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9 期

政府機關通告及公告

二零零七年五月九日,星期三

澳門特別行政區

      政府機關通告及公告

立 法 會 輔 助 部 門

公 告

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的規定,以文件審閱及有限制的方式,為立法會輔助部門之公務員進行一般晉升開考,以填補立法會輔助部門人員編制的翻譯員職程第一職階首席翻譯員一缺,通告張貼在立法會前地立法會大樓立法會輔助部門一般行政及財政管理處,而遞交報考申請表之期限為十日。

二零零七年四月二十七日於立法會輔助部門

秘書長 施明蕙


終 審 法 院 院 長 辦 公 室

公 告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五十七條第三款的規定,為填補終審法院院長辦公室人員編制內以下空缺,以文件審閱及有限制方式進行普通晉升開考的准考人臨時名單,已張貼於四月二十五日前地終審及中級法院大樓終審法院院長辦公室。有關開考之招考公告已刊登於二零零七年四月十一日第十五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內:

第一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兩缺;
第一職階顧問高級資訊技術員一缺;
第一職階主任翻譯員一缺。

根據上述通則第五十七條第五款之規定,該名單被視為確定名單。

二零零七年五月二日於終審法院院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鄧寶國


檢 察 長 辦 公 室

通 告

為晉升檢察院特級書記員而設的培訓課程

入學試開考通告

按照檢察長於二零零七年五月三日的批示,並根據第7/2004號法律及第30/2004號行政法規,以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的規定,現公佈以有限制開考方式,錄取十五名檢察院司法文員,以參加檢察院特級書記員晉升培訓課程。

1. 期限及有效期

開考報名表應自本通告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之日緊接第一個工作日起計十日內遞交。

本開考之有效期至完成上述培訓課程且成績及格的學員獲填補有關職位為止。

2. 報考條件

2.1. 報考人必須符合以下條件,方可報考:

a)擔任檢察院首席書記員至少三年且工作評核不低於“良”,或擔任上述職務至少兩年且工作評核為“優”之人士;或

b)在原職級工作滿四年且工作評核不低於“良”的檢察院助理書記員。

2.2. 應遞交的文件:

a)有效的身份證明文件副本;

b)由任職部門發出的個人資料紀錄,其內應載明曾擔任的職務、現時所屬職程和職級、與公職聯繫的性質、在現職級和在公職的年資,以及為開考而遞交的有關的工作評核;

c)詳盡履歷 (包括學歷、工作經驗、職業補充培訓、語言能力等)。

如文件已存檔於有關的個人檔案,報考人得豁免遞交上述a)及b)項所指的文件,但須在報名表上明確聲明。

3. 報考方式及地點

報考人須填寫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五十二條所指的專用印件(格式七)連同上指應遞交之文件,並於指定期限及辦公時間內遞交到澳門新口岸新填海區宋玉生廣場皇朝廣場二樓檢察院(請由位於仙德麗街之檢察院正門進出)。

4. 工作性質

特級書記員負責獲指派的屬訴訟上的文書處理、卷宗編排及有關手續等工作。

5. 薪俸

第一職階檢察院特級書記員之薪俸點為第7/2004號法律附件之薪俸表之表一“檢察院司法文員職程”之第四職等所載的520點。

6. 甄選方式

晉升檢察院特級書記員職程透過培訓課程為之,其大綱載於二零零七年五月二日第十八期第二組《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內。

6.1 培訓課程的甄選

甄選參加培訓課程係透過知識筆試為之,成績將採取0至20分的評分制,得分低於10分的應考人即被淘汰,且不能參加有關培訓課程。

6.1.1知識考試範圍將包括以下內容:

(1)《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

(2)經第9/2004號法律修改之第9/1999號法律 ——《司法組織綱要法》;

(3)經第38/2004號行政法規修改之第13/1999號行政法規——《檢察長辦公室組織與運作》;

(4)第7/2004號法律——《司法輔助人員通則》;

(5)第30/2004號行政法規 ——司法輔助人員的聘任、甄選及培訓;

(6)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改、十二月二十一日第 87/89/M號法令核准之《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

(7)第35/2004號行政法規——初級法院法庭的設立及轉換;

(8)第9/2003號法律——《勞動訴訟法典》;

(9)經十二月十三日第110/99/M號法令核准的《行政訴訟法典》;

