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9 期

批示摘錄數份

二零二零年五月六日,星期三

澳門特別行政區

      批示摘錄數份

行 政 長 官 辦 公 室

批 示 摘 錄

透過行政長官二零二零年一月十六日批示:

浦瑪莉——根據《行政長官及司長辦公室通則》現行文本第十八條第一款、第二款及第五款、第十九條第十款及第十一款,以及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第一款、第五條第三款(二)項及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以行政任用合同聘用其在本辦公室擔任第三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自二零二零年四月七日起,為期一年。

透過行政長官二零二零年三月十七日批示:

何健輝——原立法會輔助部門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一職階首席技術員,根據《行政長官及司長辦公室通則》現行文本第十八條第一款、第二款及第五款、第十九條第十款及第十一款,以及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九條的規定,以相同職級及職階調至行政長官辦公室工作,二零二零年四月七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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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二零年四月二十八日於行政長官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許麗芳


政 府 總 部 輔 助 部 門

聲 明

茲聲明,根據《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現行文本第四十四條第一款c)項及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十五條(一)項的規定,崔燕群於二零二零年四月三十日因達到擔任公職的最高年齡限制,其在政府總部輔助部門擔任第七職階勤雜人員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於同日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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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二零年四月二十三日於行政長官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許麗芳


廉 政 公 署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廉政專員於二零二零年四月二日批示如下:

黃翠瑜——根據第4/2012號法律修改的第10/2000號法律第十六條和第三十條、第3/2013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3/2009號行政法規第三十條第一款及第三十二條第一款之規定,自二零二零年七月一日起,以定期委任方式續任為第一職階主任翻譯員,為期一年。

林曉鵬——根據第4/2012號法律修改的第10/2000號法律第十六條和第三十條、第3/2013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3/2009號行政法規第三十條第一款,以及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二十四條第三款(二)項的規定,其在本公署擔任第一職階首席高級技術員的長期行政任用合同獲修改為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二零年四月一日起生效。

何倩雅——根據第4/2012號法律修改的第10/2000號法律第十六條和第三十條、第3/2013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3/2009號行政法規第三十條第一款,以及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六條的規定,其在本公署擔任第一職階一等技術員的長期行政任用合同獲續期三年,自二零二零年七月十五日起生效。

摘錄自廉政專員於二零二零年四月十五日批示如下:

根據第4/2012號法律修改的第10/2000號法律第十六條和第三十條,第3/2013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3/2009號行政法規第三十條第一款,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及第七條,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及第四款之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下列人員在本公署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張遠志,自二零二零年四月十一日起晉階至第二職階特級技術員;
——張寄議,自二零二零年四月十三日起晉階至第三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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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二零年四月二十八日於廉政公署

辦公室主任 陳彥照


海 關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保安司司長於二零二零年四月十七日所作的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十八條的規定,Paula Cristina Antunes Mendonça,專業技術人員(法律範疇)編號160010,薪俸點為660,其個人勞動合同獲續期一年,自二零二零年四月二十五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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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二零年四月二十八日於海關

關長 黃文忠


立 法 會 輔 助 部 門

聲 明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九條第一款及第十五條(三)項之規定,本會輔助部門第一職階首席技術員何健輝自二零二零年四月七日調職至行政長官辦公室之日起,其在本會輔助部門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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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二零年四月二十七日於立法會輔助部門

秘書長 楊瑞茹


終 審 法 院 院 長 辦 公 室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終審法院院長辦公室主任於二零二零年四月二十二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經十二月十九日第39/2011號行政法規重新公佈的三月六日第19/2000號行政法規第十三條第一款、八月十七日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六條第一款,以及第3/GPTUI/2016號終審法院院長批示第一款(七)項的規定,本辦公室第一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陳嘉敏的行政任用合同獲准續期一年,由二零二零年五月十八日起生效。

