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4 期

批示摘錄數份

二零一七年一月二十五日,星期三

澳門特別行政區

      批示摘錄數份

政 府 總 部 輔 助 部 門

批 示 摘 錄

透過行政長官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三十日批示:

吳秋成——獲准按照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九條的規定,自二零一七年一月一日,從行政會秘書處調職到政府總部輔助部門,以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擔任第三職階特級技術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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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七年一月十二日於行政長官辦公室

辦公室代主任 盧麗卿


行 政 法 務 司 司 長 辦 公 室

批 示 摘 錄

透過行政法務司司長二零一七年一月三日之批示:

陳靜,本辦公室第三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根據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二十四條第三款(一)項及第四款的規定,其行政任用合同修改為長期行政任用合同,為期三年,自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二十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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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七年一月十八日於行政法務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丘曼玲


社 會 文 化 司 司 長 辦 公 室

嘉 獎

吳衛鳴自二零一零年三月一日起擔任文化局局長至今,一直恪守公僕精神,敬業樂業,盡忠職守,在落實特區政府文化政策,推動澳門文化建設和文物保護等工作上,成績突出,貢獻良多。

在文化局局長崗位上,吳衛鳴始終以強烈的使命感,厚實的文化涵養,出色的藝術才幹,以及無私的奉獻精神,帶領文化局團隊銳意進取,不辭辛勞,為澳門文化事業的建設和發展、傳承與創新, 做出了積極的、有益的努力。

鑑此,在吳衛鳴即將離職榮休之際,本人特予以公開嘉獎。

二零一七年一月二十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譚俊榮

批 示 摘 錄

透過社會文化司司長二零一六年十二月十五日批示:

梁美仙,房屋局第一職階首席特級技術輔導員——根據現行《行政長官及司長辦公室通則》第十八條第一款、第二款及第十九條第十款的規定,以定期委任方式委任為社會文化司司長辦公室第四職階首席特級技術輔導員,為期兩年,自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二十日起生效。

聲 明

羅健儀——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四十五條之規定,其自二零一七年二月二日在行政公職局開始擔任職務之日起,自動終止在社會文化司司長辦公室以定期委任方式擔任顧問的職務。

茲聲明本辦公室徵用行政公職局編制之第三職階顧問翻譯員鄭麗嫻,因徵用期屆滿,終止在本辦公室的職務,並自二零一七年一月二十五日返回原部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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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七年一月十九日於社會文化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代主任 林曉白


審 計 署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審計長辦公室主任於二零一六年十二月六日的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唐世俊在本署擔任第二職階輕型車輛司機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一七年二月一日起續期兩年。

摘錄自審計局局長於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二十二日的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黃慧勝在本署擔任第一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一七年二月一日起續期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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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七年一月十九日於審計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何慧卿


海 關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副關長於二零一七年一月十二日所作的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一款a)及第二十二條第一款,第23/2011號行政法規第二十九條第一款,第11/2001號法律第八條,經第25/2008號行政法規重新公佈之第21/2001號行政法規第三十條,第35/2016號保安司司長批示第一款(三)項及第2/2016號海關關長批示第一款(三)項之規定,批准以臨時委任方式,任用原屬文化遺產委員會行政任用合同第一職階二等翻譯員林玲玲為本部門文職人員編制內翻譯員職程第一職階二等翻譯員(中葡傳譯及翻譯範疇),薪俸為現行薪俸表之440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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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七年一月十七日於海關

副關長 冼桓球


立 法 會 輔 助 部 門

議 決 摘 錄

立法會執行委員會於二零一七年一月十七日議決如下:

譚君樂及李國豪,一等翻譯員——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二十七條第四款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八款a)項之規定,在二零一六年十二月十四日第五十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內公佈的成績名單合格投考人,獲確定委任為本會人員編制傳譯及翻譯人員組別第一職階首席翻譯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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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七年一月十九日於立法會輔助部門

秘書長 楊瑞茹


終 審 法 院 院 長 辦 公 室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辦公室主任於二零一七年一月十三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經十二月二十二日第39/2004號行政法規、十二月十八日第35/2009號行政法規及十二月十九日第39/2011號行政法規修改的三月六日第19/2000號行政法規第十三條第一款、第3/GPTUI/2016號終審法院院長批示第一款第(七)項,以及八月十七日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本辦公室第一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陳瑞文、畢兆棋及黃海鋒的行政任用合同獲准以同一職級及職階續期一年,由二零一七年二月三日起生效。

摘錄自辦公室主任於二零一七年一月十八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經十二月二十二日第39/2004號行政法規、十二月十八日第35/2009號行政法規及十二月十九日第39/2011號行政法規修改的三月六日第19/2000號行政法規第十三條第一款、第3/GPTUI/2016號終審法院院長批示第一款第(七)項,以及八月十七日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本辦公室第二職階勤雜人員張瑰麗的行政任用合同獲准以同一職階續期一年,由二零一七年二月六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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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七年一月十九日於終審法院院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陳玉蓮


檢 察 長 辦 公 室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辦公室主任於二零一七年一月十一日的批示:

李振和——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二款(四)項、第三款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其在本辦公室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自二零一七年一月十一日起晉階為第九職階勤雜人員。

摘錄自辦公室主任於二零一七年一月十三日的批示:

根據經第38/2011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13/1999號行政法規第十九條第三款,以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三十四條的規定,徵用教育暨青年局編制內人員梁凱欣在本辦公室擔任第二職階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由二零一七年二月一日起,為期一年。

摘錄自辦公室主任於二零一七年一月十八日的批示:

陳月霞——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二款(四)項、第三款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其在本辦公室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自二零一七年一月十六日起晉階為第八職階勤雜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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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七年一月十九日於檢察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譚炳棠


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政 府 政 策 研 究 室

批 示 摘 錄

透過行政長官二零一六年十一月二十四日之批示: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第十條第二款,以及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三條第二款及第五條第一款的規定,以行政任用合同方式聘用邱志樺在政策研究室擔任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430點,試用期為六個月,由二零一七年一月十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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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七年一月十九日於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政策研究室

主任 劉本立


禮 賓 公 關 外 事 辦 公 室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本件簽署人於二零一六年十一月九日作出的批示:

應林震宇的請求,其在本辦公室的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一七年一月二十四日起予以解除。

摘錄自本件簽署人於二零一六年十一月十七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及第四款,配合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及第三款的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鄧海星在本辦公室擔任職務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階為第二職階一等技術員,薪俸點為420點,自二零一六年十一月十八日起生效。

摘錄自行政長官於二零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三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二十四條第一款、第三款(二)項及第四款之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吳偉倫在本辦公室任職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二條款,以相同職級及職階,自二零一六年十一月十四日起轉為不具期限。

摘錄自本件簽署人於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九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二款(四)項、第三款及第四款,配合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及第三款的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韋嘉麗在本辦公室擔任職務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階為第七職階技術工人,薪俸點為240點,自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九日起生效。

摘錄自本件簽署人於二零一六年十二月十四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二款(一)項及第四款,配合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及第三款的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黃萬光在本辦公室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階為第二職階重型車輛司機,薪俸點為180點,自二零一六年十二月十四日起生效。

摘錄自本件簽署人於二零一六年十二月十六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及第四款,配合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及第三款的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古夢思在本辦公室擔任職務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階為第二職階一等技術員,薪俸點為420點,自二零一六年十二月十八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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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七年一月十七日於禮賓公關外事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馮少榮


法 務 局

批 示 摘 錄

按簽署人於二零一六年十一月八日作出之批示:

應吳嘉儀之請求,其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特級技術員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一七年一月七日起予以解除。

按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一六年十一月二十四日作出之批示:

以個人勞動合同方式聘用Vicente João Monteiro在本局任職,為期一年,自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九日起生效。

按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一日作出之批示: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及第三款之規定,本局法律範疇第二職階首席高級技術員羅麗萍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修改為第一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薪俸點600,自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五日起生效。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及第三款之規定,本局法律範疇第二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陳偉樂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修改為第一職階首席高級技術員,薪俸點540,自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五日起生效。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及第三款之規定,本局法律範疇第二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麥利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修改為第一職階首席高級技術員,薪俸點540,自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五日起生效。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一)項、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及第三款之規定,本局行政輔助範疇第三職階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岑綺樺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修改為第一職階首席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薪俸點345,自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五日起生效。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及第三款之規定,本局行政輔助範疇第二職階一等行政技術助理員李漢輝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修改為第一職階首席行政技術助理員,薪俸點265,自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五日起生效。

按簽署人於二零一六年十二月六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三款之規定,本局的臨時委任第一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駱倩怡,獲確定委任出任該職位,自二零一七年一月七日起生效。

