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32 期

政府機關通告及公告

二零零五年八月十日,星期三

澳門特別行政區

      政府機關通告及公告

海 關

公 告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五十七條第三款規定,經於二零零五年六月二十九日第二十六期第二組《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布的以考核方式進行入職開考,錄取合格者就讀培訓課程和進行實習,以填補澳門特別行政區海關關員編制一般基礎職程第一職階關員空缺的准考人臨時名單已張貼在澳門媽閣上街嘉路一世船塢西南端海關大樓行政財政廳人力資源處或可瀏覽網頁http://www.customs.gov.mo查閱。

二零零五年八月三日於海關

副關長 賴敏華


身 份 證 明 局

公 告

按二零零五年七月二十九日行政法務司司長批示及根據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改之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之《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之規定,本局現以文件審閱、有限制的方式進行普通晉升開考,以填補六月二十日第31/94/M號法令核准並經九月七日第39/98/M號法令修訂的身份證明局人員編制高級技術員組別第一職階首席高級技術員一缺。

上述開考通告已張貼於澳門南灣大馬路762-804號中華廣場一字樓本局行政暨財政處。報考申請應自本公告刊登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之日緊接第一個辦公日起計十天內遞交。

二零零五年七月二十九日於身份證明局

局長 黎英杰


民 政 總 署

公 告

根據《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的規定,並按照二零零五年七月十五日管理委員會決議,現以文件審閱方式為民政總署員工進行限制性一般晉升開考,以填補下列按十二月十七日第17/2001號法律第四條第六款規定仍繼續生效的前臨時澳門市政局編制內第一職階一等文員壹缺。

有關上述之開考公告,張貼於本署位於澳門東方斜巷十四號東方中心 M 字樓行政處的佈告欄,有關投考人之申請應自本公告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刊登後第一個工作日起計的十天內遞交。

二零零五年七月二十六日於民政總署

管理委員會代主席 譚偉文

通 告

因行文有誤,刊登於二零零五年七月六日第二十七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的首席高級技術員晉升考試的評核名單其中一名合格應考人之中文姓名出現不正確之處,現重新更正如下:

原文為:

“合格應考人:

8. 黎, 煥宏…”

應改為:

“合格應考人:

8. 黎, 煥泓…”。

二零零五年七月二十九日於民政總署

典試委員會主席——管理委員會副主席:譚偉文


財 政 局

名 單

為填補財政局人員編制行政文員職程第一職階一等文員五缺,經二零零五年六月二十二日第二十五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以文件審閱、有限制的方式進行普通晉升開考的招考公告。現公布應考人評核成績如下:

合格應考人: 分

1. 黎俊燊 8.11
2. Fátima António Carlos 7.60
3. Victor José Ritchie Manhão 7.53
4. Maria Tereza Xavier 7.40
5. Ricardo da Rocha Vai 7.27

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澳門公共行 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六十八條第二款的規定,應考人可自本名單公布之日起計十個工作天內向核准招考的實體提起訴願。

(經經濟財政司司長於二零零五年七月二十九日的批示確認)

二零零五年七月十五日於財政局

典試委員會:

主席:廳長 容光亮

委員:處長 Fátima Dias da Silva

處長 朱奕聰


博 彩 監 察 協 調 局

名 單

博彩監察協調局為填補人員編制專業技術人員組別的一般制度職程的第一職階特級督察壹缺,經於二零零五年六月八日第二十三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公布以文件審閱、有限制的方式進行一般晉升開考的招考公告。現公布應考人評核成績如下:

合格應考人: 分

黃志輝 7.41

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並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改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六十八條的規定,應考人可自本名單公布之日起計十個工作天內向核准招考的實體提起訴願。

(經二零零五年七月二十八日經濟財政司司長的批示確認)

二零零五年七月二十九日於博彩監察協調局

典試委員會:

主席:廳長 張鶴翹

正選委員:廳長 梁文潤

候補委員:特級督察 王定國


澳 門 金 融 管 理 局

通 告

通告第010/2005-AMCM號

事項:組成退休基金財產的資產成分及其評估價值

根據二月八日第6/99/M號法令第三十五條一款的規定,組成退休基金財產的資產其性質、有關百分比的限制,以及協調及評估該等資產的一般原則,均由澳門金融管理局以通告訂定。

