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3 期

政府機關通告及公告

二零零七年一月十七日,星期三

澳門特別行政區

      政府機關通告及公告

廉 政 公 署

名 單

為履行第54/GM/97號批示,廉政公署現公佈二零零六年第四季給予財政資助的名單:

受資助者 撥給金額(澳門幣) 目的
澳門日報讀者公益基金會 20,000.00 捐款

二零零七年一月十日於廉政公署

辦公室主任 何鈺珊


行 政 暨 公 職 局

公 告

根據經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並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訂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五十七條第三款的規定,現將本局為填補人員編制翻譯員職程第一職階首席翻譯員三缺,以考試、有限制的方式進行的一般晉升開考的報考人臨時名單張貼在水坑尾街一百六十二號公共行政大樓二十六樓行政暨公職局之行政暨財政處以供查閱,為期十天,自本公告公布日起計。開考的公告已在二零零六年十二月六日第四十九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內公布。

根據上述通則第五十七條第五款的規定,本名單被視為確定名單。

二零零七年一月二日於行政暨公職局

局長 朱偉幹


法 務 局

公 告

本局為填補人員編制內行政人員組別第一職階首席行政文員一缺,經二零零六年十二月二十一日第五十一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以審查文件及有限制的方式進行普通晉升開考公告。現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五十七條第三款的規定公布,准考人臨時名單已張貼在水坑尾街162號公共行政大樓十九樓法務局內。

根據同一通則第五十七條第五款的規定,上述臨時名單被視為確定名單。

二零零七年一月十一日於法務局

局長 張永春


民 政 總 署

通 告

第01/管理委員會主席/2007號批示

根據第32/2001號行政法規第十四條第一款、第十六條(五)項及第十七條第一款的規定,以及行使民政總署管理委員會於二零零六年一月二日第01/PDCA/2006號決議之建議賦予本人的權力,現將權限授予及轉授予:

一、副主席張素梅,以便:

(一)監管文化康體部、衛生監督部、環境衛生及執照部、園林綠化部和化驗所等屬其管轄部門的工作;

(二)管理環境衛生及執照部、園林綠化部和化驗所;

(三)(一)及(二)項所指的管轄權尤其包括以下權限:

(1)許可開支最多至澳門幣叁拾萬元($ 300,000.00)和清繳由其本人許可的費用,以及清繳因法律、合同或民政總署承擔義務而產生的、且經管理委員會議決通過的無限額開支;

(2)簽署附屬單位寄送予法院的函件;

(3)簽署附屬單位寄送予公共或私人實體的函件;但寄給澳門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辦公室主任及司長辦公室主任、廉政公署、海關、警察總局、檢察院、檢察長辦公室和終審法院院長辦公室的函件除外,這應由本人簽署;

(4)認可附屬單位工作人員的工作表現評核;

(5)許可減免附屬單位根據第268/2003號行政長官批示及相關修改,以及《民政總署的費用、收費及價金表》所定收取的費用、收費及價金,上限為澳門幣叁萬元($ 30,000.00),以及退還保證金;

(6)許可以代任方式出任上述(一)項所指且期間多於十天的主管職務,及許可以代任方式出任上述(二)項所指任何期間的主管職務;

(7)許可上述(一)項所指且期間多於十天的職務主管、錯算補助和秘書職務的設立,及許可上述(二)項所指任何期間的職務主管、錯算補助和秘書職務的設立;

(8)接受或不接受缺勤解釋,並許可有關人員的假期,以及許可累積和轉移假期;

(9)根據法律及規章科以罰款,並發出證明書及認證官方文件;

(10)許可合葬和延長墓地租賃期;發出遺體安葬准照和續期;

(11)發出骨殖箱使用准照及發出在公共墳場內有關墓地或墓室的工程准照,並為該等准照續期;

(12)許可理髮店、髮型屋、美容院和燃放爆竹的預先許可申請,以及許可由利害關係人提出的取消和修改申請;

(13)許可長期性廣告、臨時性廣告和車輛上的廣告准照,並為該等准照續期,以及許可由利害關係人提出的取消和修改申請;

(14)許可度量衡檢定的申請;

(15)對進口第7/2003號法律及第225/2003號行政長官批示,涉及進口表B,A組所載的貨物給予許可;

(16)簽署多種貨物出口許可,有關權限按照法律規定屬於民政總署;

(17)發出質量證明書及衛生檢驗檢疫證明書;

(18)向街市承租人及小販准照持有人發出“協助者證明書”,以及許可承租合同及准照的取消申請;

(19)簽署發出植物衛生證明書。

二、副主席譚偉文,以便:

(一)監管建築及設備部、道路渠務部、行政輔助部、財務資訊部財務處和財產及採購處、澳門文化中心和澳門藝術博物館等屬其管轄部門的工作;

(二)管理建築及設備部和道路渠務部;

(三)(一)及(二)項所指的管轄權尤其包括上點(三)項(1)至(9)分項的權限。

三、管理委員會委員Isabel Celeste Jorge (關施敏),以便:

(一)管理行政輔助部、財務資訊部財務處和財產及採購處的工作;

(二)許可上述(一)項所指範疇之附屬單位的開支最多至澳門幣拾伍萬元($ 150,000.00),以及清繳費用最多至澳門幣貳拾萬元($ 200,000.00);

(三)許可以代任方式出任上述(一)項所指,且少於十天的主管職務;

(四)許可期間少於十天的職務主管、錯算補助和秘書職務的設立;

(五)簽署(一)項所述附屬單位寄送予公共或私人實體的函件;但寄給第一點(三)項(3)分項所指實體的函件除外,這應由本人簽署;

(六)許可減免附屬單位根據第268/2003號行政長官批示及其相關修改,以及《民政總署的費用、收費及價金表》所定收取的費用、收費及價金,上限為澳門幣壹萬伍仟元($ 15,000.00)。

四、管理委員會委員伍秉賢,以便:

(一)管理文化康體部、衛生監督部、澳門文化中心和澳門藝術博物館;

(二)行使第三點(二)項至(六)項的權限,但部門為本點第(一)項所指的附屬單位。

五、管理委員會委員鄧惠蓮,以便:

(一)管理市民事務辦公室、質量控制辦公室和技術輔助辦公室的工作;

(二)行使第三點(二)項至(六)項的權限,但部門為本點第(一)項所指的附屬單位。

六、為確保每一管轄範圍內的附屬單位正常運作,於上述成員休假或不在時,按下列安排替代:

(一)當副主席張素梅享受年假、不在或因故不能視事時:

由副主席譚偉文暫代監管文化康體部,監管及管理環境衛生及執照部,而本人則收回對衛生監督部的監管權,以及收回對園林綠化部和化驗所的監管及管理權;

(二)當副主席譚偉文享受年假、不在或因故不能視事時:

由副主席張素梅暫代監管行政輔助部、財務資訊部財務處和財產及採購處、澳門文化中心和澳門藝術博物館,而本人則收回對建築及設備部和道路渠務部的監管及管理權;

(三)當委員Isabel Celeste Jorge(關施敏)享受年假、不在或因故不能視事時:

由委員鄧惠蓮負責管理行政輔助部的工作,而委員伍秉賢則負責管理財務資訊部財務處和財產及採購處的工作;

(四)當委員伍秉賢享受年假、不在或因故不能視事時:

由副主席張素梅負責管理衛生監督部的工作,委員鄧惠蓮負責管理文化康體部的工作,而委員Isabel Celeste Jorge(關施敏)則負責管理澳門文化中心和澳門藝術博物館的工作;

(五)當委員鄧惠蓮享受年假、不在或因故不能視事時:

由委員伍秉賢負責管理市民事務辦公室的工作,委員Isabel Celeste Jorge(關施敏)負責管理質量控制辦公室的工作,而本人則收回對技術輔助辦公室的管理權。

七、本批示所述的權限可以轉授。

八、本批示不影響民政總署管理委員會、其主席或其他成員的收回權和監管權,也不優於以特別事宜為標的且具相同性質的批示。

九、廢止一月二日第01/管理委員會主席/2006號批示及八月一日第06/管理委員會主席/2006號批示。

十、本批示自二零零七年一月一日起生效。

二零零七年一月二日於民政總署

管理委員會主席 劉仕堯

第02/管理委員會主席/2007號批示

根據第32/2001號行政法規第十四條第一款、第十六條(五)項及第十七條第一款的規定,以及行使民政總署管理委員會於二零零六年一月二日第01/PDCA/2006號決議之建議賦予本人的權力,現將權限授予及轉授予:

一、授予附表I所載的附屬單位主管以下權限,以便在有關職責範圍內:

(一)根據本批示,且不影響由管理委員會成員所作的指示下,執行非專屬管理委員會成員的權限的一般文書行為;

(二)接受或不接受缺勤解釋,並許可有關人員的假期,以及許可累積和轉移假期;

(三)根據法律及規章,科以罰款至澳門幣伍仟元($5,000.00),並發出證明書及認證官方文件;

(四)簽署給予私人的、且純涉及技術性意見或資料的文書,但在任何情況下,均不代表承擔任何承諾或決定;

(五)許可運用零用基金作出開支最多至每張發票計澳門幣壹仟元($1,000.00);

(六)經本人預先許可後,將本條文(一)至(五)項所述的權力轉授;

(七)簽署員工合同的附註。

二、授予附表II所載的附屬單位主管以下權限,以便在有關職責範圍內:

(一)接受或不接受缺勤解釋,並許可有關人員的假期,以及許可累積和轉移假期;

