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7 期

批示摘錄數份

二零一九年四月二十四日,星期三

澳門特別行政區

      批示摘錄數份

政 府 總 部 輔 助 部 門

批 示 摘 錄

透過行政長官二零一九年一月十四日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一款b)項及第二款的規定,政府總部輔助部門第四職階首席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Maria Leong,自二零一九年四月二十五日因自願退休而離職。

透過簽署人二零一九年三月二十九日批示:

冼賀華——根據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的規定,續訂其在政府總部輔助部門擔任第一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之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一九年五月九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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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九年四月十五日於行政長官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柯嵐


經 濟 財 政 司 司 長 辦 公 室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經濟財政司司長二零一九年三月二十七日作出的批示:

黃偉麟——根據現行《行政長官及司長辦公室通則》第十八條第一款、第二款及第四款的規定,其擔任本辦公室顧問的定期委任,自二零一九年四月三日起續期至二零一九年十二月十九日止。

尉東君——根據現行《行政長官及司長辦公室通則》第十八條第一款、第二款及第四款的規定,其擔任本辦公室顧問的定期委任,自二零一九年五月一日起續期至二零一九年十二月十九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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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九年四月十五日於經濟財政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丁雅勤


立 法 會 輔 助 部 門

聲 明

為有關效力,茲聲明,在本會輔助部門以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方式擔任第八職階輕型車輛司機的吳富泉,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四十四條第一款c)項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十五條(一)項的規定,因達年齡上限而自二零一九年四月十一日起終止職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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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九年四月十五日於立法會輔助部門

秘書長 楊瑞茹


終 審 法 院 院 長 辦 公 室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終審法院院長於二零一九年四月十二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經十二月十九日第39/2011號行政法規重新公佈的三月六日第19/2000號行政法規第七條及第十三條第三款的規定,以定期委任方式續任陳里程碩士及許歡碩士為本辦公室顧問,為期一年,分別由二零一九年五月二日及五月一日起生效。

根據經十二月十九日第39/2011號行政法規重新公佈的三月六日第19/2000號行政法規第十三條第一款、八月三日第15/2009號法律第二條第三款(一)項及第五條,以及八月十日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八條的規定,因具備適當經驗及專業能力履行職務,本辦公室行政暨財政廳廳長陳燕玲碩士及司法暨技術輔助廳廳長陳格學士的定期委任均獲續期一年,由二零一九年五月一日起生效。

根據經十二月十九日第39/2011號行政法規重新公佈的三月六日第19/2000號行政法規第十三條第一款、八月三日第15/2009號法律第二條第三款(二)項及第五條,以及八月十日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八條的規定,因具備適當經驗及專業能力履行職務,本辦公室組織資訊處處長馮威廉碩士及財政財產處處長游毅華學士的定期委任均獲續期一年,由二零一九年五月一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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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九年四月十五日於終審法院院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陳玉蓮


新 聞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局長於二零一九年三月二十日作出的批示:

柯啓業——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和第三款及第六條第四款的規定,其在本局擔任第二職階輕型車輛司機職務的長期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一九年四月三十日起續期三年。

摘錄自局長於二零一九年四月九日作出的批示:

王衛東——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和第三款及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其在本局擔任第三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一九年六月一日起續期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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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九年四月十六日於新聞局

局長 陳致平


個 人 資 料 保 護 辦 公 室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主任於二零一九年四月一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以及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之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二款(二)項及第四款的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陸惠心及黃綺麗在本辦公室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階為第三職階勤雜人員,薪俸點130點,自二零一九年三月三十一日起生效。

摘錄自行政長官於二零一九年四月八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十四條第三款(二)項及第四款之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第三職階勤雜人員陸惠心及黃綺麗在本辦公室擔任職務的長期行政任用合同第二條款,轉為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一九年三月三十一日起生效。

摘錄自主任於二零一九年四月八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第六條的規定,黃嘉麗在本辦公室擔任第一職階一等技術員的長期行政任用合同續期三年,自二零一九年四月十三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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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九年四月十六日於個人資料保護辦公室

主任 楊崇蔚


法 務 局

批 示 摘 錄

按本局代局長於二零一九年三月十三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三款及第五款的規定,登記及公證機關第一職階繕錄員陳綺琪、何嘉莉、歐迪華、黃嘉瑜、方健任、黃希彤、伍麗詩、鄭嘉欣、周潤華、梁子健、陳樂均、李泳詩、周俊偉、張曦儁、蔡建勇、陸嘉勁、周細金、吳嘉慧、胡巧儀、張慧敏、勞嘉健、譚婉琪、林卓傑、李美芬、張凱廸、陳嘉靜、馮思敏、錢厚亨、陳遨思、胡智強及鄧天慧,屬臨時委任,獲確定委任出任該職位,由二零一九年三月十五日起生效。

聲 明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十五條(三)項之規定,本局第一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鄧張頌恩的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一九年三月二十六日起失效。

特此聲明

應羅靜萍的要求,根據第15/2009號法律《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基本規定》第十七條第一款(一)項之規定,其擔任本局法律推廣及公共關係廳廳長的定期委任於期滿後,即二零一九年四月十二日起終止,並自該日起返回其原職位本局人員編制第三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

特此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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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九年四月十日於法務局

局長 劉德學


市 政 署

准 照 摘 錄

飲食場所“東瀛十八番”,於二零一九年三月二十七日獲發給第34/2019號牌照,持牌人為駿盈餐飲有限公司。該場所位於路環路氹連貫公路巴黎人中心5樓3552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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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九年四月八日於市政署