此外,該條例的第三款亦規定評估有關資產價值的標準由澳門金融管理局以通告訂定。

為此,澳門金融管理局定出以下的規定:

A. 一般原則

1. 退休基金的投資應考慮由基金承擔的債務種類,以保證其安全性、收益性及流動性。為此,應確保適當地作出多元化及分散的投資。應對其屬性及交易對象均具明顯風險的資產設定審慎的限額。

2. 退休基金的資產不允許有槓桿作用存在。

3. 有價證券投資應投放在認可證券交易市場上市的證券,同時應顧及本通告所訂定的一般及特定的原則,尤其有關流通性及轉讓性的條件。

4. 對不在受管制市場交易的證券投資,應限制於可在短期內轉換成現金的範圍內。

5. 對不具流通性資產投資的比率應保持在一謹慎的水平。

6. 容許以期權、期貨及掉期等與資產有關的衍生工具作為退休基金的投資。惟祇可用於減低資產投資的總體風險以達至投資管理的效率化。不允許運用衍生工具而使退休基金投資產生槓桿作用。

7. 在評估相關資產時,此等衍生工具的評估應按照謹慎的標準及澳門金融管理局以通告制定的條款。

B. 退休基金投資

8. 允許退休基金作如下投資:

a) 由政府、中央銀行(或等同的機構)、多邊國際機構(見附件一) 或香港特區政府實益擁有全部股份的公司發行或擔保的債務證券;
b) 由其他機構發行或擔保的債務證券;
c) 股票;
d) 可轉換債券;
e)認股權證、期貨、期權及其他衍生工具(用於對沖者除外);
f) 銀行存款;
g) 證券投資基金(單位信託,互惠基金及匯集投資基金)或房地產投資基金的出資單位。

9. 上款a),b) 及d)項所指的投資,祇對其發行機構符合本通告第十一款所要求的情況下方被接納。

C. 禁止取得

10. 退休基金不可取得下列資產:

a) 由退休基金的管理實體發行的證券或持有的投資;
b) 由退休基金管理實體的行政管理機關或監察機關成員、或由持有該管理實體超過10%股本的實體發行或持有的證券;
c) 由公司發行或持有的證券,而該公司超過10%的股本是由退休基金管理實體的一名或多名管理人員,以其本人或其代理人、其配偶或其第一親等血親親屬的名義擁有;
d) 由公司發行或持有的證券,該公司部分的行政管理機關或監察機關成員是由退休基金管理實體的一名或多名管理人員,以其本人或其代理人、其配偶或其第一親等血親親屬的名義擔任;
e) 由退休基金參與法人或其控制的公司發行或持有的證券。倘由後者發行或持有的金融工具在附件二中所列的認可證券市場掛牌,或具本通告第八款a)項所指的同類性質者除外。

D. 謹慎的投資分散規定

11. 在取得第八款a)、b)及d)項的債務證券時,其發行實體須至少達至或超過列於附件三的任何一家信貸評級機構所釐定的最低信貸評級,且不得低於附件內其他信貸評級機構所釐定的最低評級。

12. 第八款c)項所指的股票投資須在認可的交易所進行。該等認可交易所詳列於附件二內並會定期進行修正。

13. 不包括在附件二中的交易所進行的股票投資,其最高限額按第十七款所訂。

14. 第八款e)項所指的認股權證、期貨、期權及其他衍生工具的投資(用於對沖者除外)由特定的通告規範。

15. 第八款f)項所指的銀行存款須存放在澳門特別行政區獲許可經營的信用機構,或經有關監管當局批准的海外信用機構,該等海外信用機構須符合附件四內其中一家信貸評級機構所釐訂的最低信貸評級。而存款的金額應限制在:

a) 不可超出該信用機構資產淨值的10%;
b) 存放在每一信用機構的存款不可超出退休基金總資產的10%。而存放在超過一間的信用機構且均屬於同一集團時,其總額至退休基金總資產的25%。

16. 第八款g)項所指的證券投資基金(單位信託,互惠基金及匯集投資基金)及房地產投資基金的出資單位祇在該基金已獲有權限當局批准方可取得。對這些投資基金進行的投資須遵從本通告對有關投資所訂定的限額及謹慎的原則。