根據經十二月十九日第39/2011號行政法規重新公佈的三月六日第19/2000號行政法規第十三條第一款、八月十七日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六條第一款,以及第3/GPTUI/2016號終審法院院長批示第一款(七)項的規定,本辦公室第一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陳童偉、廖克健、呂偉彤及吳詩彤的行政任用合同獲准續期一年,由二零二零年五月二十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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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二零年四月二十八日於終審法院院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陳玉蓮


新 聞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行政長官於二零二零年四月二日作出的批示:

周文來——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六條第二款(一)項的規定,其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一等技術員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修改為長期行政任用合同,為期三年,自二零一九年十一月一日起生效。

摘錄自局長於二零二零年四月十四日作出的批示:

李志雄——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和第三款及第六條第四款的規定,其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一等技術員職務的長期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二零年五月四日起續期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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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二零年四月二十七日於新聞局

局長 陳致平


行 政 公 職 局

批 示 摘 錄

按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二零年二月二十八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二條及第12/2015號法律第五條第一款的規定,以行政任用合同制度任用談偉明在本局擔任資訊(網絡基礎建設)範疇高級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薪俸點430,試用期六個月,自二零二零年四月十六日起生效。

按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二零年三月五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二條及第12/2015號法律第五條第一款的規定,以行政任用合同制度任用劉武洪在本局擔任重型車輛司機職程第一職階重型車輛司機,薪俸點170,試用期六個月,自二零二零年四月一日起生效。

聲 明

為有關效力,茲聲明,曹錦俊在本局以定期委任擔任副局長之職務,因自願退休,自二零二零年五月一日起終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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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二零年四月二十四日於行政公職局

局長 高炳坤


法 務 局

批 示 摘 錄

按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二零年三月二十三日作出之批示:

根據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八條之規定,因具備合適的專業能力及才幹履行職務,本局第二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馮炳傑在本局擔任法律草擬廳廳長的定期委任,自二零二零年四月二十六日起續期一年。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六條第二款(一)項及第三款之規定,本局第二職階勤雜人員詹美莉的行政任用合同以同一職級及職階修改為長期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二零年二月二十七日起生效,為期三年。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六條第二款(一)項及第三款之規定,本局第一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岑翠貞的行政任用合同以同一職級及職階修改為長期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二零年三月九日起生效,為期三年。

按簽署人於二零二零年三月三十一日作出之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六條第四款之規定,本局第一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黃玉燕、王浩靜及梁潔瑩的長期行政任用合同續期三年,自二零二零年五月十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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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二零年四月二十四日於法務局

局長 劉德學


印 務 局

聲 明 書

摘要

二零二零年財政年度第一次預算修改

根據第2/2018號行政法規第五十二條及第五十三條第五款的規定,茲公佈下列(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二零二零)款項轉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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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二零年四月二十四日於印務局——局長 陳日鴻 


退 休 基 金 會

批 示 摘 錄

退休/撫卹金的訂定

按照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二零年四月二十二日作出的批示:

(一)海關第四職階一等關員陳木茂,退休及撫卹制度會員編號103071,因符合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一款a)項,而聲明自願離職退休。其每月的退休金是根據十一月三十日第107/85/M號法令第一條第一款及上述《通則》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一及第四款,並配合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二款之規定,以其三十年工作年數作計算,由二零二零年四月一日開始以相等於現行薪俸索引表內的250點訂出,並在有關金額上加上六個根據第1/2014號法律第一條所指附表並配合第2/2011號法律第七、第八及第九條規定的年資獎金。

(二)有關所訂金額的支付,全數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一)海關第四職階一等關員張均雄,退休及撫卹制度會員編號103101,因符合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一款a)項,而聲明自願離職退休。其每月的退休金是根據十一月三十日第107/85/M號法令第一條第一款及上述《通則》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一及第四款,並配合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二款之規定,以其三十年工作年數作計算,由二零二零年四月三日開始以相等於現行薪俸索引表內的250點訂出,並在有關金額上加上六個根據第1/2014號法律第一條所指附表並配合第2/2011號法律第七、第八及第九條規定的年資獎金。

