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3 期

政府機關通告及公告

二零零八年一月十六日,星期三

澳門特別行政區

      政府機關通告及公告

立 法 會 輔 助 部 門

名 單

根據第54/GM/97號批示,立法會輔助部門現公佈二零零七年第四季度給予財政資助的名單:

受資助者 目的 撥款金額(澳門幣)
澳門日報讀者公益基金會 捐款 10,000.00

二零零八年一月九日於立法會輔助部門

秘書長 施明蕙


檢 察 長 辦 公 室

名 單

檢察長辦公室為填補人員編制翻譯人員組別第一職階顧問翻譯員四缺,經於二零零七年十一月二十一日第四十七期第二組《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刊登以文件審閱、有限制方式進行普通晉升開考的公告。現公布應考人評核成績如下:

合格應考人:
1.º 陳賢松 8.69
2.º 何錦榮 8.59
3.º 楊榮生 8.46
4.º 黎彩玲 8.35

按照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六十八條的規定,應考人可自本名單公布之日起計十個工作天內向核准招考的實體提起訴願。

(於二零零八年一月十一日獲檢察長批示確認)

二零零八年一月十一日於檢察長辦公室

典試委員會:

主席:辦公室主任 黎建恩

委員:辦公室顧問 鄭幸捷

律政廳廳長 沈黎


法 務 局

名 單

法務局為填補人員編制內高級技術人員組別第一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一缺 ,以審查文件及有限制的方式進行普通晉升開考,其開考公告已刊登於二零零七年十一月二十一日第四十七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內。准考人評核名單如下:

合格應考人:
鄺婉瑩 8.27

按照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六十八條的規定,應考人可自本名單公布之日起計十個工作天內提起上訴。

(經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零八年一月二日的批示確認)

二零零七年十二月二十七日於法務局

典試委員會:

主席:副局長 Diana Maria Vital Costa de Beltrão Loureiro

正選委員:行政暨財政管理廳廳長 李勝里

法律翻譯廳代廳長 吳子健

———

為填補法務局人員編制內傳譯及翻譯人員組別第一職階顧問翻譯一缺,以審查文件及有限制的方式進行普通晉升開考,其開考公告已刊登於二零零七年十一月二十一日第四十七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內。准考人評核名單如下:

合格准考人:

鄭晶平

7.93

按照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六十八條的規定,准考人可自本名單公布之日起計算十個工作日內提起訴願。

(經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零八年一月二日的批示確認)

二零零七年十二月二十七日於法務局

典試委員會:

主席:副局長 Diana Maria Vital Costa de Beltrão Loureiro

正選委員:法律翻譯廳代廳長 吳子健

行政暨財政管理廳廳長 李勝里

———

為填補法務局人員編制內資訊人員組別第一職階特級資訊技術員一缺,經於二零零七年十一月二十一日第四十七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公布以審查文件及有限制的方式進行普通晉升開考的公告。現公布應考人評核名單如下:

合格准考人:

韋綺頻

8.39

按照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六十八條的規定,准考人可自本名單公布之日起計算十個工作日內提起訴願。

(經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零八年一月二日的批示確認)

二零零七年十二月二十七日於法務局

典試委員會:

主席:人力資源處處長 鄺婉瑩

正選委員:顧問高級資訊技術員 戴燕雪

顧問高級資訊技術員 蘆敏


商 業 及 動 產 登 記 局

2007年12月之商業登記

———

二零零八年一月九日於商業及動產登記局——代局長 Leonor Madeira de Carvalho


民 政 總 署

公 告

“為民政總署購置十五台雙排座開放式貨斗客貨兩用汽車”

第2/SVT/2008號公開招標

按二零零七年十二月七日本署管理委員會之決議,現為“民政總署購置十五台雙排座開放式貨斗客貨兩用汽車”進行公開招標。

有意投標者,可於辦公時間內到澳門亞美打利庇盧大馬路(新馬路)163號地下本署文書及檔案中心索取有關招標章程及承投規則。

截止遞交標書日期為二零零八年二月十八日下午五時正。競投人或其代表請將有關標書及文件送交本署大樓地下文書及檔案中心,並須繳交臨時保證金澳門幣玖萬陸仟元正($96,000.00)。臨時保證金可以現金或抬頭為“民政總署”的支票或銀行擔保書,或受益人為“民政總署”的保險擔保方式,於澳門亞美打利庇盧大馬路(新馬路)163號地下本署財務處出納繳交。

開標日期為二零零八年二月二十日上午十時,於本署培訓及資料儲存處(夜呣斜路六號第一警司處大廈一樓)舉行。本署將於二零零八年一月二十三日上午十時,於培訓及資料儲存處舉行招標解釋會。

二零零八年一月八日於民政總署

管理委員會副主席 張素梅

為民政總署購置四台輕型客車(Van)”

第3/SVT/2008號公開招標

按二零零七年十二月七日本署管理委員會之決議,現為“民政總署購置四台輕型客車(Van)”進行公開招標。

有意投標者,可於辦公時間內到澳門亞美打利庇盧大馬路(新馬路)163號地下本署文書及檔案中心索取有關招標章程及承投規則。

截止遞交標書日期為二零零八年二月十八日下午五時正。競投人或其代表請將有關標書及文件送交本署大樓地下文書及檔案中心,並須繳交臨時保證金澳門幣壹萬捌仟元正($18,000.00)。臨時保證金可以現金或抬頭為“民政總署”的支票或銀行擔保書,或受益人為“民政總署”的保險擔保方式,於澳門亞美打利庇盧大馬路(新馬路)163號地下本署財務處出納繳交。

開標日期為二零零八年二月二十一日上午十時,於本署培訓及資料儲存處(夜呣斜路六號第一警司處大廈一樓)舉行。

二零零八年一月八日於民政總署

管理委員會副主席 張素梅

“為民政總署購置兩台吉普車”

第4/SVT/2008號公開招標

按二零零七年十二月十四日本署管理委員會之決議,現為“民政總署購置兩台吉普車”進行公開招標。

有意投標者,可於辦公時間內到澳門亞美打利庇盧大馬路(新馬路)163號地下本署文書及檔案中心索取有關招標章程及承投規則。

截止遞交標書日期為二零零八年二月十八日下午五時正。競投人或其代表請將有關標書及文件送交本署大樓地下文書及檔案中心,並須繳交臨時保證金澳門幣貳萬元正($ 20,000.00)。臨時保證金可以現金或抬頭為“民政總署”的支票或銀行擔保書,或受益人為“民政總署”的保險擔保方式,於澳門亞美打利庇盧大馬路(新馬路)163號地下本署財務處出納繳交。

