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8 期

批示摘錄數份

二零零二年五月二日,星期四

澳門特別行政區

批示摘錄數份

行 政 長 官 辦 公 室

批 示 摘 錄

透過辦公室主任二零零二年四月十一日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七條第五款及第七款的規定,配合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6/89/M號法令第十一條第一款及第三款b)及c)項條文的要求,以附註形式修改朱柏炎、曹炳強及馬莉平在政府總部輔助部門擔任職務的散位合同第三條款,首兩位分別轉為第五及第三職階熟練助理員,薪俸點為170及150點,最後一位轉為第五職階助理員,薪俸點為140點,各自由二零零二年五月二日、五月二日及五月十六日起生效。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第三款及第二十六條第一、第三款規定,鄧素嫻在政府總部輔助部門擔任職務的編制外合同自二零零二年六月十五日起續期一年,並以附註形式修改該合同第三條款,轉為收取相等於第二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的薪俸點455點。

———

二零零二年五月二日於行政長官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何永安


保 安 司 司 長 辦 公 室

更 正

因保安司司長辦公室文誤,刊登於二零零二年四月十七日第十六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第37/2002號批示中出現不正確之處,現公布如下:

原文為:

“Considerando o dever de indemnizar ao Governo da Região Administrativa Especial de Macau (RAEM), nos termos do artigo 76.º do Estatuto dos Militarizados das Forças de Segurança de Macau (EMFSM), aprovado pelo Decreto-Lei n.º 66/94/M, de 30 de Dezembro, e segundo a fórmula de cálculo definida no Despacho n.º 13/SAS/95, que impende sobre os militarizados que requeiram a dispensa de serviço e sejam autorizados antes de terem cumprido o tempo mínimo de serviço efectivo legalmente previsto, após o ingresso nos quadros das respectivas corporações”

應改為:

“Considerando que os militarizados, cuja dispensa de serviço antes de cumprido o tempo mínimo de serviço efectivo após o ingresso nos quadros das respectivas corporações tenha sido autorizada, estão obrigados a indemnizar o Governo da Região Administrativa Especial de Macau em montante calculado nos termos das disposições conjugadas do artigo 76.º do Estatuto dos Militarizados das Forças de Segurança de Macau, aprovado pelo Decreto-Lei n.º 66/94/M, de 30 de Dezembro, e do Despacho n.º 13/SAS/95;”

及原文為:

“3. É reduzida a metade da quantia calculada nos termos do Despacho n.º 13/SAS/95, enquanto os militarizados das FSM que requerem a dispensa de serviço por razão de ingresso nos quadros dos outros serviços da Administração Pública.”

應改為:

“3. A quantia calculada nos termos do Despacho n.º 13/SAS/95 é reduzida a metade, sempre que os militarizados requeiram a dispensa de serviço em virtude de ingresso nos quadros de outros serviços da Administração Pública”

———

二零零二年四月二十二日於保安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黃傳發


審 計 署

批 示 摘 錄

根據九月二十七日第53/93/M號法令第十九條的規定,茲公佈審計長於二零零二年四月二十三日批示所批准的審計署二零零二年財政年度本身預算第一次修改:

審計署二零零二年財政年度本身預算第一次修改

———

二零零二年四月二十四日於審計署

首席審計師 高展鵬


海 關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保安司司長於二零零二年四月十七日行使經第25/2001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四條第二款所指附件四第二項以及第13/2000號行政命令第一條所賦予的權限而作出的批示:

根據十二月三十日第66/94/M號法令通過的《澳門保安部隊軍事化人員通則》第五條第三款、第七條第二款b)項、第十二條第二款e)、f)及o)項的規定,以及按照同一通則第二百一十一條、第二百二十三條、第二百三十八條第二款f)及n)項與第二百三十九條的規定,同時經考慮上述通則第二百零一條第二款b項所載的加重處分情節以及第二百條第二款b)、g)、h)及i)項所載的減輕處分情節,決定對海關副警長編號20811梁福麟科處強迫退休處分。

因應本批示而向有權限之法院提起司法上訴之期限為三十天。

———

二零零二年四月二十二日於海關

關長 徐禮恆


終 審 法 院 院 長 辦 公 室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本辦公室主任於二零零二年四月二十二日之批示:

根據三月六日第19/2000號行政法規第十三條第一款、終審法院院長第3/2000號批示第一款第六項及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6/89/M號法令第十一條第一款、第三款a)項及第五款,以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七條及第二十八條之規定,本辦公室第一職階熟練助理員李偉光的散位合同獲更改為第二職階,由二零零二年四月十七日起生效。

摘錄自終審法院院長於二零零二年四月二十五日之批示:

根據三月六日第19/2000號行政法規第十三條第一款以及現行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三十二條的規定,澳門監獄人員編制第二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聶華英及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人員編制第二職階一等技術輔導員葉秀娟,自二零零二年五月一日起以同一職級及職階轉入本辦公室人員編制。

———

二零零二年五月二日於終審法院院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鄧寶國


新 聞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行政長官分別於二零零二年四月二日及四月十五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並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訂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的規定,Elsa Maria Martins Dias學士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首席高級技術員職務的編制外合約,自二零零二年四月二十六日起續期六個月。

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並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訂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七條、第二十八條及第二百六十八條的規定,子龍李在本局擔任第三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職務的散位合同,自二零零二年七月一日起續期一年。

———

二零零二年五月二日於新聞局

局長 陳致平


行 政 暨 公 職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本局代局長於二零零二年三月四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並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訂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三款的規定,本局的臨時委任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Luís Chu及張少雄、第一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陳佩珊及第一職階三等文員陳家佩,均自二零零二年五月二十四日起獲確定委任出任該職位。

摘錄自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零二年四月一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經六月二十三日第25/97/M號法令修訂的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5/89/M號法令第三及第四條的規定,本局人員編制高級技術員職程第二職階首席高級技術員José Chu、第一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高炳坤及第二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鄭佩佩,在本局分別擔任副局長、行政現代化廳廳長及文件暨刊物處處長的定期委任,各自由二零零二年六月十五日、四月九日及四月十七日起續期一年。

摘錄自本局局長於二零零二年四月二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並經同月同日第80/92/M號法令及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訂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七條及第二十八條的規定,張煥娣在本局擔任職務的散位合同自二零零二年六月二十五日起續期一年,並以附註方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收取相等於第五職階助理員的薪俸點140點。

摘錄自本局局長於二零零二年四月四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並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訂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的規定,湛鳳儀在本局擔任職務的編制外合同自二零零二年六月二十一日起續期一年,並以附註方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收取相等於第二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職級的薪俸點455點。

———

二零零二年五月二日於行政暨公職局

局長 李麗如


法 務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副局長於二零零二年四月三日作出之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七條第五款,配合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6/89/M號法令第十一條第一款、第三款a)項及第五款之規定,本局熟練助理員第一職階翁立明的散位合同第三條款獲修改為熟練助理員第二職階,薪俸點140,自二零零二年三月二十九日起生效。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七條第五款,配合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6/89/M號法令第十一條第一款、第三款b)項及第五款之規定,本局熟練助理員第二職階李志強的散位合同第三條款獲修改為熟練助理員第三職階,薪俸點150,自二零零二年四月一日起生效。

摘錄自副局長於二零零二年四月十日作出之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七條第五款,配合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6/89/M號法令第十一條第一款、第三款c)項及第五款之規定,本局助理員第四職階郭正民的散位合同第三條款獲修改為助理員第五職階,薪俸點140,自二零零二年四月二日起生效。

