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3 期

批示摘錄數份

二零二一年一月二十日,星期三

澳門特別行政區

      批示摘錄數份

行 政 長 官 辦 公 室

批 示 摘 錄

透過行政長官辦公室主任二零二零年十一月二十七日批示:

謝永釗——根據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第二款、第三款及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現行文本第十三條第一款(一)項及第三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其在行政長官辦公室擔任職務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階至第四職階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薪俸點735點,自二零二零年十二月二十九日起生效。

簡家欣——根據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第二款、第三款及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其在行政長官辦公室擔任第二職階顧問翻譯員的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二一年二月三日起續期一年。

透過行政長官二零二零年十二月三日批示:

雷子燊——根據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第二款、第三款及按照《行政長官及司長辦公室通則》現行文本第十九條第十二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其在行政長官辦公室擔任職務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級至第一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薪俸點600點,自二零二零年十二月三十日起生效。

透過行政長官二零二零年十二月九日批示:

陳艷芳——行政公職局第一職階主任翻譯員,根據《行政長官及司長辦公室通則》現行文本第十八條第一款、第二款及第七款、第十九條第十款,以及《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現行文本第三十四條的規定,其在行政長官辦公室以相同職級擔任職務的徵用,自二零二零年十二月二十日,延長一年。

———

二零二一年一月八日於行政長官辦公室

辦公室代主任 梁敏蕊


政 府 總 部 輔 助 部 門

批 示 摘 錄

透過簽署人二零二零年十二月十五日批示:

王軼欣——根據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第二款、第三款及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其在政府總部輔助部門擔任第二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的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二零年十二月十八日起續期壹年。

———

二零二一年一月八日於行政長官辦公室

辦公室代主任 梁敏蕊


經 濟 財 政 司 司 長 辦 公 室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二零年十二月三日作出的批示:

倪韋昕──根據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及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第二款的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其長期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自二零二零年十二月十九日起晉階至第三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薪俸點650。

摘錄自經濟財政司司長於二零二零年十二月十四日作出的批示:

張海軍──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及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第二款的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其在本辦公室擔任職務的長期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級至第一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薪俸點485,自二零二零年十二月十九日起生效。

———

二零二一年一月十三日於經濟財政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辜美玲


社 會 文 化 司 司 長 辦 公 室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二零年十二月二十八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5/2009號法律《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基本規定》第五條及第26/2009號行政法規《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補充規定》第八條的規定,因穆欣欣具備合適的管理能力及專業經驗,其擔任文化局局長的定期委任,自二零二一年二月七日起續期兩年。

———

二零二一年一月十一日於社會文化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何鈺珊


運 輸 工 務 司 司 長 辦 公 室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運輸工務司司長於二零二一年一月七日作出的批示:

譚偉文——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五條及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八條的規定,因具備合適的管理能力及專業經驗,其擔任環境保護局局長的定期委任,自二零二一年三月二日起續期一年。

梁永權——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五條及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八條的規定,因具備合適的管理能力及專業經驗,其擔任地球物理暨氣象局局長的定期委任,自二零二一年三月十八日起續期一年。

摘錄自運輸工務司司長於二零二一年一月十一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二月四日第10/91/M號法令核准的《澳門民用航空局章程》第三條第二款a)項的規定,並維持先前有關委任的依據,陳穎雄擔任民航局局長的委任,自二零二一年三月三十一日起,續期一年。

———

二零二一年一月十四日於運輸工務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張翠玲


廉 政 公 署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廉政專員於二零二零年十一月十九日批示如下:

雷志恆——根據第4/2012號法律修改的第10/2000號法律第十六條和第三十條,第3/2013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3/2009號行政法規第三十條第一款,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及第七條,以及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及第四款,以附註形式修改其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階為第三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自二零二零年十一月十九日起生效。

李顯欣——根據第4/2012號法律修改的第10/2000號法律第十六條和第三十條、第3/2013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3/2009號行政法規第三十條第一款,以及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六條的規定,其在本公署擔任第一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的長期行政任用合同獲續期三年,自二零二一年二月一日起生效。

摘錄自廉政專員於二零二零年十一月二十日批示如下:

Maria da Graça Mendes de Morais Rodrigues de Carvalho——根據第4/2012號法律修改的第10/2000號法律第十六條和第三十條、第3/2013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3/2009號行政法規第三十條第一款,以及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六條的規定,其在本公署擔任第二職階首席高級技術員的長期行政任用合同獲續期三年,自二零二一年三月一日起生效。

摘錄自廉政專員於二零二零年十一月三十日批示如下:

根據第4/2012號法律修改的第10/2000號法律第十六條和第三十條、第3/2013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3/2009號行政法規第三十條第一款及第三十二條第一款,以及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八條之規定,本公署綜合事務廳廳長謝佩敏因具備適當經驗及專業能力履行職務,故其定期委任自二零二一年一月一日起獲續期一年。

摘錄自廉政專員於二零二零年十二月一日批示如下:

譚慧華——根據第4/2012號法律修改的第10/2000號法律第十六條和第三十條,以及第3/2013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3/2009號行政法規第三十條第一款及第三十二條第一款之規定,自二零二一年三月三日起,以定期委任方式續任為第一職階主任翻譯員,為期一年。

摘錄自廉政專員於二零二一年一月六日批示如下:

根據第4/2012號法律修改的第10/2000號法律第十六條和第三十條,第3/2013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3/2009號行政法規第三十條第一款,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及第七條,以及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及第四款之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下列人員在本公署擔任職務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

——高志偉,自二零二零年十二月十二日起晉階至第二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
——黃佩珊,自二零二零年十二月十五日起晉階至第三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
——周曉明,自二零二零年十二月十六日起晉階至第三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

———

二零二一年一月七日於廉政公署

辦公室主任 陳彥照


海 關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保安司司長於二零二一年一月十四日所作的批示:

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第一款及第三款、經第23/2017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三十七條第一款、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十九條及第二十一條、第11/2001號法律第八條第三款及第12/2015號法律第三條第二款、第四條及第五條第一款之規定,在二零二零年九月十六日第三十八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內公佈的統一管理對外開考專業或職務能力評估程序的最後成績名單中,排名第七位、第十三位及第十九位之合格投考人黃偉建、劉季良及鄧棟仰,以行政任用合同方式擔任澳門海關資訊範疇高級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之職務,試用期六個月,薪俸為現行薪俸表之430點。

———

二零二一年一月十五日於海關

副關長 周見靄


檢 察 長 辦 公 室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辦公室代主任於二零二一年一月八日的批示:

鄧偉民——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第六條第二款(二)項及第三款的規定,其在本辦公室擔任第三職階特級技術員之長期行政任用合同修改為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二一年一月九日起生效。

摘錄自檢察長於二零二一年一月十一日的批示:

馬慧敏——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第十四條第二款、第三款、第二十七條第四款以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其在本辦公室的長期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自二零二零年十二月十八日起晉階為第二職階一等翻譯員及自公佈日起獲晉級為第一職階首席翻譯員。

———

二零二一年一月十四日於檢察長辦公室

辦公室代主任 胡潔如


新 聞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局長於二零二零年十二月三日作出的批示:

林玉含——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二款的規定,其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的臨時委任,自二零二一年一月二日起續任一年。

摘錄自行政長官於二零二零年十二月十四日作出的批示:

黃樂宜——根據第15/2009號法律《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基本規定》第五條第一款及第十四條、第26/2009號行政法規《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補充規定》第八條的規定,因具備適當經驗及專業能力履行職務,在本局擔任副局長職務之定期委任,自二零二一年三月一日起續期一年。

摘錄自行政長官於二零二零年十二月十八日作出的批示:

Olga Maria Basílio Pereira——根據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六條第二款(一)項的規定,其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一等技術員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修改為長期行政任用合同,為期三年,自二零二零年十月二十二日起生效。

———

二零二一年一月七日於新聞局

局長 陳露


澳 門 駐 里 斯 本 經 濟 貿 易 辦 事 處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行政長官於二零二零年十二月十八日作出的批示:

余家慶——根據第20/2003號行政法規第二條第一款(一)項和第三款及第8/2007號行政法規第二條第一款(一)項的規定,派駐在澳門駐里斯本經濟貿易辦事處擔任職務的任期,自二零二一年一月十七日起續期六個月。

———

二零二一年一月八日於澳門駐里斯本經濟貿易辦事處

辦事處主任 譚俊榮


禮 賓 公 關 外 事 辦 公 室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本件簽署人於二零二零年十二月七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二款(四)項、第三款及第四款,配合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及第三款的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韋嘉麗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階為第八職階技術工人,薪俸點為260點,自二零二零年十二月八日起生效。

摘錄自行政長官於二零二零年十二月十八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六條第二款(一)項及第三款的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鄧榮臻擔任第一職階一等技術員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二條款,轉為期間為三年的長期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二零年十一月十八日起生效。

———

二零二一年一月十三日於禮賓公關外事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李月梅


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公 共 資 產 監 督 規 劃 辦 公 室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本人於二零二一年一月四日所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第二款,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第二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下列工作人員在本辦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自本批示摘要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日起生效。

——鄧雨縈及倫紹發,晉級至第一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薪俸點600點。

———

二零二一年一月十四日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共資產監督規劃辦公室

主任 陳海帆


行 政 公 職 局

批 示 摘 錄

按代局長於二零二一年一月十一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二十七條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八款a)項的規定,第二職階首席翻譯員(中葡文)劉蘭清,獲確定委任為本局人員編制內翻譯員職程第一職階主任翻譯員(中葡文),薪俸點600點,自本批示摘錄公佈日起生效。

———

二零二一年一月十二日於行政公職局

代局長 馮若儀


法 務 局

批 示 摘 錄

按簽署人於二零二零年十二月十日作出之批示: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及第四款之規定,本局第二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羅麗萍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修改為同一職級第三職階,薪俸點650,自二零二零年十二月四日起生效。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一)項、第三款及第四款之規定,本局第一職階首席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岑綺樺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修改為同一職級第二職階,薪俸點355,自二零二零年十二月四日起生效。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二款(二)項及第四款之規定,本局第二職階輕型車輛司機陳焯傑及李國亮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修改為同一職級第三職階,薪俸點170,自二零二零年十二月七日起生效。

按簽署人於二零二一年一月七日作出之批示: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第二款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八款a項之規定,本局法律範疇第二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陳智航、林楠曦、王洋玲及楊嘉輝,獲確定委任為本局人員編制高級技術員人員組別法律範疇第一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自本批示摘錄公佈日起生效。

聲 明

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十七條第一款(二)項的規定,吳燕翔擔任本局國際及區際關係事務處處長的職務,自其於二零二一年一月六日以定期委任方式擔任本局國際及區際法律事務廳廳長之日起自動終止。

特此聲明

———

二零二一年一月十四日於法務局

局長 劉德學


印 務 局

批 示 摘 錄

按照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二一年一月四日之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第六條第二款(一)項及第三款的規定,本局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許俊豪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二條款,修改為長期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二零年十一月十六日起生效。

———

二零二一年一月五日於印務局

局長 陳日鴻


法 律 及 司 法 培 訓 中 心

批 示 摘 錄

按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二一年一月五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五條及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八條的規定,因具備合適的專業能力及才幹履行職務,鄭渭茵擔任法律及司法培訓中心副主任的定期委任,自二零二一年二月六日起續期一年。

———

二零二一年一月八日於法律及司法培訓中心

主任 Manuel Marcelino Escovar Trigo


退 休 基 金 會

批 示 摘 錄

退休/撫卹金的訂定

按照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二一年一月六日作出的批示:

(一)財政局第四職階首席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Ana Cristina Martins Vilas Lao,退休及撫卹制度會員編號97721,因符合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一款a)項,而聲明自願離職退休。其每月的退休金是根據十一月三十日第107/85/M號法令第一條第一款及上述《通則》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一及第四款,並配合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二款之規定,以其三十二年工作年數作計算,由二零二一年一月四日開始以相等於現行薪俸索引表內的310點訂出,並在有關金額上加上六個根據第1/2014號法律第一條所指附表並配合第2/2011號法律第七、第八及第九條規定的年資獎金。

