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27 期

批示摘錄數份

二零一六年七月六日,星期三

澳門特別行政區

      批示摘錄數份

行 政 長 官 辦 公 室

批 示 摘 錄

透過行政長官二零一六年六月十七日之批示:

林偉倫——根據現行《行政長官及司長辦公室通則》第十八條第一款、第二款、第四款及第十九條第五款的規定,以定期委任方式委任為行政長官辦公室顧問,自二零一六年六月十七日至二零一七年十二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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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六年六月三十日於行政長官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柯嵐


政 府 總 部 輔 助 部 門

批 示 摘 錄

透過行政長官二零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批示:

雷嘉鳴——根據第14/2009號法律及第12/2015號法律第五條第一款及第二十四條第六款的規定,在二零一六年四月六日第十四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公報的考試成績中排名第三的合格應考人,獲以行政任用合同方式聘用在政府總部輔助部門擔任第一職階二等技術員,薪俸點350點,試用期六個月,自二零一六年六月十三日起生效。

透過行政長官二零一六年五月十三日批示:

朱珮珊——根據第14/2009號法律及第12/2015號法律第五條第一款及第二十四條第六款的規定,在二零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第十七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公報的考試成績中排名第一的合格應考人,獲以行政任用合同方式聘用在政府總部輔助部門擔任第一職階二等行政技術助理員,薪俸點195點,試用期六個月,自二零一六年六月十三日起生效。

透過簽署人二零一六年六月二日之批示:

莫塏煒——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一款、第三款、第二十四條第二款及按照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的規定,以專用印件形式與其簽訂在政府總部輔助部門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晉階至第二職階二等技術員,薪俸點370點,自二零一六年六月十五日起生效。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第三款及按照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二款(二)至(四)項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下列工作人員在政府總部輔助部門擔任職務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如下:

張蘭芳,晉階至第六職階技術工人,薪俸點220點,自二零一六年六月十八日起生效;

王月嬋,晉階至第七職階勤雜人員,薪俸點180點,自二零一六年六月十九日起生效;

甘國威,晉階至第四職階勤雜人員,薪俸點140點,自二零一六年六月十九日起生效。

透過行政長官辦公室代主任二零一六年六月十日之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第三款及按照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第二款(一)、(二)及(四)項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下列工作人員在政府總部輔助部門擔任職務的合同第三條款如下:

行政任用合同人員:

Adriano de Jesus Gomes da Silva,晉階至第七職階勤雜人員,薪俸點180點,自二零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起生效。

長期行政任用合同人員:

陳嘉敏,晉階至第二職階二等技術員,薪俸點370點,自二零一六年六月三十日起生效;

朱志敏,晉階至第三職階技術工人,薪俸點170點,自二零一六年七月五日起生效;

呂嘉琪,晉階至第二職階技術工人,薪俸點160點,自二零一六年六月三十日起生效。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人員:

吳桂常,晉階至第四職階技術工人,薪俸點180點,自二零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起生效;

譚金月、霍務琼及梁雙儉,晉階至第三職階技術工人,薪俸點170點,自二零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起生效;

張少芳,晉階至第二職階技術工人,薪俸點160點,自二零一六年六月三十日起生效;

何金泉、關石明及陳達明,晉階至第四職階勤雜人員,薪俸點140點,自二零一六年七月七日起生效。

聲 明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九條第一款及第十五條第三款的規定,政府總部輔助部門以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任用的第七職階輕型車輛司機區漢初,自二零一六年七月一日調職能源業發展辦公室日起,其在本輔助部門的合同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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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六年六月三十日於行政長官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柯嵐


行 政 法 務 司 司 長 辦 公 室

批 示 摘 錄

透過行政法務司司長二零一六年六月十四日之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及現行《行政長官及司長辦公室通則》第十九條第十二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李詠璇在本辦公室擔任職務的長期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升至第一職階首席技術員,薪俸點450點,由二零一六年七月九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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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六年六月三十日於行政法務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丘曼玲


經 濟 財 政 司 司 長 辦 公 室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行政長官於二零一六年六月二十日作出的批示:

容光亮──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五條及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八條的規定,因具備合適的管理能力及專業經驗履行職務,其擔任財政局局長的定期委任,自二零一六年七月一日起續期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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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六年六月二十四日於經濟財政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陸潔嬋


運 輸 工 務 司 司 長 辦 公 室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運輸工務司司長於二零一六年六月三日作出的批示:

馮潔霞——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第三款及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其在本辦公室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升至第一職階首席高級技術員,薪俸點540點,由二零一六年七月十五日起生效。

吳明建——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第三款及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其在本辦公室擔任職務的長期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升至第一職階首席行政技術助理員,薪俸點265點,由二零一六年七月二十八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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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六年六月三十日於運輸工務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張翠玲


海 關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保安司司長於二零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所作的批示:

鑑於符合第2/2008號法律第八條第四款的規定,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一款a)項及第8/2008號行政法規第二條的規定,確定委任為海關關員編制一般基礎職程第一職階一等關員,其名單如下:

關員編號

09960

李華玲

"

11960

古麗儀

"

12960

李潔容

"

16961

吳有恆

"

19961

梁志華

"

22961

林智聰

"

28961

朱錦洪

"

31960

蘇碧嫻

"

34961

周良恩

"

35961

梁徑

"

