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1 期

政府機關通告及公告

二零一一年三月十六日,星期三

澳門特別行政區

      政府機關通告及公告

行 政 長 官 辦 公 室

公 告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五十七條第三款的規定,為填補政府總部輔助部門人員編制技術輔助人員組別第一職階首席特級技術輔導員壹缺,以文件審閱、有限制方式舉行之普通晉級開考的報考人臨時名單,已張貼於擺華巷五號二樓政府總部輔助部門人力資源暨檔案處。有關招考通告的公告,已公佈於二零一一年二月二十三日第八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內。

根據上述通則第五十七條第五款的規定,該名單視為確定名單。

二零一一年三月九日於行政長官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譚俊榮


新 聞 局

公 告

第1/2011號公開招標

澳門特別行政區透過新聞局公佈,根據行政長官於二零一一年三月七日作出的批示,現就「修改《出版法》和《視聽廣播法》之民意調查及分析研究服務」的判給作公開招標。

繼完成第一階段第一環節由學術單位開展的關於修改《出版法》和《視聽廣播法》修訂方向文獻研究後,現透過公開招標,甄選合適單位,以廣泛、客觀和科學的方式,進行有關修改《出版法》和《視聽廣播法》的民意調查、收集、處理及分析工作,務求反映傳媒和社會大眾對修法的意見,供下一階段修訂法律時參考。

有意投標者可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至二零一一年五月三日下午五時止,於辦公時間內到位於南灣大馬路762-804號中華廣場15樓之新聞局查閱《招標方案》和《承投規則》。索取相關文件之副本,費用為一百澳門元($100.00);或可於新聞局網頁(www.gcs.gov.mo)內免費下載。

底價:不設底價

投標人資格:

a)澳門特別行政區的高等院校,或

b)商業登記證明內註有從事與本招標項目相關業務的實體。

臨時保證金:壹萬澳門元($10,000.00),透過抬頭人為「新聞局」的現金存款或銀行擔保的方式提供。

確定保證金:判給總價的百分之四(4%)。

交標地點及時限:南灣大馬路762號-804號中華廣場15樓新聞局行政暨財政組。遞交投標書期限至二零一一年五月三日下午五時止。

在遞交投標書期限結束前,投標人可前往位於上述地點的新聞局或透過新聞局網頁(www.gcs.gov.mo)了解有否附加之說明文件。

判給標準:

1. 投標書的審議遵照下列標準進行:

a)投標人所建議之工作計劃,其中包括所建議之民意調查方式、調查對象等最高可佔50%;

b)投標人具有與本招標項目標的相符之經驗,負責本項目之團隊的經驗,以及其他方面的突出表現,最高可佔30%;

c)投標人建議的服務價格,最高可佔20%。

2. 服務將判給予能提供最佳條件的投標者,即使其服務價格並非最低價。

解釋會:於二零一一年三月二十二日上午十時位於上述地點的新聞局多功能室舉行。

公開開標:

1. 開標將於二零一一年五月五日上午十時位於上述地點的新聞局多功能室進行。

2. 投標人必須按《招標方案》規定,獨立封妥和遞交投標書。此外,根據第63/85/M號法令第二十七條的規定,投標人或其代表應出席開標,以澄清其遞交之標書文件可能出現的疑問。

二零一一年三月十日於新聞局

局長 陳致平


民 政 總 署

公 告

根據《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的規定,並按照二零一一年三月十一日管理委員會會議所作之決議,現以審閱文件方式為民政總署員工進行限制性普通晉升開考,以填補下列民政總署人員編制內相關職位:

第一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資訊範疇)壹缺;
第一職階特級技術員(資訊範疇)兩缺。

上述之開考公告張貼於本署位於澳門東方斜巷十四號東方中心M字樓行政輔助部的佈告欄,有關投考人之申請應自本公告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刊登後第一個工作日起計的十天內遞交。

二零一一年三月十一日於民政總署

管理委員會主席 譚偉文


法 律 及 司 法 培 訓 中 心

公 告

按二零一一年二月九日第六期第二組《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刊登之招收為法院及檢察院司法文員職程的入職而設的任職資格課程120名學員之特別考試通告,現公佈應考人臨時名單,名單將張貼於南灣羅保博士街1-3號國際銀行大廈18樓法律及司法培訓中心,以供查閱,為期十日,自本公告公佈翌日起計。

