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50 期

政府機關通告及公告

二零零五年十二月十四日,星期三

澳門特別行政區

      政府機關通告及公告

海 關

名 單

按照刊登於二零零四年六月九日第二十三期第二組《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內的開考通告,為填補澳門特別行政區海關關員編制一般基礎職程第一職階關員二十八缺,現公佈投考人在培訓課程和實習階段之最後評核名單如下:

合格應考人:

次序 編號 姓名 分

  1. 10501 林慧敏 78.0
  2. 10201 王小燕 77.4
  3. 10401 葉子楓 77.3 b)
  4. 11001 沙玉寶 77.3
  5. 10301 劉曉彤 77.1
  6. 12401 何嘉麒 76.9 b)
  7. 10601 黃惠玲 76.9
  8. 10701 黃佩詩 75.8
  9. 12801 何長勝 75.7
10. 11501 陳德宏 75.5
11. 12201 關兆鵬 75.1
12. 11601 李健鵬 75.0
13. 10801 周桂霞 74.9
14. 11201 鄭翊瑋 74.7
15. 11401 梁華志 74.6 a)
16. 12501 許浩賢 74.6 a)
17. 10101 José Alda Belinda 74.6
18. 10901 孔憲成 74.2
19. 11701 鄭漢明 74.0
20. 12001 梁仲昇 73.6
21. 13001 麥渭霖 73.1 a)
22. 12601 徐震宇 73.1
23. 12101 林慶華 72.9
24. 12301 梁德傑 72.4
25. 11301 鄧俊傑 72.1 a)
26. 11901 楊得才 72.1 a)
27. 11801 謝碩鴻 72.1
28. 11101 梁子峰 71.9
29. 12701 高錦明 71.4
30. 12901 陳躬平 71.1

a)較高學歷。

b)專業面試的得分較高。

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並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所修訂之《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六十八條之規定,投考人可於本名單公佈日起計十個工作天內就本名單提出上訴。

(經保安司司長於二零零五年十二月七日批示確認)

二零零五年十二月九日於海關

副關長 賴敏華


法 務 局

公 告

為填補法務局人員編制行政人員組別第一職階首席行政文員兩缺,現根據《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的規定,以文件審閱及有限制方式,為法務局之公務員進行普通晉升開考,有關開考通告正張貼在水坑尾街162號公共行政大樓十九樓,而遞交報考申請表之期限為十日,自本公告公布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後的第一個工作日起計算。

二零零五年十二月二日於法務局

局長 張永春


商 業 及 動 產 登 記 局

2005年11月之商業登記

———

二零零五年十二月六日於商業及動產登記局——局長 譚佩雯


民 政 總 署

三十日告示

茲公佈,黃, 杏清申請其已故配偶梁, 容根之死亡津貼、喪葬津貼及其他金錢補償。他曾為本署衛生監督部小販事務處第六職階助理員,如有人士認為具權利領取該項補償,應由本告示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刊登之日起計三十天內,向民政總署申請應有之權益。如於上述期限內未接獲任何異議,則現申請人之要求將被接納。

二零零五年十二月五日於民政總署

管理委員會委員 關施敏


財 政 局

名 單

為填補財政局人員編制技術輔導員職程第一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二十缺,以文件審查、有限制方式進行普通晉升開考的招考公告,經二零零五年十月十九日第四十二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現公布應考人評核成績如下:

合格應考人:分

  1. 李, 坤 8.94
  2. 胡, 志當 8.81
  3. 鄺, 詠雯 8.76
  4. 吳, 玉琴 8.65
  5. 羅, 金雲 8.51
  6. 鄭淑明 8.48
  7. 黃, 景祥 8.46
  8. 黎, 慧賢 8.43
  9. 陳, 翠華 8.41
10. Gonçalves Pacheco, Sulanir 8.28
11. 胡, 綺雯 8.09
12. 莫, 美霞 7.93
13. 于, 保華 7.88
14. Olim de Sousa, Cristina Maria 7.79
15. 梁, 偉亞 7.77
16. Silva, Carlos Alberto da 7.75 a)
16. 陳, 劍玲 7.75
18. 余, 仲仁 7.65
19. 許, 寶萍 7.62
20. de Jesus Silva, Teresinha 7.51

a)因公職年資較長。

按照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六十八條第二款的規定,應考人可自本名單公布之日起計十個工作天內向核准招考的實體提起訴願。

