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30 期

政府機關通告及公告

二零零七年七月二十五日,星期三

澳門特別行政區

      政府機關通告及公告

審 計 署

名 單

審計署於二零零七年六月十三日第二十四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的公告上公布的,有關通過文件審閱、有限制的方式進行一般晉升開考,以填補審計署人員編制翻譯人員組別內第一職階一等翻譯員一缺,其應考人的評核成績如下:

合格應考人: 分

龍文燕 7.21

按照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六十八條的規定,應考人可自本名單公布之日起計十個工作日內,就本名單提起上訴。

(經二零零七年七月十六日審計長批示確認)

二零零七年七月十六日於審計署

典試委員會:

主席:廳長 鄭覺良

正選委員:處長 鄭維娜

     主任翻譯員 伍炎和


終 審 法 院 院 長 辦 公 室

公 告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五十七條第三款的規定,為填補終審法院院長辦公室人員編制內第一職階首席翻譯員一缺,以文件審閱及有限制方式進行普通晉升開考的准考人臨時名單,已張貼於四月二十五日前地終審及中級法院大樓終審法院院長辦公室。有關開考之招考公告已刊登於二零零七年六月二十七日第二十六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內。

根據上述通則第五十七條第五款的規定,該名單被視為確定名單。

二零零七年七月十六日於終審法院院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鄧寶國

通 告

為主任書記員的任用而設之培訓課程入學試開考通告

按照終審法院院長於二零零七年七月十八日的批示,並根據第7/2004號法律及第30/2004號行政法規,以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的規定,現公佈以有限制開考方式,錄取六名法院司法輔助人員,以參加為主任書記員的任用而設之培訓課程。

1. 報考期限及有效期

開考報名表應自本通告公佈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後首個工作日起計十日內遞交。

本次開考的有效期於所述職位被填補後終止。

2. 報考條件

2.1. 報考人

凡符合根據第7/2004號法律核准的《司法輔助人員通則》第十條第四款的法院司法文員,均可報考。

2.2. 應遞交的文件

a) 有效的身份證明文件副本;

b) 履歷;

c) 部門發出的個人記錄,其內載明曾擔任的職務、現所屬職程和職級、與公職聯繫的性質、在現職級和在公職的年資以及為開考而遞交的有關工作評核等。

3. 報名方式及地點

報考人須填寫《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五十二條第二款所指的報名表,並於指定期限及辦公時間內遞交到澳門四月二十五日前地終審及中級法院大樓終審法院院長辦公室人力資源處。

4. 職務內容

主任書記員主要從事第7/2004號法律第七條所指的工作。

5. 薪俸

法院主任書記員之薪俸點為第7/2004號法律附件之薪俸表之表二“主管官職”所載的650點。

6. 甄選辦法

法院主任書記員職程內的任用,須通過專設的培訓課程,其大綱載於二零零七年五月二日第十八期第二組《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內。

6.1 進入培訓課程的甄選

甄選參加培訓課程係透過知識筆試為之,成績將採取0至20分的評分制。得分低於10分的應考人即被淘汰。

6.1.1知識考試範圍將包括以下內容:

a) 《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及其附件;

b) 第1/1999號法律(《回歸法》);

c) 經第7/2004號法律及第9/2004號法律修改的第9/1999號法律(《司法組織綱要法》);

d) 第10/1999號法律 (《司法官通則》);

e) 第35/2004號行政法規——初級法院法庭的設立及轉換;

f) 第7/2004號法律(《司法輔助人員通則》);

g) 第30/2004號行政法規 (《司法輔助人員的聘任、甄選及培訓》);

h) 經第39/2004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19/2000號行政法規 (《終審法院院長辦公室組織和運作》);

i) 八月三日第39/99/M號法令核准之《民法典》;

j) 十月八日第55/99/M號法令核准之《民事訴訟法典》;

k) 十一月十四日第58/95/M號法令核准之《刑法典》;

l) 九月二日第48/96/M號法令核准之《刑事訴訟法典》;

m) 十月十一日第57/99/M號法令核准之《行政程序法典》;

n) 十二月十三日第110/99/M號法令核准之《行政訴訟法典》;

o) 第9/2003號法律(《勞動訴訟法典》);

p) 八月一日第41/94/M號法令——《司法援助》;

q) 十月二十五日第62/99/M號法令核准之《公證法典》;

r) 四月三日第24/89/M號法令——《勞資關係法律制度》;

s) 第2/2007號法律(《違法青少年教育監管制度》);

t) 第3/2007號法律(《道路交通法》);

u) 經十月二十五日第63/99/M號法令核准的《法院訴訟費用制度》;

v) 經八月四日第9/97/M號法律、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98/M號法律、第15/2000號行政法規、第8/2001號法律、第18/2001號法律修改、六月二十七日第17/88/M號法律核准的《印花稅章程》;

w) 經八月十七日第6/98/M號法令修改之十一月二十八日第52/97/M號法令——法院及檢察院辦事處組織架構;

x) 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並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訂之《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

y) 第39/2001號行政長官公告《關於內地與澳門特別行政區法院就民商事案件相互委托送達司法文書和調取證據的安排》;

z) 第12/2006號行政長官公告《內地與澳門特區關於相互認可和執行民商事判決的安排》。

6.1.2. 投考人在進行知識考試時,可參考上述法例。

6.2. 通過入學試的應考人,根據第30/2004號行政法規第二十九條第一款及第二款(《司法輔助人員的聘任、甄選及培訓》)的規定,按得分由高至低排列名次。

7. 適用法例

本開考由現行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司法輔助人員通則》和《司法輔助人員的聘任、甄選及培訓》等法律規範。

8. 典試委員會

典試委員會由下列成員組成:

主席:初級法院法官 唐曉峰

正選委員:初級法院司法文員指導員 João Pereira Simões Magalhães

中級法院書記長 Artur Joaquim Remisio Maurício

候補委員:辦公室顧問 Eduardo Alberto Correia Ribeiro

顧問高級技術員 聶華英

二零零七年七月二十日於終審法院院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鄧寶國

為晉升法院特級書記員而設的培訓課程入學試開考通告

按照終審法院院長於二零零七年七月十八日的批示,並根據第7/2004號法律及第30/2004號行政法規,以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的規定,現公佈以有限制開考方式,錄取三十二名法院司法輔助人員,以參加法院特級書記員晉升培訓課程。

1. 報考期限及有效期

開考報名表應自本通告公佈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後首個工作日起計十日內遞交。

本次開考的有效期於所述職位被填補後終止。

2. 報考條件

2.1. 報考人

凡符合根據第7/2004號法律核准的《司法輔助人員通則》第十三條第二款和第二十八條第一款的法院司法文員,均可報考。

2.2. 應遞交的文件

a)有效的身份證明文件副本;

b)履歷;

c)部門發出的個人記錄,其內載明曾擔任的職務、現所屬職程和職級、與公職聯繫的性質、在現職級和在公職的年資以及為開考而遞交的有關工作評核等。

3. 報名方式及地點

報考人須填寫《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五十二條第二款所指的報名表,並於指定期限及辦公時間內遞交到澳門四月二十五日前地終審及中級法院大樓終審法院院長辦公室人力資源處。

4. 職務內容

特級書記員主要從事第7/2004號法律第八條所指的工作。

5. 薪俸

第一職階法院特級書記員之薪俸點為第7/2004號法律附件之薪俸表之表一“法 院司法文員職程”之第四職等所載的520點。

6. 甄選辦法

晉升法院特級書記員職程,須通過專設的培訓課程,其大綱載於二零零七年五月二日第十八期第二組《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內。