(二)有關所訂金額的支付,全數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一)以定期委任方式擔任公共衛生化驗所主任之衛生局第二職階首席顧問高級衛生技術員葉炳基,退休及撫卹制度會員編號95290,因符合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一款a)項,而聲明自願離職退休。其每月的退休金是根據十一月三十日第107/85/M號法令第一條第一款及上述《通則》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一及第四款,並配合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二款之規定,以其三十二年工作年數作計算,由二零二零年四月七日開始以相等於現行薪俸索引表內的680點訂出,並在有關金額上加上六個根據第1/2014號法律第一條所指附表並配合第2/2011號法律第七、第八及第九條規定的年資獎金。

(二)有關所訂金額的支付,全數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一)法務局登記及公證機關第四職階首席助理員李麗敏,退休及撫卹制度會員編號10332,因符合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一款a)項,而聲明自願離職退休。其每月的退休金是根據上述《通則》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一及第四款,並配合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一款a)項之規定,以其三十六年工作年數作計算,由二零二零年四月一日開始以相等於現行薪俸索引表內的610點訂出,並在有關金額上加上七個根據第1/2014號法律第一條所指附表並配合第2/2011號法律第七、第八及第九條規定的年資獎金。

(二)有關所訂金額的支付,全數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一)海關第四職階一等關員黃振澤,退休及撫卹制度會員編號103039,因符合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一款a)項,而聲明自願離職退休。其每月的退休金是根據十一月三十日第107/85/M號法令第一條第一款及上述《通則》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一及第四款,並配合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二款之規定,以其三十年工作年數作計算,由二零二零年四月一日開始以相等於現行薪俸索引表內的250點訂出,並在有關金額上加上六個根據第1/2014號法律第一條所指附表並配合第2/2011號法律第七、第八及第九條規定的年資獎金。

(二)有關所訂金額的支付,全數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按照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二零年四月二十三日作出的批示:

(一)消防局第四職階首席消防員張志明,退休及撫卹制度會員編號111988,因符合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一款b)項,而申請自願離職退休。其每月的退休金是根據上述《通則》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一及第四款,並配合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一款a)項之規定,以其三十六年工作年數作計算,由二零二零年四月二日開始以相等於現行薪俸索引表內的370點訂出,並在有關金額上加上六個根據第1/2014號法律第一條所指附表並配合第2/2011號法律第七、第八及第九條規定的年資獎金。

(二)有關所訂金額的支付,全數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一)消防局第四職階一等消防員鄺錦漢,退休及撫卹制度會員編號112305,因符合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一款a)項,而聲明自願離職退休。其每月的退休金是根據十一月三十日第107/85/M號法令第一條第一款及上述《通則》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一及第四款,並配合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二款之規定,以其三十年工作年數作計算,由二零二零年四月十四日開始以相等於現行薪俸索引表內的250點訂出,並在有關金額上加上六個根據第1/2014號法律第一條所指附表並配合第2/2011號法律第七、第八及第九條規定的年資獎金。

(二)有關所訂金額的支付,全數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一)消防局第四職階一等消防員李鍵邦,退休及撫卹制度會員編號112593,因符合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一款a)項,而聲明自願離職退休。其每月的退休金是根據十一月三十日第107/85/M號法令第一條第一款及上述《通則》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一及第四款,並配合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二款之規定,以其三十年工作年數作計算,由二零二零年四月九日開始以相等於現行薪俸索引表內的250點訂出,並在有關金額上加上六個根據第1/2014號法律第一條所指附表並配合第2/2011號法律第七、第八及第九條規定的年資獎金。

(二)有關所訂金額的支付,全數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按行政管理委員會代副主席於二零二零年四月二十三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第四款及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之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陳麗雯在本會擔任職務之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自二零二零年四月二日起轉為第二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4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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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二零年四月二十八日於退休基金會

