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36 期

批示摘錄數份

二零一五年九月九日,星期三

澳門特別行政區

      批示摘錄數份

經 濟 財 政 司 司 長 辦 公 室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經濟財政司司長於二零一五年六月二十六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行政長官及司長辦公室通則》第十八條第一款、第二款、第五款及第十九條第十款、第十一款、第十二款,以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二十六條的規定,以編制外合同聘用李寶華擔任本辦公室第三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薪俸點650,由二零一五年九月一日起為期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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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五年九月一日於經濟財政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陸潔嬋


社 會 文 化 司 司 長 辦 公 室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一五年六月十二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及第四款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和第二十六條之規定,修改蕭詠雯在旅遊發展委員會任職的編制外合同第三條款,晉階為第二職階一等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320,由二零一五年七月十二日起生效。

透過社會文化司司長二零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之批示:

陳家耀——根據現行《行政長官及司長辦公室通則》第十八條第一款、第二款、第五款、第十九條第十款及第十一款,以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的規定,以編制外合同方式聘用為本辦公室第一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為期一年,自二零一五年九月一日起生效。

聲 明

何頌賢——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四十五條之規定,其自二零一五年九月七日在法律及司法培訓中心修讀“第五屆進入法院及檢察院司法官團的培訓課程及實習”起,自動終止在社會文化司司長辦公室以編制外合同方式擔任第一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的職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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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五年八月三十一日於社會文化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黎英杰


廉 政 公 署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廉政專員於二零一五年八月十二日批示如下:

藍漢秋——根據第4/2012號法律修改的第10/2000號法律第十六條和第三十條、第3/2013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3/2009號行政法規第三十條第一款,以及第62/98/M號法令修改的第87/89/M號法令核准之《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和第二十六條之規定,自二零一五年十月十三日起,以編制外合同方式續聘為第一職階首席高級技術員,為期一年。

麥翠儀——根據第4/2012號法律修改的第10/2000號法律第十六條和第三十條、第3/2013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3/2009號行政法規第三十條第一款,以及第62/98/M號法令修改的第87/89/M號法令核准之《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和第二十六條之規定,自二零一五年十月十三日起,以編制外合同方式續聘為第一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為期一年。

張遠志——根據第4/2012號法律修改的第10/2000號法律第十六條和第三十條、第3/2013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3/2009號行政法規第三十條第一款,以及第62/98/M號法令修改的第87/89/M號法令核准之《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和第二十六條之規定,自二零一五年十月十二日起,以編制外合同方式續聘為第一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為期一年。

摘錄自廉政專員於二零一五年八月十三日批示如下:

何亮豪——根據第4/2012號法律修改的第10/2000號法律第十六條和第三十條、第3/2013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3/2009號行政法規第三十條第一款,以及第62/98/M號法令修改的第87/89/M號法令核准之《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和第二十六條之規定,自二零一五年十月二十日起,以編制外合同方式續聘為第二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為期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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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五年九月一日於廉政公署

辦公室主任 沈偉強


審 計 署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審計局代局長於二零一五年八月二十日的批示: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及第四款,以及現行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的規定,自二零一五年八月二十日起以附註方式修改鄺國祺在本署擔任職務之編制外合同第三條款,轉為收取相等於第二職階首席高級技術員的薪俸點565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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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五年九月二日於審計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何慧卿


海 關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保安司司長於二零一五年八月四日所作之批示:

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五條、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八條以及現行第21/2001號行政法規第二十條第二款(二)項及第三十二條第一款之規定,鑑於海關沿岸巡邏處處長副關務總長葉華釗,編號01961,具備適當經驗及專業能力履行職務,故其定期委任自二零一五年九月十日起,續期兩年。

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五條、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八條以及現行第21/2001號行政法規第二十四條第二款(二)項及第三十二條第一款之規定,鑑於海關物資管理處處長副關務總長余益銓,編號02981,具備適當經驗及專業能力履行職務,故其定期委任自二零一五年九月十日起,續期兩年。

鑑於符合第2/2008號法律第八條第四款的規定,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一款a)項及第8/2008號行政法規第二條的規定,關員編號12951——黃偉烽獲確定委任為海關關員編制一般基礎職程第一職階一等關員。

上述人員晉升之職位的年資及薪俸自二零一五年六月二十一日開始計算。

摘錄自保安司司長於二零一五年八月十四日所作的批示:

鑑於符合第2/2008號法律第八條第四款的規定,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一款a)項及第8/2008號行政法規第二條的規定,關員編號06951——岑錦祥獲確定委任為海關關員編制一般基礎職程第一職階一等關員。

上述人員晉升之職位的年資及薪俸自二零一五年七月三日開始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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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五年八月三十一日於海關

副關長 冼桓球


個 人 資 料 保 護 辦 公 室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行政長官於二零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第十二條,以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的規定,在二零一四年六月十八日第二十五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所公布的對外入職中央開考的最後成績名單中(一般行政技術輔助範疇)排名第一百七十七名的應考人林池勝,獲以編制外合同方式,聘用為第一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260點,為期一年,自二零一五年八月二十四日起生效。

摘錄自行政長官於二零一五年六月十九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以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六條的規定,以編制外合同方式聘用黃嘉麗在本辦公室擔任第一職階二等技術員,薪俸點350,為期一年,自二零一五年九月一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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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五年九月二日於個人資料保護辦公室

主任 馮文莊


法 務 局

批 示 摘 錄

按本局副局長於二零一五年六月二十六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條第一款a項及第二十二條第一款的規定,在二零一五年五月六日第十八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所公布中央開考的最後成績名單中排名第四名的應考人麥倩琦,獲臨時委任為本局人員編制高級技術員人員組別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心理範疇),為期兩年,以填補第2/2014號行政法規及第5/2010號行政命令修改的第36/2000號行政法規所設立而尚未填補之職位空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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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五年八月三十一日於法務局

局長 劉德學


法 律 改 革 及 國 際 法 事 務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局長於二零一五年八月二十四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的規定,吳子華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首席高級技術員的編制外合同自二零一五年十月十六日起續期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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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五年九月二日於法律改革及國際法事務局

局長 朱琳琳


民 政 總 署

決 議 摘 錄

按本署管理委員會於二零一五年七月三十一日會議所作之決議:

根據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八條之規定,因具備適當經驗及專業能力履行職務,蔡志雄學士及鄭繼明碩士在本署分別擔任文化康體部部長及文娛康體處處長的定期委任獲續任一年,皆自二零一五年九月一日起生效。

按本署管理委員會於二零一五年八月二十一日會議所作之決議:

根據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八條之規定,因具備適當經驗及專業能力履行職務,羅志堅學士在本署擔任道路渠務部部長的定期委任獲續任一年,自二零一五年九月三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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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五年八月二十四日於民政總署

管理委員會委員 關施敏


財 政 局

批 示 摘 錄

按照經濟財政司司長於二零一五年八月二十五日之批示:

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之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一百三十七條第五款之規定,處於短期無薪假狀況之本局確定委任顧問高級技術員華詩韻,獲批予長期無薪假,自二零一五年九月一日起,為期九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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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五年九月二日於財政局

局長 容光亮


勞 工 事 務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本局局長於二零一五年八月六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並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訂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七條和第二十八條的規定,陳淑瑩在本局擔任第二職階首席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職務的散位合同續期一年,薪俸點為355點,自二零一五年十月一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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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五年九月一日於勞工事務局

代局長 劉偉明


博 彩 監 察 協 調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一五年八月六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的規定,本局下列工作人員的編制外合同按下指職務及日期續期一年:

Paulo Jorge Moreira Castelo Basaloco,第一職階顧問督察,自二零一五年十月一日起生效;

樊靜波,第一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自二零一五年十月一日起生效;

丁文香,第一職階一等技術輔導員,自二零一五年十月一日起生效;

傅靄妍,第一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自二零一五年十月十三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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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五年九月二日於博彩監察協調局

局長 雪萬龍


消 費 者 委 員 會

聲 明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四十五條的規定,本會編制外合同人員第一職階二等行政技術助理員黃嘉麗,自二零一五年九月一日起,即在個人資料保護辦公室擔任職務之日起終止於本會的職務。

特此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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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五年九月一日於消費者委員會

執行委員會主席 黃翰寧


人 力 資 源 辦 公 室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經濟財政司司長於二零一五年六月十六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的規定,以編制外合同方式聘用唐嘉浩在本辦公室擔任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430點,為期一年,自二零一五年八月二十六日起生效。

摘錄自本人於二零一五年九月一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七條及第二十八條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劉德志在本辦公室擔任職務的散位合同第三條款,轉為收取相等於第四職階技術工人的薪俸點180點,自二零一五年九月十七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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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五年九月二日於人力資源辦公室

