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20 期

批示摘錄數份

二零零四年五月十九日,星期三

澳門特別行政區

批示摘錄數份

運 輸 工 務 司 司 長 辦 公 室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運輸工務司司長於二零零四年二月二十三日及三月二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67/2000號行政長官批示及按照經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之《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七條和第二十八條的規定,以散位合同方式聘用陳詠珊在電信暨資訊科技發展辦公室擔任第一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260,由二零零四年四月十二日起生效至七月十一日止。

摘錄自運輸工務司司長於二零零四年二月二十七日作出的批示:

黃穗文工程師——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5/89/M號法令第四條的規定,其港務局局長職位之定期委任獲續期一年,由二零零四年五月二十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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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零四年五月十二日於運輸工務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黃振東


審 計 署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審計長於二零零四年三月十六日的批示:

鄧子敏——根據第11/1999號法律第二十五條、經第17/2000號行政法規修改之第8/1999號行政法規第十六條,以及現行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二十六條之規定,自二零零四年五月十一日起,以編制外合同方式擔任本署部門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為期一年。

摘錄自審計長於二零零四年五月十一日的批示:

龍文燕,於二零零四年四月二十一日第十六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的評核成績中排名第一,根據第11/1999號法律第二十五條及經第17/2000號行政法規修改之第8/1999號行政法規第十六條,以及現行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八款b)項以及第二十三條第十二款的規定,獲定期委任為本署部門人員編制傳譯及翻譯人員組別內第一職階二等翻譯員,填補第17/2000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8/1999號行政法規設立而未填補之空缺,由就職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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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零四年五月十三日於審計署

助理審計長 高展鵬


新 聞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行政長官於二零零四年三月二十二日作出的批示:

Sara Ng Correia 副學士——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並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訂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的規定,以編制外合同聘用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三等翻譯員,薪俸點為350,為期一年,自二零零四年五月三日起生效。

摘錄自行政長官於二零零四年四月八日作出的批示:

朱家聯學士——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並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訂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的規定,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二等技術員職務的編制外合同,自二零零四年六月一日起續期兩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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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零四年五月十四日於新聞局

局長 陳致平


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駐 北 京 辦 事 處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行政長官於二零零四年四月三十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六月二十三日第25/97/M號法令修訂的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5/89/M號法令第四條的規定,以及二零零三年七月十五日第20/2003號行政法規“駐外辦事處人員制度”第二條第三款的規定,吳北明工程師在本辦事處擔任辦事處主任的定期委任自二零零四年七月二十五日起續期一年。

根據七月十五日第20/2003號行政法規“駐外辦事處人員制度”第二條第三款的規定,延長徵用新聞局第二職階首席技術員穆欣欣在本辦事處擔任第一職階特級技術員的期限,自二零零四年七月二十五日起,為期一年。

摘錄自行政長官於二零零四年五月十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七月十五日第20/2003號行政法規“駐外辦事處人員制度”第二條第三款的規定,延長徵用環境委員會第一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阮燕蓮在本辦事處擔任第一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的期限,自二零零四年八月九日起,為期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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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零四年五月十二日於澳門特別行政區駐北京辦事處

辦事處主任 吳北明


行 政 暨 公 職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本人於二零零四年四月二十一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並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訂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的規定,Gastão Humberto Barros Júnior、楊美美及蔡親敬與本局簽訂的編制外合同,分別自二零零四年七月一日、六月十五日及四月二十六日起續期一年,並以附註形式修改該合同的第三條款,分別轉為收取相等於第二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職級的薪俸點625點、第二職階一等技術員職級的薪俸點420點及第二職階一等技術輔導員職級的薪俸點320點。

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並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訂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的規定,陳敏詩在本局擔任第三職階一等助理技術員的編制外合同自二零零四年六月六日起續期一年。

摘錄自行政法務司司長分別於二零零四年四月二十二日及四月二十三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6/89/M號法令第十條第一款及由同月同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並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訂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八款a)項的規定,在二零零四年三月二十四日第十二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公布的評核成績中合格的獨一應考人許錦漢,第二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獲確定委任為本局人員編制高級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首席高級技術員。

根據經六月二十三日第25/97/M號法令修訂的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5/89/M號法令第三及第四條的規定,曾慶彬在本局擔任聘任及甄選處處長的定期委任自二零零四年六月十八日起續期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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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零四年五月十二日於行政暨公職局