開標日期為二零零八年二月二十二日上午十時,於本署培訓及資料儲存處(夜呣斜路六號第一警司處大廈一樓)舉行。

二零零八年一月八日於民政總署

管理委員會副主席 張素梅

“為民政總署購置六台自卸貨斗重型汽車”

第5/SVT/2008號公開招標

按二零零七年十二月七日本署管理委員會之決議,現為“民政總署購置六台自卸貨斗重型汽車”進行公開招標。

有意投標者,可於辦公時間內到澳門亞美打利庇盧大馬路(新馬路)163號地下本署文書及檔案中心索取有關招標章程及承投規則。

截止遞交標書日期為二零零八年二月十八日下午五時正。競投人或其代表請將有關標書及文件送交本署大樓地下文書及檔案中心,並須繳交臨時保證金澳門幣肆萬貳仟元正($ 42,000.00)。臨時保證金可以現金或抬頭為“民政總署”的支票或銀行擔保書,或受益人為“民政總署”的保險擔保方式,於澳門亞美打利庇盧大馬路(新馬路)163號地下本署財務處出納繳交。

開標日期為二零零八年二月二十五日上午十時,於本署培訓及資料儲存處(夜呣斜路六號第一警司處大廈一樓)舉行。

二零零八年一月八日於民政總署

管理委員會副主席 張素梅


勞 工 事 務 局

公 告

勞工事務局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並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訂之《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的規定,以文件審查方式,進行有限制的普通晉升開考,以填補本局人員編制專業技術員組別第一職階特級督察十一缺。

上述開考通告張貼於馬揸度博士大馬路221-279號先進廣場大廈二樓本局行政財政處告示板以供查閱。申請報考期限為十日,由本公告公布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之日緊接的第一個工作日起計。

二零零八年一月九日於勞工事務局

局長 孫家雄

———

勞工事務局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並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訂之《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的規定,以文件審查方式,進行有限制的普通晉升開考,以填補本局人員編制專業技術員組別第一職階首席助理技術員四缺。

上述開考通告張貼於馬揸度博士大馬路221-279號先進廣場大廈二樓本局行政財政處告示板以供查閱。申請報考期限為十日,由本公告公布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之日緊接的第一個工作日起計。

二零零八年一月九日於勞工事務局

局長 孫家雄


社 會 保 障 基 金

公 告

茲通知,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並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訂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的規定,以文件審閱及有限制的方式,為本基金的公務員進行一般晉升開考,以填補下列社會保障基金編制內人員空缺:

高級技術員人員組別第一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壹缺;
專業技術員組別第一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壹缺。

上述開考之通告已張貼在馬忌士街二至六號社會保障基金一樓行政暨財政處。報考申請應自本公告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刊登之日緊接第一個辦公日起計十天內遞交。

二零零八年一月十日於社會保障基金

行政管理委員會主席 馮炳權


退 休 基 金 會

三十日告示

謹此公佈,現有民政總署已故第三職階首席行政文員馮愛菊之母親曾榮珠申請其遺屬撫恤金,如有人士認為具權利領取該項撫恤金,應由本告示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刊登之日起計之三十天內,向退休基金會申請應有之權益。如於上述期限內未接獲任何異議,則現申請人之要求將被接納。

二零零八年一月九日於退休基金會

行政管理委員會主席 劉婉婷


澳 門 金 融 管 理 局

通 告

第002/2008-AMCM號通告

事由:保險監察活動——獲批准之保險公司及私人退休基金管理實體之名單

澳門金融管理局根據六月三十日第27/97/M號法令第十四條,及二月八日第6/99/M號法令第四十九條,茲公佈在澳門特別行政區獲批准經營保險業務之公司及各別所獲准經營之險種,並包括獲批准管理私人退休基金之機構名稱:

A. 獲批准經營之保險公司

A.1. 本地保險公司
A.1.1. 人壽保險公司

——『澳門人壽保險有限公司』

.人壽保險

——『安泰人壽保險(澳門)股份有限公司』

.人壽保險

——『聯豐亨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人壽保險

A.1.2. 非人壽保險公司

——『聯豐亨保險有限公司』

.僱員賠償保險
.火險
,汽車保險
.運輸保險
.其他:——人身意外險;疾病保險;旅遊險;玻璃險;盜竊險;公共責任險;現金及現金運送險;保證險;家主及戶主保險;營造險;全險;盈利損失險;電子設備險;機殼險;航機民事責任險;船殼險及船艇民事責任險。

——『澳門保險有限公司』

.僱員賠償保險
.火險
.汽車保險
.運輸保險
.其他:——人身意外險;船殼險;疾病保險;旅遊險;玻璃險;盜竊險;公共責任險;現金及現金運送險;忠誠保險;家主及戶主保險;自然災禍保險;機器損壞保險;營造險;安裝全險;電子設備險;機殼及航機民事責任險。

——『匯業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僱員賠償保險
.火險
.汽車保險
.海上貨運保險
.其他:——人身意外險;旅遊險;盜竊險;公共責任險;現金及現金運送險;保證險;營造險(營造商/全險);全險及各種財經損失——業務中斷保險;船殼險;船艇民事責任險及信用(商業風險)。

——『安達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僱員賠償保險
.火險
.汽車保險
.海上貨運保險
.其他:——人身意外險;疾病保險;旅遊險;盜竊險;公共責任險;現金及現金運送險;忠誠保險;家主及戶主保險;機器損壞保險;營造險(營造商/全險);安裝全險;全險及盈利損失險。

——『中國保險(澳門)股份有限公司』

.僱員賠償保險
.火險
.汽車保險
.海上貨運保險
.其他:——人身意外險;旅遊險;盜竊險;公共責任險;現金及現金運送險;忠誠保險;家主及戶主保險;營造險;安裝全險;投資保險(政治風險);機殼;航機 民事責任險;船身及船舶民事責任險;財產綜合保 險;各種財經損失險;電子設備險及機器損壞保險。