(二)許可運用零用基金作出開支最多至每張發票計澳門幣壹仟元($1,000.00)。

三、授權載於附表III的主管人員進行表內的行為,而經本人預先許可後,可將此等權力轉授。

四、本批示不影響民政總署管理委員會、其主席或其他成員的收回權和監管權,也不優於以特別事宜為標的且具相同性質的批示。

五、本批示自二零零七年一月一日起生效。

二零零七年一月二日於民政總署

管理委員會主席 劉仕堯

附表I

關於二零零七年一月二日第02/管理委員會主席/2007號批示第一點所指的主管人員:

附屬單位 主管人員
市民事務辦公室(部級) 高佩珊
交通運輸部 Correia Gageiro, Luís(賈靖龍)
質量控制辦公室(部級) 志成容
技術輔助辦公室(部級) 黃寶儀
法律及公證辦公室(處級) 黃玉葉

附表II

關於二零零七年一月二日第02/管理委員會主席/2007號批示第二點所指的主管人員:

附屬單位 主管人員
社群互助促進處 歐振榮
公民教育及資訊處 林,微笑
駕駛執照處 謝國漢
車輛事務處 Daniel Peres Pedro (畢丹尼)
運輸事務處 賴健豪
公共關係及新聞處 Alexandra Paula Costa Mendes (文雪兒)

翻譯處

蔣暉
資訊處 劉俊標

附表III

關於二零零七年一月二日第02/管理委員會主席/2007號批示第三點所指的主管人員:

附屬單位/姓名 行為
交通運輸部
Correia Gageiro, Luís
(賈靖龍)
科以關於車輛使用牌照稅的罰款。
簽署國際駕駛執照、特別駕駛准照、臨時駕駛准照、學習駕駛准照、汽車登記摺和重型電單車及輕型電單車的登記摺及所有權憑證。
在聽取機動車輛商標及型號核准委員會的意見後,許可以下申請:
(一)在機動車輛內更換或加設車廂;
(二)更改輪胎或輪輞的尺寸;
(三)更改及安裝機動車輛長期使用的配件。
許可提前或延遲《道路法典》筆試、路試及汽車機械考試的申請。
接受缺席機動車輛定期檢驗或特別檢驗的解釋。
許可特別檢驗申請,以及延遲或提前驗車申請。
許可在的士內安裝式樣經認可的的士咪錶。
為在商業及動產登記局登記的車輛簽署憑單。
根據《民政總署的費用、收費及價金表》的規定,許可退還上限為澳門幣壹仟元($1,000.00)的不當收費。
資訊處
劉俊標
簽署給予私人的、且純涉及技術性意見或資料的文書,但在任何情況下,均不代表承擔任何承諾或決定。
綜合服務中心
何菁華
管理綜合服務中心內不隸屬民政總署其他組織附屬單位的工作人員,尤其接受或不接受缺勤解釋,並許可有關人員的假期,以及許可累積和轉移假期。
管理財產及保養所需的資源,以保證其運作,以及補充維持服務中心正常運作所需的資源。
為維持中心的程序運作,在不影響由本人所作的指示下,執行非專屬管理委員會成員的權限的一般文書行為。
簽署給予私人的、且純涉及技術性意見或資料的文書,但在任何情況下,均不代表承擔任何承諾或決定。

三十日告示

茲公佈,程,淑英申請其已故配偶鄭金祥之死亡津貼、喪葬津貼及其他金錢補償。他曾為本署衛生監督部街市事務處第六職階助理員,如有人士認為具權利領取該項補償,應由本告示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刊登之日起計三十天內,向民政總署申請應有之權益。如於上述期限內未接獲任何異議,則現申請人之要求將被接納。

二零零七年一月八日於民政總署

管理委員會委員 關施敏


財 政 局

名 單

財政局為填補人員編制文案職程第一職階首席文案一缺,經於二零零六年十一月十五日第四十六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以文件審查、有限制的方式進行一般晉升開考的招考公告。現公布應考人評核成績如下:

合格應考人:分

李, 金榮 7.91

按照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六十八條第二款的規定,應考人可自本名單公布之日起計十個工作天內向核准招考的實體提起訴願。

(經經濟財政司司長於二零零七年一月三日批示確認)

二零零六年十二月二十六日於財政局

典試委員會:

主席:顧問翻譯 王雪麗

委員:主任文案 蕭玉蓮

科長 張祖強

———

為填補財政局人員編制翻譯員職程第一職階顧問翻譯一缺,經於二零零六年十二月二十一日第五十一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以文件審查、有限制的方式進行普通晉升開考的招考公告。現公布報考人臨時名單如下:

准考人:

陳, 浩柏。

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五十七條第五款的規定,因無有條件被接納或被淘汰的准考人,故本名單被視為確定名單。

二零零七年一月十二日於財政局

典試委員會:

主席:局長 艾衛立

委員:副局長 莊綺雯

副局長 劉玉葉

司 庫 活 動 組

二零零六年十一月份澳門特別行政區總收支一覽表

備註:庫房本身收入中的澳門幣$ 575,309.50為從支付中扣減之退回款額。

二零零七年一月八日於財政局
制訂:施利華
覆核:司庫活動組組長 陳美蓮
簽署:局長 艾衛立

澳 門 財 稅 廳

告 示

關於所得補充稅事宜

按照九月九日第21/78/M號法律核准之所得補充稅章程第十條一款a)項之規定,茲特佈告,凡所有不屬同章程第四條二款之個人或法人,有關條文已引入由七月二日第6/83/M號法律第一條及六月四日第4/90/M號法律第三條作出的修訂,若於二零零六年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取得上述章程第三條所指的收益,此條文亦已經由第12/2003號法律第五條二款修改,必須於本年二月及三月份內,向澳門財稅廳遞交一式兩份M/1格式收益申報書,該表格由澳門財稅廳免費供應;倘有違規者,將按同章程第六十四條所定科處罰款。

茲將本佈告多繕數張,張貼於慣常之告示處,並刊登於中、葡文主要報章及《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此佈

二零零七年一月四日於澳門財稅廳

澳門財稅廳廳長 容光亮

本件經由財政局局長艾衛立核閱


澳 門 金 融 管 理 局

通 告

第002/2007-AMCM號通告

事由:獲批准之保險公司及私人退休基金管理實體之名單

澳門金融管理局根據六月三十日第27/97/M號法令第十四條,及二月八日第6/99/M號法令第四十九條,茲公佈在澳門特別行政區獲批准經營保險業務之公司及各別所獲准經營之險種,並包括獲批准管理私人退休基金之機構名稱:

A. 獲批准經營之保險公司

A.1. 本地保險公司

A.1.1. 人壽保險公司

——『澳門人壽保險有限公司』

.人壽保險

—— 『安泰人壽保險(澳門)股份有限公司』

.人壽保險

—— 『聯豐亨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人壽保險

A.1.2. 非人壽保險公司

——『聯豐亨保險有限公司』

.僱員賠償保險

.火險

.汽車保險

.運輸保險

.其他:——人身意外險;疾病保險;旅遊險;玻璃險;盜竊險;公共責任險;現金及現金運送險;保證險;家主及戶主保險;營造險;全險;盈利損失險;電子設備險;機殼險;航機民事責任險;船殼險及船艇民事責任險。

——『澳門保險有限公司』

.僱員賠償保險

.火險

.汽車保險

.運輸保險

.其他:——人身意外險;船殼險;疾病保險;旅遊險;玻璃險;盜竊險;公共責任險;現金及現金運送險;忠誠保險;家主及戶主保險;自然災禍保險;機器損壞保險;營造險;安裝全險;電子設備險;機殼及航機民事責任險。

—— 『匯業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僱員賠償保險

.火險

.汽車保險

.海上貨運保險

.其他:——人身意外險;旅遊險;盜竊險;公共責任險;現金及現金運送險;保證險;營造險(營造商/全險);全險及各種財經損失——業務中斷保險;船殼險;船艇民事責任險及信用(商業風險)。

——『安達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僱員賠償保險

.火險

.汽車保險

.海上貨運保險

.其他:——人身意外險;疾病保險;旅遊險;盜竊險;公共責任險;現金及現金運送險;忠誠保險;家主及戶主保險;機器損壞保險;營造險(營造商/全險);安裝全險;全險及盈利損失險。

——『中國保險(澳門)股份有限公司』

.僱員賠償保險

.火險

.汽車保險

.海上貨運保險

.其他:——人身意外險;旅遊險;盜竊險;公共責任險;現金及現金運送險;忠誠保險;家主及戶主保險;營造險;安裝全險;投資保險(政治風險);機殼;航機民事責任險;船身及船舶民事責任險;財產綜合保險;各種財經損失險;電子設備險及機器損壞保險。

A.2. 外地保險公司

A.2.1. 人壽保險公司

——『美國友邦保險(百慕達)有限公司』

.人壽保險

—— 『加拿大皇冠人壽保險公司』

.人壽保險

——『中國人壽保險(海外)股份有限公司』

.人壽保險

—— 『國衞保險(百慕達)有限公司』

.人壽保險

——『宏利人壽保險(國際)有限公司』

.人壽保險

——『忠誠世界保險公司(人壽)』

.人壽保險

—— 『美國萬通保險亞洲有限公司』

.人壽保險

—— 『滙豐人壽保險(國際)有限公司』

.人壽保險

A.2.2. 非人壽保險公司

—— 『美安保險有限公司』

.僱員賠償保險

.火險

.汽車保險

.海上貨運保險

.其他:——人身意外險;疾病保險;旅遊險;盜竊險;公共責任險;忠誠保險;家主及戶主保險;營造險(營造商/全險);各種財經損失險及信用(商業風險)。

—— 『亞洲保險有限公司』

.僱員賠償保險

.火險

.汽車保險

.海上貨運保險

.其他:——人身意外險;盜竊險;公共責任險;現金及現金運送險;忠誠保險;營造險(營造商/全險);全險;電子設備險;盈利損失險;旅遊險;船殼險;船艇民事責任險及玻璃險。

