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32 期

批示摘錄數份

二零一二年八月八日,星期三

澳門特別行政區

      批示摘錄數份

政 府 總 部 輔 助 部 門

批 示 摘 錄

透過簽署人二零一二年五月三十一日之批示:

應李嘉雯的請求,其在政府總部輔助部門擔任第一職階二等行政技術助理員的編制外合同自二零一二年七月三十一日起予以解除。

———

二零一二年七月三十一日於行政長官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譚俊榮


行 政 法 務 司 司 長 辦 公 室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一二零年七月十二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五條及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八條的規定,並因具備合適的管理能力及專業經驗,黎英杰擔任身份證明局局長的定期委任續期兩年,自二零一二年八月一日起生效。

———

二零一二年七月二十七日於行政法務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張翠玲


社 會 文 化 司 司 長 辦 公 室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一二年七月十三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五條及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八條的規定,並因具備合適的管理能力及專業經驗,葉炳權擔任社會保障基金行政管理委員會主席的定期委任,自二零一二年十一月一日起續期兩年。

———

二零一二年七月二十五日於社會文化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張素梅


海 關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副關長於二零一二年七月十九日所作的批示:

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並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訂之《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七條及第二十八條之規定,林長容,第四職階勤雜人員編號984941,薪俸點為140,其散位合同獲續期一年,自二零一二年七月三十一日起生效。

———

二零一二年七月二十七日於海關

副關長 賴敏華


立 法 會 輔 助 部 門

議 決 摘 錄

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改,並經第426/2009號行政長官批示重新公佈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第四十三條的規定,茲公佈立法會執行委員會於二零一二年七月二十日議決所批准的二零一二財政年度立法會第五次本身預算修改:

二零一二財政年度立法會第五次本身預算修改

單位: 澳門幣

經濟分類 追加 註銷
職能分類 經濟分類 開支項目
            經常開支    
  01 00 00 00 00 人員    
  01 02 00 00 00 附帶報酬    
  01 02 03 00 00 超時工作    
1-01-1 01 02 03 00 01 額外工作 1,250,000.00  
  01 02 10 00 00 各項補助——現金    
1-01-1 01 02 10 00 07 放棄享受特別假之補償 2,000.00  
1-01-1 01 02 10 00 11 職務終止補償 20,000.00  
  02 00 00 00 00 資產及勞務    
  02 01 00 00 00 耐用品    
1-01-1 02 01 08 00 00 其他耐用品 80,000.00  
  02 03 00 00 00 勞務之取得    
  02 03 02 00 00 設施之負擔    
  02 03 02 02 00 設施之其他負擔    
1-01-1 02 03 02 02 03 管理費及保安   330,000.00
1-01-1 02 03 06 00 00 招待費 50,000.00  
  02 03 08 00 00 各項特別工作    
1-01-1 02 03 08 00 03 專業及技術書刊之製作   250,000.00
  05 00 00 00 00 其他經常開支    
  05 04 00 00 00 雜項    
1-01-1 05 04 00 00 90 備用撥款   322,000.00
  07 00 00 00 00 投資    
1-01-1 07 10 00 00 00 機械及設備   500,000.00
            總開支 1,402,000.00 1,402,000.00

二零一二年八月三日於立法會輔助部門

秘書長 楊瑞茹

立法會執行委員會於二零一二年七月四日議決如下:

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三十四條的規定,以同一職級及職階徵用印務局人員編制的第二職階首席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Maria Isabel Marques Carvalhal在立法會輔助部門擔任職務,為期一年,自二零一二年八月十三日起生效。

立法會執行委員會於二零一二年七月十六日議決如下:

梁中——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及二十六條及按照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的規定,其編制外合同續期一年,並以附註形式修改有關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二職階首席高級技術員,自二零一二年九月八日起生效。

陳家偉——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及二十六條的規定,其在本會輔助部門擔任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的編制外合同續期一年,自二零一二年九月一日起生效。

蘇皚雪——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及二十六條及按照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的規定,其編制外合同續期一年,並以附註形式修改有關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二職階一等技術員,自二零一二年八月二十六日起生效。

陳劍燕——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及二十六條的規定,其在本會輔助部門擔任第一職階二等技術員的編制外合同續期一年,自二零一二年九月一日起生效。

蘇小惠——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七及二十八條的規定,其在本會輔助部門擔任第六職階勤雜人員的散位合同續期一年,自二零一二年十月二日起生效。

劉美瑩——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七及二十八條及按照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二款(三)項及第三款的規定, 以附註形式修改有關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五職階勤雜人員, 自二零一二年八月四日起生效。另其散位合同續期一年,自二零一二年九月二日起生效。

———

二零一二年七月三十一日於立法會輔助部門

秘書長 楊瑞茹


新 聞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局長於二零一二年七月十八日作出的批示:

梁淑華——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並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訂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的規定,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二等行政技術助理員職務的編制外合同自二零一二年九月七日起續期兩年。

龍麗琪——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並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訂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的規定,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職務的編制外合同自二零一二年九月十三日起續期兩年。

———

二零一二年七月三十一日於新聞局

局長 陳致平


澳 門 駐 布 魯 塞 爾 歐 盟 經 濟 貿 易 辦 事 處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行政長官於二零一二年七月十八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20/2003號行政法規第二條第一款(一)項和第三款以及第9/2007號行政法規第三條第一款(一)項的規定,Oriana da Conceição Mendes Drummond學士以派駐方式在本辦事處擔任職務的期限,自二零一二年十月八日起續期一年。

———

二零一二年七月十八日於澳門駐布魯塞爾歐盟經濟貿易辦事處

辦事處主任 羅立文


個 人 資 料 保 護 辦 公 室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行政長官於二零一二年七月二十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以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六條規定,本辦公室第二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馮家保的編制外合同第三條款以附註形式修改為第一職階首席高級技術員,薪俸點540,自二零一二年七月三十日起生效。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以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六條規定,本辦公室第二職階一等行政技術助理員戴民雄的編制外合同第三條款以附註形式修改為第一職階首席行政技術助理員,薪俸點265,自二零一二年七月三十日起生效。

———

二零一二年八月一日於個人資料保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陳海帆


行 政 公 職 局

批 示 摘 錄

按代局長於二零一二年七月六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以及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的規定,自二零一二年九月十日起以附註形式修改何婉明在本局擔任職務的編制外合同第三條款,轉為收取相等於第二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職級的薪俸點455點,另將該合同自二零一二年九月十一日起續期兩年。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以及第14/2009號法律的規定,黃偉權及區子達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資訊範疇)職務的編制外合同,分別自二零一二年九月二日及九月九日起續期兩年。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的規定,下列工作人員在本局擔任職務的編制外合同續期兩年,職級、職階及日期如下:

李紅梅及陳杏妮,第一職階一等技術輔導員,分別自二零一二年九月二十三日及十月一日起生效;

蔡燕琴,第二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自二零一二年九月九日起生效。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七條及第二十八條,以及第14/2009號法律的規定,Maria Redenta Sousa在本局擔任第七職階技術工人職務的散位合同,自二零一二年十一月一日起續期一年。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七條及第二十八條,以及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二款(一)項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敖卓亭在本局擔任職務的散位合同第三條款,轉為收取相等於第二職階輕型車輛司機職級的薪俸點160點,自二零一二年八月二十三日起生效。

按簽署人於二零一二年七月十三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以及第14/2009號法律的規定,林成德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首席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職務的編制外合同,自二零一二年九月十二日起續期兩年。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七條及第二十八條,以及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二款(四)項的規定,陳炳坤在本局簽訂的散位合同,自二零一二年九月十二日起續期一年,並自二零一二年九月二十八日起以附註形式修改該合同的第三條款,轉為收取相等於第七職階輕型車輛司機職級的薪俸點240點。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七條及第二十八條,以及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二款(一)項的規定,自二零一二年九月八日起以附註形式修改余根在本局擔任職務的散位合同第三條款,轉為收取相等於第二職階輕型車輛司機職級的薪俸點160點,另將該合同自二零一二年九月九日起續期一年。

———

二零一二年七月三十一日於行政公職局

局長 朱偉幹


法 務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一二年四月十三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一百四十二條第一款的規定,處於長期無薪假狀況的第三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盧麗卿回任本局人員編制,自二零一二年七月三十一日起生效。

按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一二年六月八日作出之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七條及第二十八條、第2/2001號行政法務司司長批示第六款以及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第七條第三款的規定,以散位合同及實習方式聘用蕭偉瑜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職務,薪俸點為240,試用期六個月,自二零一二年七月二十三日起生效。

按本局副局長於二零一二年七月五日作出之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之規定,本局第一職階一等技術輔導員李麗珍的編制外合同續期一年,自二零一二年九月五日起生效。

按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一二年七月六日作出之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三十四條的規定,徵用行政公職局第一職階顧問翻譯員Lina Maria Batalha自二零一二年九月十日起在本局擔任同一職級和職階的職務,為期一年。

按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一二年七月十二日作出之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六條及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之規定,公眾接待範疇第二職階一等技術輔導員李婉婷、黃嘉怡及張敏華的編制外合同第三條款修改為第一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薪俸點350,自二零一二年七月十六日起生效。

———

二零一二年八月二日於法務局

局長 張永春


身 份 證 明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一二年一月十九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以編制外合同方式聘用陳卿及伍嘉麗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之職務,薪俸點260點,為期一年,自二零一二年三月十九日起生效。

摘錄自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一二年七月二十三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4/2009 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一)項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八款a)項的規定,在二零一二年七月四日第二十七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公布的評核成績中合格的獨一應考人歐陽瑜,顧問高級技術員(資訊範疇),獲確定委任為本局人員編制內高級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資訊範疇)。

聲 明

茲聲明本局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資訊範疇)葉錦榮,屬編制外合同人員,應其要求,自二零一二年八月一日起終止在本局的職務。

———

二零一二年八月一日於身份證明局

代局長 歐陽瑜


印 務 局

批 示 摘 錄

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訂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第四十三條的規定,公佈經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一二年七月十八日批示核准之印務局二零一二年度本身預算第一次修改:

二零一二年度印務局本身預算第一次修改

單位: 澳門幣

經濟分類 追加/登錄 註銷
編號 開支名稱
          經常開支    
01 00 00 00   人員    
01 01 00 00   固定及長期報酬    
01 01 06 00   重疊薪俸 100,000.00  
01 01 07 00   固定及長期酬勞    
01 01 07 00 02 委員會成員 5,000.00  
02 00 00 00   資產及勞務    
02 02 00 00   非耐用品    
02 02 01 00   原料及附料   215,000.00
02 03 00 00   勞務之取得    
02 03 09 00 00 未列明之負擔    
02 03 09 00 02 非技術性臨時工作 100,000.00  
02 03 09 00 06 銀行手續費 10,000.00  
總額 215,000.00 215,000.00

二零一二年七月二十七日於印務局——行政管理委員會——主席:杜志文——委員:Eusébio Mendes,財政局代表:António João Terra Esteves

按照本人於二零一二年七月三十一日之批示:

本局第二職階勤雜人員陳俊傑及李迪浩,屬本局散位合同——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七條及第二十八條的規定,有關合同獲續期一年,執行同一職務,由二零一二年八月二十三日起生效。

按照本人於二零一二年八月一日之批示:

本局第三職階技術工人羅百富及第二職階技術工人林貴豪,屬本局散位合同——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七條及第二十八條的規定,有關合同獲修改,執行同一職務並轉為高一職階,由二零一二年八月四日起生效。

———

二零一二年八月一日於印務局

局長 杜志文


退 休 基 金 會

批 示 摘 錄

退休/撫卹金的訂定

按照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一二年七月二十五日作出的批示:

(一)行政公職局第一職階首席特級技術輔導員劉全培,退休及撫卹制度會員編號83810,因符合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二條第一款a)項,即已屆服務年齡上限而離職退休。其每月的退休金是根據十一月三十日第107/85/M號法令第一條第一款及上述《通則》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一及第四款,並配合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二款之規定,以其二十六年工作年數作計算,由二零一二年七月十八日開始以相等於現行薪俸索引表內的280點訂出,並在有關金額上加上五個根據第2/2011號法律第四條所指附表及第七、第八及第九條規定的年資獎金。

(二)有關所訂金額的支付,全數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

二零一二年八月二日於退休基金會

行政管理委員會代主席 沙蓮達


財 政 局

澳門特別行政區

南光天然氣有限公司簽署之公證合同摘錄

天然氣分配公共服務批給公證合同

茲證明:2012年7月27日在財政局公證處第058A號簿冊第9頁至27頁繕立之《天然氣分配公共服務批給公證合同》內容摘錄如下:

“第一章

一般規定

第一條

定義

下列定義適用於本批給合同:

(一)專營公司——獲澳門特別行政區批給在澳門特別行政區提供天然氣分配公共服務的法人,即“南光天然氣有限公司”,在商業及動產登記局的登記編號為30223SO,總址設於澳門羅理基博士大馬路223至225號南光大廈17樓;

(二)雙方——澳門特別行政區及專營公司;

(三)合同——本批給合同及其附件以及雙方將來或有訂立的補充性及補遺性文件;

(四)批給——通過本合同給予專營公司確保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內提供天然氣分配公共服務的專營權;

(五)監管實體——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指派負責監管專營公司履行合同義務的一個或多個實體;

(六)高壓——工作壓力等於或大於4巴,但不超過20巴;

(七)低壓——工作壓力少於4巴;

(八)客戶——指用戶、公共及公益用戶、燃氣設施營運商及燃料加注站營運商;

(九)用戶——為本身的消耗而要求天然氣供應的任何個人或實體,尤其是商業、工業及服務業,但直接消耗者、住宅用戶及壓縮天然氣車輛用戶除外;

(十)公共及公益用戶——指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機關及部門,以及自治實體、非牟利醫院及學校,以及已被宣告為行政公益法人的實體;

(十一)直接消耗者——具有建造及經營火力發電廠權利的實體;

(十二)住宅用戶——居於指定作住宅用途的樓宇或獨立單位內的用戶;

(十三)壓縮天然氣車輛用戶──使用天然氣作為燃料的車輛的用戶;

(十四)燃氣設施營運商——營運及維護為提供燃氣服務而設於住宅樓宇及住宅屋苑內的網絡及設施的實體;

(十五)天然氣傳輸網絡營運商——具有為澳門特別行政區輸入天然氣及建造和經營有關傳輸網絡的權利的實體;

(十六)用於批給業務的財產——天然氣分配網絡、用於下條第一款所述業務的土地以及在該等土地上興建的而用於該等業務的基建、設施及設備;

(十七)天然氣分配網絡——用於經營下條第一款所述業務的一切基建、設施及設備。

第二條

批給標的

一、澳門特別行政區透過本合同,把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內的天然氣分配公共服務的專營權批給予專營公司,該天然氣分配公共服務是根據有關供應合同的規定,透過高壓或低壓分配網向客戶分配及銷售天然氣。

二、專營公司可在獲得澳門特別行政區的預先書面許可的情況下,根據第七條的規定,以非專營的制度向住宅用戶供應天然氣。

三、倘有需要,澳門特別行政區可要求專營公司在其他由澳門特別行政區管轄的地方或區域內提供天然氣分配公共服務,專營公司應予配合;而雙方可透過協議,由專營公司以專營或非專營的制度,向有關地方或區域提供天然氣分配服務,但不影響下款的規定。

四、在上款所指的情況下,倘澳門特別行政區要求專營公司在其他由澳門特別行政區管轄的地方或區域內提供天然氣分配服務的條件不低於本合同的規定時,專營公司不可拒絕向有關地方或區域提供天然氣分配服務。

第三條

期限

一、批給期限為二十五年,自本合同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翌日起計算,但不影響澳門特別行政區行使贖回權、解除權或因批給被接管而延長期限的權利。

二、上款所指的批給期限可經雙方協議延長,並以本合同的補充文件訂明。

三、在第一款所指的批給期限屆滿的三十六個月前,雙方將就或有的延期,舉行會議協商條件。

四、在本合同生效後的第十年及其後每五年,澳門特別行政區與專營公司須進行會議,檢討合同的履行情況和訂定所需的改善措施。

第四條

回報

一、專營公司須向澳門特別行政區繳付相當於其經營批給業務稅前利潤百分之十(10%)的金額作為每年的回報。

二、專營公司須在每年首季最後一個工作日前,將上一曆年的回報送交財政局。

三、因失效、贖回或解除而消滅批給,回報須由消滅批給日期起計九十日內支付。

四、專營公司倘遲交回報須繳逾期利息,逾期利息按法定利率計算。

第五條

稅制

一、當法律准許且顯示適宜時,澳門特別行政區可豁免專營公司繳交稅項、費用及手續費,並給予其他稅務優惠。

二、倘稅制出現變更,引致專營公司受益時,澳門特別行政區可根據本合同的規定調整第十九條所指的價格。

第二章

專營公司

第六條

宗旨

一、專營公司的宗旨為在本合同所明確界定的範圍內經營天然氣分配公共服務。

二、在符合公共利益並在得到澳門特別行政區預先書面許可的情況下,專營公司方可發展與天然氣相關的其他業務。

第七條

非專營的制度

如專營公司按照本合同的規定獲許可以非專營制度向住宅用戶銷售天然氣,當不存在適用的特別法例時,必須遵守獲澳門特別行政區許可時所制定的制度及相關的規定,並由本合同及其他將制定的法規中適用的規定監管。