環境衛生及執照廳廳長 馮惠星


退 休 基 金 會

批 示 摘 錄

退休/撫卹金的訂定

按照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一九年四月十一日作出的批示:

(一)郵電局第三職階特級郵務文員盛福華,退休及撫卹制度會員編號83704,因符合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一款a)項,而聲明自願離職退休。其每月的退休金是根據十一月三十日第107/85/M號法令第一條第一款及上述《通則》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一及第四款,並配合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二款之規定,以其三十二年工作年數作計算,由二零一九年四月一日開始以相等於現行薪俸索引表內的265點訂出,並在有關金額上加上六個根據第1/2014號法律第一條所指附表並配合第2/2011號法律第七、第八及第九條規定的年資獎金。

(二)有關所訂金額的支付,全數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權益歸屬比率的訂定

按照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一九年四月十一日作出的批示:

經濟局高級技術員徐秀玲,供款人編號3006173,根據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之規定,自二零一九年三月二十三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滿十七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及「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的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七十六。

衛生局一般服務助理員高少霞,供款人編號6033332,根據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一)項之規定,自二零一九年三月十六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滿二十八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及第三十九條第六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及「特別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

市政署技術工人胡潤翠,供款人編號6049840,根據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三)項之規定,自二零一九年三月一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及第二款,以及第三十九條第六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及「特別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

文化局行政技術助理員老潔儀,供款人編號6051489,根據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之規定,自二零一九年三月十五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滿十八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及「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的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七十九。另基於該供款人之註銷登記原因並不符合經第5/2007號法律修改之五月二十七日第25/96/M號法令第七條第一款之規定,根據第8/2006號法律第四十條第四款之規定,訂定其無權取得「特別帳戶」的任何結餘。

郵電局勤雜人員楊才雄,供款人編號6209724,根據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之規定,自二零一九年三月二十五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少於五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及無權取得「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的任何結餘。

按行政管理委員會主席於二零一九年四月十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及第六條第四款之規定,楊詩敏在本會擔任第一職階一等技術輔導員的長期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一九年六月九日起續期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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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九年四月十七日於退休基金會

行政管理委員會主席 沙蓮達


經 濟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一九年二月十八日之批示:

經濟局編制內確定委任第一職階一等行政技術助理員譚健文——應其要求免除其在本局之職務,自其於廉政公署擔任職務之日起生效。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一九年四月四日之批示:

梁超俊——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並聯同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二款(三)項、第三款及第四款之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其在本局擔任職務的不具期限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自二零一九年四月三日晉階至第六職階輕型車輛司機,薪俸點為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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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九年四月十五日於經濟局

局長 戴建業


財 政 局

澳門特別行政區

澳門港口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簽署之公證合同摘錄

九澳港興建與經營批給合同的附加公證合同

茲證明:透過2019年4月10日財政局公證處第284A號簿冊第92頁至95頁繕立之公證合同,是對1988年4月11日在同一公證處第263號簿冊第42頁至52頁背頁繕立之《九澳港興建與經營批給公證合同》作出附加,最後一次的修訂合同繕立於2018年7月23日同一公證處第252A號簿冊第38頁至39頁背頁。是次附加合同內容如下:

“第一條

批給期延長至2026年4月11日。

第二條

雙方於1988年4月11日訂立的、並於1990年4月2日、1999年12月15日及2018年7月23日作出修訂的「九澳港興建與經營批給合同」第十條、第十七條、第十九條、第二十一條及第二十三條修改如下:

“第十條

(承批人的義務)

除法律規定的義務以及本合同所定的其他義務之外,承批人還須:

a)......;

b)......;

c)......;

d)......;

e)......;

f)......;

g)......;

h)......;

i)根據碼頭規則確保《國際海運危險貨物規則》(IMDG Code)所指的危險貨物在九澳港搬運及運輸;

j)在九澳港提供及設置第二十一條所規定的設備。

第十七條

(附帶業務)

在遵守有關之法定條件之下和在繳納應交稅項之後,承批人可在批給區域內開展下列附帶業務:

a)物流及倉儲;

b)......;

c)......;

d)......;

e)......;

f)...... 。

第十九條

(收費)

一、承批人須把與港口經營有關的操作的收費表呈交批給人審批,但屬第五款所述的情況除外。

二、收費金額將按每項操作或每項服務計算。

三、......。

四、除屬第五款所述的情況外,承批人不得收取批給人核准之收費表以外的任何費用,亦不得不按該表收費。

五、當承批人以經批給人批准的特別處理流程搬運、運輸或儲存貨物時,承批人可按經批給人批准的特定計費準則收取費用。

第二十一條

(建設和設備)

承批人必須在九澳港進行下列工程,並提供及設置下列設備:

a)......。

b)......。

c)設備——船隻裝貨和卸貨用的起重機;

集裝箱及其他貨物的裝卸及搬運設備;

集裝箱集散中心的設備;

導航設備——在航道和操作區設置的航標;

安全和保護設備;

符合《1973年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國際公約》規定的港口接收設備;

符合《2004年國際船舶壓載水和沉積物控制和管理公約》規定的沉積物接收設備;

應付油污事故的應急設備。

第二十三條

(罰款)

