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5 期

批示摘錄數份

二零一七年二月二日,星期四

澳門特別行政區

      批示摘錄數份

政 府 總 部 輔 助 部 門

批 示 摘 錄

透過簽署人二零一七年一月三日批示:

陳巧嬌——根據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第二款、第三款及按照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第十三條第二款(四)項及第三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其在政府總部輔助部門擔任職務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階至第七職階勤雜人員,薪俸點180點,自二零一七年一月五日起生效。

透過簽署人二零一七年一月四日批示:

陳穎俊——根據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的規定,續訂其在政府總部輔助部門擔任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之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一七年一月十八日起生效。

曾宗遠及林萍——根據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及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其在政府總部輔助部門擔任第一職階二等行政技術助理員之行政任用合同,分別自二零一七年一月二十五日及二月一日起續期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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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七年一月十九日於行政長官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柯嵐


運 輸 工 務 司 司 長 辦 公 室

批 示 摘 錄

透過運輸工務司司長二零一七年一月五日之批示:

吳明建,本辦公室第一職階首席行政技術助理員——根據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第二十四條第一款、第三款(二)項、第四款、第七款及第二十七條的規定,其長期行政任用合同修改為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由二零一七年一月三日起生效。

透過運輸工務司司長二零一七年一月六日之批示:

王豪——根據現行《行政長官及司長辦公室通則》第十九條第十二款及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第二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其在本辦公室擔任職務之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升至第一職階一等技術員,薪俸點400點,由二零一七年一月二十五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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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七年一月二十日於運輸工務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張翠玲


海 關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保安司司長於二零一七年一月十二日所作的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十九條及第二十一條,第12/2015號法律第三條第二款、第四條及第五條第一款,以及第11/2001號法律第八條之規定,以行政任用合同方式聘用陳順愛擔任本部門第一職階勤雜人員之職務,自二零一七年二月二日起,試用期六個月,薪俸為現行薪俸表之110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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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七年一月二十日於海關

副關長 冼桓球


終 審 法 院 院 長 辦 公 室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終審法院院長於二零一七年一月二十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經十二月二十二日第39/2004號行政法規、十二月十八日第35/2009號行政法規及十二月十九日第39/2011號行政法規修改的三月六日第19/2000號行政法規第十三條第一款、八月二日第7/2004號法律第四條、第十條第一款、第十一條及第二十五條、八月十日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八條的規定,終審法院主任書記員劉慶輝及初級法院主任書記員曾豔芬因具備適當經驗及專業能力履行職務,其定期委任均獲續期一年,由二零一七年二月四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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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七年一月二十四日於終審法院院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陳玉蓮


檢 察 長 辦 公 室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辦公室主任於二零一七年一月十九日的批示:

根據經第38/2011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13/1999號行政法規第十九條第三款,以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三十四條的規定,徵用文化局編制內人員鄭建武在本辦公室擔任第二職階首席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由二零一七年三月一日起,為期一年。

摘錄自檢察長於二零一七年一月二十三日的批示:

鄭鼎基——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的規定,於二零一七年一月十八日第三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公佈最後成績名單的合格應考人,晉級為第一職階首席高級技術員,自二零一七年一月二十三日起生效。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八款a)項以及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的規定,於二零一七年一月十八日第三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公佈的最後成績名單中唯一合格應考人羅家輝,獲確定委任為本辦公室編制內技術輔導員職程第一職階一等技術輔導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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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七年一月二十四日於檢察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譚炳棠


科 學 技 術 發 展 基 金

批 示 摘 錄

按行政長官於二零一七年一月十七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4/2004號行政法規《科學技術發展基金》第八條第二款及經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之《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三十四條的規定,徵用行政公職局第三職階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陳幗婷在本基金擔任同一職級及職階的職務,為期一年,由二零一七年一月二十五日起產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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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七年一月二十日於科學技術發展基金

行政委員會主席 馬志毅


個 人 資 料 保 護 辦 公 室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行政長官於二零一七年一月九日作出的批示:

伍玉明原衛生局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二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根據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九條的規定,以相同職級及職階調職至本辦公室工作,自二零一七年一月二十三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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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七年一月二十四日於個人資料保護辦公室

主任 馮文莊


身 份 證 明 局

批 示 摘 錄

按本局副局長於二零一七年一月五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及第三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周淑華在本局擔任職務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二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資訊範疇),薪俸點365點,自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三十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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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七年一月二十三日於身份證明局