—— 『英傑華一般保險有限公司』

.僱員賠償保險

.火險

.汽車保險

.海上貨運保險

.其他:——人身意外險;疾病保險;玻璃險;船殼險;旅遊險;盜竊險;公共責任險;現金及現金運送險;保證險;家主及戶主保險;機器損壞險;營造險;盈利損失險及電子設備險。

—— 『永安水火保險有限公司』

.僱員賠償保險

.火險

.汽車保險

.海上貨運保險

.其他:——人身意外險;旅遊險;玻璃險;盜竊險;公共責任險;現金及現金運送險;家主及戶主保險;全險;營造險(營造商/全險);各種財經損失——業務中斷保險及財產綜合保險。

—— 『閩信保險有限公司』

.僱員賠償保險

.火險

.汽車保險

.海上貨運保險

.其他:——人身意外險;船殼險;疾病保險;旅遊險;玻璃險;盜竊險;公共責任險;現金及現金運送險;忠誠保險;家主及戶主保險;營造險(營造商/全險)及盈利損失險。

——『滙豐保險(亞洲)有限公司』

.僱員賠償保險

.火險

.汽車保險

.海上貨運保險

.其他:——人身意外險;疾病保險;旅遊險;盜竊險;公共責任險;現金及現金運送險;家主及戶主保險;盈利損失險;營造險;船殼險;玻璃險;保證險;安裝全險;電子設備險;機器損壞保險及財產綜合保險。

—— 『澳洲昆士蘭保險(國際)有限公司』

.僱員賠償保險

.火險

.汽車保險

.海上貨運保險

.其他:——人身意外險;疾病保險;旅遊險;盜竊險;公共責任險;現金及現金運送險;忠誠保險;家主及戶主保險;機器損壞保險;營造險;全險;盈利損失險及信用(商業風險)。

——『忠誠世界保險公司(非人壽)』

.僱員賠償保險

.火險

.汽車保險

.其他:——人身意外險及多種風險保險(房屋及商業);一般民事責任險;船身及船舶民事責任險;疾病(短期保險);營造險;安裝全險;機器、設備及設施險及機器損壞險。

B. 獲批准管理私人退休基金之實體

B.1. 人壽保險公司

B.1.1. 本地保險公司

——『澳門人壽保險有限公司』

——『聯豐亨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B.1.2. 外地保險公司

——『美國友邦保險(百慕達)有限公司』

——『中國人壽保險(海外)股份有限公司』

——『美國萬通保險亞洲有限公司』

——『滙豐人壽保險(國際)有限公司』

——『忠誠世界保險公司(人壽)』

B.2. 私人退休基金管理公司

B.2.1. 本地公司

——『誠興退休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零七年一月四日於澳門金融管理局

行政委員會:

主席:丁連星

委員:潘志輝

第003/2007-AMCM號通告

事由:擔保技術準備金之資產成份

1. 根據六月三十日第27/97/M號法令第六十一條一款的規定,技術準備金應以位於澳門特別行政區之等值及合理資產作擔保,而澳門金融管理局在有適當解釋理由之情況下,得許可根據預先訂定之位於本特別行政區以外或源自外地之資產作擔保。

2. 此外,該條的第三款亦訂定有關資產的性質、接受資產條件及資產百分率限額由澳門金融管理局於每年一月份公佈之通告內訂定,而不得在該等資產上設定任何負擔及責任。

3. 另一方面,該條的第四款也規定有關的成份應考慮過去曾訂定者,且主要係針對涉及調整擔保而設立技術準備金之增加數額。

4. 基於以上因素,及資本市場之浮動特性,現制訂於二零零七年的會計年度各保險公司必須遵循的有關擔保技術準備金之資產的規則。此等規則較具彈性,使各保險公司可以採用較廣泛的投資策略以便達到各自的目標。

5. 為此外,澳門金融管理局規定擔保技術準備金的資產必須遵從以下訂定的限額。下列限額按照技術準備金之總值來訂定,但不受技術準備金之性質所影響。

擔保技術準備金的資產 下限 最高上限
a)存放於澳門特別行政區的銀行存款    
 a.1)澳門幣;或 10% 100%
 a.2)其他貨幣﹝國際性可兌換的﹞    
  ——等同於保單的貨幣 10% 100%
  ——不同於保單的貨幣 --- 80%
b)座落於澳門特別行政區的不動產(基本計算──按有關資產之毛值計算) 70%
c)由政府、中央銀行(或等同的機構)或多邊國際機構發行或擔保的債務證券﹝名單見附件I﹞ 80%
d)由其他機構發行或擔保的債務證券﹝債務證券的最高限額為一億二千萬澳門幣﹞ 70%
e)股票  
 a.1)在附件二中的認可證券交易所上市的股票 45%
 a.2)其他 5%
f)可轉換債券﹝包括在d項內﹞ 25%
g)證券投資基金(單位信託,互惠基金及匯集投資基金)及房地產投資基金 按第6及7
款的規定
h)人壽保單之抵押貸款 10%

