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32 期

批示摘錄數份

二零一九年八月七日,星期三

澳門特別行政區

      批示摘錄數份

行 政 長 官 辦 公 室

批 示 摘 錄

透過行政長官於二零一九年七月九日作出的批示:

梁潔芝──根據第15/2009號法律《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基本規定》第五條、第26/2009號行政法規《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補充規定》第八條,以及第148/2001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一款(一)項及第二款的規定,因具備適當經驗及專業能力履行職務,以定期委任方式續任澳門特別行政區駐北京辦事處主任,自二零一九年九月二十六日起為期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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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九年七月三十日於行政長官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柯嵐


政 府 總 部 輔 助 部 門

批 示 摘 錄

透過行政長官辦公室代主任二零一九年六月十日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第三款及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第二款(二)項至(四)項及第三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下列人員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在政府總部輔助部門擔任職務的合同第三條款如下所列。

周翠雯,自二零一九年六月二十九日晉階至第二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薪俸點625點;

蕭元鈞及麥慶祥,自二零一九年六月二十九日晉階至第二職階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薪俸點315點;

楊家瑜及沈慧研,自二零一九年六月二十九日晉階至第二職階首席行政技術助理員,薪俸點275點;

葉慧靈及Erlinda Manuel Rivera,自二零一九年六月二十九日晉階至第七職階技術工人,薪俸點240點;

吳桂常,自二零一九年六月二十九日晉階至第五職階技術工人,薪俸點200點;

譚金月、梁雙儉及霍務琼,自二零一九年六月二十九日晉階至第四職階技術工人,薪俸點180點;

張少芳及呂嘉琪,自二零一九年六月三十日晉階至第三職階技術工人,薪俸點170點;

邱秀敏,自二零一九年六月二十九日晉階至第八職階勤雜人員,薪俸點200點;

甘國威,自二零一九年六月十九日晉階至第五職階勤雜人員,薪俸點150點。

透過簽署人二零一九年七月二十九日批示:

周穎姿——應其請求,其在政府總部輔助部門擔任第一職階勤雜人員的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一九年八月六日起予以解除。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及第二款,以及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第二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下列人員在政府總部輔助部門擔任職務的合同第三條款,自本批示摘錄公佈日起生效。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李仙敏,晉級為第一職階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薪俸點305點。

行政任用合同:

曾宗遠,晉級為第一職階一等行政技術助理員,薪俸點230 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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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九年七月三十一日於行政長官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柯嵐


經 濟 財 政 司 司 長 辦 公 室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經濟財政司司長於二零一九年七月三十一日作出的批示:

陳玲玲──根據現行《行政長官及司長辦公室通則》第十八條第一款、第二款、第四款及第十九條第五款的規定,以定期委任方式委任其擔任經濟財政司司長辦公室顧問,自二零一九年九月一日起至二零一九年十二月十九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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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九年七月三十一日於經濟財政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丁雅勤


審 計 署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審計局局長於二零一九年七月四日的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周浩然在本署擔任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一九年八月十一日起續期一年。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第六條第四款的規定,陳詩棋在本署擔任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職務的長期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一九年八月十三日起續期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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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九年八月一日於審計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何慧卿


海 關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海關關長於二零一九年七月十二日所作的批示:

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以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條第一款a)項及第二十二條第八款a)項的規定,確定委任第二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編號140011——吳偉堅、140021——林志勤、140031——黃祖耀及140041——盧兆栢擔任澳門海關文職人員編制內高級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首席高級技術員,薪俸為現行薪俸表之540點,並自本批示摘錄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日起生效。

摘錄自本人於二零一九年七月十八日所作的批示:

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第十四條第一款(一)項、以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條第一款a)項及第二十二條第八款a)項的規定,確定委任第三職階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編號995030——梁小玲擔任澳門海關文職人員編制內行政技術助理員職程第一職階首席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薪俸為現行薪俸表之345點,並自本批示摘錄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日起生效。

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以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條第一款a)項及第二十二條第八款a)項的規定,確定委任第二職階二等技術員編號170080——吳文沁及170091——黃嘉俊擔任澳門海關文職人員編制內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一等技術員,薪俸為現行薪俸表之400點,並自本批示摘錄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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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九年七月三十一日於海關

關長 黃有力


終 審 法 院 院 長 辦 公 室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終審法院院長於二零一九年七月二十六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經十二月十九日第39/2011號行政法規重新公佈的三月六日第19/2000號行政法規第十三條第一款、經五月二十二日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八月三日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一)項,以及八月十七日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本辦公室第三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梁淑綺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以附註形式修改該合同第三條款,晉級為第一職階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薪俸點660。

根據經十二月十九日第39/2011號行政法規重新公佈的三月六日第19/2000號行政法規第十三條第一款、經五月二十二日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八月三日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一)項,以及八月十七日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本辦公室第三職階特級技術員莊小慧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以附註形式修改該合同第三條款,晉級為第一職階首席特級技術員,薪俸點560。

聲 明

茲聲明,本辦公室第八職階勤雜人員劉英友,屬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因達年齡上限,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四十四條第一款c)項及八月十七日第12/2015號法律第十五條(一)項之規定,由二零一九年八月十一日起終止職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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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九年八月一日於終審法院院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陳玉蓮


檢 察 長 辦 公 室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辦公室主任於二零一九年七月十八日的批示:

李艷芬——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二款(一)項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其在本辦公室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自二零一九年七月十七日起晉階為第二職階勤雜人員。

李彩玲及潘麗珊——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其在本辦公室擔任第一職階勤雜人員之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一九年九月一日起續期一年。

摘錄自辦公室主任於二零一九年七月十九日的批示:

洪勝健——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二十四條第三款(二)項及第四款以及《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條第二款a)項之規定,其在本辦公室擔任第四職階重型車輛司機之長期行政任用合同獲修改為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並追溯自二零一九年二月十一日起生效。

摘錄自檢察長於二零一九年七月二十三日的批示:

Rosa Tcheu Beck Han Pon——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一)項、第二款以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其在本辦公室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自公佈日起獲晉級為第一職階首席特級技術輔導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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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九年八月一日於檢察長辦公室

