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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

第24/84/M號法令

公報編號:

14/1984

刊登日期:

1984.3.31

版數:

664

  • 將位於氹仔一幅地段撥作非公用地。
已更改 :
  • 更正 - (第24/84/M號法令).
  •  
    相關法規 :
  • 第6/80/M號法律 - 核准土地法--與本法律之規定有抵觸之一般性及特定法律概予撤銷。
  •  
    相關類別 :
  • 土地工務局 -
  •  
    私營機構 :
  • 澳門電力股份有限公司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24/84/M號法令

    三月三十一日

    【本文為非正式公佈文本,在此僅供參考。】(法務局提供)

    第一條

    根據七月五日第6/80/M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解除一幅位於氹仔島面積為3,717平方米的土地的公產性質,並將之視作無主土地撥歸為本地區的私產。該土地在附於本法規並作為其組成部分的地籍圖內標明。

    第二條

    根據七月五日第6/80/M號法律第四十條a項的規定,本法規所附地籍圖內標明的土地將無償批給海島市市政廳,相關公證書的簽訂應遵守下列條件:

    a)  批給期間自簽訂公證書之日起計為二十五年,並可每十年自動續期一次;

    b)  有關土地用作設置澳門電力公司氹仔變電站;

    c)  如有關土地的使用背離批給目的,則無償批給失效;

    d)  如未經政府同意而改變批給用途,政府可單方聲明廢止批給;

    e)  本法規未有規範的事宜,適用七月五日第6/80/M號法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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