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1 期

政府機關通告及公告

二零零七年三月十四日,星期三

澳門特別行政區

      政府機關通告及公告

審 計 署

公 告

茲通知根據現行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之規定,現通過文件審閱、有限制的方式進行一般晉升開考,以填補審計署人員編制之第一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五缺。

凡符合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6/89/M號法令第十條第一款所規定的條件的審計署部門編制之公務員,自本公告刊登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之日緊接第一個辦公日起計十天內均可報考。

上述之開考通告正張貼在宋玉生廣場411-417號“皇朝廣場” 二十樓審計署部門綜合事務局行政暨財政處。

二零零七年三月八日於綜合事務局

代局長 鄭覺良


海 關

公 告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五十七條第三款之規定,經於二零零七年二月七日第六期第二組《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布的以考核方式進行晉升開考,錄取合格者就讀培訓課程,以填補澳門特別行政區海關關員編制一般基礎職程第一職階副關務督察空缺的准考人臨時名單,已張貼在澳門媽閣上街嘉路一世船塢西南端海關大樓行政財政廳人力資源處。各利害關係人尚可循即期海關職務命令或網頁http://www.customs.gov.mo查閱。

根據上述通則第五十七條第五款的規定,本名單被視為確定名單。

二零零七年三月五日於海關

副關長 賴敏華


行 政 暨 公 職 局

名 單

行政暨公職局為填補人員編制翻譯員職程第一職階顧問翻譯員一缺,經於二零零七年一月三日第一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以文件審閱、有限制的方式進行一般晉升開考的招考公告。現公布應考人評核成績如下:

合格應考人: 分

譚嘉華 8.27

按照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並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改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六十八條的規定,應考人可自本名單公布之日起計十個工作天內向核准招考的實體提起訴願。

(經二零零七年二月二十七日行政法務司司長的批示確認)

二零零七年二月六日於行政暨公職局

典試委員會:

主席:張德榮

委員:巢樹森

鄭任山

———

行政暨公職局為填補人員編制高級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一缺,經二零零七年一月三日第一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以文件審閱、有限制的方式進行一般晉升開考的招考公告。現公布應考人評核成績如下:

合格應考人: 分

許錦漢 8.48

按照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並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改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六十八條的規定,應考人可自本名單公布之日起計十個工作天內向核准招考的實體提起訴願。

(經二零零七年二月二十七日行政法務司司長的批示確認)

二零零七年二月八日於行政暨公職局

典試委員會:

主席:鄭渭茵

委員:Maria do Sameiro de Faria Delgado Fernandes

蔡瑞蘭


民 政 總 署

名 單

本署透過二零零六年十月十八日第四十二期第二組《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刊登招考公告,進行限制性一般晉升考試,以填補按十二月十七日第17/2001號法律第四條第六款規定仍然生效之前臨時澳門市政局人員編制內高級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首席高級技術員(電工學範疇)壹缺,現公佈應考人評核成績如下:

合格應考人: 分

羅,景懷 7.72

根據《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六十八條的規定,上述應考人可於本名單公佈日起計十個工作天內提出上訴。

(經二零零七年一月二十六日管理委員會會議確認)

二零零六年十二月十五日於民政總署

典試委員會:

主席:行政輔助部部長 梁慧明

正選委員:人力資源處處長 黃玉珠

候補委員:行政處處長Lúcia da Conceição Cordeiro Dias Leão

———

本署透過二零零六年十月十八日第四十二期第二組《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刊登招考公告,進行限制性一般晉升考試,以填補按十二月十七日第17/2001號法律第四條第六款規定仍然生效之前臨時澳門市政局人員編制內高級資訊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首席高級資訊技術員壹缺,現公佈應考人評核成績如下:

合格應考人: 分

梁,紹基 7.94

根據《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六十八條的規定,上述應考人可於本名單公佈日起計十個工作天內提出上訴。

(經二零零七年二月二日管理委員會會議確認)

二零零六年十二月十五日於民政總署

典試委員會:

主席:行政輔助部部長 梁慧明

正選委員:人力資源處處長 黃玉珠

顧問高級資訊技術員 冼偉棠

———

本署透過二零零六年十月十八日第四十二期第二組《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刊登招考公告,進行限制性一般晉升考試,以填補按十二月十七日第17/2001號法律第四條第六款規定仍然生效之前臨時澳門市政局人員編制內技術輔導員職程第一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壹缺,現公佈應考人評核成績如下:

合格應考人: 分

馮,啟安 7.82

根據《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六十八條的規定,上述應考人可於本名單公佈日起計十個工作天內提出上訴。

(經二零零七年一月二十六日管理委員會會議確認)

二零零六年十二月十五日於民政總署

典試委員會:

主席:行政輔助部部長 梁慧明

正選委員:人力資源處處長 黃玉珠

行政處處長 Lúcia da Conceição Cordeiro Dias Leão

———

本署透過二零零六年十月十八日第四十二期第二組《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刊登招考公告,進行限制性一般晉升考試,以填補按十二月十七日第17/2001號法律第四條第六款規定仍然生效之前臨時澳門市政局人員編制內獸醫職程第一職階首席獸醫壹缺,現公佈應考人評核成績如下:

合格應考人: 分

郭,華好 8.31

根據《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六十八條的規定,上述應考人可於本名單公佈日起計十個工作天內提出上訴。

(經二零零七年二月二日管理委員會會議確認)

二零零六年十二月十五日於民政總署

典試委員會:

主席:管理委員會委員 伍,秉賢

正選委員:行政輔助部部長 梁慧明

人力資源處處長 黃玉珠

公 告

為填補按十二月十七日第17/2001號法律第四條第六款規定仍繼續生效的前臨時澳門市政局人員編制內高級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首席高級技術員肆缺,經二零零七年一月三十一日第五期第二組《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刊登招考通告,以文件審閱方式進行限制性一般晉升考試;現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並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訂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五十七條第三款的規定,准考人臨時名單自本公告刊登日起計十天內張貼於本署位於澳門東方斜巷十四號東方中心M字樓人力資源處的佈告欄,以供查閱。

根據《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五十七條第五款之規定,該名單視作確定名單。

二零零七年二月十五日於民政總署

典試委員會主席:管理委員會委員 關施敏

———

根據《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的規定,並按照二零零七年二月十六日管理委員會決議,現以文件審閱方式為民政總署員工進行限制性一般晉升開考,以填補下列按十二月十七日第17/2001號法律第四條第六款規定仍繼續生效的前臨時澳門巿政局編制內相關職位:

第一職階特級助理技術員兩缺。

上述之開考公告張貼於本署位於澳門東方斜巷十四號東方中心M字樓人力資源處的佈告欄,有關投考人之申請應自本公告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刊登後第一個工作日起計的十天內遞交。

二零零七年三月八日於民政總署

管理委員會代主席 譚偉文

通 告

“民政總署購置一台自動生化型微生物檢測儀、搖床水

浴箱及免疫標板清洗機”

第001/LAB/2007號公開招標

按照二零零七年二月十六日民政總署管理委員會決議,現為“民政總署購置一台自動生化型微生物檢測儀、搖床水浴箱及免疫標板清洗機”進行公開招標。

有意投標者可於辦公時間內到澳門亞美打利庇盧大馬路(新馬路)163號地下本署文書及檔案中心索取有關招標章程及承投規則。

截止遞交標書日期為二零零七年四月三日(星期二)下午五時正。競投人或其代表請將有關標書及文件遞交至本署大樓地下文書及檔案中心,並須繳交臨時保證金澳門幣叁萬玖仟元正($39,000.00)。臨時保證金可以現金或抬頭為“民政總署”的支票或銀行擔保書,或受益人為“民政總署”的保險擔保方式,於澳門亞美打利庇盧大馬路(新馬路)163號地下本署財務處出納繳交。

開標日期為二零零七年四月四日(星期三)上午十時,於本署培訓及資料儲存處(夜呣斜路六號第一警司處大廈一樓)舉行。本署將於二零零七年三月十六日(星期五)下午三時,於培訓及資料儲存處舉行招標解釋會。

二零零七年三月九日於民政總署

管理委員會副主席 張素梅

三十日告示

茲公佈,周,志偉申請其亡母鍾,容之死亡津貼、喪葬津貼及其他金錢補償。她曾為本署園林綠化部第六職階助理員,如有人士認為具權利領取該項補償,應由本告示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刊登之日起計三十天內,向民政總署申請應有之權益。如於上述期限內未接獲任何異議,則現申請人之要求將被接納。