上述名單還可於網上查閱,網址為www.cfjj.gov.mo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五十七條第四款之規定,有條件被接納之投考人,應於本公告刊登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之翌日起計十日內遞交所欠交之文件,否則將被淘汰。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五十九條第一款之規定,被淘汰之投考人得在本公告刊登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之翌日起計十日內,向許可開考之實體提起上訴。

二零一一年三月八日於法律及司法培訓中心

典試委員會主席 Manuel Marcelino Escovar Trigo


經 濟 局

通 告

商標的保護

設計及新型的保護

發明專利申請的延伸的保護

授權的發明專利的延伸

———

二零一一年三月一日於經濟局

代局長 戴健業


澳 門 保 安 部 隊 事 務 局

公 告

茲通知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之規定,以審查文件、有限制方式進行普通晉升開考,以填補本局文職人員編制內以下空缺:

第一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兩缺。

上述開考之通告已張貼在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大堂。報考申請應自本公告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刊登之日緊接第一個工作日起計十天內遞交。

二零一一年三月七日於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

局長 潘樹平警務總監


司 法 警 察 局

公 告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及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並經第62/98/M號法令修訂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的規定,以有條件限制及審查文件方式進行普通的晉升開考,以填補本局編制內以下空缺:

1. 高級技術員人員組別第一職階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一缺;

2. 高級技術員人員組別第一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文檢、生化、理化、毒品及毒物範疇)五缺;及

3. 技術輔助人員組別第一職階一等技術輔導員六缺。

上述開考的通告已張貼於司法警察局人事及行政處。報考申請應自本公告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刊登之日緊接第一個工作日起計十天內遞交。

二零一一年三月十日於司法警察局

局長 黃少澤

———

按照刊登於二零一零年十二月九日第四十九期第二組《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之通告,本局以考核方式進行普通性一般入職開考,以填補司法警察局編制內傳譯及翻譯人員組別之第一職階二等翻譯員(中葡翻譯範疇)四缺,茲通知以下事宜:

(一)確定名單已張貼於龍嵩街本局B座大樓四樓,並可透過設置於龍嵩街本局A、C兩座地下以及路氹分局地下的“資訊亭”查閱及可瀏覽本局網頁:www.pj.gov.mo

(二)知識筆試將於二零一一年四月八日上午九時三十分,在澳門南灣大馬路517號,南通商業大廈十三樓司法警察學校內進行,為時三小時;准考人須於考試舉行前二十分鐘到達該地點。

二零一一年三月十日於司法警察局

局長 黃少澤


澳 門 監 獄

公 告

按照刊登於二零一一年二月九日第六期第二組《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內的公告,以審閱文件及有限制的方式進行普通晉級開考,以填補澳門監獄人員編制內第一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六缺,現根據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改之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五十七條第三款的規定,准考人臨時名單已張貼於澳門路環竹灣馬路聖方濟各街澳門監獄行政大樓地下告示板,以供查閱。

根據同一通則第五十七條第五款之規定,上述臨時名單被視為確定名單。

二零一一年三月四日於澳門監獄

典試委員會:

主席:澳門保安部隊高等學校校長 許少勇

正選委員:澳門海關副關長 賴敏華

澳門監獄組織、資訊及資源管理廳廳長

黃妙玲


消 防 局

通 告

按照二零一一年二月十六日第七期第二組《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刊登之開考通告,關於開考升級課程考試,以填補消防局人員編制基礎職程中現有之十八個副消防區長空缺。

經保安司司長於二零一一年三月四日確認之投考人名單,根據十二月三十日第66/94/M號法令核准之《澳門保安部隊軍事化人員通則》第一百六十一條第三款的規定,自本通告公佈日起張貼於消防局總部暨西灣湖行動站消防局辦事暨接待處,以供查閱,為期十日。

二零一一年三月七日於消防局

局長 馬耀榮消防總監


衛 生 局

通 告

第08/SS/2011號批示

1. 根據十一月十五日第81/99/M號法令第二十六條規定,藥物業商號牌照技術委員會之組成如下:

主席:藥物事務廳廳長。

委員:稽查暨牌照處處長;

公共衛生醫生鄧志豪及李兆田;

西藥業商會代表江瑞翎或其代任人梁錦榮;

大藥房商會代表吳慧紅或其代任人唐永明;

藥劑師學會代表郭潮輝或其代任人劉帝恆。

2. 撤銷在二零零七年十一月二十八日第四十八期第二組《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刊登的二零零七年十一月二十二日編號第13/SS/2007作出之批示。

二零一一年三月四日於衛生局

局長 李展潤

第09/SS/2011號批示

1. 根據十一月十五日第81/99/M號法令第二十六條規定,藥劑師專業牌照技術委員會將由如下人員組成:

主席:藥物事務廳廳長

委員:稽查暨牌照處處長

藥劑事務處處長

藥劑師學會代表郭潮輝或其代任人劉帝恆

2. 撤銷經二零零六年十一月二十九日第四十八期第二組《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刊登的二零零六年十一月十六日編號第19/SS/2006作出之批示。

二零一一年三月四日於衛生局

局長 李展潤

第4/P/2011號公開招標

根據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一一年二月二十八日作出的批示,為取得“向衛生局供應用後即棄尿片”進行公開招標。有意投標者可從二零一一年三月十六日起,於辦公日上午九時至下午一時或下午二時三十分至五時三十分,前往位於仁伯爵綜合醫院地庫一(C1)之物資供應暨管理處查詢有關投標詳情,並繳付所需費用,以取得本次招標的招標方案和承投規則影印本,亦可於本局網頁(www.ssm.gov.mo)內免費下載。

物資供應暨管理處將於二零一一年三月二十一日上午十時 (10:00)在仁伯爵綜合醫院側之本局行政大樓地下(R/C) “大禮堂”與本招標之投標人舉行一次會議。

投標書應交往仁伯爵綜合醫院地下(R/C)本局文書科。遞交投標書之截止時間為二零一一年四月一日下午五時三十分。

開標將於二零一一年四月四日上午十時在位於仁伯爵綜合醫院側之本局行政大樓地下“博物館”舉行。

投標者需以現金或支票的形式,向本局司庫科繳交澳門幣叁萬陸仟元正($36,000.00),或以抬頭人/受益人為“衛生局”的等額銀行擔保/保險擔保,作為臨時擔保。

二零一一年三月七日於衛生局

局長 李展潤

第5/P/2011號公開招標

根據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一一年二月二十四日作出的批示,為取得“向衛生局供應及安裝十一臺便盆尿壺清洗消毒機”進行公開招標。有意投標者可從二零一一年三月十六日起,於辦公日上午九時至下午一時或下午二時三十分至五時三十分,前往位於仁伯爵綜合醫院地庫一(C1)之物資供應暨管理處查詢有關投標詳情,並繳付所需費用,以取得本次招標的招標方案和承投規則影印本,亦可於本局網頁(www.ssm.gov.mo)內免費下載。

投標書應交往仁伯爵綜合醫院地下(R/C)本局文書科。遞交投標書之截止時間為二零一一年四月十一日下午五時四十五分。

開標將於二零一一年四月十二日上午十時在位於仁伯爵綜合醫院側之本局行政大樓地下“大禮堂”舉行。

投標者需以現金或支票的形式,向本局司庫科繳交澳門幣壹萬柒仟陸佰元正($17,600.00),或以抬頭人/受益人為 “衛生局” 的等額銀行擔保/保險擔保,作為臨時擔保。

二零一一年三月九日於衛生局

局長 李展潤


澳 門 大 學

通 告

根據經第14/2006號行政命令核准的《澳門大學章程》第四十條第二款之規定,澳門大學財務管理委員會於二零一一年三月九日第九次會議決議如下:

一、授予校園發展總監趙善孝或其代任人作出下列行為的職權:

(一)核准運用載於澳門大學本身預算項目範圍內其管轄部門的開支,上限至$150,000.00(澳門幣拾伍萬元整);

(二)如屬免除招標、諮詢或訂立書面合同程序的方式取得工程、資產及勞務,其上限則為上款所指金額的一半;

