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

第15/89/M號法令

公報編號:

9/1989

刊登日期:

1989.3.1

版數:

1009

  • 修訂八月十一日第86/84/M號法令第五條條文(公職職位填補)。
不生效 :
  • 第20/2019號法律 - 確定一九八八年至一九九九年公佈的若干法律及法令不生效。
  • 第87/89/M號法令 - 核准澳門公職人員章程──若干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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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關法規 :
  • 第14/89/M號法令 - 設立關於在澳門以外或在本地區現有不同非官立教育制度取得之學歷認可制度。
  • 第15/89/M號法令 - 修訂八月十一日第86/84/M號法令第五條條文(公職職位填補)。
  • 第86/84/M號法令 - 訂定有關公職填補規則--各項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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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關類別 :
  • 澳門公職法律制度 - 澳門公職法律制度 -(三)人員通則 - 公共行政及公務人員事務 - 教育及青年發展局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本法規已被 第20/2019號法律 確認為不生效

    第15/89/M號法令

    三月一日

    鑒於經三月一日第14/89/M號法令訂定學歷認可制度,因而有需要將擔任公職所要求之有關學歷條件方面之規定予以配合。

    基此;

    經聽取諮詢會意見後;

    澳門總督按《澳門組織章程》第十三條一款之規定,制訂在澳門具有法律效力之如下條文:

    第一條——八月十一日第86/84/M號法令第五條一款修改如下:

    第五條

    (學歷)

    一、學歷係以下列其中一種方式証明:

    a) 由官立學校發出之文件;

    b) 按適用的法例規定,具有與葡文官立教育制度同等學歷之証明文件;

    c) 由教育司按照三月一日第14/89/M號法令規定發出之學歷認可証明書。

    二、職業教育學歷,由官方培訓機構發出之文件或行政暨公職司發出之認可証明書証明。

    第二條——為擔任公職所需之語文認識水平,將在本法令公佈之日起九十天內以訓令訂定。

    二、語文認識之水平,將在聽取教育司意見後訂定之。

    三、對葡文認識之証明,在本條一款所指之訓令公佈前,係以葡文推廣課程所劃分之各級作為依據。

    一九八九年二月二十五日通過

    著頒行

    總督 文禮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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