(10)經十月二十五日第63/99/M號法令核准的《法院訴訟費用制度》;

(11)經十月十一日第57/99/M號法令核准的《行政程序法典》;

(12)經第9/1999號法律及第9/2004號法律修訂,十月八日第55/99/M 號法令核准的《民事訴訟法典》;

(13)經八月三日第39/99/M號法令核准的《民法典》;

(14)經八月十七日第6/98/M號法令修改之十一月二十八日第52/97/M號法令──法院及檢察院辦事處組織架構;

(15)經十月二十五日第63/99/M號法令、第9/1999號法律及第 3/2006號法律修訂,九月二日第48/96/M號法令核准的《刑事訴訟法典》;

(16)經第6/2001號法律及第3/2006號法律修訂,十一月十四日第 58/95/M號法令核准的《刑法典》;

(17)四月三日第24/89/M號法令──勞資關係法律制度;

(18)經八月四日第9/97/M號法律、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98/M號法律、第15/2000號行政法規、第8/2001號法律、第18/2001號法律修改、六月二十七日第17/88/M號法律核准的《印花稅章程》。

6.1.2 投考人得使用上述法例作為知識考試參考。

6.1.3 筆試地點、日期及時間將載於准考人確定名單通告內。

6.2 錄取參加培訓課程的排位

6.2.1 通過入學試的應考人,按得分由高至低排列名次。

6.2.2 如得分相同,則進行履歷審查以確定名次;審查履歷時,將考慮以下因素:

a)學歷;

b)於原職級、職程及公職的年資;

c)工作評核的得分;

d)補充職業培訓。

7. 完成培訓課程後報考人之排位

報考人按照培訓課程之得分由高至低排列名次;如得分相同,則依次考慮下列條件以確定排名先後:

a)工作評核的得分較高;

b)於原職級的年資較長;

c)於原職程的年資較長;

d)於公職的年資較長;

e)學歷較高;

f)期終試中文及葡文的語言知識成績較佳。

8. 典試委員會

典試委員會由下列成員組成:

主席:檢察官 陳達夫

正選委員: 檢察官 徐京輝
  顧問 鄭幸捷
候補委員: 廳長 萬曉宇
  職務主管 丁雅勤

二零零七年五月四日於檢察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黎建恩

晉升檢察院首席書記員而設的培訓課程
入學試開考通告

按照檢察長於二零零七年五月三日的批示,並根據第7/2004號法律及第30/2004號行政法規,以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的規定,現公佈以有限制開考方式,錄取三十三名檢察院司法文員,以參加檢察院首席書記員晉升培訓課程。

1. 期限及有效期

開考報名表應自本通告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之日緊接第一個工作日起計十日內遞交。

本開考之有效期至完成上述培訓課程且成績及格的學員獲填補有關職位為止。

2. 報考條件

2.1. 報考人必須符合以下條件,方可報考:

a)擔任檢察院助理書記員至少三年且工作評核不低於“良”,或擔任上述職務至少兩年且工作評核為“優”之人士;或

b)在原職級工作滿四年且工作評核不低於“良”的檢察院初級書記員。

2.2. 應遞交的文件:

a)有效的身份證明文件副本;

b)由任職部門發出的個人資料紀錄,其內應載明曾擔任的職務、現時所屬職程和職級、與公職聯繫的性質、在現職級和在公職的年資,以及為開考而遞交的有關的工作評核;

c)詳盡履歷 (包括學歷、工作經驗、職業補充培訓、語言能力等)。

如文件已存檔於有關的個人檔案,報考人得豁免遞交上述a)及b)項所指的文件,但須在報名表上明確聲明。

3. 報考方式及地點

報考人須填寫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五十二條所指的專用印件 (格式七)連同上指應遞交之文件,並於指定期限及辦公時間內遞交到澳門新口岸新填海區宋玉生廣場皇朝廣場二樓檢察院(請由位於仙德麗街之檢察院正門進出)。

4. 工作性質

首席書記員負責獲指派的屬訴訟上的文書處理、卷宗編排及有關手續等工作。

5. 薪俸

第一職階檢察院首席書記員之薪俸點為第7/2004號法律附件之薪俸表之表一“檢察院司法文員職程”之第三職等所載的465點。

6. 甄選方式

晉升檢察院首席書記員職程透過培訓課程為之,其大綱載於二零零七年五月二日第十八期第二組《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內。

