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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

第104/85/M號訓令

公報編號:

21/1985

刊登日期:

1985.5.25

版數:

1367

  • 核准「五張牌撲克」博彩法定規例。
已更改 :
  • 第118/89/M號訓令 - 修訂五月二十五日第104/85/M號訓令第九條「五張牌撲克博彩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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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關法規 :
  • 第16/2001號法律 - 訂定娛樂場幸運博彩經營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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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關類別 :
  • 博彩規章 - 博彩監察協調局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第104/85/M號訓令

    五月二十五日

    【本文為非正式公佈文本,在此僅供參考】(法務局提供)

    根據現行合同規定獲批准在本地區經營博彩業的澳門旅遊娛樂有限公司對“梭哈撲克”博彩的規則提出了建議;

    博彩監察協調司對建議的內容表示同意;

    經聽取諮詢會的意見後;

    澳門總督行使二月十七日第1/76號憲法性法律頒布的《澳門組織章程》第十五條所賦予的職權,命令:

    獨一條:核准附於本訓令的《“梭哈撲克”博彩規則》,該規則為本訓令的組成部分。

    一九八五年五月二十四日於澳門政府。

    命令公佈。

    澳門總督

    高斯達


    “梭哈撲克”博彩規則

    第一條

    (用具)

    a)用作博彩的一副撲克牌,共四種花色,即黑桃、紅心、梅花及鑽石;每種花色有十張牌, A為最大的牌,其餘的牌從大至小的順序如下:K、Q、J、10、9、8、7、6、5;

    b)存放牌的金屬盒。

    第二條

    (開局)

    每副牌由荷官洗牌,最多可用於十局博彩,博彩者可任意割牌,但只能用一隻手,且每次應割不少於六張牌,每局最多可由兩名博彩者割牌;每局結束後應將牌放入金屬盒中;派牌時應逐張派發,派牌前應抽出該副牌的第一張牌,放入置於賭桌上的適當容器內;荷官有權在每局結束後使用一副新牌。

    第三條

    (門數)

    每一賭桌最少設兩門,最多設八門,博彩者不得投注多於一門,亦不得在賭局期間轉換門。

    第四條

    (玩法)

    博彩的目的是贏取彩池裡的彩金(即所有投注的總和),為此,所持的牌須大於其他博彩者的牌,或能令其他博彩者放棄該賭局,贏家(可為多人)便可贏取彩金;如在同一局中有兩名或多名博彩者所持的牌大小相同,則均分彩金。

    第五條

    (牌型的大小)

    大牌型必定勝小牌型,牌型的大小順序如下:

    1、“黃袍麒”:最大的組合,由同花色的最大五張牌組成,(例如同花色的A、K、Q、J、10);不同的門均持“黃袍麒”時,則為和局。

    2、“同花順”:同花色的五張連續順序的牌的組合(例如黑桃10、9、8、7、6組合,稱為“順10”);當兩門或多門均持“同花順”,則點數較大者勝出,例如“順10”勝“順9”;當兩門或多門所持“同花順”中的最大牌點數相同時,則為和局。

    3、“四條”:具有四張點數相同的牌的組合(例如A、A、A、A、5),單牌則不計,且不影響賭局的輸贏。

    4、“夫盧”:三張點數相同的牌,其餘為一對對牌的組合(例如8、8、8、5、5);當同一局有多門均持“夫盧”時,則持點數較大的“三條”者勝出,對牌不計。

    5、“同花”:五張同花色但不順序的牌的組合(如黑桃10、9、8、7、5);當同一局中有兩門或多門均持“同花”時,則持最大牌者勝出,當最大牌的點數相同時,則由次大牌的點數定勝負,如次大牌的點數亦相同時,則由第三大的牌的點數定勝負,以此類推,如各人所持的所有牌點數均相同,則為和局。

    6、“順”:五張不同花色但順序的牌的組合(例如6、7、8、9、10);當同一局中有多門持“順”時,則持最大牌者勝出;點數相同的“順”級別相同,視為和局,(在A、5、6、7、8組合中,A可當成4使用,該組合為點數最小的“順”)。

