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32 期

批示摘錄數份

二零二零年八月五日,星期三

澳門特別行政區

      批示摘錄數份

行 政 長 官 辦 公 室

批 示 摘 錄

透過行政長官於二零二零年七月二十八日作出的批示:

梁潔芝──根據第15/2009號法律《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基本規定》第五條、第26/2009號行政法規《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補充規定》第八條,以及第148/2001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一款(一)項及第二款的規定,因具備適當經驗及專業能力履行職務,以定期委任方式續任澳門特別行政區駐北京辦事處主任,自二零二零年九月二十六日起為期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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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二零年七月二十九日於行政長官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許麗芳


政 府 總 部 輔 助 部 門

批 示 摘 錄

透過簽署人二零二零年六月二十三日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第二款、第三款及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現行文本第十三條第二款(一)項至(三)項及第三款的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下列人員在政府總部輔助部門擔任職務的合同第三條款如下所列。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陳家發,自二零二零年七月一日起晉階至第五職階輕型車輛司機,薪俸點200點;
——梁仲愛,自二零二零年七月六日起晉階至第五職階技術工人,薪俸點200點。

長期行政任用合同

——黎鳳媚,自二零二零年七月十三日起晉階至第四職階勤雜人員,薪俸點140點。

行政任用合同

——張霆豐、梁經偉及卓其洲,自二零二零年七月十五日起晉階至第二職階勤雜人員,薪俸點120點。

透過行政長官二零二零年七月六日批示:

根據《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現行文本第三十四條規定,徵用衛生局第二職階首席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朱國基到政府總部輔助部門擔任同一職務,自二零二零年八月三日起,為期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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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二零年七月二十七日於行政長官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許麗芳


審 計 署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審計局局長於二零二零年六月十日的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周浩然在本署擔任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二零年八月十一日起續期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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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二零年七月二十九日於審計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何慧卿


終 審 法 院 院 長 辦 公 室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終審法院院長辦公室主任於二零二零年七月二十九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經十二月十九日第39/2011號行政法規重新公佈的三月六日第19/2000號行政法規第十三條第一款、八月三日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第四款、八月十七日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以及第3/GPTUI/2016號終審法院院長批示第一款(六)項的規定,本辦公室第一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余嘉雯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獲更改為第二職階,薪俸點625,自二零二零年七月二十五日起生效。

摘錄自終審法院院長於二零二零年七月三十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經十二月十九日第39/2011號行政法規重新公佈的三月六日第19/2000號行政法規第六條及第十三條第三款的規定,以定期委任方式續任陳玉蓮碩士為終審法院院長辦公室主任,為期一年,由二零二零年八月十二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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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二零年七月三十一日於終審法院院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陳玉蓮


檢 察 長 辦 公 室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辦公室主任於二零二零年七月十七日的批示:

潘麗珊——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第六條第二款(一)項及第三款的規定,其在本辦公室擔任第二職階勤雜人員之行政任用合同修改為長期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二零年七月十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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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二零年七月二十九日於檢察長辦公室

辦公室代主任 胡潔如


新 聞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行政長官於二零二零年七月十六日作出的批示:

黃首豪——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六條第二款(一)項的規定,其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一等技術員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修改為長期行政任用合同,為期三年,自二零二零年六月三日起生效。

聲 明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四十五條的規定,本局臨時委任第一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彭美芬,自二零二零年四月九日,即在政府總部輔助部門擔任職務之日起,終止於本局的職務。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四十五條的規定,本局行政任用合同第一職階二等技術員林樹基,自二零二零年七月十日,即在廉政公署擔任職務之日起,終止於本局的職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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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二零年七月二十九日於新聞局

局長 陳露


禮 賓 公 關 外 事 辦 公 室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辦公室主任於二零二零年五月十一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六條第一款、第233/2012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五款,以及第2/2020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一款(四)項的規定,黃啓邦擔任第一職階二等技術員的行政任用合同獲准續期一年,自二零二零年七月六日起生效。

摘錄自辦公室主任於二零二零年五月二十七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三條第三款(一)項、第十七條及第十八條第四款的規定,Ana Paula Matos Barros的個人勞動合同獲准續期,自二零二零年九月十一日起至二零二一年九月十日止。

摘錄自辦公室主任於二零二零年六月十一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及第四款,配合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及第三款的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黎漢輝及劉秀卉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階為第二職階首席技術員,薪俸點為470點,自二零二零年六月十二日起生效。

摘錄自辦公室主任於二零二零年六月十七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六條第一款及第四款、第233/2012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五款,以及第2/2020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一款(四)項的規定,周鈺婷擔任第一職階首席公關督導員的長期行政任用合同獲准續期三年,自二零二零年八月十日起生效。

摘錄自辦公室主任於二零二零年六月十九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233/2012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五款及第2/2020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一款(四)項的規定,何永源、梁守明及蘇中財於本辦公室任職的個人勞動合同獲准續期,自二零二零年九月一日起至二零二一年八月三十一日止。

摘錄自辦公室主任於二零二零年六月二十三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六條第一款、第233/2012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五款,以及第2/2020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一款(四)項的規定,劉嘉偉擔任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的行政任用合同獲准續期一年,自二零二零年八月二十日起生效。

摘錄自本辦公室代主任於二零二零年七月九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二款(三)項、第三款及第四款,配合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及第三款的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甘鳳顏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階為第五職階技術工人,薪俸點為200點,自二零二零年七月九日起生效。

摘錄自本件簽署人於二零二零年七月二十九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經第23/2017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五條,以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黃祉晴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職級變更為第一職階特級技術員,薪俸點505點,自本批示摘要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的日期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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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二零年七月三十日於禮賓公關外事辦公室

辦公室代主任 林曉欣


人 才 發 展 委 員 會

批 示 摘 錄

按照行政長官於二零二零年六月三日作出之批示:

