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36 期

政府機關通告及公告

二零零七年九月五日,星期三

澳門特別行政區

      政府機關通告及公告

立 法 會 輔 助 部 門

公 告

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的規定,以文件審閱及有限制的方式,為立法會輔助部門之公務員進行一般晉升開考,以填補立法會輔助部門人員編制內之第一職階特級助理技術員一缺,通告張貼在立法會前地立法會大樓立法會輔助部門一般行政及財政管理處,而遞交報考申請表之期限為十日。

二零零七年八月三十日於立法會輔助部門

秘書長 施明蕙


終 審 法 院 院 長 辦 公 室

名 單

為填補終審法院院長辦公室人員編制內翻譯及傳譯人員組別之第一職階首席翻譯員一缺,經於二零零七年六月二十七日第二十六期第二組《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以文件審閱及有限制方式進行普通晉升開考的公告,現公佈應考人評核成績如下:

合格應考人: 分

范家盈 8.72

根據《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六十八條之規定,應考人可自本名單公佈之日起計十個工作天內提出上訴。

(經終審法院院長於二零零七年八月二十八日的批示確認)

二零零七年八月二十三日於終審法院院長辦公室

典試委員會:

主席:行政暨財政廳廳長 陳玉蓮

正選委員:人力資源處處長 陳瑞芳

候補委員:顧問翻譯 Carmen Dolores Sabugueiro de Assis


行 政 暨 公 職 局

公 告

根據經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並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訂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五十七條第三款的規定,現將本局為填補人員編制助理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特級助理技術員兩缺,以審閱文件、有限制的方式進行的一般晉升開考的報考人臨時名單張貼在水坑尾街一百六十二號公共行政大樓二十六樓行政暨公職局之行政暨財政處以供查閱,為期十天,自本公告公布日起計。開考的公告已在二零零七年八月十五日第三十三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內公布。

根據上述通則第五十七條第五款的規定,本名單被視為確定名單。

二零零七年八月二十九日於行政暨公職局

代局長 杜志文


身 份 證 明 局

公 告

根據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改之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之《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五十七條第三款之規定,為填補身份證明局人員編制內高級資訊技術員組別高級資訊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顧問高級資訊技術員一缺,以文件審閱、有限制的方式進行普通晉升開考的報考人臨時名單,現張貼於澳門南灣大馬路762-804號中華廣場一字樓本局行政暨財政處。其招考通告的公告已刊登於二零零七年八月十五日第三十三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內。

根據上述通則第五十七條第五款之規定,該名單被視為確定名單。

二零零七年八月二十七日於身份證明局

局長 黎英杰


印 務 局

公 告

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五十七條第三款的規定,為填補印務局人員編制內第一職階首席行政文員兩缺,經二零零七年八月十五日第三十三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以文件審閱、有限制的方式進行一般晉升開考公告的臨時名單張貼於官印局街印務局行政暨財政處告示板,以供查閱。

按照上述法規第五十七條第五款的規定,該名單被視為確定名單。

二零零七年八月二十九日於印務局

局長 馬丁士


經 濟 局

通告

商標的保護

發明專利的保護

實用專利的保護

設計及新型的保護

營業場所之名稱及標誌的保護

發明專利申請之延伸的保護

授權的發明專利之延伸的保護

二零零七年八月十四日於經濟局

代局長 戴建業


勞 工 事 務 局

名 單

勞工事務局為填補人員編制專業技術員組別第一職階特級助理技術員一缺,經二零零七年七月四日第二十七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公布以文件審閱及有限制方式進行一般晉升開考的招考通告。現公布應考人評核成績如下:

合格應考人: 分

Romeu Osvaldo Manhão Izidro 7.4

按照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六十八條的規定,應考人可在本名單公布之日起計算十個工作日內提起訴願。

(經二零零七年八月十六日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確認)

二零零七年八月一日於勞工事務局

典試委員會:

主席:處長 余桂生

委員:代科長 馬俊達

   首席行政文員 Aniceto Brito Gabriel


博 彩 監 察 協 調 局

通 告

根據經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三百三十三條第二及第三款的規定,茲特通知博彩監察協調局退休人員,前第三職階特級督察Pedro José Gomes下列事宜:

一)針對 台端所提起的紀律程序,有關的控訴書業已作成,現正待決;

二)台端得要求取得有關控訴書的副本,並到位於澳門風順堂街28號3樓經濟財政司司長辦公室查閱有關卷宗;

三)台端須自本通告刊登日起十五日內提交答辯。

二零零七年八月二十一日於博彩監察協調局

預審員 Gonçalo Cabral


澳 門 保 安 部 隊 事 務 局

通 告

第7/2007/DSFSM號公開競投

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根據保安司司長於二零零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作出的批示,為取得「滅火設備」進行公開競投。

有意投標者可於辦公時間內到位於澳門兵營斜巷之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行政管理廳,查閱有關《招標計劃》及《承投規則》,如欲索取上述文件之影印本,需繳付影印費用。

標書必須於二零零七年十月三日下午五時前遞交到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總辦事處。競投者除須遞交《招標計劃》及《承投規則》所指定之文件外,尚須遞交已繳付臨時保證金$19,200.00(澳門幣壹萬玖仟貳佰元整)之證明文件,而該保證金須以現金、抬頭人為「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的本票或銀行擔保書之方式遞交,倘以現金或本票方式,則應遞交至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行政管理廳出納。

開標日期為二零零七年十月四日上午十時正,在位於澳門兵營斜巷之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內舉行。根據七月六日第63/85/M號法令第二十七條的規定,競投者或其代表應出席開標儀式,以便對招標時所遞交之文件有可能出現之疑問予以澄清。

二零零七年八月二十九日於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

代局長 陳炳森副警務總監


司 法 警 察 局

通 告

鑑於分別刊登在二零零七年六月十三日、二零零七年七月四日及二零零七年七月二十五日第二十四期、第二十七期及第三十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內的開考通告中第六點甄選方式的評分比例有不正確之處,因此現作出更正:

原文為:

筆試:佔總成績40%;
專業面試:佔總成績40%;
履歷分析:佔總成績20%。

應改為:

