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52 期

政府機關通告及公告

二零一五年十二月三十日,星期三

澳門特別行政區

      政府機關通告及公告

政 府 總 部 輔 助 部 門

名 單

政府總部輔助部門為填補以行政任用合同(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二十四條第六款的規定)任用的公共關係範疇公關督導員職程第一職階首席公關督導員壹缺,經於二零一五年十月十四日第四十一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以文件審查及有限制方式舉行普通晉級開考的招考公告,現公佈應考人的評核成績如下:

合格應考人:
羅暉龍 81.39

按照第23/2011號行政法規第二十八條第二款的規定,應考人可自本名單公佈之日起計十個工作天內向許可開考的實體提起上訴。

(經行政長官二零一五年十二月十日的批示認可)

二零一五年十二月二日於政府總部輔助部門

典試委員會:

主席:政府總部輔助部門一等技術員 李麗娜

正選委員:政府總部輔助部門首席技術輔導員 Arlene Lau

民政總署首席技術輔導員 林婉雯

政府總部輔助部門為填補以行政任用合同(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二十四條第六款的規定)任用的行政技術輔助範疇行政技術助理員職程第一職階首席行政技術助理員壹缺,經於二零一五年十月十四日第四十一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以文件審查及有限制方式舉行普通晉級開考的招考公告,現公佈應考人的評核成績如下:

合格應考人:
張榮新 81.67

按照第23/2011號行政法規第二十八條第二款的規定,應考人可自本名單公佈之日起計十個工作天內向許可開考的實體提起上訴。

(經行政長官二零一五年十二月十日的批示認可)

二零一五年十二月三日於政府總部輔助部門

典試委員會:

主席:政府總部輔助部門一等技術員 李麗娜

正選委員:政府總部輔助部門首席技術輔導員 Arlene Lau

身份證明局特級技術輔導員 周小娟

公 告

政府總部輔助部門為透過行政任用合同方式填補行政技術助理員職程第一職階二等行政技術助理員(行政文員範疇)三缺,經二零一五年五月六日第十八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通過考核方式進行普通對外入職開考的通告。現根據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二十七條第二款,並配合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二十四條第六款的規定,現公佈,知識考試合格且可進入專業面試准考人名單已張貼於擺華巷五號政府總部輔助部門大樓,並上載到輔助部門網頁(http://www.sasg.gov.mo)。

二零一五年十二月十六日於行政長官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柯嵐


海 關

名 單

按照刊登於二零一四年九月十七日第三十八期第二組《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內的開考通告,為填補澳門特別行政區海關關員編制一般基礎職程第一職階首席關員七十缺,現公佈投考人在培訓課程及實習之最後評核名單如下:

合格投考人:

次序 一等關員/關員編號 姓名
1.º 02101 李晴峰 86.4  
2.º 07060 黃惠玲 86.0  
3.º 02060 王小燕 85.0  
4.º 07080 李芷玲 84.3  
5.º 34060 梁秀薇 84.2  
6.º 05101 謝宇 84.0  
7.º 01971 李志良 83.2  
8.º 14100 容玉華 82.4  
9.º 22061 徐震宇 81.8  
10.º 03951 霍偉雄 81.7  
11.º 25981 莫雷鷹 81.6  
12.º 66061 林華健 81.2  
13.º 12061 李健鵬 81.1  
14.º 40060 杜健寧 80.5  
15.º 04061 沙玉寶 80.3 a)
16.º 11061 關兆鵬 80.3  
17.º 36060 劉俊娜 80.0  
18.º 48060 郭麗欣 79.6 a)
19.º 35061 劉啓昇 79.6 a)
20.º 46061 孫立堅 79.6  
21.º 16061 許浩賢 79.1  
22.º 09080 蔡淑儀 79.0  
23.º 57061 賀航天 78.9 a)
24.º 54061 楊洋 78.9  
25.º 37971 李啟恩 78.8 a)
26.º 41981 余祥 78.8 a)
27.º 15081 原勁偉 78.8  
28.º 15951 陳國權 78.6  
29.º 41921 白志敏 78.5 a)
30.º 53991 趙汝銳 78.5  
31.º 48971 李海明 78.4  
32.º 35930 余惠姬 76.8  
33.º 56981 鄧俊偉 76.5  
34.º 49941 鄭業能 76.3  
35.º 40961 英偉鏘 76.1  
36.º 40971 陳健軍 76.0 a)
37.º 52931 李偉平 76.0  
38.º 28981 梁建康 75.9  
39.º 60061 鄧博文 75.8  
40.º 37991 曾炳偉 75.2  
41.º 38971 黃宇鋒 74.9  
42.º 27971 林健國 74.8 a)
43.º 77061 溫永輝 74.8  
44.º 75931 鄭志康 74.3  
45.º 28991 林華新 74.2  
46.º 22081 盧澤麟 74.1  
47.º 40901 李志鴻 74.0  
48.º 66991 郭志堅 73.8  
49.º 20081 張文洲 73.7  
50.º 85911 孔耀祥 73.3 a)
51.º 55981 梁景賢 73.3  
52.º 64911 林偉明 73.2  
53.º 68930 何玉明 73.0  
54.º 48921 李靠陽 72.7  
55.º 79911 蔣忠林 72.3  
56.º 19901 黎奇 71.6  
57.º 45931 林狄山 71.2  
58.º 76920 林寶玉 71.1  
59.º 73931 陸弟啤 70.6  
60.º 41901 黃志忠 70.1  
61.º 25941 譚康瑞 69.8  
62.º 57921 談柏強 69.6  
63.º 10960 陳雪華 69.4  
64.º 87941 溫玉良 69.3  
65.º 120941 梁志堅 69.2  
66.º 14971 蘇惠勝 68.8  
67.º 101921 Rui dos Santos Iu 68.5  
68.º 25901 馮志顯 68.4  
69.º 66930 蔣美蘭 67.8  
70.º 74921 劉灼怡 67.0  
71.º 26941 歐洪順 66.4  

註:(a)履歷分析得分較高

根據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二十八條的規定,投考人可於本名單公佈日起計十個工作天內就本名單提出上訴。

(經保安司司長於二零一五年十二月十四日批示確認)

按照刊登於二零一四年九月十七日第三十八期第二組《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內的開考通告,為填補澳門特別行政區海關關員編制專業職程第一職階機械專業首席關員兩缺,現公佈投考人在培訓課程及實習之最後評核名單如下:

合格投考人:

次序 機械專業
關員編號
姓名
1.º 13105 鍾文耀 71.1
2.º 61995 阮衛山 69.2

根據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二十八條的規定,投考人可於本名單公佈日起計十個工作天內就本名單提出上訴。

(經保安司司長於二零一五年十二月十四日批示確認)

二零一五年十二月十七日於海關

副關長 冼桓球


立 法 會 輔 助 部 門

公 告

為填補由立法會輔助部門以行政任用合同任用的技術員組別第一職階首席技術員一缺,現根據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及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的規定,以審查文件及有限制方式舉行普通晉級開考。

開考通告張貼於立法會前地立法會大樓立法會輔助部門人力資源暨財政處,並於立法會網頁公佈。

報考申請應自本公告刊登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之日緊接第一個工作日起計十天內遞交。

二零一五年十二月十八日於立法會輔助部門

秘書長 楊瑞茹


檢 察 長 辦 公 室

公 告

檢察長辦公室為填補行政任用合同以下空缺,經二零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五日第四十七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以審查文件及有限制的方式進行普通晉級開考公告。現根據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十八條第三款的規定,投考人臨時名單已張貼在新口岸宋玉生廣場獲多利大廈十六樓檢察長辦公室人事財政廳內以供查閱。

第一職階首席技術員三缺;
第一職階首席行政技術助理員一缺。

根據上述行政法規第十八條第五款的規定,該名單被視為確定名單。

二零一五年十二月十七日於檢察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譚炳棠


個 人 資 料 保 護 辦 公 室

公 告

為填補個人資料保護辦公室行政任用合同人員之高級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首席高級技術員(法律範疇)二缺,經二零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五日第四十七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以審查文件及有限制方式進行普通晉級開考的公告。現根據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十八條第三款的規定公佈,投考人臨時名單已張貼在南灣大馬路804號中華廣場十三樓A-F座個人資料保護辦公室內,以供查閱。

根據上述行政法規第十八條第五款的規定,該名單被視為確定名單。

二零一五年十二月十七日於個人資料保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馮文莊


禮 賓 公 關 外 事 辦 公 室

公 告

禮賓公關外事辦公室通過考核方式進行普通對外入職開考,以編制外合同(行政任用合同)制度招聘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二等技術員(英語傳意範疇)四缺,經二零一五年四月二十二日第十六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開考通告。現根據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十九條第二款的規定,將確定名單張貼於澳門卑第巷1–3號澳門華人銀行大廈本辦公室之報告板上,並同時上載於本辦公室網頁(http://www.gprpae.gov.mo)。

二零一五年十二月十七日於禮賓公關外事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馮少榮


行 政 公 職 局

公 告

為填補行政公職局行政任用合同任用的行政技術助理員職程第一職階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一缺,現根據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及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的規定,以有限制及審查文件方式進行普通晉級開考,有關開考通告張貼在水坑尾街一百六十二號公共行政大樓二十六樓行政公職局之行政及財政處內,並於本局網頁內公佈,報考應自有關公告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後第一個辦公日起計十天內作出。

二零一五年十二月十一日於行政公職局

局長 高炳坤


商 業 及 動 產 登 記 局

2015年11月之商業登記

———

二零一五年十二月十六日於商業及動產登記局——代登記官 Isabel Fátima da Silva Nantes


身 份 證 明 局

公 告

身份證明局為填補以下空缺,現根據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及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的規定,以審查文件及有限制方式為身份證明局工作人員進行下列晉級普通開考:

一、編制內技術輔導員職程第一職階首席特級技術輔導員一缺;
二、行政任用合同技術輔導員職程第一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三缺。

上述開考通告已張貼在澳門南灣大馬路762-804號中華廣場二十字樓身份證明局之行政暨財政處,並於本局網頁及行政公職局網頁內公布。報考應自有關公告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後第一個辦公日起計十天內作出。