摘錄自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零二年四月十一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6/89/M號法令第十條第一款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八款a)項之規定,在二零零二年四月十日第十五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公布的評核成績中唯一合格准考人二等高級技術員第二職階婉瑩鄺學士,獲確定委任為本局人員編制高級技術員人員組別一等高級技術員第一職階。

———

二零零二年五月二日於法務局

局長 張永春


民 政 總 署

決 議 摘 錄

按照本署於二零零二年三月八日舉行之管理委員會會議所作出之決議:

譚新美學士——在有關考試評分名單中排名第一之合格應考人。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八款b)項連同十二月十七日第17/2001號法律第四條第六款之規定 ,獲定期委任為前臨時澳門市政局人員編制內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

准 照 摘 錄

飲料場所“葡式咖啡室”於二零零二年四月十日獲發給第 20/2002號准照,持牌人為Olga Popova Muiria。該店位於氹仔基馬拉斯大馬路29、31和33號地下。

———

二零零二年四月二十二日於民政總署

管理委員會副主席 張素梅


經 濟 局

批 示 摘 錄

根據經濟財政司司長於二零零二年四月十七日之批示:

按照一九九六年一月二十九日第7/96/M號法令之規定,批准發出以下轉運企業准照:

順興行貨運有限公司,准照編號01/2002。

———

根據經濟財政司司長於二零零二年四月十八日之批示:

按照二月八日第1/86/M號法律第四條第一款d)項之規定,批准給予“ 豐華針織廠 ”,所有人為“ 張志豪 ”,下列之稅務鼓勵:

a) 削減提督馬路29-33號萬利工業大廈3樓B3座及7樓A7座之印花稅百分之五十。

———

根據本局代副局長於二零零二年四月二十二日之批示:

按照一九九六年一月二十九日第7/96/M號法令之規定,批准以下轉運企業准照續期:

Tien Wai Hong Wan Iau Han Cong Si,准照編號06/1997。

———

二零零二年四月二十四日於經濟局

副局長 羅銳榮


財 政 局

澳門特別行政區

Engenharia Hidráulica de Macau Limitada

簽署之公證合同摘錄

澳門半島污水處理廠之液體階段營運及保養服務公證合同

茲證明,繕錄於二零零二年四月十五日澳門財政局公證處第335號簿冊第12頁至21頁背頁之澳門特別行政區與Engenharia Hidráulica de Macau Limitada簽署有關提供澳門半島污水處理廠之液體階段營運及保養服務公證合同摘錄內容如下:

“第一條(定義)

以下定義適用於本合同:

a)甲方——指澳門特別行政區,公法人。

b) 乙方——指商業機構澳門水力工程有限公司,澳門特別行 政區將澳門污水處理廠的營運及保養判予該公司。

c) 雙方——指作為污水處理廠營運及保養服務合同批給實體 的澳門特別行政區,以及作為承批實體的澳門水力工程有限公司。

d) 合同——指本協議及其附件,還包括將來雙方可能訂定的 補充性及補遺性文件。

e) 監察——指由甲方委派,以監察乙方履行所承擔之合同義 務的實體。

f)附件1——指附於本協議,有關界定合同制度的文件。

g)附件2——指用於污水處理廠營運之設備清單。

第二條(標的)

本合同所指為澳門半島污水處理廠液體階段的營運及保養。

第三條(執行期限)

澳門半島污水處理廠液體階段的營運及保養服務合同為期3年,由二零零二年四月一日開始。

第四條(範圍)

1. 乙方有義務遵照污水處理廠營運手冊以及/或營運此類設施的國際公認並經雙方認可的準則營運及保養澳門半島污水處理廠液體階段,包括處理原污水;將處理後的污水排放至海;處理該廠在運作過程中所產生的氣味和氣體;將所有該廠在不同階段處理過程所取得的固體、油脂及砂礫裝箱,並運往最終目的地;以及將該廠在不同處理過程中所產生的污泥送至澳門半島污水處理廠固體階段的設施,污泥固體含量應等於或多於30%(百分之三十)。

2. 乙方有義務於每年就污水處理廠營運及保養所必需及/或適當的設備及設施的建造、購置、更換、升級及現代化進行投資。

3. 基於上款的規定,乙方應於每年4月1日前,呈交未來一年的投資計劃予甲方或其代表審批,計劃應包括附件2所述之設備的替換或更新,以及污水處理廠設施的建造、更換及/或現代化的具體投資費用。

4. 倘監察實體及/或乙方認為設備已不符合污水處理廠營運之必要及/或適當之條件時,附件2所列設備的替換及/或升級可由乙方主動提出,及/或由甲方向乙方提出。

5.年度投資計劃的金額由合同雙方訂定。污水處理廠營運及保養的開支金額不應計入年度投資計劃的金額內。

6. 乙方應於每月首十天內呈交上個月的活動月報,並於每年2月底之前呈交上一年度的活動年報。

7.乙方應負責該綜合體的運作費用,包括與污水處理廠營運及保養有關的人力及物料資源管理在內的所有服務開支。

8.污水處理廠不得用於本合同未明確規定的其他用途。

第五條(控制及監察系統)

a)乙方應負責污水處理廠液體階段用以控制及持續監察的 電腦系統(SCADA)之維修、技術支援及升級。SCADA系統的定義在該廠之營運手冊中列明。

b)該系統的功能包括對整個污水處理廠液體階段營運的遙 距式監察功能,以及讀取、複製及下載與營運相關之檔案。

c)乙方應負責向甲方或其代表提供電腦系統操作的必要技 術培訓。

第六條(合同的價金)

於合同3年有效期間,由甲方支付予澳門半島污水處理廠液體階段營運及保養服務之總額估計約為$63,120,000.00(澳門幣陸仟叁佰壹拾貳萬圓)。

第七條(付款的地點,形式及條件)

1. 所有支付將憑單一收據在澳門以澳門幣結算。

2.支付給乙方作為其對本合同範圍所提供的服務的每月酬金由固定部分及按流量和處理污泥負荷的變動部分組成。

3.每月支付的酬金以下列方程式計算:

R = F十 a x Q + b x CBO + c x TS

其中:

R——以澳門幣表示的每月酬金;

F——以澳門幣表示之營運及保養污水處理廠液體階段的每月固定酬金,金額相當於$9,461,496.00(澳門幣玖佰肆拾陸萬壹仟肆佰玖拾陸圓)的 1/12(十二分之一);

a——每百萬立方米污水計$111,042.70(澳門幣壹拾壹萬壹仟零肆拾貳圓柒角);

Q——以每百萬立方米為單位,精確度至小數點後三個位的每月污水流量,其數值是根據污水廠入口及出口錄得的每日流量之平均值的總和算出。當污水廠採用“分流”運作時的原因可 歸責於乙方時,則其值為零;

b——每消除壹噸CBO5(五天生物需氧量)計$668.10(澳門幣陸佰陸拾捌圓壹角);

CBO——為消除CBO5(五天生物需氧量)的每月噸數,精確度至小數點後二個位。其數值是根據污水廠入口及出口錄得的每日(生物需氧量)之差的每月總和算出。在出口處生物需氧量濃度下限為30毫克/升。當使用分流時的原因可歸責於乙方時,其值為零;

c——每清除壹噸固體計$11.88(澳門幣壹拾壹圓捌角捌仙);

TS——污水廠入口及出口所清除的每月固體總噸數,精確度至小數點後一個位。其數值是根據污水入口流量與每日平均固體濃度的積及污水出口流量與每日平均固體濃度的積錄得之差的總和算出。當使用分流時,倘若所有污水流經旁路,其值為零。