局長 歐陽瑜


印 務 局

批 示 摘 錄

按照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一七年一月十六日之批示:

羅小敏——根據第26/2009號行政法規《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補充規定》第八條第二款的規定,因具備合適的管理能力及專業經驗,故其照相排版處處長的定期委任獲續期一年,由二零一七年二月十一日起生效。

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八款a)項並配合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規定,將本局編制內高級技術員職程第二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蔡德勝以確定委任方式委任為第一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資訊範疇),以填補經第12/2010行政命令修改之第6/97/M號法令所設立的職位。

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八款a)項並配合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第十四條第一款(一)項規定,將本局編制內技術輔導員職程第三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譚福文以確定委任方式委任為第一職階首席特級技術輔導員,以填補經第12/2010行政命令修改之第6/97/M號法令所設立的職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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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七年一月十九日於印務局

局長 杜志文


民 政 總 署

決 議 摘 錄

按本署管理委員會於二零一七年一月十三日會議所作之決議:

杜淑儀——為有關考試唯一之合格應考人,根據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一)項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八款a)項之規定,該名人員獲確定委任為民政總署人員編制內第一職階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

馬希娜——為有關考試唯一之合格應考人,根據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一)項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八款a)項之規定,該名人員獲確定委任為民政總署人員編制內第一職階首席特級技術輔導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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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七年一月二十日於民政總署

管理委員會主席 戴祖義


退 休 基 金 會

批 示 摘 錄

退休/撫卹金的訂定

按照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一七年一月二十日作出的批示:

(一)交通事務局第三職階首席特級車輛駕駛考試員梁玉堂,退休及撫卹制度會員編號60330,因符合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一款a)項,而聲明自願離職退休。其每月的退休金是根據十一月三十日第107/85/M號法令第一條第一款及上述《通則》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一及第四款,並配合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二款之規定,以其三十四年工作年數作計算,由二零一七年一月四日開始以相等於現行薪俸索引表內的410點訂出,並在有關金額上加上六個根據第1/2014號法律第一條所指附表並配合第2/2011號法律第七、第八及第九條規定的年資獎金。

(二)有關所訂金額的支付,全數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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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七年一月二十三日於退休基金會

行政管理委員會主席 楊儉儀


勞 工 事 務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本人於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二十九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二款及第四款連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下列工作人員在本局擔任職務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日期、職務和薪俸點分別如下:

林少芳,自二零一六年十二月十四日起改為擔任第八職階勤雜人員職務,薪俸點為200點;

梁潤賢,自二零一六年十二月十五日起改為擔任第八職階勤雜人員職務,薪俸點為200點;

葉志中,自二零一六年十二月十九日起改為擔任第三職階勤雜人員職務,薪俸點為130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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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七年一月十八日於勞工事務局

局長 黃志雄


博 彩 監 察 協 調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經濟財政司司長於二零一七年一月十二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34/2003號行政法規《博彩監察協調局的組織及運作》第十條,第15/2009號法律《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基本規定》第二條第三款二項、第四條及第五條,以及第26/2009號行政法規《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補充規定》第二條第二款、第三條第二款、第五條、第七條及第九條的規定,以定期委任方式委任Julieta Xavier de Sousa擔任本局行政財政處處長,自二零一七年二月三日起,為期一年。

按照第15/2009號法律第五條第二款的規定,現刊登委任理由及獲委任人的學歷和專業簡歷如下:

1. 委任理由:

──職位空缺;
──Julieta Xavier de Sousa熟悉行政財政處的運作,擁有豐富的工作經驗,連同其個人履歷,顯示具備專業能力及才幹擔任本局行政財政處處長一職。

2. 學歷:

──澳門理工學院公共行政高等專科學位。

3. 專業簡歷:

──1987年7月進入公職,並在統計暨普查局擔任普查暨調查員;
──1987年10月至1988年10月,在財政局擔任三等文員;
──1988年10月至1998年4月,在博彩監察協調局擔任文員;
──1998年4月至今,擔任博彩監察協調局行政科科長;
──2016年11月至2017年2月,擔任博彩監察協調局行政財政處代處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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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七年一月二十四日於博彩監察協調局

局長 陳達夫


澳 門 貿 易 投 資 促 進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經濟財政司司長於二零一七年一月十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七月五日第29/99/M號法令修改的七月十一日第33/94/M號法令核准的《澳門貿易投資促進局章程》第三條第二款f)項的規定,本局行政管理委員會執行委員劉關華因具備適當經驗及專業能力履行職務,故其委任由二零一七年二月三日起獲續期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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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七年一月十九日於澳門貿易投資促進局

