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42 期

批示摘錄數份

二零一九年十月十六日,星期三

澳門特別行政區

      批示摘錄數份

政 府 總 部 輔 助 部 門

批 示 摘 錄

透過行政長官二零一九年九月六日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二十四條第三款(二)項及第四款的規定,政府總部輔助部門下列長期行政任用合同人員修改為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自下述日期起生效:

第一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何錫江,自二零一九年八月二十七日;

第一職階首席技術員蘇偉能,自二零一九年九月一日;

第三職階輕型車輛司機林志輝,自二零一九年八月四日。

透過簽署人二零一九年九月六日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第三款及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第二款(二)項及(四)項及第三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下列人員在政府總部輔助部門擔任職務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如下所列。

許文英,自二零一九年九月三十日晉階至第三職階首席特級技術輔導員,薪俸點480點;

李妮嘉,自二零一九年九月二十六日晉階至第二職階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薪俸點315點;

陳碧茵,自二零一九年九月二十六日晉階至第二職階首席行政技術助理員,薪俸點275點;

朱耀華,自二零一九年九月十三日晉階至第十職階輕型車輛司機,薪俸點300點;

唐照輝,自二零一九年九月二十八日晉階至第十職階輕型車輛司機,薪俸點300點;

梁嘉強,自二零一九年九月十四日晉階至第四職階技術工人,薪俸點180點;

袁麗娟,自二零一九年九月二十六日晉階至第三職階技術工人,薪俸點170點;

Atajana Bibi,自二零一九年九月二十八日晉階至第十職階勤雜人員,薪俸點240點。

聲 明

茲聲明,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四十四條第一款c)項及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十五條(一)項的規定,何玉風於二零一九年十月十六日因達到擔任公職的最高年齡限制,其在政府總部輔助部門擔任第八職階勤雜人員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於同日失效。

———

二零一九年十月十日於行政長官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柯嵐


審 計 署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審計長辦公室主任於二零一九年十月八日的批示: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及第四款,以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鄧廣林在本署擔任職務的長期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階為第二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510點,自二零一九年九月二十七日起生效。

聲 明

茲聲明,本署第一職階首席高級技術員楊洪偉,屬長期行政任用合同,應其本人要求,自二零一九年十月八日起,終止在本署的職務。

———

二零一九年十月十日於審計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何慧卿


立 法 會 輔 助 部 門

議 決 摘 錄

立法會執行委員會於二零一九年十月四日議決如下:

王嘉明——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長期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升為第一職階首席翻譯員,並自本批示摘要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日起生效。

批 示 摘 錄

按照立法會副主席二零一九年九月十八日批示:

根據經第14/2008號法律、第1/2010號法律及第3/2015號法律修改的第11/2000號法律第八條之規定,以定期委任方式委任李嘉寶擔任副主席秘書的職務,由二零一九年十月八日起生效。

———

二零一九年十月十日於立法會輔助部門

秘書長 楊瑞茹


終 審 法 院 院 長 辦 公 室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終審法院院長辦公室主任於二零一九年九月三十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經十二月十九日第39/2011號行政法規重新公佈的三月六日第19/2000號行政法規第十三條第一款、八月三日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一)項、第三款、第四款、八月十七日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以及第3/GPTUI/2016號終審法院院長批示第一款(六)項的規定,本辦公室第一職階首席特級技術輔導員鍾顯耀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獲更改為第二職階,薪俸點465,自二零一九年九月二十二日起生效。

根據經十二月十九日第39/2011號行政法規重新公佈的三月六日第19/2000號行政法規第十三條第一款、八月三日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第四款、八月十七日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以及第3/GPTUI/2016號終審法院院長批示第一款(六)項的規定,本辦公室第二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陳淑華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獲更改為第三職階,薪俸點430,自二零一九年九月二十二日起生效。

摘錄自終審法院院長辦公室主任於二零一九年十月九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經十二月十九日第39/2011號行政法規重新公佈的三月六日第19/2000號行政法規第十三條第一款、八月三日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二款(一)項、第四款、八月十七日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以及第3/GPTUI/2016號終審法院院長批示第一款(六)項的規定,本辦公室第一職階輕型車輛司機陳清林、林詩禮及馬偉杰的行政任用合同獲更改為第二職階,薪俸點160,自二零一九年九月二十五日起生效。

———

二零一九年十月十日於終審法院院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陳玉蓮


檢 察 長 辦 公 室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辦公室主任於二零一九年十月四日的批示:

許錦泉——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其在本辦公室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自二零一九年十月四日起晉階為第二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

龎凱傑、孫燕茹及鍾瑋文——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其在本辦公室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自二零一九年十月四日起晉階為第二職階特級技術員。

摘錄自檢察長於二零一九年十月八日的批示:

黃靜雯——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第二款以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其在本辦公室的長期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自二零一九年九月十四日起晉階為第二職階一等技術輔導員及自公佈日起獲晉級為第一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

聲 明 書

摘要

二零一九年財政年度第二次預算修改

根據第2/2018號行政法規第五十二條及第五十三條第五款的規定,茲公佈下列(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二零一九)款項轉移:

———

二零一九年十月十日於檢察長辦公室——辦公室主任 譚炳棠


新 聞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局長於二零一九年十月四日作出的批示:

黃首豪——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和第三款及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其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二等技術員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一九年十二月四日起續期一年。

摘錄自局長於二零一九年十月十日作出的批示:

李志雄,第二職階二等技術員——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第二款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之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其在本局的長期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級為第一職階一等技術員,薪俸點400點,自本批示摘錄公佈日起生效。

———

二零一九年十月十日於新聞局

局長 陳致平


科 學 技 術 發 展 基 金

聲 明 書

摘要

根據第2/2018號行政法規第五十二條及第五十三條第五款的規定,茲公佈下列(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二零一九)款項轉移:

二零一九年財政年度第三次預算修改

分類 名稱 追加/登錄 註銷
組織 職能 經濟
809001 科學技術發展基金 
8-12-0 32-01-05-00-00 食品及飲品  $ 707,000.00
8-12-0 32-01-99-00-00 其他——非耐用品  $ 37,000.00
8-12-0 32-02-01-02-00 軟件及資訊網絡  $ 200,000.00
8-12-0 32-02-02-00-00 電費  $ 60,000.00
8-12-0 32-02-09-01-00 公幹交通費  $ 150,000.00
8-12-0 32-02-11-01-00 廣告費用  $ 90,000.00
8-12-0 32-02-11-02-00 宣傳活動  $ 500,000.00
8-12-0 32-02-15-00-00 臨時工作  $ 100,000.00
8-12-0 32-02-17-00-00 財務手續費  $ 100,000.00
8-12-0 32-02-18-00-00 公務訪問及交流活動  $ 260,000.00
8-12-0 32-02-19-00-00 研究及顧問  $ 1,100,000.00
8-12-0 32-02-20-01-00 人員  $ 30,000.00
8-12-0 32-02-99-00-00 其他——勞務的取得  $ 500,000.00
8-12-0 32-05-01-99-00 其他——返還  $ 330,000.00
9-02-0 38-01-03-07-08 澳門大學  $ 15,000,000.00
8-12-0 38-02-01-99-00 其他——財團、社團及組織  $ 19,480,000.00
8-12-0 38-02-02-99-00 其他——企業  $ 3,000,000.00
8-12-0 38-02-03-99-00 其他——家庭及個人  $ 2,820,000.00
8-12-0 38-02-99-00-00 其他——資助及補助  $ 4,300,000.00
8-12-0 39-01-00-00-00 備用撥款  $ 3,140,000.00
8-12-0 41-02-10-00-00 資訊及系統設備  $ 650,000.00
總額 $ 26,277,000.00 $ 26,277,000.00
核准依據:  19/09/2019之行政長官批示 

———

二零一九年九月十日於科學技術發展基金——行政委員會主席:馬志毅——行政委員會委員:陳允熙


個 人 資 料 保 護 辦 公 室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主任於二零一九年九月二十四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第三款及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第一職階二等行政技術助理員黃趣芳在本辦公室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續期一年,薪俸點195,自二零一九年十月九日起生效。

摘錄自主任於二零一九年九月二十五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第三款及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第一職階二等行政技術助理員冼家俊在本辦公室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續期一年,薪俸點195,自二零一九年十月十六日起生效。

摘錄自行政長官於二零一九年十月九日作出的批示:

趙礦原保安司司長辦公室長期行政任用合同第二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根據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九條的規定,以相同職級及職階調職至本辦公室工作,自二零一九年十月三十日起生效。

———

二零一九年十月十一日於個人資料保護辦公室

主任 楊崇蔚


政 策 研 究 和 區 域 發 展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本局局長於二零一九年九月四日之批示: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及第四款,以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及第三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李德民在本局擔任職務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二職階一等技術員,薪俸點420點,自二零一九年八月二十九日起生效。

———

二零一九年九月三十日於政策研究和區域發展局

代局長 吳海恩


禮 賓 公 關 外 事 辦 公 室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行政長官於二零一九年八月三十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五條第二款及第十條第二款、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至第七條,以及第233/2012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五款的規定,以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方式聘用張永揚擔任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薪俸點430點,試用期為六個月,自二零一九年九月四日起生效。

摘錄自本件簽署人於二零一九年九月二十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及第四款,配合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及第三款的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周鈺婷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階為第二職階一等公關督導員,薪俸點為320點,自二零一九年九月二十日起生效。

聲 明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四十五條的規定,因張永揚獲以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方式聘用為本辦公室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其在本辦公室擔任第一職階特級公關督導員的職務,自二零一九年九月四日起自動終止。

———

二零一九年十月八日於禮賓公關外事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李月梅


人 才 發 展 委 員 會

批 示 摘 錄

按照行政長官於二零一九年九月二十六日作出之批示:

周麗珍,第一職階首席高級技術員,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第六條第二款(二)項及第三款的規定,其長期行政任用合同修改為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一九年八月二十四日起生效。

———

二零一九年十月十日於人才發展委員會

秘書長 蘇朝暉


行 政 公 職 局

批 示 摘 錄

按代局長於二零一九年九月二十六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及第二款連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林哲麗及麥善永在本局擔任職務的長期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改為擔任第一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薪俸點350點,自本批示摘要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 》公佈日起生效。

按局長於二零一九年十月三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二款及第二十七條,以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八款a)項的規定,第二職階二等翻譯員(中葡文)黃羅佩獲確定委任為本局人員編制內翻譯員職程第一職階一等翻譯員(中葡文),薪俸點490點,自本批示摘錄公佈日起生效。

———

二零一九年十月九日於行政公職局

代局長 馮若儀


法 務 局

批 示 摘 錄

按簽署人於二零一九年八月六日作出之批示:

應Maria da Natividade Cabrita Xavier Delgado Cabral Taipa之請求,其在本局擔任第三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一九年十月四日起予以解除。

按簽署人於二零一九年九月三十日作出之批示: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二十七條第四款和第十四條第二款,以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八款a項之規定,本局第二職階一等翻譯員高若瑟,獲確定委任為本局人員編制傳譯及翻譯人員組別第一職階首席翻譯員(中葡傳譯及翻譯範疇),自本批示摘錄公佈日起生效。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一)項、第二款,以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八款a項之規定,本局行政、財政及計劃範疇第三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劉潔心,獲確定委任為本局人員編制高級技術員人員組別行政、財政及計劃範疇第一職階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自本批示摘錄公佈日起生效。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一)項、第二款,以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八款a項之規定,本局法律範疇第三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蔣永恆,獲確定委任為本局人員編制高級技術員人員組別法律範疇第一職階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自本批示摘錄公佈日起生效。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第二款、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及第三款之規定,本局行政輔助範疇第二職階首席行政技術助理員黎凱儀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修改為第一職階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薪俸點305,自本批示摘錄公佈日起生效。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第二款、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及第三款之規定,本局公眾接待行政技術輔助範疇第二職階一等技術輔導員黃玉燕、梁潔瑩及王浩靜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修改為第一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薪俸點350,自本批示摘錄公佈日起生效。

聲 明

登記及公證機關人員編制第三職階二等助理員施煒瑩自二零一九年九月二十五日起,因退休而離職。

特此聲明

———

二零一九年十月九日於法務局

局長 劉德學


市 政 署

決 議 摘 錄

按本署市政管理委員會於二零一九年九月二十六日會議所作之決議:

根據第4/2017號法律修改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一)項的規定,以行政任用合同任用的組織及資訊廳第三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楊仲恆,獲准職級調整為第一職階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薪俸660點,自公佈日起生效。

———

二零一九年十月九日於市政署

市政管理委員會委員 杜淑儀


退 休 基 金 會

批 示 摘 錄

退休/撫卹金的訂定

按照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一九年九月二十七日作出的批示:

(一)治安警察局第四職階一等警員陳英福,退休及撫卹制度會員編號113468,因符合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一款b)項,而申請自願離職退休。其每月的退休金是根據上述《通則》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一及第四款,並配合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一款a)項之規定,以其三十六年工作年數作計算,由二零一九年九月四日開始以相等於現行薪俸索引表內的 330點訂出,並在有關金額上加上六個根據第1/2014號法律第一條所指附表並配合第2/2011號法律第七、第八及第九條規定的年資獎金。

(二)有關所訂金額的支付,全數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一)治安警察局第三職階首席警員何杏蓮,退休及撫卹制度會員編號114561,須按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二條第一款d)項規定離職退休。其每月的退休金是根據十一月三十日第107/85/M號法令第一條第一款及上述《通則》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一及第四款,並配合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二款之規定,以其二十八年工作年數作計算,由二零一九年八月二十七日開始以相等於現行薪俸索引表內的255點訂出,並在有關金額上加上五個根據第1/2014號法律第一條所指附表並配合第2/2011號法律第七、第八及第九條規定的年資獎金。

(二)按照十二月三十日第66/94/M號法令核准的《澳門保安部隊軍事化人員通則》第二百二十七條規定,強迫退休處分導致軍事化人員之強制退休,且在十八個月內不得收取任何薪俸或退休金,故有關金額將於二零二一年二月二十七日起始獲發放。

(三)有關所訂金額的支付,全數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按行政管理委員會代副主席於二零一九年十月十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第四款及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之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本會下列人員在本會擔任職務之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職級、職階和薪俸點分別如下:

莊維維,自二零一九年九月四日起轉為第二職階二等技術員,薪俸點為370;

蔡加勝及黃慧妍,自二零一九年九月二十七日起轉為第二職階一等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320。

———

二零一九年十月十一日於退休基金會

行政管理委員會主席 沙蓮達


經 濟 局

批 示 摘 錄

按照經濟財政司司長於二零一九年九月二十四日之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三十二條的規定,審計署人員編制第二職階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劉偉明,自二零一九年十一月一日起調任至本局人員編制同一職級及職階。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一九年九月三十日之批示:

謝偉延——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一)項及第二款,並聯同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條第一款a)項和第二十二條第八款a)項的規定,獲確定委任為本局人員編制內第一職階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以填補由十月三十一日第25/2017號行政法規為整體配備而設立之空缺,自公佈日起生效。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一九年十月四日之批示:

黎可欣——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並聯同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及第四款之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其在本局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自二零一九年九月二十七日晉階至第二職階二等技術員,薪俸點為370。

鄭紫賢、梁富邦、譚汝海及胡嘉杰——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並聯同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及第四款之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其在本局擔任職務的長期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自二零一九年九月二十七日晉階至第二職階一等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320。

———

二零一九年十月九日於經濟局

局長 戴建業


財 政 局

批 示 摘 錄

按本簽署人於二零一九年十月八日之批示:

梁浣鈴——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之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其在本局擔任職務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一職階首席特級督察,薪俸點為480。

聲 明 書

摘要

環境保護局——部門預算

二零一九年財政年度第五次預算修改

根據第2/2018號行政法規第五十二條及第五十三條第五款的規定,茲公佈下列(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二零一九)款項轉移:

摘要

建設發展辦公室——部門預算

二零一九年財政年度第二次預算修改

根據第2/2018號行政法規第五十二條及第五十三條第五款的規定,茲公佈下列(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二零一九)款項轉移:

摘要

澳門特別行政區海關——部門預算

二零一九年財政年度第五次預算修改

根據第2/2018號行政法規第五十二條及第五十三條第五款的規定,茲公佈下列(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二零一九)款項轉移:

摘要

高等教育局——部門預算

二零一九年財政年度第四次預算修改

根據第2/2018號行政法規第五十二條及第五十三條第五款的規定,茲公佈下列(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二零一九)款項轉移:

摘要

行政當局投資與發展開支計劃

2019年財政年度

根據第2/2018號行政法規第五十二條及第五十三條的規定,茲公佈下列(行政當局投資與發展開支計劃/二零一九)款項轉帳:

摘要

行政當局投資與發展開支計劃

2019年財政年度

根據第2/2018號行政法規第五十二條及第五十三條的規定,茲公佈下列(行政當局投資與發展開支計劃/二零一九)款項轉帳:

摘要

行政當局投資與發展開支計劃

2019年財政年度

根據第2/2018號行政法規第五十二條及第五十三條的規定,茲公佈下列(行政當局投資與發展開支計劃/二零一九)款項轉帳:

摘要

行政當局投資與發展開支計劃

2019年財政年度

根據第2/2018號行政法規第五十二條及第五十三條的規定,茲公佈下列(行政當局投資與發展開支計劃/二零一九)款項轉帳:

摘要

行政當局投資與發展開支計劃

2019年財政年度

根據第2/2018號行政法規第五十二條及第五十三條的規定,茲公佈下列(行政當局投資與發展開支計劃/二零一九)款項轉帳:

摘要

旅遊局——部門預算

二零一九年財政年度第三次預算修改

根據第2/2018號行政法規第五十二條及第五十三條第五款的規定,茲公佈下列(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二零一九)款項轉移:

摘要

警察總局——部門預算

二零一九年財政年度第三次預算修改

根據第2/2018號行政法規第五十二條及第五十三條第五款的規定,茲公佈下列(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二零一九)款項轉移:

摘要

共用開支——共用預算

預算修改

根據第2/2018號行政法規第五十二條及第五十三條第五款的規定,茲公佈下列(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二零一九)款項轉移:

———

二零一九年十月十日於財政局——局長 容光亮


勞 工 事 務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本局局長於二零一九年九月二十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連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張建榮在本局擔任職務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改為擔任第二職階一等技術員職務,薪俸點為420點,由二零一九年九月二十日起生效。