一、...... 。

二、在經營方面,倘出現下列情況,承批人可被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科處罰款,且不妨礙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按照本合同第二十七條的規定解除合同:

a)未經批給人批准,承批人開展不屬於第十七條範圍內的附帶業務;

b)承批人不履行第十條所指之義務;

c)承批人不遵守第二十二條第三款至第五款的規定;

d)承批人未能執行監察實體按照法律及合同的規定所作出有關履行合同責任的指令。

三、倘批給人認為承批人所實施的違約行為情節輕微,且未對本合同之標的或本合同所擬達致之目的造成損害或損失,則不追究承批人的責任。

四、罰款按照承批人違反每一項義務的次數計算,每次違反可被科處相當於$60,000.00(澳門元陸萬圓正)的罰款。

五、監察實體應將其認為承批人可被科處罰款的事實、依據以及可能作出的處罰決定通知承批人。

六、對於監察實體認為可被科處罰款的事實及依據,承批人可在收到通知後十五日內以書面方式發表意見。

七、承批人應在收到處罰通知之日起計三十日內繳付罰款,倘逾期不繳付罰款,澳門特別行政區有權在擔保金中扣除有關罰款。

八、倘無法在擔保金扣除有關罰款或擔保金不足以扣除全數罰款時,澳門特別行政區將透過稅務執行程序予以強制徵收,而實施罰款的批示則作為執行憑證。

九、施行本條所訂的任何罰則,不免除承批人對第三者或有的責任,亦不妨礙有關權限實體施行澳門特別行政區現行法律所訂的其他罰則。

十、施行處罰屬行政長官的權限。”

第三條

合同其他條款維持不變。

第四條

本附加合同自公佈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之日起生效。”

澳門特別行政區

澳門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簽署之公證合同摘錄

收費電視地面服務批給合同續期公證合同的補充合同

茲證明:現透過2019年4月4日財政局公證處第283A號簿冊第125頁至126頁繕立之公證合同,是對2014年4月15日在同一公證處第107A號簿冊第86頁至101頁背頁繕立之《收費電視地面服務批給合同續期公證合同》作出補充,內容如下:

“第一條:

2014年4月15日財政局公證處第107A簿冊第86頁至101頁背頁繕立之《澳門特別行政區與澳門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簽署之收費電視地面服務批給合同續期公證合同》的第三條修改如下:

“第三條

(批給期)

一. 批給期為五年,由2019年4月22日起計,但不妨礙本條第三款的規定。

二. 在批給期限屆滿時,承批人須將批給資產,在無任何負擔或責任,並且處於良好運作狀態下,移交給澳門特別行政區。

三. 倘任何關於第二條所指業務的競爭性的經營制度的法例於批給期內生效,批給人將依職權發給承批人所需的牌照,以持續經營第二條所指的業務,並受屆時生效的經營制度規範,在承批人獲得上述牌照後,本批給隨即消滅,合同解除,承批人無權獲得任何補償。”

第二條:

本合同自二零一九年四月二十二日開始生效。”

二零一九年四月十一日於財政局

專責公證員 何艷媚

聲 明 書

行政當局投資與發展開支計劃

摘要

2019年財政年度

根據第2/2018號行政法規第五十二條及第五十三條的規定,茲公佈下列(行政當局投資與發展開支計劃/二零一九)款項轉帳:

摘要

行政當局投資與發展開支計劃

2019年財政年度

根據第2/2018號行政法規第五十二條及第五十三條的規定,茲公佈下列(行政當局投資與發展開支計劃/二零一九)款項轉帳:

摘要

行政當局投資與發展開支計劃

2019年財政年度

根據第2/2018號行政法規第五十二條及第五十三條的規定,茲公佈下列(行政當局投資與發展開支計劃/二零一九)款項轉帳:

摘要

行政當局投資與發展開支計劃

2019年財政年度

根據第2/2018號行政法規第五十二條及第五十三條的規定,茲公佈下列(行政當局投資與發展開支計劃/二零一九)款項轉帳:

摘要

身份證明局——部門預算

二零一九年財政年度第一次預算修改

根據第2/2018號行政法規第五十二條及第五十三條第五款的規定,茲公佈下列(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二零一九)款項轉移:

摘要

土地工務運輸局——部門預算

二零一九年財政年度第一次預算修改

根據第2/2018號行政法規第五十二條及第五十三條第五款的規定,茲公佈下列(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二零一九)款項轉移:

摘要

人才發展委員會——部門預算

二零一九年財政年度第二次預算修改

根據第2/2018號行政法規第五十二條及第五十三條第五款的規定,茲公佈下列(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二零一九)款項轉移:

摘要

運輸基建辦公室——部門預算

二零一九年財政年度第二次預算修改

根據第2/2018號行政法規第五十二條及第五十三條第五款的規定,茲公佈下列(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二零一九)款項轉移:

摘要

文化遺產委員會

二零一九年財政年度第一次預算修改

根據第2/2018號行政法規第五十二條及第五十三條第五款的規定,茲公佈下列(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二零一九)款項轉移:

摘要

體育局——部門預算

二零一九年財政年度第一次預算修改

根據第2/2018號行政法規第五十二條及第五十三條第五款的規定,茲公佈下列(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二零一九)款項轉移:

———

二零一九年四月十六日於財政局——局長 容光亮


統 計 暨 普 查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經濟財政司司長於二零一九年二月二十八日作出的批示﹕

Elsa do Rosário Rodrigues Merca de Figueiredo,為本局第三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650,屬行政任用合同——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十四條第三款(一)項及第四款的規定,其合同修改為長期行政任用合同,職級及職階不變,自二零一九年二月八日起生效,為期三年。