辦公室代主任 胡潔如


政 策 研 究 和 區 域 發 展 局

批 示 摘 錄

按照行政長官於二零一九年六月二十一日之批示:

韓靜——根據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八條的規定,因具備適當經驗及專業能力履行職務,故其在本局擔任區域發展廳廳長之定期委任獲續期一年,自二零一九年九月一日起生效。

許燕華——根據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八條的規定,因具備適當經驗及專業能力履行職務,故其在本局擔任綜合支援廳廳長之定期委任獲續期一年,自二零一九年九月一日起生效。

阮建中——根據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八條的規定,因具備適當經驗及專業能力履行職務,故其在本局擔任經濟民生處處長之定期委任獲續期一年,自二零一九年九月一日起生效。

鄧慶堅——根據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八條的規定,因具備適當經驗及專業能力履行職務,故其在本局擔任協調發展處處長之定期委任獲續期一年,自二零一九年九月一日起生效。

羅景文——根據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八條的規定,因具備適當經驗及專業能力履行職務,故其在本局擔任交流合作處處長之定期委任獲續期一年,自二零一九年九月一日起生效。

黎輝博——根據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八條的規定,因具備適當經驗及專業能力履行職務,故其在本局擔任行政財政處處長之定期委任獲續期一年,自二零一九年九月一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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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九年七月三十日於政策研究和區域發展局

局長 米健


禮 賓 公 關 外 事 辦 公 室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本件簽署人於二零一九年五月三日作出的批示:

應黃詠欣的請求,其在本辦公室的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一九年六月二十四日起予以解除。

摘錄自本辦公室代主任於二零一九年五月十四日作出的批示:

應羅佩君的請求,其在本辦公室的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一九年七月九日起予以解除。

摘錄自行政長官於二零一九年六月十七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六條第二款(一)項及第三款的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王佩嫻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二條款,轉為期間為三年的長期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一九年五月二十二日起生效。

摘錄自本件簽署人於二零一九年七月四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六條第一款、第233/2012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五款,以及第279/2017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一款(四)項的規定,劉嘉偉及譚德毅擔任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的行政任用合同獲准以相同職級及職階續期一年,自二零一九年八月二十日起生效。

摘錄自行政長官於二零一九年七月五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五條、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八條,以及第233/2012號行政長官批示第四款的規定,本辦公室副主任唐偉良因具備適當經驗及專業能力履行職務,其定期委任自二零一九年九月一日起獲續期一年。

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五條、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八條,以及第233/2012號行政長官批示第四款的規定,本辦公室副主任林曉欣因具備適當經驗及專業能力履行職務,其定期委任自二零一九年九月一日起獲續期一年。

摘錄自本件簽署人於二零一九年七月五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二款(二)項及第四款,配合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及第三款的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張遠霏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階為第三職階勤雜人員,薪俸點為130點,自二零一九年七月八日起生效。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三條第三款(一)項、第十七條及第十八條第四款的規定,Ana Paula Matos Barros的個人勞動合同獲准續期,自二零一九年九月十一日起至二零二零年九月十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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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九年七月二十六日於禮賓公關外事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李月梅


人 才 發 展 委 員 會

批 示 摘 錄

按照行政長官於二零一九年七月十七日作出之批示:

施冬韻,第一職階特級技術員,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第六條第二款(二)項及第三款的規定,其長期行政任用合同修改為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一九年六月二十六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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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九年七月二十六日於人才發展委員會

秘書長 蘇朝暉


行 政 公 職 局

批 示 摘 錄

按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一九年四月三十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二條及第12/2015號法律第五條第一款的規定,以行政任用合同制度任用馮綺琪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人力資源管理範疇)之職務,薪俸點430,試用期六個月,自二零一九年七月十五日起生效。

按局長於二零一九年六月十四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及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丘靜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一九年八月六日起續期兩年,薪俸點為600點。

按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一九年六月二十八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五條及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八條的規定,本局人員規劃處處長林君凡及人員招聘及甄選處處長曾莉莉因具備合適的管理能力及專業經驗,故其定期委任自二零一九年九月十九日起獲續期兩年。

按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一九年七月四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二條及第12/2015號法律第五條第一款的規定,以行政任用合同制度任用洪綺敏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人力資源管理範疇)之職務,薪俸點430,試用期六個月,自二零一九年七月十五日起生效。

聲 明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四十五條的規定,因洪綺敏獲以行政任用合同方式擔任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人力資源管理範疇),其在本局以確定委任方式擔任人員編制內第一職階一等技術員(人力資源管理範疇)的職務,自二零一九年七月十五日起自動終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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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九年七月三十日於行政公職局

局長 高炳坤


身 份 證 明 局

批 示 摘 錄

按本局副局長於二零一九年五月二十七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及第三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張君平、梁嘉超及司徒艷梨在本局擔任職務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二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薪俸點415點,自二零一九年五月二十六日起生效。

按本局局長於二零一九年六月十一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及第三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陳天雄在本局擔任職務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二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薪俸點415點,自二零一九年六月十日起生效。

按本局副局長於二零一九年七月一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及第三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張浩妍及吳樂樂在本局擔任職務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三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薪俸點430點,自二零一九年六月二十九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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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九年七月三十日於身份證明局

局長 歐陽瑜


市 政 署

批 示 摘 錄

按本署市政管理委員會副主席於二零一九年六月十二日作出之批示,並於同月十四日提交市政管理委員會會議知悉: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以行政任用合同任用的下列員工獲准調整職階:

陳瑞權——市政建設廳第九職階輕型車輛司機,薪俸280點,自二零一九年六月三十日起生效。

園林綠化廳:

林銳華及黃勝——第五職階重型車輛司機,薪俸220點,分別自二零一九年六月二十六日及七月十六日起生效;

鄭志棠及周養——第七職階勤雜人員,薪俸180點,皆自二零一九年七月十日起生效。

按本署市政管理委員會副主席於二零一九年六月十三日作出之批示,並於同月二十一日提交市政管理委員會會議知悉: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以行政任用合同任用的環境衛生及執照廳下列員工獲准調整職階:

溫潤雄——第八職階技術工人,薪俸260點,自二零一九年七月十八日起生效;

