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3 期

批示摘錄數份

二零二一年三月三十一日,星期三

澳門特別行政區

      批示摘錄數份

行 政 法 務 司 司 長 辦 公 室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二一年三月二日作出的批示:

Manuel Marcelino Escovar Trigo——根據第5/2001號行政法規第四條第一款及第二款、第15/2009號法律第五條及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八條的規定,因具備適當經驗及專業能力履行職務,其以兼任方式擔任法律及司法培訓中心主任的定期委任,自二零二一年四月三日起續期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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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二一年三月十九日於行政法務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林智龍


經 濟 財 政 司 司 長 辦 公 室

聲 明

為著有關效力,茲聲明,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九條第一款及第十五條(三)項的規定,本辦公室第二職階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談霏自二零二一年三月一日調職至經濟及科技發展局日起,其在本辦公室的長期行政任用合同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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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二一年三月二十四日於經濟財政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辜美玲


保 安 司 司 長 辦 公 室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保安司司長於二零二一年三月九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五條及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八條的規定,並維持先前有關委任的依據,郭鳳美關務總長(編號03880)擔任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局長的定期委任,自二零二一年四月十一日起,續期一年。

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五條及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八條的規定,並維持先前有關委任的依據,關啓榮副警務總監(編號183871)擔任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副局長的定期委任,自二零二一年四月十一日起,續期一年。

摘錄自保安司司長於二零二一年三月十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五條及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八條的規定,並維持先前有關委任的依據,黃偉鴻副警務總監(編號163881)擔任治安警察局副局長的定期委任,自二零二一年四月八日起,續期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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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二一年三月二十二日於保安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張玉英


社 會 文 化 司 司 長 辦 公 室

表 揚

在衛生局李展潤局長即將卸任之際,本人決定對其長期在公共衛生領域的專業工作表現給予公開表揚。

李展潤局長於一九八五年加入衛生局,至今已服務三十六年,由二零零一年四月起擔任仁伯爵綜合醫院院長(衛生局副局長),並由二零零八年四月起獲委任為衛生局局長。在擔任衛生局領導層的二十年間,李展潤局長多次帶領團隊應對各種新型傳染病的威脅,尤其是二零零三年嚴重急性呼吸道綜合徵(“沙士”),以及這次新型冠狀病毒肺炎,李展潤局長一直展現出高度的專業能力、責任感和領導才能,帶領團隊全力抗擊疫情,確保居民生命安全。

李展潤局長亦致力改革衛生體制,修改醫護人員的特別職程,統一公私營專科培訓,成立醫學專科學院,制訂全澳醫療人員專業資格及註冊制度,推動衛生部門考取認證,與國際接軌;同時,積極推動控煙立法,促進無煙城市建設;籌劃興建多項醫療新設施,致力提升醫療服務水平,為未來的醫療發展奠定堅實基礎。

李展潤局長具有前瞻性視野、果斷的判斷力、高度的使命感,多年來以熱誠、敬業及盡責的態度執行職務,對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共衛生領域作出重要貢獻,曾分別於二零一二年和二零二零年獲特區政府頒授專業功績勳章和仁愛功績勳章,其優秀表現值得給予公開表揚。

二零二一年三月十九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歐陽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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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二一年三月二十六日於社會文化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何鈺珊


廉 政 公 署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廉政專員於二零二一年三月十八日批示如下:

陳美娟——根據第4/2012號法律修改的第10/2000號法律第十六條和第三十條,第3/2013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3/2009號行政法規第三十條第一款,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及第七條,以及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二款(三)項及第四款之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其長期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自二零二一年三月十八日起晉階至第五職階勤雜人員。

摘錄自廉政專員於二零二一年三月二十五日批示如下:

Elina Maria Azedo Victal——根據第4/2012號法律修改的第10/2000號法律第十六條和第三十條,第3/2013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3/2009號行政法規第三十條第一款,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一)項、第二款、第三款及第四款,第23/2017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二條第三款及第五條,以及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及第七條之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其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將其職位調整為第一職階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自本批示摘錄公佈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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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二一年三月二十六日於廉政公署

辦公室主任 陳彥照


終 審 法 院 院 長 辦 公 室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終審法院院長辦公室主任於二零二一年三月二十三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經十二月十九日第39/2011號行政法規重新公佈的三月六日第19/2000號行政法規第十三條第一款、八月三日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二款(三)項、第三款、第四款、八月十七日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以及第3/GPTUI/2016號終審法院院長批示第一款(六)項的規定,本辦公室第四職階輕型車輛司機殷永洋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獲更改為第五職階,薪俸點200,自二零二一年三月十三日起生效。

根據經十二月十九日第39/2011號行政法規重新公佈的三月六日第19/2000號行政法規第十三條第一款、八月三日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第四款、八月十七日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以及第3/GPTUI/2016號終審法院院長批示第一款(六)項的規定,本辦公室第二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鄭嘉妍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獲更改為第三職階,薪俸點430,自二零二一年三月十七日起生效。

根據經十二月十九日第39/2011號行政法規重新公佈的三月六日第19/2000號行政法規第十三條第一款、八月三日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二款(二)項、第四款、八月十七日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以及第3/GPTUI/2016號終審法院院長批示第一款(六)項的規定,本辦公室第三職階勤雜人員鍾平金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獲更改為第四職階,薪俸點140,自二零二一年三月二十日起生效。

根據經十二月十九日第39/2011號行政法規重新公佈的三月六日第19/2000號行政法規第十三條第一款、八月十七日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六條第一款,以及第3/GPTUI/2016號終審法院院長批示第一款(七)項的規定,本辦公室第一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梁雪儀的行政任用合同獲准續期一年,由二零二一年四月十一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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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二一年三月二十六日於終審法院院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陳玉蓮


檢 察 長 辦 公 室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檢察長於二零二一年二月二日的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三十四條的規定,本辦公室編制內第一職階首席翻譯員何倩彤在行政法務司司長辦公室的徵用續期一年,自二零二一年三月二十五日起生效。

摘錄自辦公室主任於二零二一年三月十八日的批示:

李達康及陳妙玲——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其在本辦公室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自二零二一年三月十六日起晉階為第三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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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二一年三月二十五日於檢察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譚炳棠


政 策 研 究 和 區 域 發 展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行政長官於二零二一年三月十九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5/2009號法律《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基本規定》第二條第三款(一)項、第四條及第五條,第26/2009號行政法規《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補充規定》第二條、第三條第一款、第五條、第七條及第九條,以及第20/2018號行政法規《政策研究和區域發展局的組織及運作》第三條第二款(一)項的規定,以定期委任方式委任阮建中擔任政策研究和區域發展局政策研究廳廳長,自二零二一年四月一日起,為期一年。

按照第15/2009號法律第五條第二款的規定,現刊登委任理由及獲委任人的學歷和專業簡歷如下:

1. 委任理由:

——職位出缺;
——阮建中的個人履歷顯示其具備專業能力和才幹擔任上述職位。

2. 學歷:

——暨南大學經濟學博士;
——暨南大學經濟學碩士;
——中山大學經濟學學士。

3. 專業簡歷:

——2002年至2009年,擔任澳門理工學院高級技術員;
——2009年至2010年,擔任澳門大學博彩研究所研究主任;
——2011年至2018年,擔任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政策研究室高級技術員;
——2018年至今,擔任政策研究和區域發展局經濟民生處處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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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二一年三月二十五日於政策研究和區域發展局

局長 張作文


行 政 公 職 局

批 示 摘 錄

按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二一年二月一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六條第二款(一)項及第四款的規定,戴蔚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首席翻譯員(中葡文)的行政任用合同修改為長期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二一年一月二十五日開始生效。

按局長於二零二一年二月四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一)項、第三款、第四款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孔潔心在本局擔任職務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轉為收取相等於第二職階顧問翻譯員(中葡文),薪俸點695點,並自二零二一年一月九日起生效。

按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二一年二月九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六條第二款(二)項的規定,陳嘉欣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的長期行政任用合同修改為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二一年一月三十一日開始生效。

按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二一年二月二十五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五條及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八條的規定,本局組織績效及運作廳廳長王頴中因具備合適的管理能力及專業經驗,故其定期委任自二零二一年四月二十日起獲續期一年。

按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二一年三月八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五條及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八條的規定,本局選舉技術輔助處處長張錫聯因具備合適的管理能力及專業經驗,故其定期委任自二零二一年四月二十日起獲續期一年。

