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30 期

批示摘錄數份

二零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星期三

澳門特別行政區

      批示摘錄數份

行 政 長 官 辦 公 室

批 示 摘 錄

透過行政長官二零一七年七月十三日之批示:

康偉——根據第148/2001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一款(一)項及第二款、第15/2009號法律《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基本規定》第五條及第26/2009號行政法規《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補充規定》第八條的規定,因具備適當經驗及專業能力履行職務,以定期委任方式續任澳門特別行政區駐北京辦事處主任,自二零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起為期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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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七年七月十八日於行政長官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柯嵐


行 政 法 務 司 司 長 辦 公 室

批 示 摘 錄

透過行政法務司司長二零一七年七月十日之批示:

李詠璇,本辦公室第一職階首席技術員­——根據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二十四條第三款(二)項及第四款的規定,其長期行政任用合同修改為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一七年七月十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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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七年七月二十日於行政法務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丘曼玲


保 安 司 司 長 辦 公 室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保安司司長於二零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五條及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八條的規定,並維持先前有關委任的依據,呂錦雲擔任懲教管理局副局長的定期委任,自二零一七年八月一日起,續期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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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於保安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代主任 張嫻


審 計 署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審計長辦公室代主任於二零一七年七月四日的批示: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及第四款,以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鄧廣林在本署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階為第二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455點,自二零一七年七月一日起生效。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及第四款,以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梁鳳姬在本署擔任職務的長期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階為第二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275點,自二零一七年七月一日起生效。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及第四款,以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趙美霞在本署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階為第二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275點,自二零一七年七月一日起生效。

摘錄自審計局代局長於二零一七年七月四日的批示: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及第四款,以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區美靈在本署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階為第二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275點,自二零一七年七月一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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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七年七月二十日於審計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何慧卿


海 關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保安司司長於二零一七年六月九日所作的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一百四十二條第一款之規定,應朱宗輝的申請,批准其於二零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結束長期無薪假,並於二零一七年八月一日回任海關,填補海關關員編制內基礎職程第一職階副關務督察的空缺,編號為04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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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七年七月二十日於海關

副關長 吳國慶


終 審 法 院 院 長 辦 公 室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終審法院院長於二零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經十二月二十二日第39/2004號行政法規、十二月十八日第35/2009號行政法規及十二月十九日第39/2011號行政法規修改的三月六日第19/2000號行政法規第十三條第一款、八月三日第14/2009號法律第二十七條第四款及第五款,以及現行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八款a)項的規定,在二零一七年七月五日第二十七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公佈的最後成績名單中排名第一至第六的主任翻譯員第二職階林素華、區嘉朗、施安娜、Rogerio da Guia de Assis、Maria Adelaide Joaquim da Rocha Teixeira Figueiredo及歐曼露,獲確定委任為本辦公室人員編制內翻譯員職程第一職階顧問翻譯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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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於終審法院院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陳玉蓮


檢 察 長 辦 公 室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檢察長於二零一七年七月五日的批示:

李艷芬——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二條、第23/2011號行政法規第六條一款及第二十九條一款、以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五條第一款的規定,以行政任用合同方式聘用為本辦公室第一職階勤雜人員,薪俸點110,為期六個月試用期,自二零一七年七月十七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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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七年七月二十日於檢察長辦公室

辦公室代主任 胡潔如


新 聞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行政長官於二零一七年五月四日作出的批示:

李文揚——根據第14/2009號法律及第12/2015號法律第五條第三款(二)項及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在二零一七年三月十五日第十一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公報的考試成績中排名第一的合格應考人,以為期一年的行政任用合同制度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輕型車輛司機,薪俸點150點,自二零一七年七月十二日起生效。

聲 明

茲聲明,本局定期委任行政財政處處長黃文富,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一款a)項的規定,因自願退休而離職,自二零一七年七月一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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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七年七月二十日於新聞局

局長 陳致平


行 政 公 職 局

批 示 摘 錄

按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五條及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八條的規定,本局公務人員規劃及招聘廳廳長曾慶彬因具備合適的管理能力及專業經驗,故其定期委任自二零一七年九月二十一日起獲續期一年。

按副局長於二零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第四款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劉仕瑩、吳嘉慧、鄒庭峰及黃慧燕在本局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轉為收取相等於第二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薪俸點275點,自二零一七年六月三十日起生效。

按局長於二零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及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許雪瑩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一七年九月一日起續期兩年,薪俸點為260點。

按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五條及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八條的規定,本局公務人員關係廳廳長許錦漢因具備合適的管理能力及專業經驗,故其定期委任自二零一七年九月二十一日起獲續期兩年。

摘錄自二零一七年七月十日行政長官作出的批示:

根據八月十二日第11/96/M號法律第四條及第六條第二款的規定,賦予“澳門中山五桂山同鄉會”行政公益法人的資格。

聲 明

為有關效力,茲聲明,本局行政任用合同人員第一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陳劍南,應其要求,自二零一七年七月三日起終止其在本局之職務。

特此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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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七年七月十八日於行政公職局

局長 高炳坤


法 務 局

批 示 摘 錄

按本局副局長於二零一七年六月九日作出之批示: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及第四款的規定,何彩盛在本局擔任第二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修改為同一職級第三職階,薪俸點650,自二零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起生效。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及第四款的規定,張穎嵐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首席高級技術員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修改為同一職級第二職階,薪俸點565,自二零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起生效。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及第四款的規定,朱皓欣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修改為同一職級第二職階,薪俸點415,自二零一七年六月四日起生效。

按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作出之批示: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及第三款之規定,本局法律範疇第二職階首席高級技術員莫啓暉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修改為第一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薪俸點600,自二零一七年六月十四日起生效。

按簽署人於二零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作出之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六條第一款之規定,本局第一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李靖君的行政任用合同續期一年,自二零一七年七月二十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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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七年七月十七日於法務局

局長 劉德學


身 份 證 明 局

批 示 摘 錄

按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一七年七月三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二十四條第三款(一)項及第四款的規定,黃志成在本局擔任第二職階輕型車輛司機之行政任用合同修改為長期行政任用合同,為期三年,自二零一七年六月十七日起生效。

按本局代副局長於二零一七年七月三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及第三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陳秀芬及黃鴻裕在本局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二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薪俸點275點,自二零一七年七月一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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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七年七月十八日於身份證明局

局長 歐陽瑜


印 務 局

更 正

因刊登於二零一七年七月十九日第二十九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內第10795頁之民政總署的公告中文文本有不正確之處,現更正如下:

原文為:“管理委員會主席 麥儉明”

應改為:“管理委員會委員 麥儉明”。

鑑於公佈於二零一七年七月十九日第二十九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的批示摘錄存在不準確之處,現更正如下:

原文為:“本局第六職階人員陳慧娟……”

應改為:“本局第六職階人員陳惠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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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七年七月二十日於印務局

局長 杜志文


退 休 基 金 會

批 示 摘 錄

退休/撫卹金的訂定

按照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作出的批示:

(一)博彩監察協調局第二職階顧問督察施達文,退休及撫卹制度會員編號86118,因符合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一款b)項,而申請自願離職退休。其每月的退休金是根據十一月三十日第107/85/M號法令第一條第一款及上述《通則》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一及第四款,並配合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二款之規定,以其三十年工作年數作計算,由二零一七年七月一日開始以相等於現行薪俸索引表內的420點訂出,並在有關金額上加上六個根據第1/2014號法律第一條所指附表並配合第2/2011號法律第七、第八及第九條規定的年資獎金。

(二)有關所訂金額的支付,全數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權益歸屬比率的訂定

按照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一七年七月十三日作出的批示:

民政總署勤雜人員戴偉明,供款人編號6070882,根據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一)項之規定,自二零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滿四十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及第三十九條第六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及「特別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

按照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作出的批示:

治安警察局警員許振達,供款人編號6115371,根據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五)項之規定,自二零一七年六月十四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少於十五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一)項及第三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及無權取得「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的任何結餘。

衛生局一般服務助理員葉甜女,供款人編號6181250,根據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之規定,自二零一七年七月一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少於五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及無權取得「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的任何結餘。

按照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作出之批示:

根據第15/2009號法律《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基本規定》第二條第三款(二)項、第四條及第五條,以及第26/2009號行政法規《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補充規定》第二條、第三條、第五條及第七條,結合第109/2014號行政命令第一款之規定,以定期委任方式委任劉炳欣為退休基金會公積金供款人輔助處處長,自二零一七年八月一日起為期兩年。

按照第15/2009號法律第五條第二款的規定,現刊登委任理由及獲委任人的學歷和專業簡歷如下:

委任理由:

——職位出缺;
——劉炳欣的個人履歷顯示其具備專業能力及才幹擔任公積金供款人輔助處處長一職。

學歷:

——臺灣大學經濟學學士;
——澳門大學公共行政碩士。

專業簡歷:

——2004年9月至2009年9月——行政公職局二等高級技術員;
——2009年9月至2011年9月——行政公職局一等高級技術員;
——2011年9月至2012年6月——退休基金會一等高級技術員;
——2012年6月至2014年12月——退休基金會首席高級技術員;
——2014年12月至今——退休基金會顧問高級技術員;
——2014年3月至2017年1月——退休基金會組織及資訊處職務主管;
——2017年2月至今——退休基金會公積金供款人輔助處代處長。

按照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一七年七月十三日的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二十四條第三款(一)項及第四款的規定,本會第二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黃婉珊及李綺芬的行政任用合同獲修改為長期行政任用合同,分別自二零一七年三月三十一日及六月二十八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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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於退休基金會

行政管理委員會主席 楊儉儀


經 濟 局

批 示 摘 錄

按照副局長於二零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之批示:

梁富邦——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並聯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並按照《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條第二款(a)項之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其在經濟局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自二零一七年六月十四日晉階至第二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275。

按照經濟財政司司長於二零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之批示:

下列本局合同人員——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二十四條第三款(一)項的規定,簽訂為長期行政任用合同並執行同一職務,為期三年:

謝翠君,第二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由二零一七年五月十八日起生效;

鄔嘉希,第一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由二零一七年五月五日起生效。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之批示:

胡嘉杰——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並聯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並按照《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條第二款(a)項之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其在經濟局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自二零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晉階至第二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275。

按照經濟財政司司長於二零一七年六月二十九日之批示:

莊詠桂——根據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八條之規定,因具備適當經驗及專業能力履行職務,故其在經濟局擔任區域經濟事務處處長之定期委任獲續期一年,自二零一七年九月三日起生效。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之批示:

譚汝海——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並聯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並按照《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條第二款(a)項之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其在經濟局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自二零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晉階至第二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275。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一七年七月三日之的批示:

黃偉國,第三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第六條之規定,在經濟局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續期一年,由二零一七年九月八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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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七年七月十八日於經濟局

局長 戴建業


財 政 局

批 示 摘 錄

按照經濟財政司司長於二零一七年六月二十九日之批示:

根據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八條之規定,Fátima Dias da Silva因具備適當經驗及專業能力履行職務,故其在本局擔任所得稅處處長的定期委任自二零一七年八月十八日起獲續期壹年。

按照經濟財政司司長於二零一七年七月五日之批示:

根據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八條之規定,容志聰因具備適當經驗及專業能力履行職務,故其在本局擔任稅務稽查處處長的定期委任自二零一七年八月十五日起獲續期壹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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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七年七月十九日於財政局

局長 容光亮


統 計 暨 普 查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經濟財政司司長於二零一七年六月二十九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第(一)項及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並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訂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八款a)項的規定,在二零一七年六月七日第二十三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公布的評核成績中分別排名第一至第五名之合格應考人第三職階特級普查暨調查員盧德蘭、陳潤妃、陳永豪、伍長旺及鍾兆勤,獲確定委任為本局人員編制技術輔助人員組別的第一職階首席特級普查暨調查員。

摘錄自本人於二零一七年七月四日作出的批示:

陳智傑、林潔媚及鄧卓瑤,為本局第一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屬行政任用合同——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及第四款的規定,以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有關合同第三條款,職級不變但修改職階,轉為第二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275,自二零一七年七月一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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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七年七月十八日於統計暨普查局

局長 楊名就


勞 工 事 務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本人於二零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及第四款連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梁嘉健在本局擔任職務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改為擔任第二職階一等技術員職務,薪俸點為420點,由二零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起生效。

摘錄自本局代局長於二零一七年六月一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及第四款連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彭冬梅在本局擔任職務的長期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改為擔任第二職階一等翻譯員職務,薪俸點為510點,由二零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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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七年七月十二日於勞工事務局

局長 黃志雄


博 彩 監 察 協 調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經濟財政司司長於二零一七年六月六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以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及第三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劉健龍、梁燕斌、歐陽焯文、孔慶珊、楊麗環、António Carlos Lei、梁敬雄、馬國龍、鄭詠雅、謝錦恩及魏珍妮在本局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的第三條款,晉升為第一職階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薪俸點305,自二零一七年六月十二日起生效。

摘錄自局長於二零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第三款及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下列人員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獲續期一年:

鄭詠雅及魏珍妮,自二零一七年八月八日起生效;

馬國龍,自二零一七年八月九日起生效。

摘錄自局長於二零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第三款及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石雪琴在本局擔任第二職階首席行政技術助理員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續期一年,自二零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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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七年七月十八日於博彩監察協調局

代局長 梁文潤


澳 門 保 安 部 隊 事 務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保安司司長於二零一七年七月三日之批示: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八款a)項的規定,在二零一七年六月七日第二十三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公佈的成績名單中合格准考人彭蓬亮及古麗顔,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獲確定委任為本局文職人員編制內行政技術助理員職程第一職階首席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之職務。

摘錄自本局代副局長於二零一七年七月六日之批示: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以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之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下列工作人員在本局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職級、薪俸點及生效日期分別如下:

自二零一七年六月九日起:

孫振東及馮啓明晉階至第二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625。

自二零一七年六月三十日起:

楊碧儀、黎耀祖及林麗嫦晉階至第二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275;

林志強晉階至第二職階二等技術稽查,薪俸點為240。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二款(一)項,以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之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下列工作人員在本局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職級、薪俸點及生效日期分別如下:

阮國權及楊志榮晉階至第二職階技術工人,薪俸點為160,自二零一七年六月三十日起。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二款(二)項,以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之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下列工作人員在本局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職級、薪俸點及生效日期分別如下:

自二零一七年六月三日起:

余玉鳳晉階至第四職階勤雜人員,薪俸點為140。

自二零一七年六月十三日起:

何熾輝及曾伯堅晉階至第四職階技術工人,薪俸點為180;

譚佩蘭及何美弟晉階至第四職階勤雜人員,薪俸點為140。

自二零一七年六月十四日起:

馮瑞華晉階至第三職階技術工人,薪俸點為170;

林煥笑晉階至第三職階勤雜人員,薪俸點為130。

自二零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起:

張卓蘇晉階至第四職階技術工人,薪俸點為180。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二款(四)項及第三款,以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之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下列工作人員在本局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職級、薪俸點及生效日期分別如下:

雷美芳晉階至第七職階勤雜人員,薪俸點為180,自二零一七年六月十八日起。

摘錄自保安司司長於二零一七年七月十日之批示: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之規定,自二零一七年七月十九日起,本局與林嘉煌簽訂之行政任用合同,以附註方式修改第三條款,晉級至第一職階首席高級技術員,並收取薪俸點540之薪酬。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之規定,自二零一七年七月十九日起,本局與粘世英、盧惠泉及吳智豪簽訂之行政任用合同,以附註方式修改第三條款,晉級至第一職階首席技術員(資訊範疇),並收取薪俸點450之薪酬。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之規定,自二零一七年七月十九日起,本局與林振培簽訂之行政任用合同,以附註方式修改第三條款,晉級至第一職階首席技術員,並收取薪俸點450之薪酬。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之規定,自二零一七年七月十九日起,本局與黃曼莉、何惠雯、余家琪、潘鳳鳴、甘沛玲、黃秀婷、周玉顏及徐雪蓮簽訂之行政任用合同,以附註方式修改第三條款,晉級至第一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並收取薪俸點400之薪酬。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之規定,自二零一七年七月十九日起,本局與黃淑儀簽訂之行政任用合同,以附註方式修改第三條款,晉級至第一職階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並收取薪俸點305之薪酬。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之規定,自二零一七年七月十九日起,本局與陳偉東簽訂之行政任用合同,以附註方式修改第三條款,晉級至第一職階首席行政技術助理員,並收取薪俸點265之薪酬。

摘錄自保安司司長於二零一七年七月十三日之批示: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八款a)項的規定,在二零一七年六月十四日第二十四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公佈的成績名單中合格准考人黃傑文,特級繪圖員,獲確定委任為本局文職人員編制內繪圖員職程第一職階首席特級繪圖員之職務。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八款a)項的規定,在二零一七年六月十四日第二十四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公佈的成績名單中合格准考人陳潤良、黃麗麗、楊飛鵬、李子超、左淑芬、何寶華、劉蔓婷、曾華鈺、鄭凱欣及盧貴文,二等行政技術助理員,獲確定委任為本局文職人員編制內行政技術助理員職程第一職階一等行政技術助理員之職務。

———

二零一七年七月十七日於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

代局長 郭鳳美


治 安 警 察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保安司司長於二零一七年七月十一日作出的第111/2017號批示:

根據經第7/2005號、第19/2007號、第8/2008號行政法規及第8/2016號行政命令修改第22/2001號行政法規《治安警察局的組織與運作》第五十八條,以及現行《澳門保安部隊軍事化人員通則》第九十七條及第一百條之規定,治安警察局警員編號140051萬恩典,自二零一七年五月十九日起,由“附於編制”狀況轉為“編制內”狀況。

摘錄自本人於二零一七年七月十八日所作之第18/CPSP/2017P號批示:

根據保安司司長第212/2015號批示所轉授予本人之權限,並根據經第7/2005號、第19/2007號、第8/2008號行政法規及第8/2016號行政命令修改第22/2001號行政法規《治安警察局的組織與運作》第五十八條、現行《澳門保安部隊軍事化人員通則》第七十九條第二款、第八十條b)項及第九十二條,以及第2/2008號法律《重組保安部隊及保安部門職程》第五條的規定,本人決定:

(一)由二零一七年七月十九日起,下列澳門保安部隊第二十四屆保安學員普通培訓課程之學員,被臨時委任為治安警察局人員編制基礎職程之第一職階警員,並按照學員在培訓課程完結時所獲得之最後評分,將其年資依次排序如下:

普通職程

序號 警員編號 姓名 年資排序
1 100171 黃明發 1
2 101170 老蕙芯 2
3 102170 張漪晴 3
4 103171 何柱森 4
5 104170 胡慧瑩 5
6 105171 繆志華 6
7 106171 羅緯傑 7
8 107170 梁靜雯 8
9 108170 阮嘉儀 9
10 109170 盧愛玲 10
11 110170 黃婷 11
12 111170 葉詠詩 12
13 113171 梁志威 14
14 114170 楊玉興 15
15 115171 黃家豪 16
16 116170 張心怡 17
17 117171 林柏君 18
18 118171 黃偉恆 19
19 119171 張凌志 20
20 120171 馬世誠 21
21 121171 梁偉杰 22
22 122171 郭志恆 23
23 123171 方子超 24
24 124171 黃正延 25
25 125171 梁志成 26
26 126171 李嘉泓 27
27 127171 黃文傑 28
28 128171 羅文豪 29
29 129171 陸嘉耀 30
30 130170 高少麗 31
31 131170 黎青鳳 32
32 132170 余樂搖 33
33 133171 麥嘉豪 34
34 134171 歐陽信然 35
35 135171 陳志翔 36
36 136171 蘇子豪 37
37 137170 張泳嫻 38
38 138170 林美儀 39
39 139170 劉倩敏 40
40 140171 何煒樂 41
41 141171 庄志龍 42
42 142171 歐偉杰 43
43 143170 馬靜霞 44
44 144171 陳永森 45
45 145170 林美興 46
46 146171 謝鎮澧 47
47 147171 徐家進 48
48 148171 張喜文 49
49 149171 何星澤 50
50 150170 黃曉彤 51
51 151171 吳家祺 52
52 152170 鄭凱欣 53
53 153171 李錫安 54
54 154171 陳劍豪 55
55 155170 高雅 56
56 156170 黎倩儀 57
57 157170 楊碧珊 58
58 158171 楊子賢 59
59 159171 洪嘉發 60
60 160171 陳民樂 61
61 161171 何少偉 62
62 162171 陳星光 63
63 163171 吳浩漢 64
64 164170 袁穎聰 65
65 165171 李富德 66
66 166171 傅耀斌 67
67 167171 李志煌 68
68 168171 Ricardo Souza Lei 69
69 169171 林智鵬 70
70 170170 趙鳳愉 71
71 171170 陳美雪 72
72 172171 鄭顧城 73
73 173171 黃健銘 74
74 174171 陳俊耀 75
75 175171 黃浚然 76
76 176170 趙結梅 77
77 177171 馮家星 78
78 178171 楊學文 79
79 179171 何偉東 80
80 180171 馮志遠 81
81 181171 梁鴻彬 82
82 182171 劉沛寧 83
83 183171 冼俊明 84
84 184171 吳焯輝 85
85 185170 王嘉燕 86
86 186171 劉智沖 87
87 187171 沈杰優 88
88 188171 歐毅康 89
89 189171 歐陽保怡 90
90 190171 潘德林 91
91 191171 王文杰 92
92 192171 鄧宏志 93
93 193171 梁樂新 94
94 194171 徐子健 95
95 195171 李永祺 96
96 196171 鄭天毅 97
97 197171 施嘉棟 98
98 198171 劉裕庭 99
99 199170 何玉芬 100
100 200171 張逸昌 101
101 201171 何楚恆 102
102 202170 郭敏雪 103
103 203171 李春城 104
104 204170 楊嘉儀 105
105 205171 潘振文 106
106 206170 鍾嘉宜 107
107 207171 王偉傑 108
108 208171 劉梓楓 109
109 209171 余信賢 110
110 210171 吳競雄 111
111 211171 歐陽輝 112
112 212171 吳振東 113
113 213171 李俊成 114
114 215171 劉偉文 115
115 216171 梁家聲 116
116 217171 陳凱迪 117
117 218171 梁偉豪 118
118 219171 黃聯益 119
119 220170 岑詠彤 120
120 221171 何錫明 121
121 222171 許志鋒 122
122 223171 顧俊豪 123
123 224170 李明森 124
124 225171 林國言 125
125 227171 陳偉健 126
126 228171 黃俊杰 127
127 229171 唐俊豪 128
128 230171 陳源發 129
129 231171 歐文亮 130
130 232171 卓凱旋 131
131 233171 黃業標 132
132 234171 邵志豪 133
133 236171 黃瑞華 134
134 237171 黃卓賢 135
135 238171 簡潤生 136
136 239171 徐嘉宏 137
137 240171 何君諾 138