E. 退休基金投資組合的限制

17. 每一退休基金的投資須遵從下列的最高限額:

資產 允許的最高比率
a) 由政府、中央銀行(或等同的機構)、多邊國際機構或香港特區政府實益擁有全部股份的公司發行或擔保的債務證券; 90%
b) 由其他機構發行或擔保的債務證券 80%
c) 股票
——在附件二中的認可證券交易所上市的股票
——其他

70%
10%
d) 可轉換債券,﹝包括在b項內﹞ 30%
e) 認股權證、期貨、期權及其他衍生工具(用於對沖者除外) (a)
f) 銀行存款 100%
g) 證券投資基金 (單位信託,互惠基金及匯集投資基金) 或房地產投資基金的出資單位 按第18及19款的規定

(a) 按特定的通告所制訂的規則。

18. 退休基金投放於證券投資基金 (單位信託,互惠基金及匯集投資基金)或房地產投資基金出資單位的最高限額,須考慮到組成該等投資基金的資產成分。

19. 為此,允許退休基金投資於每類資產的最高比率 (包括直接由退休基金持有的資產及間接透過投資基金的出資單位持有的資產),不得超過第十七款所載表中a項至f項所定的限額。

20. 除“澳門幣——港幣——美元”交易單位以外的淨貨幣風險(包括與衍生工具有關者)不可超出每一退休基金總資產的30%。

F. 退休基金資產評估

21. 在不抵觸下款的規定時,組成退休基金財產的資產應以其市值計算價值。

22. 除上款的規定外,作為退休基金的部分財產且具保本性質的債務證券亦可採用購置成本入賬,其差額則對比贖回價、按贖回時期以直線法攤消。

G. 廢止

23. 廢止十月十八日第013/2001-AMCM號通告。

二零零五年八月四日於澳門金融管理局

行政委員會

主席:丁連星

委員:潘志輝

———

附件一

多邊國際機構名單

( 供第八款a)項考慮 )

——非洲開發銀行;
——亞洲開發銀行;
——歐洲投資銀行;
——泛美開發銀行;
——國際復興開發銀行 ( 一般稱為世界銀行 );
——國際金融公司;
——歐洲復興開發銀行;
——歐洲發展銀行議會;
——加勒比開發銀行;
——歐洲核能共同體;
——歐洲中央銀行;
——歐洲煤鋼共同體;
——歐洲共同體;
——European Company for the Financing of Railroad Rolling Stock (EUROFIRM);
——北歐投資銀行;及
——其他符合本通告第十一款所訂信貸評級要求的多邊國際機構。

附件二

認可證券交易所名單

( 供第十款e)項及第十二及十三款考慮 )

——美國證券交易所
——雅典證券交易所
——澳洲證券交易所
——馬來西亞證券交易所
——哥本哈根證券交易所
——德國交易所股份公司
——Euronext 阿姆斯特丹
——Euronext 布魯塞爾
——Euronext 里斯本
——Euronext 巴黎
——赫爾辛基證券交易所
——香港交易所
——愛爾蘭證券交易所
——意大利證券交易所
——Jasdaq 證券交易所
——韓國交易所
——倫敦證券交易所
——盧森堡證券交易所
——馬德里證券交易所
——墨西哥證券交易所
——名古屋證券交易所
——納斯達克證券市場
——紐約證券交易所
——新西蘭交易所
——大阪證券交易所
——奧斯陸證券交易所
——太平洋交易所
——費城證券交易所
——新加坡證券交易所
——泰國證券交易所
——斯德哥爾摩交易所
——瑞士交易所
——東京證券交易所
——多倫多證券交易所
——維也納交易所有限公司

附件三

特定信貸評級機構名單及最低信貸評級要求

( 供第九及十一款考慮 )

特定信貸評級機構 債務證券(最低信貸評級 )
長期債務
(
須於一年或一年以後償還)
短期債務
(
須於一年內償還)
- 惠譽國際評級

- 評級投資訊息中心

- 穆迪投資者服務公司

- 標準普爾公司

BBB

A -

Baa2

BBB

F2

a1

Prime2

A2

備註:發行的機構或受寄人應最少具備等同或高於此等最低信貸的評級。低於同等的最低信貸評級將不被接納。

附件四

特定信貸評級機構名單及對銀行存款所要求的最低信貸評級要求

( 供第十五款考慮 )