———

二零一九年四月十一日於統計暨普查局

局長 楊名就


勞 工 事 務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本人於二零一九年四月十一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一)項及第二款,以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八款a)項的規定,第三職階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蘇志達,獲確定委任為勞工事務局人員編制第一職階首席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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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九年四月十一日於勞工事務局

局長 黃志雄


治 安 警 察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保安司司長於二零一九年四月八日作出的第39/2019號批示:

根據第14/2018號法律第十三條及第十六條、第34/2018號行政法規第四十五條及第四十六條,以及現行《澳門保安部隊軍事化人員通則》第九十七條及第一百條之規定,治安警察局一等警員編號305961鄭子峰,自二零一九年一月二十三日起,由“附於編制”狀況轉為“編制內”狀況。

摘錄自保安司司長於二零一九年四月十日作出的第43/2019號批示:

根據第14/2018號法律第十三條及第十六條、第34/2018號行政法規第四十五條及第四十六條、第2/2008號法律第五條第一款及現行《澳門保安部隊軍事化人員通則》第一百一十一條第一款、第一百一十四條第二款、第一百一十五條、第一百一十六條第一款及第三款、第一百一十七條a)項、第一百一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二條、第一百二十三條、第一百三十五條第一款、第一百三十七條a)項、第一百三十八條及第一百五十八條的規定,自二零一九年四月二日起,提升治安警察局以下軍事化人員為基礎職程之普通職程、音樂職程及機械職程首席警員職級:

普通職程:

職級

編號

姓名

成績名次

警員

119060

梁祐嵐

1

警員

279051

麥偉倫

2

警員

247050

黃秀華

3

警員

181050

郭銀彩

4

警員

218050

鄺絲敏

5

警員

134060

黃少雄

6

警員

276051

黃漢

7

警員

116051

梁立充

8

警員

252050

尤晶晶

9

警員

118041

莫偉強

10

警員

277051

關俊賢

11

警員

232050

黎惠芬

12

警員

103061

黃煜

13

警員

100081

郭志瑋

14

一等警員

146961

戴國權

15

警員

141011

黃任

16

警員

133041

朱文輝

17

警員

297051

司徒進傑

18

警員

314051

歐志龍

19

警員

105061

胡海順

20

警員

148041

李健南

21

警員

222041

何維昌

22

警員

249991

郭偉雄

23

警員

119041

馮國良

24

警員

298051

蘇建峰

25

警員

184050

曾倩韻

26

警員

256050

黃秀麗

27

警員

243050

鄺桂英

28

警員

117051

蕭家成

29

警員

193041

鄧智輝

30

警員

226041

梁錦輝

31

警員

290051

陸偉彬

32

警員

149041

卓興邦

33

警員

225050

鄭海寧

34

警員

105051

康國仲

35

警員

287051

容家俊

36

警員

135051

陳家斌

37

警員

250050

丘麗華

38

一等警員

246971

陳智建

39

警員

109001

黃曉兒

40

警員

263050

陳霞

41

警員

176041

葉文鋒

42

警員

301051

李耀斌

43

警員

164041

黃子聰

44

警員

171071

吳儉峰

45

警員

212041

譚國新

46

警員

128051

袁偉鴻

47

警員

106070

麥頴兒

48

警員

248050

梁姚姬

49

警員

115060

卓小玲

50

警員

135011

李星

51

警員

292051

陳偉明

52

警員

115051

梁兆堅

53

警員

104051

蔣國賓

54

警員

123060

林秀珍

55

警員

305051

岑國泰

56

警員

118061

何健雄

57

警員

169050

陳小換

58

警員

241050

許碧秋

59

警員

191061

何志輝

60

警員

146991

鄧耀輝

61

警員

120071

戚仲榮

62

警員

266050

林嘉敏

63

警員

102051

鍾逸智

64

警員

139001

黃成波

65

警員

245991

徐英豪

66

警員

245050

麥結嫻

67

警員

137051

李維俊

68

警員

170061

陳家俊

69

警員

329051

梁維興

70

警員

179050

李瀚琳

71

警員

136041

黃裕豐

72

警員

267050

張美麗

73

警員

163051

林泰平

74

警員

325051

孫志豪

75

警員

204061

王景棠

76

警員

126021

陳偉強

77

警員

271050

李少敏

78

警員

108051

孫文能

79

警員

295051

李偉良

80

警員

303051

盧振威

81

警員

316051

李健麟

82

警員

134031

關桂雄

83

警員

143031

何健勳

84

一等警員

208961

潘世平

85

警員

275050

馮欣欣

86

警員

319051

方志權

87

警員

321051

黃達榮

88

警員

304051

陳文偉

89

警員

146051

林奇偉

90

一等警員

231951

甘偉基

91

警員

127041

梁偉權

92

警員

205041

林暉

93

一等警員

330951

黃明輝

94

一等警員

223981

李進祥

95

一等警員

192951

周偉文

96

音樂職程:

職級

編號

姓名

成績名次

警員

255143

余國銘

1

機械職程:

職級

編號

姓名

年資排序

警員

369115

李羽雄

1

警員

413095

林文傑

2

上述獲晉升之人員,由二零一九年四月二日起,與其職級相稱的薪俸及年資開始生效。

———

二零一九年四月十五日於治安警察局

局長 梁文昌警務總監


消 防 局

批 示 摘 錄

按照二零一九年四月十一日第45/2019號保安司司長批示:

由二零一九年四月二日起,根據十二月三十日第66/94/M號法令核准,並經十一月二十四日第51/97/M號法令及三月二十九日第9/2004號行政法規修改之《澳門保安部隊軍事化人員通則》第一百一十一條、第一百一十四條至第一百一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二條至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一百三十五條、第一百四十九條及第2/2008號法律第二條第二款之規定,將下列30名人員晉升至消防局人員編制基礎職程之第一職階首席消防員職位:

1.

