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2 期

政府機關通告及公告

二零零六年三月二十二日,星期三

澳門特別行政區

      政府機關通告及公告

警 察 總 局

公 告

警察總局為填補人員編制內傳譯及翻譯人員組別之第一職階二等翻譯員一缺,經於二零零六年二月二日第五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以考試方式進行普通入職開考通告,根據現行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五十七條第三款的規定,准考人臨時名單現已張貼於澳門南灣大馬路730至804號,中華廣場十六樓資源管理廳告示板,以供查閱。同時根據上述《通則》同一條第四款之規定,請欠缺文件之報考人在本公告公布之日起計十日期限內,將有關文件補齊。

二零零六年三月十四日於警察總局

局長 白英偉


檢 察 長 辦 公 室

公 告

檢察長辦公室為填補人員編制內專業技術人員組別第一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三缺,經於二零零五年六月二十九日第二十六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以考試方式進行普通入職開考的通告。現通知獲准進入專業面試階段的准考人名單已張貼於澳門新口岸新填海區宋玉生廣場皇朝廣場二樓檢察院(請由位於仙德麗街之檢察院正門進出),亦已上載到本辦公室網址 (http://www.mp.gov.mo),以供參閱。

二零零六年三月十七日於檢察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黎建恩


行 政 暨 公 職 局

公 告

根據經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並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訂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五十七條第三款的規定,現將本局為填補人員編制高級資訊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顧問高級資訊技術員一缺,以審閱文件、有限制的方式進行的一般晉升開考的報考人臨時名單張貼在水坑尾街一百六十二號公共行政大樓二十六樓行政暨公職局之行政暨財政處,以供查閱,為期十天,自本公告公布日起計。開考的公告已在二零零六年二月二十二日的第八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內公布。

根據上述通則第五十七條第五款的規定,本名單被視為確定名單。

二零零六年三月九日於行政暨公職局

局長 朱偉幹


法 務 局

公 告

為填補法務局人員編制以下空缺,現根據《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的規定,以文件審閱及有限制方式,為法務局之公務員進行普通晉升開考,有關開考通告正張貼在水坑尾街162號公共行政大樓十九樓,而遞交報考申請表之期限為十日,自本公告公布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後的第一個工作日起計算:

第一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中文語言範疇)一缺;
第一職階特級助理技術員一缺。

二零零六年三月十七日於法務局

局長 張永春


身 份 證 明 局

公 告

根據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 號法令修改之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之《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五十七條第三款之規定,為填補身份證明局人員編制以下空缺,以文件審閱,有限制的方式進行一般晉升開考的報考人臨時名單,現張貼於澳門南灣大馬路762-804號中華廣場一字樓本局行政暨財政處。其招考通告的公告已刊登於二零零六年二月二十二日第八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內:

第一職階首席資訊技術員兩缺;
第一職階首席資訊督導員一缺。

按照上述法規第五十七條第五款之規定,該名單被視為確定名單。

二零零六年三月九日於身份證明局

局長 黎英杰


法 律 及 司 法 培 訓 中 心

通 告

開辦第二屆“為法院司法文員職程
及檢察院司法文員職程的入職而設的任職資格課程”

茲公佈按照署理行政長官2006年3月3日的批示,並根據第30/2004號行政法規第十二條,批准由法律及司法培訓中心舉辦第二屆“為法院司法文員職程及檢察院司法文員職程的入職而設的任職資格課程”,學員名額共80名。根據第7/2004號法律、第30/2004號行政法規,以及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之《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的一般規定,該等學員將作為備 聘人員以填補在課程有效期內澳門特別行政區法院辦事處及檢察院辦事處將出現的第一職階初級書記員之職位空缺。

為此,2005年6月1日第22期第二組《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內公佈的為法院司法文員職程及檢察院司法文員職程的入職而設的任職資格課程入學試最後評核名單中排行第113名至第192名的合格應考人,必須在2006年4月6日前向法律及司法培訓中心提交一份是否就讀第二屆“為法院司法文員職程及檢察院司法文員職程的入職而設的任職資格課程”的聲明書,否則將從最後評核名單中被除名。有關聲明書可於法律及司法培訓中心索取及於培訓中心網址www.cfjj.gov.mo/index.htm下載。

由於上述所指應考人聲明不就讀課程或因應考人沒有提交聲明書而導致出現的空缺,將由最後評核名單中續後名次的應考人填補。法律及司法培訓中心將另行通知有關人士。

被接納入讀第二屆“為法院司法文員職程及檢察院司法文員職程的入職而設的任職資格課程”的應考人,必須於2006年5月29日上午九時三十分,於南灣羅保博士街 1-3 號國際銀行大廈10樓法律及司法培訓中心報到,並正式上課。

典試委員會:

主席:Manuel Marcelino Escovar Trigo

正選委員:周艷平

劉因之


社 會 保 障 基 金

通 告

按照經濟財政司司長於二零零六年三月十四日所作的批示,以及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並經由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訂之《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的規定,現通過考試方式進行一般入職開考,以填補社會保障基金人員編制高級技術員組別內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一缺。

