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24 期

政府機關通告及公告

二零零四年六月十六日,星期三

澳門特別行政區

政府機關通告及公告

立 法 會 輔 助 部 門

公 告

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五十七條第三款的規定,為填補立法會輔助部門人員編制內以下的空缺,以文件審閱、有限制的方式進行一般晉升開考的報考人臨時名單已張貼於立法會前地立法會大樓立法會輔助部門一般行政及財政管理處。有關招考通告的公告已公布於二零零四年五月十二日第十九期第二組《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內。填補的空缺如下:

第一職階首席翻譯員一缺;
第一職階首席葡文文牘一缺;
第一職階首席助理技術員一缺;及
第一職階一等文員一缺。

根據上述通則第五十七條第五款的規定,已張貼的名單被視為確定名單。

二零零四年六月八日於立法會輔助部門

秘書長 施明蕙


行 政 暨 公 職 局

公 告

為填補行政暨公職局人員編制技術輔導員職程第一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兩缺,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並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訂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的規定,以審閱文件、有限制的方式,為本局的公務員進行一般晉升開考,並將開考通告張貼在水坑尾街一百六十二號公共行政大樓二十六樓行政暨公職局之行政暨財政處以供查閱。報考申請表應自本公告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布之日緊接第一個辦公日起計十天內遞交。

二零零四年六月四日於行政暨公職局

局長 朱偉幹


法 務 局

名 單

法務局為填補人員編制內高級技術人員組別第一職階首席高級技術員(法律範疇)一缺,經於二零零四年五月五日第十八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公布以審查文件及有限制的方式進行普通晉升開考的公告。現公布應考人評核名單如下:

合格應考人: 分

吳子健 7.85

按照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六十八條的規定,應考人可自本名單公布之日起計十個工作天內提起上訴。

(經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零四年六月三日的批示確認)

二零零四年六月一日於法務局

典試委員會:

主席:行政暨財政管理廳廳長 李勝里

正選委員:人力資源處處長 鄺婉瑩

候補委員:顧問高級技術員 葉錦雯

———

為填補法務局人員編制專業技術人員組別第一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十一缺,經於二零零四年五月五日第十八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公布以審查文件及有限制的方式進行普通晉升開考的公告。現公布應考人評核名單如下:

合格准考人: 分

1. 陳寶祺 8.330
2. 吳志強 8.309
3. 岑翠貞 8.187
4. 陳素禎 8.113
5. 呂燕屏 8.048
6. 何惠娟 8.039
7. 陳美英 8.039
8. Maria Fátima Alexandrina Xavier 7.970
9. 招惠明 7.967
10. 陳志榮 7.898
11. 鄭少鳳 7.785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六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優先次序。

按照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六十八條的規定,准考人可自本名單公布之日起計算十個工作日內提出上訴。

(經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零四年六月三日的批示確認)

二零零四年六月一日於法務局

典試委員會:

主席:行政暨財政管理廳廳長 李勝里

正選委員:人力資源處處長 鄺婉瑩

顧問高級技術員 葉錦雯


商 業 及 動 產 登 記 局

05月之商業登記

———

二零零四年月八日於商業及動產登記局——局長 譚佩雯


勞 工 暨 就 業 局

公 告

勞工暨就業局為填補人員編制第一職階主任文案一缺,經於二零零四年五月十九日第二十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以文件審閱、有限制的方式進行普通晉升開考的招考公告,現根據經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並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訂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五十七條第三款的規定,把准考人臨時名單張貼於嘉路米耶圓形地政府大廈勞工暨就業局行政暨財政處告示板,以供查閱。

根據上述通則第五十七條第五款的規定,該名單被視為確定名單。

二零零四年六月三日於勞工暨就業局

局長 孫家雄

———

本局為填補人員編制專業技術員組別第一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兩缺,經於二零零四年五月十九日第二十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以文件審閱、有限制的方式進行一般晉升開考的招考公告,現根據經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並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訂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五十七條第三款的規定,把准考人臨時名單張貼於嘉路米耶圓形地政府大廈勞工暨就業局行政暨財政處,以供查閱。

