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28 期

政府機關通告及公告

二零一六年七月十三日,星期三

澳門特別行政區

      政府機關通告及公告

行 政 會

公 告

行政會秘書處為填補行政任用合同制度任用的高級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首席高級技術員一缺,經二零一六年六月十五日第二十四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以有限制及審查文件的方式進行普通晉級開考的公告。現根據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十八條第三款的規定公佈,投考人臨時名單已張貼在澳門南灣大馬路政府總部行政會秘書處行政、財政及資訊處內,以供查閱。

根據上述行政法規第十八條第五款的規定,該名單被視為確定名單。

二零一六年七月七日於行政會秘書處

秘書長 柯嵐


終 審 法 院 院 長 辦 公 室

名 單

終審法院院長辦公室以審查文件及有限制方式,為八名行政任用合同人員進行技術輔導員職程第一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的普通晉級開考公告,已於二零一六年五月二十五日在第二十一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公佈,現公佈投考人最後成績名單如下:

合格投考人:

1.º

黃婷婷

86.67

 

2.º

仇健堯

84.61

 

3.º

鄧偉聰

84.44

a)

4.º

李秀金

84.44

 

5.º

林衍雄

84.39

 

6.º

黃嘉莉

82.89

 

7.º

戴爾欣

82.56

 

8.º

吳麗霞

81.28

 

a)按照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的規定,公職年資較長。

根據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二十八條的規定,投考人可自本名單公佈之日起計十個工作日內提出上訴。

(經終審法院院長於二零一六年七月七日批示確認)

二零一六年七月七日於終審法院院長辦公室

典試委員會:

主席:終審法院院長辦公室人力資源處處長 陳瑞芳

正選委員:終審法院院長辦公室首席高級技術員 曾華富

身份證明局特級技術輔導員 楊美珊


檢 察 長 辦 公 室

名 單

按照刊登於二零一六年二月二十四日第八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的通告,為主任書記員的任用而設的培訓課程所舉行的入學試,現公佈投考人最後評核名單:

合格投考人:

最後評核

1.º

舒展程

18.96

 

2.º

梁錦輝

18.80

 

3.º

林燕生

18.40

 

4.º

崔惠賢

17.90

 

5.º

馬俊彥

17.60

 

6.º

李曉冬

17.50

 

7.º

梁燕玲

17.10

 

8.º

陳鑑倫

16.50

 

9.º

鄭紹康

16.30

a)

10.º

陳慶芳

16.30

 

11.º

謝廣衛

15.80

 

12.º

黃海濤

15.60

 

13.º

李慧君

15.20

 

14.º

丘曼露

14.70

 

15.º

Albertino Antonio Maximo do Rosario

14.30

 

16.º

區國棠

14.20

 

17.º

梁梨芝

13.90

 

18.º

布文迪

13.50

 

19.º

栢麗絲

13.40

b)

20.º

李學文

13.40

 

21.º

Judas Lao

13.00

 

22.º

Carmen Campos de Souza

12.60

 

23.º

莊國偉

12.50

 

24.º

Daniel Jose Borges

12.30

 

25.º

羅路易

11.40

b)

26.º

Fernando Augusto de Jesus Nascimento

11.40

 

27.º

Victor Manuel Amada Ung

10.30

 

a)根據第30/2004號行政法規第二十九條第二款(二)項的規定,於原職級的年資較長;

b)根據第30/2004號行政法規第二十九條第二款(一)項的規定,學歷較高。

根據第30/2004號行政法規第三十條的規定,合格投考人按其在評核名單中的名次並按開考通告所定課程錄取名額獲錄取修讀培訓課程。

根據第23/2011號行政法規第二十八條的規定,投考人可自本名單公佈之日起計十個工作日內,就本名單提起上訴。

根據第30/2004號行政法規第二十九條第四款的規定,現公佈培訓課程開課日期、時間及報到地點,被接納入讀為主任書記員的任用而設的培訓課程的投考人必須按下列時間前往報到並正式上課:

日期:二零一六年九月七日

時間:下午五時三十分

報到地點:澳門南灣羅保博士街1至3號國際銀行大廈法律及司法培訓中心10樓

(上述最後評核名單經二零一六年七月七日檢察長批示認可)

二零一六年七月七日於檢察長辦公室

典試委員會:

主席:檢察官 陳美芬

正選委員:檢察官 郭健雄

辦公室副主任 胡潔如

公 告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和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的規定,現以審查文件及有限制方式,為檢察長辦公室人員進行普通晉級開考,以填補本辦公室行政任用合同人員技術輔導員職程第一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一缺。

上述開考通告張貼在新口岸宋玉生廣場獲多利大廈十六樓檢察長辦公室人事財政廳內,並於檢察院網頁及行政公職局網頁內公佈,報考申請應自本公告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之日的第一個工作日起計十天內遞交。

二零一六年七月六日於檢察長辦公室

辦公室代主任 胡潔如


新 聞 局

名 單

新聞局為填補行政任用合同任用的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特級技術員三缺,經於二零一六年五月十一日第十九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公佈以審查文件及有限制方式進行晉級普通開考的公告。現公佈應考人評核成績如下:

合格應考人:

1.º

黃威威

82.83

a)

2.º

何杏研

82.83

a)

3.º

劉珮瑜

81.94

 

a)得分相同,按照第23/2011號行政法規第二十六條規定訂出排名的優先次序。

根據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二十八條的規定,應考人可自本名單公布之日起計十個工作天內提起訴願。

(經行政長官於二零一六年七月四日批示確認)

二零一六年六月二十四日於新聞局

典試委員會:

主席:林佩貞

委員:陳裕康

高家怡

新聞局為填補人員編制內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一等技術員一缺,經於二零一六年五月十一日第十九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公佈以審查文件及有限制方式進行晉級普通開考的公告。現公佈應考人評核成績如下:

合格應考人:

李煒誠

80.78

根據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二十八條的規定,應考人可自本名單公布之日起計十個工作天內提起訴願。

(經行政長官於二零一六年七月四日批示確認)

二零一六年六月二十四日於新聞局

典試委員會:

主席:黃寶孝

委員:梁紹權

岑嘉欣

新聞局為填補行政任用合同任用的行政技術助理員職程第一職階首席行政技術助理員一缺,經於二零一六年五月十一日第十九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公佈以審查文件及有限制方式進行晉級普通開考的公告。現公佈應考人評核成績如下:

合格應考人:

湛穎思

81.28

根據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二十八條的規定,應考人可自本名單公布之日起計十個工作天內提起訴願。

(經行政長官於二零一六年七月四日批示確認)

二零一六年六月二十四日於新聞局

典試委員會:

主席:黃文富

委員:謝惠玲

Romina Wong

新聞局為填補行政任用合同任用的技術輔導員職程第一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一缺,經於二零一六年五月十一日第十九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公佈以審查文件及有限制方式進行晉級普通開考的公告。現公佈應考人評核成績如下:

合格應考人:

Anabela Agostinho Poon Almeida

82.17

根據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二十八條的規定,應考人可自本名單公布之日起計十個工作天內提起訴願。

(經行政長官於二零一六年七月四日批示確認)

二零一六年六月二十七日於新聞局

典試委員會:

主席:黃珮珊

委員:Maria Natércia Augusta Gil

趙澤恩


個 人 資 料 保 護 辦 公 室

公 告

為填補個人資料保護辦公室行政任用合同人員之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首席技術員(法律範疇)一缺,現根據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和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的規定,以審查文件及有限制方式進行普通晉級開考。

上述開考通告已張貼在南灣大馬路804號中華廣場十三樓A-F座個人資料保護辦公室內,並於本辦公室網頁、行政公職局網頁內公佈,報考申請表應自本公告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刊登之日緊接第一個工作日起計十天內遞交。

為填補個人資料保護辦公室行政任用合同人員之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一等技術員(法律範疇)一缺,現根據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和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的規定,以審查文件及有限制方式進行普通晉級開考。

上述開考通告已張貼在南灣大馬路804號中華廣場十三樓A-F座個人資料保護辦公室內,並於本辦公室網頁、行政公職局網頁內公佈,報考申請表應自本公告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刊登之日緊接第一個工作日起計十天內遞交。

二零一六年七月八日於個人資料保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馮文莊


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政 府 政 策 研 究 室

名 單

政策研究室為填補行政任用合同人員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一等技術員一缺,以有限制性及審查文件方式進行普通晉級開考,其開考公告已刊登於二零一六年四月二十日第十六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內。准考人成績名單如下:

合格准考人:

高曉婷

80.61

根據第23/2011號行政法規第二十八條的規定,投考人可自本名單公佈之日起計算十個工作日內提起訴願。

(經行政長官於二零一六年七月五日的批示確認)

二零一六年六月十三日於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政策研究室

典試委員會:

主席:政策研究室調研員 許燕華

正選委員:政策研究室顧問高級技術員 黎輝博

審計署顧問高級技術員 Américo Xavier de Sousa

公 告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及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規定,現以有限制及審查文件方式,為政策研究室人員進行普通晉級開考,以填補以下空缺:

行政任用合同人員:

高級技術人員職程第一職階首席高級技術員一缺。

上述開考通告張貼在氹仔體育路185-195號五樓政策研究室告示板,並於行政公職局網頁內公佈,報考申請表應自本公告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後第一個工作日起計十日內遞交。

二零一六年七月六日於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政策研究室

代主任 米健


人 才 發 展 委 員 會

公 告

為填補人才發展委員會行政任用合同以下空缺,現根據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及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規定,以審查文件及有限制方式進行普通晉級開考,有關開考通告已張貼在羅理基博士大馬路614A-640號龍成大廈7樓人才發展委員會內,並於委員會及行政公職局網頁內公佈,報考應自緊接有關公告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之日的第一個工作日起計十天內作出。

第一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一缺;
第一職階一等技術員一缺。

二零一六年七月七日於人才發展委員會

秘書長 蘇朝暉


行 政 公 職 局

名 單

為履行給予私人機構財政資助的八月二十六日第54/GM/97號批示,行政公職局現刊登二零一六年第二季度受資助實體的名單:

受惠實體

目的

許可批示日期

資助金額

澳門公職人員協會

資助行政費用

13/5/2016

$ 100,000.00

澳門公務專業人員協會

資助行政費用

13/5/2016

$ 100,000.00

澳門公務華員職工會

資助行政費用

13/5/2016

$ 80,000.00

澳門基層公職人員協會

資助行政費用

13/5/2016

$ 70,000.00

澳門公職教育協會

資助行政費用

13/5/2016

$ 52,700.00

澳門公共行政管理學會

資助行政費用

13/5/2016

$ 44,400.00

澳門公務員網球協會

資助行政費用

13/5/2016

$ 28,400.00

中山大學行政學系澳門同學會

資助行政費用

13/5/2016

$ 28,250.00

二零一六年六月三十日於行政公職局

副局長 馮若儀

公 告

為填補本局行政任用合同任用的高級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首席高級技術員兩缺,經二零一六年六月八日第二十三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以有限制及審查文件方式進行普通晉級開考公告。現根據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十八條第三款的規定公佈,投考人臨時名單已張貼在水坑尾街一百六十二號公共行政大樓二十六樓行政公職局之行政及財政處以供查閱。

根據上述行政法規第十八條第五款的規定,該名單被視為確定名單。

二零一六年六月二十七日於行政公職局

局長 高炳坤

———

為填補行政公職局行政任用合同任用的高級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一缺,現根據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及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的規定,以有限制及審查文件方式進行普通晉級開考,有關開考通告張貼在水坑尾街一百六十二號公共行政大樓二十六樓行政公職局之行政及財政處內,並於本局網頁內公佈,報考應自有關公告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後第一個辦公日起計十天內作出。

二零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於行政公職局

局長 高炳坤

———

為填補行政公職局人員編制內翻譯員職程第一職階顧問翻譯員一缺,現根據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及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的規定,以有限制及審查文件方式進行普通晉級開考,有關開考通告張貼在水坑尾街一百六十二號公共行政大樓二十六樓行政公職局之行政及財政處和上載於本局網頁(http://www.safp.gov.mo/),報考應自有關公告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後第一個辦公日起計十天內作出。

為填補行政公職局人員編制內翻譯員職程第一職階主任翻譯員四缺,現根據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及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的規定,以有限制及審查文件方式進行普通晉級開考,有關開考通告張貼在水坑尾街一百六十二號公共行政大樓二十六樓行政公職局之行政及財政處和上載於本局網頁(http://www.safp.gov.mo/),報考應自有關公告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後第一個辦公日起計十天內作出。

二零一六年七月六日於行政公職局

代局長 曹錦俊

———

為填補行政公職局行政任用合同任用的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首席特級技術員一缺,現根據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及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的規定,以有限制及審查文件方式進行普通晉級開考,有關開考通告張貼在水坑尾街一百六十二號公共行政大樓二十六樓行政公職局之行政及財政處內,並於本局網頁內公佈,報考應自有關公告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後第一個辦公日起計十天內作出。

二零一六年七月五日於行政公職局

代局長 曹錦俊


法 務 局

名 單

法務局為填補以行政任用合同任用的行政技術助理員職程行政輔助範疇第一職階首席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一缺,以審查文件及有限制的方式進行普通晉級開考,其開考公告已刊登於二零一六年六月八日第二十三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內。准考人成績名單如下:

合格准考人:

樊金鳳

84.88

根據第23/2011號行政法規第二十八條的規定,准考人可自本名單公布之日起計算十個工作日內提起訴願。

(經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一六年七月五日的批示確認)

二零一六年六月三十日於法務局

典試委員會:

主席:法務局處長 鄺婉瑩

正選委員:法務局顧問高級技術員 李宇騰

財政局顧問高級技術員 徐巧恩

公 告

為招考進入登記官及公證員職程的實習員十二名,以填補登記及公證機關以及法務局的人員編制第一職階登記官及公證員六缺,以及在有效期內所出現的空缺,經二零一六年三月二日第九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以考試方式進行普通對外入職開考公告。現公布第一項甄選方法——澳門特別行政區法律體系的知識考試的地點、日期及時間,張貼在水坑尾街162號公共行政大樓十九樓法務局內,並上載到本局網頁(www.dsaj.gov.mo)內。

二零一六年七月七日於法務局

局長 劉德學

通 告

第82/2016號批示

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十條,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二十二條第一款及第二十三條,第26/2015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第一款(二)項,以及第8/2015號行政法務司司長批示第三款的規定,本人決定:

一、將下列本身及獲轉授的職權授予並轉授予法務局代副局長張涵:

(一)領導及協調法制研究及立法統籌廳及法律翻譯廳;

(二)批准享受年假;

(三)就因個人理由或工作需要而提交的累積年假申請作出決定;

(四)審批合理或不合理解釋之缺勤;

(五)簽署並發出不需由局長決定且性質上非特別由其處理的文書。

二、本授權及轉授權不妨礙行使收回權和監管權。

三、對於因行使本批示所列的授權及轉授權而作出的行為,得提起必要訴願。

四、追認代副局長張涵自二零一六年六月十三日起在本授權及轉授權範圍內作出的行為。

五、在不妨礙上款規定的情況下,本批示自公佈日起產生效力。

(經行政法務司司長在二零一六年七月五日的批示確認)

二零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於法務局

局長 劉德學


身 份 證 明 局

公 告

本局以行政任用合同制度填補工人組別勤雜人員職程第一職階勤雜人員(雜役範疇)一缺,經於二零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第十七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通過考核方式進行普通對外入職開考通告。現根據第23/2011號行政法規第十九條第二款的規定,將投考人確定名單張貼於南灣大馬路804號中華廣場二十樓身份證明局行政暨財政處的公告欄供查閱,及上載於本局網頁http://www.dsi.gov.mo

二零一六年七月六日於身份證明局

局長 歐陽瑜

———

為填補身份證明局行政任用合同任用的以下空缺,經二零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第二十五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以審查文件及有限制方式進行普通晉級開考公告。現根據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十八條第三款的規定公佈,投考人臨時名單已張貼於澳門南灣大馬路762-804號中華廣場二十字樓身份證明局行政暨財政處內,以供查閱:

一、技術輔導員職程第一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一缺;
二、高級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首席高級技術員(資訊範疇)一缺。

根據上述行政法規第十八條第五款的規定,該名單被視為確定名單。

二零一六年七月七日於身份證明局

局長 歐陽瑜

———

為填補經由身份證明局以行政任用合同任用的技術輔導員職程第一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一缺,現根據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及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的規定,以審查文件及有限制方式進行普通晉級開考,有關開考通告已張貼在澳門南灣大馬路762-804號中華廣場二十字樓身份證明局之行政暨財政處,並於本局網頁及行政公職局網頁內公佈。報考申請應自緊接本公告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之日的第一個工作日起計十天內遞交。

二零一六年七月七日於身份證明局

局長 歐陽瑜


經 濟 局

名 單

經濟局為填補編制內人員翻譯員職程第一職階首席翻譯員一缺,經於二零一六年五月四日第十八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以審查文件方式進行限制性普通晉級開考的招考公告。現根據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二十七條第五款的規定,公佈最後成績名單如下:

合格投考人:

羅龠昕

80.63

按照上述行政法規第二十八條的規定,投考人可自本名單公佈之日起計十個工作日內向許可開考的實體提起上訴。

(經二零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經濟財政司司長的批示認可)

二零一六年六月二十四日於經濟局

典試委員會:

代主席:經濟局顧問翻譯員 鄺美珍

候補委員:經濟局顧問高級技術員 方秀萍

體育局顧問高級技術員 馬子聰

公 告

為填補經濟局編制內人員行政技術助理員職程第一職階首席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一缺,經於二零一六年六月八日第二十三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以審查文件方式進行限制性普通晉級開考的公告。現根據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十八條第三款的規定,准考人臨時名單張貼在南灣羅保博士街一至三號(澳門國際銀行大廈)六樓經濟局行政暨財政處大堂。

根據上述行政法規第十八條第五款的規定,上述名單被視為確定名單。

二零一六年七月一日於經濟局

局長 戴建業


財 政 局

名 單

根據《核數師暨會計師註冊委員會規章》第八條第二款制定二零一六年第二季度於核數師暨會計師註冊委員會的註冊核數師清單:

註冊編號

姓名

職業住所

備註

028

Souza e Sales João Filomeno De

93, Rua do Terminal Marítimo, Bl. 07-2B - Ed. International Center - Macau

於二零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中止註冊。

964

關倩樺

Rua 5 dos Jd. Oceano, Cherry Court, 13.º andar I, Taipa, Macau

於二零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註冊為核數師。

根據《核數師暨會計師註冊委員會規章》第八條第二款制定二零一六年第二季度於核數師暨會計師註冊委員會的註冊會計師清單:

註冊編號

姓名

職業住所

備註

902

謝華采

澳門松山海邊馬路75號海景閣4L

於二零一六年六月十五日中止註冊。

965

陳素珊

澳門黑沙灣順景廣場灣景園第2座27/J

於二零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註冊為會計師。

966

羅美蓮

澳門連勝街75號添輝閣5樓B座

於二零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註冊為會計師。

967

曹志強

澳門沙梨頭大馬路華寶商業中心15樓G

於二零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註冊為會計師。

968

李榮軍

澳門關閘馬路豐南大廈21樓D單位

於二零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註冊為會計師。

核數師暨會計師註冊委員會主席:容光亮

公 告

為填補經由財政局以行政任用合同任用的技術輔導員職程第一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三缺,經二零一六年六月十五日第二十四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以審查文件及有限制方式進行普通晉級開考公告。現根據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十八條第三款的規定公佈,投考人臨時名單已張貼在南灣大馬路575、579及585號財政局大樓十四樓財政局之行政暨財政處內以供查閱。

根據上述行政法規第十八條第五款的規定,該名單被視為確定名單。

二零一六年七月七日於財政局

局長 容光亮

公開拍賣

本局將以公開拍賣形式出售根據法例撥歸澳門特別行政區或屬公共實體報廢的車輛廢鐵、物品及廢棄物品。有關查看售賣物品、繳付保證金及公開拍賣當日的地點、日期及時間如下:

查看物品

1. 車輛廢鐵、物品及廢棄物品

在財政局工作人員陪同下可於下表所載的日期、時間及地點查看相關出售的車輛廢鐵、物品及廢棄物品:

物品批號

存放地區

查看日期

時間(1)

地點(2)

VS01
MS01
IS01、L05(I)

澳門

2016年7月18日

10:00am

永富新邨
(澳門西坑街3-3C)

VS02、VS03、VS04、VS05
MS02、MS03、MS04
L01(部份)

路環

2016年7月18日

3:00pm

遺棄車輛臨時停放場
(路環蓮花路)

L01(部份)、L02、L03、L04
B01

澳門

2016年7月19日

10:00am

富大工業大廈地下
(澳門慕拉士大馬路251號)

註:

(1)上述指定時間起計十五分鐘,即出發查看車輛廢鐵、物品及廢棄物品,逾時不候,亦不另作安排。查看物品的人士須自備交通工具前往各批物品的查看地點。

(2)有興趣的人士須於上述指定地點集合,以便前往存放車輛廢鐵、物品及廢棄物品的地區。

拍賣當日不設查看車輛廢鐵、物品及廢棄物品的環節,僅只透過電腦圖示展出。

2. 物品清單可於財政局大樓閣樓查看或於本局網頁瀏覽(網址:http://www.dsf.gov.mo)。詳盡清單可於財政局大樓8樓803室查看。

繳付保證金

提交日期:由公告日起至二零一六年七月二十日

提交金額:澳門幣伍仟圓正

提交方式:現金或支票存款/銀行擔保

——以現金或支票存款,需先親臨澳門南灣大馬路575,579及585號財政局大樓8樓803室索取存款憑單,並於指定的銀行機構繳付
——銀行擔保應遵照售賣條件附件一的格式
公開拍賣

日期: 二零一六年七月二十一日(星期四)

時間: 上午九時(出席登記)

上午十時(公開拍賣)

地點: 澳門南灣大馬路575,579及585號財政局大樓地庫演講廳

查詢售賣條件

相關售賣條件可到澳門南灣大馬路575,579及585號財政局大樓8樓803室索閱,或於財政局大樓閣樓查看,或瀏覽本局網頁(網址:http://www.dsf.gov.mo

局長 容光亮


統 計 暨 普 查 局

公 告

統計暨普查局為填補以下空缺,經二零一六年六月十五日第二十四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以文件審閱、有限制的方式進行普通晉級開考公告。現根據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十八條第三款的規定公布,准考人臨時名單已張貼在宋玉生廣場411-417號“皇朝廣場”十七樓統計暨普查局內,並於統計暨普查局網頁內公布:

行政任用合同人員空缺:

1. 技術員組別的第一職階一等技術員(統計資料推廣範疇)二缺。

確定委任人員空缺:

1. 技術員組別的第一職階一等技術員(行政及財政範疇)一缺;
2. 統計範疇特別職程的第一職階首席特級對外貿易編碼員一缺;
3. 統計範疇特別職程的第一職階一等統計技術員二缺。

根據同一行政法規第十八條第五款的規定,上述臨時名單視為確定名單。

二零一六年七月六日於統計暨普查局

代局長 程綺雲


勞 工 事 務 局

名 單

勞工事務局通過以審查文件方式,為以行政任用合同任用的人員進行填補高級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首席高級技術員一缺的限制性晉級普通開考公告已於二零一六年四月二十日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十六期第二組內公佈,現根據八月八日第23/2011號行政法規規範的《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二十七條第五款規定,公佈最後成績名單。

