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

第22/90/M號法令

公報編號:

22/1990

刊登日期:

1990.5.29

版數:

1929

  • 給予在本地區以普通委任方式工作之高級軍官及其家屬商務客位飛機票之權利。
不生效 :
  • 第20/2019號法律 - 確定一九八八年至一九九九年公佈的若干法律及法令不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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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廢止 :
  • 第144/85號批示 - 關於給予澳門保安部隊若干職級人員乘搭行政人員客艙之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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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關法規 :
  • 第100/84/M號法令 - 調整及檢討澳門政府公務員及服務人員之給付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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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關類別 :
  • 澳門公職法律制度 - 薪俸、退休金及撫卹金 - 保安部隊(整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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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本法規已被 第20/2019號法律 確認為不生效

    第22/90/M號法令

    五月二十九日

    鑑於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撤銷八月二十五日第100/84/M號法令

    又鑑於護理總督七月二日第144/85號批示,為著八月二十五日第100/84/M號法令第二十九條二款之效力,把在澳門保安部隊擔任某些指定職位之高級軍官列入第100/84/M號法令第二十九條二款a及b項之範圍內。

    考慮到對該等軍官及其家屬繼續確保其擁有商務機位旅費的權利是合理和適宜的。

    綜上所述;

    經聽取諮詢會意見;

    澳門總督合行使《澳門組織章程》第十三條一款之規定,制訂在澳門地區具有法律效力之條文如下:

    第一條——服務於澳門保安部隊之高級軍官及其家屬擁有商務機位旅費的權利,倘按照法律規定係應由澳門地區支付者。

    第二條——刊登在一九八五年七月六日第二十七號政府公報之七月二日第144/85號批示,予以撤銷。

    第三條——本法令自一九八九年十二月二十六日起生效。

    一九九零年五月十八日通過

    著頒行

    總督 文禮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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