第八條

在其他公司股本的參資

只要有關行為不會或預期不會對批給公共服務造成影響或構成危險,且在得到澳門特別行政區預先書面許可的情況下,專營公司方可購入總址設在澳門特別行政區並在本地從事與天然氣業務有關的其他公司的部份股份。

第九條

章程、總址及機構

一、專營公司的章程須符合本合同的規定,且章程的一切修改須經澳門特別行政區預先書面許可。

二、專營公司的總址和主要行政部門必須設在澳門特別行政區。

三、專營公司的行政管理機關成員必須以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常居地。

第十條

資本

一、專營公司的資本額不可低於澳門元伍仟萬圓正(MOP 50,000,000.00)。

二、專營公司的管理應遵守經濟財政平衡的原則,尤其應確保在每個會計年度終結時,自有資本在固定資產淨值所佔的比率不低於百分之三十五(35%)。

三、專營公司的融資貸款比例不得高於本“天然氣分配公共服務”項目總投資的百分之七十(70%)。

四、每年提交帳目及其他資料後,監管實體可要求對專營公司的經濟財政狀況進行評估,為此,後者須提供為達致上述目的所需的一切資料和解釋。

第十一條

會計

一、專營公司必須在其總址內存備按法例更新和編製的會計帳目。

二、有形固定資產清單的編製須附有證明文件,並使之能清楚地確認其各個組成部分。

三、倘專營公司按照本合同的規定獲許可從事批給公共服務範圍以外的業務時,必須為該等業務設立獨立的會計帳目以及相關的資產負債表。

四、專營公司採用的有形固定資產的折舊及重置方式載於本合同附件五。

第三章

經營業務

第十二條

專營公司的權利

一、專營公司的權利:

(一)根據本合同及有關供應合同的規定,透過高壓或低壓分配網分配及銷售天然氣;

(二)設置分配網,包括一組管路、調壓站、以及調壓站的下行系統運作所需的控制、調節及測量的設備;

(三)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儲存天然氣及建造和營運有關設施;

(四)經識別的工作人員和車輛,按其工作性質的需要,可依法自由進出公共場所;

(五)以公益及緊急的用途依法設立地役權;

(六)倘由澳門特別行政區作出未規定於本合同的單方行為而更改合同所訂的義務,導致專營公司有額外財務負擔增加,有獲得補償的權利,補償的金額及其方式是由專營公司建議並經雙方協議訂定;

(七)提供其服務予同意接受第二十六、二十七、二十八或二十九條所指的典型合同所規定的條件的客戶;

(八)為有效提供第二條第一款及第二款所指的服務,澳門特別行政區可應專營公司的申請,給予該公司澳門特別行政區已擁有與該等服務有關的權利,諸如無償使用公產、設立地役、公用徵收、設立保護區和通往私人土地或樓宇的權利。

二、在得到澳門特別行政區的預先書面許可下,專營公司可以臨時及補充性地供應其他管道式燃氣,以代替天然氣。

三、專營公司在得到澳門特別行政區預先書面許可下亦可透過其他技術,例如儲氣瓶系統供應天然氣。

四、在行使上述數款所賦予的權利時,倘造成任何損害或損壞,概由專營公司承擔彌補及賠償責任。

第十三條

地下管路的安裝、監察、保養及維修

一、專營公司就地下管路的安裝、監察、保養及維修,須遵守相關的法例及安全技術標準的規定。

二、在實施本條規定時,管路的設置須根據已制定的路線,並按經許可的土地佔用計劃進行。

三、載於《燃氣傳輸管路技術規章》、《燃氣分配網的技術規章》、《燃氣傳輸管路及分配網中安裝減壓站的技術規章》及其他相關法規的限制範圍,適用於與管路及分配網有關的氣體通道地役。

四、用作存放安裝、維修或更新管路所需材料和設備的臨時佔用土地,其在管路上的帶狀區域的闊度不可超過18米。

第十四條

地役權的賠償及標記

一、因設立地役權所須繳付的賠償,全部由專營公司負擔。

二、上款所指的地役權倘其存在已根據適用的法例規定作出標示,則如表見地役權般可對抗第三人。

三、為著有關之效力,上款所述的標記被視為劃定地役權的界標。

第十五條

公共街道的使用

一、在批給期限內,專營公司有權為供應天然氣以及進行為安裝、保養及維修供應天然氣所需管道的所有必需工程而使用公共街道及其地底,但必須符合法例規定。

二、專營公司須與負責進行公共街道工程的主管實體及部門共同適當計劃其工程,以避免或減低可能由此引致對公眾的不便,但不影響上款規定的適用。

三、專營公司須按法定期間向主管實體申請在街道施工的許可,但工程是因故障或不可抗力的情況而須緊急進行者,不在此限;屬此情況,專營公司須確保工程依法進行及施工的安全,並須盡快向有關實體知會該等工程的進行。

四、為適用上款的規定,非因專營公司故意或疏忽造成的,且不可預見和無可避免的事件,如地震、水災、海嘯、戰爭使之無法保證按時提供服務或如常地持續運作,均被視為不可抗力的情況。

五、因管道的安裝、保養或維修工程所引致的損毀的補救工作,由專營公司負責;曾掘開路面的重鋪工程,以及受工程的施工所影響的任何其他結構的恢復原狀,均由專營公司負責,而專營公司無權要求任何賠償或補償。

六、倘澳門特別行政區為進行任何的工程或規劃而單方面要求專營公司移開管道或天然氣分配網絡的任何基建、設備或輔助設施時,專營公司必須進行移開工程及當澳門特別行政區提出要求時,亦須進行由此而引致的所需工程,以及負責路面的重鋪,而專營公司有權獲得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所作的補償。

七、倘擬進行可引致須移開設施的工程,須預先聽取專營公司的意見,以便盡量協調各方面的利益。

第十六條

專營公司的義務

一、除法律及本合同規定的其他義務外,專營公司必須在澳門特別行政區擁有所需的人力、技術、器材及財政資源,以良好地經營所批給的公共服務,並須採取必要的措施,確保用於批給業務的財產和工具獲得妥善的保養。

二、專營公司尤其有義務:

(一)保證批給公共服務的持續性。倘因可歸責於專營公司的原因造成天然氣供應中斷,專營公司須按照第二十一條第四款至第六款的規定自行向所有受影響的客戶給予補償,且不可把該等補償視為營運成本,或以任何方式收回或補償該等已付的款額;

(二)嚴格遵守澳門特別行政區的法例、安全技術標準、氣體工業業務的規章規定以及由主管實體依法作出的命令、禁制令、指令、指示、建議及指引;

(三)興建必需的基礎設施,以安全、具效益、經濟、優質及合乎環保的方式履行提供批給公共服務的義務;

(四)根據已獲主管實體核准的方案及既定的時間表,自費執行設施、設備及管路的建造、保養及維修工作;

(五)按照附件一第3點執行戰略儲備及應急氣源供應方案;

(六)就設立地役權支付賠償;

(七)按照本合同所訂定的職責及預先制定的計劃,使用適合澳門特別行政區條件的技術系統;

(八)確保符合一切要求和遵守所有法例規定條件的客戶,在同等條件下能以同等的待遇獲供應天然氣,並盡快獲得提供服務;

(九)容許主管實體及監管實體的工作人員在執行職務時,自由進出經營批給公共服務的一切設施範圍,以進行監管,並向他們提供必需的說明和資料以及一切必要的方便,使其有效地執行職務;

(十)提供必要的培訓使其人員能以安全、有效率及具素質的方式進行營運及履行其職責;

(十一)根據澳門特別行政區的指引,保持最新的會計帳目、供應量記錄及與批給業務有關的每一客戶的重要資料,供監管實體查閱;

(十二)將上一營業年度的帳目及相關的核數報告在獲審計後的十五日內呈交予澳門特別行政區;

(十三)將與天然氣傳輸網絡營運商擬簽訂的天然氣購買合同呈交予澳門特別行政區作預先書面核准,並清楚列明立約方的身份及合同標的;

(十四)將與用戶、公共及公益用戶、燃氣設施營運商及燃料加注站營運商擬簽訂的典型合同呈交予澳門特別行政區作預先書面核准;

(十五)履行與用戶、公共及公益用戶、燃氣設施營運商及燃料加注站營運商簽訂典型合同的義務,以及採用經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核准的符合第二十六、二十七、二十八或二十九條規定的典型合同;

(十六)遵守與用戶所簽訂的典型合同,並須確保該典型合同符合第二十六條的有關規定;

(十七)遵守與公共及公益用戶所簽訂的典型合同,並須確保該典型合同符合第二十七條的有關規定;

(十八)遵守與燃氣設施營運商所簽訂的典型合同,並須確保該典型合同符合第二十八條的有關規定;

(十九)遵守與燃料加注站營運商所簽訂的典型合同,並須確保該典型合同符合第二十九條的有關規定;

(二十)依時向澳門特別行政區繳付第四條所指的回報;

(二十一)履行載於附件一第5點中所列明的貢獻及承諾;

(二十二)遵守第三十五條及附件三的服務素質及營運效率審核基本指標的規定;

(二十三)根據第三十二條的規定進行採購為經營第二條第一款所述業務所涉及的工程、財貨及勞務。

(二十四)在澳門特別行政區根據第十五條第六款的規定作出要求時,進行移開工程及由此而引致的所需工程,以及負責路面的重鋪;

(二十五)根據第二十八條第六款(五)項的規定對量錶作出認可並交予監管實體核准;

(二十六)在聘用員工時,在同等條件下須優先聘用澳門特別行政區居民;

(二十七)根據第十二條第四款及法例規定,購買民事責任保險,以確保能對行使獲賦予的權利時所造成的意外損害或損壞作出彌補及賠償。

三、未經澳門特別行政區預先書面許可,專營公司不可進行任何下列的行為:

(一)更改公司宗旨;

(二)縮減公司資本額;

(三)變更、合併、分立或解散公司。

第十七條

計劃

一、作為本合同組成部分的總體發展計劃載於附件一。

二、專營公司須根據附件二第二條及第三條的規定,將該附件第一條所指的中期業務發展計劃和年度業務發展計劃呈交予澳門特別行政區核准。

第十八條

為新區供氣的擴展

新城市化的建設、古舊住宅區的更新或新經濟活動的發展所產生的新區提供天然氣分配服務,須根據附件二的規定策劃。

第十九條

價格

一、專營公司所採用的天然氣銷售價格,須經澳門特別行政區透過行政長官批示核准,並須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

二、價格的訂定須盡量貼近成本。

三、第一款所指的天然氣銷售價格即本合同附件四第一條第五款所指的售氣價。

四、專營公司須根據本合同附件四所列明採用的天然氣銷售價格的訂定及修訂制度,依據不同客戶類型實施收費。

五、專營公司必須於每季的首個月內向澳門特別行政區呈交一份關於上一季度銷售天然氣體積及價格的統計資料,以及下一季度銷售天然氣體積及價格的預測。

六、專營公司從天然氣傳輸網絡營運商購買天然氣的價格,須經澳門特別行政區預先書面核准。

第二十條

共同分享

一、當專營公司年度實際稅後利潤高於獲核准的,由附件四第四條第二款所規定的分配業務財務模型預測的稅後利潤,超出部份視為超額利潤。

二、超額利潤的百分之四十歸專營公司所有,其餘的百分之六十按照本合同附件四第五條的規定作出處理。

第二十一條

持續性

一、批給公共服務的提供須長期及持續,只可在遭遇不可抗力或預先獲得澳門特別行政區許可方可中斷,但不影響以下兩條規定的適用。

二、為適用上款的規定,非因專營公司故意或疏忽造成的,且不可預見和無可避免的事件,如地震、水災、海嘯、戰爭使之無法保證按時提供服務或如常地持續運作,均被視為不可抗力的情況。

三、倘不可抗力事件或其後果一直持續而使專營公司無法履行合同的期間超過六個月,澳門特別行政區須與專營公司就合同的履行和資產的處置進行協商。

四、當不在第一款所規定的情況下,倘因可歸責於專營公司的理由而導致天然氣供應中斷,就每一曆年內同一客戶三次或以上或任一次中斷的時間多於二十四小時,專營公司須根據下款的規定自行對所有受影響的客戶給予補償,且不可把該等補償視為營運成本,或以任何方式收回或補償該等已付的款額。

五、上款所指的補償須按以下方式適用於所有受影響的客戶:

(一)補償的計算方式為從發生供氣中斷事故當月的用氣費用的總額中扣減百分之三(3%);

(二)上項所指的扣減須於供氣中斷事故發生的隨後第一個月內作出,或當未能及時作出補償時,則必須在供氣中斷事故發生的隨後緊接的第二個月份內實施。

六、支付補償並不能免除專營公司依法對客戶或第三者承擔倘有的民事或刑事責任。

七、當天然氣供應出現非澳門特別行政區原因造成的中斷而未能向客戶提供服務,專營公司不可要求澳門特別行政區承擔因此產生的索償或相關責任。

八、專營公司不承擔不可歸責於其而導致中斷供氣所產生的索償或相關責任。

第二十二條

因工作而中斷天然氣供應

一、專營公司可基於下列情況中斷天然氣供應:

(一)進行對設施的接駁、擴建或保養工程的需要;

(二)因安全理由而進行刻不容緩的工程。

二、天然氣供應的中斷須最少於三十六小時前通知客戶,以便彼等採取適當的措施,避免或減少由此引致的損失。

三、倘將中斷個別通知客戶為不可行,則可在中、葡文傳媒公佈通告代替之;倘此辦法亦不可行,則由認為適合的方法代替之。

四、除下款所規定的情況外,專營公司須最少提前五個工作日向澳門特別行政區發出供應天然氣中斷的通知,並向監管實體呈交相關資料,包括其原因、預計持續期間、範圍以及估計受影響的客戶數目。

五、倘因中斷屬緊急性,以致不能採用第二款及第三款所規定的步驟時,專營公司須立即展開所需的工程,並於隨後一日向監管實體作出通知和五日內呈交書面報告,以及盡快公佈第三款所指的通告。

六、中斷供應天然氣的通知及通告必須載明供應天然氣設施應被視為有危險。

第二十三條

單方面中斷客戶的天然氣供應

專營公司可基於下列情況,單方面中斷客戶的天然氣供應:

(一)在相關發票到期日計60日之後,仍欠繳天然氣的用氣費;

(二)未經許可改動與網絡的接駁或改動燃燒設備或燃燒系統的運作,從而對安全和正常供應構成影響;

(三)不遵守在緊急情況下由專營公司發出的命令和指引;

(四)因嚴重違反典型合同內的主要條款;

(五)不遵守旨在消除分配網在運作時的任何干擾的規定及關於人和財產安全的規定;

(六)因可歸責於客戶的理由而使專營公司不能按期抄錶;

(七)在對供氣設施進行查驗所定的期間內,反對進行查驗;

(八)進行欺詐性用氣以及損壞或改變計量或保護的器材;

(九)不遵守專營公司與客戶簽訂的典型合同中規定的和預先獲澳門特別行政區許可中斷供應的條件。

第二十四條

中斷期間的責任

在天然氣供應中斷期間,供應天然氣設施應被視為有危險;因不遵守相關規定而引致的任何意外或故障,由有關客戶負責。

第二十五條

氣體供應

一、專營公司與用戶間的接駁及供應天然氣的條件,包括有關價格的制度,受雙方所簽訂的符合下條規定的典型合同規範。

二、專營公司與公共及公益用戶間的接駁及供應天然氣的條件,包括有關價格的制度,受雙方所簽訂的符合第二十七條規定的典型合同規範。

三、專營公司與燃氣設施營運商間的接駁及供應天然氣的條件,包括有關價格的制度,受雙方所簽訂的符合第二十八條規定的典型合同規範。

四、專營公司與燃料加注站營運商間的接駁及供應天然氣的條件,包括有關價格的制度,受雙方所簽訂的符合第二十九條規定的典型合同規範。

五、燃氣設施營運商與住宅用戶間的接駁及供應天然氣的條件,包括有關價格的制度,受雙方所簽訂的符合第三十條規定的典型合同規範。

六、在技術的相容性獲得確保及已遵守適用的法例前提下,專營公司須向客戶接駁並向該客戶供應天然氣,且不可拒絕、歧視或無理阻撓該等接駁或供應。

七、不遵守上款所述的全部或部份規定,將視為專營公司無意並放棄經營批給公共服務的權利。在此情況下,澳門特別行政區為要即時滿足公共利益的需要而就所欠缺部份的服務,有權以另一營運商取代專營公司,且不影響按照第四十二條的規定而最終須採取的隨後程序。