特定信貸評級機構 最低信貸評級
- 惠譽國際評級 F1
- 評級投資訊息中心 a1 +
- 穆迪投資者服務公司 Prime1
- 標準普爾公司 A1

備註:信用機構應最少具備等同或高於此等最低信貸的評級。低於同等的最低信貸評級將不被接納。


澳 門 保 安 部 隊 事 務 局

公 告

摘錄自保安司司長於二零零五年七月二十六日之批示及按照第13/2002號《規範澳門保安部隊保安學員培訓課程的錄取及修讀制度》之行政法規第十四條第四款之規定,有關澳門保安部隊第四屆保安學員培訓課程投考人體格檢驗總結果已張貼在位於兵營斜巷之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大堂,以供參閱。投考人亦可於本局網頁(www.fsm.gov.mo)查閱其本人成績。

二零零五年八月一日於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

代局長 陳炳森副警務總監


衛 生 局

通 告

技術性指示第3/2005號

事由:藥品(西藥)包裝的標籤規定

根據九月十九日第58/90/M號法令第七十七條所賦予之權限,為了維護公眾健康、保障消費者, 現決定如下:

1. 進入澳門特別行政區市場之所有藥品,其外包裝或內包裝(倘若無外包裝時)上必須標明以下資料:

a. 藥品名稱;
b. 劑型;
c. 活性成份及其含量;
d. 製造商或澳門特別行政區/原產國/來源國的產品註冊持有人的名稱及其所在地;
e. 貨物製造批號;
f. 有效日期;
g. 特別貯存條件及注意事項(如適用者) ;
h. 原產國或來源國之註冊編號(如適用者) 。

2. 倘若以具有外包裝的藥品作為向公眾供應的最終零售包裝, 其內包裝上最少也須標明藥品名稱及貨物製造批號。

3. 倘若具有外包裝的藥品是以分拆方式零售, 則其向公眾供應的最終零售包裝最少也須標明藥品名稱、貨物製造批號及有效日期。

4. 上述第1點a至g項以及第2、3點所列資料,須於藥品到達本地區時, 以印刷方式標示在其外包裝或內包裝上(倘若無外包裝時), 而原產國或來源國之註冊編號則可以黏貼方式標示。

5. 上述第1點所列的資料,必須以中、葡或英文其中一語言標示。倘若藥品的標籤以其他語言繕寫而非上述指定者, 則允許藥物進口及批發商號在獲得製造商的預先授權, 並經藥物事務廳核准後, 可用中、葡或英文把第1點所列之資料以標籤貼於外包裝上及加入包裝內說明書。

6. 廢除二零零零年十一月二十三日發出之技術性指示第3/2000號。

7. 本技術性指示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中公佈之日起生效。

二零零五年七月二十七日於衛生局

局長 瞿國英

技術性指示第4/2005號

事由 : 中成藥及傳統藥物包裝的標籤規定

根據十一月十四日第53/94/M號法令第十八條第三款所賦予本人的權限,為了維護公眾健康、保障消費者,現決定如下:

1. 進入澳門特別行政區市場之所有中成藥及傳統藥物,其外包裝或內包裝(倘若無外包裝時)上必須標明以下資料:

a. 藥品名稱;
b. 劑型;
c. 藥品配方及成份的百分比 (活性成份及其含量);
d. 製造商或澳門特別行政區/原產國/來源國的產品註冊持有人的名稱及其所在地;
e. 貨物製造批號;
f. 有效期限,必須標示至Χ年Χ月並不得超過五年;
g. 特別貯存條件及注意事項(如有需要者);
h. 原產國或來源國之註冊編號(如適用者)。

2. 倘若以具有外包裝的藥品作為向公眾供應的最終零售包裝,其內包裝上最少也須標明藥品名稱及貨物製造批號。

3. 倘若具有外包裝的藥品是以分拆方式零售,則其向公眾供應的最終零售包裝最少也須標明藥品名稱、貨物製造批號及有效期限。

4. 上述第1點a至g項以及第2、3點所列資料,須於藥品到達本地區時,以印刷方式標示在其外包裝或內包裝上(倘若無外包裝時),而原產國或來源國之註冊編號則可以黏貼方式標示。

