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29 期

政府機關通告及公告

二零一一年七月二十日,星期三

澳門特別行政區

      政府機關通告及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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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 聞 局

名 單

為履行關於撥給私人和私人機構的財政資助的八月二十六日第54/GM/97號批示,新聞局現公佈二零一一年第二季的資助名單:

受資助者 批示日期 撥給之金額 目的
新聞出版廠有限公司 13.05.2010 $ 720,355.00 二零一一年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對定期刊物之補助。

 

時事新聞報 13.05.2010 $ 410,782.00
訊報報業有限公司 13.05.2010 $ 410,782.00
現代澳門日報有限公司 13.05.2010 $ 720,355.00  
大眾報有限公司 13.05.2010 $ 720,355.00  
澳門日報有限公司 13.05.2010 $ 954,954.00  
市民日報 13.05.2010 $ 720,355.00  
Jornal Tribuna de Macau 13.05.2010 $ 720,355.00  
澳門脈搏傳播有限公司 13.05.2010 $ 410,782.00  
O Clarim 13.05.2010 $ 410,782.00  
正報有限公司 13.05.2010 $ 720,355.00  
星報 13.05.2010 $ 720,355.00  
澳門體育週報 13.05.2010 $ 410,782.00  
澳門文娛報 13.05.2010 $ 410,782.00  
華澳日報有限公司 13.05.2010 $ 720,355.00  
華僑報出版社有限公司 13.05.2010 $ 954,954.00  
Praia Grande Edicoes, Limitada 13.05.2010 $ 720,355.00  
澳門新聞工作者協會 23.05.2011 $ 760,000.00 資助四個新聞團體舉辦第六屆「澳門新聞界國情研修班」。
合計:   $ 11,617,795.00  

二零一一年七月十三日於新聞局

局長 陳致平

通 告

特此通知顧問高級技術員陳明瑛所涉紀律程序的最後決定:台端 已於二零一一年七月一日被科處撤職處分。若有答辯,可於本通告刊登後60天內提出書面辯護,亦可於上述期限任何工作天的辦公時間內親自或委託律師查閱存放於新聞局內的相關卷宗,也可以在上述地點索取指控書的副本(第三百五十三條第二款及第三百三十三條第二和第三款)。

二零一一年七月十二日於新聞局

局長 陳致平


行 政 暨 公 職 局

公 告

為填補行政暨公職局人員編制翻譯員職程第一職階顧問翻譯員一缺,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的規定,以審閱文件、有限制的方式,為本局的公務員進行一般晉升開考,並將開考通告張貼在水坑尾街一百六十二號公共行政大樓二十六樓行政暨公職局之行政暨財政處以供查閱。報考申請表應自本公告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布之日緊接第一個辦公日起計十天內遞交。

二零一一年七月十二日於行政暨公職局

局長 朱偉幹

第2/2011號公開招標

為行政暨公職局提供“方圓廣場大樓管理服務”

按照七月六日第63/85/M號法令第十三條的規定,並根據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一一年七月八日的批示,行政暨公職局現為“方圓廣場大樓管理服務”,代表判給人進行公開招標程序。

有意之投標人可於本招標公告刊登日起,於辦公日上午九時至下午一時、下午二時三十分至五時三十分,前往位於澳門水坑尾街162號公共行政大樓地下大堂之本局接待處,繳付澳門幣壹佰圓正($100.00)影印費以取得有關《招標計劃》及《承投規則》的副本或於本局網頁(www.safp.gov.mo)內免費下載。

是次招標方案的解釋會安排於二零一一年八月九日上午十時,在澳門水坑尾街188-198號方圓廣場四樓多功能廳舉行。有意投標人對是次招標的《招標方案》及《承投規則》有任何疑問,須於二零一一年八月五日下午五時三十分前,按照《招標方案》所訂定之方式提出,以便安排於解釋會上作答。

遞交標書的截止時間為二零一一年九月一日下午五時三十分,逾時不被接納。投標人須在該截止時間前將標書交往位於水坑尾街162號公共行政大樓地下大堂之本局接待處,還需同時提供澳門幣柒萬圓正($70,000.00)的臨時保證金,作為是次投標的臨時擔保,且可以“行政暨公職局”為抬頭人的銀行擔保方式遞交或透過指定銀行存款方式為之。

開標將訂於二零一一年九月二日上午十時在澳門水坑尾街188-198號方圓廣場四樓多功能廳進行。

二零一一年七月十四日於行政暨公職局

局長 朱偉幹

第3/2011號公開招標

為行政暨公職局提供“公共行政大樓管理服務”

按照七月六日第63/85/M號法令第十三條的規定,並根據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一一年五月十三日的批示,行政暨公職局現為“公共行政大樓管理服務”之提供,代表有關判給人進行公開招標程序。

有意之投標人可於本招標公告刊登日起,於辦公日上午九時至下午一時、下午二時三十分至五時三十分,前往位於澳門水坑尾街162號公共行政大樓地下大堂之本局接待處,繳付澳門幣壹佰圓正($100.00)影印費以取得有關《招標計劃》及《承投規則》的副本或於本局網頁(www.safp.gov.mo)內免費下載。

是次招標方案的解釋會安排於二零一一年八月十八日上午十時,在水坑尾街162號公共行政大樓地庫一層演講廳舉行。有意投標人對是次招標的《招標計劃》及《承投規則》有任何疑問,須於二零一一年八月十二日下午五時三十分前,按照《招標計劃》所訂定之方式提出,以便安排於解釋會上作答。

遞交標書的截止時間為二零一一年九月八日下午五時三十分,逾時不被接納。投標人須在該截止時間前將標書交往位於水坑尾街162號公共行政大樓地下大堂之本局接待處,還需同時提供澳門幣拾萬圓正($100,000.00)的臨時保證金,作為是次投標的臨時擔保,且必須以“行政暨公職局”為抬頭人的銀行擔保方式遞交或透過指定銀行存款方式為之。

開標將訂於二零一一年九月九日上午十時在水坑尾街162號公共行政大樓地庫一層演講廳進行。

二零一一年七月十四日於行政暨公職局

局長 朱偉幹


法 務 局

名 單

為填補法務局人員編制內高級技術員人員組別第一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中文語言範疇)一缺,以審查文件及有限制方式進行普通晉升開考,其開考公告已刊登於二零一一年五月二十五日第二十一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內。准考人評核名單如下:

合格應考人:
楊秀嫻 8.31

按照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六十八條的規定,應考人 可自本名單公布之日起計十個工作天內提起上訴。

(經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一一年七月八日的批示確認)

二零一一年六月二十三日於法務局

典試委員會:

主席:行政暨財政管理廳廳長 李勝里

正選委員:技術輔助處處長 邱顯哲

人力資源處處長 鄺婉瑩


商 業 及 動 產 登 記 局

2011年06月之商業登記

———

二零一一年七月十二日於商業及動產登記局——登記官 譚佩雯


民 政 總 署

名 單

根據九月一日第54/GM/97號批示關於撥給私人和私人機構財政資助的有關規定,民政總署現公佈二零一一年度第二季度的資助名單:

受資助實體 批准日期 撥給之金額 目的
十月初五街區坊眾互助會 2011/1/28 $ 10,000.00 “康公情懷賀元宵”嘉年華系列活動。
下環社區中心 2011/1/27
2011/3/15
$ 2,500.00 如花似水柔情三月八。
老當益壯耆樂日。
下環區坊眾互助會 2011/1/28
2011/3/16
$ 30,000.00 元宵歡樂在下環。
下環坊眾醒獅賀新歲。
娘媽寶誕敬老聯歡日。
小山藝術會 2011/3/15 $ 8,000.00 《麻煩豬仔家》。
台山坊眾互助會 2011/1/28
2011/4/18
$ 21,000.00 2011恭祝土地爺爺寶誕。
2011萬家溫暖滿台山聯歡茶會。
龍獅賀歲耀台山嘉年華。
民政總署人員文康福利會 2011/1/28 $ 25,000.00 農曆年會員聯歡聚餐及麻雀比賽。
第十八屆獎學金比賽。
永泉曲藝會 2011/4/18 $ 3,000.00 慶祝五•一國際勞動節曲藝晚會。
協和曲藝會 2011/3/16 $ 3,000.00 協和樂韻戲曲演唱會。
板樟堂、營地街區坊眾互助會 2011/1/28
2011/3/16
$ 12,700.00 恭祝土地寶誕。
衛生清潔講座。
金蓮花戲劇曲藝會 2011/4/18 $ 3,000.00 普天同樂耀濠江。
美新曲藝社 2011/3/16 $ 3,000.00 美新懷舊金曲夜。
飛揚演藝人協會 2011/1/27 $ 3,000.00 飛揚星光樂韻金曲夜。
婆仔屋藝術空間 2011/3/18 $ 415,650.00 「研虛」——鄧肯•蒙特弗裝置作品展。
「未到黃昏——從小洲到澳門」——許志強作品展。
靜•風景——陳秀燕新作展。
〈柏樹你好〉——區嘉麟新作展。
心靈空間——韓國藝術家金順任駐場創作展。
亞洲現場藝術專場MIPAF2011。
遇見——洪旺海及黃子璁攝影展。
身體隱喻——亞洲當代藝術展 。
相同與差異——廣州及澳門藝術交流展。
牛房劇季2011。
橫琴半島攝影創作展。
2011兒童藝術樂園——大人、細路齊齊創作展。
社區藝術計劃2011——「走在沙梨頭」。
亞洲實驗錄像和錄像藝術家。
香港藝術家梁美萍創作展。
牛房季刊。
崇新同學會 2011/3/16 $ 3,000.00 至尊金曲演唱會。
彩雲間樂苑 2011/3/15 $ 3,000.00 良朋樂頌彩雲間。
勝利文娛康樂會 2011/4/18 $ 3,000.00 慶祝五一國際勞動節粵曲折子戲演唱會。
紫群軒曲藝會 2011/4/18 $ 3,000.00 紫約群星會知音粵曲晚會。
華之聲曲藝文化協會 2011/3/15 $ 3,000.00 華之聲敬老粵曲晚會。
街總家庭服務中心 2011/1/28
2011/3/16
$ 8,000.00 「愛地球、惜資源」環保手工勞作比賽。
“親情一線牽”系列活動——填色,繪畫。
“親情一線牽”系列活動——心意咭設計比賽。
街總海傍區老人中心 2011/3/16 $ 2,000.00 親親大自然之步行健康徑。
街總望廈社區中心 2011/1/28 $ 2,000.00 漫遊路氹之旅。
街總頤康中心 2011/1/28 $ 2,000.00 春日暖暖健步樂。
街總氹仔社區中心 2011/3/16 $ 2,000.00 環保禮盒創意作品。
新口岸社區中心 2011/1/27
2011/3/16
$ 3,500.00 澳門回顧半天遊。
親子復活蛋DIY。
新橋區坊眾互助會 2011/1/28
2011/3/15
$ 29,500.00 新橋坊眾醒獅賀新歲。
新橋花園第一季維修及管理費。
“我愛大自然”填色比賽。
粵樂曲藝會 2011/3/16 $ 3,000.00 粵韻知音同樂日。
路環街坊四廟慈善會 2011/4/18 $ 50,000.00 恭祝譚公仙聖寶誕公演粵劇。
樂韻昇平曲藝軒 2011/1/28 $ 3,000.00 粵劇折子戲曲藝晚會。
蓮之都劇社 2011/3/16 $ 3,000.00 蓮之都•東井園之玉兔迎春福滿門。
澳門65曲藝社 2011/3/16 $ 3,000.00 雅意妙韻會知音。
澳門三巴門坊眾互助會 2011/2/11
2011/3/16
$ 13,000.00 新春歡樂慶元宵暨生日會。
「福賜三巴樂滿城」恭賀土地爺爺寶誕。
長者心理健康講座。
慶祝母親節之「給媽媽的信」。
粽子飄香賀端陽暨生日會。
澳門大學學生會 2011/1/27
2011/4/18
$ 10,000.00 2011大專四校戲劇聯演。
紀念“五四運動”九十二週年系列活動。
澳門工會聯合總會 2011/1/27
2011/1/28
2011/3/15
2011/5/11
$ 2,876,525.78 親子郊遊繽紛樂。
中心開放日暨會員、職工書畫攝影作品展
工人體育場2011年的營運費(1至5月份)。
漫步澳門離島區遺產之旅。
親子復活節繽紛PARTY。
慶祝五一、五四燒烤同樂日。
齊頌偉大父母恩。
世遺古蹟及熊貓館半天遊。
澳門工會聯合總會文化委員會 2011/1/27
2011/3/15
$ 23,000.00 金聲喜慶賀新春。
慶祝五一勞動節園遊會(文藝表演部分)。
澳門工會聯合總會台山社區中心 2011/1/27
2011/5/11
$ 5,329.80 「兔年好運來」之新春行大運。
“大熊貓”魅力之旅。
澳門才華戲劇曲藝會 2011/4/18 $ 3,000.00 粵調情牽金曲舞動。
澳門公務人員文化協會 2011/5/11 $ 10,000.00 “濠江水 海峽情”兩岸四地公務人員慶祝五一國際勞動節音樂會。
澳門公職人員協會 2011/4/18 $ 60,000.00 五一國際勞動節活動之晚宴。
澳門巴西之家協會 2011/4/18 $ 5,000.00 Dia dos Países da CPLP na Livraria Portuguesa.
澳門市販互助會 2011/1/28 $ 17,000.00 全澳小販區清潔衛生宣傳月。
澳門合尺六樂社 2011/1/28 $ 3,000.00 合尺六粵曲欣賞晚會2011。
澳門百利曲藝會 2011/1/28 $ 3,000.00 百利笙歌樂韻十載獻濠情。
澳門沙梨頭坊眾互助會 2011/1/28 $ 10,000.00 萬家歡樂賀土地寶誕。
澳門明愛 2011/4/18 $ 794.70 齊來同暢郊遊樂。
澳門果欄六街區坊眾互助會 2011/1/28
2011/3/16
$ 3,000.00 與眾同樂賀新春。
綠色之旅樂遊遊。
澳門長者體育總會 2011/3/28 $ 5,000.00 第十屆24式太極拳、32太極劍、蓮花太極扇、集體傳統自選太極拳械、競賽太極拳械團體聯歡賽。
澳門青洲坊眾福利慈善互助會 2011/3/16 $ 4,000.00 共創美好生活環境。
澳門南灣西灣街區坊眾互助會 2011/1/28 $ 2,500.00 迎春接福送揮春。
澳門紅伶會梨花曲藝會 2011/3/15 $ 3,000.00 紅伶會梨花曲藝會知音折子戲晚會。
澳門紅豆戲劇曲藝會 2011/4/18 $ 3,000.00 笙鼓琴弦曲藝晚會。
澳門桃李藝術協會 2011/3/16 $ 3,000.00 鳳鳴朝陽——海上海畫院名家書畫展。
澳門海傍、海邊街區坊眾互助會 2011/3/16 $ 9,000.00 “認識澳門、展望未來”活動。
恭賀華佗先師寶誕。
澳門海富曲藝會 2011/3/16 $ 3,000.00 港澳群星金曲交流晚會。
澳門特殊奧運會 2011/4/18 $ 5,000.00 社區教育系列活動“平等機會共融社區”。
澳門草堆六街區坊眾互助慈善會 2011/1/28 $ 2,500.00 恭祝土地爺爺寶誕。
澳門馬場黑沙環祐漢新邨居民聯誼會 2011/3/10 $ 5,000.00 紀念“澳門基本法頒佈十八周年”關心基本法居民齊參與——聯歡園遊會。
澳門婦女聯合總會 2011/1/28 $ 14,000.00 慶祝“三、八”國際婦女節酒會。
澳門雀仔園福德祠土地廟值理會 2011/1/28 $ 25,000.00 粵劇賀土地誕暨敬老宴曲藝表演。
澳門勝意曲藝會 2011/1/28 $ 3,000.00 澳門勝意曲藝會慶祝成立17周年粵曲演唱晚會。
澳門提柯區坊眾互助會 2011/1/28 $ 7,000.00 萬家歡樂賀元宵2011。
澳門華星流行音樂協會 2011/3/15 $ 3,000.00 家傳戶曉經典金曲演唱會。
澳門街坊會聯合總會 2011/1/7
2011/1/21
2011/1/27
2011/1/28
2011/3/16
$ 528,894.50 第一季度基本行政運作——活動及培訓。
關注社區清潔外展隊經常性支出及特定項目支出之費用(1-3月)。
元宵佳節慶團圓一家親。
“老友記”郊遊樂逍遙。
辛卯年龍獅齊舞賀新歲。
賀新春敬老粵劇聯歡會。
第一季度經常性財政費——活動及培訓費。
「我家在青松」家居綠化比賽。
“創心思展才能”制作暨展覽。
澳門街坊會聯合總會青洲社區中心 2011/1/28
2011/3/15
$ 3,919.50 少年社區服務小組。
愛護環境燒烤樂。
澳門街坊總會祐漢社區中心 2011/1/28 $ 4,500.00 送舊迎新禧盆栽設計比賽。
「送虎迎兔」賀新歲。
澳門街坊總會樂駿中心 2011/1/27 $ 3,000.00 愛心送暖、關愛、迎春大行動。
澳門詠芝曲藝社 2011/3/16 $ 3,000.00 詠芝粵韻會知音曲藝晚會。
澳門媽閣水陸演戲會 2011/1/28 $ 30,000.00 演戲賀誕(天后娘媽寶誕)。
澳門愛樂協會 2011/4/18 $ 4,500.00 親子音樂會系列——動漫音樂世界。
澳門新馬路坊眾互助會 2011/1/28 $ 7,000.00 “金兔喜迎春、家家福滿盈”。
澳門新聲舞動文娛協會 2011/3/15 $ 3,000.00 新聲樂韻飛舞動人暨慶祝三周年會慶金曲晚會。
澳門筷子基坊眾互助會 2011/1/28 $ 22,000.00 “坊眾同樂”恭賀土地爺爺寶誕。
澳門筠怡曲藝會 2011/1/28 $ 3,000.00 懷舊金曲夜。
澳門路環居民聯誼會 2011/1/27
2011/3/16
$ 11,000.00 春節敬老聯歡聚餐。
衛生講座(失眠不用愁)。
澳門漁民互助會 2011/1/27 $ 2,000.00 慶祝元宵節。
澳門福隆區坊眾互助會 2011/1/28
2011/3/16
$ 18,500.00 萬家歡樂在福隆醒獅財神賀新歲。
增廣見聞認識澳門歷史文化。
福隆賀土地誕•敬老聯歡晚會。
耆趣古今縱橫遊。
慶祝母親節聯歡餐會及探訪獨居會員。
澳門翠研文化音樂協會 2011/1/27 $ 3,000.00 新歲敬老粵韻金曲聯歡聚餐。
澳門舞者工作室 2011/1/27 $ 3,000.00 Dan’z Show 2011 TDSM Showcase.
澳門劇場文化學會 2011/3/16 $ 3,000.00 讀劇會:《七個猶太小孩》。
澳門劍笙輝粵劇曲藝會 2011/1/27 $ 3,000.00 也武也文劍生輝曲藝晚會。
澳門廣華曲藝會 2011/1/28 $ 3,000.00 金兔賀新春敬老粵曲晚會。
澳門樂鳴曲藝會 2011/1/28 $ 3,000.00 金兔濠城賀元宵。
澳門緬華互助會 2011/5/11 $ 20,000.00 大型潑水嘉年華。
澳門蓮花曲藝會 2011/4/18 $ 3,000.00 蓮花曲藝會知音。
澳門醉琴軒曲藝苑 2011/4/18 $ 3,000.00 醉心琴韻共情軒。
澳門學友曲藝會 2011/3/15 $ 3,000.00 普天同慶樂今宵曲藝晚會。
澳門鋼琴協會 2011/3/15 $ 3,000.00 蔡崇力《中西鋼琴名曲之夜》演奏會。
澳門戲曲文化藝術協會 2011/3/15 $ 3,000.00 中山星輝耀濠江,普天同唱曲藝晚會。
澳門麗都曲藝會 2011/4/18 $ 3,000.00 懷舊金曲夜。
嶺南音樂曲藝會 2011/3/16 $ 3,000.00 南國紅豆發新枝粵劇表演。
濠江流行音樂學會 2011/4/18 $ 3,000.00 濠情金曲夜演唱會。
離島婦女互助會 2011/1/27
2011/3/16
$ 16,000.00 慶祝三八國際婦女節聯歡聚會。
親親媽咪溫馨同樂日。
慶祝六一國際兒童節。
學識包粽迎端午。
氹仔坊眾聯誼會 2011/1/28
2011/3/16
$ 117,000.00 新春遊藝晚會。
氹仔坊眾恭祝北帝寶誕。

二零一一年七月十四日於民政總署

管理委員會主席 譚偉文

公 告

第005/SCR/2011號公開招標

“提供「2011澳門除夕倒數演唱會(暫定名稱)」的統籌及執行演出製作、表演者、舞台、燈光、影像播放、音響服務”

按照二零一一年七月七日本署管理委員會第30/2011號第21項之決議,現為“提供「二零一一澳門除夕倒數演唱會(暫定名稱)」的統籌及執行演出製作、表演者、舞台、燈光、影像播放、音響服務”進行公開招標。

服務總價格上限為澳門幣貳佰肆拾萬元正($2,400,000.00)。

有意投標者可於辦公時間內到澳門亞美打利庇盧大馬路(新馬路)163號地下本署文書及檔案中心索取有關招標方案、承投規則及特定要求表。

截止遞交標書日期為二零一一年八月十日(星期三)下午五時正。投標人或其代表請將有關標書及文件遞交至本署大樓地下文書及檔案中心,並須繳交臨時保證金澳門幣肆萬捌仟元正($48,000.00)。臨時保證金可以現金或抬頭為“民政總署”的支票或銀行擔保書,或受益人為“民政總署”的保險擔保方式,於澳門亞美打利庇盧大馬路(新馬路)163號地下本署財務處出納繳交。