摘錄自本局局長於二零一九年九月二十三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連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何佩欣在本局擔任職務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改為擔任第二職階一等技術員職務,薪俸點為420點,由二零一九年九月二十一日起生效。

摘錄自本人於二零一九年十月十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及第二款連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張建榮及何佩欣在本局擔任職務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改為擔任第一職階首席技術員職務。

摘錄自本人於二零一九年十月十一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一)項及第二款,以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八款a)項的規定,第三職階首席特級督察李少芳,獲確定委任為勞工事務局人員編制第一職階顧問督察。

聲 明

為著有關效力,茲聲明,本局臨時委任第一職階二等督察孫浙欽,因應其要求,自二零一九年十月一日起終止職務。

———

二零一九年十月十一日於勞工事務局

代局長 陳元童


博 彩 監 察 協 調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代局長於二零一九年八月五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以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及第三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左穎軒、李家欣、陳麗霞及關佩珊的行政任用合同的第三條款,轉為第二職階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薪俸點315,並根據《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條第二款a)項的規定,追溯自二零一九年八月二日起生效。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一九年九月三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以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及第三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白安妮在本局擔任職務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的第三條款,轉為第二職階首席技術員,薪俸點470,並根據《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條第二款a)項的規定,追溯自二零一九年八月二十五日起生效。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以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及第三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李翰衡在本局擔任職務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的第三條款,轉為第三職階首席特級督察,薪俸點520,並根據《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條第二款a)項的規定,追溯自二零一九年八月三十一日起生效。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以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及第三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下列人員在本局擔任職務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並根據《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條第二款a)項的規定,追溯二零一九年八月二十九日起生效:

Mirtília dos Santos Lameiras,晉階至第二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薪俸點415;

彭嘉敏及關正麗,晉階至第二職階一等技術輔導員,薪俸點320。

———

二零一九年十月九日於博彩監察協調局

局長 陳達夫


澳 門 保 安 部 隊 事 務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本局局長於二零一九年九月二十五日之批示: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八款a)項之規定,確定委任郭燕儀、黎家榮及曾潔文擔任本局文職人員編制內技術輔導員職程第一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350,並自本批示摘錄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之日起生效。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之規定,本局與陳國昌、李耀祖、梁日昇及羅志堅簽訂之行政任用合同,以附註方式修改第三條款,晉級至第一職階一等技術員,薪俸點為400,並自本批示摘錄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之日起生效。

———

二零一九年九月三十日於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

代局長 關啓榮副警務總監


治 安 警 察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保安司司長於二零一九年九月十八日所作之批示:

根據《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二十二條第二款c)項及第一百二十三條之規定,宣告本人於二零一九年五月六日對警員編號221981鄺智勇,於二零一九年四月二十三日晉升為基礎職程之普通職程一等警員職級之第53/2019號批示無效,恢復其原警員職級。

摘錄自保安司司長於二零一九年九月二十六日作出的第133/2019號批示:

根據第14/2018號法律第十三條及第十六條、經第98/2019號行政命令修改的第34/2018號行政法規第四十五條及第四十六條,以及現行《澳門保安部隊軍事化人員通則》第九十七條及第一百條之規定,治安警察局一等警員編號234921尹國健,自二零一九年六月五日起,由“附於編制”狀況轉為“編制內”狀況。

摘錄自保安司司長於二零一九年九月二十七日所作之第136/2019號批示:

根據第14/2018號法律第十三條及第十六條、經第98/2019號行政命令修改的第34/2018號行政法規第四十五條及第四十六條,以及現行《澳門保安部隊軍事化人員通則》第九十八條c)項、第一百條、第一百零五條第二款、第一百零七條第一款及第二款之規定,下列兩名治安警察局人員,自二零一九年十月十一日起,以澳門保安部隊範圍內之定期委任方式,前往澳門保安部隊高等學校,並於治安警察局轉為“附於編制”之狀況。

職級 編號 姓名
警長 273921 伍謀俠
首席警員 212041 譚國新

———

二零一九年十月八日於治安警察局

局長 劉運嫦副警務總監代行


懲 教 管 理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一九年九月十八日作出的批示:

王巧清,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及第三款,以及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其行政任用合同獲續期六個月,自二零一九年十二月十二日起生效。

摘錄自保安司司長於二零一九年九月二十日作出的批示:

吳寶雄,組織及資訊處處長,屬定期委任——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五條及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七條及第八條的規定,因具備適當經驗及專業能力履行職務,其定期委任獲續期一年,由二零二零年一月一日起生效。

吳郁旺,維修及保養處處長,屬定期委任——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五條及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七條及第八條的規定,因具備適當經驗及專業能力履行職務,其定期委任獲續期一年,由二零二零年一月一日起生效。

摘錄自人力資源處處長於二零一九年九月二十四日作出的批示:

林琬瑩,第三職階普通科醫生,屬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根據第10/2010號法律第十七條及經第12/2015號法律及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配合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的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其合同第三條款,晉階至第四職階普通科醫生,薪俸點為590點,自二零一九年十月三日起生效。

方建忠,第二職階一等行政技術助理員,屬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根據經第12/2015號法律及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配合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的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其合同第三條款,晉階至第三職階一等行政技術助理員,薪俸點為255點,自二零一九年十月十六日起生效。

婁子康,第一職階首席高級技術員,屬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根據經第12/2015號法律及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配合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的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其合同第三條款,晉階至第二職階首席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565點,自二零一九年十月二十五日起生效。

周錦傑及勞展恩,第一職階一等技術輔導員,屬長期行政任用合同——根據經第12/2015號法律及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配合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的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其合同第三條款,晉階至第二職階一等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320點,自二零一九年十月二十五日起生效。

聲 明

何陳兒女,第九職階勤雜人員,屬行政任用合同——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四十四條第一款c)項及第二款,以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十五條(一)項的規定,自二零一九年九月二十四日起因達年齡上限而終止職務。

———

二零一九年十月八日於懲教管理局

局長 呂錦雲副局長代行


衛 生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局長於二零一九年五月八日之批示:

李仲玉和李淑群──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三條第二款及第五條第一款之規定,從二零一九年八月五日起,以行政任用合同方式獲聘用為第一職階二等護理助理員,試用期六個月。