筆試:佔總成績50%;
專業面試:佔總成績40%;
履歷分析:佔總成績10%。

按照保安司司長二零零七年八月三十日的批示,是次更正根據十月十一日第57/99/M號法令核准之《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二十六條及第一百三十五條的規定具有追溯效力。

二零零七年八月三十一日於司法警察局

局長 黃少澤


衛 生 局

名 單

衛生局為填補人員編制技術人員組別社會工作範疇第一職階第四職等特級技術員一缺,已於二零零七年五月三十日第二十二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內刊登以文件審閱、有限制方式進行一般晉升開考通告。現公佈准考人的評核成績如下:

合格應考人: 分

吳華康 8.72

(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零七年八月二十三日批示確認)

二零零七年八月十七日於衛生局

典試委員會:

主席:社會工作部主任 石慧貞

第一正選委員:首席高級技術員 尹偉儀

第二候補委員:一等高級技術員 Elina Maria Azedo Victal

———

根據第8/99/M號法令第三十三條規定進行了全科實習醫生最後評核試,評核試成績已於二零零七年八月二十二日獲社會文化司司長確認,現公佈如下:

合格准考人: 分

1. 黃蔚蔚 17.4
2. 楊佩儀 17.2
3. 許主平 16.7
4. 梁家寶 16.4
5. 鄭霆鋒 16.0
6. 林家鴻 16.0
7. 梁開業 15.8
8. 張興瑩 15.6
9. 梁家榮 15.5
10. 梁永權 15.3
11. 劉子健 15.2
12. 繆智豐 15.2
13. 甘家華 15.0
14. 黃少芳 13.1

二零零七年八月二十九日於衛生局

代局長 李展潤

公 告

根據二零零七年五月十一日社會文化司司長之批示,現公佈以開考方式填補衛生局人員編制護理職程第一職階第五職等護士監督一缺。

本次一般晉升開考以考試及有限制方式進行。報考表應自本公告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刊登日緊接第一個辦公日起計十天內遞交。為填補現職位及將在有效期內出現的空缺,本開考的有效期自評核成績公佈之日起計一年內有效。

有關考試之開考通告現已張貼於衛生局行政大樓一樓本局人事處。

二零零七年八月二十九日於衛生局

代局長 李展潤

通 告

按七月三十一日第10/95/M號法律第十條之規定,茲公佈運動學領域——職業治療師之專業資格認可委員會,由下列人員組成:

運動學領域——職業治療師

主席:高等衛生學校校長 殷磊

委員:特級診療技術員 Carqueja Leão Estorninho, Margarida

   二級診療技術員 韋,妙琪

   醫院主任醫生 何,志榮

   醫院主治醫生 Fernando Cardoso Gomes

二零零七年八月二十一日於衛生局

代局長 李展潤

———

按照本人於二零零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之批示,下列人士被委任為莫家寶及何偉釗醫生投考放射科及影像學科專科最後評核試(根據第8/99/M號法令)之典試委員會成員:

典試委員會:

正選成員:主席 郭昌宇醫生 放射科及影像學科主治醫生

正選委員:林偉宗醫生 放射科及影像學科主治醫生

     馬天競醫生 香港專科學院代表

候補委員:黃祥龍醫生 放射科及影像學科主治醫生

     陳劍魂醫生 放射科及影像學科主任醫生

日期:二零零七年九月十八日至十九日

地點:衛生局行政大樓4樓會議室

二零零七年八月二十七日於衛生局

代局長 李展潤

———

本局現進行第13/P/2007號公開招標——“向衛生局藥劑事務處供應醫療消耗品”。有意投標者可從二零零七年九月五日起,於辦公日上午九時至下午一時及下午二時三十分至五時三十分,前往位於仁伯爵綜合醫院地庫一(C1)之物資供應暨管理處查詢有關投標詳情,並繳付所需費用,以取得本次招標的招標方案和承投規則影印本或於本局網頁(www.ssm.gov.mo)內免費下載。

投標書應交往仁伯爵綜合醫院地下(R/C)衛生局文書科。遞交投標書之截止時間為二零零七年十月八日下午五時三十分。

開標將於二零零七年十月九日上午十時在位於仁伯爵綜合醫院側之本局行政大樓地下“博物館”舉行。

投標者需向本局司庫科繳交金額$24,000.00(澳門幣貳萬肆仟元正)之現金或抬頭人為“衛生局”之銀行擔保或受益人為“衛生局”之保險擔保作為臨時擔保。

二零零七年八月二十八日於衛生局

代局長 李展潤


教 育 暨 青 年 局

通 告

按照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零七年八月二十日的批示,以及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並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所修訂之《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之規定,現通過考試方式進行普通入職開考,以填補教育暨青年局人員編制內高級技術員組別之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法律專業)兩缺。

1. 方式、期限及有效期

本普通入職開考以考試方式進行。報考申請表應自本通告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之日緊接第一個辦公日起計二十天內遞交。

本開考之有效期於有關空缺被填滿後屆滿。

2. 投考條件

投考人必須符合以下條件,方可投考:

2.1 根據《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九十七條之規定,投考人必須是澳門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

2.2 符合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十條第一款b)至f)項所規定的擔任公職之一般要件;

2.3 具有下列任一學歷:

a)具有澳門官方教育制度的法學士學位;

b)在澳門特別行政區以外地方取得a)項所指的同一體制的法學士學位;

c)具有非a)項所指體制的法學士學位且必須完成澳門法律補充課程。

3. 應遞交的文件

3.1 與公職無聯繫的投考人應遞交:

a)身份證明文件副本;

b)本通告所要求的學歷證明文件;

c)履歷。

3.2 與公職有聯繫的投考人應遞交:

a)身份證明文件副本;

b)本通告所要求的學歷證明文件;

c)履歷;

d)任職部門發出的個人資料紀錄,其內載明曾擔任的職務、現所屬職程和職級、與公職聯繫的性質、在現職級和在公職的年資,以及參加開考所需的工作表現評核。

投考人如屬教育暨青年局人員,以及上述a)、b)和d)項所指的文件已存放在其個人檔案內,則可豁免遞交,但須在報名表上明確聲明。

4. 報名方式及地點

投考人須填寫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五十二條第二款所指的專用印件連同上指應遞交的文件,並於指定期限及辦公時間內遞交至約翰四世大馬路7-9號一樓教育暨青年局。