歐陽鍵邦及葉嘉麟,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第八條第二款(二)項及第十二條第四款,以及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及第五條的規定,以行政任用合同方式聘任為委員會第一職階一等技術員,薪俸點為400,試用期六個月,分別自二零二零年七月十日及七月二十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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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二零年七月二十九日於人才發展委員會

秘書長 蘇朝暉


行 政 公 職 局

批 示 摘 錄

按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二零年四月二十八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二條及第12/2015號法律第五條第三款二項的規定,以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任用梁國鉦在本局擔任資訊(網絡基礎建設)範疇高級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薪俸點430,自二零二零年七月十三日起生效。

按副局長於二零二零年六月二十四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第四款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洪嘉瑩在本局擔任職務的長期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轉為收取相等於第二職階一等技術輔導員,薪俸點320點,自二零二零年七月二十四日起生效。

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第四款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陳嘉明在本局擔任職務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轉為收取相等於第二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薪俸點510點,自二零二零年七月二十四日起生效。

按局長於二零二零年七月一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及第六條的規定,本局長期行政任用合同(試用期)第一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鍾麗敏,自二零二零年九月二十三日起繼續以長期行政任用合同方式在本局擔任職務,為期三年,薪俸點為260點。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及第六條的規定,本局行政任用合同(試用期)第一職階重型車輛司機劉武洪,自二零二零年十月一日起繼續以行政任用合同方式在本局擔任職務,為期兩年,薪俸點為170點。

按副局長於二零二零年七月九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第四款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下列工作人員在本局擔任職務的長期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職級、職階、日期及薪俸點如下:

Lúcio da Glória,自二零二零年八月七日起晉階為第二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510點;

陳逸健,自二零二零年八月七日起晉階為第二職階一等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320點。

按局長於二零二零年七月二十四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及第二款連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陳嘉明在本局擔任職務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改為擔任第一職階首席高級技術員職務,薪俸點540點,自本批示摘要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日起生效。

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及第二款連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洪嘉瑩在本局擔任職務的長期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改為擔任第一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薪俸點350點,自本批示摘要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日起生效。

按代局長於二零二零年七月二十七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一)項及第二款,以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八款a)項的規定,第三職階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陳紋珠,獲確定委任為本局人員編制內行政技術助理員職程第一職階首席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薪俸點345點,自本批示摘錄公佈日起生效。

聲 明

為著有關效力,茲聲明,本局確定委任第二職階首席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鄭錦蓮,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二條第一款a)項之規定,自二零二零年八月八日起因達年齡上限而強制退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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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二零年七月三十日於行政公職局

局長 高炳坤


印 務 局

批 示 摘 錄

按照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二零年四月十七日的批示:

段活文——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第十二條及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五條第一款的規定,以行政任用合同方式擔任第一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薪俸點260,試用期六個月,由二零二零年八月三日起生效。

按照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二零年七月二十之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第二十四條第三款(二)項及第四款的規定,本局第一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蔣華輝及張錦櫻的長期行政任用合同第二條款,修改為不具期限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二零年七月十三日起生效。

聲 明

本局行政任用合同人員第一職階勤雜人員梁順意,應其要求,自二零二零年七月一日起,解除其在本局之職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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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二零年七月三十日於印務局

局長 陳日鴻


市 政 署

聲 明 書

摘要

二零二零年財政年度第四次預算修改

根據第2/2018號行政法規第五十二條及第五十三條第五款的規定,茲公佈下列(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二零二零)款項轉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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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二零年七月二十二日於市政署——市政管理委員會主席 戴祖義 


退 休 基 金 會

批 示 摘 錄

退休/撫卹金的訂定

按照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二零年七月二十二日作出的批示:

(一)以定期委任方式擔任工場主管之印務局第八職階技術工人鄭燦華,退休及撫卹制度會員編號35530,因符合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一款a)項,而聲明自願離職退休。其每月的退休金是根據十一月三十日第107/85/M號法令第一條第一款及上述《通則》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一及第四款,並配合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二款之規定,以其三十四年工作年數作計算,由二零二零年七月五日開始以相等於現行薪俸索引表內的420點訂出,並在有關金額上加上六個根據第1/2014號法律第一條所指附表並配合第2/2011號法律第七、第八及第九條規定的年資獎金。

(二)有關所訂金額的支付,全數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按照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二零年七月二十三日作出的批示:

(一)法務局第九職階勤雜人員黃祥傑,退休及撫卹制度會員編號9660,因符合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一款a)項,而聲明自願離職退休。其每月的退休金是根據上述《通則》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一及第四款,並配合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一款a)項之規定,以其三十六年工作年數作計算,由二零二零年七月一日開始以相等於現行薪俸索引表內的220點訂出,並在有關金額上加上七個根據第1/2014號法律第一條所指附表並配合第2/2011號法律第七、第八及第九條規定的年資獎金。

(二)有關所訂金額的支付,全數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按照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二零年七月二十四日作出的批示:

(一)海關第四職階首席關員鄒有強,退休及撫卹制度會員編號34223,因符合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一款a)項,而聲明自願離職退休。其每月的退休金是根據上述《通則》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一及第四款,並配合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一款a)項之規定,以其三十六年工作年數作計算,由二零二零年七月十三日開始以相等於現行薪俸索引表內的370點訂出,並在有關金額上加上七個根據第1/2014號法律第一條所指附表並配合第2/2011號法律第七、第八及第九條規定的年資獎金。

(二)有關所訂金額的支付,全數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按照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二零年七月二十八日作出的批示:

(一)海事及水務局第三職階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甄耀平,退休及撫卹制度會員編號133906,因符合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二條第一款a)項,即已屆服務年齡上限而離職退休。其每月的退休金是根據十一月三十日第107/85/M號法令第一條第一款及上述《通則》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一及第四款,並配合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二款之規定,以其二十五年工作年數作計算,由二零二零年七月十三日開始以相等於現行薪俸索引表內的445點訂出,並在有關金額上加上五個根據第1/2014號法律第一條所指附表並配合第2/2011號法律第七、第八及第九條規定的年資獎金。

(二)有關所訂金額的支付,全數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一)教育暨青年局第十職階幼兒教育及小學教育一級教師鄧煥笑,退休及撫卹制度會員編號139483,因符合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二條第一款a)項,即已屆服務年齡上限而離職退休。其每月的退休金是根據十一月三十日第107/85/M號法令第一條第一款及上述《通則》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一及第四款,並配合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二款之規定,以其二十四年工作年數作計算,由二零二零年七月十八日開始以相等於現行薪俸索引表內的415點訂出,並在有關金額上加上四個根據第1/2014號法律第一條所指附表並配合第2/2011號法律第七、第八及第九條規定的年資獎金。

(二)有關所訂金額的支付,全數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權益歸屬比率的訂定

按照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二零年七月二十二日作出的批示:

房屋局處長甘小玲,供款人編號3012688,根據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之規定,自二零二零年七月一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滿二十八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及「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

市政署園林護理員聞秀容,供款人編號6032662,根據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一)項之規定,自二零二零年七月一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滿十五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及第四十條第四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及「特別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以及「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七十。

按照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二零年七月二十四日作出的批示:

衛生局重型車輛司機黃開明,供款人編號6004383,根據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一)項之規定,自二零二零年七月七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滿三十一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及第三十九條第六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及「特別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

市政署重型車輛司機許雄漢,供款人編號6027766,根據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一)項之規定,自二零二零年七月十三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滿三十二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及第三十九條第六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及「特別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

市政署重型車輛司機陳餘添,供款人編號6062154,根據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一)項之規定,自二零二零年七月四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滿三十五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及第三十九條第六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及「特別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

房屋局勤雜人員李澤江,供款人編號6126527,根據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之規定,自二零二零年七月七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滿九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及「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的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二十五。

按照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二零年七月二十七日作出的批示:

市政署技術工人李健準,供款人編號6060038,根據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一)項之規定,自二零二零年七月六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滿三十一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及第三十九條第六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及「特別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

市政署清潔工人黃智權,供款人編號6062332,根據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一)項之規定,自二零二零年七月十三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滿十七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及第四十條第四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及「特別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以及「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的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七十六。

按照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二零年七月二十八日作出的批示:

廉政公署勤雜人員黎柳紅,供款人編號6008460,根據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一)項之規定,自二零二零年七月八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滿二十八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及第三十九條第六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及「特別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

文化局技術工人程蓮汝,供款人編號6018902,根據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一)項之規定,自二零二零年七月十七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滿三十三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及第三十九條第六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及「特別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

按行政管理委員會代副主席於二零二零年七月三十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及第二款連同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的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鄒釗在本會擔任職務之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改為擔任第一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350點,自本批示摘錄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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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二零年七月三十一日於退休基金會

行政管理委員會主席 沙蓮達


經 濟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二零年七月二十四日作出的批示:

黃偉波——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及第二款,並聯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之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其在本局擔任的長期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一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350,自公佈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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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二零年七月二十九日於經濟局

局長 戴建業


財 政 局

聲 明 書

摘要

行政當局投資與發展開支計劃

2020年財政年度

根據第2/2018號行政法規第五十二條及第五十三條的規定,茲公佈下列(行政當局投資與發展開支計劃/二零二零)款項轉帳: 

摘要

行政當局投資與發展開支計劃

2020年財政年度

根據第2/2018號行政法規第五十二條及第五十三條的規定,茲公佈下列(行政當局投資與發展開支計劃/二零二零)款項轉帳: 

摘要

行政當局投資與發展開支計劃

2020年財政年度

根據第2/2018號行政法規第五十二條及第五十三條的規定,茲公佈下列(行政當局投資與發展開支計劃/二零二零)款項轉帳: 

摘要

行政當局投資與發展開支計劃

2020年財政年度

根據第2/2018號行政法規第五十二條及第五十三條的規定,茲公佈下列(行政當局投資與發展開支計劃/二零二零)款項轉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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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二零年七月二十四日於財政局——局長 容光亮 


勞 工 事 務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本人於二零二零年七月十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連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郭愛琳在本局擔任職務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改為擔任第二職階首席督察職務,薪俸點為385點,由二零二零年七月十日起生效。

摘錄自本人於二零二零年七月二十九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及第二款連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郭愛琳在本局擔任職務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改為擔任第一職階特級督察職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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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二零年七月二十九日於勞工事務局

局長 黃志雄


博 彩 監 察 協 調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二零年六月十二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以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及第三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下列人員在本局擔任職務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並根據《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條第二款a)項的規定,追溯自二零二零年六月七日起生效:

傅靄妍,轉為第三職階首席高級技術員,薪俸點590;

李潔瑩、梁慧群、吳嘉敏、黃瑞萍、湯妙嫦、陳頴賢、曹加路、李嘉莉、曾蓮英、岑孟津及陳紅梅,轉為第三職階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薪俸點330。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二零年六月二十六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以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及第三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下列人員在本局擔任職務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並根據《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條第二款a)項的規定,追溯自二零二零年六月十九日起生效:

周子鋒,轉為第二職階特級督察,薪俸點440;

趙潤娟,轉為第二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薪俸點415;

鄭麗雲及Nuno Pereira Tang,轉為第二職階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薪俸點315。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二零年七月二十三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第二款,以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之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波子在本局擔任職務的長期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一職階首席行政技術助理員,薪俸點265,自公佈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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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二零年七月二十七日於博彩監察協調局