合格應考人:

劉敏娜

80.28

按照上述行政法規第二十八條規定,投考人可在本名單公佈之日起十個工作日向許可開考的實體提起上訴。

(經二零一六年七月二日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認可)

二零一六年六月二十一日於勞工事務局

典試委員會:

主席:顧問高級技術員 林佩韾

委員:顧問高級技術員 張榮異

顧問高級技術員 楊登山

公 告

為填補勞工事務局行政任用合同任用的技術輔導員職程第一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兩缺,現根據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及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的規定,以有限制及審查文件方式進行普通晉級開考,有關開考通告張貼在澳門馬揸度博士大馬路221-279號先進廣場大廈二樓勞工事務局之行政財政處內,並於本局網頁內公佈,報考應自有關公告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後第一個辦公日起計十天內作出。

二零一六年七月六日於勞工事務局

局長 黃志雄

為填補勞工事務局行政任用合同任用的高級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首席高級技術員三缺,現根據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及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的規定,以有限制及審查文件方式進行普通晉級開考,有關開考通告張貼在澳門馬揸度博士大馬路221-279號先進廣場大廈二樓勞工事務局之行政財政處內,並於本局網頁內公佈,報考應自有關公告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後第一個辦公日起計十天內作出。

二零一六年七月七日於勞工事務局

局長 黃志雄

通 告

鑑於刊登於二零一六年六月十五日第二十四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第二副刊內第14578頁之第04/dir/DSAL/2016號批示第二點第一款的葡文文本有不正確之處,現更正如下:

原文:“Autorizar os pedidos de contratação de trabalhadores não residentes para o serviço doméstico e os pedidos de renovação de autorização para os mesmos trabalhadores, nos termos da Lei n.º 21/2009 «Lei da contratação de trabalhadores não residentes», de 27 de Outubro.”。

應為:“Autorizar os pedidos de contratação de trabalhadores não residentes para o serviço doméstico e os pedidos de renovação de trabalhadores não residentes, nos termos da Lei n.º 21/2009 «Lei da contratação de trabalhadores não residentes», de 27 de Outubro.”。

二零一六年七月六日於勞工事務局

局長 黃志雄


消 費 者 委 員 會

公 告

消費者委員會根據第14/2009號法律及第23/2011號行政法規之規定,現以審查文件及有限制的方式,為消費者委員會以行政任用合同任用的人員進行下列普通晉級開考:

第四級別第一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一缺。

上述開考之通告已上載於消費者委員會網頁及行政公職局網頁,以及張貼在澳門高士德大馬路26號何鴻燊夫人大廈5樓消費者委員會行政財政組報告板上。投考申請應自本公告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刊登之日緊接第一個工作日起計十日內遞交。

消費者委員會根據第14/2009號法律及第23/2011號行政法規之規定,現以審查文件及有限制的方式,為消費者委員會以行政任用合同任用的人員進行下列普通晉級開考:

第三級別第一職階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四缺。

上述開考之通告已上載於消費者委員會網頁及行政公職局網頁,以及張貼在澳門高士德大馬路26號何鴻燊夫人大廈5樓消費者委員會行政財政組報告板上。投考申請應自本公告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刊登之日緊接第一個工作日起計十日內遞交。

消費者委員會根據第14/2009號法律及第23/2011號行政法規之規定,現以審查文件及有限制的方式,為消費者委員會以行政任用合同任用的人員進行下列普通晉級開考:

第三級別第一職階首席行政技術助理員一缺。

上述開考之通告已上載於消費者委員會網頁及行政公職局網頁,以及張貼在澳門高士德大馬路26號何鴻燊夫人大廈5樓消費者委員會行政財政組報告板上。投考申請應自本公告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刊登之日緊接第一個工作日起計十日內遞交。

二零一六年七月六日於澳門消費者委員會

執行委員會主席 黃翰寧


澳 門 金 融 管 理 局

資產負債分析表

(於三月十一日第14/96/M號法令核准之澳門金融管理局通則第二十條第六款)

於二零一六年四月三十日

澳門幣

資產帳戶 ACTIVO   負債帳戶

外匯儲備

151,813,364,873.95

 

澳門幣負債

167,022,595,972.74

   

 

黃金及白銀

0.00

 

金融機構存款

21,417,695,071.85

銀行結存

101,735,152,645.23

 

特區政府存款

54,400,000,000.00

海外債券

29,561,843,440.25

 

負債證明書

14,857,469,775.17

特別投資組合

20,483,684,542.92

 

金融票據

33,941,500,000.00

其他

32,684,245.55

 

其他

42,405,931,125.72

   

 

本地區放款及其他投資

42,558,568,018.09

 

外幣負債

78,088.42

   

 

流通硬幣

331,474,700.00

 

對本地居民或機構

0.00

紀念硬幣

3,262,908.02

 

對外地居民或機構

78,088.42

非流通銀幣

5,856,000.40

 

 

流通硬幣套裝

158,939.40

 

其他負債

93,276,217.59

其他澳門幣投資

127,910,438.62

 

 

外幣投資

42,089,905,031.65

 

暫記帳項

93,276,217.59

   

其他帳項

0.00

   

 

其他資產

499,310,925.27

 

資本儲備

27,755,293,538.56

   

 

   

資本滾存

20,976,606,944.62

   

一般風險準備金

0.00

   

一般儲備金

5,329,032,077.99

   

盈餘

1,449,654,515.95

   

 

資產總計

194,871,243,817.31

 

負債總計

194,871,243,817.31

 

財務暨人事處
方慧敏

行政委員會
丁連星
尹先龍
陳守信
李可欣
萬美玲


中 國 與 葡 語 國 家 經 貿 合 作 論 壇常 設 秘 書 處 輔 助 辦 公 室

公 告

為填補經由中國與葡語國家經貿合作論壇常設秘書處輔助辦公室以行政任用合同方式填補輕型車輛司機職程第一職階輕型車輛司機一缺,經二零一六年四月二十日第十六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以考核方式進行普通對外入職開考。現根據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十八條第三款的規定公佈,應考人臨時名單已張貼在澳門南灣湖5A地段澳門財富中心13樓A-K單位中國與葡語國家經貿合作論壇常設秘書處輔助辦公室內以供查閱。

二零一六年七月七日於中國與葡語國家經貿合作論壇常設秘書處輔助辦公室

辦公室代主任 劉敏婷


澳 門 保 安 部 隊 事 務 局

公 告

為填補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文職人員行政任用合同勤雜人員職程第五職階勤雜人員(廚師範疇)兩缺,經於二零一六年二月十一日第六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通過考核方式進行普通對外入職開考的開考通告。現根據第23/2011號行政法規第二十七條第二款的規定公佈,投考人專業面試名單已張貼於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大堂,以供查閱。該名單亦已上載於本局網頁http://www.fsm.gov.mo

二零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於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

典試委員會:

主席:消防區長 李俊華

委員:首席技術員 尹家其

技術工人 余康倉

———

為填補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文職人員行政任用合同文案職程第一職階一等文案(中文範疇)一缺,經於二零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第十七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通過考核方式進行普通對外入職開考的開考通告。現根據第23/2011號行政法規第十九條第二款的規定公佈,投考人確定名單及考試規則已張貼於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大堂,以供查閱。該名單及規則亦已上載於本局網頁http://www.fsm.gov.mo

二零一六年七月五日於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

典試委員會:

主席:廳長 林壘立消防總長

委員:副警司 徐小華

主任文案 黃健


司 法 警 察 局

名 單

按照刊登於二零一六年五月十一日第十九期第二組《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的公告,有關以審查文件及有限制方式進行的普通晉級開考,以填補本局行政任用合同制度任用的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特級技術員(物證鑑定範疇)一缺,合格投考人的最後成績如下:

唯一合格投考人:

李卓軒

73.21

根據第23/2011號行政法規第二十八條之規定,投考人可在本名單公佈日起計十個工作日內向許可開考的實體提起上訴。

(經保安司司長於二零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批示認可)

二零一六年六月二十四日於司法警察局

典試委員會:

主席:廳長 趙德欽

正選委員:處長 潘惠英

二等高級技術員(文化局) 阮正剛

———

按照刊登於二零一六年五月十一日第十九期第二組《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的公告,有關以審查文件及有限制方式進行的普通晉級開考,以填補本局人員編制內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一等技術員(電訊範疇)一缺,合格投考人的最後成績如下:

唯一合格投考人:

劉耀宗

70.56

根據第23/2011號行政法規第二十八條之規定,投考人可在本名單公佈日起計十個工作日內向許可開考的實體提起上訴。

(經保安司司長於二零一六年七月一日批示認可)

二零一六年六月二十七日於司法警察局

典試委員會:

主席:處長 陳永紅

正選委員:顧問高級技術員 關偉康

首席技術員(體育局) 葉金松

公 告

根據第14/2009號及第12/2015號法律、以及第23/2011號行政法規規定,現以審查文件及有限制方式進行普通晉級開考,以填補司法警察局以下空缺:

1)編制內人員:

高級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資訊範疇)一缺;
高級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首席高級技術員(電腦法證範疇)七缺;
高級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首席高級技術員(電訊範疇)兩缺;
高級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採購範疇)三缺;
高級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行政範疇)兩缺;
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一等技術員(電訊範疇)四缺;
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一等技術員(行政範疇)一缺;
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一等技術員(培訓範疇)一缺;
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一等技術員(人力資源範疇)一缺。

2)行政任用合同人員:

行政技術助理員職程第一職階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一缺。

上述開考通告張貼於澳門友誼大馬路823號司法警察局大樓十八樓人事及行政處,並上載於司法警察局網站及行政公職局網站內。投考報名表應自本公告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刊登日緊接的第一個工作日起計十天內遞交。

二零一六年七月五日於司法警察局

局長 周偉光

———

為填補司法警察局人員編制內刑事技術輔導員職程第一職階專業刑事技術輔導員一缺,經於二零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第二十五期第二組《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刊登公告,以審查文件及有限制方式進行普通晉級開考。現根據第23/2011號行政法規第十八條第三款的規定公佈投考人臨時名單,該名單已張貼於澳門友誼大馬路823號司法警察局大樓十八樓人事及行政處及上載於本局網站,以供查閱。

根據同一行政法規第十八條第五款的規定,上述名單被視為確定名單。

二零一六年七月七日於司法警察局

局長 周偉光

通 告

就刊登於二零一六年二月二十四日第八期第二組《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內,有關司法警察局以考核及有限制方式進行普通晉級開考,並設有關培訓課程,以填補本局編制內刑事偵查人員組別之第一職階副督察十缺,現根據保安司司長於二零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的批示,許可更改典試委員會成員如下:

主席:局長 周偉光

正選委員:副局長 薛仲明

司法警察學校代校長 程况明

候補委員:廳長 黃志康 

處長 廖國生 

二零一六年七月五日於司法警察局

局長 周偉光


懲 教 管 理 局

名 單

為填補懲教管理局以行政任用合同制度任用的高級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一缺,經二零一六年四月二十日第十六期第二組《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刊登以審查文件方式進行普通限制性晉級開考的公告。現公佈投考人最後成績名單如下:

合格投考人:

范秀衛

83.17

按照第23/2011號行政法規第二十八條的規定,投考人可自本名單公佈之日起計十個工作日內提起上訴。

(經保安司司長於二零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的批示認可)

二零一六年六月二十一日於懲教管理局

典試委員會:

代主席:懲教管理局顧問高級技術員 李家能

正選委員:行政公職局顧問高級技術員 周卓君

候補委員:懲教管理局顧問高級技術員 蔣景安

為填補懲教管理局以行政任用合同制度任用的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特級技術員四缺,經二零一六年四月二十日第十六期第二組《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刊登以審查文件方式進行普通限制性晉級開考的公告。現公佈投考人最後成績名單如下:

合格投考人:

1.º

羅逸熙

84.89

2.º

陳慧妍

82.50

3.º

林健敏

81.89

按照第23/2011號行政法規第二十八條的規定,投考人可自本名單公佈之日起計十個工作日內提起上訴。

(經保安司司長於二零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的批示認可)

二零一六年六月二十一日於懲教管理局

典試委員會:

代主席:懲教管理局特級技術員 張詠兒

正選委員:民政總署一等高級技術員 張羽翀

候補委員:懲教管理局二等高級技術員 梁天明

為填補懲教管理局以行政任用合同制度任用的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首席技術員一缺,經二零一六年四月二十日第十六期第二組《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刊登以審查文件方式進行普通限制性晉級開考的公告。現公佈投考人最後成績名單如下:

合格投考人:

馬凱欣

80.17

按照第23/2011號行政法規第二十八條的規定,投考人可自本名單公佈之日起計十個工作日內提起上訴。

(經保安司司長於二零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的批示認可)

二零一六年六月二十一日於懲教管理局

典試委員會:

代主席:懲教管理局特級技術員 張詠兒

候補委員:懲教管理局二等高級技術員 梁天明

教育暨青年局首席高級技術員 曾美群

為填補懲教管理局編制內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一等技術員七缺,經二零一六年四月二十日第十六期第二組《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刊登以審查文件方式進行普通限制性晉級開考的公告。現公佈投考人最後成績名單如下:

合格投考人:

1.º

何潔麗

83.39

2.º

朱建國

82.89

3.º

曹錦誠

81.61

4.º

李月媚

81.00

5.º

劉婉嫻

80.56

6.º

麥詩慧

80.33

7.º

李梓揚

80.17

按照第23/2011號行政法規第二十八條的規定,投考人可自本名單公佈之日起計十個工作日內提起上訴。

(經保安司司長於二零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的批示認可)

二零一六年六月二十一日於懲教管理局

典試委員會:

代主席:懲教管理局特級技術員 張詠兒

正選委員:土地工務運輸局一等技術員 占美珍

候補委員:懲教管理局二等高級技術員 梁天明

為填補懲教管理局以行政任用合同制度任用的技術輔導員職程第一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一缺,經二零一六年四月二十日第十六期第二組《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刊登以審查文件方式進行普通限制性晉級開考的公告。現公佈投考人最後成績名單如下:

合格投考人:

羅翠瑛

82.61

按照第23/2011號行政法規第二十八條的規定,投考人可自本名單公佈之日起計十個工作日內提起上訴。

(經保安司司長於二零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的批示認可)

二零一六年六月二十一日於懲教管理局

典試委員會:

代主席:懲教管理局特級技術員 張詠兒

正選委員:文化局二等技術員 劉鳳儀

候補委員:懲教管理局二等高級技術員 梁天明

公 告

為填補懲教管理局以下職位空缺,現根據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及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的規定,以審查文件方式進行普通限制性晉級開考:

以行政任用合同制度任用的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特級技術員一缺;
以行政任用合同制度任用的行政技術助理員職程第一職階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一缺;
以行政任用合同制度任用的行政技術助理員職程第一職階首席行政技術助理員一缺。

有關開考通告正張貼在澳門路環竹灣馬路聖方濟各街懲教管理局行政樓地下告示板,並於本局網頁及行政公職局網頁內公佈,報考應自有關公告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後第一個工作日起計十天內作出。

二零一六年七月六日於懲教管理局

局長 李錦昌


衛 生 局

名 單

為填補經由本局以行政任用合同任用的技術輔導員職程第一職階首席特級技術輔導員一缺,經二零一六年四月六日第十四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以有限制及審查文件方式進行普通晉級開考公告。現公佈投考人最後成績如下:

合格投考人:

胡美娟

89.22

按照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二十八條的規定,投考人可自本成績名單公佈之日起計十個工作日內向許可開考的實體提起上訴。

(經二零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社會文化司司長的批示認可)

二零一六年六月二十日於衛生局

典試委員會:

主席:衛生局二等技術員 陳煒倫

正選委員:法務局首席特級技術輔導員 陳素禎

候補委員:衛生局二等技術員 郭啟良

———

經二零一六年三月二日第九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以考核方式進行入讀專科培訓(四十二缺)的開考通告,現公佈投考人的總評分名單如下:

合格投考人:

名次

  姓名

1.º

楊小莉

14.47

*

2.º

張錦明

14.47

*

3.º

廖蓮恩

13.42

 

4.º

梁華昌

13.11

 

5.º

鄭浩光

12.87

 

6.º

鄭婷

12.67

 

7.º

馮振華

12.58

 

8.º

陳標淑貞

12.34

 

9.º

林燕芳

12.05

 

10.º

陳德嵩

11.91

 

11.º

林小婷

11.84

 

12.º

沈業彪

11.83

 

13.º

杜國榮

11.75

 

14.º

何耀明

11.63

 

15.º

唐東盈

11.62

 

16.º

林國垣

11.12

 

17.º

何碧珊

11.08

 

18.º

林愛娟

11.02

 

19.º

蕭長源

10.99

 

20.º

陳燕霞

10.98

 

21.º

邢倩雯

10.75

 

22.º

寧湘妍

10.66

 

23.º

冼年銀

10.51

 

24.º

吳錦銓

10.27

 

25.º

陳佩莉

10.22

 

26.º

曹巧雲

10.21

 

27.º

張丹楓

10.13

 

28.º

馮嘉輝

10.10

 

29.º

謝俊傑

10.08

 

30.º

陳偉淵

10.07

 

31.º

陳思韻

10.04

 

32.º

施偉達

9.90

 

33.º

盧壽文

9.86

*

34.º

鄭芷欣

9.86

*

35.º

陸耀輝

9.81

 

36.º

李璟璇

9.70

 

37.º

甄健榮

9.58

*

38.º

葉敏

9.58

*

39.º

羅志驍

9.56

 

40.º

張興瑩

9.51

 

*根據本開考通告第13點,如投考人得分相同,則優先者依次為全科實習總評分較高的投考人;同時對中文及葡文的書寫及口語掌握較好的投考人。採用前述所指準則後,如投考人得分仍然相同,則補充適用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二十六條規定處理。

備註:

a)根據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二十三條第九款的規定:

——因缺席知識筆試而被除名的投考人:4名。

b)根據經第72/2014號行政長官批示修改的三月十五日第8/99/M號法令第四十條第四款的規定:

——因知識筆試得分低於9.5分而被淘汰的投考人:55名。
——因總評分得分低於9.5分而被淘汰的投考人:1名。

  姓名

朱奕豪

根據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二十八條的規定,投考人可自本名單之公告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之日起計十個工作日內,就本名單向許可開考的實體提起上訴。

(經二零一六年七月五日社會文化司司長的批示認可)

二零一六年六月二十五日於衛生局

典試委員會:

主席:內科顧問醫生 林韻玲醫生

正選委員:內科顧問醫生 李楚峰醫生

全科主治醫生 林果醫生

———

根據二零一六年四月二十日第十六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內刊登之通告及按照三月十五日第8/99/M號法令規定而進行全科專科最後評核考試。該評核成績已於二零一六年六月二十七日獲社會文化司司長確認,現公佈如下:

應考人:

1.º

歐仲源

13.9

2.º

余美媟

13.8

二零一六年七月五日於衛生局

局長 李展潤

———

就二零一六年二月二十四日第八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內刊登之公告,以及根據經第72/2014號行政長官批示修改的三月十五日第8/99/M號法令規定而進行的全科實習之全部同等學歷認可評核考試,總評分名單已於二零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獲社會文化司司長確認,現公佈總評分名單如下:

合格投考人:

姓名

梁志浩 11.6

二零一六年七月七日於衛生局

局長 李展潤

公 告

為填補經由衛生局以行政任用合同任用的高級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兩缺,現根據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及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的規定,以有限制及審查文件方式進行普通晉級開考,有關開考通告正張貼在若憲馬路衛生局行政大樓一樓人事處,並於本局和行政公職局網頁內公佈。報考應自有關公告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後第一個辦公日起計十天內作出。

為填補經由衛生局以行政任用合同任用的技術輔導員職程第一職階一等技術輔導員一缺,現根據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及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的規定,以有限制及審查文件方式進行普通晉級開考,有關開考通告正張貼在若憲馬路衛生局行政大樓一樓人事處,並於本局和行政公職局網頁內公佈。報考應自有關公告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後第一個辦公日起計十天內作出。

二零一六年七月四日於衛生局

局長 李展潤

(開考編號:00616/02-ATA)

為填補衛生局以行政任用合同任用的行政技術助理員職程第一職階二等行政技術助理員(行政文員範疇)四十五缺,經二零一六年三月三十日第十三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以考核方式進行普通對外入職開考通告。現根據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十九條的規定公佈,投考人確定名單已張貼在若憲馬路衛生局行政大樓一樓人事處及上載於本局網頁http://www.ssm.gov.mo,以供查閱。

二零一六年七月七日於衛生局

局長 李展潤

———

為展開取得全科職務範疇全科顧問醫生級別資格的程序,經二零一六年三月十六日第十一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的程序通告。現根據第3/2015號行政法規《取得顧問醫生級別的條件》第十四條第三款規定公佈,投考人確定名單已張貼在若憲馬路衛生局行政大樓一樓人事處及上載於本局網頁: http://www.ssm.gov.mo,以供查閱。

二零一六年七月七日於衛生局

局長 李展潤

———

為填補衛生局以行政任用合同制度任用的護理助理員職程第一職階二等護理助理員九十一缺,經二零一六年二月三日第五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以考核方式進行普通對外入職開考通告。現根據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二十七條第二款的規定公佈,投考人的專業面試成績名單已張貼在若憲馬路衛生局行政大樓一樓人事處及上載於本局網頁:http://www.ssm.gov.mo,以供查閱。

二零一六年七月八日於衛生局

局長 李展潤


教 育 暨 青 年 局

公 告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及第231/2011號行政長官批示的規定,現以審查文件方式,為教育暨青年局公務人員進行下列限制性的晉級普通開考:

行政任用合同高級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一缺,有關開考專為教育暨青年局行政任用合同高級技術員職程首席高級技術員而舉行。

行政任用合同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一等技術員六缺,有關開考專為教育暨青年局行政任用合同技術員職程二等技術員而舉行。

行政任用合同技術輔導員職程第一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一缺,有關開考專為教育暨青年局行政任用合同技術輔導員職程一等技術輔導員而舉行。

行政任用合同行政技術助理員職程第一職階首席行政技術助理員一缺,有關開考專為教育暨青年局行政任用合同行政技術助理員職程一等行政技術助理員而舉行。

行政任用合同行政技術助理員職程第一職階一等行政技術助理員三缺,有關開考專為教育暨青年局行政任用合同行政技術助理員職程二等行政技術助理員而舉行。

上述開考通告已張貼在約翰四世大馬路7-9號一樓,以及在本局和行政公職局網頁內公佈。

投考報名表應自緊接本公告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之日的第一個工作日起計十日內遞交。

二零一六年七月七日於教育暨青年局

局長 梁勵


文 化 局

公 告

按照社會文化司司長二零一六年七月四日的批示,茲通知,根據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及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的規定,現以審查文件及有限制方式為文化局工作人員進行普通晉級開考,以填補本局以下空缺:

行政任用合同人員:

第一職階首席高級技術員五缺;
第一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兩缺;
第一職階特級技術員兩缺;
第一職階首席技術員三缺;
第一職階一等技術員四缺;
第一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一缺;
第一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六缺;
第一職階一等技術輔導員三缺;
第一職階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一缺;
第一職階首席行政技術助理員一缺。