二零零七年三月八日於民政總署

管理委員會委員 關施敏


財 政 局

名 單

為填補財政局人員編制高級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首席高級技術員一缺,經二零零七年一月十日第二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以文件審查、有限制的方式進行普通晉升開考的招考公告。現公布應考人評核成績如下:

合格應考人: 分

吳,燕天 6.71

按照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六十八條第二款的規定,應考人可自本名單公布之日起計十個工作天內向核准招考的實體提起訴願。

(經濟財政司司長於二零零七年三月六日批示確認)

二零零七年二月二十二日於財政局

典試委員會:

主席:廳長 Vitória Alice Maria da Conceição

委員:處長 何燕梅

科長 張祖強


勞 工 事 務 局

名 單

勞工事務局為填補人員編制第一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兩缺,經二零零七年一月三日第一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公布以文件審閱及有限制方式進行一般晉升開考的招考通告。現公布應考人評核成績如下:

合格應考人: 分

1. 李玉筠 8.89
2. 胡詩慶 8.83

按照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並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改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六十八條的規定,應考人可在本名單公布之日起十個工作天內向核准招考的實體提起訴願。

(經二零零七年二月二十六日經濟財政司司長的批示確認)

二零零七年二月十二日於勞工事務局

典試委員會:

主席:處長 Lurdes Maria Sales

委員:首席高級技術員 黎日康

   首席高級技術員 張榮異


退 休 基 金 會

通 告

退休基金會行政管理委員會決議

鑑於規範退休基金會組織及運作的第16/2006號行政法規之生效,退休基金會行政管理委員會於二零零七年一月二十四日決議,根據前述行政法規第六條第二款之規定,進行新的永久性授權,以確保退休基金會良好運作,履行法律所賦予之職責。

I. 基此,授予行政管理委員會劉婉婷主席在作出所有退休基金會範圍內之行為的所需權限,尤其:

1. 編制退休基金會工作計劃、本身預算草案及管理帳目,以及公務人員公積金制度年度財務報表;

2. 收取退休基金會的收入;

3. 管理財產,致力為退休基金會帶來最大的收益,並須確保有價證券運用的穩健性,以及符合監督實體指導方針;

4. 接受遺贈、遺產或贈與;

5. 准許將已失去效用之耐用品報廢及隨後以公開拍賣形式出售或銷毀;

6. 倘適用法例有所規定,准許退還保證金及以銀行擔保取替以存款或以現金所提供之保證;

7. 經核實合法性、已預留款項和已獲有權限實體的准許後,批准載於退休基金會本身預算內的費用之處理和結算;

8. 批准不超過澳門幣叁仟圓之交際費;

9. 批准工程與資產及勞務取得之開支,但以澳門幣柒萬伍仟圓為限;

10. 除上款所指開支外,亦可不論其金額多少批准因部門運作所需要之每月開支,如設施及動產之租金開支、水電費、清潔服務費、管理費或其他同類開支;

11. 批准為人員、器具、設備、不動產及交通工具投保;

12. 根據十一月二十九日第88/99/M號法令第三十九條第三款,核准經公共郵政經營人就公共郵政服務已設信用之行使;

13. 確認在退休基金會內進行競投之判給卷宗;

14. 在授予之權限內,以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名義,簽署所有應在退休基金會訂定的合同的公文書;

15. 在退休基金會職責範圍內簽署發往澳門特別行政區內或區外的機關或實體之文書;

16. 根據適用法律規定,許可退休及撫卹制度的受益人登記,以及命令中止或註銷有關登記;

17. 根據適用法律規定,批准退還或補扣退休及撫卹制度範圍內之不正確扣除;

18. 根據適用之法律規定,許可公積金制度的受益人登記,以及命令中止或註銷有關登記;

19. 根據適用法律規定,批准退還或補扣公積金制度範圍內之不正確扣除;

20. 許可按照第8/2006號法律第三十六及三十七條所作之申請。

21. 根據適用法律規定,准許公務人員公積金制度轉換投放供款項目之申請;

22. 按退休基金會之存檔文件簽發證明書,但法律另有規定者除外;

