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35 期

政府機關通告及公告

二零零七年八月二十九日,星期三

澳門特別行政區

      政府機關通告及公告

海 關

通 告

按照十二月三十日第66/94/M號法令核准的《澳門保安部隊軍事化人員通則》第二百八十五條第一款之規定,現通知接觸不到之關員古春星,編號54911,就有關對其提起之第16/2007-2.21-DIS號紀律程序,前來澳門海關大樓法律輔助及研究處,接收其被科處十(10)天罰款處分之通知書一份。該處分在十五(15)天期限後執行。同時,在該期限內如不進行申訴,則期限過後,不可對該處分判決進行上訴。

二零零七年八月二十日於海關

副關長 賴敏華


新 聞 局

通 告

按照行政長官二零零七年八月十三日的批示,以及根據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改的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四十八條及四十九條第三款b)項及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6/89/M號法令第十二條的規定,現通過有條件限制及考試方式進行一般晉升開考,以填補新聞局人員編制專業技術員組別第一職階一等技術輔導員一缺。

1. 方式、期限及有效期

本一般晉升開考以有條件限制及考試方式進行,報考申請表應自本通告以公告形式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布之日緊接第一個辦公日起計二十天內遞交。

本開考的有效期於所述職位被填補後終止。

2. 報考條件

2.1 報考人:

所有在遞交報考申請表的限期結束前符合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6/89/M號法令第十二條第一款及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改的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十條的規定,具有不低於十一年級學歷的公共部門的公務員,均可報考。

2.2 應遞交的文件:

a)身份證明文件副本;

b)所要求的學歷及專業資格的證明文件;

c)有關部門發出的個人紀錄,其內載明曾擔任的職務、現所屬職程和職級、與公職聯繫的性質、在現職級和在公職的年資、以及為開考而遞交的有關的工作評核等;

d)履歷。

報考人如屬新聞局人員,則豁免遞交a)、b)和c)項所指的文件;如文件已存檔於有關的個人檔案,須在報名表上明確聲明。

3. 報名方式及地點

報考人須填寫《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五十二條第二款所指的格式七專用印件,並於指定期限及辦公時間內遞交澳門南灣大馬路762-804號中華廣場十五字樓新聞局行政暨財政組。

4. 工作性質

第一職階一等技術輔導員須具備理論及實用的技術知識專業資格,按照確定指示,在所認識或採用的方法及程序基礎上執行技術運用性質的職務。

5. 薪俸

第一職階一等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6/89/M號法令附件一表三薪俸索引表第七級別內所載的305點。

6. 甄選方式

甄選將以不超過三小時筆試的知識考試進行(第一階段),並輔以履歷分析和專業面試(第二階段),評分比例如下:

第一階段:筆試——百分之五十;

第二階段:履歷分析——百分之二十;

專業面試——百分之三十。

未能在筆試取得過半分數的准考人將不獲進入第二階段之考試。

筆試範圍將包括以下內容:

1)《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

2)十月十一日第57/99/M號法令核准的《行政程序法典》;

3)五月四日第24/94/M號法令通過的《新聞局組織法律》;

4)八月六日第7/90/M號法律——《出版法》;

5)一月二十八日第11/91/M號訓令附件——《出版登記規章》;

6)六月二十四日第145/2002號行政長官批示——規範澳門特別行政區對定期刊物的補助制度;

7)第54/GM/97號批示——撥給私人和私人機構的財政資助;

8)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改的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

9)經六月二十三日第25/97/M號法令修改的第85/89/M號法令——澳門公共行政機關的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

10)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6/89/M號法令——澳門公共行政的一般及特別職程制度;

11)第8/2004號法律——公共行政工作人員工作表現評核原則;

12)第31/2004號行政法規——公共行政工作人員工作表現評核一般制度;

13)第235/2004號行政長官批示——評核諮詢委員會的設立、組成及運作規則;

14)五月十五日第30/89/M號法令修改的十二月十五日第122/84/M號法令——工程及資產與勞務之取得的開支制度;

15)第6/2006號行政法規——公共財政管理制度;及

16)第66/2006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核准的公共收入及開支經濟分類及公共開支職能分類的指示。

應考人在考試時可參閱上指內容的法規。

知識考試的地點、日期及時間將載於准考人確定名單通告內。

7. 適用法例

本開考由《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規範。

8. 典試委員會

典試委員會由下列成員組成:

主席:副局長 何慧卿

正選委員:行政暨財政組組長 黃文富

     顧問高級技術員 林佩貞

候補委員:檔案暨文件處處長 區鑑華

     輔助社會傳播處處長 歐舜華

二零零七年八月二十一日於新聞局

局長 陳致平


民 政 總 署

通 告

第12/PCA/2007號批示

根據第32/2001號行政法規第十四條第一款、第十六條(五)項及第十七條第一款的規定,以及行使民政總署管理委員會於二零零七年五月九日第01/PDCA/2007號決議之建議賦予本人的權力,茲決定如下:

一、修改第07/PCA/2007號批示附表III之授權及轉授權行為。

二、追認自二零零七年八月一日根據本轉授權,由被轉授權人作出的一切行為。

三、在不妨礙上款之規定下,本批示自公佈日起生效。

二零零七年八月十七日於民政總署

管理委員會主席 譚偉文

附表III

關於第07/PCA/2007號批示第三點所指的主管人員:

附屬單位/姓名 行為
綜合服務中心
莫榮添
管理綜合服務中心內不隸屬民政總署其他組織附屬單位的工作人員,尤其接受或不接受缺勤解釋,並許可有關人員的假期,以及許可累積和轉移假期。
管理財產及保養所需的資源,以保證其運作,以及補充維持服務中心正常運作所需的資源。
為維持中心的程序運作,在不影響由本人所作的指示下,執行非專屬管理委員會成員的權限的一般文書行為。
簽署給予私人的、且純涉及技術性意見或資料的文書,但在任何情況下,均不代表承擔任何承諾或決定。

第05/VPC/2007 號批示

本人行使第06/ PCA/2007號批示賦予本人的權力,茲決定如下:

一、修改第04/VPC/2007號批示附表I之授權及轉授權行為。

二、追認自二零零七年八月一日根據本轉授權,由被轉授權人作出的一切行為。

三、在不妨礙上款之規定下,本批示自公佈日起生效。

二零零七年八月十七日於民政總署

管理委員會副主席 張, 素梅

附表I

關於第04/VPC/2007號批示第一點(二)項所指的主管人員:

附屬單位 主管人員
質量控制辦公室(部級) 何菁華*

*代任


博 彩 監 察 協 調 局

公 告

博彩監察協調局為填補人員編制第一職階特級督察兩缺,經於二零零七年八月一日第三十一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以文件審閱、有條件限制的方式進行一般晉升開考的招考公告。現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第一條核准的,並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訂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五十七條第三款的規定,准考人臨時名單張貼於南灣大馬路762-804號中華廣場二十一樓本局行政財政處告示版以供查閱。

根據上述通則第五十七條第五款的規定,上述名單被視為確定名單。

二零零七年八月十六日於博彩監察協調局

局長 雪萬龍


社 會 保 障 基 金

公 告

社會保障基金為填補人員編制內下列空缺,經於二零零七年八月八日第三十二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以文件審閱、有限制的方式進行的一般晉升開考的開考通告,現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並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訂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五十七條第三款的規定,投考人臨時名單張貼於澳門馬忌士街2至6號社會保障基金一樓行政暨財政處,以供查閱。

傳譯及翻譯組別第一職階首席翻譯員壹缺;
技術員組別第一職階特級技術員壹缺;
專業技術員組別第一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壹缺;
專業技術員組別第一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壹缺。

根據上述通則第五十七條第五款的規定,該名單被視為確定名單。

二零零七年八月二十二日於社會保障基金

行政管理委員會主席 馮炳權


治 安 警 察 局

通 告

按照二零零七年八月十五日刊登於第三十三期第二組《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之開考通告,開考基礎職程之高級警員晉升課程之錄取考試,以填補普通職程中八十個、音樂職程中四個及機械職程中兩個之空缺。

經保安司司長確認之投考人名單,根據現行《澳門保安部隊軍事化人員通則》第一百六十一條第三款的規定,自本通告公佈日起張貼於治安警察局資源管理廳文書暨檔案科,以供查閱,為期十日。

根據《澳門保安部隊軍事化人員通則》第一百七十二條第一款之規定,投考人得在本通告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刊登之日起五日內向許可開考之實體提起上訴。

二零零七年八月十六日於治安警察局

代局長 李小平副警務總監


司 法 警 察 局

名 單

按照刊登於二零零七年六月二十日第二十五期第二組《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的公告,有關以有條件限制及審查文件的方式進行普通的晉升開考,以填補本局編制內資訊人員組別的第一職階首席高級資訊技術員一缺,合格應考人的最後評核名單如下:

合格應考人: 最後評核
 
岳文震

6.73

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並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訂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六十八條的規定,應考人可自本名單公佈日起計十個工作天內就最後評核名單提起上訴。

(經保安司司長於二零零七年八月十五日批示確認)