按局長於二零二一年三月十六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二十七條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八款a)項的規定,第二職階主任翻譯(中葡文)杜嘉敏、慕錦龍和陳永麟,獲確定委任為本局人員編制內翻譯員職程第一職階顧問翻譯員(中葡文),薪俸點675點,自本批示摘錄公佈日起生效。

聲 明

為著有關效力,茲聲明,本局編制人員第一職階首席技術員(公共管理範疇)潘基祺,自二零二一年三月十日在海事及水務局開始擔任職務之日起,自動終止其在本局之職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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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二一年三月十九日於行政公職局

局長 高炳坤


法 務 局

批 示 摘 錄

按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二一年二月十七日作出之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六條第二款(一)項及第三款之規定,本局第一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林俊榮、葉維立及第二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羅偉聰的行政任用合同以同一職級及職階修改為長期行政任用合同,分別自二零二一年一月八日、一月十六日及一月二十九日起生效,為期三年。

按簽署人於二零二一年三月十五日作出之批示: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第二款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八款a項之規定,本局法律範疇第二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王莉莉,獲確定委任為本局人員編制高級技術員人員組別法律範疇第一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自本批示摘錄公佈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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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二一年三月二十三日於法務局

局長 劉德學


身 份 證 明 局

批 示 摘 錄

按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二一年三月五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六條第二款(二)項及第三款的規定,本局下列人員的長期行政任用合同修改為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並自相關之日期開始生效:

袁雪芳,第四職階勤雜人員,自二零二一年二月三日起;

黃雄傑,第四職階勤雜人員,自二零二一年二月六日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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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二一年三月二十五日於身份證明局

局長 黃寶瑩


市 政 署

決 議 摘 錄

按本署市政管理委員會於二零二一年三月十九日會議所作之決議:

根據第4/2017號法律修改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一)項的規定,以行政任用合同任用的下列員工獲准職級調整,皆自公佈日起生效:

食品安全廳:

周素貞——第一職階首席特級技術輔導員,薪俸450點。

衛生監督廳:

梁淑儀——第一職階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薪俸660點;

陳國華——第一職階首席特級技術輔導員,薪俸450點。

環境衛生及執照廳:

林寶興——第一職階首席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薪俸345。

法律及公證處:

朱彩霞——第一職階首席特級技術輔導員,薪俸450點。

批 示 摘 錄

按本署市政管理委員會副主席於二零二一年二月一日作出之批示,並於同月五日提交市政管理委員會會議知悉:

應市政建設廳第四職階首席特級技術員羅霞之要求,與其終止有關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二一年四月十九日起生效。

按本署市政管理委員會副主席於二零二一年二月四日作出之批示,並於同月五日提交市政管理委員會會議知悉: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以行政任用合同任用的園林綠化廳第二職階首席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高叶昌,獲准調整為同一職級第三職階,薪俸370點,自二零二零年八月四日起生效。

按本署市政管理委員會副主席於二零二一年二月五日作出之批示,並於同日提交市政管理委員會會議知悉: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以行政任用合同任用的園林綠化廳下列員工獲准調整職階。

袁錦榮——第九職階技術工人,薪俸280點,自二零二一年一月三十日起生效;

黃廣信——第八職階勤雜人員,薪俸200點,自二零二一年二月十九日起生效。

按本署市政管理委員會副主席於二零二一年二月八日作出之批示,並於同月十一日提交市政管理委員會會議知悉: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以行政任用合同任用的道路渠務廳第八職階勤雜人員劉永光,獲准調整為同一職級第九職階,薪俸220點,自二零二一年一月三日起生效。

按本署市政管理委員會副主席於二零二一年二月九日作出之批示,並於同月十一日提交市政管理委員會會議知悉: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以行政任用合同任用的下列員工獲准調整職階。

食品安全廳:

莫添——第十職階輕型車輛司機,薪俸300點,自二零二一年二月二十六日起生效。

衛生監督廳:

陳保明——第九職階重型車輛司機,薪俸300點,自二零二一年一月七日起生效。

按本署市政管理委員會副主席於二零二一年二月十八日作出之批示,並於同月十九日提交市政管理委員會會議知悉: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以行政任用合同任用的下列員工獲准調整職階。

衛生監督廳:

黃容勝——第九職階勤雜人員,薪俸220點,自二零二一年三月五日起生效。

市政建設廳:

吳秋榮及唐健林——第十職階技術工人,薪俸300點,皆自二零二一年一月一日起生效。

按本署市政管理委員會副主席於二零二一年二月二十二日作出之批示,並於同月二十六日提交市政管理委員會會議知悉: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以行政任用合同任用的園林綠化廳下列員工獲准調整職階。

歐陽兆堅——第九職階勤雜人員,薪俸220點,自二零二一年一月十二日起生效;

何金玉——第八職階勤雜人員,薪俸200點,自二零二一年三月二十七日起生效。

按本署市政管理委員會副主席於二零二一年二月二十五日作出之批示,並於同月二十六日提交市政管理委員會會議知悉: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第六條的規定,衛生監督廳第三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洪維雄,獲准續有關行政任用合同,為期兩年,薪俸650點,自二零二一年六月一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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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二一年三月二十三日於市政署

市政管理委員會委員 杜淑儀


退 休 基 金 會

批 示 摘 錄

按行政管理委員會主席於二零二一年一月十三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第十二條第一款,以及《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一款的規定,在二零二零年七月八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十八期第二組內公佈的統一管理制度的專業或職務能力評估對外開考的最後成績名單中,排名第四的合格應考人馮婉雅,獲臨時委任為本會人員編制技術輔導員職程的第一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一般行政技術輔助範疇)。

按行政管理委員會主席於二零二一年三月二十五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第十四條第一款(一)項及第二款連同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的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蘇宗俊在本會擔任職務之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改為擔任第一職階首席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薪俸點為345點,自本批示摘錄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日起生效。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第四款及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之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郭錦文在本會擔任職務之長期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自二零二一年三月十二日起轉為第二職階一等技術員,薪俸點為420。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第四款及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之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梁子健在本會擔任職務之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自二零二一年二月二十八日起轉為第三職階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薪俸點為3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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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二一年三月二十六日於退休基金會

行政管理委員會主席 沙蓮達


印 務 局

批 示 摘 錄

按照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二一年三月十一日之批示:

區建華,行政公職局人員編制第二職階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三十四條的規定,徵用該人員於本局擔任第二職階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的職務,為期一年,由二零二一年五月二十二日起生效。

按照本人於二零二一年三月十六日的批示:

本局第四職階勤雜人員陳俊傑,屬長期行政任用合同人員——根據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第十三條第二款(三)項,並配合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第二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五職階勤雜人員,薪俸點150點,自二零二一年三月十三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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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二一年三月二十三日於印務局

局長 陳日鴻


經 濟 及 科 技 發 展 局

批 示 摘 錄

按照經濟財政司司長於二零二一年二月二十六日之批示:

龐啓富——根據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八條,因具備適當經驗及專業能力履行職務,故其在經濟及科技發展局擔任研究廳廳長之定期委任獲續期一年,自二零二一年四月十五日起生效。

按照副局長於二零二一年三月三日之批示:

陳柏熙,本局第一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第六條之規定,在經濟及科技發展局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獲續期一年,自二零二一年四月十七日起生效。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二一年三月十七日之批示:

鄔嘉希——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並聯同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及第四款之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其在本局擔任職務的不具期限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自二零二一年三月十七日晉階至第二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455。

按照經濟財政司司長於二零二一年三月二十三日之批示:

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二條第三款(二)項及第五條,並配合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二條、第三條第二款、第五條及第七條,以及第45/2020號行政法規之規定,以定期委任方式委任林凱健擔任牌照及監管處處長,自二零二一年四月三日起,為期一年。

按照第15/2009號法律第五條第二款的規定,現刊登委任理由及獲委任人的學歷和專業簡歷如下:

1. 委任理由:

——職位出缺及因經濟及科技發展局的職責有需要填補空缺;
——林凱健憑藉以下個人履歷,被認定具有專業能力及才幹擔任牌照及監管處處長一職。

2. 學歷:

——澳門高等校際學院——工商管理碩士學位;
——中華人民共和國暨南大學——經濟學學士學位(國際金融專業)。

3. 職業培訓:

——危機管理工作坊;
——談判及說服技巧課程;
——中層公務員管理技巧發展課程;
——公共行政實務——一般採購課程;
——世界貿易組織舉辦的貿易政策課程;
——會展的組織及統籌課程;
——中文公文寫作課程;
——中層公務人員基本培訓課程研修班;
——國民經濟核算體系地區課程;
——公務人員基本培訓課程——技術員及高級技術員組別。

