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37 期

批示摘錄數份

二零一六年九月十四日,星期三

澳門特別行政區

      批示摘錄數份

行 政 長 官 辦 公 室

批 示 摘 錄

透過行政長官二零一六年九月一日之批示:

梁潔芝——根據第15/2009號法律《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基本規定》第五條、第26/2009號行政法規《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補充規定》第七條和第八條、第33/2011號行政法規《在台灣設立澳門經濟文化辦事處》第三條(一)項及第四條第二款的規定,因具備適當經驗及專業能力履行職務,其擔任在台灣澳門經濟文化辦事處主任的定期委任,自二零一六年十一月十六日起續期兩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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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六年九月六日於行政長官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柯嵐


政 府 總 部 輔 助 部 門

批 示 摘 錄

透過行政長官二零一六年八月十日批示:

周翠雯——原屬法務局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一職階首席高級技術員,根據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九條第一款的規定,以相同職級及職階調職至政府總部輔助部門工作,自二零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起生效。

透過行政長官二零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批示:

梅松林——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及第三款,以及按照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其在政府總部輔助部門擔任職務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級為第一職階首席行政技術助理員,薪俸點265點,自二零一六年八月二十五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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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六年九月七日於行政長官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柯嵐


審 計 署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審計長辦公室主任於二零一六年八月五日的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六條第一款及第二十四條第一款及第二款的規定,黃振峰在本署擔任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一六年九月九日起續期一年。

摘錄自審計長辦公室主任於二零一六年九月六日的批示: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及第四款,以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自二零一六年八月三十一日起以附註方式修改梁文雅在本署擔任職務之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轉為收取相等於第二職階首席高級技術員的薪俸點565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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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六年九月七日於審計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何慧卿


海 關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保安司司長於二零一六年七月十八日所作的批示﹕

蔡偉東,海關關員編制第一職階一等關員編號43951;鑑於當事人符合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一百三十七條及第一百四十條之規定,批准自二零一六年八月十九日起,享受為期九年之長期無薪假。

摘錄自保安司司長於二零一六年八月十九日所作的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保安部隊軍事化人員通則》第三百條第七款的規定,批准海關前關員李君慰,編號:74941的恢復權利申請,把撤職處分轉為強迫退休處分。

摘錄自保安司司長於二零一六年八月二十九日所作的批示:

鑑於符合第2/2008號法律第八條第四款的規定,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一款a)項及第8/2008號行政法規第二條的規定,關員編號36961——關金明獲確定委任為海關關員編制一般基礎職程第一職階一等關員。

上述人員晉升之職位的年資及薪俸自二零一六年七月十七日開始計算。

鑑於符合第2/2008號法律第八條第四款的規定,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一款a)項及第8/2008號行政法規第二條的規定,關員編號29961——馮曦明獲確定委任為海關關員編制一般基礎職程第一職階一等關員。

上述人員晉升之職位的年資及薪俸自二零一六年七月十八日開始計算。

摘錄自保安司司長於二零一六年九月七日所作的批示:

鑑於符合第2/2008號法律修訂的第3/2003號法律第十一條第三款及第十七條第一款的規定,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一款a)項、第二十二條第八款a)項及第1/2004號行政法規第四十三條的規定,確定委任刊登於二零一六年八月十日第三十二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的最後評核名單中名列第一至第六名之海關關務監督,為海關關員編制高級職程第一職階副關務總長,其名單如下:

關務監督編號

20881——馬富財
" 39921——布家明
" 07981——陳永禧
" 105920——江慧儀
" 08881——李永康
" 20921——黃永明

上述人員晉升之職位的年資及薪俸自就職日開始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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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六年九月九日於海關

副關長 冼桓球


立 法 會 輔 助 部 門

議 決 摘 錄

立法會執行委員會於二零一六年八月十八日議決如下:

錢梓盈——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長期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一職階一等技術員,自二零一六年八月十八日起生效。

何健輝——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一職階一等技術員,自二零一六年八月十八日起生效。

聲 明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十二條第二款的規定,自二零一六年九月一日起終止與第三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楊君勞之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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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六年九月八日於立法會輔助部門

秘書長 楊瑞茹


終 審 法 院 院 長 辦 公 室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終審法院院長於二零一六年九月一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經十二月二十二日第39/2004號行政法規、十二月十八日第35/2009號行政法規及十二月十九日第39/2011號行政法規修改的三月六日第19/2000號行政法規第十三條第一款、第15/2009號法律第二條第三款第(二)項及第五條、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八條的規定,胡燕冰碩士,因具備適當經驗及專業能力履行職務,故在本辦公室擔任總務處處長之定期委任獲續期一年,由二零一六年十月一日起生效。

根據《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九十九條、十二月二十日第1/1999號法律第十六條所指附件二(二)項、八月二十四日第60/92/M號法令第七條第一款(C)項、八月二日第7/2004號法律第二十九條第一款、經十二月二十二日第39/2004號行政法規、十二月十八日第35/2009號行政法規及十二月十九日第39/2011號行政法規修改的三月六日第19/2000號行政法規第十三條第一款的規定,改以個人勞動合同方式聘用Maria Celeste Filipe Marques Casaca擔任第三職階法院首席書記員,薪俸點510點,為期一年,由二零一六年九月十六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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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六年九月八日於終審法院院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陳玉蓮


檢 察 長 辦 公 室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辦公室代主任於二零一六年八月三十一日的批示:

崔志漢——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二款(二)項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其在本辦公室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自二零一六年八月三十日起晉階為第四職階輕型車輛司機。

梁志明、陳偉文、何惠堂及李少文——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二款(二)項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其在本辦公室的長期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自二零一六年八月三十日起晉階為第三職階輕型車輛司機。

鄭美玉——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二款(二)項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其在本辦公室的長期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自二零一六年八月二十七日起晉階為第三職階勤雜人員。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二十四條第三款第(二)項及第四款的規定,本辦公室下列長期行政任用合同人員修改為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並自相應之日期開始生效:

第二職階特級技術員秦炳華,自二零一六年七月二十七日起生效;

第一職階特級技術員李詠儀,自二零一六年七月三十日起生效;

第三職階勤雜人員鄭美玉,自二零一六年八月二十七日起生效;

第三職階輕型車輛司機梁志明,自二零一六年八月三十日起生效;

第三職階輕型車輛司機陳偉文,自二零一六年八月三十日起生效;

第三職階輕型車輛司機李少文,自二零一六年八月三十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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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六年九月八日於檢察長辦公室

辦公室代主任 胡潔如


澳 門 基 金 會

批 示 摘 錄

根據第426/2009號行政長官批示重新公佈之第6/2006號行政法規第四十一條第三款及第四十三條的規定,茲公佈經由行政長官於二零一六年八月三十一日批示核准之澳門基金會二零一六年財政年度本身預算之第一次修改:

二零一六年度澳門基金會本身預算之第一次修改

單位:澳門幣 

統一預算編號 帳目編號 費用項目 追加/登錄 註銷
21-00   活動支出及財務資助     
21-01   活動支出   3,600,000.00
  6129 其他項目   3,600,000.00
26-00   第三者供應之物品及提供之服務    
26-07   廣告費及宣傳品 3,600,000.00  
  6322 推廣及宣傳 3,600,000.00  
總額 3,600,000.00 3,6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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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六年八月十一日於澳門基金會行政委員會——主席:吳志良——副主席:鍾怡


個 人 資 料 保 護 辦 公 室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一六年七月七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及第四款的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下列工作人員在本辦公室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

王玉梅,晉階為第二職階二等技術員,薪俸點370點,自二零一六年四月二十一日起;

蕭馮泳華,晉階為第二職階一等技術員,薪俸點420點,自二零一六年六月二十四日起。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一六年七月八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六條第一款、第二十四條第一款及第二款的規定,第一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吳鈺微在本辦公室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續期一年,自二零一六年七月二十日起生效。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一六年七月二十五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六條第一款、第二十四條第一款及第二款的規定,第一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林池勝在本辦公室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續期一年,自二零一六年八月二十四日起生效。

摘錄自行政長官於二零一六年七月二十九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二十四條第二款、第三款(一)項及第四款之規定,與本辦公室第二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蔡美瑩訂立長期行政任用合同,為期三年,自二零一六年六月二十一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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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六年九月六日於個人資料保護辦公室

主任 馮文莊


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政 府 政 策 研 究 室

批 示 摘 錄

按照行政長官二零一六年八月十二日之批示:

高曉婷——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連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由二零一六年八月十八日起以附註形式修改其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一職階一等技術員,薪俸點為400,合同其他條件維持不變。

按副主任於二零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作出的批示:

黎偉芳——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二款(三)項及第三款連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的規定,由二零一六年八月十六日起以附註形式修改其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五職階輕型車輛司機,薪俸點為200,合同其他條件維持不變。

按照行政長官二零一六年八月二十六日之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二十四條第三款(二)項的規定,本室下列人員修改為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有關合同生效日期如下:

姓名 職級 職階 合同生效日期
黎嘉偉 首席技術員 1 01/07/2016
李世恆 顧問高級技術員 3 18/07/2016
程自妍 首席技術輔導員 1 08/08/2016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二十四條第三款(一)項的規定,本室下列人員修改為長期行政任用合同,有關合同生效日期如下:

姓名 職級 職階 合同生效日期
李德民 二等技術員 1 04/08/2016
許子琪 二等技術輔導員 1 04/08/2016

按副主任於二零一六年八月二十九日作出的批示:

何錫江——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及第四款連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及第三款的規定,由二零一六年八月二十七日起以附註形式修改其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二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510,合同其他條件維持不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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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六年九月八日於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政策研究室

主任 劉本立


行 政 公 職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一六年七月二十六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二條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一款的規定,在二零一六年六月八日第二十三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公佈的評核成績中排名第二的蘇天娜,獲臨時委任為本局編制內翻譯員職程第一職階一等翻譯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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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六年九月五日於行政公職局

局長 高炳坤


身 份 證 明 局

批 示 摘 錄

按本局代副局長於二零一六年八月四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及第三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陳婉貞、周小娟、霍勁偉、林逸峰、劉健鳳、梁成波、伍鳳欣及唐嘉慧在本局擔任職務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二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薪俸點415點,自二零一六年八月四日起生效。

按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一六年八月十六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二十四條第三款(二)項及第四款的規定,本局下列長期行政任用合同人員修改為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並自相應之日期開始生效:

第一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高建邦,自二零一六年七月三十日起生效;

第二職階一等技術輔導員邢嘉瑾,自二零一六年八月三日起生效;

第二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資訊範疇)梁錦斌,自二零一六年八月三日起生效。

按本局代副局長於二零一六年八月十八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及第三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戴民雄在本局擔任職務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三職階首席行政技術助理員,薪俸點290點,自二零一六年八月十六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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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六年九月七日於身份證明局

局長 歐陽瑜


印 務 局

批 示 摘 錄

按照本人於二零一六年九月二日的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五款之規定,本局編制內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蔡德勝的臨時委任轉為確定委任,自二零一六年九月十五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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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六年九月二日於印務局

局長 杜志文


民 政 總 署

決 議 摘 錄

按本署管理委員會於二零一六年八月十二日會議所作之決議:

根據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八條之規定,因具備適當經驗及專業能力履行職務,羅志堅學士在本署擔任道路渠務部部長的定期委任獲續任一年,自二零一六年九月三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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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六年九月二日於民政總署

管理委員會委員 馬錦強


退 休 基 金 會

批 示 摘 錄

權益歸屬比率的訂定

按照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一六年八月三十日作出的批示:

衛生局一級護士馬小堅,供款人編號3002186,根據第 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三)項之規定,自二零一六年七月二十二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及第二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及「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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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六年九月八日於退休基金會

行政管理委員會代主席 沙蓮達


財 政 局

批 示 摘 錄

按照經濟財政司司長於二零一六年八月七日之批示:

梁明明、趙麗霞、陸思敏、葉錫陽、馮惠嫦及黃淑婷——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之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其在本局擔任職務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轉為收取相等於第一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的薪俸點350的薪俸,自二零一六年八月十七日起生效。

按照經濟財政司司長於二零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的批示: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及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之《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八款a)項的規定,在二零一六年八月三日第三十一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的評核成績中的唯一合格應考人顧問高級技術員葉志強,獲確定委任為本局人員編制高級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空缺由七月五日第30/99/M號法令設立及由附於第69/2010號行政命令之表一取代,並已被其本人填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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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六年九月八日於財政局

局長 容光亮


勞 工 事 務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經濟財政司司長於二零一六年八月二十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二條第三款(一)項、第四條及第五條連同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二條第二款、第三條第一款、第五條及第七條的規定,以定期委任方式委任張瑋碩士為本局職業培訓廳廳長,為期一年,而其技能培訓處處長之定期委任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十七條第一款(二)項由同日起自動終止。

按照第15/2009號法律第五條第二款的規定,現刊登委任理由及獲委任人之學歷和專業簡歷如下:

1. 委任理由:

——獲委任人於二零零五年開始擔任公職,至今十一年,其個人履歷顯示具備專業能力及才幹擔任本局職業培訓廳廳長一職。

2. 學歷:

——經濟學學士學位;
——文學碩士學位;
——公共管理碩士學位。

3. 工作經驗:

—— 2005年至2009年,高等教育輔助辦公室技術員;
——2009年開始在勞工事務局擔任職務,以散位合同方式擔任二等翻譯員;
——2009年至2012年,以編制外合同方式擔任二等高級技術員;
——2012年至2014年,以編制外合同方式擔任一等高級技術員;
——2014年至2015年,以編制外合同方式擔任首席高級技術員;
——2015年至2016年,以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方式擔任首席高級技術員;
——2016年2月3日至5月27日,以定期委任方式擔任本局課程發展處處長;
——2016年5月28日至今,以定期委任方式擔任本局技能培訓處處長;
——2016年4月7日至今,以代任方式擔任本局職業培訓廳廳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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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六年九月八日於勞工事務局

局長 黃志雄


消 費 者 委 員 會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消費者委員會執行委員會主席於二零一六年八月十六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及第四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李詠琪、何永健、謝建君及李樂天在本會擔任職務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轉為收取相等於第二職階首席技術員的薪俸點470點,自二零一六年九月十日起生效。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及第四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梁錦珠在本會擔任職務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轉為收取相等於第二職階首席技術員的薪俸點470點,自二零一六年十月九日起生效。

聲 明

為有關效力,茲聲明,在本會以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方式擔任第三職階二等行政技術助理員李社玉,自二零一六年九月二日起因達年齡上限,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四十四條第一款c)項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十五條(一)項的規定,終止其在本會之職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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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六年九月五日於消費者委員會

執行委員會主席 黃翰寧


澳 門 金 融 管 理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經濟財政司司長於二零一六年八月四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三月十一日第14/96/M號法令核准的《澳門金融管理局通則》第四條第二款a)項、第十四條及第十五條第一款及第四款的規定,本局行政管理委員會委員陳守信、李可欣及萬美玲因具備適當經驗及專業能力履行職務,故其委任由二零一六年八月十六日起獲續期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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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六年八月二十六日於澳門金融管理局

主席 丁連星


金 融 情 報 辦 公 室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本辦公室主任於二零一六年八月十九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以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何嘉信在本辦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階至第二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510,自二零一六年八月十九日起生效。

摘錄自經濟財政司司長於二零一六年八月二十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67/2009號第一款的行政長官批示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三十四條的規定,延長徵用統計暨普查局第一職階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王瑤琨在本辦公室擔任第一職階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由二零一六年十月十二日起,為期一年。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一六年九月六日所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第三款及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曾漢權在本辦擔任第一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薪俸點為350,自二零一六年十月十三日起續期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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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六年九月八日於金融情報辦公室

辦公室代主任 王瑤琨


中 國 與 葡 語 國 家 經 貿 合 作 論 壇 常 設 秘 書 處 輔 助 辦 公 室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經濟財政司司長於二零一六年七月六日作出的批示:

鍾澤燕——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二十七條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之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其在本辦擔任職務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轉為收取相等於第一職階首席翻譯員的薪俸點為540,自二零一六年七月八日起生效。

摘錄自經濟財政司司長於二零一六年八月七日作出的批示:

劉敏婷——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之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其在本辦擔任職務的長期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轉為收取相等於第一職階首席高級技術員的薪俸點為540,自二零一六年八月十一日起生效。

聲 明

為著有關效力,茲聲明本辦向勞工事務局徵用Belinda de Lemos Ferreira科長,因徵用期滿而終止在本辦之職務,並自二零一六年七月一日返回原部門。

為著有關效力,茲聲明本辦向懲教管理局徵用的第一職階首席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Manuel Augusto Valente,因徵用期滿而終止在本辦之職務,並自二零一六年三月四日返回原部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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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六年九月二日於中國與葡語國家經貿合作論壇常設秘書處輔助辦公室

主任 莫麗絲


澳 門 保 安 部 隊 事 務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一六年七月二十九日之批示:

應徐永健之申請,其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一等技術輔導員的長期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一六年九月七日起予以解除。

摘錄自本局局長於二零一六年八月十一日之批示:

應本局臨時委任第一職階二等行政技術助理員林明波之申請,自二零一六年九月一日起免職。

摘錄自保安司司長於二零一六年九月二日之批示: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之規定,自二零一六年九月十四日起,本局與李寶佳及夏秀明簽訂之行政任用合同,以附註方式修改第三條款,晉級至第一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並收取薪俸點600之薪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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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六年九月七日於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

局長 潘樹平警務總監


治 安 警 察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保安司司長於二零一六年七月七日作出的第122/2016號批示:

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並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訂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一百三十七條之規定,批准治安警察局警員編號150041彭燕生之長期無薪假,自二零一六年九月十七日起,為期五年。並根據經第7/2005號、第19/2007號、第8/2008號行政法規及第8/2016號行政命令修改的第22/2001號行政法規《治安警察局的組織與運作》第五十八條及現行《澳門保安部隊軍事化人員通則》第九十八條d)項及第一百條之規定,處於“附於編制”狀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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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六年七月十四日於治安警察局

局長 梁文昌警務總監


司 法 警 察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本人於二零一六年七月八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二款(一)項及第四款,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十四條第一款及第七款、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5/2006號法律第十一條第一款,第57/99/M號法令核准之《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條第二款a)項,以及公佈於二零一五年二月十三日第六期第二組《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副刊內的第33/2015號保安司司長批示第一款(六)項之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本局與鄒喜蓮、關朵姬及歐陽燕飛簽訂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自二零一六年六月十八日起,更改為第二職階勤雜人員,薪俸為現行薪俸表120點。

摘錄自本人於二零一六年八月五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一款及第三款,第5/2006號法律第十一條第一款及第二十條,經第20/2010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9/2006號行政法規第二十四條第一款(三)項、第二款及第二十五條第一款,以及公佈於二零一五年二月十三日第六期第二組《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副刊內的第33/2015號保安司司長批示第一款(三)項之規定,本局臨時委任之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李浩暘,自二零一六年七月二十三日起,獲確定委任出任該職位。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一款及第三款,第5/2006號法律第十一條第一款及第二十條,經第20/2010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9/2006號行政法規第二十四條第一款(六)項、第二款及第二十五條第一款,以及公佈於二零一五年二月十三日第六期第二組《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副刊內的第33/2015號保安司司長批示第一款(三)項之規定,本局臨時委任之第一職階二等技術員陳雅姸及鄭佩欣,自二零一六年七月二十三日起,獲確定委任出任該職位。

摘錄自本人於二零一六年八月十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及第四款,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十四條第七款及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5/2006號法律第十一條第一款,第57/99/M號法令核准之《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條第二款a)項,以及公佈於二零一五年二月十三日第六期第二組《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副刊內的第33/2015號保安司司長批示第一款(六)項之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本局與葉健貞簽訂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自二零一六年七月二十五日起,更改為第三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薪俸為現行薪俸表650點。

