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

第55/87/M號法令

公報編號:

29/1987

刊登日期:

1987.7.20

版數:

1959

  • 修正職業稅章程第十三及第四十五條條文。
不生效 :
  • 第11/2017號法律 - 確定一九七六年至一九八七年公佈的若干法律及法令不生效。
  •  
    相關法規 :
  • 第2/78/M號法律 - 核准職業稅章程及附屬該章程關於自由及專門職業表所載的固定稅額,撤銷有關職業稅的所有現行法例,即一九六四年五月十六日第一六三二號立法條例;一九六九年四月五日第一七九○號立法條例、一九七○年十一月二十八日第一八三五號立法條例、六月一日第二/七四號立法條例第四條及十二月二十八日第三三/七四號省令第二條。
  • 第267/2003號行政長官批示 - 重新公佈二月二十五日第2/78/M號法律通過的《職業稅章程》及有關自由及專門職業表的全文
  •  
    相關類別 :
  • 《職業稅》 - 財政局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本法規已被 第11/2017號法律 確認為不生效

    第55/87/M號法令

    七月二十日

    【本文為非正式公佈文本,在此僅供參考。】(法務局提供)

     

    獨一條

    二月二十五日第2/78/M號法律通過的《職業稅章程》的第十三條及第四十五條修改如下:

    “第十三條

    (名表)

    一、僱主須於每年一月份遞交上年度曾獲其支付或發給任何薪酬或收益的散工或僱員的名表,並根據有否進行第二十五條所指的代扣而採用M/3或M/4式表格。

    二、......

    三、......

    四、......

    五、......

    六、......

    第四十五條

    (憑單的強制性出示)

    一、......

    二、倘無出示上款所指文件,公共行政機關的公務員或服務人員及有關行政當局應於十天內,將情況通知有關稽征區公鈔局,並指出納稅人的認別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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