A.2. 外地保險公司

A.2.1. 人壽保險公司

——『美國友邦保險(百慕達)有限公司』

.人壽保險

——『加拿大皇冠人壽保險公司』

.人壽保險

——『中國人壽保險(海外)股份有限公司』

.人壽保險

——『國衞保險(百慕達)有限公司』

.人壽保險

——『宏利人壽保險(國際)有限公司』

.人壽保險

——『忠誠世界保險公司(人壽)』

.人壽保險

——『美國萬通保險亞洲有限公司』

.人壽保險

——『滙豐人壽保險(國際)有限公司』

.人壽保險

A.2.2. 非人壽保險公司

——『美安保險有限公司』

.僱員賠償保險
.火險
.汽車保險
.海上貨運保險
.其他:——人身意外險;疾病保險;旅遊險;盜竊險;公共責任險;忠誠保險;家主及戶主保險;營造險(營造商/全險);各種財經損失險及信用(商業風險)。

——『亞洲保險有限公司』

.僱員賠償保險
.火險
.汽車保險
.海上貨運保險
.其他:——人身意外險;盜竊險;公共責任險;現金及現金運送險;忠誠保險;營造險(營造商/全險);全險;電子設備險;盈利損失險;旅遊險;船殼險;船艇民事責任險及玻璃險。

——『MSIG保險(香港)有限公司』

.僱員賠償保險
.火險
.汽車保險
.海上貨運保險
.其他:——人身意外險;疾病保險;玻璃險;船殼險;旅遊險;盜竊險;公共責任險;現金及現金運送險;保證險;家主及戶主保險;機器損壞險;營造險;盈利損失險及電子設備險。

——『永安水火保險有限公司』

.僱員賠償保險
.火險
.汽車保險
.海上貨運保險
.其他:——人身意外險;旅遊險;玻璃險;盜竊險;公共責任險;現金及現金運送險;家主及戶主保險;全險;營造險(營造商/全險);各種財經損失——業務中斷保險及財產綜合保險。

——『閩信保險有限公司』

.僱員賠償保險
.火險
.汽車保險
.海上貨運保險
.其他:——人身意外險;船殼險;疾病保險;旅遊險;玻璃險;盜竊險;公共責任險;現金及現金運送險;忠誠保險;家主及戶主保險;營造險(營造商/全險)及盈利損失險。

——『滙豐保險(亞洲)有限公司』

.僱員賠償保險
.火險
.汽車保險
.海上貨運保險
.其他:——人身意外險;疾病保險;旅遊險;盜竊險;公共責任險;現金及現金運送險;家主及戶主保險;盈利損失險;營造險;船殼險;玻璃險;保證險;安裝全險;電子設備險;機器損壞保險及財產綜合保險。

——『澳洲昆士蘭保險(國際)有限公司』

.僱員賠償保險
.火險
.汽車保險
.海上貨運保險
.其他:——人身意外險;疾病保險;旅遊險;盜竊險;公共責任險;現金及現金運送險;忠誠保險;家主及戶主保險;機器損壞保險;營造險;全險;盈利損失險及信用(商業風險)。

——『忠誠世界保險公司(非人壽)』

.僱員賠償保險
.火險
.汽車保險
.其他:——人身意外險及多種風險保險(房屋及商業);一般民事責任險;船身及船舶民事責任險;疾病(短期保險);營造險;安裝全險;機器、設備及設施險及機器損壞險。

B. 獲批准管理私人退休基金之實體

B.1. 人壽保險公司

B.1.1. 本地保險公司

——『澳門人壽保險有限公司』
——『聯豐亨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B.1.2. 外地保險公司

——『美國友邦保險(百慕達)有限公司』
——『中國人壽保險(海外)股份有限公司』
——『美國萬通保險亞洲有限公司』
——『滙豐人壽保險(國際)有限公司』
——『忠誠世界保險公司(人壽)』

B.2. 私人退休基金管理公司

B.2.1. 本地公司

——『誠興退休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零八年一月四日於澳門金融管理局

行政委員會:

主席:丁連星

委員:潘志輝

第003/2008-AMCM號通告

事由:保險監察活動——擔保技術準備金之資產成份

1. 根據六月三十日第27/97/M號法令第六十一條一款的規定,技術準備金應以位於澳門特別行政區之等值及合理資產作擔保,而澳門金融管理局在有適當解釋理由之情況下,得許可根據預先訂定之位於本特別行政區以外或源自外地之資產作擔保。

2. 此外,該條的第三款亦訂定有關資產的性質、接受資產條件及資產百分率限額由澳門金融管理局於每年一月份公佈之通告內訂定,而不得在該等資產上設定任何負擔及責任。

3. 另一方面,該條的第四款也規定有關的成份應考慮過去曾訂定者,且主要係針對涉及調整擔保而設立技術準備金之增加數額。

4. 基於以上因素,及資本市場之浮動特性,現制訂於二零零八年的會計年度各保險公司必須遵循的有關擔保技術準備金之資產的規則。此等規則較具彈性,使各保險公司可以採用較廣泛的投資策略以便達到各自的目標。

5. 為此外,澳門金融管理局規定擔保技術準備金的資產必須遵從以下訂定的限額。下列限額按照技術準備金之總值來訂定,但不受技術準備金之性質所影響。

擔保技術準備金的資產 下限 最高上限
a)存放於澳門特別行政區的銀行存款    
a. 1)澳門幣;或 10% 100%
a. 2)其他貨幣﹝國際性可兌換的﹞    
— 等同於保單的貨幣 10% 100%
—不同於保單的貨幣 --- 80%
b)座落於澳門特別行政區的不動產
(基本計算──按有關資產之毛值計算)
70%
c)由政府、中央銀行(或等同的機構)或多邊國際機構發行或擔保的債務證券﹝名單見附件I﹞ 80%
d)由其他機構發行或擔保的債務證券
﹝債務證券的最高限額為一億二千萬澳門幣﹞
70%
e)股票  
a. 1)在附件二中的認可證券交易所上市的股票 45%
a. 2)其他 5%
f)可轉換債券﹝包括在d項內﹞ 25%
g)證券投資基金  
單位信託,互惠基金及匯集投資基金)及房地產投資基金 按第6及7款的規定
h)人壽保單之抵押貸款 10%

6. 用作擔保資產,投放於證券投資基金(單位信託,互惠基金及匯集投資基金)或房地產投資基金出資單位的最高限額,須考慮到組成該等投資基金的資產成分。

7. 為此,允許每一分類的擔保資產最高比率(包括直接由保險公司持有的資產及間接透過投資基金的出資單位持有的資產),不得超過第五條所載表中a項及c至f項所定的限額。