局長 朱偉幹


法 務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零四年三月十六日作出之批示:

應Nuno Maria Herculano de Carvalho Pinheiro Torres的請求,其在本局的個人勞動合同自二零零四年五月十七日起予以解除。

摘錄自本局副局長於二零零四年四月二十二日作出之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之規定,鄧麗冰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的編制外合同續期一年,自二零零四年六月二十八日起生效。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第三款及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6/89/M號法令第十一條第一款、第二款及第五款之規定,本局第一職階二等文員樊金鳳的編制外合同第三條款修改為同一職級第二職階,薪俸點240,自二零零四年四月十八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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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零四年五月十三日於法務局

局長 張永春


身 份 證 明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零四年四月二十二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經六月二十三日第25/97/M號法令修訂的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5/89/M號法令核准的《澳門公共行政機關的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第四條的規定,本局第三職階首席行政文員Ana Maria da Luz Cordeiro 在本局擔任接收、控制暨存檔科科長的定期委任自二零零四年七月一日起續期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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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零四年五月十一日於身份證明局

局長 黎英杰


印 務 局

批 示 摘 錄

按照本人二零零四年五月三日的批示:

本局第五職階照相平版印刷員李惠坤及第五職階排版打字員馬玉燕——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七條第五款及十二月二十一日第 86/89/M號法令第二十條第三款的規定,對其有關合同作出修改,轉稱為第五職階熟練工人。

下列本局散位人員——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七條第五款及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6/89/M號法令第二十條第三款的規定,對其有關合同作出修改,轉稱為第五職階半熟練工人:

第五職階排字員李榮昌;

第五職階裝釘員李維樑;

第五職階照相平版拼版員邱志賢、廖錦明及馬志誠;

第五職階活版印刷員邱志權、郭滌銂、林蟬泉及劉凱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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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零四年五月十九日於印務局

局長 馬丁士


民 政 總 署

決 議 摘 錄

按本署管理委員會於二零零四年三月十二日會議所作之決議:

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所核准的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之規定,資訊處第一職階一等技術員歐永彤,獲准簽有關編制外合同,薪俸400點,為期兩年,自二零零四年三月十九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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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零四年五月十一日於民政總署

管理委員會委員 關施敏


經 濟 局

批 示 摘 錄

根據本局代局長於二零零四年五月四日之批示:

按照一九九六年一月二十九日第7/96/M號法令之規定,批准以下轉運企業准照續期:

泛亞班拿(澳門)有限公司,准照編號38/19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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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經濟財政司司長於二零零四年五月五日之批示:

按照一九九六年一月二十九日第7/96/M號法令之規定,批准以下轉運企業准照:

澳門貝氏貿易有限公司,准照編號03/2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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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零四年五月十一日於經濟局

代局長 蘇添平


財 政 局

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Sociedade Hoteleira e de Turismo S. Tiago, Limitada

簽署之公證合同摘錄

聖地牙哥炮台經營特許公證合同

茲證明,繕錄於二零零四年五月七日澳門財政局公證處第361號簿冊第9至12頁背頁之聖地牙哥炮台經營特許公證合同摘錄內容如下:

“第一條——標的及用途

本合同旨在為上指聖地牙哥炮台訂定旅館經營的特許。

第二條——期間

合同由簽署日起生效,並於二零二八年六月二十五日失效,但可按適用法例連續續期至二零四九年十二月十九日。

第三條——金錢回報

a)約定的金錢回報為每年澳門幣叁拾陸萬圓 (MOP$360,000.00),分為兩期,每半年為一期,每期為澳門幣壹拾捌萬圓(MOP$180,000.00);

b)上項所指的回報應以不少於前期回報價值的百分之十五(15%)的金額,每隔五年進行更新。

第四條——繳付方式

第三條a)項所指的回報,除首次租金於本合同簽署時繳付外,將在相應的每半年期首月1至8號於財政局內繳付。

第五條——擔保

乙方將透過銀行存款或銀行擔保的方式,以擔保名義向甲方繳付澳門幣玖萬圓(MOP$90,000.00)。

第六條——義務

為著保護聖地牙哥炮台及澳門的旅遊形象,被特許人負有下列義務:

a)在本合同生效期間,完全確保“聖地牙哥酒店”的運作條件;

b)進行任何改變不動產內部結構或外觀狀況的擴充或改善工程,必須事先取得有權限實體(即土地工務運輸局及文化局)的批准,且必須在工程開始前通知財政局;