根據上述通則第五十七條第五款的規定,該名單被視為確定名單。

二零零四年六月七日於勞工暨就業局

局長 孫家雄


澳 門 金 融 管 理 局

資產負債分析表

(於三月十一日第14/96/M號法令核准之澳門金融管理局通則第二十條第六款)

於二零零四年三月三十一日

澳門幣

財務暨人事處
Lei Ho Ian, Esther

行政委員會
Anselmo Teng
António José Félix Pontes
Rufino de Fátima Ramos


澳 門 保 安 部 隊 事 務 局

通 告

一、 遵照保安司司長於二零零四年五月十一日之批示,以及按照 “規範澳門保安部隊保安學員培訓課程的錄取及修讀制度”之第13/2002號行政法規第十條之規定,現招考“澳門保安部隊第四屆保安學員培訓課程”學員,在課程結束後,成績及格的男性學員可成為治安警察局男性一般編制、音樂編制、機械編制及無線電編制之警員,以及消防局男性一般編制之消防員,而成績及格的女性學員可成為治安警察局女性一般編制之警員及消防局女性一般編制之消防員。

二、一般及特別錄取條件:

(一)根據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九十七條之規定,投考人必須是澳門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

(二)具備擔任公共職務之能力(參閱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十三條之規定);

(三)不處於第13/2002號行政法規第七條第一款所列的任何不獲錄取的情況;

(四)在錄取日,年齡介乎十八至三十五歲,即已滿十八歲但仍未滿三十六歲,而錄取日是指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以公告形式公佈張貼最後排名名單的地點之日期,按照保安司司長之批示,該日期現訂為二零零五年十月二十六日;

(五)經招聘體格檢驗委員會證明有良好體型和強壯體格;

(六)須具備中文教育初中三或葡文教育九年班或同等程度學歷;

(七)通過體能測試;

(八)通過常識測試;

(九)通過心理技術測試;

(十)通過專業技能測試(只適用於投考音樂、機械及無線電編制者)。

三、為報名而須遞交之文件:

(一)申請書(可於本局招聘科索取或於本局網頁內下載,網址:http://www.fsm.gov.mo);

(二)須序列出優先選擇進入各部隊及/或各專業的聲明書(可於本局招聘科索取);

(三)出示學歷證明文件正本,以供本局作認證本;

(四)出示澳門居民身份證正本,以供本局作認證本;

(五)吋半證件類型彩色照片六張;

(六)由身份證明局發出之刑事紀錄證明書;

(七)出示預防破傷風接種之有效證明書正本,以供本局作認證本。

四、報名日期、地點及方法:

由二零零四年六月二十一日至二零零四年七月九日,在下列時間內將上點內所要求之文件遞交至位於澳門兵營斜巷之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招聘科。

星期一至星期四(公眾假期除外):上午九時至下午五時十五分(中午不休息);

星期五(公眾假期除外):上午九時至下午五時(中午不休息)。

五、招聘體格檢驗委員會及典試委員會之組成:

(一)負責檢驗投考人體格的招聘體格檢驗委員會的組成如下:

正選成員:

主席:治安警察局副警務總長 謝偉

委員:彭興華醫生

黃麗儀醫生

黎嫦燕醫生

秘書:治安警察局警長 鄭麗娟

候補成員:

主席:治安警察局副警務總長 José Manuel T. Pedroso

委員:何曼怡醫生

鄺錦強醫生

秘書:治安警察局警長 徐志良

(二)負責評定其他測試之典試委員會的組成如下:

正選成員:

主席:治安警察局副警務總長 梁碩敏

委員:治安警察局警司 戴秀菁

消防局一等消防區長 黃偉源

秘書:治安警察局警長 何南

候補成員:

主席:治安警察局副警務總長 Francisco J. Paiva Ribeiro

委員:治安警察局警司 陳淑欣

消防局副一等消防區長 李榮健

秘書:治安警察局警長 何巧持

在評定有關音樂的專業測試時,本通告第五(二)所述之典試委員會的組成亦包括以下人員:

治安警察局警長 梁健行

治安警察局警長 鄭繼燊

在評定有關無線電的專業測試時,本通告第五(二)所述之典試委員會的組成亦包括以下人員:

治安警察局警長 張志明

治安警察局警長 容田潤

在評定有關機械的專業測試時,本通告第五(二)所述之典試委員會的組成亦包括以下人員:

治安警察局副警長 何滿華

治安警察局副警長 羅錫培

六、甄選方法、內容及標準:

(一)體格檢查:

內容及標準見第13/2002號行政法規第十四條第一款所指的附件A;

(二)體能測試:

(1)測試項目:

1)80米計時跑;

2)仰臥起坐;

3)引體上升(僅對男性投考人進行測試);

4)俯臥撐(僅對女性投考人進行測試);

5)跳遠;

6)跳高;

7)“庫伯氏”(cooper)測試;

8)平衡木步行。

(2)測試標準:

參閱公佈於二零零二年十一月十一日第四十五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一組之第105/2002號保安司司長批示,有關批示將於報名日起至完成體能測試止,張貼於本局大堂通告欄內及上載於本局網頁(www.fsm.gov.mo)內。

(3)測試的詳細說明:

參閱第13/2002號行政法規第十六條第二款。

(三)常識測試:

(1)測試項目:

1)以投考人選定的語言聽寫和作文;

2)英語聽寫;

3)算術測試。

(2)評分標準:

參閱第13/2002號行政法規第十九條之規定。

(四)心理技術測試:

評分標準參閱第13/2002號行政法規第二十一條之規定。

(五)專業技能測試(只適用於投考音樂、機械及無線電編制者):

評分標準參閱第13/2002號行政法規第二十二條之規定。

七、上述各項測試之時間表將於報名日起至完成各項甄選試止,張貼於本局大堂通告欄內及上載於本局網頁(www.fsm.gov.mo)內。

八、本招聘受第13/2002號行政法規規範,以及補充適用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

二零零四年六月十日於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

代局長 陳炳森副警務總監

第7/2004/DSFSM號公開競投

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宣佈,根據保安司司長於二零零四年六月十一日作出的批示,為取得「車輛」舉行公開競投。

有關《招標計劃》及《承投規則》存放在兵營斜巷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行政管理廳,有意者可於辦公時間內到上址查閱,如欲索取上述文件之副本,需繳付影印費用,或於本局網頁(www.fsm.gov.mo)內免費下載。至截標日止,於本局網址下載上述文件之投標者應於該網址內查閱有否附加之說明文件。

標書必須於二零零四年七月六日下午五時四十五分前遞交到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總辦事處。

競投者除須遞交《招標計劃》及《承投規則》所定之文件外,尚須遞交已繳付臨時保證金$188,000.00(澳門幣壹拾捌萬捌仟元整)之證明文件,而該保證金須以現金、抬頭人為「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的支票或銀行擔保書之方式遞交,倘以現金或支票方式,則應遞交至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行政管理廳出納。

開標儀式將於二零零四年七月七日上午十時三十分在兵營斜巷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內舉行。根據第63/85/M號法令第二十七條的規定,投標人或其代表應出席開標儀式,以便對招標時所遞交之文件有可能出現之疑問予以澄清。

二零零四年六月十一日於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

代局長 陳炳森副警務總監

第8/2004/DSFSM號公開競投

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宣佈,根據保安司司長於二零零四年六月十一日作出的批示,為取得「醫療設備」舉行公開競投。

有關《招標計劃》及《承投規則》存放在兵營斜巷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行政管理廳,有意者可於辦公時間內到上止查閱,如欲索取上述文件之副本,需繳付影印費用,或於本局網 頁(www.fsm.gov.mo)內免費下載。至截標日止,於本局網址下載上述文件之投標者應於該網址內查閱有否附加之說明文件。