摘錄自保安司司長於二零一六年八月十七日作出的批示:

梁美英、林慶姚及Maria Fátima Alexandrina Xavier,司法警察局確定委任之第二職階一等翻譯員。在刊登於二零一六年八月十日第三十二期第二組《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有關本局晉級開考的最後成績名單名列第一名至第三名。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二十七條第四款,第23/2011號行政法規第二十九條第一款,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一款a)項、第二十二條第八款a)項,聯同第5/2006號法律第十一條第一款及第二十條,以及經第20/2010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9/2006號行政法規第二十四條第一款(五)項、第二款及第二十五條第一款之規定,獲確定委任為本局人員編制內翻譯員職程之第一職階首席翻譯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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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六年九月七日於司法警察局

局長 周偉光


消 防 局

批 示 摘 錄

按照二零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第145/2016號保安司司長批示:

消防局資源管理廳廳長尤潤當消防總長(編號404911)——根據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八條的規定,因具備適當經驗及專業能力履行職務,其有關職位的定期委任獲續期兩年,由二零一六年十月一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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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六年九月六日於消防局

局長 梁毓森消防總監


衛 生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局長於二零一六年五月三十一日之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本局第一職階一級護士徐倩紅、劉嘉欣及古詠琪的行政任用合同獲續期一年,自二零一六年六月十四日起生效。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本局第一職階一級護士李浩超、劉潤南、梁興立及梁宏安的行政任用合同獲續期一年,並按十月十一日第57/99/M號法令核准的《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二十六條第三款及第四款,追認自二零一六年五月三十日起生效。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第18/2009號法律第十二條第一款的規定,劉韻詩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二職階一級護士,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三職階一級護士,並按十月十一日第57/99/M號法令核准的《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條第二款a)項,追溯自二零一六年一月十八日起生效。

根據第18/2009號法律第十二條第一款的規定,陳玉琼、陳德玲、周堯銘、練詠良、黃麗萍、黃秀雲、陳倩雯及江采殷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一職階一級護士,修改其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二職階一級護士,自二零一六年六月三十日起生效。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二十四條第一款及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本局第一職階一級護士譚美平的行政任用合同獲續期一年,自二零一六年七月十九日起生效。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之規定,林藝芳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一職階首席高級技術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二職階首席高級技術員,自二零一六年六月二十日起生效。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二十四條第一款及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本局第一職階重型車輛司機黃成佳的行政任用合同獲續期一年,自二零一六年七月五日起生效。

摘錄自局長於二零一六年六月七日之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本局第一職階二等技術員張妙芬及何麗忠的行政任用合同獲續期一年,自二零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起生效。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本局第一職階一等技術員陳毅東的行政任用合同獲續期一年,自二零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起生效。

摘錄自局長於二零一六年六月十三日之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之規定,黃宏耿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一職階首席高級技術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二職階首席高級技術員,自二零一六年六月二十日起生效。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之規定,李佩儀、李嘉慧及湯賽君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一職階首席技術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二職階首席技術員,自二零一六年七月十五日起生效。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之規定,朱樂雁、何妙娜、楊遠立、吳雅蔚、堵慧芬及吳家欣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一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二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自二零一六年七月二十八日起生效。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之規定,杜燕秋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一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二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自二零一六年七月九日起生效。

摘錄自局長於二零一六年六月十四日之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本局第一職階一級護士黃建萍的行政任用合同獲續期一年,並按十月十一日第57/99/M號法令核准的《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二十六條第三款及第四款,追認自二零一六年五月十六日起生效。

摘錄自局長於二零一六年六月十六日之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第9/2010號法律第七條第一款(二)項的規定,温金文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三職階一般服務助理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四職階一般服務助理員,自二零一六年七月二十三日起生效。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二十四條第一款及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本局下列人員的行政任用合同獲續期兩年:

第二職階二等護理助理員林繼業,自二零一六年八月一日起生效;

第二職階一般服務助理員何倩賢,自二零一六年七月十七日起生效。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二十四條第一款及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本局下列人員的行政任用合同獲續期一年:

第三職階一般服務助理員温金文,自二零一六年七月二十三日起生效;

第三職階一般服務助理員熊財根,自二零一六年七月二十日起生效;

第二職階一般服務助理員馬少梅,自二零一六年七月十七日起生效;

第一職階一般服務助理員張佩珊、黃倩勤及陳麗萍,自二零一六年七月五日起生效;

第一職階一般服務助理員薛美玉,自二零一六年七月十九日起生效。

摘錄自局長於二零一六年六月二十日之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本局第一職階二等診療技術員林穎彤的行政任用合同獲續期一年,自二零一六年七月二十七日起生效。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之規定,陳志傑、何強及楊華祐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一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二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自二零一六年七月十五日起生效。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之規定,張少愉及張華政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一職階首席技術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二職階首席技術員,自二零一六年七月十五日起生效。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之規定,謝嘉儀、吳祖兒、蕭月霞、梁偉森、林鳳儀、鄭慧明、陳楚驊、梁美麗、彭慧君、尹愛玉、張海茵、甄清文、張慧、李碧芬及黃裕明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一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二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自二零一六年七月二十八日起生效。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二款(三)項之規定,張錦榮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五職階技術工人,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六職階技術工人,自二零一六年七月一日起生效。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二十四條第一款及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本局第一職階普通科醫生陳偉淵及盧壽文的行政任用合同獲續期兩年,自二零一六年七月五日起生效。

摘錄自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一六年六月二十一日的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及第三款、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以及第23/2011號行政法規第二十九條第一款的規定,黃楚儀、林景清及陳嘉慧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二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一職階首席高級技術員,自二零一六年七月一日起生效。

摘錄自局長於二零一六年六月二十一日之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二款(四)項之規定,胡發枝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六職階重型車輛司機,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七職階重型車輛司機,自二零一六年七月十二日起生效。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本局第一職階一般服務助理員譚金葉的行政任用合同獲續期一年,自二零一六年七月十八日起生效。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二十四條第一款及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本局下列第一職階一般服務助理員的行政任用合同獲續期一年:

譚秀華,自二零一六年八月十六日起生效;

唐海英,自二零一六年八月二日起生效;

鄧賽宏,自二零一六年七月五日起生效;

鄧燕紅,自二零一六年七月十九日起生效。

摘錄自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第二十四條第三款(一)項及第四款之規定,本局下列人員獲以附註形式修改行政任用合同第二條款,將合同修改為長期行政任用合同,為期三年:

第一職階二等診療技術員馮妙玲,自二零一六年六月四日起生效;

第一職階二等診療技術員陳思明及徐志成,自二零一六年六月八日起生效;

第一職階一般服務助理員陳子健、林月玲及彭寶珠,自二零一六年六月八日起生效;

