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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會

法規:

第12/90/M號法律

公報編號:

50/1990

刊登日期:

1990.12.10

版數:

4499

  • 關於調整公職人員薪俸、退休金及恤金事宜--撤銷六月廿六日第四/八九/M號法律。
被廢止 :
  • 第9/91/M號法律 - 關於調整公職人員薪俸、退休金和撫恤金--撤銷十二月十日第一二/九○/M號法律。
  •  
    廢止 :
  • 第4/89/M號法律 - 關於修訂公職人員薪俸、退休金及恤金--撤消六月廿九日第四/八七/M號法律只餘第三條條文。
  •  
    相關類別 :
  • 澳門公職法律制度 - 薪俸、退休金及撫卹金 - 公共行政及公務人員事務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本法規已被 第9/91/M號法律 廢止

    第12/90/M號法律

    十二月十日

    公職人員薪俸及退休金、卹金的調整

    由於生活程度及私人方面之工資不斷提高,因此有需要調整對澳門公共行政人員之薪俸、退休金及撫恤金。

    一九八九年十二月公佈之法例所載之公職法律制度規定,薪俸根據薪俸索引一百點之金額之變動按比例調整,並規定每當現職人員之薪俸調整時退休金亦隨之調整。

    撫恤金方面鑑於未有相同之規定,因此有需要明確規定撫恤金之調整方式。

    基此,調整薪俸索引一百點之金額及撫恤金,並由一九九○年七月一日起生效。

    綜上所述;

    考慮到護理總督之建議,並經遵守《澳門組織章程》第四十八條二款a項規定之程序;

    立法會按照《澳門組織章程》第三十條一款c項及第三 十一條一款q項之規定,制訂如下:

    第一條

    (索引一百點之調整)

    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6/89/M號法令附表一所載索引表中索引一百點之金額訂為二千九百元。

    第二條

    (撫恤金)

    撫恤金之調整方式與退休金之調整方式相同。

    第三條

    (負擔)

    執行本法律所引致負擔由本地區本經濟年度總預算支出表為有關目的之撥款應付。

    第四條

    (撤消)

    撤消六月二十六日第4/89/M號法律

    第五條

    (生效及效力)

    本法律於刊登之翌日起生效,而效力則追溯至一九九○年七月一日。

    一九九○年十一月三十日通過。

    立法會主席 宋玉生

    一九九○年十二月六日頒佈

    護理總督 范禮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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