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

第83/85/M號法令

公報編號:

39/1985

刊登日期:

1985.9.28

版數:

2715

  • 訂定給予結算及征收登記稅章程範圍內每一秉公人之酬勞。
不生效 :
  • 第11/2017號法律 - 確定一九七六年至一九八七年公佈的若干法律及法令不生效。
  •  
    廢止 :
  • 第1250號立法性法規 - 修正再公布第1250號立法條例 關於征收遺產及物產轉移稅之手續與案卷等費特規定新表俾便執行。 
  • 第8/73號省令 - 修正一九五二年十月四日第1250號立法條例第三條條文(給與評價員以津貼額)。
  •  
    相關法規 :
  • 第5/99/M號法律 - 核准《物業轉移稅以及繼承及贈與稅法典》。
  • 第83/85/M號法令 - 訂定給予結算及征收登記稅章程範圍內每一秉公人之酬勞。
  • 第56/GM/99號批示 - 命令公布九月二十八日第83/85/M號法令之中文本。
  • 第78/86號批示 - 關於訂定在登記稅捐結算及徵收章程方面每一秉公人之報酬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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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關類別 :
  • 《物業轉移稅以及繼承及贈與稅法典》 - 財政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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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本法規已被 第11/2017號法律 確認為不生效

    第83/85/M號法令

    九月二十八日

    關於評估人根據《登記稅之結算及徵收規章》獲給予之報酬,十二月一日第8/73號省令所訂定之金額已不合時宜;

    因此,有需要提高該報酬。

    經聽取諮詢會意見後;

    澳門總督根據《澳門組織章程》第三十一條第一款之規定,命令制定在澳門地區具有法律效力之條文如下:

    第一條

    (金額之訂定)

    每位評估人根據《登記稅之結算及徵收規章》獲給予之每次評估報酬,訂為澳門幣一百元,且不獲支付任何種類之交通報酬。

    第二條

    (將來之修改)

    應財政司司長之建議,總督得透過批示修改上條所指之報酬。

    第三條

    (預算規定)

    財政司應訂定關於處理及結算本法規所指報酬之施行細則,而本地區總預算應設專門撥款支付此負擔。

    第四條

    (廢止性規定)

    廢止一九五二年十月四日第1250號立法性法規。

    第五條

    (開始生效)

    本法規自一九八五年一月一日起開始生效。

    一九八五年九月二十七日核准

    命令公布

    總督 高斯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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