6.1 進入培訓課程的甄選

甄選參加培訓課程係透過知識筆試為之,成績將採取0至20分的評分制。得分低於10分的應考人即被淘汰。

6.1.1知識考試範圍將包括以下內容:

a) 《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及其附件;

b) 第1/1999號法律(《回歸法》);

c) 經第7/2004號法律及第9/2004號法律修改的第9/1999號法律(《司法組織綱要法》);

d) 第10/1999號法律(《司法官通則》);

e) 第35/2004號行政法規——初級法院法庭的設立及轉換;

f) 第7/2004號法律(《司法輔助人員通則》);

g) 第30/2004號行政法規 (《司法輔助人員的聘任、甄選及培訓》);

h) 經第39/2004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19/2000號行政法規 (《終審法院院長辦公室組織和運作》);

i) 八月三日第39/99/M號法令核准之《民法典》;

j) 十月八日第55/99/M號法令核准之《民事訴訟法典》;

k) 十一月十四日第58/95/M號法令核准之《刑法典》;

l) 九月二日第48/96/M號法令核准之《刑事訴訟法典》;

m) 十月十一日第57/99/M號法令核准之《行政程序法典》;

n) 十二月十三日第110/99/M號法令核准之《行政訴訟法典》;

o) 第9/2003號法律(《勞動訴訟法典》);

p) 十月二十五日第62/99/M號法令核准之《公證法典》;

q) 四月三日第24/89/M號法令——《勞資關係法律制度》;

r) 第3/2007號法律(《道路交通法》);

s) 經十月二十五日第63/99/M號法令核准的《法院訴訟費用制度》;

t) 經八月四日第9/97/M號法律、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98/M號法律、第15/2000號行政法規、第8/2001號法律、第18/2001號法律修改、六月二十七日第17/88/M號法律核准的《印花稅章程》;

u) 經八月十七日第6/98/M號法令修改之十一月二十八日第52/97/M號法令——法院及檢察院辦事處組織架構;

v) 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並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訂之《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

w) 第39/2001號行政長官公告《關於內地與澳門特別行政區法院就民商事案件相互委托送達司法文書和調取證據的安排》;

x) 第12/2006號行政長官公告《內地與澳門特區關於相互認可和執行民商事判決的安排》。

6.1.2. 投考人在進行知識考試時,可參考上述法例。

6.2. 通過入學試的應考人,根據第30/2004號行政法規第二十九條第一款及第二款(《司法輔助人員的聘任、甄選及培訓》)的規定,按得分由高至低排列名次。

7. 適用法例

本開考由現行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司法輔助人員通則》和《司法輔助人員的聘任、甄選及培訓》等法律規範。

8. 典試委員會

典試委員會由下列成員組成:

主席:初級法院法官 唐曉峰

正選委員:初級法院司法文員指導員 João Pereira Simões Magalhães

中級法院書記長 Artur Joaquim Remisio Maurício

候補委員:辦公室顧問 Eduardo Alberto Correia Ribeiro

顧問高級技術員 聶華英

二零零七年七月二十日於終審法院院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鄧寶國


新 聞 局

名 單

為履行關於撥給私人和私人機構的財政資助的八月二十六日第54/GM/97號批示,新聞局現公佈二零零七年第二季的資助名單:

受資助者 批示日期 撥給之金額 目的
澳門日報 24.4.2007 $ 819,000.00 二零零七年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對定期刊物之補助。
華僑報 24.4.2007 $ 819,000.00
大眾報 24.4.2007 $ 617,800.00
正報 24.4.2007 $ 617,800.00
市民日報 24.4.2007 $ 617,800.00
星報 24.4.2007 $ 617,800.00
新華澳報 24.4.2007 $ 617,800.00
現代澳門日報 24.4.2007 $ 617,800.00
Jornal Tribunal de Macau 24.4.2007 $ 617,800.00
時事新聞報 24.4.2007 $ 352,300.00
澳門體育週報 24.4.2007 $ 352,300.00
澳門脈搏周報 24.4.2007 $ 352,300.00
Ponto Final 24.4.2007 $ 617,800.00
訊報 24.4.2007 $ 352,300.00
O Clarim 24.4.2007 $ 352,300.00
新聞出版廠有限公司 24.4.2007 $ 617,800.00
澳門文娛報 24.4.2007 $ 352,300.00
澳門傳媒俱樂部 16.5.2007 $ 16,000.00 資助澳門傳媒俱樂部與澳門大學合辦的澳門大學傳播週活動。
  合計  $ 9,328,000.00  

二零零七年七月十六日於新聞局

代局長 何慧卿


澳 門 基 金 會

名 單

根據八月二十六日第54/GM/97號批示關於撥給私人和私人機構財政資助的有關規定,澳門基金會現公佈二零零七年第二季度的資助名單:

澳門幣

   

二零零七年七月十九日於澳門基金會

行政委員會主席 吳榮恪


行 政 暨 公 職 局

公 告

根據經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並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訂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五十七條第三款的規定,現將本局為填補人員編制技術輔導員職程第一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兩缺,以審閱文件、有限制的方式進行的一般晉升開考的報考人臨時名單張貼在水坑尾街一百六十二號公共行政大樓二十六樓行政暨公職局之行政暨財政處以供查閱,為期十天,自本公告公布日起計。開考的公告已在二零零七年七月四日的第二十七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內公布。

根據上述通則第五十七條第五款的規定,本名單被視為確定名單。

二零零七年七月十七日於行政暨公職局

代局長 杜志文


法 務 局

名 單

為填補法務局人員編制資訊人員組別第一職階顧問高級資訊技術員三缺,以審查文件及有限制的方式進行普通晉升開考,其開考公告已刊登於二零零七年六月六日第二十三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內。准考人評核名單如下:

合格准考人: 分

1. 陳祖光 8.59
2. 劉國添 8.39
3. 黃振宗 7.95

按照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六十八條的規定,准考人可自本名單公布之日起計算十個工作日內提起上訴。

(經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零七年七月十三日的批示確認)

二零零七年七月五日於法務局

典試委員會:

主席:行政暨財政管理廳廳長 李勝里

正選委員:顧問高級資訊技術員 戴燕雪

     人力資源處處長 鄺婉瑩

———

為填補法務局人員編制傳譯及翻譯人員組別第一職階主任翻譯三缺,以審查文件及有限制的方式進行普通晉升開考,其開考公告已刊登於二零零七年六月十三日第二十四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內。准考人評核名單如下:

合格准考人: 分

1. 何志遠 8.71
2. 胡秀蘭 8.56
3. 陳慧玲 8.36

按照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六十八條的規定,准考人可自本名單公布之日起計算十個工作日內提起訴願。

(經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零七年七月十三日的批示確認)

二零零七年七月六日於法務局

典試委員會:

主席:副局長 Diana Maria Vital Costa de Beltrão Loureiro

正選委員:人力資源處處長 鄺婉瑩

候補委員:顧問高級技術 鄭杏儀


商 業 及 動 產 登 記 局

2007月6月之商業登記

———

二零零七年七月十一日於商業及動產登記局——代局長 Leonor Madeira de Carvalho


身 份 證 明 局

公 告

根據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改之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之《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五十七條第三款之規定,為填補身份證明局人員編制內專業技術員組別技術輔導員職程第一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一缺,以文件審閱、有限制的方式進行普通晉升開考的報考人臨時名單,現張貼於澳門南灣大馬路762-804號中華廣場一字樓本局行政暨財政處。其招考通告的公告已刊登於二零零七年七月四日第二十七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內。

