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28 期

批示摘錄數份

二零二零年七月八日,星期三

澳門特別行政區

      批示摘錄數份

審 計 署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審計局局長於二零二零年五月二十五日的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陳寶欣及黎美婷在本署擔任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二零年七月二十日起續期一年。

聲 明 書

摘要

審計署——部門預算

二零二零年財政年度第一次預算修改

根據第2/2018號行政法規第五十二條及第五十三條第五款的規定,茲公佈下列(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二零二零)款項轉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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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二零年七月二日於審計長辦公室——辦公室主任 何慧卿 


海 關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二零年六月十六日所作的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二款之規定,本部門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鄭敏雅及歐艷冰,編號分別為190020及190030,其臨時委任自二零二零年七月十日起續任一年。

摘錄自保安司司長於二零二零年六月十八日所作之批示:

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二條第三款(一)項、第四條、第五條、第十條、第二十五條第一款及第三十四條,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二條第一款、第三條第一款、第五條及第七條,第11/2001號法律第八條、第1/2002號法律第一條(五)項,以及經第25/2008號行政法規重新公佈之第21/2001號行政法規第二條第二款(七)項、第十七條及第三十二條第一款之規定,以定期委任方式,委任譚燕雯關務總長(編號14880)出任海關知識產權廳廳長,自二零二零年六月二十四日起,為期一年,同日起終止其技術及訴訟處處長之定期委任。

該被委任者是出任經第25/2008號行政法規重新公佈之第21/2001號行政法規第十七條及第三十二條第一款所設立的主管職位。

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五條第二款規定,現以附件形式公佈委任理由及被委任者的學歷和專業簡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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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委任關務總長編號14880——譚燕雯為澳門特別行政區海關知識產權廳廳長的理由如下:

——職位出缺及有需要填補;
——譚燕雯關務總長(編號14880)憑藉以下的履歷,被認定具有專業能力及才幹擔任知識產權廳廳長一職。

學歷:

——澳門保安部隊高等學校警務科學學士;
——澳門大學公共行政碩士;
——澳門保安部隊高等學校第四屆指揮及領導課程。

專業簡歷:

——1988年7月6日,進入原水警稽查隊工作;
——2001年11月1日至2010年10月21日,擔任人力資源處代處長;
——2010年10月22日至2017年12月6日,擔任技術及訴訟處處長;
——2017年12月7日起至今,擔任知識產權廳代廳長。

嘉獎:

2001年及2008年,獲頒發共兩個「個人嘉獎」。

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二條第三款(一)項、第四條、第五條、第十條、第二十五條第一款及第三十四條,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二條第一款、第三條第一款、第五條及第七條,第11/2001號法律第八條、第1/2002號法律第一條(六)項,以及經第25/2008號行政法規重新公佈之第21/2001號行政法規第二條第二款(八)項、第二十條及第三十二條第一款之規定,以定期委任方式,委任葉華釗關務總長(編號01961)出任海關海上監察廳廳長,自二零二零年六月二十四日起,為期一年,同日起終止其沿岸巡邏處處長之定期委任。

該被委任者是出任經第25/2008號行政法規重新公佈之第21/2001號行政法規第二十條及第三十二條第一款所設立的主管職位。

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五條第二款規定,現以附件形式公佈委任理由及被委任者的學歷和專業簡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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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委任關務總長編號01961——葉華釗為澳門特別行政區海關海上監察廳廳長的理由如下:

——職位出缺及有需要填補;
——葉華釗關務總長(編號01961)憑藉以下的履歷,被認定具有專業能力及才幹擔任海上監察廳廳長一職。

學歷:

——澳門保安部隊高等學校警務科學學士;
——澳門保安部隊高等學校第四屆指揮及領導課程。

專業簡歷:

——1996年2月16日,進入原水警稽查隊工作;
——2001年11月1日至2010年10月21日,擔任物資管理處代處長;
——2010年10月22日至2014年9月9日,擔任物資管理處處長;
——2014年9月10日至2019年1月17日,擔任沿岸巡邏處處長;
——2019年1月18日起至今,擔任海上監察廳代廳長。

嘉獎:

1998年及2000年,獲頒發共兩個「個人嘉獎」。

摘錄自保安司司長於二零二零年六月二十九日所作的批示:

鑑於符合經第2/2008號法律修訂的第3/2003號法律第十一條第四款、第十七條的規定,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一款a)項、第二十二條第八款a)項及第1/2004號行政法規第四十三條的規定,確定委任刊登於二零二零年五月十三日第二十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的最後評核名單中名列第三名之合格投考人副關務總長吳嘉慧(編號04980),為海關關員編制高級職程第一職階關務總長,薪俸點為770點。

上述人員晉升之職位的年資及薪俸自就職日開始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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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二零年七月二日於海關

副關長 周見靄


終 審 法 院 院 長 辦 公 室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終審法院院長辦公室主任於二零二零年七月一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經十二月十九日第39/2011號行政法規重新公佈的三月六日第19/2000號行政法規第十三條第一款、八月十七日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六條第一款,以及第3/GPTUI/2016號終審法院院長批示第一款(七)項的規定,本辦公室第一職階二等技術員李沐軒的行政任用合同獲准續期一年,由二零二零年七月二十一日起生效。

聲 明 書

摘要

二零二零年財政年度第一次預算修改

根據第2/2018號行政法規第五十二條及第五十三條第五款的規定,茲公佈下列(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二零二零)款項轉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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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二零年七月二日於終審法院院長辦公室——辦公室主任 陳玉蓮 


新 聞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行政長官於二零二零年五月十九日作出的批示:

梁英慧——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條第一款a)項及第二十二條第一款的規定,在二零一九年六月十二日第二十四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公報的考試成績中排名第十二的合格應考人,獲臨時委任為本局人員編制第一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並於二零二零年七月二十日就職。