主席 張祖榮


澳 門 保 安 部 隊 事 務 局

聲 明

茲聲明本局文職人員編制內第二職階顧問翻譯員余家慶,自二零一七年一月十七日起終止以派駐形式在保安協調辦公室工作,並於同日返回本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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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七年一月十九日於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

代局長 郭鳳美


治 安 警 察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保安司司長於二零一七年一月十一日作出的第5/2017號批示:

根據經第7/2005號、第19/2007號、第8/2008號行政法規及第8/2016號行政命令修改第22/2001號行政法規《治安警察局的組織與運作》第五十八條,以及現行《澳門保安部隊軍事化人員通則》第九十八條(e)項及第一百條之規定,治安警察局一等警員編號294911陳志昌,由二零一六年十一月二十日起處於“附於編制”狀況。

摘錄自保安司司長於二零一七年一月十一日作出的第6/2017號批示:

根據經第7/2005號、第19/2007號、第8/2008號行政法規及第8/2016號行政命令修改第22/2001號行政法規《治安警察局的組織與運作》第五十八條,以及現行《澳門保安部隊軍事化人員通則》第九十八條(e)項及第一百條之規定,治安警察局警員編號213061辛聰鑫,由二零一六年十一月十七日起處於“附於編制”狀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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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七年一月十八日於治安警察局

局長 梁文昌警務總監


司 法 警 察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保安司司長於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九日作出的批示:

岑勁峰,司法警察局確定委任之第三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在刊登於二零一六年十一月三十日第四十八期第二組《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有關本局晉級開考的最後成績名單中唯一合格投考人。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一)項,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三十七條第三款,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一款a)項及第二十二條第八款a)項,聯同第5/2006號法律第十一條第一款及第二十條,以及經第20/2010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9/2006號行政法規第二十四條第一款(三)項、第二款及第二十五條第一款之規定,獲確定委任為本局人員編制內高級技術員職程之第一職階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

摘錄自保安司司長於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二十八日作出的批示:

高麗娟,司法警察局確定委任之第三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在刊登於二零一六年十二月十四日第五十期第二組《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有關本局晉級開考的最後成績名單中唯一合格投考人。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一)項,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三十七條第三款,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一款a)項及第二十二條第八款a)項,聯同第5/2006號法律第十一條第一款及第二十條,以及經第20/2010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9/2006號行政法規第二十四條第一款(三)項、第二款及第二十五條第一款之規定,獲確定委任為本局人員編制內高級技術員職程之第一職階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

譚碧儒、李英華、鄭佩欣及鍾燕婷,司法警察局確定委任之第二職階二等技術員。在刊登於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七日第四十九期第二組《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有關本局晉級開考的最後成績名單中名列第一名至第四名。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三十七條第三款,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一款a)項及第二十二條第八款a)項,聯同第5/2006號法律第十一條第一款及第二十條,以及經第20/2010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9/2006號行政法規第二十四條第一款(六)項、第二款及第二十五條第一款之規定,獲確定委任為本局人員編制內技術員職程之第一職階一等技術員。

摘錄自本人於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二十八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一款及第三款,第5/2006號法律第十一條第一款及第二十條,經第20/2010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9/2006號行政法規第二十四條第一款(三)項、第二款及第二十五條第一款,以及公佈於二零一五年二月十三日第六期第二組《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副刊內的第33/2015號保安司司長批示第一款(三)項之規定,本局臨時委任之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歐陽永昌,自二零一六年十二月十七日起,獲確定委任出任該職位。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及第四款,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十四條第七款及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5/2006號法律第十一條第一款,第57/99/M號法令核准之《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條第二款a)項,以及公佈於二零一五年二月十三日第六期第二組《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副刊內的第33/2015號保安司司長批示第一款(六)項之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本局與梁施惠簽訂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自二零一六年十二月十日起,更改為第二職階首席高級技術員,薪俸為現行薪俸表565點。

摘錄自保安司司長於二零一七年一月五日作出的批示:

孫錦輝,司法警察局確定委任之一等督察——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二條第三款(一)項、第四條、第五條及第三十四條,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三條第一款及第五條,第5/2006號法律第十一條,以及經第20/2010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9/2006號行政法規第三條第二款(七)項、第三款及第二十四條第一款(一)項之規定,以定期委任方式委任為本局編制內領導及主管人員組別中的司法警察學校校長,為期一年。