23. 確保人事管理及行使紀律懲戒權;

24. 核准退休基金會內部規章;

25. 簽署填補證書;

26. 授予職權及接受名譽承諾;

27. 許可續任以及許可臨時委任轉為確定委任;

28. 以退休基金會名義簽訂編制外合同、散位合同、個人勞動合同及提供勞務合同;

29. 許可人員職程內之職階轉變;

30. 准許依法免職及解除合同;

31. 簽署退休基金會人員服務時間之計算及結算書,以及相關之聲明書;

32. 許可在法律所定限度內之超時工作或輪值工作;

33. 許可工作人員參加在本地區舉行之會議、研討會、座談會、專題講座及其他類似活動;

34. 根據現行法例審批特別假期及年假之累積;

35. 決定工作人員前往香港執行公務,而有關行程按法例規定引致有權收取一天的日津貼;

36. 許可退休基金會的工作人員、退休金及撫卹金受領人及其家屬前往衛生局健康檢查委員會作檢查;

37. 根據每個個案適用之法律規定,得對預支薪俸、死亡津貼、喪葬津貼、交通費及行李運輸費之申請作出決定;

38. 促進及執行可提高行政效率的措施。

II. 行政管理委員會主席得透過本會行政管理委員會的確認將有關權限轉授予行政管理委員會副主席及主管人員。

III. 對於現授予之權限,並不妨礙對在授權範圍內所作出之行為行使收回權、監察權及廢止權。

IV. 對行使現授予權限所作出之行為,得提起必要訴願。

V. 追認行政管理委員會主席自二零零六年十一月二十一日,即第16/2006號行政法規之生效日起,在授予權限範圍內所作之一切行為。

二零零七年一月二十四日於退休基金會

行政管理委員會:劉婉婷

沙蓮達

António Ernesto Silveiro Gomes Martins

雪萬龍

馮炳權

第01/CA-PRES/FP/2007號內部批示

I. 根據退休基金會行政管理委員會二零零七年一月二十四日授權決議第二條,本人轉授監察及監督退休基金會各附屬單位的權限予沙蓮達副主席。

II. 本人並轉授下列特指權限予沙蓮達副主席:

1. 收取退休基金會的收入;

2. 准許將已失去效用之耐用品報廢及隨後以公開拍賣形式出售或銷毀;

3. 倘適用法例有所規定,准許退還保證金及以銀行擔保取替以存款或以現金所提供之保證;

4. 經核實合法性、已預留款項和已獲有權限實體的准許後,批准載於退休基金會本身預算內的費用之處理和結算;

5. 批准不超過澳門幣叁仟圓之交際費;

6. 批准工程與資產及勞務取得之開支,但以澳門幣柒萬伍千圓為限;

7. 除上款所指開支外,亦可不論其金額多少批准因部門運作所需要之每月開支,如設施及動產之租金開支、水電費、清潔服務費、管理費或其他同類開支;

8. 批准為人員、器具、設備、不動產及交通工具投保;

9. 根據十一月二十九日第88/99/M號法令第三十九條第三款,核准經公共郵政經營人就公共郵政服務已設信用之行使;

10. 確認在退休基金會內進行競投之判給卷宗;

11. 在授予之權限內,以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名義,簽署所有應在退休基金會訂定的合同的公文書;

12. 在退休基金會職責範圍內簽署發往澳門特別行政區內或區外的機關或實體之文書;

13. 按退休基金會之存檔文件簽發證明書,但法律另有規定者除外;

14. 確保人事管理及行使紀律懲戒權;

15. 簽署填補證書;

16. 許可續任以及許可臨時委任轉為確定委任;

17. 以退休基金會名義簽訂編制外合同、散位合同及提供勞務合同;

18. 許可人員職程內之職階轉變;

19. 准許依法免職及解除合同;

20. 簽署退休基金會人員服務時間之計算及結算書,以及相關之聲明書;

21. 許可在法律所定限度內之超時工作或輪值工作;

22. 許可工作人員參加在本地區舉行之會議、研討會、座談會、專題講座及其他類似活動;

23. 根據現行法例審批特別假期及年假之累積;

24. 許可退休基金會的工作人員及其家屬前往衛生局健康檢查委員會作檢查;