摘錄自行政長官於二零二零年六月十七日作出的批示:

李志雄——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二十四條第三款(二)項的規定,其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一等技術員的長期行政任用合同修改為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二零年五月二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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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二零年六月二十九日於新聞局

局長 陳致平


行 政 公 職 局

批 示 摘 錄

按局長於二零二零年四月二十一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及第六條第四款的規定,陳美玲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職務的長期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二零年七月十二日起續期三年,薪俸點為350點。

按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二零年四月二十八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一款及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二條的規定,在二零二零年一月二十二日第四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公佈的最後成績名單中分別排名第九名歐陽芷盈,獲臨時委任為本局編制內翻譯員職程第一職階二等翻譯員(中葡文)。

按局長於二零二零年五月十一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及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李旭彤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二零年七月三十日起續期一年,薪俸點為260點。

按副局長於二零二零年五月十九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第四款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黃宏輝、施麗沙、陳國宏及郭立華在本局擔任職務的長期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轉為收取相等於第二職階一等技術輔導員,薪俸點320點,自二零二零年六月十九日起生效。

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第四款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下列工作人員在本局擔任職務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職級、職階、日期及薪俸點如下:

李悅明,自二零二零年六月十二日起晉階為第二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625點;

黃書源及陳璧瑩,自二零二零年六月十六日起晉階為第三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資訊範疇),薪俸點為650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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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二零年六月二十四日於行政公職局

局長 高炳坤


法 務 局

批 示 摘 錄

按簽署人於二零二零年四月二十七日作出之批示: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及第四款的規定,鄧菀蕾在本局擔任第二職階特級技術員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修改為同一職級第三職階,薪俸點545,自二零二零年四月二十一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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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二零年七月二日於法務局

局長 劉德學


身 份 證 明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二零年五月二十一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二十四條第三款(二)項及第四款的規定,楊子宏、廖敬謙及盧南華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之長期行政任用合同修改為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二零年五月二日起生效。

摘錄自本局副局長於二零二零年六月五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二款(二)項、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及第三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黃偉洪在本局擔任職務的長期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三職階輕型車輛司機,薪俸點170點,自二零二零年五月三十一日起生效。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第三款及第六條第四款的規定,韋錫源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職務的長期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二零年八月二日起續期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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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二零年七月二日於身份證明局

局長 黃寶瑩


印 務 局

批 示 摘 錄

按照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二零年五月十八日的批示:

根據經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二條,以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八款b)項及第二十三條第十二款的規定,在二零一九年十二月四日第四十九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公佈的統一管理制度的專業或職務能力評估對外開考的最後成績名單中,排名第二及第四的合格投考人孫靜雯及梁佩琼,獲定期委任為印務局人員編制內技術輔導員職程第一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並於二零二零年七月一日就職。

按照本人於二零二零年六月二十六日的批示:

本局第三職階特級照相排版員呂桂妹,屬不具期限行政任用合同人員——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第十四條第一款(一)項、經第23/2017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五條、以及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第二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晉升至第一職階首席特級照相排版員,薪俸點為345點,並自本批示摘錄公佈日起生效。

本局編制內第二職階首席照相排版員嚴啓南及陳春寧——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八款a)項,以及經第23/2017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五條的規定,確定委任為本局人員編制內照相排版員職程第一職階特級照相排版員,薪俸點為3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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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二零年六月三十日於印務局

局長 陳日鴻


澳 門 公 共 行 政 福 利 基 金

聲 明 書

摘要

二零二零年財政年度第一次預算修改

根據第2/2018號行政法規第五十二條及第五十三條第五款的規定,茲公佈下列(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二零二零)款項轉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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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二零年六月二十六日於澳門公共行政福利基金——行政管理委員會主席 高炳坤 


退 休 基 金 會

批 示 摘 錄

退休/撫卹金的訂定

按照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二零年六月二十三日作出的批示:

(一)衛生局第五職階一級護士梁瑞賢,退休及撫卹制度會員編號203475,因符合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二條第一款b)項規定離職退休。其每月的退休金是根據十一月三十日第107/85/M號法令第一條第一款及上述《通則》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一及第四款,並配合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二款之規定,以其十五年工作年數作計算,由二零二零年五月十六日開始以相等於現行薪俸索引表內的180點訂出,並在有關金額上加上三個根據第1/2014號法律第一條所指附表並配合第2/2011號法律第七、第八及第九條規定的年資獎金。

(二)有關所訂金額的支付,全數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一)原治安警察廳退休警員李靄忠之遺孀董海華、女兒李子琦及李子欣,退休及撫卹制度會員編號47392,每月的撫卹金是根據十一月三十日第107/85/M號法令第一條第一款、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四條第四款、第二百七十一條第一款及第十款,再配合第16/2018號法律第一條所規定的最低撫卹金薪俸點,由二零二零年二月二十一日開始以相等於現行薪俸索引表內的60點訂出,該撫卹金為死者所收取退休金的百分之五十金額,並在有關金額上加上兩個根據第1/2014號法律第一條所指附表並配合第2/2011號法律第九條所指的年資獎金之百分之五十。

(二)有關所訂金額的支付,全數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按照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二零年六月二十六日作出的批示:

(一)行政公職局第二職階顧問翻譯員吳志基,退休及撫卹制度會員編號99120,因符合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一款a)項,而聲明自願離職退休。其每月的退休金是根據十一月三十日第107/85/M號法令第一條第一款及上述《通則》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一及第四款,並配合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二款之規定,以其三十一年工作年數作計算,由二零二零年六月二十二日開始以相等於現行薪俸索引表內的540點訂出,並在有關金額上加上六個根據第1/2014號法律第一條所指附表並配合第2/2011號法律第七、第八及第九條規定的年資獎金。

(二)有關所訂金額的支付,全數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按照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二零年六月三十日作出的批示:

(一)政府總部輔助部門退休勤雜人員簡華根之遺孀張美容,退休及撫卹制度會員編號1694,每月的撫卹金是根據十一月三十日第107/85/M號法令第一條第一款及按照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四條第四款,並配合第二百七十一條第一款及第十款規定,由二零二零年五月十三日開始以相等於現行薪俸索引表內的70點訂出,該撫卹金為死者所收取退休金的百分之五十金額,並在有關金額上加上六個根據第1/2014號法律第一條所指附表並配合第2/2011號法律第九條所指的年資獎金之百分之五十。

(二)有關所訂金額的支付,全數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權益歸屬比率的訂定

按照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二零年六月二十九日作出的批示:

懲教管理局警員黃梓烜,供款人編號6229040,根據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之規定,自二零二零年五月三十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根據經第3/2009號法律修改之第8/2006號法律第十五條第四款及前述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一)項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

按照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二零年六月三十日作出的批示:

衛生局技術工人黃維,供款人編號6012254,根據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一)項之規定,自二零二零年六月七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滿三十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及第三十九條第六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及「特別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

海事及水務局輕型車輛司機吳華根,供款人編號6045560,根據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一)項之規定,自二零二零年六月十二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滿三十一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及第三十九條第六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及「特別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

衛生局一級護士李莎,供款人編號6055360,根據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之規定,自二零二零年六月二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滿二十五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及「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另基於該供款人之註銷登記原因並不符合經第5/2007號法律修改之五月二十七日第25/96/M號法令第七條第一款之規定,根據第8/2006號法律第四十條第四款之規定,訂定其無權取得「特別帳戶」的任何結餘。

市政署技術工人戴國華,供款人編號6055964,根據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一)項之規定,自二零二零年六月五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滿二十四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及第三十九條第六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及「特別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以及「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的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九十七。

衛生局技術工人蘇永安,供款人編號6155306,根據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三)項之規定,自二零二零年六月二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及第二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及「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

衛生局一般服務助理員陳瑞娟,供款人編號6187283,根據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一)項之規定,自二零二零年六月五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滿五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及「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的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二十五。

退休金之重新訂定

按照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二零年七月二日作出的批示:

(一)治安警察局第三職階副警務總長歐維士,退休及撫卹制度會員編號100315,因符合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一百零七條第一款a)項及第二百六十二條第一款b)項之規定離職退休。其每月的退休金是根據上述《通則》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一及第四款,並配合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一款a)項之規定,以其三十六年工作年數作計算,由二零一九年一月一日開始以相等於現行薪俸索引表內的750點訂出,並在有關金額上加上七個根據第1/2014號法律第一條所指附表並配合第2/2011號法律第七、第八及第九條規定的年資獎金。

(二)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三款之規定,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按其相等於二十八年五個月二十四日在澳門提供服務且作出相關供款扣除之時間計算,負責支付上述所訂金額1000分之7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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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二零年七月三日於退休基金會

行政管理委員會主席 沙蓮達


財 政 局

批 示 摘 錄

按照經濟財政司司長於二零二零年三月二十三日之批示:

湛蓁——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第十二條及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及第五條第一款之規定,以行政任用合同制度任用其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之職務,薪俸點260,試用期六個月,自二零二零年六月二十四日起生效。

按照本局副局長於二零二零年五月十五日之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及第六條第一款之規定,本局下列人員的行政任用合同獲續期,職級、職階、日期及續約年期如下:

陳永雄、曾欣如、何雪儀、梁少文、吳曉榮及歐陽萬東,第一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自二零二零年七月二日起續期兩年;

霍凱欣,第一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自二零二零年七月十三日起續期一年;

歐熙文,第三職階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自二零二零年七月十日起續期兩年。

按照本局副局長於二零二零年六月二日之批示:

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之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下列工作人員在本局擔任職務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職級、薪俸點及生效日期分別如下:

梁益健——自二零二零年五月二十八日起轉為第二職階二等翻譯員,薪俸點為460點;

岑麗芳——自二零二零年五月十一日起轉為第二職階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685點;

丘福源及黃旖寧——自二零二零年五月二十九日起轉為第三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650點;

梁國強——自二零二零年五月八日起轉為第二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625點;

徐家保、何嘉慧及吳淇泱——自二零二零年五月二十九日起轉為第二職階首席技術員,薪俸點為470點;

Míriam Carla Santos Almeida Marques——自二零二零年五月十一日起轉為第二職階首席特級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465點;

周妙燕、余雅詩、盧宇懷及宋柏明——自二零二零年五月二十九日起轉為第三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430點。

按本簽署人於二零二零年六月二十九日之批示:

林智恆——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之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其在本局擔任職務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一職階特級督察,薪俸點為420。

聲 明 書

摘要

行政當局投資與發展開支計劃

2020年財政年度

根據第2/2018號行政法規第五十二條及第五十三條的規定,茲公佈下列(行政當局投資與發展開支計劃/二零二零)款項轉帳: 

摘要

行政當局投資與發展開支計劃

2020年財政年度

根據第2/2018號行政法規第五十二條及第五十三條的規定,茲公佈下列(行政當局投資與發展開支計劃/二零二零)款項轉帳: 

摘要

經濟局——部門預算

二零二零年財政年度第三次預算修改

根據第2/2018號行政法規第五十二條及第五十三條第五款的規定,茲公佈下列(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二零二零)款項轉移: 

摘要

警察總局——部門預算

二零二零年財政年度第二次預算修改

根據第2/2018號行政法規第五十二條及第五十三條第五款的規定,茲公佈下列(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二零二零)款項轉移: 

摘要

交通事務局——部門預算

二零二零年財政年度第二次預算修改

根據第2/2018號行政法規第五十二條及第五十三條第五款的規定,茲公佈下列(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二零二零)款項轉移: 