1. 工作性質

二等高級技術員需具學士學位之專業技能和基本培訓,以便在科學/技術的方法和程序上,能獨立自主並盡責地執行一般性或專門性的諮詢、調查、研究、計劃和配合的職務,目的為協助上級作出決策。

2. 薪俸

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6/89/M號法令附表三薪俸索引表所載的430點。

3. 報考條件

3.1報考人:

報考人必須符合以下條件:

a)根據《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九十七條之規定,必須是澳門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

b)符合經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十條第一款b)項至f)項所規定的擔任公職之一般要件;

c)具雙語(中文及葡文)之能力;

d)具備社會工作學士學位。

3.2 應遞交的文件:

與公職無聯繫的報考人應遞交:

a)身份證明文件副本;
b)所需學歷之認可及專業資格之文件或證明文件;
c)履歷。

與公職有聯繫的報考人應遞交:

a)身份證明文件副本;
b)所需學歷之認可及專業資格之文件或證明文件;
c)履歷;
d)任職部門發出之個人資料紀錄,其內須載明曾擔任的職務、現時所屬職程及職級、與公職聯繫的性質、在現職級和在公職的年資,以及為開考而遞交所需的工作評核等。

報考人如屬社會保障基金人員,而a)、b)和d)項所指的文件已存檔於有關個人檔案內,則可豁免遞交,但須在報名表上明確聲明。

4. 開考方式、期限及有效期

本一般入職開考以考試方式進行。報考申請表應自本通告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 公佈之日緊接第一個辦公日起計二十天內遞交。

本開考的有效期於所述職位被填補後終止。

5. 甄選方式

甄選將以不超過三小時筆試的知識考試進行,並輔以履歷分析和專業面試,在知識考試中得分少於六十分者,即被淘汰,不能進入專業面試階段。

甄選方式之評分比例如下:

a)筆試——百分之五十;
b)專業面試——百分之三十;
c)履歷分析——百分之二十。

履歷分析是透過衡量投考人之學歷資格、專業資格、工作評核、專業資歷、專業經驗,傑出之工作成果及職業補充培訓,以審核其擔任特定職務之能力。

專業面試是根據職務要求之特點,確定及評估與投考人之專業資歷及專業經驗有關之專業條件。

語言之認識程度及專業培訓只有在其被適當證明時才可獲得評分。

是次甄選以具備社會工作範疇之工作經驗者為入職的優先條件。

6. 報名方式及地點

報考人須填寫《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五十二條第二款所指的專用印件,並於指定期限及辦公時間內前往位於澳門馬忌士街2至6號社會保障基金行政暨財政處遞交有關文件。

7. 考試範圍

考試範圍將包括以下內容:

(1)法律知識:

I.《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
II. 經十月十一日第57/99/M號法令核准之《行政程序法典》
III.《澳門公職法律制度》:

a)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6/89/M號法令

b)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改之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之《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

c)第8/2004號法律——公共行政工作人員工作表現評核原則;

d)第31/2004號行政法規——公共行政工作人員的工作表現評核一般制度;

e)第235/2004號行政長官批示——評核諮詢委員會的設立、組成及運作規則。

IV. 澳門特別行政區社會保障基金的有關法律及行政法規:

a)十月十八日第59/93/M號法令——社會保障基金組織法;

b)九月二十八日第44/98/M號法令——修改社會保障基金人員制度;

c)第1/2002號行政法規——修改社會保障基金組織架構及人員編制;

d)十月十八日第58/93/M號法令並經七月六日第29/98/M號法令修定——核准社會保障制度;

e)五月二十七日第25/96/M號法令——規範編制外工人及助理人員的社會保障狀況及其確定終止職務時給予金錢補償;

f)第6/2004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訂定就業輔助及培訓規章;

g)第234/2004號行政長官批示——將社會保障制度擴展至自僱勞工;

h)第164/GM/99號批示——調整養老金、殘疾恤金及救濟金之每月金額;

i)第84/GM/99號批示——更改失業津貼之每人津貼金額。

(2)專業知識:

I. 社會工作的概念;
II. 社會工作的實務。

應考人在知識考試(筆試)之法律知識部份時,可參閱有關上述所列之法規。知識考試的地點、日期及時間將載於准考人確定名單之通告內。

8. 適用法例

本開考由《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所規範。

9. 典試委員會

典試委員會由下列成員組成:

主席:行政管理委員會主席 馮炳權

正選委員:資訊處處長 鄺光雄

行政暨財政處處長 謝佩敏

候選委員:顧問資訊高級技術員 盧兆宏

二等高級資訊技術員 梁雅媚

———

按照經濟財政司司長於二零零六年三月十四日所作的批示,以及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並經由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訂之《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的規定,現通過考試方式進行一般入職開考,以填補社會保障基金人員編制高級技術員組別內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一缺。

1. 工作性質

二等高級技術員需具學士學位之專業技能和基本培訓,以便在科學/技術的方法和程序上,能獨立自主並盡責地執行一般性或專門性的諮詢、調查、研究、計劃和配合的職務,目的為協助上級作出決策。

2. 薪俸

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6/89/M號法令附表三薪俸索引表所載的430點。

3. 報考條件

3.1 報考人:

報考人必須符合以下條件:

a)根據《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九十七條之規定,必須是澳門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

b)符合經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十條第一款b)項至f)項所規定的擔任公職之一般要件;

c)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6/89/M號法令第八條的規定需對英文有認識;

d)具雙語(中文及葡文)之能力;

e)具備財務、經濟、工商管理學士學位。

3.2 應遞交的文件

與公職無聯繫的報考人應遞交:

a)身份證明文件副本;
b)所需學歷之認可及專業資格之文件或證明文件;
c)履歷。

與公職有聯繫的報考人應遞交:

a)身份證明文件副本;
b)所需學歷之認可及專業資格之文件或證明文件;
c)履歷;
d)任職部門發出之個人資料紀錄,其內須載明曾擔任的職務、現時所屬職程及職級、與公職聯繫的性質、在現職級和在公職的年資,以及為開考而遞交所需的工作評核等。

報考人如屬社會保障基金人員,而a)、b)和d)項所指的文件已存檔於有關個人檔案內,則可豁免遞交,但須在報名表上明確聲明。

4. 開考方式、期限及有效期

本一般入職開考以考試方式進行。報考申請表應自本通告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之日緊接第一個辦公日起計二十天內遞交。

本開考的有效期於所述職位被填補後終止。

5. 甄選方式

甄選將以不超過三小時筆試的知識考試進行,並輔以履歷分析和專業面試,在知識考試中得分少於六十分者,即被淘汰,不能進入專業面試階段。

甄選方式之評分比例如下:

a)筆試——百分之五十;
b)專業面試——百分之三十;
c) 履歷分析——百分之二十。

履歷分析是透過衡量投考人之學歷資格、專業資格、工作評核、專業資歷、專業經驗、傑出之工作成果及職業補充培訓,以審核其擔任特定職務之能力。

專業面試是根據職務要求之特點,確定及評估與投考人之專業資歷及專業經驗有關之專業條件。

語言之認識程度及專業培訓只有在其被適當證明時才可獲得評分。

6. 報名方式及地點

報考人須填寫《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五十二條第二款所指的專用印件,並於指定期限及辦公時間內前往位於澳門馬忌士街2至6號社會保障基金行政暨財政處遞交有關文件。

7. 考試範圍

考試範圍將包括以下內容:

(1)法律知識:

I. 《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

II. 經十月十一日第57/99/M號法令核准之《行政程序法典》

III. 《澳門公職法律制度》

a)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6/89/M號法令

b)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改之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之《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

c)第8/2004號法律——公共行政工作人員工作表現評核原則;

d)第31/2004號行政法規——公共行政工作人員的工作表現評核一般制度;

e)第235/2004號行政長官批示——評核諮詢委員會的設立、組成及運作規則。

IV. 澳門特別行政區社會保障基金的有關法律及行政法規:

a)十月十八日第59/93/M號法令——社會保障基金組織法;

b)九月二十八日第44/98/M號法令——修改社會保障基金人員制度;

c) 第1/2002號行政法規——修改社會保障基金組織架構人員編制;

d)十月十八日第58/93/M號法令並經七月六日第29/98/M號法令修定——核准社會保障制度;

e)五月二十七日第25/96/M號法令——規範編制外工人及助理人員的社會保障狀況及其確定終止職務時給予金錢補償;

V. 規範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之編制與執行、公共會計、管理帳目和營業年度帳目的編制以及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共行政部門的財政活動的監督工作之法規:

a)經四月二十七日第22/87/M號法令及經十二月二十日第1/1999號法律附件三第六條修改之十一月二十一日第41/83/M號法令;——訂定有關本地區總預算及公共會計之編製及執行,管理及業務帳目之編製以及公共行政方面財政業務之稽查規則;

b)九月二十七日第53/93/M號法令——自治機關及基金會之財政制度;

c) 三月九日第49/85號批示——取得財貨及勞務所作開支的程序和結算的指引。

VI. 經五月十五日第30/89/M號法令修改之十二月十五日第122/84/M號法令——工程及資產與勞務之取得的開支制度;

VII. 七月六日第63/85/M號法令——供應資產或提供勞務之公開競投及合同制度;

VIII. 現行《職業稅規章》。

(2)專業知識:

I. 投資及財務管理的概念;
II. 投資及財務管理的實務。

應考人在知識考試(筆試)之法律知識部份時,可參閱有關上述所列之法規。知識考試的地點、日期及時間將載於准考人確定名單之通告內。

8. 適用法例

本開考由《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所規範。

9. 典試委員會

典試委員會由下列成員組成:

主席:社會保障廳廳長 楊婉麗

正選委員:資訊處處長 鄺光雄

二等高級資訊技術員 梁雅媚

候選委員:供款事務處處長 陳寶儀

行政暨財政處處長 謝佩敏

———

按照經濟財政司司長於二零零六年三月十四日所作的批示,以及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並經由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訂之《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的規定,現通過考試方式進行一般入職開考,以填補社會保障基金人員編制技術員組別內第一職階二等技術員一缺。