8. 除“澳門幣——港幣——美元”交易單位以外的淨貨幣風險不可超出擔保資產總值的30%。

9. “以借款人居住之澳門特別行政區城市房屋作首次按揭之借款”不適用於作為技術準備金的擔保。然而,在本通告生效前已獲批准採用的數額除外。

10. 不允許運用衍生工具而使保險公司的投資產生槓桿作用從而達到擔保的作用。

11. 不可選取下列各項作為擔保資產:

a、由保險公司發行的證券;

b、由保險公司的行政管理機關或監察機關成員、或由持有該管理實體超過10%股本的實體發行或持有的證券;

c、由公司發行或持有的證券,而該公司超過10%的股本是由保險公司的一名或多名管理人員,以其本人或其代理人、其配偶或其第一親等血親親屬的名義擁有;

d、由公司發行或持有的證券,該公司部分的行政管理機關或監察機關成員是由保險公司的一名或多名管理人員,以其本人或其代理人、其配偶或其第一親等血親親屬的名義擔任;

e、由保險公司擁有超過10%控制權的公司發行或持有的證券。倘由該公司發行或持有的金融工具在附件二中所列的認可證券市場掛牌,或具本通告第五款c)項所指的同類性質者除外。

12. 在取得第五款c)、d)及f)項的債務證券時,其發行實體須至少達至或超過列於附件三的任何一家信貸評級機構所釐定的最低信貸評級,且不得低於附件內其他信貸評級機構所釐定的最低評級。

13. 第五款e)項所指的股票投資須在認可的交易所進行。該等認可交易所詳列於附件二內並會定期進行修正。

14. 不包括在附件二中的交易所進行的股票投資,其最高限額按第五款e.2)所訂。

15.第五款g)項所指的證券投資基金(單位信託,互惠基金及匯集投資基金)及房地產投資基金的出資單位祇在該基金已獲有權限當局批准方可取得。對這些投資基金進行的投資須遵從本通告對有關投資所訂定的限額及謹慎的原則。

二零零八年一月四日於澳門金融管理局

行政委員會:

主席:丁連星

委員:潘志輝

———

附件一

多邊國際機構名單

(供第五款c)項考慮)

——非洲開發銀行;
——亞洲開發銀行;
——歐洲投資銀行;
——泛美開發銀行;
——國際復興開發銀行(一般稱為世界銀行);
——國際金融公司;
——歐洲復興開發銀行;
——歐洲發展銀行議會;
——加勒比開發銀行;
——歐洲核能共同體;
——歐洲中央銀行;
——歐洲煤鋼共同體;
——歐洲共同體;
——European Company for the Financing of Railroad Rolling Stock (EUROFIRM);
——北歐投資銀行;及
——其他符合本通告第十二款所訂信貸評級要求的多邊國際機構。

附件二

認可證券交易所名單

(供第五款e)項及第十一款e)項及第十三至十四款考慮)

——美國證券交易所
——雅典證券交易所
——澳洲證券交易所
——馬來西亞證券交易所
——哥本哈根證券交易所
——德國交易所股份公司
——Euronext 阿姆斯特丹
——Euronext 布魯塞爾
——Euronext 里斯本
——Euronext 巴黎
——赫爾辛基證券交易所
——香港交易所
——愛爾蘭證券交易所
——意大利證券交易所
——Jasdaq 證券交易所
——韓國交易所
——倫敦證券交易所
——盧森堡證券交易所
——馬德里證券交易所
——墨西哥證券交易所
——名古屋證券交易所
——納斯達克證券市場
——紐約證券交易所
——新西蘭交易所
——大阪證券交易所
——奧斯陸證券交易所
——太平洋交易所
——費城證券交易所
——新加坡證券交易所
——泰國證券交易所
——斯德哥爾摩交易所
——瑞士交易所
——東京證券交易所
——多倫多證券交易所
——維也納交易所有限公司

附件三

特定信貸評級機構名單及最低信貸評級要求

(供第十二款考慮)

特定信貸評級機構

債務證券
(最低信貸評級)
長期債務
(須於一年或一年以後償還)
短期債務
(須於一年內償還)
—惠譽國際評級 BBB F2
—評級投資訊息中心 A- a–1
—穆迪投資者服務公司 Baa 2 Prime–2
—標準普爾公司 BBB A–2

備註:發行的機構或受寄人應最少具備等同或高於此等最低信貸的評級。低於同等的最低信貸評級將不被接納。

第004/2008-AMCM號通告

事由:保險監察活動—— 訂定可作為備償按金之資產

根據六月三十日第27/97/M號法令第六十八條第三款之規定,獲准在澳門特別行政區經營保險之公司,須具有備償按金以應付業務上的債項,本地成立之公司的備償按金應以資本作計算,而外地公司之本地分行則以資產淨值為準,用作備償按金之資產不得作任何抵押用途,更不包括無形資產及由澳門金融管理局以通告形式於每年一月份公佈之禁止作按金的資產項目。

基於此,茲訂定如下:

一、以下項目不應包括於計算備償按金之內:

a)給予股東或合夥人、董事、經理或公司僱員,或其配偶的貸款;

b)給予隸屬同一經濟集團之聯號公司的貸款;

c)其他無抵押之貸款,人壽保單之貸款除外,其借款人不能是a)項之人士;

d)其資本投資為同屬一經濟集團之聯號公司的資金或股票。

二、再者,若在年底的總應收保險費及應收保險中介人之款項是相等於或超過全年已扣除退回及註銷保單後的保險費收入淨值的百分之四十者,其備償按金只需是以上提及之兩項應收款項總額的百分之五十。

二零零八年一月四日於澳門金融管理局

行政委員會:

主席:丁連星

委員:潘志輝


澳 門 保 安 部 隊 事 務 局

名 單

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為填補文職人員編制第一職階首席高級技術員(法律範疇)一缺,經於二零零七年十一月二十一日第四十七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以審查文件、有限制方式進行普通晉升開考之開考公告。現公佈投考人評核成績如下:

合格投考人:
吳惠珊 8.44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六十八條規定,投考人可自本名單公佈之日起計十個工作日內向許可開考之實體提起上訴。

(經保安司司長於二零零八年一月七日的批示確認)

二零零八年一月二日於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

典試委員會:

主席:處長 陳世傑

委員:處長 黃佩儀

處長 潘潔儀


衛 生 局

公 告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五十八條第二款的規定公佈,衛生局人員編制護理職程第一職階第四職等護士長六缺開考的確定名單,已張貼於衛生局行政大樓一樓人事處,該開考通告已於二零零七年十月三十一日第四十四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內刊登,並於二零零七年十一月七日第四十五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內作出更正。

二零零八年一月八日於衛生局

局長 瞿國英

三十日告示

謹此公佈,現有Da Silva Victal, Maria do Rosário,為其曾任衛生局第三職階醫院主任醫生之亡夫Azedo Victal, António Maria申請死亡津貼及其他有權利收取的款項,如有人士認為具有權利領取上述津貼及款項,應自本告示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刊登之日起計三十天內,向本局提出申請應有之權益。如於上述期限內未接獲任何異議,則現申請人之要求將被接納。

二零零八年一月七日於衛生局

局長 瞿國英


教 育 暨 青 年 局

公 告

教育暨青年局為填補人員編制內下列空缺,經於二零零七年十二月二十六日第五十二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以文件審閱,並以專業面試作為補充及有限制的方式進行普通晉升開考的公告,現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並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訂之《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五十七條第三款的規定,准考人臨時名單張貼在約翰四世大馬路7-9號一樓以供查閱。

第一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一缺;
第一職階特級助理技術員三缺。

根據上述通則第五十七條第五款的規定,上述臨時名單被視為確定名單。

二零零八年一月八日於教育暨青年局

局長 蘇朝暉

通 告

第002/GDS-SCF/2007號批示

按照六月二十三日第25/97/M號法令修訂之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5/89/M號法令第十條至第十二條及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1/92/M號法令第三條第二款之規定,並根據公佈於二零零三年四月二日第十四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之第26/2003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第三款,作出本批示。

1. 授予教育暨青年局代副局長梁勵學士本人下列權限,並轉授予以下按照第26/2003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本人獲轉授予之權限:

1)領導、協調及評核教育研究暨資源廳及學校督導人員(以下簡稱為權限範圍)之整體活動:

(1)建議採取認為有利於該權限範圍正常及有效運作之措施;

(2)匯報關於該權限範圍需上級批示之事宜,完備有關資料及必要時就擬採取之決定提供意見;

(3)確保遵守適用於教育及青年範疇內之法律及規章,並為此制訂所需之指示;

(4)按照活動計劃及根據上級指示,行使獲授予或獲轉授予之權力,就解決與該權限範圍有關之事宜作出決定;

(5)協調及跟進該權限範圍預算之執行;

(6)在教育及青年範疇內,與澳門特別行政區或外地的其他組織及實體合作;

(7)簽署發給澳門特別行政區各實體之文書;

(8)建議人員之委任,以及就向該權限範圍分配任用人員作出決定;

(9)批准享受年假,以及就因個人理由或工作需要而累積年假作出決定;

(10)對合理及不合理缺勤作出界定;

(11)批給特別假期和短期無薪假;

(12)准許超時工作或輪值工作;

(13)准許公務員及服務人員以及其親屬前往衛生局健康檢查委員會作檢查;

(14)決定公務員與服務人員出外公幹,但以該等人員有權收取一天日津貼的公幹情況為限;

(15)批准公務員及服務人員參加在澳門特別行政區舉行的會議、研討會、座談會、講座及其他同類的活動,以及批准有關人員在上分項所指條件下參加在澳門特別行政區以外地方舉行的該等活動;

(16)批准返還與澳門特別行政區確保承諾或執行合同無關的文件;

(17)批准作出由載於澳門特別行政區預算內關於教育暨青年局之開支表章節中之撥款承擔、用於進行工程及取得財貨和勞務之開支,但以澳門幣七萬元為限,如屬獲批准免除進行競投或訂立書面合同者,有關金額上限減半;

(18)批准金額不超過澳門幣三千元之交際費用;

(19)批准提供與教育暨青年局存檔文件有關之資訊、查閱該等文件或發出該等文件的證明,但法律另有規定者除外;

(20)執行所賦予之其他權限。

2. 授予教育暨青年局副局長何絲雅碩士本人下列權限,並轉授予以下按照第26/2003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本人獲轉授予之權限:

1)領導、協調及評核青年廳、學校管理暨行政廳及法律人員(以下簡稱為權限範圍)之整體活動:

(1)建議採取認為有利於該權限範圍正常和有效運作之措施;

(2)匯報關於該權限範圍需上級批示之事宜,完備有關資料及必要時就擬採取之決定提供意見;

(3)確保遵守適用於教育及青年範疇內之法律及規章,並為此制訂所需之指示;

(4)按照活動計劃及根據上級指示,行使獲授予或獲轉授予之權力,就解決與該權限範圍有關之事宜作出決定;

(5)在教育及青年範疇內,與澳門特別行政區或外地之其他組織及實體合作;

(6)簽署發給澳門特別行政區各實體之文書;

(7)批准享受年假,以及就因個人理由或工作需要而累積年假作出決定;

(8)對合理及不合理缺勤作出界定;

(9)批給特別假期和短期無薪假;

(10)准許超時工作或輪值工作;

(11)准許公務員及服務人員以及其親屬前往衛生局健康檢查委員會作檢查;

(12)決定公務員與服務人員出外公幹,但以該等人員有權收取一天日津貼的公幹情況為限;

(13)批准公務員及服務人員參加在澳門特別行政區舉行的會議、研討會、座談會、講座及其他同類的活動,以及批准有關人員在上分項所指條件下參加在澳門特別行政區以外地方舉行的該等活動;

(14)批准作出由載於澳門特別行政區預算內關於教育暨青年局之開支表章節中之撥款承擔、用於進行工程及取得財貨和勞務之開支,但以澳門幣十萬元為限,如屬獲批准免除進行競投或訂立書面合同者,有關金額上限減半;

(15)批准金額不超過澳門幣三千元之交際費用。

2)還授予教育暨青年局副局長何絲雅碩士涉及本局所有組織附屬單位及從屬機構之本人權限和轉授予按照第26/2003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本人獲轉授予之權限,尤其是:

(1)簽署任用書;

(2)授予職權並接受宣誓;

(3)批准臨時委任、續任和臨時委任或定期委任轉為確定委任;

(4)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簽訂所有編制外合同和散位合同;

(5)批准編制內人員及編制外合同或散位制度人員在職級內的職階變更;

(6)准許教育暨青年局人員進入教師職程之某一階段及其晉階;

(7)建議人員之委任,以及對分配任用人員作出決定;