摘要

醫療事故鑑定委員會——部門預算

二零二零年財政年度第一次預算修改

根據第2/2018號行政法規第五十二條及第五十三條第五款的規定,茲公佈下列(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二零二零)款項轉移: 

摘要

個人資料保護辦公室——部門預算

二零二零年財政年度第二次預算修改

根據第2/2018號行政法規第五十二條及第五十三條第五款的規定,茲公佈下列(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二零二零)款項轉移: 

摘要

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共資產監督規劃辦公室——部門預算

二零二零年財政年度第三次預算修改

根據第2/2018號行政法規第五十二條及第五十三條第五款的規定,茲公佈下列(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二零二零)款項轉移: 

摘要

體育局——部門預算

二零二零年財政年度第一次預算修改

根據第2/2018號行政法規第五十二條及第五十三條第五款的規定,茲公佈下列(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二零二零)款項轉移: 

摘要

澳門特別行政區海關——部門預算

二零二零年財政年度第四次預算修改

根據第2/2018號行政法規第五十二條及第五十三條第五款的規定,茲公佈下列(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二零二零)款項轉移: 

摘要

行政當局投資與發展開支計劃

2020年財政年度

根據第2/2018號行政法規第五十二條及第五十三條的規定,茲公佈下列(行政當局投資與發展開支計劃/二零二零)款項轉帳: 

摘要

行政當局投資與發展開支計劃

2020年財政年度

根據第2/2018號行政法規第五十二條及第五十三條的規定,茲公佈下列(行政當局投資與發展開支計劃/二零二零)款項轉帳: 

摘要

行政當局投資與發展開支計劃

2020年財政年度

根據第2/2018號行政法規第五十二條及第五十三條的規定,茲公佈下列(行政當局投資與發展開支計劃/二零二零)款項轉帳: 

摘要

行政當局投資與發展開支計劃

2020年財政年度

根據第2/2018號行政法規第五十二條及第五十三條的規定,茲公佈下列(行政當局投資與發展開支計劃/二零二零)款項轉帳: 

摘要

行政當局投資與發展開支計劃

2020年財政年度

根據第2/2018號行政法規第五十二條及第五十三條的規定,茲公佈下列(行政當局投資與發展開支計劃/二零二零)款項轉帳: 

摘要

行政當局投資與發展開支計劃

2020年財政年度

根據第2/2018號行政法規第五十二條及第五十三條的規定,茲公佈下列(行政當局投資與發展開支計劃/二零二零)款項轉帳: 

摘要

行政當局投資與發展開支計劃

2020年財政年度

根據第2/2018號行政法規第五十二條及第五十三條的規定,茲公佈下列(行政當局投資與發展開支計劃/二零二零)款項轉帳: 

摘要

行政當局投資與發展開支計劃

2020年財政年度

根據第2/2018號行政法規第五十二條及第五十三條的規定,茲公佈下列(行政當局投資與發展開支計劃/二零二零)款項轉帳: 

摘要

行政當局投資與發展開支計劃

2020年財政年度

根據第2/2018號行政法規第五十二條及第五十三條的規定,茲公佈下列(行政當局投資與發展開支計劃/二零二零)款項轉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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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二零年七月二日於財政局——局長 容光亮 


統 計 暨 普 查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經濟財政司司長於二零二零年五月二十二日作出的批示:

陳維明、郭雁愉、林婉晴、梁嘉慧及鄧婷欣,為本局第二職階二等普查暨調查員,薪俸點為205,屬行政任用合同——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第六條第二款(一)項及第三款的規定,其合同修改為長期行政任用合同,職級及職階不變,自二零二零年五月七日起生效,為期三年。

麥滔,為本局第一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350,屬長期行政任用合同——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第二十四條第三款(二)項及第四款的規定,其合同修改為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職級及職階不變,自二零二零年五月十一日起生效。

盧婉恩,為本局第一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350,屬長期行政任用合同——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第二十四條第三款(二)項及第四款的規定,其合同修改為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職級及職階不變,自二零二零年五月十八日起生效。

摘錄自本人於二零二零年五月二十二日作出的批示:

余彩紅,為本局第一職階勤雜人員,薪俸點為110,屬行政任用合同——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的規定,有關合同獲續期一年,職級及職階不變,自二零二零年七月六日起生效。

周詠儀,為本局第一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350,屬長期行政任用合同——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及第六條第四款的規定,有關合同獲續期三年,職級及職階不變,自二零二零年七月十三日起生效。

摘錄自本人於二零二零年五月二十九日作出的批示:

黎嘉恩,為本局第一職階二等普查暨調查員,屬長期行政任用合同——根據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及第四款的規定,以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有關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二職階二等普查暨調查員,薪俸點為205,自二零二零年五月二十三日起生效。

摘錄自本人於二零二零年六月二十九日作出的批示:

楊穎欣及梁美芳,為本局第二職階首席普查暨調查員——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及第二款、經第23/2017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五條、以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批准以附註形式修改其在本局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改為技術輔助人員職程第一職階特級普查暨調查員,薪俸點為305,並自本批示摘要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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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二零年七月一日於統計暨普查局

局長 楊名就


勞 工 事 務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本人於二零二零年六月三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第六條第四款的規定,下列工作人員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的長期行政任用合同續期三年,生效日期如下:

蔡杏婷,自二零二零年七月六日起生效;

鍾愷盛及鄭文杰,自二零二零年七月八日起生效;

范頴芳,自二零二零年七月十五日起生效;

楊淑潔,自二零二零年九月一日起生效。

摘錄自本人於二零二零年六月四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一)項連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陳國強,在本局擔任職務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改為擔任第二職階首席特級技術輔導員職務,薪俸點為465點,由二零二零年五月三十日起生效。

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連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下列工作人員在本局擔任職務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日期、職級及薪俸點如下﹕