根據上述通則第五十七條第五款之規定,該名單被視為確定名單。

二零零七年七月十七日於身份證明局

局長 黎英杰


民 政 總 署

名 單

本署透過二零零七年六月六日第二十三期第二組《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刊登招考公告,進行限制性一般晉升考試,以填補按十二月十七日第17/2001號法律第四條第六款規定仍然生效之前臨時澳門市政局人員編制內高級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法律範疇)兩缺,現公佈應考人評核成績如下:

合格應考人: 分

1. 廖, 華基 8.30
2. 高, 立德 8.29

根據《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六十八條的規定,上述應考人可於本名單公佈日起計十個工作天內提出上訴。

(經二零零七年七月十三日管理委員會會議確認)

二零零七年六月二十日於民政總署

典試委員會:

主席:管理委員會委員 關施敏

正選委員:行政輔助部部長 梁慧明

人力資源處處長 黃玉珠

———

本署透過二零零七年六月六日第二十三期第二組《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刊登招考公告,進行限制性一般晉升考試,以填補按十二月十七日第17/2001號法律第四條第六款規定仍然生效之前臨時澳門市政局人員編制內高級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首席高級技術員(機械工程範疇)一缺,現公佈應考人評核成績如下:

合格應考人: 分

賴,健豪 8.42

根據《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六十八條的規定,上述應考人可於本名單公佈日起計十個工作天內提出上訴。

(經二零零七年七月十三日管理委員會會議確認)

二零零七年七月四日於民政總署

典試委員會:

主席:行政輔助部部長 梁慧明

正選委員:交通運輸部部長 賈,靖龍

人力資源處處長 黃玉珠


財 政 局

名 單

為填補財政局人員編制行政文員職程第一職階首席行政文員一缺,經於二零零七年七月四日第二十七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以文件審查、有限制的方式進行普通晉升開考的招考公告。現公布報考人臨時名單如下:

准考人:

Roberta Carla Osório.

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五十七條第五款的規定,因無有條件被接納或被淘汰的准考人,故本名單被視為確定名單。

二零零七年七月十七日於財政局

典試委員會:

主席:科長 張祖強

委員:顧問高級技術員 劉嘉菲

特級技術輔導員 Ricardo Campo

通 告

第18/DIR/2007號批示

鑒於七月二十六日第36/99/M號法令第二條第二款的規定,現本人決定如下:

一、授予稅務執行處助理處長Amélia Maria Minhava Afonso學士載於一九五零年十二月十二日第38088號命令通過的《稅務執行法典》,在稅務執行程序上有關通知、傳召和簽發支付憑單的本人本身權限。

二、授予稅務執行處助理處長João Júlio Janela Baptista da Silva學士載於一九五零年十二月十二日第38088號命令通過的《稅務執行法典》,在稅務執行程序上有關通知、傳召和簽發支付憑單,以及進行在查封階段中的一切措施的本人本身權限。

三、將以下權限授予稅務執行處助理處長:

(一)簽署呈達上級批示的公函,以及簽署有關需發送公文的傳遞文件;

(二)批閱稅務執行處運作之物資申報;

(三)許可放假的申請;

(四)許可簽發在稅務執行處存檔文件的證明書,但法例特別規定除外。

四、授予的簽署權不包括發往下列部門的公文:

(一)行政長官及司長辦公室;

(二)立法會;

(三)檢察長辦公室及終審法院院長辦公室;

(四)廉政公署;

(五)審計署;

(六)警察總局;

(七)海關;

(八)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駐北京辦事處;

(九)澳門駐里斯本經濟貿易辦事處;

(十)澳門駐歐盟經濟貿易辦事處和澳門駐世界貿易組織經濟貿易辦事處;

(十一)澳門特別行政區以外的公共部門或機構。

五、授予稅務執行處助理處長本人的權限以便許可第748號稱作分期付款或以帳戶形式繳款予稅務執行處,以及第752號稱作稅務執行處強制徵收的司庫活動帳戶的往來。

六、本授權和轉授權不得妨礙相關的收回權及監督權。

七、追認稅務執行處助理處長自二零零七年五月十六日至本批示刊登日期間,在現授予權限和轉授權限範圍內所作的一切行為。

八、本批示廢止:

(一)刊登於一九九九年九月二十九日第三十九期第二組《澳門政府公報》內的八月三十日第30/DIR/99號批示;

(二)刊登於一九九九年九月二十九日第三十九期第二組《澳門政府公報》內的八月三十日第31/DIR/99號批示;

(三)刊登於二零零一年八月一日第三十一期第二組《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內的七月十九日第28/DIR/2001號批示。

(經濟財政司司長於二零零七年七月四日批示確認)

二零零七年七月十三日於財政局

稅務執行處處長 劉玉葉

第19/DIR/2007號批示

鑒於七月五日第30/99/M號法令第六條第四款的規定;

本人行使刊登於六月六日第二十三期第二組《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內的五月二十九日第56/2007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第二款所賦予的職權,現本人決定如下:

一、將以下權限轉授予行政暨財政處處長謝倩儀學士:

(一)許可人員職程內的職階轉換;

(二)簽署財政局工作人員服務時間的計算與核算書;

(三)許可本局部門工作人員及其家屬到澳門衛生局健康檢查委員會接受檢查;

(四)許可載於預算支出表第九章中工程及資產取得的開支,但以澳門幣五萬元為限,倘獲許可豁免諮詢,該金額減半,而載於同一章內的勞務取得開支的金額以澳門幣二萬元為限;

(五)除第四款的開支外,許可固定的負擔開支,例如:動產的租賃費、支付電費、水費、清潔費、樓宇共同管理費或其他同類性質的開支,而有關開支金額不得超過上款的規定;

二、根據七月五日第30/99/M號法令第六條的規定,本批示轉授的權限可以再作轉授。

三、本轉授權限不得妨礙相關的收回權及監督權。

四、追認行政暨財政處處長謝倩儀學士自二零零七年五月十六日至本批示刊登日期間,在現轉授權限範圍內所作的一切行為。

五、本批示廢止刊登於二零零五年一月十九日第三期第二組《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內的一月十日第001/SDIR/2005號批示。

(由經濟財政司司長於二零零七年七月四日之批示確認)

二零零七年七月十三日於財政局

局長 劉玉葉

第20/DIR/2007號批示

鑒於七月五日第30/99/M號法令第五條第一款b)項及第六條第一款、第二款及第四款的規定;

鑒於有必要簡化財政局的行政程序和手續;

鑒於上述簡化須經上述法規第四條授予本人若干權限而作出;

現本人決定如下:

一、資訊系統廳(DSI)、研究暨財政策劃廳(DEPF)、行政暨財政處(DAF)、納入公物管理廳(DGP)之特許及批給事務處(DC)及樓宇管理及保養處(DACE)、公證處(NOT)、法律輔助中心(NAJ)及土地批給中心(NCT)在進行其活動時直接隸屬本人。

二、本人將有關本人以下財政局組織附屬單位的領導、協調及監督的本身權限授予副局長Vitória Alice Maria da Conceição學士:

(一)公共會計廳(DCP);