解釋會日期為二零一一年七月二十八日(星期四)下午三時,於本署中華廣場六樓培訓中心舉行。

開標日期為二零一一年八月十五日(星期一)下午三時,於本署中華廣場六樓培訓中心舉行。

二零一一年七月十五日於民政總署

管理委員會主席 譚偉文


法 律 及 司 法 培 訓 中 心

通 告

根據經第7/2008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17/2001號行政法規第九條第四款規定,現公佈按照第208/2009號行政長官批示被委任為第三屆“進入法院及檢察院司法官團的培訓課程及實習”之實習員的最後成績如下:

排名 實習員姓名 評核分數
1.º 盛銳敏 14.90
2.º 陳志榮 14.89
3.º 梁詠詩 14.84
4.º 張國治 13.86
5.º 蕭燕霞 13.54
6.º 姚頴珊 13.12
7.º 鄭泳賢 12.68
8.º 沈黎 12.44
9.º 沈劍光 11.78

二零一一年七月八日於法律及司法培訓中心

教學委員會主席:Manuel Marcelino Escovar Trigo


法 務 公 庫

名 單

為履行八月二十六日第54/GM/97號批示,有關發給個人和私立機構的財政資助,法務公庫現公佈二零一一年第二季度的資助名單:

受資助機構 批示日期 資助金額 目的
雷鳴道主教紀念學校——成人教育部 30.12.2010 $90,000.00 資助2011年第2季度之活動費用。
澳門明愛 31.12.2010 $139,927.50 資助澳門善導宿舍2011年第2季度的日常運作費用。
澳門法學院學生會 30.12.2010 $3,006.00 資助出版《澳門大學法學院學生會會報》的經費。
澳門法學院學生會 28.02.2011 $16,026.50 資助舉辦「葡中法律翻譯比賽」的經費。
澳門法律公共行政翻譯學會 31.03.2011 $18,920.10 資助舉辦「物業管理制度比較研討會」的經費。

二零一一年七月十二日於法務公庫

主席 張永春


退 休 基 金 會

三十日告示

謹此公佈現有治安警察局退休第四職階警員郭良傳之遺孀黃嘉雯申請其遺屬撫卹金,如有人士認為具權利領取該項撫卹金,應由本告示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刊登之日起計三十天內,向退休基金會申請應有之權益。如於上述期限內未接獲任何異議,則現申請人之要求將被接納。

二零一一年七月十五日於退休基金會

行政管理委員會主席 劉婉婷


經 濟 局

通 告

商標的保護

營業場所之名稱及標誌的保護

設計及新型的保護

授權的發明專利之延伸

發明專利延伸的保護

發明專利的保護

———

二零一一年六月二十九日於經濟局

局長 蘇添平

———

按照二零一一年五月六日經濟財政司司長的批示,以及根據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及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並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訂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的規定,現通過以普通入職考試方式招考二等督察實習員二十名,並以一年期編制外合同的方式,聘用實習成績名單排列前十五名督察實習員擔任經濟局第一職等第一職階二等督察一職。

1. 方式、期限及有效期

本招考二等督察實習員的普通入職開考以考試方式進行,開考報名表應自本通告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刊登之日緊接第一個辦公日起計二十天內遞交。

本招考所指之實習員名額被錄取後,有關考試成績的有效期隨即終止。

根據《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第七條第二款(七)項之規定,自實習成績名單公佈日起計,實習成績之有效期為兩年。

2. 報考條件

凡屬澳門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且符合經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並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訂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十條第一款b至f項所規定的擔任公職之一般要件,且具有高中畢業學歷之人士均可投考。

3. 報名方式及地點

報考人須填妥《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五十二條第二款所指的表格(可於印務局購買或於其網頁內下載),並附同下列文件,於指定期限及辦公時間內遞交至澳門羅保博士街1-3號國際銀行大廈經濟局2樓二等督察實習員報考收件處。

3.1 應遞交的文件:

3.1.1 與公職無聯繫的報考人:

a) 有效的身份證明文件副本(須出示正本以作核對);

b) 本通告所要求的學歷證明文件副本(須出示正本以作核對);及

c) 履歷。

3.1.2 與公職有聯繫的報考人:

a) 有效的身份證明文件副本(須出示正本以作核對);

b) 本通告所要求的學歷證明文件副本(須出示正本以作核對);及

c) 有關部門發出的個人紀錄,其內載明曾擔任的職務、現所屬職程和職級、與公職聯繫的性質、在現職級和在公職的年資,以及為開考而遞交的有關的工作評核;及

d) 履歷。

3.2 報考人如屬經濟局人員,且有關文件已存於其個人檔案內,得豁免遞交3.1.2中的a)、b)和c)項中所指的文件,但須在開考報名表上明確聲明。

4. 職務性質

經濟局督察之職能包括監察屬經濟局職責範圍內的經濟法例遵守情況、執行上級命令展開稽查工作、製作實況筆錄及就違法行為編製卷宗及報告書。

5. 薪俸

根據《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第二十九條第二款結合附件一表九,擔任第一職等第一職階二等督察的薪俸點為280點。

6. 實習的甄選

為進入是次實習的目的,甄選將以不超過3小時筆試的知識考試,專業面試和履歷分析進行。

成績以0至10分表示。

評分比例如下:

a)知識考試佔50%(淘汰制); b)專業面試佔40%(淘汰制); c)履歷分析佔10%。

6.1 知識考試包括基礎知識考試及專業知識考試兩部分;

6.1.1 基礎知識考試包括:

——基本公文寫作技巧;
——中文或葡文表達能力;
——綜合文化知識(時事、澳門歷史及文化)

6.1.2 專業知識考試包括下列法例:

a) 《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

b) 第15/2003號行政法規——《經濟局的組織及運作》;

c) 十一月十四日第58/95/M號法令核准之《刑法典》

d) 九月二日第48/96/M號法令核准之《刑事訴訟法典》;

e) 十月十一日第57/99/M號法令核准之《行政程序法典》

f) 十二月十三日第110/99/M號法令核准之《行政訴訟法典》;

g) 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

h) 第15/2009號法律——《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基本規定》;

i) 第26/2009號行政法規——《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補充規定》;

j) 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改、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之《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

k) 第8/2006號法律第15/200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公積金制度》;

l) 第31/2004號行政法規第235/2004號行政長官批示——《公共行政工作人員的工作表現評核一般制度》;

m) 十月四日第52/99/M號法令——《行政上之違法行為之一般制度及程序》;

n) 七月十五日第6/96/M號法律——《核准妨害公共衛生及經濟之違法行為之法律制度》;

o) 第7/2003號法律——《對外貿易法》;

p) 第28/2003號行政法規——《對外貿易活動規章》;

q) 第29/2003號行政法規——《產地來源證明規章》;

r) 三月二十二日第11/99/M號法令——《發出工業執照之法律制度》;

s) 八月十七日第50/92/M號法令——《預先包裝食品標籤制度》;

t) 九月四日第7/89/M號法律——《廣告法》;

u) 第35/2002號行政法規——《燃料加注站的修建及營運規章》;

v) 第17/2008號行政法規——《產品安全的一般制度》;

w) 第2/2006號法律第7/2006號行政法規及經濟局第1/2010號通告——《預防及遏止清洗黑錢犯罪》制度;

x) 第1844號立法性法規《核准鍋爐及壓力容器章程》;

y) 三月二十日第19/89/M號法令《可燃產品設施安全規章》;

z) 九月二十九日第45/86/M號法令《瀕危野生動植物種國際貿易公約適用於澳門地區之規章》及相關國際公約。

應考人得使用上述法規作為考試參考。

筆試地點、日期及時間將載於准考人確定名單通告內。

筆試成績低於5分者即被淘汰。

6.2 專業面試之時間為十五分鐘至三十分鐘,成績低於5分者即被淘汰。

6.3 成績

應考人之最終成績採用以下的方式計算,按得分由高至低排列名次:知識考試佔50% + 專業面試佔40% + 履歷分析佔10%。

7. 實習制度

詳細見《經濟局督察實習規章》。

7.1 期間

實習培訓課程為期6個月。

7.2 就讀實習制度及薪俸

就讀實習以下列其中一個制度為之:

1) 如不屬公務員,根據《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第七條第三款第(一)項結合附件一表九所載之規定,應按散位合同制度進行實習,而報酬為擬進入的職程的第一職等第一職階的薪俸點減20點,即薪俸為260點;

2) 如屬公務員,根據《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第七條第三款第(二)項應按定期委任制度進行實習,如實習人員的原薪俸高於上項所指報酬,則維持收取原薪俸。

7.3 實習大綱及評核

詳細見《經濟局督察實習規章》。

8. 典試委員會

典試委員會由下列成員組成:

主席:副局長 戴建業

正選委員: 經濟活動稽查廳廳長 吳錦松

工商業稽查處處長 José Manuel Pereira de

Oliveira

候補委員: 二等高級技術員 梁仕仁

首席高級技術員 謝偉延

二零一一年七月十四日於經濟局

局長 蘇添平

———

經濟局督察實習規章

第一章

一般規定

第一條

範圍

經濟局督察職程的入職實習須遵守本規章的規定及實習計劃所訂的規則。

第二條

實習的結構

一、實習包括以下兩個階段:

(一)理論培訓課程;

(二)實踐培訓課程。

二、理論培訓課程可包括以下內容:

(一)培訓活動;

(二)研討會、會議、講座、專題研討會、大會及參觀學習;

(三)研究調查工作。

三、上款所指活動,以及任何其他由培訓員決定並得到實習典試委員會核准的活動,均載於實習計劃內。

四、理論培訓課程旨在讓實習員掌握執行稽查職務所必需的知識。

五、實踐培訓課程旨在讓實習員應用發揮執行相關職程職務活動的工作方法,為實習員執行稽查活動作準備。

六、就讀理論培訓課程且成績及格是進入實踐培訓課程階段的必要條件。

七、實習員須於實習結束前遞交一份有關實踐培訓課程階段所開展活動的個人報告;為編寫該報告,允許實習員在實踐培訓課程階段的最後五日豁免實習。

第三條

目的

一、實習的目的是為使參加實習的人員有機會進入經濟局督察職程。

二、理論培訓課程終結時,實習員應有能力:

(一)闡述經濟局的組織及架構;

(二)掌握課程內所授予的知識;

(三)解釋並了解與經濟活動稽查廳的職能有關的法律規範;

(四)闡述督察職務上的權力與義務。

三、實習終結時,實習員應有能力:

(一)擔任督察的職務;

(二)在實際情況中,運用培訓課程中所獲得的知識;

(三)發揮團體工作的精神;

(四)按職業操守的原則展開實際工作。

第四條

實習計劃

由經濟局局長核准的實習計劃尤其應包括以下內容:

(一)各實習階段的期間,但須符合本規章第二十一條規定的期限;

(二)理論培訓課程的每一學科的課時分配;

(三)訂定進行全部或部分實習的培訓地點;

(四)按組別或班別分配實習員;

(五)就實踐培訓課程所須編製的個人活動報告,訂定應遵守的相關要求;

(六)就實踐培訓課程的成績評核表之項目訂定標準及相關評分比例。

第五條

實習的開始

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參加實習考試的合格應考人的最後評核名單後,將公佈實習的開始日期。