音樂職程

序號 警員編號 姓名 年資排序
138 214173 廖永傑 1
139 235173 陳振輝 2

機械職程

序號 警員編號 姓名 年資排序
140 226175 鄭顯良 1

(二)再配合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三條第十款之規定,由二零一七年七月十九日起,下列澳門保安部隊第二十四屆保安學員普通培訓課程之學員,被確定委任為治安警察局人員編制基礎職程之第一職階警員,並按照學員在培訓課程完結時所獲得之最後評分,將其年資依次排序如下:

普通職程

序號 警員編號 姓名 年資排序
141 112171 余嘉銘 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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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七年七月十八日於治安警察局

局長 梁文昌警務總監


司 法 警 察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本人於二零一七年六月二日作出的批示:

張慧敏,本局人員編制內確定委任之第一職階顧問翻譯員。應其要求,自其長期無薪假屆滿後,即自二零一七年七月四日起,終止其在本局之職務。

摘錄自保安司司長於二零一七年六月九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二十四條第三款(一)項及第四款之規定,本局下列人員之合同修改為長期行政任用合同,為期三年,並自相應之日期開始生效:

自二零一七年二月二十二日起:

姓名 職級 職階
歐陽彩雲 勤雜人員 3

自二零一七年三月二十一日起:

姓名 職級 職階
黃志達 二等技術員 1

摘錄自本人於二零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及第四款,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十四條第七款及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5/2006號法律第十一條第一款,第57/99/M號法令核准之《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條第二款a)項,以及公佈於二零一五年二月十三日第六期第二組《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副刊內的第33/2015號保安司司長批示第一款(六)項之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本局與鄭英偉簽訂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自二零一七年六月十一日起,更改為第二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薪俸為現行薪俸表之275點。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二款(二)項及第四款,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十四條第七款及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5/2006號法律第十一條第一款,第57/99/M號法令核准之《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條第二款a)項,以及公佈於二零一五年二月十三日第六期第二組《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副刊內的第33/2015號保安司司長批示第一款(六)項之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本局與陳銀嬌簽訂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自二零一七年六月十一日起,更改為第四職階勤雜人員,薪俸為現行薪俸表之140點。

摘錄自保安司司長於二零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5/2006號法律第十一條第一款、第十二條(三)項及第二十條,經第20/2010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9/2006號行政法規第三條第二款(一)項、第六條、第二十四條第一款(一)項、第二款、第二十五條第一款及第二十八條第一款,聯同第15/2009號法律第一條第一款及第三款、第二條第一款、第三款(一)項、第五條及第三十四條,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一條、第八條、第九條第二款及第二十一條,以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三條第七款之規定,本局刑事調查廳廳長黃志康因具備適當經驗及專業能力履行職務,故其定期委任自二零一七年八月五日起,續期一年。

根據第5/2006號法律第十一條第一款、第十二條(十)項及第二十條,經第20/2010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9/2006號行政法規第九條第三款(二)項、第十一條、第二十四條第一款(一)項、第二款、第二十五條第一款及第二十八條第二款,聯同第15/2009號法律第一條第一款及第三款、第二條第一款、第三款(二)項、第五條及第三十四條,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一條、第八條、第九條第二款及第二十一條,以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三條第七款之規定,本局經濟罪案調查處處長陳楚民因具備適當經驗及專業能力履行職務,故其定期委任自二零一七年八月五日起,續期一年。

根據第5/2006號法律第十一條第一款、第十二條(十一)項及第二十條,經第20/2010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9/2006號行政法規第九條第三款(三)項、第十二條、第二十四條第一款(一)項、第二款、第二十五條第一款及第二十八條第二款,聯同第15/2009號法律第一條第一款及第三款、第二條第一款、第三款(二)項、第五條及第三十四條,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一條、第八條、第九條第二款及第二十一條,以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三條第七款之規定,本局清洗黑錢罪案調查處處長廖國生因具備適當經驗及專業能力履行職務,故其定期委任自二零一七年八月五日起,續期一年。

根據第5/2006號法律第十一條第一款及第二十條,經第20/2010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9/2006號行政法規第十二-B條第三款(一)項、第十二-C條、第二十四條第一款(一)項、第二款、第二十五條第一款及第二十八條第二款,聯同第15/2009號法律第一條第一款及第三款、第二條第一款、第三款(二)項、第五條及第三十四條,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一條、第八條、第九條第二款及第二十一條,以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三條第七款之規定,本局情報綜合處處長岑錦榮因具備適當經驗及專業能力履行職務,故其定期委任自二零一七年八月五日起,續期一年。

摘錄自本人於二零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二款(二)項及第四款,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十四條第七款及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九十七條第六款,第5/2006號法律第十一條第一款,第57/99/M號法令核准之《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條第二款a)項,以及公佈於二零一五年二月十三日第六期第二組《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副刊內的第33/2015號保安司司長批示第一款(六)項之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本局與劉世昌簽訂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自二零一七年六月九日起,更改為第三職階輕型車輛司機,薪俸為現行薪俸表之170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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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七年七月十八日於司法警察局

局長 周偉光


懲 教 管 理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保安司司長於二零一七年六月九日作出的批示:

仇惠珊,人力資源處處長,屬定期委任——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五條及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七條及第八條的規定,因具備適當經驗及專業能力履行職務,其定期委任獲得續期一年,自二零一七年九月一日起生效。