37961

林津

上述人員晉升之職位的年資及薪俸自二零一六年五月十八日開始計算。

鑑於符合第2/2008號法律第八條第四款的規定,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一款a)項及第8/2008號行政法規第二條的規定,關員編號38961——蔣浩麟獲確定委任為海關關員編制一般基礎職程第一職階一等關員。

上述人員晉升之職位的年資及薪俸自二零一六年五月十九日開始計算。

鑑於符合第2/2008號法律第八條第四款的規定,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一款a)項及第8/2008號行政法規第二條的規定,關員編號06960——李小玲獲確定委任為海關關員編制一般基礎職程第一職階一等關員。

上述人員晉升之職位的年資及薪俸自二零一六年五月二十二日開始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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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六年七月一日於海關

副關長 冼桓球


終 審 法 院 院 長 辦 公 室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終審法院院長於二零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經十二月二十二日第39/2004號行政法規、十二月十八日第35/2009號行政法規及十二月十九日第39/2011號行政法規修改的三月六日第19/2000號行政法規第十三條第一款、八月三日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一)項及現行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八款a)項的規定,在二零一六年六月十五日第二十四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公佈的最後成績名單中的唯一投考人且評核成績合格的第三職階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余慕蓮,獲確定委任為本辦公室人員編制內行政技術助理員職程第一職階首席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

聲 明

茲聲明,根據八月二日第7/2004號法律第十六條及第二十五條、以及現行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六款之規定,臨時委任為初級法院第一職階法院初級書記員李建邦,自二零一六年六月二十三日起自動被免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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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六年七月一日於終審法院院長辦公室

辦公室代主任 陳玉蓮


檢 察 長 辦 公 室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檢察長於二零一六年二月十六日的批示:

李達康——原屬交通事務局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一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九條第一款的規定,以相同職級及職階調職至本辦公室工作,自二零一六年七月一日起生效。

摘錄自辦公室主任於二零一六年六月十六日的批示:

根據經第38/2011號行政法規修改之第13/1999號行政法規第六條第六款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一款的規定,在二零一五年九月十六日第三十七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公佈的對外入職開考,以填補本辦公室編制內人員翻譯員職程第一職階二等翻譯員(中英翻譯)三缺,最後成績名單中排名第一名至第三名的投考人賈嘉慧、何珮玲及盧一虹,現以臨時委任方式委任為本辦公室人員編制內翻譯員職程第一職階二等翻譯員,有關委任由二零一六年七月十一日起生效。

摘錄自檢察長於二零一六年六月二十日的批示:

António Manuel de Araújo Barrias及Maria Manuela Barata Gonçalves Gorgueira——根據經第38/2011號行政法規修改之第13/1999號行政法規第十九條第三款,第1/1999號法律之附件二第二款、經第14/2009號法律修改之第7/2004號法律《司法輔助人員通則》,並根據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二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其在本辦公室擔任第四職階檢察院特級書記員及第三職階檢察院首席書記員之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一六年八月一日起續期一年。

摘錄自檢察長於二零一六年六月二十七日的批示:

梁健妍、鄺彼得及陳惠玲——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的規定,於二零一六年六月八日第二十三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公佈最後成績名單的合格應考人,晉級為第一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自二零一六年六月二十七日起生效。

聲 明

根據經第38/2011號行政法規修改之第13/1999號行政法規第十九條第三款的規定,基於工作需要,終止楊詠嘉學士擔任本辦公室秘書的定期委任,由二零一六年六月二十五日起生效。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四十五條的規定,因賈嘉慧獲以臨時委任方式擔任本辦公室人員編制內第一職階二等翻譯員(中英翻譯),其在本辦公室以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擔任第二職階首席高級技術員的職務,自二零一六年七月十一日起自動終止。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四十五條的規定,因盧一虹獲以臨時委任方式擔任本辦公室人員編制內第一職階二等翻譯員(中英翻譯),其在本辦公室以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擔任第二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的職務,自二零一六年七月十一日起自動終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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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於檢察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譚炳棠


科 學 技 術 發 展 基 金

批 示 摘 錄

按行政長官於二零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4/2004號行政法規《科學技術發展基金》第八條第二款及經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之《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三十四條的規定,繼續徵用行政公職局第二職階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梁寶鳳在本基金擔任同一職級及職階的職務,為期一年,由二零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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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六年六月三十日於科學技術發展基金

行政委員會主席 馬志毅


法 務 局

批 示 摘 錄

按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一六年五月二十五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條第一款a項及第二十二條第八款a項的規定,在二零一六年四月十三日第十五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所公布中央開考的最後成績名單中排名第一名的應考人戚雪平,獲確定委任為本局人員編制第一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法律範疇)。

按本局局長於二零一六年五月二十五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條第一款a項及第二十二條第一款及第四款的規定,在二零一六年四月十三日第十五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所公布中央開考的最後成績名單中排名第二名的應考人何泳禧,獲臨時委任為本局人員編制第一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法律範疇),為期一年,以填補第26/2015號行政法規所設立而尚未填補之職位空缺。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條第一款a項及第二十二條第一款的規定,在二零一六年四月十三日第十五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所公布中央開考的最後成績名單中排名第四名的應考人張旋,獲臨時委任為本局人員編制第一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法律範疇),為期兩年,以填補第26/2015號行政法規所設立而尚未填補之職位空缺。

按簽署人於二零一六年五月三十日作出之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六條第一款之規定,本局第一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郭智康、楊敏及李靖君的行政任用合同續期一年,分別自二零一六年六月十五日、七月十三日及七月二十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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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六年六月二十四日於法務局