c)保持上述設置的良好狀況,尤其酒店、城牆及小教堂,並進行必要的工程及改善,以維護構成澳門特別行政區財產的所有原始的狀況;

d)透過在歷史、建築、文化及飲食方面之價值及宣傳,提升有關中葡匯集的資料,並加強澳門文化城市的印象;

e)為有興趣的賓客提供本地區不同歷史文化地點的旅遊指南;

f)提供來自葡萄牙、中國及澳門的文化表演;

g)促進葡萄牙、中國及澳門的烹調法;

h)允許特許人,透過有權限機關,稽查酒店的運作及本合同的確切履行,並提供所需協助及資源,以使特許人有效履行其職能;

i)提供特許人所要求的所有關於其活動發展的資料。

第七條——保險

a)乙方有義務確保不動產對抗所有風險,價值不少於澳門幣壹仟柒佰壹拾叁萬叁仟叁佰玖拾圓(MOP$17,133,390.00)。

b)此保險是特別為了保障上述條文第a)及c)項所規定的義務之履行。

第八條——移轉

無甲方先前明示批准,乙方不可全部或部分移轉本特許合同所生的權利。

第九條——特許的不履行及消滅

五月十四日第3/90/M號法律第二章的規定,經作出必要配合後,適用於本特許合同。

第十條——罰金

倘全部或部分不履行本合同,甲方可要求乙方按所受損失之比例繳交罰金。

第十一條——權限法院

為著解決由本合同衍生的任何爭議,管轄權法院為澳門特別行政區法院。

第十二條——適用之法例

本合同所遺漏事宜,經作出必要配合後,適用五月十四日第3/90/M號法律、《行政程序法典》及其他適用法例的規定。

雙方同意本合同內容。”

二零零四年五月十二日於財政局

專責公證員 朱奕聰

批 示 摘 錄

按照經濟財政司司長於二零零四年四月二十九日之批示:

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之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七條及第二十八條規定,麥錦光在本局擔任職務的散位合同自二零零四年六月六日起續期一年,並以附註方式修改合約第三條款,轉為收取相等於第五職階助理員的薪俸點140的薪俸。

聲 明 書

根據四月三十日第17/GM/87號批示,茲公布下列(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二零零四)款項轉帳,該轉帳由經四月二十七日第22/87/M號法令第一條修訂的十一月二十一日第41/83/M號法令第二十一條第三項規定所核准:

根據四月三十日第17/GM/87號批示,茲公布下列(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二零零四)款項轉帳,該轉帳由經四月二十七日第22/87/M號法令第一條修訂的十一月二十一日第41/83/M號法令第二十一條第三項規定所核准:

根據四月三十日第17/GM/87號批示,茲公布下列(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二零零四)款項轉帳,該轉帳由經四月二十七日第22/87/M號法令第一條修訂的十一月二十一日第41/83/M號法令第二十一條第三項規定所核准:

根據四月三十日第17/GM/87號批示,茲公布下列(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二零零四)款項轉帳,該轉帳由經四月二十七日第22/87/M號法令第一條修訂的十一月二十一日第41/83/M號法令第二十一條第三項規定所核准:

根據四月三十日第17/GM/87號批示,茲公布下列(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二零零四)款項轉帳,該轉帳由經四月二十七日第22/87/M號法令第一條修訂的十一月二十一日第41/83/M號法令第二十一條第三項規定所核准:

根據四月三十日第17/GM/87號批示,茲公布下列(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二零零四)款項轉帳,該轉帳由經四月二十七日第22/87/M號法令第一條修訂的十一月二十一日第41/83/M號法令第二十一條第三項規定所核准:

根據四月三十日第17/GM/87號批示,茲公布下列(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二零零四)款項轉帳,該轉帳由經四月二十七日第22/87/M號法令第一條修訂的十一月二十一日第41/83/M號法令第二十一條第三項規定所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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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零四年五月十四日於財政局——局長 艾衛立


統 計 暨 普 查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經濟財政司司長於二零零四年四月十六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6/89/M號法令第十條第一款及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並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訂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八款a)項的規定,在二零零四年三月三十一日第十三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公布的評核成績中分別排名第一至第九名的第二職階一等統計技術員劉綺雲、崔婉翎、張東田、郭碧堅、陳華英、蔡綺梅、鄭英遺、林志宏及梁桂生,獲確定委任為本局人員編制統計範疇特別制度職程之第一職階首席統計技術員。