歐陽家寧,第二職階首席技術員,屬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三十七條第一款、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的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其合同第三條款,晉級為第一職階特級技術員,薪俸點為505點,自二零一七年六月十五日起(簽署附註之日)生效。

李錦漢、周文鐘及譚宗騏,第三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屬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一)項、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三十七條第一款、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的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其合同第三條款,晉級為第一職階首席特級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450點,自二零一七年六月十五日起(簽署附註之日)生效。

楊忠仁及施聰玲,第二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屬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三十七條第一款、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的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其合同第三條款,晉級為第一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400點,自二零一七年六月十五日起(簽署附註之日)生效。

摘錄自懲教管理局代副局長於二零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作出的批示:

蘇云玉,第一職階二等技術員——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其行政任用合同獲續期六個月,自二零一七年九月一日起生效。

李芷君、盧思敏、袁少環、周羽榮及葉志健,第一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其行政任用合同獲續期六個月,自二零一七年九月一日起生效。

摘錄自保安司司長於二零一七年六月廿二日作出的批示:

羅嫦意——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一款及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重新訂立行政任用合同,擔任第一職階二等技術員,薪俸點為350點,為期一年,自二零一七年九月一日起生效。

馮景山——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一款及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重新訂立行政任用合同,擔任第一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260點,為期一年,自二零一七年九月一日起生效。

摘錄自人力資源處代處長於二零一七年六月廿二日作出的批示:

婁子康,第一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屬長期行政任用合同——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配合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其合同第三條款,晉階至第二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510點,自二零一七年七月二十日起生效。

樊盈盈,第一職階特級技術員,屬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配合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其合同第三條款,晉階至第二職階特級技術員,薪俸點為525點,自二零一七年七月二十日起生效。

———

二零一七年七月十三日於懲教管理局

局長 呂錦雲副局長代行


消 防 局

批 示 摘 錄

按本人於二零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之批示:

1)根據十二月三十日第66/94/M號法令核准,並經三月二十九日第9/2004號行政法規修改之《澳門保安部隊軍事化人員通則》第七十九條第二款、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並經第62/98/M號法令修訂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三條第十款,以及第2/2008號法律的規定,以確定委任方式委任下列澳門保安部隊第二十四屆保安學員普通培訓課程之3名學員為消防局人員編制基礎職程之第一職階消防員:

學員編號 消防員編號 姓名
70824 402171 謝國雄
81324 422171 陳偉建
82324 455171 洪少朗

2)根據十二月三十日第66/94/M號法令核准,並經三月二十九日第9/2004號行政法規修改之《澳門保安部隊軍事化人員通則》第七十九條第二款、第九十二條第一款及第二款,以及第2/2008號法律的規定,因工作上之緊急需要,以臨時委任方式委任下列澳門保安部隊第二十四屆保安學員普通培訓課程之53名學員為消防局人員編制基礎職程之第一職階消防員:

學員編號 消防員編號 姓名
70324 400171 梁國邦
70624 401171 何啓生
71024 403171 李厚德
80124 404171 鍾家祺
70924 405171 莊俊軒
72224 406171 甄栢霖
70124 407171 趙志華
72124 408171 袁偉傑
82424 409171 周健澎
70724 410171 李嘉遙
81524 411171 游其
71724 412171 甘浩勤
71624 413171 謝運成
82024 414171 蔡文軒
81424 415171 林家平
72324 416171 巢醒欽
71324 417171 黃松森
81624 418171 陳文均
70424 419171 陳錫煉
82524 420171 吳敏聰
71224 421171 藍瑋迪
71424 423171 譚嘉成
70224 424171 李春輝
81724 425171 吳健雄
72424 426171 黃嘉麟
71524 427171 梁志輝
72724 428171 黃宏歷
72624 429171 劉化倫
80324 430171 高尚軒
71824 431171 高耀暉
71924 432171 關啓曦
80424 433171 何家耀
81024 434171 朱俊豪
82624 435171 洪祜彥
80824 436171 梁德威
82724 437171 劉梓謙
72524 438171 郭遠圖
70524 439171 林劍峯
81124 440171 高嘉瞬
81224 441171 蔡永達
82124 442171 賀卓鴻
80524 443171 朱浩賢
80224 444171 何敬業
82224 445171 何兆豪
80724 446171 廖澤鴻
72924 447171 陳漢杰
81824 448171 譚錦洪
72024 449171 謝紫彬
80624 450171 蔡裕尊
72824 451171 高偉杰
82824 452171 傅子偉
80924 453171 梁嘉輝
81924 454171 梁釗鴻

3)上述年資次序是根據上述課程完結時,學員所獲之最後評分而排列。

4)根據《澳門保安部隊軍事化人員通則》第八十條b)項的規定,透過本批示被委任的人員,其開始執行職務之日期為二零一七年七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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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七年七月十八日於消防局

局長 梁毓森消防總監


衛 生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局長於二零一七年四月三日之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本局下列人員的行政任用合同獲續期兩年:

第一職階二等技術員洪永順、鄭偉燊及鄧詩欣,自二零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起生效;

第二職階重型車輛司機郭觀維,自二零一七年七月五日起生效;

第一職階二等診療技術員林楚雲,自二零一七年五月三十日起生效;

第一職階二等診療技術員王丹彤及吳衍超,自二零一七年六月七日起生效;

第一職階一級護士黃穎衡及黃展娣,自二零一七年六月十四日起生效;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本局下列人員的行政任用合同獲續期一年:

第二職階二等行政技術助理員麥鈺樺,自二零一七年七月五日起生效;

第七職階技術工人李耀興,自二零一七年七月十五日起生效;

第一職階普通科醫生劉錦瑜,自二零一七年六月七日起生效;

第一職階二等診療技術員李妙珊及鍾秀慧,自二零一七年五月三十日起生效;

第一職階普通科醫生袁芳及羅宇根,自二零一七年五月十六日起生效;

第一職階二等技術員吳懿晴及鄺納德,自二零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起生效;

第一職階一級護士張淑瑤,自二零一七年五月十六日起生效;

第一職階一級護士李嘉明,自二零一七年六月十四日起生效;

第一職階一級護士陳寶琳及羅綺楣,自二零一七年六月十二日起生效;

第一職階二等行政技術助理員陳永發,自二零一七年六月十六日起生效。

摘錄自局長於二零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之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本局第一職階二等護理助理員李詠儀及陳沛華的行政任用合同獲續期兩年,自二零一七年五月三十日起生效。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本局下列人員的行政任用合同獲續期一年:

第一職階二等護理助理員蔡綺媚、楊婉儀及袁玉蘭,自二零一七年五月三十日起生效;

第一職階一般服務助理員葉寶娟,自二零一七年五月十六日起生效。

摘錄自代局長於二零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之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本局下列人員的行政任用合同獲續期一年:

第一職階二等護理助理員吳少萍、張麗坤、陳詩靜及黃小霞,自二零一七年六月一日起生效;

第一職階二等護理助理員盧雲霞,自二零一七年五月十六日起生效。

摘錄自代局長於二零一七年四月二十六日之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本局下列人員的行政任用合同獲續期兩年:

第一職階普通科醫生李霆峰,自二零一七年六月十四日起生效;

第一職階二等技術員盧寶雲,自二零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起生效;

第一職階二等技術員雷成龍及盧小花,自二零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起生效;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本局下列人員的行政任用合同獲續期一年:

第一職階二等診療技術員張君隆及梁琪恩,自二零一七年五月三十日起生效;

第一職階一級護士董穎欣及張梓珊,自二零一七年五月十六日起生效;

第一職階一級護士陳倩敏,自二零一七年六月十四日起生效;

第一職階一級護士方瑋琪,自二零一七年六月十二日起生效;

第一職階一級護士容榮基、阮美珍及林穎詩,自二零一七年七月三日起生效。

摘錄自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一七年四月二十八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第二十四條第三款(一)項及第四款之規定,本局下列人員獲以附註形式修改行政任用合同第二條款,將合同修改為長期行政任用合同,為期三年,自二零一七年三月十七日起生效:

第二職階二等護理助理員溫少琪;

第一職階二等護理助理員馬少梅;

第六職階一般服務助理員曾彩蓮;

第四職階一般服務助理員何炳漢、楊瑞芳及黃天培;

第三職階一般服務助理員何楊巧蘭;

第二職階一般服務助理員楊吟貞;

第三職階一級護士吳曼斯、譚麗禧及鄧卓敏;

第二職階一級護士黎穎鋒及鄔頴恩。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第二十四條第三款(一)項及第四款之規定,本局下列人員獲以附註形式修改行政任用合同第二條款,將合同修改為長期行政任用合同,為期三年,自二零一七年三月二十二日起生效:

第一職階二等行政技術助理員駱月華;

第三職階技術工人劉江川;

第一職階重型車輛司機梁日雄。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第二十四條第三款(一)項及第四款之規定,本局下列人員獲以附註形式修改行政任用合同第二條款,將合同修改為長期行政任用合同,為期三年,自二零一七年三月三十一日起生效:

第二職階二等護理助理員歐陽悅愛;

第二職階一般服務助理員劉穎儀;

第三職階一級護士梁倩雅及蘇惠珊;

第二職階一級護士曹旭雅。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第二十四條第三款(一)項及第四款之規定,本局下列人員獲以附註形式修改行政任用合同第二條款,將合同修改為長期行政任用合同,為期三年,自二零一七年四月七日起生效:

第二職階二等行政技術助理員周婉琪;

第一職階二等行政技術助理員莊薏雯、李家樂、羅潔瑩及王華;

第二職階二等護理助理員梁妙芳;

第一職階二等護理助理員李祖萍;

第二職階一級護士歐陽錦欣。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第二十四條第三款(一)項及第四款之規定,本局下列人員獲以附註形式修改行政任用合同第二條款,將合同修改為長期行政任用合同,為期三年:

第一職階二等行政技術助理員呂菁菁,自二零一七年三月二十九日起生效;

第一職階二等行政技術助理員馬蕙慈,自二零一七年四月十二日起生效。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第二十四條第三款(二)項及第四款之規定,本局下列人員獲以附註形式修改行政任用合同第二條款,將合同修改為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第四職階一般服務助理員陳群英、陳寶玲、謝海珊及李菊華,自二零一七年三月十七日起生效;

第五職階一級護士陳彩鳳及林燕,自二零一七年三月十七日起生效;

第三職階一級護士區慧萍,自二零一七年三月十七日起生效;

第一職階二等技術員簡凝聳,自二零一七年三月二十五日起生效;

第一職階二等護理助理員葉少英,自二零一七年三月二十七日起生效;

第六職階一般服務助理員何偉民,自二零一七年三月三十一日起生效;

第五職階一級護士徐美愛,自二零一七年三月三十一日起生效;

第三職階一級護士劉韻詩,自二零一七年三月三十一日起生效;

第三職階一級護士李鳳如,自二零一七年四月七日起生效;

第三職階一級護士盧志威及譚綺雯,自二零一七年四月十五日起生效。

摘錄自局長於二零一七年四月二十八日之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本局下列人員的行政任用合同獲續期一年:

第一職階二等護理助理員王倩雯,自二零一七年五月三十日起生效;

第一職階一般服務助理員歐仲鏢,自二零一七年五月十六日起生效;

第一職階二等護理助理員曹玉長,自二零一七年六月十五日起生效;

第一職階一般服務助理員黎祖健、李鳳媚、趙碧華、郭鈺雲及蘇漢屏,自二零一七年六月十四日起生效;

第一職階一般服務助理員何彩霞及余惠心,自二零一七年六月七日起生效。

摘錄自局長於二零一七年五月四日之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本局第一職階二等護理助理員黃潤霞及翁麗芳的行政任用合同獲續期一年,自二零一七年五月十六日起生效。

摘錄自局長於二零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之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本局第二職階一般服務助理員劉穎儀的行政任用合同獲續期兩年,自二零一七年六月九日起生效。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本局下列人員的行政任用合同獲續期一年:

第二職階一般服務助理員吳炳堅、周杏芳、梁群芳、鄧泳娥、董素秋及胡惠妹,自二零一七年六月九日起生效;

第三職階一般服務助理員梁嬋仙及梁玉珊,自二零一七年六月十五日起生效;

第七職階一般服務助理員李玉燕,自二零一七年六月十七日起生效;

第一職階二等護理助理員盧玉玲及汪咏梅,自二零一七年六月一日起生效;

第一職階二等護理助理員葉立娟,自二零一七年五月十六日起生效;

第一職階二等護理助理員黃妙玲及林敏儀,自二零一七年五月三十日起生效。

摘錄自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一七年七月七日的批示:

根據第18/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五款、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八款a)項、第三十六條第一款d)項及第三十七條第一款,以及第23/2011號行政法規第二十九條第一款的規定,在二零一六年八月三十一日第三十五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內公佈以普通晉級開考,以填補衛生局人員編制護士職程第一職階護士長六缺的最後成績名單排名第十一名的合格投考人文李淑圓,獲確定委任為本局人員編制內護士職程第一職階護士長。

按照副局長於二零一七年七月十日之批示:

核准准照編號為第23號的“新豐藥房”東主——新豐大藥房有限公司法人地址的變更,新址位於澳門聖安多尼堂區渡船街4號G地下A舖,以及東主葡文名稱變更為Farmácia San Fong, Limitada。另,核准“新豐藥房”維持從事七月十九日第34/99/M號法令第一條第二款所指之列入表一至表四的麻醉品及精神科物質及其製劑之買賣(但表二A所列者除外)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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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准准照編號為第95號的“新豐藥房II”東主——Farmácia San Fong, Limitada法人地址的變更,新址位於澳門聖安多尼堂區渡船街4號G地下A舖,以及東主增加中文名稱——新豐大藥房有限公司。另,核准“新豐藥房II”維持從事七月十九日第34/99/M號法令第一條第二款所指之列入表一至表四的麻醉品及精神科物質及其製劑之買賣(但表二A所列者除外)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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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二零一七年七月十一日本局一般衛生護理副局長的批示:

養身堂中醫綜合診所——獲准許營業,准照編號:AL-0392,其營業地點位於澳門土地廟前地(醮場地)24號富洋花園地下J座,持牌人為陳珈珧,住所位於澳門飛南第街23號獲多利大廈B座6樓A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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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副局長於二零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作出的批示:

核准以下成藥之註冊:

“HICORT CREAM”15克及450克乳膏,其註冊編號為MAC-00327;

“MYCOCAN CREAM”20克及450克乳膏,其註冊編號為MAC-00328;

“FLUASYN CREAM”15克及450克乳膏,其註冊編號為MAC-00329。

上述成藥之製造商及註冊證書持有人均為“安福化藥廠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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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二零一七年七月十七日本局一般衛生護理代副局長的批示:

分別取消林偉康第M-1581號及卓妮第M-2229號醫生執業牌照之許可,因其沒有履行五月十八日第20/98/M號法令修訂的十二月三十一日第84/90/M號法令第十二條第二款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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許可准照第AL-0269號,及營業地點位於澳門南灣大馬路409號中國法律大廈15樓C座之環澳醫療中心,英文名稱為Pan Macau Medical Center,增加葡文名稱為Centro Médico Pan Maca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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許可准照第AL-0271號,及營業地點位於澳門氹仔美副將馬路135號海茵怡居地下G座之美國牙科醫療中心,英文名稱為American Dental Centre,增加葡文名稱為Centro Médico Dentário American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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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二零一七年七月十八日本局一般衛生護理代副局長的批示:

許可准照第AL-0350號,及營業地點位於澳門南灣湖景大馬路810號C9之星級醫學美容中心更名為艾菲斯醫療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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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嘉華——應其要求,中止第M-1809號醫生執業牌照之許可,為期兩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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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揚海——應其要求,取消第M-2022號醫生執業牌照之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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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七年七月二十日於衛生局

局長 李展潤


文 化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本局代局長於二零一七年六月六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以及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本局下列工作人員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升至緊接職階,各自下指日期起生效:

黃小蕾——第二職階首席翻譯員,薪俸點為565,自二零一七年六月二日起生效;

周紅萍——第二職階首席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565,自二零一七年六月二日起生效;

何錦成、鄭嘉蕊、李婉婷及陳志偉——第二職階二等技術員,薪俸點為370,首位自二零一七年六月七日起生效,第二位自二零一七年六月十一日起生效,最後兩位自二零一七年六月十五日起生效;

黃秀梅——第三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430,自二零一七年六月二十五日起生效。

摘錄自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一七年七月十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二十五條第一款及第三十條,以及第112/2014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王娟在本局擔任澳門中樂團全職樂師的個人勞動合同第一條、第二條、第六條、第七條及第九條,自二零一七年七月十日起生效。

摘錄自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一七年七月十一日作出的批示:

江麗雯,本局第三職階勤雜人員——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二十四條第三款(二)項及第四款的規定,與其訂立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一七年六月十二日起生效。

摘錄自本局代局長於二零一七年七月十一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以及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仇麗芬在本局擔任職務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階至第三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650,自二零一七年七月十八日起生效。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以及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郭惠思在本局擔任職務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階至第三職階勤雜人員,薪俸點為130,自二零一七年七月十四日起生效。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以及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樊炳琴在本局擔任職務的長期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階至第三職階勤雜人員,薪俸點為130,自二零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起生效。

摘錄自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一七年七月十二日作出的批示:

蔡秋芳,本局第二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二十四條第三款(一)項及第四款的規定,與其訂立長期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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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七年七月二十日於文化局

局長 梁曉鳴


旅 遊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行政長官於二零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條第二款,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至第七條,以及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四十八條第一款、第四十九條及第五十條之規定,以行政任用合同方式聘用唐向賢自二零一七年七月二十日起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600,為期兩年。

摘錄自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作出的批示:

勞慧雯——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二十四條第三款(二)項及第四款之規定,其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首席高級技術員之長期行政任用合同修改為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起生效。

蘇滿容——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一)項、第十七條及第十八條,結合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一條第一款之規定,晉升為第一職階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660,自二零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起生效。

司徒妙愛——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第十七條及第十八條,結合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一條第一款之規定,晉升為第一職階一等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305,自二零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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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七年七月十七日於旅遊局

局長 文綺華


體 育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一七年七月十二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的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梁婉均在本局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升為第一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400點,自二零一七年七月十四日起生效。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的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本局下列工作人員在本局擔任職務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轉入下述職級及薪俸點,自二零一七年七月十四日起生效:

歐偉棠、陳暢堅、蔣碧雯、戴愛珍及譚穎兒,晉升為第一職階特級技術員,薪俸點為505點;

劉惠芬,晉升為第一職階一等技術員,薪俸點為400點;

何國光,晉升為第一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400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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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七年七月二十日於體育局

局長 潘永權


旅 遊 學 院

批 示 摘 錄

根據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一七年五月二日之批示: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二條,以及第12/2015號法律第三條及第五條第一款的規定,以行政任用合同方式聘用李梓豪在本院擔任第一職階二等技術員,為期六個月試用期,自二零一七年七月十一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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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七年七月十七日於旅遊學院

院長 黃竹君


社 會 保 障 基 金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一七年六月二十九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第三款及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朱子鋒在本基金擔任第二職階一等技術輔導員的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一七年九月一日起續期一年,薪俸點為320點。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及第三款,以及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及第四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鄺豪東及張震在本基金擔任職務的長期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自二零一七年七月十日起轉為第二職階一等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320點;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及第三款,以及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二款(四)項、第三款及第四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鄭達祺在本基金擔任職務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轉為收取相等於第八職階輕型車輛司機,薪俸點為260點,自二零一七年七月一日起生效。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及第三款,以及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及第四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下列工作人員在本基金擔任職務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如下:

郭冬梅,自二零一七年七月十日起轉為第二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625點;

黃寶漣、姚嘉兒、徐嘉能及李敏輝,自二零一七年七月十日起轉為第二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365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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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七年七月十九日於社會保障基金

行政管理委員會主席 容光耀


文 化 遺 產 委 員 會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及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的規定,在二零一七年六月十四日第二十四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的成績名單中之下列合格應考人,分別晉級為本委員會如下職位:

行政任用合同人員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

二等技術員梁善因及梁鳳鳴,轉為第一職階一等技術員;

二等技術輔導員蘇雅智,轉為第一職階一等技術輔導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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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七年七月二十日於文化遺產委員會

文化遺產委員會秘書長 蔡志雄


土 地 工 務 運 輸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本局局長於二零一七年七月三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及第三款、第二十四條第三款(二)項之規定,本局第二職階一等技術員呂沛之長期行政任用合同修改為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一七年七月一日起生效。

摘錄自本局行政暨財政廳廳長於二零一七年七月三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二款(二)項及第四款,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及第三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更改阮旺洪在本局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階為第四職階輕型車輛司機,自二零一七年六月二十九日起生效,合同其他條件維持不變。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及第四款,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及第三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更改趙君玉在本局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階為第二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自二零一七年六月三十日起生效,合同其他條件維持不變。

摘錄自本局局長於二零一七年七月四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及第三款、第二十四條第三款(一)項之規定,本局第二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趙君玉之行政任用合同修改為長期行政任用合同,為期三年,自二零一七年六月三十日起生效。