代局長 梁葆瑩


印 務 局

批 示 摘 錄

按照本人於二零一六年六月十日的批示:

本局第一職階勤雜人員管燕娥,屬行政任用合同人員——根據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有關合同獲續期一年,由二零一六年七月二十日起生效。

本局第六職階勤雜人員何日明,屬行政任用合同人員——根據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六條第一款及第二十四條第二款的規定,有關合同獲續期一年,由二零一六年七月二十五日起生效。

按照代局長於二零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的批示:

本局第二職階技術工人陳建華,屬行政任用合同人員——根據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有關合同獲續期一年,自二零一六年八月十一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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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六年六月二十七日於印務局

局長 杜志文


退 休 基 金 會

批 示 摘 錄

退休/撫卹金的訂定

按照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一六年六月二十三日作出的批示:

(一)政府總部輔助部門退休第七職階熟練助理員羅家華之遺孀施家慧,退休及撫卹制度會員編號1341,每月的撫卹金是根據十一月三十日第107/85/M號法令第一條第一款及按照《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四條第四款,並配合第二百七十一條第一款及第十款規定,由二零一六年四月二十一日開始以相等於現行薪俸索引表內的85點訂出,該撫卹金為死者所收取退休金的百分之五十金額,並在有關金額上加上五個根據第1/2014號法律第一條所指附表並配合第2/2011號法律第九條所指的年資獎金之百分之五十。

(二)有關所訂金額的支付,全數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按照行政長官於二零一六年六月二十四日作出的批示:

(一)第一審法院合議庭主席蕭偉志,退休及撫卹制度會員編號1945,因符合《司法官通則》第五十八條及《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一款a)項,而聲明自願離職退休。其每月的退休金金額是根據《公務人員公積金制度》第三十八條第一款三項及《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一款,並配合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一款a)項規定,以其三十六年工作年數作計算,自二零一六年五月二十三日開始,訂定為澳門幣154,899.00,並在有關金額上加上七個根據第1/2014號法律第一條所指附表並配合第2/2011號法律第七、第八及第九條規定的年資獎金。

(二)有關所訂金額的支付,全數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權益歸屬比率的訂定

按照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一六年六月二十三日作出的批示:

交通事務局技術工人許中練,供款人編號6062111,根據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三)項之規定,自二零一六年五月三十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及第二款,以及第三十九條第六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及「特別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

下列衛生局高級衛生技術員,根據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之規定,自二零一六年六月一日起註銷其等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等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少於五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訂定其等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及無權取得「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的任何結餘。

供款人編號

姓名

供款人編號

姓名

6164151

姚兆聰

6198749

陳冠衡

6187593

劉穎心

-

-

按照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一六年六月二十七日作出的批示:

廉政公署高級技術員關文迪,供款人編號3016098,根據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之規定,自二零一六年六月十三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滿二十一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及「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的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八十八。

教育暨青年局技術工人唐關泉,供款人編號6041300,根據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一)項之規定,自二零一六年六月十一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滿二十七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及第三十九條第六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及「特別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

文化產業基金高級技術員鄧仲元,供款人編號6050474,根據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之規定,自二零一六年六月二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滿九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及「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的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二十五。

民政總署勤雜人員麥發慶,供款人編號6054763,根據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一)項之規定,自二零一六年六月四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滿三十二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及第三十九條第六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及「特別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

按照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的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第二十四條第三款(一)項及第四款的規定,本會第一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楊詩敏的行政任用合同獲修改為長期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一六年六月九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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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六年六月三十日於退休基金會

行政管理委員會主席 楊儉儀


財 政 局

澳門特別行政區

澳門彩票有限公司簽署之公證合同摘錄

組織及經營即發彩票及體育彩票——足球及籃球博彩續期及修改特許公證合同

茲證明:1989年2月21日在財政局公證處第267號簿冊第100頁至105頁繕立之《澳門地區即發彩票經營批給特許公證合同》,其最後的修訂合同繕立於2015年6月23日同一公證處第142A號簿冊第110頁至111頁內,現透過2016年6月22日同一公證處第176A號簿冊第20頁至21頁繕立之公證合同對其再作出修訂,內容摘錄如下:

“第一條

《澳門地區即發彩票專營批給合約》第二條修改後的條文如下:

第二條──批給期限

一、批給期限延續五年,於二零二一年六月五日終止,並在雙方協定下可再續期。

二、是次延期自二零一六年六月六日開始生效。

第二條

合同其他條款維持不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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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於財政局

專責公證員 何艷媚


統 計 暨 普 查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本人於二零一六年六月十七日作出的批示:

Elsa do Rosário Rodrigues Merca de Figueiredo,為本局第三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650,屬行政任用合同——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二十四條的規定,有關合同獲續期一年,職級及職階不變,自二零一六年九月一日起生效。

黃倩明,為本局第四職階勤雜人員,屬行政任用合同——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二款(三)項及第四款的規定,以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有關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五職階勤雜人員,薪俸點為150,自二零一六年六月十五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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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於統計暨普查局

局長 楊名就


勞 工 事 務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本人於二零一六年五月二十日、六月二日及六月六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二款及第四款連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下列工作人員在本局擔任職務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日期、職務和薪俸點分別如下:

尹景雄,自二零一六年六月二日起改為擔任第四職階輕型車輛司機職務,薪俸點為180點;