6.1 培訓課程的甄選

甄選參加培訓課程係透過知識筆試為之,成績將採取0至20分的評分制,得分低於10分的應考人即被淘汰,且不能參加有關培訓課程。

6.1.1知識考試範圍將包括以下內容:

(1)《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

(2)經第9/2004號法律修改之第9/1999號法律——《司法組織綱要法》;

(3)經第38/2004號行政法規修改之第13/1999號行政法規 ——《檢察長辦公室組織與運作》;

(4)第7/2004號法律——《司法輔助人員通則》;

(5)第30/2004號行政法規——司法輔助人員的聘任、甄選及培訓;

(6)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改、十二月二十一日第 87/89/M號法令核准之《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

(7)第35/2004號行政法規——初級法院法庭的設立及轉換;

(8)第9/2003號法律——《勞動訴訟法典》;

(9)經十二月十三日第110/99/M號法令核准的《行政訴訟法典》;

(10)經十月二十五日第63/99/M號法令核准的《法院訴訟費用制度》;

(11)經十月十一日第57/99/M號法令核准的《行政程序法典》

(12)經第9/1999號法律及第9/2004號法律修訂,十月八日第55/99/M號法令核准的《民事訴訟法典》;

(13)經八月三日第39/99/M號法令核准的《民法典》;

(14)經八月十七日第6/98/M號法令修改之十一月二十八日第52/97/M號法令——法院及檢察院辦事處組織架構;

(15)經十月二十五日第63/99/M號法令、第9/1999號法律及第 3/2006號法律修訂,九月二日第48/96/M號法令核准的《刑事訴訟法典》;

(16)經第6/2001號法律及第3/2006號法律修訂,十一月十四日第 58/95/M號法令核准的《刑法典》;

(17)四月三日第24/89/M號法令——《勞資關係法律制度》;

(18)經八月四日第9/97/M號法律、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98/M號法律、第15/2000號行政法規、第8/2001號法律、第18/2001號法律修改、六月二十七日第17/88/M號法律核准的《印花稅章程》。

6.1.2 投考人得使用上述法例作為知識考試參考。

6.1.3 筆試地點、日期及時間將載於准考人確定名單通告內。

6.2 錄取參加培訓課程的排位

6.2.1通過入學試的應考人,按得分由高至低排列名次。

6.2.2 如得分相同,則進行履歷審查以確定名次;審查履歷時,將考慮以下因素:

a)學歷;

b)於原職級、職程及公職的年資;

c)工作評核的得分;

d)補充職業培訓。

7. 完成培訓課程後報考人之排位

報考人按照培訓課程之得分由高至低排列名次;如得分相同,則依次考慮下列條件以確定排名先後:

a)工作評核的得分較高;

b)於原職級的年資較長;

c)於原職程的年資較長;

d)於公職的年資較長;

e)學歷較高;

f)期終試中文及葡文的語言知識成績較佳。

8. 典試委員會

典試委員會由下列成員組成:

主席:檢察官 陳達夫

正選委員: 檢察官 徐京輝
  顧問 鄭幸捷
候補委員: 廳長 萬曉宇
  職務主管 丁雅勤

二零零七年五月四日於檢察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黎建恩


新 聞 局

通 告

按照行政長官二零零七年五月二日的批示,以及根據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改的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四十八條及四十九條第三款b)項及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6/89/M號法令第十二條的規定,現通過有條件限制及考試方式進行一般晉升開考,以填補新聞局人員編制專業技術員組別第一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一缺。

1. 方式、期限及有效期

本一般晉升開考以有條件限制及考試方式進行,報考申請表應自本通告以公告形式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布之日緊接第一個辦公日起計二十天內遞交。

本開考的有效期於所述職位被填補後終止。

2. 報考條件

2.1. 報考人:

所有在遞交報考申請表的限期結束前符合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6/89/M號法令第十二條第一款及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改的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十條的規定,具有不低於十一年級學歷的公共部門的公務員,均可報考。