當排水網或其任一部份出現運作故障,又或當污水流量不足而未能達到所定的污水最低量者(2002年預定Q = 82,800立方米/日,CBO = 22,253公斤/日及TS = 25,875公斤/日,並以逐年增長1.75%),則酬金方程式內的Q、CBO及TS值將採用以上各值。

第八條(預算的登錄)

1.因訂定澳門半島污水處理廠液體階段營運及保養服務合同,2002年的費用預計為$15,630,000.00(澳門幣壹仟伍佰陸拾叁萬圓),由登錄於本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預算第40章,職能編號8.044.041.01,經濟編號07.12.00.00.07,名稱為“液體階段 ——營運及保養”之項目負擔。

2.關於2003、2004及2005年的費用將由登錄於相應年度的澳門特別行政區預算的款項負擔,根據刊登於二零零二年四月十五日第十五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一組之四月十二日第81/2002號行政長官批示,其分段支付如下:

a) 2003年,$20,990,000.00(澳門幣貳仟零玖拾玖萬圓);

b)2004年,$21,190,000.00(澳門幣貳仟壹佰壹拾玖萬圓);

c)2005年,$5,310,000.00(澳門幣伍佰叁拾壹萬圓)。

第九條(價格的修訂)

污水處理廠液體階段營運之每月酬金可按下列方程式作價格的修訂:

Rc = Ro x(0.15 + 0.47 x S/So + 0.38 x M/Mo)

其中:

Ro——根據第七條款的規定計算的每月酬金;

Rc——為每月酬金的修訂值;

S及So——分別為澳門特別行政區於發票月份及二零零二年一月,包括屋租之綜合消費物價指數;

M及Mo——分別為發票月份及二零零二年一月按照澳門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在其電力收費表公佈的每度電力電價。

包括租金的綜合消費物價指數,以由統計暨普查局公佈的為準。

每度電價採用工商業類別中壓電力供應,並根據由電力公司公佈的每日(24小時)高峰值及低峰值的百分比的相應收費。

第十條(罰則)

1.在不合理違反污水處理廠營運及保養的合約責任時,乙方受下列罰則所約束:

a)倘若未能在合同訂明的期限內,呈交投資計劃、月報及/或年報予甲方或其代表審批者,每遲一日罰澳門幣壹仟圓;

b)未有履行投資計劃所規定的主要責任且無合理解釋時, 罰澳門幣拾萬圓;

c)倘因不增加資本而違反規定者,罰資本欠缺金額的千份 之一;

d)倘排放之污水水質不符合最低標準者,罰每月酬金的百 分之一;

e)設施保險倘不更新,罰欠缺保額的千分之一;

f)因使用分流而導致污水處理系統部分中斷者,每小時或 不足一小時罰每月酬金的千分之二點五;

g)違反進行工程的規定程序:每次罰澳門幣伍仟圓;

h)倘若違反涉及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參與或出資的工程及 資產和勞務的取得之開支的相關規定時,罰相等於工程費用的等額罰金,或採購的資產或勞務費用的等額罰金;

i)因處理污水而導致強烈氣味自設施向外排放者,每日或 不足一日罰每月酬金的百分之二;

j)不清潔或不整理污水處理廠液體階段的任一部分,每日 或不足一日罰澳門幣伍仟圓;

l)乙方違反監管範圍內的義務時,每次罰澳門幣貳仟伍佰圓;

m)提供虛假資料:每次罰澳門幣貳萬圓。

2. 對於第一款所指的罰金,乙方應在獲得通知後的三十天內繳付,倘若未能遵守期限者,甲方保留從第十四條款第三款的保證金內扣除的權利。

3.倘若不能從保證金中扣除,將透過稅務執行程序進行強制追收,罰款的批示可作執行狀。

第十一條(解除)

1.甲方可在下列情況下解除合約:

a)在合約生效期內,乙方未有呈交公司章程的修改予甲方 或其代表作預先審批;

b)就乙方公司股份的移轉,攤還或認購,未有呈交予甲方 或其代表作預先審批;

c)未有在規定的期限內呈交年度投資計劃及/或月報及/或年報;

d)未有執行已獲審批的年度投資計劃。

2.甲方或其代表亦可在下列情況下解除合約:

a)將污水處理廠營運及/或保養服務全部分判予第三者;及/或在未經許可的情況下,將污水處理廠營運及/或保養的部分服務分判予第三者;及/或以任何名義將本合約的權利和義務,臨時或確定,全部或部分轉讓;

b)當每年處以或可處的罰款總額超過澳門幣伍佰萬圓時, 惟該金額每年可予以檢討;

c)若乙方不履行本合同所規定之責任及技術條件。

3. 在上述第一款a)項的情況下,甲方或其代表在核實情況屬實並具備解除的理據時,通知乙方在三十天內採取補救的行動。

4﹒在上述第一款c)項及d)項的情況下,甲方或其代表在核實情況屬實並具備解除的理據時,通知乙方在九十天內採取補救的行動。

5.在超過第三款及四款所指的期限乙方仍未遵從甲方或其代表之有關通知時,則可立即行使解除的權力。

6.在第一款d)項的情況下,甲方或其代表通知乙方在三十天內呈交一份補救計劃,說明採用何種方法履行其對投資計劃之責任。

7.倘若乙方不遵從第六款所規定的通知,甲方或其代表可要求乙方執行一份前者認為合適的補救計劃。

8.倘若不履行第六款提及的補救計劃,或不履行規定的補救計劃時,甲方或其代表有權解除合約。

9.在第一款b)項及第二款a)項及b)項規定的情況下,經確認情況屬實以及具備解除的理據時,甲方或其代表可立即行使解除的權力。

10. 在可歸咎於乙方的原因而解除合同的情況下,乙方對所引起的損失,須向甲方賠償。如可歸咎於甲方的違約而解除合同,甲方對所引起的損失,須向乙方賠償。

11.一旦宣告解除,甲方擁有立即接管污水處理廠營運及保養服務或批給予另一公司經營的權力。

第十二條(合同的完結)

1.合同因失效或解除而完結時,乙方直至合同完結時所購買的不動產將視為甲方的財產,其會計價值為零。

2.甲方可按會計淨值購入所有或部分其餘不動產或庫存物料。

3.上述各款所指的物料在合同完結時應免除任何稅捐,負擔或責任,且能在繼續服務而不令質素下降之狀態下保持運作。

第十三條(仲裁)

1.因解釋本合同引起的爭議,可在由三名仲裁員組成的仲裁庭解決。

2.雙方各可委任一名仲裁員,第三名仲裁員則由雙方協議指定。

3.若雙方委任的仲裁員未能在獲得通知後三十天內就第三名仲裁員之任命達成協議,將根據經五月十一日第19/98/M號法令修訂的六月十一日第29/96/M號法令第十一條第四款及第十六條之規定,把任命之權限授予澳門特別行政區初級法院的法官。

4.仲裁地點設於澳門,凡涉及澳門特別行政區的事務均依照現行法例處理。

第十四條(保證金)

1.就承擔本合同的義務,乙方得透過保證金擔保。

2.上款所指的保證金須為受益人為甲方及見票即付的銀行擔保。

3.在訂定本合同的同時,乙方提交由澳門商業銀行於二零 零二年四月二日發出編號第134/2002號銀行擔保,金額為$2,000,000.00(澳門幣貳佰萬圓整),大約相當於合同生效期間規定酬金年平均值的10%。