5. 上述第1點所列的資料,必須以中、葡或英文其中一語言標示。倘若藥品的標籤以其他語言繕寫而非上述指定者,則允許藥物進口及批發商號在獲得製造商的預先授權,並經藥物事務廳核准後,可用中、葡或英文把第1點所列之資料以標籤貼於外包裝上及加入包裝內說明書。

6. 倘若藥品外包裝上沒有標明完整藥品配方及成份的百分比,則需呈交由廠方提供有關藥品配方成份百分比的聲明書。

7. 倘若中成藥包裝上未用中文標示藥品配方及成份的百分比,則需呈交由廠方提供有關中文名稱聲明書。

8. 廢止二零零四年十月六日發出之技術性指示第02/2004號。

9. 本技術性指示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中公佈之日起生效。

二零零五年七月二十七日於衛生局

局長 瞿國英


旅 遊 局

名 單

旅遊局為填補編制內專業技術員組別一般制度職程第一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一缺,經於二零零五年四月二十七日第十七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公布以文件審查、有限制方式進行普通晉升開考的招考通告。現公佈應考人評核成績如下:

應考人: 分

鄭泳賢 7.25

(經二零零五年七月二十八日社會文化司司長的批示確認)

二零零五年七月七日於旅遊局

典試委員會:

主席:發出執照暨稽查廳代廳長 陳露

委員:顧問高級技術員 Olívia Maria de Almeida Xavier

首席高級技術員 何為

公 告

茲通知,根據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訂的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的規定,以文件審查及有限制的方式為旅遊局的公務員進行普通晉升開考,以填補旅遊局人員編制內技術人員組別第一職階首席技術員一缺。

上述開考之通告已張貼在宋玉生廣場335-341號“獲多利大廈”十二樓旅遊局行政暨財政處。報考申請應自本公告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刊登之日緊接第一個辦公日起計十天內遞交。

二零零五年八月四日於旅遊局

代局長 文綺華


體 育 發 展 局

名 單

體育發展局為填補編制翻譯員組別第一職階顧問翻譯員一缺,經於二零零五年六月十五日第二十四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以文件審閱、有限制方式進行普通晉升開考的招考公告。現公佈獨一合格應考人的評核成績如下:

合格應考人: 分

梁愛玲 8.41

按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六十八條的規定,應考人可自本名單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日起計的十個工作天內提起訴願。

(經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零五年八月三日的批示確認)

二零零五年七月二十九日於體育發展局

典試委員會:

主席:體育發展局代局長 黃有力

正選委員:行政暨財政處處長 唐偉良

顧問高級技術員 Gabriel Simão Marques da Costa

———

體育發展局為填補編制技術員組別第一職階首席技術員一缺,經於二零零五年六月十五日第二十四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以文件審閱、有限制方式進行普通晉升開考的招考公告。現公佈獨一合格應考人的評核成績如下:

合格應考人: 分

徐如珊 7.46

按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六十八條的規定,應考人可自本名單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日起計的十個工作天內提起訴願。

(經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零五年八月三日的批示確認)

二零零五年七月二十九日於體育發展局

典試委員會:

代主席:行政暨財政處處長 唐偉良

正選委員:顧問高級技術員 Gabriel Simão Marques da Costa

候補委員:體育發展處代處長 潘永權


澳 門 理 工 學 院

公 告

第02/PAT/2005號公開招標

茲公佈,根據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零五年七月二十八日作出的批示,現為“位於澳門新口岸巴黎街242號南岸花園二樓平台澳門理工學院南岸學生宿舍提供的管理服務”進行公開招標。服務為期二十一個月,由二零零五年十一月一日至二零零七年七月三十一日止。

在本公告刊登之日起,有意競投人可在辦公時間內前往高美士街澳門理工學院儲備供應暨財產處查閱及索取有關招標章程和承投規則。

投標書的有效期為180日,由開啟投標書當日起計算。

競投人須在二零零五年八月二十四日下午五時四十五分截標日前,將投標書交到澳門理工學院儲備供應暨財產處,並須繳交澳門幣肆萬元($ 40,000.00)的臨時保證金。臨時保證金的繳交方式得透過現金存款至澳門理工學院會計及出納部或以銀行擔保的方式繳付。

