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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

第51/83/M號法令

公報編號:

52/1983

刊登日期:

1983.12.26

版數:

2389

  • 訂定有關以租賃方式批給市區土地及市區利益土地引致之權力範圍規則。
被廢止 :
  • 第10/2013號法律 - 土地法。
  •  
    部份被廢止 :
  • 第31/85/M號法令 - 對分層方式物業之法律制度進行適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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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已更改 :
  • 第26/96/M號法令 - 修改十二月二十六日第51/83/M號法令(以租賃或轉租方式批出之土地)之第一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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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關法規 :
  • 第6/80/M號法律 - 核准土地法--與本法律之規定有抵觸之一般性及特定法律概予撤銷。
  • 第51/83/M號法令 - 訂定有關以租賃方式批給市區土地及市區利益土地引致之權力範圍規則。
  • 第69/GM/98號批示 - 命令公布十二月二十六日第51/83/M號法令原文之中譯本(設立若干關於以租賃方式批出都市性土地及供都市利用之土地而衍生之權利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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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關類別 :
  • 土地法 - 土地委員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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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本法規已被 第10/2013號法律 廢止

    第51/83/M號法令

    十二月二十六日

    現行《土地法》—— 七月五日第6/80/M號法律——將不動產租賃與長期租借置於同等地位,規定租賃為處分都市性土地或供都市利用之土地之方式,這意味著立法者希望租賃成為專用以滿足不動產交易需要,尤其是已建成樓宇之轉移及抵押信貸之適當法律工具。

    鑑於租賃在葡萄牙民事法律中之傳統特點,及租賃在《土地法》中之特別概念,有必要清楚界定以租賃方式批出之權利之內容,以瞭解獲許可建成之工程之處分權及使該權利得以抵押。

    此外,在本地區不動產交易方面,另一個一直存在而必須解決之間題是,根據一九五五年十月十四日第40333號法令第二條獨一段第三款之規定,以行政決定設定分層所有權是否有效。

    因此;

    為確保《土地法》之順利執行;

    考慮到《土地法》第二百零一條之規定;

    經聽取諮詢會意見後;

    澳門總督行使經二月十七日第1/76號憲法性法律頒布之《澳門組織章程》第十三條第一款所賦予之權能,命令制定在澳門地區具有法律效力之條文如下:

    第一條*—— 一、以租賃或轉租方式批出都市性土地或供都市利用之土地而生之權利,包括有權按照有關設權憑證所定之用途且遵守該憑證所定之限制,進行興建或改建工程;在租賃期或轉租期屆滿前,又或在租賃或轉租關係未解除期間,承批人或轉承批人繼續保有已興建之建築物之所有權;在租賃期或轉租期屆滿後又或租賃或轉租關係解除後,則適用土地法所定之改善物制度。

    二、在遵守土地法對移轉因批出或轉批土地而生之狀況所定之條件下,得移轉上款所指之建築物之所有權,尤其得按分層所有制為之。

    三、當有關合同容許以租賃方式轉批土地時,對因該轉批而生之權利所作之登記,以登錄方式為之,在登錄時須提及有關權利人、期間與年租金以及扼要指出如何利用有關土地。

    四、如轉租僅涉及所批出之房地產之一部分,則須另作獨立之標示,對於該部分之房地產,有關批出或轉批土地之登錄繼續有效,直至有關權利消滅為止。

    * 已更改 - 請查閱:第26/96/M號法令

    第二條——上條所指權利得作為抵押標的。

    第三條*

    * 已廢止 - 請查閱:第31/85/M號法令

    二、本法規開始生效前,根據一九五五年十月十四日第40333號法令第二條獨一段第三款規定設定之分層所有制,繼續有效。

    第四條——執行本法規而產生之疑問,由總督以批示解決。

    第五條——本法規自一九八四年一月一日開始生效,但其中第一條及第二條之規定,適用於本法規生效前所作行為。

    一九八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簽署

    命令公布。

    總督 高斯達


    註記:

    (1)十二月二十六日第51/83/M號法令第三條第一款已被四月十三日第31/85/M號法令第十條明示廢止。

    (2)四月十三日第31/85/M號法令已被九月九日第25/96/M號法律第四十七條明示廢止。

    (3)十二月二十六日第51/83/M號法令第一條已被五月二十七日第26/96/M號法令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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