(二)有關所訂金額的支付,全數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一)衛生局第三職階特級診療技術員崔國斌,退休及撫卹制度會員編號180874,因符合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二條第一款a)項,即已屆服務年齡上限而離職退休。其每月的退休金是根據十一月三十日第107/85/M號法令第一條第一款及上述《通則》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一及第四款,並配合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二款之規定,以其二十年工作年數作計算,由二零二零年十二月十五日開始以相等於現行薪俸索引表內的275點訂出,並在有關金額上加上四個根據第1/2014號法律第一條所指附表並配合第2/2011號法律第七、第八及第九條規定的年資獎金。

(二)有關所訂金額的支付,全數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一)衛生局第三職階主治醫生張迅,退休及撫卹制度會員編號187747,因符合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二條第一款a)項,即已屆服務年齡上限而離職退休。其每月的退休金是根據十一月三十日第107/85/M號法令第一條第一款及上述《通則》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一及第四款,並配合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二款之規定,以其十五年工作年數作計算,由二零二零年十二月十七日開始以相等於現行薪俸索引表內的295點訂出,並在有關金額上加上三個根據第1/2014號法律第一條所指附表並配合第2/2011號法律第七、第八及第九條規定的年資獎金。

(二)有關所訂金額的支付,全數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按照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二一年一月八日作出的批示:

(一)郵電局第九職階郵差戴潤強,退休及撫卹制度會員編號101664,因符合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一款a)項,而聲明自願離職退休。其每月的退休金是根據十一月三十日第107/85/M號法令第一條第一款及上述《通則》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一及第四款,並配合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二款之規定,以其三十一年工作年數作計算,由二零二一年一月四日開始以相等於現行薪俸索引表內的235點訂出,並在有關金額上加上六個根據第1/2014號法律第一條所指附表並配合第2/2011號法律第七、第八及第九條規定的年資獎金。

(二)有關所訂金額的支付,全數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一)文化局第三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高春芳,退休及撫卹制度會員編號145475,因符合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二條第一款a)項,即已屆服務年齡上限而離職退休。其每月的退休金是根據十一月三十日第107/85/M號法令第一條第一款及上述《通則》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一及第四款,並配合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二款之規定,以其二十四年工作年數作計算,由二零二零年十二月二十一日開始以相等於現行薪俸索引表內的390點訂出,並在有關金額上加上四個根據第1/2014號法律第一條所指附表並配合第2/2011號法律第七、第八及第九條規定的年資獎金。

(二)有關所訂金額的支付,全數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按照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二一年一月十一日作出的批示:

(一)治安警察局第四職階一等警員黎柏勝,退休及撫卹制度會員編號104019,因符合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一款a)項,而聲明自願離職退休。其每月的退休金是根據十一月三十日第107/85/M號法令第一條第一款及上述《通則》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一及第四款,並配合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二款之規定,以其三十年工作年數作計算,由二零二零年十二月十八日開始以相等於現行薪俸索引表內的250點訂出,並在有關金額上加上六個根據第1/2014號法律第一條所指附表並配合第2/2011號法律第七、第八及第九條規定的年資獎金。

(二)有關所訂金額的支付,全數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一)社會工作局第一職階首席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侯莉英,退休及撫卹制度會員編號194204,因符合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二條第一款a)項,即已屆服務年齡上限而離職退休。其每月的退休金是根據十一月三十日第107/85/M號法令第一條第一款及上述《通則》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一及第四款,並配合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二款之規定,以其十七年工作年數作計算,由二零二零年十二月二十日開始以相等於現行薪俸索引表內的145點訂出,並在有關金額上加上三個根據第1/2014號法律第一條所指附表並配合第2/2011號法律第七、第八及第九條規定的年資獎金。

(二)有關所訂金額的支付,全數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一)財政局第三職階顧問翻譯員鄧志財,退休及撫卹制度會員編號145165,因符合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一款a)項,而聲明自願離職退休。其每月的退休金是根據十一月三十日第107/85/M號法令第一條第一款及上述《通則》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一及第四款,並配合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二款之規定,以其三十年工作年數作計算,由二零二一年一月四日開始以相等於現行薪俸索引表內的540點訂出,並在有關金額上加上六個根據第1/2014號法律第一條所指附表並配合第2/2011號法律第七、第八及第九條規定的年資獎金。

(二)有關所訂金額的支付,全數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一)博彩監察協調局第一職階顧問督察陳利,退休及撫卹制度會員編號100200,因符合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二條第一款a)項,即已屆服務年齡上限而離職退休。其每月的退休金是根據十一月三十日第107/85/M號法令第一條第一款及上述《通則》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一及第四款,並配合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二款之規定,以其二十六年工作年數作計算,由二零二一年一月三日開始以相等於現行薪俸索引表內的350點訂出,並在有關金額上加上五個根據第1/2014號法律第一條所指附表並配合第2/2011號法律第七、第八及第九條規定的年資獎金。

(二)有關所訂金額的支付,全數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權益歸屬比率的訂定

按照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二一年一月五日作出的批示:

教育暨青年局勤雜人員甄秀珍,供款人編號6011606,根據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一)項之規定,自二零二零年十二月四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滿三十一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及第三十九條第六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及「特別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

檢察長辦公室技術輔導員陳海燕,供款人編號6083100,根據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一)項之規定,自二零二零年十二月二十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滿十二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及「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的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五十。

行政公職局翻譯員何盈儀,供款人編號6263575,根據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之規定,自二零二零年十一月二十六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少於五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及無權取得「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的任何結餘。

按照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二一年一月六日作出的批示:

法務局輕型車輛司機尤肖甫,供款人編號6009024,根據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一)項之規定,自二零二零年十二月二十二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滿二十八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及第三十九條第六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及「特別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

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技術工人林國強,供款人編號6035998,根據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一)項之規定,自二零二零年十二月二十一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滿三十三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及第三十九條第六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及「特別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

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技術工人余潔平,供款人編號6127914,根據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一)項之規定,自二零二零年十二月十九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滿九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及「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的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二十五。

按照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二一年一月八日作出的批示:

勞工事務局高級技術員孫家雄,供款人編號3000906,根據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一)項之規定,自二零二零年十二月二十七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滿三十四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及「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

市政署重型車輛司機張永康,供款人編號6023760,根據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一)項之規定,自二零二零年十二月十三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滿十八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及第四十條第四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及「特別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以及「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的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七十九。

海事及水務局勤雜人員黃柱華,供款人編號6045977,根據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一)項之規定,自二零二零年十二月二十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滿二十六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及第三十九條第六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及「特別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

按照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二一年一月十一日作出的批示:

文化局勤雜人員林玉娥,供款人編號6007196,根據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一)項之規定,自二零二零年十二月二十五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滿二十一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及第三十九條第六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及「特別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以及「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的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八十八。

財政局技術輔導員郭加愚,供款人編號6018813,根據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一)項之規定,自二零二零年十二月二十五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滿十八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及第四十條第四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及「特別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以及「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的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七十九。

文化局高級技術員周小芙,供款人編號6049689,根據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一)項之規定,自二零二零年十二月二十七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滿二十四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及第四十條第四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及「特別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以及「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的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九十七。

衛生局一般服務助理員李國超,供款人編號6182192,根據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一)項之規定,自二零二零年十二月十三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滿六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及「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的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二十五。

按行政管理委員會主席於二零二零年八月十八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第十二條第一款,以及《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一款的規定,在二零二零年七月八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十八期第二組內公佈的統一管理制度的專業或職務能力評估對外開考的最後成績名單中,排名第二的合格應考人郭有芬,獲臨時委任為本會人員編制技術輔導員職程的第一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一般行政技術輔助範疇)。

按行政管理委員會主席於二零二一年一月八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及第二款,以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八款a)項的規定,曹嘉賢獲確定委任為本會人員編制第一職階特級技術員,薪俸點為505點,自本批示摘要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日起生效。

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及第二款,以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八款a)項的規定,梁海星及趙不同獲確定委任為本會人員編制第一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485點,自本批示摘要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日起生效。

———

二零二一年一月十五日於退休基金會

行政管理委員會主席 沙蓮達


經 濟 局

批 示 摘 錄

按照經濟財政司司長於二零二零年十一月三十日之批示:

陳詠達——根據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八條之規定,因具備適當經驗及專業能力履行職務,故其在經濟局擔任對外貿易及經濟合作廳廳長之定期委任獲續期一年,自二零二一年一月三十一日起生效。

按照經濟財政司司長於二零二零年十二月十四日之批示:

邱潤華——根據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八條之規定,因具備適當經驗及專業能力履行職務,故其在經濟局擔任產業發展廳廳長之定期委任獲續期一年,自二零二一年一月三十一日起生效。

按照經濟財政司司長於二零二零年十二月三十日之批示:

梁仕仁——根據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八條之規定,因具備適當經驗及專業能力履行職務,故其在經濟局擔任行政及財政處處長之定期委任獲續期一年,自二零二一年一月三十一日起生效。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二一年一月四日之批示:

羅俊添,本局第一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第六條之規定,在經濟局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獲續期一年,自二零二一年一月二十二日起生效。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二一年一月十二日的批示:

布靜嫻——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一)項及第二款,並聯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之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其在本局擔任的不具期限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一職階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660,自公佈日起生效。

———

二零二一年一月十三日於經濟局

局長 戴建業


財 政 局

澳門特別行政區

澳門泊車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簽署之公證合同摘錄

有關設立及經營公共停車場批給公證合同的附加合同

茲證明:現透過2021年1月6日財政局公證處第362A號簿冊第131頁至136頁背頁繕立之公證合同對1994年2月7日在同一公證處繕立之《關於確保公共泊車位之設置和經營權之批給合同修訂本》作出修訂,並同時修訂2003年4月29日同一公證處第346號簿冊第65頁至67頁背頁繕立之《有關設立及經營公共停車場批給公證合同附加》。是次附加合同的內容如下:

“第一條——修訂

經澳門特別行政區與澳門泊車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於二零零三年四月二十九日簽署《對設立及經營公共停車場批給公證合同附加》修訂的、於一九九四年二月七日簽署的《關於確保公共泊車位之設置和經營權之批給合同修訂本》第六條、第十七條及第二十條的規定修訂如下:

“第六條——保證金

一、承批人透過銀行擔保向澳門特別行政區提交金額為 MOP5,000,000.00(澳門元伍佰萬圓正)的保證金,以確保其履行義務。

二、在本批給期間,保證金的金額須維持不變,倘保證金被動用,承批人須於接獲通知日起計30(三十)日內重置保證金。

三、提供及取消保證金的一切開支皆由承批人承擔。

第十七條——解除

一、倘出現下列任一情況,澳門特別行政區可單方解除本批給:

a)......

b)......

c)承批人不按合同的規定重置保證金;

d)......

e)由二零二一年一月七日起計,承批人被科處的罰款金額累積超過MOP 2,500,000.00(澳門元貳佰伍拾萬圓正);

f)不向澳門特別行政區繳付應繳款項超過90(九十)日。

二、澳門特別行政區還保留基於公共利益可於任何時候單方解除本批給的權利,而無須事先聽取承批人的意見。

三、倘出現因公共利益理由解除本批給,承批人按照第3/90/M號法律第二十一條第二款規定獲得賠償,賠償金額按解除通知前十二個完整日曆月的淨利潤平均數與直至本批給期屆滿前剩餘的月數相乘計算。

四、為上款效力,每月淨利潤的金額按照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指定的核數師確認的核數資料確定。

五、因第一款所述的原因解除本批給時,澳門特別行政區將以書面方式通知承批人,並說明原因,以便承批人於10(十)日期間內提出答辯。

六、因第一款所述的原因解除本批給時,承批人將喪失已提交的保證金,該保證金撥歸澳門特別行政區所有。

七、解除本批給並不免除承批人繳付因違反合同而被科處的罰款。

八、倘由澳門特別行政區解除本批給,承批人有權收取至解除當日為止,營運所得的收入。

九、(原第三款)

第二十條——處分

一、對下列違反行為,按情況的嚴重性,科處MOP 20,000.00(澳門元貳萬圓正)至MOP 100,000.00(澳門元拾萬圓正)的罰款:

a)對停車場的使用者,不按第35/2003號行政法規《公共泊車服務》核准的《公共泊車服務規章》第八條及第九條所指的泊車處規章(下稱“泊車處規章”)或將來公佈的法例所規定的金額或方式收費;

b)......

c)......

d)......

e)......