(三)根據法律要求,核准其管轄員工進行超時工作的開支。

二、本授權不妨礙授權者行使監督權及收回權。

三、對由於行使本授權而作出的行為,得提起必要訴願。

四、本授權中授予的權力可部份轉授予其轄下的主管人員或其代任人。

五、本授權由二零一一年三月十四日起生效。

二零一一年三月九日於澳門大學

澳門大學財務管理委員會:

校長:趙偉

副校長:何順文

Rui Paulo da Silva Martins

黎日隆

———

澳門大學校長根據經第14/2006號行政命令核准的《澳門大學章程》第二十九條第四款之規定,作出本決定。

一、授予校園發展總監趙善孝或其代任人作出下列行為的職權:

(一)根據法律要求,核准其管轄員工享受年假及接受合理缺勤之解釋;

(二)核准其管轄員工參與不超過七天之培訓、研討會、座談會及其他同類活動;

(三)根據法律要求,核准其管轄員工進行超時工作;

(四)簽署執行有權限實體決定所需之公函及文件。

二、本授權不妨礙授權者行使監督權及收回權。

三、對由於行使本授權而作出的行為,得提起必要訴願。

四、本授權中授予的權力可部份轉授予其轄下的主管人員或其代任人。

五、本授權由二零一一年三月十四日起生效。

二零一一年三月九日於澳門大學

校長 趙偉


社 會 保 障 基 金

名 單

社會保障基金為填補人員編制高級技術員人員組別第一職階首席高級技術員壹缺,經於二零一零年十一月十七日第四十六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以文件審閱、有限制的方式進行一般晉升開考的公告,現公布應考人成績如下:

合格應考人:
楊婉麗 9.06

按照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六十八條的規定,應考人可自本名單公布之日起計十個工作天內向核准招考的實體提出訴訟。

(經二零一一年三月十日行政管理委員會會議確認)

二零一一年三月十日於社會保障基金

典試委員會:

主席:供款事務處處長 陳寶儀

委員:基金發放處處長 鄺光雄

主任翻譯員 鄭敏儀

———

社會保障基金為填補人員編制技術員人員組別第一職階首席技術員壹缺,經於二零一零年十一月十七日第四十六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以文件審閱、有限制的方式進行一般晉升開考的公告,現公布應考人成績如下:

合格應考人:
關冠群 9.21

按照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六十八條的規定,應考人可自本名單公布之日起計十個工作天內向核准招考的實體提出訴訟。

(經二零一一年三月十日行政管理委員會會議確認)

二零一一年三月十日於社會保障基金

典試委員會:

主席:供款事務處處長 陳寶儀

委員:首席高級技術員 龍慧君

首席高級技術員 胡錦強

公 告

社會保障基金為填補人員編制內技術輔助人員組別之第一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壹缺,經於二零一零年十二月二十九日第五十二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以文件審閱、有限制的方式進行的一般晉升開考的開考通告,現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並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訂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五十七條第三款的規定,准考人臨時名單張貼於澳門馬忌士街2至6號社會保障基金一樓行政暨財政處,以供查閱。

根據上述通則第五十七條第五款的規定,該名單被視為確定名單。

二零一一年三月七日於社會保障基金

行政管理委員會主席 葉炳權


澳 門 格 蘭 披 治 大 賽 車 委 員 會

公 告

澳門特別行政區透過澳門格蘭披治大賽車委員會公佈,根據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一一年三月四日作出的批示,現就“第五十八屆澳門格蘭披治大賽車傳媒顧問服務”的判給作公開招標。

1. 是項服務提供的招標實體:澳門格蘭披治大賽車委員會。

2. 招標方式:公開招標。

3. 提供服務的地點:根據承投規則所示之地點,包括傳媒中心、宣傳活動及記者招待會之舉行地點等。

4. 服務目的:提供專業傳媒顧問服務,在國際上協助宣傳推廣第五十八屆澳門格蘭披治大賽車,以及在本地及國際上與傳媒作緊密之聯繫。

5. 執行期限:遵照承投規則內所列明的期限。

6. 標書的有效期:標書的有效期為90日,由公開開標儀式結束後起計。

7. 臨時保證金:澳門幣伍萬元($50,000.00),可以以現金或支票交付旅遊局行政暨財政處旅遊基金輔助組,或以支付“澳門格蘭披治大賽車委員會”及註明用途的銀行擔保方式提交。