(二)公物管理廳(DGP),但不包括特許及批給事務處(DC),以及樓宇管理及保養處(DACE);

(三)納入公共審計暨稅務稽查訟務廳(DAIJ)的公共財政稽核處(DIFP)。

三、本人將以下財政局組織附屬單位的領導、協調及監督的本身權限授予副局長容光亮學士:

(一)公共審計暨稅務稽查訟務廳(DAIJ),但不包括公共財政稽核處(DIFP);

(二)財稅廳(RFM)。

四、授予副局長、廳長或等同於廳長、行政暨財政處(DAF)處長、公證處(NOT)處長、特許及批給事務處(DC)處長、樓宇管理及保養處(DACE)處長、法律輔助中心(NAJ)協調員及土地批給中心(NCT)協調員的權限如下:

(一)簽署呈達上級批示的公函,以及簽署有關需發送公文的傳遞文件;

(二)批閱部門運作之物資申報;

(三)許可放假之申請;

(四)許可簽發在財政局存檔文件的證明書,但法例特別規定除外,並只限於屬其具權限附屬單位內之文件。

五、據位人不在或因故不能視事時,在本批示中規定的授予權限僅由代任人行使。

六、授予的簽署權不包括發往下列部門的公文:

(一)行政長官及司長辦公室;

(二)立法會;

(三)檢察長辦公室及終審法院院長辦公室;

(四)廉政公署;

(五)審計署;

(六)警察總局;

(七)海關;

(八)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駐北京辦事處;

(九)澳門駐里斯本經濟貿易辦事處;

(十)澳門駐歐盟經濟貿易辦事處和澳門駐世界貿易組織經濟貿易辦事處;

(十一)澳門特別行政區以外的公共部門或機構。

七、行使現轉授權限,其具體行為包括訴願。

八、該等轉授權限不得妨礙相關的收回權及監督權。

九、追認自二零零七年五月十六日至本批示刊登日期間,在現授予權限範圍內所作的一切行為。

十、本批示廢止刊登於二零零四年四月二十一日第十六期第二組《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內的四月十三日第008/DIR/2004號批示。

(經濟財政司司長於二零零七年七月四日批示確認)

二零零七年七月十三日於財政局

局長 劉玉葉

第21/DIR/2007號批示

鑒於七月五日第30/99/M號法令第五條第一款b)項的規定;

現本人決定如下:

一、將第12/2003號法律第二條第一款規定本人的本身權限授予財政局副局長容光亮學士。

二、本人將以下權限授予財政局副局長容光亮學士:

(一)根據八月十二日第19/78/M號法律通過的《房屋稅章程》第二十九條第一款規定,許可財稅廳廳長建議對市區房屋所進行的估價,以及許可納稅人根據同一章程第三十四條規定所申請的特別估價;

(二)許可納稅人根據二月二十五日第2/78/M號法律通過的《職業稅章程》第三十三條所規定對就源扣繳的選擇制度作出抉擇;

(三)審議及決定經由第5/2002號法律通過的《機動車輛稅規章》第五及六條規定的豁免申請;

(四)許可退還根據三月二日第16/85/M號法令第十三條第二款及第十四條第一款所規定關於稅捐方面的撤銷款項;

(五)審議及決定附於六月二十七日第17/88/M號法律核准的《印花稅規章》內的印花稅總表第九條a)項及b)項所述的豁免申請。

三、根據七月五日第30/99/M號法令第六條的規定,本批示轉授的權限可再作轉授。

四、本授予權限不妨礙相關的收回權及監督權。

五、追認容光亮學士自二零零七年五月二十八日至本批示刊登日期間,在現授權限範圍內所作的一切行為。

六、本批示廢止刊登於二零零四年四月二十一日第十六期第二組《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內的四月十三日第10/DIR/2004號批示。

(經濟財政司司長於二零零七年七月四日批示確認)

二零零七年七月十三日於財政局

局長 劉玉葉

第22/DIR/2007號批示

鑒於七月五日第30/99/M號法令第六條第四款的規定;

本人行使刊登於六月六日第二十三期第二組《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內的五月二十九日第56/2007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第二款所賦予的職權,現本人決定如下:

一、將以下權限轉授予樓宇管理及保養處處長林雪梅學士:

(一)許可載於特區預算開支表第十二章中工程及資產取得的開支,但以澳門幣伍萬元整為限,倘獲豁免諮詢,該金額減半,而載於同一章節內的勞務取得的開支,以澳門幣貳萬伍仟元整為限;

(二)除第一款所指的金額外,許可固定的負擔開支,例如設施及動產租賃開支、支付電費、水費、清潔服務費、樓宇管理費或其他同類性質的開支。

二、將以下權限授予樓宇管理及保養處處長林雪梅學士:

(一)許可退回澳門特別行政區財產的房屋及有關設備;

(二)許可都市房屋租金的預付。

三、本轉授權限及授予權限不妨礙相關的收回權及監督權。

四、追認樓宇管理及保養處處長林雪梅學士自二零零七年五月十六日至本批示刊登日期間,在現轉授權及授予權範圍內所作的一切行為。

五、本批示廢止刊登於二零零四年七月二十八日第三十期第二組《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內的七月二十日第19/DIR/2004號批示。

(由經濟財政司司長於二零零七年七月四日之批示確認)

二零零七年七月十三日於財政局

局長 劉玉葉

第23/DIR/2007號批示

鑒於七月五日第30/99/M號法令第五條第一款b)項的規定;

本人行使刊登於二零零七年六月六日第二十三期第二組《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內的五月二十九日第56/2007號經濟財政司司長的批示第二點所賦予的職權;

現本人決定如下:

一、將以下權限轉授予財政局副局長Vitória Alice Maria da Conceição學士:

(一)許可載於預算內的撥款帳目應付開支的結算和支付,但須根據法律規定,證實為合法、有預留款項和已獲有權限實體的許可;

(二)許可有關核准格式的司庫活動帳目的往來;

(三)許可不應收取的公款分期退回;

(四)許可重新發出無按時遞交代理銀行的支付憑單,即使開支涉及前財政年度;

(五)許可根據現行法例重新發出遺失的支付憑單;

(六)許可不應扣除之退回;

(七)許可透過現行預算的適當撥款,將薪俸扣除轉往受惠實體;

(八)對機票、搬運行李和法律規定的旅遊保險等申請作出決定;

(九)許可退還保証金及以銀行擔保取替存款或以現金開支的保証金,如適用法例有所規定者;

(十)根據有關法律的規定批准支付歷年負擔,而該負擔應以正執行的預算內為此目的而登錄的撥款支付;

(十一)根據預算案的規定,許可在使用澳門特別行政區預算撥款下豁免遵守十二分之一制度;

(十二)許可政府車輛及電單車燃油的年限額撥款,並且核准報銷及以公開拍賣或私人磋商形式出售;

(十三)凡視為無用之車輛,許可作耐用資產銷毀;

(十四)確認財政局公開競投的判給卷宗;

(十五)根據刊登於十二月十四日第50/85號《澳門政府公報》內的十二月六日第255/85號批示第六款規定,為澳門地區接受私人贈與的土地。

二、根據七月五日第30/99/M號法令第六條第二款的規定,本批示轉授的權限可再作轉授。

三、本轉授權限不得妨礙相關的收回權及監督權。

四、追認 Vitória Alice Maria da Conceição學士自二零零七年五月十六日至本批示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刊登日期間,在現轉授權限範圍內所作的一切行為。