第一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林威,自二零一六年六月九日起生效。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第二十四條第三款(二)項及第四款之規定,本局下列人員獲以附註形式修改行政任用合同第二條款,將合同修改為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第一職階一等高級衛生技術員劉焯基,自二零一六年五月十四日起生效;

第一職階一等高級衛生技術員司徒玉芬,自二零一六年五月二十一日起生效;

第三職階一級護士林韻怡,自二零一六年五月三十日起生效;

第一職階一等技術輔導員梁淑華,自二零一六年六月五日起生效;

第一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陳志傑,自二零一六年六月十四日起生效。

摘錄自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及第23/2011號行政法規第二十九條第一款的規定,徐鈺晶、譚志強、鄧宏榮、麥樂天、王一群、張嘉敏、馮健成、陸智威、郭佩敏、譚鳳蓮及鄭芷穎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二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一職階一等技術輔導員,自二零一六年七月八日起生效。

摘錄自局長於二零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之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二十四條第一款及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本局第一職階普通科醫生林國垣及尹翠英的行政任用合同獲續期兩年,自二零一六年七月五日起生效。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本局第一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蔡曉蓉的行政任用合同獲續期一年,自二零一六年七月十八日起生效。

摘錄自局長於二零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之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二十四條第一款及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本局第一職階一級護士洪詩詩的行政任用合同獲續期兩年,自二零一六年八月十八日起生效。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二十四條第一款及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本局第一職階一般服務助理員吳坤玲的行政任用合同獲續期一年,自二零一六年七月五日起生效。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第18/2009號法律第十二條第一款的規定,容超其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一職階一級護士,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二職階一級護士,自二零一六年七月二十一日起生效。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二款(四)項的規定,馬宇宙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六職階重型車輛司機,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七職階重型車輛司機,自二零一六年七月十二日起生效。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的規定,陳惠賢、陳佩思、伍玉明、潘燕霞、郭頴倫、陳康華、劉偉倫、劉寶遜、施明援及黃碧琪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一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二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自二零一六年七月二十八日起生效。

摘錄自局長於二零一六年七月十一日之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二十四條第一款及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本局第一職階一般服務助理員劉卓金喜的行政任用合同獲續期一年,自二零一六年九月十三日起生效。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二十四條第一款及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本局第一職階二等行政技術助理員盧貴珍的行政任用合同獲續期兩年,自二零一六年九月五日起生效。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二十四條第一款及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本局下列第一職階二等行政技術助理員的行政任用合同獲續期一年:

莊寶琳,自二零一六年八月二日起生效;

劉天賜,自二零一六年八月九日起生效。

摘錄自局長於二零一六年七月十五日之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本局第一職階二等診療技術員林寶興及盧詠芝的行政任用合同獲續期一年,自二零一六年八月十五日起生效。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二十四條第一款及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本局第一職階普通科醫生陳永豪、朱民峰及李苑平的行政任用合同獲續期兩年,並按十月十一日第57/99/M號法令核准《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二十六條第三款及第四款規定,追溯自二零一六年七月五日起生效。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二十四條第一款及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本局第二職階一級護士林昇威的行政任用合同獲續期兩年,自二零一六年十月十六日起生效。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第18/2009號法律第十二條第一款的規定,林昇威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二職階一級護士,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三職階一級護士,自二零一六年十月十六日起生效。

摘錄自局長於二零一六年七月二十二日之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二十四條第一款及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本局第一職階二等行政技術助理員吳淑怡的行政任用合同獲續期兩年,自二零一六年九月二日起生效。

摘錄自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一六年八月十一日之批示:

黃靜波——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五條及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八條之規定,因具備合適的管理能力及專業經驗,自二零一六年八月十七日起,以定期委任方式,續任為本局研究暨策劃室主任,為期兩年。

摘錄自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一六年八月十五日作出的批示:

趙穎——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五條及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八條之規定,因具備合適的管理能力及專業經驗,自二零一六年十月一日起,以定期委任方式,續任為本局藥劑事務處處長,為期一年。

按照代副局長於二零一六年八月三十日之批示:

核准准照編號為第129號及營業地點為澳門大堂巷13-A號福運大廈B1座地下連閣樓之“維康健藥房”的名稱更改為“仁華藥房”,以及將准照持有權轉移予仁華藥業有限公司,其總辦事處位於澳門羅保博士街17號A皇子商業大廈15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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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二零一六年九月一日本局一般衛生護理代副局長的批示:

取消林麗珊第E-1968號護士執業牌照之許可,因其沒有履行五月十八日第20/98/M號法令修訂的十二月三十一日第84/90/M號法令第十三條第二款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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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詠枝——應其要求,中止第E-2189號護士執業牌照之許可,為期兩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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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穎雯、關志藍、何慧憲、郭獻麗——獲准許從事護士職業,牌照編號分別是:E-2616、E-2617、E-2618、E-26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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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昌楨——應其要求,中止第M-1704號醫生執業牌照之許可,為期兩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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譚念欣、劉灼玄——獲准許從事醫生職業,牌照編號分別是:M-2250、M-2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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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二零一六年九月二日本局一般衛生護理代副局長的批示:

取消張君嫻第M-1801號醫生執業牌照之許可,因其沒有履行五月十八日第20/98/M號法令修訂的十二月三十一日第84/90/M號法令第十二條第二款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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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消新世紀酒店診所第AL-0005號准照之許可,因其沒有履行五月十八日第20/98/M號法令修訂的十二月三十一日第84/90/M號法令第十二條第二款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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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代副局長於二零一六年九月五日之批示:

核准向盈康健藥業有限公司發給“福生堂中藥房”准照,編號為第230號以及其營業地點為澳門俾若翰街(筷子基北街)343號綠楊花園第一及二座(利康、利泰閣)G座地下及閣仔,法人地址位於澳門林茂海邊大馬路信濤灣4樓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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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二零一六年九月五日本局一般衛生護理代副局長的批示:

取消梁家敏第E-1854號及黃震邦第E-1897號護士執業牌照之許可,因其沒有履行五月十八日第20/98/M號法令修訂的十二月三十一日第84/90/M號法令第十三條第二款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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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二零一六年九月六日本局一般衛生護理代副局長的批示:

取消曹旭雅第E-1849號護士執業牌照之許可,因其沒有履行五月十八日第20/98/M號法令修訂的十二月三十一日第84/90/M號法令第十三條第二款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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崔潔群——應其要求,中止第W-0155號中醫生執業牌照之許可,為期兩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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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消樊少英第W-0204號中醫生執業牌照之許可,因其沒有履行五月十八日第20/98/M號法令修訂的十二月三十一日第84/90/M號法令第十三條第二款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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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消新皇朝醫療保健中心第AL-0038號准照之許可,因其沒有履行五月十八日第20/98/M號法令修訂的十二月三十一日第84/90/M號法令第十三條第二款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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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六年九月七日於衛生局