8. 確定保證金:判給總價的百分之四。

9. 底價:不設底價。

10. 交標地點、日期及時間:在二零一一年四月十八日下午五時三十分前,遞交至澳門友誼大馬路207號澳門格蘭披治賽車大樓1樓澳門格蘭披治大賽車委員會。

11. 講解會:有意者可於二零一一年三月二十九日下午三時,出席位於澳門友誼大馬路207號澳門格蘭披治賽車大樓1樓澳門格蘭披治大賽車委員會104室舉辦之講解會。

12. 開標地點、日期及時間:

地點:澳門友誼大馬路207號澳門格蘭披治賽車大樓1樓澳門格蘭披治大賽車委員會。

日期及時間:二零一一年四月十九日下午三時。

開標時,投標人或其代表應出席,以便根據經七月六日第63/85/M號法令第二十七條的規定,解釋標書文件內可能出現之疑問。

投標人的合法代表可由被授權人代表出席公開開標的儀式,此受權人應出示經公證授權賦予其出席開標儀式的授權書。

13. 投標書的評核標準及其所佔的比重:

a) 價格——50%;

b) 執行服務的人力資源——10%,其細部評分方式如下:

i. 為執行服務所提供的人力資源數目及工作分配——5%

ii. 為執行服務所建議提供的人力資源履歷的質素——5%

c) 執行服務的計劃——10%,其細部評分方式如下:

i. 服務計劃的詳細度——5%

ii. 突發事件的應變方案——5%

d) 傳媒顧問服務的經驗——30%,其細部評分方式如下:

i. 曾為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部門所舉辦的活動提供服務的經驗——10%:

• 機動車運動方面——5%

• 其他體育/文化/旅遊活動方面——5%

ii. 曾為澳門特別行政區內私人機構所舉辦的活動提供服務的經驗——10%:

• 機動車運動方面——5%

• 其他體育/文化/旅遊活動方面——5%

iii. 曾在澳門特別行政區以外所舉辦的活動提供服務的經驗 ——10%:

• 機動車運動方面——5%

• 其他體育/文化/旅遊活動方面——5%

計算之方式根據招標方案內第10條之說明。

14. 查閱案卷及取得案卷副本之地點、時間及價格:

地點:澳門友誼大馬路207號澳門格蘭披治賽車大樓1樓澳門格蘭披治大賽車委員會。

時間:自本公告刊登日起至公開招標截止日,在辦公日辦公時間內。

價格:澳門幣伍佰元($500.00)。

二零一一年三月十一日於澳門格蘭披治大賽車委員會

協調員 安棟樑


地 球 物 理 暨 氣 象 局

名 單

地球物理暨氣象局為填補人員編制內氣象高級技術員職程之第一職階首席顧問氣象高級技術員二缺,經於二零一一年一月十二日第二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公布以文件審閱、有限制的方式進行一般晉升開考的開考公告。現公布應考人評核成績如下:

合格應考人:
1.º 梁嘉靜 9.3
2.º 古志明 9.0
3.º 梁啟雄 8.0

按照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並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改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六十八條的規定,應考人可自本名單公佈之日起計十個工作天內向核准招考的實體提起訴願。

(經二零一一年三月一日運輸工務司司長的批示確認)

二零一一年二月二十一日於地球物理暨氣象局

典試委員會:

主席:冼保生

委員:黃華森

陳鴻傑


房 屋 局

名 單

房屋局為填補人員編制第一職階首席特級技術輔導員三缺,經於二零一零年十二月九日第四十九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內公布以文件審閱、有限制方式進行一般晉升開考的公告。現公布投考人評核成績如下:

合格投考人
1.º 章秀珍 8.36
2.º 李廣寬 7.22
3.º 馮家柱 7.19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六十八條的規定,投考人可自本名單公布日起計十個工作日內向核准開考的實體提出訴願。

(於二零一一年二月二十四日經運輸工務司司長之批示確認)

二零一一年三月二日於房屋局

典試委員會:

主席:處長 趙旅平

正選委員: 顧問高級技術員 陳德光

特級技術員 黃少英

———

房屋局為填補人員編制第一職階首席特級技術稽查一缺,經於二零一零年十二月九日第四十九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內公布以文件審閱、有限制方式進行一般晉升開考的公告。現公布投考人評核成績如下:

合格投考人:
洪德標 8.04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六十八條的規定,投考人可自本名單公布日計十個工作日內向核准開考的實體提出訴願。

(於二零一一年二月二十四日經運輸工務司司長之批示確認)

二零一一年三月二日於房屋局

典試委員會:

主席:處長 陳華強

正選委員:顧問高級技術員 陳德光

二等高級技術員 郭杰平

通 告

批示第12/IH/2011號

本人根據第24/2005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第二款、第15/2009號法律第十條以及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二十二條及第二十三條的規定,作出決定如下:

一、授予樓宇管理支援處處長胡俊華以下權限:

(一)批准有關人員享受年假及缺勤解釋;

(二)根據法律規定對有關人員更改及提前享受年假的申請作出決定;

(三)簽署該處職責範圍發往澳門特別行政區私人實體單純為編制卷宗及執行決定所需的信函或文書。

二、授予宣傳及推廣處處長朱艷馨以下權限:

(一)批准有關人員享受年假及缺勤解釋;

(二)根據法律規定對有關人員更改及提前享受年假的申請作出決定;

(三)簽署向澳門特別行政區私人或公共實體送交有關宣傳品或刊物的公函。

三、本授予的職權不妨礙收回權及監管權的行使。

四、對行使現授予的職權而作出的行為,得提起必要訴願。

五、自二零一一年一月二十六日起,上述處長在現授予的職權範圍內所作出的行為,均予以追認。

六、本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生效。

二零一一年三月一日於房屋局

局長̨̨ 譚光民


建 設 發 展 辦 公 室

公 告

“石排灣公共房屋CN3地段第二區建造工程”

公開招標競投

1. 招標實體:建設發展辦公室。

2. 招標方式:公開招標。

3. 施工地點:鄰近路環石排灣馬路。

4. 承攬工程目的:興建公共房屋。

5. 施工期:至二零一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6. 標書的有效期:標書的有效期為九十日,由公開開標日起計,可按招標方案規定延期。

7. 承攬類型:以系列價金承攬。

8. 臨時擔保:$5,000,000.00(澳門幣伍佰萬元整),以現金存款、法定銀行擔保或保險擔保之方式提供。

9. 確定擔保:判予工程總金額的5%(為擔保合同之履行,須從承攬人收到之每次部分支付中扣除5%,作為已提供之確定擔保之追加)。

10. 底價:不設底價。

11. 參加條件:在土地工務運輸局有施工註冊的實體,以及在開標日期前已遞交註冊申請的實體,而後者的接納將視乎其註冊申請的批准。

12. 交標地點、日期及時間:

地點:羅理基博士大馬路南光大廈十樓,建設發展辦公室。

截止日期及時間:二零一一年四月二十八日(星期四)下午五時正。

13. 公開開標地點、日期及時間:

地點:羅理基博士大馬路南光大廈十樓,建設發展辦公室會議室。

日期及時間:二零一一年四月二十九日(星期五)上午九時三十分。

根據第74/99/M號法令第八十條所預見的效力,及對所提交之標書文件可能出現的疑問作出澄清,競投者或其代表應出席開標。

14. 查閱案卷及取得案卷副本之地點、時間及價格:

地點:羅理基博士大馬路南光大廈十樓,建設發展辦公室。

時間:辦公時間內。

價格:$7,000.00(澳門幣柒仟元整)。

15. 評標標準及其所佔之比重:

——合理造價 60%;
——工作計劃 10%;
——施工經驗及質量 18%;
——廉潔誠信 12%。

16. 附加的說明文件:

由二零一一年四月十四日至截標日止,競投者可前往羅理基博士大馬路南光大廈十樓,建設發展辦公室,以了解有否附加之說明文件。

二零一一年三月九日於建設發展辦公室

主任 陳漢傑

“石排灣公共房屋CN3地段第三區建造工程”

公開招標競投

1. 招標實體:建設發展辦公室。

2. 招標方式:公開招標。

3. 施工地點:鄰近路環石排灣馬路。

4. 承攬工程目的:興建公共房屋。

5. 施工期:至二零一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6. 標書的有效期:標書的有效期為九十日,由公開開標日起計,可按招標方案規定延期。