二零一五年十二月十六日於身份證明局

局長 歐陽瑜

———

為填補經由身份證明局以行政任用合同任用的技術輔導員職程第一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三缺,經於二零一五年十二月二日第四十八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以有限制及審查文件方式進行普通晉級開考公告。現根據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十八條第三款的規定公佈,投考人臨時名單已張貼於澳門南灣大馬路762-804號中華廣場二十字樓身份證明局之行政暨財政處內,以供查閱。

根據上述行政法規第十八條第五款的規定,該名單被視為確定名單。

二零一五年十二月十六日於身份證明局

局長 歐陽瑜


民 政 總 署

名 單

本署透過二零一五年十月七日第四十期第二組《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刊登招考公告,以審查文件方式進行限制性普通晉級開考,為填補民政總署人員編制內高級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一缺,現公佈准考人評核成績如下:

合格應考人:
高立德 88.75

根據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二十八條的規定,上述准考人可於本名單公佈日起計十個工作天內提出上訴。

(經二零一五年十二月十八日管理委員會會議確認)

二零一五年十二月一日於民政總署

典試委員會:

主席:人力資源處處長 張達明

正選委員:行政輔助部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 Isabel Maria Marcelino Vieira

土地工務運輸局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 陳連慶

公 告

第008/SZVJ/2015號公開招標

承包“螺絲山公園管理服務”

按照二零一五年十二月十一日民政總署管理委員會決議,現就“螺絲山公園管理服務”進行公開招標。

有意競投者可於辦公時間前往澳門亞美打利庇盧大馬路(新馬路)163號民政總署文書及檔案中心索閱有關招標方案及承投責任書。

截止遞交標書日期為二零一六年一月二十日下午五時。參與競投之人士請將有關標書及文件送交本署文書及檔案中心,並須繳交臨時保證金澳門幣柒萬圓正($70,000.00)。臨時保證金可以現金或抬頭為“民政總署”之銀行擔保或支票方式,在民政總署大樓地下財務處出納繳交。

開標日期為二零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上午十時,在本署培訓中心(南灣大馬路中華廣場6樓)進行。此外,本署安排於二零一六年一月六日上午十時,在本署培訓中心,就是次公開競投舉辦解釋會。

二零一五年十二月十七日於民政總署

管理委員會代主席 羅永德

三十日告示

茲公佈,梁,美明申請其亡姊梁,美娜之死亡津貼、喪葬津貼及其他金錢補償。她曾為本署衛生監督部第一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如有人士認為具權利領取該項補償,應由本告示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刊登之日起計三十天內,向民政總署申請應有之權益。如於上述期限內未接獲任何異議,則現申請人之要求將被接納。

二零一五年十二月十四日於民政總署

管理委員會委員 關施敏


經 濟 局

通 告

為配合經濟局(以下稱為“本局”)工業產權申請電子化的推行,根據十二月十三日第97/99/M號法令核准的《工業產權法律制度》第二十三條第四款,結合八月八日第5/2005號法律《電子文件及電子簽名》第三條、第四條及第五條的規定,現就通過互聯網以電子文件形式提交的工業產權申請的有關程序和要求,制定以下須遵守的一般性規則:

一、提交工業產權電子申請和相關補充資料文件,應遵守本局規定的文件格式、數據標準、操作規範和傳輸方式,並須透過由澳門郵政電子認證服務(eSignTrust)註冊署發出的“合格電子簽名(QES)證書”作電子簽署。工業產權電子申請和相關補充資料文件未能被本局工業產權電子申請系統正常接收的,視為未提交。

二、申請人或受託人以紙件形式提出工業產權申請並被受理的,在針對該工業產權申請的各程序中,應繼續以紙件形式提交相關補充資料文件。除另有規定外,本局不接受申請或受託人以電子形式提交相關的補充資料文件。不符合本規定的,視為未提交。

三、申請人或受託人提交工業產權電子申請後,無需另行提交紙件申請。對於《工業產權法律制度》中規定應提交的相關補充資料文件,可以提交原件的電子掃描文件。本局認為必要時,可以要求申請人或受託人在指定期限內提交原件。因此,申請人或受託人即使提交了原件的電子掃描件,其原件仍需妥善保存。

四、採用電子文件形式向本局提交的申請書和相關補充資料文件,以本局工業產權電子申請系統收到電子文件之日為申請日。

五、提出工業產權電子續展申請的申請人或受託人,無須附同註冊證之原件。

六、本通告適用於日後可能推出並表明須受本通告條款規限的各類工業產權電子申請服務,而有關電子申請服務的推出僅需透過本局網站對其內容作出公佈。

七、本通告自二零一六年一月四日起生效。

二零一五年十二月十八日於經濟局

局長 蘇添平


財 政 局

名 單

為填補財政局人員編制高級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五缺,經二零一五年九月二十三日第三十八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以審查文件及有限制方式進行普通晉級開考的招考公告。現公佈應考人評核成績如下:

合格應考人:
1.º 鄧偉良 92.50
2.º 伍助成 91.25
3.º 李俊華 90.00
4.º 蘇虢曦 87.63

按照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二十八條第一及二款的規定,應考人可自本成績名單公佈之日起計十個工作日內向許可開考的實體提起上訴。

(經經濟財政司司長於二零一五年十二月十六日的批示確認)

二零一五年十二月九日於財政局

典試委員會:

主席:處長 張子健

委員: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 劉嘉菲

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司法警察局) 鄺榮輝

公 告

為填補經由財政局以個人勞動合同任用的高級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一缺,經二零一五年十一月十八日第四十六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以審查文件及有限制方式進行普通晉級開考公告。現根據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十八條第三款的規定公佈,投考人臨時名單已張貼在南灣大馬路575、579及585號財政局大樓十四樓財政局之行政暨財政處內以供查閱。

根據上述行政法規第十八條第五款的規定,該名單被視為確定名單。

二零一五年十二月十六日於財政局

局長 容光亮

———

為填補經由財政局以編制外合同任用的技術輔導員職程第一職階首席特級技術輔導員一缺,現根據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及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的規定,以審查文件及有限制方式進行普通晉級開考,有關開考通告正張貼在南灣大馬路575、579及585號財政局大樓十四樓財政局之行政暨財政處內,並於本局及行政公職局網頁內公佈,報考應自有關公告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後第一個辦公日起計十天內作出。

二零一五年十二月十七日於財政局

局長 容光亮


統 計 暨 普 查 局

公 告

統計暨普查局為填補以下空缺,現根據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和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規定,以文件審閱及有限制方式,為統計暨普查局之公務人員進行普通晉級開考,有關開考通告正張貼在宋玉生廣場411-417號“皇朝廣場”十七樓統計暨普查局內,並於統計暨普查局網頁及行政公職局網頁內公佈,而遞交報考申請表之期限為十日,自本公告公佈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後的第一個工作日起計算:

行政任用合同人員空缺:

1. 技術員組別的第一職階首席技術員三缺;
2. 高級技術員組別的第一職階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一缺。

二零一五年十二月十六日於統計暨普查局

局長 楊名就


勞 工 事 務 局

公 告

勞工事務局根據八月三日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及八月八日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的規定,現以審查文件方式,為勞工事務局以行政任用合同任用的人員進行技術輔導員職程第一職階首席特級技術輔導員一缺的限制性晉級普通開考。

上述開考通告張貼於澳門馬揸度博士大馬路221-279號先進廣場大廈二樓本局行政財政處內,並於本局及行政公職局網頁內公佈,而遞交投考報名表之期限為十日,由本公告公佈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之日緊接的第一個工作日起計。

二零一五年十二月十五日於勞工事務局

代局長 丁雅勤


博 彩 監 察 協 調 局

名 單

博彩監察協調局為填補人員編制第一職階顧問督察一缺,經於二零一五年九月二十三日第三十八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公佈以文件審閱、有限制的方式進行普通晉升開考的招考公告。現公佈應考人評核成績如下:

合格應考人:
Aureano Regis de Carvalho 75.00

根據第23/2011號行政法規第二十八條的規定,應考人可自本名單公佈之日起計十個工作天內提起訴願。

(經二零一五年十二月二日經濟財政司司長的批示確認)

二零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三日於博彩監察協調局

典試委員會:

主席:顧問高級技術員 李潔珊

正選委員:顧問高級技術員 殷銥敏

候補委員:文化局二等高級技術員 陳詠欣


澳 門 保 安 部 隊 事 務 局

名 單

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為填補文職人員編制內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一等技術員一缺,經於二零一五年十一月十一日第四十五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以審查文件及有限制方式進行普通晉級開考公告。現公佈准考人評核成績如下:

合格准考人:
鄧榮昌 83.33

根據第23/2011號行政法規第二十八條規定,准考人可自本名單公佈之日起計十個工作日內向許可開考之實體提起上訴。

(經保安司司長於二零一五年十二月十五日的批示確認)

二零一五年十二月十一日於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

典試委員會:

主席: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首席高級技術員 黃健強

委員: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首席技術員 蕭佩英

教育暨青年局一等技術員 關志恆

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為填補編制外合同人員行政技術助理員職程第一職階首席行政技術助理員一缺,經於二零一五年十一月十一日第四十五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以審查文件及有限制方式進行普通晉級開考公告。現公佈准考人評核成績如下:

合格准考人:
鄭家怡 81.67

根據第23/2011號行政法規第二十八條規定,准考人可自本名單公佈之日起計十個工作日內向許可開考之實體提起上訴。

(經保安司司長於二零一五年十二月十四日的批示確認)

二零一五年十二月十一日於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

典試委員會:

主席: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科長 黃婉華

委員: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一等技術輔導員 李卓敏

土地工務運輸局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 陳連慶

公 告

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為填補編制外合同人員技術輔導員職程第一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七缺,經於二零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五日第四十七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以審查文件及有限制方式進行普通晉級開考公告。現根據第23/2011號行政法規第十八條第三款的規定公佈,投考人臨時名單已張貼於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大堂,以供查閱。