(8)根據法律規定,批准免職及解除合同;

(9)簽署計算與結算教育暨青年局人員服務時間之文件;

(10)簽署前往澳門特別行政區其他部門之報到憑證;

(11)簽署教育暨青年局人員之衛生護理證;

(12)批准收回因病缺勤而喪失之在職薪俸;

(13)按照法律規定,准許將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之《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所規定之年資獎金及津貼發放予教育暨青年局人員;

(14)協調及跟進預算之執行;

(15)批准返還與澳門特別行政區確保承諾或執行合同無關的文件;

(16)批准人員、物料與設備、不動產與車輛投保;

(17)批准部門運作所必需之每月固定開支,例如設施及動產之租賃開支、水電費、清潔服務費、公共地方開支或其他同類開支;

(18)批准提供與教育暨青年局存檔文件有關之資訊、查閱該等文件或發出該等文件的證明,但法律另有規定者除外;

(19)執行所賦予之其他權限。

3. 授予教育暨青年局教育研究暨資源廳廳長黃健武碩士涉及該組織附屬單位之本人下列權限和轉授予以下按照第26/2003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本人獲轉授予之權限:

1)批准享受年假;

2)准許超時工作;

3)簽署有關發給澳門特別行政區各實體之通信及為單純編制卷宗及為執行決定所需之文書;

4)批准作出由載於澳門特別行政區預算內關於教育暨青年局之開支表章節中之撥款承擔、用於進行工程及取得財貨和勞務之開支,但以澳門幣一萬五千元為限。

4. 授予教育暨青年局教育廳代廳長聞李嘉麗學士涉及該組織附屬單位之本人下列權限和轉授予以下按照第26/2003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本人獲轉授予之權限:

1)建議採取認為有利於該組織附屬單位正常和有效運作之措施;

2)匯報關於上述組織附屬單位需上級批示之事宜,完備有關資料及必要時就擬採取之決定提供意見;

3)批准享受年假,以及就因個人理由或工作需要而累積年假作出決定;

4)對合理及不合理缺勤作出界定;

5)批給特別假期;

6)准許超時工作;

7)准許有特殊教育需要之學生以選讀科目方式修讀課程,並提供同樣之最後評核考試;

8)對於學生及家長就教育暨青年局屬下學校機關作出之決定聲明異議或上訴作出決定;

9)批准發出存檔於教育暨青年局內與私立教育機構學生的學歷文件有關的證明;

10)批准提供存檔於教育暨青年局內與已撤銷之利宵中學有關的文件資訊、查閱該等文件或發出該等文件之證明,但法律另有規定者除外;

11)確認在非高等教育不同階段擔任教學職務的學歷及資格;

12)准許私立教育機構例外地錄用具有低於三月二十五日第15/96/M號法令第二條第二款所指的學歷及資格的教學人員;

13)確保教育機構在熱帶氣旋及暴雨情況下遵守公佈於二零零四年五月二十四日第二十一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一組之第34/2004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的規定採取相應的措施;

14)簽署有關發給澳門特別行政區各實體之通信及為單純編制卷宗及為執行決定所需之文書;

15)批准作出由載於澳門特別行政區預算內關於教育暨青年局之開支表章節中之撥款承擔、用於進行工程及取得財貨和勞務之開支,但以澳門幣五萬元為限,如屬獲批准免除進行競投或訂立書面合同者,有關金額上限減半。

5. 授予教育暨青年局青年廳廳長陳家豪學士涉及該組織附屬單位之本人下列權限和轉授予以下按照第26/2003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本人獲轉授予之權限:

1)批准享受年假;

2)准許超時工作;

3)簽署有關發給澳門特別行政區各實體之通信及為單純編制卷宗及為執行決定所需之文書;

4)批准作出由載於澳門特別行政區預算內關於教育暨青年局之開支表章節中之撥款承擔、用於進行工程及取得財貨和勞務之開支,但以澳門幣一萬五千元為限。

6. 授予教育暨青年局學校管理暨行政廳廳長曾冠雄學士涉及該組織附屬單位之本人下列權限和轉授予以下按照第26/2003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本人獲轉授予之權限:

1)批准享受年假;

2)准許超時工作;

3)簽署有關發給澳門特別行政區各實體之通信及為單純編制卷宗及為執行決定所需之文書;

4)批准提供與教育暨青年局存檔文件有關之資訊、查閱該等文件或發出該等文件的證明,但法律另有規定者除外;

5)還授予教育暨青年局學校管理暨行政廳廳長曾冠雄學士涉及本局所有組織附屬單位及從屬機構之本人權限和轉授予按照第26/2003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本人獲轉授予之權限,尤其是:

(1)簽署前往澳門特別行政區其他部門之報到憑證;

(2)准許公務員及服務人員以及其親屬前往衛生局健康檢查委員會作檢查;

(3)准許發放年資獎金;

(4)批准收回因病缺勤而喪失之在職薪俸;

(5)批准作出由載於澳門特別行政區預算內關於教育暨青年局之開支表章節中之撥款承擔、用於進行工程及取得財貨和勞務之開支,但以澳門幣五萬元為限,如屬獲批准免除進行競投或訂立書面合同者,有關金額上限減半;

(6)批准部門運作所必需之每月固定開支,例如設施及動產之租賃開支、水電費、清潔服務費、公共地方開支或其他同類開支;

(7)准許載於澳門特別行政區預算內關於教育暨青年局之開支表章節中之撥款帳目應付開支之處理、結算和支付,但以澳門幣五萬元為限,並需根據十一月二十一日第41/83/M號法令第十八條和第6/2006號行政法規第二十一條至第二十三條的規定,證實為合法、有預留款項和已獲有權限實體准許。

7. 授予教育暨青年局社會暨教育輔助處處長袁凱清碩士涉及該組織附屬單位之本人權限和轉授予以下按照第26/2003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本人獲轉授予之權限:

1)建議採取認為有利於該組織附屬單位正常和有效運作之措施;

2)匯報關於上述組織附屬單位需上級批示之事宜,完備有關資料及必要時就擬採取之決定提供意見;

3)批准享受年假,以及就因個人理由或工作需要而累積年假作出決定;

4)對合理及不合理缺勤作出界定;

5)批給特別假期;

6)准許超時工作;