局長 何浩瀚


澳 門 保 安 部 隊 事 務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二零年七月十四日之批示: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之規定,本局與區妙雲簽訂之行政任用合同,以附註方式修改第三條款,晉級至第一職階首席文案,薪俸點為485,並自本批示摘錄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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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二零年七月二十七日於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

局長 郭鳳美


司 法 警 察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保安司司長於二零二零年七月七日作出的批示:

梁艷芳、黃偉潤、鄧文謙、余鴻君、沈偉俊、黃展恆、羅少東、施星湖、鄺志立及關倩茹,司法警察局確定委任之第二職階專業刑事技術輔導員,在刊登於二零二零年六月十七日第二十五期第二組《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有關本局晉級開考的最後成績名單中名列第一名至第十名,根據第26/99/M號法令第十二條、經第23/2017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三十七條第一款,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一款a)項及第二十二條第八款a)項,聯同第5/2006號法律第十一條第一款、第二款及第二十條,以及經第20/2010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9/2006號行政法規第二十四條第一款(八)項、第二款及第二十五條第一款之規定,獲確定委任為本局編制內刑事技術輔導員職程之第一職階首席專業刑事技術輔導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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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二零年七月二十九日於司法警察局

局長 薛仲明


懲 教 管 理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保安司司長於二零二零年七月七日作出的批示:

朱穎麟,第一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屬長期行政任用合同——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二十四條第一款、第三款(二)項及第四款的規定,其合同獲許可修改為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二零年六月十三日起生效。

摘錄自人力資源處處長於二零二零年七月九日作出的批示:

李達禧、張葦、陳慧燕、梁麗凌、梁駿暉及梁家榮,第一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屬臨時委任——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條第一款a)項、第二十二條第一款及第二款的規定,其臨時委任獲續期一年,自二零二零年八月二十一日起生效。

摘錄自人力資源處處長於二零二零年七月十四日作出的批示:

黎煥森,第一職階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屬長期行政任用合同——根據經第12/2015號法律及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以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九十七條第三款及第四款,配合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的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其合同第三條款,晉階至第二職階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薪俸點為315點,並根據《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條第一款c)項的規定,追溯自二零二零年四月三日起生效。

摘錄自人力資源處處長於二零二零年七月二十日作出的批示:

許麗婷及黃淑儀,第一職階中學教育一級教師,屬臨時委任——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條第一款a)項、第二十二條第一款及第二款的規定,其臨時委任獲續期一年,分別自二零二零年九月四日及十一日起生效。

聲 明

為著應有之效力,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十七條第一款(一)項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三條第六款之規定,茲聲明本局副局長呂錦雲的定期委任,因期限屆滿而終止,並自二零二零年八月一日起返回其原職位,擔任本局人員編制內第一職階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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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二零年七月二十九日於懲教管理局

局長 程况明


金 融 情 報 辦 公 室

批 示 摘 錄

摘自保安司司長於二零二零年六月二十二日所作出的批示:

曾漢權——根據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及第二十四條第三款(一)項的規定,其在本辦公室擔任第一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的行政任用合同,以附註形式修改其行政任用合同第二條款,修改為長期行政任用合同,為期三年,自二零二零年三月十二日起生效。

樊嘉然——根據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及第二十四條第三款(二)項的規定,其在本辦擔任第一職階特級技術員的長期行政任用合同,以附註形式修改其行政任用合同第二條款,修改為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二零年三月十二日起生效。

摘自保安司司長於二零二零年七月十六日所作出的批示:

司徒嘉穎及黃嘉賢——根據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第二十四條第三款(二)項及第四款的規定,其在本辦公室擔任第一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的長期行政任用合同,以附註形式修改其行政任用合同第二條款,修改為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二零年五月三十日起生效。

丘婉雯——根據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第二十四條第三款(二)項及第四款的規定,其在本辦公室擔任第一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的長期行政任用合同,以附註形式修改其行政任用合同第二條款,修改為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二零年六月六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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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二零年七月二十七日於金融情報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朱婉儀


衛 生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二零年七月十日之批示:

吳健忠,本局確定委任之第三職階主治醫生——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一百三十七條及第一百四十條之規定,獲批准長期無薪假,自二零二零年八月十二日至二零二七年七月十九日。

按照二零二零年七月二十二日本局一般衛生護理副局長的批示:

取消王婷第E-1739號護士執業牌照之許可,因其沒有履行五月十八日第20/98/M號法令修訂的十二月三十一日第84/90/M號法令第十二條第二款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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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消湯仁忠第W-0001號中醫生執業牌照之許可,因其沒有履行五月十八日第20/98/M號法令修訂的十二月三十一日第84/90/M號法令第十二條第二款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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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局長於二零二零年七月二十三日之批示:

核准准照編號為第101號“運通藥房(第一分店)”及第146號“運通藥房(第四分店)”的東主——蔡其東先生地址的變更,新址位於澳門祐漢新村第二街22號勝意樓地下B0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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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二零二零年七月二十三日本局一般衛生護理副局長的批示:

取消陳雪玲第E-2127號護士執業牌照之許可,因其沒有履行五月十八日第20/98/M號法令修訂的十二月三十一日第84/90/M號法令第十三條第二款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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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逸朗——應其要求,中止第T-0354號治療師(物理治療)執業牌照之許可,為期兩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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楊麗敏——應其要求,中止第T-0577號治療師(職業治療)執業牌照之許可,為期兩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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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局長於二零二零年七月二十四日之批示:

核准准照編號為第202號及營業地點為澳門營地大街84號地下、一樓及二樓之“健安藥房(營地大街分店)”的名稱更改為“壹林靖和藥房”,以及將准照所有權轉移予澳門壹林靖和醫藥科技一人有限公司,其總辦事處位於澳門南灣大馬路762-804號中華廣場14樓G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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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二零二零年七月二十四日本局一般衛生護理副局長的批示:

樊淑娟——獲准許從事治療師(職業治療)職業,牌照編號是:T-07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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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思哲——獲准許從事治療師(言語治療)職業,牌照編號是 : T-07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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羅發蘭——應其要求,中止第W-0703號中醫生執業牌照之許可,為期兩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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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消劉夢光第W-0178號中醫生執業牌照之許可,因其沒有履行五月十八日第20/98/M號法令修訂的十二月三十一日第84/90/M號法令第十二條第二款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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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副局長於二零二零年七月二十七日之批示:

應准照持有人梁錦強先生申請,取消編號為第199號以及商號名稱為藥物產品出入口及批發商號“永豐(澳門)貿易”的准照,該商號的登記營業地點為澳門馬揸度博士大馬路679號南方工業大廈第二座6樓C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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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二零二零年七月二十七日本局一般衛生護理副局長的批示:

Zélia dos Santos Almeida——獲准許從事治療師(言語治療)職業,牌照編號是:T-07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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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二零年七月三十日於衛生局

局長 李展潤


教 育 暨 青 年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社會文化司司長二零二零年五月二十九日批示:

歐陽展達——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附件一表二,以及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及第五條第一款的規定,以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制度聘用為本局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社會工作範疇),薪俸點為430,試用期六個月,自二零二零年八月十日起生效。

摘錄自本局學校管理暨行政廳廳長二零二零年六月十七日批示:

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第十三條及附件一表二,以及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的規定,下列工作人員在本局擔任如下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日期、職程、職級、職階及薪俸點如下:

黃嘉虹,自二零二零年七月三十一日起轉為第二職階一等技術員,薪俸點為420;

伍權發,自二零二零年七月二十八日起轉為第八職階技術工人,薪俸點為260;

石咪咪,自二零二零年七月八日起轉為第八職階勤雜人員,薪俸點為200;

毛鳳金及岑少薇,自二零二零年八月一日起轉為第八職階勤雜人員,薪俸點為200。

摘錄自社會文化司司長二零二零年六月二十二日批示:

袁再輝——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附件一表二、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及第二十四條第三款(二)項的規定,其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一等技術輔導員的長期行政任用合同獲修改為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薪俸點為305,自二零二零年五月三十日起生效。

摘錄自社會文化司司長二零二零年六月二十六日批示:

何安麗,中學教育一級教師,陳端儀及何詠華,幼兒教育及小學教育一級教師(幼兒),上述各人均為本局確定委任的人員,以及黃錢孝,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1/92/M號法令第三十一條第一款,以及六月三十日第26/97/M號法令第八條的規定,其作為學校督導員的定期委任獲續期二年,自二零二零年九月一日起生效。

郭維緣,幼兒教育及小學教育一級教師(小學),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1/92/M號法令第三十一條第一款,以及六月三十日第26/97/M號法令第八條的規定,其作為學校督導員的定期委任獲續期,自二零二零年九月一日起至二零二二年五月二十五日止。

摘錄自本局學校管理暨行政廳廳長二零二零年七月三日批示:

袁再輝——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第十三條及附件一表二,以及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轉為本局第二職階一等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320,自二零二零年六月十九日起生效。

摘錄自本人二零二零年七月六日批示:

陳嘉怡——根據第12/2010號法律《非高等教育公立學校教師及教學助理員職程制度》附件表六,以及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及第六條的規定,其擔任本局第一職階教學助理員的行政任用合同獲續期六個月,薪俸點為260,自二零二零年八月十一日起生效。

根據第12/2010號法律《非高等教育公立學校教師及教學助理員職程制度》附件表六,以及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及第六條的規定,下列工作人員在本局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續期一年:

António Elísio Tavares Chan,第三職階教學助理員,薪俸點為300,自二零二零年九月一日起生效;

盧安莉,第二職階教學助理員,薪俸點為280,自二零二零年九月一日起生效;

甘玉楣及李葉敏,第一職階教學助理員,薪俸點為260,自二零二零年八月二十八日起生效。

摘錄自本人二零二零年七月十三日批示:

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附件一表二、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及第六條的規定,下列工作人員在本局擔任職務的長期行政任用合同續期三年:

梁懿雯及朱家杰,第一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350,分別自二零二零年八月三日及二零二零年九月一日起生效。

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附件一表二及表二十一、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及第六條的規定,下列工作人員在本局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續期一年:

陳美鷺、黎熙及林嘉誠,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430,自二零二零年八月三日起生效;

黃嘉虹,第二職階一等技術員,薪俸點為420,自二零二零年八月一日起生效;

李詠康,第二職階輕型車輛司機,薪俸點為160,自二零二零年九月一日起生效;

仇麗嬋、鄭綺雯、徐妙玲、何少卿及馬海珊,第二職階勤雜人員,薪俸點為120,自二零二零年八月二十八日起生效;

蔡春芳、崔惠玲、洪亞娥、高嫦歡及汪玉芬,第二職階勤雜人員,薪俸點為120,自二零二零年九月一日起生效。

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附件一表二、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及第六條的規定,下列工作人員在本局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續期六個月:

陸嘉樂,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430,自二零二零年八月十一日起生效;

張光海及莫文康,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430,自二零二零年八月二十五日起生效;

陳麗君,第一職階勤雜人員,薪俸點為110,自二零二零年八月十一日起生效。

摘錄自本人二零二零年七月二十四日批示:

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第十四條和附件一表二、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以及經第23/2017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五條的規定,下列工作人員在本局擔任如下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職程、職級、職階及薪俸點如下,自本批示摘錄公佈日起生效:

陳婉屏,轉為第一職階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660;

馮官明,轉為第一職階首席特級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450;

袁再輝,轉為第一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3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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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二零年七月三十日於教育暨青年局