根據上述行政法規第十八條第五款的規定,該名單被視為確定名單。

二零一五年十二月十五日於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

典試委員會:

主席: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顧問高級技術員 陳其專

委員: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一等技術員 盧惠泉

地球物理暨氣象局特級氣象技術員 李永權


澳 門 監 獄

名 單

根據保安司司長於二零一五年一月二十一日作出之批示,批准澳門監獄以考核方式進行普通對外入職開考,以填補澳門監獄人員編制內行政技術助理員職程第一職階二等行政技術助理員(水電維修工場範疇)一缺,並經於二零一五年三月二十五日第十二期第二組《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內刊登開考通告。現公佈最後成績名單如下:

合格之投考人:

姓名
余沃源 60.7

被淘汰及被除名之投考人:

序號 姓名 備註
1 陳定立 b)
2 張健豪 a)
3 江勝輝 a)
4 林潤富 b)
5 溫萬山 b)

備註:

a)因知識考試(第二階段)低於50分而被淘汰;

b)因缺席知識考試(第二階段)及專業面試而被除名。

根據第23/2011號行政法規第二十八條的規定,投考人可自本名單公佈日起計十個工作日內向許可開考的實體提起上訴。

(經保安司司長於二零一五年十二月四日的批示認可)

二零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五日於澳門監獄

典試委員會:

主席:首席技術員 羅逸熙(職務主管)

正選委員:二等高級技術員 阮志瑛

一等技術員 劉家祥

公 告

為填補澳門監獄以下職位空缺,現根據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及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的規定,以審查文件方式進行普通限制性晉級開考:

以行政任用合同任用的高級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首席高級技術員一缺;
以行政任用合同任用的行政技術助理員職程第一職階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兩缺。

有關開考通告正張貼在澳門路環竹灣馬路聖方濟各街澳門監獄行政樓地下告示板,並於本監獄網頁及行政公職局網頁內公佈,報考應自有關公告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後第一個工作日起計十天內作出。

二零一五年十二月十七日於澳門監獄

獄長 李錦昌


衛 生 局

名 單

為填補衛生局以編制外合同任用的技術輔導員職程第一職階一等技術輔導員三缺,經二零一五年九月九日第三十六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以有限制及審查文件方式進行普通晉級開考公告。現公佈投考人最後成績如下:

合格投考人:
1.º 林志慧 83.17
2.º 鄭鐵豪 82.61
3.º 郭安妮 81.22
4.º 莊維維 80.44
5.º 李妙玲 80.11
6.º 梁玟慧 79.11
7.º 黃婉雯 78.89
8.º 張佩施 78.06

按照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二十八條的規定,投考人可自本成績名單公佈之日起計十個工作日內向許可開考的實體提起上訴。

(經二零一五年十一月二十六日社會文化司司長的批示認可)

二零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三日於衛生局

典試委員會:

主席:衛生局一等技術員 巢杏悠

正選委員:衛生局一等技術員 鍾秀薇

候補委員:司法警察局首席技術輔導員 陳安琪

公 告

(開考編號:02915/02-MA.ML)

為填補衛生局以編制外合同制度任用的醫生職程醫院職務範疇(法醫科)第一職階主治醫生一缺,經二零一五年九月二十三日第三十八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以考核方式進行普通對外入職開考通告。現根據第131/2012號行政長官批示《醫生職程開考程序規章》第十一條和第二十二條,以及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十九條規定公佈,投考人確定名單已張貼在若憲馬路衛生局行政大樓一樓人事處,並已上載於衛生局網頁(http://www.ssm.gov.mo),以供查閱。

二零一五年十二月十六日於衛生局

局長 李展潤

通 告

(開考編號:03615/04-OQ)

按照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一五年十二月四日的批示,根據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以及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的規定,本局現通過考核方式進行普通對外入職開考,以行政任用合同制度填補衛生局技術工人職程第四職階技術工人(鐵器工範疇)三缺。

1. 方式、期限及有效期

1.1 本普通對外入職開考以考核方式進行;

1.2 遞交投考申請表的期限為二十個工作日,自本通告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後第一個工作日起計;

1.3 本開考的有效期為一年,自最後成績名單公佈之日起計。

2. 任用方式

以行政任用合同制度任用,之前需以行政任用合同制度試用六個月。

3. 職務內容的一般特徵

須具備專業資格或相關工作經驗,以便擔任既定一般指示中具一定複雜程度的人手或機械操作的生產活動方面或維修及保養方面的執行性職務。

4. 職務內容

使用人手操作的工具製造和修理通常是鋼的金屬物件:理解各種圖則和技術規格;把使用的金屬放在熔爐或合適的烘爐加熱至適當温度,然後把金屬做成所需的形狀,並用錘子敲擊金屬、切割和以鐵鑽穿孔;焊接金屬配件;維修金屬設備。

5. 薪酬、工作條件及福利

5.1 第四職階技術工人的薪俸點為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附件一表二所載的第二級別180點;

5.2 需按工作安排接受輪值工作,提供輪值工作將按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獲發相應之輪值津貼;

5.3 其他工作條件及福利按現行公職法律制度的一般及特別標準。

6. 投考條件

投考人必須符合以下條件,方可投考:

6.1 澳門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

6.2 具備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十條第一款b)至f)項所規定的擔任公共職務之一般要件;

6.3 具備小學畢業學歷;

6.4 具備8年或以上擔任鐵器工範疇的工作經驗。

7. 投考方法

投考人必須填寫由第250/2011號行政長官批示核准的專用印件《投考報名表》(可於印務局購買或於其網頁及本局網頁下載),於指定期限及辦公時間內(週一至週四:上午九時至下午一時,下午二時三十分至五時四十五分;週五:上午九時至下午一時,下午二時三十分至五時三十分),以親送方式交往位於仁伯爵綜合醫院內的衛生局文書科,報考時須遞交下列文件:

7.1 與公職無聯繫的投考人須遞交:

a)有效的身份證明文件副本(遞交時需出示正本核對);

b)本通告所要求的學歷證明文件(遞交時需出示正本核對);

c)倘有的鐵器工專業資格證明文件(遞交時需出示正本核對);

d)由所任職的僱主實體發出具有8年擔任相關工作經驗的工作證明文件副本,或投考人以名譽承諾作出具備相關工作經驗的聲明書正本;

e)經投考人簽署的履歷(詳列學歷、工作經驗及相關專業培訓/課程,以及附同相關證明文件)(所遞交之履歷需經投考人簽署,否則視為沒有遞交)。

7.2 與公職有聯繫的投考人:

與公職有聯繫的投考人須遞交上述a)、b)、c)、d)及e)項所指文件以及所屬部門發出的個人資料紀錄,其內應載明曾擔任之職務、現處職程及職級、聯繫性質、在現處職級的年資、擔任公職的年資,以及參加開考所需的工作評核/工作表現評核。

與公職有聯繫的投考人,如上述a)、b)及c)項所指文件以及個人資料紀錄已存於投考人個人檔案內,可免除遞交,但須在投考報名表上明確聲明。

8. 甄選方法

8.1 第一項甄選方法:知識考試(淘汰制)

a)第一階段——筆試,為時兩小時;
b)第二階段——實務操作,為時三小時。

8.2 第二項甄選方法:專業面試;

8.3 第三項甄選方法:履歷分析。

缺席或放棄任何一項考試者即被除名。

9. 甄選方法的目的

9.1 知識考試是評估投考人擔任某一職務所須具備的一般知識或專門知識的水平;

9.2 專業面試是根據職務要求的特點,確定並評估投考人在工作資歷及工作經驗方面的專業條件;

9.3 履歷分析是透過衡量投考人的學歷、專業資格、工作資歷、工作經驗、工作成果及職業補充培訓,審核其擔任某一職務的能力。

10. 評分制度

10.1 在各項甄選方法中取得的成績均以0分至100分表示;

10.2 在淘汰試或最後成績中得分低於50分,均被淘汰。

11. 最後成績

最後成績是在各項甄選方法中得分的加權算術平均數,方法如下:

11.1 知識考試:50%;

a)第一階段——筆試:20%;
b)第二階段——實務操作:30%。

11.2 專業面試:30%;

11.3 履歷分析:20%。

12. 優先條件

如投考人得分相同,按照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二十六條所規定的優先條件為之。

13. 考試範圍

考試範圍將包括以下內容:

13.1 鐵器工的專業技能;

13.2 職業安全基礎知識。

知識考試期間,投考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包括使用電子產品)查閱其他參考書籍或資料。

14. 臨時名單、確定名單及成績名單的張貼地點

14.1 臨時名單、確定名單及成績名單將於若憲馬路衛生局行政大樓一樓人事處張貼,並上載於衛生局網頁http://www.ssm.gov.mo。上述名單的張貼地點及查閱地點亦會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

14.2 知識考試的地點、日期及時間將載於確定名單的公告內;

14.3 最後成績名單經認可後,公佈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

15. 典試委員會的組成

本開考的典試委員會由下列成員組成:

主席:一等高級技術員 朱鉅明

正選委員:第九職階技術工人 胡焯煒

第四職階技術工人 甘曉雲

候補委員:第七職階技術工人 何誠球

第七職階技術工人 蘇沛祥

16. 適用法例

本開考由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及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規範。

二零一五年十二月十五日於衛生局

代局長 鄭成業

(開考編號:03715/04-OQ)

按照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五日的批示,根據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以及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的規定,本局現通過考核方式進行普通對外入職開考,以行政任用合同制度填補衛生局技術工人職程第四職階技術工人(水喉工範疇)一缺。

1. 開考類別

本普通對外入職開考以考核方式進行。

2. 開考有效期

本開考的有效期為一年,自最後成績名單公佈之日起計。

3. 任用方式

以行政任用合同制度任用,之前需以行政任用合同制度試用六個月。

4. 職務內容

連接、安裝、保養和維修供水或衛生設施的支管和器具:理解圖則或其它技術規格、切割管子、用螺絲釘鎖緊、用鏜頭弄滑和使管子彎曲;用接頭、肘管接頭、十字接頭、塞栓或其它零件或透過焊接方法去接駁管子;拉緊管子,使用氣壓計或水壓計去檢查其防漏能力;進行保養和維修工作,尤其更換水龍頭的皮線和活門,修理管子、接頭和疏通渠道;在牆或地面鑿孔道以便管道通過。