6. 用作擔保資產,投放於證券投資基金(單位信託,互惠基金及匯集投資基金)或房地產投資基金出資單位的最高限額,須考慮到組成該等投資基金的資產成分。

7. 為此,允許每一分類的擔保資產最高比率(包括直接由保險公司持有的資產及間接透過投資基金的出資單位持有的資產),不得超過第五條所載表中a項及c至f項所定的限額。

8. 除“澳門幣——港幣——美元”交易單位以外的淨貨幣風險不可超出擔保資產總值的30%。

9. “以借款人居住之澳門特別行政區城市房屋作首次按揭之借款”不適用於作為技術準備金的擔保。然而,在本通告生效前已獲批准採用的數額除外。

10. 不允許運用衍生工具而使保險公司的投資產生槓桿作用從而達到擔保的作用。

11. 不可選取下列各項作為擔保資產:

a、由保險公司發行的證券;

b、由保險公司的行政管理機關或監察機關成員、或由持有該管理實體超過10%股本的實體發行或持有的證券;

c、由公司發行或持有的證券,而該公司超過10%的股本是由保險公司的一名或多名管理人員,以其本人或其代理人、其配偶或其第一親等血親親屬的名義擁有;

d、由公司發行或持有的證券,該公司部分的行政管理機關或監察機關成員是由保險公司的一名或多名管理人員,以其本人或其代理人、其配偶或其第一親等血親親屬的名義擔任;

e、由保險公司擁有超過10%控制權的公司發行或持有的證券。倘由該公司發行或持有的金融工具在附件二中所列的認可證券市場掛牌,或具本通告第五款c)項所指的同類性質者除外。

12. 在取得第五款c)、d)及f)項的債務證券時,其發行實體須至少達至或超過列於附件三的任何一家信貸評級機構所釐定的最低信貸評級,且不得低於附件內其他信貸評級機構所釐定的最低評級。

13. 第五款e)項所指的股票投資須在認可的交易所進行。該等認可交易所詳列於附件二內並會定期進行修正。

14. 不包括在附件二中的交易所進行的股票投資,其最高限額按第五款e.2)所訂。

15. 第五款g)項所指的證券投資基金(單位信託,互惠基金及匯集投資基金)及房地產投資基金的出資單位祇在該基金已獲有權限當局批准方可取得。對這些投資基金進行的投資須遵從本通告對有關投資所訂定的限額及謹慎的原則。

二零零七年一月四日於澳門金融管理局

行政委員會:

主席:丁連星

委員:潘志輝

附件一

多邊國際機構名單

(供第五款c)項考慮)

——非洲開發銀行;
——亞洲開發銀行;
——歐洲投資銀行;
——泛美開發銀行;
——國際復興開發銀行(一般稱為世界銀行);
——國際金融公司;
——歐洲復興開發銀行;
——歐洲發展銀行議會;
——加勒比開發銀行;
——歐洲核能共同體;
——歐洲中央銀行;
——歐洲煤鋼共同體;
——歐洲共同體;
——European Company for the Financing of Railroad Rolling Stock (EUROFIRM);
——北歐投資銀行;及
——其他符合本通告第十二款所訂信貸評級要求的多邊國際機構。

附件二

認可證券交易所名單

(供第五款e)項及第十一款e)項及第十三至十四款考慮)

——美國證券交易所;
——雅典證券交易所;
——澳洲證券交易所;
——馬來西亞證券交易所;
——哥本哈根證券交易所;
——德國交易所股份公司;
——Euronext 阿姆斯特丹;
——Euronext 布魯塞爾;
——Euronext 里斯本;
——Euronext 巴黎;
——赫爾辛基證券交易所;
——香港交易所;
——愛爾蘭證券交易所;
——意大利證券交易所;
——Jasdaq 證券交易所;
——韓國交易所;
——倫敦證券交易所;
——盧森堡證券交易所;
——馬德里證券交易所;
——墨西哥證券交易所;
——名古屋證券交易所;
——納斯達克證券市場;
——紐約證券交易所;
——新西蘭交易所;
——大阪證券交易所;
——奧斯陸證券交易所;
——太平洋交易所;
——費城證券交易所;
——新加坡證券交易所;
——泰國證券交易所;
——斯德哥爾摩交易所;
——瑞士交易所;
——東京證券交易所;
——多倫多證券交易所;
——維也納交易所有限公司。

附件三

特定信貸評級機構名單及最低信貸評級要求

(供第十二款考慮)

特定信貸評級機構 債務證券
(最低信貸評級)
長期債務
(須於一年或一年以後償還)
短期債務
(須於一年內償還)
——惠譽國際評級 BBB F2
——評級投資訊息中心 A- a ─ 1
——穆迪投資者服務公司 Baa2 Prime ─ 2
——標準普爾公司 BBB A ─ 2