五、本批示廢止:

(一)刊登於二零零四年四月二十一日第十六期第二組《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內的四月十三日第009/DIR/2004號批示;

(二)刊登於二零零零年八月九日第三十二期第二組《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內的八月一日第43/DIR/2000號批示;

(三)刊登於二零零零年十一月一日第四十四期第二組《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內的十月二十日第001/DCP/2000號批示;

(四)刊登於二零零零年十一月一日第四十四期第二組《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內的十月二十日第002/DCP/2000號批示。

(經濟財政司司長於二零零七年七月四日批示確認)

二零零七年七月十三日於財政局

局長 劉玉葉


澳 門 金 融 管 理 局

名 單

為執行八月二十六日第54/GM/97號批示,有關給予私人和私人機構的財政資助,澳門金融管理局公佈二零零七年第二季度的資助名單:

受益單位 批示日期 獲配金額 目的
澳門金融管理局體育會

22/03/2007
23/05/2007

$23,426.00
$14,976.00

體育活動津貼。

二零零七年七月十六日於澳門金融管理局

行政委員會:

主席:丁連星

委員:潘志輝


澳 門 保 安 部 隊 事 務 局

名 單

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為填補文職人員編制第一職階一等技術員(機電範疇)一缺,經於二零零七年五月二十三日第二十一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以審查文件、有限制方式進行普通晉升開考之開考公告。現公佈投考人評核成績如下:

合格投考人:分

陳岸武 8.06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六十八條規定,投考人可自本名單公佈之日起計十個工作日內向許可開考之實體提起上訴。

(經保安司司長於二零零七年七月十二日的批示確認)

二零零七年七月六日於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

典試委員會:

主席:二等高級技術員 黃寶儀

委員:二等高級技術員 方貴安

   首席技術員 黃家強


司 法 警 察 局

名 單

按照刊登於二零零六年十月四日第四十期第二組《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之通告,有關以考核方式進行普通性一般入職開考,取錄合格者就讀培訓課程和進行實習,以填補司法警察局編制內刑事偵查人員組別之第一職階二等刑事偵查員九十缺,現公布最後評核名單如下:

A)合格應考人:

  考生編號 姓名 最後評核
1. 331 楊冬青 83.18
2. 729 譚麗園 79.83
3. 397 黎燕君 79.61
4. 527 梁子泉 79.50
5. 186 蔡嘉悅 77.50
6. 582 梁穎珊 77.21
7. 041 陳健基 76.72
8. 343 葉幼君 76.39
9. 826 黃特龍 76.22
10. 716 蘇添興 75.68
11. 728 譚麗鳳 75.10
12. 701 蕭政楓 74.56
13. 737 鄧曦 74.49
14. 768 黃嘉祺 73.94
15. 717 蘇泳揚 73.72
16. 502 李思敏 73.61
17. 272 何嘉麒 73.56
18. 049 陳麗蓉 73.32
19. 779 黃振華 73.04
20. 128 鄭永堅 72.42
21. 378 郭夏月 72.22
22. 678 潘佩霞 72.06
23. 170 鄭翊瑋 71.56
24. 488 李冠龍 70.83
25. 042 陳健民 70.60
26. 609 盧志豪 70.44
27. 623 麥顯聰 69.93
28. 077 陳雲驄 69.91
29. 266 何海清 69.79
30. 310 殷淑燕 69.70
31. 408 林俊程 69.34
32. 327 楊美芬 69.20
33. 014 歐健宏 69.17
34. 194 鍾前勃 69.04
35. 821 黃成俊 68.94
36. 506 李樹泉 68.76
37. 379 郭麗芳 68.67
38. 639 吳朝春 68.56
39. 161 張遜 68.39
40. 254 馮偉健 68.22
41. 208 Anok, Adriano Diamantino 68.17
42. 086 陳偉煌 68.06
43. 200 鍾偉榮 67.98
44. 530 梁志偉 67.56
45. 388 關卓繁 67.00
46. 715 蘇文麗 66.96
47. 627 麥廣志 66.88
48. 347 葉偉龍 66.72
49. 635 吳靖濤 66.06
50. 431 林承旺 65.89
51. 029 陳航鋒 65.79
52. 800 黃日進 65.77
53. 769 黃國權 65.67
54. 467 李文建 65.61
55. 416 林衍雄 65.56
56. 471 李志鋒 65.50
57. 519 李詠康 65.44
58. 250 馮泳華 65.06
59. 793 王禧 64.88
60. 782 黃子健 64.68
61. 814 黃文傑 64.56
62. 123 鄭元威 63.94
63. 604 陸焜華 63.84
64. 303 洪少弟 63.73
65. 033 陳燕珊 63.72
66. 754 謝曉嵐 63.67
67. 843 胡穎欣 63.28
68. 504 李小瑩 63.07
69. 510 李達華 63.00
70. 355 甘麗麗 62.94
71. 618 龍景文 62.89
72. 720 孫波 62.83
73. 511 李庭峰 62.78
74. 756 余雄輝 62.73
75. 002 區振鵬 62.67
76. 840 胡嘉健 62.44
77. 257 夏顯翔 62.39
78. 059 陳毅堅 62.38
79. 787 黃超略 61.91
80. 269 何玉娟 61.67
81. 305 任思維 61.57
82. 083 陳偉明 [BIR51xxxx9(4)] 61.56
83. 477 李富雄 61.44
84. 025 陳春光 61.00
85. 380 郭彬彬 59.94
86. 423 林光媚 59.78
87. 375 郭志堅 59.72
88. 275 何建偉 58.89
89. 389 郭金蓮 58.66
90. 675 潘乾敏 57.89

B)被淘汰之應考人:七百五十七名

被淘汰之應考人名單已張貼於龍嵩街司法警察局C座大樓地下內,以供查閱。

備註:

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並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訂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六十八條之規定,投考人可自本名單公布之日起計十個工作日內就本名單提起上訴。

(按照保安司司長於二零零七年七月十九日批示確認)

二零零七年七月十六日於司法警察局

典試委員會:

主席:副局長 張玉英

正選委員:司法警察學校校長 譚炳棠

廳長 郭志忠

公 告

茲通知刊登於二零零七年六月二十日第二十五期第二組《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之公告,以有條件限制及審查文件方式進行普通的晉升開考,以填補本局編制內資訊人員組別第一職階首席高級資訊技術員一缺,其確定名單已張貼於本局人事及行政處內,以供查閱。

二零零七年七月十七日於司法警察局

局長 黃少澤

———

茲通知刊登於二零零七年六月二十日第二十五期第二組《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之公告,以有條件限制及審查文件方式進行的普通晉升開考,以填補本局編制內專業技術員組別第一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四缺,其確定名單已張貼於本局人事及行政處內,以供查閱。

二零零七年七月十九日於司法警察局

局長 黃少澤

通 告

按照二零零七年七月九日保安司司長批示,並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的規定,現以考試方式進行普通性一般入職開考,以填補司法警察局編制內高級技術員組別之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機電範疇)一缺。

1. 方式、期限及有效期

本開考屬普通性和考試方式進行的一般入職開考。

報考申請表應自本通告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布之日緊接第一個工作日起計二十天內遞交。

當本開考所指之空缺被填補後,其有效期隨即終止。

2. 報考條件

在遞交報考申請表之限期內,凡具備《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十條所規定的擔任公職一般條件及具有機電工程或機械工程範疇之學士學位的人士均可報考。

