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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

第37/90/M號法令

公報編號:

29/1990

刊登日期:

1990.7.16

版數:

2631

  • 關於修改六月廿二日第39/87/M號法令第三條條文(技術顧問辦公室人員)。
被廢止 :
  • 第4/93/M號法令 - 訂定高等法院、審計法院及行政法院等辦公室人員職程制度及設立和訂定審計法院技術輔助部門顧問人員職程制度--若干撤銷。
  •  
    相關法規 :
  • 第39/87/M號法令 - 在平政院內設立技術顧問室。
  •  
    相關類別 :
  • 行政法院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本法規已被 第4/93/M號法令 廢止

    第37/90/M號法令

    七月十六日

    經二月二十日第9/89/M號法令修訂之六月二十二日第39/87/M號法令第三條一款,不得聘用只具有不頒授學士學位高等課程學歷的技術人員。

    不頒授學士學位高等會計課程是足以擔任有關職務的學歷。

    本法令准許只具有高等學歷的技術人員填補平政院技術顧問辦公室職缺,以此方式使到單從會計觀點來審議帳目方面得到技術援助。

    綜上所述;

    經聽取諮詢會意見;

    澳門總督根據《澳門組織章程》第十三條一款之規定,制定在澳門地區具有法律效力之條文如下:

    獨一條——由於二月十九日第50/90/M號訓令有所修訂,二月二十日第9/89/M號法令所修訂之六月二十二日第39/87/M號法令第三條改為如下:

    第三條

    (顧問辦公室人員)

    一、技術顧問辦公室的職務,由具有高等學歷及合適專業經驗的人士擔任。

    二、人員編制載於成為本法令一部分的附表內。
    三、
    四、

    一九九零年七月七日通過

    著頒行

    總督 文禮治


    附 表

    職缺數目
    3 高級技術員
    2 技術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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