4.在乙方不履行合同的情況下,甲方或其代表有權按合同之規定,由保證金中提取所需之款項,用作支付罰款或其他債項,乙方應在十天內,補足合同所定的保證金金額。

5.乙方向甲方提供的銀行擔保在合同完結時,將應乙方要求予以撤消。

6.倘按第十一條款的規定解除合同時,上指銀行擔保之保證金全數歸甲方或其代表所有。

第十五條(生效)

合同於簽署之日生效。

雙方聲明接受本合同的條款,並依照適用法例履行合同。

雙方簽署合同。”

二零零二年四月二十二日於財政局

代專責公證員 朱奕聰

———

澳門特別行政區

Engenharia Hidráulica de Macau Limitada

簽署之公證合同摘錄

澳門半島污水處理廠之固體階段營運及保養服務公證合同

茲證明,繕錄於二零零二年四月十五日澳門財政局公證處第335號簿冊第1頁背頁至11頁背頁之澳門特別行政區與Engenharia Hidráulica de Macau Limitada簽署有關提供澳門半島污水處理廠之固體階段營運及保養服務公證合同摘錄內容如下:

“第一條(定義)

以下定義適用於本合同:

a) 甲方——指澳門特別行政區,公法人;

b) 乙方——指商業機構澳門水力工程有限公司,澳門特別行政區將澳門污水處理廠固體階段的營運及保養判予該公司;

c) 雙方——指作為污水處理廠固體階段營運及保養服務合同批給實體的澳門特別行政區,以及作為承批實體的澳門水力工程有限公司;

d) 合同——指本協議及其附件,還包括將來雙方可能訂定的補充性及補遺性文件;

e) 監察——指由甲方委派,以監察乙方履行所承擔之合同義務的實體;

f) 附件1——指附於本協議,有關界定合同制度的文件;

g) 附件2——指用於污水處理廠營運之設備清單。

第二條(標的)

本合同所指為澳門半島污水處理廠固體階段的營運及保養。

第三條(執行期限)

澳門半島污水處理廠固體階段的營運及保養服務合同為期3年,由二零零二年四月一日開始。

第四條(範圍)

1. 乙方有義務遵照污水處理廠營運手冊以及/或營運此類設施的國際公認準則營運及保養澳門半島污水處理廠的固體階段,包括物化處理及焚燒來自澳門半島污水處理廠液體階段的污泥;處理該廠在燃燒過程中所產生的氣味、臭味和氣體;並且將處理所得的固體運往距離不超過15公里,由甲方或其代表指定的最終目的地。

2. 乙方有義務接收和處理來自氹仔和路環污水處理廠運作產生的污泥,被運往澳門污水處理廠固體階段處理的污泥固體含量應等於或多於30%(百分之三十)。

3. 乙方有義務於每年就澳門污水處理廠營運及保養所必需及/或適當的設備及設施的建造、購置、更換、升級及現代化進行投資。

4. 基於上款的規定,乙方應於每年四月一日前,呈交未來一年的投資計劃予甲方或其代表審批,計劃應包括附件2所述之設備的替換或升級,以及污水處理廠設施的建造、更換及/或現代化的具體投資費用。

5. 倘若監察實體及/或乙方認為設備已不符合污水處理廠營運之必要及/或適當之條件時,附件2所列設備的替換及/或升級可由乙方主動提出,及/或由甲方向乙方提出。

6. 年度投資計劃的金額由合同雙方訂定。污水處理廠營運及保養的開支金額不應計入年度投資計劃的金額內。

7. 乙方應於每月首十天內呈交上個月的月報,並於每年二月底之前呈交上一年的活動年報。

8. 乙方應負責該綜合體的運作費用,包括與污水處理廠營運及保養有關的人力及物料資源管理在內的所有服務開支。

9. 污水處理廠不得用於本合同未明確規定的其他用途。

第五條(控制及監察系統)

a) 乙方需負責污水處理廠固體階段用以控制及持續監察的電腦系統(SCADA)之維修、技術支援及升級。SCADA系統的定義在該廠營運手冊中列明。

b) 該系統的功能包括對整個污水處理廠固體階段營運的遙距式監察功能,以及讀取、複製及下載與營運相關之檔案。

c) 乙方應負責向甲方或其代表提供電腦系統操作的必要技術培訓。

第六條(合同的價金)

於合同3年有效期間,由甲方支付予澳門半島污水處理廠固體階段營運及保養服務之總額估計約為$43,920,000.00(澳門幣肆仟叁佰玖拾貳萬圓)。

第七條(付款的地點、形式及條件)

1. 所有支付將憑單一收據在澳門以澳門幣結算。

2. 支付給乙方作為提供營運及保養污水處理廠固體階段服務的每月酬金由固定部份及按來自液體階段之3.5%(百分之三點五)固體污泥流量和焚燒固體及廢油的變動部份組成,並以下列方程式計算:

R = F十a x Q十b x T S十c x TSt十d x O

其中:

R——以澳門幣表示的每月酬金;

F——以澳門幣表示之營運及保養污水處理廠固體階段的每月固定酬金,金額相當於$4,652,880.00(澳門幣肆佰陸拾伍萬貳仟捌佰捌拾圓)的1/12(十二分之一);

a——來自液體階段每千立方米之3.5%(百分之三點五)污泥計$9,706.74(澳門幣玖仟柒佰零陸圓柒角肆分);

Q——以每千立方米3.5%(百分之三點五)濃度為單位並來自液體階段,精確度至小數點後三個位之每月污泥流量;

b——焚燒來自液體階段的每噸污泥計$522.91(澳門幣伍佰貳拾貳圓玖角壹仙);

TS——以噸為單位,每月焚燒來自液體階段的固體量;

c——焚燒來自離島(氹仔和路環)污水處理廠的每噸污泥計$586.87(澳門幣伍佰捌拾陸圓捌角柒分);

TSt——以噸為單位,每月焚燒來自離島(氹仔和路環)污水處理廠之固體量;

d——於澳門半島污水處理廠焚燒之廢油,每立方米計$1,500.00(澳門幣壹仟伍佰圓);

O——以立方米為單位,每月於澳門半島污水處理廠焚燒之廢油量。乙方對每日焚燒的首立方米廢油不得收費。每日免費焚燒之廢油量,可每12個月根據年產生污泥之變動系數予以增加。

倘若在不能歸咎於乙方的情況下,出現中斷正常供應污泥予污水處理廠固體階段或出現污泥量不足時,計算酬金的方程式則按當年的平均值來計算(於2002年,Q=525立方米/日,TS=22噸/日及TSt=10噸/日,並逐年增長1.75%)。

第八條(靈活性)

1. 在污水處理廠的營運及/或保養出現缺失,或乙方不履行任何合約義務的情況下,甲方或其代表可立即縮減本合同的範圍,並無須向乙方作出任何賠償。

2. 在上述情況下,只要乙方繼續承擔處理污泥脫水後產生污泥塊,並裝入適當運輸車輛,本合同將繼續保持部分效力。

3. 因此,在計算支付予乙方的每月服務酬金時,只考慮本合同酬金公式可變部分a x Q,不考慮其它部分。

4. 上述支付只限於乙方生產污泥塊的服務酬金。

5. 當污泥塊由乙方載上運輸車輛後,甲方負責將其運離澳門半島污水處理廠。

6. 經核實第二款所規定之情況,澳門特別行政區承諾在範圍減少後的合同有效期內,不會將該廠焚燒污泥的工作判予第三者。

第九條(預算的登錄)

