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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

第19/84/M號訓令

公報編號:

5/1984

刊登日期:

1984.1.28

版數:

149

  • 將商業法第四○條所定之十年期限實施於對本地區信用機構及保險公司的主要帳目、資料、存檔的維持。
被廢止 :
  • 第7/2003號行政法規 - 訂定除保險界外之金融實體的文件保存——廢止一月二十八日第19/84/M號訓令
  •  
    相關法規 :
  • 第39/82/M號法令 - 訂定本地區若干機關之歸檔文件保存規則。
  • 第19/84/M號訓令 - 將商業法第四○條所定之十年期限實施於對本地區信用機構及保險公司的主要帳目、資料、存檔的維持。
  •  
    相關類別 :
  • 金融制度 - 澳門金融管理局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本法規已被 第7/2003號行政法規 廢止

    第19/84/M號訓令

    一月二十八日

     

    沒有中文版 - Sem versão chines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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