7)簽署有關發給澳門特別行政區各實體之通信及為單純編制卷宗及為執行決定所需之文書。

8. 授予教育暨青年局學前暨小學教育處代處長蕭麗芳學士涉及該組織附屬單位之本人下列權限和轉授予以下按照第26/2003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本人獲轉授予之權限:

1)批准享受年假;

2)對合理及不合理缺勤作出界定;

3)准許超時工作;

4)批准作出由載於澳門特別行政區預算內、關於教育暨青年局之開支表章節中之撥款承擔之有關教育暨青年局屬下教學場所、用於進行工程及取得財貨和勞務之開支,但以澳門幣一萬五千元為限。

9. 授予教育暨青年局中學暨技術職業教育處處長梁慧琪碩士涉及該組織附屬單位之本人下列權限和轉授予以下按照第26/2003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本人獲轉授予之權限:

1)批准享受年假;

2)對合理及不合理缺勤作出界定;

3)准許超時工作;

4)批准作出由載於澳門特別行政區預算內、關於教育暨青年局之開支表章節中之撥款承擔之有關教育暨青年局屬下教學場所、用於進行工程及取得財貨和勞務之開支,但以澳門幣一萬五千元為限。

10. 授予教育暨青年局延續教育處處長區錦明學士涉及該組織附屬單位之本人下列權限和轉授予以下按照第26/2003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本人獲轉授予之權限:

1)批准享受年假;

2)對合理及不合理缺勤作出界定;

3)准許超時工作;

4)批准作出由載於澳門特別行政區預算內、關於教育暨青年局之開支表章節中之撥款承擔之成人教育中心、語言推廣中心及氹仔教育活動中心、用於進行工程及取得財貨和勞務之開支,但以澳門幣一萬五千元為限。

11. 轉授予教育暨青年局財政暨財產管理處處長余碧君學士以下按照第26/2003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本人獲轉授予之涉及本局所有組織附屬單位及從屬機構之權限:

1)批准作出由載於澳門特別行政區預算內關於教育暨青年局之開支表章節中之撥款承擔、用於進行工程及取得財貨和勞務之開支,但以澳門幣三萬元為限。

12. 督學協調員老柏生碩士、文件、資訊暨公共關係中心主任曾曉茵學士、教育資源中心主任關啟佳碩士、成人教育中心主任張貴新學士、語言推廣中心主任 Adelina Beatriz dos Remédios Santos 學士、氹仔教育活動中心主任李英姿學士、教育心理輔導暨特殊教育中心主任周佩玲碩士、青年試館主任潘靈僑學士、駿菁活動中心主任張敏輝學士、外港青年活動中心主任陳煥珊學士、德育中心主任梁雪恩學士和黑沙環青年活動中心主任薛鳳翹學士獲准代表教育暨青年局局長簽署所有發給澳門特別行政區各實體之通信及為單純編制卷宗及為執行決定所需之文書。

13. 樂富中葡幼稚園校長梁顯娟學士、永添中葡幼稚園校長Maria Rita Lizardo Faria Correia 學士、何東中葡小學校長區嘉媚學士、 氹仔中葡小學校長羅永儀學士、路環中葡小學校長鄭國卿學士、巴波沙中葡小學校長林炳煥學士、二龍喉中葡小學校長 Felizbina Carmelita Gomes 學士、北區中葡小學校長高燕嫦學士、灣景中葡小學校長陳敏中學士及中葡職業技術學校校長李耀明碩士獲准代表教育暨青年局局長簽署所有發給澳門特別行政區各實體之通信及為單純編制卷宗及為執行學校行政領導機關決定所需之文書。

14. 對於是次授予與轉授予之權限,本人保留收回權及監管權。

15. 對於因行使現授予與轉授予之權限而作出之行為,得提起必要訴願。

16. 追認兩位副局長、上述各主管人員、前教育廳代廳長陳寶雲學士、前青 年廳廳長彭玉娟學士、前學前暨小學教育處處長聞李嘉麗學士、前中學暨技術職業教育處處長盧蘭馨學士及前延續教育處處長陳旭偉碩士之前作出之行為,只要有關行為係按照以上數款規定而作出。

17. 還追認前學前暨小學教育處處長聞李嘉麗學士、前中學暨技術職業教育處處長盧蘭馨學士及前延續教育處處長陳旭偉碩士之前作出之行為,只要有關行為係按照第4款1)項至15)項的規定而作出。

18. 透過有權限實體之確認並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上公佈之批示,教育暨青年局兩位副局長可將現獲授予和轉授予之權限轉授予屬下組織附屬單位之主管人員。

19. 廢止公佈於二零零三年十月三日第四十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之九月一日第1/GDS/2003號批示。

20. 本批示自公佈日起生效。

(經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零七年十二月十九日批示確認)

二零零七年九月二十一日於教育暨青年局

局長 蘇朝暉


澳 門 大 學

通 告

根據經第14/2006號行政命令核准的《澳門大學章程》第十八條第一款第十八項的規定,澳門大學校董會於二零零七年十一月三十日決議通過教務委員會的建議,在澳門大學社會科學及人文學院設立文學碩士學位課程——歷史學專業,以及通過有關課程的學術與教學安排和學習計劃,該學術與教學安排和學習計劃載於附件一及附件二,並為本決議的組成部分。

二零零七年十二月十一日於澳門大學

校董會主席 謝志偉

———

附件一

文學碩士學位課程——歷史學專業

學術與教學安排

一、學術範圍:歷史學

二、課程正常期限:兩學年

三、畢業要求:學生必須完成24個學分,並撰寫一篇學術論文及通過論文答辯

四、授課語言:英語為主,中文為輔

附件二

文學碩士學位課程——歷史學專業

學習計劃

科目 種類 每週學時 學分
第一學年      
專題史類科目中選擇修讀兩門科目 選修 6 6
高級歷史理論與實踐 必修 3 3
獨立研究 必修 3 3
高級專題史類科目中選擇修讀兩門科目 選修 6 6
高級歷史閱讀 必修 3 3
高級歷史寫作 必修 3 3
       
第二學年      
畢業論文 -- -- --
    總學分 24

文學碩士學位課程——歷史學專業

歷史科目表

科目 學時 學分
1)專題史類    
澳門、中國和世界遺產 3 3
明清澳門文化史 3 3
民國與當代澳門文化 3 3
建築與歷史 3 3
佛教雕塑與繪畫 3 3
美國近現代外交史 3 3
華南移民史 3 3
亞洲史上的家庭與性別 3 3
世界史上的海盜 3 3
特設專題課程 3 3
     