5. 薪酬、工作條件及福利

5.1 第四職階技術工人的薪俸點為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附件一表二所載的第二級別180點。

5.2 需按工作安排接受輪值工作,提供輪值工作將按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獲發相應之輪值津貼。

5.3 其他工作條件及福利按現行公職法律制度的一般及特別標準。

6. 投考條件

投考人必須符合以下條件,方可投考:

6.1 澳門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

6.2 須符合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十條第一款b)至f)項所規定的擔任公共職務之一般要件;

6.3 具備小學畢業學歷;

6.4 具備不少於8年或以上擔任相關職務的工作經驗*;

*按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第八條第三款規定,工作經驗須以取得該經驗所任職的僱主實體發出的文件或投考人以名譽承諾作出的聲明證明。

7. 投考人遞交方法

投考人必須填寫由第250/2011號行政長官批示核准的專用印件《投考報名表》(可於印務局購買或於其網頁及本局網頁下載),於指定期限(自本通告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刊登之日緊接的第一個工作日起計二十日內)及辦公時間內(週一至週四,上午九時至下午一時,下午二時三十分至五時四十五分;週五:上午九時至下午一時,下午二時三十分至五時三十分)以親送方式遞交到衛生局文書科(位於仁伯爵綜合醫院),報考時須遞交下列文件︰

7.1 與公職無聯繫的報考人須遞交:

a)有效的身份證明文件(遞交時需出示正本核對);

b)本通告所要求的學歷證明文件(遞交時需出示正本核對);

c)由所任職的僱主實體發出達8年擔任相關工作經驗的工作證明文件副本,或投考人以名譽承諾作出具備相關工作經驗的聲明書正本;

d)經投考人簽署之履歷(詳列學歷、工作經驗及相關專業培訓/課程,以及附同相關證明文件副本)(所遞交之履歷需經投考人簽署,否則視為沒有遞交)。

7.2 與公職有聯繫的報考人:

與公職有聯繫的投考人須遞交上述a)、b)、c)和d)項所指文件以及所屬部門發出的個人資料記錄,其內應載明曾擔任之職務、現處職程及職級、聯繫性質、在現處職級的年資、擔任公職的年資,以及參加開考所需的工作評核/工作表現評核。

與公職有聯繫的投考人,如上述a)、b)項所指文件以及個人資料記錄已存於投考人個人檔案內,可免除遞交,但須在投考報名表上明確聲明。

8. 甄選方式

甄選以下列方式進行,而每項甄選方式之評分比例如下:

8.1 知識考試——佔總成績50%;

a)筆試——佔知識考試20%(為時兩小時)
b)實務操作——佔知識考試30%(為時三小時)

8.2 專業面試——佔總成績30%;

8.3 履歷分析——佔總成績20%。

知識考試是評估投考人擔任某一職務所須具備的一般知識或專門知識的水平。知識考試取得的成績以0分至100分表示。

專業面試是根據職務要求的特點,確定並評估投考人在工作資歷及工作經驗方面的專業條件,專業面試的成績以0分至100分表示。

履歷分析是透過衡量投考人的學歷、專業資格、工作資歷、工作經驗、工作成果及職業補充培訓,審核其擔任某一職務的能力,履歷分析的成績以0分至100分表示。

缺席或放棄任何一項考試者即被除名。

9. 最後成績

9.1 最後評核是在各項甄選方法中得分的加權算術平均數,以0分至100分表示。在最後評核中得分低於50分之投考人,作被淘汰論;

9.2 如投考人得分相同,則按照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二十六條規定訂出排名的優先次序。

10. 考試範圍

考試範圍將包括以下內容:

a)水喉工範疇之相關操作;

b)水喉工範疇之安裝及維修供水的支管及器具的相關知識;

c)職業安全基礎知識。

知識考試期間,投考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包括使用電子產品)查閱任何參考書籍或資料。

11. 名單公佈

知識考試的地點、日期及時間將載於確定名單的公告內。

12. 典試委員會之組成

典試委員會由下列成員組成:

主席:一等高級技術員 朱鉅明

正選委員:第九職階技術工人 胡焯煒

第四職階技術工人 甘曉雲

候補委員:第六職階技術工人 鍾少球

第六職階技術工人 林國材

13. 臨時名單、確定名單及成績名單的張貼地點

13.1 上述名單將於若憲馬路衛生局行政大樓一樓人事處張貼,並上載於衛生局網頁http://www.ssm.gov.mo上述名單的張貼地點及查閱地點亦會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

13.2 最後成績名單經認可後,公佈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

14. 適用法例

本開考由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及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

二零一五年十二月十六日於衛生局

局長 李展潤

(程序編號:第12/NEF/CON/2015號)

按照社會文化司司長二零一五年十一月十三日的批示,根據第10/2010號法律《醫生職程制度》、第3/2015號行政法規《取得顧問醫生級別的條件》,以及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的規定,現展開取得醫院職務範疇腎科顧問醫生級別資格的程序。

1. 報考期間

報考的期間為二十個工作日,自本通告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後第一個工作日起計。

2. 投考條件

所有符合以下條件的公務人員均可投考:

2.1 自取得腎科專科醫生級別後,實際從事腎科主治醫生職務滿五年。

3. 投考辦法

3.1 投考人須填妥經第90/2015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第一款核准的表格(可於印務局購買或於其網頁及本局網頁下載),並附同下列文件,於指定期限及辦公時間內(週一至週四:上午九時至下午一時,下午二時三十分至五時四十五分;週五:上午九時至下午一時,下午二時三十分至五時三十分),以親送方式交往位於仁伯爵綜合醫院內的衛生局文書科:

a)有效的身份證明文件副本(遞交時需出示正本核對);

b)本通告所要求的醫院職務範疇(腎科)的專科醫生級別的證明文件(遞交時需出示正本核對);

c)經投考人簽署之履歷一式三份(詳列在相關職務範疇內所從事的職務,尤其是從事的時間及方式、在技術職能單位的主管職務、對實習醫生的指導及門診小組的參與、技術職能部門及單位的管理、組織及擔任主管的能力及才能、發表的著作及文章、擔任的醫療範疇職務、教學或研究工作及提高專業資格的其他資料。)(所遞交之履歷需經投考人簽署,否則視為沒有遞交);

d)任職部門所發出的個人資料紀錄,其內應載明曾擔任之職務、現處職程及職級、聯繫性質、在現處職級的年資、擔任公職的年資,以及參加考試所需的工作評核/工作表現評核;

e)由所任職的僱主實體發出具有五年腎科主治醫生的工作經驗的工作證明文件,或投考人以名譽承諾作出的聲明證明。

3.2 如上述a)、b)及d)項所指文件已存於投考人個人檔案內,可免除遞交,但須在報名表格上明確聲明。

4. 甄選方法

4.1 甄選以下列方法進行,成績以0分至10分表示,而每項甄選方法之評分比例如下:

a)履歷評核:70%;
b)知識考試:30%。

4.2 知識考試期間,投考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包括使用電子工具)參考或查閱任何法規、書籍或參考資料;

4.3 缺席或放棄任何一項考試者即被除名;

4.4 有關各項甄選方法的評核參數、加權值及評分準則將張貼於衛生局行政大樓一樓人事處以供查閱。

5. 甄選方法的目的

5.1 履歷評核包括專業履歷的審查及討論,以分析投考人的資歷,尤其是參照一般及特別的職業特徵要求分析投考人的專業及學術方面的能力,以及分析其專業歷程、所取得的經驗及進行了的培訓的重要性、所擔任的職務類別及取得的工作評核;

5.2 知識考試的目的是透過介紹及討論一份部門或單位的臨床管理報告或一項研究工作的方式,評核投考人在相關職務範疇解決問題、處事及應變的能力。

6. 最後評核

6.1 最後評核為所採用的各項甄選方法中得分的加權算術平均數,按0至10分的評分制,取得7分或以上的投考人視為合格;

6.2 投考人的最後成績僅以“合格”或“不及格”表示。

7. 典試委員會的組成

本程序的典試委員會由下列成員組成:

主席︰腎科顧問醫生 郭婉儀醫生

正選委員︰香港醫學專科學院代表 黃矩民醫生

香港醫學專科學院代表 雷聲亮醫生

候補委員︰腎科顧問醫生 李超亮醫生

腎科顧問醫生 張健醫生

8. 臨時名單、確定名單及成績名單的張貼地點

8.1 臨時名單、確定名單及成績名單將於若憲馬路衛生局行政大樓一樓人事處張貼,並上載於衛生局網頁http://www.ssm.gov.mo。上述名單的張貼地點及查閱地點亦會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

8.2 知識考試及履歷討論的地點、日期及時間將載於確定名單的公告內;

8.3 最後評核名單經認可後,將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刊登。

9. 適用法例

本程序由第10/2010號法律《醫生職程制度》、第3/2015號行政法規《取得顧問醫生級別的條件》,以及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規範。

二零一五年十二月十七日於衛生局

局長 李展潤

(開考編號:03015/02-AUX)

按照社會文化司司長二零一五年十二月四日的批示,根據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以及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的規定,本局現以考核方式進行普通對外入職開考,以行政任用合同制度招聘衛生局勤雜人員職程第四職階勤雜人員(廚師職務範疇)三缺。

1. 開考類別 

本普通對外入職開考以考核方式進行。

2. 開考有效期

本開考的有效期為一年,自最後成績名單公佈之日起計。

3. 任用方式

以行政任用合同制度任用,之前需以行政任用合同制度試用六個月。

4. 職務內容的一般特徵

須具備從本身工作地點學習得來的實踐知識,以便擔任通常屬非特定的勞力工作或執行簡單的體力勞動式的執行性職務。

5. 職務內容

擬定菜單及安排、監督和執行所有做膳所需的工作:配制適量的食物和調味品以烹煮所提供飯菜的數量;切割、洗滌、去骨、刮去魚鱗或執行其他同類工作;按照所煮飯菜的類型使用調味料調製食物;烹煮食物,用適當的器皿盛載以便將之炸、煮、炆、焗或烤,跟進烹煮過程和當食物熟透時離火;嚐試及調味,並將之放於已作適當伴碟和裝飾的器皿內;可製作餅食;有時負責廚房物資的供給和記錄每天耗用的物料;維護食具和工作地點的衛生條件;並可協助其他的人員工作。