2.2 應遞交的文件:

a)身份證明文件副本;

b)所要求的學歷及專業資格的證明文件;

c)有關部門發出的個人紀錄,其內載明曾擔任的職務、現所屬職程和職級、與公職聯繫的性質、在現職級和在公職的年資、以及為開考而遞交的有關的工作評核等;

d)履歷。

報考人如屬新聞局人員,則豁免遞交a)、b)和c)項所指的文件;如文件已存檔於有關的個人檔案,須在報名表上明確聲明。

3. 報名方式及地點

報考人須填寫《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五十二條第二款所指的格式七專用印件,並於指定期限及辦公時間內遞交澳門南灣大馬路762-804號中華廣場十五字樓新聞局行政暨財政組。

4. 工作性質

第一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須具備理論及實用的技術知識專業資格,按照確定指示,在所認識或採用的方法及程序基礎上執行技術運用性質的職務。

5. 薪俸

第一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6/89/M號法令附件一表三薪俸索引表第七級別內所載的350點。

6. 甄選方式

甄選將以不超過三小時筆試的知識考試進行(第一階段),並輔以履歷分析和專業面試(第二階段),評分比例如下:

第一階段: 筆試:百分之五十;  
第二階段: 履歷分析:百分之二十;  
  專業面試:百分之三十。  

未能在筆試取得過半分數的准考人將不獲進入第二階段之考試。

筆試範圍將包括以下內容:

1)《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

2)十月十一日第57/99/M號法令核准的《行政程序法典》;

3)五月四日第24/94/M號法令通過的《新聞局組織法律》;

4)八月六日第7/90/M號法律——《出版法》;

5)一月二十八日第11/91/M號訓令附件——《出版登記規章》;

6)六月二十四日第145/2002號行政長官批示——規範澳門特別行政區對定期刊物的補助制度;

7)第54/GM/97號批示——撥給私人和私人機構的財政資助;

8)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改的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

9)經六月二十三日第25/97/M號法令修改的第85/89/M號法令——澳門公共行政機關的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

10)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6/89/M號法令——澳門公共行政的一般及特別職程制度;

11)第8/2004號法律——公共行政工作人員工作表現評核原則;

12)第31/2004號行政法規——公共行政工作人員工作表現評核一般制度;

13)第235/2004號行政長官批示——評核諮詢委員會的設立、組成及運作規則;

14)五月十五日第30/89/M號法令修改的十二月十五日第122/84/M號法令——工程及資產與勞務之取得的開支制度;

15)第6/2006號行政法規——公共財政管理制度;及

16)第66/2006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核准的公共收入及開支經濟分類及公共開支職能分類的指示。

應考人在考試時可參閱上指內容的法規。

知識考試的地點、日期及時間將載於准考人確定名單通告內。

7. 適用法例

本開考由《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規範。

8. 典試委員會

典試委員會由下列成員組成:

主席:副局長何慧卿

正選委員: 行政暨財政組組長 黃文富  
  顧問高級技術員 林佩貞  
候補委員: 檔案暨文件處處長 區鑑華  
  輔助社會傳播處處長 歐舜華  

二零零七年五月三日於新聞局

局長陳致平


可 持 續 發 展 策 略 研 究 中 心

通 告

第001/CEEDS/2007號批示

鑑於六月二十三日第25/97/M號法令修改的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5/89/M號法令第十條至第十二條之規定,以及公佈在二零零六年六月一日第二十二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之第157/2006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二條之規定,本人決定如下:

一、 將下列的權限轉授予助理主任鄭華峰碩士:

(一)根據法律規定,批准人員享受年假、提前或延遲享受年假的申請,以及批准研究中心人員的缺勤解釋;

(二)批准特別假期及短期無薪假,以及就因個人理由或工作需要的年假累積作出決定;

(三)簽署計算及結算人員服務時間的文件;

(四)批准法律規定限額內的超時或輪值工作;

(五)批准收回因病缺勤而喪失的在職薪俸;

(六)批准發放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所定的年資獎金及其他津貼;

(七)批准人員參加在澳門特別行政區或外地舉行的會議、研討會、座談會、講座及其他同類活動,但在外地舉行者以人員有權收取一天日津貼的情況為限;

(八)批准發還與擔保承諾或執行與研究中心或澳門特別行政區簽訂的合同無關的文件;

(九)批准為人員、物料及設備、不動產及車輛投保;

(十)批准不超過澳門幣五萬元的研究中心工程、取得資產及勞務開支。如屬豁免競投及/或訂立書面合同者,則上述金額減半;