二零零七年八月二日於司法警察局

典試委員會:

主席:代局長 張玉英

正選委員:廳長 杜志明

     首席高級資訊技術員 岑勁峰

———

按照刊登於二零零七年六月二十日第二十五期第二組《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的公告,有關以有條件限制、審查文件的方式進行普通晉升開考,以填補本局編制內專業技術員組別的第一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四缺,合格應考人的最後評核名單如下:

合格應考人: 最後評核
 
1. 何月華 7.09
2. Delfina Sílvia de Jesus Bosco 6.86
3. 梁蓮芬 6.45
4. 何少瓊 6.31

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並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訂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六十八條的規定,應考人可自本名單公佈日起計十個工作天內就本名單提起上訴。

(經保安司司長於二零零七年八月十五日批示確認)

二零零七年八月八日於司法警察局

典試委員會:

主席:廳長 杜淑森

正選委員:處長 Carlos Alberto Anok Cabral

     處長 楊春麗

公 告

茲通知按照刊登於二零零七年七月十八日第二十九期第二組《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之公告,以有條件限制及審查文件方式進行普通晉升開考,以填補本局編制內刑事偵查人員組別的第一職階一等督察兩缺的確定名單已張貼於本局人事及行政處內,以供查閱。

二零零七年八月二十一日於司法警察局

局長 黃少澤

———

茲通知根據現行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的規定,現以有條件限制、審查文件的方式進行普通晉升開考,以填補本局編制內行政人員組別的第一職階首席行政文員兩缺。

上述開考之通告已張貼在司法警察局人事及行政處。報考申請應自本公告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刊登之日緊接第一個工作日起計十天內遞交。

二零零七年八月二十一日於司法警察局

局長 黃少澤


澳 門 監 獄

通 告

根據保安司司長於二零零七年八月二十日之批示,並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配合第7/2006號法律及第13/2006號行政法規之規定,現招考“澳門監獄獄警隊伍人員培訓課程及實習”學員,取錄及格與得分最高之前45名男性應考人及18名女性應考人修讀培訓課程及進行實習,在完成培訓課程及進行實習後,取錄成績及格的學員以填補澳門監獄編制內獄警隊伍人員第一職階警員六十三缺。

1. 類別、時限及有效期:

1.1 本開考屬普通性一般入職開考,並以考核方式進行,對象是在報名期限結束前,具備第2點要件之男性及女性、與公職有聯繫或無聯繫之人士。

1.2 自本通告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之日緊接第一個辦公日起計二十天。

1.3 當本開考所指之空缺被填補後,有關考試成績的有效期隨即終止。

2. 一般及特別錄取條件:

a)具備中文教育初中三或葡文教育九年班學歷;

b)根據《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九十七條規定,投考人必須是澳門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

c)在報考期屆滿之日年齡滿十八歲及在二零零七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不超過三十歲;

d)經體格檢驗委員會證明有良好體型及強壯體格;

e)具備符合獄警隊伍執行職務時在道德品行、公正無私及誠信方面特別要求的公民品德;

f)具備擔任公共職務之能力(參閱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十三條之規定)。

3. 為報名須遞交之文件:

a)開考報名表(須填寫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並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改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五十二條第二款所指的專用印件);

b)學歷證明文件正本及副本;

c)有效的澳門居民身份證正本及副本;

d)履歷;

e)吋半證件彩色照五張;

f)由身份證明局發出之有效的刑事紀錄證明書正本;

g)與公職有聯繫之投考人,由任職機關發出的個人資料紀錄,其內載明曾擔任之職務、現時所屬職程及職級、與公職之聯繫性質、在現職級及公職之年資,以及為參加開考所需之工作評核。

4. 職務內容:

參閱第7/2006號法律第二條之規定。

5. 報名日期、地點及方式:

自本通告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之日緊接第一個辦公日起,在下列時間內將本通告第3點所指之文件遞交往位於澳門南灣大馬路中華廣場八樓A座之澳門監獄服務諮詢中心辦理報名手續:

星期一至星期四(政府假期除外):上午九時至下午五時四十五分(中午不休息)

星期五(政府假期除外):上午九時至下午五時半(中午不休息)

6. 薪俸:

6.1 第一職階警員之薪俸點為附於第7/2006號法律之薪俸索引表之195點。

6.2 根據第13/2006號行政法規第十九條第一款及第三款之規定,進入警員職級的投考人修讀培訓課程時,收取130點的報酬;實習時,收取160點的報酬。如以定期委任制度修讀培訓課程及進行實習的投考人,如原職級之薪俸點高於該薪俸點,則收取原薪俸。