譚世文,自二零二零年五月三十日起,改為第三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650點;

陳嘉賢,自二零二零年五月二十九日起,改為第二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625點;

楊曉風,自二零二零年五月二十日起,改為第三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430點。

聲 明

為著有關效力,茲聲明,本局臨時委任第一職階二等督察李斯鴻,因應其要求,自二零二零年六月二十九日起終止職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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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二零年六月二十九日於勞工事務局

局長 黃志雄


博 彩 監 察 協 調 局

批 示 摘 錄

按照經濟財政司司長於二零二零年五月二十二日作出的批示:

鍾月仙——原屬司法警察局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九條的規定,以相同職級及職階調職至本局工作,自二零二零年六月十日起生效。

陳憲韻——原屬司法警察局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九條的規定,以相同職級及職階調職至本局工作,自二零二零年六月十日起生效。

梁國華——原屬司法警察局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八職階輕型車輛司機,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九條的規定,以相同職級及職階調職至本局工作,自二零二零年六月十日起生效。

———

二零二零年六月二十四日於博彩監察協調局

局長 何浩瀚


消 費 者 委 員 會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經濟財政司司長於二零二零年六月二十六日的批示:

陳翊智——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六條第二款(二)項及第三款的規定,其在本會擔任第一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的長期行政任用合同修改為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薪俸點為350,自二零二零年六月十七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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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二零年七月二日於消費者委員會

執行委員會主席 黃翰寧


澳 門 保 安 部 隊 事 務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二零年四月二十二日之批示:

應陳德彬之申請,其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首席技術員的長期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二零年六月二十六日起予以解除。

摘錄自保安司司長於二零二零年五月二十五日之批示: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二條及第12/2015號法律第五條之規定,自二零二零年七月一日起,與劉偉源簽訂為期六個月試用期之行政任用合同,以擔任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之職務,薪俸點為430。

摘錄自保安司司長於二零二零年六月十八日作出之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三十四條之規定,自二零二零年六月二十六日起徵用行政公職局編制內第一職階首席翻譯員蘇天娜在本局擔任職務,為期一年,薪俸點為540。

聲 明

為有關效力,茲聲明,本局編制內第三職階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顏穎,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一款a)項規定,自二零二零年六月二十四日起因自願退休而脫離公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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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二零年七月一日於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

局長 郭鳳美


治 安 警 察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保安司司長於二零二零年六月十九日作出的第75/2020號批示:

根據第14/2018號法律第十三條及第十六條、經第98/2019號行政命令修改的第34/2018號行政法規第四十五條及第四十六條,以及現行《澳門保安部隊軍事化人員通則》第九十八條(e)項及第一百條之規定,治安警察局副警長編號173981陸國輝,由二零二零年五月一日起處於“附於編制”狀況。

摘錄自保安司司長於二零二零年六月二十四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澳門保安部隊軍事化人員通則》第三百條第七款和第二百三十九條第二款以及《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三百四十九條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d項和第六款以及第三百一十五條第三款之規定批准治安警察局前警員編號247981勞其樂的恢復權利申請,把撤職處分轉為強迫退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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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二零年七月一日於治安警察局

局長 吳錦華警務總監


懲 教 管 理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懲教管理局局長於二零二零年四月二日作出的批示:

Bir Bahadur Gurung,第四職階警員,屬行政任用合同——應其要求自二零二零年六月十七日起終止其合同。

摘錄自保安司司長於二零二零年六月三日作出的第57/SS/2020號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三百一十五條第一款、第二款o)項及第三百一十六條的規定,決定對懲教管理局第一職階警長黃表成科處撤職處分,自二零二零年六月十日起執行。

摘錄自保安司司長於二零二零年六月十一日作出的第59/SS/2020號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三百零五條、第三百一十五條第三款及第三百一十六條的規定,決定對懲教管理局第三職階技術工人何浩標科處撤職處分,自二零二零年六月十七日起執行。

摘錄自保安司司長於二零二零年六月十二日作出的批示:

劉玉波及譚國雄——懲教管理局第四職階警員,屬確定委任,根據第2/2008號法律第八條第四款(一)、(三)項及第六款之規定,以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條第一款a)項及第二十二條第八款a)項的規定,獲確定委任為懲教管理局編制內第一職階一等警員,分別自二零二零年七月十一日及二零二零年七月十二日起生效。

———

二零二零年六月三十日於懲教管理局

局長 呂錦雲副局長代行


消 防 局

批 示 摘 錄

按照二零二零年六月十六日第71/2020號保安司司長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保安部隊軍事化人員通則》第一百一十一條、第一百一十四條至第一百一十六條,以及第2/2008號法律第八條之規定,將下列1名人員晉升至消防局人員編制基礎職程之第一職階一等消防員職位:

消防員 編號407921 李富華

上述所指之晉升,與其新職位相應的薪俸和年資,追溯自二零二零年五月二十日開始生效。

———

二零二零年六月三十日於消防局

局長 梁毓森消防總監


衛 生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局長於二零二零年二月二十一日的批示:

陳潔瑜——根據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三條第二款及第五條第一款的規定,自二零二零年五月十一日起,以長期行政任用合同方式獲聘用為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試用期六個月。

摘錄自局長於二零二零年四月二十八日的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條第一款a)項、第二十二條第一款、第二款及第三款之規定,在二零一九年十二月十八日第五十一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內公佈的統一管理對外開考專業或職務能力評估程序的最後成績名單中分別排名第四十六名及第五十九名之合格投考人翁家俊及楊穎瑩,獲臨時委任方式聘用為本局人員編制內技術輔導員職程第一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一般行政技術輔助範疇),為期一年。