4. 專業簡歷:

——2005年1月至今——經濟及科技發展局高級技術員;
——2020年4月至今——經濟及科技發展局牌照及監管處代處長。

聲 明

為著應有之效力,茲聲明林凱健,本局不具期限行政任用合同第三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解除有關合同,自二零二一年四月三日在本局以定期委任方式擔任牌照及監管處處長之日起生效。

———

二零二一年三月二十五日於經濟及科技發展局

局長 戴建業


財 政 局

批 示 摘 錄

按本簽署人於二零二一年一月二十五日之批示:

應施真真的請求,在本局擔任第三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職務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二一年四月一日起予以解除。

聲 明 書

摘要

行政當局投資與發展開支計劃

2021年財政年度

根據第2/2018號行政法規第五十二條及第五十三條的規定,茲公佈下列(行政當局投資與發展開支計劃/二零二一)款項轉帳:

摘要

行政當局投資與發展開支計劃

2021年財政年度

根據第2/2018號行政法規第五十二條及第五十三條的規定,茲公佈下列(行政當局投資與發展開支計劃/二零二一)款項轉帳:

摘要

交通事務局——部門預算

二零二一年財政年度第一次預算修改

根據第2/2018號行政法規第五十二條及第五十三條第五款的規定,茲公佈下列(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二零二一)款項轉移:

摘要

人才發展委員會——部門預算

二零二一年財政年度第一次預算修改

根據第2/2018號行政法規第五十二條及第五十三條第五款的規定,茲公佈下列(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二零二一)款項轉移:

摘要

行政當局投資與發展開支計劃

2021年財政年度

根據第2/2018號行政法規第五十二條及第五十三條的規定,茲公佈下列(行政當局投資與發展開支計劃/二零二一)款項轉帳:

摘要

行政當局投資與發展開支計劃

2021年財政年度

根據第2/2018號行政法規第五十二條及第五十三條的規定,茲公佈下列(行政當局投資與發展開支計劃/二零二一)款項轉帳:

摘要

行政當局投資與發展開支計劃

2021年財政年度

根據第2/2018號行政法規第五十二條及第五十三條的規定,茲公佈下列(行政當局投資與發展開支計劃/二零二一)款項轉帳:

摘要

行政當局投資與發展開支計劃

2021年財政年度

根據第2/2018號行政法規第五十二條及第五十三條的規定,茲公佈下列(行政當局投資與發展開支計劃/二零二一)款項轉帳:

摘要

行政當局投資與發展開支計劃

2021年財政年度

根據第2/2018號行政法規第五十二條及第五十三條的規定,茲公佈下列(行政當局投資與發展開支計劃/二零二一)款項轉帳:

摘要

行政當局投資與發展開支計劃

2021年財政年度

根據第2/2018號行政法規第五十二條及第五十三條的規定,茲公佈下列(行政當局投資與發展開支計劃/二零二一)款項轉帳:

摘要

行政當局投資與發展開支計劃

2021年財政年度

根據第2/2018號行政法規第五十二條及第五十三條的規定,茲公佈下列(行政當局投資與發展開支計劃/二零二一)款項轉帳:

摘要

行政當局投資與發展開支計劃

2021年財政年度

根據第2/2018號行政法規第五十二條及第五十三條的規定,茲公佈下列(行政當局投資與發展開支計劃/二零二一)款項轉帳:

摘要

行政當局投資與發展開支計劃

2021年財政年度

根據第2/2018號行政法規第五十二條及第五十三條的規定,茲公佈下列(行政當局投資與發展開支計劃/二零二一)款項轉帳:

———

二零二一年三月二十五日於財政局——局長 容光亮


旅 遊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本局局長於二零二一年三月十日作出的批示:

羅嘉雯及鄧瑩影——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及第三款,結合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及第四款之規定,並根據十月十一日第57/99/M號法令核准之《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條之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其合同第三條款,自二零二一年二月二十六日起轉為本局行政任用合同第二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365。

伍淑晶——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及第三款,結合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及第四款之規定,並根據十月十一日第57/99/M號法令核准之《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條之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其合同第三條款,自二零二一年三月二日起轉為本局行政任用合同第三職階特級技術員,薪俸點為545。

摘錄自經濟財政司司長於二零二一年三月二十三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經第41/2020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18/2011號行政法規《旅遊局的組織及運作》第十四條、第二十六條第一款及第二十八條,第15/2009號法律《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基本規定》第二條第三款(一)項、第四條及第五條,連同第26/2009號行政法規《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補充規定》第二條、第三條第一款、第五條、第七條及第九條的規定,以定期委任方式委任劉鳳池為旅遊局傳播及對外關係廳廳長,自二零二一年四月一日起,為期一年。

按照第15/2009號法律第五條第二款的規定,現刊登委任理由及獲委任人的學歷和專業簡歷如下:

1. 委任理由:

——職位出缺;
——劉鳳池的個人履歷顯示其具備專業能力及才幹擔任旅遊局傳播及對外關係廳廳長一職。

2. 學歷:

——美國“University of Wisconsin-Madison”的“Bachelor of Arts”課程,經高等教育輔助辦公室認可為學士學位。

3. 專業簡歷:

——2000年5月1日至2009年8月3日,以編制外合同方式在旅遊局擔任高級技術員;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規定,自2009年8月4日起轉入旅遊局編制外合同高級技術員職程;
——2009年8月4日至2013年12月31日,以編制外合同方式在旅遊局擔任高級技術員;
——2013年1月25日至2013年12月31日,以代任方式在旅遊局擔任公共關係處處長;
——2014年1月1日起至今,以定期委任方式擔任旅遊局公共關係處處長。

根據第18/2011號行政法規《旅遊局的組織及運作》第十五條、第二十六條第一款及第二十八條,第15/2009號法律《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基本規定》第二條第三款(一)項、第四條及第五條,連同第26/2009號行政法規《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補充規定》第二條、第三條第一款、第五條、第七條及第九條的規定,以定期委任方式委任鍾卓業為旅遊局執照及監察廳廳長,自二零二一年四月一日起,為期一年。

按照第15/2009號法律第五條第二款的規定,現刊登委任理由及獲委任人的學歷和專業簡歷如下:

1. 委任理由:

——職位出缺;
——鍾卓業的個人履歷顯示其具備專業能力及才幹擔任旅遊局執照及監察廳廳長一職。

2. 學歷:

——澳門科技大學公共行政管理碩士學位;
——華南理工大學工學學士學位(建築工程專業)。

3. 專業簡歷:

——2002年7月1日至2006年12月31日,以個人勞動合同方式在澳門格蘭披治大賽車委員會擔任基建及工程行政技術員;
——2008年8月1日至2009年1月31日,以散位合同方式在旅遊局擔任高級技術員;
——2009年2月1日至2009年8月3日,以編制外合同方式在旅遊局擔任高級技術員;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規定,自2009年8月4日起轉入旅遊局編制外合同高級技術員職程;
——2009年8月4日至2015年9月30日,以編制外合同方式在旅遊局擔任高級技術員;
——2015年4月1日至2015年9月30日,以代任方式在旅遊局擔任執照處處長;
——2015年10月1日起至今,以定期委任方式擔任旅遊局執照處處長;
——2020年7月1日起至今,以代任方式在旅遊局擔任執照及監察廳廳長。

根據第18/2011號行政法規《旅遊局的組織及運作》十六條、第二十六條第一款及第二十八條,第15/2009號法律《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基本規定》第二條第三款(二)項、第四條及第五條,連同第26/2009號行政法規《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補充規定》第二條、第三條第二款、第五條、第七條及第九條的規定,以定期委任方式委任黃煜鏜為旅遊局執照處處長,自二零二一年四月一日起,為期一年。

按照第15/2009號法律第五條第二款的規定,現刊登委任理由及獲委任人的學歷和專業簡歷如下:

1. 委任理由:

——職位出缺;
——黃煜鏜的個人履歷顯示其具備專業能力及才幹擔任旅遊局執照處處長一職。

2. 學歷:

——澳門大學土木工程學士學位。

3. 專業簡歷:

——1997年9月29日至1999年9月28日,擔任旅遊司人員編制技術員;
——1999年9月29日至2009年8月3日,擔任旅遊局人員編制技術員;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規定,自2009年8月4日起轉入旅遊局人員編制內技術員職程;
——2009年8月4日起至今,擔任旅遊局人員編制技術員;
——2020年7月1日起至今,以代任方式在旅遊局擔任執照處處長。