八、為了確保安全,專營公司可要求客戶更換、維修或調整相關的接駁系統。而對於不符合技術標準及安全要求的,可拒絕接駁。

第二十六條

與用戶所簽訂的典型合同

一、上條第一款所指的典型合同須遵守本條的規定,該典型合同規定雙方的權利與義務。

二、上款所指的典型合同及嗣後的修訂,包括有關的價格制度及補償機制,經專營公司建議,由澳門特別行政區預先以書面核准。

三、在典型合同內使用的語文為中文及葡文。

四、在典型合同簽訂之後以及作為成就該合同生效的條件,用戶須按照適用的規定繳交擔保金。

五、經專營公司建議,澳門特別行政區訂定上款所指的擔保金的制度及金額。

六、專營公司與用戶所簽訂的典型合同中,必須規定:

(一)用戶須嚴格遵守澳門特別行政區的法例、安全技術標準、氣體工業業務的規章規定以及由主管實體依法作出的命令、禁制令、指令、指示、建議及指引;

(二)倘用戶違反上項的規定時,專營公司有權自行或應澳門特別行政區的要求單方面中斷用戶的天然氣供應,專營公司須盡快向澳門特別行政區及用戶發出供應天然氣中斷的通知,並須在四十八小時內向監管實體提交有關的報告。

第二十七條

與公共及公益用戶所簽訂的典型合同

一、第二十五條第二款所指的典型合同須遵守本條的規定,該典型合同規定雙方的權利與義務。

二、上款所指的典型合同及嗣後的修訂,包括有關的價格制度及補償機制,經專營公司建議,由澳門特別行政區預先以書面核准。

三、在典型合同內使用的語文為中文及葡文。

四、在典型合同簽訂之後以及作為成就該合同生效的條件,公共及公益用戶須按適用的規定繳交擔保金。

五、經專營公司建議,澳門特別行政區訂定上款所指的擔保金的制度及金額。

六、專營公司與公共及公益用戶所簽訂的典型合同中,必須規定:

(一)公共及公益用戶須嚴格遵守澳門特別行政區的法例、安全技術標準、氣體工業業務的規章規定以及由主管實體依法作出的命令、禁制令、指令、指示、建議及指引;

(二)倘公共及公益用戶違反上項的規定時,專營公司有權自行或應澳門特別行政區的要求單方面中斷公共及公益用戶的天然氣供應,專營公司須盡快向澳門特別行政區及公共及公益用戶發出供應天然氣中斷的通知,並須在四十八小時內向監管實體提交有關的報告。

七、第一條(十)項所指的非牟利醫院及學校、以及已被獲宣告為行政公益法人的實體,在申請供應天然氣時必須遞交有權限當局發出之適當證明,以資識別。

第二十八條

與燃氣設施營運商所簽訂的典型合同

一、第二十五條第三款所指的典型合同須遵守本條的規定,該典型合同規定雙方的權利與義務。

二、上款所指的典型合同及嗣後的修訂,包括有關的價格制度及補償機制,經專營公司建議,由澳門特別行政區預先以書面核准。

三、在典型合同內使用的語文為中文及葡文。

四、在典型合同簽訂之後以及作為成就該合同生效的條件,燃氣設施營運商須按適用的規定繳交擔保金。

五、經專營公司建議,澳門特別行政區訂定上款所指的擔保金的制度及金額。

六、專營公司與燃氣設施營運商所簽訂的典型合同中,必須規定:

(一)燃氣設施營運商向住宅用戶銷售天然氣時,必須遵守符合本合同第三十條規定的典型合同,尤其是遵守有關向住宅用戶銷售天然氣的價格制度及補償機制;

(二)燃氣設施營運商向住宅用戶銷售天然氣時,必須履行與住宅用戶簽訂典型合同的義務以及採用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核准的符合第三十條規定的典型合同;

(三)燃氣設施營運商向住宅用戶銷售天然氣時,倘專營公司根據本合同第二十條及附件四第五條所規定的共同分享機制對燃氣設施營運商作氣價扣減,燃氣設施營運商須將有關的扣減同樣以氣價折扣的方式相應地給予現有的住宅用戶;

(四)燃氣設施營運商須嚴格遵守澳門特別行政區的法例、安全技術標準、氣體工業業務的規章規定以及由主管實體依法作出的命令、禁制令、指令、指示、建議及指引;

(五)燃氣設施營運商向住宅用戶銷售天然氣時,住宅用戶用氣的計量是以適當加封及校正的量錶為之,而燃氣設施營運商所採用的量錶規格以及驗測其精確度的規格及程序,須預先得到專營公司的認可及監管實體的核准;

(六)燃氣設施營運商須確保量錶的良好運作及保養;

(七)倘燃氣設施營運商違反(一)至(六)項的任一規定時,專營公司有權自行或應澳門特別行政區的要求單方面中斷燃氣設施營運商的天然氣供應,專營公司須盡快向澳門特別行政區及燃氣設施營運商發出供應天然氣中斷的通知,並須在四十八小時內向監管實體提交有關的報告。

第二十九條

與燃料加注站營運商所簽訂的典型合同

一、第二十五條第四款所指的典型合同須遵守本條的規定,該典型合同規定雙方的權利與義務。

二、上款所指的典型合同及嗣後的修訂,包括有關的價格制度及補償機制,經專營公司建議,由澳門特別行政區預先以書面核准。

三、在典型合同內使用的語文為中文及葡文。

四、在典型合同簽訂之後以及作為成就該合同生效的條件,燃料加注站營運商須按適用的規定繳交擔保金。

五、經專營公司建議,澳門特別行政區訂定上款所指的擔保金的制度及金額。

六、專營公司與燃料加注站營運商所簽訂的典型合同中,必須規定:

(一)燃料加注站營運商向壓縮天然氣車輛用戶銷售天然氣的價格制度;

(二)燃料加注站營運商向壓縮天然氣車輛用戶銷售天然氣時必須嚴格遵守上項所指的價格制度;

(三)燃料加注站營運商須嚴格遵守澳門特別行政區的法例、安全技術標準、氣體工業業務的規章規定以及由主管實體依法作出的命令、禁制令、指令、指示、建議及指引;

(四)倘燃料加注站營運商違反(一)至(三)項的任一規定時,專營公司有權自行或應澳門特別行政區的要求單方面中斷燃料加注站營運商的天然氣供應,專營公司須盡快向澳門特別行政區及燃料加注站營運商發出供應天然氣中斷的通知,並須在四十八小時內向監管實體提交有關的報告。

第三十條

燃氣設施營運商與住宅用戶所簽訂的典型合同

一、第二十五條第五款所指的典型合同須遵守本條的規定,該典型合同規定雙方的權利與義務。

二、上款所指的典型合同及嗣後的修訂,包括有關的價格制度及補償機制,經專營公司建議,由澳門特別行政區預先以書面核准。

三、在典型合同內使用的語文為中文及葡文。

四、在典型合同簽訂之後以及作為成就該合同生效的條件,住宅用戶須按適用的規定繳交擔保金。

五、經專營公司建議,澳門特別行政區訂定上款所指的擔保金的制度及金額。

第三十一條

用氣的計量

一、用氣的計量是以適當加封及校正的屬於專營公司的量錶為之,而量錶的供應及安裝由專營公司負責,且專營公司須確保量錶的良好運作及保養。

二、對量錶的核准、校正及檢驗,屬監管實體的權限,並須遵守第三十六條的規定。

第三十二條

工程及取得財貨與勞務的開支

一、專營公司須以公平、公正及透明的原則,採購為經營第二條第一款所述業務所涉及的工程、財貨及勞務。

二、為適用上款的規定,專營公司必須自本合同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翌日起計的九十日內,將有關的採購程序預先呈交予澳門特別行政區知悉;隨後倘有之修改,須提前三十日呈交。

三、倘上款所指的採購程序不符合第一款的規定時,澳門特別行政區可建議專營公司修改有關的採購程序。

四、在工程和取得的財貨及勞務的開支中,倘有由澳門特別行政區在天然氣分配網系統的投資項目承擔支付的情況,則專營公司須遵守法例規定的公務採購程序及有關簽訂或豁免簽訂書面合同的規定。

五、在上款規定的情況下,對於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提供部份資金進行的工程和取得的財貨及勞務,判給須透過限制招標作出,而雙方均有權邀請相同數目的競投者,但確定競投者總數的權限則屬於澳門特別行政區。

六、在第四款規定的情況下,對於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提供資金進行的工程和取得的財貨及勞務,判給經專營公司建議後,由澳門特別行政區作出決定。

七、在第四款規定的情況下,對於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提供資金進行的工程和取得的財貨及勞務,專營公司將作為有關合同的簽署方,但在核准額外工程及接收工程,以及在核准額外財貨或勞務及接收財貨或勞務時,須預先得到澳門特別行政區的同意。

第四章

澳門特別行政區的權力

第三十三條

澳門特別行政區的權利

一、在不影響法律及本合同賦予的權力下,澳門特別行政區有權:

(一)核准收費建議及第十七條所指的計劃;

(二)對專營公司及其發展的業務進行監管;

(三)委任一名具有法律所規定權力的政府代表;

(四)科處合同規定的罰款;

(五)依據法律或本合同賦予的權限消滅批給。

二、政府代表為履行上款(三)項職權時需要的支出,由專營公司承擔。

第三十四條

監管實體

一、監管實體有權限監察本合同的履行和監管專營公司的活動。

二、監管實體將採取認為必需的措施執行監管權限,尤其監督本批給公共服務及專營公司對義務的履行,並可用其認為適當的方式及時間,查證由專營公司提交的報告、資料及數據的準確性。

三、為適用上款的規定,專營公司尤須:

(一)讓監管實體的工作人員自由進出所有設施;

(二)對監管工作的實施,提供澳門特別行政區所需全部資料和解釋及給予一切必要的方便;

(三)任由澳門特別行政區索閱所需全部簿冊、記錄和文件;

(四)按照監管實體的要求進行測試,以評估提供服務的條件、設備的特徵和狀況;

(五)出現局部或全部中斷服務時,提交書面報告以便監管實體書面確認接納與否或倘有需要時要求補交資料及進一步的解釋。

第三十五條

服務素質及營運效率

一、服務素質及營運效率審核基本指標載於作為本合同組成部分的附件三。

二、專營公司須向監管實體提供澳門特別行政區可以經常審核其各方面服務素質及營運效率所需的全部資料和統計數據。

三、提供資料和統計數據的形式及其週期由監管實體經聽取專營公司的意見後訂定。

四、專營公司須按第一款所指的附件三規定提交服務素質及營運效率審核基本指標和專營公司必須達到的目標。

五、澳門特別行政區及專營公司可每三年根據當時的情況及適用於該領域的國際慣例,對上述的服務素質及營運效率審核指標進行檢討,並可協議刪除部分指標或引入一些新的指標,以及重新協商新的目標、時限和為實現該等目標所需的必要條件。

六、服務素質及營運效率審核乃長期性並以持續改善為依據。為此,當出現偏離原來設定的目標時,專營公司須作出即時的更正措施以避免該等偏離情況。倘仍未能改善時,專營公司須向監管實體提出可實現該目標的解決方案和措施,且當欠缺提交該等解決方案和措施時則視為專營公司對合同義務的不履行。

第三十六條

量錶的核准、校正及檢驗

一、由專營公司所採用的量錶規格以及檢測其精確度的標準及程序,須經監管實體預先書面核准。

二、專營公司須每年從所有正在使用的量錶隨機抽出樣本進行測試,以確定該等量錶的運作精確度符合預設的水平,並定期向監管實體提交報告。

三、監管實體可檢查已安裝的量錶;倘有需要,在專營公司代表面前進行測試,以便鑑定其精確度。

第三十七條

測試的負擔

上條第三款所規定的測試的負擔,是視乎測試結果為量錶是否符合規格而定,倘符合規格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支付,反之則由專營公司支付。

第三十八條

工程的進行

倘專營公司進行任何可影響客戶或大眾的設施方面的工程,須將該等工程的性質及可預計的施工期以及天然氣供應的可能中斷或重要限制,以及將受影響的區域範圍預先通知監管實體,以便其採取認為適宜的應變措施。

第五章

履行批給合同的保證

第三十九條

擔保金

一、為確保履行本合同的義務,專營公司必須在合同簽署前,提供一筆金額為澳門元叁仟萬圓正(MOP 30,000,000.00),並以澳門特別行政區為收款人的現金存款存入任何一家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庫的代理銀行作為擔保,而擔保金的動用須按本合同的規定執行。

二、凡增加公司資本,擔保的金額以相當於所作增加額的千分之五(0.5%)的款項增加,專營公司必須在自訂立資本增加的正式文書當日起計的一個月內,增加擔保金。

三、倘擔保金因被動用而減少,專營公司必須在收到有關動用通知當日起計的一個月內,重置擔保金。

四、因專營公司不履行義務而導致批給被解除或放棄批給,將喪失已繳付的擔保金。

五、在上款的情況下,擔保金須用作扣除專營公司須向澳門特別行政區支付的任何賠償或罰款。倘專營公司須繳付的賠償及罰款總額超過擔保金的總額時,專營公司必須繳付差額。

六、專營公司可以由澳門特別行政區其中一間公庫代理銀行發出的,以即付擔保(on first demand)制度的獨立擔保代替第一款所指的存款,而獨立擔保金額須與被代替的存款額相同。

第六章

不履行批給合同

第四十條

專營公司對不履行批給合同的責任

一、倘專營公司違反本合同,須向澳門特別行政區承擔一切相關的責任,且不影響按照以下三條規定的適用。

二、倘因發生不可抗力的情況,則方可免除專營公司的責任。

三、為適用上款的規定,非因專營公司故意或疏忽造成的,且不可預見和無可避免的事件,如地震、水災、海嘯、戰爭使之無法保證按時提供服務或如常地持續運作,均被視為不可抗力的情況。

四、倘出現第二款所述的情況,專營公司必須盡快將發生的事實通知監管實體,並須指出就該等情況,建議將採取的有效應變措施。

第四十一條

罰款

一、專營公司不履行本合同範圍內的義務,在不損害其書面答辯權的情況下,將根據過錯的程度、對網絡及第三者安全所造成的影響、因此所實際造成的損失及對消除事件後果所採取的措施,科處澳門元 叁萬圓正(MOP 30,000.00)至澳門元壹佰萬圓正(MOP 1,000,000.00)的罰款。

二、專營公司須在收到處罰通知之日起計三十日內繳付罰款,倘逾期不繳付罰款,澳門特別行政區有權在第三十九條規定的擔保金中扣除有關罰款。

三、倘無法在擔保金扣除有關罰款或擔保金不足以扣除全數罰款時,澳門特別行政區可透過稅務執行程序予以強制徵收,而科處罰款的批示則作為執行憑證。

四、在科處任何罰款之前,須聽取專營公司的意見,其並可呈交書面答辯。

五、繳付罰款並不能免除專營公司依法對澳門特別行政區或第三者承擔倘有的民事或刑事責任。

六、專營公司不可把本條所規定的罰款視為營運成本。

第四十二條

批給因不履行義務而解除

一、當證實專營公司不遵守合同的規定和條件,尤其是出現下列情況,澳門特別行政區可單方面將批給解除:

(一)因直接歸責於專營公司的原因,未經許可,全部或部分中止所提供的服務;

(二)安裝或操作未經許可的設備,導致嚴重影響批給公共服務的提供;

(三)提供未經許可的服務;

(四)未經澳門特別行政區預先書面許可,全部或部份轉移合同地位或合同所衍生的權利;

(五)所安裝的設備運作不良,未能符合合同和專營公司呈交的計劃內所訂定的要求導致嚴重影響批給公共服務的提供;

(六)不重置擔保金;

(七)不繳付應繳的回報;

