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4 期

政府機關通告及公告

二零一三年四月三日,星期三

澳門特別行政區

      政府機關通告及公告

警 察 總 局

名 單

為填補警察總局人員編制技術輔助人員組別之第一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二缺,以審查文件及有限制方式進行普通晉級開考,其開考公告已刊登於二零一三年二月十四日第七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內。現公佈准考人評核名單如下:

合格准考人:
1.º 梁雁盈 86.81
2.º 黎美娟 86.06

按照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二十八條的規定,准考人可自本名單公佈之日起計算十個工作日內提出上訴。

(經保安司司長於二零一三年三月二十一日的批示確認)

二零一三年三月二十五日於警察總局

典試委員會:

主席:廳長 陳思敏

委員:一等高級技術員 林文鋒

特級技術輔導員(法務局) 陳素禎


立 法 會 輔 助 部 門

名 單

立法會輔助部門為填補以散位合同任用的高級技術員組別的第一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一缺,經於二零一三年一月二十三日第四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以文件審閱、有限制的方式進行普通晉級開考公告。現公佈投考人成績名單如下:

合格投考人:
Bruno Cardoso Brazão 77.25

按照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二十八條的規定,投考人可自本成績名單公佈之日起計十個工作日內向立法會執行委員會提起上訴。

(經立法會執行委員會於二零一三年三月二十五日的議決確認)

二零一三年三月十八日於立法會輔助部門

典試委員會:

主席:秘書長 楊瑞茹

正選委員:顧問 Sílvia Maria Trindade Barradas

處長 梁燕萍

———

立法會輔助部門為填補以編制外合同任用的第一職階首席翻譯員一缺,經於二零一三年一月二十三日第四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以文件審閱、有限制的方式進行普通晉級開考公告。現公佈投考人成績名單如下:

合格投考人:
Manuela Regina Borges 85.63

按照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二十八條的規定,投考人可自本成績名單公佈之日起計十個工作日內向立法會執行委員會提起上訴。

(經立法會執行委員會於二零一三年三月二十五日的議決確認)

二零一三年三月十八日於立法會輔助部門

典試委員會:

主席:顧問 Sílvia Maria Trindade Barradas

正選委員:處長 梁燕萍

職務主管 劉晶莉

———

立法會輔助部門為填補編制內技術輔助人員組別第一職階首席特級技術輔導員一缺,經於二零一三年一月二十三日第四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以文件審閱、有限制的方式進行普通晉級開考公告。現公佈投考人成績名單如下:

合格投考人:
梁燕萍 91.31

按照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二十八條的規定,投考人可自本成績名單公佈之日起計十個工作日內向立法會執行委員會提起上訴。

(經立法會執行委員會於二零一三年三月二十五日的議決確認)

二零一三年三月十八日於立法會輔助部門

典試委員會:

主席:秘書長 楊瑞茹

正選委員:顧問 Sílvia Maria Trindade Barradas

職務主管 劉晶莉

公 告

為填補由立法會輔助部門以編制外合同任用的技術輔助人員組別第一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一缺,現根據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及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的規定,以審查文件及有限制方式舉行普通晉級開考。

開考通告張貼於立法會前地立法會大樓立法會輔助部門一般行政及財政管理處,並於立法會網頁公佈。

報考申請應自本公告刊登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之日緊接第一個工作日起計十天內遞交。

二零一三年三月二十六日於立法會輔助部門

秘書長 楊瑞茹


檢 察 長 辦 公 室

名 單

檢察長辦公室為填補編制外合同人員高級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首席高級技術員一缺,經於二零一三年一月二十三日第四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公佈,以審查文件及有限制方式進行普通晉級開考的公告,現公佈應考人最後成績如下:

合格應考人:
王瑕 79.00

根據第23/2011號行政法規第二十八條的規定,應考人可自本名單公佈之日起計十個工作日內提起上訴。

(經檢察長於二零一三年三月二十二日批示確認)

二零一三年三月二十日於檢察長辦公室

典試委員會:

主席:檢察長辦公室司法輔助廳廳長 林伊娜

正選委員:行政公職局指定人員 Romina Wong(環境保護局顧問高級技術員)

候補委員:檢察長辦公室人事財政廳廳長 李凱旋


行 政 公 職 局

名 單

行政公職局為填補以編制外合同任用的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首席技術員一缺,經二零一三年一月二十三日第四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以有限制及審查文件方式進行普通晉級開考的公告。現公佈投考人最後成績如下:

合格投考人:
區潔嬋 79.69

按照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二十八條的規定,投考人可自本成績名單公佈之日起計十個工作日內向許可開考的實體提起上訴。

(經二零一三年三月二十二日行政法務司司長的批示認可)

二零一三年三月十四日於行政公職局

典試委員會:

主席:蔡志龍

委員:司徒英豪

陳思恆

公 告

為填補本局人員編制內高級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一缺,經二零一三年二月十四日第七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以有限制及審查文件方式進行普通晉級開考公告。現根據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十八條第三款的規定公佈,投考人臨時名單已張貼在水坑尾街一百六十二號公共行政大樓二十六樓行政公職局之行政及財政處以供查閱。

根據上述行政法規第十八條第五款的規定,該名單被視為確定名單。

二零一三年三月二十日於行政公職局

局長 朱偉幹

———

為填補經由行政公職局以編制外合同任用的高級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一缺,現根據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及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的規定,以有限制及審查文件方式進行普通晉級開考,有關開考通告正張貼在水坑尾街一百六十二號公共行政大樓二十六樓行政公職局之行政及財政處內,並於本局網頁內公佈,報考應自有關公告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後第一個辦公日起計十天內作出。

二零一三年三月二十六日於行政公職局

局長 朱偉幹

第1/2013號公開招標

為行政公職局提供清潔服務的公開招標

按照七月六日第63/85/M號法令第十三條的規定,並根據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一三年三月二十二日的批示,行政公職局現為本局清潔服務,代表判給人進行公開招標程序。

有意之投標人可於本招標公告刊登日起,於辦公日上午九時至下午一時、下午二時三十分至五時三十分,前往位於澳門水坑尾街162號公共行政大樓地下大堂之本局接待處,繳付澳門幣壹佰圓正($100.00)影印費以取得有關《招標計劃》及《承投規則》的副本或於本局網頁(www.safp.gov.mo)內免費下載。

是次招標方案的解釋會安排於二零一三年四月十九日上午十一時,在澳門水坑尾街162號公共行政大樓26樓會議室舉行。有意投標人對是次招標的《招標方案》及《承投規則》有任何疑問,須於二零一三年四月十八日下午五時三十分前,按照《招標方案》所訂定之方式提出,以便安排於解釋會上作答。

遞交標書的截止時間為二零一三年四月二十五日下午五時三十分,逾時不被接納。投標人須在該截止時間前將標書交往位於水坑尾街162號公共行政大樓地下大堂之本局接待處,還需同時提供澳門幣叁萬圓正($30,000.00)的臨時保證金,作為是次投標的臨時擔保,且可以“行政公職局”為抬頭人的銀行擔保方式遞交或透過指定銀行存款方式為之。

開標將訂於二零一三年四月二十六日上午十時在澳門水坑尾街162號公共行政大樓26樓會議室進行。

二零一三年三月二十六日於行政公職局

局長 朱偉幹


法 務 局

名 單

為填補法務局人員編制內傳譯及翻譯職程第一職階顧問翻譯員一缺,以審查文件及有限制的方式進行普通晉級開考,其開考公告已刊登於二零一三年二月十四日第七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內。准考人成績名單如下:

合格准考人:
Vitória Lam 81.50

根據第23/2011號行政法規第二十八條的規定,准考人可自本名單公布之日起計算十個工作日內提起訴願。

(經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一三年三月二十二日的批示確認)

二零一三年三月十四日於法務局

典試委員會:

主席:法務局處長 鄺婉瑩

正選委員:法務局顧問翻譯員 Pamela Maria Rodrigues

地圖繪製暨地藉局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 趙杏嫦

———

法務局為填補編制外合同人員技術員職程社會工作範疇第一職階首席技術員一缺,以審查文件及有限制的方式進行普通晉級開考,其開考公告已刊登於二零一三年二月十四日第七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內。准考人成績名單如下:

合格准考人:
蕭鑑然 80.38

根據第23/2011號行政法規第二十八條的規定,准考人可自本名單公布之日起計算十個工作日內提起訴願。

(經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一三年三月二十二日的批示確認)

二零一三年三月十四日於法務局

典試委員會:

主席:法務局廳長 葉少媚

正選委員:法務局處長 鄺婉瑩

房屋局二等高級技術員 林梓良

———

法務局為填補編制外合同人員行政技術助理員職程行政輔助範疇第一職階一等行政技術助理員兩缺,以審查文件及有限制的方式進行普通晉級開考,其開考公告已刊登於二零一三年二月十四日第七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內。准考人評核名單如下:

合格准考人:

1.º 羅寶儀 78.56
2.º 黎凱儀 78.00

根據第23/2011號行政法規第二十八條的規定,准考人可自本名單公布之日起計算十個工作日內提起訴願。

(經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一三年三月二十二日的批示確認)

二零一三年三月十四日於法務局

典試委員會:

主席:法務局處長 鄺婉瑩

正選委員:法務局特級技術輔導員 陳志榮

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首席技術員 高家怡

———

法務局為填補散位合同人員行政技術助理員職程行政輔助範疇第一職階一等行政技術助理員一缺,以審查文件及有限制的方式進行普通晉級開考,其開考公告已刊登於二零一三年二月十四日第七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內。准考人評核名單如下:

合格准考人:
Zélia Maria de Sousa Rodrigues 72.56

根據第23/2011號行政法規第二十八條的規定,准考人可自本名單公布之日起計算十個工作日內提起訴願。

(經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一三年三月二十二日的批示確認)

二零一三年三月十四日於法務局

典試委員會:

主席:法務局處長 鄺婉瑩

正選委員:法務局二等高級技術員 岑翠貞

旅遊學院特級技術員 黃炎權

公 告

法務局為填補以下空缺,現根據第14/2009號法律和第23/2011號行政法規的規定,以文件審閱及有限制方式,為法務局之公務人員進行普通晉級開考,有關開考通告正張貼在水坑尾街162號公共行政大樓十九樓法務局內,並於法務局網頁及行政公職局網頁內公布,而遞交報考申請表之期限為十日,自本公告公布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後的第一個工作日起計算:

編制外合同人員空缺:

資訊範疇第一職階首席行政技術助理員三缺;
第一職階一等技術員兩缺;
第一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兩缺;
機電範疇第一職階一等技術員一缺;
行政財政範疇第一職階特級技術員一缺;
法律範疇第一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一缺。

二零一三年三月二十六日於法務局

局長 張永春


身 份 證 明 局

名 單

身份證明局為填補以編制外合同任用的高級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首席高級技術員(資訊範疇)一缺,經於二零一三年一月二十三日第四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公布以文件審閱、有限制的方式進行普通晉級開考的開考通告。現公佈應考人評核成績如下:

合格應考人:
陳偉全 80.19

按照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二十八條的規定,應考人可自本成績名單公布之日起計十個工作日內向許可開考的實體提起上訴。

(經二零一三年三月二十二日行政法務司司長的批示確認)

二零一三年三月十八日於身份證明局

典試委員會:

主席:身份證明局處長 唐偉杰

正選委員:身份證明局處長 曹偉健

經濟局顧問高級技術員 吳麗燕

———

為填補身份證明局編制內技術輔導員職程第一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一缺,經於二零一三年一月二十三日第四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公布以文件審閱、有限制的方式進行普通晉級開考的開考通告。現公佈應考人評核成績如下:

合格應考人:
Ana Fátima da Conceição do Rosário 87.56

按照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二十八條的規定,應考人可自本成績名單公布之日起計十個工作日內向許可開考的實體提起上訴。

(經二零一三年三月二十二日行政法務司司長的批示確認)

二零一三年三月十八日於身份證明局

典試委員會:

主席:身份證明局處長 唐偉杰

正選委員:身份證明局一等高級技術員 陳嘉碧

財政局特級技術輔導員 何菁梅

公 告

為填補經由身份證明局以編制外合同任用的技術輔導員職程第一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二缺,現根據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及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的規定,以審查文件及有限制方式進行普通晉級開考,有關開考通告已張貼在澳門南灣大馬路762-804號中華廣場二十字樓身份證明局之行政暨財政處,並於本局網頁及行政公職局網頁內公布。報考申請應自緊接本公告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之日的第一個工作日起計十天內遞交。

二零一三年三月二十六日於身份證明局

局長 黎英杰


退 休 基 金 會

名 單

退休基金會為填補以編制外合同任用的技術輔導員職程的第一職階一等技術輔導員一缺,以審查文件及有限制方式進行晉級普通開考,其開考公告已刊登於二零一三年一月十六日第三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內。現公布應考人成績名單如下:

合格應考人:
吳秀雯 69.94

根據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二十八條的規定,應考人可自本名單公佈之日起計算十個工作日內提起上訴。

(經二零一三年三月二十二日行政法務司司長批示認可)

典試委員會:

主席:退休基金會處長 阮家偉

正選委員:退休基金會處長 鍾日暖

勞工事務局一等高級技術員 陳祖樺

二零一三年三月二十六日於退休基金會

行政管理委員會主席 楊儉儀

公 告

為填補退休基金會以編制外合同任用的高級技術員職程的第一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一缺,現根據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及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的規定,以審查文件及有限制方式進行晉級普通開考。有關開考通告正張貼在新口岸宋玉生廣場181至187號,光輝商業中心二十樓退休基金會行政及財政處內,並於本會及行政公職局網頁內公佈。報考應自有關公告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後第一個辦公日起計十天內作出。

二零一三年三月二十六日於退休基金會

行政管理委員會主席 楊儉儀


經 濟 局

通 告

商標的保護

營業埸所之名稱及標誌的保護

設計及新型的保護

授權的發明專利的延伸

發明專利的保護

實用專利的保護

二零一三年三月十四日於經濟局

局長 蘇添平


勞 工 事 務 局

公 告

勞工事務局根據八月三日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及八月八日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的規定,現以審查文件方式,為勞工事務局以編制外合同任用的人員進行高級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首席高級技術員一缺的限制性晉級普通開考。

上述開考通告張貼於澳門馬揸度博士大馬221-279號先進廣場大廈二樓本局行政財政處以及本局網頁及行政公職局網頁以供查閱。

凡具備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所規定條件的勞工事務局以編制外合同任用的人員均可報考,報考期限為十日,由本公告公布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之日緊接的第一個工作日起計。

