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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

第20/GM/87號批示

公報編號:

20/1987

刊登日期:

1987.5.18

版數:

1205

  • 關於訂定若干標準及程序,以便在行政當局投資計劃及發展費用內作出撥款。
相關法規 :
  • 第41/83/M號法令 - 訂定有關本地區總預算及公共會計之編製及執行,管理及業務帳目之編製以及公共行政方面財政業務之稽查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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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關類別 :
  • 公共財政管理制度 - 公共財政管理及稅務 - 公共行政及公務人員事務 - 財政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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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第20/GM/87號批示

    【本文為非正式公佈文本,在此僅供參考】(法務局提供)

    由“行政當局投資與發展開支計劃”涵之、且屬本地區總預算的開支,有一項備用金撥款;現須對使用該備用金撥款進行規範。

    考慮到有需要優化公共投資規劃,且須在執行“行政當局投資與發展開支計劃”方面引入更嚴格的預算紀律,現對新活動登錄款項及調動備用金撥款訂定下列應遵準則及程序:

    1.在整體調整“行政當局投資與發展開支計劃”時,方允許在該計劃中為新活動登錄款項,且必須以不再進行的活動的相關款項作抵銷,但特別優先及緊急的情況除外,此時應以備用金撥款作抵銷。

    2.備用金撥款只能在下列情況下使用:

    a) 為特別優先及緊急的新活動作款項登錄及撥款;

    b) 為已開展且屬不得拖延或特別優先及緊急的活動作撥款追加。

    3.使用備用金撥款的程序如下:

    a) 提出計劃的部門草擬建議書,呈送監督實體取得初步同意;屬活動進行中的情況,如執行部門不是該活動計劃提出者,則執行部門須向提出該活動計劃的部門作出建議,隨後依照其餘程序;

    b) 提出計劃的部門向財政司送交建議書;如提出計劃的部門非為執行部門,亦須將建議書送交執行部門;

    c) 財政司核實備用金撥款的可動用資金,以支付該負擔,並將卷宗呈送經濟、財政及旅遊政務司審批;

    d) 有關建議書取得贊同批示後,財政司按十一月二十一日第41/83/M號法令第二十一條第三款的規定,草擬內容為修改預算的訓令。

    命令公佈。

    一九八七年五月八日於澳門政府總部

    總督

    馬俊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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