摘錄自局長於二零二零年五月十四日的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條第一款a)項、第二十二條第一款、第二款及第三款之規定,在二零一九年十二月十八日第五十一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內公佈的統一管理對外開考專業或職務能力評估程序的最後成績名單中排名第一百一十五名之合格投考人雷榮熙,獲臨時委任方式聘用為本局人員編制內技術輔導員職程第一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一般行政技術輔助範疇),為期一年。

按照二零二零年六月十日本局一般衛生護理副局長的批示:

許可准照第AL-0252號,及營業地點位於澳門同安街3-B號華強大廈地下C座之原中文名稱為世龍綜合康復中心,葡文名稱為Centro de Reabilitação Integrado Sai Long更改中文名稱為靖世醫療中心,葡文名稱為Centro Médico Cheng Sa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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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錄自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二零年六月二十二日之批示:

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二款、第8/2010號法律第九條第一款(二)項及第二款、經第23/2017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三十七條第一款以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何玉梅、梁勛、陳惠敏、張棟練、黃麗梅、劉偉業、馮慧婷、陳嘉賢、譚絢麗、林梅清、譚麗容、吳華新、何穎芝、黃志明、梁耀光、莊仕海、林愛蓮、趙葉歡、李棣華及楊麗霞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二職階特級衛生督察,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一職階首席特級衛生督察,自本批示摘錄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的日期起生效。

按照局長於二零二零年六月二十二日之批示:

核准向黎宏添先生發給“永添養生堂中藥房”准照,編號為第246號以及其營業地點為澳門菜園路486號永添新村(第一、二座)地下AF座,東主地址位於澳門黑沙環中街海名居第三座31樓O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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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准照持有人國泰藥業有限公司的申請,取消編號為第285號以及商號名稱為“國泰藥房V”的准照,該商號的登記營業地點為澳門十月一號前地109號及廣州街112號怡景閣Q座地下及一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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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副局長於二零二零年六月二十二日作出的批示:

核准以下成藥之註冊:

“Levasyn Eye Drops”5毫升眼用滴劑,其註冊編號為MAC-00343

上述成藥之製造商及註冊證書持有人為“安福化藥廠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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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副局長於二零二零年六月二十四日之批示:

核准准照編號為第173號的藥物產品出入口及批發商號“誠光貿易有限公司”搬遷,新址位於澳門福安街20-22號華蘭台第二座地下A座,總辦事處位於澳門氹仔信安馬路433-467B號北安第六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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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二零二零年六月二十四日本局一般衛生護理副局長的批示:

楊曉楓——應其要求,中止第T-0487號治療師(職業治療)執業牌照之許可,為期兩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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盧學文——恢復第T-0673號治療師(物理治療)執業牌照之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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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局長於二零二零年六月二十六日之批示:

應准照持有人蔡其東先生的申請,取消編號為第225號以及商號名稱為“運通藥房VII”的准照,該商號的登記營業地點為澳門關閘廣場16號海南花園(第一座)地下D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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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二零二零年六月二十六日本局一般衛生護理副局長的批示:

秦應中——應其要求,取消第C-0309號中醫師執業牌照之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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姚森——應其要求,中止第D-0061號牙科醫生執業牌照之許可,為期兩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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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華——應其要求,中止第W-0700號中醫生執業牌照之許可,為期兩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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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曦朗——應其要求,取消第T-0351號治療師(職業治療)執業牌照之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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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安兒——應其要求,中止第T-0383號治療師(職業治療)執業牌照之許可,為期兩年。

聲 明 書

摘要

二零二零年財政年度第六次預算修改

根據第2/2018號行政法規第五十二條及第五十三條第五款的規定,茲公佈下列(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二零二零)款項轉移: 

二零二零年七月二日於衛生局——行政管理委員會主席 李展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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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二零年七月二日於衛生局 ——局長 李展潤 


教 育 暨 青 年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社會文化司司長二零二零年四月二十九日批示:

林冠安——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附件一表二,以及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及第五條第一款的規定,以長期行政任用合同制度聘用為本局第一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一般行政技術輔助範疇),薪俸點為260,為期三年,試用期六個月,自二零二零年七月十三日起生效。

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附件一表二,以及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及第五條第一款的規定,下列工作人員以行政任用合同制度聘用,擔任本局如下職務,為期半年,自二零二零年七月十三日起生效:

彭凱晴、黃俊宇及黃嘉賢,第一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一般行政技術輔助範疇),薪俸點為260。

摘錄自本局學校管理暨行政廳廳長二零二零年五月十四日批示:

根據第12/2010號法律《非高等教育公立學校教師及教學助理員職程制度》第七條和附件表一及表四,以及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的規定,下列工作人員在本局擔任如下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日期、職程、職階及薪俸點如下:

陳家敏,自二零二零年八月二十六日起轉為第二職階中學教育一級教師,薪俸點為455;

吳家慧,自二零二零年八月二十七日起轉為第七職階幼兒教育及小學教育一級教師(小學),薪俸點為590。

摘錄自本人二零二零年五月二十一日批示:

根據第12/2010號法律《非高等教育公立學校教師及教學助理員職程制度》附件表一及表四,以及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及第六條的規定,下列工作人員在本局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續期二年,自二零二零年九月一日起生效:

Maria Benedita Cordes Valente Candeias Aniceto Martins,第十一職階中學教育一級教師,薪俸點為765;

凌永申,第七職階中學教育一級教師,薪俸點為615;

陳家敏,第二職階中學教育一級教師,薪俸點為455;

黃烈,第八職階幼兒教育及小學教育一級教師(小學),薪俸點為625;

吳家慧,第七職階幼兒教育及小學教育一級教師(小學),薪俸點為590。

摘錄自社會文化司司長二零二零年五月二十二日批示:

許高鵬——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附件一表二,以及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及第五條第一款的規定,以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制度聘用為本局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土木工程範疇),薪俸點為430,試用期六個月,自二零二零年六月二十九日起生效。