二、倘承批人在營運停車場內的工作人員的人數不足,按不足人數計每人每日科處MOP 10,000.00(澳門元壹萬圓正)的罰款。

三、倘承批人不履行、瑕疵履行或遲延履行合同所定的停車場的優化項目,科處每日MOP 10,000.00(澳門元壹萬圓正)的罰款,直至承批人完成履行有關優化項目或單方解除合同為止,但屬不可歸責於承批人的日數不予計算。

四、在不妨礙上數款的規定下,倘承批人不履行、瑕疵履行或遲延履行合同所訂的義務,按情況的嚴重性,科處每日MOP 10,000.00(澳門元壹萬圓正)至MOP 50,000.00(澳門元伍萬圓正)的罰款。

五、倘遇有監察實體派員巡查或檢查時發現停車場內的升降機系統、冷氣系統、通風系統、一氧化碳探測訊號系統、電力裝置系統、後備發電機系統、停車場控制及收費系統、閉路電視(CCTV)系統及廣播設備、消防系統、供水、雨水及污水排水系統或泊車誘導系統未能正常運作,或監察實體非經由承批人通知而獲悉上述設備出現故障或不能正常運作,按上款規定作出處罰。

六、(原第二款)

七、(原第三款)

八、(原第四款)

九、科處任何罰款前,澳門特別行政區將以書面方式通知承批人,並說明理由,以便承批人於10(十)日期間內提出答辯。

十、承批人必須在接獲罰款通知之日起計的30(三十)日內繳付罰款;倘未於此期間內清繳,澳門特別行政區有權從保證金中扣除有關款項。

十一、科處本條所規定的罰款並不免除承批人承擔對第三者或有的責任以及其他依法須承擔的責任,且不影響澳門特別行政區向承批人追討澳門特別行政區蒙受的一切損失及損害的賠償權利。”

第二條——期限

本批給的期限自二零二一年一月七日起計續期10(十)年,並可透過雙方協議以每期為十年的期限連續續期至二零四九年十二月十九日,但最少須於每次續期期限屆滿之前的二年內展開磋商,且不影響澳門特別行政區按照合同的規定行使贖回或解除權的情況。

第三條——監察批給

一、執行本批給的監察工作的實體為交通事務局,但不影響具權限實體按其組織法的規定對本批給行使監察職權。

二、監察實體可直接或透過第三者監察本批給的履行情況,尤其在各停車場進行實地監察,以及採取其認為適宜的措施,確保承批人履行合同所定的義務。

三、在上款所指監察人員執行監察工作時,承批人必須提供其合理要求的一切解釋和資料,並給予一切所需的協助。

四、為適用上款的規定,承批人必須:

a)准許監察實體指派的人員進入全部的設施;

b)提供與經營本批給標的業務有關的一切簿冊、記錄及文件,以及全部被視為有需要的資料和解釋;

c)應監察實體的要求,進行所需的測試,以評估所提供服務的運作條件;

d)即時處理一切可能影響泊車位正常運作的事件並以書面作出記錄。

五、對載於每3(三)個月為一期的計劃內的工作及臨時性的工作或服務,承批人須將開始執行的日期,提前7(七)日通知監察實體。

六、當上款所指的任何工作或服務完成後,承批人亦須通知監察實體,以便其核實有關工作或服務是否切實履行。

七、倘承批人不履行以上數款所指的手續,批給實體有權視該等工作未進行。

八、在經營範疇內,承批人須建立一個收集、處理和統計資料的系統,尤其是有關停車場的佔用率和使用率,以便監察實體跟進承批人的工作進展。

第四條——營運報告及數據

一、承批人應每月制定一份管理報告,並將該報告於隨後月份的首14(十四)日內交予監察實體。

二、上款所指報告應列明但不限於以下項目的內容:

a)繕錄有關停車場的使用數據,包括營運毛收入,以及普通票的總時數;

b)報告內應附同執行超出承批人須履行合同所定的工作,並描述在停車場所觀察到的情況及建議適當的措施,以改善所看到的異常情況或欠缺之處,且就執行上述事宜,須提交價格建議書,其內列明工作數量及費用、物料、設備及價格建議書;

c)停車場泊車位佔用率統計表,每日記錄輕型汽車及摩托車在停車場每小時的每個泊車位平均停泊情況,進行統計製成每小時、每日及每月泊車位佔用率的資料,且每日及每月泊車位佔用率以條形圖表示與過往數月的比較,並輯錄成月報告書;

d)輕型汽車及摩托車每日進出次數統計表,並以條形圖表示與過往數月的比較;

e)事件報告,一切影響正常運作、意外事件和特殊事件記錄,以及設施及設備不妥善的事宜,附文字說明及相片;

f)清潔工作報告,介紹該月停車場場地和設施的清潔任務,須同時附上圖表、文字說明和相片,詳列每日和每月已執行清潔工作的設施和設備的類別、數量、次數和時間等資料;

g)所有停車場工作人員的出勤表,包括主管、技術員、管理員、保安員、清潔工和維修保養人員等,列出各不同工種人員姓名、數量、值班時間、人員每日上班和下班簽到記錄等資料,以及當月人員排班表。承批人須保證在將有關的個人資料提交予監察實體前,獲得資料當事人的同意及向其提供第8/2005號法律《個人資料保護法》第十條第一款規定的資訊;

h)保安服務,每日巡邏記錄及其他工作記錄;

i)設施損壞及消耗品和零構件更換報告書,須同時附上當月損壞物品清單和備用損耗品庫存量表;

j)管理員每日一次對停車場所有設施巡視檢查記錄,當中的設施尤其包括照明燈、門閘門鎖、指示牌、排水道、機電設備運行和廁所潔具等;並以正常損壞、運行暢順、停頓、清潔、不潔、不亮、暗淡、老化等文字表示該等設施的狀況;

k)停車場每日中午十二時和下午六時温度記錄,每月最高和最低温度須以條形圖表示與過往數月的比較;

l)每日CO感應器讀數值統計表,並以條形圖表示與過往數月的比較;

m)每日抽風及鮮風系統啟動時間和風速記錄分析,並以條形圖表示與過往數月的比較;

n)水、電錶每日定時讀數值統計表,每月用量以條形圖表示與過往數月的比較;

o)停車場建築物及各項機電設備由專業技工進行每月一次或數次的檢查維修和定期保養記錄,並由負責的機電工程師或相關工程師簽署確認所有的保養記錄,且須呈交下列的記錄:

i. 升降機系統;

ii. 冷氣系統;

iii. 通風系統;

iv. 一氧化碳探測訊號系統;

v. 電力裝置系統,尤其包括低壓制櫃、電器、電箱、插座、照明等;

vi. 後備發電機系統;

vii. 停車場控制及收費系統,當中包括車牌識別系統及電子收費系統;

viii. 閉路電視(CCTV)系統及廣播設備;

ix. 消防系統;

x. 供水、雨水及污水排水系統;

xi. 泊車誘導系統。

三、承批人應每月制定一份停車場的營運毛收入及支出報告,並將該報告於隨後月份的首14(十四)日內交予監察實體;以及應在有關經營年度的翌年3月31日前提交每年經核數師審核的會計報告。

四、為適用上數款的規定,由使用者支付使用停車場的費用,以及因車輛依法被移走和存放的應繳費用,視為本批給標的所指停車場的泊車營運的毛收入;另外,在停車場內從事一切以營利為目的的活動的收入,均被視為停車場其他營運毛收入。

五、承批人應根據日後需要及監察實體要求而增加報告書編寫的內容。

第五條——工作計劃

一、承批人應每3(三)個月制定一份總工作計劃,該計劃內應為有關的建築物,特別是其內裝設的各類系統和設備的一切保養維修、清潔及其他服務,編定執行的日期。

二、在制定計劃時,應考慮到每一項工作,在該年的某一個時段進行是較為合適或有利,以及必須將對停車場使用者造成的不便減至最低。

三、應將工作計劃視為總規劃的組成部分來構思,每3(三)個月編制一份及在開始執行計劃前30(三十)日呈交監察實體批准。

四、每週或少於每週的定期工作,其執行的日數及時間的更改,須事先與監察實體協定。

五、由工作計劃訂定的或協定的任何日期及時間,須獲得監察實體事先同意,方可更改。

第六條——承批人的義務

除法例及合同規定的其他義務外,承批人亦須履行下列義務:

a)於每月首14(十四)日之內向監察實體提交翌月的工作人員配置計劃,當中須載有b)項及c)項所定的人員的配置數量;

b)自二零二一年四月七日起,於栢蕙多層停車場任何時刻應配置不少於一名主管人員、兩名管理員及兩名保安員,並應有待命的設施設備專業維修保養等人員團隊,以及在每日上午七時正至上午十一時正、上午十一時三十分至下午七時三十分及下午八時正至翌日零時零分的期間配置不少於一名清潔員;

c)自二零二一年四月七日起,在除栢蕙多層停車場以外的各停車場,任何時刻應配置不少於一名主管人員、兩名管理員及一名保安員,並應有待命的設施設備專業維修保養等人員團隊,以及在每日上午七時正至上午十一時正、上午十一時三十分至下午七時三十分及下午八時正至翌日零時零分的期間配置不少於一名清潔員;

d)在突發事件和特別措施時,無條件增加人員於各停車場內工作,並向監察實體提供人員資料;

e)在停車場內當值的工作人員須穿著式樣經監察實體核准的專有制服及配戴工作證;

f)按照本合同附件的規定執行並最遲於二零二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完成相關停車場的優化項目;

g)因執行上項的優化項目所涉及的一切開支皆由承批人負擔;

h)按訂明於泊車處規章或將來公佈的法例所規定的金額或方式收費。

第七條——刪除

一、刪除於一九九四年二月七日簽署的《關於確保公共泊車位之設置和經營權之批給合同修訂本》第十一條及第十二條的規定。

二、刪除於二零零三年四月二十九日簽署的《對設立及經營公共停車場批給公證合同附加》第三條、第四條及第五條的規定。

第八條——合同的其他條款

除現作出的修訂內容外,經澳門特別行政區與澳門泊車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於二零零三年四月二十九日簽署《對設立及經營公共停車場批給公證合同附加》修訂的、於一九九四年二月七日簽署的《關於確保公共泊車位之設置和經營權之批給合同修訂本》的所有其他條款維持不變。

第九條——生效

本合同自二零二一年一月七日起生效。”

二零二一年一月七日於財政局

專責公證員 何艷媚

———

附件

栢蕙停車場、栢寧停車場、栢景停車場、栢濤停車場、栢麗停車場、栢威停車場、栢佳停車場及栢港停車場的優化項目

序號

項目

進行優化的停車場

1

牆身及天花翻新工程

各停車場

2

地台翻新工程

各停車場

3

新增場內分層分區顏色標示

各停車場

4

增加泊車誘導系統

栢寧、栢港、栢蕙、栢麗、栢威、栢佳

5

停車場招牌翻新

各停車場

6

增加中央監控閉路電視系統(影像不少於90日)

各停車場

7

收費系統增加無感支付功能

各停車場

8

閘機系統增加車牌識別功能

各停車場

9

持續檢視及更換環保節能照明燈具(LED)

各停車場

10

更換出路指示燈及緊急照明燈具

各停車場

11

更換防火門

栢麗、栢景、栢威、栢寧、栢佳、栢港、栢濤

12

防漏及引水工程

各停車場

13

翻新排污設施

各停車場

14

優化升降機設備及升降機大堂

栢麗、栢蕙、栢威、栢寧、栢佳、栢港、栢濤

批 示 摘 錄

按照本局副局長於二零二零年十一月十八日之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及第六條的規定,本局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試用期)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楊智猛及馬靜怡,自二零二一年一月三十一日起繼續以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方式在本局擔任職務。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及第六條第四款的規定,本局長期行政任用合同(試用期)第一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袁青,自二零二一年一月七日起繼續以長期行政任用合同方式在本局擔任職務,為期三年。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第六條第四款及第二十六條第一款以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八條之規定,本局下列人員的長期行政任用合同獲續期三年,職級和職階維持不變,報酬維持該職級相應薪俸之50%,並自相應之日期開始生效:

蘇沙,第三職階首席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自二零二一年一月十八日起;

麥宛菁,第一職階首席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自二零二一年一月三十一日起。

按照本局副局長於二零二零年十二月四日之批示:

林秋明——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之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其在本局擔任職務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轉為收取相等於第二職階首席技術員的薪俸點470的薪俸,自二零二零年十二月四日起生效。

按照本局代局長於二零二零年十二月七日之批示:

伍淳儉、楊景文及梁美燕——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之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其在本局擔任職務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轉為收取相等於第二職階首席特級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465點,自二零二零年十一月二十七日起生效。

按照本局副局長於二零二零年十二月十一日之批示:

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之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下列工作人員在本局擔任職務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職級、薪俸點及生效日期分別如下:

張嘉敏——自二零二零年十二月十一日起轉為第二職階首席翻譯員,薪俸點為565點;

馬可欣——自二零二零年十二月十一日起轉為第三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430點。

按照經濟財政司司長於二零二零年十二月十四日之批示:

根據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八條之規定,羅鵲萍因具備適當經驗及專業能力履行職務,故其在本局擔任公共會計廳廳長的定期委任自二零二一年二月十六日起獲續期壹年。

按照本局副局長於二零二零年十二月十五日之批示:

黃錦源——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之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其在本局擔任職務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轉為收取相等於第九職階技術工人的薪俸點280的薪俸,自二零二零年十二月十三日起生效。

聲 明 書

摘要

行政當局投資與發展開支計劃

2020年財政年度

根據第2/2018號行政法規第五十二條及第五十三條的規定,茲公佈下列(行政當局投資與發展開支計劃/二零二零)款項轉帳:

摘要

行政當局投資與發展開支計劃

2020年財政年度

根據第2/2018號行政法規第五十二條及第五十三條的規定,茲公佈下列(行政當局投資與發展開支計劃/二零二零)款項轉帳:

摘要

行政當局投資與發展開支計劃

2020年財政年度

根據第2/2018號行政法規第五十二條及第五十三條的規定,茲公佈下列(行政當局投資與發展開支計劃/二零二零)款項轉帳:

———

二零二一年一月十三日於財政局——局長 容光亮


統 計 暨 普 查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本人於二零二零年十二月十一日作出的批示:

吳曉萍,為本局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430,屬行政任用合同——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的規定,有關合同獲續期一年,職級及職階不變,自二零二一年一月二十二日起生效。

鄭嘉暉及羅偉傑,為本局第一職階一等普查暨調查員,薪俸點為230,屬行政任用合同——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的規定,有關合同獲續期一年,職級及職階不變,自二零二一年一月十七日起生效。

———

二零二一年一月十一日於統計暨普查局

局長 楊名就


勞 工 事 務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本人於二零二零年十二月十四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二款(四)項連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下列工作人員在本局擔任職務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改為擔任第九職階勤雜人員職務,薪俸點為220點,並自相應之日期開始生效:

林少芳,自二零二零年十二月十三日起生效;

梁潤賢,自二零二零年十二月十四日起生效。

聲 明

為著有關效力,茲聲明陳嘉賢因獲定期委任為本局聘用基準及管理處處長,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四十五條之規定,其以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擔任本局第二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之職務,自二零二一年一月六日起自動終止。

———

二零二一年一月十二日於勞工事務局

局長 黃志雄


博 彩 監 察 協 調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二零年十一月三十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二款三項、第三款,以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及第三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下列人員在本局擔任職務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的第三條款,並根據《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條第二款a)項的規定,追溯自二零二零年十一月二十八日起生效。

黃東海及陳啟祥,晉階至第五職階輕型車輛司機,薪俸點200;

黃碧蘇,晉階至第五職階勤雜人員,薪俸點150。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二零年十二月三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第三款及第六條第四款的規定,蘇定海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職務的長期行政任用合同續期三年,自二零二一年一月三十一日起生效。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第三款及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何嘉俊在本局擔任第二職階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續期一年,自二零二一年二月五日起生效。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二零年十二月四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以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及第三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繆樺在本局擔任職務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的第三條款,轉為第二職階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薪俸點315,自二零二零年十二月四日起生效。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二零年十二月二十九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以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及第三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歐淑婷在本局擔任職務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的第三條款,轉為第二職階一等技術輔導員,薪俸點320,並根據《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條第二款a)項的規定,追溯自二零二零年十二月二十七日起生效。

———

二零二一年一月十四日於博彩監察協調局

局長 何浩瀚


消 費 者 委 員 會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消費者委員會執行委員會於二零二一年一月十四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第四款以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梁錦珠及何永健在本會擔任職務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階為第三職階特級技術員,薪俸點545點,自二零二一年一月十四日起生效。

聲 明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四十五條的規定,本會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一職階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尹潔樺,自二零二一年一月十一日起,即其在法務局擔任職務之日起終止於本會的職務。

———

二零二一年一月十四日於消費者委員會

執行委員會主席 黃翰寧


澳 門 保 安 部 隊 事 務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二零年十月九日之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四十四條第一款c)項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十五條(一)項之規定,本局第七職階勤雜人員郭小怡因達擔任公共職務之年齡上限,其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二一年一月六日起失效,故自同日起終止其在本局之職務。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二零年十一月二十七日之批示: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二條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一款之規定,臨時委任施有為、何鎮陞、陳偉俊、陸智遠及何祖潤擔任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文職人員編制內技術輔導員職程第一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之職務,薪俸點為260。

摘錄自保安司司長於二零二零年十二月一日之批示: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二條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八款b)項及第二十三條第十二款之規定,定期委任劉廣鑄擔任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文職人員編制內技術輔導員職程第一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之職務,薪俸點為260,為期一年。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二零年十二月十一日之批示: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二條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一款之規定,臨時委任彭俊浩擔任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文職人員編制內技術輔導員職程第一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之職務,薪俸點為260。

摘錄自本局代局長於二零二零年十二月十六日之批示: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二條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一款之規定,臨時委任張偉鴻擔任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文職人員編制內技術輔導員職程第一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之職務,薪俸點為260。

摘錄自保安司司長於二零二一年一月四日作出之批示:

陳曉警務總長——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五條、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八條以及現行第9/2002號行政法規第三條、第二十條及第二十一條之規定,並因具備適當經驗及專業能力履行職務,以定期委任方式續任為本局技術支援廳廳長,為期一年,自二零二一年一月十六日起生效。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二一年一月四日之批示: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八款a)項之規定,確定委任李浩榮擔任本局文職人員編制內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特級技術員,薪俸點為505,並自本批示摘錄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之日起生效。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之規定,本局與方貴安簽訂之行政任用合同,以附註方式修改第三條款,晉級至第一職階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660,並自本批示摘錄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之日起生效。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二一年一月五日之批示: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以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之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下列工作人員在本局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職級、薪俸點及生效日期分別如下:

自二零二零年十二月二日起:

——李得意、粘世英、楊斌及李達謙晉階至第二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455。

自二零二零年十二月六日起:

——劉震宇晉階至第三職階特級技術員,薪俸點為545。

自二零二零年十二月七日起:

——高雄偉晉階至第三職階特級技術員,薪俸點為545。

自二零二零年十二月十一日起:

——葉青晉階至第二職階特級技術員,薪俸點為525。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二款(三)項及第三款,以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之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下列工作人員在本局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職級、薪俸點及生效日期分別如下:

自二零二零年十二月三日起:

——梁建強晉階至第六職階技術工人,薪俸點為220。

自二零二零年十二月十二日起:

——梁麗儀、阮麗琴、葉榕桂、陳惠儀、許銀笑、袁仲嬌及馮美玲晉階至第五職階勤雜人員,薪俸點為150。

自二零二零年十二月二十一日起:

——郭小麗晉階至第五職階勤雜人員,薪俸點為150。

自二零二零年十二月二十七日起:

——梁清蘭晉階至第五職階勤雜人員,薪俸點為150。

自二零二零年十二月二十九日起:

——梁雪珍、郭炳深、區兆棠、杜惠娟、梁婉芬、陳玉芬及招惠卿晉階至第五職階勤雜人員,薪俸點為150。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二款(四)項及第三款,以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之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下列工作人員在本局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職級、薪俸點及生效日期分別如下:

自二零二零年十二月二十三日起:

——梁麗芝晉階至第九職階勤雜人員,薪俸點為220。

聲 明

為有關效力,茲聲明,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四十五條的規定,因張了了獲以臨時委任方式擔任本局文職人員編制內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故其在本局以行政任用合同擔任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的職務,自二零二零年十二月二十三日起自動終止。

為有關效力,茲聲明,本局編制內第四職階護士長盧美華,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一款a)項規定,自二零二一年一月四日起因自願退休而脫離公職。

為有關效力,茲聲明,本局編制內第三職階顧問翻譯員黃淑儀,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一款a)項規定,自二零二一年一月四日起因自願退休而脫離公職。

———

二零二一年一月十一日於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

局長 郭鳳美


司 法 警 察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二零二零年十月二十三日保安司司長第115/SS/2020號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三百條第一款e)項,第三百零五條、第三百一十一條、第三百一十五條第一款及第三百一十六條之規定,決定對司法警察局首席刑事偵查員吳榮華科處撤職處分,自二零二零年十月二十八日起執行。

摘錄自本人於二零二零年十一月三日作出的批示:

林池勝,以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方式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首席文案。應其要求,自二零二一年一月六日起終止其在本局之職務。

摘錄自保安司司長於二零二零年十二月十一日作出的批示:

黃春蘭,司法警察局以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方式任用之首席顧問法證高級技術員——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二條第三款(二)項、第四條、第五條及第三十四條,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三條第二款及第五條,經14/2020號法律修改的第5/2006號法律第十一條第一款,以及第35/2020號行政法規第二十三條第二款(一)項及第三十八條第一款(一)項之規定,以定期委任方式委任為本局編制內領導及主管人員組別中的刑事技術鑑定處處長,為期一年。

該被委任人是出任第35/2020號行政法規第三十八條第二款所指附表設立的職位。

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五條第二款的規定,現以附件形式公佈委任理由及被委任者的學歷和專業簡歷。

———

附件

委任黃春蘭為司法警察局刑事技術鑑定處處長的理由如下:

——職位出缺及因司法警察局的職責有需要填補空缺;
——黃春蘭憑藉以下個人履歷,被認定具有專業能力及才幹擔任處長一職。

學歷:

——理學學士。

專業培訓:

——罪案現場勘察技巧課程;
——3500xl基因分析儀的保養培訓及操作培訓課程;
——QIAcube培訓課程;
——9700熱循環儀操作培訓課程。

專業簡歷:

——1998年,擔任司法警察司高級技術員;
——1999年,擔任司法警察局高級技術員;
——2020年,擔任司法警察局法證高級技術員。

**********

——2019年起,以代任方式擔任司法警察局刑事技術鑑定處處長。

嘉獎:

——2018年,獲頒發一個「個人嘉獎」;
——1999年至2017年,獲頒發共六個「集體嘉獎」及一個「集體表揚」。

摘錄自本人於二零二零年十二月十五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7/2020號法律第十八條第二款,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經第14/2020號法律修改的第5/2006號法律第十一條第一款,並聯同第57/99/M號法令核准的《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條第二款a)項,以及公佈於二零二零年一月二日第一期第二組《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的第189/2019號保安司司長批示第一款(六)項之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本局與酆達簽訂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自二零二零年十一月二十九日起晉階為第二職階一等法證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545點。

根據第17/2020號法律第十八條第二款,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經第14/2020號法律修改的第5/2006號法律第十一條第一款,並聯同第57/99/M號法令核准的《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條第二款a)項,以及公佈於二零二零年一月二日第一期第二組《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的第189/2019號保安司司長批示第一款(六)項之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本局與鄧達斌簽訂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自二零二零年十一月二十九日起晉階為第二職階二等法證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480點。