開啟投標書定於二零零五年八月二十五日早上十時在羅理基博士大馬路澳門理工學院綜合樓1樓演講廳II舉行。

二零零五年八月十日於澳門理工學院

院長 李向玉


旅 遊 學 院

公 告

茲特公佈,按照社會文化司司長二零零五年七月二十八日之批示,以及根據經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並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訂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的規定,現通過文件審閱及有限制的方式進行一般晉升開考,對象為旅遊學院公務員,以填補本學院人員編制內以下空缺:

第一職階首席助理技術員一缺;
第一職階一等文員一缺。

上述開考通告已張貼於望廈山本學院行政暨財政輔助部。有意報考者請自本公告刊登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後第一個辦公日起十日內遞交有關資料。

二零零五年八月一日於旅遊學院

院長 黃竹君


港 務 局

通 告

第1/2005號通告

按照第28/2003號行政法規第三條(三)項的規定,港務局局長發佈本通告。

一、指定下列臨時性對外貿易海上口岸及其用途:

(一)鄰近物流中心(第一期)之臨時碼頭,僅用於路氹城東北面(澳門科技大學)足球場建造工程;
(二)蓮花大橋旁海面(B區),僅用於路氹城鄰近望德聖母灣大馬路及蓮花海濱大馬路地段內第一期地盤平整及部份圍板工程;
(三)氹仔新碼頭填土及堤堰建造承包工程施工範圍附近海面,僅用於氹仔新碼頭填土及堤堰建造承包工程;
(四)澳門國際機場南停機坪側,僅用於澳門國際機場南停機坪第二期建造工程;
(五)亞馬喇迴旋處及通道改建工程施工範圍附近海面,僅用於亞馬喇迴旋處及通道改建工程;
(六)路氹城連貫公路東側區域填土建造工程之第二期工程施工範圍附近海面,僅用於路氹城連貫公路東側區域填土建造工程之第二期工程。

二、上款所作的各項指定僅在相應的工程期間內有效。

三、指定路環澳門水泥廠碼頭為臨時性對外貿易海上口岸,用於卸沙活動,有效期至二零零五年九月二十五日。

四、本通告自公佈之翌日起生效。

二零零五年七月二十二日於港務局

局長 黃穗文

———

按照二零零五年五月二十六日運輸工務司司長的批示,以及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並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訂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的規定,現通過考試方式進行普通入職開考,以填補港務局人員編制內高級技術員組別資訊範疇的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一缺。

1. 方式、期限及有效期

本普通入職開考以考試方式進行,開考報名表應自本通告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刊登之日緊接第一個辦公日起計二十天內遞交。

為填補現職位及將在有效期內出現的空缺,本開考的有效期自考試成績公佈之日起計一年內有效。

2. 報考條件

2. 1. 報考人

凡屬澳門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且於遞交報名表的限期前符合經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十條以及緊接幾條有關擔任公職的任用要件,以及具備下列學歷之人士均可報考:

a)具備資訊領域學士學位;或
b)具備其他相關學科之學士學位,並經接受屬資訊領域之專業培訓及具有編寫程式的工作經驗。

2. 2. 應遞交的文件

a)有效的身份證明文件副本(須出示正本作核對);
b)本通告所要求的學歷證明文件副本(須出示正本作核對);
c)履歷;
d)與公職有聯繫的投考人須遞交其任職部門發出的個人紀錄,其內載明曾擔任的職務、現所屬職程和職級、與公職聯繫的性質、在現職級和在公職的年資,以及為開考而遞交的有關的工作評核。

投考人如屬港務局人員,且有關文件已存於其個人檔案內,得豁免遞交2. 2. 中的a)、b)和d)項中所指的文件,但須在開考報名表上明確聲明。

3. 報名方式及地點

報考人須填妥《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五十二條第二款所指的表格(可於印務局購買),連同倘有的有關文件於指定期限及辦公時間內遞交至媽閣斜坡港務局(水師廠)行政及財政廳/行政處/行政輔助科。

4. 職務性質

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須具專業技能以便在科學技術之方法及程序上能獨立並盡責執行資訊領域之諮詢、調查、研究、創造及配合方面之職務,旨在協助上級作出決策。

5. 薪俸

按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6/89/M號法令附件一表三之薪俸索引表,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之薪俸點為430點。