代主任 陳元童


金 融 情 報 辦 公 室

批 示 摘 錄

按簽署人於二零一五年八月十八日所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六條第一及第三款的規定,以編制外合同附註方式續聘葉映紅擔任第一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350,為期一年,自二零一五年九月二十二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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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五年八月三十一日於金融情報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伍文湘


澳 門 保 安 部 隊 事 務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保安司司長於二零一五年六月十二日之批示: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二條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之規定,在二零一四年六月十八日第二十五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公佈的以中央開考考核方式填補公共部門一般行政技術輔助範疇技術輔導員職程第一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職位空缺,考試成績中排名第四百五十九名及第四百六十三名的應考人趙慧雯及吳金玲,自二零一五年九月一日起,獲以編制外合同方式聘用為第一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260,為期一年。

按照代局長於二零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之批示: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二條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一款之規定,臨時委任飛加路擔任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文職人員編制內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二等技術員,薪俸點為3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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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五年九月一日於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

局長 潘樹平警務總監


治 安 警 察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保安司司長於二零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作出的第167/2015號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保安部隊軍事化人員通則》第九十七條之規定,治安警察局一等警員編號149901黃繼波,由二零一五年六月十九日起,由“附於編制”狀況轉為“編制內”狀況。

摘錄自保安司司長於二零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作出的第168/2015號批示:

根據十二月三十日第66/94/M號法令核准,以及經第9/2004號行政法規修改之《澳門保安部隊軍事化人員通則》第九十八條第e)項之規定,治安警察局首席警員編號191961羅志賢,由二零一五年八月六日起處於“附於編制”狀況。

摘錄自保安司司長於二零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作出的第172/2015號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保安部隊軍事化人員通則》第九十七條之規定,治安警察局警員編號168991吳驅辰,由二零一五年六月十七日起,由“附於編制”狀況轉為“編制內”狀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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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五年八月二十七日於治安警察局

局長 梁文昌警務總監


司 法 警 察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本人於二零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作出的批示:

蔡潤生,在刊登於二零一四年六月十八日第二十五期第二組《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內的最後成績名單中名列第八十名——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一款a)項、第二十二條第一款及第23/2011號行政法規第二十九條第一款,聯同第5/2006號法律第十一條第一款及第二十條之規定,經第20/2010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9/2006號行政法規第二十四條第一款(七)項、第二款及第二十五條第一款之規定,以及公佈於二零一五年二月十三日第六期第二組《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副刊內的第33/2015號保安司司長批示第一款(三)項之規定,獲臨時委任為本局人員編制內行政技術助理員職程之第一職階二等行政技術助理員,為期兩年,以填補第20/2010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9/2006號行政法規所設立的職位。

摘錄自保安司司長於二零一五年七月二十八日作出的批示:

陳麗蓉、潘佩霞、郭彬彬、張匡鳴、張漢華及周建成,司法警察局確定委任之第二職階一等刑事偵查員,在刊登於二零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第二十九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內的最後成績名單中名列第一名至第六名,根據第26/99/M號法令第三條第四款、第23/2011號行政法規第二十九條第一款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一款a)項、第二十二條第八款a)項之規定、聯同第5/2006號法律第十一條第一款、第二款及第二十條之規定,以及經第20/2010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9/2006號行政法規第二十四條第一款(二)項、第二款及第二十五條第一款之規定,獲確定委任為本局編制內刑事偵查人員組別之第一職階首席刑事偵查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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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五年九月四日於司法警察局

局長 周偉光


消 防 局

批 示 摘 錄

按照二零一五年八月十八日第171/2015號保安司司長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保安部隊軍事化人員通則》第九十六條a)項、第九十七條及第一百條之規定,批准消防局副消防區長編號419931,朱植豪,由二零一五年七月十一日起,由“附於編制”狀況轉為“編制內”狀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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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五年九月一日於消防局

局長 馬耀榮消防總監


澳 門 監 獄 基 金

批 示 摘 錄

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改並透過第426/2009號行政長官批示之第6/2006號行政法規第四十一條第三款及第四十三條的規定,茲公佈經由保安司司長在二零一五年八月十九日的批示核准之澳門監獄基金二零一五年第一次本身預算之修改:

經濟分類

開支名稱

追加
澳門幣

註銷
澳門幣

02-03-01-00-05

各類資產

54,000.00

 