二零一三年三月二十二日於勞工事務局

局長 黃志雄

———

勞工事務局通過以審查文件方式,為以編制外合同制度任用的人員進行填補高級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首席高級技術員兩缺的限制性晉級普通開考公告已於二零一三年二月二十七日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九期第二組內公佈,現根據八月八日第23/2011號行政法規規範的《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十八條第三款規定,將投考人臨時名單張貼於澳門馬揸度博士大馬路221-279號先進廣場大廈二樓本局行政財政處及上載本局內聯網。

按照上述行政法規第十八條第五款規定,該名單視為確定名單。

二零一三年三月二十二日於勞工事務局

局長 黃志雄

———

勞工事務局根據八月三日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及八月八日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的規定,現以審查文件方式,為勞工事務局以編制外合同任用的人員進行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一等技術員兩缺的限制性晉級普通開考。

上述開考通告張貼於澳門馬揸度博士大馬路221-279號先進廣場大廈二樓本局行政財政處以及本局網頁及行政公職局網頁以供查閱。

凡具備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所規定條件的勞工事務局以編制外合同任用的人員均可報考,報考期限為十日,由本公告公布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之日緊接的第一個工作日起計。

二零一三年三月二十六日於勞工事務局

局長 黃志雄


消 費 者 委 員 會

名 單

消費者委員會通過以審查文件方式,為編制外合同人員進行第一職階一等行政技術助理員三缺的限制性普通晉級開考公告已於二零一三年二月十四日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七期第二組內公佈。現公佈准考人評核成績如下:

合格准考人:

1.º 陳曦 81.1
2.º 賴翠華 80.0
3.º 梁嘉寶 78.4

根據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二十八條的規定,准考人可自本名單公佈之日起計十個工作日內提起訴願。

(經二零一三年三月二十六日執行委員會認可)

二零一三年三月二十五日於消費者委員會

典試委員會:

主席:消費者委員會二等高級技術員 歐永棠

正選委員:社會保障基金一等技術員 文麗菁

消費者委員會二等技術輔導員 陳梅香


人 力 資 源 辦 公 室

公 告

為填補經由人力資源辦公室以編制外合同任用的高級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首席高級技術員兩缺,現根據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及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的規定,以審查文件及有限制方式進行普通晉級開考,有關開考通告正張貼在澳門羅理基博士大馬路614A-640號龍成大廈九樓本辦公室告示板,並於本辦公室網頁及行政公職局網頁內公佈,報考應自有關公告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後第一個辦公日起計十天內作出。

二零一三年三月二十五日於人力資源辦公室

主任 盧瑞冰


中 國 與 葡 語 國 家 經 貿 合 作 論 壇 常 設 秘 書 處 輔 助 辦 公 室

名 單

中國與葡語國家經貿合作論壇常設秘書處輔助辦公室為填補編制外合同翻譯員職程第一職階二等翻譯員一缺,以審查文件及有限制的方式進行普通晉級開考,其開考公告已刊登於二零一二年十一月七日第四十五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內。現公佈准考人評核成績如下:

合格准考人:
趙浩明 76.88

按照第23/2011號行政法規第二十八條的規定,准考人可自本名單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日起計的十個工作天內向許可開考的實體提起上訴。

(經二零一三年三月十三日經濟財政司司長的批示確認)

二零一三年二月十九日於中國與葡語國家經貿合作論壇常設秘書處輔助辦公室

典試委員會:

主席:中國與葡語國家經貿合作論壇常設秘書處輔助辦公室主任 姍桃絲

正選委員:中國與葡語國家經貿合作論壇常設秘書處輔助辦公室首席高級技術員 Lurdes Marques Silva Carneiro de Sousa

勞工事務局二等高級技術員 劉敏娜

———

中國與葡語國家經貿合作論壇常設秘書處輔助辦公室為填補編制外合同技術輔導員職程第一職階一等技術輔導員一缺,以審查文件及有限制的方式進行普通晉級開考,其開考公告已刊登於二零一二年十一月七日第四十五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內。現公佈准考人評核成績如下:

合格准考人:
Ana Filipa Kuan Barroso 78.06

按照第23/2011號行政法規第二十八條的規定,准考人可自本名單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日起計的十個工作天內向許可開考的實體提起上訴。

(經二零一三年三月十三日經濟財政司司長的批示確認)

二零一三年二月十九日於中國與葡語國家經貿合作論壇常設秘書處輔助辦公室

典試委員會:

主席:中國與葡語國家經貿合作論壇常設秘書處輔助辦公室主任 姍桃絲

正選委員:中國與葡語國家經貿合作論壇常設秘書處輔助辦公室二等高級技術員 劉敏婷

民政總署首席技術員 何家會


澳 門 保 安 部 隊 事 務 局

公 告

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為填補編制外合同人員第一職階一等技術輔導員一缺,經於二零一三年二月二十七日第九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以審查文件及有限制方式進行普通晉級開考公告。現根據第23/2011號行政法規第十八條第三款的規定公佈,投考人臨時名單已張貼於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大堂,以供查閱。

根據上述行政法規第十八條第五款的規定,該名單被視為確定名單。

二零一三年三月二十日於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

典試委員會:

主席: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首席技術輔導員 鄧絲銘

委員: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一等技術輔導員 周玉顏

行政公職局二等技術員 康嘉明

通 告

按照保安司司長於二零一三年三月二十日之批示,撤銷刊登於二零一二年十月三十一日第四十四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有關為填補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文職人員散位合同重型車輛司機職程第一職階重型車輛司機一缺,以考核方式進行之普通對外入職開考。

二零一三年三月二十五日於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

局長 潘樹平警務總監


司 法 警 察 局

公 告

為填補司法警察局編制外合同人員第一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社區警務及公共關係範疇)一缺,經於二零一三年二月二十七日第九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內刊登公告,以審查文件及有限制方式進行普通晉級開考。現根據第23/2011號行政法規第十八條第三款的規定,公佈投考人臨時名單,並已張貼於本局B座大樓四樓及上載於本局網站內,以供查閱。

根據同一行政法規第十八條第五款的規定,上述名單被視為確定名單。

二零一三年三月二十七日於司法警察局

局長 黃少澤

———

為填補司法警察局編制外合同人員技術輔導員職程的第一職階一等技術輔導員一缺,經於二零一三年二月二十七日第九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公告,以審查文件及有限制方式進行普通晉級開考。現根據第23/2011號行政法規第十八條第三款的規定,公佈投考人臨時名單,並已張貼於本局B座大樓四樓及上載於本局網站內,以供查閱。

根據同一行政法規第十八條第五款的規定,上述名單被視為確定名單。

二零一三年三月二十七日於司法警察局

局長 黃少澤

通 告

按照二零一三年三月十一日保安司司長批示,並根據第5/2006號、第2/2008號及第14/2009號法律,第26/99/M號法令,第27/2003號及23/2011號行政法規,及經20/2010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9/2006號行政法規之規定,司法警察局現通過考核方式進行普通對外入職開考,取錄合格者進行二等刑事技術輔導員實習,以填補本局編制內刑事技術輔導員職程之第一職階二等刑事技術輔導員二十缺。

1. 方式、期限及有效期

本普通對外入職開考以考核方式進行。投考報名表應自本通告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之日緊接第一個工作日起計二十天內遞交。

當本開考所指之空缺被填補後,其有效期隨即終止。

2. 投考條件

在遞交投考報名表之期限內,符合以下條件的人士均可投考:

a)澳門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

b)成年;

c)具備十一年級學歷;

d)具備任職能力;

e)身體健康及精神健全。

3. 投考方式

投考人須填寫第250/2011號行政長官批示核准的投考報名表(格式一,可於印務局購買或在該局網站下載),並連同下列文件於指定期限及辦公時間內親送澳門龍嵩街司法警察局B座大樓一樓人事及行政處報名。