1. 因訂定澳門半島污水處理廠固體階段營運及保養服務合同,二零零二年的費用預計為$10,800,000.00(澳門幣壹仟零捌拾萬圓),由登錄於本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預算第40章,職能編號 8.044.041.02,經濟編號07.12.00.00.07,名稱為“固體階段——營運及保養”之項目負擔。

2. 關於二零零三、二零零四及二零零五年的費用由登錄於相應年度的澳門特別行政區預算的款項負擔,根據刊登於二零零二年四月十五日第十五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一組之四月十二日第80/2002號行政長官批示,其分段支付如下:

a) 二零零三年,$14,580,000.00(澳門幣壹仟肆佰伍拾捌萬圓);

b) 二零零四年,$14,820,000.00(澳門幣壹仟肆佰捌拾貳萬圓);

c) 二零零五年,$3,720,000.00(澳門幣叁佰柒拾貳萬圓)。

第十條(價格的修訂)

污水處理廠固體階段經營之每月酬金可按下列方程式修訂:

Rc = Ro x(0.05十0.50 x S/So十0.29 x G/Go十0.16 x M/Mo)

其中:

Ro——根據第七條款規定計算出的每月酬金;

Rc——為每月酬金的修訂值;

S及So——分別為澳門特別行政區於發票月份及二零零二年一月份,包括屋租之綜合消費物價指數;

G及Go——分別為澳門特別行政區於發票月份及二零零二年一月份之柴油平均價;

M及Mo——分別為發票月份及二零零二年一月份按照澳門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在其電力收費表公佈的每度電力電價。

包括租金在內的綜合消費物價指數,以由統計暨普查局公佈的為準。

每度電價採用工商業類別中壓電力供應,並根據由電力公司公佈的每日(24小時)高峰值及低峰值的百分比的相應收費。

第十一條(罰則)

1. 在不合理違反污水處理廠營運及保養的合約責任時,乙方受下列罰則所約束:

a)倘若未能在合同訂明的期限內,呈交投資計劃、月報及/或年報予甲方或其代表審批者,每遲一日罰澳門幣壹仟圓;

b) 未有履行投資計劃所規定的主要責任且無合理解釋時,罰澳門幣拾萬圓;

c) 倘因不增加資本而違反規定者,罰資本欠缺金額的千份之一;

d) 倘排放至大氣之氣體質量不符合最低標準者,每次罰每月酬金的百分之一;

e) 違反回流至污水處理廠液體階段的每日最高污水流量及固體流量者:每次罰每月酬金的百分之一;

f) 部分中斷污泥處理及焚燒系統者:每小時或不足一小時罰每月酬金的千分之二點五;

g) 違反進行工程的規定程序:每次罰澳門幣伍仟圓;

h) 倘若違反涉及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參與或出資的工程及資產和勞務的取得之開支的相關規定時,罰相等於工程費用的等額罰金,或採購的資產或勞務費用的等額罰金;

i) 在處理過程中導致強烈氣味自設施向外排放者,每日或不足一日罰每月酬金的百分之二;

j) 不清潔或不整理污水處理廠固體階段的任一部分,每日或不足一日罰澳門幣伍仟圓;

l) 乙方違反監管方面的義務,每次罰澳門幣貳仟伍佰圓;

m) 提供虛假資料:每次罰澳門幣貳萬圓。

2. 對於第一款所指的罰金,乙方應在獲得通知後的三十天內繳付,倘若未能遵守期限者,甲方或其代表保留從第十五條款第三款的保證金內扣除款項的權利。

3. 倘若不能從保證金中扣除,將透過稅務執行程序進行強制追收,罰款的批示可作執行狀。

第十二條(解除)

1. 甲方在下列情況下可解除合同:

a) 在合約生效期內,乙方未有呈交公司章程的修改予甲方或其代表作預先審批;

b) 就乙方公司股份的移轉,攤還或認購,未有呈交予甲方或其代表作預先審批;

c) 未有在規定的期限內呈交每年的投資計劃及/或月報及/或年報;

d)未有履行已獲審批的年度投資計劃。

2. 甲方或其代表在下列情況下亦可解除合約:

a)將污水處理廠營運及/或保養服務全部分判予第三者;及/或在未經許可的情況下,將污水處理廠營運及/或保養的部分服務分判予第三者;及/或以任何名義將本合約的權利和義務,臨時或確定,全部或部分轉讓;

b) 當每年處以或可處的罰款總額超過澳門幣伍佰萬圓時,惟該金額每年可予以檢討;

c)若乙方不履行本合約所規定之責任及技術條件。

3. 在上述第一款a)項的情況下,甲方或其代表在核實情況屬實並具備解除的理據時,通知乙方在三十天內採取補救的行動。

4. 在上述第一款c)項及d)項的情況下,甲方或其代表在核實情況屬實並具備解除的理據時,通知乙方在九十天內採取補救的行動。

5. 在超過第三款及四款所指的期限乙方仍未遵從甲方或其代表之有關通知時,則可立即行使解除的權力。

6. 在第一款d)項的情況下,甲方或其代表通知乙方在三十天內呈交一份補救計劃,說明採用何種方法以履行其對已獲批准的每年投資計劃的責任。

7. 倘若乙方不遵從第六款所規定的通知,甲方或其代表可要求乙方執行一份前者認為合適的補救計劃。

8. 倘若未有履行第六款提及的補救計劃,或不履行規定的補救計劃時,甲方或其代表有權解除合約。

9. 在第一款b)項及第二款a)項及b)項規定的情況下,經確認情況屬實以及具備解除的理據時,甲方或其代表可立即行使解除的權力。

10. 在可歸咎於乙方的原因而解除合同的情況下,乙方對所引起的損失,須向甲方賠償。如可歸咎於甲方的違約而解除合同,甲方對所引起的損失,須向乙方賠償。

11. 一旦宣告解除,甲方擁有立即接管污水處理廠營運及保養服務或批給予另一公司經營的權力。

第十三條(合同的完結)

1. 合同因失效或解除而完結時,乙方直至合同完結時所購買的不動產將視為甲方的財產,其會計價值為零。

2. 甲方可按會計淨值購入所有或部分其餘不動產或庫存物料。

3. 上述各款所指的物料在合同完結時應免除任何稅捐,負擔或責任,且能在繼續服務而不令質素下降之狀態下保持運作。

第十四條(仲裁)

1. 因解釋本合同而引起的爭議,可在由三名仲裁員組成的仲裁庭解決。

2. 雙方各可委任一名仲裁員,第三名仲裁員則由雙方協議指定。

3. 若雙方委任的仲裁員未能在獲得通知後的三十天內就第三名仲裁員之任命達成協議,將根據經五月十一日第19/98/M號法令修訂的六月十一日第29/96/M號法令第11條第4款及第16條之規定,將任命之權限授予澳門特別行政區初級法院的法官。

4. 仲裁地點設於澳門,凡涉及澳門特別行政區的事務均依照現行法例處理。

第十五條(保證金)

1. 就承擔本合同的義務,乙方得透過保證金擔保。

2. 上款所指的保證金須為受益人為甲方及見票即付的銀行擔保。

3. 在訂定本合同的同時,乙方提交由澳門商業銀行於二零零二年四月二日第133/2002號銀行擔保,金額為$1,500,000.00(澳門幣壹佰伍拾萬圓整),大約相當於合同生效期間規定酬金年平均值的10%。