上述開考通告已張貼於澳門塔石廣場文化局大樓文化局總部內,並於文化局網頁及行政公職局網頁內公佈。報考申請應自緊接本公告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之日的第一個工作日起計十天內遞交。

二零一六年七月六日於文化局

局長 吳衛鳴


旅 遊 局

名 單

為旅遊局以行政任用合同任用的技術輔導員職程第一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一缺以審查文件及有限制方式進行普通晉級開考,開考公告經於二零一六年五月十一日第十九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現公佈應考人最後成績如下:

合格應考人:

李藹欣

70.61

根據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二十八條的規定,應考人可自本成績名單公佈之日起計十個工作日內向許可開考的實體提起上訴。

(經二零一六年七月五日社會文化司司長的批示確認)

二零一六年六月二十七日於旅遊局

典試委員會:

主席: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 Olívia Maria de Almeida Xavier

正選委員:顧問高級技術員 何娟

一等技術員(土地工務運輸局) 顏達英

公 告

旅遊局為填補以下空缺,現根據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和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的規定,以審查文件及有限制方式進行普通晉級開考,開考通告張貼在澳門宋玉生廣場335-341號獲多利大廈12樓旅遊局告示板,並公佈於本局網頁(http://industry.macaotourism.gov.mo)及行政公職局網頁。報考應自本公告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刊登之日緊接的第一個辦公日起計十天內作出:

以行政任用合同任用的高級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一缺;

以行政任用合同任用的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特級技術員一缺。

二零一六年七月一日於旅遊局

局長 文綺華

———

為填補旅遊局人員編制內技術輔導員職程第一職階首席特級技術輔導員一缺,經於二零一六年六月十五日第二十四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以審查文件及有限制方式進行普通晉級開考公告。現根據第23/2011號行政法規第十八條第三款的規定公佈,投考人臨時名單已張貼在澳門宋玉生廣場335-341號獲多利大廈12樓旅遊局告示板及本局網頁(http://industry.macaotourism.gov.mo)以供查閱。

根據上述行政法規第十八條第五款的規定,該名單被視為確定名單。

二零一六年七月五日於旅遊局

局長 文綺華

———

為填補旅遊局以行政任用合同任用的高級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兩缺,經於二零一六年六月十五日第二十四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以審查文件及有限制方式進行普通晉級開考公告。現根據第23/2011號行政法規第十八條第三款的規定公佈,投考人臨時名單已張貼在澳門宋玉生廣場335-341號獲多利大廈12樓旅遊局告示板及本局網頁 (http://industry.macaotourism.gov.mo)以供查閱。

根據上述行政法規第十八條第五款的規定,該名單被視為確定名單。

為填補旅遊局人員編制內特別職程監察範疇第一職階顧問督察兩缺,經於二零一六年六月十五日第二十四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以審查文件及有限制方式進行普通晉級開考公告。現根據第23/2011號行政法規第十八條第三款的規定公佈,投考人臨時名單已張貼在澳門宋玉生廣場335-341號獲多利大廈12樓旅遊局告示板及本局網頁(http://industry.macaotourism.gov.mo)以供查閱。

根據上述行政法規第十八條第五款的規定,該名單被視為確定名單。

二零一六年七月六日於旅遊局

局長 文綺華

———

為填補經由旅遊局以個人勞動合同任用的公關督導員職程第一職階特級公關督導員一缺,現根據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和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的規定,以審查文件及有限制方式進行普通晉級開考,開考通告張貼在澳門宋玉生廣場335-341號獲多利大廈12樓旅遊局告示板,並公佈於本局網頁(http://industry.macaotourism.gov.mo)及行政公職局網頁。報考應自本公告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刊登之日緊接的第一個辦公日起計十天內作出。

二零一六年七月六日於旅遊局

局長 文綺華

———

為填補經由旅遊局以行政任用合同任用的技術輔導員職程第一職階一等技術輔導員兩缺,現根據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和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的規定,以審查文件及有限制方式進行普通晉級開考,開考通告張貼在澳門宋玉生廣場335-341號獲多利大廈12樓旅遊局告示板,並公佈於本局網頁(http://industry.macaotourism.gov.mo)及行政公職局網頁。報考應自本公告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刊登之日緊接的第一個辦公日起計十天內作出。

二零一六年七月八日於旅遊局

局長 文綺華


社 會 工 作 局

名 單

社會工作局為填補編制內技術員職程社會工作範疇第一職階一等技術員四缺,經於二零一六年五月十一日第十九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以審查文件和限制性的方式進行普通晉級開考的公告。現公佈應考人最後成績如下:

合格應考人:

1.º

袁琼珊

84.72

2.º

徐國棟

83.39

3.º

冼蔚媛

81.61

4.º

黃銘南

80.89

根據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二十八條的規定,應考人可自本成績名單公佈之日起計十個工作日內向許可開考的實體提起上訴。

(經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一六年七月五日的批示認可)

二零一六年六月十五日於社會工作局

典試委員會:

主席: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 譚珮欣

正選委員:顧問高級技術員 趙文偉

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 鄺榮輝(行政公職局指定)

社會工作局為填補行政任用合同技術輔導員職程第一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四缺,經於二零一六年五月十一日第十九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以審查文件和限制性的方式進行普通晉級開考的公告。現公佈應考人最後成績如下:

合格應考人:

1.º

楊智靈

85.28

2.º

霍美儀

83.94

3.º

周德儀

83.00

4.º

戴如玉

82.56

根據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二十八條的規定,應考人可自本成績名單公佈之日起十個工作日內向許可開考的實體提起上訴。

(經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一六年七月四日的批示認可)

二零一六年六月十五日於社會工作局

典試委員會:

主席:二等技術員 鄭嘉梨

正選委員:首席技術輔導員 陳海岸

候補委員:二等技術員 李文偉(行政公職局指定)

社會工作局為填補行政任用合同高級技術員職程社會學範疇第一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一缺,經於二零一六年五月十一日第十九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以審查文件和限制性的方式進行普通晉級開考的公告。現公佈應考人最後成績如下:

合格應考人:

何美心

77.06

根據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二十八條的規定,應考人可自本成績名單公佈之日起計十個工作日內向許可開考的實體提起上訴。

(經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一六年七月五日的批示認可)

二零一六年六月十六日於社會工作局

典試委員會:

主席: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 辛志元

正選委員:顧問高級技術員 趙文偉

顧問高級技術員 徐巧恩(行政公職局指定)

社會工作局為填補行政任用合同技術員職程社會工作範疇第一職階首席特級技術員一缺,經於二零一六年五月十一日第十九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以審查文件和限制性的方式進行普通晉級開考的公告。現公佈應考人最後成績如下:

合格應考人:

陸麗瑗

93.13

根據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二十八條的規定,應考人可自本成績名單公佈之日起計十個工作日內向許可開考的實體提起上訴。

(經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一六年七月四日的批示認可)

二零一六年六月十六日於社會工作局

典試委員會:

主席:處長 鄭善懷

正選委員: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 譚珮欣

二等高級技術員 梁偉華(行政公職局指定)

社會工作局為填補行政任用合同技術員職程公共行政範疇第一職階一等技術員一缺,經於二零一六年五月十一日第十九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以審查文件和限制性的方式進行普通晉級開考的公告。現公佈應考人最後成績如下:

合格應考人:

陳靜雯

81.00

根據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二十八條的規定,應考人可自本成績名單公佈之日起計十個工作日內向許可開考的實體提起上訴。

(經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一六年七月五日的批示認可)

二零一六年六月十六日於社會工作局

典試委員會:

主席:顧問高級技術員 趙文偉

正選委員:一等高級技術員(職務主管) 譚志廣

顧問高級技術員 丘福源(行政公職局指定)

公 告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及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的規定,社會工作局現按照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一六年七月四日的批示,批准以審查文件和限制性的方式為社會工作局行政任用合同工作人員進行普通晉級開考。

一、高級技術員職程心理範疇第一職階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一缺;
二、高級技術員職程新聞範疇第一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一缺;
三、技術員職程社會工作範疇第一職階首席技術員一缺。

上述開考通告已公佈於澳門西墳馬路六號本局行政及人力資源處的告示版、社會工作局網頁及行政公職局網頁。凡符合條件的社會工作局工作人員,自本公告刊登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緊接的第一個辦公日起計十天內均可報考。開考的有效期於所開考的職位被填補時屆滿。

二零一六年七月七日於社會工作局

局長 黃艷梅


體 育 局

公 告

公開招標

招攬「第六十三屆澳門格蘭披治大賽車——澳門房車盃冠名贊助」

根據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六十五條第二款、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及第一百七十六條,以及七月六日第63/85/M號法令第十三條的規定,並根據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一六年六月二十七日的批示,體育局現為第六十三屆澳門格蘭披治大賽車——澳門房車盃冠名贊助,代表判給人進行公開招攬程序。

有意之投標者可於本招攬公告刊登日起,於辦公時間上午九時至下午一時、下午二時三十分至五時三十分,前往位於澳門羅理基博士大馬路818號體育局總部接待處索取招攬案卷複印本一份。投標者亦可於本局網頁(www.sport.gov.mo)下載區內免費下載。

在遞交投標書期限屆滿前,有意投標者應自行前往體育局總部,以了解有否附加說明之文件。

講解會將訂於二零一六年七月十五日(星期五)上午十時在澳門友誼大馬路207號澳門格蘭披治賽車大樓會議室進行。倘上述講解會時間因颱風或不可抗力之原因導致體育局停止辦公,則講解會順延至緊接之首個工作日的相同時間。

遞交投標書的截止時間為二零一六年八月三日(星期三)中午十二時正,逾時的投標書不被接納。倘上述截標日期及時間因颱風或不可抗力之原因導致體育局停止辦公,則遞交投標書的截止日期及時間順延至緊接之首個工作日的相同時間。

投標者須於該截止時間前將投標書交往位於上指地址的體育局總部。

開標將訂於二零一六年八月四日(星期四)上午九時三十分在澳門羅理基博士大馬路818號體育局總部會議室進行。倘上述開標日期及時間因颱風或不可抗力之原因導致體育局停止辦公,又或上述截止遞交投標書的日期及時間因颱風或不可抗力之原因順延,則開標的日期及時間順延至緊接之首個工作日的相同時間。

投標書自開標日起計九十日內有效。

二零一六年七月八日於體育局

局長 潘永權


高 等 教 育 輔 助 辦 公 室

公 告

為填補高等教育輔助辦公室行政任用合同任用的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首席技術員三缺,現根據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及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規定,以審查文件及有限制方式進行普通晉級開考,有關開考通告已張貼在羅理基博士大馬路614A-640號龍成大廈7樓高等教育輔助辦公室內,並於本辦及行政公職局網頁內公佈,報考應自緊接有關公告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之日的第一個工作日起計十天內作出。

二零一六年七月五日於高等教育輔助辦公室

主任 蘇朝暉

———

為填補高等教育輔助辦公室行政任用合同人員以下空缺,經於二零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第二十五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以審查文件及有限制方式進行普通晉級開考的公告,現根據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十八條第三款的規定公佈,投考人臨時名單張貼在羅理基博士大馬路614A-640號龍成大廈7樓高等教育輔助辦公室內,並上載到本辦網頁(http://www.gaes.gov.mo)以供查閱。

第一職階首席技術員兩缺;
第一職階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壹缺。

根據上述行政法規第十八條第五款的規定,上述臨時名單即視作確定名單。

二零一六年七月六日於高等教育輔助辦公室

主任 蘇朝暉


澳 門 大 學

公 告

(公開招標編號:PT/009/2016)

根據行政長官於二零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作出之批示,為澳門大學提供校園設施維護及管理服務進行公開招標,提供服務的期間為二零一七年一月一日至二零一九年六月三十日。

有意競投者可從二零一六年七月十三日起,於辦公日上午九時至下午一時及下午二時三十分至五時三十分前往中國澳門氹仔大學大馬路澳門大學,N6行政樓一樓,1012室採購處,取得《招標方案》和《承投規則》,每份為澳門幣壹佰元正($100.00)。

為了解競投標的之詳情,各競投者可最多派出兩名人員出席有關講解會及實地視察。講解會將安排於二零一六年七月十五日下午四時正在中國澳門氹仔大學大馬路澳門大學,N6行政樓一樓,1011室舉行,而實地視察亦將安排於當天講解會後進行。

截止遞交投標書日期為二零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下午五時三十分正。競投者或其代表,請將有關標書及文件遞交至本大學採購處,並須繳交臨時保證金澳門幣肆拾柒萬叁仟貳佰元正($473,200.00),臨時保證金得透過現金或抬頭為「澳門大學」之本票、銀行擔保或保險擔保繳付。

開標日期為二零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上午十時正,在中國澳門氹仔大學大馬路澳門大學,N6行政樓一樓,1011室舉行。

(公開招標編號:PT/010/2016)

根據行政長官於二零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作出之批示,為澳門大學提供清潔服務進行公開招標,提供服務的期間為二零一七年一月一日至二零一九年六月三十日。

有意競投者可從二零一六年七月十三日起,於辦公日上午九時至下午一時及下午二時三十分至五時三十分前往中國澳門氹仔大學大馬路澳門大學,N6行政樓一樓,1012室採購處,取得《招標方案》和《承投規則》,每份為澳門幣壹佰元正($100.00)。

為了解競投標的之詳情,各競投者可最多派出兩名人員出席有關講解會及實地視察。講解會將安排於二零一六年七月十五日上午十一時正在中國澳門氹仔大學大馬路澳門大學,N6行政樓一樓,1011室舉行,而實地視察亦將安排於當天講解會後進行。

截止遞交投標書日期為二零一六年八月十五日下午五時三十分正。競投者或其代表,請將有關標書及文件遞交至本大學採購處,並須繳交臨時保證金澳門幣壹佰貳拾柒萬柒仟伍佰元正($1,277,500.00),臨時保證金得透過現金或抬頭為「澳門大學」之本票、銀行擔保或保險擔保繳付。

開標日期為二零一六年八月十六日上午十時正,在中國澳門氹仔大學大馬路澳門大學,N6行政樓一樓,1011室舉行。

(公開招標編號:PT/011/2016)

根據行政長官於二零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作出之批示,為澳門大學提供保安服務進行公開招標,提供服務的期間為二零一七年一月一日至二零一九年六月三十日。

有意競投者可從二零一六年七月十三日起,於辦公日上午九時至下午一時及下午二時三十分至五時三十分前往中國澳門氹仔大學大馬路澳門大學,N6行政樓一樓,1012室採購處,取得《招標方案》和《承投規則》,每份為澳門幣壹佰元正($100.00)。

為了解競投標的之詳情,各競投者可最多派出兩名人員出席有關講解會及實地視察。講解會將安排於二零一六年七月十五日中午十二時正在中國澳門氹仔大學大馬路澳門大學,行政樓一樓,1011室舉行,而實地視察亦將安排於當天講解會後進行。

截止遞交投標書日期為二零一六年八月十日下午五時三十分正。競投者或其代表,請將有關標書及文件遞交至本大學採購處,並須繳交臨時保證金澳門幣壹佰壹拾柒萬捌仟肆佰元正($1,178,400.00),臨時保證金得透過現金或抬頭為「澳門大學」之本票、銀行擔保或保險擔保繳付。

開標日期為二零一六年八月十一日上午十時正,在中國澳門氹仔大學大馬路澳門大學,行政樓一樓,1011室舉行。

(公開招標編號:PT/012/2016)

根據行政長官於二零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作出之批示,澳門大學提供研究生宿舍及教職員宿舍綜合管理服務進行公開招標,提供服務的期間為二零一七年一月一日至二零一九年六月三十日。

有意競投者可從二零一六年七月十三日起,於辦公日上午九時至下午一時及下午二時三十分至五時三十分前往中國澳門氹仔大學大馬路澳門大學,N6行政樓一樓,1012室採購處,取得《招標方案》和《承投規則》,每份為澳門幣壹佰元正($100.00)。

為了解競投標的之詳情,各競投者可最多派出兩名人員出席有關講解會及實地視察。講解會將安排於二零一六年七月十五日上午十時正在中國澳門氹仔大學大馬路澳門大學,N6行政樓一樓,1011室舉行,而實地視察亦將安排於當天講解會後進行。

截止遞交投標書日期為二零一六年八月十七日下午五時三十分正。競投者或其代表,請將有關標書及文件遞交至本大學採購處,並須繳交臨時保證金澳門幣陸拾貳萬零壹佰元正($620,100.00),臨時保證金得透過現金或抬頭為「澳門大學」之本票、銀行擔保或保險擔保繳付。

開標日期為二零一六年八月十八日上午十時正,在中國澳門氹仔大學大馬路澳門大學,N6行政樓一樓,1011室舉行。

(公開招標編號:PT/013/2016)

根據行政長官於二零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作出之批示,為澳門大學提供綠化及水體養護服務進行公開招標,提供服務的期間為二零一七年一月一日至二零一八年六月三十日。

有意競投者可從二零一六年七月十三日起,於辦公日上午九時至下午一時及下午二時三十分至五時三十分前往中國澳門氹仔大學大馬路澳門大學,N6行政樓一樓,1012室採購處,取得《招標方案》和《承投規則》,每份為澳門幣壹佰元正($100.00)。

為了解競投標的之詳情,各競投者可最多派出兩名人員出席有關講解會及實地視察。講解會將安排於二零一六年七月十五日下午三時正在中國澳門氹仔大學大馬路澳門大學,N6行政樓一樓,1011室舉行,而實地視察亦將安排於當天講解會後進行。

截止遞交投標書日期為二零一六年八月十八日下午五時三十分正。競投者或其代表,請將有關標書及文件遞交至本大學採購處,並須繳交臨時保證金澳門幣叁拾肆萬零叁佰元正($340,300.00),臨時保證金得透過現金或抬頭為「澳門大學」之本票、銀行擔保或保險擔保繳付。

開標日期為二零一六年八月十九日上午十時正,在中國澳門氹仔大學大馬路澳門大學,N6行政樓一樓,1011室舉行。

二零一六年七月六日於澳門大學

副校長 高薇(行使澳門大學校長授予的權力,該授權刊登於二零一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第五十二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副刊中的澳門大學公告內)

通 告

根據《行政程序法典》第三十七條及經第14/2006號行政命令核准的《澳門大學章程》第四十條第二款之規定,經聽取校董會意見後,澳門大學財務管理委員會於二零一六年七月七日第二十六次會議決議如下:

一、授予法學院代院長唐曉晴或其代任人作出下列行為的職權:

(一)核准運用載於澳門大學本身預算項目範圍內其管轄單位的開支,上限至$50,000.00(澳門幣伍萬元整);

(二)如屬免除招標、諮詢或訂立書面合同程序的方式取得工程、財貨及勞務,其上限則為上項所指金額的一半;

(三)根據法律規定,核准其管轄員工進行超時工作的開支。

二、本授權不妨礙授權者行使監督權及收回權。

三、本授權中授予的權力可部分轉授予獲授權者轄下的副院長、將來可能成立的學系的系主任、學院秘書、中心主任及研究所所長。

四、本授權由二零一六年七月十五日起生效。

根據《行政程序法典》第三十七條及經第14/2006號行政命令核准的《澳門大學章程》第四十條第二款之規定,經聽取校董會意見後,澳門大學財務管理委員會於二零一六年七月七日第二十六次會議決議如下:

一、授予研究生院院長莫世健或其代任人作出下列行為的職權:

(一)核准運用載於澳門大學本身預算項目範圍內其管轄單位的開支,上限至$50,000.00(澳門幣伍萬元整);

(二)如屬免除招標、諮詢或訂立書面合同程序的方式取得工程、財貨及勞務,其上限則為上項所指金額的一半;

(三)根據法律規定,核准其管轄員工進行超時工作的開支。

二、本授權不妨礙授權者行使監督權及收回權。

三、本授權中授予的權力可部分轉授予獲授權者轄下的主管人員。

四、本授權由二零一六年七月十五日起生效。

根據《行政程序法典》第三十七條及經第14/2006號行政命令核准的《澳門大學章程》第四十條第二款之規定,經聽取校董會意見後,澳門大學財務管理委員會於二零一六年七月七日第二十六次會議決議如下:

一、授予張崑崙書院院長余小明或其代任人作出下列行為的職權:

(一)核准運用載於澳門大學本身預算項目範圍內其管轄單位的開支,上限至$50,000.00(澳門幣伍萬元整);

(二)如屬免除招標、諮詢或訂立書面合同程序的方式取得工程、財貨及勞務,其上限則為上項所指金額的一半;

(三)根據法律規定,核准其管轄員工進行超時工作的開支;

(四)核准以分期付款的方式支付住宿式書院費用。

二、本授權不妨礙授權者行使監督權及收回權。

三、本授權中授予的權力可部分轉授予獲授權者轄下的副院長兼輔導主任。

四、由二零一六年七月一日起至本通告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刊登日期間,獲授權者在上述授權範圍內所作之行為均被追認。

五、本決議自公佈日起生效。

根據《行政程序法典》第三十七條及經第14/2006號行政命令核准的《澳門大學章程》第四十條第二款之規定,經聽取校董會意見後,澳門大學財務管理委員會於二零一六年七月七日第二十六次會議決議如下:

一、授予學生事務長彭執中或其代任人作出下列行為的職權:

(一)核准運用載於澳門大學本身預算項目範圍內其管轄單位的開支,上限至$50,000.00(澳門幣伍萬元整);

(二)如屬免除招標、諮詢或訂立書面合同程序的方式取得工程、財貨及勞務,其上限則為上項所指金額的一半;

(三)根據法律規定,核准其管轄員工進行超時工作的開支;

(四)核准分期收取學費及宿費。

二、本授權不妨礙授權者行使監督權及收回權。

三、本授權中授予的權力可部分轉授予獲授權者轄下的主管人員。

四、由二零一六年七月一日起至本通告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刊登日期間,獲授權者在上述授權範圍內所作之行為均被追認。

五、本決議自公佈日起生效。

根據《行政程序法典》第三十七條及經第14/2006號行政命令核准的《澳門大學章程》第四十條第二款之規定,經聽取校董會意見後,澳門大學財務管理委員會於二零一六年七月七日第二十六次會議決議如下:

一、授予教務長阮家榮或其代任人作出下列行為的職權:

(一)核准運用載於澳門大學本身預算項目範圍內其管轄單位的開支,上限至$50,000.00(澳門幣伍萬元整);

(二)如屬免除招標、諮詢或訂立書面合同程序的方式取得工程、財貨及勞務,其上限則為上項所指金額的一半;

(三)根據法律規定,核准其管轄員工進行超時工作的開支;

(四)核准分期收取學費及宿費;

(五)根據法律規定,核准學生招聘活動的開支,每次最高金額為$100,000.00(澳門幣壹拾萬元整)。

二、本授權不妨礙授權者行使監督權及收回權。

三、本授權中授予的權力可部分轉授予獲授權者轄下的主管人員。

四、由二零一六年七月一日起至本通告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刊登日期間,獲授權者在上述授權範圍內所作之行為均被追認。

五、本決議自公佈日起生效。

根據《行政程序法典》第三十七條及經第14/2006號行政命令核准的《澳門大學章程》第四十條第二款之規定,經聽取校董會意見後,澳門大學財務管理委員會於二零一六年七月七日第二十六次會議決議如下:

一、授予校園發展代總監黎明佳或其代任人作出下列行為的職權:

(一)核准運用載於澳門大學本身預算項目範圍內其管轄單位的開支,上限至$150,000.00(澳門幣壹拾伍萬元整);