02-03-08-00-02

技術及專業培訓

26,000.00

 

02-03-07-00-02

在澳門特別行政區之活動

 

80,000.00

總計

80,000.00

8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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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五年八月二十五日於澳門監獄基金行政委員會——代主席:呂錦雲


衛 生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局長於二零一五年七月十日之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七條及第二十八條之規定,本局第五職階一級護士Dela Rosa, Nora Musa的散位合同獲續期一年,自二零一五年八月十九日起生效。

按照代副局長於二零一五年八月二十五日之批示:

核准向忠誠藥房有限公司發給“忠誠藥房(獲多利分店)”准照,編號為第245號以及其營業地點為澳門倫斯泰特大馬路352號獲多利大廈地下AU座,法人地址位於澳門賈羅布大馬路30號新建業商業中心地下O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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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代副局長於二零一五年八月二十六日之批示:

應准照持有人江誠藥房有限公司的申請,取消編號為第204號以及商號名稱為“江誠藥房”的准照,該商號的登記營業地點為澳門林茂海邊大馬路506號新駿成花園F座地下及閣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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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准照持有人屈臣氏(澳門)有限公司的申請,取消編號為第43號以及商號名稱為“屈臣氏藥行第一分店”的准照,該商號的登記營業地點為澳門家辣堂街1-3號中建大廈一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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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准向李俊文先生發給“康泰藥房”准照,編號為第246號以及其營業地點為澳門高士德大馬路39-D號樂群大廈C座地下及閣樓,住址位於澳門俾利喇街17號A泰榮大廈1樓A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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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二零一五年八月二十六日本局一般衛生護理代副局長的批示:

吳嘉敏——應其要求,中止第M-1926號醫生執業牌照之許可,為期兩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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米蘭醫療中心——應其要求,取消第AL-0228號准照之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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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代副局長於二零一五年八月二十七日之批示:

核准位於中國澳門氹仔大學大馬路澳門大學科研大樓北二十二座3樓3049至3068室的“澳門大學健康科學學院實驗動物中心”使用七月十九日第34/99/M號法令第一條第一款所指之列入表一至表四的麻醉品及精神科物質及其製劑作研究用途,許可之有效期自公佈日起計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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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二零一五年八月二十七日本局一般衛生護理代副局長的批示:

梁敏珊——獲准許從事護士職業,牌照編號是:E-24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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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綺珊、鄭俊猛——獲准許從事醫生職業,牌照編號分別是:M-2174、M-21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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照開國際醫療中心——獲准許營業,准照編號:AL-0349,其營業地點位於澳門巴黎街228號南岸花園地下AU座,持牌人為照開國際有限公司,法人住所位於澳門巴黎街228號南岸花園地下AU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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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二零一五年八月二十八日本局一般衛生護理代副局長的批示:

取消阮美珍第E-2075號護士執業牌照之許可,因其沒履行五月十八日第20/98/M號法令修訂的十二月三十一日第84/90/M號法令第十二條第二款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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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二零一五年八月三十一日本局一般衛生護理代副局長的批示:

取消潘潤寬第E-0620號護士執業牌照之許可,因其沒履行五月十八日第20/98/M號法令修訂的十二月三十一日第84/90/M號法令第十二條第二款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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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消蔡少馨第M-0865號醫生執業牌照之許可,因其沒履行五月十八日第20/98/M號法令修訂的十二月三十一日第84/90/M號法令第十二條第二款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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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五年九月四日於衛生局

局長 李展潤


教 育 暨 青 年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行政長官二零一五年七月二十七日批示:

根據第12/2010號法律附件表四,以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七條和第二十八條的規定,下列工作人員在本局擔任如下職務的散位合同獲續期一年:

Fernando Manuel Margarido João,第三職階幼兒教育及小學教育一級教師(小學),薪俸點為485,自二零一五年九月一日起生效;

Maria Joana Gonçalves Cortes Simões Ferreira Godinho,第一職階幼兒教育及小學教育一級教師(幼兒),薪俸點為440,自二零一五年八月二十五日起生效。

摘錄自社會文化司司長二零一五年七月三十日批示:

禤配兒及梁兆鑫,於二零一四年六月十八日第二十五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所公佈的對外入職中央開考的最後成績名單中分別名列第四百九十九名及五百一十一名。根據第14/2009號法律附件一表二,以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和第二十六條的規定,以編制外合同方式聘用為第一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一般行政技術輔助範疇),薪俸點為260,為期一年,自二零一五年九月七日起生效。