根據經第41/2020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18/2011號行政法規《旅遊局的組織及運作》第十條、第二十六條第一款及第二十八條,第15/2009號法律《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基本規定》第二條第三款(二)項、第四條及第五條,連同第26/2009號行政法規《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補充規定》第二條、第三條第二款、第五條、第七條及第九條的規定,以定期委任方式委任藍同好為旅遊局公共關係處處長,自二零二一年四月一日起,為期一年。

按照第15/2009號法律第五條第二款的規定,現刊登委任理由及獲委任人的學歷和專業簡歷如下:

1. 委任理由:

——職位出缺;
——藍同好的個人履歷顯示其具備專業能力及才幹擔任旅遊局公共關係處處長一職。

2. 學歷:

——澳門大學英文學士學位(傳意專業)。

3. 專業簡歷:

——2000年5月1日至2009年8月3日,以編制外合同方式在旅遊局擔任高級技術員;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規定,自2009年8月4日起轉入旅遊局編制外合同高級技術員職程;
——2009年8月4日至2015年10月31日,以編制外合同方式在旅遊局擔任高級技術員;
——2015年11月1日起至今,以行政任用合同方式在旅遊局擔任高級技術員。

聲 明

劉雅玲,本局人員編制第二職階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應其本人之請求,終止於本局之職務,自二零二一年三月二十二日起生效。

為著有關之效力,茲聲明,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四十五條的規定,因劉鳳池自二零二一年四月一日起獲定期委任為旅遊局傳播及對外關係廳廳長,同日起自動終止其在本局擔任公共關係處處長之定期委任。

為著有關之效力,茲聲明,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四十五條的規定,因鍾卓業自二零二一年四月一日起獲定期委任為旅遊局執照及監察廳廳長,同日起自動終止其在本局擔任執照處處長之定期委任。

為著有關之效力,茲聲明,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四十五條的規定,因藍同好獲定期委任為旅遊局公共關係處處長,故其在本局擔任第二職階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二一年四月一日起自動終止。

———

二零二一年三月二十五日於旅遊局

代局長 許耀明


勞 工 事 務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本人於二零二一年三月八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二款(三)項連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李玉尺及麥賢秋在本局擔任職務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改為第五職階勤雜人員,薪俸點為150點,由二零二一年三月八日起生效。

摘錄自經濟財政司司長於二零二一年三月十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條第二款、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至第六條,以及經第23/2017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四十八條及第四十九條的規定,以行政任用合同制度任用蘇文龍為本局第二職階特級技術員,薪俸點525,為期一年(包括六個月的試用期),二零二一年三月十一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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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二一年三月二十四日於勞工事務局

局長 黃志雄


統 計 暨 普 查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局長於二零二一年三月三日作出的批示:

陳冬妮、洪翠雯及劉毅堅,為本局第一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屬行政任用合同——根據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及第四款的規定,以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有關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二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275,自二零二一年三月一日起生效。

摘錄自本人於二零二一年三月二十四日作出的批示:

徐曉欣、鍾梓滔、馮子維、許宗翰及梁嘉慧,為本局第二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及第二款、經第23/2017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五條、以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批准以附註形式修改其在本局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改為技術輔助人員職程第一職階一等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305,並自本批示摘要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日起生效。

———

二零二一年三月二十五日於統計暨普查局

代局長 麥恆珍


消 費 者 委 員 會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消費者委員會執行委員會於二零二一年三月十九日作出的批示:

周宇豐——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二款(四)項、第三款及第四款,以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其在本會擔任職務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階為第九職階輕型車輛司機,薪俸點為280點,自二零二一年三月十四日起生效。

摘錄自經濟財政司司長於二零二一年三月二十三日的批示:

林紫薇——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六條第二款(一)項及第三款的規定,其在本會擔任第一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的行政任用合同修改為長期行政任用合同,薪俸點為260,自二零二一年三月十一日起生效。

———

二零二一年三月二十四日於消費者委員會

執行委員會主席 黃翰寧


中 國 與 葡 語 國 家 經 貿 合 作 論 壇 常 設 秘 書 處 輔 助 辦 公 室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經濟財政司司長於二零二一年二月二十四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三十四條的規定,徵用旅遊局人員編制第一職階首席特級技術員田嘉進到本辦擔任同一職級和職階的職務,自二零二一年四月一日起續期一年。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二一年三月十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第三款及第六條第四款的規定,李敏妍在本辦擔任第二職階特級技術員的長期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二一年五月十七日起續期三年。

———

二零二一年三月二十四日於中國與葡語國家經貿合作論壇常設秘書處輔助辦公室

主任 莫苑梨


旅 遊 基 金

聲 明 書

摘要

根據第2/2018號行政法規第五十二條及第五十三條第五款的規定,茲公佈下列(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二零二一)款項轉移:

二零二一年財政年度第一次預算修改

分類

名稱

追加/登錄

註銷

組織

功能

經濟

80600200

   

旅遊基金——澳門駐葡萄牙旅遊推廣暨諮詢中心

   
 

8-08-0

31-01-01-01-00

編制人員

 

$ 100,000.00

 

8-08-0

31-02-01-07-00

職務終止補償

$ 100,000.00 

 

總額

$ 100,000.00

$ 100,000.00

核准依據:

18/03/2021之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

———

二零二一年三月二十三日於旅遊局——旅遊基金行政管理委員會——主席:許耀明——委員:程衛東、方丹妮、柯超航


治 安 警 察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保安司司長於二零二一年三月十八日作出的第032/2021號批示:

根據第14/2018號法律第十三條及第十六條、經第98/2019號行政命令修改的第34/2018號行政法規第四十五條及第四十六條,以及現行《澳門保安部隊軍事化人員通則》第九十八條(e)項及第一百條之規定,治安警察局一等警員編號414921陳覺輝,由二零二一年三月四日起處於“附於編制”狀況。

———

二零二一年三月二十四日於治安警察局

局長 吳錦華警務總監


司 法 警 察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保安司司長於二零二一年三月三日作出的批示:

賴文威,司法警察局確定委任之副督察——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二條第三款(一)項、第四條、第五條及第三十四條,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三條第一款及第五條,經第14/2020號法律修改的第5/2006號法律第十一條第一款及第十二條(六)項,以及第35/2020號行政法規第三條第二款(四)項、第三十八條第一款(一)項及第四十二條第一款(四)項之規定,以定期委任方式委任為本局編制內領導及主管人員組別中的保安廳廳長,為期一年。

該被委任人是出任第35/2020號行政法規第三十八條第二款所指附表設立的職位。

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五條第二款的規定,現以附件形式公佈委任理由及被委任者的學歷和專業簡歷。

———

附件

委任賴文威為司法警察局保安廳廳長的理由如下:

——因司法警察局的職責有需要填補空缺;
——賴文威憑藉以下個人履歷,被認定具有專業能力及才幹擔任廳長一職。

學歷:

——法學碩士;
——法學學士;
——澳門法律導論課程。

專業培訓:

——三合會專家課程;
——個人防衛與拘捕技巧課程;
——犯罪心理學課程;
——危機談判課程;
——政府新聞傳媒安排實務班;
——國情和外交知識綜合培訓班;
——領事保護工作坊。

專業簡歷:

——2003年,擔任司法警察局實習偵查員培訓課程學員;
——2004年,擔任司法警察局實習偵查員;
——2005年,擔任司法警察局二等偵查員;
——2009年,擔任司法警察局一等刑事偵查員;
——2011年,擔任司法警察局首席刑事偵查員;
——2019年,擔任司法警察局副督察。

********

——2013年,擔任司法警察局情報及支援廳特別調查處職務主管;
——2016年,以代任方式擔任司法警察局情報及支援廳特別調查處處長,並於同年10月起擔任該處處長;
——2020年10月12日至今,以代任方式擔任司法警察局保安廳廳長。

嘉獎:

——2020年,其隸屬的情報及支援廳獲頒授「英勇獎章」;
——2009年、2013年、2014年及2019年,獲頒授共四個「卓越功績獎」;
——2008年至2018年,獲頒發共三個「個人嘉獎」;
——2004年至2020年,獲頒發共二十三個「集體嘉獎」及一個「集體表揚」。

賴釗洪,司法警察局確定委任之副督察——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二條第三款(二)項、第四條、第五條及第三十四條,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三條第二款及第五條,經第14/2020號法律修改的第5/2006號法律第十一條第一款及第十二條(十七)項,以及第35/2020號行政法規第十四條第二款(三)項、第三十八條第一款(一)項及第四十二條第二款(十一)項之規定,以定期委任方式委任為本局編制內領導及主管人員組別中的特別調查處處長,為期一年。