代局長 鄭成業


文 化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一六年九月二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及第23/2011號行政法規的規定,在二零一六年八月十日第三十二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的成績名單中之下列合格應考人,分別晉級為本局如下職位:

行政任用合同人員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

 首席高級技術員呂詠兒、黃琼娥、林文威、羅灝芝、鄭建淡、陳栢添、林偉業、李知行及梁佩君,轉為第一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

首席技術員何影儀、張智德、王命宏、蔣靜華、何素珍、何詩亮、張燕芳、黎家宜、曾立欣、潘福祺、羅貴勛、胡家兆及張淑莊,轉為第一職階特級技術員;

一等技術員周佩雯,轉為第一職階首席技術員;

二等技術員山中理繪,轉為第一職階一等技術員;

首席技術輔導員楊妙珊、Suzana da Conceição Dias、張彩娟、曾慧玲、張詠兒、陳永誠、曾海燕、陳綺雯、朱志諒、吳翠霞、黃艷娜、葉衛麟、陳佩芝、王兆冬、梁家輝、梁妍碧、胡潔晶、胡安福、徐彩蓮、陳世潯、黃佩儀、陳娟娟、吳仲兒及朱國常,轉為第一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

一等技術輔導員關佩珊,轉為第一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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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六年九月八日於文化局

局長 吳衛鳴


旅 遊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本局局長於二零一六年六月十日作出的批示:

鄭玉湄,本局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八職階勤雜人員——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四十四條第一款(c)項及第二款以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十五條第(一)項之規定,因達至擔任公職年齡上限,自二零一六年八月三十一日起終止職務。

蘇淑娟——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六條第一款、第二十四條第一款及第二款之規定,其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之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一六年八月三十一日起續期兩年。

周雁英、霍慧姬及李莎佩——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六條第一款、第二十四條第一款及第二款之規定,其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之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一六年九月一日起續期兩年。

黃銀聰——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六條第一款、第二十四條第一款及第二款之規定,其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之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一六年九月十四日起續期兩年。

摘錄自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一六年六月十四日作出的批示:

鍾卓業——根據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八條第二款及第三款之規定,在本局擔任執照處處長之定期委任,自二零一六年十月一日起續期兩年。

摘錄自本局代局長於二零一六年六月十七日作出的批示:

余淑慧——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及第四款之規定,並根據十月十一日第57/99/M號法令核准之《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條之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其合同第三條款,自二零一六年六月十日起轉為本局行政任用合同第二職階首席技術員,薪俸點為470。

摘錄自本局代局長於二零一六年六月二十四日作出的批示:

李響——根據七月十八日第18/2011號行政法規第二十六條第二款之規定,其個人勞動合同續期,自二零一六年九月一日起計,為期兩年。

鍾嘉怡——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六條第一款、第二十四條第一款及第二款之規定,其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之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一六年九月十八日起續期一年。

摘錄自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一六年七月五日作出的批示:

陳秀影——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第十七條和第十八條,結合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一條第一款之規定,晉升為第一職階首席技術員,薪俸點為450,自二零一六年七月八日起生效。

摘錄自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一六年七月十一日作出的批示:

鄭倩儀——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第十九條和第二十九條,結合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一條第一款之規定,晉升為第一職階一等督察,薪俸點為325,自二零一六年七月十八日起生效。

歐陽玉興——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第十九條和第二十九條,結合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一條第一款之規定,晉升為第一職階一等督察,薪俸點為325,自二零一六年七月十九日起生效。

摘錄自本局局長於二零一六年七月十五日作出的批示:

張啟源——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二款(四)項、第三款及第四款之規定,並根據十月十一日第57/99/M號法令核准之《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條之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其合同第三條款,自二零一六年七月一日起轉為本局行政任用合同第十職階勤雜人員,薪俸點為240。

洪金英——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六條第一款、第二十四條第一款及第二款之規定,其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之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一六年九月二十九日起續期兩年。

徐學君——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六條第一款之規定,其在本局擔任第三職階勤雜人員之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一六年十月十八日起續期兩年。

摘錄自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一六年七月十八日作出的批示:

繆建武——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第十七條和第十八條,結合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一條第一款之規定,晉升為第一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400,自二零一六年七月二十一日起生效。

摘錄自本局局長於二零一六年七月二十日作出的批示:

高天成——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六條第一款、第二十四條第一款及第二款之規定,其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首席技術員之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一六年十月二十日起續期兩年。

摘錄自本局局長於二零一六年七月二十二日作出的批示:

徐華根——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二款(二)項及第四款之規定,並根據十月十一日第57/99/M號法令核准之《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條之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其合同第三條款,自二零一六年七月九日起轉為本局行政任用合同第三職階重型車輛司機,薪俸點為190。

殷永深及黃家榮——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二款(二)項及第四款之規定,並根據十月十一日第57/99/M號法令核准之《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條之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其合同第三條款,自二零一六年七月十三日起轉為本局行政任用合同第三職階重型車輛司機,薪俸點為190。

准 照 摘 錄

五星豪華級酒店,其中文名稱為“永利皇宮”,葡文名稱為“Palácio Wynn”和英文名稱為“Wynn Palace”,在二零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獲發第0617/2016號牌照,持牌人為“永利渡假村(澳門)股份有限公司”,葡文名稱為“Wynn Resorts (Macau) S.A.”和英文名稱為“Wynn Resorts (Macau) Limited”。場所位於路氹填海區,鄰近體育館大馬路。

———

一級餐廳,其中文名稱為“池畔咖啡廳”,葡文名稱為“Café da Piscina”和英文名稱為“Pool Café”,在二零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獲發第0623/2016號牌照,持牌人為“永利渡假村(澳門)股份有限公司”,葡文名稱為“Wynn Resorts (Macau) S.A.”和英文名稱為“Wynn Resorts (Macau) Limited”。場所位於路氹填海區,鄰近體育館大馬路,“永利皇宮”酒店二層。

