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

第90/89/M號法令

公報編號:

52/1989

刊登日期:

1989.12.29

版數:

7173

  • 關於改善行政管轄的完整獨立性--撤銷二月二十日第一一/八二/M號法令。
不生效 :
  • 第20/2019號法律 - 確定一九八八年至一九九九年公佈的若干法律及法令不生效。
  •  
    廢止 :
  • 第11/82/M號法令 - 著令澳門平政院須有兩名由總督委任之法律碩士委員。
  •  
    相關類別 :
  • 行政法院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本法規已被 第20/2019號法律 確認為不生效

    第90/89/M號法令

    十二月二十九日

    為實現司法權之獨立,並確保行政及稅務公正之絕對秉持,有必要設立行政及稅務法院,以獨立處理其審判權範圍內有關事務。

    另一方面,對公共實體之財政活動進行司法監察,本質上與在公共行政執行其他職能實有所抵觸。

    「海外行政改革」 所提出之辦法,及採納殖民地司法組織有關法規而又為司法通則局部引用之其他辦法,並不符合澳門現存之司法組織;亦不符合葡萄牙共和國憲法和澳門憲章要求行政法院所扮演之角色。

    為鞏固行政、稅務及審計之審判權之絕對獨立,現應準備一個能夠納入未來澳門司法組織法內之方案,這就是讓上述之審判權歸一個完全由法官組成之行政法院負責。根據憲法性原則及促成制定第460/73號法令之行政法院組成規則之發展解釋,採納該方案是第460/73號法令第三條所容許。

    基此;

    經聽取諮詢會意見;

    澳門總督按照《澳門組織章程》第十三條第一款之規定,制定在澳門地區具法律效力之條文如下:

    第一條——撤銷二月二十日第11/82/M號法令

    第二條——本法規於一九九年一月一日生效。

    一九八九年十二月二十九日通過。

    著頒行

    總督 文禮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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