消防員

編號432081

麥偉濠

2.

"

編號408101

何文浩

3.

"

編號442091

葉嘉裕

4.

"

編號407060

李小紅

5.

"

編號410091

高比德

6.

"

編號404061

阮煜駿

7.

"

編號466111

林春旺

8.

"

編號420061

馮宇明

9.

"

編號421081

梁嘉賢

10.

"

編號446091

甄子俊

11.

"

編號424091

李健業

12.

"

編號414091

李嘉豪

13.

"

編號429101

蔡敬生

14.

"

編號430091

黃庭烽

15.

"

編號412060

潘慧娟

16.

"

編號405081

梁偉堯

17.

"

編號407101

黎志強

18.

"

編號409111

周嘉濠

19.

"

編號413081

梁俊光

20.

"

編號422071

吳小龍

21.

"

編號423101

梁少明

22.

"

編號443081

陳業鴻

23.

"

編號410081

趙敏杰

24.

"

編號421091

鄭正康

25.

"

編號420071

陳燕飛

26.

"

編號409081

龍文威

27.

"

編號422060

盧嘉蓮

28.

"

編號411071

吳正源

29.

"

編號455091

黃劍鋒

30.

"

編號448081

霍勝威

———

二零一九年四月十六日於消防局

局長 梁毓森消防總監


衛 生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局長於二零一九年二月二十一日的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條第一款a)項、第二十二條第一款、第二款及第三款之規定,在二零一八年十二月五日第四十九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內公佈以考核方式進行對外開考,以填補衛生局編制內護士職程第一職階一級護士三十五缺的最後成績名單中,排名第七名之合格投考人莫子適,以臨時委任方式委任為本局人員編制內護士職程第一職階一級護士,薪俸點430點,為期一年。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條第一款a)項、第二十二條第一款、第三款及第四款之規定,在二零一八年十二月五日第四十九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內公佈以考核方式進行對外開考,以填補衛生局編制內護士職程第一職階一級護士三十五缺的最後成績名單中,排名第二十名之合格投考人余雪慧,以臨時委任方式委任為本局人員編制內護士職程第一職階一級護士,薪俸點430點,為期一年。

按照副局長於二零一九年四月九日之批示:

應“非凡藥房(建富分店)”(准照編號為第96號以及營業地點為澳門菜園新街69號建富新村地下V座)的申請,並按照七月十九日第34/99/M號法令第十四條第一款b)項的規定,宣告“非凡藥房(建富分店)”從事七月十九日第34/99/M號法令第一條第二款所指的表一至表四的麻醉品及精神科物質及其製劑之買賣許可失效。

———

應“非凡藥房(氹仔分店)”(准照編號為第100號以及營業地點為澳門氹仔孫逸仙博士大馬路227號麗駿軒地下A座)的申請,並按照七月十九日第34/99/M號法令第十四條第一款b)項的規定,宣告“非凡藥房(氹仔分店)”從事七月十九日第34/99/M號法令第一條第二款所指的表一至表四的麻醉品及精神科物質及其製劑之買賣許可失效。

———

應准照持有人忠誠藥房有限公司的申請,取消編號為第251號以及商號名稱為“忠誠藥房(俾利喇街分店)”的准照,該商號的登記營業地點為澳門俾利喇街95-C號栢盧大廈E座地下及閣樓。

———

按照二零一九年四月十一日本局一般衛生護理代副局長的批示:

梅詩瑩——應其要求,中止第D-0190號牙科醫生執業牌照之許可,為期兩年。

———

取消苗得瓔第M-0912號醫生執業牌照之許可,因其沒有履行五月十八日第20/98/M號法令修訂的十二月三十一日第84/90/M號法令第十三條第二款之規定。

———

泉安有限公司——應其要求,中止第AL-0298號萬安中醫醫療中心執照之許可,為期兩年,場所位於澳門萬安巷35號昌明花園第三期(明珠閣)地下D座。

———

按照二零一九年四月十二日本局一般衛生護理代副局長的批示:

張佩芳——應其要求,中止第E-0587號護士執業牌照之許可,為期兩年。

———

李靜敏——恢復第E-3045號護士執業牌照之許可。

———

何俊文——應其要求,中止第M-1969號醫生執業牌照之許可,為期兩年。

———

取消梁嘉鳴第W-0498號中醫生執業牌照之許可,因其沒有履行五月十八日第20/98/M號法令修訂的十二月三十一日第84/90/M號法令第十二條第二款之規定。

———

邵柏濠——應其要求,中止第T-0565號診療輔助技術員(臨床分析及公共衛生)執業牌照之許可,為期兩年。

———

按照二零一九年四月十五日本局一般衛生護理副局長的批示:

許可准照第AL-0338號,及營業地點位於澳門海邊新街143-145號方瀧大廈地下A座之原中文名稱為遇安綜合中醫診所(皇子街店),葡文名稱為Clínica Médicas Chinesa Yu On (Rua do Infante)更改中文名稱為遇安綜合中醫診所II,葡文名稱為Clínica Médicas Chinesa Yu On II.