(經經濟財政司司長於二零零五年十一月三十日的批示確認)

二零零五年十一月二十三日於財政局

典試委員會:

主席:副局長 莊綺雯

委員:廳長 Vitória Alice Maria da Conceição

廳長 容光亮


勞 工 事 務 局

公 告

為填補勞工事務局人員編制第一職階二等督察二十四缺而招考三十名督察實習員的評核名單已於二零零五年九月十四日第三十七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內公佈,現根據第31/2004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核准的《勞工暨就業局督察實習規章》第五條規定,公佈實習培訓課程的開始日期為二零零六年一月二日。

此外,亦同時公佈經經濟財政司司長以批示委任的上述規章第二十條所指的實習典試委員會成員名單如下:

主席:陳景良

委員:雷文

趙寶珠

秘書:吳惠嫻

候補委員:李惠茹

蘇有衡

候補秘書:林佩馨

二零零五年十一月三十日於勞工事務局

局長 孫家雄


司 法 警 察 局

公 告

茲通知,刊登於二零零五年十一月三日第四十四期第二組《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之通告,本局以有條件限制及考核方式進行普通晉升開考,並設有關培訓課程,以填補本局編制內刑事偵查員組別的第一職階二等督察兩缺,其確定名單已張貼於本局人力資源、接待暨公共關係處內,以供查閱。

二零零五年十二月七日於司法警察局

局長 黃少澤


教 育 暨 青 年 局

名 單

為履行關於給予私人及私人機構的財政資助的八月二十六日第54/GM/97號批示,教育暨青年局現公布二零零五年第三季度財政資助名單:

二零零五年十一月二十九日於教育暨青年局

局長 蘇朝暉


澳 門 大 學

通 告

澳門大學管理委員會第UMB044/0036/2005號決議摘錄
摘錄自二零零五年十二月一日第四十四次常務會議

鑑於有需要將決定權力分散,以確保更迅速地作出有關的工作決定;

考慮到十二月六日第470/99/M號訓令所核准並經三月二十日第5/2002號行政法規修訂的《澳門大學章程》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各學術單位的領導機關的職責為確保相關學術單位的管理及協調工作順利進行;

1. 澳門大學管理委員會行使十二月六日第470/99/M號訓令所核准並經三月二十日第5/2002號行政法規修訂的《澳門大學章程》第二十條第二款賦予的權力,授權社會及人文科學學院院長郝雨凡博士執行下列工作:

a)簽署執行上級有關決定及組成卷宗所需的本地公函及文件;

b)根據法律規定,批准轄下員工享受年假及解釋員工的缺勤;

c)批准所領導學院的教師外出參加學術會議、研討會及報告會,但代表澳門大學及官方性質外出參加這類活動者除外;

d)簽署轄下員工服務時間計算及結算証明書;

e)批准簽發學院員工及學生存檔資料的証明書,但機密資料除外;

f)根據法律規定,批准向轄下員工發放出生津貼、結婚津貼、房屋津貼及家庭津貼;

g)批准運用載於澳門大學本身預算內屬所領導學院範圍的工程、服務及購置財物所需的費用,上限至$25,000.00(澳門幣貳萬伍仟元)。如屬免除招標、書面諮詢或訂立書面合同的情況,其上限則為上述金額的一半。核實所批准費用的合法性;

h)審查學院常備金及有關賬目;

i)代表澳大簽署學院學生所提交的學習及居留用途的留澳申請書及擔保書。

2. 本授權不妨礙授權者行使監督權及收回權;

3. 對由於行使本授權而作出的行為,得提起必要訴願;

4. 由二零零五年十二月一日至本決議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刊登日期間,獲授權者在上述授權範圍內所作出的行為均獲追認。

二零零五年十二月五日於澳門大學

澳門大學管理委員會:

校長:姚偉彬

副校長:Rui Paulo da Silva Martins

副校長:黃亞鈞

行政總監:黎日隆

———

澳門大學管理委員會第UMB044/0037/2005號決議摘錄
摘錄自二零零五年十二月一日第四十四次常務會議

鑑於有需要將決定權力分散,以確保更迅速地作出有關的工作決定;