6. 薪俸、工作條件及福利

6.1 第四職階勤雜人員之薪俸點為第14/2009號法律《公職人員職程制度》附件一表二所載的第一級別140點。

6.2 需按工作安排接受輪值工作,提供輪值工作將按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獲發相應之輪值津貼。

6.3 其他工作條件及福利按現行公職法律制度的一般及特別標準。

7. 投考條件

投考人必須符合以下條件,方可投考:

7.1 澳門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

7.2 須符合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十條第一款b)至f)項所規定的擔任公共職務之一般要件;

7.3 具備小學畢業學歷;

7.4 具有八年廚師職務範疇的工作經驗。

8. 投考人遞交方法

投考人必須填寫由第250/2011號行政長官批示核准的專用印件《投考報名表》(可於印務局購買或於其網頁及本局網頁下載),於指定期限(自本通告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刊登之日緊接的第一個工作日起計二十日內)及辦公時間內(週一至週四:上午九時至下午一時,下午二時三十分至五時四十五分;週五:上午九時至下午一時,下午二時三十分至五時三十分)以親送方式到衛生局文書科(位於仁伯爵綜合醫院)報考,報考時須遞交下列文件:

8.1 與公職無聯繫的投考人應遞交:

a)有效的身份證明文件副本(遞交時需出示正本核對);

b)本通告要求的學歷證明文件(遞交時需出示正本核對);

c)八年廚師職務範疇的工作經驗的證明文件,工作經驗須以取得該經驗所任職的僱主實體發出的文件,或投考人以名譽承諾作出的聲明證明;

d)經投考人簽署的履歷(詳列學歷、工作經驗及相關專業培訓/課程,以及附同相關證明文件)(所遞交之履歷需經投考人簽署,否則視為沒有遞交)。

8.2 與公職有聯繫的投考人應遞交:

與公職有聯繫的投考人須遞交上述a)、b)、c)和d)項所指文件以及所屬部門發出的個人資料紀錄,其內應載明曾擔任之職務、現處職程及職級、聯繫性質、在現處職級的年資、擔任公職的年資,以及參加開考所需的工作評核/工作表現評核。

與公職有聯繫的投考人,如上述a)、b)項所指文件及個人資料紀錄已存於投考人個人檔案內,可豁免遞交,但須在報名表上明確聲明。

9. 甄選方法

甄選以下列方法進行,而每項甄選方法之評分比例如下:

a)知識考試(實踐考試)(淘汰制)──50%;

b)專業面試──20%;

c)履歷分析──30%。

投考人若缺席或放棄任一考核,亦被淘汰。

10. 甄選方法的目的

10.1 知識考試是評估投考人擔任某一職務所須具備的一般知識或專門知識的水平。知識考試以實踐形式進行,為時一小時,知識考試取得的成績以0分至100分表示,得分低於50分,將被淘汰且不得進入接續的甄選方法。

10.2 專業面試是根據職務要求的特點,確定並評估投考人在工作資歷及工作經驗方面的專業條件,專業面試的成績以0分至100分表示。

10.3 履歷分析是透過衡量投考人的學歷、專業資格、工作資歷、工作經驗、工作成果及職業補充培訓,審核其擔任某一職務的能力,履歷分析取得的成績以0分至100分表示。

11. 最後成績

11.1 最後成績是在各項甄選方法中得分的加權算術平均數,以0分至100分表示。在淘汰試或最後成績中得分低於50分之投考人,均作被淘汰論。

11.2 如投考人得分相同,則按照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二十六條所規定訂出排名的優先次序。

12. 考試範圍

考試範圍包括以下內容:

a)準備和烹飪食物知識的示範(中餐及西餐的);

b)運用煮食工具知識的示範;

c)在烹煮食物過程中的衛生知識。

13. 名單公佈

知識考試的地點,日期及時間將載於確定名單的公告內。

14. 典試委員會

典試委員會由下列成員組成:

主席:顧問高級衛生技術員 周淑儀

正選委員:一等高級衛生技術員 Alves, Manuel Filipe do Amaral

二等技術員 區顥耀

候補委員:技術工人 梁健國

技術工人 區佐偉

15. 臨時名單、確定名單及成績名單的張貼地點

15.1 上述名單將於若憲馬路衛生局行政大樓一樓人事處張貼,並上載於衛生局網頁http://www.ssm.gov.mo。上述名單的張貼地點及查閱地點亦會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

15.2 最後成績名單經認可後,公佈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

16. 適用法例

本開考由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以及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規範。

二零一五年十二月十八日於衛生局

局長 李展潤


教 育 暨 青 年 局

公 告

教育暨青年局為填補以下空缺,經於二零一五年十二月二日第四十八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以審查文件方式進行限制性的晉級普通開考的公告,現根據第23/2011號行政法規第十八條第三款的規定,臨時名單張貼在約翰四世大馬路7-9號一樓以供查閱:

行政任用合同高級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首席高級技術員一缺。

根據上述行政法規第十八條第五款的規定,上述臨時名單即視作確定名單。

二零一五年十二月十七日於教育暨青年局

局長 梁勵


旅 遊 局

名 單

旅遊局為填補旅遊局人員編制外合同任用的技術輔導員職程第一職階一等技術輔導員兩缺,經於二零一五年十月二十二日第四十二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以審查文件及有限制的方式進行普通晉級開考公告。現公佈應考人最後成績如下:

合格應考人:
1.º 莫佩婷 80.89 *
2.º 湯齊歡 80.89  

* 在公職的年資較長。

按照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二十八條的規定,應考人可自本成績名單公布之日起計十個工作日內向許可開考的實體提起上訴。

(經二零一五年十二月十五日社會文化司司長的批示確認)

二零一五年十二月十一日於旅遊局

典試委員會:

主席:特級公關督導員 石偉強

正選委員:一等公關督導員 許曉嵐

一等技術員(體育發展局) 何婉筠

公 告

為填補經由旅遊局以行政任用合同任用的行政技術助理員職程第一職階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一缺,現根據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和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的規定,以審查文件及有限制方式進行普通晉級開考,開考通告張貼在澳門宋玉生廣場335-341號獲多利大廈12樓旅遊局告示板,並公佈於本局網頁(http://industry.macautourism.gov.mo)及行政公職局網頁。報考應自本公告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刊登之日緊接的第一個辦公日起計十天內作出。

二零一五年十二月十六日於旅遊局

局長 文綺華


社 會 工 作 局

名 單

(開考編號:ING-201502)

根據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二十七條第三款的規定,並配合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二十四條第六款的規定,社會工作局為填補行政任用合同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二等技術員(管理範疇)一缺,經二零一五年三月十八日第十一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副刊通過以考核方式進行普通對外入職開考的通告,現公佈投考人最後成績名單如下:

合格投考人:

名次 姓名 最後成績
1.º 鄭燕蕊 72.93
2.º 黃咏 66.93
3.º 曾雅詩 60.50
4.º 梁恆鋒 60.00
5.º 凌晉曦 57.83
6.º 劉泳欣 57.57
7.º 鄭家宜 57.37
8.º 李善同 56.33
9.º 劉景仲 56.10
10.º 黃紫欣 56.07
11.º 陳惠敏 56.00
12.º 吳玉珍 55.13
13.º 趙淑玲 54.70
14.º 盧啟賢 54.43
15.º 吳敏儀 54.37
16.º 許朗 53.83
17.º 張海軍 50.23

備註:

a)根據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二十三條第九款的規定:

——因缺席知識考試被除名之投考人:94名;
——因放棄知識考試被除名之投考人:4名;
——因缺席面試被除名之投考人:1名。

b)根據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二十五條第三款的規定:

——因知識考試得分低於五十分被淘汰之投考人:76名。

根據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二十八條的規定,投考人可自本名單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之日起計十個工作日內向許可開考的實體提起上訴。

(經二零一五年十二月十五日社會文化司司長的批示認可)

二零一五年十二月九日於社會工作局

典試委員會:

主席:顧問高級技術員(職務主管) 鄭善懷

正選委員:一等高級技術員(職務主管) 譚志廣

二等技術員 林靜雯


體 育 發 展 局

公 告

公開招標

“為體育發展局管轄體育設施購置LED顯示屏系統”

按照七月六日第63/85/M號法令第十三條的規定,並根據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一五年十二月十一日的批示,體育發展局現為下列體育設施購置LED顯示屏系統,代表判給人進行公開招標程序:

a)塔石體育館;

b)奧林匹克體育中心——運動場;

c)奧林匹克體育中心——游泳館;

d)澳門東亞運動會體育館。

有意之投標者可於本招標公告刊登日起,於辦公時間上午九時至下午一時、下午二時三十分至五時三十分,前往位於羅理基博士大馬路澳門綜藝館第一座四樓體育發展局總部接待處查閱卷宗或繳付$1,000.00(澳門幣壹仟元正)購買招標案卷複印本一份。

在遞交投標書期限屆滿前,有意投標者應自行前往體育發展局總部,以了解有否附加說明之文件。

遞交投標書的截止時間為二零一六年一月二十七日中午十二時正,逾時的投標書不被接納。倘上述截標時間因颱風或不可抗力之原因導致本局停止辦公,則遞交投標書的截止日期及時間順延至緊接之首個工作日的相同時間。

投標者須於該截止時間前將投標書交往位於上指地址的體育發展局總部,且需同時繳交$400,000.00(澳門幣肆拾萬元正)作為臨時保證金。如投標者選擇以銀行擔保方式時,有關擔保需由獲許可合法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從事業務的銀行發出並以“體育發展局”為抬頭人,或前往體育發展局總部行政財政處繳交相同金額的現金或支票(以“公庫司庫”為抬頭人)。