4. 在乙方不履行合同的情況下,甲方或其代表有權按合同之規定,由保證金中提取所需之款項,用作支付罰款或其他債項,乙方應在十天內,補足合同所定的保證金金額。

5. 乙方向甲方提供的銀行擔保在合同完結時,將應乙方要求予以撤消。

6. 倘按第十二條的規定解除合同時,上指銀行擔保之保證金全數歸甲方或其代表所有。

第十六條(生效)

合同於雙方簽署之日起生效。

雙方聲明接受本合同的條款,並依照適用法例履行合同。

雙方簽署合同。”

二零零二年四月二十二日於財政局

代專責公證員 朱奕聰

財 政 局

批 示 摘 錄

按照經濟財政司司長於二零零二年三月二十六日之批示:

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之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七條及第二十八條規定,以散位合同方式聘用Ricardo Manuel Lei Ferreira在本局 擔任第一職階三等文員職務,薪俸點為195,為期六個月,自二零零二年四月一日起生效。

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之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的規定,古永炘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職務的編制外合約自二零零二年四月二十日起獲續期一年。

按照經濟財政司司長於二零零二年四月一日之批示:

根據六月二十三日第25/97/M號法令及六月八日第37/91/M號法令修改的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5/89/M號法令第四條,連同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之《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三條第一款a)項和第二款a)項的規定,馬錦生、謝倩儀、朱國宏及張祖強分別在本局擔任資訊系統廳廳長、行政暨財政處處長、特許及批給事務處處長及財政及財產管理科科長的定期委任分別自二零零二年五月八日、五月一日、五月一日及四月二十一日起獲續期一年。

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之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七條及第二十八條規定,王港英在本局擔任第五職階熟練助理員職務的散位合同自二零零二年五月八日起續期一年。

按照經濟財政司司長於二零零二年四月八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之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規定,以編制外合約方式聘用Masato Gerald Jeoffrey Muraishi 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職務,薪俸點為430,為期一年,自二零零二年四月二十日起生效。

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之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規定,李詠薰在本局擔任職務的編制外合約自二零零二年四月二十日起續期一年,並以附註方式修改合約第三條款,轉為收取相等於第二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的薪俸點455的薪俸。

按照經濟財政司司長於二零零二年四月九日之批示:

應 Francisco José Neves Jerónimo 的請求,其在本局擔任職務而與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訂立的個人勞動合同自二零零二年四月十三日起予以解除。

按照經濟財政司司長於二零零二年四月十七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之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規定,姚惠芳、鍾曉東、王秋儀及潘勁生,在本局擔任職務的編制外合約續期一年,首三位自二零零二年四月二十日起生效,最後一位自二零零二年五月四日起生效,並以附註方式修改合約第三條款,轉為收取相等於第一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的薪俸點485的薪俸。

按照本局局長於二零零二年四月二十二日作出的批示:

應陳莉莉的請求,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的編制外合同自二零零二年七月三日起予以解除。

聲 明 書

根據四月三十日第17/GM/87號批示,茲公布下列(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二零零二)款項轉帳,該轉帳由經四月二十七日第22/87/M號法令第一條修訂的十一月二十一日第41/83/M號法令第二十一條第三項規定所核准:

根據四月三十日第17/GM/87號批示,茲公布下列(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二零零二)款項轉帳,該轉帳由經四月二十七日第22/87/M號法令第一條修訂的十一月二十一日第41/83/M號法令第二十一條第三項規定所核准:

———

二零零二年五月二日於財政局——局長 艾衛立


統 計 暨 普 查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經濟財政司司長於二零零二年四月二日作出的批示:

Kelly Shum ,本局第一職階二等技術員,薪俸點為350,屬編制外合約——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並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訂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之規定,有關合約獲續期一年,由二零零二年六月四日起生效。

———

二零零二年四月二十二日於統計暨普查局

代局長 莫苑梨


勞 工 暨 就 業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經濟財政司司長分別於二零零二年三月十四、二十及十二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經六月二十三日第25/97/M號法令修訂的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5/89/M號法令第四條的規定,本局一等高級技術員第一職階Noémia Maria de Fátima Lameiras擔任本局副局長的定期委任自二零零二年六月二十三日起續期一年。

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6/89/M號法令第十條第一款及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八款a)項的規定,在二零零二年二月二十七日第九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公布的唯一應考人三等文員第二職階 Ernesto Zeferino de Souza,獲確定委任為本局編制行政人員組別二等文員第一職階。

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並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訂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和第二十六條的規定,黃順賢在本局擔任一等文員第一職階職務的編制外合同自二零零二年五月二十三日起續期一年。

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並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訂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和第二十六條的規定,Edmundo Remédios Lameiras在本局擔任職務的編制外合同自二零零二年六月四日起續期一年,並以附註方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收取相等於首席助理技術員第一職階的薪俸點265的薪俸。

———

二零零二年四月二十五日於勞工暨就業局

局長 孫家雄


博 彩 監 察 暨 協 調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經濟財政司司長於二零零二年四月二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並經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0/92/M號法令及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訂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七條及第二十八條的規定,方榮在本局擔任第四職階熟練工人的散位合同續期一年,自二零零二年五月五日起生效。

摘錄自經濟財政司司長於二零零二年四月三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並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訂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條第一款a)項連同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6/89/M號法令第十條第一款的規定,本局第二職階一等翻譯員鄭晶平,獲確定委任為第一職階首席翻譯員,以填補四月二十四日第19/95/M號法令附表所設立的人員編制翻譯員職程的職位。

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並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訂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的規定,以編制外合同方式聘用陳艷蓮自二零零二年四月九日起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二等助理技術員職務,薪俸點195,為期壹年。

———

二零零二年五月二日於博彩監察暨協調局

局長 雪萬龍


退 休 基 金 會

批 示 摘 錄

退休/撫恤金的訂定

按照經濟財政司司長於二零零二年四月十七日發出的批示:

(一)衛生局第一職等第五職階衛生服務助理員,張生,退 休基金會會員編號1461-3,因符合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一款a)項,而聲明自願離職退休。其每月的退休金是根據十一月三十日第107/85/M號法令第一條第一款及同一通則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一及第四款,並配合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一款a)項之規定,以其多於三十六年工作年數作計算,由二零零二年四月一日開始以相等於現行薪俸索引表內的170點訂出,並在有關金額上加上七個前述通則第一百八十條第一款表二及第一百八十三條第一款所指的年資獎金。

(二)有關所訂金額的支付,全數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按照經濟財政司司長於二零零二年四月二十三日發出的批示:

(一)印務局第六職階鑄字員,溫志森,退休基金會會員編號2440-6,因符合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 》第二百六十二條第一款a項,即已屆服務年齡限制而離職退休。其每月的退休金是根據十一月三十日第107/85/M號法令第一條第一款及同一通則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一及第四款,並配合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二款之規定,以其二十五年工作年數作計算,由二零零二年四月十四日開始以相等於現行薪俸索引表內的120點訂出,並在有關金額上加上四個前述通則第一百八十條第一款表二及第一百八十三條第一款所指的年資獎金。

(二)有關所訂金額的支付,全數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一)港務局第一職階海事部主管林振球,退休基金會會員編號2236-5,因符合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一款b項而申請離職退休。其每月的退休金是根據十一月三十日第107/85/M號法令第一條第一款及同一通則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一及第四款,並配合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一款a項之規定,以其多於三十六年工作年數作計算,由二零零二年四月八日開始以相等於現行薪俸索引表內的300點訂出,並在有關金額上加上七個前述通則第一百八十條第一款表二及第一百八十三條第一款所指的年資獎金。