投考人應提交下列文件:

a)有效的身份證明文件之副本(須出示正本作核對之用);

b)履歷(須以中文或葡文書寫,同時報考人須簽名,否則作沒有遞交論);

c)本通告所要求之學歷證明文件副本(須出示正本作核對之用);

d)投考人可以提交其認為合適的培訓證書副本(倘有,須出示正本作核對之用);

e)與公共部門有聯繫的投考人應同時提交所屬部門發出的個人資料紀錄,其內尤須載明投考人曾任職務、現處職程及職級、聯繫性質、在現處職級的年資、擔任公職的年資,以及參加開考所需的工作表現評核。

與公共部門有聯繫的投考人,如相關的個人檔案內已存有a)、c)及e)項所指文件,可免除提交,但須於報考時明確聲明。

4. 職務內容

二等刑事技術輔導員負責按照上級的指引,在調查犯罪方面搜集和處理有關的痕跡及資料,以及進行刑事技術分析,並在應用技術方法上擔任具執行性質的職務,尤其在物理化學、生物學、毒物學、文件、彈藥學等方面,以便就犯罪調查工作提供科學輔助。

5. 薪俸、權利及福利

第一職階二等刑事技術輔導員之薪俸點為載於第2/2008號法律附表五之薪俸索引表之260點,享有公職一般制度規定的權利及福利。

根據第2/2008號法律之附表,刑事技術輔導員之培訓學員可獲得薪俸索引表之220點報酬。如已屬公務員,倘原職級之薪俸高於該薪俸點,則按照第14/2009號法律之規定,維持原職薪俸。

6. 甄選方法

根據第2/2008號法律第27/2003號行政法規之規定,錄取刑事技術輔導員之培訓學員之開考,包括下列甄選方法,每一甄選方法均為淘汰制:

- 知識考試;
- 心理測驗;
- 專業面試。

7. 甄選方法的目的

知識考試為筆試,用以評核投考人在進入職程所需的學歷基礎上的一般知識及相關職務內容的專門知識及公民教育知識。知識考試時間不超過三小時。

心理測驗是採用心理學的技術評估投考人的能力及性格特徵,以確定其是否符合在司法警察局擔任職務的要求。

專業面試是確定及評估投考人為執行司法警察局職務所需的道德及公民品德、專業資歷及專業經驗等專業條件。

二等刑事技術輔導員實習為期六個月,包括培訓課程及實務培訓兩個階段。

除教授其他被視為適當的學科外,培訓課程的教學內容必須包括下列學科:

(一)刑法概論;

(二)刑事訴訟法概論;

(三)指紋學;

(四)物證鑑定科學;

(五)痕跡搜集;

(六)資訊學概論。

實習將以淘汰形式並按照《第五屆二等刑事技術輔導員實習規章》進行。

上述的實習規章可於辦公時間內到龍嵩街司法警察局B座大樓一樓人事及行政處內參閱,或瀏覽本局的網站www.pj.gov.mo

參加實習的投考人的最後名次是按在兩個階段中所取得分數的平均分定出。

8. 評分制度

第一項甄選方法:知識考試——50%;

第二項甄選方法:心理測驗——15%;及

第三項甄選方法:專業面試——35%。

在各項甄選方法中取得的成績均以0分至100分表示。

各項甄選方法均為淘汰制,得分低於50分者被淘汰。

最後成績是在各項甄選方法中得分的加權平均方式計算,並將以0分至100分表示,各項甄選方法合格之投考人,方會被按成績順序錄取參加實習。

9. 公佈名單

臨時名單、確定名單及成績名單將張貼於龍嵩街司法警察局B座大樓一樓人事及行政處,並上載到司法警察局網站(www.pj.gov.mo)。上述名單的張貼及查閱地點亦會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

最後成績名單經認可後將公佈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

10. 考試範圍

進入該職程所需學歷水平的相關知識、電腦基本知識、攝影基本知識、社會常識以及下列法例:

I.《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

II.《澳門公職法律制度》:

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

• 經第62/98/M號法令修改的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

III. 司法警察局之法規:

第5/2006號法律——司法警察局的職責及權限;

• 經20/2010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9/2006號行政法規——司法警察局的組織及運作;

第27/98/M號法令——第四十九條、第五十條及第五十一條。

投考人可查閱上述法例,但不得查閱任何參考書籍或其他資料。

11. 適用法例

本開考由第5/2006號第2/2008號第14/2009號法律第26/99/M號法令第27/2003號23/2011號行政法規,及經20/2010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9/2006號行政法規規範。

12. 注意事項

投考人所遞交之資料只作本局是次招聘用途,並將按照第8/2005號法律的規定進行處理。

13. 典試委員會之組成

根據第27/2003號行政法規第四條第三款之規定,典試委員會之組成如下﹕

主席:副局長 周偉光

正選委員:廳長 趙德欽

處長 梁潔蘭

候補委員:處長 徐一平

處長 潘惠英

二零一三年三月二十七日於司法警察局

局長 黃少澤

———

按照二零一三年三月十一日保安司司長批示,以及根據第14/2009號法律和第23/2011號行政法規規定,司法警察局現通過以考核方式進行普通對外入職開考,以散位合同方式填補本局勤雜人員職程之第一職階勤雜人員(雜役範疇)八缺。

1. 方式、期限及有效期

本普通對外入職開考以考核方式進行。投考報名表應自本通告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布之日緊接第一個工作日起計二十天內遞交。

本開考的有效期為一年,自最後成績名單公佈之日起計。

2. 投考條件

在遞交投考報名表之期限內,符合以下條件的人士均可投考:

a)澳門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

b)成年;

c)具備小學畢業學歷;

d)具備任職能力;

e)身體健康及精神健全。

3. 投考方式

投考人須填寫第250/2011號行政長官批示核准的投考報名表(格式一,可於印務局購買或在該局網站下載),並連同下列文件於指定期限及辦公時間內親送澳門龍嵩街司法警察局B座大樓一樓人事及行政處報名。

投考人應提交下列文件:

a)有效的身份證明文件之副本(須出示正本作核對之用);

b)履歷(須以中文或葡文書寫,同時報考人須簽名,否則作沒有遞交論);

c)本通告所要求之學歷證明文件副本(須出示正本作核對之用);

d)投考人可以提交其認為合適的培訓證書副本(倘有,須出示正本作核對之用);

e)與公共部門有聯繫的投考人應同時提交所屬部門發出的個人資料紀錄,其內尤須載明投考人曾任職務、現處職程及職級、聯繫性質、在現處職級的年資、擔任公職的年資,以及參加開考所需的工作表現評核。

與公共部門有聯繫的投考人,如相關的個人檔案內已存有a)、c)及e)項所指文件,可免除提交,但須於報考時明確聲明。

4. 職務內容的一般特徵

須具備從本身工作地點學習得來的實踐知識,以便擔任通常屬非特定的勞力工作或執行簡單的體力勞動式的執行性職務。

5. 職務內容

執行非專門性的、人手操作的簡單工作,主要是體力勞動及具備實際基本知識:對外或對內分派信函、文件或包裹;協助專職人員執行專門性較低的工作,如裝卸、運輸及材料收拾方面;負責打掃、除塵、洗滌、吸塵等工作以保持工作地點清潔,或執行其他同類的工作,並保持物件及其表面清潔。另外,尚需執行以下職務:在餐廳內製作簡單的食物和飲料(如三文治、粉麵、咖啡等)、宴會中餐飲服務及其他上級指派的雜役工作。