1. 工作性質

二等技術員需具高等課程程度之專業知識及技能,以便對既定計劃中技術性之方法及程序能獨立並盡責擔任研究及應用之職務。

2. 薪俸

第一職階二等技術員薪俸點為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6/89/M號法令附表三薪俸索引表所載的350點。

3. 報考條件

3.1報考人:

報考人必須符合以下條件:

a)根據《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九十七條之規定,必須是澳門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

b)符合經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十條第一款b)項至f)項所規定的擔任公職之一般要件;

c)具雙語(中文及葡文)之能力;

d)具備中國文學高等課程。

3.2 應遞交的文件:

與公職無聯繫的報考人應遞交:

a)身份證明文件副本;
b)所需學歷之認可及專業資格之文件或證明文件;
c)履歷。

與公職有聯繫的報考人應遞交:

a)身份證明文件副本;
b)所需學歷之認可及專業資格之文件或證明文件;
c)履歷;
d)任職部門發出之個人資料紀錄,其內須載明曾擔任的職務、現時所屬職程及職級、與公職聯繫的性質、在現職級和在公職的年資,以及為開考而遞交所需的工作評核等。

報考人如屬社會保障基金人員,而a)、b)和d)項所指的文件已存檔於有關個人檔案內,則可豁免遞交,但須在報名表上明確聲明。

4. 開考方式、期限及有效期

本一般入職開考以考試方式進行。報考申請表應自本通告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之日緊接第一個辦公日起計二十天內遞交。

本開考的有效期於所述職位被填補後終止。

5. 甄選方式

甄選將以不超過三小時筆試的知識考試進行,並輔以履歷分析和專業面試,在知識考試中得分少於六十分者,即被淘汰,不能進入專業面試階段。

甄選方式之評分比例如下:

a)筆試——百分之五十;
b)專業面試——百分之三十;
c)履歷分析——百分之二十。

履歷分析是透過衡量投考人之學歷資格、專業資格、工作評核、專業資歷、專業經驗、傑出之工作成果及職業補充培訓,以審核其擔任特定職務之能力。

專業面試是根據職務要求之特點,確定及評估與投考人之專業資歷及專業經驗有關之專業條件。

語言之認識程度及專業培訓只有在其被適當證明時才可獲得評分。

6. 報名方式及地點

報考人須填寫《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五十二條第二款所指的專用印件,並於指定期限及辦公時間內前往位於澳門馬忌士街2至6號社會保障基金行政暨財政處遞交有關文件。

7. 考試範圍

考試範圍將包括以下內容:

(1)法律知識:

I. 《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

II. 經十月十一日第57/99/M號法令核准之《行政程序法典》

III. 《澳門公職法律制度》

a)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6/89/M號法令

b)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改之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之《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

c)第8/2004號法律——公共行政工作人員工作表現評核原則;

d)第31/2004號行政法規——公共行政工作人員的工作表現評核一般制度;

e)第235/2004號行政長官批示——評核諮詢委員會的設立、組成及運作規則。

IV. 澳門特別行政區社會保障基金的有關法律及行政法規:

a)十月十八日第59/93/M號法令——社會保障基金組織法;

b)九月二十八日第44/98/M號法令——修改社會保障基金人員制度;

c)第1/2002號行政法規——修改社會保障基金組織架構及人員編制;

d)十月十八日第58/93/M號法令並經七月六日第29/98/M號法令修定——核准社會保障制度;

e)五月二十七日第25/96/M號法令——規範編制外工人及助理人員的社會保障狀況及其確定終止職務時給予金錢補償;

f)第6/2004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訂定就業輔助及培訓規章;

g)第234/2004號行政長官批示——將社會保障制度擴展至自僱勞工;

h)第164/GM/99號批示——調整養老金、殘疾恤金及救濟金之每月金額;

i)第84/GM/99號批示——更改失業津貼之每人津貼金額。

(2)專業知識

I. 修改文本中的字詞錯誤;
II. 就典試委員會所選的題目撰寫文章。

應考人在知識考試(筆試)之法律知識部份時,可參閱有關上述所列之法規。知識考試的地點、日期及時間將載於准考人確定名單之通告內。

8. 適用法例

本開考由《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所規範。

9. 典試委員會

典試委員會由下列成員組成:

主席:社會保障廳廳長 楊婉麗

正選委員:資訊處處長 鄺光雄

二等高級資訊技術員 梁雅媚

候選委員:供款事務處處長 陳寶儀

行政暨財政處處長 謝佩敏


澳 門 保 安 部 隊 事 務 局

公 告

茲通知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之規定,以審查文件、有限制方式進行普通晉升開考,以填補本局文職人員編制內以下空缺:

第一職階一等資訊技術員一缺;
第一職階一等資訊督導員兩缺。

上述開考之通告已張貼在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大堂。報考申請應自本公告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刊登之日緊接第一個工作日起計十天內遞交。

二零零六年三月十五日於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

代任代局長 郭鳳美關務總長

通 告

第2/2006/DSFSM號公開競投

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宣佈,根據保安司司長於2006年3月14日作出的批示,為取得為期12個月的「關閘邊檢大樓清潔服務」舉行公開競投。