25. 根據每個個案適用之法律規定,得對預支薪俸、死亡津貼、喪葬津貼、交通費及行李運輸費之申請作出決定;

26. 促進及執行可提高行政效率的措施。

III. 行政管理委員會副主席沙蓮達得透過行政管理委員會的確認,將有助退休基金會良好運作的適當權限轉授予主管人員。

IV. 對於現轉授之權限,並不妨礙對在授權範圍內所作出之行為行使收回權、監察權及廢止權。

V. 對行使現轉授權限而作出之行為,得提起必要訴願。

VI. 追認行政管理委員會沙蓮達副主席自二零零六年十一月二十一日,即第16/2006號行政法規之生效日起,在轉授權限範圍內所作之一切行為。

(經二零零七年一月二十四日行政管理委員會決議確認)

二零零七年一月二十四日於退休基金會

行政管理委員會主席 劉婉婷

第02/CA-PRES/FP/2007號內部批示

事由:轉授予公積金制度廳廳長之權限

1. 繼退休基金會行政管理委員會於二零零七年一月二十四日的決議,本人轉授予公積金制度廳廳長Fátima Maria da Conceição da Rosa或當其不在或因故不能視事時之代任人以下權限:

a) 簽署上級批示之通知公函及案卷進行所需文件之通知書;

b)批閱公積金制度廳運作所需之物料申請書;

c) 對公積金制度廳人員之缺勤申請、遲到、及有權豁免上班的情況作決定;

d) 批准公積金制度廳人員按經上級核准之假期表而提出的享受年假申請;

e) 在公積金制度廳職權範圍內,按退休基金會之存檔文件簽發證明書,但法律另有規定者除外;

f) 發出簡單之聲明書;

g) 批准輸入資料於公積金制度供款人資料庫之資訊系統。

2. 授予的簽署權不包括發往下列部門的公文:

•行政長官及司長辦公室、廉政公署、審計署、警察總局及海關;

•立法會;

•司法機關;

•中華人民共和國實體。

3. 公積金制度廳廳長Fátima Maria da Conceição da Rosa得透過行政管理委員會的確認將有助該廳良好運作之適當權限轉授予下設於公積金制度廳之處的處長。

4. 現轉授之權限不妨礙收回權及監督權。

5. 追認公積金制度廳廳長Fátima Maria da Conceição da Rosa自二零零六年十一月二十一日,即第16/2006號行政法規之生效日起,其在轉授權限範圍內所作之一切行為。

(經二零零七年一月二十四日行政管理委員會決議確認)

二零零七年一月二十四日於退休基金會

行政管理委員會主席 劉婉婷

第03/CA-PRES/FP/2007號內部批示

事由:轉授予退休及撫恤制度會員輔助處處長之權限

1. 繼退休基金會行政管理委員會於二零零七年一月二十四日的決議,本人轉授予退休及撫恤制度會員輔助處陳劍鳴處長或當其不在或因故不能視事時之代任人以下權限:

a)簽署上級批示之通知公函及案卷進行所需文件之通知書;

b)批閱退休及撫恤制度會員輔助處運作所需之物料申請書;

c)對退休及撫恤制度會員輔助處人員之缺勤申請、遲到及有權豁免上班的情況作決定;

d)批准退休及撫恤制度會員輔助處人員按經上級核准之假期表而提出的享受年假申請;

e)在退休及撫恤制度會員輔助處職權範圍內,按退休基金會之存檔文件簽發證明書,但法律另有規定者除外;

f)發出簡單之聲明書;

g)簽署報到憑證及健康檢查委員會表格;

h)批准退休人員組別津貼的發放和終止,尤指有關家庭、房屋、出生、結婚及喪葬之津貼;

i)批准輸入資料於退休及撫恤制度會員資料庫之資訊系統;

j)批准輸入現職人員組別之資料於財政局資訊系統廳內的人員適用系統。

2. 授予的簽署權不包括發往下列部門的公文:

•行政長官及司長辦公室、廉政公署、審計署、警察總局及海關;

•立法會;

•司法機關;

•中華人民共和國實體。

3. 現轉授之權限不妨礙收回權及監督權。

4. 追認退休及撫恤制度會員輔助處陳劍鳴處長自二零零六年十一月二十一日,即第16/2006號行政法規之生效日起,其在轉授權限範圍內所作之一切行為。

(經二零零七年一月二十四日行政管理委員會決議確認)