標書必須於二零零四年七月八日下午五時四十五分前遞交到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總辦事處。

競投者除須遞交《招標計劃》及《承投規則》所定之文件外,尚須遞交已繳付臨時保證金$71,600.00(澳門幣柒萬壹仟陸佰元整)之證明文件,而該保證金須以現金、抬頭人為「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的支票或銀行擔保書之方式遞交,倘以現金或支票方式,則應遞交至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行政管理廳出納。

開標儀式將於二零零四年七月九日上午十時三十分在兵營斜巷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內舉行。根據第63/85/M號法令第二十七條的規定,投標人或其代表應出席開標儀式,以便對招標時所遞交之文件有可能出現之疑問予以澄清。

二零零四年六月十一日於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

代局長 陳炳森副警務總監


衛 生 局

名 單

衛生局為填補人員編制診療技術員職程實驗室領域藥劑技術員第一職階第三職等首席診療技術員一缺,經於二零零四年二月十一日第六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以考核、有限制的方式進行一般晉升開考的招考通告。現公佈准考人的評核成績如下:

合格應考人: 分

鄭筱明 8.4

(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零四年五月二十五日批示確認)

二零零四年五月十一日於衛生局

典試委員會:

主席:吳心絃

第一正選委員:楊燕雯

第二正選委員:Sun Sok Peng do RAIMS do Rosário

———

衛生局為填補人員編制護理職程第一職階第二職等高級護士八十七缺,經於二零零四年二月十八日第七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以考核及有限制的方式進行一般晉升開考的招考通告。現公佈准考人的評核成績如下:

合格應考人: 分

1. 梁寶鸞 8.2
2. 梁劍媚 8.1
3. 鄺愷英 7.8
4. 梁杏貞 7.7
5. 林淑琼7.6 c)
6. 梁曉玲 7.6 c)
7. 鄭竹平 7.5 a)
8. 黃美娟 7.5 a), c)
9. 梁玉玲 7.5 a), c)
10. 楊志鎰 7.5 a), c)
11. 何鳳兒 7.4
12. 麥志成 7.3
13. 鄧桂琼 7.2 c)
14. 馬少薇 7.2 c)
15. 林鳳英 7.1 c)
16. 佩雯廖 7.1 c), e)
17. 李紅梅 7.1 c), e)
18. 文志邦 7.1 c), e)
19. 陳惠碧 7.0 c)
20. 何煥嫦 7.0 c)
21. 余陳小莉 7.0 c)
22. 陳慧玲 7.0 c)
23. 歐陽妍 7.0 c)
24. 袁婉文 7.0 c)
25. 陳雁霞 6.9 c)
26. 余寶璇 6.9 c)
27. 鄺凱青 6.9 c)
28. Dorothy Wai 6.9 c)
29. 馮麗英 6.9 c)
30. 梁佩珊 6.8 c)
(BIR:5/114715/5)
31. 陳麗英 6.8 c)
32. 羅婉婉 6.8 c)
33. 潘穗 6.8 c)
34. 黃文軍 6.8 c)
35. 容海德 6.7 c)
36. Luis Chiu 6.7 c)
37. 黃劍虹 6.7 c)
38. 黃夏荑 6.6 a), c)
39. 王麗英 6.6 a), c)
40. 鄧潔玲 6.6 a), c)
41. 楊詠瑤 6.6 a), c)
42. 陳少紅 6.6 a), c)
43. 張秀娟 6.6 a), c)
44. 洪婕 6.6 a), c)
45. 梁惠雯 6.6 a)
46. 蘇靜儀 6.5
47. 朱秀珍 6.4 a)
48. 陳玉鈞 6.4 a), c)
49. 吳晶虹 6.4 a), c)
50. 鄧惠冰 6.4 a), c)
51. Antonio Pou 6.4 a), c)
52. 羅丁珠 6.4 a), c)
53. Maria Madalena Lei 6.3 c)
54. 龔惠玲 6.3 c)
55. 張明鳳 6.3 c)
56. 陳志樺 6.3 c)
57. 余蘭 6.3 c)
58. 楊麗琴 6.2 c)
59. 張淑儀 6.2 c)
60. 李慧娟 6.1 a)
61. 李美紅 6.1 a), c)
62. 陳淑貞 6.1 a), c)
63. 李美群 6.1 a), c)
64. 黃綺雯 6.1 a), c)
65. 辛寶玲 6.1 a), c), e)
66. 劉翠華 6.1 a), c), e)
67. 廖蔚虹 6.1 a), c)
68. 劉愛蓮 6.1 a), c)
69. 黃敏嫻 6.0 c)
70. 李潔茵 6.0 c)
71. 何翠華 6.0 c), e)
72. 郭潔薇 6.0 c), e)
73. 劉佩嫦 6.0 c)
74. 麥燕紅 5.9 c)
75. 古玉娟 5.9 c), e)
76. 何瑞文 5.9 c), e)
77. 李群 5.9 c)
78. 盧天潔 5.8 c)
79. 區玉儀 5.8 c)
80. 梁佩珊 5.8 c)
(BIR:5/077798/6)
81. 朱慶元 5.8 c)
82. 高慧燕 5.7 c)
83. 吳程志輝 5.7 c)
84. 吳鳳霞 5.7 c)
85. 張善涇 5.7 c)
86. 區麗球 5.7 c)
87. 戴佩英 5.7 c)
88. 關淑嫻 5.6
89. 容慧球 5.5 a)
90. 劉蘭詩 5.5 a), c)
91. 梁佩珍 5.5 a), c)
92. 梁穎儀 5.4 c)
93. 湯燕芳 5.4 c)
94. 馮敏霞王 5.3 a)
95. 朱素雯 5.3 a)
96. 何淑芬 5.2 a)
97. 陳淑琼 5.2 a)
98. 韋麗嬋 5.1 a)
99. 陳鳳基 5.1 a)
100. 鄭曼慧 5.0

根據《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六十五條第三款的規定,被淘汰的應考人:

最後評核低於5分:共八人。

a)第一職級內年資較長;

b)護理職程中年資較長;

c)公職年資較長;

d)同時能掌握葡文及中文書寫及口語;

e)年齡較少。

(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零四年五月三十一日批示確認)

二零零四年五月十八日於衛生局

典試委員會:

主席:護士長 蔣麗冰

第一正選委員:專科護士 袁露比

第二正選委員:高級護士 謝淑賢

通 告

衛生局為填補人員編制第一職階第三職等一等文員一缺開考之通告,已於二零零四年五月十九日第二十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內刊登,根據現行之《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五十七條五款之規定公布,被視為確定名單的臨時名單已張貼於衛生局行政大樓一樓衛生局人事處。

二零零四年六月四日於衛生局

典試委員會:

主席:首席行政文員 潘家俊

第一正選委員:首席行政文員 Sara Maria de Oliveira Sarrazola

第二正選委員:首席行政文員 Mirandalinda Rozana Jacinto

三 十 日 告 示

茲公佈胡素紅,為其曾任衛生局專科培訓實習醫生之亡夫胡志行申請死亡津貼及其他有權收取的補助。任何人士如自認具有領取上述津貼及其他補助之權利,請於本告示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刊登之日起計三十天內,向本局提出申請。若於上述期限內無接獲任何異議,則其要求將被接納。