備註:發行的機構或受寄人應最少具備等同或高於此等最低信貸的評級。低於同等的最低信貸評級將不被接納。

第004/2007-AMCM號通告

事由:訂定可作為備償按金之資產

根據六月三十日第27/97/M號法令第六十八條第三款之規定,獲准在澳門特別行政區經營保險之公司,須具有備償按金以應付業務上的債項,本地成立之公司的備償按金應以資本作計算,而外地公司之本地分行則以資產淨值為準,用作備償按金之資產不得作任何抵押用途,更不包括無形資產及由澳門金融管理局以通告形式於每年一月份公佈之禁止作按金的資產項目。

基於此,茲訂定如下:

一、以下項目不應包括於計算備償按金之內:

a)給予股東或合夥人、董事、經理或公司僱員,或其配偶的貸款;

b)給予隸屬同一經濟集團之聯號公司的貸款;

c)其他無抵押之貸款,人壽保單之貸款除外,其借款人不能是a)項之人士;

d)其資本投資為同屬一經濟集團之聯號公司的資金或股票。

二、再者,若在年底的總應收保險費及應收保險中介人之款項是相等於或超過全年已扣除退回及註銷保單後的保險費收入淨值的百分之四十者,其備償按金只需是以上提及之兩項應收款項總額的百分之五十。

二零零七年一月四日於澳門金融管理局

行政委員會:

主席:丁連星

委員:潘志輝


澳 門 保 安 部 隊 事 務 局

公 告

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為填補文職人員編制第一職階一等技術輔導員三缺,經於二零零六年十二月十三日第五十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以審查文件、有限制方式進行普通晉升開考之開考公告。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五十七條第三款規定,投考人臨時名單已張貼於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大堂,以供參閱。

二零零七年一月八日於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

典試委員會:

主席:二等技術員 鮑婉薇

委員:二等技術員 馮嘉俊

一等技術輔導員 周文達

———

茲通知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之規定,以審查文件、有限制方式進行普通晉升開考,以填補本局文職人員編制內以下空缺:

第一職階主任翻譯五缺;
第一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四缺;
第一職階首席行政文員五缺。

上述開考之通告已張貼在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大堂。報考申請應自本公告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刊登之日緊接第一個工作日起計十天內遞交。

二零零七年一月十日於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

代局長 陳炳森副警務總監


司 法 警 察 局

公 告

按照刊登於二零零六年十一月十五日第四十六期第二組《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之通告,以考核方式進行普通性一般入職開考,以填補本局編制內傳譯及翻譯人員組別之第一職階二等翻譯員四缺之事,茲公告以下事宜:

一、確定名單已張貼於龍嵩街本局新翼大樓地下以供查閱(或可瀏覽本局網址www.pj.gov.mo查閱);

二、知識筆試將於二零零七年二月六日上午九時三十分在南灣大馬路517號,南通商業大廈十三樓司法警察學校內進行,為時三小時。

二零零七年一月十一日於司法警察局

局長 黃少澤


澳 門 監 獄

公 告

按照刊登於二零零六年十一月十五日第四十六期第二組《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內的公告,以審閱文件及有限制方式進行普通晉升開考,以填補澳門監獄人員編制內以下空缺,現根據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改之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通過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五十七條第三款之規定,准考人臨時名單張貼於澳門路環竹灣馬路聖方濟各街澳門監獄行政大樓地下告示板,以供查閱:

第一職階特級技術員二缺;
第一職階首席技術員二缺。

根據同一通則第五十七條第五款之規定,上述臨時名單被視為確定名單。

二零零七年一月八日於澳門監獄

典試委員會主席:人力資源處處長 余萬琛

———

按照刊登於二零零六年十一月十五日第四十六期第二組《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內的公告,以審閱文件及有限制方式進行普通晉升開考,以填補澳門監獄人員編制內以下空缺,現根據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改之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通過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五十七條第三款之規定,准考人臨時名單張貼於澳門路環竹灣馬路聖方濟各街澳門監獄行政大樓地下告示板,以供查閱:

第一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二缺;
第一職階首席助理技術員三缺。

根據同一通則第五十七條第五款之規定,上述臨時名單被視為確定名單。

二零零七年一月八日於澳門監獄

典試委員會主席:組織、資訊及資源廳代廳長 潘綺雯

———

為填補澳門監獄編制內獄警隊伍人員第一職階警員八十九缺,經於二零零六年十一月十五日第四十六期第二組《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內刊登有關招考“澳門監獄獄警隊伍人員培訓課程及實習”學員的開考通告。

根據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訂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五十七條第三款規定,准考人確定名單及體格檢查時間表已張貼於澳門南灣大馬路730-804號中華廣場8樓A座澳門監獄服務諮詢中心及上載到本監獄網址(www.epm.gov.mo),以供參閱。