(二)如屬免除招標、諮詢或訂立書面合同程序的方式取得工程、財貨及勞務,其上限則為上項所指金額的一半;

(三)根據法律規定,核准其管轄員工進行超時工作的開支。

二、本授權不妨礙授權者行使監督權及收回權。

三、本授權中授予的權力可部分轉授予其轄下的主管人員。

四、由二零一六年五月十六日起至本通告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刊登日期間,獲授權者或其代任人在上述授權範圍內所作之行為均被追認。

五、本決議自公佈日起生效。

二零一六年七月七日於澳門大學

財務管理委員會:

校長:趙偉教授

副校長:倪明選教授

副校長:馬許願教授

副校長:程海東教授

副校長:高薇博士

澳門大學校長根據《行政程序法典》第三十七條及經第14/2006號行政命令核准的《澳門大學章程》第二十九條第四款之規定,作出本決定:

一、授予法學院代院長唐曉晴或其代任人作出下列行為的職權:

(一)根據法律規定,核准其管轄單位員工享受年假及接受合理缺勤之解釋;

(二)核准其管轄單位員工參與不超過七天之培訓、研討會、座談會及其他同類活動;

(三)根據法律規定,核准其管轄員工進行超時工作;

(四)根據校長批准,與同澳門大學宗旨相符的實體訂立及簽署合作與交流協議;

(五)根據法律規定,核准發出其管轄單位學生個人檔案的證明書,但有關學術成績及學籍資料除外;

(六)根據既定的標準,作出其管轄單位員工工作表現評核所需的一切行為;

(七)在其管轄單位的事務範圍內,簽署執行有權限實體決定所需之公函及文件。

二、本授權不妨礙授權者行使監督權及收回權。

三、本授權中授予的權力可部分轉授予獲授權者轄下的副院長、將來可能成立的學系的系主任、學院秘書、中心主任及研究所所長。

四、本授權由二零一六年七月十五日起生效。

澳門大學校長根據《行政程序法典》第三十七條及經第14/2006號行政命令核准的《澳門大學章程》第二十九條第四款之規定,作出本決定:

一、授予研究生院院長莫世健或其代任人作出下列行為的職權:

(一)根據法律規定,核准其管轄單位員工享受年假及接受合理缺勤之解釋;

(二)核准其管轄單位員工參與不超過七天之培訓、研討會、座談會及其他同類活動;

(三)根據法律規定,核准其管轄員工進行超時工作;

(四)根據既定的標準,作出其管轄單位員工工作表現評核所需的一切行為;

(五)依法核准發出研究生學術成績及學籍資料的證明書;

(六)代表澳門大學簽署學生所提交的學習及居留用途的留澳申請書及擔保書;

(七)根據校長批准,與同澳門大學宗旨相符的實體訂立及簽署合作與交流協議;

(八)在其管轄單位的事務範圍內,簽署執行有權限實體決定所需之公函及文件。

二、本授權不妨礙授權者行使監督權及收回權。

三、本授權中授予的權力可部分轉授予獲授權者轄下的主管人員。

四、本授權由二零一六年七月十五日起生效。

澳門大學校長根據《行政程序法典》第三十七條及經第14/2006號行政命令核准的《澳門大學章程》第二十九條第四款之規定,作出本決定:

一、授予張崑崙書院院長余小明或其代任人作出下列行為的職權:

(一)根據法律規定,核准其管轄單位員工享受年假及接受合理缺勤之解釋;

(二)核准其管轄單位員工參與不超過七天之培訓、研討會、座談會及其他同類活動;

(三)根據法律規定,核准其管轄員工進行超時工作;

(四)根據校長批准,與同澳門大學宗旨相符的實體訂立及簽署合作與交流協議;

(五)根據既定的標準,作出其管轄單位員工工作表現評核所需的一切行為;

(六)在其管轄單位的事務範圍內,簽署執行有權限實體決定所需之公函及文件。

二、本授權不妨礙授權者行使監督權及收回權。

三、本授權中授予的權力可部分轉授予獲授權者轄下的副院長兼輔導主任。

四、由二零一六年七月一日起至本通告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刊登日期間,獲授權者在上述授權範圍內所作之行為均被追認。

五、本決定自公佈日起生效。

澳門大學校長根據《行政程序法典》第三十七條及經第14/2006號行政命令核准的《澳門大學章程》第二十九條第四款之規定,作出本決定:

一、授予學生事務長彭執中或其代任人作出下列行為的職權:

(一)根據法律規定,核准其管轄單位員工享受年假及接受合理缺勤之解釋;

(二)核准其管轄單位員工參與不超過七天之培訓、研討會、座談會及其他同類活動;

(三)根據法律規定,核准其管轄員工進行超時工作;

(四)根據既定的標準,作出其管轄單位員工工作表現評核所需的一切行為;

(五)代表澳門大學簽署學生曾參與課餘活動之證明文件;

(六)在其管轄單位的事務範圍內,簽署執行有權限實體決定所需之公函及文件。

二、本授權不妨礙授權者行使監督權及收回權。

三、本授權中授予的權力可部分轉授予獲授權者轄下的主管人員。

四、由二零一六年七月一日起至本通告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刊登日期間,獲授權者在上述授權範圍內所作之行為均被追認。

五、本決定自公佈日起生效。

澳門大學校長根據《行政程序法典》第三十七條及經第14/2006號行政命令核准的《澳門大學章程》第二十九條第四款之規定,作出本決定:

一、授予教務長阮家榮或其代任人作出下列行為的職權:

(一)根據法律規定,核准其管轄單位員工享受年假及接受合理缺勤之解釋;

(二)核准其管轄單位員工參與不超過七天之培訓、研討會、座談會及其他同類活動;

(三)根據法律規定,核准其管轄員工進行超時工作;

(四)根據既定的標準,作出其管轄單位員工工作表現評核所需的一切行為;

(五)依法核准發出所有學生的學術成績及學籍資料的證明書,但研究生及持續進修中心的學生除外;

(六)代表澳門大學簽署學生所提交的學習及居留用途的留澳申請書及擔保書;

(七)代表澳門大學簽署學生曾參與課餘活動之證明文件;

(八)在其管轄單位的事務範圍內,簽署執行有權限實體決定所需之公函及文件。

二、本授權不妨礙授權者行使監督權及收回權。

三、本授權中授予的權力可部分轉授予獲授權者轄下的主管人員。

四、由二零一六年七月一日起至本通告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刊登日期間,獲授權者在上述授權範圍內所作之行為均被追認。

五、本決定自公佈日起生效。

二零一六年六月二十四日於澳門大學

校長 趙偉


旅 遊 學 院

名 單

旅遊學院為以個人勞動合同任用的人員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特級技術員一缺,經於二零一六年四月二十日第十六期第二組《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刊登以有限制及審查文件方式進行普通晉級開考的公告。現公佈應考人最後成績名單如下:

合格應考人:

李文建

85.6

按照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二十八條的規定,應考人可自本成績名單公佈之日起計十個工作日內向許可開考的實體提起上訴。

(經二零一六年六月二十四日社會文化司司長的批示確認)

二零一六年六月十六日於旅遊學院

典試委員會:

主席: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 黎頴超

正選委員:首席高級技術員 戴麗萍 

體育局特級技術員 黃南

旅遊學院為以個人勞動合同任用的人員技術輔導員職程第一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六缺,經於二零一六年四月二十日第十六期第二組《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刊登以有限制及審查文件方式進行普通晉級開考的公告。現公佈應考人最後成績名單如下:

合格應考人:

1.º

張潤儀

88.4

2.º

林國基

87.5

3.º

莫家興

86.4

4.º

邵碧玉

86.1

5.º

劉可瑩

85.4

6.º

姚偉菁

84.7

按照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二十八條的規定,應考人可自本成績名單公佈之日起計十個工作日內向許可開考的實體提起上訴。

(經二零一六年六月二十四日社會文化司司長的批示確認)

二零一六年六月十六日於旅遊學院

典試委員會:

主席:餐飲營運顧問 黃育山

正選委員:處長 陳美霞 

土地工務運輸局特級技術輔導員 Olivia Noronha Assuncao Lau

旅遊學院為以個人勞動合同任用的人員行政技術助理員職程第一職階首席行政技術助理員一缺,經於二零一六年四月二十日第十六期第二組《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刊登以有限制及審查文件方式進行普通晉級開考的公告。現公佈應考人最後成績名單如下:

合格應考人:

鄧惠旋

81

按照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二十八條的規定,應考人可自本成績名單公佈之日起計十個工作日內向許可開考的實體提起上訴。

(經二零一六年六月二十四日社會文化司司長的批示確認)

二零一六年六月十六日於旅遊學院

典試委員會:

主席:處長 陳美霞

正選委員:顧問高級技術員 黃日華 

地球物理暨氣象局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 譚建成

旅遊學院為以個人勞動合同任用的人員公關督導員職程第一職階特級公關督導員一缺,經於二零一六年四月二十日第十六期第二組《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刊登以有限制及審查文件方式進行普通晉級開考的公告。現公佈應考人最後成績名單如下:

合格應考人:

潘婉芬

85.4

按照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二十八條的規定,應考人可自本成績名單公佈之日起計十個工作日內向許可開考的實體提起上訴。

(經二零一六年六月二十四日社會文化司司長的批示確認)

二零一六年六月十七日於旅遊學院

典試委員會:

主席:望廈迎賓館館長 羅嘉賢

正選委員:一等技術員 阮菊美 

候補委員:身份證明局特級技術輔導員 楊美珊

旅遊學院為以行政任用合同任用的人員公關督導員職程第一職階特級公關督導員二缺,經於二零一六年四月二十日第十六期第二組《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刊登以有限制及審查文件方式進行普通晉級開考的公告。現公佈應考人最後成績名單如下:

合格應考人:

1.º

陳志健

85.5

2.º

林國成

83.4

按照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二十八條的規定,應考人可自本成績名單公佈之日起計十個工作日內向許可開考的實體提起上訴。

(經二零一六年六月二十四日社會文化司司長的批示確認)

二零一六年六月十七日於旅遊學院

典試委員會:

主席:望廈迎賓館館長 羅嘉賢

正選委員:一等技術員 阮菊美

交通事務局二等技術員 鄺振濠

公 告

按照刊登於二零一六年一月二十七日第四期第二組《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的通告,有關旅遊學院通過考核方式進行普通對外入職開考,以行政任用合同制度填補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二等技術員(旅遊管理範疇)一缺(開考編號:002/SATA/2016),茲通知以下事宜:

(一)知識考試合格並獲准進入專業面試的准考人名單已張貼於望廈山旅遊學院校本部協力樓行政暨財政輔助部告示板或可瀏覽本學院網頁(www.ift.edu.mo)。

(二)專業面試的地點、日期及時間於上述名單內公佈。

二零一六年七月七日於旅遊學院

副院長 甄美娟


社 會 保 障 基 金

名 單

社會保障基金為填補以行政任用合同任用的技術員職程之第一職階一等技術員兩缺,經於二零一六年五月十八日第二十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以有限制及審查文件方式進行的普通晉級開考的公告,現公佈應考人成績如下:

合格應考人:

1.º

陳敏怡

80.61

2.º

歐迪倫

80.44

根據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二十八條的規定,應考人可自本成績名單公佈之日起十個工作日內向許可開考的實體提起上訴。

(經二零一六年七月七日行政管理委員會會議認可)

二零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於社會保障基金

典試委員會:

主席:顧問高級技術員 蔡潔芬

正選委員:特級技術員 關冠群

社會工作局一等技術員 譚婉玲

社會保障基金為填補以行政任用合同任用的技術輔導員職程之第一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七缺,經於二零一六年五月十八日第二十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以有限制及審查文件方式進行的普通晉級開考的公告,現公佈應考人成績如下:

合格應考人:

1.º

何嘉麗

82.39

 

2.º

王培鶯

81.50

 

3.º

鍾寶汶

81.39

 

4.º

阮頴詩

81.28

 

5.º

何律衡

81.11

*

6.º

彭崇亮

81.11

*

7.º

陳潔鳳

80.83

 

* 得分相同,根據第23/2011號行政法規第二十六條規定訂出排名的優先次序。

根據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二十八條的規定,應考人可自本成績名單公佈之日起十個工作日內向許可開考的實體提起上訴。

(經二零一六年七月七日行政管理委員會會議認可)

二零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於社會保障基金

典試委員會:

主席:二等高級技術員 李婉婷

正選委員:特級技術員 關冠群

民政總署首席技術員 鍾馥宇

公 告

為填補社會保障基金以行政任用合同方式任用的技術輔導員職程第一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四缺,現根據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及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的規定,以有限制及審查文件方式進行普通晉級開考。有關開考通告正張貼在澳門宋玉生廣場249-263號中土大廈18樓社會保障基金總部,並於本基金及行政公職局網頁內公佈。報考應自有關公告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後第一個辦公日起計十天內作出。

二零一六年七月七日於社會保障基金

行政管理委員會主席 容光耀


文 化 產 業 委 員 會 秘 書 處

公 告

根據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十八條第三款的規定,為以行政任用合同填補文化產業委員會高級技術員組別第一職階首席高級技術員一缺,以審查文件及有限制方式舉行普通晉級開考之相關報考人臨時名單,已張貼於殷皇子大馬路47至53號澳門廣場19樓D座文化產業委員會秘書處。上述開考的通告,刊登於二零一六年六月十五日第二十四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

根據上述行政法規第十八條第五款的規定,該名單視為確定名單。

二零一六年七月六日於文化產業委員會秘書處

秘書長 王勁秋


文 化 產 業 基 金

名 單

為填補文化產業基金以行政任用合同任用的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一等技術員一缺,以審查文件方式進行限制性晉級普通開考,有關開考公告已於二零一六年五月二十五日第二十一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現公佈投考人最後成績如下︰

合格投考人:

鄧小君

80.61

根據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二十八條的規定,投考人可自本成績名單公佈之日起計十個工作日內向許可開考的實體提起上訴。

(經二零一六年七月五日社會文化司司長的批示確認)

二零一六年六月二十七日於文化產業基金

典試委員會:

主席:文化產業基金主任 莊綺雯

正選委員:文化產業基金首席特級技術員 António Luís da Silva Hung

候補委員:民政總署首席技術員 冼永昇

為填補文化產業基金以行政任用合同任用的技術輔導員職程第一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一缺,以審查文件方式進行限制性晉級普通開考,有關開考公告已於二零一六年五月十八日第二十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現公佈投考人最後成績如下︰

合格投考人:

阮曉燕

82.06

根據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二十八條的規定,投考人可自本成績名單公佈之日起計十個工作日內向許可開考的實體提起上訴。

(經二零一六年七月四日社會文化司司長的批示確認)

二零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於文化產業基金

典試委員會:

主席:文化產業基金主任 梁富華

正選委員:文化產業基金特級技術輔導員 Ana Margarida de Morais Borges

候補委員:文化局一等高級技術員 盧鴻偉

———

根據八月二十六日第54/GM/97號批示,文化產業基金現公佈二零一六年第二季資助名單:

受資助實體

批准日期

撥給之金額

目的

村有限公司

7/3/2016

$ 536,912.00

對「“澳門文創村”文化創意綜合服務平台及文創工作室優先服務計劃」項目發放第一期資助(部份)。

澳門原創品牌孵化中心有限公司

3/6/2015

$ 6,264,125.35

對「澳門品牌孵化中心」項目發放第一期資助(部份)及第二期資助。

佰家文化創意發展有限公司

19/12/2014

$ 517,604.84

對「佰家文化創意空間」項目發放第三期資助。

添美項目顧問有限公司

3/6/2015

$ 964,427.77

對「澳門服裝品牌孵化中心」項目發放第二期資助。

何愫怡個人企業主(企業名稱:藝玩地)

4/12/2014

$ 73,002.17

對「“Art Jam”——新式藝術娛樂及大眾藝術的推廣」項目發放第一期資助(部份)。

飛躍創意有限公司

20/1/2016

$ 346,093.00

對「Jump HR 免費求職雜誌」項目發放第一期資助。

MCDC澳門設計中心有限公司

4/6/2015

$ 754,147.00

對「澳門設計中心五年發展計劃」項目發放第一期資助(部份)。

內港電影有限公司

27/1/2016

$ 411,813.00

對「Hotel Império — Filmagem Media Digital」項目發放第一期資助。

澳門嶼思有限公司

21/3/2016

$ 6,938.00

對「嶼思品牌戰略發展計劃(2016.01-2020.12)」項目發放補貼金額。

二零一六年七月六日於文化產業基金

行政委員會委員 朱妙麗

通 告

文化產業基金於二零一六年一月二十七日第四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內刊登了二零一五年第四季資助名單,因以下企業取消資助申請及退還資助金額,現公佈有關資料:

受資助實體 取消之金額

周玉玲個人企業主(企業名稱:南薰樓工藝社)

$ 15,980.00

二零一六年七月六日於文化產業基金

行政委員會委員 朱妙麗


地 圖 繪 製 暨 地 籍 局

公 告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及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的規定,現以審查文件方式進行限制性普通晉級開考,有關開考只為地圖繪製暨地籍局工作人員而設,以填補地圖繪製暨地籍局行政任用合同人員的第一職階特級地形測量員一缺。

此外,上述開考的通告已張貼於馬交石炮台馬路三十二至三十六號澳門電力公司大樓六字樓地圖繪製暨地籍局行政暨財政處,並於本局網頁及行政公職局網頁內公佈,而報考申請應自本公告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後第一個辦公日起計十天內遞交。

二零一六年七月四日於地圖繪製暨地籍局

局長 張紹基

———

地圖繪製暨地籍局為填補編制內人員之第一職階一等地形測量員四缺,經二零一六年六月八日第二十三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以審查文件方式進行限制性普通晉級開考公告。現根據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十八條第三款的規定,將有關投考人臨時名單張貼於馬交石炮台馬路三十二至三十六號澳門電力公司大樓六字樓行政暨財政處,並於本局網頁內公佈。

根據同一行政法規第十八條第五款的規定,上述臨時名單被視為確定名單。

二零一六年七月七日於地圖繪製暨地籍局

局長 張紹基


海 事 及 水 務 局

公 告

為填補海事及水務局以行政任用合同任用的高級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首席高級技術員三缺,現根據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及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的規定,以審查文件及有限制方式進行普通晉級開考,有關開考通告正張貼在萬里長城港務局大樓行政及財政廳/行政處/人事科內,並於本局及行政公職局網頁內公佈,報考應自緊接有關公告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之日的第一個工作日起計十天內作出。

為填補海事及水務局人員編制內海事督導員職程第一職階首席特級海事督導員一缺,現根據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及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的規定,以考核及有限制方式進行普通晉級開考,有關開考通告正張貼在萬里長城港務局大樓行政及財政廳/行政處/人事科內,並於本局及行政公職局網頁內公佈,報考應自緊接有關公告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之日的第一個工作日起計十天內作出。

二零一六年七月五日於海事及水務局

局長 黃穗文


地 球 物 理 暨 氣 象 局

公 告

為填補本局行政任用合同人員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二等技術員(資訊範疇)兩缺,經於二零一六年五月二十五日第二十一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有關以考核方式進行普通對外入職開考之通告,現根據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十八條第三款的規定,准考人臨時名單已張貼於氹仔大潭山天文台斜路地球物理暨氣象局,並於本局網頁內(http://www.smg.gov.mo/)公佈。

二零一六年七月七日於地球物理暨氣象局

局長 馮瑞權


房 屋 局

公 告

房屋局為填補以下空缺,現根據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及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的規定,以有限制及審查文件方式進行普通晉級開考,有關開考通告正張貼在青洲沙梨頭北巷一百零二號九樓房屋局行政及財政處內,並於本局及行政公職局網頁內公佈。報考應自有關公告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後第一個工作日起計十天內作出。

編制內人員空缺:

高級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十五缺。

行政任用合同人員空缺:

技術稽查職程第一職階一等技術稽查兩缺。

二零一六年七月二日於房屋局

局長 山禮度


環 境 保 護 局

公 告

環境保護局通過以審查文件方式,為行政任用合同任用的人員進行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特級技術員一缺的限制性普通晉級開考的公告已於二零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第二十五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現根據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十八條第三款規定,准考人臨時名單已張貼於澳門馬交石炮台馬路11號至11號D郵政大樓地下,並於本局網頁內公佈。

根據同一行政法規第十八條第五款的規定,上述臨時名單被視為確定名單。

二零一六年七月六日於環境保護局

代局長 葉擴林


環 保 與 節 能 基 金

名 單

為履行九月一日第54/GM/97號批示,有關給予私人和私人機構的財政資助,環保與節能基金現公佈二零一六年第二季的資助名單:

受資助實體 批示日期 撥給之金額
(澳門幣)
目的

馮炳恆

30/9/2014

$ 12,092.00

根據八月一日第22/2011號行政法規《環保、節能產品和設備資助計劃》之資助款項。

肯尼思酒窖有限公司

7/10/2014

$ 81,186.40

同上。

蘇仕文

7/10/2014

$ 44,180.00

同上。

龍輝投資有限公司

20/1/2015

$ 29,472.00

同上。

黃振昌

19/3/2015

$ 54,603.20

同上。

李國民

13/4/2015

$ 26,998.80

同上。

林志豪

29/4/2015

$ 41,580.80

同上。

陳艷芬

29/4/2015

$ 348,463.20

同上。

佘青山

4/5/2015

$ 27,301.20

同上。

陳少泉

26/5/2015

$ 40,001.60

同上。

胡慧珊

15/6/2015

$ 35,760.00

同上。

中華傳道會澳門堂

11/8/2015

$ 28,512.00

同上。

叻叻有限公司

11/8/2015

$ 4,961.60

同上。

馮嘉利

11/8/2015

$ 7,545.60

同上。

陳美儀

24/9/2015

$ 5,568.00

同上。

劉暢波

29/9/2015

$ 30,654.40

同上。

大順行凍肉食品有限公司

29/9/2015

$ 62,004.00

同上。

王麗娜

6/10/2015

$ 10,912.00

同上。

葉梅鳳

6/10/2015

$ 19,040.00

同上。

黃慧娟

6/10/2015

$ 4,964.00

同上。

周甜根

26/10/2015

$ 6,380.00

同上。

蘇永樹

26/10/2015

$ 234,912.00

同上。

吳迪倫

3/11/2015

$ 5,146.40

同上。

徐雅婷

3/11/2015

$ 4,656.00

同上。

李秉橋

3/11/2015

$ 22,977.60

同上。

梁雄

3/11/2015

$ 1,184.00

同上。

鄧偉龍

3/11/2015

$ 24,096.00

同上。

鄭慧欣

3/11/2015

$ 5,616.00

同上。

嘉隆醫療一人有限公司

23/11/2015

$ 16,552.80

同上。

迎新科技有限公司

23/11/2015

$ 3,672.00

同上。

雄達(澳門)建築工程有限公司

23/11/2015

$ 22,576.00

同上。

韋少燕

23/11/2015

$ 1,184.00

同上。

培康醫療有限公司

14/12/2015

$ 44,200.00

同上。

姚銘江

14/12/2015

$ 5,712.00

同上。

富昌物業一人有限公司

14/12/2015

$ 8,208.00

同上。

彭倩瑩

14/12/2015

$ 12,792.00

同上。

新龍記飲食有限公司

14/12/2015

$ 42,716.80

同上。

林子龍

14/12/2015

$ 7,960.00

同上。

澳美加有限公司

14/12/2015

$ 18,480.00

同上。

炳翰(澳門)企業有限公司

14/12/2015

$ 91,368.00

同上。

聯英行有限公司

14/12/2015

$ 123,128.00

同上。

蔡培養

14/12/2015

$ 39,308.80

同上。

丘超英

8/1/2016

$ 224.00

同上。

李小妍

8/1/2016

$ 5,616.00

同上。

梁秀芬

18/1/2016

$ 194,076.00

同上。

目町國際有限公司

18/1/2016

$ 18,054.40

同上。

許國泉

18/1/2016

$ 29,041.60

同上。

謝麗琪

18/1/2016

$ 16,912.00

同上。

陳國章

18/1/2016

$ 88,200.00

同上。

陳朝偉

18/1/2016

$ 184,000.00

同上。

駿昇發展有限公司

18/1/2016

$ 41,132.00

同上。

周天取

28/1/2016

$ 10,800.00

同上。

鄭冠之

3/2/2016

$ 253,805.60

同上。

周震輝

17/2/2016

$ 6,063.20

同上。

張生武

17/2/2016

$ 47,241.60

同上。

怡東工程有限公司

17/2/2016

$ 26,208.00

同上。

黃翠環

21/3/2016

$ 8,102.40

同上。

同成飲食有限公司

7/4/2016

$ 208,480.00

同上。

銀河電訊一人有限公司

7/4/2016

$ 13,440.00

同上。

總額

$ 2,810,024.00

二零一六年七月五日於環保與節能基金

行政管理委員會主席 譚偉文


能 源 業 發 展 辦 公 室

名 單

根據八月二十六日第54/GM/97號批示,關於給予私人和私人機構財政資助的有關規定,能源業發展辦公室現公佈於二零一六年第二季的資助名單:

受資助實體

批准日期

撥給之金額

目的

聖羅撒英文中學

01/02/2016

$ 8,993.90

資助「地球一小時——齊齊節能熄燈夜」。

二零一六年七月四日於能源業發展辦公室

主任 許志樑


交 通 事 務 局

名 單

交通事務局為填補行政任用合同人員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特級技術員一缺,以審查文件及有限制的方式進行普通晉級開考,其開考公告已刊登於二零一六年五月四日第十八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內。現公佈應考人的評核成績如下:

合格應考人:

阮佩玲

84.11

按照第23/2011號行政法規第二十八條第二款的規定,應考人可自本名單公佈之日起計十個工作天內向核准招考的實體提起訴願。

(經二零一六年六月三十日運輸工務司司長的批示確認)

二零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於交通事務局

典試委員會:

主席:交通事務局職務主管(首席高級技術員) 陳嘉俊

正選委員:交通事務局首席高級技術員 梁喜欣

體育局特級技術員 黃南

交通事務局為填補編制內人員行政技術助理員職程第一職階首席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一缺,以審查文件及有限制的方式進行普通晉級開考,其開考公告已刊登於二零一六年五月四日第十八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內。現公佈應考人的評核成績如下:

合格應考人:

Carolina Luisa do Rosario

85.13

按照第23/2011號行政法規第二十八條第二款的規定,應考人可自本名單公佈之日起計十個工作天內向核准招考的實體提起訴願。

(經二零一六年六月三十日運輸工務司司長的批示確認)

二零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於交通事務局

典試委員會:

主席:交通事務局職務主管(首席高級技術員) 陳嘉俊

正選委員:民政總署首席公關督導員 王瑾

候補委員:交通事務局特級技術輔導員 李淑美

交通事務局為填補行政任用合同人員行政技術助理員職程第一職階一等行政技術助理員三缺,以審查文件及有限制的方式進行普通晉級開考,其開考公告已刊登於二零一六年五月四日第十八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內。現公佈應考人的評核成績如下:

合格應考人:

1.º

郭狄美

82.56

2.º

郭巧儀

80.89

3.º

程慧妍

80.00

按照第23/2011號行政法規第二十八條第二款的規定,應考人可自本名單公佈之日起計十個工作天內向核准招考的實體提起訴願。

(經二零一六年六月三十日運輸工務司司長的批示確認)

二零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於交通事務局

典試委員會:

主席:交通事務局職務主管(首席高級技術員) 陳嘉俊

候補委員:法務局特級技術輔導員 陳志榮

交通事務局特級技術輔導員 李淑美

交通事務局為填補編制內人員高級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一缺,以審查文件及有限制的方式進行普通晉級開考,其開考公告已刊登於二零一六年五月四日第十八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內。現公佈應考人的評核成績如下:

合格應考人:

林兆鋆

92.00

按照第23/2011號行政法規第二十八條第二款的規定,應考人可自本名單公佈之日起計十個工作天內向核准招考的實體提起訴願。

(經二零一六年七月一日運輸工務司司長的批示確認)

二零一六年六月三十日於交通事務局

典試委員會:

主席:交通事務局處長 謝國漢

正選委員:交通事務局職務主管(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

(資訊範疇) 關惜宗

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 梁金玉

公 告

供應及安裝LED可變信息標誌及視頻監察系統公開招標

1. 判給實體:運輸工務司司長。

2. 進行招標程序的實體:交通事務局。

3. 招標名稱:供應及安裝LED可變信息標誌及視頻監察系統。

4. 標的:為交通事務局供應及安裝LED可變信息標誌及視頻監察系統。

5. 投標書的有效期:投標書的有效期為九十日,由公開開標日起計,可根據招標方案的規定延期。

6. 底價:不設底價。

7. 工作期:最長為240(二百四十)日。

8. 臨時擔保:$200,000.00(澳門幣貳拾萬元),以現金存款、銀行擔保或保險擔保方式提供予澳門特別行政區。

9. 確定擔保:為擔保合同之履行,獲判給者須提供判給總價金的4%(百分之四)作為確定擔保,以現金存款、銀行擔保或保險擔保方式提供予澳門特別行政區。

10. 投標者資格:

1)在澳門特別行政區成立,並從事與招標項目相關的業務的自然人商業企業主;

2)在澳門特別行政區成立,從事上款所述業務的公司;

3)不接納投標者以合作經營合同形式參與競投。

11. 交標地點、日期及時間:

地點:澳門馬交石炮台馬路33號六樓交通事務局公共關係處。

截止日期及時間:二零一六年十月十一日(星期二)中午十二時。

12. 公開開標地點、日期及時間:

地點:澳門馬交石炮台馬路33號五樓交通事務局會議室。

日期及時間:二零一六年十月十二日(星期三)上午九時三十分。

(根據七月六日第63/85/M號法令第二十七條所預見的效力,投標者或其合法代表應出席開標儀式,以便對其所提交的投標書可能出現之疑問予以澄清。)

13. 查閱案卷及取得案卷經認證的副本之地點、時間及價格:

查閱案卷地點:澳門馬交石炮台馬路33號六樓交通事務局公共關係處。

取得案卷經認證的副本地點:澳門南灣大馬路762-804號中華廣場3字樓或澳門馬交石炮台馬路33號地下交通事務局服務專區。

時間:自招標公告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刊登當日起至開標的日期及時刻止的辦公時間內。

價格:每份為$300.00(澳門幣叁佰元)。

14. 評審標準及其所佔之比重如下:

1)價格:50%;

2)系統的技術特性:40%;

3)系統投入運作後的技術支援:10%。

15. 附加說明文件:

由刊登作澄清及補充說明文件的公告之日起至公開開標之日期及時刻止,投標者可前往澳門馬交石炮台馬路33號六樓交通事務局公共關係處,了解有否上述附加說明文件。

二零一六年五月二十七日於交通事務局

局長 林衍新


退 休 基 金 會

通 告

按照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一六年七月五日的批示,以及根據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及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的規定,現通過考核方式進行對外入職普通開考,以行政任用合同制度填補退休基金會技術員職程的第一職階一等技術員(工商管理範疇)兩缺。

1. 方式、期限及有效期

本對外入職普通開考以考核方式進行。投考報名表應自本通告公佈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之日緊接的第一個工作日起計二十日內遞交。

本開考的有效期為一年,自最後成績名單公佈之日起計。

2. 報考條件

投考人必須符合以下條件,方可投考:

a)澳門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

b)符合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十條第一款b)至f)項所規定的擔任公共職務之一般要件;

c)具備工商管理的高等課程;

d)具備最少兩年工商管理範疇工作經驗。

3. 報名方式、地點及報名時應備妥的資料及文件

投考人須填妥第250/2011號行政長官批示核准之《投考報名表》,並連同下列文件於指定期限之辦公時間(週一至週四,上午九時至下午五時四十五分;週五,上午九時至下午五時三十分)遞交至澳門南灣湖景大馬路796-818號財神商業中心(FBC)13樓退休基金會:

3.1. 與公共部門無聯繫的投考人應遞交:

a)身份證明文件副本;

b)所要求的學歷證明文件副本;

c)兩年相關工作經驗的證明文件(取得該經驗所任職的僱主實體發出的文件或投考人以名譽承諾作出的聲明證明);

d)經適當簽署之履歷,其內須詳細列明學歷、專業培訓及工作經驗,投考人須就所列提交相關證明文件。

3.2. 與公共部門有聯繫的投考人應遞交:

與公共部門有聯繫的投考人須遞交上述a)至d)項所指文件以及所屬部門發出的個人資料紀錄。

如上述a)和b)項所指文件及個人資料紀錄已存於所屬部門的個人檔案,則免除提交,但須於報考時明確聲明。

3.3. 提交文件副本時,須出示正本以供核實。

4. 職務內容

技術員(工商管理範疇)

研究、改編或採用技術方法和程序制訂研究工作、構思及發展計劃、發出意見書,參與部門和跨部門性質的工作小組會議,以備上級就有關範疇政策和管理措施作出決定。

5. 薪俸及福利

第一職階一等技術員薪俸點為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附件一表二第五級別內所載的400點,並享有公職法律制度規定的其他福利。

6. 任用方式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及隨後條文的規定,以行政任用合同制度任用,試用期為期六個月。

7. 甄選方式

7.1. 甄選是透過使用以下甄選方法揀選,而每項甄選方法之評分比例如下:

a)知識考試:50%;

b)專業面試:40%;

c)履歷分析:10%。

7.2. 上點a)項的方法具淘汰性質。

知識考試是評估投考人擔任上述職務所須具備的一般知識或專門知識的水平,並以筆試形式進行,時間為3小時。知識考試得分低於50分者,將被淘汰且不能進入專業面試之考試。

專業面試是根據職務要求的特點,確定並評估投考人在工作資歷及工作經驗方面的專業條件。

履歷分析是透過衡量投考人的學歷、專業資格、工作表現評核、工作資歷、工作經驗、工作成果及專業補充培訓,審核其擔任特定職務之能力。

最後成績以0分至100分表示,應考人所得分數低於50分者,即被淘汰。

8. 考試範圍

《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

• 經十月十一日第57/99/M號法令核准之《行政程序法典》

第16/2006號行政法規《退休基金會的組織及運作》;

• 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改的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之《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

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

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

第15/2009號法律《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基本規定》;

第26/2009號行政法規《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補充規定》;

第2/2011號法律《年資獎金、房屋津貼及家庭津貼制度》;

第8/2006號法律《公務人員公積金制度》;

• 修改第8/2006號法律第3/2009號法律(帳戶的結算期限及形式);

第6/2006號行政法規《公共財政管理制度》;

第15/200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公積金制度投放供款規章》;

• 修改第15/2006號行政法規第8/2009號行政法規(帳戶的結算程序);

• 工商管理知識。

准考人在知識考試(筆試)時,可參閱上述法例,但不得查閱任何參考書籍或其他資料。

知識考試的地點、日期及時間將載於准考人確定名單的公告內。

9. 名單及與投考人有關的重要資訊的公佈的地點

臨時名單、確定名單、成績名單、考試時間表及與投考人有關的重要資訊均張貼於澳門南灣湖景大馬路796-818號財神商業中心(FBC)14樓退休基金會,並同時上載於本會網頁(http://www.fp.gov.mo)。

最後成績名單將會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

10. 適用法例

本開考由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及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規範。

11. 注意事項

投考人提供之資料只作本會是次招聘用途,所有遞交的資料將按照第8/2005號法律《個人資料保護法》的規定進行處理。

12. 典試委員會

典試委員會由下列成員組成:

主席:行政管理委員會副主席 沙蓮達

正選委員:退休及撫卹制度廳廳長 甄溢全

組織及資訊處處長 羅禮堅

候補委員:退休及撫卹制度會員輔助處處長 李偉雄

行政及財政處代處長 馬穎姿

按照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一六年七月五日的批示,以及根據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及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的規定,現通過考核方式進行對外入職普通開考,以行政任用合同制度填補退休基金會技術員職程的第一職階二等技術員(工商管理範疇)兩缺。

1. 方式、期限及有效期

本對外入職普通開考以考核方式進行。投考報名表應自本通告公佈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之日緊接的第一個工作日起計二十日內遞交。

本開考的有效期為一年,自最後成績名單公佈之日起計。

2. 報考條件

投考人必須符合以下條件,方可投考:

a)澳門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

b)符合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十條第一款b)至f)項所規定的擔任公共職務之一般要件;

c)具備工商管理的高等課程。

3. 報名方式、地點及報名時應備妥的資料及文件

投考人須填妥第250/2011號行政長官批示核准之《投考報名表》,並連同下列文件於指定期限之辦公時間(週一至週四,上午九時至下午五時四十五分;週五,上午九時至下午五時三十分)遞交至澳門南灣湖景大馬路796-818號財神商業中心(FBC)13樓退休基金會:

3.1. 與公共部門無聯繫的投考人應遞交:

a)身份證明文件副本;

b)所要求的學歷證明文件副本;

c)經適當簽署之履歷,其內須詳細列明學歷、專業培訓及工作經驗,投考人須就所列提交相關證明文件。

3.2. 與公共部門有聯繫的投考人應遞交:

與公共部門有聯繫的投考人須遞交上述a)至c)項所指文件以及所屬部門發出的個人資料紀錄。

如上述a)和b)項所指文件及個人資料紀錄已存於所屬部門的個人檔案,則免除提交,但須於報考時明確聲明。

3.3. 提交文件副本時,須出示正本以供核實。

4. 職務內容

技術員(工商管理範疇)

研究、改編或採用技術方法和程序制訂研究工作、構思及發展計劃、發出意見書,參與部門和跨部門性質的工作小組會議,以備上級就有關範疇政策和管理措施作出決定。

5. 薪俸及福利

第一職階二等技術員薪俸點為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附件一表二第五級別內所載的350點,並享有公職法律制度規定的其他福利。

6. 任用方式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及隨後條文的規定,以行政任用合同制度任用,試用期為期六個月。

7. 甄選方式

7.1. 甄選是透過使用以下甄選方法揀選,而每項甄選方法之評分比例如下:

a)知識考試:50%;

b)專業面試:40%;

c)履歷分析:10%。

7.2. 上點a)項的方法具淘汰性質。

知識考試是評估投考人擔任上述職務所須具備的一般知識或專門知識的水平,並以筆試形式進行,時間為3小時。知識考試得分低於50分者,將被淘汰且不能進入專業面試之考試。

專業面試是根據職務要求的特點,確定並評估投考人在工作資歷及工作經驗方面的專業條件。

履歷分析是透過衡量投考人的學歷、專業資格、工作表現評核、工作資歷、工作經驗、工作成果及專業補充培訓,審核其擔任特定職務之能力。

最後成績以0分至100分表示,應考人所得分數低於50分者,即被淘汰。

8. 考試範圍

《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

• 經十月十一日第57/99/M號法令核准之《行政程序法典》

第16/2006號行政法規《退休基金會的組織及運作》;

• 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改的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之《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

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

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

第15/2009號法律《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基本規定》;

第26/2009號行政法規《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補充規定》;

第2/2011號法律《年資獎金、房屋津貼及家庭津貼制度》;

第8/2006號法律《公務人員公積金制度》;

• 修改第8/2006號法律第3/2009號法律(帳戶的結算期限及形式);

第6/2006號行政法規《公共財政管理制度》;

第15/200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公積金制度投放供款規章》;

• 修改第15/2006號行政法規第8/2009號行政法規(帳戶的結算程序);

• 工商管理知識。

准考人在知識考試(筆試)時,可參閱上述法例,但不得查閱任何參考書籍或其他資料。

知識考試的地點、日期及時間將載於准考人確定名單的公告內。

9. 名單及與投考人有關的重要資訊的公佈的地點

臨時名單、確定名單、成績名單、考試時間表及與投考人有關的重要資訊均張貼於澳門南灣湖景大馬路796-818號財神商業中心(FBC)14樓退休基金會,並同時上載於本會網頁(http://www.fp.gov.mo)。

最後成績名單將會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

10. 適用法例

本開考由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及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規範。

11. 注意事項

投考人提供之資料只作本會是次招聘用途,所有遞交的資料將按照第8/2005號法律《個人資料保護法》的規定進行處理。

12. 典試委員會

典試委員會由下列成員組成:

主席:行政管理委員會副主席 Diana Maria Vital Costa

正選委員:退休及撫卹制度會員輔助處處長 李偉雄

首席高級技術員 陳月華

候補委員:退休及撫卹制度財務資源管理處處長 陳楊智慧

特級技術員 林國華

按照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一六年七月五日的批示,以及根據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及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的規定,現通過考核方式進行對外入職普通開考,以填補退休基金會人員編制行政技術助理員職程的第一職階一等行政技術助理員(助理技術員範疇)三缺。

1. 方式、期限及有效期

本對外入職普通開考以考核方式進行。投考報名表應自本通告公佈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之日緊接的第一個工作日起計二十日內遞交。

本開考的有效期為一年,自最後成績名單公佈之日起計。

2. 報考條件

投考人必須符合以下條件,方可投考:

a)澳門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

b)符合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十條第一款b)至f)項所規定的擔任公共職務之一般要件;

c)具備初中畢業學歷;

d)具備最少兩年技術助理範疇工作經驗。

3. 報名方式、地點及報名時應備妥的資料及文件

投考人須填妥第250/2011號行政長官批示核准之《投考報名表》,並連同下列文件於指定期限之辦公時間(週一至週四,上午九時至下午五時四十五分;週五,上午九時至下午五時三十分)遞交至澳門南灣湖景大馬路796-818號財神商業中心(FBC)13樓退休基金會:

3.1. 與公共部門無聯繫的投考人應遞交:

a)身份證明文件副本;

b)所要求的學歷證明文件副本;

c)兩年相關工作經驗的證明文件(取得該經驗所任職的僱主實體發出的文件或投考人以名譽承諾作出的聲明證明);

d)經適當簽署之履歷,其內須詳細列明學歷、專業培訓及工作經驗,投考人須就所列提交相關證明文件。

3.2. 與公共部門有聯繫的投考人應遞交:

與公共部門有聯繫的投考人須遞交上述a)至d)項所指文件以及所屬部門發出的個人資料紀錄。

如上述a)和b)項所指文件及個人資料紀錄已存於所屬部門的個人檔案,則免除提交,但須於報考時明確聲明。

3.3. 提交文件副本時,須出示正本以供核實。

4. 職務內容

根據分派的不同範圍,執行行政協助工作,對秘書處的工作提供幫助或協助特定的計劃:進行各種不同的工作,如會議、名單修改、表格及圖表更改、資料輸入、文書處理、電腦資料研究及修改、材料及配套的組織、資料收集、公式使用以便進行各種計算、百分比或其他指數計算、圖表更改及根據上級詳細列明的指示,執行其他同類性質之工作。

5. 薪俸及福利

第一職階一等行政技術助理員薪俸點為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附件一表二第三級別內所載的230點,並享有公職法律制度規定的其他福利。

6. 甄選方式

6.1. 甄選是透過使用以下甄選方法揀選,而每項甄選方法之評分比例如下:

a)知識考試:50%;

b)專業面試:40%;

c)履歷分析:10%。

6.2. 上點a)項的方法具淘汰性質。

知識考試是評估投考人擔任上述職務所須具備的一般知識或專門知識的水平,並以筆試形式進行,時間為2.5小時。知識考試得分低於50分者,將被淘汰且不能進入專業面試之考試。

專業面試是根據職務要求的特點,確定並評估投考人在工作資歷及工作經驗方面的專業條件。

履歷分析是透過衡量投考人的學歷、專業資格、工作表現評核、工作資歷、工作經驗、工作成果及專業補充培訓,審核其擔任特定職務之能力。

最後成績以0分至100分表示,應考人所得分數低於50分者,即被淘汰。

7. 考試範圍

《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

• 經十月十一日第57/99/M號法令核准之《行政程序法典》

第16/2006號行政法規《退休基金會的組織及運作》;

• 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改的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之《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

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

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

第2/2011號法律《年資獎金、房屋津貼及家庭津貼制度》;

第8/2006號法律《公務人員公積金制度》;

• 修改第8/2006號法律第3/2009號法律(帳戶的結算期限及形式);

第15/200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公積金制度投放供款規章》;

• 修改第15/2006號行政法規第8/2009號行政法規(帳戶的結算程序);

• 撰寫公函及其他官方文件;

• 一般社會文化常識;

• 電腦用戶常識(文書處理及基本操作)。

准考人在知識考試(筆試)時,可參閱上述法例,但不得查閱任何參考書籍或其他資料。

知識考試的地點、日期及時間將載於准考人確定名單的公告內。

8. 名單及與投考人有關的重要資訊的公佈的地點

臨時名單、確定名單、成績名單、考試時間表及與投考人有關的重要資訊均張貼於澳門南灣湖景大馬路796-818號財神商業中心(FBC)14樓退休基金會,並同時上載於本會網頁(http://www.fp.gov.mo)。

最後成績名單將會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

9. 適用法例

本開考由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及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規範。

10. 注意事項

投考人提供之資料只作本會是次招聘用途,所有遞交的資料將按照第8/2005號法律《個人資料保護法》的規定進行處理。

11. 典試委員會

典試委員會由下列成員組成:

主席:退休及撫卹制度廳廳長 甄溢全

正選委員:特級技術員 譚春梅

首席特級技術輔導員(職務主管) 周美珮

候補委員:首席特級技術員 羅日昌

二等技術員 梁偉瑩

二零一六年七月八日於退休基金會

行政管理委員會代主席 沙蓮達


衛 生 局

公 告

第24/P/16號公開招標

根據行政長官於二零一六年二月十七日作出的批示,為取得“向衛生局供應非醫院藥集內藥物”進行公開招標。有意投標者可從二零一六年七月十三日起,於辦公日上午九時至下午一時及下午二時三十分至五時三十分,前往位於東望洋新街335號衛生局行政大樓一樓衛生局物資供應暨管理處查詢有關投標詳情,並繳付澳門幣柒拾肆元整($74.00)以取得本次招標的招標方案和承投規則影印本(繳費地點:衛生局司庫科),亦可於本局網頁(www.ssm.gov.mo)內免費下載。

投標書應交往仁伯爵綜合醫院地下(R/C)本局文書科。遞交投標書之截止時間為二零一六年八月十二日下午五時三十分。

開標將於二零一六年八月十五日上午十時在位於澳門加思欄馬路五號衛生局前預防及控制吸煙辦公室地下的“多功能會議室”舉行。

投標者須以現金或支票的形式,向本局司庫科繳交澳門幣壹拾萬元整($100,000.00),或以抬頭人/受益人為“衛生局”的等額銀行擔保/保險擔保,作為臨時擔保。

二零一六年七月八日於衛生局

局長 李展潤


海 事 及 水 務 局

通 告

按照運輸工務司司長於二零一六年六月三日的批示,以及根據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和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的規定,海事及水務局現通過考核方式進行普通對外入職開考,以行政任用合同制度填補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二等技術員(機電工程範疇)三缺。