葉惠儀,自二零一六年五月二十日起改為擔任第七職階勤雜人員職務,薪俸點為180點;

李慧儀,自二零一六年六月四日起改為擔任第六職階勤雜人員職務,薪俸點為160點。

摘錄自經濟財政司司長於二零一六年五月二十三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第二十四條第二款之規定,以專用印件形式修改劉健偉在本局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晉升為第一職階一等督察,薪俸為325點,由二零一六年五月二十七日起生效。

摘錄自經濟財政司司長於二零一六年五月二十三日及五月二十七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連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下列工作人員在本局擔任職務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日期、職務和薪俸點分別如下:

譚世文,自二零一六年五月三十一日起,改為擔任第一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職務,薪俸點為600點;

洪志恆,自二零一六年五月二十七日起,改為擔任第一職階首席技術員職務,薪俸點為450點;

梁圳域及黃子龍,自二零一六年五月三十日起,改為擔任第一職階首席技術員職務,薪俸點為450點。

摘錄自經濟財政司司長於二零一六年五月二十四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五條及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八條的規定,本局職業安全健康廳廳長林玉章因具備適當經驗及專業能力履行職務,其定期委任自二零一六年六月二十七日起獲續期一年。

摘錄自本人於二零一六年五月二十五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及第四款連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陳穎芝在本局擔任職務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改為擔任第二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職務,薪俸點為510點,由二零一六年五月二十五日起生效。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及第四款連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鄧敏儀及張美儀在本局擔任職務的長期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改為擔任第二職階一等行政技術助理員職務,薪俸點為240點,由二零一六年五月二十五日起生效。

摘錄自經濟財政司司長於二零一六年五月二十七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一)項連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陳國強在本局擔任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改為擔任第一職階首席特級技術輔導員職務,薪俸點為450點,由二零一六年五月三十一日起生效。

摘錄自本人於二零一六年六月七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六條第一款及第二十四條第二款的規定,下列工作人員在本局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續期一年,日期、職務和薪俸點分別如下:

曾嘉琪,自二零一六年七月一日起,續聘擔任第一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職務,薪俸點為260點;

鄭文杰及鍾愷盛,自二零一六年七月八日起,續聘擔任第一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職務,薪俸點為260點;

范頴芳,自二零一六年七月十五日起,續聘擔任第一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職務,薪俸點為260點;

袁潔琪,自二零一六年八月二十五日起,續聘擔任第一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職務,薪俸點為260點;

楊淑潔,自二零一六年九月一日起,續聘擔任第一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職務,薪俸點為260點。

———

二零一六年六月二十一日於勞工事務局

局長 黃志雄


消 費 者 委 員 會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經濟財政司司長於二零一六年五月十二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二條,以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第二十四條第六款的規定,在二零一四年六月十八日第二十五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公佈的對外入職中央開考,以填補公共部門公眾接待行政技術輔助範疇技術輔導員職程第一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職位空缺,最後成績名單中排名第四百三十八名及第四百八十六名的投考人李心穎及楊家鴻,以行政任用合同方式擔任本會第一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為期一年,自二零一六年七月一日起生效。

———

二零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於消費者委員會

執行委員會主席 黃翰寧


澳 門 保 安 部 隊 事 務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一六年五月九日之批示:

應何家威之申請,其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一等技術員的長期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起予以解除。

摘錄自保安司司長於二零一六年六月二十一日作出之批示:

黃婉華——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五條、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八條以及現行第9/2002號行政法規第三條、第二十條及第二十一條之規定,因具備適當經驗及專業能力履行職務,以定期委任方式續任其為本局行政暨預算管理處審計科科長,為期兩年,自二零一六年八月二十一日起生效。

———

二零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於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

局長 潘樹平警務總監


司 法 警 察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保安司司長於二零一六年五月五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二十四條第三款(一)項及第四款之規定,本局下列人員之合同修改為長期行政任用合同,為期三年,並自相應之日期開始生效:

自二零一六年二月十一日起:

姓名

職級

職階

郭浩源

二等高級技術員

2

摘錄自保安司司長於二零一六年五月十八日作出的批示:

歐陽顏,司法警察局確定委任之第二職階首席高級技術員。在刊登於二零一六年五月十一日第十九期第二組《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有關本局晉級開考的最後成績名單中唯一合格投考人。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第23/2011號行政法規第二十九條第一款,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一款a)項及第二十二條第八款a)項,聯同第5/2006號法律第十一條第一款及第二十條,以及經第20/2010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9/2006號行政法規第二十四條第一款(三)項、第二款及第二十五條第一款之規定,獲確定委任為本局人員編制內高級技術員職程之第一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

摘錄自保安司司長於二零一六年六月二日作出的批示:

林文華、梁嘉敏、劉志強、鄭慶安、陳鐘港及方宇聰,司法警察局確定委任之第二職階首席高級技術員。在刊登於二零一六年五月二十五日第二十一期第二組《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有關本局晉級開考的最後成績名單中名列第一名至第六名。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第23/2011號行政法規第二十九條第一款,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一款a)項及第二十二條第八款a)項,聯同第5/2006號法律第十一條第一款及第二十條,以及經第20/2010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9/2006號行政法規第二十四條第一款(三)項、第二款及第二十五條第一款之規定,獲確定委任為本局人員編制內高級技術員職程之第一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

———

二零一六年六月三十日於司法警察局

局長 周偉光


懲 教 管 理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保安司司長於二零一六年六月六日作出的批示:

蕭貴榮,第二職階一級護士,屬行政任用合同——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二十四條第一款、第三款(一)項及第四款的規定,其合同獲許可修改為長期行政任用合同(期間為三年),自二零一六年五月一日起生效。

李國裕,第二職階一等行政技術助理員,屬長期行政任用合同——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二十四條第一款、第三款(二)項及第四款的規定,其合同獲許可修改為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一六年五月九日起生效。

摘錄自保安司司長於二零一六年六月十五日作出的批示:

易樂文——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第23/2011號行政法規第二十九條第一款、及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改的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條第一款a)項及第二十二條第八款a)項的規定,以及刊登於二零一六年五月二十五日第二十一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內投考人最後成績名單,獲確定委任為懲教管理局編制內高級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填補由經第27/2015號行政法規之附件一表一設立及已被其本人填補之整體配備職程之職位。

黃家媛、鄧敏心、阮志瑛、仇惠珊、梁天明及李小伶——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第23/2011號行政法規第二十九條第一款、及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改的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條第一款a)項及第二十二條第八款a)項的規定,以及刊登於二零一六年五月二十五日第二十一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內投考人最後成績名單,獲確定委任為懲教管理局編制內高級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填補由經第27/2015號行政法規之附件一表一設立及已被其本人填補之整體配備職程之職位。

———

二零一六年六月二十七日於懲教管理局

懲教管理局局長 呂錦雲副局長代行


衛 生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一五年十二月十四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第二十四條第三款(一)項及第四款之規定,本局第一職階二等技術員蘇詠妍獲以附註形式修改行政任用合同第二條款,將合同修改為長期行政任用合同,為期三年,自二零一五年十一月一日起生效。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第二十四條第三款(二)項及第四款之規定,本局第一職階二等技術員巢杏瑜獲以附註形式修改行政任用合同第二條款,將合同修改為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一五年十一月一日起生效。

摘錄自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一六年一月二十六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第二十四條第三款(二)項及第四款之規定,本局第一職階二等護理助理員蘇劍丰、劉冰紅、毛雪芳及王秋玲獲以附註形式修改行政任用合同第二條款,將合同修改為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一五年十一月二十八日起生效。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二十四條第三款(一)項及第四款之規定,本局下列人員之行政任用合同修改為長期行政任用合同,為期三年:

第一職階二等技術員尤淑燕,自二零一五年十二月五日起生效;

第一職階二等技術員彭敏玲,自二零一五年十二月十七日起生效。

摘錄自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一六年二月二十九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第二十四條第三款(一)項及第四款之規定,本局第二職階二等護理助理員陳玉珍獲以附註形式修改行政任用合同第二條款,將合同修改為長期行政任用合同,為期三年,自二零一六年一月二十九日起生效。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二十四條第三款(一)項及第四款之規定,本局下列人員之行政任用合同修改為長期行政任用合同,為期三年,自二零一六年一月二十三日起生效:

第二職階二等護理助理員何淑美;

第三職階二等護理助理員林艷玲及施麗歡;

第四職階二等護理助理員吳艷濃;

第六職階二等護理助理員李海迎;

第三職階一級護士李維龍、梁亮恩及黃瑞新。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第二十四條第三款(二)項及第四款之規定,本局下列人員獲以附註形式修改行政任用合同第二條款,將合同修改為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第四職階技術工人游可佳,自二零一六年一月十九日起生效;

第四職階一級護士李金華,自二零一六年一月二十三日起生效;

第三職階二等護理助理員楊曉鳳,自二零一六年一月二十六日起生效;

第二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劉匡正,自二零一六年一月二十九日起生效。

摘錄自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一六年三月三十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第二十四條第三款(二)項及第四款之規定,本局下列人員獲以附註形式修改行政任用合同第二條款,將合同修改為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第一職階一等技術輔導員潘淑英,自二零一六年二月十八日起生效;

第六職階一般服務助理員譚寶嬌,自二零一六年二月十八日起生效;

第一職階二等技術員歐陽智輝,自二零一六年二月二十日起生效;

第一職階一等技術輔導員陳子彬,自二零一六年二月二十三日起生效;

第四職階一般服務助理員李潔燕,自二零一六年二月二十三日起生效;

第三職階一般服務助理員霍愛珍及古素媚,自二零一六年二月二十三日起生效;

第五職階一級護士梁瑞賢,自二零一六年二月二十三日起生效;

第七職階技術工人何品祥,自二零一六年二月二十四日起生效。

按照副局長於二零一六年六月十八日之批示:

核准准照編號為第192號及營業地點為澳門海港街61號國際中心I(第一座)地下BE座(A區)之“信心藥房”准照持有權轉移予余偉生先生,其住址位於澳門安仿西街82號利豐大廈地下B座。

———

按照二零一六年六月二十日本局一般衛生護理副局長的批示:

卓小芳——獲准許從事護士職業,牌照編號是:E-2609。

———

按照二零一六年六月二十一日本局一般衛生護理副局長的批示:

陳蔚蔚——恢復第M-1968號醫生執業牌照之許可。

———

陽明物理治療中心II——獲准許營業,准照編號:AL- 0369,其營業地點位於澳門宋玉生廣場411-417號皇朝廣場H6,持牌人為黎榮鏗,住所位於澳門俾利喇街133號香林新邨5樓F座。

———

按照二零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本局一般衛生護理副局長的批示:

新濠影滙員工醫療中心——獲准許營業,准照編號:AL- 0370,其營業地點位於澳門路氹連貫公路新濠影滙,持牌人為聯康管理有限公司,法人住所位於澳門高士德大馬路89-93號高士德商業中心2樓C座。

———

按照二零一六年六月二十三日本局一般衛生護理副局長的批示:

曾曉晴、李艷媚——應其要求,分別中止第E-2286、E-2446號護士執業牌照之許可,為期兩年。

———

按照副局長於二零一六年六月二十四日之批示:

核准准照編號為第228號的藥物產品出入口及批發商號“美康行”搬遷,新址位於澳門馬揸度博士大馬路431號及漁翁街354號南豐工業大廈第二期6樓F座。

———

按照二零一六年六月二十四日本局一般衛生護理副局長的批示:

丁嘉雯、歐智甜、黃麗敏——應其要求,分別中止第E-2319、E-2356、E-2367號護士執業牌照之許可,為期兩年。

———

黃志強——應其要求,取消第T-0207號診療輔助技術員(臨床分析及公共衛生)執業牌照之許可。

———

袁偉明——獲准許從事治療師(物理治療)職業,牌照編號是:T-0472。

———

核准牌照編號第AL-0365號以及其營業地點為澳門宋玉生廣場181-187號光輝苑(光輝商業中心)C3及D3的沁園醫療中心所有權轉移至沁園醫療中心有限公司,法人住所位於澳門宋玉生廣場181-187號光輝苑(光輝商業中心)C3及D3。

———

迪澳醫療中心——獲准許營業,准照編號:AL-0371,其營業地點位於澳門士多鳥拜斯大馬路27-A號龍威樓AR/C,持牌人為㳖渼國際一人有限公司,法人住所位於澳門士多鳥拜斯大馬路27-A號龍威樓AR/C。

———

按照副局長於二零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之批示:

應准照持有人盈康藥房有限公司的申請,取消編號為第217號以及商號名稱為“盈康藥房”的准照,該商號的登記營業地點為澳門大堂巷11-A號福運大廈B座地下及閣仔。

———

二零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於衛生局

局長 李展潤


教 育 暨 青 年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本局學校管理暨行政廳代廳長二零一六年五月五日批示: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及附件一表二,以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下列工作人員在本局擔任如下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職程、職級、職階及薪俸點如下:

林婉琪、利澤銘及余愷珊,自二零一六年五月三十一日起轉為第三職階二等技術員,薪俸點為390;

馮艷紅、黎麗華及黎碧芝,自二零一六年五月三十日起轉為第七職階技術工人,薪俸點為240;

吳桂珍,自二零一六年五月十五日起轉為第七職階勤雜人員,薪俸點為180。

摘錄自本局學校管理暨行政廳廳長二零一六年五月二十三日批示:

梁文博——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及附件一表二,以及第12/2015號法律第二十四條第二款的規定,以專用印件形式修改行政任用合同,轉為本局第二職階技術工人,薪俸點為160,自二零一六年六月八日起生效。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及附件一表二,以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下列工作人員在本局擔任如下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職級、職階及薪俸點如下:

楊惠萍,自二零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起轉為第二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510;

黃家成,自二零一六年六月三日起轉為第二職階二等技術員,薪俸點為370;

陳鳳麒、周倩雯、鄭玉鑾、程嘉瑤、林艷彬、李雅姿、梁卓敏及胡月詩,自二零一六年六月八日起轉為第二職階二等行政技術助理員,薪俸點為205。

摘錄自本人二零一六年五月三十日批示: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附件一表二,以及第12/2015號法律第二十四條第二款的規定,下列工作人員在本局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續期一年:

Carla Sofia Rodrigues da Luz Silva,第一職階首席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540,自二零一六年七月二日起生效;

黃珊珊,第一職階二等技術員,薪俸點為350,自二零一六年七月十四日起生效;

梁群雪,第二職階一等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320,自二零一六年七月六日起生效;

陳瑋倩、李嘉慧、李錦棠、羅思敏、吳慧瑜及黃家榮,第一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260,自二零一六年七月二十七日起生效。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附件一表二,以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第六條的規定,下列工作人員在本局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續期一年:

陳澤賢及李家豪,第一職階一等技術員,薪俸點為400,自二零一六年七月四日起生效;

黃家成,第二職階二等技術員,薪俸點為370,自二零一六年六月四日起生效;

高珍妮、林邦妮及吳寶珠,第一職階二等技術員,薪俸點為350,自二零一六年七月四日起生效;

陳鳳麒、周倩雯、鄭玉鑾、程嘉瑤、林艷彬、李雅姿、梁卓敏及胡月詩,第二職階二等行政技術助理員,薪俸點為205,自二零一六年六月九日起生效;

梁文博,第二職階技術工人,薪俸點為160,自二零一六年六月九日起生效。

———

二零一六年六月二十四日於教育暨青年局

局長 梁勵


文 化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本局代局長於二零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六條及第二十四條第一款及第二款的規定,蔡秋芳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的行政任用合同續期兩年,自二零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起生效。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以及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曾立勤、文智威及吳汝錕在本局擔任職務的長期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階至第二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275,均自二零一六年六月十七日起生效。

聲 明

為著應有效力,茲聲明,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四十五條規定,本局第一職階首席行政技術助理員李心穎,自二零一六年七月一日,即其到消費者委員會擔任職務之日起,自動終止以行政任用合同方式在本局擔任之職務。