6. 薪俸、權利及福利

第一職階勤雜人員之薪俸點為第14/2009號法律附件一之表二第一級別所載的110點,享有公職一般制度規定的權利及福利。

7. 甄選方法

第一項甄選方法:知識考試(淘汰制);

第二項甄選方法:專業面試(淘汰制);

第三項甄選方法:履歷分析。

缺席或放棄上述第一項或第二項甄選方法者即被除名。

8. 甄選方法的目的

知識考試:評估投考人擔任相關職務所須具備的一般知識或專門知識的水平。

知識考試將以不超過一小時的筆試進行,投考人可選擇以中文或葡文其中一種語言作答。

專業面試:根據職務要求的特點,確定並評估投考人在工作資歷及工作經驗方面的專業條件。

履歷分析:透過衡量投考人的學歷、專業資格、工作表現評核、工作資歷、工作經驗、工作成果及職業補充培訓,審核其擔任相關職務的能力。

9. 評分制度

第一項甄選方法:知識考試(淘汰制)——50%;

第二項甄選方法:專業面試(淘汰制)——40%;

第三項甄選方法:履歷分析——10%。

在各項甄選方法中取得的成績均以0分至100分表示。

知識考試及專業面試均為淘汰制,得分低於50分者被淘汰。

最後成績是在各項甄選方法中得分的加權算術平均數,並將以0分至100分表示,低於50分者被淘汰。

10. 公佈名單

臨時名單、確定名單、獲准進入專業面試的投考人名單以及考試時間表將張貼於龍嵩街司法警察局B座大樓一樓人事及行政處,並上載到本局網站(www.pj.gov.mo)。上述名單的張貼及查閱地點亦會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

最後成績名單經認可後公佈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

11. 考試範圍

考試範圍包括一般常識及社會常識。

12. 適用法例

本開考由第14/2009號法律第23/2011號行政法規規範。

13. 注意事項

投考人所遞交之資料只作本局是次招聘用途,並將按照第8/2005號法律的規定進行處理。

14. 典試委員會之組成

典試委員會之組成如下:

主席:廳長 杜淑森

正選委員:處長 楊春麗

一等高級技術員(職務主管) 劉少剛

候補委員:顧問高級技術員 鄭宇光

顧問高級技術員 高麗娟

二零一三年三月二十七日於司法警察局

局長 黃少澤


衛 生 局

名 單

為填補經由衛生局以編制外合同任用的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一等技術員一缺,經二零一二年十一月二十一日第四十七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以有限制及審查文件方式進行普通晉級開考公告。現公佈投考人最後成績如下:

合格投考人:
1.º 劉子韻 83.75 (a)
2.º 鄧少微 83.75 (a)
3.º 譚幼萍 83.75  
4.º 李嘉輝 81.88  
5º. 馮倩儀 79.25  

備註:

(a)根據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二十六條的規定,因投考人職級的年資較長。

按照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二十八條的規定,投考人可自本成績名單公佈之日起計十個工作日內向許可開考的實體提起上訴。

(經二零一三年三月十一日社會文化司司長的批示認可)

二零一三年三月二十七日於衛生局

典試委員會:

主席:衛生局二等高級技術員 蘇淑樺

正選委員:衛生局二等高級技術員 廖翠玲

民政總署一等技術員 鍾馥宇


教 育 暨 青 年 局

通 告

按照二零一三年三月十三日社會文化司司長的批示,根據第14/2009號法律及第23/2011號行政法規的規定,教育暨青年局通過考核方式進行普通對外入職開考,以編制外合同方式招聘中葡傳譯及翻譯範疇翻譯員職程第一職階二等翻譯員兩缺(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七條第三款c)項規定,試用期六個月,以散位合同方式任用)。

一、方式、期限及有效期

本普通對外入職開考以考核方式進行。

投考報名表應自緊接本次開考通告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之日的第一個工作日起計二十日內遞交。

本開考的有效期為一年,自最後成績名單公佈之日起計算。

二、報考要件

投考人必須符合以下條件,方可投考:

二.一. 根據《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九十七條之規定,投考人必須是澳門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

二.二. 符合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十條第一款b)至f)項所規定的擔任公職之一般要件;

二.三. 具備中葡翻譯學士學位或語言(中文或葡文)學士學位;

二.四. 掌握兩種正式語文。

三、應提交的文件

(一)身份證明文件副本(須出示正本作認證之用);

(二)本通告所要求的學歷證明文件副本(須出示正本作認證之用);

(三)經投考人簽署的履歷;

(四)與公共部門有聯繫的投考人應同時提交由所屬部門發出的個人資料紀錄,其內尤須載明投考人曾任職務、現處職程及職級、聯繫性質、在現處職級的年資、擔任公職的年資,以及參加開考所需的工作表現評核。

與公共部門有聯繫的投考人,如相關的個人檔案已存有上述(一)、(二)及(四)項所指文件,則免除提交,但須於報考時明確聲明。

四、報考辦法及地點

投考人須提交第250/2011號行政長官批示核准格式的專用印件連同上指應提交的文件,並於指定期限及辦公時間內以親送方式遞交至澳門約翰四世大馬路7-9號一樓。

五、職務內容

第一職階二等翻譯員須忠於文章內容和寫作風格,進行中葡/葡中翻譯;須忠於演說者的正確意思進行中葡/葡中接續傳譯或同聲傳譯。

六、薪俸

第一職階二等翻譯員薪俸點為第14/2009號法律附件一表七所載的440點,並享有公職一般制度規定的權利和福利。

七、聘用方式

以編制外合同方式聘用,須先經六個月散位合同的試用期。

八、甄選方法

甄選是以最長為三個小時的筆試形式,以及隨後進行不超過三十分鐘口試的知識考試、專業面試及履歷分析等方法進行,該等方法的評分比例如下:

(一)知識考試——80%

第一階段:筆試—— 50%

第二階段:口試—— 30%

(二)專業面試——10%

(三)履歷分析——10%

上述(一)項的知識考試為淘汰制,最高分數為100分,應考人所得分數低於50分者,即被淘汰。

知識考試是評估投考人擔任相關職務所須具備的一般或專門知識水平。

專業面試是根據職務要求的特點,確定並評估投考人在工作資歷及工作經驗方面的專業條件。

履歷分析是透過衡量投考人的學歷、專業資格、工作資歷、工作經驗、工作成果及職業補充培訓,審核其擔任相關職務的能力。

九、考試範圍

考試範圍將包括以下內容:

九.一. 法律知識:

(一)《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

(二)十月十一日第57/99/M號法令核准之《行政程序法典》

(三)《澳門公職法律制度》:

——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
——第8/2004號法律——公共行政工作人員工作表現評核原則;
——第31/2004號行政法規——公共行政工作人員的工作表現評核一般制度;
——第235/2004號行政長官批示——評核諮詢委員會的設立、組成及運作規則;
——第8/2006號法律——公務人員公積金制度;
——第15/200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公積金制度投放供款規章;
——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
——第15/2009號法律——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基本規定;
——第26/2009號行政法規——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補充規定;
——第2/2011號法律——年資獎金、房屋津貼及家庭津貼制度;
——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

(四)澳門教育相關之法例:

——經六月十六日第24/97/M號法令及六月三十日第26/97/M號法令修改之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1/92/M號法令
——十一月一日第67/99/M號法令核准之《教育暨青年局教學人員通則》;
——第9/2006號法律——非高等教育制度綱要法;
——第12/2010號法律——非高等教育公立學校教師及教學助理員職程制度。

九.二. 知識考試的內容是中文翻譯成葡文及葡文翻譯成中文、中葡文寫作及口語表達能力。

投考人在知識筆試時,可參閱上述法例,以及可使用各類紙本字典以作參考,但不可使用電子設備。知識考試的地點、日期及時間將於公佈准考人確定名單時通知。

十、臨時名單、確定名單及成績名單的張貼地點

澳門約翰四世大馬路7-9號一樓。

十一、適用法例

本開考程序由第14/2009號法律第23/2011號行政法規所規範。

十二、注意事項

報考人提供之資料只作本局是次招聘用途,所有遞交的資料將按照第8/2005號法律的規定進行處理。

十三、典試委員會:

典試委員會由下列成員組成:

主席:顧問翻譯員 劉鳳蓮

正選委員:顧問翻譯員 梁麗斯

顧問高級技術員 鄧楚君

候補委員:首席翻譯員 毛慶鳳

處長 梁麗卿

二零一三年三月二十五日於教育暨青年局

局長 梁勵


旅 遊 局

公 告

按照刊登於二零一二年九月十二日第三十七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公佈,以考核方式進行普通對外入職開考以填補旅遊局人員編制內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二等技術員(資訊範疇)三缺。茲根據第23/2011號行政法規第十八條第三款之規定,知識考試成績名單已張貼在澳門宋玉生廣場335-341號獲多利大廈12樓旅遊局告示板,及上載於本局網頁(http://industry.macautourism.gov.mo)。

二零一三年三月二十五日於旅遊局

局長 文綺華

通 告

第43/DIR/2013號批示

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十條和第18/2011號行政法規《旅遊局的組織及運作》的規定,以及考慮到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二十二條至二十三條的規定及本人行使刊登於二零一三年一月三十日第五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內的二零一三年一月十八日第17/2013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第三款所授予的權限,決定如下:

一、就執照及監察廳及行政財政廳的管理將以下權限轉授予本局副局長Manuel Gonçalves Pires Júnior(白文浩):

(一)批准特別假期及短期無薪假,就因個人理由或工作需要而累積年假作出決定,以及放棄特別假期之補償;

(二)批准臨時委任、續任,以及將臨時委任或定期委任轉為確定委任;

(三)以澳門特別行政區的名義簽署所有編制外合同、散位合同及私法合同;

(四)簽署旅遊局人員服務時間的計算及結算文件;

(五)批准超時工作或輪值工作;

(六)批准收回因病缺勤而喪失的在職薪俸;

(七)批准工作人員及其親屬前往在衛生局內運作的健康檢查委員會作檢查;

(八)按照法律規定,批准發放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 號法令核准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規定的年資獎金及津貼,以及第8/2006號法律訂定的《公務人員公積金制度》規定的供款時間獎金;

(九)決定工作人員公幹,但以有權收取三天日津貼的情況為限;

(十)批准工作人員參加在澳門特別行政區舉行的會議、研討會、座談會、講座及其他同類的活動,以及批准有關人員在上項所指條件參加在澳門特別行政區以外地方舉行的該等活動;

(十一)批准發還不涉及澳門特別行政區的承諾保證或合同執行的文件;

(十二)批准為人員、物料、設備、不動產及車輛投保;

(十三)批准作出由載於澳門特別行政區預算內關於旅遊局的開支表章節中,有關執行工程及取得資產和勞務的開支,但以$300,000.00(澳門幣叁拾萬元)為限;獲批准豁免查詢者,有關金額上限減半;

(十四)除上項所指開支外,批准部門運作所必需的每月固定開支,例如設施及動產的租賃開支、水電費、清潔服務費、公共地方的開支或其他同類開支;

(十五)批准金額不超過$10,000.00(澳門幣壹萬元)的招待費;

(十六)批准就旅遊局存檔文件提供資訊、進行查閱或發出證明,但法律另有規定者除外;

(十七)以澳門特別行政區的名義簽署一切載於澳門特別行政區預算內關於旅遊局的開支表章節中,有關執行工程及取得資產和勞務的開支合同的公文書,但有關合同須事先獲得適當的許可且相關預算獲得上級的核准;

(十八)簽署發給澳門特別行政區及以外各實體和機構、屬旅遊局職責範圍內的文書;

(十九)以澳門特別行政區名義,簽署進行一切關於旅遊局職責範圍內而應由旅遊基金訂立合同的公文書,但有關合同須事先獲得適當的許可且相關預算獲得上級的核准。

二、就傳播及對外關係廳和旅遊產品及活動廳的管理將以下權限轉授予本局副局長謝慶茜:

(一)批准特別假期及短期無薪假,就因個人理由或工作需要而累積年假作出決定,以及放棄特別假期之補償;

(二)批准超時工作或輪值工作;

(三)批准工作人員及其親屬前往在衛生局範圍內運作的健康檢查委員會作檢查;

(四)決定工作人員公幹,但以有權收取三天日津貼的情況為限;

(五)批准工作人員參加在澳門特別行政區舉行的會議、研討會、座談會、講座及其他同類的活動,以及批准有關人員在上項所指條件參加在澳門特別行政區以外地方舉行的該等活動;

(六)批准金額不超過$10,000.00(澳門幣壹萬元)的招待費;

(七)簽署發給澳門特別行政區及以外各實體和機構、屬旅遊局職責範圍內的文書。

三、本轉授權不妨礙收回權及監管權。

四、對於行使本批示所載轉授權限而作出的行為,得提起必要訴願。

五、各副局長分別自二零一二年十二月二十日及二零一三年一月一日起在本轉授權限範圍內作出的一切行為,予以追認。

六、在不影響上款規定的情況下,本批示自公佈日起生效。

(經社會文化司司長二零一三年二月二十七日的批示確認)

二零一三年三月二十六日於旅遊局

局長 文綺華

第44/DIR/2013號批示

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十條、第18/2011號行政法規《旅遊局的組織及運作》及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二十二條的規定,決定如下:

一、就執照及監察廳及行政財政廳的管理將以下權限授予本局副局長Manuel Gonçalves Pires Júnior(白文浩):

(一)建議採取認為有利於其組織附屬單位正常和有效運作之措施;

(二)按照活動大綱及上級指示,對有關其附屬單位的事宜作出決定,並行使其獲授予或轉授予的權力解決之;

(三)匯報關於其組織附屬單位、且須上級批示的事宜,完備有關資料及必要時就採取之決定提供意見;

(四)確認其組織附屬單位人員的工作評核;

(五)簽署所有與其附屬單位有關之文書;

(六)根據相關之年假表,批准年假、應工作人員請求批准年假之提前或延遲享受及其附屬單位人員之合理缺勤;

(七)批准四月一日第16/96/M號法令所指之場所牌照申請,但以許可權屬旅遊局為限;

(八)簽署旅遊局發牌活動範圍內關於場所之牌照;

(九)簽署導遊證及其他旅遊業工作人員的證件;

(十)就有關機動車輛免稅申請向財政局提供意見;

(十一)對按照法律須有旅遊局參與的場所改動申請作出決定;

(十二)批准在牌照加上附註;

(十三)對制裁程序作出決定。

二、就傳播及對外關係廳和旅遊產品及活動廳的管理將以下權限授予本局副局長謝慶茜:

(一)建議採取認為有利於組織附屬單位正常和有效運作之措施;

(二)按照活動大綱及上級指示,對有關其附屬單位的事宜作出決定,並行使其獲授予或轉授予的權力解決之;

(三)匯報關於其組織附屬單位、且須上級批示的事宜,完備有關資料及必要時就採取之決定提供意見;

(四)確認其組織附屬單位人員的工作評核;

(五)簽署所有與其附屬單位有關之文書;

(六)根據相關之年假表,批准年假、應工作人員請求批准年假之提前或延遲享受及其附屬單位人員之合理缺勤;

三、本授權不妨礙收回權及監管權。

四、對於行使本批示所載授權而作出的行為,得提起必要訴願。

五、各副局長分別自二零一二年十二月二十日及二零一三年一月一日起在本授權範圍內作出的一切行為,予以追認。

六、在不影響上款規定的情況下,本批示自公佈日起生效。

二零一三年三月二十六日於旅遊局

局長 文綺華


社 會 工 作 局

公 告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及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的規定,社會工作局現按照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一三年三月二十日的批示,批准以審查文件、限制性的方式為社會工作局編制外合同工作人員進行普通晉級開考。

一、高級技術員職程法律範疇第一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一缺;
二、高級技術員職程社會工作範疇第一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一缺;
三、技術員職程社會工作範疇第一職階特級技術員一缺;
四、技術員職程社會工作範疇第一職階首席技術員兩缺;
五、技術員職程社會工作範疇第一職階一等技術員五缺;
六、技術輔導員職程第一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五缺;
七、技術輔導員職程第一職階一等技術輔導員五缺;
八、行政技術助理員職程第一職階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一缺。

上述開考通告已公佈於澳門西墳馬路六號本局人力資源科、社會工作局網頁及行政公職局網頁。凡符合條件的社會工作局工作人員,自本公告刊登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的緊接第一個辦公日起計十天內均可報考。開考的有效期於所開考的職位被填補時屆滿。

二零一三年三月二十六日於社會工作局

局長 容光耀


體 育 發 展 局

名 單

為填補體育發展局編制外合同人員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特級技術員一缺,經於二零一三年一月二十三日第四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公告,以審查文件及有限制性方式進行普通晉級開考。現公佈唯一合格應考人評核成績如下:

合格應考人:
李仲偉 86.88

按第23/2011號行政法規第二十八條的規定,應考人可自本名單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日起計的十個工作天內提起上訴。

(經二零一三年三月十九日社會文化司司長的批示確認)

二零一三年三月七日於體育發展局

典試委員會:

主席:體育發展局行政財政處處長 林國洪

正選委員:體育發展局大眾體育及特別計劃處處長 何華

行政公職局首席特級技術員 吳美君

公 告

按照刊登於二零一二年九月二十六日第三十九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內的通告,本局以考核方式進行普通對外入職開考,以填補體育發展局人員編制護士職程第一職階一級護士(衛生護理服務範疇)兩缺。

因更改專業面試日期及時間,現重新公佈獲准進入專業面試的准考人名單,有關名單張貼在澳門羅理基博士大馬路綜藝館第一座四字樓體育發展局行政財政處,並於本局網頁內公佈。

二零一三年三月二十七日於體育發展局

局長 黃有力


高 等 教 育 輔 助 辦 公 室

公 告

為填補高等教育輔助辦公室編制外合同人員高級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首席高級技術員(中文範疇)一缺,經於二零一三年三月十三日第十一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以審查文件方式進行限制性的普通晉級開考的公告,現根據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十八條第三款的規定公佈,投考人臨時名單張貼在羅理基博士大馬路614A-640號龍成大廈7樓高等教育輔助辦公室內,並上載到本辦網頁(http://www.gaes.gov.mo)以供查閱。

根據上述行政法規第十八條第五款的規定,上述臨時名單即視作確定名單。

二零一三年三月二十七日於高等教育輔助辦公室

主任 蘇朝暉


旅 遊 學 院

公 告

旅遊學院為填補以下空缺,現根據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和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規定,以文件審閱及有限制方式,為旅遊學院之公務人員進行普通晉級開考,有關開考通告正張貼在望廈山本院行政暨財政輔助部告示板,並於旅遊學院網頁及行政公職局網頁內公布,而遞交報考申請表之期限為十日,自本公告公布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後的第一個工作日起計算:

1)編制內人員空缺:

第一職階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一缺。

2)個人勞動合同人員:

第一職階一等技術員二缺;
第一職階一等技術輔導員一缺;
第一職階一等行政技術助理員一缺。

二零一三年三月二十二日於旅遊學院

院長 黃竹君

第1/P/2013號公開招標——向旅遊學院供應及安裝網絡交換機

1. 招標實體:旅遊學院

2. 招標方式:公開招標

3. 招標目的:為旅遊學院供應及安裝網絡交換機

4. 標書有效期:自開標日起計九十日

5. 臨時擔保:$50,000.00(澳門幣伍萬圓整),得透過現金、抬頭為“旅遊學院”之銀行擔保或本票繳付。

6. 確定擔保:判給總額的百分之四(4%)

7. 交標地點:澳門望廈山旅遊學院啓思樓出納及查詢處

8. 截止交標日期及時間:二零一三年四月二十九日下午五時四十五分

9. 開標地點:澳門望廈山旅遊學院協力樓禮堂

10. 開標日期及時間:二零一三年四月三十日上午十時正

*根據第63/85/M號法令第二十七條的規定,競投商號/公司或其合法代表應出席開標儀式,以便對本競投所遞交之標書文件可能出現之疑問予以澄清。

11. 查閱招標方案、承投規則及取得該等副本之地點、日期及時間:

地點:澳門望廈山旅遊學院啓思樓出納及查詢處

日期:自本公告公佈日起至開標日及時間止

時間:工作日的辦公時間內

*於本院啓思樓出納及查詢處可取得公開招標的招標方案及承投規則副本,費用每份為$100.00(澳門幣壹佰圓整)或透過本院互聯網免費下載(網址:http://www.ift.edu.mo

12. 評標標準及其所佔之比重:

• 價格。(50%)
• 方案技術分析:功能及技術性能指標符合程度、擴展性、兼容度、整合技術等。(30%)
• 投標人的背景和同類型成功的經驗:公司規模、技術力量、相類項目的成功經驗等。(10%)
• 所提供服務團隊技術人員的資歴及能力。(10%)

二零一三年三月二十五日於旅遊學院

院長 黃竹君


文 化 產 業 委 員 會 秘 書 處

公 告

為以編制外合同方式填補文化產業委員會技術輔助人員組別第一職階一等技術輔導員三缺,現根據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及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的規定,以審查文件及有限制方式為上述委員會的服務人員舉行普通晉級開考。開考通告張貼於殷皇子大馬路47至53號澳門廣場19樓D座文化產業委員會秘書處,並於文化產業委員會及行政公職局網頁公佈。報考應自本公告刊登《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之日緊接的辦公日起計十天內作出。

二零一三年三月二十七日於文化產業委員會秘書處

秘書長 王勁秋


港 務 局

名 單

港務局為填補編制內人員海事人員職程第一職階首席海事人員兩缺,以考核及有限制的方式進行普通晉級開考,其開考公告已刊登於二零一二年十月二十四日第四十三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內。現公佈准考人評核成績如下:

合格准考人:

 分

1.º 劉瑩坡 59.30
2.º 李錦昌 59.10

根據第23/2011號行政法規第二十八條的規定,准考人可自本名單公佈之日起計十個工作天內向核准開考的實體提起訴願。

(經二零一三年三月二十一日運輸工務司司長的批示確認)

二零一三年三月七日於港務局

典試委員會:

主席:港務局處長 唐煥陽

委員:民政總署二等技術員 冼永昇

港務局特級技術輔導員 楊永平

公 告

為填補經由港務局以編制外合同任用的技術輔導員職程第一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兩缺,現根據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及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的規定,以審查文件及有限制方式進行普通晉級開考,有關開考通告正張貼在萬里長城港務局大樓行政及財政廳/行政處/人事科內,並於本局及行政公職局網頁內公佈,報考應自緊接有關公告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之日的第一個工作日起計十天內作出。

二零一三年三月二十五日於港務局

局長 黃穗文

———

為填補經由港務局以編制外合同任用的技術輔導員職程第一職階一等技術輔導員三缺,現根據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及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的規定,以審查文件及有限制方式進行普通晉級開考,有關開考通告正張貼在萬里長城港務局大樓行政及財政廳/行政處/人事科內,並於本局及行政公職局網頁內公佈,報考應自緊接有關公告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之日的第一個工作日起計十天內作出。

二零一三年三月二十五日於港務局

局長 黃穗文


郵 政 局

公 告

郵政局為填補個人勞動合同人員郵差職程第一職階郵差六缺,經二零一三年一月二十三日第四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以考核方式進行普通對外入職開考的通告。現根據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十九條第二款之規定公佈,投考人確定名單已張貼於澳門議事亭前地郵政總部大樓二樓,並上載到郵政局網頁。

二零一三年三月二十七日於郵政局

局長 劉惠明


電 信 管 理 局

公 告

茲通知根據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及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之規定,現通過以審查文件及有限制的方式,為電信管理局以編制外合同任用的人員進行下列普通晉級開考:

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一等技術員二缺;

上述開考之通告已張貼於澳門殷皇子大馬路43號-53號A澳門廣場二十二樓電信管理局,並於本局網頁及行政公職局網頁內公佈。投考報名表應自本公告刊登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之日緊接第一個工作日起計十天內遞交。

二零一三年三月二十六日於電信管理局

局長 陶永強


運 輸 基 建 辦 公 室

通 告

按照運輸工務司司長於二零一三年三月二十一日批示,並根據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及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的規定,運輸基建辦公室通過考核方式進行普通對外入職開考,以散位合同方式招聘輕型車輛司機職程第一職階輕型車輛司機一缺。

1. 方式、期限及有效期

本普通對外入職開考以考核方式進行。報考申請表應自本通告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之日緊接第一個工作日起計二十日內遞交。

本開考的有效期為一年,自最後成績名單公佈之日起計。

2. 投考條件

投考人必須符合以下條件:

a)澳門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

b)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十條第一款b)至f)項所規定的擔任公共職務之一般要件;

c)具備小學畢業學歷;

d)持有輕型汽車駕駛執照,且具有三年駕駛輕型汽車的工作經驗。

3. 報名方式、應遞交的文件及收件地點

投考人應於指定期限及辦公時間內到位於澳門羅保博士街1-3號國際銀行大廈26樓運輸基建辦公室遞交第250/2011號行政長官批示核准的《投考報名表》及下列文件:

a)有效的身份證明文件副本(須出示正本作核對);

b)本通告所要求的學歷證明文件副本(須出示正本作核對);

c)有效駕駛執照副本(須出示正本作核對);

d)專業資格和培訓證書副本(須出示正本作核對);

e)三年駕駛輕型汽車的工作經驗證明文件,工作經驗須以取得該經驗的僱主實體發出的文件,或投考人以名譽承諾作出的聲明證明;

f)經投考人簽署的履歷;

g)與公共部門有聯繫的投考人應同時遞交由所屬部門發出的個人資料紀錄,其內尤須載明投考人曾擔任的職務、現處職程和職級、聯繫性質、在現處職級的年資、擔任公職的年資,以及參加開考所需的工作表現評核。

h)與公共部門有聯繫的投考人,如相關的個人檔案已存有a)、b)、d)及g)項所指的文件,可豁免遞交,但須於投考報名表內明確聲明。

4. 職務內容

穿着制服駕駛輕型車輛載運乘客,顧及旅程的安全和舒適;啟動車輛、操控方向盤、接合變速器、剎車、把行車時所需的燈亮起;注意街道情況、調節速度、顧及車輛的馬力和性能、汽車和行人的流通、交通和警察的訊號以作有必要的各項操作;遵守道路法典的規定;協助乘客上落車以及裝卸行李或所運載的其他貨物;確保汽車的良好運作和日常保養,即洗刷、清潔及檢查燃料、潤滑油和水;有需要時更換輪胎;定期把車送往檢查和到車房作所需的維修;把車停泊在所屬停車場,辦公時看管停泊的車輛;當有突發事件時,應留在工作崗位,當工作時發生意外,在有需要時協助警察協調工作;協助文件遞送工作,並將之送到目的地和遞交予收件人,在一般工作上予以合作,但明顯屬其他領域的專門工作或不具所需資格的工作除外。

5. 薪俸待遇

第一職階輕型車輛司機之薪俸點為第14/2009號法律附件一表二十一內所載的薪俸點150點;並享有公職一般制度規定的工作條件和福利。

6. 甄選方式

甄選之評分方法及比例如下:

知識考試(佔總成績50%)——將以不超過兩小時的筆試處理考核,以評估投考人擔任某一職務所須具備的一般知識或專門知識的水平。

專業面試(佔總成績40%)——根據職務要求之特點,確定及評估與投考人之專業資歷及專業經驗有關之專業條件。

履歷分析(佔總成績10%)——透過投考人之學歷資格、專業經驗、工作成果及職業補充培訓,以審核其擔任相關職務的能力。

在各項甄選方法中取得的成績以0分至100分表示。投考人在知識考試所得的平均分低於50分將被淘汰,不得進入專業面試及履歷分析。投考人的最後成績是在各項甄選方法中得分的加權算術平均數,低於50分者視作被淘汰。

除履歷分析外,投考人若缺席或放棄任一考核,亦被淘汰。

7. 考試範圍

考試範圍包括以下內容:

a)第3/2007號法律《道路交通法》;

b)時事常識;

c)算術;

d)駕駛車輛常識。

知識考試(筆試)時,投考人可參閱a)項所指之法例,但不得使用計算機或任何其他電子器材及不得查閱參考書籍或資料。

知識考試的地點、日期及時間將於公布確定名單時通知。

8. 張貼名單地點

臨時名單、確定名單及成績名單將會張貼於澳門羅保博士街1-3號國際銀行大廈26樓運輸基建辦公室,並同時上載於本辦公室之網頁(http://www.git.gov.mo)。

9. 適用法例

本開考由八月三日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及八月八日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規範。

10. 注意事項

投考人提供之資料只作本辦公室是次招聘用途,所有遞交的資料將按照第8/2005號法律《個人資料保護法》的規定進行處理。

11. 典試委員會

典試委員會由下列成員組成:

主席:首席高級技術員 容可琪

正選委員:二等高級技術員 雷穎茹

二等技術員 張麗燕

候補委員:一等高級技術員 鄭艷霞

二等高級技術員 麥海蘭

二零一三年三月二十五日於運輸基建辦公室

主任 李鎮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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