按本局代局長於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二十八日作出之批示: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及第四款之規定,法律及司法培訓中心第一職階一等技術員李嘉慧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修改為同一職級第二職階,薪俸點420,自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二十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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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七年一月十一日於法務局

局長 劉德學


印 務 局

批 示 摘 錄

按照代局長於二零一六年十一月四日的批示:

本局第一職階特級技術員胡維聰,屬不具期限行政任用合同人員——根據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第二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二職階特級技術員,薪俸點525點,自二零一六年十一月二十六日起生效。

本局第一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容偉俊,屬不具期限行政任用合同人員——根據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第二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二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薪俸點415點,自二零一六年十一月二十六日起生效。

本局第一職階特級照相排版員顧樹光,屬不具期限行政任用合同人員——根據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第二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二職階特級照相排版員,薪俸點315點,自二零一六年十一月二十六日起生效。

按照本人於二零一七年一月十二日的批示:

本局第一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譚永強,屬不具期限行政任用合同人員——根據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第二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二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薪俸點415點,自二零一七年一月二十一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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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七年一月十六日於印務局

局長 杜志文


退 休 基 金 會

批 示 摘 錄

退休/撫卹金的訂定

按照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一七年一月十三日作出的批示:

(一)博彩監察協調局第三職階首席特級督察葛萬金,退休及撫卹制度會員編號3638,因符合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一款a)項,而聲明自願離職退休。其每月的退休金是根據上述《通則》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一及第四款,並配合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一款a)項之規定,以其三十六年工作年數作計算,由二零一七年一月三日開始以相等於現行薪俸索引表內的520點訂出,並在有關金額上加上七個根據第1/2014號法律第一條所指附表並配合第2/2011號法律第七、第八及第九條規定的年資獎金。

(二)有關所訂金額的支付,全數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權益歸屬比率的訂定

按照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一七年一月十一日作出的批示:

財政局勤雜人員楊淑芬,供款人編號6008184,根據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一)項之規定,自二零一六年十二月十六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滿二十八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及第三十九條第六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及「特別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

財政局技術工人黃鎮江,供款人編號6008290,根據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一)項之規定,自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二十二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滿三十三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及第三十九條第六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及「特別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

政府總部輔助部門勤雜人員梁強旺,供款人編號6012866,根據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一)項之規定,自二零一六年十二月十二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滿二十二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及第三十九條第六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及「特別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以及「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的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九十一。

民政總署清潔工人李瑞標,供款人編號6035378,根據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三)項之規定,自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五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及第二款,以及第四十條第四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及「特別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

海事及水務局高級技術員羅浩延,供款人編號6105201,根據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之規定,自二零一六年十二月十三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滿七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及「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的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二十五。

社會文化司司長辦公室顧問郭旃,供款人編號6137170,根據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之規定,自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二十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滿五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及「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的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二十五。

郵政局郵差留興隆,供款人編號6200344,根據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之規定,自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七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少於五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及無權取得「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的任何結餘。

下列衛生局高級衛生技術員(實習人員),根據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之規定,自二零一六年十二月十四日起註銷其等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等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少於五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訂定其等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及無權取得「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的任何結餘。

供款人編號

姓名

供款人編號

姓名

6209198

陳翠碧

6209295

劉芷其

6209201

黃達洋

6209449

羅尚芊

6209210

陳美娟

6209520

吳嘉琪

6209228

梁鍵燊

6209538

梁綺婷

6209236

陸倩凝

6209546

吳穎思

6209244

何妍欣

6209554

彭智濠

6209252

陳幼綿

6209562

鄭斌

6209279

梁兆璋

6209570

馮小翠

6209287

黃泳珊

6209589

何善為

按照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一七年一月十二日作出的批示:

行政法務司司長辦公室顧問António Correia Marques da Silva,供款人編號6011045,根據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之規定,自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二十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滿十九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及「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的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八十二。另基於該供款人之註銷登記原因符合經第5/2007號法律修改之五月二十七日第25/96/M號法令第七條第一款之規定,根據第8/2006號法律第四十條第四款之規定,訂定其有權取得「特別帳戶」之全部結餘。

按照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一七年一月十三日作出的批示:

衛生局一般服務助理員李鳳儀,供款人編號6002224,根據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一)項之規定,自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二十五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滿二十七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及第三十九條第六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及「特別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

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勤雜人員李偉權,供款人編號6028169,根據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一)項之規定,自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二十六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滿三十三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及第三十九條第六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及「特別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

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重型車輛司機李濟棠,供款人編號6034177,根據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一)項之規定,自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三十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滿三十二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及第三十九條第六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及「特別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

行政法務司司長辦公室高級技術員洪情霞,供款人編號6119873,根據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之規定,自二零一七年一月一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滿六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及「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的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二十五。

旅遊學院廚師石佩欣,供款人編號6171093,根據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之規定,自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少於五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及無權取得「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的任何結餘。

旅遊學院特邀副教授Hahn Song Ee,供款人編號6199311,根據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之規定,自二零一七年一月一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少於五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及無權取得「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的任何結餘。

聲 明

為著應有之效力,茲聲明,應周桂芳的要求,其擔任本會公積金供款人輔助處處長的定期委任,根據第15/2009號法律《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基本規定》第十七條第一款之規定,於期滿後自動終止,並自二零一七年二月一日起返回其原職位,擔任本會編制第一職階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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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七年一月十九日於退休基金會

行政管理委員會主席 楊儉儀


經 濟 局

批 示 摘 錄

按照經濟財政司司長於二零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二日之批示:

劉傑麟——根據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八條之規定,因具備適當經驗及專業能力履行職務,故其在本局擔任牌照暨消費稅處處長之定期委任獲續期一年,自二零一七年二月二日起生效。

按照副局長於二零一六年十二月十四日之批示:

蔡莉莉、伍尚偉及黃淑慧——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聯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並按照《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條第二款(a)項之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其在本局擔任職務的不具期限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自二零一六年十二月十日晉階至第二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625。

按照經濟財政司司長於二零一六年十二月十九日之批示:

黃兆筠——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第六條之規定,重新訂立行政任用合同,擔任第一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為期一年,由二零一七年二月一日起生效。

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二條第三款(一)項及第五條,並配合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二條、第三條第一款、第五條及第七條之規定,以定期委任方式委任陳詠達擔任本局對外貿易管理廳廳長,自二零一七年一月三十一日起,為期一年。

按照第15/2009號法律第五條第二款的規定,現刊登委任理由及獲委任人的學歷和專業簡歷如下:

1. 委任理由:

——職位出缺及因本局的職責有需要填補空缺;
——陳詠達憑藉以下個人履歷,被認定具有專業能力及才幹擔任本局對外貿易管理廳廳長一職。

2. 學歷:

——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南財經政法大學法學碩士;
——澳門大學—公共行政學(中文授課)學士。

3. 職業培訓:

——第二屆赴葡就讀計劃(特別班);
——政策制訂及執行培訓課程(處級主管);
——中、高級公務員基本培訓課程;
——中、高級公務員管理發展課程;
——中國行政管理課程;
——澳門基本法高級研討班。

4. 專業簡歷:

——1996.09.11起進入公職並在前海島市政廳擔任職務;
——1998.05.20至今為經濟局人員編制高級技術員;
——2003.07.24起獲指定以代任制度擔任經濟局產地來源證簽發處處長的職務;
——2009.08.04起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三十二條第二款及第五款規定自動轉為佔據經濟局產地來源證簽發處處長的職位;
——2010.05.05至2010.06.07獲指定以代任制度擔任經濟局產業發展廳廳長的職務;
——2010.06.08起擔任經濟局產業發展廳廳長的職位;
——2011.08.16起根據第27/2011號行政法規第二條之規定,轉入經濟局會展業及產業發展廳廳長的職位並擔任該職位至今。

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二條第三款(一)項及第五條,並配合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二條、第三條第一款、第五條及第七條之規定,以定期委任方式委任邱潤華擔任本局會展業及產業發展廳廳長,自二零一七年一月三十一日起,為期一年。

按照第15/2009號法律第五條第二款的規定,現刊登委任理由及獲委任人的學歷和專業簡歷如下:

1. 委任理由:

——職位出缺及因本局的職責有需要填補空缺;
——邱潤華憑藉以下個人履歷,被認定具有專業能力及才幹擔任本局會展業及產業發展廳廳長一職。

2. 學歷: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行政學院——公共管理碩士學位;
——台灣政治大學——商學學士(金融學系)。

3. 職業培訓:

——公務人員基本培訓課程;
——中層公務員管理技巧發展課程;
——中層公務人員基本培訓課程研修班;
——基本法課程;
——銀行信貸技巧高級證書課程;
——公共行政公職法律制度;
——公共財政管理制度進階課程;
——澳門商法;
——註冊會展經理課程;
——葡語課程(第6階段)。

4. 專業簡歷:

——2003年至2004年在經濟局任職二等技術輔導員;
——2004年至2016年4月26日在經濟局任職高級技術員;
——2016年4月27日至今在經濟局擔任行政暨財政處處長。

聲 明

為著應有之效力,茲聲明馮潤良擔任經濟局對外貿易管理廳廳長之定期委任因期限屆滿而終止,並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十七條第一款(一)項及第二十四條第二款之規定,自二零一七年一月三十一日起返回其原職位,擔任本局人員編制第二職階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

———

二零一七年一月十八日於經濟局

局長 戴建業


財 政 局

批 示 摘 錄

按照本局副局長於二零一六年十二月十四日之批示:

麥宛菁——根據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第六條第一款及第二十六條第一款以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八條之規定,其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首席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獲續期兩年,自二零一七年一月三十一日起,職級和職階維持不變,報酬維持該職級相應薪俸之50%。

蘇沙——根據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第六條第一款及第二十六條第一款以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八條之規定,其在本局擔任第三職階首席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獲續期一年,自二零一七年一月十八日起,職級和職階維持不變,報酬維持該職級相應薪俸之50%。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及第六條第一款之規定,本局下列人員的行政任用合同獲續期,職級、職階、日期及續約年期如下:

何健鋒、許鴻英、李景輝、馬靜怡及許宣怡,第一職階二等技術員,分別自二零一七年一月六日、一月十三日、一月二十日、一月三十日及三月一日起續期一年;

伍志強,第一職階二等技術員,自二零一七年三月二十日起續期兩年;

關靜兒,第一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自二零一七年一月十四日起續期兩年;

Cristina Maria Dias,第二職階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自二零一七年一月十日起續期兩年;

梁偉業及余嘉意,第二職階技術工人,自二零一七年一月六日起續期一年;

謝鳳娣,第二職階技術工人,自二零一七年一月二十七日起續期一年。

按照本局局長於二零一六年十二月十五日之批示:

黃錦源——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之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其在本局擔任職務的長期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轉為收取相等於第八職階技術工人的薪俸點260的薪俸,自二零一六年十二月十四日起生效。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之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下列工作人員在本局擔任職務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職級、薪俸點及生效日期分別如下:

盧金雄、沈穎蕾及黃志明——自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二十八日起轉為第三職階特級技術員,薪俸點為545點;

鄭持雅、岑倩航及黃芳妮——自二零一六年十二月十五日起轉為第二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365點;

石健森——自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二十七日起轉為第十職階勤雜人員,薪俸點為240點;

甘麗蘭——自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五日起轉為第四職階勤雜人員,薪俸點為140點。

按照本局局長於二零一七年一月六日之批示:

應本局編制一等技術員司徒偉東的請求,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之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四十四條第一款a)項之規定,由二零一七年一月十六日起其職務予以解除。

因刊登於二零一七年一月四日第一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內第29頁之批示摘錄有不正確之處,現重新刊登如下:

批 示 摘 錄

…………

麥詠珠及黃振宇——其在本局擔任第二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職務的個人勞動合同獲續期一年,自二零一七年二月二十二日起。

———

二零一七年一月十七日於財政局

局長 容光亮


博 彩 監 察 協 調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經濟財政司司長於二零一六年十二月十二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五條及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八條的規定,本局副局長梁文潤碩士因具備適當經驗及專業能力履行職務,故其定期委任自二零一七年一月七日起獲續期一年。

摘錄自代局長於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以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及第三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伍安璐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的第三條款,轉為第二職階首席高級技術員,薪俸點565,並根據《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條第二款a項的規定,追溯自二零一六年十二月十八日起生效。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以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及第三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周國爾、劉美燕、陳其杰、陳慧宏、郭炳輝、Ricardo Xavier Joaquim及Jaquelina Jorge Airosa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的第三條款,轉為第二職階首席特級督察,薪俸點500,並根據《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條第二款a項的規定,追溯自二零一六年十二月十八日起生效。

———

二零一七年一月十二日於博彩監察協調局

局長 陳達夫


消 費 者 委 員 會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經濟財政司司長於二零一七年一月三日的批示: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以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李樂天、謝建君、何永健、李詠琪及梁錦珠在本會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轉為收取相等於第一職階特級技術員薪俸點505的薪俸,自二零一七年一月三日起生效。

摘錄自經濟財政司司長於二零一七年一月四日的批示:

黃少霞——根據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二十四條第三款(一)項的規定,其在本會擔任第二職階二等行政技術助理員的行政任用合同修改為長期行政任用合同,為期三年,薪俸點為205,自二零一六年十二月十一日起生效。

———

二零一七年一月十八日於消費者委員會

執行委員會主席 黃翰寧


金 融 情 報 辦 公 室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經濟財政司司長於二零一七年一月十二日所作出的批示:

梁子慧——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以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的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其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級為第一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400,由二零一七年一月十二日起生效。

———

二零一七年一月十九日於金融情報辦公室

辦公室代主任 朱婉儀


澳 門 保 安 部 隊 事 務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一七年一月六日之批示: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以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之規定,自二零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起,本局與楊曉慶簽訂之行政任用合同,以附註方式修改第三條款,晉階為第二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365。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以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之規定,自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二日起,本局與黃惠舢簽訂之行政任用合同,以附註方式修改第三條款,晉階為第三職階特級技術員,薪俸點為545。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以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之規定,自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九日起,本局與宋啓華簽訂之行政任用合同,以附註方式修改第三條款,晉階為第二職階首席技術員,薪俸點為470。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以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之規定,自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九日起,本局與何嘉思、陳鳳霞、陳玉妍、周寶珠、鄒耘、陳嘉敏(身份證編號5099xxxx)、許曉君、譚妙媛、蘇珮元、胡顯成、洪雲、何曉嵐、老婉玲、陳嘉敏(身份證編號5127xxxx)、梁慧斯、陳玉婷、蔡曉瑜、鄧麗盈、吳小鳳、李智寧、唐俊傑、郭詠詩、盧淑妍、林凱航、陳展俊、馮嘉慧、龍吉琼、張馨、江永康、雷寶蓮、陳慕怡、葉勝、梁迪琦、楊若萍、林華輝、呂偉婷、袁家餘、伍德榮、陳家如、鄭潔華、賴嘉偉、盧麗珍、莊小萌、張曉華及余翠齊簽訂之行政任用合同,以附註方式修改第三條款,晉階為第二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365。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以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之規定,自二零一六年十二月十一日起,本局與黃羨影簽訂之行政任用合同,以附註方式修改第三條款,晉階為第三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430。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以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之規定,自二零一六年十二月十九日起,本局與劉健敏簽訂之行政任用合同,以附註方式修改第三條款,晉階為第二職階首席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565。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二款(二)項,以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之規定,自二零一六年十二月十九日起,本局與鄭德其簽訂之行政任用合同,以附註方式修改第三條款,晉階為第四職階技術工人,薪俸點為180。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二款(四)項及第三款,以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之規定,自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二十四日起,本局與梁麗芝簽訂之行政任用合同,以附註方式修改第三條款,晉階為第八職階勤雜人員,薪俸點為200。

———

二零一七年一月十三日於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

局長 潘樹平警務總監


治 安 警 察 局

批 示 摘 錄

根據保安司司長於二零一六年十二月十二日之批示,對第086/2016號紀律程序行使第111/2014號行政命令及《澳門保安部隊軍事化人員通則》第二百一十一條所賦予的權限,並根據《澳門保安部隊軍事化人員通則》第二百三十八條第二款n)項和i)項及第二百四十條c)項的規定,決定對治安警察局警員李偉業,編號:224971,處以撤職處分,由二零一七年一月四日起執行。

———

二零一七年一月五日於治安警察局

局長 梁文昌警務總監


懲 教 管 理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保安司司長於二零一六年十一月七日作出的批示:

譚錦亨,懲教管理局第四職階副警長,屬確定委任,因自願退休而離職,由二零一七年一月九日起生效。

摘錄自保安司司長於二零一六年十二月十九日作出的批示:

鄧敏心學士,財政及財產處處長,屬定期委任——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五條及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七條及第八條的規定,因具備適當經驗及專業能力履行職務,其定期委任獲得續期一年,由二零一七年四月一日起生效。

摘錄代副局長於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三十日作出的批示:

何陳兒女,第八職階勤雜人員——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其行政任用合同獲續期一年,自二零一七年三月八日起生效。