開標將訂於二零一六年一月二十八日上午九時三十分在羅理基博士大馬路澳門綜藝館第一座四樓體育發展局總部會議室進行。倘上述截標日期因颱風或不可抗力之原因順延,又或上述開標時間因颱風或不可抗力之原因導致本局停止辦公,則開標日期及時間順延至緊接之首個工作日的相同時間。

投標書自開標日起計九十日內有效。

二零一五年十二月十八日於體育發展局

局長 戴祖義


澳 門 大 學

公 告

(公開招標編號:PT/039/2015)

根據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一五年十二月七日作出之批示,為澳門大學校區提供醫護服務進行公開招標,提供服務的期間為二零一六年七月一日至二零一八年六月三十日。

有意競投者可從二零一五年十二月三十日起,於辦公日上午九時至下午一時及下午二時三十分至五時三十分前往中國澳門氹仔大學大馬路澳門大學,N6行政樓一樓,1012室採購處,取得《招標方案》和《承投規則》,每份為澳門幣壹佰元正($100.00)。

為了解競投標的之詳情,各競投者可最多派出兩名人員出席有關講解會及實地視察。講解會將安排於二零一六年一月六日上午十一時正在中國澳門氹仔大學大馬路澳門大學,N8綜合體育館地下,G004室舉行,而實地視察亦將安排於當天講解會後進行。

截止遞交投標書日期為二零一六年二月二日下午五時三十分正。競投者或其代表,請將有關標書及文件遞交至本大學採購處,並須繳交臨時保證金澳門幣捌萬柒仟壹佰貳拾元正($87,120.00),臨時保證金得透過現金或抬頭為「澳門大學」之本票、銀行擔保或保險擔保繳付。

開標日期為二零一六年二月三日上午十時正,在中國澳門氹仔大學大馬路澳門大學,N6行政樓一樓,1011室舉行。

二零一五年十二月十七日於澳門大學

副校長 黎日隆(行使澳門大學校長授予的權力,該授權刊登於二零一零年一月十三日第二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中的澳門大學公告內)

(公開招標編號:PT/042/2015)

根據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一五年十二月十日作出之批示,為澳門大學社會科學學院創意媒體實驗室供應及安裝廣播系統設備(第二期)進行公開招標。

有意競投者可從二零一五年十二月三十日起,於辦公日上午九時至下午一時及下午二時三十分至五時三十分前往中國澳門氹仔大學大馬路澳門大學,N6行政樓一樓,1012室採購處,取得《招標方案》和《承投規則》,每份為澳門幣壹佰元正($100.00)。

為了解競投標的之詳情,各競投者可最多派出兩名人員出席有關講解會。講解會將安排於二零一六年一月五日上午十時正在中國澳門氹仔大學大馬路澳門大學,N6行政樓五樓,5001室舉行。

截止遞交投標書日期為二零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下午五時三十分正。競投者或其代表,請將有關標書及文件遞交至本大學採購處,並須繳交臨時保證金澳門幣壹拾萬元正($100,000.00),臨時保證金得透過現金或抬頭為「澳門大學」之本票、銀行擔保或保險擔保繳付。

開標日期為二零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上午十時正,在中國澳門氹仔大學大馬路澳門大學,N6行政樓一樓,1011室舉行。

二零一五年十二月十八日於澳門大學

副校長 黎日隆(行使澳門大學校長授予的權力,該授權刊登於二零一零年一月十三日第二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中的澳門大學公告內)

(公開招標編號:PT/046/2015)

“澳門大學——N23科研大樓工程研究及檢測中心辦公室及乾型實驗室裝修工程設計及建造項目”

1. 招標實體:澳門大學。

2. 招標方式:公開招標。

3. 施工地點:澳門大學——N23科研大樓工程研究及檢測中心辦公室及乾型實驗室。

4. 承攬工程目的:為承攬澳門大學——N23科研大樓工程研究及檢測中心辦公室及乾型實驗室裝修工程設計及建造項目。

5. 最長總施工期:75日曆天,工期較短為佳。

6. 標書的有效期:標書的有效期為90日曆天,由公開開標日起計,可按《招標方案》規定延期。

7. 承攬類型:以總額承攬。

8. 臨時擔保:澳門幣玖萬叁仟元正($93,000.00),以現金、抬頭為「澳門大學」之本票或銀行/保險擔保書提供。

9. 確定擔保:判予工程總金額的5%(為擔保合同之履行,須從承攬人收到之每次部分支付中扣除5%,作為已提供之確定擔保之追加)。

10. 底價:不設底價。

11. 參加條件:在土地工務運輸局有施工註冊的實體,以及在開標日期前已遞交註冊申請的實體,而後者的接納將視乎其註冊申請的批准。

12. 講解會地點、日期及時間:

地點:中國澳門氹仔大學大馬路澳門大學,N6行政樓一樓,1011室。

日期及時間:二零一六年一月六日(星期三)上午十一時正。

13. 交標地點、日期及時間:

地點:中國澳門氹仔大學大馬路澳門大學,N6行政樓一樓,1012室採購處。

截止日期及時間:二零一六年一月二十日(星期三)下午五時三十分正。

14. 公開開標地點、日期及時間:

地點:中國澳門氹仔大學大馬路澳門大學,N6行政樓一樓,1011室。

日期及時間:二零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星期四)上午十時正。

根據十一月八日第74/99/M號法令第八十條所規定的效力,及對所提交之標書文件可能出現的疑問作出澄清,競投者或其代表應出席公開開標。

15. 查閱案卷及取得案卷副本之地點、時間及價格:

地點:中國澳門氹仔大學大馬路澳門大學,N6行政樓一樓,1012室採購處。

時間:自本公告公佈日起至公開招標截標日期止,於辦公日上午九時至下午一時及下午二時三十分至五時三十分前於採購處可取得公開招標案卷副本,每份為澳門幣貳仟元正($2,000.00)。

16. 評標準則及其所佔之比重:

第一部分

──合理工期及工作計劃:10%
──設計概念圖則:15%
──設計、施工及管理人員之經驗和資歷:15%
──同類型工程之設計或施工經驗及質量:15%
──廉潔誠信:5%

第一部分之分數:60%

第二部分

──價格:40%

第二部分之分數:40%

總分數:100%

備註:僅當競投方案於第一部分獲得該部分總分之百分之五十(即獲得之分數為30%)或以上時,方能進入第二部分的評審階段。

17. 附加的說明文件:由二零一五年十二月三十日(星期三)至截標日止,投標者應前往中國澳門氹仔大學大馬路澳門大學,N6行政樓一樓,1012室採購處,以了解有否附加之說明文件。

二零一五年十二月十六日於澳門大學

副校長 黎日隆(行使澳門大學校長授予的權力,該授權刊登於二零一零年一月十三日第二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中的澳門大學公告內)

(公開招標編號:PT/047/2015)

根據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一五年十二月十四日作出之批示,為澳門大學——N25動物實驗樓裝修工程之設計及招標文件顧問服務進行公開招標。

有意競投者可從二零一五年十二月三十日起,於辦公日上午九時至下午一時及下午二時三十分至五時三十分前往中國澳門氹仔大學大馬路澳門大學,N6行政樓一樓,1012室採購處,取得《招標方案》和《承投規則》,每份為澳門幣壹佰元正($100.00)。

為了解競投標的之詳情,各競投者可最多派出兩名人員出席有關講解會及實地視察。講解會將安排於二零一六年一月六日下午三時正在中國澳門氹仔大學大馬路澳門大學,N6行政樓一樓,1011室舉行,而實地視察亦將安排於當天講解會後進行。

截止遞交投標書日期為二零一六年一月十八日下午五時三十分正。競投者或其代表,請將有關標書及文件遞交至本大學採購處,並須繳交臨時保證金澳門幣壹拾壹萬元正($110,000.00),臨時保證金得透過現金或抬頭為「澳門大學」之本票、銀行擔保或保險擔保繳付。

開標日期為二零一六年一月十九日上午十時正,在中國澳門氹仔大學大馬路澳門大學,N6行政樓一樓,1011室舉行。

二零一五年十二月十八日於澳門大學

副校長 黎日隆(行使澳門大學校長授予的權力,該授權刊登於二零一零年一月十三日第二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中的澳門大學公告內)


社 會 保 障 基 金

名 單

社會保障基金為填補以行政任用合同任用的翻譯員職程之第一職階一等翻譯員(中英翻譯範疇)一缺,經於二零一五年十月二十二日第四十二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以有限制及審查文件方式進行的普通晉級開考的公告,現公佈應考人成績如下:

合格應考人:
文麗菁 79.31

根據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二十八條的規定,應考人可自本成績名單公佈之日起十個工作日內向許可開考的實體提起上訴。

(經二零一五年十二月十七日行政管理委員會會議認可)

二零一五年十二月十一日於社會保障基金

典試委員會:

主席:顧問翻譯員 鄭敏儀

正選委員:顧問高級技術員 梁雅媚

候補委員: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海關顧問翻譯員 鍾素新

社會保障基金為填補以行政任用合同任用的技術輔導員職程之第一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十一缺,經於二零一五年十月二十二日第四十二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以有限制及審查文件方式進行的普通晉級開考的公告,現公佈應考人成績如下:

合格應考人:
1.º 楊少莉 83.56  
2.º 李嘉雯 82.17  
3.º 陳耀陳 81.83  
4.º 楊淑英 81.72  
5.º 譚婉儀 81.39 *
6.º 潘麗芸 81.39 *
7.º 洪亦琪 81.28  
8.º 林卓穎 81.11  
9.º 盧鉅洭 81.06  
10.º 黎丹雲 81.00  
11.º 吳家豪 80.78  

*得分相同,根據第23/2011號行政法規第二十六條規定訂出排名的優先次序。

根據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二十八條的規定,應考人可自本成績名單公佈之日起十個工作日內向許可開考的實體提起上訴。

(經二零一五年十二月十七日行政管理委員會會議認可)

二零一五年十二月十一日於社會保障基金

典試委員會:

主席:一等技術員 梁映楓

正選委員:特級技術員 關冠群

司法警察局首席技術輔導員 陳安琪


地 圖 繪 製 暨 地 籍 局

公 告

地圖繪製暨地籍局為填補下列以編制外合同(根據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二十四條第一款及第三十二條的規定,視為行政任用合同)任用的人員空缺,經二零一五年十一月四日第四十四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以審查文件方式進行限制性普通晉級開考公告。現根據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十八條第三款的規定,將有關投考人臨時名單張貼於馬交石炮台馬路三十二至三十六號澳門電力公司大樓六字樓行政暨財政處,並於本局網頁內公佈:

第一職階首席高級技術員一缺;
第一職階特級技術員一缺。

根據同一行政法規第十八條第五款的規定,上述臨時名單被視為確定名單。

二零一五年十二月十六日於地圖繪製暨地籍局

局長 張紹基

———

地圖繪製暨地籍局為填補編制內人員之第一職階首席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一缺,經二零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五日第四十七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以審查文件方式進行限制性普通晉級開考公告。現根據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十八條第三款的規定,將有關投考人臨時名單張貼於馬交石炮台馬路三十二至三十六號澳門電力公司大樓六字樓行政暨財政處,並於本局網頁內公佈。

根據同一行政法規第十八條第五款的規定,上述臨時名單被視為確定名單。

二零一五年十二月十七日於地圖繪製暨地籍局

代局長 雅永健


海 事 及 水 務 局

名 單

海事及水務局為填補編制外合同(現為行政任用合同)人員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首席技術員一缺,以審查文件及有限制的方式進行普通晉級開考,其開考公告已刊登於二零一五年十月十四日第四十一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內。現公佈准考人評核成績如下:

合格准考人:
何永安 70.45

根據第23/2011號行政法規第二十八條的規定,准考人可自本名單公佈之日起計十個工作天內向核准開考的實體提起訴願。

(經二零一五年十二月十日運輸工務司司長的批示認可)

二零一五年十二月四日於海事及水務局

典試委員會:

主席:海事及水務局一等高級技術員 方思薇

委員:燃料安全委員會首席技術員 岑嘉欣

海事及水務局特級技術員 劉季中

海事及水務局為填補編制外合同人員(現為行政任用合同)海上交通控制員職程第一職階特級海上交通控制員兩缺,以審查文件及有限制的方式進行普通晉級開考,其開考公告已刊登於二零一五年十月十四日第四十一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內。現公佈准考人評核成績如下:

合格准考人:
1.º 戴美欣 79.50
2.º 林麗娟 76.50

根據第23/2011號行政法規第二十八條的規定,准考人可自本名單公佈之日起計十個工作天內向核准開考的實體提起訴願。

(經二零一五年十二月十五日運輸工務司司長的批示認可)

二零一五年十二月九日於海事及水務局

典試委員會:

主席:海事及水務局二等技術員 高思遠

正選委員:身份證明局特級技術輔導員 馮瑞珠

海事及水務局首席特級海上交通控制員 曾志強

公 告

為填補海事及水務局以行政任用合同任用的高級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首席高級技術員一缺,現根據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及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的規定,以審查文件及有限制方式進行普通晉級開考,有關開考通告正張貼在萬里長城港務局大樓行政及財政廳/行政處/人事科內,並於本局及行政公職局網頁內公佈,報考應自緊接有關公告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之日的第一個工作日起計十天內作出。

為填補海事及水務局以行政任用合同任用的技術輔導員職程第一職階一等技術輔導員一缺,現根據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及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的規定,以審查文件及有限制方式進行普通晉級開考,有關開考通告正張貼在萬里長城港務局大樓行政及財政廳/行政處/人事科內,並於本局及行政公職局網頁內公佈,報考應自緊接有關公告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之日的第一個工作日起計十天內作出。

二零一五年十二月十六日於海事及水務局

局長 黃穗文


地 球 物 理 暨 氣 象 局

公 告

為填補本局行政任用合同人員氣象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特級氣象技術員壹缺,經於二零一五年十二月二日第四十八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有關以通過審查文件及有限制的方式進行普通晉級開考之公告,現根據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十八條第三款的規定,准考人臨時名單已張貼於氹仔大潭山天文台斜路地球物理暨氣象局,並於本局網頁內(http://www.smg.gov.mo)公佈。

二零一五年十二月十八日於地球物理暨氣象局

代局長 梁嘉靜


房 屋 局

公 告

鑑於刊登於二零一五年十一月十八日第四十六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公佈,房屋局為填補行政任用合同技術輔導員職程第一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六缺的晉級開考通告出現文誤,有關開考的更正通告現正張貼在青洲沙梨頭北巷一百零二號九樓房屋局行政及財政處內。

二零一五年十二月十五日於房屋局

局長 楊錦華


電 信 管 理 局

公 告

茲通知根據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及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之規定,現通過以審查文件及有限制的方式,為電信管理局以行政任用合同任用的人員進行下列普通晉級開考:

一、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一等技術員一缺;
二、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特級技術員一缺。

上述開考之通告已張貼於澳門殷皇子大馬路43號-53號A澳門廣場二十二樓電信管理局,並於本局網頁及行政公職局網頁內公佈。投考報名表應自本公告刊登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之日緊接第一個工作日起計十天內遞交。

二零一五年十二月十八日於電信管理局

局長 許志樑


燃 料 安 全 委 員 會

公 告

燃料安全委員會為填補以下空缺,經二零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五日第四十七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以審查文件及有限制的方式進行普通晉級開考通告的公告。現根據第23/2011號行政法規第十八條第三款的規定公告,准考人臨時名單已張貼於南灣大馬路730-804號中華廣場七樓A、B及C座燃料安全委員會告示板,並於燃料安全委員會網頁內公佈:

行政任用合同人員:

1)高級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首席高級技術員壹缺;
2)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首席技術員壹缺。

根據同一行政法規第十八條第五款的規定,上述臨時名單被視為確定名單。

二零一五年十二月十七日於燃料安全委員會

主席 鄺錦成

———

按照運輸工務司司長於二零一五年十二月十六日作出的批示,以及根據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之規定,現通過審查文件、有限制的方式,為燃料安全委員會進行普通晉級開考,以填補燃料安全委員會下列空缺:

行政任用合同人員﹕

行政技術助理員職程第一職階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壹缺。

上述之開考通告已張貼在南灣大馬路730-804號中華廣場七樓A、B及C座燃料安全委員會。報考申請應自本公告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刊登之日緊接第一個工作日起計十天內遞交。

二零一五年十二月十八日於燃料安全委員會

主席 鄺錦成


運 輸 基 建 辦 公 室

公 告

運輸基建辦公室為填補行政任用合同人員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二等技術員(資訊範疇)一缺,經二零一五年十月十四日第四十一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以考核方式進行普通對外入職開考公告。現根據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十九條第二款的規定公佈,准考人確定名單已張貼於澳門羅保博士街1-3號國際銀行大廈26樓運輸基建辦公室或可瀏覽本辦公室網頁www.git.gov.mo

二零一五年十二月十七日於運輸基建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何蔣祺


澳 門 金 融 管 理 局

通 告

第016/2015-AMCM號通告

事項:保險監察活動——訂立【人壽保險公司的精算評估報告的要求之指引】

按照六月三十日第27/97/M號法令《保險活動管制法例》第五十八條(數值準備金)及第014/2014-AMCM號通告(訂立獲許可人壽保險公司就精算範疇之職能及委任精算師上須符合的要求之指引)第二條第三款的規定;

根據三月十一日第14/96/M號法令核准的《澳門金融管理局通則》第九條(規範)第一款a項以及六月三十日第27/97/M號法令《保險活動管制法例》核准的第十條(澳門金融管理局)第二款a項的規定,本局行政委員會議決如下:

1. 訂立隨附本通告並屬其組成部份之【人壽保險公司的精算評估報告的要求之指引】;

2. 違反本指引之規定的實體及人士將按照有關從事保險、再保險或私人退休基金管理業務所適用於違法行為之規定進行處罰;及

3. 訂定二零一六年一月一日為上述指引之生效日期。

二零一五年十二月十七日於澳門金融管理局

行政委員會:

主席:丁連星

行政委員:萬美玲

人壽保險公司的精算評估報告的要求之指引

1. 宗旨

1.1 本指引旨在制定向澳門金融管理局所遞交的人壽保險公司的精算評估報告的一般要求。

1.2 向澳金管局提交的精算評估報告是委任精算師評估保單負債的綜合報告,該報告是澳金管局審查保險公司的財政狀況的其中一項重要文件。

1.3 本指引適用於澳門特別行政區獲許可的人壽保險公司。

2. 委任精算師的職責

2.1 委任精算師有責任調查及報告保險公司的財政狀況,當中包括對其負債進行精算評估,有關評估必須按照穩健的精算原則進行。

2.2 當進行精算評估時,委任精算師必須遵守適用於其專業資格的專業行為準則。

2.3 此外,委任精算師亦應遵守由精算協會所發出的相應專業指引,當中包括但不限於由香港精算學會所發出的專業準則一(Professional Standard 1)及精算指引三(Actuarial Guidance Note 3)。對有關專業指引的任何演繹或偏差應在精算評估報告中作出披露,並須說明理由。

2.4 委任精算師需要為保險公司的精算評估報告發出意見聲明,有關意見聲明必須包括保單負債是按照穩健的精算原則進行評估。

2.5 委任精算師有責任確保保險公司的精算評估報告應符合本指引所制定的要求,故意違反本指引之規定的委任精算師將被視為在履行精算職務時出現嚴重失誤。

3. 提交精算評估報告

3.1 按照法定要求,每間人壽保險公司應至少每年一次(或按澳金管局所要求的較短期間)向澳金管局提交精算評估報告。於提交六月三十日第27/97/M號法令(保險活動管制法例)第八十條及第八十八條中所指的年度會計報表及統計表及審計報告時,保險公司須同時提交年度精算評估報告。