有關《招標計劃》及《承投規則》存放在位於澳門兵營斜巷之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行政管理廳,有意者可於辦公時間內到上址查閱,如欲索取上述文件之副本,需繳付影印費用,有關收益將撥歸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

為使各競投商號/公司對標的服務進行了解,本局將安排於服務地點作實地視察。各競投商號/公司必須於2006年 3月30日下午5時45分前通知本局行政管理廳(電話:7997357、傳真:7997340)出席實地視察的代表(不多於3名)的姓名並附上身份證影印本,以便作出安排。

——實地視察時間:2006年 4月6日上午 10時正
——集合地點:關閘邊檢大樓門口

標書之有效期為自開標日起計90日,並可根據本《招標計劃》的規定予以延長。標書必須於2006年4月18日下午5時前遞交到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總辦事處。

競投者除須遞交《招標計劃》及《承投規則》所指定之文件外,尚須遞交已繳付臨時保證金MOP$31,000.00(澳門幣叁萬壹仟元整)之證明文件,而該保證金須以現金、抬頭人為「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的支票或銀行擔保書之方式遞交,倘以現金或支票方式,則應遞交至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行政管理廳出納。

開標儀式將於2006年4月19日上午10時30分在位於澳門兵營斜巷之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內舉行。根據第63/85/M號法令第二十七條的規定,競投商號/公司或其合法代表應出席開標儀式,以便對本競投所遞交之文件有可能出現之疑問予以澄清。

二零零六年三月十四日於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

代局長 陳炳森副警務總監


治 安 警 察 局

名 單

根據現行《澳門保安部隊軍事化人員通則》(EMFSM)第一百六十三條第四款 d) 項之規定,刊登有關二零零六年二月十五日第七期第二組《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所公佈關於開設治安警察局普通職程及音樂職程之副警長晉升課程錄取考試,經治安警察局代局長確認的最後評核名單如下:

1. 合格者 :

普 通 職 程

編號

中文姓名

最後分數 最後排名
200831 李炳榮 10.9 1
159840 陳志愛 10.3 2
177821 林志剛 10.2 3 (Y)
136911 關偉文 9.6 4
260851 林德存 9.4 5
179881 何家文 9.3 6 (Z)
133891 葉 麟 9.3 7
306921 王文浩 9.3 8
109891 梁少光 9.1 9
109881 鄺偉強 9.1 10
134840 黃惠萍 9.1 11
318831 李錦慶 9.0 12
150871 陳炳榮 9.0 13
142861 冼銘權 9.0 14
184920 馬寶珠 9.0 15
135931 陳曉宇 8.9 16 (Z)
282911 薛仲文 8.8 17
121871 梁新發 8.7 18
100931   8.7 19
136861 鄭玉華 8.6 20
167811 黃永源 8.6 21
122881 陳啟勝 8.6 22
143840 潘麗兒 8.5 23
205851 林祖輝 8.4 24
140861 陳瑞倫 8.2 25
122891 高社勝 8.2 26
247851 盧炳強 8.2 27
265851 李顯才 8.1 28 (Y)
211860 易綺華 8.1 29
280911 梁有根 8.0 30
271831 鄧健良 8.0 31 (Y)
198901 劉國文 8.0 32 (Z)
175920 陳少君 7.8 33
122931 陳勁松 7.8 34
136840 鄧美芬 7.8 35
216831 周宇堯 7.8 36
120840 林淑華 7.8 37
171901 李錦雄 7.8 38
356831 梁潤林 7.7 39
209831 羅偉明 7.7 40
159871 鄭新展 7.7 41
182920 黃婉珊 7.6 42
102871 張植強 7.6 43
154840 蕭翠英 7.6 44
114840 盧惠芬 7.6 45
270851 鄺文燊 7.6 46
212861 彭漢文 7.6 47
141871 鄭錦祥 7.6 48
108881 徐民志 7.6 49
217851 黃應強 7.5 50
129840 許少玲 7.5 51
145911 譚景華 7.5 52
173881 譚展強 7.4 53
117871 梁沛秋 7.2 54
196781 蘇志偉 7.1 55
292831 招少輝 6.9 56
186871 曾東 6.8 57
142911 黃理宗 6.7 58
223831 黎耀強 6.6 59
117861 羅傑明 6.5 60
272851 何永智 6.0 61
154861 高世傑 5.6 62
194921 容海翔 5.5 63

 

音樂職程
編號 中文姓名 最後分數 最後排名
150913 吳君傑 9.2 1
152953 何偉忠 7.3 2
170943 勞建邦 7.2 3

(Y)有條件學歷資格

(Z)根據現行《澳門保安部隊軍事化人員通則》第165條第4款之規定,為代表仍進行工作意外程序。

不 合 格 者 :