5. 工作性質

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負責製作意見書和屬其專業範疇的科學技術研究報告,以便為決策提供依據;參加分析計劃或方案的會議;參與構思、撰寫和推行計劃的工作;採納科學技術的方法和程序;根據研究和資料處理提出解決方法;執行諮詢職務;監督或協調其他工作人員。

6. 薪俸

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6/89/M號法令附件一之表三第九級別內所載的430點。

7. 甄選方法

甄選是以最多三小時為限的筆試形式的知識考試(第一階段)、履歷分析及專業面試等方法進行,該等方法按下列方式衡量:

第一階段:

a)知識考試——50%;

第二階段:

b)專業面試——30%;及
c)履歷分析——20%。

凡知識考試的成績低於五分者,將被淘汰且不得進入第二階段,該考試採用十分制。

專業面試是根據職務要求的特點,確定及評估與投考人的專業資歷及專業經驗有關的專業條件。

履歷分析是透過衡量投考人的專業學歷、工作表現評核、專業資格和經驗、傑出的工作成果及職業補充培訓,以審核其擔任特定職務的能力。

8. 考試範圍

考試範圍將包括以下內容:

8.1 法律知識:

a)《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

b)《回歸法》(第1/1999號法律);

c)《政府組織綱要法》(第2/1999號法律);

d)政府部門及實體的組織、職權與運作(第6/1999號行政法規);

e)十月十一日第57/99/M號法令核准之《行政程序法典》

f)十二月十三日第110/99/M號法令核准之《行政訴訟法典》

g)八月三日第39/99/M號法令核准之《民法典》

h)經第9/2004號法律修改之十月八日第55/99/M號法令核准之《民事訴訟法典》

i)《澳門公職法律制度》:

——經六月二十三日第25/97/M號法令修改之第85/89/M號法令
——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6/89/M號法令
—— 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改之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之《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
——第8/2004號法律——公共行政工作人員工作表現評核原則;
——第31/2004號行政法規——公共行政工作人員的工作表現評核一般制度;
——第235/2004號行政長官批示——評核諮詢委員會的設立、組成及運作規則;
——第8/2006號法律——公務人員公積金制度;
——第15/200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公積金制度投放供款規章;

j)規範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編製與執行、公共會計、管理帳目和營業年度帳目的編製以及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共行政部門財政活動的監察之法規:

—— 經四月二十七日第22/87/M號法令第1/1999號法律附件三第六條及第6/2006號行政法規修改之十一月二十一日第41/83/M號法令(中文文本公佈於一九九八年九月十四日第三十七期第一組《澳門政府公報》);
——第6/2006號行政法規
k)有關工程及資產與勞務之取得的開支制度:
——經五月十五日第30/89/M號法令第6/2006號行政法規修改之十二月十五日第122/84/M號法令(中文參考文本載於澳門法律網頁:www.macaolaw.gov.mo);

l)供應資產或提供勞務之公開競投及合同制度:

——七月六日第63/85/M號法令(中文參考文本載於澳門法律網頁:www.macaolaw.gov.mo);

m)澳門教育相關之法例:

——經十一月六日第75/89/M號法令、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6/89/M號法令及十一月一日第67/99/M號法令修改之四月二十七日第21/87/M號法令(中文參考文本載於澳門法律網頁:www.macaolaw.gov.mo)——教育暨青年局教學人員職程;
——三月二日第15/92/M號法令——教育委員會的組成、權限和運作;
——經六月十六日第24/97/M號法令及六月三十日第26/97/M號法令修改之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1/92/M號法令
——經八月十一日第33/97/M號法令修改之七月二十六日第38/93/M號法令——私立教育機構通則;
——七月十七日第32/95/M號法令——成人教育之組織及發展;
——三月二十五日第15/96/M號法令——教學人員通則;
——七月一日第33/96/M號法令——特殊教育;
——九月十六日第54/96/M號法令——技術及職業教育;
——一月二十日第1/97/M號法令——停學之制度;
——六月三十日第26/97/M號法令——學校督導活動之法律體系;
——經第34/2002號行政法規修改之九月七日第38/98/M號法令——私立補充教學輔助中心之發牌及監察制度;
——十一月一日第67/99/M號法令核准之《教育暨青年局教學人員通則》;
——第26/2003號行政法規——學歷審查;
——第9/2006號法律——非高等教育制度綱要法;
——第19/2006號行政法規——免費教育津貼制度;
——第20/2006號行政法規——學費津貼制度;

8.2 專業知識:

撰寫建議書、報告書及/或專業技術意見書等文件。

投考人在知識考試(筆試)時,可參閱上述法例。知識考試的地點、日期及時間將於公佈准考人確定名單時通知。

9. 適用法例

本開考由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所規範。

10. 典試委員會

典試委員會由下列成員組成:

主席:廳長 曾冠雄

正選委員:法務局顧問高級技術員 Patrícia Fialho Pereira Janeiro Lobo Vilela

     一等高級技術員 吳書昇

候補委員:一等高級技術員 何永剛

     處長 梁麗卿

二零零七年八月二十日於教育暨青年局

局長 蘇朝暉

———

按照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零七年八月二十日的批示,以及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並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所修訂之《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之規定,現通過考試方式進行普通入職開考,以填補教育暨青年局人員編制內翻譯人員組別之第一職階二等翻譯員兩缺。

1. 方式、期限及有效期

本普通入職開考以考試方式進行。報考申請表應自本通告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之日緊接第一個辦公日起計二十天內遞交。

本開考之有效期於有關空缺被填滿後屆滿。

2. 投考條件

投考人必須符合以下條件,方可投考:

2.1 根據《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九十七條之規定,投考人必須是澳門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

2.2 符合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十條第一款b)至f)項所規定的擔任公職之一般要件;