4. 精算評估報告的內容

4.1 保險公司向澳金管局提交的精算評估報告沒有特訂的式樣,但須至少包括以下內容:

a)委任精算師的意見聲明;

b)進行精算評估時適用的專業行為準則及專業指引,當中包括任何偏離專業指引所須的披露及說明理由;

c)概述保險公司保單負債的評估結果摘要;

d)精算評估所採用的假設及方法的描述,包括所須的披露及說明理由;

e)評估方法及假設改變的披露,包括有關改變的原因、理由及影響;

f)精算評估中所採用的數據的概覽及數據質量;

g)程序管理的描述;

h)保險產品及其主要特色的描述,有關描述須足以證明其評估方法及假設的合適性;

i)按保險產品細分的數值準備金列表;及

j)按保險產品細分的數值準備金評估方法及假設列表。

4.2 委任精算師於精算評估報告中所提供的資料,須足以讓另一位在同一業務領域獲認可的精算師對其報告的合理性作出客觀的評估。

5. 評估方法及假設

5.1 數值準備金的評估必須按照穩健的精算原則進行,包括採用合適的評估方法及假設。數值準備金的金額必須足以為所有保單負債作出合適的撥備。

5.2 委任精算師有責任確保精算評估所採用的方法及假設適合於有關保險契約。當選擇評估方法及假設時,委任精算師應考慮保險公司的具體狀況、其業務性質,以及相關的行業及專業常規。委任精算師必須於精算評估報告中披露該評估的合適性之意見。

5.3 當考慮到評估方法中每個假設的合適性時,委任精算師應確保數值準備金中包含邊際撥備以涵蓋保單負債中固有的不確定性。

5.4 保單負債的評估應適當地考量保險契約中附帶予保戶或保險公司的選擇權及保證,用於評估附帶選擇權及保證的方法應適當考慮風險的本質、規模及複雜性。

5.5 如精算評估中所採用的方法或假設存在任何非連續性,委任精算師應在精算評估報告中描述有關非連續性的原因及影響。

5.6 委任精算師應確保每個獨立的假設及整套假設均須被視為合適的。儘管某些假設可獨立地被視為合理,但多個審慎或樂觀的假設可導致整套假設不再被視為合適的。倘若有不合適的情況,委任精算師應作出合適的調整,使整套假設及最終結果均被視為合理。

5.7 委任精算師應確定精算評估所採用的假設具有內部一致性,以及任何顯著的相互關聯性均予以適當考量,任何重大的不一致性應在精算評估報告中作出披露。

5.8 委任精算師必須有充分的理據支持計算數值準備金所採用的方法及假設的合適性。倘若任何特定的方法或假設可能不足以證明所評估的保單負債的合適性,委任精算師應考慮採用其他可接受的方法或假設重新評估保單負債。委任精算師須於精算評估報告中披露評估方法及假設改變,包括有關改變的原因、理由及影響。

6. 數據質量

6.1 委任精算師必須制定合適的檢查程序以驗證精算評估中所使用的數據。

6.2 委任精算師應考慮精算評估中所使用的數據的充分性及可靠性。數據的充分性是指數據涵蓋精算評估所須的資料,而數據的可靠性是指有關資料為實質性準確。

6.3 委任精算師應採取合理的措施檢查精算評估中所使用的數據的一致性、完整性、合理性和準確性,並於精算評估報告中描述有關檢查。

7. 程序管理

7.1 委任精算師應採取合理的措施確保精算評估的過程及程序得以合適的管理及記錄。

7.2 委任精算師應審查由所採用的方法及假設而產生的評估結果的整體合理性,並於精算評估報告中描述有關程序管理之審查。

8. 文檔保存

8.1 委任精算師應保存充分的文檔以供同行評審、監管審查和審計用途。

8.2 文檔的充分性是指有關資料足以讓另一位在同一業務領域獲認可的精算師了解報告的內容及評核報告中的專業意見。委任精算師必須確保可隨時提供有關資料,並須按要求提供予澳金管局。

8.3 有關文檔應保存至少七年(或更長,倘該等文檔也須符合本澳其他法規或條例的保存要求)。

9. 委任精算師的意見聲明

9.1 精算評估報告中必須附載以下意見:

委任精算師的意見聲明

本人,〔委任精算師的姓名〕,已按照六月三十日第27/97/M號法令第五十八條第一款及〔本通告編號〕中的規定為〔保險公司名稱〕進行〔評估日期〕的精算評估。

本人確認:

• 數值準備金的評估符合穩健的精算原則,包括採用合適的評估方法及假設;

• 數值準備金的金額足以為所有保單負債作出合適的撥備;及

• 評估結果已公允地反映於財務報表中。

〔委任精算師的簽署〕

〔正體書寫委任精算師的姓名〕

〔委任精算師的專業資格〕

〔日期〕

10. 監管審查

10.1 澳金管局可要求委任精算師遞交補充資料,以全面評估精算評估所採用的方法及假設,委任精算師須迅速回應所有補充資料的要求。

10.2 倘若澳金管局對精算評估報告中的個別部份有任何疑問,可要求保險公司指派另一位獨立精算師複審該精算評估的合適性,獨立精算師須以獨立精算師報告向澳金管局上報調查結果。


澳 門 大 學

通 告

澳門大學呂志和書院院長根據《行政程序法典》第三十八條及刊登於二零一五年九月九日第三十六期第二組《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之澳門大學通告內澳門大學校長核准之授權的第三款作出本決定:

一、轉授予呂志和書院副院長兼輔導主任陳滿輝或其代任人作出下列行為的職權:

(一)根據法律要求,核准其管轄單位的員工享受年假及接受合理缺勤之解釋;

(二)簽署執行有權限實體決定所需之公函及文件。

二、本轉授權不妨礙授權者及轉授權者行使監督權及收回權。

三、由二零一五年八月一日起至本通告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刊登日期間,獲轉授權者在上述轉授權範圍內所作之行為均被追認。

二零一五年十二月十四日於澳門大學

呂志和書院院長 葉銘泉

澳門大學呂志和書院院長根據《行政程序法典》第三十八條及刊登於二零一五年十一月四日第四十四期第二組《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之澳門大學通告內澳門大學財務管理委員會核准之授權的第三款作出本決定:

一、轉授予呂志和書院副院長兼輔導主任陳滿輝或其代任人作出下列行為的職權:

(一)核准運用載於澳門大學本身預算項目範圍內其管轄單位的開支,上限至$15,000.00(澳門幣壹萬伍仟元整);

(二)如屬免除招標、諮詢或訂立書面合同程序的方式取得工程、資產及勞務,其上限則為上款所指金額的一半;

(三)根據法律規定,核准其管轄員工進行超時工作的開支。

二、本轉授權不妨礙授權者及轉授權者行使監督權及收回權。

三、由二零一五年八月一日起至本通告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刊登日期間,獲轉授權者在上述轉授權範圍內所作之行為均被追認。

二零一五年十二月十四日於澳門大學

呂志和書院院長 葉銘泉

澳門大學科技學院院長根據《行政程序法典》第三十八條及刊登於二零一零年一月十三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期第二組之澳門大學通告內澳門大學校長核准之授權的第十八款作出本決定:

一、轉授予應用物理及材料工程研究所所長湯子康或其代任人作出下列行為的職權:

(一)根據法律要求,核准其管轄單位的員工享受年假及接受合理缺勤之解釋;

(二)根據法律要求,核准發出其管轄單位的學生個人檔案的證明書,但有關學術成績及學籍資料除外;

(三)代表澳門大學簽署其管轄單位的學生所提交的學習及居留用途的留澳申請書及擔保書;

(四)簽署執行有權限實體決定所需之公函及文件。

二、本轉授權不妨礙授權者及轉授權者行使監督權及收回權。

三、本轉授權由二零一六年一月一日起生效。

二零一五年十二月十四日於澳門大學

科技學院院長 陳俊龍

澳門大學科技學院院長根據《行政程序法典》第三十八條及刊登於二零一零年一月十三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期第二組澳門大學通告內澳門大學財務管理委員會核准之授權的第三款作出本決定:

一、轉授予應用物理及材料工程研究所所長湯子康或其代任人作出下列行為的職權:

(一)核准運用載於澳門大學本身預算項目範圍內其管轄單位的開支,上限至$15,000.00(澳門幣壹萬伍仟元整);

(二)如屬免除招標、諮詢或訂立書面合同程序的方式取得工程、資產及勞務,其上限則為上款所指金額的一半;

(三)根據法律規定,核准其管轄員工進行超時工作的開支。

二、本轉授權不妨礙授權者及轉授權者行使監督權及收回權。

三、本轉授權由二零一六年一月一日起生效。

二零一五年十二月十四日於澳門大學

科技學院院長 陳俊龍

———

澳門大學校長根據經第14/2006號行政命令核准的《澳門大學章程》第二十九條第三款之規定,作出本決定:

一、授予副校長高薇或其代任人作出下列行為的職權:

(一)負責大學行政範疇的工作;

(二)協調各學術單位、學術輔助部門及行政部門的行政事宜;

(三)根據校長批准,與同澳門大學宗旨相符的實體訂立合作與交流協議;

(四)處理有關澳門大學參與所屬組織/機構活動的事宜;

(五)根據法律規定,核准行政人員享受年假及接受合理缺勤之解釋;

(六)核准行政人員參與不超過七天之培訓、研討會、座談會及其他同類活動;

(七)根據上級決定,簽署屬行政範疇性質的合同,除公開競投外;

(八)依法核准發出員工個人檔案的證明書;

(九)按法律規定,簽發衛生護理證及職員證;

(十)代表澳門大學簽署員工所提交居留用途的留澳申請書及擔保書;

(十一)簽署執行有權限實體決定所需之公函及文件;

(十二)根據既定的標準,作出管轄單位員工工作表現評核所需的一切行為;

(十三)代表澳門大學依法簽署員工的錄用通知書、行政範疇員工以及兼職人員的工作合約,除領導及主管人員外;

(十四)核准其管轄員工進行法律容許的超時工作;

(十五)決定與其管轄範圍正常運作有關的而未明確的各項事務。

二、本授權不妨礙授權者行使監督權及收回權。

三、本授權由二零一六年一月二日起生效。

二零一五年十二月十七日於澳門大學

校長 趙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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