(八)違反澳門特別行政區根據法例或本合同條款發出的書面指示或書面建議,而導致嚴重影響批給公共服務的提供;

(九)無理地不履行第三十四條第三款規定的義務,而導致嚴重影響批給公共服務的提供;

(十)未經澳門特別行政區預先書面許可,將公司總址或主要行政部門遷出澳門特別行政區;

(十一)未經澳門特別行政區預先書面許可,更改公司宗旨、削減公司資本額、將公司變更、合併、分立或解散;

(十二)破產、訂立債權人協議、訂立債權人與債務人和解協議或轉讓專營公司主要部分的資產;

(十三)科處的罰款在一年內的金額超過澳門元柒佰伍拾萬圓正(MOP 7,500,000.00);

(十四)違反本合同所規定的其他須遵守的主要責任條款,尤其是第十六條的規定。

二、倘其性質許可,在未有預先聽取專營公司的解釋及向其指定一個合理的期限就不履行的事宜作出補救之前,不可宣佈將批給解除。

三、倘批給因不履行義務而解除,專營公司無權索取任何賠償及須支付應繳的稅項及罰款,並須承擔倘有的民事或刑事責任,及受其他法定處分。

四、倘批給被解除,澳門特別行政區可基於公共利益立即直接或透過第三者提供批給公共服務,且有權使用有關的設施、設備及材料。

第四十三條

接管

一、在未經許可或非因不可抗力的情況而造成或即將造成服務的全部或局部中斷時,或當出現特殊情況,又或當專營公司本身在組織運作、設施或設備上出現嚴重不足時,澳門特別行政區可暫時取代專營公司,接管並使用有關的設施、設備及材料,藉採取必要措施以維持批給公共服務的提供。

二、為適用上款的規定,非因專營公司故意或疏忽造成的,且不可預見和無可避免的事件,如地震、水災、海嘯、戰爭使之無法保證按時提供服務或如常地持續運作,均被視為不可抗力的情況。

三、在接管情況下,為維持提供服務正常及日常的負擔,包括為恢復正常服務的倘有額外費用,概由專營公司承擔。

四、導致接管的因素一旦消失,專營公司將獲通知在指定時間內以正常條件恢復經營批給業務,並獲交還有關的設施、設備及材料。

五、倘專營公司無意或無能力恢復經營,或恢復經營後依然存在導致接管的因素,澳門特別行政區可即時以不履行合同義務為由將批給解除。

六、在接管期間內,專營公司免除履行由本合同產生的義務。

七、接管的期間不算入批給期限。

第七章

修改批給合同、轉移和消滅批給

第四十四條

修改批給合同

在不違反批給的法律制度及不改變本合同基本原則的情況下,本合同的條款可在雙方協商的情況下修改。

第四十五條

再批給、轉移及負擔

一、在未經澳門特別行政區預先書面許可的情況下,專營公司不可以任何形式將全部或部份批給進行再批給或轉移、轉移合同地位或將本合同衍生的權利轉移,否則相關的行為或合同無效。

二、未經澳門特別行政區預先書面許可或以違反公司章程規定的方式轉讓任何專營公司的股,等同轉移批給。

三、專營公司只可為融資的目的而將批給、用於批給業務的財產或公司的股進行抵押、出質或設定負擔,但須經澳門特別行政區預先書面許可,且有關融資不可對澳門特別行政區構成任何風險。

第四十六條

消滅批給

一、批給可因下列情況而被消滅:

(一)第四十二條所規定的因不履行義務而解除;

(二)雙方協議;

(三)第三條所指的批給期限屆滿;

(四)因公共利益而解除;

(五)贖回。

二、自批給期限起最少十年之後,澳門特別行政區可將批給贖回,但須最少提前一年通知專營公司。

三、在上款所指的預先通知期內,雙方須共同訂定採取移轉用於批給業務的所有財產和權利的適當措施。

四、在通知期屆滿之後,澳門特別行政區將接收直到作出該通知當日,以及經澳門特別行政區於通知日之後經主管實體預先許可的,並用於批給業務的所有財產和權利。

第四十七條

用於批給業務的財產和權利歸屬澳門特別行政區

一、批給根據上條規定的任何情況而被消滅時,用於批給業務的所有財產和權利一概歸屬澳門特別行政區,但不影響澳門特別行政區因承擔專營公司就批給業務以外或因抵觸法律或本合同而須負的義務向專營公司索償的權利。

二、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承擔與批給業務有關的義務,將不影響澳門特別行政區對專營公司就承擔超越批給的一般管理範圍的義務而所須負的責任的求償權。

三、專營公司所交出用於批給業務的所有財產,在移交給澳門特別行政區時必須具備可讓批給公共服務在維持應有良好素質下延續運作和妥善保養。倘缺乏該等條件,澳門特別行政區可在擔保金中扣除用於恢復該等條件的必需款項。

四、上款所述財產均須在無任何責任、負擔或義務下交付。

五、在第一款所指的歸屬的情況下,澳門特別行政區可在用於批給業務的設施及設備的融資合同中取代專營公司的地位,但有關設施及設備須於歸屬之日正興建或安裝中,又或在該日前已投入運作者。

六、在第一款所指的歸屬的情況下,澳門特別行政區可取代專營公司已簽訂而仍生效的所有與批給業務有關的合同和協議地位。

七、在上兩款所指的情況下,將不影響澳門特別行政區因取代該等合同或協議地位所承擔債務而對專營公司行使索償權。

第四十八條

歸屬的價值

一、批給根據本合同第四十二條因不履行義務而解除時,將導致用於批給業務的所有財產和權利無償地歸屬澳門特別行政區。

二、批給根據本合同第四十六條因雙方協議而被消滅時,雙方應在相關協議中訂定有關補償的事宜。

三、批給根據本合同第四十六條因批給期限屆滿而被消滅時,專營公司將可收取一筆金額。該金額相等於經附件五規定的折舊及重置後,適當地分別列出專營及非專營帳目,並以最後核准的資產負債表為基礎,以歸屬澳門特別行政區的用於批給業務的財產的經核數帳目計算出的價值。

四、批給根據本合同第四十六條因公共利益而解除或贖回而被消滅時,專營公司將有權收取一筆賠償。該賠償是根據歸屬日為基礎,以用於批給業務的財產的經核數帳目價值並經折舊及重置後,加上相等於以最長五年但不超過批給剩餘期限的整年數,乘以解除或贖回通知日前五年內的平均年度純利的積數計算,但不影響下款的規定。

五、批給根據本合同第四十六條因公共利益而解除時,倘歸屬日與開始批給業務之日的年數不足五年,專營公司將有權收取一筆賠償。該賠償是根據歸屬日為基礎,以用於批給業務的財產的經核數帳目價值並經折舊及重置後,加上相等於開始批給業務之日至歸屬日的整年數,乘以解除通知日前的整年數內的平均年度純利的積數計算。

六、倘對本條計得的數值有異議,將根據本合同第五十一條的規定由仲裁解決。

第四十九條

消滅批給所採取的程序

澳門特別行政區保留在本合同到期前二十四個月內,採取適當措施的權利,以確保消滅批給時的持續服務;或在該期間內採取必需的措施,確保現時的專營公司能夠與新的管理服務實體順利進行交接,但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所採取的措施不應阻礙專營公司的正常經營。

第五十條

在消滅批給時專營公司工作人員的安排

一、倘消滅批給,雙方將提前舉行會議,訂定適當措施安排專營公司的工作人員轉往新的專營公司或可能負責有關服務的實體。

二、專營公司不可設置任何障礙,令其工作人員無法在新的專營公司或可能負責有關服務的實體開始提供服務時轉工。

三、在專營公司終止經營天然氣分配公共服務後三十日內,無論專營公司的工作人員是否以法律規定的合理理由解除勞動合同,專營公司須在其工作人員解除勞動合同之日起計九個工作日內,向上述人員支付相當於法定賠償金的金額或雙方訂定的勞動合同所規定的離職金或等同性質的補償。

四、在任何情況下,專營公司的工作人員按照上款規定所獲得的離職金或等同性質的補償的總金額不應低於按法例規定所計算的法定賠償金的金額。

五、專營公司必須透過公司決議或其他方式,使其與工作人員訂立的勞動合同符合上款的規定。

六、第三款及第四款的規定不影響專營公司與其工作人員訂定更有利於工作人員的勞動合同條款。

第五十一條

仲裁

一、因本合同的解釋及執行引致的爭議,倘雙方未能協商解決,將交由一仲裁委員會解決。該委員會將在澳門特別行政區運作,由三名仲裁員組成,其中一名由澳門特別行政區委任,另一名由專營公司委任,第三名由雙方協議產生並主持仲裁。

二、倘任何一方在委任仲裁員的通知送達之日起計三十日內仍未能委任其仲裁員時,或在同一時間內,未能就第三名仲裁員的委任達成共識,則由澳門特別行政區初級法院應任何一方的請求選定仲裁員。

三、仲裁委員會將按衡平原則進行審理,對其裁決不可上訴。

四、仲裁委員會將規定仲裁的負擔,並訂定雙方在此方面的責任。

五、仲裁委員會在作出裁決前,雙方就合同的理解和執行須遵循澳門特別行政區的決定。

第五十二條

適用法例

本合同未載明的事項概按澳門特別行政區法例處理。

第五十三條

合同的組成

下列附件屬合同的組成部分:

(一)附件一——總體發展計劃;

(二)附件二——業務發展計劃;

(三)附件三——服務素質及營運效率審核基本指標;

(四)附件四——天然氣銷售價格管制;

(五)附件五——會計準則。

雙方簽署本合同。”

附件一

總體發展計劃

1. 分配管網建設計劃及工程進度時間表:

1.1 分配管網建設計劃

天然氣分配網路設計規模為15,040萬標準立方米/年,設有1個接收門站、2個減壓站、1個LNG氣化站、以及高、低壓管線。

天然氣分配網路場站工程包括城市分配管網接收門站、氹仔減壓站、澳門半島減壓站、LNG調峰站及調度中心。

工程管道建設採用埋地方式,複雜區域採用定向穿越等技術。

工程管材的高壓段採用X60鋼材,低壓段主要採用PE管。

工程關鍵設備,如電動閥等高壓設備將主要採用進口產品,低壓設備將主要採用中外合資產品。

1.2 工程進度時間表

天然氣管網將按最優化建設時序安排,於本合同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翌日起9個月完成第一階段工程的建設和試運行,主幹網路全面覆蓋澳門特別行政區的最長建設週期為5年,但不可歸責於專營公司的延誤除外。

分階段實施方案及分配主管網輻射覆蓋計劃:

按照初步場站選址、路由設置,在基本的規劃預測情況下,將大致分為三個階段推進分配網的建設。

第一階段:路氹區金光大道區域

於本合同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翌日起計9個月金光大道單管單點試運行,包括接收門站和調度樓的建成。在首年,主要為路氹區金光大道區域酒店度假村供氣,並向 氹仔新建公屋鋪設管線。主幹管輻射將達覆蓋面積為2平方公里。

第二階段:路氹城區域

主要是氹仔城區域和路環城區域的主幹管線的鋪設,主要對象為工商用戶和居民住宅用氣。在2年的時間(即自本合同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翌日起計的第3年)建成。主幹管網輻射覆蓋面積5平方公里,並配合路 氹城區域相關市政道路施工預埋鋪設部份管道。

第三階段:澳門半島區域

主要是澳門半島區域的主幹管線的鋪設,在2年的時間(即自本合同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翌日起計5年)建成。至此,主幹管網總覆蓋面積超過10平方公里 (可居住面積),並配合澳門半島相關市政道路施工預埋鋪設部份管道。

在分配網的建設及發展期,將重點發展新建政府公屋、住宅和酒店娛樂業客戶,並開拓使用其他燃氣燃料的客戶向天然氣轉換。分配網中期覆蓋客戶超過10萬戶。

氹仔城區域共計鋪設主幹管道總長17KM,支管總長10KM;澳門區域共計鋪設主幹管道總長23KM,支管總長10KM。

2. 投資建設

按工程建設分階段內容及進度安排投資計劃,專營公司將進行兩部分的基礎設施建設。第一部分為澳門城市天然氣供應網路,包括接收門站、減壓站、綜合資訊管理系統、管理服務設施、以及所有高、低壓管線;第二部分為建設LNG調峰站。

項目建設總投資預算不包括以下2項:

(1)工程投資不包括鋪設於非公共地方的小區道路下和庭院內低壓分支管道、客戶調壓設施、樓宇管道和戶內管道部分;

(2)鋪設於非公共地方的用於向客戶接駁的閥門、管道等設備通常位於客戶建築內部或外部,亦不包含在本工程建設投資中。

3. 戰略儲備及應急氣源供應方案

3.1 戰略儲備及應急氣源的條件及規模

在天然氣傳輸網絡營運商二期液化天然氣氣源未建成之前,澳門特別行政區使用的天然氣來自南海——橫琴天然氣海底輸氣管道終端站,海洋天然氣開採設施存在15天的檢修期。此外,還需防範天然氣傳入及傳輸公共服務的事故風險。因此,為保證客戶正常用氣,專營公司須在分配網供氣前建成LNG應急儲存設施,但澳門特別行政區需做出相應配合。

LNG應急規模前期按6.37萬標準立方米/日考慮,LNG應急儲存能力為27萬立方米,同時,方案保障後期相當擴容空間。該應急氣源亦具有一定的戰略儲備量。

3.2 緊急動用分配網LNG站的情況

在緊急情況下,需動用分配網LNG站天然氣儲備時,將不調整天然氣的銷售價格,但須通過下述方式處理:

(1)因上游緊急事故需動用LNG應急時,承諾不調整銷售價格,將通過合同規定向上游索賠。

(2)如果因分配網內部事故需動用LNG應急時,專營公司承諾不調整銷售價格。

(3)將通過商業保險的形式,補償意外情況動用LNG儲備而增加成本的損失。

4. 公司組織架構、人力資源計劃及培訓

4.1 公司組織架構和公司的人力資源計劃

為保障天然氣分配網安全高效運行,專營公司須配備充足的合資格人員,提供良好的服務。在聘用員工時,在同等條件下須優先聘用澳門特別行政區居民。

4.2 人力資源培訓計劃

4.2.1 根據項目實施情況,專營公司將委任全職的員工專職負責並及時開展人力資源培訓工作,保證所有員工經培訓合格後方可擔任職務。

4.2.2 所有高級管理人員、主要技術人員和操作人員都將在國內外同類設施接受在職培訓。

4.2.3 為員工提供技術培訓,培訓會在國內外同類型城市的同類設施進行,其主要內容有:

(1)城市天然氣管網的生產概況;

(2)城市天然氣管網的工藝生產特點;

(3)城市天然氣管網的各類制度,如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安全技術規程、安全生產責任制等;

(4)城市天然氣管網的重點部位操作及監控要點;

(5)城市天然氣管網的各類設備、設施的操作和管理要點;

(6)城市天然氣管網的事故案例和應急預案;

(7)城市天然氣管網的生產優化和運行管理。

4.2.4 加強與澳門特別行政區教育機構合作,開設對本地居民的專業培訓,逐步培育澳門特別行政區勞動力市場。

4.2.5 向員工提供管理方面的培訓,其主要內容包括有:

(1)公司的運行管理;

(2)技術、設計、工程管理;

(3)客戶關係;

(4)安全管理;

(5)其他專業能力。

4.2.6 培訓計劃。

序號 培訓項目 培訓目標 培訓方式 培訓進程安排(時數不少於)
本澳 外送 首年 第二年 第三年
1 管理技能 學會運用一些現代管理工具,培養科學管理精神,提高管理技能和水準 兩周 三周 三周
2 崗位職責 掌握公司組織架構、職能分工、崗位職責、部門及員工間的工作關係網絡、工作流程   四周 三周 三周
3 專業技能 操作運行 學習借鑒先進同行的操作經驗、運行及操作   十二周 十二周 十二周
4 財務管理 學習財務管理知識,提高資本運作、成本費用管理、費用控制等方面管理能力   四周 四周 二周
5 客戶服務 學習客戶服務技巧,提高服務意識和服務能力 兩周 兩周 兩周
6 項目管理 學習借鑒先進同行的做法、經驗和技術 兩周 兩周 兩周
7 行政管理 學習先進管理理念,掌握管理工具,提高行政能力   三周 四周 三周
8 HSE管理 學習掌握HSE管理的程式和方法,學會有效運用HSE管理工具 兩周 兩周 兩周

5.專營公司的貢獻及承諾

專營公司須信守承擔社會責任,回饋社會的承諾。

專營公司須組建能源基金,並每年提取稅前利潤百分之一(1%)存入能源基金,用於在澳門特別行政區社會基層推廣環保能源的使用,以及節能減排的有關活動中。該能源基金的管理委員會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指派人員、社會知名人士及專營公司委託的人士組成。