二零零七年一月二十四日於退休基金會

行政管理委員會主席 劉婉婷

第01/ CA-VPRES/FP/2007號內部批示

事由:轉授予組織及資訊處處長之權限

1. 本人行使二零零七年一月二十四日第01/CA-PRES/FP/2007號批示第III點規定之職權,轉授予組織及資訊處朱美萍處長或當其不在或因故不能視事時之代任人以下權限:

a. 簽署上級批示之通知公函及案卷進行所需文件之通知書;

b. 批閱組織及資訊處運作所需之物料申請書;

c. 對組織及資訊處人員之缺勤申請、遲到及有權豁免上班的情況作決定;

d. 批准組織及資訊處人員按經上級核准之假期表而提出的享受年假申請;

e. 發出簡單之證明或聲明書。

2. 授予的簽署權不包括發往下列部門的公文:

•行政長官及司長辦公室、廉政公署、審計署、警察總局及海關;

•立法會;

•司法機關;

•中華人民共和國實體。

3. 現轉授之權限不妨礙收回權及監督權。

4. 追認組織及資訊處朱美萍處長自二零零六年十一月二十一日,即第16/2006號行政法規之生效日起,其在轉授權限範圍內所作之一切行為。

(經二零零七年一月二十四日行政管理委員會決議確認)

二零零七年一月二十四日於退休基金會

行政管理委員會副主席 沙蓮達

第02/CA-VPRES/FP/2007號內部批示

事由:轉授予行政及財政處處長之權限

1. 本人行使二零零七年一月二十四日第01/CA-PRES/FP/2007號批示第III點規定之職權,轉授予行政及財政處鍾日暖處長或當其不在或因故不能視事時之代任人以下權限:

a)簽署上級批示之通知公函及案卷進行所需文件之通知書;

b)批閱行政及財政處運作所需之物料申請書;

c)對行政及財政處人員之缺勤申請、遲到及有權豁免上班的情況作決定;

d)批准行政及財政處人員按經上級核准之假期表而提出的享受年假申請;

e)簽署報到憑證;

f)許可退休基金會的工作人員及其家屬前往衛生局健康檢查委員會作檢查;

g)在行政及財政處職權範圍內,按退休基金會之存檔文件簽發證明書,但法律另有規定者除外;

h)發出簡單之聲明書;

i)根據十一月二十九日第88/99/M號法令第三十九條第三款,核准經公共郵政經營人就公共郵政服務已設信用之行使;

j)透過嚴格遵守行政機關訂定的規則及現行法例,管理及監控存於退休基金會之常設基金,以使在急需及不可延期時用該款項以取得資產及勞務,唯每項取得的款項不得高於澳門幣壹仟元。

2. 授予的簽署權不包括發往下列部門的公文:

•行政長官及司長辦公室、廉政公署、審計署、警察總局及海關;

•立法會;

•司法機關;

•中華人民共和國實體。

3. 現轉授之權限不妨礙收回權及監督權。

4. 追認行政及財政處鍾日暖處長自二零零六年十一月二十一日,即第16/2006號行政法規之生效日起,其在轉授權限範圍內所作之一切行為。

(經二零零七年一月二十四日行政管理委員會決議確認)

二零零七年一月二十四日於退休基金會

行政管理委員會副主席 沙蓮達

三十日告示

謹此公佈現有治安警察局已故第四職階警員周展強之女兒周永恩,申請其遺屬撫恤金,如有人士認為具權利領取該項撫恤金,應由本告示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刊登之日起計之三十天內,向退休基金會申請應有之權益。如於上述期限內未接獲任何異議,則現申請人之要求將被接納。

二零零七年三月六日於退休基金會

行政管理委員會主席 劉婉婷


澳 門 保 安 部 隊 事 務 局

名 單

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為填補文職人員編制第一職階首席行政文員五缺,經於二零零七年一月十七日第三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以審查文件、有限制方式進行普通晉升開考之開考公告。現公佈投考人評核成績如下:

合格投考人: 分

1. 吳寧詩 8.52
2. 鄭美琪 8.31
3. 吳美儀 8.11
4. César Rodrigues Hó 7.52
5. 楊寶珊 7.49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六十八條規定,投考人可自本名單公佈之日起計十個工作日內向許可開考之實體提起上訴。