7. 承攬類型:以系列價金承攬。

8. 臨時擔保:$5,000,000.00(澳門幣伍佰萬元整),以現金存款、法定銀行擔保或保險擔保之方式提供。

9. 確定擔保:判予工程總金額的5%(為擔保合同之履行,須從承攬人收到之每次部分支付中扣除5%,作為已提供之確定擔保之追加)。

10. 底價:不設底價。

11. 參加條件:在土地工務運輸局有施工註冊的實體,以及在開標日期前已遞交註冊申請的實體,而後者的接納將視乎其註冊申請的批准。

12. 交標地點、日期及時間:

地點:羅理基博士大馬路南光大廈十樓,建設發展辦公室。

截止日期及時間:二零一一年五月五日(星期四)下午五時正。

13. 公開開標地點、日期及時間:

地點:羅理基博士大馬路南光大廈十樓,建設發展辦公室會議室。

日期及時間:二零一一年五月六日(星期五)上午九時三十分。

根據第74/99/M號法令第八十條所預見的效力,及對所提交之標書文件可能出現的疑問作出澄清,競投者或其代表應出席開標。

14. 查閱案卷及取得案卷副本之地點、時間及價格:

地點:羅理基博士大馬路南光大廈十樓,建設發展辦公室。

時間:辦公時間內。

價格:$7,000.00(澳門幣柒仟元整)。

15. 評標標準及其所佔之比重:

——合理造價 60%;
——工作計劃 10%;
——施工經驗及質量18%;
——廉潔誠信 12%。

16. 附加的說明文件:

由二零一一年四月十九日至截標日止,競投者可前往羅理基博士大馬路南光大廈十樓,建設發展辦公室,以了解有否附加之說明文件。

二零一一年三月九日於建設發展辦公室

主任 陳漢傑

“新城填海區A區填土及堤堰建造工程”

公開招標競投

1. 招標實體:建設發展辦公室。

2. 招標方式:公開招標。

3. 施工地點:於友誼大橋澳門連接段對出海域。

4. 承攬工程目的:進行填土及堤堰之建造工程。

5. 最長施工期:990(九百九十)天。

6. 標書的有效期:標書的有效期為九十日,由公開開標日起計,可按招標方案規定延期。

7. 承攬類型:以總額承攬。

8. 臨時擔保:$40,000,000.00(澳門幣肆仟萬元整),以現金存款、法定銀行擔保或保險擔保之方式提供。

9. 確定擔保:判予工程總金額的5%(為擔保合同之履行,須從承攬人收到之每次部分支付中扣除5%,作為已提供之確定擔保之追加)。

10. 底價:不設底價。

11. 參加條件:在土地工務運輸局有施工註冊的實體,以及在開標日期前已遞交註冊申請的實體,而後者的接納將視乎其註冊申請的批准。

12. 交標地點、日期及時間:

地點:羅理基博士大馬路南光大廈十樓,建設發展辦公室。

截止日期及時間:二零一一年五月三日(星期二)下午五時正。

13. 公開開標地點、日期及時間:

地點:羅理基博士大馬路南光大廈十樓,建設發展辦公室會議室。

日期及時間:二零一一年五月四日(星期三)上午九時三十分。

根據第74/99/M號法令第八十條所預見的效力,及對所提交之標書文件可能出現的疑問作出澄清,競投者或其代表應出席開標。

14. 查閱案卷及取得案卷副本之地點、時間及價格:

地點:羅理基博士大馬路南光大廈十樓,建設發展辦公室。

時間:辦公時間內。

價格:$5,000.00(澳門幣伍仟元整)。

15. 評標標準及其所佔之比重:

評標標準 比重
- 合理造價 50%
- 工作計劃 10%
- 供砂計劃 10%
- 設備 5%
- 同類型之施工經驗及質量 10%
- 廉潔誠信 15%

16. 附加的說明文件:

由二零一一年四月十五日至截標日止,競投者可前往羅理基博士大馬路南光大廈十樓,建設發展辦公室,以了解有否附加之說明文件。

二零一一年三月十一日於建設發展辦公室

主任 陳漢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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