為配合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環保能源的政策,專營公司須全力協助政府進行車輛使用天然氣的推廣,尤其是:

(1)自本合同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翌日起計的三個月內,專營公司須出資編制《澳門特別行政區天然氣加氣站可行性研究報告》供澳門特別行政區參考;

(2)根據澳門特別行政區天然氣汽車的推廣狀況,配合天然氣車輛的推廣和使用,在確定土地後一年內出資完成建設規模為2萬立方米/日的澳門特別行政區天然氣加氣試驗站,並進行管理,承擔經營中的虧損,但不可歸責於專營公司的延誤除外;

(3)該加氣站建成營運後,專營公司須向澳門特別行政區繳納該加氣站稅前利潤的百分之十(10%)的金額作為回報。

附件二

業務發展計劃

第一條

一般原則

業務發展計劃由下列計劃組成:

(一)分三年為一期實施的中期業務發展計劃;

(二)每年執行的年度業務發展計劃。

第二條

中期業務發展計劃

一、 中期業務發展計劃是專營公司為上條所規定期間訂定目標及策略的計劃,目的在按照澳門特別行政區的社會及經濟發展以及國際水平的效率及可靠性標準下,滿足向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應天然氣的需求。

二、 編製中期業務發展計劃時須考慮當時的情況及社會經濟演變的預測,以及澳門特別行政區訂定的發展目標及優先項目。

三、 中期業務發展計劃須由敘述、數據和附件三個主要部分組成。

四、 敘述部分須就以下事項給予扼要說明:

(一)上一份中期業務發展計劃的執行情況;

(二)市場與供需情況及成本和價格上的變化;

(三)未來的發展策略,包括管理結構和營運模式上的改變;

(四)重大的營運事項,如更換主要設備、維修計劃等;

(五)人力資源,包括招聘及培訓方面的報告及計劃;

(六)可影響未來業務的主要風險因素。

五、 數據部分須有下列的統計資料和預測:

(一)計劃的主要假設;

(二)損益帳目;

(三)資產負債表;

(四)投資計劃和資本開支;

(五)按客戶分類的天然氣供應量、價格及銷售收入;

(六)購氣成本;

(七)人力資源、維修及其他營運成本支出;

(八)澳門特別行政區按本合同規定需要專營公司提供的其他資料。

六、 上款(四)項所述的投資計劃須包括以下資料:

(一)指定何種投資;

(二)投資及其組成部分的說明;

(三)投資及其進行期的解釋;

(四)開支的估計及其在進行期的分配;

(五)執行時間表;

(六)融資方式。

七、 除上述的資料和數據以外,其他有助解釋中期業務發展計劃的補充性資料和數據列入附件部分。

八、 中期業務發展計劃須每三年呈交予澳門特別行政區核准,並於新計劃開始執行之上一年的六月三十日前呈交,澳門特別行政區須在收到中期業務發展計劃後的六十日內作出書面答覆。

第三條

年度業務發展計劃

一、 年度業務發展計劃是根據所屬的中期業務發展計劃的目標及優先項目和最新的情況和資料,訂定中期業務發展計劃每年的執行計劃。

二、 年度業務發展計劃須由敘述、數據和附件三個主要部分組成。

三、 敘述部分須就以下事項給予扼要說明:

(一)上一份年度業務發展計劃的執行情況;

(二)市場與供需情況及成本和價格上的變化;

(三)下一年的銷售、管理和營運策略;

(四)下一年預計的重大營運事項,如更換主要設備、維修計劃等;

(五)可影響下一年業務的主要風險因素。

四、 數據部分須有下列的統計資料和預測:

(一)計劃的主要假設;

(二)損益帳目;

(三)資產負債表;

(四)投資計劃和資本開支;

(五)按客戶分類的天然氣供應量、價格及銷售收入;

(六)購氣成本;

(七)人力資源、維修及其他營運成本支出;

(八)澳門特別行政區按本合同規定需要專營公司提供的其他資料。

五、 上款(四)項所述的投資計劃須由下列資料組成:

(一)指定何種投資;

(二)投資及其組成部分的說明;

(三)對列入中期業務發展計劃的投資及其進行期的理由解釋;

(四)成本的逐項估計;

(五)實際的執行及財政上的時間表。

六、 除上述的資料和數據以外,其他有助解釋年度業務發展計劃的補充性資料和數據列入附件部分。

七、 專營公司須於指定時間內向監管實體提交當年度的年度業務發展計劃的執行情況。

八、 專營公司須於每年的九月三十日前把下年度的業務發展計劃呈交予澳門特別行政區核准,澳門特別行政區須在收到下年度業務發展計劃後的三十日內作出書面答覆。

第四條

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提供的資料

澳門特別行政區適時向專營公司提供澳門特別行政區可提供必需及有關的重要資料,使本附件第一條所指的業務發展計劃能正確及適當達到澳門特別行政區訂定的發展目標及優先項目。

第五條

首份業務發展計劃

專營公司第一份中期業務發展計劃及年度業務發展計劃須自本合同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翌日起計的十四日內呈交予澳門特別行政區核准。

附件三

服務素質及營運效率審核基本指標

專營公司須遵守以三年為一期的服務素質及營運效率審核基本指標如下:

一、技術服務素質及營運效率審核指標:

(一)系統非預計供氣中斷平均停氣持續時間指標;

(二)系統非預計供氣中斷平均停氣頻率指標。

二、商業服務素質及營運效率審核指標:

(一)於指定期間內完成供氣申請的百分率(%);

(二)在客戶清繳欠款後於指定期間內,重新恢復供氣服務的百分率(%);

(三)在發現或獲通知發票出錯後,於指定期間內作出糾正的百分率(%);

(四)於指定期間內回覆商業性質投訴的百分率(%);

(五)於指定期間的最大容許範圍內按照與客戶協定的時間到達為客戶檢查設施或執行工作的百分率(%);

(六)在收到客戶的故障通知後於指定期間內到達客戶的供氣設施現場提供緊急服務的百分率(%);

(七)在收到客戶的恢復供氣申請,且符合供氣要求後於指定期間內重新恢復供氣的百分率(%);

(八)在收到客戶通知後於指定期間內完成維修的百分率(%)。

三、服務素質及營運效率審核基本指標中的各項指標及其內所述的指定期間及百分率的具體數值,以每三年為一期訂定,而該基本指標在提交以三年為標準規劃期的中期業務發展計劃時一併提交。

附件四

天然氣銷售價格管制

第一條

氣價構成

一、專營公司在澳門特別行政區透過分配網按照客戶的類型分別向用戶、公共及公益用戶、燃氣設施營運商及燃料加注站營運商分配及銷售天然氣時採用的售氣價格分別稱為用戶售氣價、公共及公益用戶售氣價、燃氣設施營運商售氣價及燃料加注站營運商售氣價:

(1)用戶售氣價 = 購氣成本 + 用戶分配費

(2)公共及公益用戶售氣價 = 購氣成本 + 公共及公益用戶分配費

(3)燃氣設施營運商售氣價 = 購氣成本 + 燃氣設施營運商分配費

(4)燃料加注站營運商售氣價 = 購氣成本 + 燃料加注站營運商分配費

二、購氣成本受本附件第三條的規定限制。

三、適用不同客戶類型的分配費,是依據本附件第四條所指的綜合分配費及相應的調整系數A1、A2、A3及A4計算:

(1)P1 = A1 x D

(2)P2 = A2 x D

(3)P3 = A3 x D

(4)P4 = A4 x D

其中:

P1:用戶分配費

P2:公共及公益用戶分配費

P3:燃氣設施營運商分配費

P4:燃料加注站營運商分配費

D:本附件第四條所指的綜合分配費

四、上款所指的A1、A2、A3及A4調整系數,是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按照有關的天然氣發展政策訂定,且必須符合以下條件:

(1)

 

(2)
(3)
(4)
(5)

 其中:

K1、K2、K3及K4:是各類客戶的售氣量佔總售氣量的權重

Q1、Q2、Q3及Q4:是各類客戶每年售氣量預測值

V:是每年總售氣量的預測值

五、本條第一款所指的用戶售氣價、公共及公益用戶售氣價、燃氣設施營運商售氣價及燃料加注站營運商售氣價,總稱為「售氣價」。

第二條

售氣價的訂定、修訂和監管

一、本合同第十九條規定對天然氣銷售價格實施的監管,是由澳門特別行政區對上條第五款所指的「售氣價」進行預先核准和許可予以實現。

二、「售氣價」是由澳門特別行政區透過行政長官批示核准訂定。在不影響第五款至第九款規定的適用下,「售氣價」每隔三年檢討和作倘有之修訂,且須透過按照附件二第二條和第三條的要求而呈交的中期業務發展計劃和年度業務發展計劃,向監管實體提供有關的資料和預測後,由澳門特別行政區透過行政長官批示核准訂定。

三、按天然氣銷售量、專營公司的投資和營運成本等二十五年的預測值,按照本附件第四條的規定,計算出首次綜合分配費。以後綜合分配費計算值的修訂將使用實際投資額,以及未來關於天然氣銷售量、專營公司的投資和營運成本等經更新的預測值,按照本附件第四條的規定,計算未來直至經營期末的綜合分配費計算值。

四、在階段性檢討中,將不會就專營公司之前的營運結果進行覆核,即不予理會專營公司業務的實際損益值,且不將該等損益值納入有關的財務模型來計算新的「售氣價」。

五、當專營公司與天然氣傳輸網路營運商間的購氣價格有所變動時,而使「售氣價」中的購氣成本變化,則「售氣價」亦作出相應的調整。「售氣價」和專營公司與天然氣傳輸網路營運商間的購氣價格須經行政長官批示核准訂定,且兩者同時生效。

六、倘市場營運環境的需要,專營公司可申請低於按財務模型計算得出的「售氣價」,但須獲得澳門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批示核准訂定;專營公司須自行承擔有關的風險,且專營公司不獲確保至下一次修改期間取得本附件第四條所規定的回報率。

七、每次檢討氣價時,倘按財務模型計算得出的綜合分配費計算值高於現正實施的綜合分配費,且兩者相差的百份比高於在檢討時澳門特別行政區官方公佈的最新月份的按年率計算的綜合消費物價指數變動,則澳門特別行政區在聽取專營公司的意見後,以及在履行合同應遵守的善意原則下,可將綜合分配費修訂為低於該綜合分配費計算值,但以現正實施的綜合分配費加上現正實施的綜合分配費乘以上述按年率計算的綜合消費物價指數變動為限,且不影響下款的適用。

八、在上款所指的情況,倘按年率計算的綜合消費物價指數變動為負數時,澳門特別行政區在聽取專營公司的意見後,以及在履行合同應遵守的善意原則下,可將綜合分配費修訂為低於上款所指的綜合分配費計算值,但以現正實施的綜合分配費為限。

九、基於社會和經濟發展的需要或當涉及重大公共利益時,澳門特別行政區在不影響本附件其他條款下有權要求專營公司在正常檢討以外的時間降低「售氣價」。

十、為適用本條的規定,監管實體可按照本合同的規定要求專營公司提供其所需的所有數據、合同、協議和其他資料,以及為批給業務設立獨立的會計帳目。

第三條

購氣成本及氣源採購

一、購氣成本即專營公司與天然氣傳輸網絡營運商所簽訂的天然氣購買合同中的購買價格。

二、專營公司只可向天然氣傳輸網絡營運商購買天然氣。

三、專營公司不承擔澳門特別行政區核准的天然氣價格之外的購氣成本。

第四條

綜合分配費

一、綜合分配費的制定將滿足專營公司按照本合同的規定能夠在經營期末收回相關資產殘值的前提下,其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境內建設的分配網系統和設施的投資和營運在二十五年的期間內取得百分之九(9%)名義內部回報率的目標,但不影響本附件第二條第六款或屬該附件第二條第七款至第八款且在可歸責專營公司的情況的規定。

二、專營公司將使用一個經澳門特別行政區預先書面核准的分配業務財務模型來測算澳門特別行政區天然氣分配業務二十五年內的稅後現金流,並以此作為計算未來應收取的綜合分配費的基礎,以達到上款所指的回報率。

三、首次綜合分配費(Di)按下列公式計算訂定:

Di:首次綜合分配費(澳門元/立方米)

r:項目稅後名義內部回報率IRR (9%)

N:經營期(25年)

Ti:各年購氣成本的預測值(澳門元/立方米)

Vi:各年售氣量的預測值 (立方米)

λi:分配損耗率的預測值 (%)

DCCi:各年分配系統和設施總投資的預測值,包括流動資金預測值 (澳門元)

DOCi:各年分配業務經營成本的預測值 (澳門元)

C:根據DCCi在經營期滿時澳門特別行政區分配網系統的資產淨值,包括回收流動資金 (澳門元)

四、對綜合分配費作出修訂時,新的綜合分配費為按下列公式計算得出的綜合分配費計算值 (Di') :

Di:修訂的綜合分配費生效年期之前各年不可修改的首次綜合分配費,或首次綜合分配費及續後的綜合分配費計算值(澳門元/立方米)

Di':修訂的綜合分配費生效年期及直至餘下經營期內各年的綜合分配費計算值 (澳門元/立方米)

r:項目稅後名義內部回報率IRR (9%)

N:經營期(25年)

Sj:修訂的綜合分配費生效年期與首次訂定綜合分配費生效年期計算的年距;其中,S1 = 3,Sj+1– Sj = 3

Ti:修訂的綜合分配費生效年期之前各年購氣成本不可修改的預測值(澳門元/立方米)

Ti':修訂的綜合分配費生效年期及直至餘下經營期內各年購氣成本新的預測值(澳門元/立方米)

Vi:修訂的綜合分配費生效年期之前各年售氣量不可修改的預測值(立方米)

Vi':修訂的綜合分配費生效年期及直至餘下經營期內各年售氣量新的預測值(立方米)

λi:修訂的綜合分配費生效年期之前各年分配損耗率不可修改的預測值 (%)

λi':修訂的綜合分配費生效年期及直至餘下經營期內各年分配損耗率新的預測值 (%)

DCCi:修訂的綜合分配費生效年期之前各年分配系統和設施的實際總投資,包括流動資金 (澳門元)

DCCi':修訂的綜合分配費生效年期及直至餘下經營期內各年分配系統和設施總投資的預測值,包括流動資金預測值(澳門元)

DOCi:修訂的綜合分配費生效年期之前各年分配業務經營成本不可修改的預測值 (澳門元)

DOCi':修訂的綜合分配費生效年期及直至餘下經營期內各年分配業務經營成本的新預測值 (澳門元)

Cj':每次修訂綜合分費時,根據DCCi和DCCi'重新計算的經營期滿時澳門特別行政區分配網系統的資產淨值,包括回收流動資金 (澳門元)

五、如屬本附件第二條第六款或屬該附件第二條第七款至第八款且在可歸責專營公司的情況下,則不以綜合分配費計算值(Di') 訂定綜合分配費,但該計算值在公式中維持原有數值,不得作出修改。

六、為適用上款的規定,下列情況尤其屬可歸責專營公司的情況:

(一) 因專營公司故意導致天然氣的實際售氣量不符合經澳門特別行政區核准的天然氣售氣量的預測值;

(二) 因專營公司故意令經營成本上升。

七、分配業務財務模型中關於投資、氣量、營運開支、稅收、及其他所需項目的實際和預測數值,必須預先得到澳門特別行政區的核准。

八、第二款所指的分配業務財務模型中用於計算綜合分配費及綜合分配費計算值的現金流項目尤其不包括下列項目:

(一) 折舊;

(二) 利息;

(三) 能源基金;

(四) 與加氣站相關的投資及營運開支。

九、上款所指的為計算綜合分配費及綜合分配費計算值而不包括在現金流項目中的項目,經雙方協商,可作出修改。

十、專營公司應以其實際運行狀況、官方數據及行業準則為基礎,並結合科學的方法訂定對第七款所指的預測數值。

第五條

共同分享機制

一、按本合同第二十條第一款規定計算出的超額利潤,當中的百分之四十由專營公司享有,餘下的百分之六十按以下的規定發放予客戶。

二、專營公司須以“專項專戶”的方式將上款所述之屬超額利潤中百分之六十之部份存放於一家澳門特別行政區的公庫銀行內。當專項戶口的滾存達到澳門元150萬圓正或以上時,專營公司將動用該筆款項向現有客戶提供「售氣價」折扣。

三、當適用上款的規定時,「售氣價」折扣須按以下的方式發放及計算:

(一) 於發放年度的第三季度內,透過任一月的賬單向現有客戶發放劃一的「售氣價」折扣﹔

(二) 「售氣價」折扣是按照第二款所指的專項戶口滾存的80%,除以發放月份前一個月的預測售氣量計算,取值至小數後兩位,餘數不計,以澳門元/立方米為單位﹔

(三) 在開始發放「售氣價」折扣前的十個工作日,專營公司須將上項所指的預測售氣量、擬實施的「售氣價」折扣及相關的計算,呈交澳門特別行政區作預先核准﹔

(四) 在完成發放「售氣價」折扣後的五個工作日內,專營公司須呈交所發放的「售氣價」折扣的總金額和實際售氣量等資料,經澳門特別行政區的書面核准後方可從本條第二款所指的專項戶口提取相關款項。

(五) 除上項規定的情況外,專營公司不得動用本條第二款所指的專項戶口內的結餘。

四、批給因期限屆滿或任何原因而被消滅,倘仍有超額利潤未作出處理時,專營公司必須將屬第一款所指的百分之六十的超額利潤部分,連同本條第二款所指的專項戶口內的結餘,透過經雙方協商的方式交予澳門特別行政區暫時管理。

五、專營公司必須每年公佈有關本條第二款所指的專項戶口的結餘及動用情況。

第六條

審計

一、專營公司須聘用在澳門特別行政區註冊的核數師或核數師合夥對其帳目進行審計。

二、專營公司須根據澳門特別行政區的要求於每營業年度屆滿後一百二十日內,將經由該核數師或核數師合夥審核及證實的財務報表及其他所需的資料遞交給監管實體。

附件五

會計準則

一、專營公司須採用符合澳門特別行政區法例規定及適用於專營公司特性的會計準則。

二、專營公司將採用以下使用期限及比率對各類資產進行折舊及重置:

類別名稱 使用期限(年) 殘值率
液化天然氣儲罐 25 3%
天然氣管線 20 0%
工業控制系統 10 3%
壓力容器 25 3%
壓縮機 16 3%
8 0%
冷熱交換器 10 3%
通信設備 20 3%
LAN網絡設備 4 0%
動力設備 18 3%
供配電設備 20 3%
測試及分析設備 10 3%
房屋 30 3%
給排水系統 16 0%
消防設施 16 0%
消防車 8 3%
轎車 8 3%
辦公室設備 5 3%
電腦 4 3%

三、未在上款中列出的其他資產按照澳門特別行政區會計準則法例的規定訂定使用期限。

四、經雙方協議,可依法對第二款規定採用的使用期限及比率作出修改。

五、專營公司須採用固定份額的標準作為折舊及重置的計算方法。

二零一二年八月二日於財政局

代專責公證員 Diana Gageiro Madeira

批 示 摘 錄

按照經濟財政司司長於二零一二年六月一日之批示: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及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之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規定,鄭思雅在本局擔任職務的編制外合同自二零一二年七月二十七日起獲續期一年,並以附註方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收取相等於第二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的薪俸點365的薪俸。

按照經濟財政司司長於二零一二年六月十五日之批示: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及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之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規定,以下工作人員在本局擔任職務的編制外合同獲續期一年,並以附註方式修改合約第三條款,轉為收取相等於第二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的薪俸點415的薪俸,自所指日期起:

梁美逑、盧雨晴、阮志堅、胡綺琪、何聰冕、陳沛儀、Micaela dos Santos Lameiras、何麗麗、李淑芬、李振鵬及譚鳳娟,自二零一二年八月十二日起;

李仲佳及梁雅恩,自二零一二年八月十九日起;

霍漢強,自二零一二年八月二十三日起。

按照本局副局長於二零一二年六月十九日之批示: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及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之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的規定,黃旖寧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職務的編制外合同自二零一二年八月二日起獲續期一年。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及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之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的規定,王若珮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職務的編制外合同自二零一二年八月九日起獲續期一年。

按照本局副局長於二零一二年六月二十八日之批示: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及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之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的規定,吳倩嫻、Ana Paula Ferreira dos Santos Ferreira及梁雅儀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二等技術員職務的編制外合同自二零一二年八月十二日起獲續期一年。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及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之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的規定,José Augusto Ieong de Sousa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首席技術員職務的編制外合同自二零一二年八月十二日起獲續期一年。

按照本局副局長於二零一二年七月十一日之批示: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及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之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的規定,陳惠芳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職務的編制外合同自二零一二年八月三日起獲續期一年。

按照經濟財政司司長於二零一二年七月十六日之批示: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及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之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蔣素華在本局擔任職務的編制外合同第三條款,轉為收取相等於第一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的薪俸點485的薪俸,自二零一二年七月二十三日起生效。

按照本局副局長於二零一二年七月二十五日之批示: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及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之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的規定,蔣素華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職務的編制外合同自二零一二年八月四日起獲續期一年。

———

二零一二年八月二日於財政局

局長 江麗莉


統 計 暨 普 查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經濟財政司司長於二零一二年七月十六日作出的批示:

Elsa do Rosário Rodrigues Merca de Figueiredo,為本局第一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屬編制外合同——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第(二)項的規定,以及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並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訂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及第二十六條的規定,有關合同獲續期一年,並以附註方式修改有關合同第三條款,職級不變但修改職階,轉為同一職級第二職階,薪俸點為625,自二零一二年九月一日起生效。

———

二零一二年七月二十六日於統計暨普查局

局長 鄺碧芳


勞 工 事 務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經濟財政司司長於二零一二年七月十二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八月三日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第十四條第一款(一)項及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二十九條第一款連同經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八款a)項的規定,在二零一二年六月十三日第二十四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公布的評核成績中,唯一合格應考人第三職階首席特級督察Luís Manuel dos Remédios César獲確定委任為勞工事務局人員編制第一職階顧問督察。

———

二零一二年七月三十一日於勞工事務局

局長 黃志雄


博 彩 監 察 協 調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經濟財政司司長於二零一二年七月十六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五條及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八條的規定,本局接待及文書處理科科長余敬方因具備適當經驗及專業能力履行職務,故其定期委任自二零一二年九月二十二日起獲續期一年。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以及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一款二)項的規定,鍾慧玲碩士及黃朗平學士在本局擔任職務的編制外合同獲續期一年,自二零一二年八月二日起生效;並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的第三條款,轉為第二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薪俸點510,自二零一二年八月一日起生效。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七條及第二十八條,以及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二款二)項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吳瑞霞及蘇美華在本局擔任職務的散位合同的第三條款,轉為第三職階勤雜人員,薪俸點130,分別自二零一二年八月六日及八月十九日起生效。

———

二零一二年七月二十七日於博彩監察協調局

局長 雪萬龍


人 力 資 源 辦 公 室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本人於二零一二年七月五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的規定,許僑興在本辦公室擔任第一職階二等技術員職務的編制外合同,自二零一二年八月十六日起獲續期一年,薪俸點為350點。

摘錄自經濟財政司司長於二零一二年七月十二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的規定,勞秀歡在本辦公室擔任職務的編制外合同自二零一二年八月一日獲續期一年,並以附註形式修改其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二職階一等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320點。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七條及第二十八條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Chan Domingos在本辦公室擔任職務的散位合同第三條款,轉為收取相等於第三職階技術工人的薪俸點170點,自二零一二年八月四日起生效。

摘錄自本人於二零一二年七月十二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的規定,吳慧青及歐陽智輝在本辦公室擔任第一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職務的編制外合同,分別自二零一二年八月十四日及八月二十一日起獲續期一年,薪俸點為260點。

摘錄自經濟財政司司長於二零一二年七月十六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鄧慶堅在本辦公室擔任職務的編制外合同第三條款,轉為收取相等於第一職階首席高級技術員的薪俸點540點,自二零一二年七月十七日起生效。

摘錄自本人於二零一二年七月十七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的規定,陳鳳儀、陳碧君、徐寶清、江思敏、黎建子、伍愷峰及譚月娥在本辦公室擔任第一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職務的編制外合同,自二零一二年九月一日起獲續期一年,薪俸點為350點。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的規定,梁圳域在本辦公室擔任第一職階二等技術員職務的編制外合同,自二零一二年九月六日起獲續期一年,薪俸點為350點。

———

二零一二年八月一日於人力資源辦公室

代主任 劉偉明


金 融 情 報 辦 公 室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經濟財政司司長於二零一二年七月十二日所作出的批示:

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並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訂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六條第一及第三款的規定,以編制外合同附註方式續聘黃建南在本辦擔任第二職階一等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320,為期一年,自二零一二年八月十六日起生效。

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並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訂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七條及第二十八條的規定,以散位合同附註方式續聘陳炳權及張揚城在本辦擔任第五職階輕型車輛司機,薪俸點為200,為期一年,自二零一二年九月一日起生效。

———

二零一二年八月一日於金融情報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伍文湘


中 國 與 葡 語 國 家 經 貿 合 作 論 壇 常 設 秘 書 處 輔 助 辦 公 室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本辦公室主任於二零一一年十月二十四日作出的批示:

Ricardo Leong——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並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訂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和第二十六條的規定,其編制外合同獲續期一年,擔任本辦公室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之職務,自二零一一年十一月一日起生效。

摘錄自經濟財政司司長於二零一一年十一月四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三十四條第一款的規定,修改澳門監獄編制內第一職階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Manuel Augusto Valente在本辦公室徵用之狀況,新職級為第一職階首席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並根據《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條的規定,追溯自二零一一年十一月一日起生效。

摘錄自本辦公室主任於二零一一年十二月六日作出的批示:

吳長勝——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並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訂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七條和第二十八條的規定,其散位合同獲續期一年,擔任本辦公室第一職階輕型車輛司機之職務,自二零一一年十二月二十日起生效。

摘錄自本辦公室主任於二零一二年七月九日作出的批示:

陳景富——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並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訂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和第二十六條的規定,其編制外合同獲續期,擔任本辦公室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之職務,自二零一二年七月十五日至二零一三年三月三日。

摘錄自經濟財政司司長於二零一二年七月二十四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以及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陳景富在本辦公室擔任職務的編制外合同第三條款,轉為收取相等於第二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職級的薪俸點455點,並根據《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條的規定,追溯自二零一二年七月十五日起生效。

———

二零一二年七月二十六日於中國與葡語國家經貿合作論壇常設秘書處輔助辦公室

主任 姍桃絲


澳 門 保 安 部 隊 事 務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保安司司長於二零一二年六月二十一日作出之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七條及第二十八條之規定,自二零一二年八月一日起,與凌永豫及丁傑簽訂為期六個月試用期之散位合同,以擔任第一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之職務,薪俸點為260。

摘錄自保安司司長於二零一二年七月三日作出之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七條及第二十八條之規定,自二零一二年八月一日起,與孫振圓簽訂為期六個月試用期之散位合同,以擔任第一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之職務,薪俸點為260。

摘錄自保安司司長於二零一二年七月十日作出之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七條及第二十八條之規定,自二零一二年八月一日起,與曾慶松簽訂為期六個月試用期之散位合同,以擔任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之職務,薪俸點為430,另根據同上《通則》第四十五條之規定,其以編制外合同方式擔任技術員之狀況即自動終止。

———

二零一二年八月一日於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

局長 潘樹平警務總監


治 安 警 察 局

批 示 摘 錄

按照保安司司長於二零一二年八月二日之批示:

根據十二月三十日第66/94/M號法令核准,並經三月二十九日第9/2004號行政法規修改之《澳門保安部隊軍事化人員通則》第七十九條第二款、第八十條b)項、第九十二條第一款及第二款,以及第2/2008號法律的規定,由二零一二年八月六日開始,下列澳門保安部隊第十六屆保安學員普通培訓課程之學員,鑑於工作上的急切需要,被臨時委任為治安警察局基礎職程各編制第一職階警員,並按照學員在培訓課程完結時所獲得之最後評分,將其年資依次排序如下:

普通職程

學員編號 警員編號

   姓名

41116 191121 梁永成
41816 192121 黃勇銘
41016 193121 梁朝昇
10916 194121 呂志雄
30816 195121 吳有輝
10216 197120 羅瑜
42016 199121 洪祖誼
42416 200121 黃克謙
20516 201120 李黃惠
31616 203121 歐陽志成
22016 204121 李健東
31216 205121 高志煒
31116 206121 蔡愛倫
12816 207121 崔文強
10416 208120 譚美球
22616 209121 李幗寶
21516 210121 曾健明
41616 211121 李達成
30116 212120 陳莉莉
12516 213121 岑穗坤
20716 215121 張翼鴻
41716 216121 李運成
10816 217121 范景偉
11416 218121 黎國新
31516 219121 李思鴻
30216 220120 邱嘉敏
41416 221121 劉長廣
20616 222121 李錦誠
40216 223120 陸丹婷
22316 224121 蔡志榮
11016 225121 廖文輝
32416 226121 羅鴻基
22716 227121 曾偉聰
41516 228121 梁志幫
21116 229121 王亞郎
40116 230120 麥玉萍
40816 231121 關偉強
11816 232121 梁圳文
11116 233121 鄭偉光
10716 234121 吳志輝
20816 235121 陳嘉傑
31316 236121 鮑國豪
12416 237121 鄺志輝
32116 238121 施嘉仕
20216 239120 留曉芬
12316 240121 曾永財
41916 241121 呂敦瑜
21816 242121 陳志營
12616 243121 阮安浩
42516 244121 卓高弛
11316 245121 郭利洋
21016 246121 高健俊
11216 247121 黃家豪
12016 248121 鄭駿業
20116 249120 黎寶儀
21716 250121 黃龍華
10316 251120 呂文清
30916 252121 李德新
32616 253121 馮家榮
30616 254121 洪鵬
40716 255121 戴劍龍
32516 256121 胡兆明
20416 257120 鄧艷珊
22416 258121 余立基
41316 259121 黃錦華
30716 260121 區敏強
41216 261121 郭文達
40316 262120 黃美儀
12216 263121 陳嘉明
10116 264120 高麗珠
20916 265121 馬承宇
22116 266121 黃偉
12716 267121 許曉東
40416 268120 張麒
42116 269121 梁志偉
10616 270121 郭君政
21916 271121 林思深
31716 272121 何錦超
30416 273120 王秋娥
32016 274121 潘志鴻
31416 275121 趙國達
21316 276121 顏以瀚
11616 277121 馮嘉輝
22216 278121 黎國堅
42216 279121 麥永濤
21416 280121 翟詠強
30516 281121 李駿豪
31816 282121 陳傑忠
20316 283120 梁少怡
40616 284121 佘自成
10516 285120 鄧綺華
32316 286121 楊振業
21616 287121 吳景發
22516 288121 陳少平
31016 289121 徐健文
42316 290121 高家成
40916 291121 李歷奇
11916 292121 張華順
40516 293121 張振傑
11716 294121 劉嘉成
21216 295121 鄧志成
32216 296121 梁景麟
31916 297121 倫仲鳴

機械職程

學員編號 警員編號

   姓名

32816 202125 黃藝君
32716 214125 梁偉華

無線電職程

學員編號 警員編號

   姓名

42716 196127 吳長航
42616 198127 林孝龍

———

二零一二年八月三日於治安警察局

局長 李小平警務總監


司 法 警 察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保安司司長於二零一二年六月四日作出的批示:

陳堅雄、程况明、莫向堯、余光輝、梁文照及馮浩賢,司法警察局確定委任之副督察,在刊登於二零一二年五月三十日第二十二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之培訓課程的最後評核名單中名列第一名至第六名,根據第26/99/M號法令第三條第二款b)項及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並經第62/98/M號法令修訂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一款a)項、第二十二條第八款a)項及第六十九條第一款之規定、聯同第5/2006號法律第十一條第一款、第二款及第二十條,以及經第20/2010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9/2006號行政法規第二十四條第一款(二)項、第二款及第二十五條第一款之規定,獲確定委任為本局編制內刑事偵查人員組別之第一職階二等督察,以填補經第20/2010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9/2006號行政法規所設立的職位。

陳楚民、梁景恆、黃坤雄、楊慶梅、鄭寶湘、黃耀文、蘇兆強、鄭康樂、馬家駒、馮錦釗、唐鏡波、何振南、鄔劍明、鄔志良及鄧錦華,司法警察局確定委任之首席刑事偵查員,在刊登於二零一二年五月三十日第二十二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之培訓課程的最後評核名單中名列第一名至第十五名,根據第26/99/M號法令第三條第三款及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並經第62/98/M號法令修訂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一款a)項、第二十二條第八款a)項及第六十九條第一款之規定、聯同第5/2006號法律第十一條第一款、第二款及第二十條,以及經第20/2010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9/2006號行政法規第二十四條第一款(二)項、第二款及第二十五條第一款之規定,獲確定委任為本局編制內刑事偵查人員組別之第一職階副督察,以填補經第20/2010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9/2006號行政法規所設立的職位。