局長 老柏生


文 化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二零年六月十一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三條、第四條及第五條第一款,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二條,以及第183/2019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的規定,以長期行政任用合同方式聘請黃國賢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260,試用期六個月,自二零二零年七月二十七日起生效。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二零年七月二十三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第六條的規定,本局下列工作人員的行政任用合同獲續期兩年,自二零二零年九月一日起生效:

鄭淑儀、吳毅文、辛碧玲、夏天恩、張嘉偉、施雅旋及朱瑞梨——第四職階中學教育一級教師;

盧卓婷及徐曼——第六職階中學教育二級教師;

張鈞及錢浩程——第五職階中學教育二級教師;

梁迪嘉——第四職階中學教育二級教師;

葉凱瑩——第三職階中學教育二級教師;

楊敏健——第九職階中學教育三級教師;

瞿笑意——第六職階中學教育三級教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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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二零年七月三十日於文化局

局長 穆欣欣


旅 遊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本局局長於二零二零年七月二十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第二款、第三款和第四款,及第十九條和第二十九條,以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結合經第23/2017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五條之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林佩琪在本局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級為第一職階特級督察,薪俸點為420點,自本批示摘錄公佈日起生效。

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第二款、第三款和第四款,及第十七條和第十八條,以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結合經第23/2017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五條之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莫佩婷在本局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級為第一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400點,自本批示摘錄公佈日起生效。

准 照 摘 錄

一級酒吧,其中文名稱為“鴻”,葡文名稱為“Vinho Clube”和英文名稱為“Vintner Club”,在二零二零年六月十六日獲發第0759/2020號牌照,持牌人為“新鴻運會所有限公司”,葡文名稱為“Vintner Clube Limitada”和英文名稱為“Vintner Club Limited”。場所位於澳門友誼大馬路及孫逸仙大馬路,澳門漁人碼頭“勵宮酒店”地下I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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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級酒吧,其中文名稱為“利斯酒廊”,葡文名稱為“Saudável”和英文名稱為“Nice Lounge”,在二零二零年四月二十九日獲發第0753/2020號牌照,持牌人為“金龍酒店(澳門)有限公司”,葡文名稱為“Hotel Golden Dragon (Macau), Limitada”和英文名稱為“Hotel Golden Dragon (Macao) Company Limited”。場所位於澳門馬六甲街17、35、43、83、89及103號,金龍酒店地面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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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級餐廳,其中文名稱為“鴻運坊”,葡文名稱為“Casa de Esmeralda”和英文名稱為“Emerald House”,在二零二零年四月二十三日獲發第0751/2020號牌照,持牌人為“威尼斯人路氹股份有限公司”,葡文名稱為“Venetian Cotai, S.A.”和英文名稱為“Venetian Cotai Limited”。場所位於路氹填海區,路氹連貫公路,第一地塊,第3地段,“澳門巴黎人”酒店第1層(L01)(娛樂場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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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星級公寓,其中文名稱為“家穎賓館”和葡文名稱為“Pensão Família Alegre”,在二零二零年四月二十日獲發第0750/2020號牌照,持牌人為“九發一人有限公司”,葡文名稱為“Kao Fat Sociedade Unipessoal Limitada”和英文名稱為“Kao Fat Company Limited”。場所位於澳門龍嵩正街4A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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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星級公寓,其中文名稱為“蓮居賓館”和葡文名稱為“Pensão Casa de Lótus”,在二零二零年六月十七日獲發第0760/2020號牌照,持牌人為楊永光。場所位於澳門關前正街32及3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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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星級酒店,其中文名稱為“葡京人”,葡文名稱為“Lisboeta”和英文名稱為“Lisboa Citizen”,在二零二零年六月三日獲發第0755/2020號牌照,持牌人為“澳門主題公園渡假村II股份有限公司”,葡文名稱為“Macau Parque Temático e Resort II S.A.”和英文名稱為“Macau Theme Park and Resort II Limited”。場所位於路氹填海區,鄰近路環電廠圓形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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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級餐廳,其中文名稱為“皇宮海鮮舫”,葡文名稱為“Palácio Real”和英文名稱為“Royal Palace”,在二零二零年六月三日獲發第0758/2020號牌照,持牌人為“澳門主題公園渡假村II股份有限公司”,葡文名稱為“Macau Parque Temático e Resort II S.A.”和英文名稱為“Macau Theme Park and Resort II Limited”。場所位於路氹填海區,鄰近路環電廠圓形地,“葡京人”酒店2樓(L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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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級餐廳,其中文名稱為“載運美式餐室”,葡文名稱為“Passeio Alegre”和英文名稱為“Joyride Diner”,在二零二零年六月二十六日獲發第0762/2020號牌照,持牌人為“新濠影匯酒店有限公司”,葡文名稱為“Studio City Hotéis, Limitada”和英文名稱為“Studio City Hotels Limited”。場所位於路氹城填海區G300,G310及G400地段“新濠影滙酒店”一樓(1/F),舖位11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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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級酒吧,其中文名稱為“一索”,葡文名稱為“Um Copo”和英文名稱為“One Shot”,在二零二零年六月三日獲發第0754/2020號牌照,持牌人為“澳門主題公園渡假村II股份有限公司”,葡文名稱為“Macau Parque Temático e Resort II S.A.”和英文名稱為“Macau Theme Park and Resort II Limited”。場所位於路氹填海區,鄰近路環電廠圓形地,“葡京人”酒店1樓及2樓(L1及L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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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二零年七月二十四日於旅遊局

局長 文綺華


體 育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本件簽署人於二零二零年六月三日作出的批示:

應本局確定委任第一職階主任文案岑詩韻的請求,自二零二零年七月二十七日起免除其職位。

摘錄自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二零年七月二十二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二十四條第三款(二)項及第四款的規定,黃綺琦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的長期行政任用合同修改為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二零年六月二十九日起生效。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六條第二款(一)項的規定,何淑娟在本局擔任第二職階二等技術員的行政任用合同修改為長期行政任用合同,為期三年,自二零二零年七月一日起生效。