    7、“三條”:三張牌點數相同,而其餘兩張點數則不同(例如K、K、K、6、5);當同一局中有兩門或多門持有“三條”時,則由“三條”點數最大者勝出,其餘兩張牌不計。

    8、“兩對”:兩對不同的對牌加一張單牌(例如10、10、6、6、5組合稱為“對10”);當多門均持“兩對”時,則持點數最大的一對者勝出,當兩門所持的最大對牌點數相同時,則由第二對牌的點數定勝負,當第二對牌的點數亦相同時,則由單牌的點數定勝負;如各人所持的所有牌點數均相同,則為和局。

    9、“一對”:兩張點數相同的牌,其餘三張牌的點數則不同(例如10、10、9、7、6組合),當同一局中有兩門或多門均持“一對”時,則持最大對牌者勝出,當各門所持的“一對”點數相同時,則持其餘三張牌中點數最大者勝出,當所持的最大單牌的點數相同時,則由次大的單牌點數定勝負,以此類推;如各人所持的所有牌點數均相同,則為和局。

    10、“大牌”:指五張點數不同、花色不一且非順序的牌,不屬於上述的任何組合(例如屬不同花色的A、10、7、6、5);當兩門所持的最大點數的牌相同時,則由次大牌的點數定勝負,當次大牌的點數亦相同時,則由第三大牌的點數定勝負,以此類推;如各人所持的所有牌點數均相同,則為和局。

    第五條

    (入局金額)

    每一博彩者的入局金額至少為2000元或5000元,並須相應地將20元或100元的“原注”放入彩池;入局金額不設上限,在賭局進行期間,如博彩者所持金額跌至500元以下(指“原注”為20元者)或1000元以下(指“原注”為100元者),於該局結束後,博彩者應再追加賭資,以達至最低的入局金額。

    每一賭局開始後,博彩者在任何情況下均不得加減“原注”,同樣,博彩者亦不得扣減部分或全部撤回已投下的賭注,但退出賭局且離開賭桌的情況則不在此限。

    第七條

    (彩池)

    彩池為每一賭局中所累積的所有下注籌碼的總額,彩金放置在賭桌中央,每次下注均會累積,由每一賭局的勝出者贏取彩金。

    第八條

    (首次“抽水”)

    每一局在派發第一張牌之前,莊荷按該局的原注額為20元或100元,分別“抽水”20元或100元。

    第九條*

    塲方抽水

    塲方在枱面之賭注中抽水百分之四,最後一輪博彩中,話事下注、加大或再加大而沒有其他客人跟進之注碼則毋須抽水。

    * 已更改 - 請查閱:第118/89/M號訓令

    第十條

    (一般規定)

    a)派牌

    所有博彩者的“原注”放入彩池後,莊荷從其右方的博彩者開始按逆時針方向派發第一張牌,牌面向上(明牌),第二張牌(又稱底牌)則牌面向下按同樣方式派發給各博彩者。

    b)首輪

    在博彩者中持最大明牌者先作首輪下注,若其不作首輪下注,視為放棄該局,而作首輪下注的權利則移至持次大明牌者。

    如多名博彩者所持的大牌相同,則由花色決定大小;花色從大到小的順序如下:黑桃、紅心、梅花、鑽石。所持明牌的大小並非用作決定在尾輪首先開牌的博彩者。

    作首輪下注後,從下注者右方的第一位博彩者開始,按逆時針方向由每位博彩者作出以下行為:

    1) 放棄:指不願繼續參與該賭局,為表示這一意願,應將暗牌蓋於明牌之上;

    2) 跟注:將與下注者的相同金額的賭注放入彩池;

    3) 加注:在彩池中放入與對上一位投注者相同金額的賭注,並增加另一賭注,加注的金額不得少於對上一位投注者的下注金額,但加注者處於缺資的情況則除外。

    4) 再加注(屬對上一位博彩者已加注的情況):指除了在彩池中放入等同於加注金額的賭注外,再加上另一賭注,任何參與賭局的博彩者均可對再加注進行再次加注。

    如在賭局中尚有兩名或以上的博彩者,且均跟注,莊荷繼續向每人派發第三張牌,牌面向上,派牌順序與對上一次的派牌順序相同,從持最大牌者開始。

    c)第二輪

    i)持兩張明牌中較大“一對”的博彩者,或當所有的門均無“一對”時,持第二張牌點數最大的博彩者有權選擇以下任一方式首先表態:

    1) 放棄:為此應將暗牌(即底牌)放在兩張明牌上;

    2) 讓牌:指欲繼續參與賭局,但在該輪不下注;當博彩者選擇讓牌時,其僅可跟注或跟隨加注,無權自己加注或再加注;

    3) 下注:以在彩池中放入特定金額表示,下注時應讓人看清有關金額,以便核實之後才放入彩池。

    ii) 若有權下注者不下注,則由持第二大明牌者決定自已是否讓牌、下注或放棄;若所有博彩者均無下注,而在賭局中尚有兩名或以上的博彩者參與,這表示所有的博彩者均讓牌,屆時莊荷按照上一次派牌的方向,從第二輪的有權下首注的博彩者開始派發第四張牌,牌面向上。

    iii) 若有一名博彩者下注,從其右方的第一位博彩者開始,按順序由每位博彩者選擇作出以下行為:

    1) 下注或讓牌;

    2) 放棄;

    3) 加注;

    4) 再加注。

    作出一次下注後,博彩者不能讓牌,之前曾讓牌的博彩者必須遵守以上四項規則,以此類推,繼續進行賭局,直至剩下一名博彩者為止,其可贏取彩池中的彩金;或當仍有兩名或以上的博彩者且均有下注時,繼續進行賭局。

    iv) 屆時,莊荷會按照本條c)ii)所定的順序方向向每位博彩者派一張牌,牌面向上。

    如應作首位表態的博彩者放棄賭局,莊荷應按同一順序及方向派明牌給持第二大牌者。

    v) 第三輪按第二輪的規則進行,持較大“三條”者有權首先作表態;若無“三條”,則由持第三張及第二張明牌組成“一對”者,又或持第三張與第一張明牌組成“一對”者表態;如無人持“三條”或“一對”,則由持較大點數的第三張明牌者表態。

    d)第四輪

    這是賭局的最後一輪,規則與第二輪的規則相同,但下列規定除外:持較大四張明牌的博彩者有權首先表態,四張明牌的組合從大至小的順序如下:可能組成的“黃袍麒”;可能組成的“同花順”;“四條”;可能組成的“同花”;可能組成的“順”;“三條”;“兩對”;與第四張明牌組成“一對”最大的第四張明牌;若四張牌非連續順序,不視為可能組成“順”,例如10、9、6、7。

    e)開牌

    最後一輪派牌結束後,所有博彩者從持最大的四張明牌組合的人的右方博彩者開始,以逆時針方向依次將底牌陽開,以便各人均可看見;在賭局中持最大組合者贏取彩池中的彩金。

    每局開牌後,博彩以相同方式繼續進行,並重新派牌。

    第十一條

    (補充規則)

    a)缺資

    當博彩者已將自己的全部賭資放入彩池而不能再次下注時,視為缺資,該博彩者的投注僅限於其放入彩池中的金額;若其他博彩者繼續下注,則須分開放置,因為缺資的博彩者與該分開放置的彩池無關;缺資的博彩者可繼續收牌,直至賭局結束為止,結束時如其所持的牌最大,只能贏取其所下注的彩池中的彩金,無權贏取分開的彩池中的彩金,分開彩池中的彩金由其他博彩者中持最大牌者贏取;只要博彩者在賭桌上尚有賭資,便不被視作缺資,此一原則同樣適用於續後出現的其他缺資情況。

    b)時限

    博彩者應在兩分鐘內對投注與否作出決定,如博彩者未能在兩分鐘內作出決定,則其作出決定的權利作廢,須強制放棄該賭局。

    c)輪流投注

    每位博彩者僅在輪到自己時方可表示投注與否,倘欲放棄彩金,在未輪到其作表示之前,亦不得用言語或其他方式透露其決定。

    d)底牌的揚開

    如底牌(即暗牌)在派發過程中意外地被陽開,則該手牌視為作廢,博彩者可收回其“原注”。

    e)派牌的失誤

    當派牌出現非故意的失誤時,應作出糾正,即按正常順序派牌給博彩者。

    f)約定

    無論誰為贏家,均禁止兩名或多名博彩者約定瓜分彩池中的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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