———

二零一九年四月十六日於衛生局

局長 李展潤


教 育 暨 青 年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本局局長二零一九年三月二十一日批示:

應楊鳳珠的請求,其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一等行政技術助理員職務的長期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一九年五月六日起予以終止。

摘錄自本局局長二零一九年四月十一日批示:

張約翰——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第十四條及附件一表二、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以及經第23/2017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五條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轉為本局第一職階特級技術員,薪俸點為505,自本批示摘錄公佈日起生效。

———

二零一九年四月十六日於教育暨青年局

代局長 龔志明(副局長)


文 化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一九年四月一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以及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本局下列工作人員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升至緊接職階,各自下指日期起生效:

郭志明——第三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650,自二零一九年四月二十三日起生效;

崔國頴——第二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625,自二零一九年四月二十六日起生效;

關俊雄、梁燕芬、盧子翔及陳遠問——第二職階首席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565,自二零一九年四月二十六日起生效;

黃詠勤、關偉姬、陳政德、詹道俊及區倩茹——第二職階一等技術員,薪俸點為420,自二零一九年四月二十六日起生效;

陳永恩、徐達偉、鄧永南、李俊飛及薛新琳——第二職階二等技術員,薪俸點為370,首位自二零一九年四月三日起生效,第二位及第三位自二零一九年四月十日起生效,第四位自二零一九年四月十一日起生效及最後一位自二零一九年四月十八日起生效;

趙國祥——第三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430,自二零一九年四月二十三日起生效;

李綺霞——第二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415,自二零一九年四月二十六日起生效;

黎綺華——第二職階首席公關督導員,薪俸點為365,自二零一九年四月二十六日起生效;

黃洪強——第三職階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薪俸點為330,自二零一九年四月二日起生效;

梁嘉寶——第二職階二等行政技術助理員,薪俸點為205,自二零一九年四月十日起生效。

摘錄自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一九年四月九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經第12/2015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一條第五款,以及第112/2014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劉晨晨在本局擔任職務的個人勞動合同第五條第一款,自二零一九年四月九日起生效。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一九年四月十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2/2010號法律第七條第一款、第二款及第六款,以及第12/2015號法律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林敏妍在本局擔任職務的個人勞動合同第五條第一款,晉階至第五職階中學教育二級教師,薪俸點為525,並按照十月十一日第57/99/M號法令核准的《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條第二款a)項規定,追溯自二零一九年三月十日起生效。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以及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本局下列工作人員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升至緊接職階,各自下指日期起生效:

陳道書——第七職階勤雜人員,薪俸點為180,自二零一九年四月三十日起生效;

潘瓊英——第八職階勤雜人員,薪俸點為200,自二零一九年四月十九日起生效。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一九年四月十一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56/2018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核准的《澳門演藝學院內部規章》第九條的規定,委任陳理理擔任本局澳門演藝學院音樂學校副校長一職,為期兩年,並有權收取相當於公職薪俸表80點的附加報酬,自二零一九年四月十一日起生效。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一九年四月十二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João Manuel de Melo Jorge de Magalhães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二等技術員的行政任用合同續期兩年,自二零一九年四月十五日起生效。

聲 明

為著有關效力,茲聲明,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四十五條規定,本局第一職階二等行政技術助理員周瑞玲,自二零一九年五月二日,即其到司法警察局擔任職務之日起,自動終止以行政任用合同方式在本局擔任之職務。

———

二零一九年四月十六日於文化局

局長 穆欣欣


旅 遊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本局局長於二零一九年一月二十八日作出的批示:

陳偉明——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及第三款,結合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二款(三)項、第三款及第四款之規定,並根據十月十一日第57/99/M號法令核准之《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條之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其合同第三條款,自二零一八年十二月三十日起轉為本局行政任用合同第五職階重型車輛司機,薪俸點為220。

胡藝超——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及第三款,結合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及第四款之規定,並根據十月十一日第57/99/M號法令核准之《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條之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其合同第三條款,自二零一九年一月六日起轉為本局行政任用合同第二職階一等督察,薪俸點為340。

摘錄自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一九年二月二十二日作出的批示:

許耀明——根據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八條第二款及第三款之規定,在本局擔任副局長之定期委任,自二零一九年六月六日起續期兩年。

摘錄自本局局長於二零一九年二月二十七日作出的批示:

嚴津海——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及第三款,結合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二款(二)項及第四款之規定,並根據十月十一日第57/99/M號法令核准之《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條之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其合同第三條款,自二零一九年一月十一日起轉為本局行政任用合同第四職階技術工人,薪俸點為180。

摘錄自本局局長於二零一九年三月五日作出的批示:

莫世昌——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六條第一款之規定,其在本局擔任第七職階重型車輛司機之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一九年五月三十日起續期兩年。

摘錄自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一九年三月六日作出的批示:

何詠麟、莫子聰、蘇凱琪及湯齊歡——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二十四條第三款(二)項及第四款之規定,其在本局擔任第二職階一等技術輔導員之長期行政任用合同修改為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一九年一月二十八日起生效。

摘錄自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一九年三月八日作出的批示:

葉嘉儀——根據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八條第二款及第三款之規定,在本局擔任行政及人力資源管理處處長之定期委任,自二零一九年六月十五日起續期兩年。

Paula Isabel Désirat Machado——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三條第一款 b)項之規定,擔任澳門駐葡萄牙旅遊推廣暨諮詢中心協調員職務之定期委任,自二零一九年六月十六日起續期兩年。

摘錄自行政長官於二零一九年三月二十六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條第二款、第八條第二款(二)項及第十二條第四款,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至第七條,以及經第23/2017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四十八條至第五十條之規定,以行政任用合同方式聘用高美鳳自二零一九年四月一日起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350,為期兩年。