摘錄自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二零年七月二十四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二十四條第三款(二)項及第四款的規定,趙承恩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的長期行政任用合同修改為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二零年七月十八日起生效。

摘錄自本件簽署人於二零二零年七月二十七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何文浩、林燕玲、鄭元任、曾蔚、蕭富城及連靜儀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二等高級衛生技術員(實習員)的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二零年八月一日起續期至二零二零年九月十四日止。

摘錄自本件簽署人於二零二零年七月三十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四款的規定,本局臨時委任第一職階一級護士陳加欣,自二零二零年七月三十一日起獲確定委任出任該職位。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容啟亮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的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二零年八月十七日起續期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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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二零年七月三十一日於體育局

局長 潘永權


澳 門 旅 遊 學 院

批 示 摘 錄

根據本院院長於二零二零年六月十日之批示:

朱振榮——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五條第一款及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八條的規定,因具備適當經驗及專業能力履行職務,自二零二零年八月十六日起,以定期委任方式續任為本院學生事務處處長,為期三年。

根據本院院長於二零二零年七月十四日之批示:

黃國馳,本學院第一職階首席技術員,屬長期行政任用合同——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六條第四款的規定,其合同獲續期三年,並屬同一職級及職階,由二零二零年八月三十一日起生效。

陳志健、林國成,本學院第二職階特級公關督導員,屬行政任用合同——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及第四款之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晉階為第三職階特級公關督導員,由二零二零年八月十八日起生效。

劉可瑩、邵碧玉、姚偉菁、張潤儀、林國基和莫家興,本學院第二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屬行政任用合同——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及第四款之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晉階為第三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由二零二零年八月十八日起生效。

李文建,本學院第二職階特級技術員,屬行政任用合同——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及第四款之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晉階為第三職階特級技術員,由二零二零年八月十八日起生效。

潘婉芬,本學院第二職階特級公關督導員,屬行政任用合同——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及第四款之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晉階為第三職階特級公關督導員,由二零二零年八月二十一日起生效。

鍾詩煒,本學院第二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屬行政任用合同——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及第四款之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晉階為第三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由二零二零年九月一日起生效。

Ogata Tamami,本學院第一職階首席特級技術輔導員,屬行政任用合同——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一)項、第三款及第四款之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晉階為第二職階首席特級技術輔導員,由二零二零年九月一日起生效。

———

二零二零年七月二十九日於澳門旅遊學院

副院長 甄美娟


社 會 保 障 基 金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二零年七月二十七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及第三款,以及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及第四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彭家欣在本基金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自二零二零年八月八日起轉為第二職階一等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320點。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及第三款,以及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及第四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黃嘉倩在本基金擔任職務的長期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自二零二零年八月八日起轉為第二職階一等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320點。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及第三款,以及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及第四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下列工作人員在本基金擔任職務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如下:

歐迪倫及陳敏怡,自二零二零年八月八日起轉為第二職階首席技術員,薪俸點為470點;

吳富華及司徒嘉寶,自二零二零年八月八日起轉為第二職階一等技術員,薪俸點為420點;

陳潔鳳、彭崇亮、王培鶯、何嘉麗及阮頴詩,自二零二零年八月八日起轉為第二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415點。

聲 明 書

摘要

二零二零年財政年度第一次預算修改

根據第2/2018號行政法規第五十二條及第五十三條第五款的規定,茲公佈下列(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二零二零)款項轉移: 

二零二零年七月十六日於社會保障基金——行政管理委員會:容光耀,陳寶雲,袁凱清,劉永誠、江銳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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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二零年七月二十八日於社會保障基金——行政管理委員會主席 容光耀 


學 生 福 利 基 金

聲 明 書

摘要

二零二零年財政年度第一次預算修改

根據第2/2018號行政法規第五十二條及第五十三條第五款的規定,茲公佈下列(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二零二零)款項轉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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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二零年七月二十八日於學生福利基金——行政管理委員會主席 老柏生 


土 地 工 務 運 輸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二零年七月六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及第三款,及第六條第四款之規定,本局第一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余潔華的長期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二零年八月三十一日起續期三年。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及第三款之規定,本局第一職階一等技術輔導員蘇利利的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二零年九月一日起續期一年。

摘錄自本局行政暨財政廳廳長於二零二零年七月六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及第四款,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及第三款之規定,以附註形式更改下列工作人員在本局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自二零二零年七月三日起生效,合同其他條件維持不變:

鍾健業、高基富、郭頴暉、李偉傑、梁敬豪、麥耀輝、伍冠華及成麗,晉階為第二職階首席高級技術員;

陳艷嫦、陳家明、吳璟佳及施婷婷,晉階為第二職階一等技術輔導員;

徐英強,晉階為第二職階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

摘錄自運輸工務司司長於二零二零年七月十四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五條及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八條之規定,並維持先前有關委任的依據,由二零二零年九月五日起,以定期委任方式續任駱雲健及譚鳳燕分別為本局儲備暨財產科科長及會計科科長,為期一年。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二零年七月十四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及第三款及第六條第一款之規定,本局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楊雅雯的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二零年九月十六日起續期一年。

摘錄自本局行政暨財政廳廳長於二零二零年七月十七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二款(三)項、第三款及第四款,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及第三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更改彭淑琴及蘇德招在本局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階為第五職階勤雜人員,自二零二零年七月十六日起生效,合同其他條件維持不變。

———

二零二零年七月三十日於土地工務運輸局

局長 陳寶霞


郵 電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二零年六月四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第二職階二等行政技術助理員潘家明,在本局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獲續期一年,自二零二零年九月十九日起生效。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二零年六月十五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第二職階郵差鄭冬竹,在本局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獲續期一年,自二零二零年九月二十五日起生效。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二零年六月十九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第四職階勤雜人員林惠儀,在本局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獲續期一年,自二零二零年九月二十日起生效。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二零年七月三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第一職階勤雜人員譚子亮,在本局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獲續期一年,自二零二零年九月二十三日起生效。