第六條

大綱

理論及實踐培訓課程的大綱載於本規章的附件內。

第二章

實習員的權利與義務

第七條

職能

一、實習員不享有稽查權限,安排其進行的工作僅具培訓性質,且在指導員的指導、監督及負責下進行。

二、上款的規定尤其適用於進行稽查巡視、通知違例者及編製實況筆錄的情況,但實習員可作為上述情況的證人。

第八條

勤謹

實習員必須以勤謹和守時的態度參與所有培訓課程及實習活動,並對缺席或遲到作出書面解釋。

第九條

缺勤及其監管

一、在理論階段期間,實習員缺席每一節培訓課程的全部或部份,又或缺席任何其他實習活動者,視為缺勤。

二、在理論培訓課程中,缺勤以課時作計算單元,每單元指每節課的開始至完結。

三、實習員的出勤以簽到方式記錄,有關的簽到文件將於課堂開始後即時收回。

四、在實踐培訓課程階段,缺勤以日作計算單元,缺勤十五分鐘或以上視為缺勤一日。

第十條

決定合理缺勤的職權

一、實習典試委員會有權決定實習期間的缺勤是否合理。

二、由實習員對缺勤作出解釋,並適用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所載的相關制度。

三、當定期委任的實習員缺勤時,應通知其原服務機關。

第十一條

缺勤的後果

一、缺勤達到或超過理論培訓課程總節數的百分之五或實踐培訓課程總日數的百分之五時,將不能繼續實習,並導致有關人員之任用終止。

二、當缺勤達到或超過理論培訓課程每一學科總節數的百分之五時,亦適用上款規定。

三、為適用本條第一款及第二款有關缺勤的計算,合理缺勤以其缺勤基數乘以0.5的系數計算。

四、為適用本條的規定,實習員有權享受的假期不應與實習所安排的時間沖突,倘必須在已安排的實習期間享受假期,則以合理缺勤計算。

第三章

培訓人員

第十二條

培訓員及指導員

一、於經濟局被認為具有合適的專業技術和能力的工作人員,應被優先聘用為理論培訓課程的培訓員及實踐培訓課程之指導員。

二、在不影響上款規定且必要時,理論培訓課程可透過合資格進行培訓工作的公共實體進行。

第十三條

職能

培訓員及指導員主要執行以下職務:

(一)準備及領導培訓工作;

(二)在實踐培訓課程階段提供協助;

(三)在教學方面,跟進實習員的學習;

(四)編製並提交有關教學事項的大綱和簡介;

(五)評審實習員在理論培訓課程的成績,並定期向實習員提供有關其成績的資料;

(六)安排並陪同實習員參觀學習;

(七)參與安排研討會、座談會或其他培訓活動。

第十四條

報酬

一、培訓員的報酬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第二百二十二條的規定訂定。

二、指導員收取相等於上述法令表三中所訂定給予實習指導員的報酬。

第十五條

工作時間

一、培訓工作以“節”為單位計算,每節六十分鐘。

二、培訓活動環節及評審實習員的會議等同於培訓工作。

第四章

評審及評核

第十六條

評審

一、評審旨在證實實習員的知識、調查能力、口頭及書面的表達能力,以及投身實際專業的能力。

二、考慮到理論培訓課程及實踐培訓課程中所教授的事項,應透過下列各項對實習員進行評核:

(一)直接觀察;

(二)個人或團體之實踐工作;

(三)理論培訓課程每一科目的期末筆試;

(四)實踐培訓課程的個人活動報告。

三、實踐培訓課程之指導員有權透過上款(一)及(二)項規定的方式作評核。

四、實習典試委員會負責透過第二款(三)項及(四)項規定的程序進行評核,可由有關培訓員及指導員協助進行考試、批改試卷或審議評分表。

五、理論培訓課程每一科目僅進行一次筆試,其範圍包括理論培訓課程中該學科所教授的事項;筆試應於該學科教學活動結束後五日內進行,並於筆試前四十八小時公告筆試進行的地點、日期及時間。

六、進行理論培訓課程的筆試時,實習員可參考法例文本或法律、技術及科學文獻,但禁止使用任何欺詐途徑,尤其是就考試內容交換意見,否則會取消其考試資格並被評核為零分。

七、倘缺席理論培訓課程的筆試,即取消其考試資格並被評核為零分。

八、實踐培訓課程終結時,指導員按實踐培訓課程的成績評核表來評核有關的實習員。

第十七條

評核

一、理論培訓課程的最後評分係按照每一學科筆試成績總和的算術平均數計算,並以0至10分表示,少於5分視為成績不及格,實習員不得進入實踐培訓課程,有關人員之任用即告終止。

二、實踐培訓課程的成績以評核表中的各個項目及實踐培訓課程的個人活動報告的整體評分計算,並以0至10分表示。

三、實習最終成績按照理論培訓課程、評核表及實踐培訓課程的個人活動報告的成績計算,分數少於5分視為成績不及格,實習員不得進入有關的職程,有關人員之任用即告終止。

四、上款所指的最終成績按照下列比例計算:

(一)理論培訓課程的比例為——40%

(二)評核表的比例為——50%

(三)實踐培訓課程末的個人活動報告的比例為——10%

第五章

實習典試委員會

第十八條

候補制度

經適當配合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普通開考中有關典試委員會的組成、運作及權限的一般規定適用於實習典試委員會。

第十九條

實習典試委員會

一、實習典試委員會的成員由經濟財政司司長以批示的形式委任,委員會由一名主席、兩名正選委員及兩名候補委員組成。

二、實習典試委員會對實習員的最終成績和評核作出決議前,必須取得各指導員所提交之評分。

三、實習典試委員成員會議,由實習典試委員會主席召開,並應繕立由出席者簽署的會議記錄,該記錄應簡略載明評核的依據。

第二十條

權限

一、實習典試委員會有權對實習員的成績及評核作出決議。

二、理論培訓課程及實踐培訓課程終結時,實習典試委員會編製實習員評核名單,該名單亦應明確載明因成績不及格或自動放棄而不能進入職程的實習員的姓名。

三、實習員的評核名單由行政長官以批示的形式認可,並公佈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相關空缺應按公佈的名單次序任用。

第六章

最後規定

第二十一條

實習期限

實習為期半年。

第二十二條

其他情況

本規章如有缺項,由經濟局局長以批示訂定。

附件

實習大綱

理論培訓課程的學科

一、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概論;

二、行政程序法及行政上之違法行為之一般制度及程序;

三、刑法及刑事訴訟法基礎知識;

四、七月十五日第6/96/M號法律——《核准妨害公共衛生及經濟之違法行為之法律制度》;

五、第7/2003號法律——《對外貿易法》;

六、經濟活動稽查廳適用之法律概論:

• 三月二十二日第11/99/M號法令《工業准照法律制度》;

• 八月十七日第50/92/M號法令《預先包裝食品標籤制度》;

• 九月四日第7/89/M號法律《廣告法》;

第35/2002號行政法規《燃料加注站的修建及營運規章》;

第17/2008號行政法規《產品安全一般制度》;

第2/2006號法律第7/2006號行政法規及經濟局第1/2010號通告《預防及遏止清洗黑錢犯罪》制度;

• 第1844號立法性法規《核准鍋爐及壓力容器章程》;

• 三月二十日第19/89/M號法令《可燃產品設施安全規章》;

• 九月二十九日第45/86/M號法令《瀕危野生動植物種國際貿易公約適用於澳門地區之規章》及相關國際公約;

七、經濟局組織架構之法律制度;

八、職業道德;

九、澳門經濟與國際貿易。

實踐培訓課程的活動

一、調查工作的實踐;

二、組成卷宗的實踐;

三、實況筆錄的編製;

四、調查及證據的分析及綜述;

五、法律的適用及將之運用於實際情況;

六、通知及其程序;

七、報告及請示的製作;

八、卷宗的程序和流程。

實踐培訓課程的成績評核表之評核概要

一、吸收專業知識的能力

二、對職務之適應能力

三、從事職業的興趣

四、工作質量及效率

五、團體精神和工作上的人際關係

六、勤謹

七、積極性

八、應變能力

得分(平均數)....................................


財 政 局

名 單

為填補財政局人員編制技術員職程之第一職階首席特級技術員一缺,經經濟財政司司長於二零一一年六月十五日作出之批示,且刊登於二零一一年六月二十九日第二十六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內,以文件審查、有限制的方式進行普通晉升開考的招考公告。現公布報考人臨時名單如下:

准考人:

鄺秋亮

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五十七條第五款的規定,本名單被視為確定名單。

二零一一年六月十二日於財政局

典試委員會:

主席:廳長 鄧世杰

委員:處長 張祖強

處長 朱國宏


澳 門 保 安 部 隊 事 務 局

三十日告示

茲公佈,何美芳申領其已故丈夫梁永焯(曾為治安警察局第四職階警員)之死亡津貼、喪葬津貼及其他金錢補償,如有人士認為具有權利領取該等津貼及補償,應自本告示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刊登之日起計三十天內,向本局申請應有之權益。如上述期限內未接獲任何異議,則現申請人之要求將被接納。

二零一一年七月十四日於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

局長 潘樹平警務總監


澳 門 監 獄

公 告

按照刊登於二零一一年六月二十九日第二十六期第二組《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內的公告,以審查文件及有限制的方式進行普通晉級開考,以填補澳門監獄人員編制內第一職階首席特級技術輔導員(行政範疇)一缺,現根據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改之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五十七條第三款的規定,准考人臨時名單已張貼於澳門路環竹灣馬路聖方濟各街澳門監獄行政樓地下告示板,以供查閱。

根據同一通則第五十七條第五款之規定,上述臨時名單被視為確定名單。

二零一一年七月十三日於澳門監獄

典試委員會:

主席:組織及資訊處處長 曾文威

正選委員:特級技術員 陳秀芳

二等技術員 李小伶


衛 生 局

通 告

按照社會文化司司長二零一零年十二月十日的批示,根據第18/2009號法律的規定,配合經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的一般規定,以考核方式進行普通入職開考,以填補衛生局人員編制護士職程第一職階一級護士四百七十九缺。

開考的確定名單刊登於二零一一年七月六日第二十七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

茲通知,由於典試委員會接獲就確定名單提出的申訴,經審議有關申訴, 認為理由成立,因此現對刊登於二零一一年七月六日第二十七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的確定名單作出更正,原定於二零一一年七月二十四日在教業中學進行的知識筆試如期進行。

經更正的確定名單已在衛生局行政大樓一樓人事處張貼,並上載於衛生局網頁(http://www.ssm.gov.mo)。

二零一一年七月十五日於衛生局

典試委員會:

主席:Choi Mio Iong Alves

正選委員:梁寶鸞

候補委員:馬少薇

———

因刊登於二零一一年七月十三日第二十八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第7503頁,有關本局診療範疇同等學歷審查程序的通告中文版有不正確之處,現更正如下:

原文為:

8. ………………

8.4. 圖示記錄範疇

a) 心肺學

- …………;

- …………;

- …………;

- …………;

- 肝功能研究及介入;