3. 報考方式

報考人須以《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五十二條所指之專用印件(印務局專印)提出申請,並攜同以下之文件到龍嵩街司法警察局C座大樓二樓人事及行政處遞交申請表格。

3.1. 與公職有聯繫之投考人:

a)有效身份證明文件副本(須出示正本作鑑證之用);

b)履歷;

c)本通告所要求之學歷證明文件以及各學年的成績表副本(須出示正本作鑑證之用);

d)由任職機關發出之個人紀錄,其內容應載明各項曾任職務,現所屬之職程及職級、與公職聯繫之性質、在現職級及公職之年資及為報考而遞交之工作評核。

3.2. 與公職無聯繫之投考人:

a)有效身份證明文件副本(須出示正本作鑑證之用);

b)履歷;

c)本通告所要求之學歷證明文件以及各學年的成績表副本(須出示正本作鑑證之用)。

4. 職務性質

二等高級技術員須具專業技能及最低限度具有學士學位,以便在科學技術之方法及程序上能獨立並盡責執行一般或專門領域之諮詢、調查、研究、創造及配合方面之職務,旨在協助上級作出決策,尤其負責設計、裝置、操作及保養有關的機電設備,並確保其安全。

5. 薪俸

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之薪俸點為附於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6/89/M號法令之薪俸索引表之430點。

6. 甄選方式

甄選將以不超過三小時筆試的知識考試進行,並輔以專業面試、履歷分析,評分比例如下:

第一階段:筆試:佔總成績40%;
第二階段:專業面試:佔總成績40%;
第三階段:履歷分析:佔總成績20%。

每一階段均為淘汰制,最高分數為10分,准考人所得分數低於5分者,即被淘汰。

7. 考試內容

筆試範圍將包括以下內容:

a)機電工程的基礎知識;

b)機電設備的設計、管理、工作原理及相關知識;

c)撰寫機電範疇的報告或建議書;

d)法例:

——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改的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
——五月十五日第30/89/M號法令修改的十二月十五日第122/84/M號法令——工程及資產與勞務之取得的開支制度;
——司法警察局法規:
——六月十二日第5/2006號法律
——七月三日第9/2006號行政法規
——六月二十八日第26/99/M號法令

8. 典試委員會之組成

典試委員會之組成如下:

主席:副局長 張玉英

正選委員:處長 關偉康

     一等高級技術員 陳永紅

候補委員:處長 薛仲明

     顧問高級資訊技術員 何偉明

二零零七年七月十八日於司法警察局

局長 黃少澤

———

按照二零零七年七月九日保安司司長批示,以及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並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訂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四十八條及四十九條第三款b)項及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6/89/M號法令第十二條的規定,現通過一般、以考試方式進行普通晉升開考,以填補司法警察局編制內專業技術員組別之第一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六缺。

1. 方式、期限及有效期

本晉升開考以普通、一般及考試方式進行,報考申請表應自本通告以公告形式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布之日緊接第一個辦公日起計二十天內遞交。

本開考的有效期於所述職位被填補後終止。

2. 報考條件

2.1. 報考人:

所有在遞交報考申請表的限期結束前符合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6/89/M號法令第十二條第一款及經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並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訂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十條的規定,具有不低於十一年級學歷的公共部門的公務員,均可報考。

2.2. 應遞交的文件:

a)身份證明文件副本;

b)本通告所要求的學歷證明文件副本;

c)有關部門發出的個人紀錄,其內載明曾擔任的職務、現所屬職程和職級、與公職聯繫的性質、在現職級和在公職的年資、以及為開考而遞交的有關的工作評核等;

d)履歷。

報考人如屬司法警察局人員,則豁免遞交a)、b)和c)項所指的文件;如文件已存檔於有關的個人檔案,須在報名表上明確聲明。

3. 報名方式及地點

報考人須填寫《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五十二條第二款所指的格式七專用印件,並於指定期限及辦公時間內遞交澳門龍嵩街司法警察局C座大樓二樓人事及行政處。

4. 工作性質

第一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須具從學歷及專業資格中理論及實踐性之技術知識,以便以對方法及程序之認識或配合為基礎,擔任既定指令中之技術應用執行性職務。

5. 薪俸

第一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6/89/M號法令附件一表三薪俸索引表第七級別內所載的350點。

6. 甄選方式

甄選程序包括知識筆試(不超過三小時)、專業面試及履歷分析三個階段。每一階段均為淘汰性質,各階段考試採用0-10分制,所得分數低於5分者,即被淘汰,各階段之評分比例如下:

第一階段:筆試:40%;
第二階段:專業面試:40%;
第三階段:履歷分析:20%。

筆試範圍將包括以下內容:

1)《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

2)十月十一日第57/99/M號法令核准的《行政程序法典》;

3)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改的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

4)經六月二十三日第25/97/M號法令修改的第85/89/M號法令——澳門公共行政機關的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

5)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6/89/M號法令——澳門公共行政的一般及特別職程制度;

6)第8/2004號法律——公共行政工作人員工作表現評核原則;

7)第31/2004號行政法規——公共行政工作人員工作表現評核一般制度;

8)第235/2004號行政長官批示——評核諮詢委員會的設立、組成及運作規則;

9)司法警察局法規:

——六月十二日第5/2006號法律;
——七月三日第9/2006號行政法規;
——六月二十八日第26/99/M號法令;
——第32/98/M號法令,規範司法警察學校之職責、權限及內部組織;
——第27/98/M號法令——重組司法警察司之組織架構(第四十九條、第五十條及第五十一條);

10)第281/2006號行政長官批示,二零零六年九月二十五日第三十九期第一組之《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

11)第20/2006號保安司司長批示,二零零六年四月六日第十四期第二組之《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

12)第02/DIR-PJ/2006,二零零六年十一月十五日第四十六期第二組之《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

13)五月十五日第30/89/M號法令修改的十二月十五日第122/84/M號法令——工程及資產與勞務之取得的開支制度;

14)第6/2006號行政法規——公共財政管理制度。

應考人在考試時可參閱上指內容的法規。

知識考試的地點、日期及時間將載於准考人確定名單通告內。

7. 適用法例

本開考由《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規範。

8. 典試委員會

典試委員會由下列成員組成:

主席:廳長 杜淑森

正選委員:司法警察學校校長 譚炳棠

     處長 Carlos Alberto Anok Cabral

候補委員:處長 楊春麗

     首席高級技術員 李小娟

二零零七年七月十八日於司法警察局

局長 黃少澤

———

按照二零零七年七月九日保安司司長批示,以及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並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訂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四十八條及四十九條第三款b)項及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6/89/M號法令第十二條的規定,現通過一般、以考試方式進行普通晉升開考,以填補司法警察局編制內專業技術員組別之第一職階一等技術輔導員八缺。

1. 方式、期限及有效期

本晉升開考以普通、一般及考試方式進行,報考申請表應自本通告以公告形式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布之日緊接第一個辦公日起計二十天內遞交。

本開考的有效期於所述職位被填補後終止。

2. 報考條件

2.1. 報考人:

所有在遞交報考申請表的限期結束前符合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6/89/M號法令第十二條第一款及經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並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訂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十條的規定,具有不低於十一年級學歷的公共部門的公務員,均可報考。