摘錄自保安司司長於二零一二年六月二十六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5/2006號法律第十一條第一款及第二十條之規定,經第20/2010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9/2006號行政法規第三條第二款(五)項、第十四條、第二十四條第一款(一)項、第二款及第二十五條第一款之規定,並結合第15/2009號法律的第一條第一款及第三款、第二條第一款、第三款(一)項、第五條及第三十四條之規定,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一條、第八條、第九條第二款及第二十一條之規定,以及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並經第62/98/M號法令修訂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三條第七款之規定,本局資訊及電訊協調廳廳長杜志明因具備適當經驗及專業能力履行職務,故其定期委任自二零一二年八月三十日起,續期一年。

摘錄自保安司司長於二零一二年七月六日作出的批示:

鄭錦耀,司法警察局確定委任之第二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在刊登於二零一二年六月十三日第二十四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的最後成績名單中唯一合格應考人——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第23/2011號行政法規第二十九條第一款及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並經第62/98/M號法令修訂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一款a)項、第二十二條第八款a)項之規定,聯同第5/2006號法律第十一條第一款及第二十條之規定,以及經第20/2010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9/2006號行政法規第二十四條第一款(三)項、第二款及第二十五條第一款之規定,獲確定委任為本局編制內高級技術員人員組別之第一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

摘錄自保安司司長於二零一二年七月九日作出的批示:

王婷及易家俊,司法警察局確定委任之第二職階首席翻譯員,在刊登於二零一二年六月二十日第二十五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內的最後成績名單中名列第一名及第二名——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二十七條第四款,第23/2011號行政法規第二十九條第一款及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並經第62/98/M號法令修訂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一款a)項、第二十二條第八款a)項之規定,聯同第5/2006號法律第十一條第一款及第二十條之規定,以及經第20/2010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9/2006號行政法規第二十四條第一款(五)項、第二款及第二十五條第一款之規定,獲確定委任為本局編制內傳譯及翻譯人員組別之第一職階主任翻譯員。

摘錄自保安司司長於二零一二年七月十二日作出的批示:

鄺燕媚學士,司法警察局確定委任之第一職階首席特級技術輔導員,在刊登於二零一二年六月六日第二十三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內的最後評核名單中名列第一名——根據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並經第62/98/M號法令修訂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一款b)項、第二十二條第八款b)項、第二十三條及第六十九條第一款之規定,聯同第5/2006號法律第十一條第一款及第二十條之規定,以及經第20/2010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9/2006號行政法規第二十四條第一款(三)項、第二款及第二十五條第一款之規定,獲定期委任為本局編制內高級技術員人員組別之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為期一年,以填補第20/2010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9/2006號行政法規所設立的職位。

摘錄自保安司司長於二零一二年七月十六日作出的批示:

鄭明祥,本局確定委任之第一職階首席刑事偵查員——根據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並經第62/98/M號法令修訂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一百三十六條b)項、第一百三十七條第五款及第一百四十條第一款之規定,獲批給長期無薪假,由二零一二年八月八日起,為期三年。

———

二零一二年八月二日於司法警察局

局長 黃少澤


消 防 局

批 示 摘 錄

按照二零一二年七月十八日第129/2012號保安司司長批示:

由二零一二年八月六日起,根據十二月三十日第66/94/M號法令核准,並經十一月二十四日第51/97/M號法令及三月二十九日第9/2004號行政法規修改之《澳門保安部隊軍事化人員通則》第一百一十一條、第一百一十四條至第一百一十六條,以及第2/2008號法律之《重組保安部隊及保安部門職程》第八條之規定,將消防員編號448921孫偉波晉升至消防局人員編制基礎職程之第一職階一等消防員職位。

按照二零一二年七月十八日第130/2012號保安司司長批示:

由二零一二年八月五日起,根據十二月三十日第66/94/M號法令核准,並經十一月二十四日第51/97/M號法令及三月二十九日第9/2004號行政法規修改之《澳門保安部隊軍事化人員通則》第一百一十一條、第一百一十四條至第一百一十六條,以及第2/2008號法律之《重組保安部隊及保安部門職程》第八條之規定,將消防員編號440921張志康晉升至消防局人員編制基礎職程之第一職階一等消防員職位。

按照二零一二年七月十八日第131/2012號保安司司長批示:

由二零一二年八月七日起,根據十二月三十日第66/94/M號法令核准,並經十一月二十四日第51/97/M號法令及三月二十九日第9/2004號行政法規修改之《澳門保安部隊軍事化人員通則》第一百一十一條、第一百一十四條至第一百一十六條,以及第2/2008號法律之《重組保安部隊及保安部門職程》第八條之規定,將消防員編號459921區建恩晉升至消防局人員編制基礎職程之第一職階一等消防員職位。

按照二零一二年七月十八日第132/2012號保安司司長批示:

由二零一二年八月四日起,根據十二月三十日第66/94/M號法令核准,並經十一月二十四日第51/97/M號法令及三月二十九日第9/2004號行政法規修改之《澳門保安部隊軍事化人員通則》第一百一十一條、第一百一十四條至第一百一十六條,以及第2/2008號法律之《重組保安部隊及保安部門職程》第八條之規定,將下列人員晉升至消防局人員編制基礎職程之第一職階一等消防員職位:

消防員 編號 437921 譚子建
" " 439921 謝紹康
" " 441921 葉北銘
" " 443921 楊永強
" " 444921 趙偉明
" " 445921 李有威
" " 451921 陳炳燦
" " 453921 郭志豪
" " 454921 陳錦強
" " 460921 龔學文
" " 461921 李炳煌
" " 465921 陳衛民
" " 466921 李健華

———

二零一二年八月一日於消防局

局長 馬耀榮消防總監


衛 生 局

批 示 摘 錄

按局長於二零一一年十月十日之批示:

按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之規定,本局編制外合同人員第一職階二等高級衞生技術員黃雅鳴,自二零一一年十月十三日起獲續期一年。

按局長於二零一二年四月十三日之批示:

按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之規定,本局第五職階一級護士曹安兒的編制外合同續期,由二零一二年六月二十四日起續約至二零一三年六月十三日。

按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之規定,本局第五職階一級護士阮潔萍的編制外合同續期,由二零一二年六月二十四日起續約至二零一三年七月二日。

按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之規定,本局第五職階一級護士李少文的編制外合同續期,由二零一二年六月二十四日起續約至八月三日。

按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之規定,本局第五職階一級護士沈惠慈的編制外合同續期,由二零一二年六月二十四日起續約至二零一三年七月二十九日。

按局長於二零一二年四月十六日之批示:

按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之規定,本局以下編制外合同人員獲續期兩年:

第三職階二等診療技術員曾銳,自二零一二年六月一日起生效;

第二職階二等診療技術員吳柏玲,自二零一二年五月二十五日起生效。

按局長於二零一二年四月二十三日之批示:

按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之規定,另根據第6/2010號法律第十三條及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規定,本局第一職階首席高級 衞生技術員林梓建的編制外合同續期一年及更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同一職級第二職階,自二零一二年五月二日起生效。

按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之規定,另根據第6/2010號法律第七條及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規定,本局第二職階二等藥劑師蔡芳俊的編制外合同續期一年及更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同一職級第三職階,自二零一二年五月十三日起生效。

按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之規定,本局編制外合同人員第二職階二等高級衞生技術員譚皓思,自二零一二年五月十八日起獲續期兩年。

按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之規定,本局以下編制外合同人員獲續期一年:

第二職階一等藥劑師何嘉英及李世恩,自二零一二年五月二日起生效;

第三職階二等藥劑師羅文帥,自二零一二年五月三日起生效。

按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之規定,本局以下編制外合同人員獲續期兩年:

第二職階一級護士袁植敏及劉啟鋒,自二零一二年六月二十九日起生效。

按局長於二零一二年四月二十四日之批示:

按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之規定,本局以下編制外合同人員獲續期兩年:

第三職階主治醫生陳培斌,自二零一二年六月一日起生效;

第五職階普通科醫生區炎光、陳莉盈及何曼怡,自二零一二年六月一日起生效;

第二職階牙科醫師繆曉露,自二零一二年五月十八日起生效。

按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之規定,本局以下編制外合同人員獲續期一年:

第五職階普通科醫生陳靜嫻,自二零一二年五月二十二日起生效;

專科培訓的實習醫生曾昶宇、周羨梅、張暢、黎裕忠、林美鳳、梁展雲、譚國華、溫泉、王志巍及黃子秉,自二零一二年六月一日起生效。

按局長於二零一二年四月二十六日之批示:

按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之規定,另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規定,本局第二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鄭金琼的編制外合同續期一年及更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同一職級第三職階,自二零一二年五月二十三日起生效。

按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之規定,本局以下編制外合同人員獲續期兩年:

第二職階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張德發,自二零一二年六月一日起生效;

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吳彥慧,自二零一二年五月十七日起生效;

第一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黃麗雲,自二零一二年五月三日起生效;

第二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劉劍生,自二零一二年五月十八日起生效;

第二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梁佩惠及陳秋蓮,自二零一二年五月二十五日起生效;

第一職階二等行政技術助理員黃雅婷,自二零一二年五月九日起生效。

按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之規定,本局以下編制外合同人員獲續期一年:

第一職階二等技術員陳靜靜及冼鈞沛,自二零一二年五月九日起生效;

第二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吳少華,自二零一二年五月十五日起生效;

第二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黎卓然,自二零一二年五月四日起生效;

第二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何寶怡,自二零一二年五月十日起生效;

第一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鍾艷芳、鍾家碧、馮詠潔、賴雅薇、林淑雯、余倩文、黃詠勤及黃駿宏,自二零一二年五月九日起生效;

第一職階二等行政技術助理員梁敏婷、盧影雄、孫靜雯及譚志豪,自二零一二年五月九日起生效。

根據局長二零一二年五月三日的批示:

廢止刊登於二零一一年十月十二日第四十一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有關Cheung Wu, Polliy、梁家俊、魏竫暉、陳凱莉及阮詠欣的編制外合同續期及晉階更正文本。

按局長於二零一二年五月七日之批示:

按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之規定,本局編制外合同人員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梁希明,自二零一二年五月二十四日起獲續期六個月。

按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之規定,本局第二職階專科護士陳秀雯的編制外合同續期兩年,並按十月十一日第57/99/M號法令核准的《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二十六條規定,追溯自二零一二年五月二日起生效。

按局長於二零一二年五月十五日之批示:

按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之規定,另根據第7/2010號法律第八條及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規定,張翠恩在本局擔任編制外合同第一職階二等診療技術員,更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同一職級第二職階,自二零一二年五月十六日起生效。

按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七條及第二十八條之規定,另根據第9/2010號法律第七條規定,伍健師在本局擔任散位合同第七職階一般服務助理員,更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同一職級第八職階,自二零一二年五月三十日起生效。

按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七條及第二十八條之規定,另根據第9/2010號法律第七條規定,胡金源在本局擔任散位合同第六職階一般服務助理員,更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同一職級第七職階,自二零一二年五月二十二日起生效。

按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七條及第二十八條之規定,另根據第9/2010號法律第七條規定,陳翠蘭在本局擔任散位合同第五職階一般服務助理員,更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同一職級第六職階,自二零一二年六月六日起生效。

按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七條及第二十八條之規定,另根據第9/2010號法律第七條規定,高勝在本局擔任散位合同第五職階一般服務助理員,更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同一職級第六職階,自二零一二年七月十二日起生效。

按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七條及第二十八條之規定,另根據第9/2010號法律第七條規定,劉禮然在本局擔任散位合同第六職階一般服務助理員,更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同一職級第七職階,並按十月十一日第57/99/M號法令核准的《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條第二款a)項,追溯自二零一二年四月十四日起生效。

按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七條及第二十八條之規定,另根據第9/2010號法律第七條規定,周志剛在本局擔任散位合同第五職階一般服務助理員,更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同一職級第六職階,並按十月十一日第57/99/M號法令核准的《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條第二款a)項,追溯自二零一二年一月二十二日起生效。

按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七條及第二十八條之規定,另根據第9/2010號法律第七條規定,葉美蓮在本局擔任散位合同第五職階一般服務助理員,更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同一職級第六職階,並按十月十一日第57/99/M號法令核准的《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條第二款a)項,追溯自二零一二年二月一日起生效。

按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七條及第二十八條之規定,另根據第9/2010號法律第七條規定,蘇莉明在本局擔任散位合同第五職階一般服務助理員,更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同一職級第六職階,並按十月十一日第57/99/M號法令核准的《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條第二款a)項,追溯自二零一二年三月二十三日起生效。

按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七條及第二十八條之規定,另根據第9/2010號法律第七條規定,黃仲笑在本局擔任散位合同第五職階一般服務助理員,更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同一職級第六職階,並按十月十一日第57/99/M號法令核准的《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條第二款a)項,追溯自二零一二年三月二十六日起生效。

按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七條及第二十八條之規定,另根據第9/2010號法律第七條規定,陳長興、關全、李玉祥、鄧志強及黃素珍在本局擔任散位合同第五職階一般服務助理員,更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同一職級第六職階,並按十月十一日第57/99/M號法令核准的《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條第二款a)項,追溯自二零一二年四月十六日起生效。

按照局長於二零一二年六月十三日之批示:

按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七條及第二十八條之規定,本局散位合同人員第五職階一級護士鄧保羅,自二零一二年八月一日起獲續期一年。

按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七條及第二十八條之規定,另根據第9/2010號法律第七條規定,郭少媚 在本局擔任散位合同第二職階一般服務助理員,更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同一職級第三職階,並按十月十一日第57/99/M號法令核准的《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條第二款a)項,追溯自二零一二年二月二十四日起生效。

按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七條及第二十八條之規定,另根據第9/2010號法律第七條規定,黃龍才 在本局擔任散位合同第五職階一般服務助理員,更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同一職級第六職階,並按十月十一日第57/99/M號法令核准的《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條第二款a)項,追溯自二零一二年四月十六日起生效。

按照局長於二零一二年六月二十六日之批示:

按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之規定,另根據第6/2010號法律第七條規定及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規定,李志風在本局擔任編制外合同第二職階二等藥劑師,更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同一職級第三職階,並按十月十一日第57/99/M號法令核准的《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條第二款a)項,追溯自二零一二年三月十一日起生效。

按照二零一二年七月二十六日本局一般衛生護理副局長的批示:

取消古素萍第C-0171號中醫師執業牌照之許可,因其沒有履行五月十八日第20/98/M號法令修訂的十二月三十一日第84/90/M號法令第十三條第二款之規定。

———

取消黃岳第C-0284號中醫師執業牌照之許可,因其沒有履行五月十八日第20/98/M號法令修訂的十二月三十一日第84/90/M號法令第十二條第二款之規定。

———

取消何秀瑚第E-1583號護士執業牌照之許可,因其沒有履行五月十八日第20/98/M號法令修訂的十二月三十一日第84/90/M號法令第十三條第二款之規定。

———

取消彭若書第M-1537號醫生執業牌照之許可,因其沒有履行五月十八日第20/98/M號法令修訂的十二月三十一日第84/90/M號法令第十二條第二款之規定。

———

分別取消吳詠敏第M-1172號、黃巧殷第M-1177號、陳德嵩第M-1467號、崔冠昌第M-1595號及曾淘第M-1629號醫生執業牌照之許可,因其沒有履行五月十八日第20/98/M號法令修訂的十二月三十一日第84/90/M號法令第十三條第二款之規定。

———

連桂琼——獲准許從事護士職業,牌照編號是:E-1983。

———

唐家慧——獲准許從事醫生職業,牌照編號是:M-1901。

———

按照二零一二年七月二十七日本局一般衛生護理副局長的批示:

吳嬰——獲准許從事護士職業,牌照編號是:E-1984。

———

按照二零一二年七月三十一日本局一般衛生護理副局長的批示:

彭憲洪——恢復第D-0013號牙科醫生執業牌照之許可。

———

壹專業物理治療中心——獲准許營業,准照編號:AL-0230,其營業地點位於澳門東望洋街11-E號B1,C2,D3,持牌人為壹專業物理治療中心一人有限公司,法人住所位於澳門東望洋街11-E號B1,C2,D3。