二零零七年一月十一日於澳門監獄

典試委員會主席 黃妙玲


衛 生 局

名 單

根據二零零六年十月十一日第四十一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內刊登之通告及按照三月十五日第8/99/M號法令規定進行血液科/血液免疫治療科專科最後評核試。該評核試成績已於二零零六年十二月六日獲社會文化司司長確認,現公佈如下:

合格應考人:分

李國斌醫生 13.9

二零零七年一月四日於衛生局

局長 瞿國英

———

根據二零零六年十月十一日第四十一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內刊登之通告及按照三月十五日第8/99/M號法令規定而進行兒科專科同等學歷認可考試。該評核成績已於二零零七年一月五日獲本人確認,現公佈如下:

合格應考人:分

蔡翔醫生 14.2

二零零七年一月十日於衛生局

局長 瞿國英

公 告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五十八條的規定公布,全科醫生職程全科專科範疇醫務顧問級別開考的確定名單及考試詳情已張貼於本局行政大樓一樓衛生局人事處。有關開考通告已於二零零六年十一月一日第四十四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內刊登。

二零零七年一月十一日於衛生局

局長 瞿國英

通 告

按照代局長於二零零六年十二月七日之批示,下列人士被委任為陸美娟醫生投考全科專科最後評核試(根據第8/99/M號法令)之典試委員會成員:

典試委員會——正選成員:

主席:

全科主治醫生 彭興華醫生

正選委員:

全科主治醫生 謝師輝醫生

香港專科學院代表 溫煜讚醫生

候補委員:

全科主治醫生 彭世明醫生

全科主治醫生 黃麗儀醫生

日期:二零零七年二月七日至八日

地點:宋玉生廣場335號至341號

獲多利中心六樓

全科衛生護理副體系辦公室

二零零七年一月四日於衛生局

局長 瞿國英

———

按照代局長於二零零六年十二月七日之批示,下列人士被委任為羅子超醫生投考全科專科最後評核試(根據第8/99/M號法令)之典試委員會成員:

典試委員會——正選成員:

主席:

全科主治醫生 彭興華醫生

正選委員:

全科主治醫生 彭世明醫生

香港專科學院代表 溫煜讚醫生

候補委員:

全科主治醫生 謝師輝醫生

全科主治醫生 黃麗儀醫生

日期:二零零七年二月七日至八日

地點:宋玉生廣場335號至341號

獲多利中心六樓

全科衛生護理副體系辦公室

二零零七年一月四日於衛生局

局長 瞿國英


體 育 發 展 局

公 告

「二零零七年暑期活動報名工作服務」之公開招標

1. 招標機關

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透過體育發展局及教育暨青年局負責進行本公開招標。

2. 目的

為二零零七年暑期活動報名工作的各項服務挑選一份最佳的標書。

3. 查閱競投程序的地點、日期、時間及對招標文件的疑問查詢

地點:體育發展局總部(地址:羅理基博士大馬路澳門綜藝館第一座四樓。)

日期和時間:二零零七年一月十七日至二十六日。

有興趣者可以澳門幣伍佰元正購買上述招標程序文件的複印本一份。

倘若競投者對招標文件存有任何疑問,應最遲於二零零七年一月二十三日以書面方式向體育發展局總部遞交,批給者不接受以郵寄方式呈交的查詢文件。

4. 遞交標書的地點和截止日期

地點:體育發展局總部(地址:羅理基博士大馬路澳門綜藝館第一座四樓。)

截止日期:二零零七年二月五日下午五時三十分。

5. 開標日期、時間和地點

二零零七年二月六日上午十時半在位於羅理基博士大馬路澳門綜藝館第一座四樓,體育發展局總部舉行。

6. 臨時保證金

為確保能準確且適時地履行標書內所載的義務,競投人須在遞交標書時,尚須提交已繳付臨時保證金$ 50,000.00(澳門幣伍萬圓正)的證明文件。臨時保證金的款項可存入體育發展基金於大西洋銀行的帳戶,或直接往體育發展局行政暨財政處繳交等額的現金、支票或銀行擔保。

7. 確定擔保金

確定擔保金金額相等於批給總價百分之五。

8. 標書有效期

標書自開標日起計九十日內有效。

9. 說明:

在遞交標書期限屆滿前,競投者應前往羅理基博士大馬路澳門綜藝館第一座四樓體育發展局,以了解有否附加說明之文件。

二零零七年一月十七日於體育發展局

代局長 黃有力


地 球 物 理 暨 氣 象 局

公 告

本局為填補人員編制內之第一職階一等氣象技術員五缺,經於二零零六年十一月二十九日第四十八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公布有關以文件審閱、有限制的方式進行普通晉升開考之公告,現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並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訂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五十七條第三款的規定,張貼其准考人臨時名單於 氹仔大潭山天文台斜路地球物理暨氣象局之告示板上以供查閱。

根據上述通則第五十七條第五款之規定,該名單被視為確定名單。

二零零七年一月九日於地球物理暨氣象局

局長 馮瑞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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