編號 姓名 備註
126871 陳國恩 e
120861 黃永嘉 d
254831 冼明生 h
120901 吳炎攀 e
175881 劉健偉 g
146840 李月芬 e
126840 譚桂蓮 a
179771 賴奕明 g
140821 鄭官峰 g
203901 張君達 h
396921 吳金明 g
252921 黃永強 i
179891 潘秋明 i
160881 譚明恩 d
109840 譚慧賢 c
150891 關樹森 g
361831 譚福才 h
123851 鮑健其 g
264851 林華權 h
249930 黃小媚 e
261921 陳健華 i
123883 黃錦全 e
101923 鍾志強 i
194901 陳敬燊 g
136901 邱志美 d
123781 謝國威 h
137913 梁慧東 i
122861 鄧智明 g

備註:

a)跳高
c)掌上壓
d)仰臥起坐
e)80公尺跑
g)跳遠
h)跨牆
i)引體

根據現行《澳門保安部隊軍事化人員通則》第172條之規定,投考人可自本名單公佈之日起計五日內向保安司司長提起上訴。

(經治安警察局代局長於二零零六年三月十五日確認)

二零零六年三月十五日於治安警察局

典試委員會:

主席:副警務總長 陳民德

委員:警司 丘偉林

副警司 程振堅


衛 生 局

通 告

第05/SS/06號批示

一、鑒於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5/89/M號法令第十條至第十二條的規定,以及於二零零一年七月十八日第二十九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內刊登的社會文化司司長第34/2001號批示第2點的規定,本人將本身的權限及獲轉授的權限,授予及轉授予代副局長余少萍學士,以作出下列行為:

(一)指導及協調衛生局的一般行政副體系;

(二)簽署有關通訊及為編製卷宗及執行決定所需的文書;

(三)分配任用其副體系附屬單位的員工;

(四)決定上款所指員工的缺勤及批准年假的享受;

(五)根據現行法例,批准特別假和短期假,以及決定累積假期事宜;

(六)在法例限制範圍內,批准以超時工作制度或輪值提供服務;

(七)批准員工及其家屬出席醫學委員會;

(八)批准員工參加在澳門特別行政區舉行的會議、研討會、座談會、講座及其他同類型的活動;

(九)決定員工前往香港特別行政區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幹,但以該等員工依法有權收取一天日津貼的公幹為限;

(十) 批准發出衛生局存檔文件的證明,但法律禁止者除外;

(十一)在證實合法的前提下批准員工續任,以及將臨時委任和試用性質的定期委任轉為確定委任;

(十二)批准員工在其職程內轉換職階;

(十三)簽署計算及結算衛生局工作人員服務時間的文件;

(十四)批准退還不涉及澳門特別行政區合同執行或承諾保證的文件;

(十五)批准員工、物資、設備、不動產和車輛投保。

二、對行使現授予及轉授的權限所作出的行為,得提起必要訴願。

三、廢止本人二零零一年十二月三日第11/SS/01號批示,該批示刊登於二零零一年十二月十九日第五十一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

四、自二零零六年一月一日至本批示開始生效期間,代副局長余少萍學士在上述授權及轉授權範圍內所作出的行為,予以追認。

五、本批示自公佈日起生效。

(經社會文化司司長在二零零六年三月十四日批示確認)

二零零六年三月二日於衛生局

局長 瞿國英

第06/SS/06號批示

一、鑒於經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5/89/M號法令修改第十條至第十二條的規定,以及於二零零一年七月十八日第二十九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內刊登的社會文化司司長第34/2001號批示第2點的規定,本人將本身的權限及獲轉授的權限,授予及轉授予財務管理廳廳長Helder Paulo Morais學士、設施暨設備廳廳長陳永華碩士及組織暨電腦廳廳長梁基雄學士,以在其屬下的單位範疇內作出下列行為:

(一)簽署處理通訊及為編製卷宗及執行決定所需的文書;

(二) 決定有關上款員工之缺勤及假期,除了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所通過《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八十三條第四及第五款所指之轉移至緊接之曆年享受的假期外;

(三)批准法定限度內的超時工作服務。

二、對行使現授予及轉授的權限所作出的行為,得提起必要訴願。

三、廢止於二零零二年四月二十六日第1/SAAG/2002號批示,該批示刊登於二零零二年五月十五日第二十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

四、自二零零六年一月一日至本批示開始生效期間,財務管理廳廳長Helder Paulo Morais學士、設施暨設備廳廳長陳永華碩士、組織暨電腦廳廳長梁基雄學士在上述授權及轉授權範圍內作出的行為,予以追認。

五、本批示自公佈日起生效。

(經社會文化司司長在二零零六年三月十四日批示確認)

二零零六年三月二日於衛生局

局長 瞿國英

———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五十八條規定公佈,衛生局為填補人員編制護理職程第一職階第三職等專科護士十四缺開考的確定名單已張貼於本局行政大樓一樓衛生局人事處,該開考通告已於二零零五年十一月十六日第四十六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內刊登。

二零零六年三月九日於衛生局

典試委員會:

主席:護士長 陳婉華

第一委員:護士長 盧倩雯

第二委員:護士長 周曼霞

———

本局現進行第4/P/2006號公開招標——“向衛生局供應及安裝一臺數碼化頜面部全境X綫系統”。有意投標者可從二零零六年三月二十二日起,於辦公日上午九時至下午一時或下午二時三十分至五時三十分,前往位於仁伯爵綜合醫院地庫一(C1)之物資供應暨管理處查詢有關投標詳情,並繳付所需費用,以取得本次招標的招標方案和承投規則影印本或於本局網頁(www.ssm.gov.mo)內免費下載。