摘錄自代局長於二零一九年五月二十三日之批示:

甄珮琳──根據第6/2010號法律《藥劑師及高級衛生技術員職程制度》第十二條第一款及附件表二、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第七條第三款(一)項和第12/2015號法律第三條第二款之規定,從二零一九年八月五日起,以行政任用合同制度聘用並以實習人員參加進入二等高級衛生技術員職程(營養職務範疇)所必需的實習,薪俸點為440點,為期一年。

李其鋒、湯浩霖、楊愛芳、張慧蓮、黃宏威、蔡其琨、彭暋媛、黃南春、蕭啓成、莊世陽、葉凱琪和黃文俊──根據第6/2010號法律《藥劑師及高級衛生技術員職程制度》第六條第一款及附件表一、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第七條第三款(一)項和第12/2015號法律第三條第二款之規定,從二零一九年八月五日起,以行政任用合同制度聘用並以實習人員參加進入藥劑師職程所必需的實習,薪俸點為480點,為期一年。

摘錄自局長於二零一九年六月十二日之批示:

黃嘉瑜──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三條第二款及第五條第一款之規定,從二零一九年八月二十六日起,以行政任用合同方式獲聘用為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試用期六個月。

許靜芳──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三條第二款及第五條第一款之規定,從二零一九年八月二十六日起,以長期行政任用合同方式獲聘用為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試用期六個月。

摘錄自局長於二零一九年六月二十七日之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三條第二款及第五條第一款之規定,本局以下人員,以行政任用合同方式獲聘用為第一職階二等診療技術員,試用期六個月:

岳章玲、蘇雅容、唐文輝、周志敏、王嘉俊和關美琪,從二零一九年八月五日起;

麥秀均、潘浩翔和甘慧芬,從二零一九年八月二十六日起。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三條第二款及第五條第一款之規定,本局以下人員,以行政任用合同方式獲聘用為第一職階一級護士,試用期六個月:

李穎雯、羅靜華、陳紫欣、林世昌、簡泳儀、陳家豪、馮嘉瑩、吳雅倫、吳嘉欣、黃凱婷、郭志嬌、郭靖怡、曾賜林、吳沛汶、林果豐、黃嘉馨、馮偉業、勞佩儀、張玉娟、潘志敏、趙嘉敏、馮鍾意、羅綺婷、梁敏惠、梁慧儀、關惠萍、甘嘉裕、李惠嬋、林嘉盈、馮微璉、李婉靜、庄嘉雯、陳慧儀、鄭曉靜、關志藍、盧靜榕和梁炳權,從二零一九年八月五日起;

何詩琪、趙啓源、姚艷筠、陳杞柔、李麗敏、黃莉貞、葉震華、陳思俊和黃雅盈,從二零一九年八月二十六日起。

摘錄自代局長於二零一九年七月二日之批示:

梁瑋儀、雷文進、林文耀和胡月珊──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三條第二款及第五條第一款之規定,從二零一九年八月十二日起,以行政任用合同方式獲聘用為第一職階一般服務助理員,試用期六個月。

摘錄自局長於二零一九年七月四日之批示:

應黃偉棋之要求,其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二等行政技術助理員的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一九年九月二日起予以解除。

摘錄自局長於二零一九年七月九日之批示:

黃蔚婷、李嘉儀、陸宗浩、郭家宜和周曉琳——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三條第二款及第五條第一款之規定,從二零一九年八月二十六日起,以行政任用合同方式獲聘用為第一職階二等診療技術員,試用期六個月。

摘錄自代局長於二零一九年七月十八日之批示:

區惠玲、蕭煥紅和吳有源——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三條第二款及第五條第一款之規定,從二零一九年八月十二日起,以行政任用合同方式獲聘用為第一職階一般服務助理員,試用期六個月。

摘錄自局長於二零一九年七月十九日之批示:

應袁杏桂之要求,其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二等護理助理員的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一九年七月四日起予以解除。

李麗文,本局確定委任第四職階高級護士,應其要求自二零一九年九月一日起免職。

摘錄自局長於二零一九年八月二日之批示:

應唐嘉敏之要求,其在本局擔任專科培訓的實習醫生的長期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一九年九月二十四日起予以解除。

摘錄自局長於二零一九年八月十四日之批示:

應黃寶遂之要求,其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二等護理助理員的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一九年八月三日起予以解除。

摘錄自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一九年九月十七日之批示:

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二款、第8/2010號法律第九條第一款(二)項及第二款、經第23/2017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三十七條第一款以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連智輝、黃志偉及陳志容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二職階二等衛生督察,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一職階一等衛生督察,自本批示摘錄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的日期起生效。

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二款、第7/2010號法律第九條第一款及第五款、經第23/2017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三十七條第一款以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陳凱欣、庄珊珊、郭偉能、盧詠芝、李淑賢、林寶興、林穎彤及甘慕娟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二職階二等診療技術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一職階一等診療技術員,自本批示摘錄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的日期起生效。

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二款、第6/2010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及第二款、經第23/2017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三十七條第一款以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司徒玉芬及劉焯基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二職階一等高級衛生技術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一職階首席高級衛生技術員,自本批示摘錄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的日期起生效。

摘錄自局長於二零一九年九月二十日之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之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的規定,馮以嘉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一職階首席技術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二職階首席技術員,並按十月十一日第57/99/M號法令核准的《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條第二款a)項,追溯自二零一九年五月二日起生效。

按照二零一九年九月三十日本局一般衛生護理代副局長的批示:

許可准照第AL-0233號,及營業地點位於澳門柯利維喇街17-B號新興大廈地下H及G座之原中文名稱為理想牙科中心、英文名稱為Ideal Dental Center,更改中文名稱為理皓牙科中心、英文名稱為Lei Hou Dental Center,及增加葡文名稱為Centro Médico Dentário Lei Hou。

———

按照二零一九年十月三日本局一般衛生護理代副局長的批示:

林婉瑩、潘麗冰、袁植斐、李嘉儀、潘樂怡、宋潔萍、梁嘉兒、鄺冰霞、馬淑慧、黃思、朱泳熹、胡詠婷——獲准許從事護士職業,牌照編號分別是:E-3101、E-3102、E-3103、E-3104、E-3105、E-3106、E-3107、E-3108、E-3109、E-3110、E-3111、E-3112。