摘錄自經濟財政司司長於二零零四年四月二十三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6/89/M號法令第十條第一款及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並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訂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八款a)項的規定,在二零零四年四月七日第十四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公布的評核成績中的獨一合格應考人第二職階首席技術員甘樂年,獲確定委任為本局人員編制之第一職階特級技術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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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零四年五月六日於統計暨普查局

代局長 莫苑梨


勞 工 暨 就 業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經濟財政司司長於二零零四年三月一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並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訂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七條和第二十八條的規定,以散位合同方式聘用朱,愛英自二零零四年五月三日起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二等助理技術員職務,薪俸點為195,為期六個月。

摘錄自經濟財政司司長於二零零四年三月八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並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訂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和第二十六條的規定,黃順賢在本局擔任職務的編制外合同自二零零四年五月二十三日起續期一年,並以附註方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收取相等於第一職階首席行政文員的薪俸點305的薪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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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零四年五月十一日於勞工暨就業局

局長 孫家雄


博 彩 監 察 協 調 局

批 示 摘 錄

按照簽署人二零零四年四月三十日批示:

錢玉麟,本局編制外合同之第一職階二等督察,應其要求解除上述職務,由二零零四年五月一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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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零四年五月十三日於博彩監察協調局

局長 雪萬龍


社 會 保 障 基 金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經濟財政司司長於二零零四年五月四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及第二十六條的規定,胡錦強在社會保障基金擔任第三職階二等資訊技術員的編制外合同,自二零零四年六月十日起續期一年,薪俸點為390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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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零四年五月十日於社會保障基金

行政管理委員會主席 馮炳權


退 休 基 金 會

批 示 摘 錄

退休/撫恤金的訂定

按照經濟財政司司長於二零零四年五月七日發出的批示:

(一)地圖繪製暨地籍局第三職階特級地形測量員Deolinda Maria Nilda Siqueira das Dores,退休基金會會員編號505-3,因符合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一款b項,而申請離職退休。其每月的退休金是根據十一月三十日第107/85/M號法令第一條第一款及同一通則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一及第四款再配合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二款之規定,以其三十年工作年數作計算,由二零零四年五月一日開始以相等於現行薪俸索引表內的285點訂出,並在有關金額上加上五個前述通則第一百八十條第一款表二及第一百八十三條第一款所指的年資獎金。

(二)有關所訂金額的支付,全數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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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零四年五月十四日於退休基金會

行政管理委員會主席 劉婉婷


澳 門 保 安 部 隊 事 務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保安司司長於二零零四年五月十一日之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七條及第二十八條之規定,自二零零四年五月十七日起,與蕭佩英簽訂為期六個月試用期之散位合同,以擔任第一職階三等文員之職務,薪俸點為195。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八款b)項之規定,定期委任陳曉利擔任本局文職人員編制內高級技術員人員組別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之職務,薪俸點為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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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零四年五月十四日於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

代局長 陳炳森副警務總監


司 法 警 察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本局局長於二零零四年四月二十八日作出的批示:

鄺榮輝——應其個人要求,終止其擔任本局司法鑑定化驗所主任之定期委任,並根據六月二日第20/97/M號法令第四條第一款之規定,自二零零四年五月四日起返回本局人員編制內第二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之原職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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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零四年五月十四日於司法警察局

代局長 張玉英


澳 門 監 獄

批 示 摘 錄

按照保安司司長於二零零四年五月三日之批示:

根據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引入修改的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之《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的規定,本監獄第一職階一等技術輔導員劉仲棠的編制外合同獲准續期一年,由二零零四年七月十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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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零四年五月十一日於澳門監獄

獄長 李錦昌


衛 生 局

批 示 摘 錄

按照本局局長於二零零四年三月二十三日之批示:

梁紀康,本局散位合同第一職階二等高級資訊技術員——重新訂立編制外合同,由二零零四年四月十三日起生效,並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訂之《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之規定,職級及職階不變,為期六個月。

按照本局局長於二零零四年四月五日作出的批示:

羅文帥——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訂之《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七條及第二十八條之規定,從二零零四年五月三日起,以散位合同方式獲聘用為第一職階二等高級衛生技術員,為期三個月。

按照本局局長於二零零四年四月八日之批示:

下列本局散位合同人員獲修改其合同第三條款,按下指之相應期間起轉為下指之相應職級:

黃玉蓮、劉偉東、鄧瑩、阮潔萍、胡健卿、鄭秋虹、周月媚、陳順儀、余春江、羅慧芬及梁玉森,為第四職階護士,轉為同一職級第五職階,首位由二零零四年四月十日起生效,其餘由二零零四年四月二十日起生效;

Lilian Suclatan Callanta,為第二職階一級診療技術員,轉為同一職級第三職階,由二零零四年四月十四日起生效;

張裕翔,為第三職階第一職等衛生服務助理員,轉為同一職級第四職階,由二零零四年四月三十日起生效;

Rogério Vong Lemos及鮑裕健,為第四職階熟練助理員,轉為同一職級第五職階,各自由二零零四年四月十日及四月二十日起生效;

盧孟明,為第四職階半熟練工人,轉為同一職級第五職階,由二零零四年四月二十日起生效。

按照本局局長於二零零四年四月十四日作出的批示:

註銷成藥Sodium Chloride 5% Eye Drops 10毫升眼用滴劑,註冊編號為MAC-00018之登記,其製造及註冊證書持有人均為“安福化藥廠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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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本局局長於二零零四年四月二十日之批示:

劉婕,為本局散位合同未分類醫生,由二零零四年五月二十五日起獲續約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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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零四年五月十日於衛生局

代局長 陳綺華


教 育 暨 青 年 局

批 示 摘 錄

按照本局副局長二零零四年三月十日批示:

林麗僑——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6/89/M號法令第十一條,以及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並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訂之《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七條和第二十八條之規定,以附註方式更改其散位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六職階助理員,薪俸點為150點,由二零零四年六月一日起生效。

按照簽署人二零零四年四月十二日批示:

蔡子梁學士,第二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510點,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並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訂之《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和第二十六條之規定,其編制外合同獲續期,由二零零四年六月七日起至十二月六日止。

吳月興,本局散位合同之助理員,應其要求解除上述職務,由二零零四年六月一日起生效。

按照社會文化司司長二零零四年四月十九日批示:

李美芬,本局確定委任之三級第六階段中葡小學教師——根據二月二十一日第26/94/M號訓令,以及七月二十七日第41/92/M號法令第一條第二款之規定,其作為塔石青年中心主任之委任獲續期一年,由二零零四年六月十一日起生效。

按照本局副局長二零零四年四月二十日批示:

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6/89/M號法令第十一條,以及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並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訂之《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七條和第二十八條之規定,Adelina da Fonseca Pereira Ho、楊轉球及吳笑好之散位合同以附註方式更改第三條款,職級分別轉為第七、第六及第六職階助理員,薪俸點分別為160、150及150點,各自由二零零四年六月三日、六月七日及六月六日起生效。

按照簽署人二零零四年四月二十二日批示:

蕭佩英,本局散位合同之具最基本學歷之服務人員,應其要求解除上述職務,由二零零四年五月十七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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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零四年五月十日於教育暨青年局

局長 蘇朝暉


文 化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零四年五月五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九十七條及第九十九條,以及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並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訂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的規定,Fátima Maria Van Loon de Carvalho Peres Galvão 學士在本局擔任職務的編制外合同,自二零零四年六月二十日起續期一年,並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一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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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零四年五月十三日於文化局

局長 何麗鑽


旅 遊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零四年四月二十三日作出的批示:

下列公務人員為在二零零四年三月三十一日第十三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公布的評核成績中之合格應考人,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6/89/M號法令第十條第一款及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條第一款a)項及第二十二條第八款a)項之規定,獲確定委任為本局人員編制下指之相應職級,以填補九月二十五日第50/95/M號法令所設立之職位:

在相應評核成績中分別排名第一至第六位之合格應考人的第二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文綺華、謝慶茜、Arnaldo Ernesto Silveiro Gomes Martins、Si Tou Siu Hei aliás Sílvia Si Tou、沈頌年及陳偉翔,獲委任為第一職階首席高級技術員,並根據六月二日第20/97/M號法令第三條第三款之規定繼續維持其超額狀況;

在相應評核成績中分別排名第七至第十位之合格應考人的第二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陳瑞玉、黃麗坤、關自立及黃屹,獲委任為第一職階首席高級技術員。