(十一)除上項所指開支外,批准研究中心正常運作所須的每月固定開支,例如設施及動產的租賃開支、水電費、清潔服務費、公共地方開支或其他同類開支;

(十二)批准將撥予研究中心的、被視為對部門運作已無用處的財產報廢;

二、 對於本轉授權之權限,本人保留收回及監管的權力。

三、 對於因運用本批示所列的轉授權限而作出的行為,可提出必要訴願。

四、 本批示自公佈日起生效。

(經行政長官在二零零七年四月二十一日的批示確認)

二零零七年四月二十三日於可持續發展策略研究中心

主任 謝志偉


法 務 局

公 告

為填補法務局人員編制技術員人員組別第一職階特級技術員(社會重返範疇)三缺,現根據《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的規定,以文件審閱及有限制方式,為法務局之公務員進行普通晉升開考,有關開考通告正張貼在水坑尾街一百六十二號公共行政大樓十九樓,而遞交報考申請表之期限為十日,自本公告公布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後的第一個工作日起計算。

二零零七年五月二日於法務局

局長 張永春


印 務 局

名 單

印務局為填補專業技術人員組別第一職階首席照相排版操作員一缺,經於二零零七年二月二十八日第九期 《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以文件審閱、有限制的方式進行一般晉升開考的招考通告,現公布唯一應考人評核成績如下:

合格應考人: 分

李楚民 6.63

按照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六十八條的規定,應考人可自本名單公布日起計十個工作天內提起訴願。

(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零七年四月二十七日批示確認)

二零零七年四月十六日於印務局

典試委員會:

主席:處長 李偉農

正選委員:科長 Eduardo Jorge da Silva Barroso

候補委員:處長 Alberto Ferreira Leão


民 政 總 署

公 告

為填補按十二月十七日第17/2001號法律第四條第六款規定仍繼續生效的前臨時澳門市政局人員編制內相關空缺,經二零零七年三月二十八日第十三期第二組《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刊登招考通告,以文件審閱方式進行限制性一般晉升考試;現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並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訂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五十七條第三款的規定,准考人臨時名單自本公告刊登日起計十天內張貼於本署位於澳門東方斜巷十四號東方中心M字樓行政輔助部的佈告欄以供查閱。

第一職階首席高級技術員(法律範疇)壹缺;
第一職階主任翻譯兩缺。

根據《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五十七條第五款之規定,該等名單視作確定名單。

二零零七年五月三日於民政總署

典試委員會主席:行政輔助部部長 梁慧明


財 政 局

公 告

為填補財政局人員編制翻譯員職程第一職階主任翻譯一缺,茲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之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規定,以文件審查、有限制的方式,報考表格之遞交限期為十日,為本局之公務員進行普通晉升開考,通告張貼在南灣大馬路575、579及585號財政局大樓十四樓財政局之行政暨財政處。

二零零七年五月三日於財政局

局長 艾衛立

司 庫 活 動 組

二零零六年十二月份澳門特別行政區總收支一覽表

  中國銀行(澳門分行) 大西洋銀行
合共
上月餘額
  $ 57,872,024.76   $ 2,784,292.73  
$ 60,656,317.49
本月收入:            
 庫房 $ 2,421,660,223.09    $ .00   $ 2,421,660,223.09  
 財政運作
$ 77,000,000.00
  $ 848,596,707.10   $ 925,596,707.10  
   
$ 2,498,660,223.09
 
$ 848,596,707.10
 
$ 3,347,256,930.19
    $ 2,556,532,247.85   $ 851,380,999.83   $ 3,407,913,247.68
本月支出:            
 庫房 $ 1,216,933,813.41   $ 3,559,931,244.54   $ 4,776,865,057.95  
 財政運作 $ 2,397,000,000.00   $ 78,785,763.70   $ 2,475,785,763.70  
 餘額支付
$ .00
  $ .00   $ .00  
   
