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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

第27/88/M號法令

公報編號:

13/1988

刊登日期:

1988.3.28

版數:

1169

  • 核准整頓理髮室、髮型屋及美容院情。
被廢止 :
  • 第31/93/M號法令 - 關於訂定新行政執照制度及授予權限予有關各實體--數項廢止。
  •  
    相關法規 :
  • 第8/87/M號法令 - 關於各種活動行政許可受行政暨公職司管制--撤消一九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第一四七五號立法條例。
  • 第27/88/M號法令 - 核准整頓理髮室、髮型屋及美容院情。
  •  
    相關類別 :
  • 行政准照 - 市政署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本法規已被 第31/93/M號法令 廢止

    第27/88/M號法令

    三月二十八日

    經八月十日第60/87/M號法令修訂之二月十六日第8/87/M號法令矯正了對某些業務發給行政准照事宜,並顧及維護公共利益及尊重私人正當利益。

    在新制度生效後兩年內,出現了若干困難,諸如關於理髮室、髮型屋及美容院在法定期限內及時換領准照問題。

    因此並配合政府在紀律及教育上的關注,認為適宜給予一個期限,使上述商店持有人得以有利條件將有關商店之情況正常化。

    綜上所述;

    按照《澳門組織章程》第十三條一款之規定,澳門總督制定在澳門地區具有法律效力之條文如下:

    獨一條 (理髮室、髮型屋及美容院之情況正常化)

    一、給予處於不正常情況之理髮室、髮型屋及美容院之持牌人由本法令公佈之日起計六十天期限,使有關商店之情況正常化,而不加重任何罰款。

    二、當進行上款所指的情正常化,並不妨礙繳付應交之費用。

    一九八八年三月二十四日通過

    着頒行

    總督 文禮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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