1. 方式、期限及有效期

本普通對外入職開考以考核方式進行,投考報名表應自本通告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之日緊接的第一個工作日起計二十天內遞交。

本開考的有效期為一年,自最後成績名單公佈之日起計。

2. 任用形式

根據現行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三條及第五條第一款的規定,以行政任用合同方式聘用,之前需經六個月的試用期。

3. 報考條件

投考人必須符合以下條件,方可投考:

3.1 澳門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

3.2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十條第一款b)至f)項所規定的擔任公職之一般要件;

3.3 具備機電工程或相關範疇的高等課程學歷。

4. 報考辦法及地點

投考人須填妥第250/2011號行政長官批示核准的《投考報名表》(格式一,可於印務局購買或該局網頁內下載),連同下列文件於指定期限及辦公時間內,以親送方式前往澳門萬里長城港務局大樓海事及水務局行政及財政廳/行政處/行政輔助科報名:

a)有效的身份證明文件副本(須出示正本核對);

b)1. 屬機電工程之高等課程學歷者,須遞交本通告所要求的學歷證明文件副本(須出示正本核對);

2. 屬本通告所要求之相關範疇的高等課程學歷者,須遞交本通告所要求的學歷證明文件副本及該學歷的曾修讀科目之證明文件副本(須出示正本核對);

c)履歷(須以中文或葡文書寫,同時投考人須簽名,否則作沒有遞交論);

d)與公共部門有聯繫的投考人應同時遞交由所屬部門發出的個人資料紀錄,其內尤須載明投考人曾任職務、現處職程及職級、聯繫性質、在現處職級的年資、擔任公職的年資,以及參加開考所需的工作表現評核。

與公共部門有聯繫的投考人,如相關的個人檔案已存有 a)、b)和 d)項所指之文件,則免除遞交,但須於報考時明確聲明。

5. 職務內容的一般特徵

須具專業技能及從高等課程獲得專業知識,以便對既定計劃中技術性的方法及程序能獨立並盡責擔任研究及應用的職務。

6. 職務內容

技術員(機電工程範疇)——研究、改編或採用技術方法和程序制訂研究工作、構思及發展計劃、發出意見書,參與部門和跨部門性質的工作小組會議,並需考慮就有關政策制訂措施及對機電工程範疇,包括機械、電機、電力、暖通空調及消防等設備之購置、安裝、維護等工作的管理作出較高的決定。

7. 薪俸及福利

第一職階二等技術員的薪俸點為第14/2009號法律訂定的附件一表二內薪俸表所載的350點,以及享有公職法律制度規定的福利及權利。

8. 甄選方法

甄選是透過以下方法及評分比例進行:

a)知識考試(筆試),三小時:50%;

b)專業面試:30%;及

c)履歷分析:20%。

在各項甄選方法中取得的成績均以0至100分表示;知識考試具淘汰性質,成績得分低於50分的投考人,將被淘汰且不能進入接續的所有甄選階段。

知識考試是評估投考人擔任職務所須具備的一般知識或專門知識的水平。

專業面試是根據職務要求的特點,確定並評估投考人在工作資歷及工作經驗方面的專業條件。

履歷分析是透過衡量投考人的學歷、專業資格、工作表現評核、工作資歷、工作經驗、工作成果及職業補充培訓,審核其擔任特定職務的能力。

缺席或放棄上述的知識考試或專業面試的投考人即被除名。

最後成績以0分至100分表示,將各項甄選方法的得分作加權計算後得出的平均分,即為總成績,在總成績中得分低於50分的投考人,均被淘汰。

9. 考試範圍

9.1 《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

9.2 澳門公職法律制度:

——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
——第14/2009號法律——現行《公務人員職程制度》;

9.3 經第23/2015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14/2013號行政法規——《海事及水務局的組織及運作》;

9.4 十二月十五日第122/84/M號法令——現行《有關工程、取得財貨及勞務之開支制度》;

9.5 十一月八日第74/99/M號法令——現行《公共工程承攬合同之法律制度》;

9.6 有關電力系統、電氣設備及船舶電氣的相關知識;

9.7 暖通空調系統、陸上及船舶消防系統相關知識;

9.8 機械及液壓系統相關知識;

9.9 電腦應用軟、硬件及互聯網應用知識,尤其是Microsoft Office系列軟件及AutoCAD軟件應用;

9.10 時事及社會常識;

9.11 公文寫作實際應用(繕寫與本招聘職務內容有關之報告書、工程實施細則等招標文件)。

投考人在知識考試(筆試)時,可查閱9.1至9.5項所指之法例(除原文外,不得另有其他文字標註或不附有任何註釋的相關法例文本),不得使用任何其他資料、文件、書本或法例彙編等其中包含非考試範圍內所指的法律法規文本。

10. 名單公佈

臨時名單、確定名單及成績名單將張貼於澳門萬里長城港務局大樓海事及水務局行政及財政廳/行政處/人事科內,並同時上載於本局網頁(http://www.marine.gov.mo)。

知識考試的地點、日期及時間將於公佈准考人確定名單時通知。

最後成績名單將公佈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內。

11. 適用法例

本開考由第14/2009號法律第12/2015號法律第23/2011號行政法規所規範。

12. 注意事項

投考人提供之資料只作本局是次招聘用途,所有遞交的資料將按照第8/2005號法律《個人資料保護法》的規定進行處理。

13. 典試委員會

典試委員會由下列成員組成:

主席:首席高級技術員 陳少斌

正選委員:一等高級技術員 李志炘

二等技術員 陳家賢

候補委員:首席高級技術員 高少興

一等高級技術員 朱煥偉

按照運輸工務司司長於二零一六年六月三日的批示,以及根據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和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的規定,海事及水務局現通過考核方式進行普通對外入職開考,以行政任用合同制度填補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二等技術員(海事工程範疇)四缺。

1. 方式、期限及有效期

本普通對外入職開考以考核方式進行,投考報名表應自本通告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之日緊接的第一個工作日起計二十天內遞交。

本開考的有效期為一年,自最後成績名單公佈之日起計。

2. 任用形式

根據現行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三條及第五條第一款的規定,以行政任用合同方式聘用,之前需經六個月的試用期。

3. 報考條件

投考人必須符合以下條件,方可投考:

3.1 澳門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

3.2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十條第一款b)至f)項所規定的擔任公職之一般要件;

3.3 具備土木工程或相關海事專業範疇的高等課程學歷。

4. 報考辦法及地點

投考人須填妥第250/2011號行政長官批示核准的《投考報名表》(格式一,可於印務局購買或該局網頁內下載),連同下列文件於指定期限及辦公時間內,以親送方式前往澳門萬里長城港務局大樓海事及水務局行政及財政廳/行政處/行政輔助科報名:

a)有效的身份證明文件副本(須出示正本核對);

b)1. 屬土木工程之高等課程學歷者,須遞交本通告所要求的學歷證明文件副本(須出示正本核對);

2. 屬本通告所要求之相關海事專業範疇的高等課程學歷者,須遞交本通告所要求的學歷證明文件副本及該學歷的曾修讀科目之證明文件副本(須出示正本核對);

c)履歷(須以中文或葡文書寫,同時投考人須簽名,否則作沒有遞交論);

d)與公共部門有聯繫的投考人應同時遞交由所屬部門發出的個人資料紀錄,其內尤須載明投考人曾任職務、現處職程及職級、聯繫性質、在現處職級的年資、擔任公職的年資,以及參加開考所需的工作表現評核。

與公共部門有聯繫的投考人,如相關的個人檔案已存有 a)、b)和 d)項所指之文件,則免除遞交,但須於報考時明確聲明。

5. 職務內容的一般特徵

須具專業技能及從高等課程獲得專業知識,以便對既定計劃中技術性的方法及程序能獨立並盡責擔任研究及應用的職務。

6. 職務內容

技術員(海事工程範疇)——研究、改編或採用技術方法和程序制訂研究工作、構思及發展計劃、發出報告書、建議書及招標文件,參與部門和跨部門性質的工作小組會議,以備上級就海事及沿岸工程項目的政策和管理制訂措施作出決定,包括就海事及沿岸工程項目的需要,提供相關技術意見及建議,並因應自身之專業能力及經驗,為海事及水務局其他相關部門提供協助及促進部門間之合作。

7. 薪俸及福利

第一職階二等技術員的薪俸點為第14/2009號法律訂定的附件一表二內薪俸表所載的350點,以及享有公職法律制度規定的福利及權利。

8. 甄選方法

甄選是透過以下方法及評分比例進行:

a)知識考試(筆試),三小時:50%;

b)專業面試:30%;及

c)履歷分析:20%。

在各項甄選方法中取得的成績均以0至100分表示;知識考試具淘汰性質,成績得分低於50分的投考人,將被淘汰且不能進入接續的所有甄選階段。

知識考試是評估投考人擔任職務所須具備的一般知識或專門知識的水平。

專業面試是根據職務要求的特點,確定並評估投考人在工作資歷及工作經驗方面的專業條件。

履歷分析是透過衡量投考人的學歷、專業資格、工作表現評核、工作資歷、工作經驗、工作成果及職業補充培訓,審核其擔任特定職務的能力。

缺席或放棄上述的知識考試或專業面試的投考人即被除名。

最後成績以0分至100分表示,將各項甄選方法的得分作加權計算後得出的平均分,即為總成績,在總成績中得分低於50分的投考人,均被淘汰。

9. 考試範圍

9.1 《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

9.2 第1/1999號法律——現行《回歸法》;

9.3 第2/1999號法律——現行《政府組織綱要法》;

9.4 第6/1999號行政法規《政府部門及實體的組織、職權與運作》;

9.5 第57/99/M號法令核准之現行《行政程序法典》

9.6 澳門公職法律制度:

——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
——第8/2004號法律——現行《公共行政工作人員工作表現評核原則》;
——第31/2004號行政法規《公共行政工作人員的工作表現評核一般制度》;
——第235/2004號行政長官批示——《評核諮詢委員會的設立、組成及運作規則 》;
——第8/2006號法律——現行《公務人員公積金制度》;
——第15/200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公積金制度投放供款規章》;
——第14/2009號法律——現行《公務人員職程制度》;
——第15/2009號法律——現行《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基本規定》;
——第26/2009號行政法規《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補充規定》;

9.7 經第23/2015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14/2013號行政法規——《海事及水務局的組織及運作》;

9.8 土木工程的相關專業知識;

9.9 海事及沿岸基建工程相關知識;

9.10 公文寫作知識;

9.11 基本電腦知識;

9.12 社會時事常識。

投考人在知識考試(筆試)時,可查閱9.1至9.7項所指之法例(除原文外,不得另有其他文字標註或不附有任何註釋的相關法例文本),不得使用任何其他資料、文件、書本或法例彙編等其中包含非考試範圍內所指的法律法規文本。

10. 名單公佈

臨時名單、確定名單及成績名單將張貼於澳門萬里長城港務局大樓海事及水務局行政及財政廳/行政處/人事科內,並同時上載於本局網頁(http://www.marine.gov.mo)。

知識考試的地點、日期及時間將於公佈准考人確定名單時通知。

最後成績名單將公佈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內。

11. 適用法例

本開考由第14/2009號法律第12/2015號法律第23/2011號行政法規所規範。

12. 注意事項

投考人提供之資料只作本局是次招聘用途,所有遞交的資料將按照第8/2005號法律《個人資料保護法》的規定進行處理。

13. 典試委員會

典試委員會由下列成員組成:

主席:代處長 陳元盛

正選委員:一等高級技術員 方思薇

二等技術員 林柏瀚

候補委員:二等高級技術員 張凱旗

二等技術員 高思遠

按照運輸工務司司長於二零一六年六月三日的批示,以及根據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和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的規定,海事及水務局現通過考核方式進行普通對外入職開考,以行政任用合同制度填補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二等技術員(船舶檢驗範疇)五缺。

1. 方式、期限及有效期

本普通對外入職開考以考核方式進行,投考報名表應自本通告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之日緊接的第一個工作日起計二十天內遞交。

本開考的有效期為一年,自最後成績名單公佈之日起計。

2. 任用形式

根據現行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三條及第五條第一款的規定,以行政任用合同方式聘用,之前需經六個月的試用期。

3. 報考條件

投考人必須符合以下條件,方可投考:

3.1 澳門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

3.2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十條第一款b)至f)項所規定的擔任公職之一般要件;

3.3 具備航海、輪機、造船、機械、機電工程或相關高等課程學歷。

4. 報考辦法及地點

投考人須填妥第250/2011號行政長官批示核准的《投考報名表》(格式一,可於印務局購買或該局網頁內下載),連同下列文件於指定期限及辦公時間內,以親送方式前往澳門萬里長城港務局大樓海事及水務局行政及財政廳/行政處/行政輔助科報名:

a)有效的身份證明文件副本(須出示正本核對);

b)1. 屬航海、輪機、造船、機械、機電工程學歷者,須遞交本通告所要求的學歷證明文件副本(須出示正本核對);

2. 屬本通告所要求之相關高等課程學歷者,須遞交本通告所要求的學歷證明文件副本及該學歷的曾修讀科目之證明文件副本(須出示正本核對);

c)履歷(須以中文或葡文書寫,同時投考人須簽名,否則作沒有遞交論);

d)與公共部門有聯繫的投考人應同時遞交由所屬部門發出的個人資料紀錄,其內尤須載明投考人曾任職務、現處職程及職級、聯繫性質、在現處職級的年資、擔任公職的年資,以及參加開考所需的工作表現評核。

與公共部門有聯繫的投考人,如相關的個人檔案已存有 a)、b)和 d)項所指之文件,則免除遞交,但須於報考時明確聲明。

5. 職務內容的一般特徵

須具專業技能及從高等課程獲得專業知識,以便對既定計劃中技術性的方法及程序能獨立並盡責擔任研究及應用的職務。

6. 職務內容

技術員(船舶檢驗範疇)——負責執行船舶及船員範疇所涉及安全和環境保護方面之檢驗、查驗及監察工作,以及進行海事意外事故之調查等工作。

7. 薪俸及福利

第一職階二等技術員的薪俸點為第14/2009號法律訂定的附件一表二內薪俸表所載的350點,以及享有公職法律制度規定的福利及權利。

8. 甄選方法

甄選是透過以下方法及評分比例進行:

a)知識考試(筆試),三小時:50%;

b)專業面試:40%;及

c)履歷分析:10%。

在各項甄選方法中取得的成績均以0至100分表示;知識考試具淘汰性質,成績得分低於50分的投考人,將被淘汰且不能進入接續的所有甄選階段。

知識考試是評估投考人擔任特定職務所必須具備的一般知識或專門知識的水平。

專業面試是根據職務要求的特點,確定並評估投考人在工作資歷及工作經驗方面的專業條件。

履歷分析是透過衡量投考人的學歷、專業資格、工作表現評核、工作資歷、工作經驗、工作成果及職業補充培訓,審核其擔任職務的能力。

缺席或放棄上述的知識考試或專業面試的投考人即被除名。

最後成績以0分至100分表示,將各項甄選方法的得分作加權計算後得出的平均分,即為總成績,在總成績中得分低於50分的投考人,均被淘汰。

9. 考試範圍

9.1 《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

9.2 第57/99/M號法令核准之現行《行政程序法典》

9.3 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

9.4 第14/2009號法律——現行《公務人員職程制度》;

9.5 經第23/2015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14/2013號行政法規——《海事及水務局的組織及運作》;

9.6 有關船舶概論、造船原理、浮力與穩性、船舶結構、船舶運動與操控、船舶艤裝、船舶輪機、流體力學、熱力學、焊接學、電工學、機械原理等的相關知識;

9.7 電腦應用基本知識;

9.8 公文寫作應用(撰寫分析報告、建議書等)。

投考人在知識考試(筆試)時,可查閱9.1至9.5項所指之法例(除原文外,不得另有其他文字標註或不附有任何註釋的相關法例文本),不得使用任何其他資料、文件、書本或法例彙編等其中包含非考試範圍內所指的法律法規文本。

10. 名單公佈

臨時名單、確定名單及成績名單將張貼於澳門萬里長城港務局大樓海事及水務局行政及財政廳/行政處/人事科內,並同時上載於本局網頁(http://www.marine.gov.mo)。

知識考試的地點、日期及時間將於公佈准考人確定名單時通知。

最後成績名單將公佈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內。

11. 適用法例

本開考由第14/2009號法律第12/2015號法律第23/2011號行政法規所規範。

12. 注意事項

投考人提供之資料只作本局是次招聘用途,所有遞交的資料將按照第8/2005號法律《個人資料保護法》的規定進行處理。

13. 典試委員會

典試委員會由下列成員組成:

主席:顧問高級技術員 陳華健

正選委員:首席高級技術員 胡俊業

一等技術員 黃劍光

候補委員:一等高級技術員 朱煥偉

二等技術員 黃冠新

按照運輸工務司司長於二零一六年六月三日的批示,以及根據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和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的規定,海事及水務局現通過考核方式進行普通對外入職開考,以行政任用合同制度填補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二等技術員(水務技術範疇)兩缺。

1. 方式、期限及有效期

本普通對外入職開考以考核方式進行,投考報名表應自本通告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之日緊接的第一個工作日起計二十天內遞交。

本開考的有效期為一年,自最後成績名單公佈之日起計。

2. 任用形式

根據現行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三條及第五條第一款的規定,以行政任用合同方式聘用,之前需經六個月的試用期。

3. 報考條件

投考人必須符合以下條件,方可投考:

3.1 澳門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

3.2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十條第一款b)至f)項所規定的擔任公職之一般要件;

3.3 具備水利工程、環境工程、土木工程或相關範疇的高等課程學歷。

4. 報考辦法及地點

投考人須填妥第250/2011號行政長官批示核准的《投考報名表》(格式一,可於印務局購買或該局網頁內下載),連同下列文件於指定期限及辦公時間內,以親送方式前往澳門萬里長城港務局大樓海事及水務局行政及財政廳/行政處/行政輔助科報名:

a)有效的身份證明文件副本(須出示正本核對);

b)1. 屬水利工程、環境工程、土木工程之高等課程學歷者,須遞交本通告所要求的學歷證明文件副本(須出示正本核對);

2. 屬本通告所要求之相關範疇的高等課程學歷者,須遞交本通告所要求的學歷證明文件副本及該學歷的曾修讀科目之證明文件副本(須出示正本核對);

c)履歷(須以中文或葡文書寫,同時投考人須簽名,否則作沒有遞交論);

d)與公共部門有聯繫的投考人應同時遞交由所屬部門發出的個人資料紀錄,其內尤須載明投考人曾任職務、現處職程及職級、聯繫性質、在現處職級的年資、擔任公職的年資,以及參加開考所需的工作表現評核。

與公共部門有聯繫的投考人,如相關的個人檔案已存有 a)、b)和 d)項所指之文件,則免除遞交,但須於報考時明確聲明。

5. 職務內容的一般特徵

須具專業技能及從高等課程獲得專業知識,以便對既定計劃中技術性的方法及程序能獨立並盡責擔任研究及應用的職務。

6. 職務內容

技術員(水務技術範疇)——研究、改編或採用技術方法和程序制訂研究工作、構思及發展計劃、發出意見書,參與部門和跨部門性質的工作小組會議,並需考慮就有關政策制訂措施及對水務技術範疇,包括再生水使用技術、水處理技術、供水安全技術等工作的管理作出較高的決定。

7. 薪俸及福利

第一職階二等技術員的薪俸點為第14/2009號法律訂定的附件一表二內薪俸表所載的350點,以及享有公職法律制度規定的福利及權利。

8. 甄選方法

甄選是透過以下方法及評分比例進行:

a)知識考試(筆試),三小時:50%;

b)專業面試:40%;及

c)履歷分析:10%。

在各項甄選方法中取得的成績均以0至100分表示;知識考試具淘汰性質,成績得分低於50分的投考人,將被淘汰且不能進入接續的所有甄選階段。

知識考試是評估投考人擔任職務所須具備的一般知識或專門知識的水平。

專業面試是根據職務要求的特點,確定並評估投考人在工作資歷及工作經驗方面的專業條件。

履歷分析是透過衡量投考人的學歷、專業資格、工作表現評核、工作資歷、工作經驗、工作成果及職業補充培訓,審核其擔任特定職務的能力。

缺席或放棄上述的知識考試或專業面試的投考人即被除名。

最後成績以0分至100分表示,將各項甄選方法的得分作加權計算後得出的平均分,即為總成績,在總成績中得分低於50分的投考人,均被淘汰。

9. 考試範圍

9.1 《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

9.2 第6/1999號行政法規——《政府部門及實體的組織、職權與運作》;

9.3 第57/99/M號法令核准之現行《行政程序法典》

9.4 澳門公職法律制度:

——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
——第14/2009號法律——現行《公務人員職程制度》;
——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
——第2/2011號法律——現行《年資獎金、房屋津貼及家庭津貼制度》;
——第8/2004號法律——現行《公共行政工作人員工作表現評核原則》;
——第31/2004號行政法規——《公共行政工作人員的工作表現評核一般制度》;

9.5 經第23/2015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14/2013號行政法規——《海事及水務局的組織及運作》;

9.6 經第99/2010號行政命令第45/2014號行政命令修改的第59/2010號行政命令核准的現行《供水公共服務的費用及收費》;

9.7 經第30/89/M號法令第6/2006號行政法規修改之第122/84/M號法令——現行《有關工程、取得財貨及勞務之開支制度》;

9.8 第74/99/M號法令核准之現行《公共工程承攬合同之法律制度》;

9.9 第46/96/M號法令核准之現行《澳門供排水規章》;

9.10 第28/2004號行政法規——《公共地方總規章》;

9.11 《延長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水公共服務批給合同》及其附加合同(文本載於二零零九年十二月十六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第五十期、二零一一年一月二十六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第四期、二零一二年十一月七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第四十五期、二零一三年六月十三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第二十四期、二零一四年八月二十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第三十四期以及二零一五年十月七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第四十期);

9.12 《澳門節水規劃大綱》;

9.13 《澳門再生水發展總體規劃研究簡報》;

9.14 《澳門再生水發展規劃2013-2022》;

9.15 《澳門水資源狀況報告2010/2011》;

9.16 《澳門水資源狀況報告2011/2012》;

9.17 《澳門水資源狀況報告2012/2013》;

9.18 《澳門水資源狀況報告2013/2014》;

9.19 城市及建築供水工程;

9.20 節水工程;

9.21 再生水、雨水等利用的技術;

9.22 水處理技術;

9.23 水資源保護;

9.24 供水安全技術;

9.25 社會時事常識。

投考人在知識考試(筆試)時,可查閱9.1至9.11項所指之法例(除原文外,不得另有其他文字標註或不附有任何註釋的相關法例文本),不得使用任何其他資料、文件、書本或法例彙編等其中包含非考試範圍內所指的法律法規文本。

10. 名單公佈

臨時名單、確定名單及成績名單將張貼於澳門萬里長城港務局大樓海事及水務局行政及財政廳/行政處/人事科內,並同時上載於本局網頁(http://www.marine.gov.mo)。