摘錄自本局學校管理暨行政廳廳長二零一五年八月三日批示:

馬淑敏——根據第12/2010號法律第七條和附件表一,以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和第二十六條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編制外合同第三條款,轉為本局第五職階中學教育一級教師,薪俸點為540,自二零一五年八月四日起生效。

摘錄自本局代局長二零一五年八月十日批示:

馬淑敏——根據第12/2010號法律附件表一,以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和第二十六條的規定,其擔任本局第五職階中學教育一級教師的編制外合同獲續期一年,薪俸點為540,自二零一五年九月一日起生效。

摘錄自本局學校管理暨行政廳廳長二零一五年八月十一日批示:

黃明鋒——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及附件一表二,以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和第二十六條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編制外合同第三條款,轉為本局第三職階二等技術員,薪俸點為390,自二零一五年八月十七日起生效。

摘錄自本人二零一五年八月十七日批示:

黃明鋒——根據第14/2009號法律附件一表二,以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和第二十六條的規定,其擔任本局第三職階二等技術員的編制外合同獲續期一年,薪俸點為390,自二零一五年八月十八日起生效。

摘錄自社會文化司司長二零一五年八月二十日批示:

黃嘉祺,本局編制外合同中學教育一級教師,根據第7/2001號行政法規第三條及七月二十七日第41/92/M號法令第一條第二款的規定,委任為駿菁活動中心主任,為期一年,自二零一五年九月一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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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五年八月二十七日於教育暨青年局

局長 梁勵


社 會 工 作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一四年十二月五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並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訂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七條和第二十八條的規定,以散位合同方式聘用陳家華為本局第一職階二等技術員,薪俸點為350,為期六個月,自二零一五年三月十六日起生效。

摘錄自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一五年一月二十七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並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訂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七條和第二十八條,以及第18/2009號法律第十一條(一)項的規定,以散位合同方式聘用甘麗菁為本局第一職階一級護士,薪俸點為430,為期六個月,自二零一五年九月二日起生效。

摘錄自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一五年七月三十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並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訂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七條和第二十八條的規定,以散位合同方式聘用劉煒權及黃慧珊為本局第一職階二等技術員,薪俸點為350,為期六個月,分別自二零一五年九月二日及九月七日起生效。

摘錄自局長於二零一五年八月三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並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訂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七條和第二十八條的規定,下列工作人員在本局擔任如下職務的散位合同續期一年:

黎麗莎及辛玉卿,第七職階勤雜人員,分別自二零一五年九月六日及九月九日起生效;

梁淑霞,第五職階勤雜人員,自二零一五年九月十三日起生效;

王艷興,第六職階勤雜人員,自二零一五年九月十日起生效。

摘錄自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一五年八月五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並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訂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和第二十六條的規定,以編制外合同方式聘用梁潔歡、謝凱茵、甘桂香、梁麗燕、黃蓉、張嘉儀、廖美娜及林秋月為本局第一職階二等技術員,薪俸點為350,為期一年,首三名及餘下五名,分別自二零一五年九月二日及九月十六日起生效。

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並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訂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和第二十六條的規定,以編制外合同方式聘用楊敏玲及劉詠怡為本局第一職階二等翻譯員,薪俸點為440,為期一年,自二零一五年九月二日起生效。

摘錄自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並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訂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和第二十六條,以及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第十四條第一款(一)項及(二)項的規定,自下列日期起以附註形式修改下列工作人員在本局擔任職務的編制外合同第三條款,職級、職階及薪俸點分別如下:

蔡忠民、溫秀紅及方美美,首兩名及餘下一名,分別自二零一五年八月十七日及八月二十四日起轉為第一職階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660;

廖迪宇,自二零一五年八月十七日起轉為第一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485;

李潔如、陳志明、楊俊昌、胡嘉敏及李慧茹,首四名及餘下一名,分別自二零一五年八月十七日及八月二十一日起轉為第一職階首席技術員,薪俸點為450;

鄭燕蕊、湯月珍、陳海岸、李煥儀及邵碧雯,首四名及餘下一名,分別自二零一五年八月十七日及八月二十五日起轉為第一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350;

冼佩青,自二零一五年八月十七日起轉為第一職階一等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305。