聲 明

為著應有之效力,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十六條第二款,連同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十三條第一款之規定,茲聲明高美鳳在本局擔任財政處處長之定期委任,應其要求,由二零一九年四月一日起終止。

———

二零一九年四月十五日於旅遊局

局長 文綺華


高 等 教 育 局

批 示 摘 錄

按照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一九年三月十八日作出之批示:

根據第1/2019號行政法規《高等教育局的組織及運作》第三條第二款(三)項,第15/2009號法律《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基本規定》第二條第三款(一)項、第四條及第五條,以及第26/2009號行政法規《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補充規定》第二條、第三條第一款、第五條、第七條以及第112/2014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的規定,以定期委任方式委任謝永強擔任本局高等教育合作與科技廳廳長,自二零一九年四月三十日起生效,為期兩年。

按照第15/2009號法律第五條第二款及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九條第一款的規定,現刊登委任理由及獲委任人的學歷和專業簡歷如下:

1. 委任理由:

——職位出缺:
——謝永強具有最少五年相關職務範疇的工作經驗,於個人履歷顯示其具備專業能力及才幹擔任本局高等教育合作與科技廳廳長一職。

2. 學歷:

——台灣大學電機工程博士;
——台灣大學電機工程碩士;
——台灣大學電機工程學士。

3. 專業簡歷:

——2016年2月至今——模擬與混合信號超大規模集成電路國家重點實驗室(澳門大學)技轉辦公室主任;
——2013年12月至2016年1月——世紀民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研發副總經理;
——2000年6月至2013年12月——德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研發副總經理。

———

二零一九年四月十七日於高等教育局

局長 蘇朝暉


文 化 基 金

聲 明 書

摘要

二零一九年財政年度第一次預算修改

根據第2/2018號行政法規第五十二條及第五十三條第五款的規定,茲公佈下列(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二零一九)款項轉移:

———

二零一九年四月十六日於文化基金——行政管理委員會主席 穆欣欣


土 地 工 務 運 輸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本局局長於二零一九年三月二十二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及第三款、第二十四條第三款(二)項之規定,本局第一職階首席高級技術員馮思恆、郭頴暉、麥耀輝、李偉傑及梁敬豪之長期行政任用合同修改為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一九年三月八日起生效。

摘錄自本局行政暨財政廳廳長於二零一九年三月二十八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二款(三)項、第三款及第四款,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及第三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更改霍宗暖在本局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階為第五職階輕型車輛司機,自二零一九年三月二十七日起生效,合同其他條件維持不變。

———

二零一九年四月十五日於土地工務運輸局

代局長 劉振滄


地 圖 繪 製 暨 地 籍 局

批 示 摘 錄

按照簽署人於二零一九年三月十三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第二十四條第三款(一)項及第四款的規定,本局第二職階勤雜人員鄧洋之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一九年二月十二日起修改為長期行政任用合同,為期三年。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第二十四條第三款(二)項及第四款的規定,本局下列人員之長期行政任用合同修改為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並自相應之日期開始生效:

第三職階輕型車輛司機陳勇春,自二零一九年一月二十二日起生效;

第三職階勤雜人員許勁峰,自二零一九年二月十二日起生效。

———

二零一九年四月十五日於地圖繪製暨地籍局

局長 張紹基


地 球 物 理 暨 氣 象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運輸工務司司長於二零一九年四月十一日作出之批示:

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五條及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八條的規定,本局處理暨電訊中心主任殷偉基因具備適當經驗及專業能力履行職務,自二零一九年五月十五日起續任一年。

———

二零一九年四月十五日於地球物理暨氣象局

代局長 梁永權


房 屋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一九年四月十二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第二款及第四款、經第23/2017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五條,以及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第二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何指晉、庄青青及龍慧儀在本局擔任職務的相應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一職階一等技術員,薪俸點為400,並自本批示摘錄公佈日起生效。

———

二零一九年四月十二日於房屋局

局長 山禮度


運 輸 基 建 辦 公 室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一九年四月九日作出的批示:

何少能及李漢明——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及第四款,以及按照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及第三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其在本辦擔任職務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階至第二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455,自二零一九年四月五日生效。

———

二零一九年四月十五日於運輸基建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何蔣祺


交 通 事 務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運輸工務司司長於二零一八年十二月二十七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條第一款、第十二條第一款及第三款,以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一款、第三款、第五條第一款及第四款之規定,以行政任用合同方式聘用李俊傑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430,為期六個月試用期,自二零一九年三月一日起生效。

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條第一款、第十二條第一款及第三款,以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一款、第三款、第五條第一款及第四款之規定,以長期行政任用合同方式聘用蔡煌騰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430,為期六個月試用期,自二零一九年三月十一日起生效。

摘錄自運輸工務司司長於二零一九年一月二十九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條第一款、第十二條第一款及第三款,以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一款、第三款、第五條第一款及第四款之規定,以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方式聘用沈演強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430,為期六個月試用期,自二零一九年三月一日起生效。

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條第一款、第十二條第一款及第三款,以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一款、第三款、第五條第一款及第四款之規定,以長期行政任用合同方式聘用陳濤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資訊範疇),薪俸點為430,為期六個月試用期,自二零一九年三月六日起生效。

摘錄自運輸工務司司長於二零一九年一月三十一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條第一款、第十二條第一款及第三款,以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一款、第三款、第五條第一款及第四款之規定,以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方式聘用黃嘉恩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430,為期六個月試用期,自二零一九年三月一日起生效。