- …………。

更正為:

8. ………………

8.4. 圖示記錄範疇

a) 心肺學

- …………;

- …………;

- …………;

- …………;

- 呼吸功能研究及介入;

- …………。

二零一一年七月十五日於衛生局

局長 李展潤


教 育 暨 青 年 局

名 單

教育暨青年局為填補人員編制內技術員人員組別第一職階一等技術員(社會科學專業,包括新聞及公共傳播學、經濟學、公共行政學、社會學及社會工作學)二缺,經於二零一一年六月一日第二十二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以審查文件、有限制的方式為本局公務員進行普通晉級開考的公告。現公佈應考人評核成績如下:

合格應考人:
1.º 吳美珠 7.91
2.º 鄺偉樂 7.58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六十八條的規定,應考人可自本名單公佈之日起計十個工作天內提起訴願。

(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一一年七月十一日批示確認)

二零一一年六月二十七日於教育暨青年局

典試委員會:

主席:處長 梁麗卿

正選委員:顧問高級技術員 陳鳳蓮

顧問高級技術員 鄧楚君

通 告

就刊登於二零一一年二月二十三日第八期第二組《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內,有關本局以考核方式進行普通入職開考,以填補教育暨青年局人員編制內技術輔助人員組別職程第一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行政及財政範疇)兩缺的開考通告有需要作出更正。現按照社會文化司司長二零一一年六月七日的批示,更正職務內容及許可更改典試委員會成員如下:

第五點職務內容

原文為:

“第一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須具有高中畢業學歷中的理論及實踐性的技術知識,以便以對某些方法及程序的認識或配合為基礎,擔任既定指令中的行政、財政及技術應用的執行性職務。”

應改為:

“第一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須具有高中畢業學歷中的理論及實踐性的技術知識,以便以對某些方法及程序的認識或配合為基礎,擔任既定指令中的技術應用的執行性職務,尤其負責行政及財政範疇的相關工作。協助執行職務,主要是進行收集和處理資料的工作,並提交有關的報告和意見書;與技術員合作在專業領域內執行各類研究或制定計劃方面的職務。”

按照上述批示,是次更正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八條第三款,以及十月十一日第57/99/M號法令核准的《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三十五條的規定具有追溯效力。

第十點典試委員會

典試委員會由下列成員組成:

主席:廳長 曾冠雄

正選委員: 顧問高級技術員 陳繼春

二等高級技術員 盧碧燕

候補委員: 首席高級技術員 曾曉茵

特級技術輔導員 潘小琼

二零一一年七月七日於教育暨青年局

局長 梁勵


體 育 發 展 局

名 單

體育發展局為填補人員編制技術輔助人員組別第一職階首席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一缺,經於二零一一年五月二十五日第二十一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以審查文件方式進行限制性的普通晉升開考的公告。現公佈獨一合格應考人評核成績如下:

合格應考人:
黎美霞 8.3

按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六十八條的規定,應考人可自本名單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日起計的十個工作天內提起訴願。

(經二零一一年七月十一日社會文化司司長的批示確認)

二零一一年七月五日於體育發展局

典試委員會:

主席:行政財政處處長 林國洪

正選委員:顧問高級技術員 郭玉芬

二等高級技術員 張淇

公 告

體育發展局轄下游泳池救生員服務

公開招標

1. 招標實體:體育發展局。

2. 競投方式:公開招標。

3. 工作地點:轄下游泳池。

4. 工作目的:為游泳池提供兩年救生員服務。

5. 標書的有效期:由開標日起計九十日內有效,可按招標方案的規定延期。

6. 承攬類型:以總額價金承攬。

7. 臨時擔保:澳門幣叁拾叁萬圓正($330,000.00),以現金存款、法定銀行擔保或保險擔保形式繳交。

8. 確定擔保:相等於總判給金額百分之五。

9. 底價:不設底價。

10. 參加條件:競投者必須已於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局及/或商業及動產登記局作本招標所指游泳池救生員服務之開業及/或商業登記。

11. 遞交標書的地點、截止日期及時間:

地點:羅理基博士大馬路澳門綜藝館第一座四樓體育發展局。

日期及時間:二零一一年八月二十二日(星期一),中午十二時正。

12. 公開開標的地點、日期及時間:

地點:羅理基博士大馬路澳門綜藝館第一座四樓體育發展局。

日期及時間:二零一一年八月二十三日(星期二),上午九時三十分。

13. 查閱及購買招標案卷副本的地點、日期、時間及費用:

地點:羅理基博士大馬路澳門綜藝館第一座四樓體育發展局。

日期:自公告刊登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之日起。

時間:辦公時間內(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九時至下午一時及下午二時三十分至五時三十分)。

費用:每份澳門幣伍佰圓正($500.00)。

14. 評標標準及其所佔比重:

評分項目 評分百分比
投標金額 40%
救生專業人員的資歷 20%
救生器材配備和管理 20%
工作計劃 10%
監管方案 10%

15. 說明:在遞交標書期限屆滿前,競投者應前往羅理基博士大馬路澳門綜藝館第一座四樓體育發展局,以了解有否附加說明之文件。

二零一一年七月十五日於體育發展局

局長 黃有力


澳 門 理 工 學 院

通 告

N.º 18D/CG/2011理事會決議

事宜:授權予理事會院長李向玉

為了有效及妥善管理澳門理工學院,理事會根據十二月六日第469/99/M號訓令核准的《澳門理工學院章程》第十四條第三款的規定,決議:

一、授予理事會院長李向玉,或其合法代任人,在語言暨翻譯高等學校、公共行政高等學校、成人教育及特別計劃中心、長者書院、理工——貝爾英語中心及社會經濟與公共政策研究所的範圍內,作出下列行為的職權:

(一)批准澳門理工學院本身預算內用於開展工程、取得財貨和服務的開支,上限至$50,000.00(澳門幣伍萬元);當批准免除競投、諮詢問價或訂立書面合同時上述開支金額的上限減半;

(二)批准交際費上限至$5,000.00(澳門幣伍仟元);

(三)批准人員享受年假及決定其可否將假期轉移至翌年;

(四)批准喪失薪酬之缺勤;

(五)決定缺勤是否合理;

(六)批准進行超時或輪值工作,但有關超時或輪值工作不能超過法定上限;

(七)命令工作人員及其家屬到衛生局健康檢查委員會核實病情;

(八)批准工作人員參加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內舉行的會議、研討會、座談會、講座及其他同類活動;

(九)批准工作人員到中華人民共和國及香港公幹一天,並依法有權收取公幹津貼。

二、還授予該名成員作出下列行為的職權:

(一)《澳門理工學院章程》第十四條第一款第d)項所列的權限;

(二)簽署為編制卷宗和執行理事會決定所需之信件及文書;

(三)在獲得適當批准後,代表澳門理工學院簽署所有工作合同;

(四)簽署澳門理工學院人員服務時間及相關結算的證明;

(五)批准有關人員、學生、物料、設備、不動產及車輛的保險;

(六)批准每月經常性開支,例如公積金供款、租賃設施及動產之費用、水電費、煤氣費、保安及清潔服務費、通訊費、管理費或其他同類開支;

(七)批准為工程或取得財貨和服務而進行競投或諮詢問價之工作,金額上限至$500,000.00(澳門幣伍拾萬元);

(八)代表澳門理工學院在澳門理工學院內簽署與合同有關的所有公文書;

(九)批准簽發澳門理工學院存檔文件資料證明書,但受法律限制的文件除外;

(十)批准退回與承諾擔保無關的文件或退回對執行與澳門理工學院之間的合同無關的文件;

(十一)根據現行法律規定及澳門理工學院規章的有關規定,批准向人員支付錯算補助、家庭津貼、房屋津貼、公幹之費用、薪金之預支、出生津貼、結婚津貼、死亡津貼、喪葬津貼、遺體運送津貼、年資獎金、培訓補助及其他補助和津貼;

(十二)批准人員收回因病缺勤而喪失的在職薪俸;

(十三)批准退回保證金及以銀行擔保代替存款或按法例規定須繳交之保證金;

(十四)管理及控制零用現金,該款項只限用於緊急和不可延遲的財貨和服務之取得,每次上限至$2,000.00(澳門幣貳仟元);

(十五)根據有關規章,批准向學生退還學費及保證金;

(十六)批准刊登於本院出版物的稿酬開支,上限至$35,000.00(澳門幣叁萬伍仟元)。

三、獲授權者認為有利於學院的良好運作時,可將有關職權轉授予本院各學術單位及行政部門的領導人員。

四、公佈發出一般性工作指引及內部通知前須報理事會。

五、本授權不妨礙授權者行使收回權和監管權。

六、對行使現授予的職權而作出的行為,得提起必要訴願。

七、本決議自刋登日起產生效力。

八、獲授權者自二零一一年七月十一日至本決議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刊登日期間,在本授權、第15D/CG/2009號理事會決議及第17D/CG/2009號理事會決議範圍內所作出的行為,予以追認。

九、廢止第15D/CG/2009號理事會決議及公佈於二零零九年九月九日第三十六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的第17D/CG/2009號理事會決議。

二零一一年七月十一日於澳門理工學院

澳門理工學院理事會:

副院長 殷磊

代秘書長 趙家威

財政局代表 張祖強

N.º 19D/CG/2011理事會決議

事宜:授權予理事會副院長殷磊

為了有效及妥善管理澳門理工學院,理事會根據十二月六日第469/99/M號訓令核准的《澳門理工學院章程》第十四條第三款的規定,決議:

一、授予理事會副院長殷磊,或其合法代任人,在管理科學高等學校、體育暨運動高等學校、藝術高等學校、高等衛生學校及博彩教學暨研究中心的範圍內,作出下列行為的職權:

(一)批准澳門理工學院本身預算內用於開展工程、取得財貨和服務的開支,上限至$50,000.00(澳門幣伍萬元);當批准免除競投、諮詢問價或訂立書面合同時上述開支金額的上限減半;

(二)批准交際費上限至$5,000.00(澳門幣伍仟元);

(三)批准人員享受年假及決定其可否將假期轉移至翌年;

(四)批准喪失薪酬之缺勤;

(五)決定缺勤是否合理;

(六)批准進行超時或輪值工作,但有關超時或輪值工作不能超過法定上限;

(七)命令工作人員及其家屬到衛生局健康檢查委員會核實病情;

(八)批准工作人員參加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內舉行的會議、研討會、座談會、講座及其他同類活動;

(九)批准工作人員到中華人民共和國及香港公幹一天,並依法有權收取公幹津貼。

二、還授予該名成員作出下列行為的職權:

(一)《澳門理工學院章程》第十四條第一款第d)項所列的權限;

(二)簽署為編制卷宗和執行理事會決定所需之信件及文書;

(三)在獲得適當批准後,代表澳門理工學院簽署所有工作合同;

(四)簽署澳門理工學院人員服務時間及相關結算的證明;

(五)批准有關人員、學生、物料、設備、不動產及車輛的保險;

(六)批准每月經常性開支,例如公積金供款、租賃設施及動產之費用、水電費、煤氣費、保安及清潔服務費、通訊費、管理費或其他同類開支;