———

二零一七年一月十七日於懲教管理局

局長 呂錦雲副局長代行


衛 生 局

批 示 摘 錄

按照二零一六年八月三十一日本局一般衛生護理代副局長的批示:

許可准照第AL-0312號,及營業地點位於澳門爹利仙拿姑娘街18-B號天明樓地下C座之雅士達醫療中心,英文名稱為Yesde Medical Centre,增加葡文名稱為Centro Médico Yesde。

———

按照二零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本局一般衛生護理副局長的批示:

許可准照第AL-0311號,及營業地點位於澳門俾利喇街7-A號豐寧大廈地下C座之德健醫療中心,增加葡文名稱為Centro Médico Tak Kin,及原英文名稱Health Plus Medical Center更改為Tak Kin Medical Center。

———

許可准照第AL-0322號,及營業地點位於澳門宋玉生廣場258號建興龍廣場(興海閣、建富閣)9樓N座之龍鳳軍醫療中心,英文名稱為Long Fong Kuan Medical Centre,增加葡文名稱為Centro Médico Long Fong Kuan。

———

按照二零一六年九月二十六日本局一般衛生護理副局長的批示:

許可准照第AL-0342號,及營業地點位於澳門爹利仙拿姑娘街19-A號中興樓地下A座之培康物理治療中心II,英文名稱為Health Plus Physiotherapy Center II,增加葡文名稱為Centro de Fisioterapia Health Plus II。

———

按照二零一六年九月二十九日本局一般衛生護理副局長的批示:

許可准照第AL-0163號,及營業地點位於澳門氹仔埃武拉街449號麗駿軒地下N座之鍾氏醫療中心,英文名稱為Chong’s Medical Centre,增加葡文名稱為Centro Médico Chong Si。

———

許可准照第AL-0305號,及營業地點位於澳門宋玉生廣場411-417號皇朝廣場6樓P座之萬信醫療復康中心,英文名稱為Mega Power Medical and Rehabilitation Centre,增加葡文名稱為Centro Médico de Reabilitação Mega Power。

———

許可准照第AL-0343號,及營業地點位於澳門宋玉生廣場336-342號富達花園B17之錫心醫療中心,英文名稱為Love Heart Medical Centre,增加葡文名稱為Centro Médico Amar o Coração。

———

按照二零一六年九月三十日本局一般衛生護理副局長的批示:

許可准照第AL-0229號,及營業地點位於澳門路氹金光大道金沙城中心LG層之金沙城中心員工診所,英文名稱為SCC Team Member Clinic,增加葡文名稱為Clínica dos Membros da Equipa da SCC。

———

許可准照第AL-0277號,及營業地點位於澳門南灣大馬路762-804號中華廣場12樓N座之原中文名稱為美學植齒醫療中心,葡文名稱為Esthetic Implante Centro更改中文名稱為美學牙科醫療中心,葡文名稱為Centro Médico de Estética Dentária,及增加英文名稱為Esthetic Dental Medical Centre。

———

許可准照第AL-0346號,及營業地點位於澳門俾利喇街8號英麗大廈地下A座之焯雅醫療中心,英文名稱為Troya Medical Centre,增加葡文名稱為Centro Médico Troya。

———

摘錄自局長於二零一六年十月十一日之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本局第一職階二等技術員梁苑珊的行政任用合同獲續期兩年,自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二十三日起生效。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本局下列人員的行政任用合同獲續期一年:

第一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黃偉傑,自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二十三日起生效;

第二職階一級護士陳興耀,自二零一七年一月二十一日起生效;

第二職階一級護士陳水珍,自二零一七年二月一日起生效;

第二職階一級護士林嘉琪,自二零一七年一月七日起生效;

第一職階二等技術員區顥耀,自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二十三日起生效;

第一職階重型車輛司機梁培,自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二十九日起生效;

第一職階二等藥劑師孫偉,自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七日起生效;

第三職階技術工人李偉文,自二零一六年十一月十七日起生效。

摘錄自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第二十四條第三款(一)項及第四款之規定,本局第二職階一般服務助理員鄭鳳玲及黎會洪獲以附註形式修改行政任用合同第二條款,將合同修改為長期行政任用合同,為期三年,自二零一六年八月十五日起生效。

按照二零一六年十月十七日本局一般衛生護理代副局長的批示:

許可准照第AL-0348號,及營業地點位於澳門水坑尾街78號中建商業大廈A4之諾思牙科醫療中心,增加葡文名稱為Centro Médico Dentário Laos,及原英文名稱Laos’ Dental & Medical Center更改為Laos’ Dental Medical Center。

———

摘錄自局長於二零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之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本局第一職階一級護士蘇金才的行政任用合同獲續期六個月,自二零一七年一月十八日起生效。

摘錄自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一六年十一月七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及第23/2011號行政法規第二十九條第一款的規定,温四妹、張碧芳、唐少明、戴勝榮、楊家輝、范文輝、林玉珍、潘淑貞、梁頴璇及陳詠詩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二職階首席行政技術助理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一職階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自二零一六年十一月十七日起生效。

按照二零一六年十一月八日本局一般衛生護理代副局長的批示:

許可准照第AL-0319號,及營業地點位於澳門蘇亞利斯博士大馬路澳門財富中心12樓I、J、K室之原中文名稱為澳門生育診治醫療中心,英文名稱為Macau Fertility Diagnosis and Treatment Center更改中文名稱為澳門愛維醫療中心,英文名稱為Macau Ever Link Medical Center,及增加葡文名稱為Centro Médico Ever Link de Macau。

———

按照二零一六年十一月十四日本局一般衛生護理副局長的批示:

許可准照第AL-0301號,及營業地點位於澳門青草街8號運通閣地下A座之陽光牙科醫療中心,英文名稱為Sunshine Dental Medical Center,增加葡文名稱為Centro Médico Dentário Luz do Sol。

———

按照二零一六年十一月十五日本局一般衛生護理副局長的批示:

許可准照第AL-0110號,及營業地點位於澳門氹仔布拉干薩街126號至尊花城地下Z座之原中文名稱為正譽牙科醫療中心,英文名稱為Ching Yee Dental Center更改中文名稱為卓譽牙科醫療中心,英文名稱為Cheok Yee Dental Center,及增加葡文名稱為Centro Médico Dentário Cheok Yee,所有權轉移至卓毅齒科有限公司,法人住所位於澳門氹仔布拉干薩街126號至尊花城地下Z舖。

———

許可准照第AL-0318號,及營業地點位於澳門氹仔孫逸仙博士大馬路17號雍景灣地下C座之尚仁醫療中心,英文名稱為Gracious Clinic,增加葡文名稱為Centro Médico Seong Ian。

———

許可准照第AL-0320號,及營業地點位於澳門沙梨頭海邊街112-C號得興大廈地下C座之兒康綜合診所,增加葡文名稱為Policlínica de Crianças Saudáveis,及原英文名稱Healthy Kids Clinic更改為Healthy Kids Polyclinic。

———

許可准照第AL-0351號,及營業地點位於澳門南灣大馬路599號羅德禮商業大廈B12及E12之德康口腔科醫療中心,英文名稱為Trucare Dental Medical Center,增加葡文名稱為Centro Médico de Estomatologia Trucare。

———

按照二零一六年十二月六日本局一般衛生護理副局長的批示:

許可准照第AL-0278號,及營業地點位於澳門南灣大馬路619號時代商業中心10樓E、F、G、H座之原中文名稱為艾維夫婦科醫療中心,英文名稱為Ai Wei Fu Gynecology Centre更改中文名稱為艾維夫醫療中心,英文名稱為Ai Wei Fu Medical Center,及增加葡文名稱為Centro Médico Ai Wei Fu。

———

按照二零一六年十二月十三日本局一般衛生護理代副局長的批示:

許可准照第AL-0204號,及營業地點位於澳門冼星海大馬路105號金龍中心F10之彭氏口腔醫療中心,英文名稱為Pang’s Oral Health Centre,增加葡文名稱為Centro Médico de Estomatologia Pang Si。

———

按照二零一六年十二月十五日本局一般衛生護理副局長的批示:

許可准照第AL-0129號,及營業地點位於澳門新口岸宋玉生廣場181-187號光輝商業中心4樓A座之光輝醫療康復中心,英文名稱為Kuong Fai Medical and Rehabilitation Centre,增加葡文名稱為Centro Médico de Reabilitação Kuong Fai。

———

許可准照第AL-0323號,及營業地點位於澳門三層樓上街5-A號華龍大廈地下F座之陸振東綜合醫務中心,英文名稱為Ivan C.T. Lok Medical Center,增加葡文名稱為Centro Médico Ivan C.T. Lok。