———

一級餐廳,其中文名稱為“咖啡苑”,葡文名稱為“Café Fontana”和英文名稱為“Café Fontana”,在二零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獲發第0624/2016號牌照,持牌人為“永利渡假村(澳門)股份有限公司”,葡文名稱為“Wynn Resorts (Macau) S.A.”和英文名稱為“Wynn Resorts (Macau) Limited”。場所位於路氹填海區,鄰近體育館大馬路,“永利皇宮”酒店首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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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級餐廳,其中文名稱為“99麵”,葡文名稱為“99 Noodles”和英文名稱為“99 Noodles”,在二零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獲發第0626/2016號牌照,持牌人為“永利渡假村(澳門)股份有限公司”,葡文名稱為“Wynn Resorts (Macau) S.A.”和英文名稱為“Wynn Resorts (Macau) Limited”。場所位於路氹填海區,鄰近體育館大馬路,“永利皇宮”酒店首層(娛樂場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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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級餐廳,其中文名稱為“甜藝廊”,葡文名稱為“Doces”和英文名稱為“Sweets”,在二零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獲發第0627/2016號牌照,持牌人為“永利渡假村(澳門)股份有限公司”,葡文名稱為“Wynn Resorts (Macau) S.A.”和英文名稱為“Wynn Resorts (Macau) Limited”。場所位於路氹填海區,鄰近體育館大馬路,“永利皇宮”酒店首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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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級餐廳,其中文名稱為“紅8粥麵”,葡文名稱為“8 Vermelho”和英文名稱為“Red 8”,在二零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獲發第0628/2016號牌照,持牌人為“永利渡假村(澳門)股份有限公司”,葡文名稱為“Wynn Resorts (Macau) S.A.”和英文名稱為“Wynn Resorts (Macau) Limited”。場所位於路氹填海區,鄰近體育館大馬路,“永利皇宮”酒店首層(娛樂場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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豪華級餐廳,其中文名稱為“永利宮”,葡文名稱為“Palácio Wing Lei”和英文名稱為“Wing Lei Palace”,在二零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獲發第0618/2016號牌照,持牌人為“永利渡假村(澳門)股份有限公司”,葡文名稱為“Wynn Resorts (Macau) S.A.”和英文名稱為“Wynn Resorts (Macau) Limited”。場所位於路氹填海區,鄰近體育館大馬路,“永利皇宮”酒店首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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豪華級餐廳,其中文名稱為“逸蝶軒”,葡文名稱為“Andrea”和英文名稱為“Andrea’s”,在二零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獲發第0619/2016號牌照,持牌人為“永利渡假村(澳門)股份有限公司”,葡文名稱為“Wynn Resorts (Macau) S.A.”和英文名稱為“Wynn Resorts (Macau) Limited”。場所位於路氹填海區,鄰近體育館大馬路,“永利皇宮”酒店首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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豪華級餐廳,其中文名稱為“永利扒房”,葡文名稱為“SW”和英文名稱為“SW”,在二零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獲發第0620/2016號牌照,持牌人為“永利渡假村(澳門)股份有限公司”,葡文名稱為“Wynn Resorts (Macau) S.A.”和英文名稱為“Wynn Resorts (Macau) Limited”。場所位於路氹填海區,鄰近體育館大馬路,“永利皇宮”酒店首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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豪華級餐廳,其中文名稱為“泓”,葡文名稱為“Mizumi”和英文名稱為“Mizumi”,在二零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獲發第0621/2016號牌照,持牌人為“永利渡假村(澳門)股份有限公司”,葡文名稱為“Wynn Resorts (Macau) S.A.”和英文名稱為“Wynn Resorts (Macau) Limited”。場所位於路氹填海區,鄰近體育館大馬路,“永利皇宮”酒店首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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豪華級酒吧,其中文名稱為“永利吧”,葡文名稱為“Bar Wing Lei”和英文名稱為“Wing Lei Bar”,在二零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獲發第0622/2016號牌照,持牌人為“永利渡假村(澳門)股份有限公司”,葡文名稱為“Wynn Resorts (Macau) S.A.”和英文名稱為“Wynn Resorts (Macau) Limited”。場所位於路氹填海區,鄰近體育館大馬路,“永利皇宮”酒店首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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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級餐廳,其中文名稱為“花悅”,葡文名稱為“Cerejeira”和英文名稱為“Hanami”,在二零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獲發第0625/2016號牌照,持牌人為“永利渡假村(澳門)股份有限公司”,葡文名稱為“Wynn Resorts (Macau) S.A.”和英文名稱為“Wynn Resorts (Macau) Limited”。場所位於路氹填海區,鄰近體育館大馬路,“永利皇宮”酒店首層。

聲 明

應王显的請求,其在本局的個人勞動合同自二零一六年八月十四日起予以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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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六年九月五日於旅遊局

局長 文綺華


體 育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本件簽署人於二零一六年八月十五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區錦輝及傅紹倫在本局擔任第二職階二等技術員的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一六年十月一日起續期一年。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六條第一款及第二十四條第二款的規定,本局下列工作人員,按下述職級及日期續行政任用合同,為期一年:

劉儉明,第一職階二等技術員,自二零一六年十月一日起生效;

許鴻斌及盧環霞,第一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自二零一六年十月五日起生效。

摘錄自本件簽署人於二零一六年八月二十六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九十七條和第九十九條及第12/2005號法律第十八條第四款及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的規定,Carla Manuela de Matos Oliveira Flores在本局擔任第二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的個人勞動合同,自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七日起續期一年。

摘錄自本件簽署人於二零一六年九月一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三款的規定,本局臨時委任第一職階二等行政技術助理員鍾建敏,自二零一六年七月一日起獲確定委任出任該職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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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六年九月七日於體育局

局長 潘永權


旅 遊 學 院

批 示 摘 錄

根據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一六年八月二十六日之批示:

鄧小麗,本學院第二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屬行政任用合同——根據第23/2011號行政法規第二十九條及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之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晉級為第一職階首席高級技術員,由二零一六年九月一日起生效。

Ogata Tamami,本學院第三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屬行政任用合同——根據第23/2011號行政法規第二十九條及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一)項之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晉級為第一職階首席特級技術輔導員,由二零一六年九月一日起生效。

鍾詩煒,本學院第二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屬行政任用合同——根據第23/2011號行政法規第二十九條及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之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晉級為第一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由二零一六年九月一日起生效。

阮嘉暉,本學院第二職階一等技術輔導員,屬行政任用合同——根據第23/2011號行政法規第二十九條及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之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晉級為第一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由二零一六年九月一日起生效。

伍美珍,本學院第二職階一等技術輔導員,屬個人勞動合同——根據第23/2011號行政法規第二十九條及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之規定,以修改其個人勞動合同形式,晉級為第一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由二零一六年九月一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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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六年九月七日於旅遊學院

副院長 甄美娟


社 會 保 障 基 金

批 示 摘 錄

根據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一六年八月三十日之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十四條第三款(二)項及第四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本基金下列工作人員之長期行政任用合同第二條款,轉為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並自相應之日期生效:

姓名 職級 職階 合同生效日期
梁雅媚 顧問高級技術員 3 16/08/2016
江暹珍 顧問高級技術員 3 06/09/2016
林瑞杏 一等技術輔導員 2 01/09/2016
陳殷桁 一等技術輔導員 2 01/09/2016
余麗莎 一等技術輔導員 2 01/09/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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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六年九月七日於社會保障基金