該被委任人是出任經第20/2010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9/2006號行政法規第二十四條第二款所指附表設立的職位。

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五條第二款的規定,現以附件形式公佈委任理由及被委任者的學歷和專業簡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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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委任孫錦輝為司法警察局司法警察學校校長的理由如下:

——職位出缺及因司法警察局的職責有需要填補空缺;
——孫錦輝憑藉以下個人履歷,被認定具有專業能力及才幹擔任校長一職。

學歷:

——武漢中南政法學院法學碩士;
——澳門大學公共行政學學士。

專業簡歷:

——1987年,擔任澳門文化學會二等技術助理員;
——1990年3月,擔任司法警察司助理警員;
——1990年12月,擔任司法警察司助理刑事偵查員;
——1993年,擔任司法警察司實習偵查員;
——1994年,擔任司法警察司偵查員;
——2003年,擔任司法警察局副督察;
——2008年,擔任司法警察局督察;
——2010年,以代任方式擔任司法警察局清洗黑錢罪案調查處處長;
——2011年,擔任司法警察局清洗黑錢罪案調查處處長;
——2015年1月,以代任方式擔任司法警察局博彩罪案調查處處長;
——2015年8月,擔任司法警察局博彩罪案調查處處長;
——2016年9月20日至今,以代任方式擔任司法警察局司法警察學校校長。

嘉獎:

——2001年及2005年,獲頒授「卓越功績獎」;
——2004年至2010年,獲頒發共四個「個人嘉獎」;
——1995年至2016年,獲頒發共二十二個「集體嘉獎」。

梁文照,司法警察局確定委任之一等督察——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二條第三款(二)項、第四條、第五條及第三十四條,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三條第二款及第五條,第5/2006號法律第十一條及第十二條(九)項,以及經第20/2010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9/2006號行政法規第九條第三款(一)項、第二十四條第一款(一)項及第二十八條第二款之規定,以定期委任方式委任為本局編制內領導及主管人員組別中的博彩罪案調查處處長,為期一年。

該被委任人是出任經第20/2010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9/2006號行政法規第二十四條第二款所指附表設立的職位。

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五條第二款的規定,現以附件形式公佈委任理由及被委任者的學歷和專業簡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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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委任梁文照為司法警察局博彩罪案調查處處長的理由如下:

——職位出缺及因司法警察局的職責有需要填補空缺;
——梁文照憑藉以下個人履歷,被認定具有專業能力及才幹擔任處長一職。

學歷:

——福建華僑大學法學學士。

專業簡歷:

——1993年,擔任司法警察司助理刑事偵查員;
——1995年,擔任司法警察司實習偵查員;
——1996年,擔任司法警察司偵查員;
——2006年,擔任司法警察局情報處調查中心職務主管;
——2008年,擔任司法警察局副督察;
——2010年,以代任方式擔任司法警察局特別調查處處長;
——2011年,擔任司法警察局特別調查處處長;
——2012年,擔任司法警察局督察;
——2015年12月至2016年6月,擔任保安司司長辦公室顧問;
——2016年9月20日至今,以代任方式擔任司法警察局博彩罪案調查處處長。

嘉獎:

——2009年及2012年,獲頒授「卓越功績獎」;
——2001年至2010年,獲頒發共四個「個人嘉獎」;
——1995年至2014年,獲頒發共二十個「集體嘉獎」;
——2003年及2011年,獲頒發「表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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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七年一月二十四日於司法警察局

局長 周偉光


衛 生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局長於二零一六年八月二日之批示:

應梁家偉之要求,其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特級技術員之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一六年十月五日起予以解除。

摘錄自代局長於二零一六年八月二十五日之批示:

應曾耀榮之要求,其在本局擔任第四職階首席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退休)之長期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一六年十一月七日起予以解除。

摘錄自代局長於二零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之批示:

應潘誠皓之要求,其在本局之二等藥劑師職程實習人員之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一六年十一月十四日起予以解除。

摘錄自局長於二零一六年十一月十四日之批示:

應Silva Coimbra Batalha, Sellma Luanny之要求,其在本局擔任第三職階主治醫生之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一六年十二月十日起予以解除。

摘錄自代局長於二零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一日之批示:

藍惠欣,本局確定委任第四職階一級護士,應其要求自二零一六年十一月十五日起免職。

摘錄自局長於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一日之批示:

應湯耀平之要求,其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一級護士之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九日起予以解除。

按照代副局長於二零一七年一月十八日之批示:

應准照持有人莫,家蓮女士的申請,取消編號為第120號以及商號名稱為“松山藥房”的准照,該商號的登記營業地點為澳門東望洋斜巷3-D號通曦閣地下D座(A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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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代副局長於二零一七年一月十九日之批示:

核准向李,鳳針女士發給“宏利藥房”准照,編號為第292號以及其營業地點為澳門賈羅布大馬路62號新建業商業中心地下G座(A區),住址位於澳門倫斯泰特大馬路21號海景花園(利景閣)15樓F座。

聲 明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四十五條的規定,本局行政任用合同第四職階技術工人麥結勝,自二零一六年十月十七日起,即在旅遊學院擔任職務之日起終止於本局的職務。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四十五條的規定,本局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一職階一等技術輔導員梁淑華,自二零一六年十一月八日起,即在社會保障基金擔任職務之日起終止於本局的職務。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四十五條的規定,本局行政任用合同第一職階二等行政技術助理員麥寶芯,自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七日起,即在旅遊局擔任職務之日起終止於本局的職務。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四十五條的規定,本局行政任用合同第一職階一等翻譯員劉蘭清,自二零一六年十二月十六日起,即在行政公職局擔任職務之日起終止於本局的職務。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四十五條的規定,本局長期行政任用合同第一職階一等技術輔導員譚俊銘,自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三十日起,即在民政總署擔任職務之日起終止於本局的職務。

為有關效力,茲聲明本局以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方式擔任第五職階一般服務助理員李蓮生,自二零一六年十一月十四日起因達年齡上限,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四十四條第一款c)項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十五條(一)項的規定,終止其在本局之職務。

為有關效力,茲聲明本局以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方式擔任第五職階一級護士招靄儀,自二零一六年十一月十七日起因達年齡上限,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四十四條第一款c)項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十五條(一)項的規定,終止其在本局之職務。

為有關效力,茲聲明本局以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方式擔任第七職階一般服務助理員張麗紅,自二零一六年十一月二十日起因達年齡上限,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四十四條第一款c)項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十五條(一)項的規定,終止其在本局之職務。

為有關效力,茲聲明本局以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方式擔任第七職階一般服務助理員李鳳儀,自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二十五日起因達年齡上限,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四十四條第一款c)項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十五條(一)項的規定,終止其在本局之職務。

———

二零一七年一月二十四日於衛生局

局長 李展潤


體 育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本件簽署人於二零一七年一月六日作出的批示:

應盧少琼的請求,其在本局擔任第七職階勤雜人員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一七年一月二十一日起予以解除。

———

二零一七年一月二十四日於體育局

局長 潘永權


旅 遊 基 金

批 示 摘 錄

根據刊登於二零零九年十一月九日第四十五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一組的第426/2009號行政長官批示重新公佈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第四十一條,以及第347/2006號行政長官批示附件I第八款規定,現刊登有關二零一七年度旅遊基金第一次修改預算,該修改獲社會文化司司長在二零一七年一月十三日批示核准:

旅遊基金第一次本身預算修改

單位: 澳門幣

經濟分類

追加/登錄

註銷

編號

開支名稱

02

01

01

00

00

建設及大型裝修

5,230,000.00

 

02

01

04

00

03

手工藝及收藏品

 

1,027,000.00

02

03

04

00

01

不動產

1,000,000.00

 

02

03

06

00

00

招待費

7,966,500.00

 

02

03

07

00

02

在澳門特別行政區之活動

 

8,439,500.00

02

03

07

00

03

在外地市場之活動

19,520,600.00

 

04

04

00

00

04

代理辦事處

 

25,372,600.00

04

04

00

00

99

其他

451,000.00

 

07

09

00

00

00

運輸物料

671,000.00

 

總額

34,839,100.00

34,839,100.00

———

二零一七年一月十八日於旅遊局——旅遊基金行政管理委員會——主席:文綺華——委員:謝慶茜,程衛東,方丹妮,柯超航


地 球 物 理 暨 氣 象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一七年一月十八日作出之批示: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二款(一)項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第一職階輕型車輛司機許伯強之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二職階輕型車輛司機,薪俸點為160點,自二零一七年一月十六日起生效。

———

二零一七年一月二十三日於地球物理暨氣象局

局長 馮瑞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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