行政管理委員會主席 沙蓮達


財 政 局

聲 明 書

摘要

海事及水務局——部門預算

二零二零年財政年度第三次預算修改

根據第2/2018號行政法規第五十二條及第五十三條第五款的規定,茲公佈下列(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二零二零)款項轉移: 

摘要

懲教管理局——部門預算

二零二零年財政年度第三次預算修改

根據第2/2018號行政法規第五十二條及第五十三條第五款的規定,茲公佈下列(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二零二零)款項轉移: 

摘要

行政當局投資與發展開支計劃

2020年財政年度

根據第2/2018號行政法規第五十二條及第五十三條的規定,茲公佈下列(行政當局投資與發展開支計劃/二零二零)款項轉帳: 

摘要

行政當局投資與發展開支計劃

2020年財政年度

根據第2/2018號行政法規第五十二條及第五十三條的規定,茲公佈下列(行政當局投資與發展開支計劃/二零二零)款項轉帳: 

摘要

行政當局投資與發展開支計劃

2020年財政年度

根據第2/2018號行政法規第五十二條及第五十三條的規定,茲公佈下列(行政當局投資與發展開支計劃/二零二零)款項轉帳: 

摘要

行政當局投資與發展開支計劃

2020年財政年度

根據第2/2018號行政法規第五十二條及第五十三條的規定,茲公佈下列(行政當局投資與發展開支計劃/二零二零)款項轉帳: 

摘要

行政當局投資與發展開支計劃

2020年財政年度

根據第2/2018號行政法規第五十二條及第五十三條的規定,茲公佈下列(行政當局投資與發展開支計劃/二零二零)款項轉帳: 

摘要

行政當局投資與發展開支計劃

2020年財政年度

根據第2/2018號行政法規第五十二條及第五十三條的規定,茲公佈下列(行政當局投資與發展開支計劃/二零二零)款項轉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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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二零年四月二十七日於財政局——局長 容光亮 


統 計 暨 普 查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本人於二零二零年四月二十三日作出的批示:

陳永成、葉婉欣、古進杰及關淑詩,為本局第二職階二等普查暨調查員——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及第二款、經第23/2017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五條、以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批准以附註形式修改其在本局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改為技術輔助人員職程第一職階一等普查暨調查員,薪俸點為230,並自本批示摘要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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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二零年四月二十三日於統計暨普查局

局長 楊名就


勞 工 事 務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經濟財政司司長於二零二零年三月二十五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五條及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八條的規定,本局副局長陳元童具備適當經驗及專業能力履行職務,其定期委任自二零二零年五月二十八日起獲續期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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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二零年四月二十三日於勞工事務局

局長 黃志雄


中 國 與 葡 語 國 家 經 貿 合 作 論 壇 常 設 秘 書 處 輔 助 辦 公 室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經濟財政司司長於二零二零年三月二十三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三十四條的規定,徵用旅遊局人員編制第一職階首席特級技術員田嘉進到本辦擔任同一職級和職階的職務,自二零二零年四月一日起續期一年。

摘錄自經濟財政司司長於二零二零年四月九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三十三條的規定,經濟局編制人員第三職階顧問督察羅綺雯派駐到本辦公室擔任職務,自二零二零年四月二十七日起,為期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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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二零年四月二十七日於中國與葡語國家經貿合作論壇常設秘書處輔助辦公室

主任 莫苑梨


司 法 警 察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保安司司長於二零二零年四月三日作出的批示:

薛專耀,司法警察局確定委任之一等督察——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二條第三款(二)項、第四條、第五條及第三十四條,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五條及第六條第二款(一)項,第5/2006號法律第十一條及第十二條(八)項,以及經第20/2010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9/2006號行政法規第六條第三款(二)項、第二十四條第一款(一)項及第二十八條第二款之規定,以定期委任方式委任為本局編制內領導及主管人員組別中的有組織罪案調查處處長,為期一年。

該被委任人是出任經第20/2010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9/2006號行政法規第二十四條第二款所指附表設立的職位。

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五條第二款的規定,現以附件形式公佈委任理由及被委任者的學歷和專業簡歷。