(經保安司司長於二零零七年三月六日的批示確認)

二零零七年三月五日於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

典試委員會:

主席:首席技術輔導員 陳淑慧

委員:一等技術輔導員 梁佩欣

一等技術輔導員 黃羨心

公 告

按照第13/2002號“規範澳門保安部隊保安學員培訓課程的錄取及修讀制度”之行政法規第十四條第四款之規定,有關澳門保安部隊第七屆保安學員培訓課程投考人體格檢驗總結果已張貼在位於兵營斜巷之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大堂,以供參閱。投考人亦可於本局網頁(www.fsm.gov.mo)查閱其本人成績。

二零零七年三月六日於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

代局長 陳炳森副警務總監


衛 生 局

名 單

衛生局為填補人員編制專業技術員組別第一職階第四職等特級技術輔導員兩缺,經於二零零六年十二月二十一日第五十一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以文件審閱、有限制的方式進行一般晉升開考的招考通告。現公佈准考人的評核成績如下:

合格應考人: 分

1. 陳嘉麗 8.87
2. 陳秀琼 8.72

(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零七年二月十三日批示確認)

二零零七年二月一日於衛生局

典試委員會:

主席:特級技術員 Joana Santos de Almeida

第一正選委員:特級技術輔導員 Luís Manuel Chan Trabuco

第二正選委員:特級技術輔導員 梁權輝

———

根據二零零六年十一月二十九日第四十八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內刊登之通告及按照三月十五日第8/99/M號法令規定進行口腔科專科最後評核試。該評核試成績已於二零零七年三月一日獲社會文化司司長確認,現公佈如下:

合格應考人: 分

黃如冰醫生 13.7

二零零七年三月六日於衛生局

局長 瞿國英

公 告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五十八條規定公佈,衛生局為填補人員編制專業技術員組別第一職階第四職等特級助理技術員十四缺開考的確定名單已張貼於本局行政大樓一樓人事處,該開考通告已於二零零六年十二月二十一日第五十一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內刊登。

二零零七年二月十四日於衛生局

局長 瞿國英

———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五十八條規定公佈,衛生局為填補人員編制行政人員組別第一職階第四職等首席行政文員一缺開考的確定名單已張貼於本局行政大樓一樓人事處,該開考通告已於二零零六年十二月二十一日第五十一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內刊登。

二零零七年二月十五日於衛生局

局長 瞿國英

———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五十八條規定公佈,衛生局為填補人員編制專業技術員組別第一職階第三職等首席助理技術員兩缺開考的確定名單已張貼於本局行政大樓一樓人事處,該開考通告已於二零零六年十二月二十一日第五十一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內刊登。

二零零七年二月二十二日於衛生局

局長 瞿國英


旅 遊 局

名 單

旅遊局為填補其人員編制內專業技術人員組別一般制度職程之第一職階特級公關督導員三缺,經於二零零七年二月七日第六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公佈招考公告,以文件審查、有限制的方式進行普通晉升開考。現公佈報考人臨時名單如下:

准考人:

盧桂蘭;
石偉強;
胡婉嫻。

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五十七條第五款的規定,本名單被視為確定名單。

二零零七年二月二十八日於旅遊局

典試委員會:

主席:一等高級技術員 蘇啟文

委員:首席技術員 黃富華

   特級公關督導員 陳力 

公 告

按照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零七年一月三十日之批示,經於二零零七年二月七日第六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以考試方式進行一般性入職開考之招考通告,以填補根據九月二十五日第50/95/M號法令核准的旅遊局人員編制資訊技術人員組別第一職階二等資訊技術員一缺,現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並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訂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五十七條第三款的規定,臨時名單張貼於澳門宋玉生廣場335-341號獲多利大廈12樓旅遊局告示板以供查閱,亦可瀏覽旅遊局網頁http://www.macautourism.gov.mo/industry