行政管理委員會主席 容光耀


旅 遊 基 金

批 示 摘 錄

根據刊登於二零零九年十一月九日第四十五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一組的第426/2009號行政長官批示重新公佈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第四十一條,以及第347/2006號行政長官批示附件I第八款的規定,現刊登有關二零一六年度旅遊危機處理辦公室獨立預算之第二次修改,該修改獲社會文化司司長在二零一六年八月二十六日批示核准:

旅遊危機處理辦公室獨立預算第二次預算修改

單位:澳門幣 

經濟分類 追加/登錄 註銷
編號 開支名稱
01 01 01 01 00 薪俸或服務費   100,000.00
01 02 10 00 99

其他

100,000.00  
02 03 07 00 01 廣告費用 200,000.00  
02 03 08 00 01 研究、顧問及翻譯   200,000.00
總額  300,000.00 3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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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六年八月三十一日於旅遊局——旅遊基金行政管理委員會——主席:文綺華——委員:程衛東,方丹妮,柯超航


土 地 工 務 運 輸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六條第一款及第二十四條第二款之規定,本局第二職階二等行政技術助理員張慧的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一六年十月二十二日起續期一年。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一六年八月二十五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六條第一款及第二十四條第二款之規定,本局第一職階二等技術員梁家傑的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一六年十月一日起續期一年。

摘錄自本局行政暨財政廳代廳長於二零一六年八月二十九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二款(一)項及第四款,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及第三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更改馮倩冰在本局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階為第二職階勤雜人員,自二零一六年七月三十一日起生效,合同其他條件維持不變。

摘錄自本局行政暨財政廳代廳長於二零一六年八月三十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及第四款,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及第三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更改余潔雯在本局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階為第二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自二零一六年八月二十八日起生效,合同其他條件維持不變。

聲 明

為著應有效力,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十七條第一款(一)項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三條第六款之規定,茲聲明本局准照處處長區炳堅的定期委任,因期限屆滿而終止,並自二零一六年九月五日起返回其原職位,擔任本局人員編制內第一職階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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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六年九月八日於土地工務運輸局

局長 李燦烽


地 圖 繪 製 暨 地 籍 局

批 示 摘 錄

按照簽署人於二零一六年七月十九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六條、第二十四條第二款,以及第14/2009號法律的規定,黎國基在本局擔任第六職階輕型車輛司機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起獲續期一年,薪俸點220點。

按照簽署人於二零一六年八月二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二款(四)項、第三款、第四款,以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杜錦雄在本局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轉為收取相等於第八職階勤雜人員職級的薪俸點200點,自二零一六年七月三十日起生效。

按照簽署人於二零一六年八月十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二款(四)項、第三款、第四款,以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范志華在本局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轉為收取相等於第七職階技術工人職級的薪俸點240點,自二零一六年八月十一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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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六年九月一日於地圖繪製暨地籍局

局長 張紹基


海 事 及 水 務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運輸工務司司長於二零一六年八月十六日作出的批示:

本局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馬蓮達,在二零一六年七月二十日第二十九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的評核成績名單中唯一合格准考人,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一)項,第23/2011號行政法規第二十九條第一款,以及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八款a)項的規定,獲確定委任為本局人員編制內行政技術助理員職程第一職階首席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一六年八月二十六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六條第一款、第五款及第二十四條第一款的規定,與陸文俊簽訂為期兩年之行政任用合同,擔任第一職階二等海上交通控制員,自二零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起生效。

摘錄自代局長於二零一六年八月三十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三款及第五款的規定,本局臨時委任的二等高級技術員張凱旗,獲確定委任於該職位,自二零一六年十月十三日起生效。

摘錄自運輸工務司司長於二零一六年九月二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二條第三款(二)項、第四條及第五條,並結合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二條第二款、第三條第二款、第五條和第七條,以及第14/2013號行政法規第十三條第二款(一)項,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條第一款b)項及第二十三條第一款a)項的規定,以定期委任方式委任陳耀宗碩士為海事及水務局港口事務處處長,由二零一六年九月十九日起生效,為期一年,可續期。

按照第15/2009號法律第五條第二款的規定,現刊登委任理由及獲委任人的學歷和專業簡歷如下:

1. 委任陳耀宗擔任港口事務處處長一職的理由如下:

——職位出缺,該職位根據現行第14/2013號行政法規而設立;
——陳耀宗的個人履歷顯示其具備專業能力及才幹擔任本局港口事務處處長一職。

2. 學歷:

——公共管理碩士;
——工學碩士;
——工學學士(土木工程)。

3. 專業簡歷:

燃料安全委員會:

——由2004年9月至2005年8月,技術員;
——由2005年9月至2009年12月,高級技術員。

運輸工務司司長辦公室:

——由2009年12月至2015年4月,高級技術員。

民政總署:

——由2015年4月至2015年12月,高級技術員。

文化局:

——由2016年1月至2016年9月,高級技術員。

———

二零一六年九月六日於海事及水務局

局長 黃穗文


郵 政 局

聲 明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四十五條的規定,本局行政任用合同第一職階勤雜人員李艷芬,自二零一六年九月一日,即在海關擔任職務之日起,終止於本局的職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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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六年九月二日於郵政局

局長 劉惠明


電 信 管 理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代局長於二零一六年七月二十一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二款及第五款的規定,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二等無線電通訊輔導技術員的黃少麟、張穎充、李梓豪及黃杰文,其等臨時委任獲續期一年,薪俸點260,皆自二零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起生效。

摘錄自代局長於二零一六年七月二十二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四款及第五款的規定,本局臨時委任的第一職階二等翻譯員吳浩明,獲確定委任出任該職位,自二零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起生效。

摘錄自代局長於二零一六年七月二十七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六條第一款及第二十四條第一款及第二款的規定,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的葉偉倫,其行政任用合同獲續期一年,薪俸點430,自二零一六年十月二十日起生效。

摘錄自代局長於二零一六年七月二十八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六條第一款及第二十四條第一款及第二款的規定,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的Leong Victor,其行政任用合同獲續期一年,薪俸點485,自二零一六年十一月一日起生效。

摘錄自代局長於二零一六年八月五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六條第一款及第二十四條第一款及第二款的規定,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二等無線電通訊輔導技術員的鄭潔東、庄碩及鍾榮華,其等行政任用合同獲續期一年,薪俸點260,首位自二零一六年十月二十日起生效,其餘自二零一六年十月十五日起生效。

摘錄自代局長於二零一六年八月十一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六條第一款及第二十四條第一款及第二款的規定,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二等技術員的何雲龍,其行政任用合同獲續期一年,薪俸點350,自二零一六年十月十七日起生效。

———

二零一六年九月六日於電信管理局

代局長 譚韻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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