摘錄自本局副局長於二零二零年十二月十六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二款(三)項、第三款及第四款,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經第14/2020號法律修改的第5/2006號法律第十一條第一款,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九十七條第六款,並聯同第57/99/M號法令核准的《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條第二款a)項,以及公佈於二零二零年一月三十日第五期第二組《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的第1/DIR-PJ/2020號司法警察局局長批示第二款(二)項第8點之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本局與馮燕琼簽訂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自二零二零年十一月二十七日起晉階為第五職階勤雜人員,薪俸點為150點。

摘錄自本人於二零二零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作出的批示:

梁美英、林慶姚及沙惠怡,司法警察局確定委任之第二職階主任翻譯員。根據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二十七條第四款,經第23/2017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一款a)項及第二十二條第八款a)項,並聯同經第14/2020號法律修改的第5/2006號法律第十一條第一款及第二十條,以及第35/2020號行政法規第三十八條第一款(五)項、第二款及第三十九條之規定,獲確定委任為本局人員編制內翻譯員職程之第一職階顧問翻譯員,薪俸點為675點,自本批示摘錄公佈日起生效。

———

二零二一年一月十三日於司法警察局

局長 薛仲明


懲 教 管 理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保安司司長於二零二零年十月八日作出的批示:

黎嘉豪及李偉雄——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三條第二款、第四條第一款及第五條第一款的規定,在二零二零年七月二十二日第三十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公佈的統一管理制度之專業或職務能力評估對外開考的最後成績名單中,分別排名第四名及第五名的合格投考人,以行政任用合同制度獲聘用為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設施管理範疇),薪俸點為430點,自二零二一年一月四日起生效,試用期為期六個月。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二零年十一月二十七日作出的批示:

Tumya Hang Limbu、Milan Gurung、Shankar Magar、Prakash Purja Pun、Ashok Tamang、Bikash Magar、Madan Thapa、Bijaya Khatri、Pramod Bogati、Surya Lal Tamang、Dhurba Thapa、Subash Thapa、Rajiv Gurung、Niran Shrestha、Ram Chandra Shrestha、Sudhin Gurung、Anil Gurung、Santosh Gurung、Kumar Purja、Yalamber Rai、 Dal Bahadur Rai、David Manangthen、Sandesh Ghale、Tak Bahadur Gurung、Dharam Gurung、Suraj Gurung、Min Bahadur Gurung、Prakash Gurung、Kumar Gurung、Amrit Gurung、Rajesh Upreti、Arjun Tamang、Chetendra Karki、Suresh Shrestha、Rajendra Gurung、Ram Hajur Gurung、Omprakash Khadka、Seva Kumar Gurung、Birbal Tamang、Kishor Rai、Zit Bahadur Ale Magar、Yuvraj Gurung、Yogendra Thapa、Bichindra Rai、Bhuwan Thebe、Anchal Gurung、Santosh Tamang、Parash Khadka、Rakesh K C、Umesh Bhatta、Nabin Bhetwal、Anit Lama、Deep Love Gurung、Krishna Bhujel、Jyoti Bhandari、Dirgha Bahadur Saud及Krishna Waiba Tamang,第三職階警員——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及第三款,以及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其行政任用合同獲續期一年,自二零二一年二月十一日起生效。

摘錄自代副局長於二零二零年十二月十八日作出的批示:

周羽榮,第一職階一等技術輔導員——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及第三款,以及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其行政任用合同獲續期一年,自二零二一年三月一日起生效。

———

二零二一年一月十三日於懲教管理局

局長 趙崇遠副局長代行


澳 門 保 安 部 隊 高 等 學 校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保安司司長於二零二零年十二月十六日作出之批示:

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五條第一款及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八條之規定,並維持先前有關委任的依據,以定期委任方式續任陳健武副消防總長為本校資源管理處處長,自二零二一年三月一日起,為期一年。

———

二零二一年一月十二日於澳門保安部隊高等學校

校長 黃子暉警務總監


衛 生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二零年四月二十九日之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十四條第三款(一)項及第四款之規定,本局第三職階一級護士甘燕雅獲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二條款,將合同修改為長期行政任用合同,為期三年,自二零二零年三月十一日起生效。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十四條第三款(二)項及第四款之規定,本局第三職階一級護士陳倩雯及梁芳華獲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二條款,將合同修改為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二零年三月十一日起生效。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六條第二款(一)項及第三款之規定,本局下列行政任用合同人員獲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二條款,將合同修改為長期行政任用合同,為期三年:

第二職階一級護士鄭美欣,自二零二零年三月五日起生效;

第三職階一級護士蘇毅欣,自二零二零年三月十一日起生效。

摘錄自局長於二零二零年五月十四日之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六條第一款之規定,本局第三職階一級護士李泳妍、林妙嫦、黃文聰、陳榮斌、歐嘉雯、岑偉雄、尤婉兒及陳淑玲的行政任用合同獲續期兩年,自二零二零年五月三十日起生效。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六條第一款之規定,本局下列人員的行政任用合同獲續期一年:

第二職階一級護士陳文浩,自二零二零年五月二十九日起生效;

第三職階一級護士劉潤南、張麗嫦、張秀萍、洪秀諭、鄧梓燊、麥秀麗、李鳳屏、黎嘉盈、梁麗婷、李家盈、劉嘉琪、易珊珊、馮靜文、何美雪、劉俏嫻及黃惠賢,自二零二零年五月三十日起生效;

第二職階二等行政技術助理員梁妙儀,自二零二零年五月二十七日起生效。

摘錄自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二零年五月二十五日之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六條第二款(一)項及第三款之規定,本局下列行政任用合同人員獲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二條款,將合同修改為長期行政任用合同,為期三年:

第二職階一級護士彭韞,自二零二零年三月二十七日起生效;

第二職階一般服務助理員陳錦秀及鄧賽影,自二零二零年三月三十日起生效;

第三職階一級護士陳燕俞、陳淑玲、曾翔冲、何世樑、尤婉兒及林妙嫦,自二零二零年三月三十日起生效;

第二職階一級護士程雅瑜、任潔珊、梁鈺兒、方瑋琪、何文俊、許重子、林達丰及聶麗欣,自二零二零年三月三十日起生效;

第二職階二等行政技術助理員朱笑君,自二零二零年三月三十日起生效;

第二職階二等護理助理員陳麗明及翁麗芳,自二零二零年三月三十日起生效;

第二職階一般服務助理員郭鈺雲及黃彩芬,自二零二零年四月七日起生效;

第三職階一級護士向浩明,自二零二零年四月七日起生效;

第二職階二等護理助理員周佩儀及葉桂株,自二零二零年四月七日起生效;

第三職階二等診療技術員李恆基及溫秋嬋,自二零二零年四月二十二日起生效。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十四條第三款(一)項及第四款之規定,本局下列行政任用合同人員獲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二條款,將合同修改為長期行政任用合同,為期三年:

第七職階技術工人李耀興,自二零二零年三月三十日起生效;

第二職階二等護理助理員林梅婷及梁仲娟,自二零二零年三月三十日起生效;

第五職階一般服務助理員林恆,自二零二零年三月三十日起生效;

第三職階一般服務助理員曾寶玲及關鳳鳴,自二零二零年三月三十日起生效;

第三職階一級護士張燕婷、張毓芳、吳嘉麗及蘇雅婷,自二零二零年三月三十日起生效。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十四條第三款(二)項及第四款之規定,本局下列行政任用合同人員獲以附註形式修改行政任用合同第二條款,將合同修改為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第三職階二等診療技術員麥駿鏗,自二零二零年三月三十日起生效;

第六職階二等護理助理員麥長容,自二零二零年三月三十日起生效;

第四職階二等護理助理員張華招,自二零二零年三月三十日起生效;

第三職階二等護理助理員梁玲及伍少梅,自二零二零年三月三十日起生效;

第二職階二等護理助理員洪小燕,自二零二零年三月三十日起生效;

第四職階一般服務助理員林海、梁嬋仙及莫子寧,自二零二零年三月三十日起生效;

第三職階一般服務助理員張惠芬、何倩賢及劉卓金喜,自二零二零年三月三十日起生效;

第三職階普通科醫生張曉燕,自二零二零年三月三十日起生效;

第三職階一級護士陳棗瑤、何鳳螢、翁倩儀及林嘉琪,自二零二零年三月三十日起生效;

第一職階一等行政技術助理員蔡瑩瑩及林嘉杰,自二零二零年四月七日起生效;

第二職階一等行政技術助理員鍾婉怡,自二零二零年四月七日起生效;

第三職階一般服務助理員黃碧霞及唐海英,自二零二零年四月七日起生效;

第三職階普通科醫生陳佩莉、陳佩茵及龍少茵,自二零二零年四月七日起生效;

第三職階一級護士馮麗萍,自二零二零年四月七日起生效;

第一職階一等診療技術員林寶興,自二零二零年四月八日起生效;

第一職階首席行政技術助理員馬蕙慈,自二零二零年四月十一日起生效;

第一職階首席行政技術助理員王碧雲,自二零二零年四月二十五日起生效;

第一職階一等高級衛生技術員吳綺雯,自二零二零年四月二十七日起生效;

第二職階重型車輛司機鄭華亮,自二零二零年五月二日起生效。

摘錄自局長於二零二零年六月三日之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第6/2010號法律第十三條的規定,以及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之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的規定,周淑儀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二職階顧問高級衛生技術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三職階顧問高級衛生技術員,並按十月十一日第57/99/M號法令核准的《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條第二款a)項,追溯自二零一九年七月十三日起生效。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第10/2010號法律第十七條,以及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之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的規定,張錦輝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二職階顧問醫生,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三職階顧問醫生,並按十月十一日第57/99/M號法令核准的《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條第二款a)項,追溯自二零二零年六月一日起生效。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之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的規定,劉有棋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一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二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並按十月十一日第57/99/M號法令核准的《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條第二款a)項,追溯自二零二零年五月二十三日起生效。

摘錄自局長於二零二零年六月十五日之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第18/2009號法律第十二條第一款的規定,黃偉龍、李惠芬、李能明、梁考欣、梁敏珊、黃家慧、李敏橋、曾曉晴、梁翠欣、黃惠儀、鄧少瑜、歐智甜、歐陽妙冰、黃麗敏及陳麗燕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二職階一級護士,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三職階一級護士,自二零二零年七月十八日起生效。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第18/2009號法律第十二條第一款的規定,張瓊月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二職階一級護士,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三職階一級護士,自二零二零年七月二十六日起生效。

摘錄自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二零年七月十四日之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十四條第三款(一)項及第四款之規定,本局第三職階一級護士盧秀琴獲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二條款,將合同修改為長期行政任用合同,為期三年,自二零二零年四月二十七日起生效。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六條第二款(一)項及第三款之規定,本局下列行政任用合同人員獲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二條款,將合同修改為長期行政任用合同,為期三年:

第二職階一般服務助理員黃麗芬,自二零二零年四月二十七日起生效;

第二職階主治醫生麥德蕾及黃艷慶,自二零二零年四月二十七日起生效;

第二職階一級護士李卓穎,自二零二零年四月二十七日起生效;

第二職階二等行政技術助理員陳健恆及趙美蓮,自二零二零年四月二十七日起生效;

第二職階一般服務助理員盧亞鳳,自二零二零年五月六日起生效;

第三職階一級護士潘敏琪及岑偉雄,自二零二零年五月六日起生效;

第一職階二等技術員周瑞玲,自二零二零年五月二十七日起生效。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十四條第三款(二)項及第四款之規定,本局下列行政任用合同人員獲以附註形式修改行政任用合同第二條款,將合同修改為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第一職階一等行政技術助理員陳嘉琪,自二零二零年四月二十七日起生效;

第二職階一等行政技術助理員麥鈺樺,自二零二零年四月二十七日起生效;

第三職階重型車輛司機羅曹添,自二零二零年四月二十七日起生效;

第三職階二等護理助理員李容寶嬌,自二零二零年四月二十七日起生效;

第五職階一般服務助理員李水木,自二零二零年四月二十七日起生效;