———

按照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二十九日本局一般衛生護理代副局長的批示:

許可准照第AL-0025號,及營業地點位於澳門崗陵街(荒字巷)23-F號瑞華閣地下A座之原中文名稱為澳門龍陞傳統中醫藥保健中心有限公司,葡文名稱為Centro de Medicina Tradicional Chinesa Longseng de Macau Sociedade Limitada更改中文名稱為張瑩中醫診所,葡文名稱為Clínica de Medicina Chinesa Cheong Ieng,及增加英文名稱為Cheong Ieng Chinese Medicine Clinic。

———

許可准照第AL-0122號,及營業地點位於澳門罅些喇提督大馬路之蓮峰慈善綜合診療中心,英文名稱為Lin Fong Charities Integrated Treatment Centre,增加葡文名稱為Centro Policlínico de Caridade Lin Fong。

———

按照二零一七年一月五日本局一般衛生護理代副局長的批示:

許可准照第AL-0078號,及營業地點位於澳門南灣大馬路665-669號志豪大廈6樓A座之原中文名稱為澳門光學診療中心,英文名稱為Macau Photodiagnostic Centre更改中文名稱為澳門診療中心,英文名稱為Macau Diagnosis and Treatment Center,及增加葡文名稱為Centro de Diagnóstico e Tratamento de Macau。

———

按照副局長於二零一七年一月九日之批示:

核准准照編號為第283號以及營業地點為澳門沙梨頭海邊街181-C號雅新大廈(A-L座)地下F座的“益民藥房II”,從事七月十九日第34/99/M號法令第一條第二款所指的表一至表四的麻醉品及精神科物質及其製劑之買賣,但表二A所列者除外。許可之有效期自公佈日起計一年。

———

按照二零一七年一月九日本局一般衛生護理副局長的批示:

許可准照第AL-0282號,及營業地點位於澳門肥利喇亞美打大馬路(荷蘭園大馬路)54-A號地下B座之培康物理治療中心,英文名稱為Health Plus Physiotherapy Center,增加葡文名稱為Centro de Fisioterapia Health Plus。

———

按照二零一七年一月十一日本局一般衛生護理副局長的批示:

取消勞婉芬第E-0667號護士執業牌照之許可,因其沒有履行五月十八日第20/98/M號法令修訂的十二月三十一日第84/90/M號法令第十二條第二款之規定。

———

紀怡如、潘美儀——應其要求,分別取消第E-1582、E-2433號護士執業牌照之許可。

———

取消羅磊晶第E-2109號護士執業牌照之許可,因其沒有履行五月十八日第20/98/M號法令修訂的十二月三十一日第84/90/M號法令第十三條第二款之規定。

———

吳綺雯、楊小英——應其要求,分別中止第E-2329、E-2514號護士執業牌照之許可,為期兩年。

———

何北洪——應其要求,取消第M-0461號醫生執業牌照之許可。

———

按照二零一七年一月十二日本局一般衛生護理副局長的批示:

許可准照第AL-0173號,及營業地點位於澳門美副將大馬路31C號之澳康醫療及醫學檢驗中心,英文名稱為Macau Health Medical and Diagnostic Center,增加葡文名稱為Centro Médico e de Diagnóstico de Saúde de Macau。

———

摘錄自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一七年一月十三日的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八款a)項及第三十七條第一款、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一)項的規定,在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二十二日第五十一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內公佈以審查文件方式進行限制性晉級開考,以填補衛生局人員編制內行政技術助理員職程第一職階首席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一缺的最後成績名單唯一名的合格投考人惠菊娣,獲確定委任為本局人員編制內行政技術助理員職程第一職階首席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

按照副局長於二零一七年一月十六日之批示:

核准向王巧玲女士發給“永春藥房(彩虹苑店)”准照,編號為第290號以及其營業地點為澳門亞馬喇土腰(關閘馬路)76號彩虹苑(第一、二座)地下B座,住址位於澳門東北大馬路493號保利達花園第三座21樓Q座。

———

按照二零一七年一月十六日本局一般衛生護理副局長的批示:

何俊傑、俞江山——獲准許從事醫生職業,牌照編號分別是:M-2297、M-2298。

———

虞蒙——應其要求,中止第C-0315號中醫師執業牌照之許可,為期兩年。

———

取消鄭麗紅第E-2087號護士執業牌照之許可,因其沒有履行五月十八日第20/98/M號法令修訂的十二月三十一日第84/90/M號法令第十三條第二款之規定。

———

分別取消梁銳明第E-2107號、譚惠芳第E-2265號及蘇美甄第E-2271號護士執業牌照之許可,因其沒有履行五月十八日第20/98/M號法令修訂的十二月三十一日第84/90/M號法令第十二條第二款之規定。

———

陳雪玲、麥詠欣——應其要求,分別中止第E-2127、E-2269號護士執業牌照之許可,為期兩年。

———

梁健峰——應其要求,取消第E-2534號護士執業牌照之許可。

———

陳麗明、黃麗霞、何嘉偉——應其要求,中止第M-1791、M-1871、M-1960號醫生執業牌照之許可,為期兩年。

———

區錦豪——應其要求,取消第M-1950號醫生執業牌照之許可。

———

梁家輝——應其要求,中止第W-0465號中醫生執業牌照之許可,為期兩年。

———

周欣梨——獲准許從事中醫生職業,牌照編號是:W-0612。

———

陳瑩恩——應其要求,中止第T-0445號診療輔助技術員(臨床分析及公共衛生)執業牌照之許可,為期兩年。

———

許可准照第AL-0147號,及營業地點位於澳門勞動節街394號寰宇天下地下I座之貝朗綜合醫療中心,增加葡文名稱為Centro Médico Integrado Belong,及原英文名稱Belong Medical Center更改為Belong Integrated Medical Center。

———

許可准照第AL-0176號,及營業地點位於澳門高甸玉街1-B-1-C號荷蘭園新邨(A-H)座地下D座之曹氏牙科醫療診所,英文名稱為Chou’s Dental Clinic,增加葡文名稱為Clínica Dentária Chou。

———

許可准照第AL-0182號,及營業地點位於澳門高偉樂街5-B號地下B座及澳門高偉樂街7-9號如德大廈地下A座之尚越牙科醫療中心,英文名稱為Advanced Care Dental Center,增加葡文名稱為Centro Médico Dentário de Cuidados Avançados。

———

許可准照第AL-0185號,及營業地點位於澳門涌河新街246號金海山第10座地下D座之黃氏綜合醫療中心,英文名稱為Wong’s Integrative Medical Center,增加葡文名稱為Centro Médico Integrado Wo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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許可准照第AL-0252號,及營業地點位於澳門同安街3B號華強大廈地下C座之原中文名稱為世龍正骨綜合診所,葡文名稱為Clínica Ortopedia Geral Sai Long更改中文名稱為世龍綜合康復中心,葡文名稱為Centro de Reabilitação Integrado Sai Long。

———

許可准照第AL-0275號,及營業地點位於澳門麻子街42-B號德信大廈地下A座之雅惠醫療中心,英文名稱為Alfa Medical Centre,增加葡文名稱為Centro Médico Alfa。

———

取消陽春堂中醫醫療中心第AL-0281號准照之許可,因其沒有履行五月十八日第20/98/M號法令修訂的十二月三十一日第84/90/M號法令第十三條第二款之規定。

———

許可准照第AL-0285號,及營業地點位於澳門路環石排灣馬路業興大廈第九座1樓B座之原中文名稱為荻龍綜合醫務所,英文名稱為Tan & Lau Medical Clinic更改中文名稱為荻龍綜合診所,英文名稱為Tan & Lau Polyclinic,及增加葡文名稱為Policlínica Tan & La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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許可准照第AL-0307號,及營業地點位於澳門黑沙環馬路44-M號利豐閣、利添閣、利盛閣地下C座之卓伽醫療中心,增加葡文名稱為Centro Médico Check,及原英文名稱Check Medical Clinic更改為Check Medical Centre。

———

許可准照第AL-0315號,及營業地點位於澳門市場街278-L號永添新村(第一、二座)地下T座之安益醫療中心,英文名稱為On Iek Medical Centre,增加葡文名稱為Centro Médico On Iek。

———

按照代副局長於二零一七年一月十七日之批示:

核准向誠興藥業有限公司發給“誠興藥房II”准照,編號為第291號以及其營業地點為澳門大街(營地大街)35-A號澳中商業中心地下C座,法人地址位於澳門菜園新街45號建富新村地下S舖。

———

按照二零一七年一月十八日本局一般衛生護理代副局長的批示:

何少娟、李能明——應其要求,分別中止第E-0840、E-2117號護士執業牌照之許可,為期兩年。

———

楊大瑋——獲准許從事中醫生職業,牌照編號是:W-0613。

———

康明中醫診所——獲准許營業,准照編號:AL-0380,其營業地點位於澳門聖祿杞街14-A號朗逸軒地下A座,持牌人為康全有限公司,法人住所位於澳門聖祿杞街14-A號朗逸軒地下A座。

———

按照二零一七年一月十八日本局一般衛生護理代副局長的批示:

家和牙科醫療中心,葡文名稱為Centro Médico Dentário Ka Vo,英文名稱為Ka Vo Dental Medical Center——獲准許營業,准照編號:AL-0381,其營業地點位於澳門長壽大馬路22-26號麗華新村(第二座)地下Q座,持牌人為家和口腔醫療診所一人有限公司,法人住所位於澳門長壽大馬路22-26號麗華新村(第二座)地下Q座。

———

二零一七年一月十八日於衛生局

局長 李展潤


文 化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一七年一月三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二十五條第一款及第三十條,以及第112/2014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本局澳門演藝學院教師劉晨晨的個人勞動合同第五條第一款,自二零一七年一月三日起生效。

摘錄自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一七年一月五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及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的規定,在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七日第四十九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的成績名單中之下列合格應考人,分別晉級為本局如下職位:

1. 編制內人員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八款a)項的規定:

顧問高級技術員孔金蓮及劉美儀,獲確定委任為本局人員編制內第一職階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

特級技術輔導員余永鴻,獲確定委任為本局人員編制內第一職階首席特級技術輔導員,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七條第一款及第二十四條第二款的規定,不佔據編制內空缺,其原職位的權利予以保留。

2. 行政任用合同人員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

二等高級技術員阮正剛、劉素文、梁毅鵬、梁惠萍、梁敏枝、胡少泉、簡佩茵及黃碩瑩,轉為第一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

首席技術員何伊俐,轉為第一職階特級技術員;

一等技術員江琼,轉為第一職階首席技術員;

二等技術員黃智忠、左婉文、黃嘉麗、麥漢鈞、甄惠鴻、劉鳳儀、吳思衍、譚嘉欣、黃志堅、葉展鵬、周子文、鄒群英、章薇薇、劉苑怡、張勁龍、鄺成富、羅德慧、蔡嘉琳、劉雅婷、梁健怡、鄭錦波、陳鵬之、岑婉清、鄧月英、何兆幫、關文淑、唐麗明、黃寶頴、陳俊霆及陳淑芬,轉為第一職階一等技術員;

一等技術輔導員杜麗怡,轉為第一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

二等技術輔導員梁根娣、楊雅菁、楊雯詩、黃武星、鄭嘉瑜、鄧永南及蕭婉屏,轉為第一職階一等技術輔導員。

摘錄自行政長官於二零一七年一月六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五條第一款及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四條、第六條第二款(二)項及第八條的規定,本局澳門文化中心主任區慧思因具備適當經驗及專業能力履行職務,故其定期委任獲續期一年,自二零一七年一月一日起生效。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一七年一月九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杜志豪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二等技術員的行政任用合同續期一年,自二零一七年一月二十七日起生效。

———

二零一七年一月十九日於文化局

局長 吳衛鳴


旅 遊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一六年九月二十六日作出的批示:

林美珠及藍同好——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一)項、第十七條和第十八條,結合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一條第一款之規定,晉升為第一職階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660,自二零一六年九月三十日起生效。

摘錄自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一六年九月二十九日作出的批示:

余淑慧——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第十七條和第十八條,結合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一條第一款之規定,晉升為第一職階特級技術員,薪俸點為505,自二零一六年十月七日起生效。

鄭立君——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第十七條和第十八條,結合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一條第一款之規定,晉升為第一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350,自二零一六年十月七日起生效。

摘錄自本局局長於二零一六年九月二十九日作出的批示:

周烈宏、林維歡及梁子鋒——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二款(二)項及第四款之規定,並根據十月十一日第57/99/M號法令核准之《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條之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其合同第三條款,自二零一六年九月十七日起轉為本局行政任用合同第四職階重型車輛司機,薪俸點為200。

摘錄自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一六年九月三十日作出的批示:

羅德納——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一)項、第十七條和第十八條,結合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一條第一款之規定,晉升為第一職階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660,自二零一六年十月七日起生效。

摘錄自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一六年十月五日作出的批示:

黃成龍——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第十九條和第二十八條,結合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一條第一款之規定,晉升為第一職階首席文案,薪俸點為485,自二零一六年十月七日起生效。

潘詩嵋——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第十七條和第十八條,結合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一條第一款之規定,晉升為第一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400,自二零一六年十月七日起生效。

摘錄自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一六年十月十二日作出的批示:

雷鳳清——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第十七條、第十八條和第六十九條之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其合同第六條款,自二零一六年十月十七日起轉為本局個人勞動合同第一職階特級公關督導員,薪俸點為400。

摘錄自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作出的批示:

沈穎鈿——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第十七條和第十八條,結合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一條第一款之規定,晉升為第一職階首席技術員,薪俸點為450,自二零一六年十月二十日起生效。

摘錄自本局局長於二零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作出的批示:

王庚——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六條第一款之規定,其在本局擔任第二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之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一七年一月一日起續期兩年。

摘錄自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作出的批示:

黃振強——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二十四條第三款(二)項及第四款之規定,其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之長期行政任用合同修改為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一六年九月二十四日起生效。

何詠麟——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第十七條和第十八條,結合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一條第一款之規定,晉升為第一職階一等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305,自二零一六年十月三十一日起生效。

蘇凱琪——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第十七條和第十八條,結合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一條第一款之規定,晉升為第一職階一等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305,自二零一六年十一月三日起生效。

摘錄自本局局長於二零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作出批示:

曾憲清——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二款(二)項及第四款之規定,並根據十月十一日第57/99/M號法令核准之《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條之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其合同第三條款,自二零一六年十月八日起轉為本局行政任用合同第四職階重型車輛司機,薪俸點為200。

黃雄坤,本局長期行政任用合同第六職階重型車輛司機——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四十四條第一款(c)項及第二款以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十五條第(一)項之規定,因達至擔任公職年齡上限,自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二十一日起終止職務。

摘錄自本局代局長於二零一六年十一月一日作出的批示:

司徒妙愛——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六條第一款之規定,其在本局擔任第二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之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一七年一月二十二日起續期一年。

摘錄自本局局長於二零一六年十一月七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三款及第五款之規定,本局的臨時委任第一職階二等技術員樊靜儀,自二零一六年十二月十六日起獲確定委任出任該職位。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三款及第五款之規定,本局的臨時委任第一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潘健恆及孔憲柱,自二零一六年十二月十六日起獲確定委任出任該職位。

摘錄自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三日作出的批示:

余淑慧——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二十四條第三款(二)項及第四款之規定,其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特級技術員之長期行政任用合同修改為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一六年十月三十一日起生效。

摘錄自本局局長於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五日作出的批示:

林穎姿——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及第四款之規定,並根據十月十一日第57/99/M號法令核准之《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條之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其合同第三條款,自二零一六年十一月二十日起轉為本局行政任用合同第二職階一等翻譯員,薪俸點為510。

摘錄自本局局長於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九日作出批示:

林康健、譚家良、唐富饒、唐炳權及黃榮勛——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二款(二)項及第四款之規定,並根據十月十一日第57/99/M號法令核准之《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條之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其合同第三條款,自二零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九日起轉為本局行政任用合同第三職階重型車輛司機,薪俸點為190。

摘錄自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一六年十二月十三日作出的批示:

何駿民——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二十四條第三款(一)項及第四款之規定,其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之行政任用合同修改為長期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一六年十月三十一日起生效。

陳錦添——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二十四條第三款(二)項及第四款之規定,其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重型車輛司機之長期行政任用合同修改為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一六年十一月三十日起生效。

———

二零一七年一月十九日於旅遊局

局長 文綺華


體 育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一七年一月九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八款a)項的規定,在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七日第四十九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公佈的評核成績中分別排名第一至第四名的二等行政技術助理員鍾建敏、黃淑貞、林家穎及王靖妍,獲確定委任為本局人員編制行政技術助理員職程第一職階一等行政技術助理員。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的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潘法洪在本局擔任職務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升為第一職階一等技術員,薪俸點為400點,自二零一七年一月十一日起生效。

———

二零一七年一月十九日於體育局

局長 潘永權


旅 遊 學 院

批 示 摘 錄

根據第426/2009號行政長官批示重新公佈之第6/2006號行政法規第四十一條規定,茲公佈經由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一七年一月十三日批准之旅遊學院二零一七年度本身預算之第一次修改:

旅遊學院第一次本身預算修改

單位: 澳門幣

經濟分類

追加/登錄

註銷

編號

開支名稱

01

01

01

01

00

薪俸或服務費

705,500.00

 

01

01

01

02

00

年資獎金

16,600.00

 

01

01

03

01

00

報酬

 

1,602,200.00

01

01

03

03

00

薪俸(行政任用合同)

 

2,160,200.00

01

01

06

00

00

重疊薪俸

70,000.00

 

01

01

07

00

99

其他

107,900.00

 

01

02

06

00

00

房屋津貼

2,776,400.00

 

01

02

10

00

02

租賃津貼

86,000.00

 

02

03

05

03

01

通訊

 

600,000.00

02

03

08

00

01

研究、顧問及翻譯

 

395,000.00

02

03

08

00

02

技術及專業培訓

150,000.00

 

02

03

08

00

05

教學

160,000.00

 

02

03

08

00

99

其他

1,035,000.00

 

02

03

09

00

99

其他

766,000.00

 

05

04

00

00

02

退休基金會——公積金制度(僱主方)

 

1,116,000.00

總額

5,873,400.00

5,873,400.00

———

二零一七年一月十八日於旅遊學院

院長 黃竹君


社 會 保 障 基 金

議 決 摘 錄

按照社會保障基金行政管理委員會二零一七年一月十二日議決: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以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之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歐新成、李婕韵及葉友賢在本基金擔任職務的長期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轉為收取相等於第一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的薪俸點485點,自二零一七年一月十三日起生效。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以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之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蘇淑鳳在本基金擔任職務的長期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轉為收取相等於第一職階一等技術員的薪俸點400點,自二零一七年一月十三日起生效。

———

二零一七年一月十六日於社會保障基金

行政管理委員會主席 容光耀


文 化 產 業 基 金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一七年一月五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張杏娟在本基金擔任第一職階二等技術員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續期一年,自二零一七年一月十三日起生效。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六條第一款及第二十四條第一款的規定,梁寶欣在本基金擔任第二職階二等技術員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續期一年,自二零一七年一月十八日起生效。

———

二零一七年一月十三日於文化產業基金

行政委員會委員 朱妙麗


文 化 遺 產 委 員 會

聲 明

為著應有效力,茲聲明,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四十五條規定,本委員會第一職階二等翻譯員林玲玲,自二零一七年一月二十五日,即其到海關擔任職務之日起,自動終止以行政任用合同方式在本委員會擔任之職務。

———

二零一七年一月九日於文化遺產委員會

秘書長 蔡志雄


土 地 工 務 運 輸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運輸工務司司長於二零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五日作出的批示﹕

Joaquim José Cândido de Farinha Lourenço——根據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第一款、第六條第一款及第二十六條第一款以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八條之規定,以行政任用合同方式獲聘用為本局第一職階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薪俸點660之50%,合同自二零一七年一月十日起生效,為期一年。

摘錄自運輸工務司司長於二零一六年十二月十三日作出的批示:

劉保明、林伯濤、賈里奧、黎志祥及黃守仁,本局第二職階首席高級技術員——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三十七條第三款,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及第三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其等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一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首兩位自二零一六年十二月十四日起,第三位自二零一六年十二月十六日起,第四位自二零一六年十二月十九日起,最後一位自二零一七年一月四日起生效,合同其他條件維持不變。

摘錄自本局行政暨財政廳廳長於二零一六年十二月十五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二款(四)項及第四款,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及第三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更改雷華洪在本局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階為第九職階重型車輛司機,自二零一六年十二月十二日起生效,合同其他條件維持不變。

摘錄自運輸工務司司長於二零一六年十二月十九日作出的批示:

鄺儂栢及黃啓泰,本局第二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三十七條第三款,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及第三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其等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分別自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二十三日及十二月二十八日起,轉為第一職階首席高級技術員,合同其他條件維持不變。

李國輝、黃美華、梁翠瑜及梁凱玲,本局第二職階一等技術輔導員——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三十七條第三款,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及第三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其等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一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首三位自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二十二日起,最後一位自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二十八日起生效,合同其他條件維持不變。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及第三款、第二十四條第三款(一)項之規定,本局第二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林偉君之行政任用合同修改為長期行政任用合同,為期三年,自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七日起生效。

麥頌怡,本局第二職階主任翻譯員——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二十七條第四款,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三十七條第三款,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及第三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其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由二零一七年一月三日起,轉為第一職階顧問翻譯員,合同其他條件維持不變。

摘錄自本局行政暨財政廳廳長於二零一七年一月三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二款(一)項及第四款,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及第三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更改周志偉在本局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階為第二職階技術工人,自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二十九日起生效,合同其他條件維持不變。

聲 明

為著有關效力,茲聲明,本局第一職階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 Joaquim José Cândido de Farinha Lourenço因達至擔任公職年齡上限而被強制退休,由二零一七年一月十日起生效。

———

二零一七年一月十八日於土地工務運輸局

局長 李燦烽


海 事 及 水 務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運輸工務司司長於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三十七條第三款以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之規定,張耀華、譚世賢、高思遠、陳家賢及林柏瀚在本局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以附註方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一職階一等技術員,薪俸點為400點,首四名自二零一七年一月五日及最後一名自二零一七年一月九日起生效。

摘錄自運輸工務司司長於二零一七年一月三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以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之規定,霍嘉明在本局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以附註方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一職階首席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540點,由二零一七年一月九日起生效。

本局顧問高級技術員郭虔,在二零一六年十一月三十日第四十八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的評核成績名單中唯一合格准考人,根據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第十四條第一款(一)項,以及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八款a)項的規定,獲確定委任為本局人員編制內高級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

摘錄自運輸工務司司長於二零一七年一月四日作出的批示:

本局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譚佩文、趙詠敏及José Filipe Nunes Dourado,在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七日第四十九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的評核成績名單中分別排名第一位至第三位的合格准考人,根據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第十四條第一款(一)項,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三十七條第三款以及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八款a)項的規定,獲確定委任為本局人員編制內行政技術助理員職程第一職階首席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

摘錄自運輸工務司司長於二零一七年一月十二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二十四條第一款、第三款(一)項、第四款及第七款之規定,本局下列人員之行政任用合同修改為長期行政任用合同,為期三年,生效日期如下:

第一職階二等技術員李穎強,自二零一六年十一月三十日起生效;

第一職階二等行政技術助理員何碧琪,自二零一七年一月四日起生效。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二十四條第一款、第三款(二)項、第四款及第七款之規定,本局下列長期行政任用合同人員修改為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生效日期如下:

第二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胡俊偉,自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一日起生效;

第一職階首席高級技術員余翠芳,自二零一六年十二月十四日起生效;

第一職階首席技術員黃劍光,自二零一六年十二月十四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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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七年一月十七日於海事及水務局

代局長 曹賜德


郵 電 局

批 示 摘 錄

按照簽署人於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二十八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和第四款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和第二十四條第二款的規定,以專用印件方式修改楊越強在本局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三職階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薪俸點為330點,自二零一六年十二月六日起生效。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二款和第四款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陳潤根、麥志光及莫如安在本局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自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二十四日起轉為第八職階勤雜人員,薪俸點為200點。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和第四款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下列人員在本局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職級和薪俸點分別如下:

龔浩賢,自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二日起轉為第二職階二等行政技術助理員,薪俸點為205點;

梁逸豪,自二零一六年十二月八日起轉為第二職階二等技術員,薪俸點為370點;

陳淑婷,自二零一六年十二月十五日起轉為第二職階二等技術員,薪俸點為370點;

黃慧茵,自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二十八日起轉為第二職階二等行政技術助理員,薪俸點為205點;

楊俊榮,自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起轉為第二職階二等技術員,薪俸點為370點。

摘錄自運輸工務司司長於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三十日作出的批示﹕

葉頌華具備擔任職務之專業能力及適合的工作經驗,根據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八條之規定,其在本局擔任工程、設施管理及總務處處長的定期委任續期一年,自二零一七年四月一日起生效。

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三十條第一款b)項及第8/2014號行政法規第六條第二款的規定,本局行政任用合同第三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孫建平,獲准繼續以臨時定期委任方式在澳門基本電視頻道股份有限公司執行職務,自二零一七年一月一日起,為期三個月,並由上述公司承擔其報酬和補助、津貼,以及按原薪俸作醫療福利、社會保障基金及公積金扣除的僱主實體的負擔。