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附件一表二,以及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及第五條第一款的規定,下列工作人員以行政任用合同制度聘用,擔任本局如下職務,為期半年,自二零二零年六月二十九日起生效:

李銘光、盧毓源、林劍航及黃美娜,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土木工程範疇),薪俸點為430。

摘錄自社會文化司司長二零二零年六月十六日批示:

根據第46/2011號行政命令第二條的規定,陳家敏,本局行政任用合同中學教育一級教師,續任為鄭觀應公立學校校長,為期二年,自二零二零年八月一日起生效。

根據三月六日第13/95/M號法令第二條第三款及第三條第二款的規定,凌永申,本局行政任用合同中學教育一級教師,續任為高美士中葡中學副校長,為期二年,自二零二零年八月一日起生效。

根據九月二十八日第213/98/M號訓令第三條第三款及第四條第二款的規定,陳英倫,本局行政任用合同中學教育一級教師,續任為中葡職業技術學校校長,為期一年,自二零二零年八月一日起生效。

根據五月八日第20/95/M號法令第三條,以及七月二十七日第41/92/M號法令第一條的規定,黃烈,本局行政任用合同幼兒教育及小學教育一級教師(小學),續任為氹仔中葡學校校長,為期一年,自二零二零年八月一日起生效。

根據五月八日第20/95/M號法令第三條,以及七月二十七日第41/92/M號法令第一條的規定,吳家慧,本局行政任用合同幼兒教育及小學教育一級教師(小學),續任為何東中葡小學副校長,為期二年,自二零二零年八月一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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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二零年七月二日於教育暨青年局

局長 老柏生


文 化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二零年六月十一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三條、第四條及第五條第一款,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二條,以及第183/2019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的規定,以行政任用合同方式聘請劉娟娟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260,試用期六個月,自二零二零年七月一日起生效。

摘錄自本局局長於二零二零年六月十九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以及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本局下列工作人員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升至緊接職階,自下指日期起生效:

自二零二零年六月三十日起生效:

李沛輝——第十職階輕型車輛司機,薪俸點為300。

自二零二零年七月一日起生效;

羅俊豪——第二職階二等技術員,薪俸點為370。

自二零二零年七月十日起生效。

陸雁婷——第二職階二等技術員,薪俸點為370。

自二零二零年七月十三日起生效:

郭惠思——第四職階勤雜人員,薪俸點為140。

自二零二零年七月十五日起生效:

關泓峻、馬希雯及鍾嘉怡——第二職階二等技術員,薪俸點為370。

自二零二零年七月十七日起生效:

沈浩然——第二職階首席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565;

江月婷及梁麗珊 — 第二職階首席技術員,薪俸點為470;

黃景進——第二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365;

蔡榮祺——第二職階首席攝影師及視聽器材操作員,薪俸點為275。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二零年六月二十九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及第二款、以及經第23/2017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本局下列人員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級為如下職位,自本批示摘錄公佈日起生效:

彭穎及張漪彤,轉為第一職階一等技術員,薪俸點為400;

陳曉慧,轉為第一職階一等行政技術助理員,薪俸點為230。

———

二零二零年七月二日於文化局

代局長 梁惠敏


旅 遊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本局局長於二零二零年七月一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第二款、第三款和第四款,及第十七條和第十八條,以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結合經第23/2017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五條之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黃志萍在本局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級為第一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400點,自本批示摘錄公佈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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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二零年七月二日於旅遊局

局長 文綺華


體 育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本件簽署人於二零二零年六月十七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三款的規定,本局臨時委任第一職階二等技術員鮑曉彤及陳藹儀,自二零二零年六月二十日起獲確定委任出任該職位。

摘錄自本件簽署人於二零二零年六月二十六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何淑娟在本局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階至第二職階二等技術員,薪俸點為370點,自二零二零年七月一日起生效。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施旺雄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重型車輛司機的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二零年七月二日起續期一年。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廖家榮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重型車輛司機的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二零年七月十五日起續期一年。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阮富華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的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二零年七月十五日起續期一年。

根據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下列工作人員在本局擔任職務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生效日期如下:

何旅邁,晉階至第六職階技術工人,薪俸點為220點,自二零二零年六月二十八日起生效;

梁祐斌,晉階至第五職階輕型車輛司機,薪俸點為200點,自二零二零年六月二十九日起生效;

張俊逸、莊德建、林護斌、Maria de Lurdes Lopes、鄧瑞玲、黃紫霞及黃偉鋒,晉階至第五職階勤雜人員,薪俸點為150點,自二零二零年六月二十九日起生效。

摘錄自本件簽署人於二零二零年七月一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第二款和第四款,以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八款a)項的規定,二等技術員陳藹儀及鮑曉彤獲確定委任為本局人員編制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一等技術員,自公佈日起生效。

根據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第二款和第四款,以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李麗萍在本局擔任職務的長期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升為第一職階一等技術員,薪俸點為400點,自公佈日起生效。

根據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第二款和第四款,以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許秋龍在本局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升為第一職階一等技術員,薪俸點為400點,自公佈日起生效。

根據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下列工作人員在本局擔任職務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生效日期如下:

譚偉國,晉階至第三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650點,自二零二零年七月五日起生效;

薛慧冰,晉階至第三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430點,自二零二零年七月五日起生效;

湯永泉,晉階至第四職階重型車輛司機,薪俸點為200點,自二零二零年七月十四日起生效。

聲 明

為著有關之效力,茲聲明本局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一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羅雁玲,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九條的規定,自二零二零年七月一日調職至立法會輔助部門之日起,終止在本局的職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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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二零年七月二日於體育局

局長 潘永權


澳 門 大 學

聲 明 書

摘要

二零二零財政年度第二次預算修改

根據第2/2018號行政法規第五十二條及第五十三條第五款的規定,茲公佈下列(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二零二零)款項轉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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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二零年六月二十九日於澳門大學——校董會常設委員會——主席:林金城——委員:李沛霖、王宗發、劉永年、宋永華、馬志毅、蘇朝暉 