(二)有關所訂金額的支付,全數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

二零零二年五月二日於退休基金會

行政管理委員會主席 劉婉婷


澳 門 保 安 部 隊 事 務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保安司司長於二零零二年四月二十三日作出之批示:

根據十二月三十日第66/94/M號法令核准之《澳門保安部隊軍事化人員通則》第一百零七條第三款b)項之規定,結束治安警察局警長李雄波(編號149831)於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範圍內之定期委任,由二零零二年四月二十九日起轉回其所屬治安警察局人員編制。

———

二零零二年四月二十四日於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

代局長 陳炳森副警務總監


司 法 警 察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保安司司長於二零零二年四月十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6/89/M號法令第十條,及同月同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之《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一款a)項、第二十二條第八款a)項及第六十九條第一款,及經第23/2001號行政法規最新修改的六月二十九日第27/98/M號法令第二十四條第一款b)項及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的規定,在二零零二年三月六日第十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所公布的評核成績中排名第一至第三名的原錦成、Manuel da Cunha 及 António da Silva,第二職階二等督察,獲確定委任為本局刑事偵查員組別之第一職階一等督察。

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6/89/M號法令第十條,及同月同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之《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一款a)項、第二十二條第八款a)項及第六十九條第一款,及經第23/2001號行政法規最新修改的六月二十九日第27/98/M號法令第二十四條第一款i)項及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的規定,在二零零二年三月六日第十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所公布的評核成績中排名第一至第三名的阮家明、蔡小燕及楊永權,第二職階一等刑事技術鑑定員,獲確定委任為本局刑事技術鑑定人員組別之第一職階首席刑事技術鑑定員。

潘惠英、João Fernando Teixeira Lopes Monteiro 及 Maria Celeste Florêncio Moreno Monteiro,分別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第三職階副督察及第一職階一等技術輔導員,均以編制外合同形式任用,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和第二十六條的規定,前者自二零零二年五月二十三日、後兩者自二零零二年六月二十日起續期一年。

陳國達及Jaquelina Elizabete Estorninho Dias——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的規定,與本局簽訂的編制外合同分別自二零零二年五月二日及九日起續期一年,並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分別轉為第一職階一等技術輔導員及第一職階一等文員,薪俸為現行薪俸表之305及265點。

湯啟昌及陳自興——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七條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a)項、第五款和第七款以及第二十八條的規定,與本局簽訂的散位合同分別自二零零二年六月二十三日及三十日起續期一年,並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三職階助理員,薪俸為現行薪俸表之120點。

楊志雄在本局擔任第三職階熟練工人,以散位合同形式任用,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七條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a)項、第五款和第七款以及第二十八條的規定,自二零零二年六月十二日起續期一年。

———

二零零二年四月二十六日於司法警察局

局長 黃少澤


澳 門 監 獄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保安司司長於二零零二年三月十八日作出的批示:

蕭宇康及詹纓,分別為本監獄第一職階二等及第一職階一等技術員,屬編制外合同——根據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引入修改的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二十六條的規定,其編制外合同獲續期一年,分別由二零零二年五月二日及六月二十三日起生效。

摘錄自保安司司長於二零零二年四月八日作出的批示:

Fernando Maria da Graça學士,本監獄全職醫生,屬散位合同——根據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引入修改的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七、二十八條的規定,其散位合同獲續期一年,由二零零二年六月十七日起生效。

———

二零零二年五月二日於澳門監獄

獄長 李錦昌


衛 生 局

批 示 摘 錄

按本局局長於二零零二年四月八日之批示:

彭世明學士——本局編制外合同專科實習醫生,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並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訂之《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規定,重新訂立之編制外合同,職級為第一職階全科主治醫生,為期一年,由二零零二年四月十五日起生效。

按本人於二零零二年四月十一日之批示:

核准名稱為“宇安行”(牌照編號30)之藥物產品出入口及批發商號搬遷,新場所位於澳門馬場東大馬路159E號地下。

———

按照代局長於二零零二年四月十五日之批示:

方健坤、廖永生、郭秋莎、招漫清、丘莉莉、徐松波、黎嫦燕、司徒健、吳健忠、盧翠嫻、黃靜文、謝師輝、陳少儀、鄭嘉寧、韋達、李平穩、杜明和李家平等學士——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並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訂之《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三及第五款所規定,確定委任為本局全科主治醫生職程第一職階全科主治醫生,並由二零零二年二月十六日起生效。

按照二零零二年四月十五日本局全科衛生護理代副局長的批示:

劉炎慧、黎裕忠——應其要求,暫停分別為第M-0924及M-1053號醫生執業牌照之許可,為期兩年。

———

李佩珍——應其要求,取消第M-1035號醫生執業牌照之許可。

———

按照二零零二年四月十七日本局全科衛生護理代副局長的批示:

黃小小、許靜嬋、鍾景生、鍾永暉——獲准許從事醫生職業,牌照編號分別是:M-1097、M-1098、M-1099、M-1100。

———

陳惠娟、鄭穎詩——獲准許從事護士職業,牌照編號分別是:E-1299、E-1300。

———

核准牌照編號第AL-0027號以及其營業地點為澳門南灣大馬路517號南通商業大廈7樓B座的德泰口腔科醫療中心所有權轉移至柏迪醫療有限公司。

———

二零零二年五月二日於衛生局

局長 瞿國英


教 育 暨 青 年 局

批 示 摘 錄

按照本局代副局長二零零二年三月二十五日批示:

石月興,其散位合同以附註方式更改第三條款,轉為第五職階助理員,薪俸點140點,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6/89/M號法令第十一條,及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並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訂之《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七條和第二十八條之規定,由二零零二年四月二十四日開始生效。

———

二零零二年四月二十二日於教育暨青年局

局長 韋思理


文 化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本局局長於二零零二年四月十八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並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訂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規定,Marie Imelda Macleod 在本局擔任第三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職務的編制外合同續期一年,自二零零二年五月八日起生效。

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並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訂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七條及第二十八條規定,鄭結紅及張良香在本局擔任職務的散位合同續期一年,並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五職階助理員,薪俸點為140,自二零零二年五月十九日起生效。

———

二零零二年四月二十五日於文化局

代局長 麥潔群


旅 遊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零二年四月一日作出的批示:

Elsa Maria D'Assunção Silvestre——根據六月二十三日第25/97/M號法令修訂之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5/89/M號法令第四條第二及第四款,連同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之《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三條第一款a)項及第二款a)項之規定,在本局擔任行政暨財政處處長職務的定期委任自二零零二年六月二十一日起續期一年。

摘錄自本局局長於二零零二年四月四日作出的批示:

蘇啟文——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並經六月八日第37/91/M號法令,九月二十一日第70/92/M號法令和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訂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之規定,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職務的編制外合同自二零零二年六月三日起續期一年。

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並經同月同日第80/92/M號法令修訂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七條第三款a)項及第二十八條之規定,莫世昌及劉有銳在本局分別擔任第五職階熟練助理員及第五職階助理員的散位合同續期一年,薪俸點為170及140,各自由二零零二年五月三十日及六月二十一日起生效。

———

二零零二年四月二十三日於旅遊局

代局長 白文浩


社 會 工 作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本局代局長於二零零二年三月十八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並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訂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的規定,本局第二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謝佩珊及第二職階一等技術員黎國華的編制外合同續期一年,薪俸點分別為455及420,各自由二零零二年五月十八日及五月二十七日起生效。