投標書應交往仁伯爵綜合醫院地下(R/C)衛生局文書科。遞交投標書之截止時間為二零零六年四月二十日下午五時三十分。

開標將於二零零六年四月二十一日上午十時在位於仁伯爵綜合醫院側之行政大樓地下(R/C)“博物館”舉行。

投標者需向本局司庫科繳交金額$ 24,000.00(澳門幣貳萬肆仟元正)之現金或抬頭人為“澳門特別行政區衛生局”之銀行擔保或受益人為“澳門特別行政區衛生局”之保險擔保作為臨時擔保。

特此公布

二零零六年三月十六日於衛生局

局長 瞿國英


旅 遊 局

名 單

為填補旅遊局人員編制內專業技術人員組別一般制度職程之第一職階特級助理技術員二缺,經於二零零六年二月二十二日第八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公布了,以文件審查、有限制的方式進行普通晉升開考的招考公告。現公布報考人臨時名單如下:

准考人:

陳耀斌;
Sandra Cristina Sou Veiga。

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五十七條第五款的規定,本名單被視為確定名單。

二零零六年三月十三日於旅遊局

典試委員會:

主席:首席技術輔導員 余慧清

委員:首席技術輔導員 洪玉媚

特級助理技術員 陳瑞光

公 告

澳門特別行政區旅遊局茲公佈,根據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零六年三月二日作出的批示,就位於澳門國際機場離境禁區內,客運大樓閣樓,名稱為“ The Best of Macau ”之工程判給作公開招標。

有關招標卷宗,包括招標方案、承攬規則及相關補充文件,存放於澳門宋玉生廣場335-341號獲多利中心12樓澳門旅遊局供查閱。有意者可於辦公時間內及交標日期前到上址取得有關招標卷宗副本,每份費用為$353.00(澳門幣 叁佰伍拾叁圓正)。

接納條件:投承人須有土地工務運輸局之基建註冊登記。

底價:沒有

最長施工期:120天

審議標書標準

•價錢 50%
•所提供之材料 25%
•同類型之施工經驗 15%
•施工期 10%

臨時擔保金額為$100,000.00(澳門幣壹拾萬圓正),以現金存入、銀行擔保或保險擔保之方式提交,可直接交予旅遊局(行政暨財政處)或透過大西洋銀行存款至旅遊局之帳戶中。

確定擔保金額相當於批給總價百分之五。

提交投標書之地點、日期及時限:於二零零六年四月十三日下午五時前,遞交至澳門宋玉生廣場335-341號獲多利中心12樓澳門旅遊局,標書必須使用澳門特別行政區其中一種官方語言或英語寫成。

開標地點、日期及時間:於二零零六年四月十四日上午十時,澳門宋玉生廣場335-341號獲多利中心14樓澳門旅遊局。

開標時,投標人或其代表應出席,以便根據十一月八日第74/99/M號法令第八十條的規定,解釋標書文件內可能出現之疑問。

標書之有效期:標書有效期為九十日,自開標結束之日計。

二零零六年三月二十二日於旅遊局

局長 安棟樑


社 會 工 作 局

公 告

啟智中心新址重整工程公開招標

1. 招標實體:社會工作局。

2. 招標方式:公開招標。

3. 施工地點:澳門松山晨運斜坡。

4. 承攬工程目的:在施工地點進行興建工程。

5. 最長施工期:110日。

6. 標書的有效期:標書的有效期為90日,由公開開標日起計,可按招標方案規定延期。

7. 承攬類型:以系列價金承攬。

8. 臨時擔保:$150,000.00(澳門幣壹拾伍萬元整),以現金存款、以法定銀行擔保或保險擔保提供。

9. 確定擔保:判予工程總金額的百分之五(為擔保合同之履行,須從承攬人收到之每次部分支付中扣除5%,作為已提供之確定擔保之追加)。

10. 底價:不設底價。

11. 參加條件:在土地工務運輸局內有施工註冊者。

12. 交標地點、日期及時間:

地點:澳門西墳馬路六號地下,人力資源科。

截止日期及時間:二零零六年四月十八日(星期二)十三時正。

13. 公開開標地點、日期及時間:

地點:澳門美珊枝街五號二樓。

日期及時間:二零零六年四月十九日(星期三)上午十時正。

為了第74/99/M號法令第八十條款所預見的效力,及對所提交之標書文件可能出現的疑問作出澄清,競投者或其代表應出席開標。

14. 查閱案卷及取得案卷副本之地點及時間:

地點:澳門西墳馬路六號地下,人力資源科。

日期:自本公告公布日起至公開招標截標日期及時間止。

時間:辦公時間內。

於本局人力資源科可取得公開招標案卷副本,費用每份為 $4,000.00(澳門幣肆仟元整)。

15. 評標標準及其所佔之比重:

——合理造價 55%;
——合理工期 20%;
——材料 10%;
——同類型之施工經驗 15%。

16. 附加的說明文件:由二零零六年四月一日九時至四月十八日十三時止,投標者應前往澳門西墳馬路六號地下人力資源科,以了解是否有附加之說明文件。

二零零六年三月二十二日於社會工作局

代局長 容光耀


土 地 工 務 運 輸 局

公 告

“交通事務局大樓設計連建造承包工程”公開招標競投

1. 招標方式:公開招標。

2. 施工地點:馬交石炮台馬路。

3. 承攬工程目的:設計及興建一幢交通事務局大樓。

4. 最長施工期:420天(肆佰貳拾天)。

5. 標書的有效期:標書的有效期為九十日,由公開開標日起計,可按招標方案規定延期。

6. 承攬類型:以總額承攬,樁基礎部份以系列價金承攬。

7. 臨時擔保:$6,000,000.00(澳門幣陸佰萬元整),以現金存款或以法定銀行擔保或保險擔保提供。

8. 確定擔保:判予工程總金額的百分之五(為擔保合同之履行,須從承攬人收到之每次部分支付中扣除5%,作為已提供之確定擔保之追加)。

9. 底價:不設底價。

10. 參加條件:在土地工務運輸局內有施工註冊者。

11. 交標地點、日期及時間:

地點:馬交石炮台馬路三十二至三十六號電力公司大樓地下,土地工務運輸局接待暨一般文書處理科。

截止日期及時間:二零零六年五月三日(星期三)下午五時正。

12. 公開開標地點、日期及時間:

地點:馬交石炮台馬路三十二至三十六號電力公司大樓,土地工務運輸局四字樓會議室。

日期及時間:二零零六年五月四日(星期四)上午九時三十分。

為了第74/99/M號法令第八十條款所預見的效力,及對所提交之標書文件可能出現的疑問作出澄清,競投者或其代表應出席開標。

13. 查閱案卷及取得案卷副本之地點、日期及時間:

地點:馬交石炮台馬路三十二至三十六號電力公司大樓,土地工務運輸局三字樓公共建築廳。

日期及時間:辦公時間內。

於本局會計科可取得公開招標案卷副本,每份價格為$1,000.00(澳門幣壹仟元整)。

14. 評標標準:

按下列決定因素重要性次序,以淘汰方式決定工程承攬人:

第一位:工程的設計概念(設施內各專業的功能、所用材料及設備的質量、圖則的提交形式)+工地安全計劃;

第二位:最優價格(允許差額為±5%);

第三位:同類型工程之施工經驗;

第四位:最短工期。

15. 附加的說明文件:由二零零六年四月十一日至截標日止,投標者應前往馬交石炮台馬路三十二至三十六號電力公司大樓三字樓土地工務運輸局公共建築廳,以了解有否附加之說明文件。

二零零六年三月十五日於土地工務運輸局

局長 賈利安

“澳門土木工程實驗室新總部建造承包工程”公開招標競投

1. 招標方式:公開招標。

2. 施工地點:氹仔偉龍馬路。

3. 承攬工程目的:建造一幢土木工程實驗室及辦公大樓。

4. 最長施工期:300天(叁佰天)。

5. 標書的有效期:標書的有效期為九十日,由公開開標日起計,可按招標方案規定延期。

6. 承攬類型:以系列價金承攬。

7. 臨時擔保:$1,000,000.00(澳門幣壹佰萬元整),以現金存款或以法定銀行擔保或保險擔保提供。

8. 確定擔保:判予工程總金額的百分之五(為擔保合同之履行,須從承攬人收到之每次部分支付中扣除5%,作為已提供之確定擔保之追加。)

9. 底價:不設底價。

10. 參加條件:在土地工務運輸局內有施工註冊者。

11. 交標地點、日期及時間:

地點:馬交石炮台馬路電力公司大樓地下,土地工務運輸局接待暨一般文書處理科。

截止日期及時間:二零零六年四月十一日(星期二)下午五時正。

12. 公開開標地點、日期及時間:

地點:馬交石炮台馬路電力公司大樓,土地工務運輸局四字樓會議室。

日期及時間:二零零六年四月十二日(星期三)上午九時三十分。

為了第74/99/M號法令第八十條款所預見的效力,及對所提交之標書文件可能出現的疑問作出澄清,競投者或其代表應出席開標。

13. 查閱案卷及取得案卷副本之地點,日期及時間:

地點:馬交石炮台馬路電力公司大樓,土地工務運輸局三字樓公共建築廳。

時間:辦公時間內。

於本局會計科可取得公開招標案卷副本,每份價格為$1,000.00(澳門幣壹仟元整)。

14. 評標標準及其所佔之比重:

——合理造價40%
——合理工期5%
——施工計劃5%

a)與工期之統一性

b)相互之間的連貫性及關鍵要徑

——材料30%
——同類型之施工經驗及質量10%
——工地安全計劃10%

15. 附加的說明文件:由二零零六年三月二十九日至截標日止,投標者應前往馬交石炮台馬路電力公司大樓三字樓土地工務運輸局公共建築廳,以了解有否附加之說明文件。

二零零六年三月十七日於土地工務運輸局

局長 賈利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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