(七)批准為工程或取得財貨和服務而進行競投或諮詢問價之工作,金額上限至$500,000.00(澳門幣伍拾萬元);

(八)代表澳門理工學院在澳門理工學院內簽署與合同有關的所有公文書;

(九)批准簽發澳門理工學院存檔文件資料證明書,但受法律限制的文件除外;

(十)批准退回與承諾擔保無關的文件或退回對執行與澳門理工學院之間的合同無關的文件;

(十一)根據現行法律規定及澳門理工學院規章的有關規定,批准向人員支付錯算補助、家庭津貼、房屋津貼、公幹之費用、薪金之預支、出生津貼、結婚津貼、死亡津貼、喪葬津貼、遺體運送津貼、年資獎金、培訓補助及其他補助和津貼;

(十二)批准人員收回因病缺勤而喪失的在職薪俸;

(十三)批准退回保證金及以銀行擔保代替存款或按法例規定須繳交之保證金;

(十四)管理及控制零用現金,該款項只限用於緊急和不可延遲的財貨和服務之取得,每次上限至$2,000.00(澳門幣貳仟元);

(十五)根據有關規章,批准向學生退還學費及保證金;

(十六)批准刊登於本院出版物的稿酬開支,上限至$35,000.00(澳門幣叁萬伍仟元)。

三、獲授權者認為有利於學院的良好運作時,可將有關職權轉授予本院各學術單位及行政部門的領導人員。

四、公佈發出一般性工作指引及內部通知前須報理事會。

五、本授權不妨礙授權者行使收回權和監管權。

六、對行使現授予的職權而作出的行為,得提起必要訴願。

七、本決議自刋登日起產生效力。

八、獲授權者自二零一一年七月十一日至本決議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刊登日期間,在本授權、第15D/CG/2009號理事會決議及第18D/CG/2009號理事會決議範圍內所作出的行為,予以追認。

九、廢止第15D/CG/2009號理事會決議及公佈於二零零九年九月九日第三十六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的第18D/CG/2009號理事會決議。

二零一一年七月十一日於澳門理工學院

澳門理工學院理事會:

院長 李向玉

代秘書長 趙家威

財政局代表 張祖強

N.º 20D/CG/2011理事會決議

事宜:授權予理事會代秘書長趙家威

為了有效及妥善管理澳門理工學院,理事會根據十二月六日第469/99/M號訓令核准的《澳門理工學院章程》第十四條第三款的規定,決議:

一、授予理事會代秘書長趙家威,或其合法代任人,在總行政部、會計及出納部、學術事務部、福利及康樂部、公共關係辦公室、圖書館及資訊中心的範圍內,作出下列行為的職權:

(一)批准澳門理工學院本身預算內用於開展工程、取得財貨和服務的開支,上限至$50,000.00(澳門幣伍萬元);當批准免除競投、諮詢問價或訂立書面合同時上述開支金額的上限減半;

(二)批准交際費上限至$5,000.00(澳門幣伍仟元);

(三)批准人員享受年假及決定其可否將假期轉移至翌年;

(四)批准喪失薪酬之缺勤;

(五)決定缺勤是否合理;

(六)批准進行超時或輪值工作,但有關超時或輪值工作不能超過法定上限;

(七)命令工作人員及其家屬到衛生局健康檢查委員會核實病情;

(八)批准工作人員參加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內舉行的會議、研討會、座談會、講座及其他同類活動;

(九)批准工作人員到中華人民共和國及香港公幹一天,並依法有權收取公幹津貼。

二、還授予該名成員作出下列行為的職權:

(一)《澳門理工學院章程》第十四條第一款第d)項所列的權限;

(二)簽署為編制卷宗和執行理事會決定所需之信件及文書;

(三)在獲得適當批准後,代表澳門理工學院簽署所有工作合同;

(四)簽署澳門理工學院人員服務時間及相關結算的證明;

(五)批准有關人員、學生、物料、設備、不動產及車輛的保險;

(六)批准每月經常性開支,例如公積金供款、租賃設施及動產之費用、水電費、煤氣費、保安及清潔服務費、通訊費、管理費或其他同類開支;

(七)批准為工程或取得財貨和服務而進行競投或諮詢問價之工作,金額上限至$500,000.00(澳門幣伍拾萬元);

(八)代表澳門理工學院在澳門理工學院內簽署與合同有關的所有公文書;

(九)批准簽發澳門理工學院存檔文件資料證明書,但受法律限制的文件除外;

(十)批准退回與承諾擔保無關的文件或退回對執行與澳門理工學院之間的合同無關的文件;

(十一)根據現行法律規定及澳門理工學院規章的有關規定,批准向人員支付錯算補助、家庭津貼、房屋津貼、公幹之費用、薪金之預支、出生津貼、結婚津貼、死亡津貼、喪葬津貼、遺體運送津貼、年資獎金、培訓補助及其他補助和津貼;

(十二)批准人員收回因病缺勤而喪失的在職薪俸;

(十三)批准退回保證金及以銀行擔保代替存款或按法例規定須繳交之保證金;

(十四)管理及控制零用現金,該款項只限用於緊急和不可延遲的財貨和服務之取得,每次上限至$2,000.00(澳門幣貳仟元);

(十五)根據有關規章,批准向學生退還學費及保證金;

(十六)批准刊登於本院出版物的稿酬開支,上限至$35,000.00(澳門幣叁萬伍仟元)。

三、獲授權者認為有利於學院的良好運作時,可將有關職權轉授予本院各學術單位及行政部門的領導人員。

四、公佈發出一般性工作指引及內部通知前須報理事會。

五、本授權不妨礙授權者行使收回權和監管權。

六、對行使現授予的職權而作出的行為,得提起必要訴願。

七、本決議自刋登日起產生效力。

八、獲授權者自二零一一年三月二十三日至本決議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刊登日期間,在本授權、第15D/CG/2009號理事會決議及第19D/CG/2009號理事會決議範圍內所作出的行為,予以追認。

九、廢止第15D/CG/2009號理事會決議及公佈於二零零九年九月九日第三十六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的第19D/CG/2009號理事會決議。

二零一一年七月十一日於澳門理工學院

澳門理工學院理事會:

院長:李向玉

副院長:殷磊

財政局代表:張祖強

N.º 15D/CG/2011理事會決議

為了有效及妥善管理澳門理工學院,理事會根據十二月六日第469/99/M號訓令核准的《澳門理工學院章程》第十四條第三款的規定,決議:

一、授予博彩教學暨研究中心主任鄭妙嫻,或其合法代任人,在“中心”範圍內,作出下列行為的職權:

(一)批准澳門理工學院本身預算開支表內載明用於開展工程、取得財貨及服務的開支,上限至$50,000.00(澳門幣伍萬元);當批准免除競投、諮詢問價或訂立書面合同時上述開支金額的上限減半;

(二)批准人員享受年假及決定其可否將假期轉移至翌年;

(三)批准喪失薪酬之缺勤;

(四)決定缺勤是否合理;

(五)批准進行超時或輪值工作,但有關超時或輪值工作不能超過法定上限;

(六)命令工作人員及其家屬到衛生局健康檢查委員會核實病情;

(七)批准工作人員參加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內舉行的會議、研討會、座談會、講座及其他同類活動;

(八)批准工作人員到中華人民共和國和香港公幹一天,並依法有權收取公幹津貼;

(九)行使《澳門理工學院章程》第十四條第一款第d)項所列的權限;

(十)簽署為編制卷宗和執行上級決定所需之信件及文書;

(十一)簽署工作人員服務時間及相關結算的證明;

(十二)批准有關工作人員、學生、物料、設備、不動產及車輛的保險;

(十三)批准每月經常性開支,例如公積金供款、租賃設施及動產之費用、水電費、煤氣費、保安及清潔服務費、通訊費、管理費或其他同類開支;

(十四)批准為工程或取得財貨和服務而進行競投或諮詢問價之工作,金額上限至$500,000.00(澳門幣伍拾萬元);

(十五)代表澳門理工學院在“中心”職務範圍內簽署與合同有關的所有公文書;

(十六)批准簽發“中心”存檔文件資料證明書,但受法律限制的文件除外;

(十七)批准退回“中心”與承諾擔保無關的文件或退回對執行與合同無關的文件;

(十八)根據現行法律規定及澳門理工學院規章的有關規定,批准向人員支付錯算補助、公幹之費用、薪金之預支、出生津貼、結婚津貼、死亡津貼、喪葬津貼、遺體運送津貼、年資獎金、培訓補助及其他補助和津貼;

(十九)批准人員收回因病缺勤而喪失的在職薪俸;

(二十)批准退回保證金及以銀行擔保代替存款或按法例規定須繳交之保證金;

(二十一)管理及控制零用現金,該款項只限用於緊急和不可延遲的財貨和服務之取得,每次上限至$2,000.00(澳門幣貳仟元);

(二十二)根據有關規章,批准向學生退還學費。

二、獲授權者認為有利於部門的良好運作時,可將有關權限轉授予中心副主任。

三、公佈發出一般性工作指引及內部通知前須報理事會。

四、本授權不妨礙授權者行使收回權和監管權。

五、對行使現授予的職權而作出的行為,得提起必要訴願。

六、本決議自刋登日起產生效力。

七、獲授權者自二零一一年三月二十三日至本決議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刊登日期間,在本授權範圍內所作出的行為,予以追認。

二零一一年七月十一日於澳門理工學院

澳門理工學院理事會:

院長:李向玉

副院長:殷磊

代秘書長:趙家威

財政局代表:張祖強


旅 遊 學 院

名 單

為履行關於給予私人及私人機構財政資助的八月二十六日第54/GM/97號批示,旅遊學院現公佈二零一一年第二季度受資助實體的名單:

受資助名單
 
批示日期 資助金額 目的
蘇景豐 21/10/2010 $ 153.00 參加旅遊學院之實習生計劃。
林秋婷 17/03/2011 $ 2,388.50 參加旅遊學院之實習生計劃。
鄭漫情 20/01/2011 $ 3,391.50 參加旅遊學院之實習生計劃。
蘇銘姿 26/05/2011 $ 3,850.00 2009/10學院獎學金(文憑)。
黃永波 26/05/2011 $ 3,850.00 2009/10酒店運作證書課程最佳學生。
歐陽兆傑 05/05/2011 $ 2,541.50 參加旅遊學院之實習生計劃。
  總額 $ 16,174.50  

二零一一年七月十一日於旅遊學院

副院長 甄美娟

通 告

批示編號:018/IFT/2011

按照二零一一年三月三十日第十三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的二零一一年三月二十三日第62/2011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第二款、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及《行政程序法典》第三十七條至第四十三條之規定,本人決定:

一、將作出下列行為的權限轉授予本學院副院長甄美娟:

(一)就其屬下員工因個人理由或工作需要而累積年假作出決定;

(二)批准超時工作或輪值工作;

(三)批准發還不涉及澳門特別行政區的承諾保證或合同執行的文件;

(四)以澳門特別行政區的名義簽署一切應由旅遊學院訂立且經上級批准已作公開競投的合同的公文書;

(五)批准就旅遊學院存檔文件提供資訊、進行查閱或發出證明,但法律另有規定者除外;