$ 3,613,933,813.41
 
$ 3,638,717,008.24
 
$ 7,252,650,821.65
轉入下月之餘額  
$ -1,057,401,565.56
 
$ -2,787,336,008.41
 
$ -3,844,737,573.97
    $ 2,556,532,247.85   $ 851,380,999.83   $ 3,407,913,247.68
二零零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的結餘            
M/16 號賬冊顯示之結算:            
 釐印印花 $ .00   $ 26,700,000.00   $ 26,700,000.00  
 貴重物品
$ .00
  $ 40,250.00   $ 40,250.00  
 貴重物品及釐印之總額   $ .00   $ 26,740,250.00   $ 26,740,250.00
 政府庫房之出納 $ .00   $ 20,758,774,241.28   $ 20,758,774,241.28  
 於澳門金融管理局之存款 $ -97,064,100,000.00   $ 62,585,500,000.00   $ -34,478,600,000.00  
 各項存款——需清償之費用 $ .00   $ .00   $ .00  
 雜項——需清償之費用 $ .00   $ -2,868,280.00   $ -2,868,280.00  
 其他
$ .00
  $ 12,462,290.66   $ 12,462,290.66  
 總金額   $ -97,064,100,000.00   $ 83,353,868,251.94   $ -13,710,231,748.06
現行預算費用之收支餘額   $ 23,804,690,556.27   $ -13,965,936,632.18   $ 9,838,753,924.09
澳門特別行政區儲備基金       $ 10,185,054,294.29

註:庫房本身收入中的澳門幣$ 7,166,665.89為從支付中扣減之退回款額。

二零零七年五月三日於財政局

制訂:施利華

覆核:司庫活動組組長 陳美蓮

簽署:局長 艾衛立


澳 門 貿 易 投 資 促 進 局

名 單

為履行給予私人機構財政資助的八月二十六日第 54/GM/97 號批示,澳門貿易投資促進局現刊登二零零七年第一季度受資助的名單:

受惠實體 目的 許可批示日期 資助金額
澳門毛織毛紡廠商會 宣傳印刷品資助。 09.01.2007 $ 12,000.00
澳門理工學院 資助舉行綜合設計課程畢業作品展。 04.12.2006 $ 5,000.00
張慧君 實習費用( 1月)。 03.01.2007 $ 3,000.00
劉雪儀 實習費用( 1月)。 03.01.2007 $ 3,000.00
李影晴 實習費用( 1月)。 03.01.2007 $ 3,000.00
梁婷軒 實習費用( 1月)。 03.01.2007 $ 3,000.00
廖月婷 實習費用( 2月)。 03.01.2007 $ 3,000.00
何家敏 實習費用( 2月)。 03.01.2007 $ 3,000.00
蕭寶欣 實習費用( 2月)。 03.01.2007 $ 3,000.00

二零零七年四月二十五日於澳門貿易投資促進局

代主席 陳敬紅


澳 門 保 安 部 隊 事 務 局

公 告

茲通知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之規定,以審查文件、有限制方式進行普通晉升開考,以填補本局文職人員編制第一職階首席資訊助理技術員一缺。

上述開考之通告已張貼在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大堂。報考申請應自本公告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刊登之日緊接第一個工作日起計十天內遞交。

二零零七年四月二十七日於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

代局長 陳炳森副警務總監

通 告

第3/2007/DSFSM號公開競投

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根據保安司司長於二零零七年四月三十日作出的批示,為取得「關閘邊檢大樓清潔服務」進行公開競投。

有意投標者可於辦公時間內到位於澳門兵營斜巷之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行政管理廳,查閱有關《招標計劃》及《承投規則》,如欲索取上述文件之影印本,需繳付影印費用。

為使各競投商號/公司對標的服務進行了解,本局將安排實地視察。各競投商號/公司必須於二零零七年五月十五日下午五時四十五分前通知本局行政管理廳(電話:7997357、傳真:7997340)出席實地視察的代表(不多於3名)的姓名並附上身份證影印本,以便作出安排。

——實地視察時間:二零零七年五月十七日上午十時正

——集合地點:關閘邊檢大樓門口

標書必須於二零零七年五月二十九日下午五時前遞交到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總辦事處。競投者除須遞交《招標計劃》及《承投規則》所指定之文件外,尚須遞交已繳付臨時保證金$ 27,000.00(澳門幣貳萬柒仟元整)之證明文件,而該保證金須以現金、抬頭人為「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的支票或銀行擔保書之方式遞交,倘以現金或支票方式,則應遞交至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行政管理廳出納。

開標日期為二零零七年五月三十日上午十時,在位於澳門兵營斜巷之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內舉行。根據七月六日第63/85/M號法令第二十七條的規定,競投者或其合法代表應出席開標儀式,以便對招標時所遞交之文件有可能出現之疑問予以澄清。