該被委任人是出任第35/2020號行政法規第三十八條第二款所指附表設立的職位。

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五條第二款的規定,現以附件形式公佈委任理由及被委任者的學歷和專業簡歷。

———

附件

委任賴釗洪為司法警察局情報及支援廳特別調查處處長的理由如下:

——職位出缺及因司法警察局的職責有需要填補空缺;
——賴釗洪憑藉以下個人履歷,被認定具有專業能力及才幹擔任處長一職。

學歷:

——工學學士。

專業培訓:

——刑事調查理論及實踐訓練課程(第二階段);
——刑事訴訟程序進修課程;
——個人防衛與拘捕技巧課程;
——恐怖主義與顛覆課程;
——紀律程序課程;
——紀律懲處法課程。

專業簡歷:

——2001年,擔任司法警察局實習偵查員培訓課程學員;
——2002年,擔任司法警察局實習偵查員;
——2003年,擔任司法警察局二等偵查員;
——2006年,擔任司法警察局一等刑事偵查員;
——2010年,擔任司法警察局首席刑事偵查員;
——2015年,擔任司法警察局副督察。

********

——2018年,擔任司法警察局情報及支援廳特別調查處職務主管;
——2020年10月12日至今,以代任方式擔任司法警察局情報及支援廳特別調查處處長。

嘉獎:

——2020年,其隸屬的情報及支援廳獲頒授「英勇奬章」;
——2011年,獲頒授「卓越功績奬」;
——2006年至2017年,獲頒發共三個「個人嘉獎」;
——2002年至2020年,獲頒發共三十二個「集體嘉獎」及一個「集體表揚」。

曾志輝,司法警察局確定委任之首席刑事偵查員——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二條第三款(二)項、第四條、第五條及第三十四條,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三條第二款及第五條,經第14/2020號法律修改的第5/2006號法律第十一條第一款及第十二條(二十)項,以及第35/2020號行政法規第十八條第二款(三)項、第三十八條第一款(一)項及第四十二條第二款(十四)項之規定,以定期委任方式委任為本局編制內領導及主管人員組別中的國家安全行動支援處處長,為期一年。

該被委任人是出任第35/2020號行政法規第三十八條第二款所指附表設立的職位。

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五條第二款的規定,現以附件形式公佈委任理由及被委任者的學歷和專業簡歷。

———

附件

委任曾志輝為司法警察局保安廳國家安全行動支援處處長的理由如下:

——因司法警察局的職責有需要填補空缺;
——曾志輝憑藉以下個人履歷,被認定具有專業能力及才幹擔任處長一職。

學歷:

——刑事司法碩士;
——法學學士。

專業培訓:

——澳門警察專題研修班;
——進階偵緝訓練課程;
——紀律程序課程;
——處理清洗黑錢案件課程;
——領事保護工作坊。

專業簡歷:

——1999年,擔任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保安學員;
——2000年,擔任治安警察局警員;
——2006年,擔任司法警察局實習刑事偵查員培訓課程學員;
——2007年,擔任司法警察局實習刑事偵查員;
——2008年,擔任司法警察局二等刑事偵查員;
——2011年,擔任司法警察局一等刑事偵查員;
——2014年,擔任司法警察局首席刑事偵查員。

********

——2013年,擔任司法警察局情報及支援廳特別調查處職務主管;
——2020年10月12日至今,以代任方式擔任司法警察局保安廳國家安全行動支援處處長。

嘉獎:

——2020年,其隸屬的情報及支援廳獲頒授「英勇奬章」;
——2013年及2014年,獲頒授共兩個「卓越功績奬」;
——2009年及2018年,獲頒發共兩個「個人嘉獎」;
——2009年至2020年,獲頒發共十二個「集體嘉獎」及一個「集體表揚」。

陳麗貞,司法警察局確定委任之副督察——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二條第三款(二)項、第四條、第五條及第三十四條,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三條第二款及第五條,經第14/2020號法律修改的第5/2006號法律第十一條第一款,以及第35/2020號行政法規第十八條第二款(四)項及第三十八條第一款(一)項之規定,以定期委任方式委任為本局編制內領導及主管人員組別中的國家安全事務綜合處處長,為期一年。

該被委任人是出任第35/2020號行政法規第三十八條第二款所指附表設立的職位。

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五條第二款的規定,現以附件形式公佈委任理由及被委任者的學歷和專業簡歷。

———

附件

委任陳麗貞為司法警察局保安廳國家安全事務綜合處處長的理由如下:

——因司法警察局的職責有需要填補空缺;
——陳麗貞憑藉以下個人履歷,被認定具有專業能力及才幹擔任處長一職。

學歷:

——公共管理碩士;
——教育學碩士;
——經濟學學士。

專業培訓:

——澳門司法警察研修班;
——刑事情報分析訓練課程;
——刑事訴訟程序進修課程;
——基本法、政府組織及公共行政組織課程;
——紀律懲處法課程。

專業簡歷:

——2001年,擔任司法警察局實習偵查員培訓課程學員;
——2002年,擔任司法警察局實習偵查員;
——2003年,擔任司法警察局二等偵查員;
——2006年,擔任司法警察局一等刑事偵查員;
——2010年,擔任司法警察局首席刑事偵查員;
——2015年,擔任司法警察局副督察。

********

——2013年,擔任司法警察局情報及支援廳情報綜合處職務主管;
——2020年10月12日至今,以代任方式擔任司法警察局保安廳國家安全事務綜合處處長。

嘉獎:

——2020年,其隸屬的情報及支援廳獲頒授「英勇奬章」;
——2012年,獲頒授「卓越功績奬」;
——2008年至2019年,獲頒發共六個「個人嘉獎」;
——2002年至2020年,獲頒發共二十六個「集體嘉獎」及一個「集體表揚」。

摘錄自保安司司長於二零二一年三月十五日作出的批示:

蘇兆強,司法警察局確定委任之二等督察——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二條第三款(一)項、第四條、第五條及第三十四條,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三條第一款及第五條,經第14/2020號法律修改的第5/2006號法律第十一條第一款及第十二條(四)項,以及第35/2020號行政法規第三條第二款(二)項、第三十八條第一款(一)項及第四十二條第一款(二)項之規定,以定期委任方式委任為本局編制內領導及主管人員組別中的博彩及經濟罪案調查廳廳長,為期一年。

該被委任人是出任第35/2020號行政法規第三十八條第二款所指附表設立的職位。

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五條第二款的規定,現以附件形式公佈委任理由及被委任者的學歷和專業簡歷。

附件

委任蘇兆強為司法警察局博彩及經濟罪案調查廳廳長的理由如下:

——職位出缺及因司法警察局的職責有需要填補空缺;
——蘇兆強憑藉以下個人履歷,被認定具有專業能力及才幹擔任廳長一職。

學歷:

——法學學士。

專業培訓:

——刑法及刑事訴訟法課程;
——刑事案件的行動指揮及處理技巧進修課程;
——刑事法律進修課程;
——刑事訊問技巧課程;
——有組織罪行專業課程;
——計算機犯罪之特點及偵查技巧課程;
——打擊經濟罪案培訓課程;
——香港警方打擊有組織犯罪對策培訓課程。

專業簡歷:

——1995年,擔任司法警察司實習偵查員;
——1996年,擔任司法警察司二等偵查員;
——1999年,擔任司法警察局一等偵查員;
——2003年,擔任司法警察局首席偵查員;
——2012年,擔任司法警察局副督察;
——2019年,擔任司法警察局二等督察。

********

——2009年,擔任司法警察局資訊罪案調查科職務主管;
——2013年,以代任方式擔任司法警察局資訊罪案調查處處長,並於同年7月起擔任該處處長;
——2021年1月29日至今,以代任方式擔任司法警察局博彩及經濟罪案調查廳廳長。

嘉獎:

——2008年,獲頒授「卓越功績奬」;
——2006年及2014年,獲頒發共兩個「個人嘉獎」;
——1995年至2020年,獲頒發共二十二個「集體嘉獎」。

龍漢威,司法警察局確定委任之首席刑事偵查——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二條第三款(二)項、第四條、第五條及第三十四條,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三條第二款及第五條,經第14/2020號法律修改的第5/2006號法律第十一條第一款及第十二條(十四)項,以及第35/2020號行政法規第九條第二款(四)項、第三十八條第一款(一)項及第四十二條第二款(八)項之規定,以定期委任方式委任為本局編制內領導及主管人員組別中的資訊罪案調查處處長,為期一年。