———

附件

委任薛專耀為司法警察局有組織罪案調查處處長的理由如下:

——職位出缺及因司法警察局的職責有需要填補空缺;
——薛專耀憑藉以下個人履歷,被認定具有專業能力及才幹擔任處長一職。

學歷:

——九年級。

專業培訓:

——刑事案件的行動指揮及處理技巧進修課程;
——有組織罪行專業課程;
——刑事訴訟程序進修課程;
——刑事法律進修課程;
——經濟犯罪專業課程;
——信用卡詐騙課程;
——緝毒課程;
——危機管理課程;
——航空安全管理課程;
——策略性航空安全管理課程;
——認知會面課程;
——法律概論課程;
——澳門公共行政紀律制度課程;
——行政訴訟法課程;
——分析員筆記本應用培訓課程。

專業簡歷:

——1980年,擔任教育司三等技術助理員;
——1981年,擔任教育司教師;
——1988年,擔任司法警察司助理警員;
——1989年,擔任司法警察司助理刑事偵查員;
——1993年,擔任司法警察司實習偵查員;
——1994年,擔任司法警察司二等偵查員;
——1998年,擔任司法警察司一等偵查員;
——1999年,擔任司法警察局首席刑事偵查員;
——2007年,擔任司法警察局副督察;
——2015年,擔任司法警察局二等督察;
——2018年,擔任司法警察局一等督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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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擔任司法警察局縱火罪案調查科職務主管;
——2014年及2015年,分別擔任司法警察局搶劫罪案調查科職務主管及負責人;
——2020年1月至今,以代任方式擔任司法警察局有組織罪案調查處處長。

嘉獎:

——2019年,獲頒授「勞績獎章」;
——2011年、2012年、2013年及2019年,獲頒授共四個「卓越功績獎」;
——2009年至2017年,獲頒發共三個「個人嘉獎」;
——1994年至2019年,獲頒發共二十二個「集體嘉獎」及一個「集體表揚」。

鄭佩欣,司法警察局確定委任之首席技術員——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二條第三款(二)項、第四條、第五條及第三十四條,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三條第二款及第五條,第5/2006號法律第十一條,以及經第20/2010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9/2006號行政法規第十七條第二款(二)項及第二十四條第一款(一)項之規定,以定期委任方式委任為本局編制內領導及主管人員組別中的財政及財產處處長,為期一年。

該被委任人是出任經第20/2010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9/2006號行政法規第二十四條第二款所指附表設立的職位。

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五條第二款的規定,現以附件形式公佈委任理由及被委任者的學歷和專業簡歷。

———

附件

委任鄭佩欣為司法警察局財政及財產處處長的理由如下:

——職位出缺及因司法警察局的職責有需要填補空缺;
——鄭佩欣憑藉以下個人履歷,被認定具有專業能力及才幹擔任處長一職。

學歷:

——福建華僑大學法學學士;
——澳門大學澳門法律導論課程。

專業培訓:

——公共部門複式記帳會計課程;
——公共會計實踐課程(預算編制);
——公共行政實務——財政管理入門課程;
——公共行政實務——人事管理入門課程;
——取得財貨及提供勞務制度課程;
——行政程序課程。

專業簡歷:

——2005年,擔任司法警察局文員;
——2006年,擔任司法警察局技術輔導員;
——2014年,擔任司法警察局技術員;
——2019年10月至今,以代任方式擔任司法警察局財政及財產處處長。

嘉獎:

——2011年、2013年、2017年、2018年及2019年,獲頒發共五個「個人嘉獎」;
——2006年,獲頒發「集體嘉獎」。

摘錄自保安司司長於二零二零年四月八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5/2006號法律第十一條第一款及第二十條,經第20/2010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9/2006號行政法規第三條第二款(六)項、第十七條、第二十四條第一款(一)項、第二款及第二十五條第一款,聯同第15/2009號法律第一條第一款及第三款、第二條第一款、第三款(一)項、第五條及第三十四條,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一條、第八條、第九條第二款及第二十一條,以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三條第七款之規定,本局管理及計劃廳廳長楊春麗因具備適當經驗及專業能力履行職務,故其定期委任自二零二零年五月二十日起續期一年。

