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7 期

政府機關通告及公告

二零零八年二月十三日,星期三

澳門特別行政區

      政府機關通告及公告

政 府 總 部 輔 助 部 門

名 單

政府總部輔助部門為填補人員編制內高級技術員組別第一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兩缺,經於二零零七年十二月十二日第五十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以文件審閱、有限制的方式進行一般晉升開考的招考公告,現公佈應考人的評核成績如下:

合格應考人:
1.º 李月梅 8.72
2.º 馮潔儀 8.69

按照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六十八條的規定,應考人可自本名單公佈之日起計十個工作天內向核准招考的實體提起訴願。

(經行政長官二零零八年一月三十一日的批示確認)

二零零八年一月三十日於政府總部輔助部門

典試委員會:

主席:行政技術輔助廳廳長 陳偉翔

委員:人力資源暨檔案處處長 劉軍勵

物料供應暨財產處處長 韋華珍

———

政府總部輔助部門為填補人員編制內技術員組別第一職階特級技術員一缺,經於二零零七年十二月十二日第五十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以文件審閱、有限制的方式進行一般晉升開考的招考公告,現公佈應考人的評核成績如下:

合格應考人:
Elsa da Silva 8.81

按照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六十八條的規定,應考人可自本名單公佈之日起計十個工作天內向核准招考的實體提起訴願。

(經行政長官二零零八年一月三十一日的批示確認)

二零零八年一月三十日於政府總部輔助部門

典試委員會:

主席:行政技術輔助廳廳長 陳偉翔

委員:人力資源暨檔案處處長 劉軍勵

物料供應暨財產處處長 韋華珍


民 政 總 署

名 單

本署透過二零零七年十一月七日第四十五期第二組《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刊登招考公告,進行限制性一般晉升考試,以填補按十二月十七日第17/2001號法律第四條第六款規定仍然生效之前臨時澳門市政局人員編制內行政文員職程第一職階首席行政文員四缺,現公佈應考人評核成績如下:

合格應考人:

1.º Iao Gomes, In Mui 8.42
2.º Da Luz Leong, Viriato Leandro 8.17
3.º Osório, Roberto Carlos 8.03
4.º Do Rosário, Carolina Luísa 7.77

根據《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六十八條的規定,上述應考人可於本名單公佈日起計十個工作天內提出上訴。

(經二零零八年一月十一日管理委員會會議確認)

二零零七年十二月二十八日於民政總署

典試委員會:

主席:行政輔助部部長 梁慧明

正選委員:一等技術員 岑,寶芬

候補委員:二等技術員 蕭,宇培

———

本署透過二零零七年十一月七日第四十五期第二組《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刊登招考公告,進行限制性一般晉升考試,以填補按十二月十七日第17/2001號法律第四條第六款規定仍然生效之前臨時澳門市政局人員編制助理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特級助理技術員一缺,現公佈應考人評核成績如下:

合格應考人:
Dias, Joana Tavares 7.78

根據《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六十八條的規定,上述應考人可於本名單公佈日起計十個工作天內提出上訴。

(經二零零八年一月十一日管理委員會會議確認)

二零零七年十二月二十八日於民政總署

典試委員會:

主席:行政輔助部部長 梁慧明

正選委員:培訓及資料儲存處處長 張,達明

一等技術員 岑,寶芬

———

本署透過二零零七年十一月七日第四十五期第二組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刊登招考公告,進行限制性一般晉升考試,以填補按十二月十七日第17/2001號法律第四條第六款規定仍然生效之前臨時澳門市政局人員編制內高級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壹缺,現公佈應考人評核成績如下:

合格應考人:
林,兆鋆 8.30

根據《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六十八條的規定,上述應考人可於本名單公佈日起計十個工作天內提出上訴。

(經二零零八年一月十八日管理委員會會議確認)

二零零七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於民政總署

典試委員會:

主席:行政輔助部部長 梁慧明

正選委員:交通運輸部部長 賈,靖龍

候補委員:培訓及資料儲存處處長 張,達明

公 告

“為民政總署購置兩台高壓清渠及吸污水重型泵車”

第006/SVT/2008號公開招標

按二零零八年一月十八日行政法務司司長之批示,現為“民政總署購置兩台高壓清渠及吸污水重型泵車”進行公開招標。

有意投標者,可於辦公時間內到澳門亞美打利庇盧大馬路(新馬路)163號地下本署文書及檔案中心索取有關招標章程及承投規則。

截止遞交標書日期為二零零八年三月二十日下午五時正。競投人或其代表請將有關標書及文件送交本署大樓地下文書及檔案中心,並須繳交臨時保證金澳門幣壹拾肆萬元正($140,000.00)。臨時保證金可以現金或抬頭為“民政總署”的支票或銀行擔保書,或受益人為“民政總署”的保險擔保方式,於澳門亞美打利庇盧大馬路(新馬路)163號地下本署財務處出納繳交。

開標日期為二零零八年三月二十五日上午十時,於本署培訓及資料儲存處(夜呣斜路六號第一警司處大廈一樓)舉行。本署將於二零零八年二月二十六日上午十時,於培訓及資料儲存處舉行招標解釋會。

二零零八年二月一日於民政總署

管理委員會副主席 張素梅


澳 門 金 融 管 理 局

資產負債分析表

(於三月十一日第14/96/M號法令核准之澳門金融管理局通則第二十條第六款)

於二零零七年十一月三十日

 

 

 

 

澳門幣

資產帳戶

 

 

負債帳戶

 

外匯儲備

103,455,384,257.82  

澳門幣負債

107,753,057,011.96
         

黃金及白銀

0.00  

金融機構存款

3,611,227,201.67

銀行結存

70,971,818,443.05  

特區政府存款

54,353,100,000.00

海外債券

26,241,927,816.31  

負債證明書

4,163,909,209.04

特別投資組合

6,219,668,466.83  

金融票據

33,442,500,000.00

其它

21,969,531.63  

其它

12,182,320,601.25
         

本地區放款及其它投資

12,430,656,577.53  

外幣負債

28,656.66
         

流通硬幣

64,618,100.00  

對本地居民或機構

0.00

紀念硬幣

11,156,487.39  

對外地居民或機構

28,656.66

非流通銀幣

5,856,000.40      

流通硬幣套裝

400,207.56  

其它負債

13,091,363.28

其它澳門幣投資

169,971,945.07      

外幣投資

12,178,653,837.11  

暫記帳項

13,091,363.28
     

其它帳項

0.00
         

其它資產

1,472,935,198.30  

資本儲備

9,592,799,001.75
         
     

資本滾存

4,171,002,637.17
     

一般風險準備金

2,168,524,583.70
     

盈餘

3,253,271,780.88
         

資產總計

117,358,976,033.65
 

負債總計

117,358,976,033.65
         

財務暨人事處
Lei Ho Ian, Esther

行政委員會
Anselmo Teng
António José Félix Pontes
Wan Sin Long


治 安 警 察 局

名 單

根據現行《澳門保安部隊軍事化人員通則》(EMFSM)第一百六十三條第四款d)項之規定,刊登有關二零零八年一月九日第二期第二組《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所公佈關於開設治安警察局普通職程之警長晉升課程之錄取考試,經治安警察局代局長於二零零八年二月五日確認的最後評核名單如下:

1. 合格者 :

普通職程:

職級 編號 姓名 最後分數 最後排名
副警長 161861 伍錦榮 10.4 1
副警長 101941 羅國洪 10.3     2 z)
副警長 120921 陳明明 10.3 3
副警長 146861 李炳華 10.1 4
副警長 180881 陳炎明 10.0 5
副警長 284851 麥德強 9.9 6
副警長 115891 方國光 9.9 7
副警長 111891 蔡志強 9.8 8
副警長 101891 余朝陽 9.7 9
副警長 134851 鄭健潮 9.7 10
副警長 251831 區偉棠 9.7 11
副警長 284911 余其川 9.7 12
副警長 154881 李振安 9.6 13
副警長 119871 許錦泉 9.5 14
副警長 161831 許江雄 9.5 15
副警長 274911 張敬東 9.4 16
副警長 154891 陳偉昌 9.4 17
副警長 183891 梁紹山 9.3 18
副警長 148891 梁培盛 9.3     19 z)
副警長 194851 黃偉安 9.3 20
副警長 204851 梁偉明 9.2 21
副警長 274851 曹炳威 9.2 22
副警長 222851 容永富 9.2 23
副警長 144911 吳志強 9.1 24
副警長 323831 李錦池 9.0 25
副警長 184841 倫高成 8.9 26
副警長 193860 何燕珊 8.6 27
副警長 199860 林淑卿 8.6 28
副警長 263851 何行方 8.3 29
副警長 242851 何錦棠 8.0 30
副警長 113861 杜志明 6.9 31

備註:z)根據現行《澳門保安部隊軍事化人員通則》第一百六十五條第四款之規定,為代表仍進行在職意外程序。

2. 不合格者:

普通職程:

職級 編號 姓名 被淘汰項目
副警長 208851 徐贊波 c)
副警長 269931 Ng Xavier Sebastião a)
副警長 120871 龔健平 j)
副警長 269851 梁繼昌 j)
副警長 163871 潘華勝 c)
副警長 162881 周振超 a)
副警長 176881 梁毓源 a)
副警長 149851 吳志鴻 a)
副警長 224851 曾健明 d)
副警長 125881 張錦輝 c)
副警長 173871 甘冠峰 a)
副警長 186861 李子賢 c)
副警長 121851 余建生 j)
副警長 189901 何家仕 e)
副警長 179841 麥健漢 a)
副警長 262851 鄭少明 a)
副警長 165911 鍾錦成 j)
副警長 191811 何永棠 c)
副警長 192841 阮加耀 j)

備註:

a)跨牆;
b)跳高;
c)跳遠;
d)走架空橫樑;
e)引體上升;
f)掌上壓;
g)仰臥起坐;
h)80公尺短跑;
i)“谷巴”測驗;
j)自願放棄。

根據現行《澳門保安部隊軍事化人員通則》第一百七十二條之規定,投考人可自本名單公佈之日起計五日內向保安司司長提起上訴。

二零零八年二月四日於治安警察局

典試委員會:

主席:副警務總長 李璧瑩

委員:警司 黃子暉

副警司 陳溥棠


司 法 警 察 局

通 告

按照二零零八年一月二十五日保安司司長批示,並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並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訂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的規定,現以考試方式進行普通性一般入職開考,以填補司法警察局編制內高級技術員組別之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法律範疇)五缺。

1. 方式、期限及有效期

本開考屬普通性和考試方式進行的一般入職開考。

報考申請表應自本通告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布之日緊接第一個工作日起計二十天內遞交。

當本開考所指之空缺被填補後,其有效期隨即終止。

2. 報考條件

在遞交報考申請表之限期內,凡具備《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十條所規定的擔任公職一般條件,及下列條件之一者,均可報考。

a)具備澳門官方教育制度所授予的法律學士學位;

b)於澳門特別行政區以外取得與a)項所指之同一體制的法律學士學位;

c)於澳門特別行政區以外取得的不同於a)項所指之體制的法律學士學位,並須完成澳門法律補充課程。

3. 報考方式

報考人必須提交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並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訂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五十二條所指定之專用表格(印務局專印),並攜同下列文件到龍嵩街司法警察局C座大樓二樓人事及行政處報名:

3.1. 與公職有聯繫之投考人:

a)有效身分證明文件副本(須出示正本作鑑證之用);

b)履歷;

c)本通告所要求之學歷證明文件以及各學年的成績表副本(須出示正本作鑑證之用);

d)由任職機關發出之個人紀錄,其內容應載明各項曾任職務,現所屬之職程及職級、與公職聯繫之性質、在現職級及公職之年資及為報考而遞交之工作評核。

報考人如屬司法警察局人員,則豁免遞交a)和d)項所指的文件;如文件已存檔於有關的個人檔案,須在報名表上明確聲明。

3.2. 與公職無聯繫之投考人:

a)有效身分證明文件副本(須出示正本作鑑證之用);

b)履歷;

c)本通告所要求之學歷證明文件以及各學年的成績表副本(須出示正本作鑑證之用)。

4. 職務性質

高級技術員須具專業技能及最低限度具有學士學位,以便在科學技術之方法及程序上能獨立並盡責執行一般或專門法律領域之諮詢、調查、研究、創造及配合方面之職務,旨在協助上級作出決策。

5. 薪俸

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之薪俸點為附於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6/89/M號法令之薪俸索引表之430點。

6. 甄選方式

甄選將以不超過三小時的知識考試進行,並輔以專業面試、履歷分析。評分比例如下:

第一階段:知識考試為筆試:佔總成績50%;
第二階段:專業面試:佔總成績40%;
第三階段:履歷分析:佔總成績10%。

每一階段均為淘汰制,最高分數為10分,准考人所得分數低於5分者,即被淘汰。

7. 考試內容

7.1. 《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

7.2. 第1/1999號法律——《回歸法》;

7.3. 第2/1999號法律——《政府組織綱要法》;

7.4. 第6/1999號行政法規——訂定政府部門及實體的組織、職權與運作;

7.5. 經八月三日第39/99/M號法令核准之《民法典》

7.6. 經十月八日第55/99/M號法令核准之《民事訴訟法典》

7.7. 經十一月十四日第58/95/M號法令核准之《刑法典》

7.8. 經九月二日第48/96/M號法令核准之《刑事訴訟法典》

7.9. 經十月十一日第57/99/M號法令核准之《行政程序法典》

7.10. 經十二月十三日第110/99/M號法令核准之《行政訴訟法典》

7.11. 經六月二十三日第25/97/M號法令修改的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5/89/M號法令核准之澳門公共行政機關的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

7.12. 經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6/89/M號法令核准之澳門公共行政的一般及特別職程制度;

7.13. 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改的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

7.14. 第8/2004號法律——公共行政工作人員工作表現評核原則;

7.15. 第31/2004號行政法規——公共行政工作人員工作表現評核一般制度;

7.16. 第235/2004號行政長官批示——評核諮詢委員會的設立、組成及運作規則;

7.17. 第11/2007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工作表現的獎賞制度;

7.18. 司法警察局法規:

a)第5/2006號法律

b)七月三日第9/2006號行政法規

c)六月二十八日第26/99/M號法令

d)七月二十七日第32/98/M號法令,規範司法警察學校之職責、權限及內部組織;

e)六月二十九日第27/98/M號法令——重組司法警察司之組織架構(第四十九條、第五十條及第五十一條);

f)第27/2003號行政法規——規範司法警察局特別制度職程的入職與晉升的聘任、甄選及培訓程序;

g)公佈於二零零六年九月二十五日第三十九期第一組之《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內的第281/2006號行政長官批示

h)公佈於二零零六年四月六日第十四期第二組之《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內的第20/2006號保安司司長批示

i)公佈於二零零六年十一月十五日第四十六期第二組之《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內的第02/DIR-PJ/2006號批示;

7.19. 第4/2006號法律——修改保安部門及保安部隊若干人員組別的薪俸點;

7.20. 七月六日第63/85/M號法令——規定購置物品及取得服務之程序;

7.21. 經五月十五日第30/89/M號法令修改的十二月十五日第122/84/M號法令核准的工程及資產與勞務之取得的開支制度;

7.22. 第6/2006號行政法規——公共財政管理制度;

7.23. 第8/2005號法律——個人資料保護法;

7.24. 第8/2006號法律——公務人員公積金制度;

