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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

第26/88/M號法令

公報編號:

13/1988

刊登日期:

1988.3.28

版數:

1168

  • 核准發行第三十五屆澳門格蘭披士大賽車紀念幣。
已更改 :
  • 第51/88/M號法令 - 修正三月二十八日第26/88/M號法令第七條條文關於核准發行一套第卅五屆澳門格蘭披治大賽車紀念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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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關類別 :
  • 硬幣 - 澳門金融管理局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26/88/M號法令

    三月二十八日

    【本文為非正式公佈文本,在此僅供參考。】(法務局提供)

    第一條

    許可發行澳門大賽車三十五周年紀念幣。

    第二條

    上條所指紀念幣是根據“Proof”制度鑄造,並在本地區具法定流通力,類別包括:

    a)五盎司金幣;

    b)“Sovereign Size”類型金幣;

    c)五盎司銀幣;

    d)“Crown Size”類型金幣。

    第三條

    五盎司金幣由澳門發行機構發行,附證書,發行限量為五百枚,面值為澳門幣一萬元,並須具以下特徵:

    a)重量為五盎司(155.52克),而公差為1‰;

    b)純度為999‰;

    c)直徑為65毫米;

    d)具鋸齒狀邊飾。

    第四條

    紀念金幣為“Sovereign Size”類型,由澳門發行機構發行,附證書,發行限量為四千五百枚,面值為澳門幣五百元,並須具以下特徵:

    a)重量為7.96克,而公差為1‰;

    b)純度為916‰;

    c)直徑為22毫米;

    d)具鋸齒狀邊飾。

    第五條

    五盎司銀幣由澳門發行機構發行,附證書,發行限量為二千枚,面值為澳門幣五百元,並須具以下特徵:

    a)重量為五盎司(155.52克),而公差為1‰;

    b)純度為999‰;

    c)直徑為65毫米;

    d)具鋸齒狀邊飾。

    第六條

    紀念銀幣為“Crown Size”類型,由澳門發行機構發行,附證書,發行限量為五千枚,面值為澳門幣一百元,並須具以下特徵:

    a)重量為28.28克,而公差為1‰;

    b)純度為925‰;

    c)直徑為38.60毫米;

    d)具鋸齒狀邊飾。

    第七條

    一、紀念幣正面的圖案為一輛賽車,其周邊刻有“XXXV Aniversário-1954-1988”、面值及“Grande Prémio”的字樣。

    二、紀念幣背面的圖案為一艘中國帆船,並鑄有基督十字架及“Macau”字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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