(六)簽署發給澳門特別行政區及以外各實體和機構、屬旅遊學院職責範圍內的文書。

二、轉授的簽署權不包括發往各主要官員辦公室的文書。

三、是次轉授權不妨礙收回權及監管權。

四、對行使本轉授權而作出的行為,得提起必要訴願。

五、自二零一一年四月一日起,旅遊學院副院長甄美娟在本轉授權範圍內所作的行為,予以追認。

六、在不妨礙上款規定下,本批示自公佈日起生效。

(於二零一一年七月八日經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確認)

二零一一年六月三十日於旅遊學院

院長 黃竹君

批示編號:019/IFT/2011

按照二零一一年三月三十日第十三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的二零一一年三月二十三日第62/2011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第二款、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及《行政程序法典》第三十七條至第四十三條之規定,本人決定:

一、將作出下列行為的權限轉授予本學院技術暨學術輔助部處長朱振榮:

(一)就其屬下員工因個人理由或工作需要而累積年假作出決定;

(二)批准就旅遊學院存檔文件提供資訊、進行查閱或發出證明,但僅以涉及學生事務的資料為限;

(三)簽署給予澳門特別行政區及以外各實體或個人與旅遊學院學術事務相關之信函。

二、轉授的簽署權不包括發往各主要官員辦公室的文書。

三、是次轉授權不妨礙收回權及監管權。

四、對行使本轉授權而作出的行為,得提起必要訴願。

五、自二零一一年四月一日起,旅遊學院技術暨學術輔助部處長朱振榮在本轉授權範圍內所作的行為,予以追認。

六、在不妨礙上款規定下,本批示自公佈日起生效。

(於二零一一年七月八日經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確認)

二零一一年六月三十日於旅遊學院

院長 黃竹君

批示編號:020/IFT/2011

按照二零一一年三月三十日第十三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的二零一一年三月二十三日第62/2011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第二款、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及《行政程序法典》第三十七條至第四十三條之規定,本人決定:

一、將作出下列行為的權限轉授予本學院行政暨財政輔助部處長陳美霞:

(一)就其屬下員工因個人理由或工作需要而累積年假作出決定;

(二)根據法定條件,批准出生津貼、結婚津貼、房屋津貼及家庭津貼的申請;

(三)按照法律規定,批准發放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規定的年資獎金,以及第8/2006號法律訂定的《公務人員公積金制度》規定的供款時間獎金;

(四)批准收回因病缺勤而喪失的在職薪俸;

(五)簽署給予澳門特別行政區及以外各實體或個人涉及旅遊學院日常人事及財政之信函,按員工的要求發出作為申請借貸和變更銀行賬戶之用的常規性文件,以及其他常規性的文書。

二、轉授的簽署權不包括發往各主要官員辦公室的文書。

三、是次轉授權不妨礙收回權及監管權。

四、對行使本轉授權而作出的行為,得提起必要訴願。

五、自二零一一年四月一日起,旅遊學院行政暨財政輔助部處長陳美霞在本轉授權範圍內所作的行為,予以追認。

六、在不妨礙上款規定下,本批示自公佈日起生效。

(於二零一一年七月八日經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確認)

二零一一年六月三十日於旅遊學院

院長 黃竹君

批示編號:021/IFT/2011

按照二零一一年三月三十日第十三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的二零一一年三月二十三日第62/2011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第二款、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及《行政程序法典》第三十七條至第四十三條之規定,本人決定:

一、將作出下列行為的權限轉授予本學院旅業及酒店業學校校長Diamantina Luíza do Rosário Sá Coimbra、望廈迎賓館館長王美清、職務主管黎頴超、職務主管李嘉汶、職務主管李潔荷、職務主管張志雄以及行政副經理黃育山:

(一)就其屬下員工因個人理由或工作需要而累積年假作出決定;

(二)於主管的職務範圍內,簽署給予澳門特別行政區及以外各實體或個人之信函。

二、將作出下列行為的權限轉授予本學院職務主管潘小娟:

(一)就其屬下員工因個人理由或工作需要而累積年假作出決定;

(二)於主管的職務範圍內,簽署給予澳門特別行政區及以外各實體或個人之信函;

(三)簽署有關工程或資產及勞務取得之諮詢公函。

三、轉授的簽署權不包括發往各主要官員辦公室的文書。

四、是次轉授權不妨礙收回權及監管權。

五、對行使本轉授權而作出的行為,得提起必要訴願。

六、自二零一一年四月一日起,旅遊學院旅業及酒店業學校校長Diamantina Luíza do Rosário Sá Coimbra、望廈迎賓館館長王美清、職務主管黎頴超、職務主管李嘉汶、職務主管李潔荷、職務主管張志雄、行政副經理黃育山以及職務主管潘小娟在本轉授權範圍內所作的行為,予以追認。

七、在不妨礙上款規定下,本批示自公佈日起生效。

(於二零一一年七月八日經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確認)

二零一一年六月三十日於旅遊學院

院長 黃竹君


澳 門 格 蘭 披 治 大 賽 車 委 員 會

公 告

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透過澳門格蘭披治大賽車委員會公開宣佈,根據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一一年七月五日作出的批示,現就以總額承投制度的工程“第2號工程——貴賓、贊助商及評述員設施——第五十八屆澳門格蘭披治大賽車”的判給作公開招標。

1. 招標實體:澳門格蘭披治大賽車委員會。

2. 施工地點:格蘭披治大賽車大樓、臨時停車場及東望洋賽道。

3. 承投工程目的:為貴賓、評述員及贊助商區域安裝一個臨時的結構,包括安裝及拆卸兩個設有屋面的鋼結構樓層、臨時的結構平台及金屬扶手欄杆、公共通道及樓梯間、並安裝所有電器設備及設施等工程,以及設計、搭建及拆卸名稱“貴賓看台”的臨時的看台座位於水塘步行徑上,包括調整所需地面平水及建造看台周邊的入口、通道及所需的相關工作。

4. 最長施工期:承投規則內所列明的期限。

5. 標書的有效期:90(玖拾)日,由公開開標儀式結束後起計。

6. 承投類型:總額承投。

7. 臨時保證金:澳門幣貳拾柒萬伍仟元正($275,000.00),可以以現金或保付支票交付旅遊局行政暨財政處旅遊基金輔助組或以支付“澳門格蘭披治大賽車委員會”及註明用途的銀行擔保或保險擔保方式提交。

8. 確定保證金:判給總價百分之五。

9. 底價:不設底價。

10. 接納條件:具有土地工務運輸局的施工註冊登記的實體。

11. 交標地點、日期及時間:直至二零一一年八月二十九日下午五時三十分前,遞交至澳門友誼大馬路207號澳門格蘭披治賽車大樓1樓澳門格蘭披治大賽車委員會。

12. 講解會:於二零一一年七月二十六日上午十時正,於澳門友誼大馬路207號澳門格蘭披治賽車大樓一樓澳門格蘭披治大賽車委員會104室舉辦之講解會。

13. 開標地點、日期及時間:

地點:澳門友誼大馬路207號澳門格蘭披治賽車大樓一樓澳門格蘭披治大賽車委員會。

日期及時間:二零一一年八月三十日下午三時正。

開標時,投標人或其代表應出席,以便根據經十一月八日第74/99M號法令第八十條的規定,解釋標書文件內可能出現之疑問。

投標人的合法代表可由受權人代表出席公開開標的儀式,在此情況下,此受權人應出示經公證授權賦予其參與開標儀式的授權書。

14. 投標書的評核標準及其所佔的比重:

a)價格 70%;

b)工期 15%;

c)施工計劃 5%;

d)同類型之施工經驗 10%。

計算之方式根據招標方案內第10條之說明。

15. 查閱案卷及取得案卷副本之地點、時間及價格:

地點:澳門友誼大馬路207號澳門格蘭披治賽車大樓1樓澳門格蘭披治大賽車委員會。

時間:自本公告刊登日起至公開招標截止日,在辦公日辦公時間內。

價格:$500.00(澳門幣伍佰元整)。

二零一一年七月十一日於澳門格蘭披治大賽車委員會

協調員 安棟樑

———

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透過澳門格蘭披治大賽車委員會公開宣佈,根據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一一年五月七日作出的批示,現就以總額承投制度的工程“第5號工程——安裝水塘看台座位及頂蓋——第五十八屆澳門格蘭披治大賽車”的判給作公開招標。

1. 招標實體:澳門格蘭披治大賽車委員會。

2. 施工地點:水塘步行徑區域。

3. 承投工程目的:為水塘旁邊的步行徑的賽車看台區域設計、搭建及拆卸臨時的觀眾看台,名稱為“水塘看台”及“主看台”,包括建造基礎及看台頂蓋的支承結構,以及看台周邊的梯級通道,調整所需地面平水及所需的相關工作。

4. 最長施工期:遵照承投規則內所列明的期限。

5. 標書的有效期:90(玖拾)日,由公開開標儀式結束後起計。

6. 承投類型:總額承投。

7. 臨時保證金:澳門幣壹拾陸萬伍仟元正($165,000.00),可以以現金或保付支票交付旅遊局行政暨財政處旅遊基金輔助組或以支付“澳門格蘭披治大賽車委員會”及註明用途的銀行擔保或保險擔保方式提交。

8. 確定保證金:判給總價百分之五。

9. 底價:不設底價。

10. 接納條件:具有土地工務運輸局的施工註冊登記的實體。

11. 交標地點、日期及時間:直至二零一一年八月三十一日下午五時三十分前,遞交至澳門友誼大馬路207號澳門格蘭披治賽車大樓一樓澳門格蘭披治大賽車委員會。

12. 講解會:於二零一一年七月二十六日下午三時正,於澳門格蘭披治大賽車委員會104室舉辦之講解會。

13. 開標地點、日期及時間:

於澳門格蘭披治大賽車委員會,日期:二零一一年九月一日下午三時正。

開標時,投標人應出席,以便根據經十一月八日第74/99/M號法令第八十條的規定,解釋標書文件內可能出現之疑問。

投標人可由受權人代表出席公開開標的儀式,在此情況下,此受權人應出示經公證授權賦予其參與開標儀式的授權書。

14. 投標書的評核標準及其所佔的比重:

a)價格70%;

b)工期15 %;

c)施工計劃5%;

d)同類型之施工經驗10%。

計算之方式根據招標方案內第10條之說明。

15. 查閱案卷及取得案卷副本之地點、時間及價格:

自本公告刊登日起至公開招標截止日,在辦公日辦公時間內,到澳門格蘭披治大賽車委員會。

價格:$500.00(澳門幣伍佰元整)。

二零一一年七月十一日於澳門格蘭披治大賽車委員會

協調員 安棟樑

———

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透過澳門格蘭披治大賽車委員會公開宣佈,根據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一一年七月五日作出的批示,現就以總額承投制度的工程“第6號工程——賽車大樓維修及臨時車房安裝——第五十八屆澳門格蘭披治大賽車”的判給作公開招標。