———

按照二零一九年十月四日本局一般衛生護理代副局長的批示:

黎家敏、張楨——獲准許從事護士職業,牌照編號分別是:E-3113、E-3114。

———

鄭善文、胡曉盈——獲准許從事牙科醫生職業,牌照編號分別是:D-0285、D-0286。

———

邱宗榮——獲准許從事中醫生職業,牌照編號是:W-0716。

———

黃芳芳、黃迪雯——獲准許從事診療輔助技術員(臨床分析及公共衛生)職業,牌照編號分別是:T-0647、T-0648。

聲 明

為有關效力,茲聲明本局以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方式擔任第四職階二等護理助理員蔡銀意,自二零一九年九月二十日起因達年齡上限,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四十四條第一款c)項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十五條(一)項的規定,終止其在本局之職務。

為有關效力,茲聲明本局以行政任用合同第七職階技術工人盧孟明,自二零一九年九月二十四日起因達年齡上限,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四十四條第一款c)項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十五條(一)項的規定,終止其在本局之職務。

為有關效力,茲聲明本局以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方式擔任第七職階重型車輛司機馬宇宙,自二零一九年九月二十九日起因達年齡上限,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四十四條第一款c)項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十五條(一)項的規定,終止其在本局之職務。

———

二零一九年十月十日於衛生局

局長 李展潤


教 育 暨 青 年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本人二零一九年九月十三日批示:

何佩盈,本局確定委任一等技術輔導員,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第十四條及附件一表二、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八款a)項,以及經第23/2017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五條的規定,確定委任為本局人員編制內技術輔導員職程第一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350,自本批示摘錄公佈日起生效。

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第十四條和附件一表二、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以及經第23/2017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五條的規定,下列工作人員在本局擔任如下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職程、職級、職階及薪俸點如下,自本批示摘錄公佈日起生效:

張瑞荇,轉為第一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600;

高奧美,轉為第一職階首席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540;

陳倩然、周奇志、蔡寶華、林劍輝及鄧祁鋒,轉為第一職階首席技術員,薪俸點為450;

陳小麗及馬少芳,轉為第一職階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薪俸點為305;

區彩影、陳家慧、陳秀雅、林美琪及吳婷珊,轉為第一職階首席行政技術助理員,薪俸點為265。

摘錄自本人二零一九年九月十七日批示:

勞佩儀——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附件一表二、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及第六條的規定,其擔任本局第二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的行政任用合同獲續期,薪俸點為415,自二零一九年十月八日起至二零二一年四月七日止。

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附件一表二、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及第六條的規定,下列工作人員在本局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續期一年:

陳耀銘、盧倩怡及冼家昌,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430,分別自二零一九年十月一日、二零一九年十月十五日及二零一九年十月二十九日起生效;

鄭妙珍,第一職階一等技術員,薪俸點為400,自二零一九年十月二十二日起生效;

蔡楚翹,第二職階二等技術員,薪俸點為370,自二零一九年十月二十四日起生效。

摘錄自社會文化司司長二零一九年九月十九日批示:

洪豪蓉——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附件一表二、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第五條及第二十四條第三款(二)項的規定,其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的長期行政任用合同獲修改為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薪俸點為430,自二零一九年八月二十五日起生效。

蔡寶華——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附件一表二、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及第六條第二款(一)項的規定,其在本局擔任第二職階一等技術員的行政任用合同獲修改為長期行政任用合同,為期三年,薪俸點為420,自二零一九年八月二十八日起生效。

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附件一表二、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及第二十四條第三款(二)項的規定,本局下列長期行政任用合同人員修改為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一九年八月二十五日起生效:

蔡翠娜、吳淑嫻及黃潔如,第一職階首席技術員,薪俸點為450;

陳勁麟、程潔玲、林芳、梁幸欣及王斯敏,第一職階一等技術員,薪俸點為400。

根據第12/2010號法律《非高等教育公立學校教師及教學助理員職程制度》附件表六、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及第六條第二款(一)項的規定,本局下列行政任用合同人員修改為長期行政任用合同,為期三年,自二零一九年八月二十八日起生效:

陳曉陽及葉秀文,第一職階教學助理員,薪俸點為260。

———

二零一九年十月十一日於教育暨青年局

局長 老柏生


文 化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一九年六月十三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九十九條,以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十八條第四款及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的規定,澳門樂團樂師Juan Luis Puelles Barrantes在本局擔任職務的個人勞動合同續期一年,自二零一九年九月一日起生效。

摘錄自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一九年九月四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56/2018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核准的《澳門演藝學院內部規章》第二十條、第12/2015號法律第三條第三款(二)項及第十九條第三款的規定,以個人勞動合同方式聘請夏先海、林海結、劉康、梁樂鳴及潘子文在本局擔任職務,自二零一九年十月三日起至二零二零年六月三十日止。

摘錄自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一九年九月十七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九條的規定,文化產業基金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一職階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田曉燕,自二零一九年十月三日起以相同職程、職級及職階調職至本局。

摘錄自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一九年九月二十七日作出的批示:

黎振豪及容文杰,本局第二職階二等技術員——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六條第二款﹙一﹚項及第三款的規定,與其訂立長期行政任用合同,各自二零一九年八月十六日及九月四日起生效。

———

二零一九年十月十日於文化局

局長 穆欣欣


旅 遊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本局局長於二零一九年九月二十四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一)項、第二款、第三款和第四款,以及第十七條和第十八條,以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結合經第23/2017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五條之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Maria da Graça Bragança de Sousa Guise Pinheiro在本局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級為第一職階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660點,自本批示摘錄公佈日起生效。

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一)項、第二款、第三款和第四款,以及第十七條和第十八條,以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結合經第23/2017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五條之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歐旭倫及黎美月在本局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級為第一職階首席特級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450點,自本批示摘錄公佈日起生效。

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一)項、第二款、第三款和第四款,以及第十七條和第十八條,以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結合經第23/2017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五條之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Mafalda Filipa Alves Raposo de Matos在本局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級為第一職階首席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薪俸點為345點,自本批示摘錄公佈日起生效。