准 照 摘 錄

“皎月食坊——麵檔”,葡文名稱為“Loja das Massas”和英文名稱為“Noodle Shop — Moonlight Food Market”餐廳在二零零四年五月十二日獲發第397/2004號准照,持牌人為“威尼斯人澳門股份有限公司”,葡文名稱為“Venetian Macau, S.A.”和英文名稱為“Venetian Macau Limited”。該餐廳被評定為豪華級,位於澳門友誼大馬路“金沙”娛樂場一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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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88拉斯維加斯自助餐”,葡文名稱為“Buffet 888 Las Vegas”和英文名稱為“888 Las Vegas Buffet”餐廳在二零零四年五月十二日獲發第398/2004號准照,持牌人為“威尼斯人澳門股份有限公司”,葡文名稱為“Venetian Macau, S.A.”和英文名稱為“Venetian Macau Limited”。該餐廳被評定為豪華級,位於澳門友誼大馬路“金沙”娛樂場二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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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仙樂都酒廊”,葡文名稱為“Xanadu”和英文名稱為“Xanadu”酒吧在二零零四年五月十二日獲發第399/2004號准照,持牌人為“威尼斯人澳門股份有限公司”,葡文名稱為“Venetian Macau, S.A.”和英文名稱為“Venetian Macau Limited”。該酒吧被評定為豪華級,位於澳門友誼大馬路“金沙”娛樂場一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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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零四年五月十二日於旅遊局

局長 白文浩副局長代行


社 會 工 作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零四年一月十三日作出的批示:

陳綺玲——其個人勞務合同,由二零零四年三月十日起獲續期一年。

摘錄自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零四年五月五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並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訂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七條及第二十八條的規定,曾自強在本局擔任第五職階助理員的散位合同,自二零零四年五月五日起續期六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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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零四年五月十三日於社會工作局

局長 葉炳權


體 育 發 展 基 金

批 示 摘 錄

根據九月二十七日第53/93/M號法令第十九條規定,現刊登有關二零零四年度體育發展基金本身預算之修改,該等修改獲社會文化司司長在二零零四年五月十二日批示核准:

經濟分類 項目 追加/登錄 撤銷
02.03.09.01.04 國際室內足球邀請賽   $ 1,430,000.00
02.03.04.00 資產租賃 $ 400,000.00  
04.02.02.03 運動員培訓活動 $ 3,010,000.00  
04.02.02.04 國際及科學會議 $ 600,000.00  
04.02.02.05 籌辦體育賽事   $ 2,000,000.00
04.02.02.09 其他特別及個別資助 $ 420,000.00  
05.04.00.03 負擔之備用金撥款   $ 1,000,000.00
  總數 $ 4,430,000.00 $ 4,43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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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零四年五月十四日於體育發展基金

行政管理委員會代主席 戴祖義


港 務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二零零四年五月三日運輸工務司司長批示:

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規定,林兆廣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的編制外合同,自二零零四年七月十二日起續約一年。

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規定,楊應曉笛及林家輝在本局擔任職務的編制外合同,自二零零四年七月十二日起續約一年,並以附註方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收取相等於第三職階二等海上交通控制員的薪俸點255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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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零四年五月五日於港務局

局長 黃穗文


郵 政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零四年四月三十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並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訂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吳玉珍在本局擔任職務的編制外合同第三條款,自二零零四年五月三日起轉為收取相等於第三職階一等技術輔導員的薪俸點335的薪俸。

摘錄自運輸工務司司長於二零零四年五月三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並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訂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鄭紹安在本局擔任職務的編制外合同第三條款,自二零零四年六月一日起轉為收取相等於第一職階一等技術輔導員的薪俸點305的薪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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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零四年五月六日於郵政局

局長 羅庇士


環 境 委 員 會

批 示 摘 錄

根據九月二十七日第53/93/M號法令第十八條及十九條規定,現刊登有關二零零四年度環境委員會本身預算之修改,該修改獲運輸工務司司長在二零零四年五月十二日批示核准:

經濟分類 名稱 增加
(澳門幣)
註銷
(澳門幣)
01-01-09-00 聖誕津貼 50,000.00  
01-01-10-00 假期津貼   50,000.00
02-03-02-02 設施之其他負擔 350,000.00  
02-03-07-00 廣告及宣傳 250,000.00  
02-03-04-00 資產租賃   600,000.00
  合計 650,000.00 650,000.00

二零零四年五月十四日於環境委員會

代執行委員會主席 黃蔓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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