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三十條第一款b)項及第8/2014號行政法規第六條第二款的規定,本局行政任用合同第一職階特級無線電通訊輔導技術員何文耀,獲准繼續以臨時定期委任方式在澳門基本電視頻道股份有限公司執行職務,自二零一七年一月一日起至三月三十一日止,其每月報酬和按原薪俸計算繼續為醫療福利、社會保障基金、退休金及撫卹金作出扣除的僱主實體負擔將由該公司承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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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七年一月十三日於郵電局

局長 劉惠明


地 球 物 理 暨 氣 象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局長於二零一七年一月十日作出之批示: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的規定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第一職階二等氣象技術員葉婷婷及林美玲之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二職階二等氣象技術員,薪俸點295點,自二零一七年一月一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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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七年一月十三日於地球物理暨氣象局

局長 馮瑞權


房 屋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運輸工務司司長於二零一七年一月九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條第二款及第十七條,以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五條及第六條第二款的規定,以行政任用合同方式聘用高麗芬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二等技術員之職務,薪俸點350,試用期六個月,自二零一七年一月十六日起生效。

摘錄自運輸工務司司長於二零一七年一月十八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第十四條第一款(一)項,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八款a)項的規定,在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二十八日第五十二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公佈的評核成績中排行第一至第六名的投考人李兆林、王永達、鄭錫林、容志強、鄺志堅及甘小玲,獲確定委任為第一職階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660點,並自二零一七年一月二十五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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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七年一月二十日於房屋局

局長 山禮度


環 境 保 護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運輸工務司司長於二零一六年十一月十一日作出的批示:

馮潔霞原屬運輸工務司司長辦公室長期行政任用合同第一職階首席高級技術員,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九條規定,以相同職級及職階調職至本局工作,自二零一七年一月一日起生效。

摘錄自局長於二零一六年十一月十五日作出的批示:

郭少容——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及第六條第一款規定,於本局擔任第二職階勤雜人員的行政任用合同獲續期一年,自二零一七年一月二十一日起生效。

摘錄自運輸工務司司長於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七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第二十四條第三款(一)項及第四款之規定,吳惠芳於本局擔任第二職階二等技術員的行政任用合同修改為長期行政任用合同,為期三年,由二零一六年十一月三十日起生效。

摘錄自運輸工務司司長於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九日作出的批示:

鄭紫薇、周少芬及羅奕嬋——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第二十四條第三款(二)項及第四款之規定,其在本局擔任第二職階一等技術輔導員的長期行政任用合同修改為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九日起生效。

摘錄自運輸工務司司長於二零一七年一月六日作出的批示:

陳家慧、陳小平、周麗玲、蔡菲、洪子謙、楊奕然、余采風、林敬陽、李家敏及譚惠鴻——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在本局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轉為收取相等於第一職階首席高級技術員的薪俸點540點,自二零一七年一月十一日起生效。

聲 明

為著有關效力,茲聲明本局向地圖繪製暨地籍局徵用的第三職階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彭繩武,因徵用期滿,應其要求終止在本局之職務,並自二零一七年一月三日起返回原部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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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七年一月十九日於環境保護局

局長 譚偉文


能 源 業 發 展 辦 公 室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能源業發展辦公室主任於二零一七年一月十三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第十三條第二款(一)的規定,自二零一七年一月十三日起以附註方式修改陳繼全之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階至第二職階輕型車輛司機,薪俸點為160。

摘錄自能源業發展辦公室主任於二零一七年一月十六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本辦第一職階二等技術員李華超及林穎之行政任用合同,由二零一七年二月一日起續期至二零一七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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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七年一月十九日於能源業發展辦公室

主任 許志樑


交 通 事 務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運輸工務司司長於二零一六年九月二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二條第一款、第三款,以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一款、第三款、第五條第一款及第二十四條第六款的規定,以行政任用合同方式聘用鄧君就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二等技術員,薪俸點為350,為期六個月試用期,自二零一六年十一月一日起生效。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二條第一款、第三款,以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一款、第三款、第五條第一款及第二十四條第六款的規定,以行政任用合同方式聘用伍愛華及王雅芳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二等行政技術助理員,薪俸點為195,為期六個月試用期,自二零一六年十一月一日起生效。

摘錄自運輸工務司司長於二零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二條第一款、第三款,以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一款、第三款、第五條第一款及第二十四條第六款的規定,以行政任用合同方式聘用湯健威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二等技術員,薪俸點為350,為期六個月試用期,自二零一六年十一月一日起生效。

摘錄自運輸工務司司長於二零一六年九月三十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二條第一款、第三款,以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一款、第三款、第五條第一款及第二十四條第六款的規定,以行政任用合同方式聘用程凱健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二等技術員,薪俸點為350,為期六個月試用期,自二零一六年十一月一日起生效。

摘錄自運輸工務司司長於二零一六年十月十七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第三款、第二十四條第三款(二)項及第四款的規定,本局下列人員的長期行政任用合同修改為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關婉雯,第二職階一等技術輔導員,自二零一六年九月十三日起生效;

彭文健,第一職階二等技術員,自二零一六年九月十七日起生效;

符旺,第二職階一等技術輔導員,自二零一六年九月十八日起生效。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第三款、第二十四條第三款(一)項及第四款的規定,本局下列人員的行政任用合同修改為長期行政任用合同:

黃焯麟,第二職階二等技術員,自二零一六年九月八日起生效,為期三年;

李德藍,第二職階二等技術員,自二零一六年九月二十八日起生效,為期三年。

摘錄自運輸工務司司長於二零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及第三款的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下列工作人員在本局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自二零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起生效:

黃佩茜,晉級至第一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485點;

鄺振濠,晉級至第一職階一等技術員,薪俸點為400點;

盧嘉麗,晉級至第一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400點;

林煒任、侯慧容、林繼文、許天爵、劉康慧、鄭敏杰、黃勵敏、黃鳳英、馮亦倫、劉淑盈、潘啓柏、何如雅、何潔瑩、何思衡、黃俊航、盧天頤、黃潤棠及何艷玲,晉級至第一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350點;

梁耀標及麥警強,晉級至第一職階首席車輛查驗員,薪俸點為350點;

勞志輝、余旨津及呂葉佩玲,晉級至第一職階首席行政技術助理員,薪俸點為265點。

摘錄自運輸工務司司長於二零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二條第一款、第三款,以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一款、第三款、第五條第一款及第二十四條第六款的規定,以行政任用合同方式聘用冼咏霞及蔡家堯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二等行政技術助理員,薪俸點為195,為期六個月試用期,自二零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一日起生效。

摘錄自代局長於二零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一款及第三款之規定,與本局第一職階二等技術員林桂英訂立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一七年一月一日起生效。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一款及第三款之規定,與本局第一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葉欣兒訂立長期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二十九日起至二零一九年一月一日止。

摘錄自局長於二零一六年十一月八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以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及第三款的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下列工作人員在本局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如下:

鄭麗莎、麥劍輝及伍錦斌,晉階至第二職階首席高級技術員(資訊範疇),薪俸點為565,自二零一六年十月十六日起生效;

梁喜欣,晉階至第二職階首席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565,自二零一六年十月十六日起生效;

李濟時,晉階至第二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415,自二零一六年十月十六日起生效;

梁穎芝及胡少妍,晉階至第二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365,自二零一六年十月十六日起生效;

袁希莉,晉階至第二職階一等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320,自二零一六年十月十六日起生效;

鍾國民、楊樹根及胡華興,晉階至第二職階一等車輛駕駛考試員,薪俸點為320,自二零一六年十月十六日起生效;

李偉漢,晉階至第二職階首席行政技術助理員,薪俸點為275,自二零一六年十月十六日起生效;

郭靜儀,晉階至第二職階二等行政技術助理員,薪俸點為205,自二零一六年十月十九日起生效;

李巧燕,晉階至第二職階二等技術員,薪俸點為370,自二零一六年十月二十日起生效。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二款(二)項,以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及第三款的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下列工作人員在本局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如下:

陳祥汀及錢國榮,晉階至第三職階輕型車輛司機,薪俸點為170,自二零一六年十月九日起生效;

黃月顏,晉階至第三職階技術工人,薪俸點為170,自二零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起生效。

摘錄自運輸工務司司長於二零一六年十一月十四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第三款、第二十四條第三款(二)項及第四款的規定,本局第一職階二等技術員江敏茹的長期行政任用合同修改為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一六年十月八日起生效。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第三款、第二十四條第三款(一)項及第四款的規定,本局下列人員的行政任用合同修改為長期行政任用合同:

郭靜儀,第二職階二等行政技術助理員,自二零一六年十月十九日起生效,為期三年;

霍詠欣,第二職階二等行政技術助理員,自二零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起生效,為期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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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七年一月十六日於交通事務局

局長 林衍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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