摘錄自運輸工務司司長於二零一九年二月十一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條第一款、第十二條第一款及第三款,以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一款、第三款、第五條第一款及第四款之規定,以長期行政任用合同方式聘用黎期裕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430,為期六個月試用期,自二零一九年三月一日起生效。

摘錄自運輸工務司司長於二零一九年二月十二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條第一款、第十二條第一款及第三款,以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一款、第三款、第五條第一款及第四款之規定,以行政任用合同方式聘用庄曉聰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430,為期六個月試用期,自二零一九年三月二十一日起生效。

摘錄自運輸工務司司長於二零一九年三月八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條第一款、第十二條第一款及第三款,以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一款、第三款、第五條第一款及第四款之規定,以長期行政任用合同方式聘用冼咏霞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260,為期六個月試用期,自二零一九年三月十八日起生效。

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條第一款、第十二條第一款及第三款,以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一款、第三款、第五條第一款及第四款之規定,以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方式聘用鄺振濠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430,為期六個月試用期,自二零一九年四月一日起生效。

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條第一款、第十二條第一款及第三款,以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一款、第三款、第五條第一款及第四款之規定,以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方式聘用楊慧馨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260,為期六個月試用期,自二零一九年四月一日起生效。

摘錄自運輸工務司司長於二零一九年三月十二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條第一款、第十二條第一款及第三款,以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一款、第三款、第五條第一款及第四款之規定,以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方式聘用羅家明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430,為期六個月試用期,自二零一九年四月一日起生效。

摘錄自局長於二零一九年三月十五日作出的批示:

應冼咏霞之請求,其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一等行政技術助理員的長期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一九年三月十八日起予以解除。

摘錄自運輸工務司司長於二零一九年三月十九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五條及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八條的規定,並維持先前有關委任的依據,自二零一九年五月十三日起,以定期委任方式續任鄭岳威為交通事務局副局長,為期一年。

摘錄自局長於二零一九年三月二十日作出的批示:

應鄺振濠之請求,其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首席技術員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一九年四月一日起予以解除。

應楊慧馨之請求,其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一等行政技術助理員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一九年四月一日起予以解除。

摘錄自局長於二零一九年三月二十五日作出的批示:

應羅家明之請求,其在本局擔任第二職階特級技術員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一九年四月一日起予以解除。

摘錄自代局長於二零一九年三月二十九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一款及第三款之規定,本局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試用期)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鄭詩敏,自二零一九年五月八日起繼續以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方式在本局擔任職務。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一款及第三款之規定,本局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試用期)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梁瀚,自二零一九年五月十二日起繼續以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方式在本局擔任職務。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一款及第三款之規定,本局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試用期)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梁淑女,自二零一九年五月二十九日起繼續以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方式在本局擔任職務。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一款及第三款之規定,本局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試用期)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黃俊華,自二零一九年六月六日起繼續以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方式在本局擔任職務。

摘錄自副局長於二零一九年四月一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第三款及第六條第四款的規定,本局下列人員的長期行政任用合同獲續期三年,職級、職階及日期如下:

容潔晶,第一職階首席技術員,自二零一九年五月六日起生效;

周挺發,第一職階首席技術員(資訊範疇),自二零一九年五月六日起生效。

摘錄自局長於二零一九年四月二日作出的批示:

應彭文健之請求,其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一等技術員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一九年四月十六日起予以解除。

應盧倩雯之請求,其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一等技術員的長期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一九年四月十六日起予以解除。

摘錄自代局長於二零一九年四月三日作出的批示:

應黃焯麟之請求,其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一等技術員的長期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一九年四月十六日起予以解除。

摘錄自副局長於二零一九年四月九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第三款、第六條第二款(一)項及第三款之規定,本局第二職階二等行政技術助理員羅翠珊的行政任用合同修改為長期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一九年三月十一日起生效,為期三年。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第三款、第二十四條第三款(二)項及第四款的規定,本局下列人員的長期行政任用合同修改為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郭狄美及郭巧儀,第一職階首席行政技術助理員,自二零一九年三月二日起生效;

程慧妍,第一職階首席行政技術助理員,自二零一九年三月二十三日起生效。

摘錄自局長於二零一九年四月十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二款(二)項,以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及第三款的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陳健梅在本局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階至第四職階勤雜人員,薪俸點為140,自二零一九年三月一日起生效。

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二款(一)項,以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及第三款的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沈小燕在本局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階至第二職階勤雜人員,薪俸點為120,自二零一九年三月二十七日起生效。

應施遠鴻之請求,其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一等技術員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一九年四月十五日起予以解除。

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以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及第三款的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下列工作人員在本局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如下:

岑啓彥及黃杏盈,晉階至第二職階二等行政技術助理員,薪俸點為205,自二零一九年三月六日起生效;

馬子聰,晉階至第三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資訊範疇),薪俸點為650,自二零一九年三月十九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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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九年四月十五日於交通事務局

局長 林衍新


退 休 基 金 會

批 示 摘 錄

權益歸屬比率的訂定

按照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一九年四月十六日作出的批示:

衛生局一般服務助理員劉金瑤,供款人編號6017876,根據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之規定,自二零一八年十一月一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滿二十七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及「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另基於該供款人之註銷登記原因符合經第5/2007號法律修改之五月二十七日第25/96/M號法令第七條第一款之規定,根據第8/2006號法律第三十九條第六款之規定,訂定其有權取得「特別帳戶」之全部結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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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九年四月十七日於退休基金會

行政管理委員會主席 沙蓮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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