7. 甄選方法:

取錄就讀培訓課程及實習之開考,採用下列甄選方法,除 7.4項及7.6項外,每一項均具淘汰性質:

7.1 體格檢查(參閱第13/2006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第二款所指的附件A);

7.2 體能測試(參閱第13/2006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第二款所指的附件B):

a)八十米計時跑;

b)仰臥起坐;

c)引體上升(僅對男性投考人進行測試);

d)俯臥撐;

e)跳遠;

f)跳高;

g)“庫伯氏”(Cooper)測試;

h)懸吊(僅對女性投考人進行測試);

i)平衡木步行;

7.3 知識測試:

a)中文或葡文聽寫;

b)中文或葡文作文;

c)中文或葡文數學測試;

7.4 履歷分析;

7.5 心理測驗;

7.6 專業面試。

8. 評分標準:

參閱第13/2006號行政法規第五、六、七、九及十條之規定。

9. 培訓課程:

a)培訓課程為期八個月至十二個月;

b)實習為期三個月,並在澳門監獄設施內進行。

10. 典試委員會

(一)體格檢驗委員會:

主席:副警長 劉遠程

正選委員:醫生 江帶育

     醫生 林曙東

     醫生 黎嫦燕

候補委員:醫生 司徒翠影

     醫生 張曉鳴

秘書:護士 李翠琴

(二)其他測試之典試委員會:

主席:組織、資訊及資源管理廳廳長 黃妙玲

正選委員:人力資源處處長 余萬琛

     總警司 李長宏

候補委員:副警長 黃德同

     副警長 林錦秀

秘書:二等技術員 阮志瑛

二零零七年八月二十二日於澳門監獄

代獄長 呂錦雲


衛 生 局

公 告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五十八條規定公佈,衛生局為填補人員編制專業技術員組別第一職階第三職等首席助理技術員一缺開考的確定名單已張貼於本局行政大樓一樓人事處,該開考通告已於二零零七年五月三十日第二十二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內刊登。

二零零七年八月十七日於衛生局

代局長 李展潤


旅 遊 局

名 單

旅遊局為填補人員編制內高級技術人員組別第一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一缺,經於二零零七年八月八日第三十二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以文件審查及有限制的方式進行普通晉升開考。現公佈報考人臨時名單如下:

准考人:

葉露

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五十七條第五款的規定,本名單被視為確定名單。

二零零七年八月二十一日於旅遊局

典試委員會:

主席:顧問高級技術員 何為

正選委員:顧問高級技術員 黃屹

候補委員:顧問高級技術員 黃麗坤


地 圖 繪 製 暨 地 籍 局

通 告

第1/DSCC/2007號批示

根據六月二十三日第25/97/M號法令修改的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5/89/M號法令第十條第二款、第十一條及第十二條的規定,並行使第20/2007號運輸工務司司長批示第二條賦予的職權,本人作出決定如下:

一、授予地圖繪製廳廳長陳漢平在該廳範疇下作出下列行為的權限:

(一)根據法律規定,批准享受年假及對更改及提前享受年 假的申請作出決定;

(二)准許人員缺勤的合理解釋,就不合理缺勤作出決定;

(三)批准對基礎圖、根據都市建築總章程(RGCU)規定 之地籍圖副本、印刷圖及數碼化地圖的申請;

(四)批准對用作都市建築總章程(RGCU)、法律用途及 臨時佔用之土地劃界的申請;

(五)批准對按街道準線圖作地段分割或合併、土地劃界之 審查及面積更正,和有關地籍圖資料更新的申請;

(六)批准對提供座標、實地放點、地形測量、水準測量及 其他有關測繪事項工作的申請;

(七)簽署劃界圖;

(八)批閱用於該廳之物料徵用;

(九)簽署該廳及其組織附屬單位權限範疇的組成卷宗及執 行決定之必需文書;

(十)簽署致澳門公共行政部門及實體的信件。

二、授予地籍處處長楊玫瑰在該處範疇下作出下列行為的權限:

(一)根據法律規定,批准享受年假及對更改及提前享受年 假的申請作出決定;

(二)准許人員缺勤的合理解釋,就不合理缺勤作出決定;

(三)批准對提供地籍報告、技術及法律意見、已公佈的地 籍圖、地籍資料的更新、修正及澄清的申請;

(四)簽署附於劃界圖的地籍報告文件;

(五)批閱用於該處之物料徵用;

(六)簽署該處權限範疇的組成卷宗及執行決定之必需文 書;