鄭林富——第五職階重型車輛司機,薪俸220點,自二零一九年六月二十六日起生效。

按本署市政管理委員會主席於二零一九年七月一日作出之批示,並於同月五日提交市政管理委員會會議知悉: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以行政任用合同任用的財務管理廳下列員工獲准調整職階:

梁建倫——第三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薪俸650點,自二零一九年八月七日起生效;

林茂發——第八職階重型車輛司機,薪俸280點,自二零一九年七月二十四日起生效;

馮國榮——第七職階重型車輛司機,薪俸260點,自二零一九年七月三十日起生效。

按本署市政管理委員會主席於二零一九年七月四日作出之批示,並於同月五日提交市政管理委員會會議知悉: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第六條的規定,技術輔助廳第二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黎嫦媚,獲准續有關行政任用合同,為期一年,薪俸625點,自二零一九年九月十一日起生效。

聲 明 書

摘要

根據第2/2018號行政法規第五十二條及第五十三條第五款的規定,茲公佈下列(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二零一九)款項轉移:

二零一九年財政年度第二次預算修改

分類

名稱

追加/登錄

組織

職能

經濟

723001

   

市政署

 
     

收入項目

 
   

08-33-00-00-00

澳門特別行政區中央預算轉移

$ 53,250,000.00

收入總額

$ 53,250,000.00

     

開支項目

 
 

1-01-3

32-01-08-00-00

宣傳品及獎品

$ 700,000.00

 

1-01-3

32-01-99-00-00

其他——非耐用品

$ 1,250,000.00

 

1-01-3

32-02-05-00-00

管理費及保安

$ 200,000.00

 

1-01-3

32-02-11-01-00

廣告費用

$ 2,740,000.00

 

1-01-3

32-02-16-00-00

文康活動

$ 9,610,000.00

 

1-01-3

32-02-99-00-00

其他——勞務的取得

$ 18,750,000.00

 

8-05-1

41-01-04-01-00

路橋及航道

$ 20,000,000.00

開支總額

$ 53,250,000.00

核准依據:

12/07/2019之行政長官批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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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九年七月三十一日於市政署

市政管理委員會主席 戴祖義


澳 門 公 共 行 政 福 利 基 金

聲 明 書

摘要

二零一九年財政年度第一次預算修改

根據第2/2018號行政法規第五十二條及第五十三條第五款的規定,茲公佈下列(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二零一九)款項轉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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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九年七月二十六日於澳門公共行政福利基金——行政管理委員會主席:高炳坤


退 休 基 金 會

批 示 摘 錄

退休/撫卹金的訂定

按照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一九年七月二十九日作出的批示:

(一)治安警察局第四職階一等警員布沛龍,退休及撫卹制度會員編號117218,因符合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一款b)項,而申請自願離職退休。其每月的退休金是根據上述《通則》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一及第四款,並配合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一款a)項之規定,以其三十六年工作年數作計算,由二零一九年七月九日開始以相等於現行薪俸索引表內的330點訂出,並在有關金額上加上六個根據第1/2014號法律第一條所指附表並配合第2/2011號法律第七、第八及第九條規定的年資獎金。

(二)有關所訂金額的支付,全數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一)衛生局退休衛生服務助理員劉科祥之遺孀張彩英,退休及撫卹制度會員編號16659,每月的撫卹金是根據十一月三十日第107/85/M號法令第一條第一款及按照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四條第四款,並配合第二百七十一條第一款及第十款規定,由二零一九年五月二十九日開始以相等於現行薪俸索引表內的65點訂出,該撫卹金為死者所收取退休金的百分之五十金額,並在有關金額上加上五個根據第1/2014號法律第一條所指附表並配合第2/2011號法律第九條所指的年資獎金之百分之五十。

(二)有關所訂金額的支付,全數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一)統計暨普查局第二職階首席特級技術輔導員蕭衛嫦,退休及撫卹制度會員編號138428,因符合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二條第一款a)項,即已屆服務年齡上限而離職退休。其每月的退休金是根據十一月三十日第107/85/M號法令第一條第一款及上述《通則》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一及第四款,並配合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二款之規定,以其二十四年工作年數作計算,由二零一九年六月二十九日開始以相等於現行薪俸索引表內的280點訂出,並在有關金額上加上四個根據第1/2014號法律第一條所指附表並配合第2/2011號法律第七、第八及第九條規定的年資獎金。

(二)有關所訂金額的支付,全數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一)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第三職階首席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鄭凌茜,退休及撫卹制度會員編號106739,因符合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二條第一款a)項,即已屆服務年齡上限而離職退休。其每月的退休金是根據十一月三十日第107/85/M號法令第一條第一款及上述《通則》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一及第四款,並配合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二款之規定,以其二十七年工作年數作計算,由二零一九年七月十三日開始以相等於現行薪俸索引表內的250點訂出,並在有關金額上加上五個根據第1/2014號法律第一條所指附表並配合第2/2011號法律第七、第八及第九條規定的年資獎金。

(二)有關所訂金額的支付,全數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一)市政署第三職階首席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鄭劍雄,退休及撫卹制度會員編號140392,因符合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二條第一款a)項,即已屆服務年齡上限而離職退休。其每月的退休金是根據十一月三十日第107/85/M號法令第一條第一款及上述《通則》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一及第四款,並配合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二款之規定,以其二十三年工作年數作計算,由二零一九年七月七日開始以相等於現行薪俸索引表內的215點訂出,並在有關金額上加上四個根據第1/2014號法律第一條所指附表並配合第2/2011號法律第七、第八及第九條規定的年資獎金。

(二)有關所訂金額的支付,全數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權益歸屬比率的訂定

按照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一九年七月二十九日作出的批示:

能源業發展辦公室勤雜人員李溫康,供款人編號6025038,根據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之規定,自二零一九年七月一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滿十四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及第四十條第四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及「特別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以及「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的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五十。

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技術工人李惠強,供款人編號6026298,根據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三)項之規定,自二零一九年六月三十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及第二款,以及第三十九條第六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及「特別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

治安警察局警員勞鴻宇,供款人編號6160970,根據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之規定,自二零一九年七月一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滿五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及「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的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二十五。

禮賓公關外事辦公室技術員羅佩君,供款人編號6225851,根據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之規定,自二零一九年七月九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少於五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及無權取得「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的任何結餘。