2)專業課    
高級歷史理論與實踐 3 3
獨立研究 3 3
     
3)高級專題史類    
古代中國的法律與社會 3 3
晚清中國 3 3
華南社會文化史 3 3
印度、中國和日本的宗教 3 3
佛教藝術:理論與歷史 3 3
亞洲文化 3 3
亞洲的西方移民 3 3
早期現代亞洲的中、印、東南亞關係 3 3
東西方互動與交流 3 3
特殊歷史專題 3 3
高級歷史閱讀 3 3
高級歷史寫作 3 3

———

根據經第14/2006號行政命令核准的《澳門大學章程》第十八條第一款第十八項的規定,澳門大學校董會於二零零七年十一月三十日決議通過教務委員會的建議,在澳門大學社會科學及人文學院設立文學士學位課程——歷史學專業,以及通過有關課程的學術與教學安排和學習計劃,該學術與教學安排和學習計劃載於附件一及附件二,並為本決議的組成部分。

二零零七年十二月十一日於澳門大學

校董會主席 謝志偉

———

附件一

文學士學位課程——歷史學專業

學術與教學安排

一、學術範圍:歷史學

二、課程正常期限:四學年

三、完成課程所需的學分總數:144學分及所有科目成績合格

四、授課語言:英語為主,中文為輔

附件二

文學士學位課程——歷史學專業

學習計劃

科目 種類 每週學時 學分
第一學年第一學期      
近代中國史 必修 3 3
澳門史 必修 3 3
古代中國史/當代中國史 必修 3 3
一門歷史科目表中的科目 選修 3 3
一門英語科目 必修 3 3
一門學士學位課程科目 選修 3 3
    學期總學分 18
       
第一學年第二學期      
兩門通史類科目 選修 6 6
一門英語科目 必修 3 3
量性社會研究方法I 必修 3 3
社會學概論 必修 3 3
一門學士學位課程科目 選修 3 3
    學期總學分 18
       
第二學年第一學期      
世界史I 必修 3 3
一門比較史類科目 選修 3 3
一門歷史科目表中的科目 選修 3 3
古代漢語/現代漢語 必修 3 3
量性社會研究方法II 必修 3 3
一門學士學位課程科目 選修 3 3
    學期總學分 18
第二學年第二學期      
世界史II 必修 3 3
一門比較史類科目 選修 3 3
歷史理論與實踐 必修 3 3
政治學概論 必修 3 3
古代漢語/現代漢語 必修 3 3
一門學士學位課程科目 選修 3 3
    學期總學分 18
第三學年第一學期      
一門比較史類科目 選修 3 3
一門專題史類科目 選修 3 3
環境研究導論 必修 3 3
經濟學原理 必修 3 3
兩門學士學位課程科目 選修 6 6
    學期總學分 18
       
第三學年第二學期      
兩門比較史類科目 選修 6 6
一門專題史類科目 選修 3 3
組研I 必修 3 3
兩門學士學位課程科目 選修 6 6
    學期總學分 18
       
第四學年第一學期      
一門專題史類科目 選修 3 3
組研 II 必修 3 3
畢業論文寫作I 必修 3 3
三門學士學位課程科目 選修 9 9
    學期總學分 18
第四學年第二學期      
兩門專題史類科目 選修 6 6
畢業論文寫作II 必修 3 3
三門學士學位課程科目 選修 9 9
    學期總學分 18
    總學分 144

文學士學位課程——歷史學專業

歷史科目表

科目 每週學時 學分
1)通史類    
古代中國史 3 3
近代中國史 3 3
當代中國史 3 3
澳門史 3 3
早期葡萄牙史 3 3
近現代葡萄牙史 3 3
近現代日本史 3 3
近現代美國史 3 3
古代中國藝術史 3 3
近現代中國藝術史 3 3
歷史實地考察 3 3
特設歷史專題 3 3
     
2)比較史類    
中華人民共和國外交史 3 3
世界史上的澳門 3 3
東亞史 3 3
近現代東南亞史 3 3
近現代歐洲史 3 3
亞洲藝術史 3 3
西方藝術史 3 3
葡萄牙外交史 3 3
世界史I 3 3
世界史II 3 3
特設比較史課程 3 3
     
3)專題史類    
中國和世界遺產 3 3
澳門和世界遺產 3 3
澳門文化史 3 3
中國繪畫與書法 3 3
美亞關係史 3 3
中國和澳門的佛教藝術 3 3
傳統社會的犯罪與抗爭 3 3
文藝復興與歐洲擴張 3 3
世界海域史 3 3
特設專題課程 3 3
     
4)專業課    
歷史理論與實踐 3 3
組研 I 3 3
組研 II 3 3
專題歷史 3 3
獨立研究 3 3
畢業論文寫作 I 3 3
畢業論文寫作 II 3 3

註釋:

根據入學英語考試成績確定學生之英語課修讀等級。


地 圖 繪 製 暨 地 籍 局

公 告

地圖繪製暨地籍局為填補人員編制之第一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一缺及第一職階首席行政文員三缺,經於二零零七年十二月十二日第五十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以審查文件方式進行限制性普通晉升開考的招考公告,現根據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所修改的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五十七條第三款的規定,現將有關准考人臨時名單張貼於馬交石炮台馬路三十二至三十六號澳門電力公司大樓六字樓行政暨財政處,以供查閱。

根據同一通則第五十七條第五款之規定,上述臨時名單被視為確定名單。

二零零八年一月三日於地圖繪製暨地籍局

代局長 張紹基


港 務 局

名 單

為履行第54/GM/97號批示,港務局現公佈二零零七年第四季給予財政資助的名單:

受資助者 撥給金額(澳門幣) 目的
澳門日報讀者公益基金會 3,530.00 捐款

二零零八年一月八日於港務局

局長 黃穗文


房 屋 局

公 告

房屋局為填補人員編制內第一職階首席高級技術員二缺,經於二零零七年十二月十九日第五十一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內公佈,以文件審閱及有限制方式進行普通晉升開考的公告,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並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訂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五十七條第三款規定,報考人臨時名單張貼在沙梨頭北巷102號9樓,本局支援處的告示板,以供查閱。根據上述通則第五十七條第五款規定,有關名單被視為確定名單。

二零零八年一月十日於房屋局

局長 鄭國明

    

請使用Adobe Reader 7.0或以上閱讀PDF版本檔案。
Get Adobe Reade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