7.25. 撰寫報告書、建議書及專業技術意見書等文件;

7.26. 司法個案解析。

各考試階段投考人均可攜帶上述法例作參閱,但不得使用其他參考書籍或資料。

8. 典試委員會之組成

典試委員會之組成如下:

主席:局長 黃少澤

正選委員:副局長 張玉英

顧問高級技術員 Balona Gomes, Carlos Manuel

候補委員:廳長 杜淑森

廳長 周偉光

二零零八年二月四日於司法警察局

局長 黃少澤

———

按照二零零八年一月二十五日保安司司長批示,並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並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訂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的規定,現以考試方式進行普通性一般入職開考,以填補司法警察局編制內技術員組別之第一職階二等技術員(法律範疇)四缺。

1. 方式、期限及有效期

本開考屬普通性和考試方式進行的一般入職開考。

報考申請表應自本通告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布之日緊接第一個工作日起計二十天內遞交。

當本開考所指之空缺被填補後,其有效期隨即終止。

2. 報考條件

在遞交報考申請表之限期內,凡具備《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十條所規定的擔任公職一般條件及具有法律範疇的高等課程人士,均可報考。

3. 報考方式

報考人必須提交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並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訂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五十二條所指定之專用表格(印務局專印),並攜同下列文件到龍嵩街司法警察局C座大樓二樓人事及行政處報名:

3.1. 與公職有聯繫之投考人:

a)有效身分證明文件副本(須出示正本作鑑證之用);

b)履歷;

c)本通告所要求之學歷證明文件以及各學年的成績表副本(須出示正本作鑑證之用);

d)由任職機關發出之個人紀錄,其內容應載明各項曾任職務,現所屬之職程及職級、與公職聯繫之性質、在現職級及公職之年資及為報考而遞交之工作評核。

報考人如屬司法警察局人員,則豁免遞交a)和d)項所指的文件;如文件已存檔於有關的個人檔案,須在報名表上明確聲明。

3.2. 與公職無聯繫之投考人:

a)有效身分證明文件副本(須出示正本作鑑證之用);

b)履歷;

c)本通告所要求之學歷證明文件以及各學年的成績表副本(須出示正本作鑑證之用)。

4. 職務性質

技術員須具專業技能及從高等課程獲得專業知識,以便對既定計劃中技術性之方法及程序能獨立並盡責擔任研究及應用之職務。

5. 薪俸

第一職階二等技術員之薪俸點為附於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6/89/M號法令之薪俸索引表之350點。

6. 甄選方式

甄選將以不超過三小時的知識考試進行,並輔以專業面試、履歷分析。評分比例如下:

第一階段:知識考試為筆試:佔總成績50%;
第二階段:專業面試:佔總成績40%;
第三階段:履歷分析:佔總成績10%。

每一階段均為淘汰制,最高分數為10分,准考人所得分數低於5分者,即被淘汰。

7. 考試內容

7.1.《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

7.2. 第1/1999號法律——《回歸法》;

7.3. 第2/1999號法律——《政府組織綱要法》;

7.4. 第6/1999號行政法規——訂定政府部門及實體的組織、職權與運作;

7.5. 經八月三日第39/99/M號法令核准之《民法典》(僅總論);

7.6. 經十月八日第55/99/M號法令核准之《民事訴訟法典》

7.7. 經十一月十四日第58/95/M號法令核准之《刑法典》

7.8. 經九月二日第48/96/M號法令核准之《刑事訴訟法典》

7.9. 經十月十一日第57/99/M號法令核准之《行政程序法典》

7.10. 經六月二十三日第25/97/M號法令修改的第85/89/M號法令——澳門公共行政機關的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

7.11. 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6/89/M號法令——澳門公共行政的一般及特別職程制度;

7.12. 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改的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

7.13. 第8/2004號法律——公共行政工作人員工作表現評核原則;

7.14. 第31/2004號行政法規——公共行政工作人員工作表現評核一般制度;