該被委任人是出任第35/2020號行政法規第三十八條第二款所指附表設立的職位。

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五條第二款的規定,現以附件形式公佈委任理由及被委任者的學歷和專業簡歷。

———

附件

委任龍漢威為司法警察局資訊罪案調查處處長的理由如下:

——職位出缺及因司法警察局的職責有需要填補空缺;
——龍漢威憑藉以下個人履歷,被認定具有專業能力及才幹擔任處長一職。

學歷:

——工商管理學士(管理資訊系統)。

專業培訓:

——應用程式法理鑑證證書課程;
——計算機犯罪偵查專門業務與崗位培訓班;
——互聯網及電腦網絡偵查課程;
——計算機犯罪之取證方法課程;
——計算機犯罪之特點及偵查技巧課程;
——刑事訴訟實務課程。

專業簡歷:

——2003年,擔任澳門保安部隊保安學員;
——2003年,擔任司法警察局實習偵查員培訓課程學員;
——2004年,擔任司法警察局實習偵查員;
——2005年,擔任司法警察局二等偵查員;
——2009年,擔任司法警察局一等刑事偵查員;
——2011年,擔任司法警察局首席刑事偵查員。

********

——2014年,擔任司法警察局資訊罪案調查科職務主管;
——2018年,以代任方式擔任司法警察局電腦法證處處長,並於2019年3月起擔任該處處長;
——2021年1月29日至今,以代任方式擔任司法警察局資訊罪案調查處處長。

嘉獎:

——2010年及2013年,獲頒授「卓越功績奬」;
——2007年,獲頒發「個人嘉獎」;
——2009年至2018年,獲頒發共十一個「集體嘉獎」。

鍾錦良,司法警察局確定委任之首席刑事偵查員——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二條第三款(二)項、第四條、第五條及第三十四條,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三條第二款及第五條,經第14/2020號法律修改的第5/2006號法律第十一條第一款,以及第35/2020號行政法規第二十七條第二款(三)項及第三十八條第一款(一)項之規定,以定期委任方式委任為本局編制內領導及主管人員組別中的電腦法證處處長,為期一年。

該被委任人是出任第35/2020號行政法規第三十八條第二款所指附表設立的職位。

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五條第二款的規定,現以附件形式公佈委任理由及被委任者的學歷和專業簡歷。

———

附件

委任鍾錦良為司法警察局電腦法證處處長的理由如下:

——職位出缺及因司法警察局的職責有需要填補空缺;
——鍾錦良憑藉以下個人履歷,被認定具有專業能力及才幹擔任處長一職。

學歷:

——理學(電腦法證及網絡犯罪調查)碩士;
——工程(軟件工程)學士。

專業培訓:

——應用程式電腦法理鑑證課程;
——電腦法理鑑證證書課程;
——電腦法證及網絡犯罪課程;
——計算機犯罪偵查專門業務與崗位培訓班;
——互聯網及電腦網絡偵查課程;
——網絡指揮官課程;
——EnCase® 電腦法證課程II。

專業資格:

——EnCase® 電腦法理鑑證員專業資格;
——Cellebrite UFED 手提電話法理鑑證員專業資格。

專業簡歷:

——2006年7月,擔任司法警察局實習刑事偵查員培訓課程學員;
——2007年2月,擔任司法警察局實習刑事偵查員;
——2008年4月至2009年9月,擔任司法警察局欺詐罪案調查科二等刑事偵查員,負責執行欺詐罪案的偵查工作;
——2009年10月至2011年6月,擔任司法警察局資訊罪案調查科二等刑事偵查員,負責執行資訊罪案的偵查工作;
——2011年7月至2014年7月,歷任司法警察局資訊罪案研究及支援科二等及一等刑事偵查員,負責研究資訊及網絡的犯罪,參與制定預防及打擊資訊及網絡犯罪的措施與策略;
——2014年8月至2018年8月,歷任司法警察局資訊罪案調查科一等及首席刑事偵查員,負責預防及調查資訊及網絡犯罪,對電子證據進行搜集、檢驗、分析及保存。

********

——2018年9月至2021年1月,擔任司法警察局資訊罪案調查科職務主管,負責統籌該科調查資訊及網絡的犯罪,並參與研究預防有關犯罪之策略;
——2021年1月29日至今,以代任方式擔任司法警察局電腦法證處處長,負責統籌該處從資訊技術層面協助調查與資訊及高科技相關的犯罪,並進行預防有關犯罪之趨勢分析及策略研究。

嘉獎:

——2015年,獲頒授「卓越功績奬」;
——2007年至2020年,獲頒發共四個「個人嘉獎」;
——2008年至2020年,獲頒發共十六個「集體嘉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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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二一年三月二十三日於司法警察局

局長 薛仲明


懲 教 管 理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保安司司長於二零二一年一月四日作出的批示:

黎小甄——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三條第二款、第四條第一款及第五條第三款(二)項的規定,在二零二零年十一月十一日第四十六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公佈的統一管理制度之專業或職務能力評估對外開考的最後成績名單中,排名第一名的合格投考人,以行政任用合同制度獲聘用為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心理學範疇),薪俸點為430點,為期一年,自二零二一年三月十七日起生效。

摘錄自保安司司長於二零二一年一月十五日作出的批示:

容潔晶——根據現行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三十七條、第12/2015號法律第三條第二款、第四條第一款及第五條第一款的規定,在二零二零年六月十日第二十四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公佈的統一管理制度之對外專業或職務能力評估開考的最後成績名單中,排名第八名的合格投考人,以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制度獲聘用為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公共行政管理範疇),薪俸點為430點,自二零二一年三月十七日起生效,試用期為期六個月。

摘錄自保安司司長於二零二一年三月三日作出的批示:

梁天明,人力資源處處長,屬定期委任——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五條及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七條及第八條的規定,因具備適當經驗及專業能力履行職務,其定期委任獲得續期一年,由二零二一年七月一日起生效。

摘錄自人力資源處代處長於二零二一年三月八日作出的批示:

何玉蘭,第三職階一般服務助理員,屬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根據第9/2010號法律第七條第一款(二)項,配合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的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其合同第三條款,晉階至第四職階一般服務助理員,薪俸點為180點,根據《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條第二款a)項的規定,追溯自二零二一年一月一日起生效。

蕭國華及陳卓新,第二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屬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根據經第12/2015號法律及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及第四款,配合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的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其合同第三條款,晉階至第三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430點,自二零二一年一月九日起生效。

曾佩儀,第二職階特級技術員,屬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根據經第12/2015號法律及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及第四款,配合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的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其合同第三條款,晉階至第三職階特級技術員,薪俸點為545點,自二零二一年一月十日起生效。

劉仲棠,第一職階首席特級技術輔導員,屬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根據經第12/2015號法律及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一)項、第三款及第四款,配合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的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其合同第三條款,晉階至第二職階首席特級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465點,自二零二一年二月六日起生效。

摘錄自人力資源處處長於二零二一年三月九日作出的批示:

劉家寶,第一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屬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根據經第12/2015號法律及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及第四款,配合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的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其合同第三條款,晉階至第二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625點,自二零二一年二月二十六日起生效。

鄔燕蘭,第一職階一等技術員,屬長期行政任用合同——根據經第12/2015號法律及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及第四款,配合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的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其合同第三條款,晉階至第二職階一等技術員,薪俸點為420點,自二零二一年二月二十六日起生效。

黃美華,第一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屬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根據經第12/2015號法律及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及第四款,配合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的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其合同第三條款,晉階至第二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415點,自二零二一年二月二十六日起生效。

李偉健,第一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屬長期行政任用合同——根據經第12/2015號法律及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及第四款,配合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的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其合同第三條款,晉階至第二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365點,自二零二一年二月二十六日起生效。

摘錄自保安司司長於二零二一年三月十二日作出的批示:

林凱澤及葉綠樑,總警司,屬定期委任——根據現行第7/2006號法律第十條的規定,配合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三條第一款a)項、第二款b)項的規定,其定期委任獲續期一年,分別自二零二一年五月十五日及六月一日起生效。

摘錄自懲教管理局局長於二零二一年三月十五日作出的批示:

黃建南——根據經第12/2015號法律及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第二款、第三款及第四款、經第23/2017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五條、以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條第一款a)項及第二十二條第八款a)項的規定,獲確定委任為懲教管理局編制內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特級技術員,填補由經第27/2015號行政法規之附件一表一設立及已被其本人填補之整體配備職程之職位,並自本批示摘要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之日起生效。