2.3 具備中葡翻譯學士學位。

3. 應遞交的文件

3.1 與公職無聯繫的投考人應遞交:

a) 身份證明文件副本;

b) 本通告所要求的學歷證明文件;

c) 履歷。

3.2 與公職有聯繫的投考人應遞交:

a) 身份證明文件副本;

b) 本通告所要求的學歷證明文件;

c) 履歷;

d) 任職部門發出的個人資料紀錄,其內載明曾擔任的職務、現所屬職程和職級、與公職聯繫的性質、在現職級和在公職的年資,以及參加開考所需的工作表現評核。

投考人如屬教育暨青年局人員,以及上述a)、b)和d)項所指的文件已存放在其個人檔案內,則可豁免遞交,但須在報名表上明確聲明。

4. 報名方式及地點

投考人須填寫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五十二條第二款所指的專用印件連同上指應遞交的文件,並於指定期限及辦公時間內遞交至約翰四世大馬路7-9號一樓教育暨青年局。

5. 工作性質

第一職階二等翻譯員須進行中葡文筆譯及傳譯,以及其他相關的工作。

6. 薪俸

第一職階二等翻譯員薪俸點為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6/89/M號法令第三十八條第一款所載的440點。

7. 甄選方法

甄選是以最多三小時為限的筆試形式的知識考試(第一階段)、履歷分析及專業面試等方法進行,該等方法按下列方式衡量:

第一階段:

a) 知識考試——50%;

第二階段:

b)專業面試——30%;及
c)履歷分析——20%。

凡知識考試的成績低於五分者,將被淘汰且不得進入第二階段,該考試採用十分制。

專業面試是根據職務要求的特點,確定及評估與投考人的專業資歷及專業經驗有關的專業條件。

履歷分析是透過衡量投考人的專業學歷、工作表現評核、專業資格和經驗、傑出的工作成果及職業補充培訓,以審核其擔任特定職務的能力。

8. 考試範圍

考試範圍將包括以下內容:

8.1法律知識:

a)《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

b)《回歸法》(第1/1999號法律);

c) 經十月十一日第57/99/M號法令核准之《行政程序法典》

d) 《澳門公職法律制度》:

——經六月二十三日第25/97/M號法令修改之第85/89/M號法令
——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6/89/M號法令
——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改之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之《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
——第8/2004號法律——公共行政工作人員工作表現評核原則;
——第31/2004號行政法規——公共行政工作人員的工作表現評核一般制度;
——第235/2004號行政長官批示——評核諮詢委員會的設立、組成及運作規則;
——第8/2006號法律——公務人員公積金制度;
——第15/200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公積金制度投放供款規章;

e)澳門教育相關之法例:

——經十一月六日第75/89/M號法令、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6/89/M號法令及十一月一日第67/99/M號法令修改之四月二十七日第21/87/M號法令(中文參考文本載於澳門法律網頁:www.macaolaw.gov.mo)教育暨青年局教學人員職程;
——三月二日第15/92/M號法令——教育委員會的組成、權限和運作;
——經六月十六日第24/97/M號法令及六月三十日第26/97/M號法令修改之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1/92/M號法令
——經八月十一日第33/97/M號法令修改之七月二十六日第38/93/M號法令——私立教育機構通則;
——六月三十日第26/97/M號法令——學校督導活動之法律體系;
—— 經第34/2002號行政法規修改之九月七日第38/98/M號法令——私立補充教學輔助中心之發牌及監察制度;
——十一月一日第67/99/M號法令核准之《教育暨青年局教學人員通則》;
——第26/2003號行政法規——學歷審查;
——第9/2006號法律——非高等教育制度綱要法;

8.2專業知識:

筆試的內容是中文翻譯成葡文及葡文翻譯成中文。

投考人在知識考試(筆試)時,可參閱上述法例。知識考試的地點、日期及時間將於公佈准考人確定名單時通知。

9. 適用法例

本開考由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所規範。

10. 典試委員會

典試委員會由下列成員組成:

主席:首席翻譯員 劉鳳蓮

正選委員:二等高級技術員 劉少珊

職務主管 馮若梅

候補委員:科長 Arlete de Fátima Jesus Pereira Xavier

中葡小學中文教師 區嘉麗

二零零七年八月二十日於教育暨青年局

局長 蘇朝暉

———

按照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零七年八月二十日的批示,以及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並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所修訂之《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之規定,現通過考試方式進行普通入職開考,以填補教育暨青年局人員編制內翻譯人員組別之第一職階三等文案一缺。

1. 方式、期限及有效期

本普通入職開考以考試方式進行。報考申請表應自本通告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之日緊接第一個辦公日起計二十天內遞交。

本開考之有效期於有關空缺被填滿後屆滿。

2. 投考條件

投考人必須符合以下條件,方可投考:

2.1 根據《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九十七條之規定,投考人必須是澳門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

2.2 符合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十條第一款b)至f)項所規定的擔任公職之一般要件;

2.3 具有中文教育、修讀期至少兩年的高等課程學歷。

3. 應遞交的文件

3.1 與公職無聯繫的投考人應遞交:

a)身份證明文件副本;

b)本通告所要求的學歷證明文件;

c)履歷。

3.2 與公職有聯繫的投考人應遞交:

a)身份證明文件副本;

b)本通告所要求的學歷證明文件;

c)履歷;

d) 任職部門發出的個人資料紀錄,其內載明曾擔任的職務、現所屬職程和職級、與公職聯繫的性質、在現職級和在公職的年資,以及參加開考所需的工作表現評核。

投考人如屬教育暨青年局人員,以及上述a)、b)和d)項所指的文件已存放在其個人檔案內,則可豁免遞交,但須在報名表上明確聲明。

4. 報名方式及地點

投考人須填寫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五十二條第二款所指的專用印件連同上指應遞交的文件,並於指定期限及辦公時間內遞交至約翰四世大馬路7-9號一樓教育暨青年局。

5. 工作性質

第一職階三等文案須輔助翻譯員修飾中譯本,謄寫及抄寫中文文件,以及其他相關的工作。

6. 薪俸

第一職階三等文案薪俸點為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6/89/M號法令第三十九條第一款所載的330點。

7. 甄選方法

甄選是以最多三小時為限的筆試形式的知識考試(第一階段)、履歷分析及專業面試等方法進行,該等方法按下列方式衡量:

第一階段:

a)知識考試——50%;

第二階段:

b)專業面試——30%;及
c)履歷分析——20%。

凡知識考試的成績低於五分者,將被淘汰且不得進入第二階段,該考試採用十分制。

專業面試是根據職務要求的特點,確定及評估與投考人的專業資歷及專業經驗有關的專業條件。

履歷分析是透過衡量投考人的專業學歷、工作表現評核、專業資格和經驗、傑出的工作成果及職業補充培訓,以審核其擔任特定職務的能力。

8. 考試範圍

考試範圍將包括以下內容:

8.1 法律知識:

a)《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

b)《回歸法》(第1/1999號法律);

c) 經十月十一日第57/99/M號法令核准之《行政程序法典》

d)《澳門公職法律制度》:

—— 經六月二十三日第25/97/M號法令修改之第85/89/M號法令
—— 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6/89/M號法令
—— 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改之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之《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
—— 第8/2004號法律——公共行政工作人員工作表現評核原則;
—— 第31/2004號行政法規——公共行政工作人員的工作表現評核一般制度;
—— 第235/2004號行政長官批示——評核諮詢委員會的設立、組成及運作規則;
—— 第8/2006號法律——公務人員公積金制度;
—— 第15/200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公積金制度投放供款規章;

e)澳門教育相關之法例:

—— 經十一月六日第75/89/M號法令、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6/89/M號法令及十一月一日第67/99/M號法令修改之四月二十七日第21/87/M號法令(中文參考文本載於澳門法律網頁:www.macaolaw.gov.mo)——教育暨青年局教學人員職程;

—— 三月二日第15/92/M號法令——教育委員會的組成、權限和運作;
—— 經六月十六日第24/97/M號法令及六月三十日第26/97/M號法令修改之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1/92/M號法令
—— 經八月十一日第33/97/M號法令修改之七月二十六日第38/93/M號法令——私立教育機構通則;
—— 六月三十日第26/97/M號法令——學校督導活動之法律體系;
—— 經第34/2002號行政法規修改之九月七日第38/98/M號法令——私立補充教學輔助中心之發牌及監察制度;
—— 十一月一日第67/99/M號法令核准之《教育暨青年局教學人員通則》;
—— 第26/2003號行政法規——學歷審查;
—— 第9/2006號法律——非高等教育制度綱要法;

8.2 專業知識:

中文文章閱讀理解、詞語運用及中文公文寫作。

投考人在知識考試(筆試)時,可參閱上述法例。知識考試的地點、日期及時間將於公佈准考人確定名單時通知。

9. 適用法例

本開考由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所規範。

10. 典試委員會

典試委員會由下列成員組成:

主席:首席翻譯員 劉鳳蓮

正選委員:中葡中學教師 簡燕萍

中葡葡文教師 郭潔梅

候補委員:職務主管 馮若梅

科長 Arlete de Fátima Jesus Pereira Xavier

二零零七年八月二十日於教育暨青年局

局長 蘇朝暉

———

按照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零七年八月二十日的批示,以及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並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所修訂之《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之規定,現通過考試方式進行普通入職開考,以填補教育暨青年局人員編制內技術員組別之第一職階二等技術員(社會科學專業,包括新聞及公共傳播學、經濟學、公共行政學、社會學及社會工作學)五缺。

1. 方式、期限及有效期

本普通入職開考以考試方式進行。報考申請表應自本通告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之日緊接第一個辦公日起計二十天內遞交。

本開考之有效期於有關空缺被填滿後屆滿。

2. 投考條件

投考人必須符合以下條件,方可投考:

2.1. 根據《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九十七條之規定,投考人必須是澳門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

2.2. 符合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十條第一款b)至f)項所規定的擔任公職之一般要件;

2.3. 具有相關專業的高等課程學歷。

3. 應遞交的文件

3.1. 與公職無聯繫的投考人應遞交:

a) 身份證明文件副本;

b) 本通告所要求的學歷證明文件;

c) 履歷。

3.2. 與公職有聯繫的投考人應遞交:

a) 身份證明文件副本;

b) 本通告所要求的學歷證明文件;

c) 履歷;

d) 任職部門發出的個人資料紀錄,其內載明曾擔任的職務、現所屬職程和職級、與公職聯繫的性質、在現職級和在公職的年資,以及參加開考所需的工作表現評核。

投考人如屬教育暨青年局人員,以及上述a)、b)和d)項所指的文件已存放在其個人檔案內,則可豁免遞交,但須在報名表上明確聲明。

4. 報名方式及地點

投考人須填寫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五十二條第二款所指的專用印件連同上指應遞交的文件,並於指定期限及辦公時間內遞交至約翰四世大馬路7-9號一樓教育暨青年局。

5. 工作性質

第一職階二等技術員須具專業技能及從高等課程獲得專業知識,以便對既定計劃中技術性的方法及程序能獨立並盡責擔任研究及應用的職務。

6. 薪俸

第一職階二等技術員薪俸點為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6/89/M號法令附件一之表三第八級別內所載的350點。

7. 甄選方法

甄選是以最多三小時為限的筆試形式的知識考試(第一階段)、履歷分析及專業面試等方法進行,該等方法按下列方式衡量:

第一階段:

a) 知識考試——50%;

第二階段:

b)專業面試——30%;及
c)履歷分析——20%。

凡知識考試的成績低於五分者,將被淘汰且不得進入第二階段,該考試採用十分制。

專業面試是根據職務要求的特點,確定及評估與投考人的專業資歷及專業經驗有關的專業條件。

履歷分析是透過衡量投考人的專業學歷、工作表現評核、專業資格和經驗、傑出的工作成果及職業補充培訓,以審核其擔任特定職務的能力。

8. 考試範圍

考試範圍將包括以下內容:

8.1. 法律知識:

a)《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

b)《回歸法》(第1/1999號法律);

c)經十月十一日第57/99/M號法令核准之《行政程序法典》

d)《澳門公職法律制度》:

——經六月二十三日第25/97/M號法令修改之第85/89/M號法令
——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6/89/M號法令
——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改之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之《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
——第8/2004號法律——公共行政工作人員工作表現評核原則;
——第31/2004號行政法規——公共行政工作人員的工作表現評核一般制度;
——第235/2004號行政長官批示——評核諮詢委員會的設立、組成及運作規則;
——第8/2006號法律——公務人員公積金制度;
——第15/200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公積金制度投放供款規章;

e)規範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編製與執行、公共會計、 管理帳目和營業年度帳目的編製以及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共行政部門財政活動的監察之法規:

——經四月二十七日第22/87/M號法令第1/1999號法律附件三第六條及第6/2006號行政法規修改之十一月二十一日第41/83/M號法令(中文文本公佈於一九九八年九月十四日第三十七期第一組《澳門政府公報》);

——第6/2006號行政法規

f)有關工程及資產與勞務之取得的開支制度:

——經五月十五日第30/89/M號法令第6/2006號行政法規修改之十二月十五日第122/84/M號法令(中文參考文本載於澳門法律網頁:www.macaolaw.gov.mo);

g)供應資產或提供勞務之公開競投及合同制度:

——七月六日第63/85/M號法令 (中文參考文本載於澳門法律網頁:www.macaolaw.gov.mo);

h)澳門教育相關之法例:

——經十一月六日第75/89/M號法令、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6/89/M號法令及十一月一日第67/99/M號法令修改之四月二十七日第21/87/M號法令(中文參考文本載於澳門法律網頁: www.macaolaw.gov.mo)——教育暨青年局教學人員職程;
——三月二日第15/92/M號法令——教育委員會的組成、權限和運作;
——經六月十六日第24/97/M號法令及六月三十日第26/97/M號法令修改之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1/92/M號法令
——經八月十一日第33/97/M號法令修改之七月二十六日第38/93/M號法令——私立教育機構通則;
——七月十七日第32/95/M號法令——成人教育之組織及發展;
——三月二十五日第15/96/M號法令——教學人員通則;
——九月十六日第54/96/M號法令——技術及職業教育;
——十一月一日第67/99/M號法令核准之《教育暨青年局教學人員通則》;
——第9/2006號法律——非高等教育制度綱要法;
——第19/2006號行政法規——免費教育津貼制度;
——第20/2006號行政法規——學費津貼制度;

8.2專業知識:

撰寫計劃書、建議書、報告書及/或專業技術意見書等文件。

投考人在知識考試(筆試)時,可參閱上述法例。知識考試的地點、日期及時間將於公佈准考人確定名單時通知。

9. 適用法例

本開考由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所規範。

10. 典試委員會

典試委員會由下列成員組成:

主席:中心主任 張貴新

正選委員:顧問高級技術員 鄧楚君

首席高級技術員 黃志榮

候補委員:首席高級技術員 楊鳳玲

顧問高級技術員 陳繼春

二零零七年八月二十日於教育暨青年局

局長 蘇朝暉

———

按照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零七年八月二十日的批示,以及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並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所修訂之《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之規定,現通過考試方式進行普通入職開考,以填補教育暨青年局人員編制內專業技術人員組別之第一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三缺。

1. 方式、期限及有效期

本普通入職開考以考試方式進行。報考申請表應自本通告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之日緊接第一個辦公日起計二十天內遞交。

本開考之有效期於有關空缺被填滿後屆滿。

2. 投考條件

投考人必須符合以下條件,方可投考:

2.1 根據《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九十七條之規定,投考人必須是澳門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

2.2 符合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十條第一款b)至f)項所規定的擔任公職之一般要件;

2.3 具有十一年級學歷。

3. 應遞交的文件

3.1 與公職無聯繫的投考人應遞交:

a)身份證明文件副本;

b)本通告所要求的學歷證明文件;

c)履歷。

3.2 與公職有聯繫的投考人應遞交:

a)身份證明文件副本;

b)本通告所要求的學歷證明文件;

c)履歷;

d)任職部門發出的個人資料紀錄,其內載明曾擔任的職務、現所屬職程和職級、與公職聯繫的性質、在現職級和在公職的年資,以及參加開考所需的工作表現評核。

投考人如屬教育暨青年局人員,以及上述a)、b)和d)項所指的文件已存放在其個人檔案內,則可豁免遞交,但須在報名表上明確聲明。

4. 報名方式及地點

投考人須填寫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五十二條第二款所指的專用印件連同上指應遞交的文件,並於指定期限及辦公時間內遞交至約翰四世大馬路7-9號一樓教育暨青年局。

5. 工作性質

第一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須具從學歷及專業資格中理論及實踐性的技術知識,以便以對方法及程序的認識或配合為基礎,擔任既定指令中的技術應用執行性職務。

6. 薪俸

第一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6/89/M號法令附件一之表三第七級別內所載的260點。

7. 甄選方法

甄選是以最多三小時為限的筆試形式的知識考試(第一階段)、履歷分析及專業面試等方法進行,該等方法按下列方式衡量:

第一階段:

a)知識考試——50%;

第二階段:

b)專業面試——30%;及
c)履歷分析——20%。

凡知識考試的成績低於五分者,將被淘汰且不得進入第二階段,該考試採用十分制。

專業面試是根據職務要求的特點,確定及評估與投考人的專業資歷及專業經驗有關的專業條件。

履歷分析是透過衡量投考人的專業學歷、工作表現評核、專業資格和經驗、傑出的工作成果及職業補充培訓,以審核其擔任特定職務的能力。

8. 考試範圍

考試範圍將包括以下內容:

8.1 法律知識:

a)《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

b)《回歸法》(第1/1999號法律);

c)經十月十一日第57/99/M號法令核准之《行政程序法典》

d)《澳門公職法律制度》:

——經六月二十三日第25/97/M號法令修改之第85/89/M號法令
——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6/89/M號法令
——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改之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之《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
——第8/2004號法律——公共行政工作人員工作表現評核原則;
——第31/2004號行政法規——公共行政工作人員的工作表現評核一般制度;
——第235/2004號行政長官批示——評核諮詢委員會的設立、組成及運作規則;
——第8/2006號法律——公務人員公積金制度;
——第15/200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公積金制度投放供款規章;

e)規範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編製與執行、公共會計、管理帳目和營業年度帳目的編製以及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共行政部門財政活動的監察之法規:

——經四月二十七日第22/87/M號法令第1/1999號法律附件三第六條及第6/2006號行政法規修改之十一月二十一日第41/83/M號法令(中文文本公佈於一九九八年九月十四日第三十七期第一組《澳門政府公報》);

——第6/2006號行政法規

f)有關工程及資產與勞務之取得的開支制度:

——經五月十五日第30/89/M號法令第6/2006號行政法規修改之十二月十五日第122/84/M號法令(中文參考文本載於澳門法律網頁:www.macaolaw.gov.mo);

g)供應資產或提供勞務之公開競投及合同制度:

——七月六日第63/85/M號法令(中文參考文本載於澳門法律網頁:www.macaolaw.gov.mo);

h)澳門教育相關之法例:
——經十一月六日第75/89/M號法令、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6/89/M號法令及十一月一日第67/99/M號法令修改之四月二十七日第21/87/M號法令(中文參考文本載於澳門法律網頁:www.macaolaw.gov.mo)——教育暨青年局教學人員職程;
——經六月十六日第24/97/M號法令及六月三十日第26/97/M號法令修改之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1/92/M號法令
——十一月一日第67/99/M號法令核准之《教育暨青年局教學人員通則》;
——第9/2006號法律——非高等教育制度綱要法;

8.2專業知識:

撰寫建議書、報告書及/或專業技術意見書等文件。

投考人在知識考試(筆試)時,可參閱上述法例。知識考試的地點、日期及時間將於公佈准考人確定名單時通知。

9. 適用法例

本開考由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所規範。

10. 典試委員會

典試委員會由下列成員組成:

主席:處長 梁麗卿

正選委員:處長 區錦明

     特級技術輔導員 郭慧敏

候補委員:科長 Arlete de Fátima Jesus Pereira Xavier

     特級技術輔導員 楊榮吉

二零零七年八月二十日於教育暨青年局

局長 蘇朝暉


文 化 局

公 告

茲通知,按照社會文化司司長二零零七年八月三十日的批示,以及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的規定,現以審查文件及有限制方式為文化局公務員進行普通晉升開考,以填補本局人員編制內下列空缺:

第一職階顧問翻譯三缺;
第一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四缺;
第一職階顧問高級資訊技術員二缺;
第一職階特級技術員三缺;
第一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七缺;
第一職階特級助理技術員二缺;
第一職階首席行政文員十四缺;

上述開考通告已張貼於澳門塔石廣場文化局大樓文化局總部,報考申請應自本公告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之日緊接第一個辦公日起計十天內遞交。

二零零七年八月三十一日於文化局

局長 何麗鑽


旅 遊 局

名 單

按照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零七年一月三十日之批示,經於二零零七年二月七日第六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公佈,以考試方式進行一般性入職開考之招考通告,以填補根據九月二十五日第50/95/M號法令核准的旅遊局人員編制資訊人員組別第一職階二等資訊技術員一缺,現公佈應考人評核成績如下:

合格應考人: 分

1. 袁友昌 7.96
2. 梁兆鵬 7.7
3. 林敏怡 6.885
4. 廖啟明 6.785
5. 譚國雄 6.59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六十二條第九款之規定,十六名報考人因缺席筆試而被淘汰。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六十五條第三款之規定,十三名應考人因筆試分數低於本公開考試招考通告第六款所要求的五分而被淘汰。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六十八條之規定,應考人可自本名單公佈之日起計十個工作天內就評核成績表提起上訴。

(經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零七年八月二十三日批示確認)

二零零七年八月二十一日於旅遊局

典試委員會:

主席:研究暨計劃廳廳長 程衛東

委員:行政暨財政處處長 蕭愛珊

候補委員:顧問高級資訊技術員 麥肇生

———

按照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零七年一月三十日之批示,經於二零零七年二月七日第六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公佈,以考試方式進行一般性入職開考之招考通告,以填補根據九月二十五日第50/95/M號法令核准的旅遊局人員編制資訊人員組別第一職階二等資訊督導員一缺,現公佈應考人評核成績如下:

合格應考人: 分

1. 麥松堅 6.87
2. 關劍飛 6.71
3. 陳嘉華 6.25
4. 盧志偉 6.235
5. 李梓健 6.23
6. 黃國詩 5.75
7. 李敬康 5.66
8. 高麟傑 5.56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六十二條第九款之規定,24名報考人因缺席筆試而被淘汰。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六十五條第三款之規定,13名應考人因筆試分數低於本公開考試招考通告第六款所要求的5分而被淘汰。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六十二條第九款之規定,7名報考人因缺席專業面試而被淘汰。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六十八條之規定,應考人可自本名單公佈之日起計十個工作天內就評核成績表提起上訴。

(經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零七年八月二十三日批示確認)

二零零七年八月二十一日於旅遊局

典試委員會:

主席:研究暨計劃廳廳長 程衛東

委員:行政暨財政處處長 蕭愛珊

候補委員:顧問高級資訊技術員 麥肇生


體 育 發 展 局

公 告

體育發展局以審查文件及有限制方式進行普通晉升開考,以填補本局人員編制下列空缺。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五十七條第三款的規定,於羅理基博士大馬路綜藝館第一座四字樓體育發展局行政財政處張貼准考人臨時名單。有關開考的公告已刊登於二零零七年八月八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三十二期第二組內:

第一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一缺;
第一職階特級技術員一缺;
第一職階顧問翻譯員一缺;
第一職階主任翻譯員一缺;
第一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一缺;
第一職階首席行政文員四缺。

根據上述法規第五十七條第五款的規定,該等名單視作確定名單。

二零零七年八月二十九日於體育發展局

代局長 黃有力


澳 門 格 蘭 披 治 大 賽 車 委 員 會

公 告

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透過澳門格蘭披治大賽車委員會公開宣布,根據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零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作出的批示,現就“54屆澳門格蘭披治大賽車——第3號工程——改善澳門賽車跑道部分路面工程”的判給作公開招標。