7.15. 第235/2004號行政長官批示——評核諮詢委員會的設立、組成及運作規則;

7.16. 第11/2007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工作表現的獎賞制度;

7.17. 司法警察局法規:

a)第5/2006號法律

b)七月三日第9/2006號行政法規

c)六月二十八日第26/99/M號法令

d)七月二十七日第32/98/M號法令——規範司法警察學校之職責、權限及內部組織;

e)六月二十九日第27/98/M號法令——重組司法警察司之組織架構(第四十九條、第五十條及第五十一條);

f)第27/2003號行政法規——規範司法警察局特別制度職程的入職與晉升的聘任、甄選及培訓程序;

g)公佈於二零零六年九月二十五日第三十九期第一組之《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內的第281/2006號行政長官批示

h)公佈於二零零六年四月六日第十四期第二組之《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內的第20/2006號保安司司長批示

i)公佈於二零零六年十一月十五日第四十六期第二組之《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內的第02/DIR-PJ/2006批示;

7.18. 第4/2006號法律——修改保安部門及保安部隊若干人員組別的薪俸點;

7.19. 七月六日第63/85/M號法令——規定購置物品及取得服務之程序;

7.20. 五月十五日第30/89/M號法令修改的十二月十五日第122/84/M號法令——工程及資產與勞務之取得的開支制度;

7.21. 第6/2006號行政法規——公共財政管理制度;

7.22. 第8/2005號法律——個人資料保護法;

7.23. 第8/2006號法律——公務人員公積金制度;

7.24. 撰寫報告書、建議書及專業技術意見書等文件。

各考試階段投考人均可攜帶上述法例作參閱,但不得使用其他參考書籍或資料。

8. 典試委員會之組成

典試委員會之組成如下:

主席:副局長 張玉英

正選委員:廳長 杜淑森

顧問高級技術員 Balona Gomes, Carlos Manuel

候補委員:廳長 郭志忠

二等高級技術員 鄭錦耀

二零零八年二月四日於司法警察局

局長 黃少澤


衛 生 局

公 告

根據二零零七年十一月二十二日社會文化司司長之批示,現公佈以開考方式填補衛生局人員編制診療技術員職程化驗室領域臨床分析及公共衛生技術員第一職階第四職等特級診療技術員一缺。

本次一般晉升開考以考試及有限制方式進行。報考表應自本公告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刊登日緊接第一個辦公日起計十天內遞交。本開考有效期於所述職位被填補後終止。

有關考試之開考通告現已張貼於衛生局行政大樓一樓人事處。

二零零八年一月二十四日於衛生局

局長 瞿國英

通 告

第2/SS/2008號批示

按七月三十一日第10/95/M號法律第十條之規定,茲公佈下列各診療領域之專業資格認可委員會成員:

實驗室領域——病理解剖、細胞解剖及死亡解剖技術員

主席:高等衛生學校校長 殷磊

委員:醫院主治醫生 Silva Coimbra Batalha, Sellma Luanny

醫院主治醫生 池,瑞霞

首席診療技術員 Osorio de Sousa Piscarreta, Daniel Pedro

首席診療技術員 Dos Santos Filipe, Antonio Manuel

營養領域——營養師

主席:高等衛生學校校長 殷磊

委員:醫院主治醫生 伍,家驥

醫院主治醫生 潘,敏瑛

一級診療技術員 劉,翠山

一級診療技術員 伍,祝平

二零零八年一月二十八日於衛生局

局長 瞿國英


旅 遊 局

公 告

茲通知,根據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訂的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的規定,以文件審查及有限制的方式為旅遊局的公務員進行普通晉升開考,以填補旅遊局人員編制內專業技術人員組別第一職階特級助理技術員二缺。

上述開考之通告已張貼在宋玉生廣場335-341號“獲多利大廈”十二樓旅遊局行政暨財政處。報考申請應自本公告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刊登之日緊接第一個辦公日起計十天內遞交。

二零零八年二月一日於旅遊局

局長 安棟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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