摘錄自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零二年三月二十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並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訂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的規定,鄭曉華在本局擔任職務的編制外合同自二零零二年六月二十一日起續期一年,並以附註方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收取相等於第一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的薪俸點400的薪俸。

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並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訂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七條及第二十八條的規定,黃維津在本局擔任職務的散位合同自二零零二年五月五日起續期三個月,並以附註方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收取相等於第七職階助理員的薪俸點160的薪俸。

摘錄自本局局長於二零零二年三月二十六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並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訂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七條及第二十八條的規定,下列工作人員在本局擔任如下職務的散位合同續期一年:

黃健立,第四職階熟練助理員,薪俸點為160,自二零零二年五月五日起生效;

曾自強、湯月珍、黃炳波及何蘭心,第五職階助理員,薪俸點為140,分別自二零零二年五月五日、五月五日、五月二十七日及六月一日起生效;

黃綺雯,第三職階特級助理技術員,薪俸點為330,自二零零二年六月一日起生效。

摘錄自本局局長於二零零二年四月一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並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訂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的規定,鄭敬修在本局擔任第二職階一等技術員職務的編制外合同,自二零零二年七月一日起續期六個月。

———

二零零二年四月二十五日於社會工作局

局長 葉炳權


體 育 發 展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零二年三月二十八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並經同月同日第80/92/M號法令修訂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七條和第二十八條的規定,以散位合同方式聘用張淇學士自二零零二年四月一日起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職務,薪俸點為260,為期六個月。

摘錄自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零二年四月八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並經六月八日第37/91/M號法令、九月二十一日第70/92/M號法令和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訂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和第二十六條的規定,以編制外合同方式聘用余漢生學士、Vicente Wai Cambeta學士及周建輝學士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二等技術員職務,薪俸350點,為期一年,自二零零二年四月十日起生效。

摘錄自本件簽署人於二零零二年四月十五日作出的批示:

趙敏儀、林佩君學士、龍錦練及Maria de Assunção Yeong——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並經六月八日第37/91/M號法令、九月二十一日第70/92/M號法令和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訂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和第二十六條的規定,其在本局分別擔任第一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第一職階二等助理技術員、第一職階三等文員及第五職階繕錄打字員的編制外合同,各自由二零零二年六月一日、四月十六日、四月十六日及四月二十日起續期一年。

———

二零零二年五月二日於體育發展局

局長 蕭威利


高 等 教 育 輔 助 辦 公 室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社會文化司司長分別於二零零二年三月二十日及三月二十八日作出之批示:

陳毅豐學士及王蕙蘭學士—— 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並經同月同日的第80/92/M號法令及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改之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七條及第二十八條之規定,以散位合同方式,分別獲聘用為第一職階三等文員及第一職階二等技術員,薪俸點195及350,皆為期六個月,自二零零二年四月一日起生效。

———

二零零二年五月二日於高等教育輔助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陳伯煇


旅 遊 學 院

因文誤,現重新公布如下:

批 示 摘 錄

根據本學院院長於二零零二年四月十日之批示:

余煥春及蘇少娟,分別為本學院第二及第一職階一級廚師 ——根據十二月六日第477/99/M號訓令核准的《旅遊學院教學人員及酒店業專業培訓人員通則》第三十九條及八月二十八日第45/95/M號法令第四十四條第二款之規定,二人之期限確定之個人勞動合同獲續期一年,均由二零零二年五月二十一日起生效。

———

二零零二年四月十七日於旅遊學院

代院長 甄美娟


土 地 工 務 運 輸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運輸工務司司長於二零零二年四月四日之批示:

按照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5/89/M號法令第四條,第二款(經六月八日第37/91/M號法令第二條修訂)及第四款之規定,本局城市建設廳廳長廖永強之定期委任獲得續期一年,由二零零二年七月一日起生效。

黃貴華——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並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訂之《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及二十六條之規定,以編制外合同形式聘用為本局第一職階二等技術員,由二零零二年五月二日起,為期一年。

———

二零零二年五月二日於土地工務運輸局

局長 賈利安


地 圖 繪 製 暨 地 籍 局

批 示 摘 錄

按照運輸工務司司長於二零零二年三月二十二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改的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所核准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及二十六條之規定,詹慶心的編制外合同獲續期一年,擔任本局第二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455,由二零零二年五月四日起生效。

———

二零零二年四月二十四日於地圖繪製暨地籍局

代局長 張紹基地理學工程師


港 務 局

批 示 摘 錄

按二零零二年四月十七日運輸工務司司長的批示:

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6/89/M號法令第十條第一款及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八款a)項的規定,在二零零二年三月二十日第十二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公佈的評核成績名單中,皆為唯一合格應考人的本局一等電訊助理技術員劉偉川及二等保管員歐若堅,以及評核成績名單中分別排名第一及第二位的二等貨倉保管員李卓馨及廖尹洪,分別獲確定委任為本局人員編制內專業技術員組別第一職階首席電訊助理技術員、第一職階一等保管員及第一職階一等貨倉保管員(最後兩位),並繼續佔據三月二十七日第15/95/M號法令附表所載的職位。

———

二零零二年四月二十二日於港務局

代局長 黃錦輝


政 府 船 塢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運輸工務司司長於二零零二年四月十七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的第80/92/M號法令及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引入修改的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之《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七條及第二十八條之規定,黃漢輝在本廠擔任半熟練工人第二職階的散位合同自二零零二年五月十日起續期六個月。

聲 明 書

為著應有之效力,茲聲明根據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訂之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之《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四十四條第一款b)項之規定,本廠散位合同第六職階助理員馮細炎,由二零零二年五月一日起終止其在本廠之職務。

———

二零零二年五月二日於政府船塢

廠長 周進


郵 政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零二年四月十五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並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訂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孫建平在本局擔任職務的編制外合同第三條款,自二零零二年五月二十五日起轉為收取相等於第三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的薪俸點290的薪俸。

———

二零零二年四月十六日於郵政局

局長 羅庇士


地 球 物 理 暨 氣 象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運輸工務司司長於二零零二年四月四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的第86/89/M號法令第十條及第四十七條並經配合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的規定,在三月十三日第11/2002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公布的評核成績中之唯一合格應考人第二職階二等氣象高級技術員黎志豪,獲確定委任為本局人員編制內氣象高級技術員職程之第一職階一等氣象高級技術員。

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的第86/89/M號法令第十條並經配合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的規定,在三月十三日第11/2002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公布的評核成績中之唯一合格應考人第二職階一等文員 Melinda da Conceição Ritchie Cabral,獲確定委任為本局人員編制內行政文員職程之第一職階首席行政文員。

———

二零零二年五月二日於地球物理暨氣象局

局長 馮瑞權


房 屋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運輸工務司司長於二零零二年二月二十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並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訂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三十四條規定,本局人員編制第一職階一等技術員黃美玲,自二零零二年四月十六日起,被徵用到社會保障基金擔任職務,為期一年。

摘錄自運輸工務司司長於二零零二年三月四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並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及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0/92/M號法令修訂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七條及第二十八條之規定,杜樹輝在本局擔任職務的散位合同,自二零零二年四月一日起續期一年,並以附註方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三職階半熟練工人,薪俸點150。

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並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及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0/92/M號法令修訂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七條及第二十八條之規定,區成源及李順華在本局擔任第五職階半熟練工人的散位合同,薪俸點170,自二零零二年四月十八日起續期一年。

———

二零零二年四月二十三日於房屋局

局長 鄭國明

    

請使用Adobe Reader 7.0或以上閱讀PDF版本檔案。
Get Adobe Reade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