有關招標程序文件,包括招標方案、承投規則及相關輔助文件,存於澳門友誼大馬路207號澳門格蘭披治賽車大樓一樓進行招標程序的澳門格蘭披治大賽車委員會。有意者可自本公告刊登日起至公開招標截止日期及時間前,於辦公日和辦公時間內前往查閱招標程序文件,及得以澳門幣貳百元($200.00),取得有關程序文件的副本。

接納條件:投標人須有土地工務運輸局之施工註冊。

底價:不設底價。

評核標準:

a)造價50%;
b)工期15%;
c)施工計劃15%;
d)同類型之施工經驗20%。

臨時保證金:澳門幣貳拾萬元正($200,000.00),可以以保險金、現金或支票交付旅遊局行政暨財政處旅遊基金或銀行擔保方式提供,應註明“澳門格蘭披治大賽車委員會”,並註明用途。

確定保證金:金額相當於判給總價百分之五。

講解會:有意者可於二零零七年九月十二日上午十一時,於澳門友誼大馬路207號澳門格蘭披治賽車大樓一樓澳門格蘭披治大賽車委員會104室舉辦之講解會。

提交投標書之地點、日期及時限:直至二零零七年九月二十四日下午五時三十分前,遞交至澳門友誼大馬路207號澳門格蘭披治賽車大樓1樓澳門格蘭披治大賽車委員會,必須使用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官方其中一種語言或英語。

開標地點、日期及時間:二零零七年九月二十五日上午十一時,於澳門友誼大馬路207號澳門格蘭披治賽車大樓1樓澳門格蘭披治大賽車委員會。

開標時,投標人或其代表應出席,以便根據第74/99/M號法令第八十條的規定,解釋標書文件內可能出現之疑問。

有權力代表投標人的代表可由被授權人代表出席公開開標的儀式,此授權人應附上經公證署鑑定授權出席開標的儀式的授權書(正本或鑑證本)。

投標書的有效期:投標書的有效期為九十日,由公開開標日起計,可按招標方案規定延期。

二零零七年八月三十日於澳門格蘭披治大賽車委員會

協調員 安棟樑


體 育 發 展 基 金

名 單

為履行關於給予私人及私立機構的財政資助的八月二十六日第54/GM/97號批示,體育發展基金現公佈二零零七年第二季度的資助表:

 

二零零七年八月二十九日於體育發展基金——行政管理委員會主席——黃有力


港 務 局

名 單

港務局為填補人員編制內專業技術員組別第一職階特級貨倉管理員兩缺,經於二零零七年七月十一日第二十八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以審查文件方式進行限制性普通晉升開考的公告。現公佈准考人評核成績如下:

合格准考人: 分

1. 李卓馨 7.40
2. 廖尹洪 7.37

按照十二月二十一日第 87/89/M 號法令核准的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六十八條的規定,准考人可自本名單公佈之日起計十個工作天內向核准開考的實體提起訴願。

(經二零零七年八月二十一日運輸工務司司長批示確認)

二零零七年八月十五日於港務局

典試委員會:

主席:科長 Melinda Chan

委員:首席行政文員 余翠芳

   首席行政文員 李雪玲

公 告

現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所核准的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五十七條第三款的規定,現把填補本局人員編制內專業技術員組別第一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三缺,以審查文件方式進行限制性普通晉升開考的報考人臨時名單張貼於媽閣斜坡港務局(水師廠)行政及財政廳/行政處/人事科。其開考公告已刊登於二零零七年八月八日第三十二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內。

按照上述通則第五十七條第五款規定,該名單被視為確定名單。

二零零七年八月二十二日於港務局

局長 黃穗文


地 球 物 理 暨 氣 象 局

名 單

地球物理暨氣象局為填補人員編制內精密儀器保養助理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特級精密儀器保養助理技術員一缺,經於二零零七年七月十一日第二十八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公布,以文件審閱及有限制的方式進行一般晉升開考。現公布應考人評核成績如下:

合格應考人: 分

阮鑑程 8.3

按照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並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改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六十八條的規定, 應考人可自本名單公佈之日起計十個工作天內向核准招考的實體提起訴願。

(經二零零七年八月二十一日運輸工務司司長的批示確認)

二零零七年八月二十九日於地球物理暨氣象局

典試委員會:

主席:儀器暨維修處處長 黃華森

委員:顧問高級技術員 林克勁

   顧問高級技術員 譚建成


建 設 發 展 辦 公 室

公 告

“路環污水處理廠的營運及保養”

公開招標

標的:為路環污水處理廠營運及提供保養服務的合同。

底價:不設底價。

合同期限:將簽訂的合同為期五年,自二零零七年十二月一日起開始。

參加條件:按照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之適用法例,投標者可為公司或聯合公司(團體、聯營公司)。

臨時擔保:須支付金額為$1,000,000.00(澳門幣壹佰萬元整)的擔保金,臨時擔保要以現金或以法定銀行擔保或保險擔保提供。

確定擔保:擔保金額是合同的每年金額的百分之十。

交標地點、日期及時間:

地點:建設發展辦公室,澳門羅理基博士大馬路南光大廈十樓E/F座。

截止日期及時間:二零零七年十月四日下午五時正,以本地區任一正式語文或英語撰寫。

開標地點、日期及時間:

地點:建設發展辦公室,澳門羅理基博士大馬路南光大廈十樓E/F座。

日期及時間:二零零七年十月五日,早上十時正。

標書有效期:有效期由開標結束日起計一百二十天。

投標書評核標準:

a)競投人提供類似服務的經驗——15%;
b)競投人於澳門特別行政區提供服務的經驗——10%;
c)工作計劃,特別是相關的詳情——10%:
1. 營運方面的工作——(5%);
2. 日常保養及定期保養方面的工作——(5%);
d)標書的金額(五年期的合同)——35%;
e)投資計劃及金額(五年期的合同)——10%;
f)投標書的金額(若續約,其後五年的金額)——10%;
g)投資計劃及金額(若續約,其後五年的計劃)——10%。

有關設計、承攬規則、招標方案及其他補充文件可於辦公時間內到建設發展辦公室參閱。有興趣人士亦可於二零零七年九月十三日或以前,以現金形式支付$3,000.00(澳門幣 叁仟元整)取得副本。

二零零七年九月三日於建設發展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羅定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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