———

二零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於文化局

局長 吳衛鳴


社 會 工 作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28/2015號行政法規《社會工作局的組織及運作》第十四條第二款(一)項,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條第一款b)項及第二十三條第一款a)項,第15/2009號法律《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基本規定》第二條第三款(二)項、第四條及第五條,第26/2009號行政法規《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補充規定》第二條第二款、第三條第二款、第五條、第七條及第九條,以及第112/2014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的規定,以定期委任方式委任方美美擔任本局社會援助處處長,自二零一六年七月一日起生效,為期半年。

按照第15/2009號法律《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基本規定》第五條第二款的規定,現刊登委任理由及獲委任人的學歷和專業簡歷如下:

1. 委任理由:

——職位出缺;
——方美美的個人履歷顯示其具備專業能力及才幹擔任本局社會援助處處長一職。

2. 學歷:

——澳門大學社會科學(社會工作)學士

3. 專業簡歷:

——2016年1月至6月 社會工作局北區(台山)社會工作中心主任;
——2006年至2015年 社會工作局花地瑪堂區社會工作中心協調員;
——1994年至2006年 社會工作局高級技術員。

根據第28/2015號行政法規《社會工作局的組織及運作》第十四條第二款(二)項,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條第一款b)項及第二十三條第一款a)項,第15/2009號法律《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基本規定》第二條第三款(二)項、第四條及第五條,第26/2009號行政法規《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補充規定》第二條第二款、第三條第二款、第五條、第七條及第九條,以及第112/2014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的規定,以定期委任方式委任石寶玲擔任本局家庭服務處處長,自二零一六年七月一日起生效,為期半年。

按照第15/2009號法律《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基本規定》第五條第二款的規定,現刊登委任理由及獲委任人的學歷和專業簡歷如下:

1. 委任理由:

——職位出缺;
——石寶玲的個人履歷顯示其具備專業能力及才幹擔任本局家庭服務處處長一職。

2. 學歷:

——澳門理工學院社會工作學學士;
——香港理工學院社會工作文憑。

3. 專業簡歷:

——2016年1月至6月 社會工作局社會援助處處長;
——2015年 社會工作局家庭輔導辦公室協調員;
——2006年至2015年 社會工作局高級技術員;
——2003年至2006年 社會工作局技術員;
——1999年至2003年 社會工作局青洲區社會工作中心協調員;
——1995年至1999年 社會工作司技術員;
——1992年至1995年 社會工作司社會工作助理技術員;
——1990年至1991年 社會保障基金助理技術員。

———

二零一六年六月三十日於社會工作局

局長 黃艷梅


澳 門 理 工 學 院

批 示 摘 錄

根據第426/2009號行政長官批示,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第四十一條第三款及第四十三條的規定,茲公佈經由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一六年六月二十三日批示核准之澳門理工學院二零一六財政年度第二次本身預算修改:

澳門理工學院二零一六財政年度第二次本身預算修改

單位: 澳門幣

職能分類

經濟分類

追加/登錄

註銷

編號

開支名稱

           

經常開支

   
 

01

00

00

00

00

人員

   
 

01

06

00

00

00

負擔補償

   
 

01

06

03

00

00

交通費——負擔補償

   

3-02-1

01

06

03

02

00

日津貼

180,000.00

 

3-02-1

01

06

04

00

00

各項補助——負擔補償

2,000,000.00

 

02

00

00

00

00

資產及勞務

 

02

01

00

00

00

耐用品

   
 

02

01

04

00

00

教育、文化及康樂用品

   

3-02-1

02

01

04

00

01

公共圖書館書刊及物品

250,000.00

 
 

02

03

00

00

00

勞務之取得

   
 

02

03

02

00

00

設施之負擔

   
 

02

03

02

02

00

設施之其他負擔

   

3-02-1

02

03

02

02

03

管理費及保安

500,000.00

 
 

02

03

08

00

00

各項特別工作

   

3-02-1

02

03

08

00

99

其他

600,000.00

 
 

02

03

09

00

00

未列明之負擔

   

3-02-1

02

03

09

00

01

研討會及會議

300,000.00

 

3-02-1

02

03

09

00

99

其他

200,000.00

 

05

00

00

00

00

其他經常開支

 

05

03

00

00

00

返還

   

3-02-1

05

03

00

00

99

其他

150,000.00

 
 

05

04

00

00

00

雜項

   

5-02-0

05

04

00

00

04

其他福利基金

 

330,000.00

           

資本開支

   

07

00

00

00

00

投資

3-02-1

07

02

00

00

00

房屋

 

350,000.00

 

07

06

00

00

00

各項建設

   

3-02-1

07

06

00

00

02

各項建設

 

3,500,000.00

總額

4,180,000.00

4,180,000.00

———

二零一六年六月三十日於澳門理工學院

秘書長 陳偉翔


旅 遊 學 院

批 示 摘 錄

根據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一六年五月十八日之批示: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二條,以及第12/2015號法律第五條的規定,在二零一四年六月十八日第二十五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公佈的對外入職中央開考,以填補公共部門公眾接待行政技術輔助範疇技術輔導員職程第一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職位空缺,最後成績名單中排名第452名的應考人呂寶亮,以行政任用合同方式擔任本院第一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為期六個月,自二零一六年六月二十四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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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六年六月二十四日於旅遊學院