———

二零一二年八月二日於衛生局

局長 李展潤


文 化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一二年五月二十四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七條及第二十八條的規定,以散位合同方式聘請江月婷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二等技術員,薪俸點為350,為期六個月,自二零一二年七月三十日起生效。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七條及第二十八條的規定,以散位合同方式聘請樊炳琴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勤雜人員,薪俸點為110,為期一年,自二零一二年八月一日起生效。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一二年七月五日作出的批示:

應區志煒的請求,其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的編制外合同自二零一二年八月一日起予以解除。

摘錄自行政長官於二零一二年七月十八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九十九條,以及第5/2010號行政法規修改的十二月十九日第63/94/M號法令第二十一條第二款的規定,本局與容正先重新簽訂個人勞動合同(不具期限),在澳門樂團擔任大管首席,自二零一二年七月二十七日起生效。

根據《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九十九條,以及第5/2010號行政法規修改的十二月十九日第63/94/M號法令第二十一條第二款的規定,下列樂師在本局澳門樂團擔任職務的個人勞動合同續期兩年,自二零一二年九月一日起生效:

Etienne Vincent Michel Godey及Shamil Yusupovich Lutfrachmanov擔任圓號聲部樂師;

Jennifer Anne Shark及Simon Olivier Tétreault擔任第二雙簧管兼英國管樂師;

Michael Geoffrey Kirby擔任單簧管聲部首席;

Neena Deb Sen擔任大提琴聲部樂師;

Rosemary Barbara Turner擔任第二小號樂師。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一二年七月二十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七條及第二十八條,以及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陳婉薇及冼坤妹在本局擔任職務的散位合同第三條款,晉階至第五職階勤雜人員,薪俸點為150,自二零一二年八月三日起生效。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及第5/2010號行政法規修改的十二月十九日第63/94/M號法令第二十一條第二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下列工作人員在本局擔任職務的個人勞動合同第五條第一款,自二零一二年八月三日起生效:

張振龍——晉階至第五職階技術工人,薪俸點為200;

潘月霞及蔣秀芳——晉階至第四職階勤雜人員,薪俸點為140;

周寶玲——晉階至第三職階勤雜人員,薪俸點為130。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一二年七月二十四日作出的批示:

應劉心妍的請求,其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二等行政技術助理員的個人勞動合同自二零一二年八月一日起予以解除。

摘錄自本局代局長於二零一二年七月二十六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連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的規定,楊學斌及周茜在本局擔任職務的編制外合同續期兩年,分別自二零一二年九月二十七日及九月三十日起生效,並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分別晉階至第二職階二等技術員及第二職階首席技術員,薪俸點為370及470,自九月二十六日及九月二十九日起生效。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的規定,胡雪琳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一等技術員的編制外合同自二零一二年九月十六日起續期一年。

———

二零一二年八月二日於文化局

局長 吳衛鳴


旅 遊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本局局長於二零一二年五月十四日作出的批示:

董詩維——根據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訂的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之規定,在本局擔任第二職階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職務的編制外合同,自二零一二年八月一日起續期二年。

朱麗娟——根據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訂的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之規定,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職務的編制外合同,自二零一二年八月一日起續期一年。

彭群國——根據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訂的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七條及第二十八條之規定,在本局擔任第五職階勤雜人員職務的散位合同自二零一二年八月一日起續期一年。

摘錄自本局局長於二零一二年五月二十八日作出的批示:

杜燦雄——根據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訂的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七條及第二十八條之規定,在本局擔任第二職階重型車輛司機職務的散位合同自二零一二年八月四日起續期一年。

Francisco Jorge Matos Conceição———根據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訂的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之規定,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一等技術輔導員職務的編制外合同,自二零一二年八月二十日起續期一年。

區慧玲——根據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訂的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之規定,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一等行政技術助理員職務的編制外合同,自二零一二年八月二十日起續期二年。

張健盈——根據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訂的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七條及第二十八條之規定,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職務的散位合同自二零一二年九月一日起續期一年。

摘錄自本局局長於二零一二年五月二十九日作出的批示:

馬海榮——根據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訂的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之規定,在本局擔任第二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職務的編制外合同,自二零一二年八月十八日起續期一年。

蘇太陽——根據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訂的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七條及第二十八條之規定,在本局擔任第二職階重型車輛司機職務的散位合同自二零一二年八月十六日起續期一年。

摘錄自本局代局長於二零一二年六月八日作出的批示:

李步菁——根據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訂的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之規定,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一等行政技術助理員職務的編制外合同,自二零一二年八月二十日起續期一年。

林衍傑及楊家傑——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之規定,自二零一二年五月二十六日起,職級晉階為編制外合同第二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薪俸點510的薪俸。

李志剛——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之規定,自二零一二年五月二十六日起,職級晉階為編制外合同第二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薪俸點625的薪俸。

林美珠——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之規定,自二零一二年四月三十日起,職級晉階為編制外合同第三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薪俸點650的薪俸。

摘錄自本局局長於二零一二年六月十一日作出的批示:

熊蓓玲——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之規定,自二零一二年五月二十六日起,職級晉階為編制外合同第二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薪俸點510的薪俸。

蔡昌鴻——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之規定,自二零一二年六月一日起,職級晉階為編制外合同第二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薪俸點510的薪俸。

藍同好——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之規定,自二零一二年四月三十日起,職級晉階為編制外合同第三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薪俸點650的薪俸。

劉鳳池——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之規定,自二零一二年五月六日起,職級晉階為編制外合同第三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薪俸點650的薪俸。

摘錄自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一二年六月十八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訂的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之規定,以編制外合同方式聘用Isabel Cristina Brito e Silva Simões Ferreira自二零一二年八月十一日起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職務,薪俸點為430,為期一年。

摘錄自本局局長於二零一二年七月十八日作出的批示:

應飛愛瑪的請求,其在本局擔任第六職階技術工人職務的散位合同自二零一二年七月十六日起予以解除。

准 照 摘 錄

一級酒吧,其中文名稱為“喜喜卡拉OK酒吧”和葡文名稱為“Dupla Felicidade”,在二零一二年七月九日獲發第0614/2012號牌照,持牌人為“喜喜娛樂有限公司”,葡文名稱為“Companhia de Entretenimento Hei Hei, Limitada”和英文名稱為“Hei Hei Entertainment Company Limited”。場所位於澳門馬德里街159號和165號珠江大 厦地下及1樓S座和T座。

———

一級酒吧連卡拉OK,其中文名稱為“史朗拿卡拉OK酒吧”,葡文名稱為“Bar com Karaoke Zillionaire”和英文名稱為“Zillionaire Bar & Karaoke Club”,在二零一二年七月二十三日獲發第0629/2012號牌照,持牌人為陳志威。場所位於澳門倫敦街45-53號東南亞商業中心地下及閣樓A、B、C舖。

———

二零一二年七月二十七日於旅遊局

代局長 Manuel Gonçalves Pires Júnior


體 育 發 展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一二年五月三日作出的批示:

唐偉良,本局確定委任第一職階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一百三十八條第二款及第一百四十二條第一款的規定,應其要求提前終止已獲批准的長期無薪假,自二零一二年七月三十一日回任本局人員編制。

摘錄自本局局長於二零一二年七月十九日作出的批示:

應李勁源的請求,其在本局的個人勞動合同自二零一二年七月二十四日起予以解除。

摘錄自本件簽署人於二零一二年七月二十五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第二項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的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本局下列工作人員在本局擔任職務的編制外合同第三條款,轉入下述職級及薪俸點,並根據《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條第二款a)項的規定,追溯生效日期如下:

Bernardino Pereira Lo、簡佩珊及Sylvia May Yee Kuan,晉階至第二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510點,追溯自二零一二年七月八日起生效;

林永昌,晉階至第二職階首席技術員,薪俸點為470點,追溯自二零一二年七月八日起生效;

鄭敏盈、馮菲、尤念敏、林麗珍及施美莉,晉階至第二職階一等技術員,薪俸點為420點,追溯自二零一二年七月八日起生效;

Manuela Mendes Rodrigues,晉階至第二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365點,追溯自二零一二年七月八日起生效;

龍錦練,晉階至第二職階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薪俸點為315點,追溯自二零一二年七月八日起生效;

蘇詠兒,晉階至第二職階一等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320點,追溯自二零一二年七月十六日起生效。

聲 明

為著有關之效力,茲聲明本局編制外合同第一職階一等技術輔導員Gabriela Helena da Rocha Alves Martins,自二零一二年六月二十五日起因辭世解除其合同。

———

二零一二年七月三十一日於體育發展局

代局長 潘永權


旅 遊 學 院

批 示 摘 錄

根據第426/2009號行政長官批示重新公佈之第6/2006號行政法規第四十一條規定,茲公佈經由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一二年七月二十五日批准之旅遊學院二零一二年度本身預算之第四次修改:

旅遊學院第四次本身預算修改

單位: 澳門幣

經濟分類 追加/登錄 註銷
編號 開支名稱
01 01 02 01 00 報酬   150,000.00
01 06 03 03 00 其他補助——負擔補償 150,000.00  
02 01 03 00 99 其他 250,000.00  
02 02 05 00 00 膳食   470,000.00
02 03 02 02 03 管理費及保安 470,000.00  
07 09 00 00 00 運輸物料   250,000.00
總額  870,000.00 870,000.00

———

二零一二年七月二十七日於旅遊學院

院長 黃竹君


社 會 保 障 基 金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社會保障基金行政管理委員會主席於二零一二年七月十九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及第二十六條的規定,下列工作人員在本基金擔任如下職務的編制外合同續期一年:

王仲然,第一職階一等技術輔導員,自二零一二年九月二日起生效,薪俸點為305點;

梁偉民,第一職階一等技術輔導員,自二零一二年九月九日起生效,薪俸點為305點;

梁偉瑩,第一職階一等技術輔導員,自二零一二年九月十六日起生效,薪俸點為305點;

洪桂英,第一職階一等技術輔導員,自二零一二年九月二十三日起生效,薪俸點為305點;

蘇月娥及陳頴嘉,第一職階一等技術輔導員,自二零一二年十月一日起生效,薪俸點為305點。

摘錄自社會保障基金行政管理委員會主席於二零一二年七月二十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及第二十六條的規定,下列工作人員在本基金擔任如下職務的編制外合同續期一年,並以附註形式修改第三條款,職級、職階和薪俸點分別如下:

林偉權及葉家寧,自二零一二年九月十六日起轉為第二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275;

楊鳳雲、朱詠妍、陳志雄及李嘉玲,自二零一二年十月一日起轉為第二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275。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及第二十六條的規定,下列工作人員在本基金擔任如下職務的編制外合同續期一年:

王小玲、朱子鋒、劉敏婷、彭崇亮及梁肖歡,第一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自二零一二年九月一日起生效,薪俸點為260點;

陳莉娜,第一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自二零一二年十月一日起生效,薪俸點為260點。

———

二零一二年七月二十五日於社會保障基金

行政管理委員會代主席 陳寶雲


土 地 工 務 運 輸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運輸工務司司長於二零一二年七月十一日作出的批示:

陳麗碧,第二職階一等行政技術助理員,屬編制外合同——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並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改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以及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其編制外合同第三條款,自二零一二年七月十六日起,轉為第一職階首席行政技術助理員,合同其他條件維持不變。

陳婉屏及葉頌華,第二職階首席高級技術員,屬編制外合同——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並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改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以及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其等編制外合同第三條款,自二零一二年七月十六日起,轉為第一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合同其他條件維持不變。

摘錄自運輸工務司司長於二零一二年七月十二日作出的批示:

何耀榮,第二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屬編制外合同——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並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改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以及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其編制外合同第三條款,自二零一二年七月十六日起,轉為第一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

摘錄自本局局長於二零一二年七月十六日作出的批示:

何健茵,第一職階一等技術員——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並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訂之《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之規定,其編制外合同獲續期一年,由二零一二年九月十六日起生效。

李苑珊,第一職階一等行政技術助理員、譚長玲,第二職階二等行政技術助理員——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並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訂之《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之規定,其等編制外合同獲續期一年,由二零一二年九月十六日起生效。

聲 明

為著有關效力,茲聲明,本局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郭一峰因散位合同屆滿,自二零一二年八月一日起終止在本局之職務。

———

二零一二年八月二日於土地工務運輸局

代局長 陳寶霞


地 圖 繪 製 暨 地 籍 局

批 示 摘 錄

按照本局局長於二零一二年七月十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六條,以及第14/2009號法律的規定,Yumi Shimizu Fernandes在本局擔任第二職階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職務的編制外合同,自二零一二年七月三十一日起獲續期一年,薪俸點685點。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六條,以及第14/2009號法律的規定,郭嘉儀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一等地形測量員職務的編制外合同,自二零一二年八月二日起獲續期一年,薪俸點305點。

聲 明

茲聲明本局第三職階首席特級地形測量員黎植森、第九職階勤雜人員李華興及第三職階顧問翻譯員鄒廣綿,因自願退休而脫離公職,分別自二零一二年七月十八日、七月二十三日及八月一日起生效。

———

二零一二年八月二日於地圖繪製暨地籍局

代局長 雅永健


環 境 保 護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運輸工務司司長於二零一二年七月二十七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及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並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訂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八款a)項的規定,在二零一二年七月四日第二十七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的評核成績中唯一的合格應考人第二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李少容,獲確定委任為本局人員編制第一職階首席高級技術員。

———

二零一二年八月一日於環境保護局

局長 張紹基


運 輸 基 建 辦 公 室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運輸工務司司長於二零一二年四月十六日作出的批示:

江春花──根據第289/2007號行政長官批示第六條,以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的規定,以編制外合同方式在本辦公室擔任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薪俸點430,為期一年,自二零一二年六月十九日起生效。

摘錄自運輸工務司司長於二零一二年四月二十六日作出的批示:

江欣儀──根據第289/2007號行政長官批示第六條,以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的規定,以編制外合同方式在本辦公室擔任第一職階三等翻譯員,薪俸點350,為期一年,自二零一二年七月三日起生效。

摘錄自運輸工務司司長於二零一二年五月十五日作出的批示:

Cruz Cabrales de Bernardes, Luz Elena──根據第289/2007號行政長官批示第六條,以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的規定,以編制外合同方式在本辦公室擔任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薪俸點430,為期一年,自二零一二年七月十六日起生效。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一二年五月十五日作出的批示:

吳景松──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的規定,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和第二十六條,在本辦公室擔任職務的編制外合同續期一年,並以附註形式修改其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二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510,由二零一二年七月一日起生效。

容可琪──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的規定,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和第二十六條,在本辦公室擔任職務的編制外合同續期一年,並以附註形式修改其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二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510,由二零一二年七月一日起生效。

關景新──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的規定,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和第二十六條,在本辦公室擔任職務的編制外合同續期一年,並以附註形式修改其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二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455,由二零一二年七月一日起生效。

葉頴姿──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的規定,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和第二十六條,在本辦公室擔任職務的編制外合同續期一年,並以附註形式修改其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三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535,由二零一二年七月四日起生效。

歐陽園美──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的規定,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和第二十六條,在本辦公室擔任職務的編制外合同續期一年,並以附註形式修改其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二職階二等技術員,薪俸點為370,由二零一二年七月八日起生效。

摘錄自二零一二年五月二十九日運輸工務司司長批示: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以及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並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訂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下列人員在本辦公室擔任職務的編制外合同第三條款,自二零一二年六月一日起生效,有關職級、職階及薪俸點如下:

繆燦業──擔任第一職階首席高級技術員,薪俸點540;

陳穗琳及梁偉鑾──擔任第一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485;

何潔心──擔任第一職階一等技術員,薪俸點400。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一二年五月二十九日作出的批示:

林智明及鄭子默──根據第68/2009號運輸工務司司長批示第一款第八項,以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和第二十六條的規定,以編制外合同方式在本辦公室擔任第一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薪俸點485,自二零一二年七月一日起續期一年。

雷穎茹──根據第68/2009號運輸工務司司長批示第一款第八項,以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和第二十六條的規定,以編制外合同方式在本辦公室擔任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薪俸點430,自二零一二年七月十一日起續期一年。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一二年五月三十日作出的批示:

應陳翠文之請求,其於本辦公室擔任第一職階二等技術員之散位合同,自二零一二年七月一日起予以解除。

摘錄自運輸工務司司長於二零一二年六月二十七日作出的批示:

劉嘉龍──根據第289/2007號行政長官批示第六條,以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七條和第二十八條之規定,以散位合同方式在本辦公室擔任第一職階二等技術員,薪俸點為350,為期六個月,自二零一二年七月二日起生效。

———

二零一二年七月三十一日於運輸基建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李鎮東

    

請使用Adobe Reader 7.0或以上閱讀PDF版本檔案。
Get Adobe Reade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