鄔燕蘭,第二職階一等技術員——根據經第12/2015號法律及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第二款、第三款及第四款、經第23/2017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五條、以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其長期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級為第一職階首席技術員,薪俸點為450點,並自本批示摘要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之日起生效。

張兆科及鄭雪娟,第三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根據經第12/2015號法律及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一)項、第二款、第三款及第四款、經第23/2017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五條、以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其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級為第一職階首席特級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450點,並自本批示摘要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之日起生效。

———

二零二一年三月二十二日於懲教管理局

局長 趙崇遠副局長代行


澳 門 保 安 部 隊 事 務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保安司司長於二零二一年一月十四日之批示: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二條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八款b)項、第二十三條第十二款之規定,定期委任梁泳蘭擔任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文職人員編制內高級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之職務,薪俸點為430,為期一年。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二一年二月二日之批示:

應梁淑敏之申請,其在本局擔任第二職階二等技術員的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二一年三月二十三日起予以解除。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二一年三月五日之批示: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一)項及第三款,以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之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下列工作人員在本局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職級、薪俸點及生效日期分別如下:

自二零二一年一月三日起:

——吳書毅晉階至第二職階首席特級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465。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以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之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下列工作人員在本局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職級、薪俸點及生效日期分別如下:

自二零二一年一月十四日起:

——區健華晉階至第二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455。

自二零二一年一月十五日起:

——林柏盤及林沛權晉階至第二職階首席技術稽查,薪俸點為320。

自二零二一年一月十七日起:

——江靜芷、鄺玉冰、何少媚及楊柳英晉階至第三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430。

自二零二一年一月二十九日起:

——施金釵晉階至第二職階特級技術員,薪俸點為525。

自二零二一年二月十二日起:

——樊志豐晉階至第二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415。

自二零二一年二月十三日起:

——吳小鳳晉階至第二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415。

自二零二一年二月十四日起:

——許鴻英晉階至第二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455。

自二零二一年二月二十一日起:

——劉子寧晉階至第三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650;

——鄺永澤晉階至第三職階特級技術稽查,薪俸點為380。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二款(三)項及第三款,以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之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下列工作人員在本局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職級、薪俸點及生效日期分別如下:

自二零二一年一月十二日起:

——黃寶財、李好、徐月蓮及區陽順琼晉階至第五職階勤雜人員,薪俸點為150。

自二零二一年一月十九日起:

——梁玉笑晉階至第五職階勤雜人員,薪俸點為150。

自二零二一年一月二十二日起:

——何霞晉階至第五職階勤雜人員,薪俸點為150。

自二零二一年一月三十一日起:

——陸惠嫻晉階至第五職階勤雜人員,薪俸點為150。

自二零二一年二月一日起:

——李淑嫻晉階至第五職階勤雜人員,薪俸點為150。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二款(四)項,以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之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下列工作人員在本局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職級、薪俸點及生效日期分別如下:

自二零二一年一月一日起:

——梁妙霞晉階至第九職階勤雜人員,薪俸點為220。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二款(四)項及第三款,以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之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下列工作人員在本局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職級、薪俸點及生效日期分別如下:

自二零二一年一月十七日起:

——林仲好晉階至第九職階勤雜人員,薪俸點為220。

摘錄自本局代局長於二零二一年三月十一日之批示: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八款a)項之規定,確定委任伍良錦擔任本局文職人員編制內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首席特級技術員,薪俸點為560,並自本批示摘錄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之日起生效。

———

二零二一年三月二十三日於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

局長 郭鳳美


金 融 情 報 辦 公 室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二一年三月二十三日所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及第四款,以及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第二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何偉國在本辦公室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階至第三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薪俸點650點,自二零二一年三月二十日起生效。

———

二零二一年三月二十五日於金融情報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朱婉儀


教 育 及 青 年 發 展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本人二零二一年三月八日批示:

應楊亞伶的請求,其在本局以個人勞動合同擔任專業技術人員的職務,自二零二一年三月十日起予以終止。

應區彩影的請求,其在本局以長期行政任用合同擔任第一職階首席行政技術助理員的職務,自二零二一年四月十二日起予以終止。

聲 明

為應有之效力,茲聲明在本局以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方式擔任第八職階勤雜人員之黃珠好,因達擔任公共職務之年齡上限,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四十四條之規定,自二零二一年三月二十日起終止職務。

———

二零二一年三月二十三日於教育及青年發展局

局長 老柏生


文 化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二一年三月九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六條第二款(二)項及第三款的規定,與本局下列工作人員訂立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自下指日期起生效:

自二零二一年一月十四日起生效:

歐陽偉然——第二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

白德利——第一職階首席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

自二零二一年一月十五日起生效:

葛文瑩 ——第三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

自二零二一年一月十六日起生效:

阮頌雯——第八職階勤雜人員。

自二零二一年一月十八日起生效:

盧大成——第四職階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

吳方洲——第二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

黃宏智——第二職階特級技術員;

山中理繪——第一職階特級技術員;

梁錫綿——第三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

自二零二一年一月二十一日起生效:

李知行及呂詠兒——第三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

Maria Margarida Dias Saraiva——第二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

陳遠問及唐重——第一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

曾立欣——第三職階特級技術員;

黎浩煜、蔣素雯及李芷薇——第二職階特級技術員;

吳子軒——第一職階特級技術員;

徐彩蓮、李妙瑜、譚寶儀及謝瑋琳——第三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

吳煒煌及李綺霞——第二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

黎綺華——第一職階特級公關督導員;

麥理——第二職階特級攝影師及視聽器材操作員;

鄭綺兒——第三職階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

自二零二一年一月二十二日起生效:

鄭詩詠——第三職階特級技術員;

楊雲翔——第二職階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

自二零二一年一月二十三日起生效:

楊妙珊、朱志諒、陳綺雯、陳永誠、葉衛麟、吳仲兒及陳瑪莉——第三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

鍾淑賢、楊曉珊、劉淑敏、李利利、李嘉儀、盧小慧、余瑞琼、尹潔玲、王裕雯、關佩珊、黃永康及張桂珍——第二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

李淑君、黃嘉怡及卓小瑛——第一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

李培真——第三職階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

陳雅麗及余仙娜——第二職階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

李秀芹及謝小玲——第五職階勤雜人員。

自二零二一年一月二十八日起生效:

陳芳——第二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

何素珍及何詩亮——第三職階特級技術員;

江琼——第一職階特級技術員;

吳志榮——第一職階特級公關督導員;

Fernando Augusto de Oliveira e Silva Nogueira——第十職階技術工人。

摘錄自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二一年三月十七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五條第一款及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八條的規定,本局人力資源及行政處處長羅錫養因具備適當經驗及專業能力履行職務,故其定期委任獲續期兩年,自二零二一年五月七日起生效。

吳小紅,本局第二職階勤雜人員——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六條第二款(一)項及第三款的規定,與其訂立長期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二一年一月十五日起生效。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二一年三月十七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第六條的規定,鄧凱文在本局擔任第二職階中學教育一級教師的行政任用合同續期兩年,自二零二一年四月八日起生效。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第六條的規定,蘇珞政在本局擔任第二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的長期行政任用合同續期三年,自二零二一年四月九日起生效。

聲 明

為著有關效力,茲聲明,本局確定委任第二職階首席特級技術輔導員陳麗芳,因達年齡上限,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四十四條第一款c)項及第二款的規定,自二零二一年四月二十八日起終止職務。

———

二零二一年三月二十五日於文化局

局長 穆欣欣


體 育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二一年二月十一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三條、第四條及第五條第一款的規定,以行政任用合同方式聘用劉雅玲及許濠玲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430點,試用期六個月,自二零二一年三月二十二日起生效。

摘錄自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二一年三月十七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六條第二款(一)項及第三款的規定,劉富賢及彭逸龍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一等技術員的行政任用合同修改為長期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二一年一月十九日起生效。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六條第二款(一)項及第三款的規定,岑世傑在本局擔任第二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的行政任用合同修改為長期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二一年一月二十五日起生效。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六條第二款(二)項及第三款的規定,崔健民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首席行政技術助理員的長期行政任用合同修改為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二一年一月三十一日起生效。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二十四條第三款(二)項及第四款的規定,本局下列人員的長期行政任用合同修改為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自下述日期起生效:

麥嘉成,第一職階一等技術輔導員,自二零二一年一月二十五日起生效;