知識考試的地點、日期及時間將於公佈准考人確定名單時通知。

最後成績名單將公佈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內。

11. 適用法例

本開考由第14/2009號法律第12/2015號法律第23/2011號行政法規所規範。

12. 注意事項

投考人提供之資料只作本局是次招聘用途,所有遞交的資料將按照第8/2005號法律《個人資料保護法》的規定進行處理。

13. 典試委員會

典試委員會由下列成員組成:

主席:代處長 李一濤

正選委員:一等高級技術員 胡俊偉

二等技術員 李穎強

候補委員:首席高級技術員 劉社敬

二等技術員 梁焯鋒

按照運輸工務司司長於二零一六年六月三日的批示,以及根據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和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的規定,海事及水務局現通過考核方式進行普通對外入職開考,以行政任用合同制度填補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二等技術員(資訊範疇)一缺。

1. 方式、期限及有效期

本普通對外入職開考以考核方式進行,投考報名表應自本通告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之日緊接的第一個工作日起計二十天內遞交。

本開考的有效期為一年,自最後成績名單公佈之日起計。

2. 任用形式

根據現行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三條及第五條第一款的規定,以行政任用合同方式聘用,之前需經六個月的試用期。

3. 報考條件

投考人必須符合以下條件,方可投考:

3.1 澳門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

3.2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十條第一款b)至f)項所規定的擔任公職之一般要件;

3.3 具備資訊工程、軟件工程、信息管理或其他相關領域高等課程學歷或符合第14/2009號法律第七十三條第二款的人士。

4. 報考辦法及地點

投考人須填妥第250/2011號行政長官批示核准的《投考報名表》(格式一,可於印務局購買或該局網頁內下載),連同下列文件於指定期限及辦公時間內,以親送方式前往澳門萬里長城港務局大樓海事及水務局行政及財政廳/行政處/行政輔助科報名:

a)有效的身份證明文件副本(須出示正本核對);

b)1.屬資訊工程、軟件工程、信息管理之高等課程學歷者,須遞交本通告所要求的學歷證明文件副本(須出示正本核對);

2. 屬本通告所要求之相關領域的高等課程學歷者,須遞交本通告所要求的學歷證明文件副本及該學歷的曾修讀科目之證明文件副本(須出示正本核對);

c)履歷(須以中文或葡文書寫,同時投考人須簽名,否則作沒有遞交論);

d)與公共部門有聯繫的投考人應同時遞交由所屬部門發出的個人資料紀錄,其內尤須載明投考人曾任職務、現處職程及職級、聯繫性質、在現處職級的年資、擔任公職的年資,以及參加開考所需的工作表現評核。

與公共部門有聯繫的投考人,如相關的個人檔案已存有 a)、b)和 d)項所指之文件,則免除遞交,但須於報考時明確聲明。

5. 職務內容的一般特徵

須具專業技能及從高等課程獲得專業知識,以便對既定計劃中技術性的方法及程序能獨立並盡責擔任研究及應用的職務。

6. 職務內容

技術員(資訊範疇)——研究、改編或採用技術方法和程序制訂研究工作、構思及發展計劃、發出意見書,參與部門和跨部門性質的工作小組會議,以備上級就資訊範疇的政策和管理制訂措施作出決定。

7. 薪俸及福利

第一職階二等技術員的薪俸點為第14/2009號法律訂定的附件一表二內薪俸表所載的350點,以及享有公職法律制度規定的福利及權利。

8. 甄選方法

甄選是透過以下方法及評分比例進行:

a)知識考試(筆試),三小時:50%;

b)專業面試:25%;及

c)履歷分析:25%。

在各項甄選方法中取得的成績均以0至100分表示;知識考試具淘汰性質,成績得分低於50分的投考人,將被淘汰且不能進入接續的所有甄選階段。

知識考試是評估投考人擔任特定職務所須具備的一般知識或專門知識水平。

專業面試是根據職務要求的特點,確定並評估投考人在工作資歷及工作經驗方面的專業條件。

履歷分析是透過衡量投考人的學歷、專業資格、工作表現評核、工作資歷、工作經驗、工作成果及職業補充培訓,審核其擔任特定職務的能力。

缺席或放棄上述的知識考試或專業面試的投考人即被除名。

最後成績以0分至100分表示,將各項甄選方法的得分作加權計算後得出的平均分,即為總成績,在總成績中得分低於50分的投考人,均被淘汰。

9. 考試範圍

9.1 法律知識:

a)《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

b)第57/99/M號法令核准之現行《行政程序法典》

c)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

d)經第23/2015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14/2013號行政法規——《海事及水務局的組織及運作》。

9.2 專業知識:

a)資料庫:MS SQL Server;

b)伺服器:MS Windows Server、Web Server、Email Server、Domain Server及DNS Server;

c)程式編寫:HTML、Delphi、Dot NET、Java、C#、JavaScript、Ajax、Web Service、XML及ASP;

d)資訊系統:Client/Server及Web;

e)虛擬作業系統:VMWare;

f)資訊分析系統;

g)網絡保安;

h)區域網絡及廣域網絡;

i)內聯網及國際互聯網。

投考人在知識考試(筆試)時,可查閱9.1項所指之法律(除原文外,不得另有其他文字標註或不附有任何註釋的相關法例文本),不得使用任何其他資料、文件、書本或法例彙編等其中包含非考試範圍內所指的法律法規文本,亦不得使用計算機或任何其他電子設備。

10. 名單公佈

臨時名單、確定名單及成績名單將張貼於澳門萬里長城港務局大樓海事及水務局行政及財政廳/行政處/人事科內,並同時上載於本局網頁(http://www.marine.gov.mo)。

知識考試的地點、日期及時間將於公佈准考人確定名單時通知。

最後成績名單將公佈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內。

11. 適用法例

本開考由第14/2009號法律第12/2015號法律第23/2011號行政法規所規範。

12. 注意事項

投考人提供之資料只作本局是次招聘用途,所有遞交的資料將按照第8/2005號法律《個人資料保護法》的規定進行處理。

13. 典試委員會

典試委員會由下列成員組成:

主席: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 麥遠邦

正選委員:顧問高級技術員 梁焯然

二等技術員 張耀華

候補委員:特級技術員 劉季中

一等技術員 楊亞真

按照運輸工務司司長於二零一六年六月三日的批示,以及根據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和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的規定,海事及水務局現通過考核方式進行普通對外入職開考,以行政任用合同制度填補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二等技術員(培訓活動範疇)三缺。

1. 方式、期限及有效期

本普通對外入職開考以考核方式進行,投考報名表應自本通告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之日緊接的第一個工作日起計二十天內遞交。

本開考的有效期為一年,自最後成績名單公佈之日起計。

2. 任用形式

根據現行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三條及第五條第一款的規定,以行政任用合同方式聘用,之前需經六個月的試用期。

3. 報考條件

投考人必須符合以下條件,方可投考:

3.1 澳門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

3.2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十條第一款b)至f)項所規定的擔任公職之一般要件;

3.3 具備航海、輪機工程、機電工程、機械工程、行政管理或類同範疇的高等課程學歷。

4. 報考辦法及地點

投考人須填妥第250/2011號行政長官批示核准的《投考報名表》(格式一,可於印務局購買或該局網頁內下載),連同下列文件於指定期限及辦公時間內,以親送方式前往澳門萬里長城港務局大樓海事及水務局行政及財政廳/行政處/行政輔助科報名:

a)有效的身份證明文件副本(須出示正本核對);

b)1. 屬航海、輪機工程、機電工程、機械工程、行政管理之高等課程學歷者,須遞交本通告所要求的學歷證明文件副本(須出示正本核對);

2. 屬本通告所要求之相關範疇的高等課程學歷者,須遞交本通告所要求的學歷證明文件副本及該學歷的曾修讀科目之證明文件副本(須出示正本核對);

c)履歷(須以中文或葡文書寫,同時投考人須簽名,否則作沒有遞交論);

d)與公共部門有聯繫的投考人應同時遞交由所屬部門發出的個人資料紀錄,其內尤須載明投考人曾任職務、現處職程及職級、聯繫性質、在現處職級的年資、擔任公職的年資,以及參加開考所需的工作表現評核。

與公共部門有聯繫的投考人,如相關的個人檔案已存有 a)、b)和 d)項所指之文件,則免除遞交,但須於報考時明確聲明。

5. 職務內容的一般特徵

須具專業技能及從高等課程獲得專業知識,以便對既定計劃中技術性的方法及程序能獨立並盡責擔任研究及應用的職務。

6. 職務內容

技術員(培訓活動範疇)——促進學術培訓知識及技術之研究和推廣。根據相關公約及法規規定,編制課程計劃書;協助組織、協調及跟進各項課程進展的相關工作;監察教學質量並提出改善建議;協助學校各類活動之籌組工作。

7. 薪俸及福利

第一職階二等技術員的薪俸點為第14/2009號法律訂定的附件一表二內薪俸表所載的350點,以及享有公職法律制度規定的福利及權利。

8. 甄選方法

甄選是透過以下方法及評分比例進行:

a)知識考試(筆試),不超過三小時:50%;

b)專業面試:30%;及

c)履歷分析:20%。

在各項甄選方法中取得的成績均以0至100分表示;知識考試具淘汰性質,成績得分低於50分的投考人,將被淘汰且不能進入接續的所有甄選階段。

知識考試是評估投考人擔任職務所須具備的一般知識或專門知識的水平。

專業面試是根據職務要求的特點,確定並評估投考人在工作資歷及工作經驗方面的專業條件。

履歷分析是透過衡量投考人的學歷、專業資格、工作表現評核、工作資歷、工作經驗、工作成果及職業補充培訓,審核其擔任特定職務的能力。

缺席或放棄上述的知識考試或專業面試的投考人即被除名。

最後成績以0分至100分表示,將各項甄選方法的得分作加權計算後得出的平均分,即為總成績,在總成績中得分低於50分的投考人,均被淘汰。

9. 考試範圍

9.1 《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

9.2 經第57/99/M號法令核准的《行政程序法典》

9.3 與海事及水務局的組織及運作相關的規定:

9.3.1 第113/2014號行政命令《將若干行政長官的執行權限授予運輸工務司司長》;

9.3.2 經第43/2015號運輸工務司司長批示修改之第10/2015號運輸工務司司長批示《將若干權限轉授予海事及水務局局長》;

9.3.3 經第23/2015號行政法規修改之第14/2013號行政法規《海事及水務局的組織及運作》;

9.3.4 經第135/2005號行政長官批示核准的《航海學校規章》;

9.3.5 第119/2001號運輸工務司司長批示《核准港務局航海學校開辦的各項課程及培訓課程的證書和文憑式樣》。

9.4 澳門公職法律制度:

9.4.1 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

9.4.2 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

9.4.3 第15/2009號法律《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基本規定》;

9.4.4 第26/2009號行政法規《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補充規定》;

9.4.5 第231/2011號行政長官批示《訂定在每一職程內晉升至較高職級所需培訓課程的類型及累積培訓時數》;

9.4.6 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

9.4.7 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和晉級培訓》。

9.5 與培訓活動相關的規定:

9.5.1 第32/96/M號法令《規範業餘潛水之活動》;

9.5.2 第12/99/M號法令《設立海員登記制度》;

9.5.3 經第82/99/M號法令核准的《遊艇航行規章》;

9.5.4 第97/99/M號訓令《規範有關商船及漁船之海員受僱及在船員冊中作登記,以及受聘在船上工作之事宜》;

9.5.5 第98/99/M號訓令《規範有關在本地航行之商船及漁船之海員受僱及在船員冊中作登記,以及受聘在船上工作之事宜》;

9.5.6 第333/99/M號訓令《核准海員為進入每一專業級別所要求之課程考試及見習制度及向海員發出證書及證明之制度》;

9.5.7 第422/99/M號訓令《設立適用於遊艇駕駛員之培訓、考試及培訓大綱之規則》。

9.6 海事知識;

9.7 文化、社會時事常識;

9.8 撰寫與職務範疇相關的計劃書、建議書、報告書及公函。

投考人在知識考試(筆試)時,可查閱9.1至9.5項所指之法例(除原文外,不得另有其他文字標註或不得附有任何註釋的相關法例文本),不得使用任何其他資料、文件、書本或法例彙編等其中包含非考試範圍內所指的法律法規文本。

10. 名單公佈

臨時名單、確定名單及成績名單將張貼於澳門萬里長城港務局大樓海事及水務局行政及財政廳/行政處/人事科內,並同時上載於本局網頁(http://www.marine.gov.mo)。

知識考試的地點、日期及時間將於公佈准考人確定名單時通知。

最後成績名單將公佈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內。

11. 適用法例

本開考由第14/2009號法律第12/2015號法律第23/2011號行政法規所規範。

12. 注意事項

投考人提供之資料只作本局是次招聘用途,所有遞交的資料將按照第8/2005號法律《個人資料保護法》的規定進行處理。

13. 典試委員會

典試委員會由下列成員組成:

主席:處長 梁月嬌

正選委員:顧問高級技術員 梁志豪

首席高級技術員 張嘉慧

候補委員:首席高級技術員 黃國康

一等高級技術員 余翠芳

按照運輸工務司司長於二零一六年六月三日的批示,以及根據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和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的規定,海事及水務局現通過考核方式進行普通對外入職開考,以行政任用合同制度填補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二等技術員(法律範疇)一缺。

1. 方式、期限及有效期

本普通對外入職開考以考核方式進行,投考報名表應自本通告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之日緊接的第一個工作日起計二十天內遞交。

本開考的有效期為一年,自最後成績名單公佈之日起計。

2. 任用形式

根據現行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三條及第五條第一款的規定,以行政任用合同方式聘用,之前需經六個月的試用期。

3. 報考條件

投考人必須符合以下條件,方可投考:

3.1 澳門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

3.2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十條第一款 b)至 f)項所規定的擔任公職之一般要件;

3.3 具備法律高等課程學歷。

4. 報考辦法及地點

投考人須填妥第250/2011號行政長官批示核准的《投考報名表》(格式一,可於印務局購買或該局網頁內下載),連同下列文件於指定期限及辦公時間內,以親送方式前往澳門萬里長城港務局大樓海事及水務局行政及財政廳/行政處/行政輔助科報名:

a)有效的身份證明文件副本(須出示正本核對);

b)本通告所要求的學歷證明文件副本(須出示正本核對);

c)履歷(須以中文或葡文書寫,同時投考人須簽名,否則作沒有遞交論);

d)與公共部門有聯繫的投考人應同時遞交由所屬部門發出的個人資料紀錄,其內尤須載明投考人曾任職務、現處職程及職級、聯繫性質、在現處職級的年資、擔任公職的年資,以及參加開考所需的工作表現評核。

與公共部門有聯繫的投考人,如相關的個人檔案已存有 a)、b)和 d)項所指之文件,則免除遞交,但須於報考時明確聲明。

5. 職務內容的一般特徵

須具專業技能及從高等課程獲得專業知識,以便對既定計劃中技術性的方法及程序能獨立並盡責擔任研究及應用的職務。

6. 職務內容

技術員(法律範疇)——研究、改編或採用技術方法和程序制定研究工作、構思及發展計劃、發出意見書,參與部門和跨部門性質的工作小組會議,並需考慮就有關政策制訂措施及對其專業範疇的管理作出較高的決定。

7. 薪俸及福利

第一職階二等技術員的薪俸點為第14/2009號法律訂定的附件一表二內薪俸表所載的350點,以及享有公職法律制度規定的福利及權利。

8. 甄選方法

甄選是透過以下方法及評分比例進行:

a)知識考試(筆試),三小時:50%;

b)專業面試:40%;及

c)履歷分析:10%。

在各項甄選方法中取得的成績均以0至100分表示;知識考試具淘汰性質,成績得分低於50分的投考人,將被淘汰且不能進入接續的所有甄選階段。

知識考試是評估投考人擔任相關職務所須具備的一般知識或專門知識水平。

專業面試是根據職務要求的特點,確定並評估投考人在工作資歷及工作經驗方面的專業條件。

履歷分析是透過衡量投考人的學歷、專業資格、工作表現評核、工作資歷、工作經驗、工作成果及職業補充培訓,審核其擔任特定職務的能力。

缺席或放棄上述的知識考試或專業面試的投考人即被除名。

最後成績以0分至100分表示,將各項甄選方法的得分作加權計算後得出的平均分,即為總成績,在總成績中得分低於50分的投考人,均被淘汰。

如得分相同,投考人的排序按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二十六條所規定的優先條件為之。

9. 考試範圍

9.1 《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

9.2 十月十一日第57/99/M號法令核准之《行政程序法典》

9.3 十二月十三日第110/99/M號法令核准之《行政訴訟法典》;

9.4 十一月二十九日第90/99/M號法令核准之《海事活動規章》;

9.5 十月四日第52/99/M號法令

9.6 澳門公職法律制度:

——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
——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
——第15/2009號法律——《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基本規定》;
——第26/2009號行政法規——《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補充規定》;

9.7 有關工程及資產與勞務之取得的開支制度:

——經五月十五日第30/89/M號法令第6/2006號行政法規第17/2001號法律修改的十二月十五日第122/84/M號法令
——七月六日第63/85/M號法令
——十一月八日第74/99/M號法令

9.8 經第23/2015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14/2013號行政法規——《海事及水務局的組織及運作》;

9.9 第113/2014號行政命令——將若干行政長官的執行權限授予運輸工務司司長;

9.10 經第43/2015號運輸工務司司長批示修改的第10/2015號運輸工務司司長批示——將若干權限轉授予海事及水務局局長;

9.11 澳門社會時事及通識。

投考人在知識考試(筆試)時,可查閱9.1至9.10項所指之法例(除原文外,不得另有其他文字標註或不附有任何註釋的相關法例文本),不得使用任何其他資料、文件、書本或法例彙編等其中包含非考試範圍內所指的法律法規文本,亦不得使用計算機或任何其他電子設備。

10. 名單公佈

臨時名單、確定名單及成績名單將張貼於澳門萬里長城港務局大樓海事及水務局行政及財政廳/行政處/人事科內,並同時上載於本局網頁(http://www.marine.gov.mo)。

知識考試的地點、日期及時間將於公佈准考人確定名單時通知。

最後成績名單將公佈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內。

11. 適用法例

本開考由第14/2009號法律第12/2015號法律第23/2011號行政法規所規範。

12. 注意事項

投考人提供之資料只作本局是次招聘用途,所有遞交的資料將按照第8/2005號法律《個人資料保護法》的規定進行處理。

13. 典試委員會

典試委員會由下列成員組成:

主席:處長 郭虔

正選委員:顧問高級技術員 郭趣歡

首席高級技術員 蔡燕萍

候補委員:顧問高級技術員 盧敏如

一等高級技術員 羅浩延

二零一六年七月七日於海事及水務局

局長 黃穗文

———

按照運輸工務司司長於二零一六年六月三日的批示,以及根據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和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的規定,海事及水務局現通過考核方式進行普通對外入職開考,以行政任用合同制度填補水文員職程第一職階二等水文員三缺。

1. 方式、期限及有效期

本普通對外入職開考以考核方式進行,投考報名表應自本通告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之日緊接的第一個工作日起計二十天內遞交。

本開考的有效期為一年,自最後成績名單公佈之日起計。

2. 任用形式

根據現行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三條及第五條第一款的規定,以行政任用合同方式聘用,之前需經六個月的試用期。

3. 報考條件

投考人必須符合以下條件,方可投考:

3.1 澳門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

3.2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十條第一款b)至f)項所規定的擔任公職之一般要件;

3.3 具備高中畢業學歷;

3.4 具備本局轄下航海學校發出的“水道測量基礎課程”證書或同等證書,或具備至少三年從事水文員相關之工作經驗。

4. 報考辦法及地點

投考人須填妥第250/2011號行政長官批示核准的《投考報名表》(格式一,可於印務局購買或該局網頁內下載),連同下列文件於指定期限及辦公時間內,以親送方式前往澳門萬里長城港務局大樓海事及水務局行政及財政廳/行政處/行政輔助科報名:

a)有效的身份證明文件副本(須出示正本核對);

b)本通告所要求的學歷證明文件副本(須出示正本核對);

c)本通告所要求的專業資格或工作經驗證明文件副本(須出示正本核對);

d)履歷(須以中文或葡文書寫,同時投考人須簽名,否則作沒有遞交論);

e)與公共部門有聯繫的投考人應同時遞交由所屬部門發出的個人資料紀錄,其內尤須載明投考人曾任職務、現處職程及職級、聯繫性質、在現處職級的年資、擔任公職的年資,以及參加開考所需的工作表現評核。

與公共部門有聯繫的投考人,如相關的個人檔案已存有 a)、b)、c)和e)項所指之文件,則免除遞交,但須於報考時明確聲明。

5. 職務內容

——遵照上級指示執行水道測量工作,以製作用於籌劃及指導海上基建工程與疏濬監察等海事活動的水下地形圖;
——執行航標定位、搜索海底障礙物、地形測量等工作;
——收集及處理水文、潮汐及波浪資料,執行與水文有關的海洋科學研究工作;
——參與海圖及相關航海刊物的編制及更新工作、協助製作航海通告;
——按上級指示執行與海事活動有關之日常及突發任務。

6. 薪俸及福利

第一職階二等水文員的薪俸點為第14/2009號法律訂定的附件一表十五內薪俸表所載的260點,以及享有公職法律制度規定的福利及權利。

7. 甄選方法

甄選是透過以下方法及評分比例進行:

a)知識考試(筆試),三小時:50%;

b)專業面試:30%;及

c)履歷分析:20%。

在各項甄選方法中取得的成績均以0至100分表示;知識考試具淘汰性質,成績得分低於50分的投考人,將被淘汰且不能進入接續的所有甄選階段。

知識考試是評估投考人擔任職務所須具備的一般知識或專門知識的水平。

專業面試是根據職務要求的特點,確定並評估投考人在工作資歷及工作經驗方面的專業條件。

履歷分析是透過衡量投考人的學歷、專業資格、工作表現評核、工作資歷、工作經驗、工作成果及職業補充培訓,審核其擔任特定職務的能力。

缺席或放棄上述的知識考試或專業面試的投考人即被除名。

最後成績以0分至100分表示,將各項甄選方法的得分作加權計算後得出的平均分,即為總成績,在總成績中得分低於50分的投考人,均被淘汰。

8. 考試範圍:

8.1 《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

8.2 第57/99/M號法令核准之現行《行政程序法典》

8.3 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

8.4 經第23/2015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14/2013號行政法規——《海事及水務局的組織及運作》;

8.5 水道測量學與潮汐;

8.6 地形測量;

8.7 海道測繪;

8.8 燈塔與航標系統;

8.9 航行安全規則。

投考人在知識考試(筆試)時,可查閱8.1至8.4項所指之法例(除原文外,不得另有其他文字標註或不附有任何註釋的相關法例文本),不得使用任何其他資料、文件、書本或法例彙編等其中包含非考試範圍內所指的法律法規文本。

9. 名單公佈

臨時名單、確定名單及成績名單將張貼於澳門萬里長城港務局大樓海事及水務局行政及財政廳/行政處/人事科內,並同時上載於本局網頁(http://www.marine.gov.mo)。