———

二零一九年十月八日於旅遊局

代局長 程衛東


體 育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本件簽署人於二零一九年十月四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第二款和第四款,以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八款a)項的規定,二等技術員黃立勛獲確定委任為本局人員編制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一等技術員,自公佈日起生效。

根據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第二款和第四款,以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本局下列工作人員在本局擔任職務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轉入下述職級及薪俸點,自公佈日起生效:

鄭偉傑,晉升為第一職階特級技術員,薪俸點為505點;

陳詠茵、鄭芷瑩及梁梃熙,晉升為第一職階首席技術員,薪俸點為450點。

摘錄自本件簽署人於二零一九年十月十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三條第十二款的規定,本局定期委任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李沛榮,自二零一九年十月十日起獲確定委任出任該職位。

———

二零一九年十月十日於體育局

局長 潘永權


高 等 教 育 局

批 示 摘 錄

按照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一九年九月六日作出之批示:

吳璟瀅,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附件一表二及第12/2015號法律第五條第一款的規定,以長期行政任用合同方式聘任為本局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430,試用期六個月,自二零一九年十月一日起生效。

孫浙欽,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附件一表二及第12/2015號法律第五條第一款的規定,以行政任用合同方式聘任為本局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430,試用期六個月,自二零一九年十月一日起生效。

江靜欣,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附件一表二及第12/2015號法律第五條第一款的規定,以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方式聘任為本局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430,試用期六個月,自二零一九年十月一日起生效。

按照簽署人於二零一九年九月二十四日作出之批示:

黃健飛,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第二款、第四款以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長期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升為第一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350,自公佈日起生效。

按照簽署人於二零一九年九月二十七日作出之批示:

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的規定,下列人員的行政任用合同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自二零一九年九月二十六日起生效,有關職級、職階及薪俸點如下:

劉淑雯及吳璟瀅,轉為第二職階首席技術員,薪俸點為470;

鄺美茵及張翎,轉為第二職階一等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320。

聲 明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四十五條的規定,本局長期行政任用合同人員第二職階首席技術員吳璟瀅,自二零一九年十月一日起終止其職務。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四十五條的規定,本局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一職階首席技術員江靜欣,自二零一九年十月一日起終止其職務。

———

二零一九年十月十一日於高等教育局

局長 蘇朝暉


澳 門 旅 遊 學 院

批 示 摘 錄

根據本院院長於二零一九年九月二十七日之批示:

阮菊美,本院第二職階首席技術員,屬行政任用合同­——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及經第23/2017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的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晉級為第一職階特級技術員。

———

二零一九年十月十日於澳門旅遊學院

副院長 甄美娟


社 會 保 障 基 金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一九年九月三十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及第三款,以及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及第四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下列工作人員在本基金擔任職務的長期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如下:

李婉婷,自二零一九年十月十八日起轉為第二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510點;

梁玉媚,自二零一九年十月十八日起轉為第二職階一等技術員,薪俸點為420點;

李雪霞及鄭玉貞,自二零一九年十月十八日起轉為第二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365點。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及第三款,以及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及第四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下列工作人員在本基金擔任職務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如下:

黃寶漣、姚嘉兒、徐嘉能、李敏輝、林梅梅及李穎淇,自二零一九年十月四日起轉為第二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415點;

鄺豪東,自二零一九年十月四日起轉為第二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365點。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一九年十月三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一)項、第二款、第三款及第四款,以及經第23/2017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二條(三)項及第五條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江暹珍在本基金擔任職務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自公佈日起任用為高級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660點。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及第二十七條第四款,以及經第23/2017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二條(三)項及第五條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劉嘉健在本基金擔任職務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自公佈日起任用為翻譯員職程第一職階主任翻譯員,薪俸點為600點。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第二款、第三款及第四款,以及經第23/2017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二條(三)項及第五條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鄺芷茵在本基金擔任職務的長期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自公佈日起任用為技術輔導員職程第一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400點。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第二款、第三款及第四款,以及經第23/2017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二條(三)項及第五條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陳耀佳、許仁杏、李日滔及梁貴蘭在本基金擔任職務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自公佈日起任用為技術輔導員職程第一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400點。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第二款、第三款及第四款,以及經第23/2017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二條(三)項及第五條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梁燕芬在本基金擔任職務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自公佈日起任用為技術輔導員職程第一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350點。

———

二零一九年十月四日於社會保障基金

行政管理委員會主席 容光耀


文 化 產 業 基 金

決 議 摘 錄

摘錄自行政委員會於二零一九年九月十九日會議作出的決議: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三款及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張禎妮在本基金擔任第一職階二等技術員的行政任用合同續期兩年,自二零一九年十月二十三日起生效。

摘錄自行政委員會於二零一九年十月三日會議作出的決議:

本基金第二職階二等技術員譚佩儀,屬行政任用合同人員,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第二款、經第23/2017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五條,以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改為收取第一職階一等技術員的薪俸點400點,自本摘錄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的日期起生效。

聲 明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九條第一款及第十五條(三)項的規定,本基金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一職階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田曉燕,自二零一九年十月三日調職往文化局擔任職務之日起,其在本基金的合同失效。

———

二零一九年十月九日於文化產業基金

行政委員會委員 朱妙麗


地 圖 繪 製 暨 地 籍 局

批 示 摘 錄

按照本局代局長於二零一九年九月九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第四款,以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殷誌誠在本局擔任職務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轉為收取相等於第二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職級的薪俸點625點,自二零一九年八月三十日起生效。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第六條的規定,薛文輝及岑啓賢在本局擔任第二職階勤雜人員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一九年十一月十三日起獲續期一年,薪俸點120點。

摘錄自運輸工務司司長於二零一九年九月十三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八條的規定,下列主管人員因具備合適的管理能力及專業經驗,其定期委任獲續期一年,由二零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七日起生效:

羅少萍碩士擔任地圖繪製廳廳長;

詹慶心碩士擔任地籍處處長;

劉麗群碩士擔任行政暨財政處處長;

羅頌濠碩士擔任資料收集處處長;

黃健謙學士擔任資料處理處處長。

———

二零一九年十月三日於地圖繪製暨地籍局

代局長 羅少萍


海 事 及 水 務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局長於二零一九年八月二十一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之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第十二條第一款和第三款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一款之規定,在二零一九年二月十三日第七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內公佈的統一管理對外開考之職務能力評估程序的最後成績名單中,排名第十八位之合格應考人袁成業,獲臨時委任為本局人員編制內一般行政技術輔助範疇技術輔導員職程的第一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

