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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

第98/GM/90號批示

公報編號:

34/1990

刊登日期:

1990.8.20

版數:

3116

  • 關於修改十月二日第114/GM/89號批示第四及第五條(法律改革辦公室)。
廢止 :
  • 第145/GM/89號批示 - 關於修改十月二日第114/GM/89號批示第四及第五條條文(法律現代化辦公室)。
  •  
    相關法規 :
  • 第114/GM/89號批示 - 關於設立一名為法律現代化辦公室之計劃小組,簡稱為GML。
  • 第28/GM/91號批示 - 關於修訂十月二日第114/GM/89號批示第一及三條條文事宜(更改法律改革辦公室之名稱)。
  •  
    相關類別 :
  • 法務局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第98/GM/90號批示

    【本文為非正式公佈文本,在此僅供參考。】(法務局提供)

    為使本地區法例配合實況及現代社會的需要,根據十月二日第114/GM/89號批示建立了法律現代化辦公室,而在當前的過渡時期,該項工作變得迫切並須加大力度進行。

    在首階段,法律現代化辦公室一直致力於完成對現行法例的普查和系統化的工作,以及對法律推廣的準備工作,目的是促使法律效果能深入社會。

    鑑於有大量的工作等待處理,因此宜修改十二月十六日第145/GM/89號批示修改的十月二日第114/GM/89號批示中的第四及第五條。

    基於此,根據《澳門組織章程》第十五條第一款b)項及八月十一日第85/84/M號法令第十條的規定,決定:

    1.  對由十二月十六日第145/GM/89號批示修訂的十月二日第114/GM/89號批示的第四及第五條再次作出修改,其條文如下:

    4.法律現代化辦公室由一名主任領導,兩名副主任協助之,均由澳門總督藉批示以定期委任方式任命,所需人員由主任建議可從其他部門派駐或徵調方式聘任,亦可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一條規定的合同方式,包工合同,或個人勞動合同方式聘任。

    5. 主任及副主任分別屬司長及副司長級,均屬定期委任。

    2.本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生效。

    一九九零年八月十五日於澳門總督辦公室

    總督

    文禮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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