按行政管理委員會主席於二零一九年七月二十九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第四款及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之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本會下列人員在本會擔任職務之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職級、職階和薪俸點分別如下:

林雅靜及鄺彼得,自二零一九年七月三日起轉為第二職階一等技術員,薪俸點為420;

毛慶凰,自二零一九年六月二十九日起轉為第三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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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九年八月二日於退休基金會

行政管理委員會主席 沙蓮達


財 政 局

批 示 摘 錄

按照經濟財政司司長於二零一九年六月二十日之批示:

根據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八條之規定,鄧達榮因具備適當經驗及專業能力履行職務,故其在本局擔任資料彙編中心主管(等同組長)的定期委任自二零一九年八月六日起獲續期一年。

按照經濟財政司司長於二零一九年六月二十八日之批示:

根據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八條之規定,Fátima Dias da Silva因具備適當經驗及專業能力履行職務,故其在本局擔任所得稅處處長的定期委任自二零一九年八月十八日起獲續期一年。

按照經濟財政司司長於二零一九年七月四日之批示:

根據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八條之規定,馮小萍因具備適當經驗及專業能力履行職務,故其在本局擔任公物管理廳廳長的定期委任自二零一九年八月一日起獲續期一年。

伍志強——根據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二十四條第三款(一)項之規定,其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修改為長期行政任用合同,為期三年,自二零一九年八月二十二日起生效。

按照經濟財政司司長於二零一九年七月十二日之批示:

謝鳳娣——根據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二十四條第三款(二)項之規定,其在本局擔任第二職階技術工人職務的長期行政任用合同修改為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一九年七月一日起生效。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六條第二款(一)項之規定,林宇杰在本局擔任第三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修改為長期行政任用合同,為期三年,自二零一九年七月一日起生效。

按本簽署人於二零一九年七月二十三日之批示:

許子薇、李艷儀、梁淳恩及胡秀芬——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之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其在本局擔任職務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一職階首席特級公關督導員,薪俸點為450。

按本簽署人於二零一九年七月二十四日之批示:

應本局編制二等行政技術助理員薛敏婷的請求,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之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四十四條第一款a)項之規定,由二零一九年八月二十一日起其職務予以解除。

聲 明 書

摘要

環境保護局——部門預算

二零一九年財政年度第三次預算修改

根據第2/2018號行政法規第五十二條及第五十三條第五款的規定,茲公佈下列(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二零一九)款項轉移:

摘要

運輸基建辦公室——部門預算

二零一九年財政年度第四次預算修改

根據第2/2018號行政法規第五十二條及第五十三條第五款的規定,茲公佈下列(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二零一九)款項轉移:

摘要

文化局——部門預算

二零一九年財政年度第三次預算修改

根據第2/2018號行政法規第五十二條及第五十三條第五款的規定,茲公佈下列(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二零一九)款項轉移:

摘要

澳門特別行政區駐北京辦事處——部門預算

二零一九年財政年度第二次預算修改

根據第2/2018號行政法規第五十二條及第五十三條第五款的規定,茲公佈下列(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二零一九)款項轉移:

摘要

澳門經濟文化辦事處——部門預算

二零一九年財政年度第二次預算修改

根據第2/2018號行政法規第五十二條及第五十三條第五款的規定,茲公佈下列(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二零一九)款項轉移:

摘要

行政當局投資與發展開支計劃

2019年財政年度

根據第2/2018號行政法規第五十二條及第五十三條的規定,茲公佈下列(行政當局投資與發展開支計劃/二零一九)款項轉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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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九年八月一日於財政局——局長 容光亮.


統 計 暨 普 查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本人於二零一九年七月二十六日作出的批示:

張雪儀、梁詠婷及吳珊瑜,為本局第二職階二等普查暨調查員——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及第二款、經第23/2017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五條、以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批准以附註形式修改其在本局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改為技術輔助人員職程第一職階一等普查暨調查員,薪俸點為230,並自本批示摘要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日起生效。

聲 明

茲聲明本局第八職階勤雜人員區群卿,屬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因達年齡上限,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四十四條之規定,自二零一九年七月二十八日起終止職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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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九年七月二十九日於統計暨普查局

局長 楊名就


博 彩 監 察 協 調 局

批 示 摘 錄

按照經濟財政司司長於二零一九年七月十八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三十二條的規定,檢察長辦公室人員編制內第三職階顧問翻譯員陳賢松,自二零一九年八月一日起調任至本局人員編制同一職級及職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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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九年七月三十一日於博彩監察協調局

局長 陳達夫


消 費 者 委 員 會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消費者委員會執行委員會於二零一九年七月二十六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之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林祖軒及葉毅全在本會擔任職務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晉升至第一職階特級技術員,薪俸點505點,並自本批示摘錄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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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九年七月三十日於消費者委員會

執行委員會主席 黃翰寧


中 國 與 葡 語 國 家 經 貿 合 作 論 壇 常 設 秘 書 處 輔 助 辦 公 室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經濟財政司司長於二零一九年七月一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三十四條的規定,徵用經濟局人員編制第四職階首席特級技術輔導員Deolinda Maria Vong Cordeiro到本辦擔任同一職級和職階的職務,自二零一九年八月一日起續期一年。

摘錄自代主任於二零一九年七月二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二款(二)項,以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林安仔在本辦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階至第三職階輕型車輛司機,薪俸點為170,自二零一九年七月一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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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九年七月三十日於中國與葡語國家經貿合作論壇常設秘書處輔助辦公室

主任 莫苑梨


澳 門 保 安 部 隊 事 務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一九年七月三日之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六條第一款之規定,自二零一九年八月十五日起與張了了之行政任用合同續期兩年,以擔任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之職務,薪俸點為430。

摘錄自保安司司長於二零一九年七月十二日之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及第三款、第二十四條第三款(一)項之規定,本局下列工作人員之行政任用合同修改至期間為三年的長期行政任用合同,並自相應之日期開始生效:

自二零一九年八月十五日起:

姓名

職級

職階

許鴻英

二等高級技術員

1

摘錄自保安司司長於二零一九年七月十五日之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二十四條第三款(二)項及第四款之規定,本局下列工作人員之長期行政任用合同修改為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並自相應之日期開始生效:

自二零一九年六月三十日起:

姓名

職級

職階

林沛權

首席技術稽查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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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九年七月二十四日於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

局長 郭鳳美


治 安 警 察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保安司司長於二零一九年七月九日作出的第101/2019號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一百四十二條第一款之規定,批准治安警察局警員編號213050,許月倩,於二零一九年八月三十一日結束長期無薪假,並於二零一九年九月一日回任該局。同時根據第14/2018號法律第十三條及第十六條、經第98/2019號行政命令修改的第34/2018號行政法規第四十五條及第四十六條,以及現行《澳門保安部隊軍事化人員通則》第九十六條a)項、第九十七條及第一百條之規定,由“附於編制”狀況轉為“編制內”狀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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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九年七月三十日於治安警察局

局長 梁文昌警務總監


司 法 警 察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本人於二零一九年六月二十五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及第四款,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5/2006號法律第十一條第一款,以及公佈於二零一八年一月二十四日第四期第二組《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的第23/2018號保安司司長批示第一款(六)項之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本局與陳永威簽訂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自二零一九年七月十五日起晉階為第三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650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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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九年七月三十一日於司法警察局

局長 薛仲明


懲 教 管 理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保安司司長於二零一九年七月十二日作出的批示:

范國聰、崔冠榮及梁詠康,懲教管理局確定委任之第四職階警員——根據第2/2008號法律第八條第四款(一)、(三)項及第六款之規定,以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條第一款a)項及第二十二條第八款a)項的規定,獲確定委任為懲教管理局編制內第一職階一等警員,首兩位自二零一九年八月二十六日起生效,第三位自二零一九年八月二十七日起生效。

摘錄自保安司司長於二零一九年七月十七日作出的批示:

余珮琳,少年感化院院長,屬定期委任——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五條及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七條及第八條的規定,因具備適當經驗及專業能力履行職務,其定期委任獲得續期一年,由二零一九年十一月十一日起生效。

摘錄自人力資源處處長於二零一九年七月十八日作出的批示:

陳艷梅,第一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屬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根據經第12/2015號法律及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配合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的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其合同第三條款,晉階至第二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625點,自二零一九年八月二十五日起生效。

黃潔瑜,第一職階二等技術員,屬行政任用合同——根據經第12/2015號法律及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配合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的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其合同第三條款,晉階至第二職階二等技術員,薪俸點為370點,自二零一九年八月二十八日起生效。

———

二零一九年八月一日於懲教管理局

局長 呂錦雲副局長代行


消 防 局

批 示 摘 錄

按照二零一九年七月九日第100/2019號保安司司長批示:

由二零一九年七月二十六日起,根據十二月三十日第66/94/M號法令核准,並經十一月二十四日第51/97/M號法令及三月二十九日第9/2004號行政法規修改之《澳門保安部隊軍事化人員通則》第一百一十一條、第一百一十四條至第一百一十六條,以及第2/2008號法律之《重組保安部隊及保安部門職程》第八條之規定,將下列1名人員晉升至消防局人員編制基礎職程之第一職階一等消防員職位:

消防員

編號 401970

黃結英

按照二零一九年七月十九日第102/2019號保安司司長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保安部隊軍事化人員通則》第九十八條c)項、第一百條及第一百零七條第一款之規定,批准消防局一等消防員編號489921,陳國權,由二零一九年八月一日起,以在澳門保安部隊範疇內定期委任之方式,轉入澳門保安部隊高等學校人員編制內,並轉為處於“附於編制”的狀況。

按照二零一九年七月十九日第103/2019號保安司司長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保安部隊軍事化人員通則》第九十六條a)項、第九十七條及第一百條之規定,批准一等消防員編號429901,鄺健文,終止在澳門保安部隊高等學校之定期委任,自二零一九年七月三十一日起返回消防局,由“附於編制”狀況轉為“編制內”狀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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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九年七月二十五日於消防局

代局長 鄒家昌副消防總監


衛 生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局長於二零一九年一月十七日的批示:

鄭鎂玉——根據經第34/2011號行政法規修改的十一月十五日第81/99/M號法令第八條第二款c)項、經第23/2017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三十七條第一款及第二款、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七條第三款(一)項、第6/2010號法律第十二條第一款和附件表二的規定,第19/SS/2011號批示《高級衛生技術員職程入職實習規章》第九條、第07/SS/2018號批示《高級衛生技術員職程(放射範疇)實習人員培訓計劃》及第12/2015號法律第三條第二款的規定,以行政任用合同方式進入高級衛生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二等高級衛生技術員(放射職務範疇),薪俸點440點,自二零一九年三月一日起,為期一年。

摘錄自代局長於二零一九年五月二十一日之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第18/2009號法律第十二條第二款的規定,區慧萍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三職階一級護士,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四職階一級護士,並按十月十一日第57/99/M號法令核准的《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條第二款a)項,追溯自二零一九年五月八日起生效。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之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的規定,吳家欣及廖可儀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一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二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並按十月十一日第57/99/M號法令核准的《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條第二款a)項,追溯自二零一九年二月二十四日起生效。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第6/2010號法律第十三條,以及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的規定,梁綺婷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一職階二等高級衛生技術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二職階二等高級衛生技術員,並按十月十一日第57/99/M號法令核准的《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條第二款a)項,追溯自二零一九年三月十三日起生效。

摘錄自代局長於二零一九年五月二十三日的批示:

何偉明——根據經第34/2011號行政法規修改的十一月十五日第81/99/M號法令第八條第二款c)項、經第23/2017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三十七條第一款及第二款、第7/2010號法律附件表一及第12/2015號法律第三條第二款、第五條第一款的規定,以行政任用合同方式獲聘用為第一職階二等診療技術員,薪俸點430點,自二零一九年六月十七日起,試用期六個月。

李銘釗——根據經第34/2011號行政法規修改的十一月十五日第81/99/M號法令第八條第二款c)項、經第23/2017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三十七條第一條及第二款、第7/2010號法律附件表一及第12/2015號法律第三條第二款、第五條第一款的規定,以長期行政任用合同方式獲聘用為第一職階二等診療技術員,薪俸點430點,自二零一九年六月十七日起,試用期六個月。