知識考試的地點、日期及時間將於公佈准考人確定名單時通知。

最後成績名單將公佈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內。

10. 適用法例

本開考由第14/2009號法律第12/2015號法律第23/2011號行政法規所規範。

11. 注意事項

投考人提供之資料只作本局是次招聘用途,所有遞交的資料將按照第8/2005號法律《個人資料保護法》的規定進行處理。

12. 典試委員會

典試委員會由下列成員組成:

主席:特級水文員 黃海昕

正選委員:首席技術輔導員 李敏琪

首席水文員 鍾思敏

候補委員:首席水文員 何錦洪

一等技術輔導員 梁式君

二零一六年七月七日於海事及水務局

局長 黃穗文

———

按照運輸工務司司長於二零一六年六月三日的批示,以及根據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和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的規定,海事及水務局現通過考核方式進行普通對外入職開考,以行政任用合同制度填補海事人員職程第一職階三等海事人員十缺。

1. 方式、期限及有效期

本普通對外入職開考以考核方式進行,投考報名表應自本通告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之日緊接的第一個工作日起計二十天內遞交。

本開考的有效期為一年,自最後成績名單公佈之日起計。

2. 任用形式

根據現行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三條及第五條第一款的規定,以行政任用合同方式聘用,之前需經六個月的試用期。

3. 報考條件

投考人必須符合以下條件,方可投考:

3.1 澳門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

3.2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十條第一款b)至f)項所規定的擔任公職之一般要件;

3.3 具備初中畢業學歷;

3.4 具備澳門航海學校發出的“水上運動員——水手課程”證書或同等證書,或具備至少一年航海方面的經驗。

4. 報考辦法及地點

投考人須填妥第250/2011號行政長官批示核准的《投考報名表》(格式一,可於印務局購買或該局網頁內下載),連同下列文件於指定期限及辦公時間內,以親送方式前往澳門萬里長城港務局大樓海事及水務局行政及財政廳/行政處/行政輔助科報名:

a)有效的身份證明文件副本(須出示正本核對);

b)本通告所要求的學歷證明文件副本(須出示正本核對);

c)本通告所要求的專業資格或工作經驗證明文件副本(須出示正本核對);

d)履歷(須以中文或葡文書寫,同時投考人須簽名,否則作沒有遞交論);

e)與公共部門有聯繫的投考人應同時遞交由所屬部門發出的個人資料紀錄,其內尤須載明投考人曾任職務、現處職程及職級、聯繫性質、在現處職級的年資、擔任公職的年資,以及參加開考所需的工作表現評核。

與公共部門有聯繫的投考人,如相關的個人檔案已存有 a)、b)、c)和 e)項所指之文件,則免除遞交,但須於報考時明確聲明。

5. 職務內容

5.1 參與海上事故演練;

5.2 執行海事及水務局船隻、相關設備及物料之日常維修、保養、清潔及保存工作;

5.3 在有需要時,經船上指揮人員同意及監督下,暫時執行掌舵之工作;

5.4 在工作過程中,主動適時匯報與海事活動有關之異常情況;

5.5 按工作需要,隨時候命,參與執行海事及水務局職責範圍內之工作,尤其是空難或海難時所需的海上搜索和救援工作;

5.6 按上級之指示,執行與海事活動有關之工作及輔助性工作;

5.7 操控柴油機;

5.8 確保船舶的輔助機械和器械的良好運作;

5.9 對機械、輔助器械及有關設施進行清潔、加油和保養;

5.10 檢查燃油、潤滑油以及機械運作和保養所需的其他物品是否足夠;

5.11 參與防止故障的演習;

5.12 確保所負責的設施和機械的安全、清潔及整齊;

5.13 參與海上滅火以及防止碳氫化合物污染的工作。

6. 薪俸及福利

第一職階三等海事人員的薪俸點為第14/2009號法律訂定的附件一表十七內所載的225點,以及享有公職法律制度規定的福利及權利。

第一職階三等海事人員需要24小時輪班工作,按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規定收取輪值津貼。

7. 甄選方法

甄選是透過以下方法及評分比例進行:

a)知識考試:80%;

——第一階段:筆試,三小時(佔知識考試50%);
——第二階段:實踐試(佔知識考試50%); 及

b)專業面試:10%;及

c)履歷分析:10%。

在知識考試(筆試)、知識考試(實踐試)的基本船藝操作、專業面試、履歷分析等甄選方法中取得的成績均以0至100分表示;在上款a)項知識考試的每一階段均具淘汰性質,在其中一階段成績得分低於50分的投考人,將被淘汰且不能進入接續的階段。

知識考試是評估投考人擔任職務所須具備的一般知識或專門知識的水平。

實踐知識考試游泳測試必須於2分鐘內完成50米(4種游式任選其一),評分標準為合格/不合格。

實踐知識考試游泳成績不合格的投考人,將被淘汰且不能進入基本船藝操作。

專業面試是根據職務要求的特點,確定並評估投考人在工作資歷及工作經驗方面的專業條件。

履歷分析是透過衡量投考人的學歷、專業資格、工作表現評核、工作資歷、工作經驗、工作成果及職業補充培訓,審核其擔任特定職務的能力。

缺席或放棄上述的知識考試或專業面試的投考人即被除名。

最後成績以0分至100分表示,將各項甄選方法的得分作加權計算後得出的平均分,即為總成績,在總成績中得分低於50分的投考人,均被淘汰。

8. 考試範圍:

8.1 知識筆試:

8.1.1 《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

8.1.2 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

8.1.3 經第23/2015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14/2013號行政法規——《海事及水務局的組織及運作》;

8.1.4 本局第1/98號告示;

8.1.5 海事常識;

8.1.6 船藝。

8.2 實踐知識考試:

8.2.1 50米游泳測試;

8.2.2 基本船藝操作。

投考人在知識考試(筆試)時,可查閱8.1所指之法例(除原文外,不得另有其他文字標註或不附有任何註釋的相關法例文本),不得使用任何其他資料、文件、書本或法例彙編等其中包含非考試範圍內所指的法律法規文本,亦不得使用計算機或其他任何電子設備。

9. 名單公佈

臨時名單、確定名單及成績名單將張貼於澳門萬里長城港務局大樓海事及水務局行政及財政廳/行政處/人事科內,並同時上載於本局網頁(http://www.marine.gov.mo)。

知識考試的地點、日期及時間將於公佈准考人確定名單時通知。

最後成績名單將公佈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內。

10. 適用法例

本開考由第14/2009號法律第12/2015號法律第23/2011號行政法規所規範。

11. 注意事項

投考人提供之資料只作本局是次招聘用途,所有遞交的資料將按照第8/2005號法律《個人資料保護法》的規定進行處理。

12. 典試委員會

典試委員會由下列成員組成:

主席:代處長 劉詠宇

正選委員:二等技術員 高思遠

首席海事人員 周建華

候補委員:一等海事人員 張國敦

二等海事人員 梁守恆

二零一六年七月七日於海事及水務局

局長 黃穗文

———

按照運輸工務司司長於二零一六年六月三日的批示,以及根據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和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的規定,海事及水務局現通過考核方式進行普通對外入職開考,以行政任用合同制度填補技術工人職程第一職階技術工人(廚務範疇)兩缺。

1. 方式、期限及有效期

本普通對外入職開考以考核方式進行,投考報名表應自本通告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之日緊接的第一個工作日起計二十天內遞交。

本開考的有效期為一年,自最後成績名單公佈之日起計。

2. 任用形式

根據現行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三條及第五條第一款的規定,以行政任用合同方式聘用,之前需經六個月的試用期。

3. 報考條件

投考人必須符合以下條件,方可投考:

3.1 澳門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

3.2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十條第一款b)至f)項所規定的擔任公職之一般要件;

3.3 具備小學畢業學歷;

3.4 具2年或以上廚房範疇的工作經驗。

4. 報考辦法及地點

投考人須填妥第250/2011號行政長官批示核准的《投考報名表》(格式一,可於印務局購買或該局網頁內下載),連同下列文件於指定期限及辦公時間內,以親送方式前往澳門萬里長城港務局大樓海事及水務局行政及財政廳/行政處/行政輔助科報名:

a)有效的身份證明文件副本(須出示正本核對);

b)本通告所要求的學歷證明文件副本(須出示正本核對);

c)本通告所要求的工作經驗證明文件副本(須出示正本核對)(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八條第三款之規定,工作經驗須以取得該經驗所任職的僱主實體發出的文件或投考人以名譽承諾作出的聲明證明);

d) 履歷(須以中文或葡文書寫,同時報考人須簽名,否則作沒有遞交論);

e) 與公共部門有聯繫的投考人應同時遞交由所屬部門發出的個人資料紀錄,其內尤須載明投考人曾任職務、現處職程及職級、聯繫性質、在現處職級的年資、擔任公職的年資,以及參加開考所需的工作表現評核。

與公共部門有聯繫的投考人,如相關的個人檔案已存有 a)、b)、c)和 e)項所指之文件,則免除遞交,但須於報考時明確聲明。

5. 職務範疇及職務內容

技術工人(廚務範疇)——須具廚房範疇專業資格或相關工作經驗,協助處理烹調工作,負責廚房一切雜務及支援飯堂運作的一切工作,以便擔任既定一般指示中具一定複雜程度的人手或機械操作的生產活動方面或維修及保養方面的執行性職務。

6. 薪俸及福利

第一職階技術工人的薪俸點為第14/2009號法律訂定的附件一表二內薪俸表所載的150點,以及享有公職法律制度規定的福利及權利。

7. 甄選方法

7.1 甄選以下列方式進行,各項甄選方法中取得的成績均以0分至100分表示,而每項甄選方法之評分比例如下:

a)知識考試:佔總成績60%;

第一階段:兩小時的筆試,淘汰制(佔知識考試的50%);

第二階段:一小時的實踐考試(佔知識考試的50%);

b)專業面試:佔總成績30%;及

c)履歷分析:佔總成績10%。

7.2 知識考試是評估投考人擔任職務所須具備的一般知識或專門知識的水平,分為筆試及實踐考試兩個階段進行,筆試中所取得的成績得分低於50分,將被淘汰且不能進入接續的階段。

專業面試是根據職務要求的特點,確定並評估投考人在工作資歷及工作經驗方面的專業條件。

履歷分析是透過衡量投考人的學歷、專業資格、工作表現評核、工作資歷、工作經驗、工作成果及職業補充培訓,審核其擔任職務的能力。

除履歷分析外,投考人若缺席或放棄任一考核,亦被淘汰。

最後成績依所應用之甄選方法的評分比例,以0分至100分表示。在淘汰試或最後成績中得分低於50分,均作被淘汰論。

知識考試中的實踐考試和專業面試將於同日舉行。

如得分相同,投考人的排序按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二十六條所規定的優先條件為之。

8. 考試範圍

8.1《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

8.2 經第23/2015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14/2013號行政法規——《海事及水務局的組織及運作》;

8.3 第5/2005號行政法規《港務局福利會》;

8.4 澳門公職法律制度:

——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
——第14/2009號法律——現行《公務人員職程制度》;

8.5 廚房烹調及運作知識;

8.6 社會常識。

投考人在知識考試(筆試)時,可查閱8.1至8.4項所指之法律(除原文外,不得另有其他文字標註或不附有任何註釋的相關法例文本),不得使用任何其他資料、文件、書本或法例彙編等其中包含非考試範圍內所指的法律法規文本,亦不得使用計算機或其他任何電子設備。

9. 名單公佈

臨時名單、確定名單及成績名單將張貼於澳門萬里長城港務局大樓海事及水務局行政及財政廳/行政處/人事科內,並同時上載於本局網頁(http://www.marine.gov.mo)。

知識考試的地點、日期及時間將於公佈准考人確定名單時通知。

最後成績名單將公佈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內。

10. 適用法例

本開考由第14/2009號法律第12/2015號法律第23/2011號行政法規所規範。

11. 注意事項

投考人提供之資料只作本局是次招聘用途,所有遞交的資料將按照第8/2005號法律《個人資料保護法》的規定進行處理。

12. 典試委員會

典試委員會由下列成員組成:

主席:二等技術員 譚世賢

正選委員:首席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 歐若堅

二等行政技術助理員 何碧琪

候補委員:二等行政技術助理員 黃葆儀

技術工人 陳煥昇

按照運輸工務司司長於二零一六年六月三日的批示,以及根據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和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的規定,海事及水務局現通過考核方式進行普通對外入職開考,以行政任用合同制度填補技術工人職程第四職階技術工人(金屬工範疇)兩缺。

1. 方式、期限及有效期

本普通對外入職開考以考核方式進行,投考報名表應自本通告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之日緊接的第一個工作日起計二十天內遞交。

本開考的有效期為一年,自最後成績名單公佈之日起計。

2. 任用形式

根據現行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三條及第五條第一款的規定,以行政任用合同方式聘用,之前需經六個月的試用期。

3. 報考條件

投考人必須符合以下條件,方可投考:

3.1 澳門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

3.2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十條第一款b)至f)項所規定的擔任公職之一般要件;

3.3 具備小學畢業學歷;

3.4 具有金屬工範疇之專業資格*或具不少於8年的相關工作經驗。

* 專業資格應與擔任之職務相稱,並須透過完成修讀總學時不少於120小時之相關培訓課程取得或由公共部門發出的職業技能證明文件取得。

4. 報考辦法及地點

投考人須填妥第250/2011號行政長官批示核准的《投考報名表》(格式一,可於印務局購買或該局網頁內下載),連同下列文件於指定期限及辦公時間內,以親送方式前往澳門萬里長城港務局大樓海事及水務局行政及財政廳/行政處/行政輔助科報名:

a)有效的身份證明文件副本(須出示正本核對);

b)本通告所要求的學歷證明文件副本(須出示正本核對);

c)本通告所要求的專業資格或工作經驗證明文件副本(須出示正本核對)(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八條第三款之規定,工作經驗須以取得該經驗所任職的僱主實體發出的文件或投考人以名譽承諾作出的聲明證明);

d)履歷(須以中文或葡文書寫,同時投考人須簽名,否則作沒有遞交論);

e)與公共部門有聯繫的投考人應同時遞交由所屬部門發出的個人資料紀錄,其內尤須載明投考人曾任職務、現處職程及職級、聯繫性質、在現處職級的年資、擔任公職的年資,以及參加開考所需的工作表現評核。

與公共部門有聯繫的投考人,如相關的個人檔案已存有 a)、b)、c)和 e)項所指之文件,則免除遞交,但須於報考時明確聲明。

5. 職務內容的一般特徵

須具備專業資格或相關工作經驗,以便擔任既定一般指示中具一定複雜程度的人手或機械操作的生產活動方面或維修及保養方面的執行性職務。

6. 職務內容

將金屬切割及製成細小部件,並將各部件組合及裝配起來以製造或修理有關機器或機械工具;理解需製造部件的圖則或技術規格;勾勒輪廓;切割、磨平、磨擦及擦亮有關物料,直至符合要求;採用適當的量度工具進行嚴格的檢查;測試有關製成品;保養使用的工具和設備,有時應作錫銲、電弧焊鎔接工作。

7. 薪俸及福利

第四職階技術工人的薪俸點為第14/2009號法律訂定的附件一表二內薪俸表所載的180點,以及享有公職法律制度規定的福利及權利。

8. 甄選方法

甄選是透過以下方法及評分比例進行:

8.1 知識考試:50%;

a)筆試,一小時(佔知識考試30%);

b)實踐測試,兩小時(佔知識考試70%);

8.2 專業面試:30%;及

8.3 履歷分析:20%。

在各項甄選方法中取得的成績均以0至100分表示;上述8.1項知識考試具淘汰性質,知識考試的成績得分低於50分的投考人,將被淘汰且不能進入接續的所有甄選階段。

知識考試是評估投考人擔任某一職務所須具備的一般知識或專門知識的水平。

專業面試是根據職務要求的特點,確定並評估投考人在工作資歷及工作經驗方面的專業條件。

履歷分析是透過衡量投考人的學歷、專業資格、工作表現評核、工作資歷、工作經驗、工作成果及職業補充培訓,審核其擔任某一職務的能力。

缺席或放棄上述的知識考試或專業面試的投考人即被除名。

最後成績以0分至100分表示,將各項甄選方法的得分作加權計算後得出的平均分,即為總成績,在總成績中得分低於50分的投考人,均被淘汰。

9. 考試範圍

9.1 澳門公職法律制度:

——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
——第14/2009號法律——現行《公務人員職程制度》;

9.2 經第23/2015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14/2013號行政法規——《海事及水務局的組織及運作》;

9.3 金屬工範疇之相關知識,包括電動機械及氣體焊接和切割設備使用知識、金屬工件製作及相關知識;

9.4 金屬工範疇之相關操作技術,包括焊接和切割技術、金屬工件製作及相關技術;

9.5 工業安全知識。

投考人在知識考試(筆試)時,可查閱9.1至9.2項所指之法例(除原文外,不得另有其他文字標註或不附有任何註釋的相關法例文本),不得使用任何其他資料、文件、書本或法例彙編等其中包含非考試範圍內所指的法律法規文本,亦不得使用計算機或任何其他電子設備。

10. 名單公佈

臨時名單、確定名單及成績名單將張貼於澳門萬里長城港務局大樓海事及水務局行政及財政廳/行政處/人事科內,並同時上載於本局網頁(http://www.marine.gov.mo)。

知識考試的地點、日期及時間將於公佈准考人確定名單時通知。

最後成績名單將公佈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內。

11. 適用法例

本開考由第14/2009號法律第12/2015號法律第23/2011號行政法規所規範。

12. 注意事項

投考人提供之資料只作本局是次招聘用途,所有遞交的資料將按照第8/2005號法律《個人資料保護法》的規定進行處理。

13. 典試委員會

典試委員會由下列成員組成:

主席:首席高級技術員 高少興

正選委員:政府船塢主管 林國強

一等技術輔導員 葉泳濠

候補委員:政府船塢主管 陳鍵森

特級技術輔導員 杜偉林

按照運輸工務司司長於二零一六年六月三日的批示,以及根據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和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的規定,海事及水務局現通過考核方式進行普通對外入職開考,以行政任用合同制度填補技術工人職程第一職階技術工人(水喉範疇)兩缺。

1. 方式、期限及有效期

本普通對外入職開考以考核方式進行,投考報名表應自本通告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之日緊接的第一個工作日起計二十天內遞交。

本開考的有效期為一年,自最後成績名單公佈之日起計。

2. 任用形式

根據現行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三條及第五條第一款的規定,以行政任用合同方式聘用,之前需經六個月的試用期。

3. 報考條件

投考人必須符合以下條件,方可投考:

3.1 澳門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

3.2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十條第一款b)至f)項所規定的擔任公職之一般要件;

3.3 具備小學畢業學歷;

3.4 具有水喉範疇之專業資格*或具不少於3年的相關工作經驗。

* 專業資格應與擔任之職務相稱,並須透過完成修讀總學時不少於30小時之相關培訓課程取得或由公共部門發出的職業技能證明文件取得。

4. 報考辦法及地點

投考人須填妥第250/2011號行政長官批示核准的《投考報名表》(格式一,可於印務局購買或該局網頁內下載),連同下列文件於指定期限及辦公時間內,以親送方式前往澳門萬里長城港務局大樓海事及水務局行政及財政廳/行政處/行政輔助科報名:

a)有效的身份證明文件副本(須出示正本核對);

b)本通告所要求的學歷證明文件副本(須出示正本核對);

c)本通告所要求的專業資格或工作經驗證明文件副本(須出示正本核對)(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八條第三款之規定,工作經驗須以取得該經驗所任職的僱主實體發出的文件或投考人以名譽承諾作出的聲明證明);

d)履歷(須以中文或葡文書寫,同時投考人須簽名,否則作沒有遞交論);

e)與公共部門有聯繫的投考人應同時遞交由所屬部門發出的個人資料紀錄,其內尤須載明投考人曾任職務、現處職程及職級、聯繫性質、在現處職級的年資、擔任公職的年資,以及參加開考所需的工作表現評核。

與公共部門有聯繫的投考人,如相關的個人檔案已存有 a)、b)、c)和 e)項所指之文件,則免除遞交,但須於報考時明確聲明。

5. 職務內容的一般特徵

須具備專業資格或相關工作經驗,以便擔任既定一般指示中具一定複雜程度的人手或機械操作的生產活動方面或維修及保養方面的執行性職務。

6. 職務內容

連接、安裝、保養和維修供水或衞生設施的管道和器具:理解圖則或其它技術規格;切割管道、加工螺紋、用螺絲釘鎖緊和使管道彎曲;用不同類型接頭、螺紋連接、焊接或熱熔連接等方法去接駁管道;使用儀表檢查管道防漏能力;進行管道、接頭及水龍頭的保養和維修工作;在牆或地面鑿孔道以便管道通過。

7. 薪俸及福利

第一職階技術工人的薪俸點為第14/2009號法律訂定的附件一表二內薪俸表所載的150點,以及享有公職法律制度規定的福利及權利。

8. 甄選方法

甄選是透過以下方法及評分比例進行:

8.1 知識考試:50%;

a)筆試,兩小時(佔知識考試30%);

b)技能測試,三小時(佔知識考試70%);

8.2 專業面試:30%;及

8.3 履歷分析:20%。

在各項甄選方法中取得的成績均以0至100分表示;上述8.1項知識考試具淘汰性質,知識考試的成績得分低於50分的投考人,將被淘汰且不能進入接續的所有甄選方法。

知識考試是評估投考人擔任某一職務所須具備的一般知識或專門知識的水平。

專業面試是根據職務要求的特點,確定並評估投考人在工作資歷及工作經驗方面的專業條件。

履歷分析是透過衡量投考人的學歷、專業資格、工作表現評核、工作資歷、工作經驗、工作成果及職業補充培訓,審核其擔任某一職務的能力。

缺席或放棄上述的知識考試或專業面試的投考人即被除名。

最後成績以0分至100分表示,將各項甄選方法的得分作加權計算後得出的平均分,即為總成績,在總成績中得分低於50分的投考人,均被淘汰。

9. 考試範圍

9.1 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

9.2 經第23/2015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14/2013號行政法規——《海事及水務局的組織及運作》;

9.3 水喉範疇之施工程序、工具及物料的相關知識;

9.4 水喉範疇之相關操作技術。

投考人在知識考試(筆試)時,可查閱9.1至9.2項所指之法例(除原文外,不得另有其他文字標註或不附有任何註釋的相關法例文本),不得使用任何其他資料、文件、書本或法例彙編等其中包含非考試範圍內所指的法律法規文本,亦不得使用計算機或任何其他電子設備。

10. 名單公佈

臨時名單、確定名單及成績名單將張貼於澳門萬里長城港務局大樓海事及水務局行政及財政廳/行政處/人事科內,並同時上載於本局網頁(http://www.marine.gov.mo)。

知識考試的地點、日期及時間將於公佈准考人確定名單時通知。

最後成績名單將公佈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內。

11. 適用法例

本開考由第14/2009號法律第12/2015號法律第23/2011號行政法規所規範。

12. 注意事項

投考人提供之資料只作本局是次招聘用途,所有遞交的資料將按照第8/2005號法律《個人資料保護法》的規定進行處理。

13. 典試委員會

典試委員會由下列成員組成:

主席:二等技術員 梁焯鋒

正選委員:特級技術輔導員 朱國臻

及首席技術輔導員 吳錦榮

候補委員:二等技術員 李德麟

一等技術輔導員 高永康

二零一六年七月七日於海事及水務局

局長 黃穗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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