二零零七年五月二日於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

代局長 陳炳森副警務總監

第4/2007/DSFSM號公開競投

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根據保安司司長於二零零七年四月三十日作出的批示,為取得「客車及客貨車」進行公開競投。

有意投標者可於辦公時間內到位於澳門兵營斜巷之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行政管理廳,查閱有關《招標計劃》及《承投規則》,如欲索取上述文件之影印本,需繳付影印費用。

標書必須於二零零七年五月三十日下午五時前遞交到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總辦事處。競投者除須遞交《招標計劃》及《承投規則》所指定之文件外,尚須遞交已繳付臨時保證金$99,000.00(澳門幣玖萬玖仟元整)之證明文件,而該保證金須以現金、抬頭人為「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的支票或銀行擔保書之方式遞交,倘以現金或支票方式,則應遞交至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行政管理廳出納。

開標日期為二零零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上午十時正,在位於澳門兵營斜巷之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內舉行。根據七月六日第63/85/M號法令第二十七條的規定,競投者或其代表應出席開標儀式,以便對招標時所遞交之文件有可能出現之疑問予以澄清。

二零零七年五月二日於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

代局長 陳炳森副警務總監


司 法 警 察 局

公 告

茲通知刊登於二零零七年四月十一日第十五期第二組《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之公告,以有條件限制及審查文件方式進行普通的晉升開考,其確定名單已張貼於本局人事及行政處內,以供查閱。上述開考為填補本局人員編制內以下之空缺:

高級技術員組別中的第一職階首席高級技術員兩缺;
高級技術員組別中的第一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一缺。

二零零七年四月二十七日於司法警察局

局長 黃少澤

司法警察局路氹分局

“閉路電視監察及錄影系統”的購置

根據保安司司長二零零七年四月二十四日所作的批示,司法警察局現為司法警察局路氹分局“閉路電視監察及錄影系統”的購置進行公開招標。

招標方案及承投規則——現正存放於負責是項公開招標程序的司法警察局內,有意者可於工作日的辦公時間內,前往位於龍嵩街司法警察局A座,值日室側的行政輔助中心索取。

競標價格:不得超過澳門幣陸佰萬元整($6,000,000.00)。

投標書須於二零零七年五月三十日,中午十二時前送達上述行政輔助中心。

遞交投標書時,應附同透過銀行擔保的方式提供金額為澳門幣壹拾貳萬元整($120,000.00)的臨時擔保。

開標地點為南灣大馬路517號南通商業大廈十四樓司法警察學校,開標日期為二零零七年五月三十一日,早上九時三十分。

二零零七年五月二日於司法警察局

代局長 張玉英

———

茲通知刊登於二零零七年四月十一日第十五期第二組《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之公告,以有條件限制及審查文件方式進行的普通晉升開考,以填補本局編制內傳譯及翻譯人員組別的第一職階一等翻譯員兩缺,其確定名單已張貼於本局人事及行政處,以供查閱。

二零零七年五月三日於司法警察局

代局長 張玉英


衛 生 局

名 單

衛生局為填補行政人員組別第一職階第四職等首席行政文員一缺,經於二零零六年十二月二十一日第五十一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內刊登以文件審閱、有限制的方式進行一般晉升開考的招考通告。現公佈准考人評核成績如下:

合格應考人: 分

陳麗儀 8.75

(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零七年四月十一日批示確認)

二零零七年三月二十六日於衛生局

典試委員會:

主席:首席行政文員 Aníbal Rosário de Assunção

正選委員:首席行政文員 曾秀玲

首席行政文員 Gabriela da Conceição Cheong

———

衛生局為填補人員編制專業技術員組別第一職階第三職等首席助理技術員兩缺,經於二零零六年十二月二十一日第五十一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內刊登以文件審閱、有限制的方式進行一般晉升開考的招考通告。現公佈准考人評核成績如下:

合格應考人: 分

1. Nuno Fernando Amada Ung 7.50
2. Da Silva Pereira, Rogério 7.15
3. 鄧,仲豪 6.975

(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零七年四月十一日批示確認)

二零零七年三月二十六日於衛生局

典試委員會:

主席:首席助理技術員 陳美燕

正選委員:首席助理技術員 方展衛

首席助理技術員 Paulo de Sousa Manhão

通 告

本局現進行第4/P/2007號公開招標——“向衛生局供應降血壓藥物”。有意投標者可從二零零七年五月九日起,於辦公日上午九時至下午一時及下午二時三十分至五時三十分,前往位於仁伯爵綜合醫院地庫一(C1)之物資供應暨管理處查詢有關投標詳情,並繳付所需費用,以取得本次招標的招標方案和承投規則影印本或於本局網頁(www.ssm.gov.mo)內免費下載。

投標書應交往仁伯爵綜合醫院地下(R/C)衛生局文書科。遞交投標書之截止時間為二零零七年五月二十九日下午五時三十分。

開標將於二零零七年五月三十日上午十時在位於仁伯爵綜合醫院側之本局行政大樓地下“博物館”舉行。

投標者需向本局司庫科繳交金額$100,000.00(澳門幣壹拾萬元正)之現金或抬頭人為“衛生局”之銀行擔保或受益人為“衛生局”之保險擔保作為臨時擔保。

二零零七年四月二十四日於衛生局

局長 瞿國英

———

按照本人於二零零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之批示,下列人士被委任為黃立平醫生投考麻醉科專科最後評核試(根據第8/99/M號法令)之典試委員會成員:

典試委員會:

正選成員:

主席:

梁暉醫生 麻醉科主治醫生

正選委員:

鄺建基醫生 麻醉科主治醫生

徐寶堂醫生 香港專科學院代表

候補委員:

李紅冰醫生 麻醉科主治醫生

林淑玲醫生 麻醉科主治醫生

地點:仁伯爵綜合醫院行政樓四樓會議室

日期:二零零七年五月二十八日至二十九日

二零零七年四月二十五日於衛生局

局長 瞿國英


社 會 工 作 局

名 單

為履行有關給予個人及私人機構的財政資助的八月二十六日第54/GM/97號批示,社會工作局現公布二零零七年第一季財政資助表:

   

二零零七年四月二十六日於社會工作局

局長 葉炳權


土 地 工 務 運 輸 局

名 單

經二零零七年四月十八日第十六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之公告,有關以審查文件及有限制的方式,填補土地工務運輸局人員編制行政文員職程第一職階首席行政文員三缺之一般晉升考試,應考人臨時名單如下:

被接納之應考人:

麥俊豪;
Edgar Edena Mateus da Silva;
盧金燕。

按照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並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所修訂之《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五十七條第五款之規定,本名單視為確定名單。

二零零七年五月三日於土地工務運輸局

典試委員會:

主席:José Tomás Cardoso das Neves

正選委員: 盧貴芳
  鄭小萍

公 告

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並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訂之《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五十七條第三款的規定,現公佈為填補土地工務運輸局人員編制技術輔導員職程第一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一缺,經於二零零七年四月十八日第十六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有關以審查文件及有限制的方式進行一般晉升開考的公告,准考人臨時名單正張貼於本局四樓行政暨財政廳。

按照上述法例第五十七條第五款的規定,該名單被視為確定名單。

二零零七年五月三日於土地工務運輸局

局長 賈利安


港 務 局

公 告

現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所核准的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五十七條第三款的規定,現把填補本局人員編制內以下空缺,以審查文件方式進行限制性普通晉升開考的報考人臨時名單張貼於媽閣斜坡港務局(水師廠)行政及財政廳/行政處/人事科。其開考公告已刊登於二零零七年四月四日第十四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內:

高級技術員組別第一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一缺;
技術員組別第一職階特級技術員兩缺。

按照上述通則第五十七條第五款規定,該名單被視為確定名單。

二零零七年四月十九日於港務局

局長 黃穗文

———

現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所核准的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五十七條第三款的規定,現把填補本局人員編制內以下空缺,以審查文件方式進行限制性普通晉升開考的報考人臨時名單張貼於媽閣斜坡港務局(水師廠)行政及財政廳/行政處/人事科。其開考公告已刊登於二零零七年四月十一日第十五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內:

高級技術員組別第一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三缺;
專業技術員組別第一職階特級繪圖員一缺。

按照上述通則第五十七條第五款規定,該名單被視為確定名單。

二零零七年四月二十五日於港務局

局長 黃穗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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