考慮到十二月六日第470/99/M號訓令所核准並經三月二十日第5/2002號行政法規修訂的《澳門大學章程》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各學術單位的領導機關的職責為確保相關學術單位的管理及協調工作順利進行;

1. 澳門大學管理委員會行使十二月六日第470/99/M號訓令所核准並經三月二十日第5/2002號行政法規修訂的《澳門大學章程》第二十條第二款賦予的權力,授權校外課程及特別計劃中心主任鄭慶雲碩士執行下列工作:

a)簽署執行上級有關決定及組成卷宗所需的本地公函及文件;

b)根據法律規定,批准轄下員工享受年假及解釋員工的缺勤;

c)批准所領導中心的轄下員工外出參加本地研討會及報告會,但代表澳門大學及官方性質外出參加這類活動者除外;

d)簽署轄下員工服務時間計算及結算証明書;

e)批准簽發中心員工及學生存檔資料的証明書,但機密資料除外;

f)根據法律規定,批准向轄下員工發放出生津貼、結婚津貼、房屋津貼及家庭津貼;

g)批准運用載於澳門大學本身預算內屬所領導中心範圍的工程、服務及購置財物所需的費用,上限至$25,000.00(澳門幣貳萬伍仟元)。如屬免除招標、書面諮詢或訂立書面合同的情況,其上限則為上述金額的一半。核實所批准費用的合法性;

h)審查中心常備金及有關賬目;

i)為中心開辦的短期課程聘請兼職教師。

2. 本授權不妨礙授權者行使監督權及收回權;

3. 對由於行使本授權而作出的行為,得提起必要訴願;

4. 由二零零五年十二月一日至本決議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刊登日期間,獲授權者在上述授權範圍內所作出的行為均獲追認。

二零零五年十二月五日於澳門大學

澳門大學管理委員會:

校長:姚偉彬

副校長:Rui Paulo da Silva Martins

副校長:黃亞鈞

行政總監:黎日隆


澳 門 理 工 學 院

通 告

第16D/CG/2005號澳門理工學院理事會決議

為了更有效地分配澳門理工學院理事會的權限,有必要設立分權的規定;

澳門理工學院理事會行使十二月六日第469/99/M號訓令核准的「澳門理工學院章程」第十四條第三款之權力,授予本院理事會成員院長李向玉教授、代副院長陳偉民教授及秘書長辜麗霞教授下列權限:

一、範圍包括:

(一)批准澳門理工學院本身預算內用於開展工程、取得財貨和服務的開支,上限至$50,000.00(澳門幣伍萬元整);當批准免除競投時上述開支金額的上限減半;

(二)批准交際費上限至$5,000.00(澳門幣伍仟元整);

(三)批准人員享受年假及決定其可否將假期轉移至翌年;

(四)批准無薪假;

(五)決定缺勤是否合理;

(六)批准進行超時或輪值工作,但有關超時或輪值工作不能超過法定上限;

(七)命令工作人員及其家屬到衛生局健康檢查委員會核實病情;

(八)批准工作人員參加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內舉行的會議、研討會、座談會、講座及其他同類活動;

(九)批准工作人員到香港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幹一天,並 依法有權收取公幹津貼。

二、還授予執行下列行為的權限:

(一)「澳門理工學院章程」第十四條第一款第d)、f)和g)項所列的權限;

(二)簽署為編制卷宗和執行理事會決定所需之信件及文 書;

(三)在獲得適當批准後,代表澳門理工學院簽署所有工作 合同;

(四)簽署澳門理工學院人員服務時間及相關結算的證明;

(五)批准有關人員、學生、物料、設備、不動產及車輛的 保險;

(六)批准每月經常性開支,例如公積金供款、租賃設施及動產之費用、水電費、煤氣費、保安及清潔服務費、通訊費、管理費或其他同類開支;

(七)批准為工程或取得財貨和服務而進行競投或諮詢問價之工作,金額上限至$500,000.00(澳門幣五十萬元整);

(八)在獲准進行競投後,代表澳門理工學院在澳門理工學院內簽署與合同有關的所有公文書;

(九)批准簽發澳門理工學院存檔文件資料證明書,但受法律限制的文件除外;