第四職階一般服務助理員莫月微及溫金文,自二零二零年四月二十七日起生效;

第三職階普通科醫生梁偉文,自二零二零年五月六日起生效;

第一職階首席技術員徐燕玲,自二零二零年五月九日起生效;

第一職階首席行政技術助理員容詠茵及庾敏芳,自二零二零年五月九日起生效;

第一職階一等行政技術助理員陳英偉、陳曼珧、陳明達及關嘉敏,自二零二零年五月九日起生效;

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許靜芳,自二零二零年五月十三日起生效;

第一職階首席技術員陳詩琪,自二零二零年五月十六日起生效;

第一職階首席行政技術助理員陳嘉玲,自二零二零年五月十六日起生效;

第四職階一級護士黃競兒,自二零二零年五月二十日起生效;

第一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張學成,自二零二零年五月二十四日起生效。

摘錄自局長於二零二零年七月十七日之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六條第一款之規定,本局第二職階一級護士李嘉瑤、吳婉婷、吳家雯、馮麗欣及譚瑞宴的行政任用合同獲續期兩年,自二零二零年八月二日起生效。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六條第一款之規定,本局下列人員的行政任用合同獲續期一年:

第二職階一級護士朱嘉儀、周頌銘、張佩琪、梁冰瑩、李淑萍、李詠欣、蔡素華、蔡梓燊、薛曜輝、甄綺韻、鄺頴虹、駱淑雯及唐綺婷,自二零二零年八月二日起生效;

第一職階一級護士簡泳儀、林果豐、馮鍾意及梁炳權,自二零二零年八月五日起生效;

第二職階一級護士梁銳明、周寶儀及魯杰妹,自二零二零年八月十五日起生效;

第二職階一級護士袁美玲及林曉瑩,自二零二零年八月二十八日起生效;

第一職階二等診療技術員關美琪,自二零二零年八月五日起生效;

第五職階勤雜人員勞榮安,自二零二零年八月九日起生效;

第五職階勤雜人員黃鳳維,自二零二零年八月二十四日起生效;

第三職階一般服務助理員張連娣,自二零二零年八月十七日起生效;

第二職階一般服務助理員林美玲、黃敏華、譚瑞卿及關佩欣,自二零二零年八月十五日起生效;

第三職階一般服務助理員林少芬,自二零二零年八月九日起生效;

第二職階二等藥劑師黃海紅,自二零二零年八月十四日起生效;

第五職階普通科醫生陳戍飈,自二零二零年九月一日起生效。

摘錄自局長於二零二零年七月二十三日之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第10/2010號法律第十七條,以及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之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的規定,譚國華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二職階主治醫生,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三職階主治醫生,自二零二零年八月八日起生效。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第10/2010號法律第十七條,以及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之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的規定,蔡美雲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四職階普通科醫生,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五職階普通科醫生,自二零二零年八月二十八日起生效。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第6/2010號法律第十三條,以及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之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的規定,羅雯閣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一職階首席高級衛生技術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二職階首席高級衛生技術員,自二零二零年八月二日起生效。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之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一)項及第三款的規定,梁權輝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三職階首席特級技術輔導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四職階首席特級技術輔導員,自二零二零年八月十日起生效。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之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的規定,梁敏婷、盧影雄及譚志豪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一職階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二職階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自二零二零年八月二十二日起生效。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之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的規定,陳曼珧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一職階一等行政技術助理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二職階一等行政技術助理員,自二零二零年八月十日起生效。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之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的規定,關嘉敏及陳明達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一職階一等行政技術助理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二職階一等行政技術助理員,自二零二零年八月一日起生效。

摘錄自局長於二零二零年八月十八日之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六條第一款之規定,本局下列人員的行政任用合同獲續期一年:

第三職階一般服務助理員陳悅庭及梁葉超,自二零二零年九月九日起生效;

第五職階勤雜人員程炳光,自二零二零年九月十六日起生效;

第一職階一級護士林家蔚及劉嘉欣,自二零二零年九月十七日起生效;

第一職階二等診療技術員賴婉彤,自二零二零年九月二十五日起生效;

第一職階主治醫生陳春燕,自二零二零年十月一日起生效;

第一職階一等行政技術助理員蔣康達,自二零二零年九月九日起生效;

第三職階一般服務助理員謝笑萍,自二零二零年九月三十日起生效。

摘錄自局長於二零二零年八月二十六日之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第9/2010號法律第七條第一款(三)項的規定,袁月嬋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四職階一般服務助理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五職階一般服務助理員,自二零二零年八月三十一日起生效。

摘錄自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二零年九月二日之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六條第二款(一)項及第三款之規定,本局下列行政任用合同人員獲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二條款,將合同修改為長期行政任用合同,為期三年:

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譚惠芳,自二零二零年六月二十六日起生效;

第二職階二等行政技術助理員梁妙儀、董琪琪及黃麗燕,自二零二零年六月二十六日起生效;

第一職階一般服務助理員何偉賢,自二零二零年七月十五日起生效。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十四條第三款(二)項及第四款之規定,本局下列行政任用合同人員獲以附註形式修改行政任用合同第二條款,將合同修改為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第一職階一等診療技術員何達文,自二零二零年七月四日起生效;

第一職階二等技術員黎碧琪,自二零二零年七月四日起生效;

第一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陳啓頤及溫志傑,自二零二零年七月四日起生效;

第一職階一等技術輔導員盧彩儀,自二零二零年七月四日起生效;

第三職階主治醫生劉百球,自二零二零年七月四日起生效;

第二職階技術工人王翠鳳,自二零二零年七月十四日起生效;

第一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吳嘉鑫,自二零二零年七月十八日起生效;

第一職階一等技術輔導員蔡歡迎及黃偉棋,自二零二零年七月十八日起生效;

第三職階普通科醫生陳婉君,自二零二零年七月十八日起生效;

第一職階一等診療技術員馮潔欣,自二零二零年七月二十五日起生效;

第三職階普通科醫生吳媛媛,自二零二零年七月二十五日起生效;

專科培訓的實習醫生葉志堅,自二零二零年七月二十五日起生效;

第一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許惠群,自二零二零年八月一日起生效。

摘錄自局長於二零二零年九月二十二日之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第9/2010號法律第十一條第一款(二)項的規定,陸妙潔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二職階二等護理助理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三職階二等護理助理員,自二零二零年十月一日起生效。

摘錄自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二零年九月二十三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第六條第二款(一)項及第三款之規定,本局專科培訓的實習醫生杜云獲以附註形式修改行政任用合同第二條款,將合同修改為長期行政任用合同,為期三年,自二零二零年八月二十七日起生效。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第二十四條第三款(二)項及第四款之規定,本局下列人員獲以附註形式修改行政任用合同第二條款,將合同修改為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第四職階一級護士張頴妍,自二零二零年七月二十七日起生效;

第一職階二等行政技術助理員楊佩蓮,自二零二零年八月四日起生效;

第一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鍾瑞玲及黃嘉明,自二零二零年八月八日起生效;

第一職階一等技術輔導員陳柳純,自二零二零年八月八日起生效;

第一職階一等行政技術助理員吳少輝,自二零二零年八月八日起生效;

第三職階普通科醫生陳熙,自二零二零年八月八日起生效;

第一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李艷雯,自二零二零年八月十五日起生效;

第一職階一等技術輔導員黃婷婷,自二零二零年八月十五日起生效;

第一職階二等技術員陳靜,自二零二零年八月十五日起生效;

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陳穎姍,自二零二零年八月二十二日起生效;

第一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蘇淑玲及孫瑞晶,自二零二零年八月二十二日起生效;

第一職階首席行政技術助理員梁咏美,自二零二零年八月二十二日起生效;

第二職階一等行政技術助理員張家斌,自二零二零年八月二十二日起生效;

第一職階一等診療技術員陳雪琪、何瑞彤、吳秀雯及吳詩雅,自二零二零年八月二十二日起生效;

第一職階首席技術員劉莉,自二零二零年八月二十九日起生效;

第一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曹桂芬,自二零二零年八月二十九日起生效;

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陸詠友,自二零二零年八月二十九日起生效;

第一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鄭家恆,自二零二零年八月三十日起生效。

摘錄自局長於二零二零年九月二十四日之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六條第四款的規定,本局下列人員的行政任用合同獲續期三年:

專科培訓的實習醫生楊小莉、林燕芳及陳標淑貞,自二零二零年十一月十五日起生效;

專科培訓的實習醫生盧健慶、梁華昌、葉敏、張錦明、沈業彪、陳俊男、雷應韜、何碧珊、何耀明及馮振華,自二零二零年十一月二十二日起生效。

摘錄自局長於二零二零年九月二十九日之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10/2010號法律第十七條、以及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之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的規定,陳肖萍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二職階顧問醫生,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三職階顧問醫生,自二零二零年十月十二日起生效。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6/2010號法律第十三條、以及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之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的規定,盧嘉欣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一職階一等高級衛生技術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二職階一等高級衛生技術員,自二零二零年十月二十日起生效。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第18/2009號法律第十二條第一款的規定,梁詠潔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二職階一級護士,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三職階一級護士,自二零二零年十月二十二日起生效。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8/2010號法律第八條、以及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之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的規定,鍾俊許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一職階二等衛生督察,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二職階二等衛生督察,自二零二零年十月三日起生效。

摘錄自局長於二零二零年九月三十日之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第9/2010號法律第十一條第一款(二)項的規定,歐美蟬、何結容、龔進蘭、胡春容、譚佩儀、梁仲娟、彭錦雲、歐陽秀娟、紀雪君、徐小琼、鍾燕玲、馬永健、吳家進、李家麟、馮志豪、黃柳霞及周美儀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二職階二等護理助理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三職階二等護理助理員,自二零二零年十月十九日起生效。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第9/2010號法律第十一條第一款(二)項的規定,陳美貞、郭淑英、潘笑媚、陸潔儀、雷寶麗、蘇劍丰、王秋玲、洪小燕、葉少英及毛雪芳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二職階二等護理助理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三職階二等護理助理員,自二零二零年十月二十六日起生效。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第9/2010號法律第十一條第一款(二)項的規定,林梅婷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二職階二等護理助理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三職階二等護理助理員,自二零二零年十月三十一日起生效。

摘錄自局長於二零二零年十月二十日之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之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的規定,陳詠詩、張碧芳、楊家輝、林玉珍、梁頴璇、潘淑貞、戴勝榮、唐少明及温四妹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二職階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三職階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自二零二零年十一月十七日起生效。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之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的規定,彭心儀及黃家棣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一職階一等行政技術助理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二職階一等行政技術助理員,自二零二零年十一月二十八日起生效。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之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的規定,張萍鳳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一職階二等技術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二職階二等技術員,自二零二零年十一月二十六日起生效。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之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的規定,黎碧琪、張寶儀及吳佩鳳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一職階二等技術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二職階二等技術員,自二零二零年十一月一日起生效。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本局下列人員的行政任用合同獲續期一年:

第一職階技術工人楊志強,自二零二零年十一月十八日起生效;

第一職階技術工人許雅珍,自二零二零年十二月一日起生效;

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鄭雪影,自二零二零年十一月十八日起生效;

第一職階一般服務助理員劉雪玉及余智樑,自二零二零年十一月十八日起生效;

第一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何祖潤,自二零二零年十二月一日起生效。

摘錄自局長於二零二零年十月二十二日之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第18/2009號法律第十二條第二款的規定,黎灼君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四職階一級護士,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五職階一級護士,自二零二零年十一月二十五日起生效。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之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一)項及第三款的規定,鄭金琼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一職階首席特級技術輔導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二職階首席特級技術輔導員,自二零二零年十一月十七日起生效。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之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的規定,蘇詩煒及黃健能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一職階一等技術輔導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二職階一等技術輔導員,自二零二零年十一月二十八日起生效。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之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的規定,麥維康及Dias de Carvalho, Claudia Maria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一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二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自二零二零年十一月二十八日起生效。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6/2010號法律第十三條、以及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之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的規定,陳冠衡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二職階二等高級衛生技術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三職階二等高級衛生技術員,自二零二零年十一月十日起生效。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8/2010號法律第八條、以及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之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的規定,馮家俊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一職階二等衛生督察,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二職階二等衛生督察,自二零二零年十一月十九日起生效。