社 會 保 障 基 金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二零年七月二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第二款、第三款及第四款,以及經第23/2017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二條(三)項及第五條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蘇湖山及韓英麟在本基金擔任職務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自公佈日起任用為高級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600點。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第二款、第三款及第四款,以及經第23/2017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二條(三)項及第五條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謝艷雅在本基金擔任職務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自公佈日起任用為技術輔導員職程第一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400點。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第二款、第三款及第四款,以及經第23/2017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二條(三)項及第五條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譚詠儀在本基金擔任職務的長期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自公佈日起任用為技術輔導員職程第一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350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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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二零年七月二日於社會保障基金

行政管理委員會主席 容光耀


體 育 基 金

聲 明 書

摘要

二零二零年財政年度第四次預算修改

根據第2/2018號行政法規第五十二條及第五十三條第五款的規定,茲公佈下列(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二零二零)款項轉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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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二零年七月一日於體育基金——行政管理委員會主席 潘永權 


旅 遊 基 金

聲 明 書

摘要

根據第2/2018號行政法規第五十二條及第五十三條第五款的規定,茲公佈下列(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二零二零)款項轉移:

二零二零年財政年度第九次預算修改

分類  名稱  追加/登錄  註銷 
組織  功能  經濟 
80600100 旅遊基金——部門預算 
8-08-0 32-02-09-01-00 公幹交通費  $ 479,300.00
8-08-0 32-02-11-01-00 廣告費用  $ 206,000.00
8-08-0 32-02-11-02-00 宣傳活動  $ 1,600,000.00
8-08-0 32-02-15-00-00 臨時工作  $ 907,000.00
8-08-0 32-02-19-00-00 研究及顧問  $ 161,700.00
8-08-0 32-02-99-00-00 其他——勞務的取得  $ 60,000.00
80600300 旅遊基金——旅遊危機處理辦公室 
8-08-0 32-02-99-00-00 其他——勞務的取得  $ 1,600,000.00
總額  $ 2,507,000.00 $ 2,507,000.00
核准依據:  22/06/2020之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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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二零年六月二十三日於旅遊局——旅遊基金行政管理委員會——主席:文綺華——委員:程衛東,許耀明,方丹妮,柯超航


文 化 產 業 基 金

決 議 摘 錄

摘錄自行政委員會於二零二零年六月十二日會議作出的決議:

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及第四款,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及第三款之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梁瑞琪在本基金擔任職務的長期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階為第三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自二零二零年六月二十二日起生效。

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及第四款,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及第三款之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黃藹苓在本基金擔任職務的長期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階為第二職階一等技術員,自二零二零年六月二十六日起生效。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二零年六月九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及第三款,以及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蔡曉婷在本基金擔任第二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的行政任用合同續期兩年,自二零二零年七月二十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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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二零年六月三十日於文化產業基金

行政委員會委員 王勁秋


土 地 工 務 運 輸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運輸工務司司長於二零二零年六月三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條第二款、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一款和第三款、第五條第一款和第四款及第六條第一款,以及經第23/2017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四十八條至第五十條的規定,以行政任用合同方式聘用Fernando Pedro Quaresma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660,為期一年(包括六個月試用期),自二零二零年七月一日起生效。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二零年六月十六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及第三款、第二十四條第三款(二)項之規定,本局第一職階一等技術輔導員陳家明及第二職階一等技術輔導員伍家濠之長期行政任用合同修改為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二零年六月十三日起生效。

聲 明

為著有關效力,茲聲明,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十七條第一款(一)項的規定,Fernando Pedro Quaresma擔任本局研究暨文件處處長的定期委任因期限屆滿而終止,自二零二零年七月一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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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二零年七月二日於土地工務運輸局

局長 陳寶霞


地 球 物 理 暨 氣 象 局

聲 明

應謝國鋒的請求,其在本局擔任第二職階輕型車輛司機職務的長期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二零年七月一日起予以終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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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二零年七月二日於地球物理暨氣象局

局長 梁永權


房 屋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二零年六月三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五條及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蔡淑儀及梁麗霞在本局擔任職務之行政任用合同(試用期)第二條款,自二零二零年六月二十六日起續期一年。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五條及第六條第二款(一)項及第三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徐紫欣及游裕賢在本局擔任職務之行政任用合同(試用期)第二條款,自二零二零年六月二十六日起繼續以長期行政任用合同擔任職務。

根據十月十一日第57/99/M號法令核准之《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條第二款a)項、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五條及第六條第二款(一)項及第三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馮靜子在本局擔任職務之行政任用合同(試用期)第二條款,轉為長期行政任用合同,為期三年,追溯自二零二零年三月十五日起生效。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二零年六月十一日的批示:

應甘小玲要求,免除其在房屋局編制內第一職階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職位,自二零二零年七月一日起生效。

摘錄自運輸工務司司長於二零二零年六月二十二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五條及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八條之規定,本局人員擔任下列部門主管,因具備合適的管理能力及專業經驗,故其定期委任獲續期一年,自二零二零年七月一日起生效:

陳華強擔任公共房屋廳廳長;

胡俊華擔任樓宇管理廳廳長;

鄭錫林擔任准照及監察廳廳長;

李潔如擔任資訊及輔助廳廳長;

繆燦成擔任經濟房屋及援助處處長;

伍祿梅擔任公共房屋監管處處長;

蘇喜添擔任樓宇管理事務處處長;

劉綺玲擔任樓宇管理支援處處長;

伍蘭興擔任准照處處長;

卓景賢擔任業務監察處處長;

張東遠擔任行政及財政處處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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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二零年七月二日於房屋局

局長 山禮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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