二零零七年三月八日於旅遊局

局長 安棟樑

———

按照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零七年一月三十日之批示,經於二零零七年二月七日第六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以考試方式進行一般性入職開考之招考通告,以填補根據九月二十五日第50/95/M號法令核准的旅遊局人員編制資訊技術人員組別第一職階二等資訊督導員一缺,現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並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訂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五十七條第三款的規定,臨時名單張貼於澳門宋玉生廣場335-341號獲多利大廈12樓旅遊局告示板以供查閱,亦可瀏覽旅遊局網頁http://www.macautourism.gov.mo/industry

二零零七年三月八日於旅遊局

局長 安棟樑


社 會 工 作 局

名 單

社會工作局為填補編制內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首席技術員十缺,經於二零零六年十一月二十九日第四十八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以文件審閱、有限制的方式進行普通晉升開考的招考公告。現公佈應考人評核成績如下:

合格應考人: 分

1. 梁坤儀 8.91
2. 吳慶文 8.74
3. 林舜華 8.47
4. 余永達 8.36
5. 林穎怡 7.97

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並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所修訂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六十八條的規定,應考人可自本名單刊登之日起計十個工作日內向核准招考的實體提起訴願。

(經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零七年二月七日之批示確認)

二零零七年一月二十二日於社會工作局

典試委員會:

主席:廳長 Isabel Maria Ho

正選委員:處長 羅潔林

     首席高級技術員 鄭善懷 


土 地 工 務 運 輸 局

公 告

供應及安裝友誼大橋交通監測系統

1. 招標方式:公開招標。

2. 標書的有效期:標書的有效期為90日,由公開開標日起計,可按招標方案規定延期。

3. 承攬類型:以總額承攬。

4. 臨時擔保:$160,000.00(澳門幣壹拾陸萬元整),以現金存款或法定銀行擔保或保險擔保提供。

5. 底價:不設底價。

6. 參加條件:凡表示完全履行招標方案及責任書所列條件的自然人或法人均可獲接受參加競投。

7. 交標地點、日期及時間:

地點:馬交石炮台馬路電力公司大樓地下,土地工務運輸局接待暨一般文書處理科。

截止日期及時間:二零零七年五月十五日(星期二)下午五時正。

8. 公開開標地點、日期及時間:

地點:馬交石炮台馬路電力公司大樓,土地工務運輸局4字樓會議室。

日期及時間:二零零七年五月十六日(星期三)上午九時三十分。

9. 查閱案卷地點、日期及時間:

地點:馬交石炮台馬路電力公司大樓,土地工務運輸局 2 字樓運輸廳。於本局會計科可取得公開招標案卷副本,每份為$100.00(澳門幣壹佰元整)。

日期及時間:辦公時間內。

10. 評標標準及其所佔之比重:

——合理造價:25%;

(按所建議的設備和所提供的服務衡量標書價格的合理性)

——系統的技術特性:40%;

(技術的先進性及對澳門情況的適用性)

——工期:5%;
——競投者的技術實力:10%;
——系統投入運作後的技術支援:10%;
——零配件的供應情況及價格:10%。

11. 附加的說明文件:由二零零七年四月三日至截標日止,投標者應前往馬交石炮台馬路32-36號電力公司大樓 2 字樓土地工務運輸局運輸廳,以了解有否附加之說明文件。

二零零七年三月六日於土地工務運輸局

局長 賈利安


土 地 委 員 會

告 示

(第一次公佈)

案卷編號72/2006

Chio-Chü Ün, Lin Seng Tong, Lai I, Chu Chio Iu 及其不知名的繼承人,住址不詳。根據載於第FK1冊第84頁背面的第265號登記登錄,第一位為一幅位於氹仔島告利雅施利華街55號(昔日素啤古街40及42號),標示於物業登記局第B21冊第175頁第4818號土地之利用權持有人,其直接所有權以澳門特別行政區之名義登錄。茲通知上述人士須於本告示第二次,亦即最後一次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日起計十五天期限內,向本委員會提交不遵守批給合同規定的合理解釋。否則,根據七月二十一日第78/84/M號法令修改的七月五日第6/80/M號法律(土地法)第一百六十九條第四款的規定,長期租借土地最後將被宣告收回,並撤銷利用權。而不遵守批給合同規定的具體情況是土地上的樓宇完全倒塌後,批給的利用和用途終止,土地處於棄置和“荒廢”狀況,疏忽而導致土地利用及批給用途的更改。

二零零七年三月八日於土地委員會

主席 賈利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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