(十)批准退回與承諾擔保無關的文件或退回對執行與澳門理工學院之間的合同無關的文件;

(十一)根據現行法律規定及澳門理工學院規章的有關規 定,批准向人員支付錯算補助、家庭津貼、房屋津貼、公幹之費用、薪金之預支、出生津貼、結婚津貼、死亡津貼、喪葬津貼、遺體運送津貼、年資獎金、培訓補助及其他補助和津貼;

(十二)批准人員收回因病缺勤而喪失的在職薪俸;

(十三)批准退回保證金及以銀行擔保代替存款或按法例規定須繳交之保證金;

(十四)管理及控制零用現金,該款項只限用於緊急和不可延遲的財貨及服務之取得,上限至$ 1,000.00(澳門幣壹仟元整)。

三、澳門理工學院理事會成員可以為了部門的良好運作而將權限轉授予相關的部門主管。

四、本授權不妨礙授權者行使收回權和監管權。

五、對由於行使本授權而作出的行為,得向澳門理工學院理事會上訴。

六、在二零零五年九月一日至本決議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刊登日期間,對澳門理工學院理事會成員在現授予之權限範圍內所作之行為予以追認。

二零零五年十二月六日於澳門理工學院

澳門理工學院理事會:

院長:李向玉

代副院長:陳偉民

秘書長:辜麗霞


地 球 物 理 暨 氣 象 局

公 告

為填補地球物理暨氣象局人員編制內氣象高級技術員職程之第一職階顧問氣象高級技術員一缺,根據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訂的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的規定,以文件審閱、有限制方式,為本局公務員進行普通晉升開考,並將開考通告張貼於 氹仔大潭山天文台斜路地球物理暨氣象局之告示板上,以供查閱。報考申請表應自本公告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刊登之日緊接第一個辦公日起計十天內遞交。

二零零五年十二月七日於地球物理暨氣象局

局長 馮瑞權


建 設 發 展 辦 公 室

公 告

“澳門垃圾焚化中心擴建的土建工程”

總額承攬土建工程公開招標

標的:澳門垃圾焚化中心擴建的土建工程,包括工程執行,設備供給和現場安裝。

底價:不設底價。

施工期:最長施工期為780(柒佰捌拾)天,包括所有建築工程的執行。

參加條件:在土地工務運輸局(DSSOPT)登記註冊的土建工程實體或在公開開標日之前已申請登記註冊的實體才有資格競標。

投標者可依據澳門特別行政區有關法令,以公司或合資企業名義提交投標文件。

臨時擔保:$9,000,000.00(澳門幣玖佰萬元整),臨時擔保要以現金或以法定銀行擔保或保險擔保提供。

確定擔保:確定擔保是判予工程總金額的百分之五。

交標地點、日期及時間:

地點: 建設發展辦公室,澳門羅理基博士大馬路南光大廈十樓E/F座。

日期及時間:二零零六年二月十五日下午五時前。投標文件應以澳門特別行政區任一官方語文撰寫。

開標地點、日期及時間:

地點:建設發展辦公室,澳門羅理基博士大馬路南光大廈十樓E/F座。

日期及時間:二零零六年二月十六日上午十時正。

參與開標:投標者或其法定代表人出示身份證明和授權文件之後,可參與投標文件之開標。

標書有效期:有效期由開標結束日起計一百二十天。

承攬類型:承攬工程為總額承攬,但是按工作清單支付的基礎打樁工程除外。

評標標準:

a)施工方案及方式 12%;

b)建議使用的材料 10%;

c)施工進度計劃表 13%;

——工序的具體程度——4%;
——每一工序之相互關係——4%;
——施工計劃期適用性及可行性——5%。

d)工作經驗 22%;

e)承攬工程的總價和各項單價 40%;

f)總施工期自簽定合同之日起不得超過780(柒佰捌拾)天 3%。

有關圖則、承攬規則、招標方案及其他補充文件可於辦公時間內到位於澳門羅理基博士大馬路南光大廈十樓E/F座建設發展辦公室參閱,有興趣人士亦可於二零零五年十二月二十三日或以前,以現金支付$9,000.00(澳門幣玖仟元整),向有關當局取得副本。

二零零五年十二月十四日於建設發展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羅定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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