摘錄自局長於二零二零年十月二十三日之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本局第三職階二等護理助理員何梅麗的行政任用合同獲續期三個月,自二零二一年一月十三日起生效。

摘錄自局長於二零二零年十一月三日之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第9/2010號法律第七條第一款(四)項及第二款的規定,梁錦泉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七職階一般服務助理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八職階一般服務助理員,自二零二零年十一月十五日起生效。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第9/2010號法律第七條第一款(二)項的規定,楊吟貞及陳金韶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三職階一般服務助理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四職階一般服務助理員,自二零二零年十一月十五日起生效。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第9/2010號法律第七條第一款(二)項的規定,葉寶娟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二職階一般服務助理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三職階一般服務助理員,自二零二零年十一月十六日起生效。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第9/2010號法律第七條第一款(二)項的規定,何玉明及譚炳華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三職階一般服務助理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四職階一般服務助理員,自二零二零年十一月十六日起生效。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第9/2010號法律第七條第一款(二)項的規定,陳玉安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三職階一般服務助理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四職階一般服務助理員,自二零二零年十一月二十八日起生效。

摘錄自局長於二零二零年十一月五日之批示:

應Ramalho Matias, Fernando之要求,其在本局擔任第四職階顧問醫生的個人勞動合同,自二零二零年十二月一日起予以解除。

應Bártolo da Cruz Coelho, Maria Filomena之要求,其在本局擔任第四職階顧問醫生的個人勞動合同,自二零二零年十二月一日起予以解除。

摘錄自局長於二零二零年十一月九日之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六條第一款之規定,本局第一職階一級護士崔熾華的行政任用合同獲續期六個月,自二零二零年十一月十一日起生效。

摘錄自局長於二零二零年十一月二十日的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三款及第五款之規定,本局臨時委任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吳彥莉及梁子晴,獲確定委任出任該職位,自二零二零年十一月七日起生效。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三款及第五款之規定,本局臨時委任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張靜雯,獲確定委任出任該職位,自二零二零年十一月十四日起生效。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三款及第五款之規定,本局臨時委任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梁曉藍,獲確定委任出任該職位,自二零二零年十一月二十八日起生效。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三款及第五款之規定,本局臨時委任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吳雪棃,獲確定委任出任該職位,自二零二零年十二月十二日起生效。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三款及第五款之規定,本局臨時委任第一職階二等護理助理員蘇淑琼、劉穎儀及曾金滿,獲確定委任出任該職位,自二零二零年十二月十二日起生效。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三款及第五款之規定,本局臨時委任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何佩怡及韋俊賢,獲確定委任出任該職位,自二零二零年十二月十九日起生效。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三款及第五款之規定,本局臨時委任第一職階二等護理助理員陳小媛,獲確定委任出任該職位,自二零二零年十二月十九日起生效。

摘錄自局長於二零二零年十一月二十五日之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本局第一職階一級護士陳慧儀的行政任用合同獲續期六個月,自二零二一年二月五日起生效。

摘錄自局長於二零二零年十二月九日的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三款及第五款之規定,本局臨時委任第一職階二等護理助理員林美琪,獲確定委任出任該職位,自二零二一年一月九日起生效。

摘錄自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二零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二款、第6/2010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及第二款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劉仕良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三職階一等高級衛生技術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一職階首席高級衛生技術員,自本批示摘錄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的日期起生效。

根據第6/2010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及第二款、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八款a)項、第三十七條第一款,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之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二款以及經第23/2017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三十七條第一款之規定,在二零二零年十一月十一日第四十六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內公佈以考核方式進行限制性晉級開考,以填補衛生局人員編制內高級衛生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首席高級衛生技術員(放射職務範疇)三缺的最後成績名單分別排名第一名至第三名的合格投考人李啟康、吳嘉倩及林惠珊,獲確定委任為本局人員編制內高級衛生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首席高級衛生技術員。

按照副局長於二零二一年一月七日之批示:

核准准照編號為第147號的藥物產品出入口及批發商號“科達有限公司”的東主——科達有限公司葡文名稱更正為Four Star Companhia Limitada,以及總辦事處的變更,新址位於澳門慕拉士大馬路209號14樓。

———

按照二零二一年一月七日本局一般衛生護理副局長的批示:

陳君瑜——應其要求,中止第T-0538號治療師(物理治療)執業牌照之許可,為期兩年。

———

施蘇菲——應其要求,中止第T-0726號診療輔助技術員(臨床分析及公共衛生)執業牌照之許可,為期兩年。

———

曾炘薇——恢復第T-0557號治療師(物理治療)執業牌照之許可。

———

劉安琪——恢復第T-0621號診療輔助技術員(臨床分析及公共衛生)執業牌照之許可。

———

按照二零二一年一月八日本局一般衛生護理副局長的批示:

楊永健——應其要求,中止第M-2507號醫生執業牌照之許可,為期兩年。

———

馮雪琳——應其要求,中止第T-0722號診療輔助技術員(臨床分析及公共衛生)執業牌照之許可,為期兩年。

———

按照二零二一年一月十一日本局一般衛生護理代副局長的批示:

羅浩暉——應其要求,中止第W-0136號中醫生執業牌照之許可,為期兩年。

———

取消顧軍第W-0393號中醫生執業牌照之許可,因其沒有履行五月十八日第20/98/M號法令修訂的十二月三十一日第84/90/M號法令第十三條第二款之規定。

———

趙潔芳、龍海恩——獲准許從事醫生職業,牌照編號分別是:M-2599、M-2600。

———

許可准照第AL-0001/1號,及營業地點位於澳門氹仔柯維納馬路282-308-G號南新第三座地下V及X座之原中文名稱為便民醫療中心II,葡文名稱為Centro Médico-Diagnóstico Popular II更改中文名稱為便民醫療中心(氹仔),葡文名稱為Centro Médico-Diagnóstico Popular (Taipa)。

———

惠勤中醫診所——獲准許營業,准照編號:AL-0518,其營業地點位於澳門紅窗門街46號美景大廈地下C座,持牌人為陳金狄,住所位於澳門氹仔成都街濠景花園27座2/G。

———

按照二零二一年一月十二日本局一般衛生護理代副局長的批示:

分別取消熊淑華第M-2009號、侯仲鳴第M-2149號、陳志中第M-2276號及蔡綺玲第M-2420號醫生執業牌照之許可,因其沒有履行五月十八日第20/98/M號法令修訂的十二月三十一日第84/90/M號法令第十三條第二款之規定。

———

取消施瑤瑤第W-0593號中醫生執業牌照之許可,因其沒有履行五月十八日第20/98/M號法令修訂的十二月三十一日第84/90/M號法令第十二條第二款之規定。

———

取消仁心醫療中心第AL-0306號准照之許可,因其沒有履行五月十八日第20/98/M號法令修訂的十二月三十一日第84/90/M號法令第十三條第二款之規定。

———

取消楊氏綜合診所第AL-0358號准照之許可,因其沒有履行五月十八日第20/98/M號法令修訂的十二月三十一日第84/90/M號法令第十三條第二款之規定。

———

按照二零二一年一月十三日本局一般衛生護理代副局長的批示:

周文博、梁詠斯、陳嘉莉、吳燕儀、林曉欣、盧思華、劉秋琼、郭綺妮、何詠琳、黃潤明、楊燕芳、呂嘉莉、孫文欣、郭嘉威、關曉嵐、蔡嘉莉、司徒雪兒、林育如、歐卡文、楊頌軒——獲准許從事護士職業,牌照編號分別是:E-3332、E-3333、E-3334、E-3335、E-3336、E-3337、E-3338、E-3339、E-3340、E-3341、E-3342、E-3343、E-3344、E-3345、E-3346、E-3347、E-3348、E-3349、E-3350、E-3351。

聲 明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四十五條的規定,本局長期行政任用合同第一職階一等技術員楊健偉,自二零二零年十二月一日起,即在博彩監察協調局擔任職務之日起終止於本局的職務。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四十五條的規定,本局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一職階一等行政技術助理員林嘉杰,自二零二零年十二月九日起,即在司法警察局擔任職務之日起終止於本局的職務。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四十五條的規定,本局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一職階二等技術員陳靜,自二零二零年十二月二十八日起,即在市政署擔任職務之日起終止於本局的職務。

為有關效力,茲聲明本局以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方式擔任第三職階一般服務助理員李國超,自二零二零年十二月十三日起因達年齡上限,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四十四條第一款c)項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十五條(一)項的規定,終止其在本局之職務。

為有關效力,茲聲明本局以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方式擔任第八職階重型車輛司機林社權,自二零二零年十二月二十五日起因達年齡上限,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四十四條第一款c)項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十五條(一)項的規定,終止其在本局之職務。

———

二零二一年一月十五日於衛生局

局長 李展潤


教 育 暨 青 年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社會文化司司長二零二零年八月二十六日批示:

黃杰勤——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附件一表二,以及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及第五條第一款的規定,以行政任用合同制度聘用為本局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資訊範疇),薪俸點為430,為期半年,自二零二一年一月四日起生效。

摘錄自社會文化司司長二零二零年十月九日批示:

許鏡安——根據第12/2010號法律《非高等教育公立學校教師及教學助理員職程制度》第三條、第五條和附件表一,以及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及第五條第一款的規定,以行政任用合同制度聘用為本局第一職階中學教育一級教師(特殊教育),薪俸點為440,為期半年,自二零二一年一月二十五日起生效。

摘錄自社會文化司司長二零二零年十月十四日批示:

陳康智——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附件一表二,以及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及第五條第一款的規定,以行政任用合同制度聘用為本局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會計、財務及審計範疇),薪俸點為430,為期半年,自二零二一年一月十一日起生效。

摘錄自本局學校管理暨行政廳廳長二零二零年十一月十六日批示:

根據第12/2010號法律《非高等教育公立學校教師及教學助理員職程制度》第七條和附件表一及表四,以及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的規定,下列工作人員在本局擔任如下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日期、職程、職階及薪俸點如下:

詹詠琴,自二零二零年十二月二日起轉為第五職階中學教育一級教師,薪俸點為540;

劉曉薇,自二零二零年十二月十一日起轉為第九職階幼兒教育及小學教育一級教師(小學),薪俸點為650;

Fernando Manuel Margarido João,自二零二零年十二月十三日起轉為第五職階幼兒教育及小學教育一級教師(小學),薪俸點為525。

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第十三條及附件一表二,以及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的規定,下列工作人員在本局擔任如下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日期、職程、職級、職階及薪俸點如下:

蔣麗瑩、庄瑜玲及蘇智敏,自二零二零年十二月二十六日起轉為第二職階首席技術員,薪俸點為470;

岑綺鑾,自二零二零年十二月二十六日起轉為第二職階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薪俸點為315;

陳鳳麒、周倩雯及李雅姿,自二零二零年十二月二十六日起轉為第二職階首席行政技術助理員,薪俸點為275。

摘錄自社會文化司司長二零二零年十一月二十五日批示:

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附件一表二,以及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及第五條第一款的規定,下列工作人員以行政任用合同制度聘用,擔任本局如下職務,為期半年:

周建東及黃潔凝,第一職階勤雜人員(雜役範疇),薪俸點為110,自二零二一年一月十八日起生效。

摘錄自本局局長二零二零年十二月一日批示:

應鄺秀琼的請求,其在本局以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擔任第七職階技術工人的職務,自二零二一年二月八日起予以終止。

摘錄自本局學校管理暨行政廳廳長二零二零年十二月十四日批示:

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第十三條及附件一表二及表八,以及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的規定,下列工作人員在本局擔任如下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日期、職程、職級、職階及薪俸點如下:

楊協,自二零二一年一月一日起轉為第二職階一等文案,薪俸點為455;

陳少嬋,自二零二一年一月一日起轉為第二職階勤雜人員,薪俸點為120。

摘錄自本局局長二零二零年十二月十七日批示:

應梁燕媚的請求,其在本局以行政任用合同擔任第二職階勤雜人員的職務,自二零二一年一月十一日起予以終止。

摘錄自本局學校管理暨行政廳廳長二零二零年十二月十八日批示:

宋麗葉——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第十三條及附件一表二,以及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的行政任用合同,轉為本局第六職階技術工人,薪俸點為220,自二零二零年十二月二十一日起生效。

摘錄自社會文化司司長二零二零年十二月二十三日批示:

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附件一表二、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及第二十四條第三款(二)項的規定,本局下列長期行政任用合同人員修改為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鄭心怡及盧雪儀,第一職階一等技術員,薪俸點為400,分別自二零二零年十月三日及二零二零年十月二十四日起生效。

根據第12/2010號法律《非高等教育公立學校教師及教學助理員職程制度》附件表六、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及第六條第二款(一)項的規定,本局下列行政任用合同人員修改為長期行政任用合同,為期三年,自二零二零年十月二十八日起生效:

曾月敏、方倩婷、郭子安及胡子健,第一職階教學助理員,薪俸點為260。

摘錄自本人二零二零年十二月二十八日批示:

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附件一表二及表八、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及第六條的規定,下列工作人員在本局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續期一年:

簡寶華及余珏佑,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430,自二零二一年二月二十五日起生效;

楊協,第二職階一等文案,薪俸點為455,自二零二一年一月二日起生效;

羅志明,第一職階技術工人,薪俸點為150,自二零二一年二月十七日起生效;

陳少嬋,第二職階勤雜人員,薪俸點為120,自二零二一年一月二日起生效;

陳麗華及梁麗紅,第二職階勤雜人員,薪俸點為120,自二零二一年二月六日起生效。

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附件一表二、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及第六條的規定,下列工作人員在本局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續期六個月:

歐陽淑君、蔡妙容、何雨琪、黎卓玲、吳宇庭、湯穎欣及黃嘉慧,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430,自二零二一年二月二十六日起生效。

摘錄自本人二零二零年十二月二十九日批示:

宋麗葉——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附件一表二、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及第六條的規定,其擔任本局第六職階技術工人的行政任用合同獲續期一年,薪俸點為220,自二零二一年一月一日起生效。

摘錄自社會文化司司長二零二零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批示:

Liliana Miguel Pires——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附件一表二、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及第六條第二款(二)項的規定,其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特級技術員的長期行政任用合同獲修改為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薪俸點為505,自二零二零年十一月三十日起生效。

陸嘉誠——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附件一表二、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及第六條第二款(一)項的規定,其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的行政任用合同獲修改為長期行政任用合同,為期三年,薪俸點為430,自二零二零年十二月二日起生效。

聲 明

為應有之效力,茲聲明在本局以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方式擔任第八職階勤雜人員之譚容德,因達擔任公共職務之年齡上限,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四十四條之規定,自二零二一年一月十日起終止職務。

———

二零二一年一月十三日於教育暨青年局

代局長 龔志明(副局長)


文 化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本局代局長於二零二零年十二月十一日作出的批示:

Denis Kriger在本局擔任澳門樂團樂師的個人勞動合同,自二零二一年一月一日起予以解除。

摘錄自本局代局長於二零二零年十二月十五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十八條第四款的規定,許雅頴在本局擔任職務的個人勞動合同續期兩年,自二零二一年四月一日起生效。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二一年一月四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黃國賢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的長期行政任用合同續期三年,自二零二一年一月二十七日起生效。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第六條的規定,本局下列工作人員的長期行政任用合同獲續期三年,自下指日期起生效:

自二零二一年一月十六日起生效:

曾展鴻——第三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

自二零二一年一月二十四日起生效:

張彩娟——第三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

蔣偉強——第五職階技術工人;

林鳳女——第五職階勤雜人員。

自二零二一年一月二十六日起生效:

鍾燕青、伍慶華及張智德——第三職階特級技術員;

黃佩儀及黃淑群——第三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

自二零二一年一月二十九日起生效:

潘少萍、張詠兒及吳翠霞——第三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

自二零二一年一月三十日起生效:

Suzana da Conceição Dias——第三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二一年一月十一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以及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鄧穎彤在本局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階至第二職階一等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320,並按照十月十一日第57/99/M號法令核准的《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條第二款a)項規定,追溯自二零二一年一月一日起生效。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第六條的規定,許添勝在本局擔任第二職階勤雜人員的行政任用合同續期兩年,自二零二一年一月二十三日起生效。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黃天恩及梁樂鳴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中學教育二級教師的行政任用合同續期兩年,各自二零二一年二月三日及二零二一年三月一日起生效。

聲 明

為著有關效力,茲聲明,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四十五條規定,本局第一職階首席技術員何錦成,自二零二一年一月二十五日,即其到體育局擔任職務之日起,自動終止以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方式在本局擔任之職務。

為著有關效力,茲聲明,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四十五條規定,本局第一職階首席技術員何淑明,自二零二一年二月三日,即其到海事及水務局擔任職務之日起,自動終止以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方式在本局擔任之職務。

———

二零二一年一月十四日於文化局

局長 穆欣欣


旅 遊 局

准 照 摘 錄

中文名稱為“健行旅行社一人有限公司”,葡文名稱為“Agência de Viagens Kin Hang Sociedade Unipessoal Lda.”及英文名稱為“Accessible Travel Agency Ltd.”的商業企業於二零二零年十二月三十日獲發第0282號旅行社准照,旅行社中文名稱為“健行旅行社”,葡文名稱為“Agência de Viagens Kin Hang”及英文名稱為“Accessible Travel Agency”,位於澳門東望洋新街23號美利閣地庫3樓XCC/V座。

———

二零二一年一月八日於旅遊局

代局長 程衛東


社 會 工 作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二零年十月八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五條第一款的規定,以行政任用合同制度聘用李安瑩為本局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試用期為六個月,薪俸點為430,自二零二零年十二月三十日起生效,並於同日起原確定委任第一職階首席技術員職務,應其要求免職。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五條第一款的規定,以行政任用合同制度聘用歐迪倫為本局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試用期為六個月,薪俸點為430,自二零二零年十二月三十日起生效。

摘錄自社會工作局局長於二零二零年十一月十六日作出的批示:

應黃浩廉的請求,其在社會工作局擔任第一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職務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二一年一月十三日起予以解除。

———

二零二一年一月十二日於社會工作局

局長 韓衛


澳 門 旅 遊 學 院

批 示 摘 錄

根據本學院代院長於二零二零年十二月十五日之批示:

汪柏靈,本學院第二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屬行政任用合同——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及經第23/2017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的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晉級為第一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並自本批示摘錄公佈日起生效。

根據本院代院長於二零二零年十二月十六日之批示:

歐陽德,本學院第一職階一等技術員,屬行政任用合同——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六條第四款的規定,其合同獲續期三年,並屬同一職級及職階,由二零二一年一月十二日起生效。

楊智輝,本學院第二職階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屬行政任用合同——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六條第四款的規定,其合同獲續期三年,並屬同一職級及職階,由二零二一年一月十五日起生效。

葉鳳,本學院第一職階首席技術員,屬行政任用合同——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六條第四款的規定,其合同獲續期三年,並屬同一職級及職階,由二零二一年一月三十日起生效。

林國成,本學院第三職階特級公關督導員,屬行政任用合同——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六條第四款的規定,其合同獲續期三年,並屬同一職級及職階,由二零二一年一月三十日起生效。

葉嘉儀,本學院第二職階特級技術員,屬行政任用合同——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六條第四款的規定,其合同獲續期三年,並屬同一職級及職階,由二零二一年一月三十一日起生效。

粘世偉,本學院第一職階一等技術員,屬行政任用合同——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六條第四款的規定,其合同獲續期三年,並屬同一職級及職階,由二零二一年一月三十一日起生效。

黃美嬌,本學院第八職階勤雜人員,屬行政任用合同——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六條第四款的規定,其合同獲續期三年,並屬同一職級及職階,由二零二一年一月三十一日起生效。

李嘉汶,本學院第一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屬行政任用合同——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及第四款之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晉階為第二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由二零二一年一月九日起生效。

陳倩菁,本學院第一職階特級技術員,屬行政任用合同——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及第四款之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晉階為第二職階特級技術員,由二零二一年一月九日起生效。

馮嘉維,本學院第一職階首席技術員,屬行政任用合同——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及第四款之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晉階為第二職階首席技術員,由二零二一年一月九日起生效。

吳万盛和廖月婷,本學院第一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屬行政任用合同——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及第四款之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晉階為第二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由二零二一年一月九日起生效。

彭詠恩,本學院第一職階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屬行政任用合同——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及第四款之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晉階為第二職階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由二零二一年一月九日起生效。

黃惠婷,本學院第二職階特級技術員,屬行政任用合同——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及第四款之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晉階為第三職階特級技術員,由二零二一年一月十八日起生效。

———

二零二一年一月七日於澳門旅遊學院

副院長 甄美娟


社 會 保 障 基 金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二一年一月十五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第二款、第三款及第四款,以及經第23/2017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二條(三)項及第五條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歐敏華及鍾寶汶在本基金擔任職務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自公佈日起任用為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首席技術員,薪俸點為450點。

———

二零二一年一月十五日於社會保障基金

行政管理委員會主席 容光耀


文 化 產 業 基 金

決 議 摘 錄

摘錄自行政委員會於二零二零年十二月十五日會議作出的決議:

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及第四款,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及第三款之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楊少蘭在本基金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階為第二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薪俸點455點,自二零二零年十二月十六日起生效。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二零年十一月二十五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五條第一款和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八條的規定,本基金項目資助輔助中心主任許鑫源因具備適當經驗及專業能力履行職務,其定期委任自二零二一年一月十七日起獲續期一年。

摘錄自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二零年十一月三十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及第二十四條第一款及第三款(二)項的規定,劉亦飛在本基金擔任第三職階輕型車輛司機的長期行政任用合同修改為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二零年十月二十四日起生效。

摘錄自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二零年十二月四日作出的批示:

李嘉傑——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二條第三款、第十七條、第12/2015號法律第三條第一、二款、第四條第一款及第五條,以及經第23/2017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三十七條第一款之規定,二零二零年十月七日第四十一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內公佈的最後成績名單中排名第一的合格投考人,以長期行政任用合同方式獲聘擔任本基金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職務,薪俸點430點,試用期六個月,自二零二零年十二月十日起生效。

———

二零二一年一月八日於文化產業基金

行政委員會委員 王勁秋


地 球 物 理 暨 氣 象 局

聲 明

應陳詠豪的請求,其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職務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二一年一月十三日起予以終止。

———

二零二一年一月十三日於地球物理暨氣象局

局長 梁永權


房 屋 局

批 示 摘 錄

根據運輸工務司司長二零二零年十二月十日的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三十四條之規定,徵用行政公職局人員編制第一職階首席翻譯員高海嵐在房屋局擔任與原職級相同的職務,為期一年,自二零二一年一月六日起生效。

摘錄自運輸工務司司長於二零二一年一月六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五條及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八條之規定,陳君傑及許麗鳴,分別在房屋局擔任社會房屋處處長及組織處處長,因具備合適的管理能力及專業經驗,故其定期委任獲續期一年,自二零二一年一月二十九日起生效。

摘錄自運輸工務司司長於二零二一年一月七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五條及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八條之規定,郭惠嫻在房屋局擔任副局長因具備合適的管理能力及專業經驗,故其定期委任獲續期一年,自二零二一年二月一日起生效。

———

二零二一年一月十三日於房屋局

局長 山禮度


交 通 事 務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代局長於二零二零年十一月十一日作出的批示:

應呂偉良之請求,其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資訊範疇)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二一年一月十八日起予以解除。

聲 明

為著有關效力,茲聲明本局前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七職階技術工人李金洪,因辭世終止其在本局之職務,自二零二零年十二月二十九日起生效。

為著有關效力,茲聲明,在本局以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方式擔任第八職階勤雜人員林成海,自二零二一年一月九日起因達年齡上限,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四十四條第一款c)項、第二款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十五條(一)項的規定,終止其在本局之職務。

———

二零二一年一月八日於交通事務局

局長 林衍新

    

請使用Adobe Reader 7.0或以上閱讀PDF版本檔案。
Get Adobe Reade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