院長 黃竹君


社 會 保 障 基 金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一六年六月三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及第三款、第六條第一款及第二十四條的規定,以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與第一職階二等技術員洪桂英及鄧翠瑩續期,薪俸點為350點,自二零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起生效。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第三款及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梁玉媚及李曉君在本基金擔任第一職階二等技術員的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一六年七月四日起續期一年,薪俸點為350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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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六年六月二十四日於社會保障基金

行政管理委員會主席 容光耀


土 地 工 務 運 輸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運輸工務司司長於二零一六年六月十四日作出的批示:

徐英強,本局第二職階一等行政技術助理員——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第23/2011號行政法規第二十九條第一款,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及第三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其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由二零一六年六月十五日起,轉為第一職階首席行政技術助理員,合同其他條件維持不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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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於土地工務運輸局

局長 李燦烽


地 圖 繪 製 暨 地 籍 局

批 示 摘 錄

按照本局代局長於二零一六年六月十三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第四款,以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李玉芬在本局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轉為收取相等於第二職階一等技術輔導員職級的薪俸點320點,自二零一六年六月十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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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六年六月二十三日於地圖繪製暨地籍局

局長 張紹基


海 事 及 水 務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運輸工務司司長於二零一六年五月二十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十條第一款c)項、第十二條第一款c)項、第十五條及第十六條第二款的規定,本局二等技術員吳慧敏自二零一六年五月二十八日起終止在本局擔任職務。

摘錄自運輸工務司司長於二零一六年六月十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以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黃昆侖在本局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以附註方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一職階首席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540點,自二零一六年六月十六日起生效。

摘錄自二零一六年六月二十日運輸工務司司長批示:

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二條第三款(二)項、第四條及第五條,並結合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二條第二款、第三條第二款、第五條和第七條,以及第14/2013號行政法規第十一條第二款(二)項,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條第一款b)項及第二十三條第一款a)項的規定,以定期委任方式委任陳元盛碩士為海事及水務局航道事務處處長,由二零一六年七月十八日起生效,為期一年,可續期。

按照第15/2009號法律第五條第二款的規定,現刊登委任理由及獲委任人的學歷和專業簡歷如下:

1. 委任陳元盛擔任航道事務處處長一職的理由如下:

——職位出缺,該職位根據第14/2013號行政法規而設立;
——陳元盛的個人履歷顯示其具備專業能力及才幹擔任本局航道事務處處長一職。

2. 學歷:

——悉尼科技大學工程管理碩士;
——台灣國立成功大學工學學士。

3. 專業簡歷:

——2005年進入,並在海事及水務局擔任職務;
——2005年7月1日至2006年11月28日,技術員;
——2006年11月29日至今,高級技術員;
——2015年7月18日至今,航道事務處代處長。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一六年六月二十一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六條第一款、第五款及第二十四條第一款、第二款的規定,與陳子文簽訂為期兩年之行政任用合同,擔任第一職階二等技術員,自二零一六年八月二十四日起生效。

摘錄自運輸工務司司長於二零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作出之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二十四條第一款、第三款(二)項、第四款及第七款之規定,將本局人員陳志光、陳浩明、陳元昌、張嘉文、黎金明及劉永富之長期行政任用合同修改為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職級為第一職階二等海事人員,自二零一六年六月一日起生效。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二十四條第一款、第三款(一)項、第四款及第七款之規定,本局下列人員之行政任用合同修改為長期行政任用合同,為期三年,生效日期如下:

第一職階二等行政技術助理員李轉君,自二零一六年五月二十日起生效;

第一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蔡炯揚,自二零一六年六月十日起生效。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一六年六月二十七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六條第一款、第五款及第二十四條第一款、第二款的規定,與蔡美鳳簽訂為期兩年之行政任用合同,擔任第一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自二零一六年九月一日起生效。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六條第一款、第五款及第二十四條第一款、第二款的規定,與劉永福簽訂為期兩年之行政任用合同,擔任第三職階特級海事督導員,自二零一六年九月一日起生效。

聲 明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四十五條的規定,陳元盛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因獲定期委任為海事及水務局航道事務處處長,自二零一六年七月十八日起自動終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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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於海事及水務局

局長 黃穗文


地 球 物 理 暨 氣 象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運輸工務司司長於二零一六年六月二十日作出之批示: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之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譚振威在本局擔任職務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轉為收取相等於第一職階一等氣象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485點,自二零一六年六月二十七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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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於地球物理暨氣象局

局長 馮瑞權


房 屋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一六年五月二十四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六條第一款及第二十四條第二款,以及第14/2009號法律的規定,本局下列工作人員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續期一年,職級、薪俸點及日期如下:

胡婉琪及曾嘉莉,擔任第一職階二等技術員,薪俸點350,自二零一六年七月二日起生效;

馮美群、黃仕濠、區國榮、蔡杏婷、翁秀慧、施鉛鉛、歐陽斯敏、馮嘉儀、吳劍暉及鍾鳴,擔任第一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薪俸點260,自二零一六年七月六日起生效。

摘錄自運輸工務司司長於二零一六年六月二十一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二十四條第三款(一)項及第四款之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本局第二職階二等行政技術助理員李麗華、周婉婷、林德華及廖佩華的行政任用合同之第二條款為長期行政任用合同,為期三年,自二零一六年六月十日起生效。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二十四條第三款(二)項及第四款之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本局下列工作人員行政任用合同之第二條款為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一六年六月一日起生效:

吳小炫,第一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

黃燕玲,第二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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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於房屋局

局長 山禮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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