摘錄自運輸工務司司長於二零二零年七月八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三十四條的規定,延長徵用勞工事務局編制內第二職階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丁麗群在本局擔任同一職級和職階的職務,自二零二零年九月二日起,為期一年。

摘錄自運輸工務司司長於二零二零年七月二十一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二條第三款(二)項、第四條及第五條,並配合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二條第二款、第三條第二款、第五條及第七條的規定,自二零二零年九月一日起,以定期委任方式委任鍾健文為郵電局標準及技術處處長,為期一年。

按照第15/2009號法律第五條第二款的規定,現刊登委任理由及獲委任人的學歷和專業簡歷如下:

1. 委任理由:

——職位出缺;
——鍾健文的個人履歷顯示其具備專業能力及才幹擔任本局標準及技術處處長一職。

2. 學歷:

——理學士(電子信息科學與技術);
——哲學碩士(訊息工程)。

3. 專業簡歷:

——2010年12月起加入公職,任職電信管理局技術員;
——2017年1月起至今,擔任郵電局技術員;
——2020年3月起至今,以代任方式擔任標準及技術處處長。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二零年七月二十八日作出的批示:

庄碩及鍾榮華,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二十四條第一款、第三款(二)項及第四款的規定,其等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首席無線電通訊輔導技術員之長期行政任用合同獲修改為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皆自二零二零年七月十三日起生效。

何雲龍,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二十四條第一款、第三款(二)項及第四款的規定,其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首席技術員之長期行政任用合同獲修改為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二零年七月十五日起生效。

曹麗雲,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二十四條第一款、第三款(二)項及第四款的規定,其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之長期行政任用合同獲修改為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二零年七月十八日起生效。

聲 明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四十五條的規定,本局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梁國鉦,自二零二零年七月十三日,即在行政公職局擔任職務之日起,終止於本局的職務。

摘要

二零二零年財政年度第一次本身預算修改

本摘要所載的預算款項轉移是根據第2/2018號行政法規第五十二條的規定經由運輸工務司司長29/07/2020之批示許可,現根據同一法規第五十三條第五款的規定予以公佈: 

二零二零年七月二十八日於郵電局——行政委員會——劉惠明、梁祝艷、劉蘭華、譚韻儀、鄭秋明、鍾煥玲、吳美琪、葉頌華、徐芬及李貝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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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二零年七月三十日於郵電局——局長 劉惠明 


地 球 物 理 暨 氣 象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地球物理暨氣象局局長於二零二零年七月二十七日作出之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第五條第一款及第二十四條第三款(二)項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吳雅玲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職務的長期行政任用合同(試用期),轉為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試用期),自二零二零年七月十三日起生效。

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及第二款、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八款a)項及經第23/2017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五條規定,本局人員編制內行政技術助理員職程第二職階首席行政技術助理員郭詩韻,獲確定委任為本局人員編制內行政技術助理員職程第一職階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薪俸點為305點,自二零二零年八月五日起生效。

摘錄自地球物理暨氣象局局長於二零二零年七月三十日作出之批示:

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及第二款、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及經第23/2017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五條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第二職階首席氣象高級技術員譚振威之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一職階顧問氣象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600點,自二零二零年八月五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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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二零年七月三十日於地球物理暨氣象局

局長 梁永權


房 屋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二零年七月二十九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第十四條第一款(2)項、第二款及第四款、經第23/2017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五條、以及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第二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張永健及洪小芳在房屋局擔任職務之相應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升為第一職階首席技術員,薪俸點為450,並自本批示摘錄公佈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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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二零年七月二十九日於房屋局

局長 山禮度


建 設 發 展 辦 公 室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運輸工務司司長於二零二零年五月八日作出的批示:

謝智康及譚安安──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現行文本第十二條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第五條第一款之規定,以行政任用合同制度聘用為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薪俸點430,為期六個月試用期,自二零二零年六月二十二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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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二零年七月二十九日於建設發展辦公室

主任 林煒浩


環 境 保 護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環境保護局局長於二零二零年六月八日作出的批示:

陳佩儀——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及第六條第四款規定,於本局擔任第一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的長期行政任用合同獲續期三年,自二零二零年八月十二日起生效。

摘錄自環境保護局局長於二零二零年六月十六日作出的批示:

張嫣——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及第六條第四款規定,於本局擔任第一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的長期行政任用合同獲續期三年,自二零二零年八月二十三日起生效。

摘錄自環境保護局局長於二零二零年七月七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第二十四條第三款(二)項及第四款之規定,本局下列人員之長期行政任用合同修改為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並自相應之日期開始生效:

第一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歐陽艷愛、陳嘉稀及虞光磊,自二零二零年六月二十九日起生效;

第一職階一等技術輔導員賴惠敏及林朗聰,自二零二零年六月二十九日起生效。

摘錄自環境保護局局長於二零二零年七月十四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第二十四條第三款(二)項及第四款之規定,胡嘉程於本局擔任第一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的長期行政任用合同修改為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二零年七月十一日起生效。

摘錄自環境保護局局長於二零二零年七月二十七日作出的批示:

吳萬昌——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第二款及第四款、經第23/2017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第一款以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之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在本局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轉為收取相等於第一職階首席督察的薪俸點370點,並自本批示摘要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日起生效。

———

二零二零年七月二十八日於環境保護局

局長 譚偉文


交 通 事 務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局長於二零二零年五月二十九日作出的批示:

應沙若瑟之請求,其在本局擔任第三職階輕型車輛司機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二零年八月一日起予以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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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二零年七月二十二日於交通事務局

局長 林衍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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