摘錄自局長於二零一九年五月二十九日之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之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的規定,伍潔瑜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一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二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自二零一九年七月二日起生效。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之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的規定,莊寶琳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一職階一等行政技術助理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二職階一等行政技術助理員,自二零一九年七月二十四日起生效。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之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二款(二)項的規定,梁偉文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三職階技術工人,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四職階技術工人,自二零一九年六月二十二日起生效。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第18/2009號法律第十二條第一款的規定,李嘉儀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一職階一級護士,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二職階一級護士,自二零一九年七月三日起生效。

摘錄自局長於二零一九年六月十四日之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之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的規定,林家威、武藝、林俊傑、賴雅薇、袁家煒、梁家琪、蕭興泰、關皓怡、何婉珊及吳曉眉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一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二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自二零一九年七月七日起生效。

黎藝婷——根據經第34/2011號行政法規修改的十一月十五日第81/99/M號法令第八條第二款c)項、經第23/2017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三十七條第一款及第二款、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附件一表二及第12/2015號法律第三條第二款、第五條第一款的規定,以行政任用合同方式獲聘用為第一職階二等技術員,薪俸點350點,自二零一九年七月二十二日起,試用期六個月。

按照二零一九年七月二十四日本局一般衛生護理副局長的批示:

取消趙崇熙第W-0657號中醫生執業牌照之許可,因其沒有履行五月十八日第20/98/M號法令修訂的十二月三十一日第84/90/M號法令第十二條第二款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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厚德一人有限公司——應其要求,中止第AL-0316號厚德醫療中心執照之許可,為期兩年,場所位於澳門何光來巷13-A號新光大廈地下A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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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二零一九年七月二十五日本局一般衛生護理副局長的批示:

李穎雯、梁慧儀、梁敏惠、簡泳儀、曾賜林、吳沛汶——應其要求,分別中止第E-2616、E-2622、E-2628、E-2633、E-2634、E-3022號護士執業牌照之許可,為期兩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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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靖怡、李惠嬋——應其要求,分別取消第E-2778、E-2782號護士執業牌照之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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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溢東——恢復第D-0231號牙科醫生執業牌照之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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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志豪——恢復第M-2321號醫生執業牌照之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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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志峰、劉安琪——應其要求,分別中止第T-0436、T-0621號診療輔助技術員(臨床分析及公共衛生)執業牌照之許可,為期兩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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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嘉碧——獲准許從事治療師(心理治療)職業,牌照編號:T-06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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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二零一九年七月二十六日本局一般衛生護理副局長的批示:

樂臻醫療中心——獲准許營業,准照編號:AL-0471,其營業地點位於澳門土地廟前地(醮場地)10號富洋花園地下D座,持牌人為樂臻醫療有限公司,法人住所位於澳門土地廟前地(醮場地)10號富洋花園地下D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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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二零一九年七月二十九日本局一般衛生護理副局長的批示:

李秋平——應其要求,中止第C-0386號中醫師執業牌照之許可,為期兩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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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副局長於二零一九年七月三十日之批示:

核准向黃國城先生發給“安康寧藥房”准照,編號為第340號以及其營業地點為澳門菜園新街99號建富新村地下AB座,東主地址為澳門菜園涌街210號建富新村(第三座安富閣)9樓S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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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二零一九年七月三十日本局一般衛生護理副局長的批示:

取消黃潤洪第E-2048號護士執業牌照之許可,因其沒有履行五月十八日第20/98/M號法令修訂的十二月三十一日第84/90/M號法令第十二條第二款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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榕——應其要求,中止第E-2540號護士執業牌照之許可,為期兩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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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炳權、陳杞柔——應其要求,分別取消第E-2797、E-2968號護士執業牌照之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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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別取消張旭明第M-1187號及鄭煥勤第M-2205號醫生執業牌照之許可,因其沒有履行五月十八日第20/98/M號法令修訂的十二月三十一日第84/90/M號法令第十三條第二款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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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國棟——恢復第W-0574號中醫生執業牌照之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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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偉明——應其要求,取消第T-0097號診療輔助技術員(臨床分析及公共衛生)執業牌照之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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廖美英——應其要求,中止第T-0477號診療輔助技術員(臨床分析及公共衛生)執業牌照之許可,為期兩年。

更 正

因本局文誤,使刊登於二零一九年七月二十四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三十期第二組內第13142頁的批示摘錄之葡文文本有不正確之處,茲更正如下:

原文 :“…… terapeuta (medicina física) ……”

應為 :“…… terapeuta (fisioterapia)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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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九年八月一日於衛生局

局長 李展潤


教 育 暨 青 年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本人二零一九年六月十日批示:

關麗蕊——根據第12/2010號法律《非高等教育公立學校教師及教學助理員職程制度》附件表一,以及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及第六條的規定,其擔任本局第一職階中學教育一級教師的行政任用合同獲續期六個月,薪俸點為440,自二零一九年九月一日起生效。

根據第12/2010號法律《非高等教育公立學校教師及教學助理員職程制度》附件表一及表四,以及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及第六條的規定,下列工作人員在本局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續期二年,自二零一九年九月一日起生效:

陳淑慧,第十職階中學教育一級教師,薪俸點為720;

黃崢志,第五職階中學教育一級教師,薪俸點為540;

莊健新、江佩雯、吳紹傑、蘇穎怡、黃仲珊、黃英傑及黃嘉欣,第二職階中學教育一級教師,薪俸點為455;

謝志強、張銀秀、林嘉艷、林素茵、梁詠賢、羅嘉敏、Maria João Marques da Silva Picão de Oliveira、Maria Luísa Nobre Teixeira、譚曉敏、黃德麒、胡潔玲及Zélia Cristina Simões Cardoso,第二職階幼兒教育及小學教育一級教師(小學),薪俸點為455;

Ana Cristina Batista Paulo,第一職階幼兒教育及小學教育一級教師(小學),薪俸點為440;

Maria Joana Gonçalves Cortes Simões,第二職階幼兒教育及小學教育一級教師(幼兒),薪俸點為455。

根據第12/2010號法律《非高等教育公立學校教師及教學助理員職程制度》附件表一及表四,以及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及第六條的規定,下列工作人員在本局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續期一年,自二零一九年九月一日起生效:

陳倩敏、周振隆、林敏兒、林煒雄、梁杏煊、梁家歡、Maria Betânia Martins Nunes、Natasha Cruz Fellini de Oliveira、Rebeca Fellini de Oliveira、王文嫻及周逸程,第一職階中學教育一級教師,薪俸點為440;

周瑤鏵、張玉虎、何尉、關文輝、李希寧、梁蘊斯、羅偉強、曾寶瑩、韋文琪及黃翠媛,第一職階幼兒教育及小學教育一級教師(小學),薪俸點為440;

陳嘉欣、David de Bragança Reis de Morais、方麗萍、Inês Pereira Chagas Madeira、葉以珊、劉穎欣、李淑婷、戴婉儀、譚詩卉及Vera Maria Cardoso de Andrade Prata Antunes Gonçalves,第一職階幼兒教育及小學教育一級教師(幼兒),薪俸點為440。

摘錄自本人二零一九年七月一日批示:

湛家迪——根據第12/2010號法律《非高等教育公立學校教師及教學助理員職程制度》附件表六,以及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及第六條的規定,其擔任本局第一職階教學助理員的行政任用合同獲續期六個月,薪俸點為260,自二零一九年八月一日起生效。

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附件一表二、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及第六條的規定,下列工作人員在本局擔任職務的長期行政任用合同續期三年:

蔡翠娜、吳淑嫻及黃潔如,第一職階首席技術員,薪俸點為450,自二零一九年八月二十五日起生效。

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附件一表二、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及第六條的規定,下列工作人員在本局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續期一年:

陸嘉樂,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430,自二零一九年八月十一日起生效;

張光海及莫文康,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430,自二零一九年八月二十五日起生效;

蔡寶華,第一職階一等技術員,薪俸點為400,自二零一九年八月二十八日起生效;

黃淑玲,第一職階一等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305,自二零一九年八月三日起生效;

陳麗君及唐家慧,第一職階勤雜人員,薪俸點為110,分別自二零一九年八月十一日及二零一九年八月二十五日起生效;

仇麗嬋、鄭綺雯、徐妙玲、何少卿、馬海珊、魏碧霞及余鳳霞,第一職階勤雜人員,薪俸點為110,自二零一九年八月二十八日起生效。

根據第12/2010號法律《非高等教育公立學校教師及教學助理員職程制度》附件表六,以及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及第六條的規定,下列工作人員在本局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續期一年:

陳嘉怡,第一職階教學助理員,薪俸點為260,自二零一九年八月十一日起生效;

陳曉陽、葉秀文、甘玉楣及李葉敏,第一職階教學助理員,薪俸點為260,自二零一九年八月二十八日起生效。

摘錄自本局學校管理暨行政廳廳長二零一九年七月二日批示:

根據第12/2010號法律《非高等教育公立學校教師及教學助理員職程制度》第七條和附件表一及附件表四、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之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第十三條第四款和第五款,以及經十月十一日第57/99/M號法令核准的《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二十六條第四款的規定,下列工作人員在本局擔任如下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日期、職程、職階及薪俸點如下:

林瀾,自二零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起轉為第八職階中學教育一級教師,薪俸點為655;

葉惠瑜,自二零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起轉為第八職階幼兒教育及小學教育一級教師 (小學),薪俸點為625。

摘錄自本局學校管理暨行政廳廳長二零一九年七月五日批示:

羅艷芳——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第十三條及附件一表二,以及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轉為本局第七職階技術工人,薪俸點為240,自二零一九年七月八日起生效。

聲 明

為應有之效力,茲聲明在本局以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方式擔任第六職階重型車輛司機之謝志強,因達擔任公共職務之年齡上限,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四十四條之規定,自二零一九年七月十四日起終止職務。

———

二零一九年七月三十日於教育暨青年局

局長 老柏生


旅 遊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本局代局長於二零一九年七月十九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第二款、第三款和第四款,以及第十七條和第十八條,結合經第23/2017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五條,以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條第一款a)項及第二十二條第八款a)項之規定,周志峰及吳鈞杰獲確定委任為本局人員編制內第一職階首席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540點,自本批示摘錄公佈日起生效。

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第二款、第三款和第四款,以及第十七條和第十八條,結合經第23/2017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五條,以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條第一款a)項及第二十二條第八款a)項之規定,張健盈獲確定委任為本局人員編制內第一職階首席技術員,薪俸點為450點,自本批示摘錄公佈日起生效。

准 照 摘 錄

一級酒吧,其中文名稱為“勇士酒吧”,葡文名稱為“Bar Guerreiro”,和英文名稱為“Warrior Bar”,在二零一九年六月六日獲發第0745/2019號牌照,持牌人為“金寶來股份有限公司”,葡文名稱為“Kam Pou Loi, S.A.”和英文名稱為“Kam Pou Loi Company Limited”。場所位於氹仔雞頸馬路1048-1106號及偉龍馬路1145-1235-A號,“金寶來酒店”11樓。

———

一級餐廳,其中文名稱為“友誼坊”,葡文名稱為“Restaurante Amizade”和英文名稱為“Friendship Restaurant”,在二零一九年六月六日獲發第0746/2019號牌照,持牌人為“金寶來股份有限公司”,葡文名稱為“Kam Pou Loi, S.A.”和英文名稱為“Kam Pou Loi Company Limited”。場所位於氹仔雞頸馬路1048-1106號及偉龍馬路1145-1235-A號,“金寶來酒店”11樓。

———

三星級酒店,其中文名稱為“金寶來酒店”,葡文名稱為“Hotel Tesouro”和英文名稱為“Treasure Hotel”,在二零一九年六月六日獲發第0747/2019號牌照,持牌人為“金寶來股份有限公司”,葡文名稱為“Kam Pou Loi, S.A.”和英文名稱為“Kam Pou Loi Company Limited”。場所位於氹仔雞頸馬路1048-1106號及偉龍馬路1145-1235-A號。

———

二零一九年八月一日於旅遊局

代局長 程衛東


高 等 教 育 局

批 示 摘 錄

按照本局代局長於二零一九年七月十八日作出之批示:

簡媚挺,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第二款、第四款以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長期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升為第一職階特級技術員,薪俸點為505,自公佈日起生效。