摘錄自本局局長於二零一七年七月五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及第三款、第二十四條第三款(一)項之規定,本局第一職階二等技術稽查林輝明、第二職階二等技術員陳穎華、馮元山及梁佩芬之行政任用合同修改為長期行政任用合同,為期三年,首兩位自二零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起,餘下兩位自二零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起生效。

摘錄自本局行政暨財政廳廳長於二零一七年七月五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及第四款,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及第三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更改黎東俊、廖汶希及王欽暉在本局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階為第二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自二零一七年六月三十日起生效,合同其他條件維持不變。

聲 明

為著有關效力,茲聲明,本局第九職階技術工人陳秋明因自願退休而離職,由二零一七年七月十七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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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七年七月十九日於土地工務運輸局

代局長 張潤民


地 圖 繪 製 暨 地 籍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運輸工務司司長於二零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二十七條第四款、第14/2016號行政法規,以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李多路在本局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獲任用為第一職階首席翻譯員,薪俸點540點,由二零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起生效。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第14/2016號行政法規,以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下列人員在本局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自二零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起生效:

李蘭蘭,任用為第一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薪俸點400點;

謝偉健,任用為第一職階首席地形測量員,薪俸點350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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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七年七月十九日於地圖繪製暨地籍局

局長 張紹基


地 球 物 理 暨 氣 象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作出之批示:

應張一華的請求,其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二等行政技術助理員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起予以終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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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七年七月十八日於地球物理暨氣象局

局長 馮瑞權


房 屋 局

聲 明

應李曉君之請求,其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一等技術員的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一七年七月十六日起予以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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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七年七月十七日於房屋局

局長 山禮度


交 通 事 務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運輸工務司司長於二零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二條第一款、第三款,以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一款、第三款、第五條第一款及第二十四條第六款的規定,以行政任用合同方式聘用何芷珊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二等行政技術助理員,薪俸點為195,為期六個月試用期,自二零一七年六月十九日起生效。

摘錄自局長於二零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第三款、第二十四條第三款(二)項及第四款的規定,本局第二職階一等技術輔導員潘愷琳的長期行政任用合同修改為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一七年四月十六日起生效。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第三款、第二十四條第三款(一)項及第四款的規定,本局下列人員的行政任用合同修改為長期行政任用合同,為期三年:

高詠欣,第二職階二等行政技術助理員,自二零一七年四月十日起生效;

吳遠謀,第二職階二等技術員(資訊範疇),自二零一七年四月二十六日起生效;

林子麟,第二職階輕型車輛司機,自二零一七年四月二十六日起生效。

摘錄自運輸工務司司長於二零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以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及第三款的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梁東海在本局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級至第一職階一等行政技術助理員,薪俸點為230點,自二零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起生效。

摘錄自代局長於二零一七年六月二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二款(一)項,以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及第三款的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下列工作人員在本局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如下:

歐陽銀龍及麥運愛,晉階至第二職階勤雜人員,薪俸點為120,自二零一七年五月三日起生效;

吳港業,晉階至第二職階輕型車輛司機,薪俸點為160,自二零一七年五月三日起生效;

岑麗虹及鍾群珍,晉階至第二職階勤雜人員,薪俸點為120,自二零一七年五月十日起生效;

方永財,晉階至第二職階重型車輛司機,薪俸點為180,自二零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起生效;

黃偉超,晉階至第二職階技術工人,薪俸點為160,自二零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起生效。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以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及第三款的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下列工作人員在本局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如下:

吳婷婷,晉階至第二職階二等技術員,薪俸點為370,自二零一七年五月三日起生效;

黃宇霆,晉階至第二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資訊範疇),薪俸點為275,自二零一七年五月三日起生效;

黃嘉恩,晉階至第二職階二等技術員,薪俸點為370,自二零一七年五月十二日起生效;

趙翠儀,晉階至第二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資訊範疇),薪俸點為625,自二零一七年五月十九日起生效;

莫秀珍,晉階至第二職階首席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565,自二零一七年五月十九日起生效;

羅伊暖,晉階至第二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510,自二零一七年五月十九日起生效;

黃偉雄,晉階至第二職階首席技術員,薪俸點為470,自二零一七年五月十九日起生效;

劉淑芬、陸婉敏及羅詒芬,晉階至第二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415,自二零一七年五月十九日起生效;

馮坤智及梁仲強,晉階至第二職階特級車輛駕駛考試員,薪俸點為415,自二零一七年五月十九日起生效;

楊魯森、劉耀沛及梁天佑,晉階至第二職階特級車輛查驗員,薪俸點為415,自二零一七年五月十九日起生效;

馬秀儀及陳春瑩,晉階至第二職階一等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320,自二零一七年五月十九日起生效;

朱燕婷及江敏茹,晉階至第二職階二等技術員,薪俸點為370,自二零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起生效;

呂偉良,晉階至第二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資訊範疇),薪俸點為275,自二零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起生效;

唐嘉琪,晉階至第二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275,自二零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起生效。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以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一款、第三款、第二十四條第一款及第二款的規定,以專用印件方式修改下列工作人員在本局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如下:

馮嘉儀,晉階至第二職階二等技術員,薪俸點為370,自二零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起生效;

梁錦儀及盧倩雯,晉階至第二職階二等技術員,薪俸點為370,自二零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起生效。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二款(四)項、第三款,以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及第三款的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下列工作人員在本局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如下:

林成海,晉階至第八職階勤雜人員,薪俸點為200,自二零一七年五月五日起生效;

余錦財,晉階至第九職階勤雜人員,薪俸點為220,自二零一七年五月五日起生效。

摘錄自局長於二零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第三款、第二十四條第三款(二)項及第四款的規定,本局下列人員的長期行政任用合同修改為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吳家寶,第二職階一等技術輔導員,自二零一七年五月一日起生效;

歐陽旺群,第二職階勤雜人員,自二零一七年五月一日起生效;

鍾群珍,第二職階勤雜人員,自二零一七年五月十四日起生效;

曾美霞,第二職階勤雜人員,自二零一七年五月十七日起生效。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第三款、第二十四條第三款(一)項及第四款的規定,本局下列人員的行政任用合同修改為長期行政任用合同,為期三年:

黃宇霆,第二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資訊範疇),自二零一七年五月三日起生效;

麥運愛,第二職階勤雜人員,自二零一七年五月三日起生效;

岑麗虹,第二職階勤雜人員,自二零一七年五月十日起生效;

余素萍,第一職階二等技術員,自二零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起生效;

馮嘉儀,第二職階二等技術員,自二零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起生效;  

梁錦儀及盧倩雯,第二職階二等技術員,自二零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起生效;

呂偉良,第二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資訊範疇),自二零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起生效;

方永財,第二職階重型車輛司機,自二零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起生效;

黃偉超,第二職階技術工人,自二零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起生效。

聲 明

為著應有之效力,茲聲明,在本局以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方式擔任第一職階首席高級技術員黃華欣,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九條第一款及第十五條第三款的規定,自二零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起調職往行政公職局,故自同日起在本局擔任職務的合同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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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七年七月十七日於交通事務局

局長 林衍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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