二零零四年六月四日於衛生局

局長 瞿國英


土 地 工 務 運 輸 局

公 告

“澳門國際射擊中心”建造承包工程

公開招標競投

1. 招標方式:公開招標。

2. 施工地點:路氹填海區。

3. 承攬工程目的:興建未來的澳門國際射擊中心。

4. 最長施工期:八個月。

5. 標書的有效期:標書的有效期為九十日,由公開開標日起計,可按招標方案規定延期。

6. 承攬類型:以系列價金承攬。

7. 臨時擔保:$5,000,000.00(澳門幣伍佰萬元整),以現金存款或以法定銀行擔保或保險擔保提供。

8. 確定擔保:判予工程總金額的百分之五(為擔保合同之履行,須從承攬人收到之每次部分支付中扣除5%,作為已提供之確定擔保之追加)。

9. 底價:不設底價。

10. 參加條件:在土地工務運輸局內有施工註冊者。

11. 交標地點、日期及時間:

地點:馬交石炮台馬路電力公司大樓地下,土地工務運輸局接待暨一般文書處理科;

截止日期及時間:二零零四年七月二十八日(星期三)下午五時正。

12. 公開開標地點、日期及時間:

地點:馬交石炮台馬路電力公司大樓,土地工務運輸局四字樓會議室;

日期及時間:二零零四年七月二十九日(星期四)上午九時三十分;

為第74/99/M號法令第八十條款所預見的效力,及對所提交之標書文件可能出現的疑問作出澄清,競投者或其代表應出席開標。

13. 查閱案卷及取得案卷副本之地點、日期及時間:

地點:馬交石炮台馬路電力公司大樓,土地工務運輸局三字樓公共建築廳;

時間:辦公時間內;

於本局會計科可取得公開招標案卷副本,每份價格為$4,000.00(澳門幣肆仟元整)。

14. 評標標準及其所佔之比重:

——合理造價40%;

——合理工期5%;

——施工計劃20%:

a)與工期之統一性;

b)相互之間的連貫性及關鍵要徑。

——材料20%;

——同類型之施工經驗及質量15%。

15. 附加的說明文件:由二零零四年七月二十二日至截標日止,投標者應前往馬交石炮台馬路電力公司大樓三字樓土地工務運輸局公共建築廳,以了解有否附加之說明文件。

二零零四年六月十日於土地工務運輸局

局長 賈利安


建 設 發 展 辦 公 室

公 告

“澳門特殊及危險廢物處理站設計/建造、營運及保養”

國際公開招標預先資格甄審

標的:選出最多五位競投者,以便在下一個階段,為提交有關“澳門特殊及危險廢物處理站設計/建造、營運及保養”的標書時接受諮詢。

底價:不適用。

結束期:不適用。

參加條件:公司、企業或聯營公司可根據澳門特別行政區現行法律規定投標。

競投擔保金:應提交競投擔保金,金額為澳門幣$1,000,000.00,可以現金存款或以符合法定規格的銀行擔保書或保險擔保書提供。

施工擔保金:不適用。

交標地點、日期及時間:

地點 :建設發展辦公室,澳門羅理基博士大馬路南光大廈十樓E/F座。

日期及時間:於二零零四年七月十九日下午五時前。標書應以澳門特別行政區任一官方語文或英文撰寫。

開標地點、日期及時間:

地點 :建設發展辦公室,澳門羅理基博士大馬路南光大廈十樓E/F座。

日期及時間:二零零四年七月二十日上午十時。

出席開標活動:准許競投者或其合法代表出席開標活動,為此可被要求提交有關的授權書。

標書有效期:有效期由開標結束日起計一百二十(120)天。

標書的評核標準:

a)競投者在具同類性質和複雜性的工程中的經驗;

b)為開展設計、研究、施工、營運及保養所組建的工作隊伍的組織和技術能力;

c)建議採用的技術;

d)所建議的工作規劃和分期;

e)所建議的每個工作階段的完成期限。

有關招標規則可於辦公時間內到位於澳門羅理基博士大馬路南光大廈十樓E/F座之建設發展辦公室參閱,亦可於二零零四年六月三十日以前,以現金或支票形式支付澳門幣叁仟元,索取有關副本。

二零零四年六月十六日於建設發展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羅定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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