摘錄自局長於二零一九年八月二十七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之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第十二條第一款和第三款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一款之規定,在二零一九年二月十三日第七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內公佈的統一管理對外開考之職務能力評估程序的最後成績名單中,排名第二十一位之合格應考人王俊文,獲臨時委任為本局人員編制內一般行政技術輔助範疇技術輔導員職程的第一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

摘錄自運輸工務司司長於二零一九年八月三十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之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第十二條第一款和第三款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八款b)項及第二十三條第十二款之規定,在二零一九年二月十三日第七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內公佈的統一管理對外開考之職務能力評估程序的最後成績名單中,排名第十三位之合格應考人張一華,獲定期委任為本局人員編制內一般行政技術輔助範疇技術輔導員職程的第一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

———

二零一九年十月十日於海事及水務局

代局長 曹賜德


郵 電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運輸工務司司長於二零一九年七月十六日作出的批示:

梁國鉦——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條第一款及第三款、第十二條第一款和第三款,以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一款、第三款及第五條第一款和第四款的規定,以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制度聘用為資訊範疇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430點,為期六個月試用期,自二零一九年十月三日起生效。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一九年九月二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第二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何紹嫻,在本局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獲續期一年,自二零一九年十二月一日起生效。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一九年九月九日作出的批示:

周英恆,本局第一職階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屬確定委任——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一百三十八條第二款的規定,應其要求提前終止已獲批准之短期無薪假,並自二零一九年九月二十七日起返回本局工作。

摘錄自運輸工務司司長於二零一九年九月十二日作出的批示:

鍾煥玲具備擔任職務之專業能力及適合的工作經驗,根據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八條之規定,其在本局擔任財政及人力資源管理廳廳長的定期委任續期一年,自二零一九年十二月十九日起生效。

施崢嶸具備擔任職務之專業能力及適合的工作經驗,根據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八條之規定,其在本局擔任組織及資訊處處長的定期委任續期一年,自二零二零年一月一日起生效。

摘錄自運輸工務司司長於二零一九年九月十八日作出的批示:

李玉嬋具備擔任職務之專業能力及適合的工作經驗,根據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八條之規定,其在本局擔任金融業務處處長的定期委任續期一年,自二零二零年一月一日起生效。

林慧珊具備擔任職務之專業能力及適合的工作經驗,根據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八條之規定,其在本局擔任行政、會計及基金管理處處長的定期委任續期一年,自二零二零年一月一日起生效。

摘錄自運輸工務司司長於二零一九年九月二十日作出的批示:

譚韻儀具備擔任職務之專業能力及適合的工作經驗,根據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八條之規定,其在本局擔任郵政儲金局廳長的定期委任續期一年,自二零二零年一月一日起生效。

吳美琪具備擔任職務之專業能力及適合的工作經驗,根據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八條之規定,其在本局擔任商業廳廳長的定期委任續期一年,自二零二零年一月一日起生效。

葉智勤具備擔任職務之專業能力及適合的工作經驗,根據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八條之規定,其在本局擔任電信資源管理處處長的定期委任續期一年,自二零二零年一月一日起生效。

摘錄自運輸工務司司長於二零一九年十月三日作出的批示:

鄭秋明具備擔任職務之專業能力及適合的工作經驗,根據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八條之規定,其在本局擔任電子業務廳廳長的定期委任續期一年,自二零二零年一月一日起生效。

蕭永榮具備擔任職務之專業能力及適合的工作經驗,根據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八條之規定,其在本局擔任市場及競爭處處長的定期委任續期一年,自二零二零年一月一日起生效。

楊樹清具備擔任職務之專業能力及適合的工作經驗,根據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八條之規定,其在本局擔任郵政交換中心處長的定期委任續期一年,自二零二零年一月一日起生效。

曹引桂具備擔任職務之專業能力及適合的工作經驗,根據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八條之規定,其在本局擔任集郵處處長的定期委任續期一年,自二零二零年一月一日起生效。

李廣亮具備擔任職務之專業能力及適合的工作經驗,根據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八條之規定,其在本局擔任資訊科技發展處處長的定期委任續期一年,自二零二零年一月一日起生效。

聲 明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四十五條的規定,本局行政任用合同第三職階勤雜人員甄杏儀,自二零一九年九月十七日,即在衛生局擔任職務之日起,終止於本局的職務。

應吳少武的請求,其在郵電局擔任第六職階勤雜人員的長期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一九年十月一日予以解除。

———

二零一九年十月十日於郵電局

局長 劉惠明


房 屋 局

聲 明

為著有關效力,茲聲明,本局編制內第一職階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趙旅平,因以相同職程及職級調任至政策研究和區域發展局的人員編制,自二零一九年十月一日起終止在本局的職務。

———

二零一九年九月三十日於房屋局

局長 山禮度


環 境 保 護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局長於二零一九年九月二十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及第四款,以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的規定,自下指相應日期起,以附註形式修改本局下列人員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

劉瑋琪——轉為第二職階首席高級技術員,薪俸點565點,自二零一九年九月二十六日起生效;

陳嘉稀及虞光磊——轉為第二職階一等技術輔導員,薪俸點320點,自二零一九年九月二十六日起生效。

摘錄自局長於二零一九年九月二十七日作出的批示:

歐陽艷愛——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第四款以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在本局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轉為收取相等於第二職階一等技術輔導員的薪俸點320點,並自二零一九年十月七日起生效。

摘錄自局長於二零一九年十月九日作出的批示:

周子航——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第二款及第四款、經第23/2017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第一款以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之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在本局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轉為收取相等於第一職階一等技術稽查的薪俸點265點,並自本批示摘要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日起生效。

———

二零一九年十月十日於環境保護局

局長 譚偉文


能 源 業 發 展 辦 公 室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一九年九月二十七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經第23/2017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五條,以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梁衛忠之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級至第一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600,並自本批示摘要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的日期起生效。

———

二零一九年十月九日於能源業發展辦公室

主任 許志樑

    

請使用Adobe Reader 7.0或以上閱讀PDF版本檔案。
Get Adobe Reade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