2.2. 應遞交的文件:

a)身份證明文件副本;

b)本通告所要求的學歷證明文件副本;

c)有關部門發出的個人紀錄,其內載明曾擔任的職務、現所屬職程和職級、與公職聯繫的性質、在現職級和在公職的年資、以及為開考而遞交的有關的工作評核等;

d)履歷。

報考人如屬司法警察局人員,則豁免遞交a)、b)和c)項所指的文件;如文件已存檔於有關的個人檔案,須在報名表上明確聲明。

3. 報名方式及地點

報考人須填寫《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五十二條第二款所指的格式七專用印件,並於指定期限及辦公時間內遞交澳門龍嵩街司法警察局C座大樓二樓人事及行政處。

4. 工作性質

第一職階一等技術輔導員須具從學歷及專業資格中理論及實踐性之技術知識,以便以對方法及程序之認識或配合為基礎,擔任既定指令中之技術應用執行性職務。

5. 薪俸

第一職階一等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6/89/M號法令附件一表三薪俸索引表第七級別內所載的305點。

6. 甄選方式

甄選程序包括知識筆試(不超過三小時)、專業面試及履歷分析三個階段。每一階段均為淘汰性質,各階段考試採用0-10分制,所得分數低於5分者,即被淘汰,各階段之評分比例如下:

第一階段:筆試:40%;
第二階段:專業面試:40%;
第三階段:履歷分析:20%。

筆試範圍將包括以下內容:

1)《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

2)十月十一日第57/99/M號法令核准的《行政程序法典》;

3)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改的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

4)經六月二十三日第25/97/M號法令修改的第85/89/M號法令——澳門公共行政機關的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

5)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6/89/M號法令——澳門公共行政的一般及特別職程制度;

6)第8/2004號法律——公共行政工作人員工作表現評核原則;

7)第31/2004號行政法規——公共行政工作人員工作表現評核一般制度;

8)第235/2004號行政長官批示——評核諮詢委員會的設立、組成及運作規則;

9)司法警察局法規:

——六月十二日第5/2006號法律;
——七月三日第9/2006號行政法規;
——六月二十八日第26/99/M號法令;
——第32/98/M號法令,規範司法警察學校之職責、權限及內部組織;
——第27/98/M號法令——重組司法警察司之組織架構(第四十九條、第五十條及第五十一條);

10)第281/2006號行政長官批示,二零零六年九月二十五日第三十九期第一組之《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

11)第20/2006號保安司司長批示,二零零六年四月六日第十四期第二組之《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

12)第02/DIR-PJ/2006,二零零六年十一月十五日第四十六期第二組之《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

13)五月十五日第30/89/M號法令修改的十二月十五日第122/84/M號法令——工程及資產與勞務之取得的開支制度;

14)第6/2006號行政法規——公共財政管理制度。

應考人在考試時可參閱上指內容的法規。

知識考試的地點、日期及時間將載於准考人確定名單通告內。

7. 適用法例

本開考由《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規範。

8. 典試委員會

典試委員會由下列成員組成:

主席:廳長 杜淑森

正選委員:司法警察學校校長 譚炳棠

     處長 Carlos Alberto Anok Cabral

候補委員:處長 楊春麗

     首席高級技術員 李小娟

二零零七年七月十八日於司法警察局

局長 黃少澤


旅 遊 局

公 告

本局為填補人員編制資訊人員組別第一職階二等資訊技術員一缺,經二零零七年二月七日第六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以考試方式進行一般性入職開考之招考通告,現根據該開考通告第六款的規定,公佈獲准面試的應考人名單和面試日期、時間及地點,名單已張貼在澳門宋玉生廣場335-341號獲多利大廈十二樓旅遊局告示板,上述資料亦可透過旅遊局網頁 http://www.macautourism.gov.mo/industry查閱。

二零零七年七月十九日於旅遊局

代局長 白文浩

———

本局為填補人員編制資訊人員組別第一職階二等資訊督導員一缺,經二零零七年二月七日第六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以考試方式進行一般性入職開考之招考通告,現根據該開考通告第六款的規定,公佈獲准面試的應考人名單和面試日期、時間及地點,名單已張貼在澳門宋玉生廣場335-341號獲多利大廈十二樓旅遊局告示板,上述資料亦可透過旅遊局網頁 http://www.macautourism.gov.mo/industry查閱。

二零零七年七月十九日於旅遊局

代局長 白文浩


社 會 工 作 局

名 單

為履行有關給予個人及私人機構的財政資助的八月二十六日第54/GM/97號批示,社會工作局現公布二零零七年第二季財政資助表:

二零零七年七月十九日於社會工作局

局長 葉炳權


澳 門 理 工 學 院

名 單

為遵行八月二十六日第54/GM/97號批示,有關給予私人及私人機構的財政資助,澳門理工學院現公佈二零零七年第二季度獲資助的名單:

(a) 澳門理工學院

(b) 澳門旅遊博彩技術培訓中心

二零零七年七月十八日於澳門理工學院

秘書長 辜麗霞


旅 遊 學 院

公 告

按照刊登於二零零六年十月十八日第四十二期第二組《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的通告,本學院以考核方式進行普通性一般入職開考,以填補旅遊學院編制內高級技術人員組別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法律範疇)一缺之事。茲公告以下事宜:

一、獲准面試的應考人名單已張貼於望廈山旅遊學院協力樓行政暨財政輔助部以供查閱(或可瀏覽本學院網頁www.ift.edu.mo查閱);

二、專業面試將訂於二零零七年八月七日下午三時在望廈山旅遊學院協力樓院長辦公室舉行。

二零零七年七月十三日於旅遊學院

典試委員會:

主席:旅遊學院院長 黃竹君

正選委員:李煥江律師

港務局高級技術員 郭趣歡


澳 門 格 蘭 披 治 大 賽 車 委 員 會

公 告

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透過澳門格蘭披治大賽車委員會公開宣布,根據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零七年七月十二日作出的批示,現就“第五十四屆澳門格蘭披治大賽車——第1號工程——基建及防撞欄工程”的判給作公開招標。

有關招標程序文件,包括招標方案、承投規則及相關輔助文件,存於澳門友誼大馬路207號澳門格蘭披治賽車大樓一樓進行招標程序的澳門格蘭披治大賽車委員會。有意者可自本公告刊登日起至公開招標截止日期及時間前,於辦公日和辦公時間內前往查閱招標程序文件,及得以澳門幣貳百元($200.00),取得有關程序文件的副本。

接納條件:投標人須有土地工務運輸局之施工註冊(正本或鑑證本)。

底價:不設底價。

評核標準:

a)造價50%;

b)工期15%;

c)施工計劃15%;

d)同類型之施工經驗20%。

臨時保證金:澳門幣拾伍萬元正($150,000.00),可以以保險金、現金或支票交付旅遊局行政暨財政處旅遊基金或銀行擔保方式提供,應註明“澳門格蘭披治大賽車委員會”,並註明用途。

確定保證金:金額相當於判給總價百分之五。

講解會:有意者可於二零零七年八月一日下午三時,於澳門友誼大馬路207號澳門格蘭披治賽車大樓一樓澳門格蘭披治大賽車委員會104室舉辦之講解會。

提交投標書之地點、日期及時限:直至二零零七年八月十五日下午五時三十分前,遞交至澳門友誼大馬路207號澳門格蘭披治賽車大樓1樓澳門格蘭披治大賽車委員會,必須使用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官方其中一種語言或英語。