———

二零一五年九月二日於社會工作局

代局長 黃艷梅


旅 遊 學 院

批 示 摘 錄

根據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之批示: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第十二條,以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的規定,在二零一四年六月十八日第二十五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所公布的對外入職中央開考的最後成績名單中(一般行政技術輔助範疇)排名第一百八十八名的應考人何穎賢獲以編制外合同方式,聘用為第一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為期一年,自二零一五年九月一日起生效。

———

二零一五年九月一日於旅遊學院

副院長 甄美娟


社 會 保 障 基 金

議 決 摘 錄

按照社會保障基金行政管理委員會二零一五年八月二十七日議決: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及第二十六條,以及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之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曾小玲在本基金擔任職務的編制外合同第三條款,轉為收取相等於第一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的薪俸點400點,自二零一五年八月三十一日起生效。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社會保障基金行政管理委員會代主席於二零一五年七月二十日的批示:

應程嘉麗的請求,其在本基金擔任第一職階一等技術輔導員職務的編制外合同,自二零一五年九月一日起予以解除。

———

二零一五年九月一日於社會保障基金

行政管理委員會主席 葉炳權


澳 門 格 蘭 披 治 大 賽 車 委 員 會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本委員會協調員於二零一五年八月二十四日作出的批示:

潘凱恩——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及第四款之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其編制外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二職階一等技術員,薪俸點為420,自二零一五年八月二十一日起生效。

———

二零一五年九月二日於澳門格蘭披治大賽車委員會

協調員 安棟樑


土 地 工 務 運 輸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運輸工務司司長於二零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並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訂之《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以及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二條的規定,在二零一四年六月十八日第二十五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公佈的對外入職中央開考,以填補公共部門一般行政技術輔助範疇技術輔導員職程第一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職位空缺,最後成績名單中排名第四百二十三的投考人蘇利利,以編制外合同方式獲聘任為本局第一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為期一年,自二零一五年九月一日起生效。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一五年七月十日作出的批示:

應李寶華的請求,其在本局擔任第三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的編制外合同由二零一五年九月一日起予以解除。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一五年七月十五日作出的批示:

應陳敏鋒的請求,其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二等技術稽查的編制外合同由二零一五年九月一日起予以解除。

摘錄自運輸工務司司長於二零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並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訂之《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以及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二條的規定,在二零一四年六月十八日第二十五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公佈的對外入職中央開考,以填補公共部門公眾接待行政技術輔助範疇技術輔導員職程第一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職位空缺,最後成績名單中排名第三百一十二的投考人余潔華,以編制外合同方式獲聘任為本局第一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為期一年,自二零一五年九月一日起生效。

摘錄自運輸工務司司長於二零一五年八月六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二條第三款(二)項、第四條及第五條,並結合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二條第二款、第三條第二款、第五條及第七條,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條第一款b)項及第二十三條第一款a)項,以及第29/97/M號法令第八條第一款b)項的規定,以定期委任方式委任劉國權為本局監察處處長,自二零一五年九月五日起,為期一年。

按照第15/2009號法律第五條第二款的規定,現刊登委任理由及獲委任人之學歷和專業簡歷如下:

1. 委任理由:

——職位出缺;
——劉國權的個人履歷顯示其具備專業能力及才幹擔任本局監察處處長一職。

2. 學歷:

——土木工程學士。

3. 職業培訓:

——「政策制訂及執行培訓課程(處級主管)」;
——「中層公務員管理技巧發展課程」;
——「中層公務員基本培訓課程研修班」;
——「公務人員基本培訓課程」;
——「中、高級公務員基本培訓課程」;
——「澳門基本法高級研討班」。

4. 專業簡歷:

——二零零五年七月至二零一零年一月,土地工務運輸局高級技術員;
——二零一零年二月至二零一二年九月,土地工務運輸局圖則暨工程處代處長;
——二零一二年九月五日至二零一五年九月四日,土地工務運輸局圖則暨工程處處長。

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二條第三款(二)項、第四條及第五條,並結合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二條第二款、第三條第二款、第五條及第七條,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條第一款b)項及第二十三條第一款a)項,以及第29/97/M號法令第九條第一款a)項的規定,以定期委任方式委任梁俊佳為本局圖則暨工程處處長,自二零一五年九月五日起,為期一年,並於同日起終止其擔任監察處處長之定期委任。

按照第15/2009號法律第五條第二款的規定,現刊登委任理由及獲委任人之學歷和專業簡歷如下:

1. 委任理由:

——職位出缺;
——梁俊佳的個人履歷顯示其具備專業能力及才幹擔任本局圖則暨工程處處長一職。

2. 學歷:

——土木工程學士。

3. 職業培訓:

——「政策制訂及執行培訓課程(處級主管)」;
——「行政程序課程」;
——「中、高級公務員管理技巧發展課程」;
——「中、高級公務員基本培訓課程」。

4. 專業簡歷:

——一九九六年三月至二零零零年十二月,土地工務運輸局高級技術員;
——二零零一年一月一日至二零一五年九月四日,土地工務運輸局監察處處長。

摘錄自運輸工務司司長於二零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作出的批示:

陳穎華——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並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訂之《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之規定,以編制外合同方式獲聘任為本局第一職階二等技術員,合同由二零一五年九月三日起生效,為期一年。

摘錄自運輸工務司司長於二零一五年八月二十一日作出的批示:

按照八月三日第15/2009號法律第五條及八月十日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八條之規定,本局土地管理廳廳長羅曉靖、准照處處長區炳堅、儲備暨財產科科長駱雲健、會計科科長譚鳳燕及法律廳廳長Maria de Nazaré Saias Portela因具備適當經驗及專業能力履行職務,故其等定期委任獲續期,首四位由二零一五年九月五日起,最後一位由二零一五年十月一日起生效,為期一年。

聲 明

為著應有效力,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十七條第一款(一)項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三條第六款之規定,茲聲明本局研究暨文件處處長謝紅的定期委任,因期限屆滿而終止,並自二零一五年九月五日起返回其原職位,擔任本局人員編制內第一職階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

———

二零一五年九月二日於土地工務運輸局

局長 李燦烽


地 圖 繪 製 暨 地 籍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運輸工務司司長於二零一五年八月十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第23/2011號行政法規,以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六條的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下列工作人員在本局擔任職務的編制外合同第三條款:

鄭烱晉、葉凱霖、馮康俊及庄祖耀,獲任用為第一職階首席地形測量員,薪俸點350點,首三位由二零一五年八月十二日起生效,最後一位由二零一五年八月二十日起生效;

梁英傑、陳嘉倫及黃曉欣,獲任用為第一職階首席高級技術員,薪俸點540點,由二零一五年八月十二日起生效;

梁佩茵及陳錫潤,獲任用為第一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薪俸點350點,由二零一五年八月十二日起生效。

按照簽署人於二零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作出的批示:

應龔岐章的請求,其在本局擔任第八職階輕型車輛司機的散位合同,自二零一五年九月一日起予以解除。

———

二零一五年九月一日於地圖繪製暨地籍局

局長 張紹基


郵 政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運輸工務司司長於二零一五年七月二十一日的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三十四條規定,徵用勞工事務局編制內第三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丁麗群,自二零一五年九月一日起在本局擔任同一職級及職階的職務,為期一年。

———

二零一五年九月二日於郵政局

局長 劉惠明


地 球 物 理 暨 氣 象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四十四條第一款a)項的規定,本局首席顧問氣象高級技術員梁啟雄,自二零一五年八月十八日起因辭職而解除與本局之聯繫。

摘錄自運輸工務司司長於二零一五年八月三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八月十日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八條的規定,本局會計、財產暨總務科科長Daniel Eduardo Marçal Anok因具備適當經驗及專業能力履行職務,自二零一五年九月二十二日起其定期委任獲續任一年。

摘錄自運輸工務司司長於二零一五年八月十日作出之批示:

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並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訂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的規定,以編制外合同方式聘用區健誠及張志聰,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二等行政技術助理員職務,薪俸點為195點,自二零一五年九月十六日起生效,為期一年。

摘錄自運輸工務司司長於二零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作出之批示:

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並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訂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的規定,以編制外合同方式聘用林智偉及曹志軍,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二等技術員職務,薪俸點為350點,自二零一五年九月二十三日起生效,為期一年。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作出之批示:

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並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訂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的規定,趙福聚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首席翻譯員之編制外合同,自二零一五年十月九日起續期一年。

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並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訂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七條及第二十八條的規定,羅玉霞在本局擔任第二職階勤雜人員職務之散位合同,自二零一五年十月二十五日起續期一年。

———

二零一五年九月二日於地球物理暨氣象局

局長 馮瑞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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