按照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一九年七月二十五日作出之批示:

陳旭偉,教育暨青年局人員編制第一職階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三十二條之規定,自二零一九年八月七日起以同一職級及職階調任至本局人員編制,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七條第一款及第二十四條第二款的規定,不佔據編制內空缺,其原職位的權利予以保留。

按照本局局長於二零一九年七月二十五日作出之批示:

甄池芝,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三職階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薪俸點為330,自二零一九年七月二十一日起生效。

———

二零一九年八月一日於高等教育局

代局長 曾冠雄


旅 遊 學 院

批 示 摘 錄

根據旅遊學院院長於二零一九年五月二十日之批示:

應駱浩樑本人之請求,解除其在本學院以行政任用合同形式擔任第二職階二等技術員之職務,自二零一九年七月二十四日起生效。

根據旅遊學院代院長於二零一九年六月三日之批示:

應蘇慧敏本人之請求,解除其在本學院以行政任用合同形式擔任第二職階二等技術員之職務,自二零一九年七月三十日起生效。

根據旅遊學院代院長於二零一九年七月二日之批示:

徐德強和張志雄,本學院第一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屬行政任用合同——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及第四款之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晉階為第二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由二零一九年八月二十一日起生效。

Eduina da Silva和李敬康,本學院第一職階特級技術員,屬行政任用合同——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及第四款之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晉階為第二職階特級技術員,由二零一九年八月二十一日起生效。

吳浩然,本學院第一職階一等行政技術助理員,屬行政任用合同——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其合同獲續期二年,並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及第四款之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晉階為第二職階一等行政技術助理員,由二零一九年九月一日起生效。

———

二零一九年八月一日於旅遊學院

副院長 甄美娟


社 會 保 障 基 金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一九年八月一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一)項、第二款、第三款及第四款,以及經第23/2017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二條(三)項及第五條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陳綺玲在本基金擔任職務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自公佈日起任用為高級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660點。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第二款、第三款及第四款,以及經第23/2017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二條(三)項及第五條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張淑惠及劉建瑩在本基金擔任職務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自公佈日起任用為高級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600點。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第二款、第三款及第四款,以及經第23/2017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二條(三)項及第五條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庄莎莎、李轉丁及馮偉杰在本基金擔任職務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自公佈日起任用為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首席技術員,薪俸點為450點。

聲 明

應范思源的請求,自二零一九年八月一日起,終止其在本基金擔任第二職階二等行政技術助理員的行政任用合同。

———

二零一九年八月一日於社會保障基金

行政管理委員會主席 容光耀


土 地 工 務 運 輸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本局行政暨財政廳廳長於二零一九年七月十七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二款(二)項及第四款,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及第三款之規定,以附註形式更改郭少芬及詹秀群在本局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階為第三職階勤雜人員,自二零一九年七月十六日起生效,合同其他條件維持不變。

摘錄自本局局長於二零一九年七月十九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及第三款、第二十四條第三款(二)項之規定,本局第一職階一等行政技術助理員何惠芬、梁惠琼及第三職階勤雜人員郭少芬、詹秀群之長期行政任用合同修改為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一九年七月十六日起生效。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及第三款,及第六條第四款之規定,本局第一職階一等技術輔導員李潤洪的長期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一九年九月二十二日起續期三年。

———

二零一九年八月一日於土地工務運輸局

代局長 劉振滄


地 圖 繪 製 暨 地 籍 局

批 示 摘 錄

按照簽署人於二零一九年七月二十五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及第二款、經第23/2017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五條,以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陳景俊在本局擔任職務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級為第一職階特級地形測量員,薪俸點420點,自公佈之日起生效。

按照簽署人於二零一九年七月三十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及第二款、經第23/2017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五條,以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老詠恩在本局擔任職務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級為第一職階首席技術員,薪俸點450點,自公佈之日起生效。

———

二零一九年八月一日於地圖繪製暨地籍局

代局長 雅永健


郵 電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運輸工務司司長於二零一九年六月二十八日作出的批示﹕

何麗儀具備擔任職務之專業能力及適合的工作經驗,根據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八條之規定,其在本局擔任財政處處長的定期委任續期一年,自二零一九年十月一日起生效。

摘錄自運輸工務司司長於二零一九年七月十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三十四條的規定,延長徵用勞工事務局編制內第一職階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丁麗群在本局擔任同一職級和職階的職務,自二零一九年九月二日起,為期一年。

———

二零一九年八月二日於郵電局

局長 劉惠明


房 屋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運輸工務司司長於二零一九年五月二十二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一款,以及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三十七條的規定,於二零一九年四月十七日第十六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公佈的統一管理對外開考專業能力評估程序的最後成績名單中,排名第一的合格應考人李偉得,獲臨時委任為本局人員編制高級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設施管理範疇)。

———

二零一九年七月二十六日於房屋局

局長 山禮度


環 境 保 護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局長於二零一九年七月十七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第二十四條第三款(二)項及第四款之規定,本局下列人員之長期行政任用合同修改為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並自相應之日期開始生效:

第一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馮潔霞,自二零一九年七月十五日起生效;

第一職階首席技術稽查盧雪芬,自二零一九年六月三十日起生效。

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二款(二)項、(四)項、第三款及第四款,以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的規定,自下指相應日期起,以附註形式修改本局下列人員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

李少祺——轉為第七職階輕型車輛司機,薪俸點240點,自二零一九年八月二日起生效;

張玉華——轉為第四職階勤雜人員,薪俸點140點,自二零一九年七月三十日起生效;

郭少容——轉為第三職階勤雜人員,薪俸點130點,自二零一九年七月二十日起生效。

摘錄自局長於二零一九年七月二十四日作出的批示:

陸麗芬——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第四款以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在本局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轉為收取相等於第三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的薪俸點650點,並自二零一九年八月二日起生效。

———

二零一九年七月三十日於環境保護局

局長 譚偉文


運 輸 基 建 辦 公 室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一九年七月二十五日作出的批示:

陳標莉蘭及胡卓欣——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第二款,以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之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其在本辦擔任職務的長期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一職階首席技術員,薪俸點450點,自本批示摘要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日起生效。

———

二零一九年七月三十一日於運輸基建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何蔣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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