開標地點、日期及時間:二零零七年八月十六日下午五時,於澳門友誼大馬路207號澳門格蘭披治賽車大樓1樓澳門格蘭披治大賽車委員會。

開標時,投標人或其代表應出席,以便根據第74/99/M號法令第八十條的規定,解釋標書文件內可能出現之疑問。

投標書的有效期:投標書的有效期為九十日,由公開開標日起計,可按招標方案規定延期。

二零零七年七月十八日於澳門格蘭披治大賽車委員會

協調員 助理協調員朱妙麗代行

———

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透過澳門格蘭披治大賽車委員會公開宣布,根據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零七年七月十二日作出的批示,現就「為第五十四屆澳門格蘭披治大賽車提供保安看守服務」的判給作公開招標。

有關招標程序文件,包括招標方案、承投規則及相關輔助文件,存於澳門友誼大馬路207號澳門格蘭披治賽車大樓一樓進行招標程序的澳門格蘭披治大賽車委員會。有意者可於提交投標書的截止日期前,於辦公日和辦公時間內前往查閱招標程序文件,及得以澳門幣貳百元($200.00),取得有關程序文件的副本。

底價:不設底價。

臨時保證金:澳門幣貳萬元,以銀行擔保方式提供,或以現金存款方式直接交予旅遊局(行政暨財政處)存款於澳門格蘭披治大賽車委員會之帳戶中。

確定保證金:金額相當於判給總價百分之四。

提交投標書之地點、日期及時限:直至二零零七年八月十五日下午五時前,遞交至澳門友誼大馬路207號澳門格蘭披治賽車大樓一樓澳門格蘭披治大賽車委員會。

開標地點、日期及時間:二零零七年八月十六日十二時,於澳門友誼大馬路207號澳門格蘭披治賽車大樓一樓澳門格蘭披治大賽車委員會。

投標人或其代表應出席公開招標的開標會,為投標遞交文件出現的疑問作出解答,這是根據七月六日第63/85/M號法令第二十七條規定而作出的。

二零零七年七月十八日於澳門格蘭披治大賽車委員會

協調員 助理協調員朱妙麗代行


文 化 基 金

名 單

為履行九月一日第54/GM/97號,有關對私人及私立實體提供財政資助的批示,文化基金現公佈二零零七年第二季度獲津貼名單:

二零零七年七月十七日於文化基金

文化基金行政管理委員會主席 何麗鑽


建 設 發 展 辦 公 室

公 告

“氹仔新碼頭擴建——基礎施工”

總額承攬工程公開招標

標的:氹仔新碼頭擴建——基礎施工。

底價:不設底價。

施工期:最長為七個月。

參加條件:在土地工務運輸局內有施工註冊者。

臨時擔保金額:$5,000,000.00(澳門幣伍佰萬元整),臨時擔保要以現金或以法定銀行擔保或保險擔保提供。

確定擔保:擔保金額是判予工程總金額的百分之五。

交標地點、日期及時間:

地點:建設發展辦公室,澳門羅理基博士大馬路南光大廈十樓E/F座。

截止日期及時間:二零零七年八月十六日下午五時正,以本地區任一正式語文撰寫。

開標地點、日期及時間:

地點:建設發展辦公室,澳門羅理基博士大馬路南光大廈十樓E/F座。

日期及時間:二零零七年八月十七日,早上十時正。

標書有效期:有效期由開標結束日起計九十天。

承攬類型:承攬工程為總額承攬,但是以系列價金支付的基礎打樁工程除外。

評核標準:

a)施工方案及建議施工方式——12%;

b)建議使用的材料——5%;

c)對於施工進度計劃表的下列考慮:

1. 工序的具體程度——4%;

2. 每一工序之相互關係——4%;

3. 施工計劃期適用性及可行性——5%;

d) 投標者曾承擔與本投標工程具類似性質、尤其是於本特別行政區內施工的工程——22%;

e)工程的總額和各項單價——45%;

f)由委託工程日起計算總工期不能多於七個月——3%。

價錢所參照之演算公式已在招標方案第十七點中列出。

有關圖則、承攬規則、招標方案及其他補充文件可於辦公時間內到建設發展辦公室參閱。有興趣人士亦可於二零零七年八月一日或以前,以現金支付$3,000.00(澳門幣 叁仟元整),向有關當局取得副本。

二零零七年七月二十三日於建設發展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羅定邦


澳 門 金 融 管 理 局

通 告

第 009/2007-AMCM 號通告

按照十月十八日第58/99/M號法令第七十六條之規定,現公佈下列實體已獲許可在澳門特別行政區經營“離岸”業務:

一、 離岸金融機構

葡國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澳門分行
BPI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澳門離岸分支機構
儲金行澳門離岸附屬機構股份有限公司

二、 離岸商業及輔助服務機構 (已於上期公布的除外)

(一)二零零七年一月至六月獲許可之機構

  1. 星震宇(澳門離岸商業服務)有限公司
  2. 高喬有限公司——澳門離岸商業服務
  3. 金寶概念(澳門離岸商業服務)有限公司
  4. 亞太紙業澳門離岸商業服務有限公司
  5. 嘉運國際物流(澳門離岸商業服務)有限公司
  6. 至誠(澳門離岸商業服務)有限公司
  7. 逸利(澳門離岸商業服務)有限公司
  8. 大發澳門離岸商業服務有限公司
  9. 東威澳門離岸商業服務有限公司
10. 鈮高寶(澳門離岸商業服務)有限公司
11. 富迪(澳門離岸商業服務)有限公司
12. 冠宇貿易(澳門離岸商業服務)有限公司
13. 德寶澳門離岸商業服務有限公司
14. 寶飾電腦設計有限公司——澳門離岸商業服務
15. 鼎盛電腦服務(澳門離岸商業服務)有限公司
16. 祥利(澳門離岸商業服務)有限公司
17. 成功(澳門離岸商業服務)有限公司
18. 阿波羅車輪國際澳門離岸商業服務有限公司
19. 耐狄斯澳門離岸商業服務有限公司
20. 星太(澳門離岸商業服務)有限公司
21. 東展澳門離岸商業服務有限公司
22. 盈達(澳門離岸商業服務)有限公司

(二) 二零零七年一月至六月獲批准更改公司商業名稱之機構

1. 唯京有限公司——澳門離岸商業服務
原名:鄧有聲顧問有限公司——澳門離岸商業服務
2. Sonoma澳門離岸商業服務有限公司
原名:Triple Win澳門離岸商業服務有限公司
3. 領先澳門離岸商業服務有限公司
原名:樂庭澳門離岸商業服務有限公司

(三) 二零零七年一月至六月取消許可證之機構

1. 元藝澳門離岸商業服務有限公司
(取消日期:二零零七年一月二日)
2. 永建富澳門離岸商業服務有限公司
(取消日期:二零零七年一月十二日)
3. 嘉域實業澳門離岸商業服務有限公司
(取消日期:二零零七年一月十二日)
4. 譽高國際(澳門離岸商業服務)有限公司
(取消日期:二零零七年一月十二日)
5. 美億格(澳門離岸商業服務)有限公司
(取消日期:二零零七年一月十二日)
6. 國際紙業分銷(澳門離岸商業服務)有限公司
(取消日期:二零零七年三月七日)
7. 博視(澳門離岸商業服務)有限公司
(取消日期:二零零七年三月二十九日)
8. 碧嘉集團(澳門離岸商業服務)有限公司
(取消日期:二零零七年六月七日)

二零零七年 七月二十日於澳門金融管理局

行政委員會:

主席:丁連星

委員:尹先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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