根據第5/2006號法律第十一條第一款、第十二條(九)項及第二十條,經第20/2010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9/2006號行政法規第九條第三款(一)項、第十條、第二十四條第一款(一)項、第二款、第二十五條第一款及第二十八條第二款,聯同第15/2009號法律第一條第一款及第三款、第二條第一款、第三款(二)項、第五條及第三十四條,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一條、第八條、第九條第二款及第二十一條,以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三條第七款之規定,本局博彩罪案調查處處長陳仲賢因具備適當經驗及專業能力履行職務,故其定期委任自二零二零年五月二十九日起續期一年。

摘錄自本人於二零二零年四月二十一日作出的批示:

何景聰,司法警察局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二職階首席高級技術員。根據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及第二款,經第23/2017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聯同第5/2006號法律第十一條第一款之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其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級為第一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600點,自本批示摘錄公佈日起生效。

歐陽永昌,司法警察局確定委任之第二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根據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及第二款,經第23/2017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一款a)項及第二十二條第八款a)項,聯同第5/2006號法律第十一條第一款及第二十條,以及經第20/2010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9/2006號行政法規第二十四條第一款(三)項、第二款及第二十五條第一款之規定,獲確定委任為本局人員編制內高級技術員職程之第一職階首席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540點,自本批示摘錄公佈日起生效。

———

二零二零年四月二十八日於司法警察局

局長 薛仲明


消 防 局

批 示 摘 錄

按照二零二零年四月二十日第46/2020號保安司司長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保安部隊軍事化人員通則》第九十八條c)項、第一百條及第一百零七條第一款之規定,批准消防局消防總長編號470921,林曉帆,由二零二零年五月十一日起,以在澳門保安部隊範疇內定期委任之方式,轉入澳門保安部隊高等學校人員編制內,並轉為處於“附於編制”的狀況。

———

二零二零年四月二十八日於消防局

局長 梁毓森消防總監


衛 生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局長於二零一九年十二月二十六日的批示:

曾遠超——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三條第二款及第五條第一款的規定,自二零二零年二月十七日起,以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方式獲聘用為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薪俸點430點,試用期六個月。

摘錄自局長於二零二零年四月一日的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條第一款a)項、第二十二條第一款、第二款及第三款規定,在二零二零年一月三十日第五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內公佈以考核方式進行對外開考,以便錄取三名實習人員參加進入二等高級衛生技術員職程(化驗職務範疇)所必需的實習,以填補衛生局人員編制內第一職階二等高級衛生技術員(化驗職務範疇)三缺的最後成績名單分別排名第一名及第二名合格投考人陳兆聰及余曉東,以臨時委任方式聘用為本局人員編制內二等高級衛生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二等高級衛生技術員(化驗職務範疇),薪俸點460點,為期一年。

摘錄自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二零年四月二十日之批示:

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二款、第6/2010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及第二款、及經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林凱欣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三職階一等高級衛生技術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一職階首席高級衛生技術員,自本批示摘錄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的日期起生效。

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二款、第7/2010號法律第九條第四款及第五款、及經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Da Cruz de Carvalho e Rego, Vasco Ernesto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四職階顧問診療技術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一職階首席顧問診療技術員,自本批示摘錄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的日期起生效。

按照二零二零年四月二十一日本局一般衛生護理副局長的批示:

許可第E-2066號護士執照持有人姓名Maria Helena Pastor Biglete更名為Maria Helena Biglete Liwanagan。

———

劉裕鴻、歐陽偉信——應其要求,分別中止第M-2081、M-2464號醫生執業牌照之許可,為期兩年。

———

鄭幸宜——應其要求,中止第M-2410號醫生執業牌照之許可,為期一年。

———

按照二零二零年四月二十三日本局一般衛生護理副局長的批示:

陳小寧——應其要求,中止第W-0394號中醫生執業牌照之許可,為期兩年。

———

梁毅成——應其要求,中止第T-0627號診療輔助技術員(放射)執業牌照之許可,為期兩年。

———

按照二零二零年四月二十四日本局一般衛生護理副局長的批示:

曾憲慈——應其要求,取消第E-1862號護士執業牌照之許可。

———

摘錄自局長於二零二零年四月二十九日的批示:

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第二款、經第23/2017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五條以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Trindade dos Santos, Ana Cristina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二職階首席文案,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一職階主任文案,自本批示摘錄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的日期起生效。

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二款及第二十七條第四款、經第23/2017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五條以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張展望及廖志偉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二職階首席翻譯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一職階主任翻譯員,自本批示摘錄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的日期起生效。

聲 明 書

摘要

二零二零年財政年度第四次預算修改

根據第2/2018號行政法規第五十二條及第五十三條第五款的規定,茲公佈下列(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二零二零)款項轉移: 

二零二零年四月二十四日於衛生局——行政管理委員會主席 李展潤

———

二零二零年四月二十九日於衛生局——局長 李展潤 


文 化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二零年四月二十二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及第二款、以及經第23/2017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趙凱欣在本局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級至第一職階一等技術員,薪俸點為400,自本批示摘錄公佈日起生效。

———

二零二零年四月二十八日於文化局

局長 穆欣欣


高 等 教 育 局

批 示 摘 錄

按照本局副局長於二零二零年三月二十日作出之批示:

蔡樺娟,第一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350,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及第六條第四款的規定,其長期行政任用合同獲續期叁年,自二零二零年五月十八日起生效。

按照本局副局長於二零二零年三月二十五日作出之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及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下列人員的行政任用合同獲續期,有關職級、職階及薪俸點如下:

張文意,第一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260,獲續期一年,自二零二零年五月六日起生效;

楊敏珊,第一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260,獲續期一年,自二零二零年五月十八日起生效;

余詠芝,第一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260,獲續期兩年,自二零二零年五月十八日起生效。

———

二零二零年四月二十八日於高等教育局

局長 蘇朝暉


澳 門 理 工 學 院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二零年四月二十一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三十四條第二款、第三款及第28/2019號行政法規《澳門理工學院章程》第四十七條第二款及第三款的規定,徵用社會保障基金人員編制內第三職階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馮炳權,以相同職級在本院工作,自二零二零年五月一日開始,為期一年。

———

二零二零年四月二十九日於澳門理工學院

秘書長 李惠芳


澳 門 旅 遊 學 院

批 示 摘 錄

根據本院院長於二零二零年三月四日之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五條第一款的規定,以行政任用合同方式聘用李曉羚在本院擔任第一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為期六個月試用期,自二零二零年四月二十三日起生效。

根據本院院長於二零二零年四月九日之批示:

陸正怡,本學院第一職階一等行政技術助理員,屬行政任用合同——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其合同獲續期二年,並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及第四款之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晉階為第二職階一等行政技術助理員,由二零二零年五月三日起生效。

廖慧香,本學院第二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屬行政任用合同——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及第四款之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晉階為第三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由二零二零年五月十七日起生效。

黃煒強,本學院第二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屬行政任用合同——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及第四款之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晉階為第三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由二零二零年五月十七日起生效。

根據本學院院長於二零二零年四月二十二日之批示:

林偉明,本學院第三職階二等技術員,屬行政任用合同——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及經第23/2017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的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晉級為第一職階一等技術員,並自本批示摘錄公佈日起生效。

———

二零二零年四月二十七日於澳門旅遊學院

副院長 甄美娟


社 會 保 障 基 金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二零年四月二十四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第三款及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彭家欣在本基金擔任第一職階一等技術輔導員的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二零年七月一日起續期一年,薪俸點為305點。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及第三款,以及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及第四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下列工作人員在本基金擔任職務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如下:

劉嘉麗,自二零二零年五月二十七日起轉為第三職階特級技術員,薪俸點為545點;

歐泳茵、張燕君及蘇月娥,自二零二零年五月二十七日起轉為第三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430點。

———

二零二零年四月二十八日於社會保障基金

行政管理委員會主席 容光耀


土 地 工 務 運 輸 局

聲 明

茲聲明在本局以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方式擔任第六職階重型車輛司機余國明,因達年齡上限,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十五條第(一)項的規定,自二零二零年四月二十五日起終止職務。

———

二零二零年四月二十七日於土地工務運輸局

局長 陳寶霞


地 圖 繪 製 暨 地 籍 局

批 示 摘 錄

按照簽署人於二零二零年三月二十三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第二十四條第三款(一)項及第四款的規定,本局第二職階首席高級技術員徐永熙之行政任用合同修改為長期行政任用合同,為期三年,由二零二零年二月十八日起生效。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第四款,以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黃年在本局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轉為收取相等於第三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職級的薪俸點380點,自二零二零年三月二十二日起生效。

按照簽署人於二零二零年三月三十一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第六條的規定,麥哥利及洪定文在本局擔任第二職階勤雜人員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二零年五月二十七日起獲續期一年,薪俸點120點。

按照簽署人於二零二零年四月七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第四款,以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周桂煥在本局擔任職務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轉為收取相等於第三職階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職級的薪俸點330點,自二零二零年四月六日起生效。

按照簽署人於二零二零年四月九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第六條的規定,黃仕堅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二零年五月十二日起獲續期一年,薪俸點430點。

———

二零二零年四月二十七日於地圖繪製暨地籍局

代局長 雅永健


海 事 及 水 務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二零年二月二十六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之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第十二條第一款和第三款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一款之規定,在二零一九年二月十三日第七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內公佈的統一管理對外開考之職務能力評估程序的最後成績名單中,排名第二十九位之合格應考人李貴賢,獲臨時委任為本局人員編制內一般行政技術輔助範疇技術輔導員職程的第一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

摘錄自運輸工務司司長於二零二零年四月二十日作出的批示:

郭虔碩士,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五條及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八條的規定,因具備適當經驗及專業能力履行職務,其在本局擔任副局長之定期委任獲准續期一年,由二零二零年五月二十九日起生效。

摘錄自運輸工務司司長於二零二零年四月二十一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五條及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八條的規定,下列主管人員因具備適當經驗及專業能力履行職務,其定期委任獲准續期一年,生效日期如下:

林純碩士擔任海域管理廳廳長,自二零二零年五月二十九日起生效;

黃昆侖學士擔任海洋技術處處長,自二零二零年五月二十九日起生效;

郭趣歡碩士擔任研究及法律事務處處長,自二零二零年五月二十九日起生效;

吳鎮庭碩士擔任宣傳推廣處處長,自二零二零年五月二十九日起生效;

李一濤學士擔任水務技術處處長,自二零二零年五月三十一日起生效。

———

二零二零年四月二十三日於海事及水務局

局長 黃穗文


地 球 物 理 暨 氣 象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地球物理暨氣象局局長於二零二零年四月二十四日作出之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及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陳詩琴、關文靜、梁文俊、王嘉怡及莊杏榆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職務之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二零年五月六日起續期一年。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第一職階一等技術員曹志軍之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二職階一等技術員,薪俸點為420點,自二零二零年四月十日起生效。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第一職階一等技術員林智偉之長期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二職階一等技術員,薪俸點為420點,自二零二零年四月十日起生效。

———

二零二零年四月二十八日於地球物理暨氣象局

局長 梁永權


環 境 保 護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環境保護局局長於二零二零年四月二十三日作出的批示:

洪漢杰——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一)項、第二款及第四款、經第23/2017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第一款以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之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在本局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轉為收取相等於第一職階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的薪俸點660點,並自本批示摘要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日起生效。

———

二零二零年四月二十四日於環境保護局

局長 譚偉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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