6. 甄選方式

6. 1. 甄選將分兩階段進行:不超過三個小時以筆試形式進行的知識考試(第一階段),並輔以專業面試及履歷分析作補充(第二階段)。評分比例如下:

第一階段:知識考試(50%)
第二階段:專業面試(30%)及履歷分析(20%)

6. 2. 知識考試採取淘汰方式進行,並以0至10分表示;只有在知識考試中取得不少於5分之投考人才能進入第二階段。

6. 3. 專業面試是根據職務要求之特點,確定及評估與投考人之專業資歷及專業經驗有關之專業條件。履歷分析是透過衡量投考人之學歷資格、專業資格、工作評核、專業資歷、專業經驗、傑出之工作成果及職業補充培訓,以審核其擔任特定職務之能力。

7. 考試大綱

考試範圍如下:

a)法律知識:

  I. 《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
 II. 《行政程序法典》
III. 《澳門公職法律制度》
IV. 第4/2005號行政法規《港務局的組織及運作》。

b)專業知識:

   I. 資訊系統分析;
  II. 網絡分析及管理;
 III. 伺服器管理及架設;
 IV. 數據庫管理;
  V. 內聯網及互聯網;
 VI. 網絡保安;
VII. 編程。

應考人在知識考試時,只可參閱有關上述之法律知識部份所列之法規。

8. 適用法例

本開考由現行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規範。

9. 典試委員會

典試委員會由下列成員組成:

主席:廳長 鄧應銓

正選委員:處長 陳浩和

首席高級技術員 麥遠邦

候補委員:顧問高級技術員 吳德龍

一等高級技術員 岑健龍

二零零五年七月二十七日於港務局

局長 黃穗文


地 球 物 理 暨 氣 象 局

名 單

地球物理暨氣象局為填補人員編制內氣象高級技術員職程之第一職階首席氣象高級技術員一缺,經於二零零五年六月十五日第二十四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公布以文件審閱、有限制的方式進行普通晉升開考的招考公告。現公布應考人評核成績如下:

合格應考人: 分

黎志豪 7.72

按照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並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改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六十八條的規定,應考人可自本名單公布之日起計十個工作天內向核准招考的實體提起訴願。

(經二零零五年七月二十八日運輸工務司司長的批示確認)

二零零五年八月四日於地球物理暨氣象局

典試委員會:

主席:氣候暨大氣環境中心主任 湯仕文

委員:地震監察中心主任 陳國耀

首席氣象高級技術員 劉英偉


建 設 發 展 辦 公 室

公 告

“路環污水處理站第二期設計及建造”國際公開招標資格預審

標的:選出最多五位競投人,以便在下一個階段,為提交有關“路環污水處理站第二期設計及建造”的標書時接受諮詢。

底價:不適用。

結束期:不適用。

參加條件:企業或聯營公司可根據澳門特別行政區現行法律規定投標。

競投擔保金:應提交競投擔保金,金額為$ 2,000,000.00(澳門幣貳佰萬元整),可以提供現金存款或以符合法定規格的銀行擔保書或保險擔保書。

施工擔保金:不適用。

交標地點、日期及時間:

地點:建設發展辦公室,澳門羅理基博士大馬路南光大廈十樓E/F座。

日期及時間: 於二零零五年九月二十九日下午五時前。標書應以澳門特別行政區任一官方語文或英文撰寫。

開標地點、日期及時間:

地點:建設發展辦公室,澳門羅理基博士大馬路南光大廈十樓E/F座。

日期及時間 : 二零零五年九月三十日上午十時。

出席開標活動:准許競投人或其法定代表出席開標活動,為此可要求提交有關的授權書。

標書有效期:有效期由開標結束日起計120(一百二十)天。

標書的評核標準:

a) 競投人在具同類性質和複雜性的工程中的經驗;
b) 為開展設計、研究和施工所組建的工作隊伍的組織和技術能力;
c) 建議採用的技術;
d) 所建議的工作規劃和分期;
e) 所建議的每個工作階段的完成期限。

有關招標規則可於辦公時間內到位於澳門羅理基博士大馬路南光大廈十樓E/F座之建設發展辦公室參閱,亦可於二零零五年八月十九日以前,以現金支付$3,000.00(澳門幣叁仟元整),索取有關規則的副本。

二零零五年八月十日於建設發展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羅定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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