(七)簽署致澳門公共行政部門及實體的信件。

三、授予行政暨財政處處長劉麗群在該處範疇下作出下列行為的權限:

(一)簽署人員報到憑單;

(二)根據法律規定,批准享受年假及對更改及提前享受年 假的申請作出決定;

(三)准許人員缺勤的合理解釋,就不合理缺勤作出決定;

(四)確認公幹津貼或其他為相同性質之申請;

(五)簽署及確認地圖繪製暨地籍局人員的衛生護理證;

(六)批閱地圖繪製暨地籍局所有附屬單位之物料徵用;

(七)確定與財產及服務的取得程序有關的票據是否符合支 付條件;

(八)批閱由地圖繪製暨地籍局所作出之開支且在公共會計 的規範性規定範疇下應由授權實體批閱的證明文件;

(九)簽署該處權限範疇的組成卷宗及執行決定之必需文 書;

(十)簽署在該處的權限範疇下,致澳門特別行政區部門及 實體的信件。

四、批示有關簽署公文之授權,不包括發往行政長官辦公室、各司長辦公室、立法會、終審法院院長辦公室、檢察長辦公室、廉政公署、審計署、警察總局、海關及澳門特別行政區以外各機關及實體的信件。

五、本授予的權限不妨礙收回權及監管權的行使。

六、對行使現授予的權限而作出的行為,得提起必要訴願。

七、自二零零七年三月一日起,由上述主管人員在本授權範圍內所作的行為,均予以追認。

(經運輸工務司司長於二零零七年八月十日批示確認)

二零零七年六月二十九日於地圖繪製暨地籍局

代局長 張紹基


房 屋 局

名 單

房屋局為填補人員編制第一職階首席行政文員三缺,經於二零零七年五月二日第十八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內公布以文件審閱、有限制方式進行一般晉升開考的公告。現公布投考人評核成績如下:

合格投考人:
1. 劉秀蘋 8.02
2. 陳詠儀 7.51
3. Lung Vai Kit aliás Martinho Lung 7.46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六十八條的規定,投考人可自本名單公布日起計十個工作日內向核准開考的實體提出訴願。

(於二零零七年八月十六日經運輸工務司司長之批示確認)

二零零七年八月二十二日於房屋局

典試委員會:

主席:處長 張東遠

正選委員:顧問高級技術員 余華燊

候補委員:首席高級技術員 黃景棠


建 設 發 展 辦 公 室

公 告

“關閘邊檢大樓擴建工程——第二期”

總額承攬工程公開招標

標的:關閘邊檢大樓擴建工程——第二期。

底價:不設底價。

施工期:最長為十七個月。

參加條件:在土地工務運輸局內有施工註冊者。投標者可以根據澳門特別行政區現行法例以實體、公司、社團或聯營公司形式競標。

臨時擔保金額:$3,800,000.00 (澳門幣叁佰捌拾萬元整),臨時擔保要以現金、依法核准的銀行擔保或保險擔保提供。

確定擔保:擔保金額是判予工程總金額的百分之五。

交標地點、日期及時間:

地點:建設發展辦公室,澳門羅理基博士大馬路南光大廈十樓E/F座。

截止日期及時間:二零零七年十月十一日下午五時正,並以澳門特別行政區任何一種官方語言撰寫。

開標地點、日期及時間:

地點:建設發展辦公室,澳門羅理基博士大馬路南光大廈十樓E/F座。

日期及時間 : 二零零七年十月十二日,早上十時正。

標書有效期:有效期由開標結束日起計九十天。

承攬類型:承攬工程為總額承攬,但是以系列價金支付的基礎打樁工程除外。

評核標準:

a)施工方案及建議施工方式——15%;

b)建議使用的材料及機電設備——10%;

c)對於施工進度計劃表的下列考慮:

1. 工序的具體程度,包括預備工作的工序及與建議施工分 段工作相關的過渡工作——5%;

2. 每一工序之相互關係,包括預備工作的工序及與建議施工分段工作相關的過渡工作——5%;

3. 施工計劃期適用性及可行性——5%;

d)投標者曾承擔與本投標工程具類似性質、尤其是於本特 別行政區內施工的工程——20%;

e)工程的總額和各項單價——38%;

f)由委託工程日起計算總工期不能多於十七個月——2%。

價錢所參照之演算公式已在招標方案第十七點中列出。

有關圖則、承攬規則、招標方案及其他補充文件可於辦公時間內到建設發展辦公室參閱。有興趣人士亦可於二零零七年九月五日或以前,以現金支付$10,000.00(澳門幣壹萬元整),向有關當局取得副本。

二零零七年八月二十七日於建設發展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羅定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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