1. 招標實體:澳門格蘭披治大賽車委員會。

2. 施工地點:格蘭披治大賽車大樓、臨時停車場及東望洋賽道。

3. 承投工程目的:此項工程之內容是於格蘭披治賽車大樓及舊控制塔範圍內進行油漆、飾面修補、維修永久卷閘、窗、牆及天台伸縮縫、潔具及供排水設備、檢查及維修大樓現存之電力系統及裝置,及搭建臨時木結構平台,以及在賽車停放區興建及拆除三十五個金屬結構之臨時車房,及建造一個金屬結構的汽油儲存室及一個輪胎儲存室、二個木結構的資訊中心,以及在驗車中心區域安裝一個金屬結構頂蓋,圍網及其內部的所有使用設施。

4. 最長施工期:遵照承投規則內所列明的期限。

5. 標書的有效期:90(玖拾)日,由公開開標儀式後起計。

6. 承投類型:以總額承投。

7. 臨時保證金:澳門幣貳拾萬元正($200,000.00),可以以現金或保付支票交付旅遊局行政暨財政處旅遊基金輔助組或以支付“澳門格蘭披治大賽車委員會”及註明用途的銀行擔保或保險擔保方式提交。

8. 確定保證金:判給總價百分之五。

9. 底價:不設底價。

10. 接納條件:具有土地工務運輸局的施工註冊登記的實體。

11. 交標地點、日期及時間:直至二零一一年九月一日下午五時三十分前,遞交至澳門友誼大馬路207號澳門格蘭披治賽車大樓一樓澳門格蘭披治大賽車委員會。

12. 講解會:於二零一一年七月二十七日下午三時正,於澳門格蘭披治大賽車委員會104室舉辦之講解會。

13. 開標地點、日期及時間:

地點:澳門格蘭披治大賽車委員會。

日期及時間:二零一一年九月二日下午三時正。

開標時,投標人或其代表可出席,此是根據經十一月八日第74/99/M號法令第八十條的規定。

投標人的合法代表可由受權人代表出席公開開標的儀式,在此情況下,此受權人應出示經公證授權賦予其參與開標儀式的授權書。

14. 投標書的評核標準及其所佔的比重:

a)價格70%;

b)工期15%;

c)施工計劃5%;

d)同類型之施工經驗10%。

計算之方式根據招標方案內第10條之說明。

15. 查閱案卷及取得案卷副本之地點、時間及價格:

地點:澳門友誼大馬路207號澳門格蘭披治賽車大樓一樓澳門格蘭披治大賽車委員會。

時間:自本公告刊登日起至公開招標截止日,在辦公日辦公時間內。

價格:$500.00(澳門幣伍佰元整)。

二零一一年七月十一日於澳門格蘭披治大賽車委員會

協調員 安棟樑


土 地 工 務 運 輸 局

公 告

“青洲水廠排泥管設計連建造承包工程”

公開招標競投

1. 招標實體:土地工務運輸局。

2. 招標方式:公開招標。

3. 施工地點:青洲河邊馬路。

4. 承攬工程目的:引流現有青洲水廠排泥管污水至青洲跨境工業區污水處理廠。

5. 最長施工期:210天(二百一十天)。

6. 標書的有效期:標書的有效期為九十日,由公開開標日起計,可按招標方案規定延期。

7. 承攬類型:以總額承攬,下水道及路面部份以系列價金承攬。

8. 臨時擔保:$140,000.00(澳門幣壹拾肆萬元整),以現金存款、法定銀行擔保或保險擔保之方式提供。

9. 確定擔保:判予工程總金額的5%(為擔保合同之履行,須從承攬人收到之每次部分支付中扣除5%,作為已提供之確定擔保之追加)。

10. 底價:不設底價。

11. 參加條件:在土地工務運輸局有施工註冊的實體,以及在開標日期前已遞交註冊申請的實體,而後者的接納將視乎其註冊申請的批准。

12. 交標地點、日期及時間:

地點: 馬交石炮台馬路三十二至三十六號電力公司大樓土地工務運輸局地下接待暨一般文書處理科。

截止日期及時間:二零一一年八月十五日(星期一)中午十二時正。

13. 公開開標地點、日期及時間:

地點: 馬交石炮台馬路三十二至三十六號電力公司大樓土地工務運輸局四樓會議室。

日期及時間:二零一一年八月十六日(星期二)上午九時三十分。

根據第74/99/M號法令第八十條所預見的效力,及對所提交之標書文件可能出現的疑問作出澄清,競投者或其代表應出席開標。

14. 查閱案卷及取得案卷副本之地點、時間及價格:

地點:馬交石炮台馬路三十二至三十六號電力公司大樓土地工務運輸局二字樓基礎建設廳。

時間:辦公時間內(由九時至十二時四十五分及十四時三十分至十七時)。

於本局會計科可取得公開招標案卷副本,每份價格:$300.00(澳門幣叁佰元整)。

15. 評標標準及其所佔之比重:

——合理造價:60%;
——設計概念:10%;
——工作計劃:8%;
——施工經驗及質量:10%;
——廉潔誠信:12%。

16. 附加的說明文件:由二零一一年七月二十七日至截標日止,投標者可前往馬交石炮台馬路三十二至三十六號電力公司大樓土地工務運輸局二字樓基礎建設廳,以了解有否附加之說明文件。

二零一一年七月十五日於土地工務運輸局

局長 賈利安

“澳門國際機場對出行車天橋護欄加固工程”

公開招標競投

1. 招標實體:土地工務運輸局。

2. 招標方式:公開招標。

3. 施工地點:氹仔偉龍馬路澳門國際機場對出行車天橋。

4. 承攬工程目的:護欄加固。

5. 最長施工期:150天(一百五十天)。

6. 標書的有效期:標書的有效期為九十日,由公開開標日起計,可按招標方案規定延期。

7. 承攬類型:以系列價金承攬。

8. 臨時擔保:$75,000.00(澳門幣柒萬伍仟元整),以現金存款、法定銀行擔保或保險擔保之方式提供。

9. 確定擔保:判予工程總金額的5%(為擔保合同之履行,須從承攬人收到之每次部分支付中扣除5%,作為已提供之確定擔保之追加)。

10. 底價:不設底價。

11. 參加條件:在土地工務運輸局有施工註冊的實體,以及在開標日期前已遞交註冊申請的實體,而後者的接納將視乎其註冊申請的批准。

12. 交標地點、日期及時間:

地點: 馬交石炮台馬路三十二至三十六號電力公司大樓土地工務運輸局地下接待暨一般文書處理科。

截止日期及時間:二零一一年八月十二日(星期五)中午十二時正。

13. 公開開標地點、日期及時間:

地點: 馬交石炮台馬路三十二至三十六號電力公司大樓土地工務運輸局四樓會議室。

日期及時間:二零一一年八月十五日(星期一)上午九時三十分。

根據第74/99/M號法令第八十條所預見的效力,及對所提交之標書文件可能出現的疑問作出澄清,競投者或其代表應出席開標。

14. 查閱案卷及取得案卷副本之地點、時間及價格:

地點:馬交石炮台馬路三十二至三十六號電力公司大樓土地工務運輸局二字樓基礎建設廳。

時間:辦公時間內(由九時至十二時四十五分及十四時三十分至十七時)。

於本局會計科可取得公開招標案卷副本,每份價格:$50.00(澳門幣五十元整)。

15. 評標標準及其所佔之比重:

——合理造價60%;
——工作計劃10%;
——施工經驗及質量18%;
——廉潔誠信12%。

16. 附加的說明文件:由二零一一年七月二十九日至截標日止,投標者可前往馬交石炮台馬路三十二至三十六號電力公司大樓土地工務運輸局二字樓基礎建設廳,以了解有否附加之說明文件。

二零一一年七月十五日於土地工務運輸局

局長 賈利安


地 球 物 理 暨 氣 象 局

公 告

為填補地球物理暨氣象局人員編制內高級技術員職程之第一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一缺,根據八月三日第14/2009號法律及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並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訂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規定,以文件審閱、有限制的方式,為本局公務員進行普通晉升開考,並將開考通告張貼於氹仔大潭山天文台斜路地球物理暨氣象局之告示板上以供查閱。報考申請表應自本公告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布日緊接第一個辦公日起計十天內遞交。

二零一一年七月十五日於地球物理暨氣象局

局長 馮瑞權


環 境 保 護 局

名 單

為履行九月一日第54/GM/97號批示,有關給予私人和私人機構的財政資助,環境保護局現公佈二零一一年第二季的資助名單:

受益單位 批示日期 獲配金額
(澳門幣)
目的
澳門工會聯合總會 24/01/2011 8,000.00 資助“綠色出行迎新春”之活動經費。
  總額 8,000.00  

二零一一年七月十二日於環境保護局

局長 張紹基


運 輸 基 建 辦 公 室

公 告

“C380——輕軌一期車廠地基建造工程”

公開招標競投

1. 招標實體:運輸基建辦公室。

2. 招標方式:公開招標。

3. 施工地點:氹仔路氹城東部的一幅新填海土地上,位於澳門機場以南,佔地約600米 x 200米,西靠機場大馬路。

4. 承攬工程目的:興建輕軌車廠地基及相關工程。

5. 施工期:最長施工期為380(三百八十)日曆天,並須按承攬規則補充條款第十四條所規定之工作節點(里程碑)交場予相關之合約承攬人。

6. 標書的有效期:標書的有效期為90(九十)日,由公開開標日起計,可按招標方案規定延期。

7. 承攬類型:以系列價金承攬。

8. 臨時擔保:$5,600,000.00(澳門幣伍佰陸拾萬元整),以現金存款、法定銀行擔保或保險擔保之方式提供。

9. 確定擔保:判予工程總金額的5%(為擔保合同之履行,須從承攬人收到之每次部分支付中扣除5%,作為已提供之確定擔保之追加)。

10. 底價:不設底價。

11. 參加條件:在土地工務運輸局有施工註冊的實體,以及在開標日期前已遞交註冊申請或續期的實體,而後者的接納將視乎其註冊申請或續期的批准。

12. 交標地點、日期及時間:

地點:澳門羅保博士街1-3號國際銀行大廈26樓,運輸基建辦公室。

截止日期及時間:二零一一年八月二十九日(星期一)下午五時正。

13. 公開開標地點、日期及時間:

地點:澳門羅保博士街1-3號國際銀行大廈11樓,運輸基建辦公室會議室。

日期及時間:二零一一年八月三十日(星期二)上午九時三十分。

根據第74/99/M號法令第八十條所預見的效力,及對所提交之標書文件可能出現的疑問作出澄清,競投者或其代表應出席開標。

14. 查閱案卷及取得案卷副本之地點、時間及價格:

地點:澳門羅保博士街1-3號國際銀行大廈26樓,運輸基建辦公室。

時間:辦公時間內。

價格:$2,000.00(澳門幣貳仟元整)。

15. 評標標準及其所佔之比重:

——合理造價:55%;
——工作計劃:15%;
——施工經驗及質量:25%;
——廉潔誠信:5%。

16. 附加的說明文件:

由二零一一年七月二十日至截標日止,競投者可前往羅保博士街1-3號國際銀行大廈26樓,運輸基建辦公室,以了解有否附加之說明文件。

二零一一年七月十四日於運輸基建辦公室

主任 李鎮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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