冼頴怡,第一職階一等技術輔導員,自二零二一年二月一日起生效;

梁啟發,第三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自二零二一年二月十一日起生效。

摘錄自本局局長於二零二一年三月二十三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鄔燕群在本局擔任職務的長期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階至第二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455點,自二零二一年三月二十六日起生效。

根據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葉金松在本局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階至第二職階特級技術員,薪俸點為525點,自二零二一年四月九日起生效。

———

二零二一年三月二十五日於體育局

代局長 林蓮嬌


衛 生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局長於二零二零年十月二十日之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三條第二款及第五條第一款之規定,本局下列人員,以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方式獲聘用為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試用期六個月:

許劍偉,從二零二一年一月四日起;

呂偉良,從二零二一年一月十八日起。

摘錄自局長於二零二零年十一月十七日之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六條第四款之規定,本局第三職階一級護士萬嘉慧的行政任用合同獲續期三年,自二零二零年十一月二十九日起生效。

摘錄自局長於二零二零年十一月十八日之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六條第一款之規定,本局下列人員的行政任用合同獲續期一年:

專科培訓的實習醫生楊妙玲、黃旭雯、陳俊豪、陳健業、蔡健興、高欣欣及吳雅雅,自二零二零年十二月二日起生效;

專科培訓的實習醫生林嘉兒、殷琪淇、張浩瀚、陳琳琳、陳曉彤、蘇芳怡、李宗煜、梁慧開、江文迪、王美鴻、湯達光、廖俊夫、李樹森、陳葆坊、朱永權、黃艷霞、林玉玲、梁偉傑、梁潔影、何俊文、林柏樺、楊美玲、侯仲鳴、林文達、梁志宇及譚志峰,自二零二零年十二月三日起生效。

摘錄自局長於二零二一年一月七日之批示:

甄珮琳——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三條第二款及第五條第三款(一)項之規定,從二零二一年一月二十五日起,以行政任用合同方式獲聘用為第一職階二等高級衛生技術員,為期一年。

摘錄自局長於二零二一年一月十三日之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第9/2010號法律第十一條第一款(二)項的規定,李祖萍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二職階二等護理助理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三職階二等護理助理員,並按十月十一日第57/99/M號法令核准的《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條第二款a)項,追溯自二零二零年十二月二十八日起生效。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第9/2010號法律第十一條第一款(一)項的規定,毛凱英、李秀心、文霞及張雪芬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一職階二等護理助理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二職階二等護理助理員,並按十月十一日第57/99/M號法令核准的《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條第二款a)項,追溯自二零二零年十二月十四日起生效。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第9/2010號法律第十一條第一款(一)項的規定,楊嘉明及曾金麗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一職階二等護理助理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二職階二等護理助理員,並按十月十一日第57/99/M號法令核准的《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條第二款a)項,追溯自二零二零年十二月十七日起生效。

摘錄自局長於二零二一年二月三日之批示:

楊愛芳、黃南春和張慧蓮——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三條第二款及第五條第三款(一)項之規定,從二零二一年二月二十二日起,以行政任用合同方式獲聘用為第一職階二等藥劑師,為期一年。

摘錄自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二一年三月十一日作出的批示:

陳穎茜——根據經第34/2011號行政法規修改的十一月十五日第81/99/M號法令第三十條第一款b)項及第四款、第15/2009號法律第五條及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八條之規定,因具備合適的管理能力及專業經驗,自二零二一年五月三十一日起,以定期委任方式,續任為本局仁伯爵綜合醫院領導層助理,為期兩年。

按照二零二一年三月十六日本局一般衛生護理副局長的批示:

取消鄧榮珍第M-0232號醫生執業牌照之許可,因其沒有履行五月十八日第20/98/M號法令修訂的十二月三十一日第84/90/M號法令第十三條第二款之規定。

———

取消鄧丞亨第T-0285號診療輔助技術員(放射)執業牌照之許可,因其沒有履行五月十八日第20/98/M號法令修訂的十二月三十一日第84/90/M號法令第十二條第二款之規定。

———

梁幸濂——應其要求,中止第T-0413號治療師(物理治療)執業牌照之許可,為期兩年。

———

Rui Manuel Domingues Calado——獲准許從事醫生職業,牌照編號是:M-2610。

———

按照二零二一年三月十七日本局一般衛生護理副局長的批示:

取消Lúico da Glória第W-0387號中醫生執業牌照之許可,因其沒有履行五月十八日第20/98/M號法令修訂的十二月三十一日第84/90/M號法令第十三條第二款之規定。

———

按照局長於二零二一年三月十八日之批示:

核准准照編號為第246號的“康泰藥房”的東主——李俊文先生地址的變更,新址位於澳門三層樓上街5號華龍大廈1樓E座。

———

按照副局長於二零二一年三月十八日之批示:

核准藥物產品出入口及批發商號“運通貿易行”(准照編號221)增設第二營運場所,場所位於澳門祐漢新村第四街50號祐成工業大廈(第一期)1樓A座。

———

按照二零二一年三月十九日本局一般衛生護理副局長的批示:

歐穎茵——獲准許從事治療師(心理治療)職業,牌照編號是:T-0776。

———

二零二一年三月二十五日於衛生局

局長 李展潤


社 會 工 作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社會工作局行政及財政廳廳長於二零二一年三月二十四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一)項及第二款,以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八款a)項的規定,第三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黃伊雯,獲確定委任為本局人員編制內高級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660,自本批示摘錄公佈日起生效。

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及第二款,以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八款a)項的規定,第二職階首席技術員簡碧琪,獲確定委任為本局人員編制內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特級技術員,薪俸點為505,自本批示摘錄公佈日起生效。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及第二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下列人員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自本批示摘錄公佈日起生效:

——胡嘉敏、黃佩文、謝振球及余潤基,轉為第一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485;
——關靄婷,轉為第一職階特級技術員,薪俸點為505。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及第二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下列人員的長期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自本批示摘錄公佈日起生效:

——陳偉雄及彭斯敏,轉為第一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485;
——趙穎丹及冼麗盈,轉為第一職階首席行政技術助理員,薪俸點為265。

———

二零二一年三月二十四日於社會工作局

局長 韓衛


澳 門 旅 遊 學 院

批 示 摘 錄

根據本院院長於二零二一年二月二十四日之批示:

陳志健,本學院第三職階特級公關督導員,屬長期行政任用合同——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六條第四款的規定,其合同獲續期三年,並屬同一職級及職階,由二零二一年三月二十一日起生效。

陳耀全,本學院第三職階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屬長期行政任用合同——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六條第四款的規定,其合同獲續期三年,並屬同一職級及職階,由二零二一年四月一日起生效。

李敬康,本學院第二職階特級技術員,屬長期行政任用合同——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六條第四款的規定,其合同獲續期三年,並屬同一職級及職階,由二零二一年四月一日起生效。

楊桂英和黃曉菁,本學院第三職階特級技術員,屬長期行政任用合同——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六條第四款的規定,其合同獲續期三年,並屬同一職級及職階,由二零二一年四月一日起生效。

吳志江和吳万盛,本學院第二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屬長期行政任用合同——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六條第四款的規定,其合同獲續期三年,並屬同一職級及職階,由二零二一年四月一日起生效。

許妙蘭,本學院第二職階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屬長期行政任用合同——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六條第四款的規定,其合同獲續期三年,並屬同一職級及職階,由二零二一年四月一日起生效。

葉兆敏,本學院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屬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及第四款之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晉階為第二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由二零二一年三月十一日起生效。

余曉彤,本學院第一職階一等技術員,屬長期行政任用合同——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及第四款之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晉階為第二職階一等技術員,由二零二一年三月二十日起生效。

林結紅,本學院第一職階特級技術員,屬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及第四款之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晉階為第二職階特級技術員,由二零二一年三月二十日起生效。

按照本人於二零二一年三月二十五日的批示:

根據第27/2019號行政法規《澳門旅遊學院章程》第二十三條第二款(十四)項、第四十條(三)項、第四十三條及第四十六條,第15/2009號法律《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基本規定》第二條第三款(二)項、第四條及第五條,以及第26/2009號行政法規《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補充規定》第二條第二款、第三條第二款、第五條及第七條的規定,以定期委任方式委任戴麗萍擔任本學院組織及資訊處處長,自二零二一年四月一日起生效,為期兩年。

按照第15/2009號法律第五條第二款的規定及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九條第一款的規定,現刊登委任理由及獲委任人的學歷和專業簡歷如下:

1. 委任理由:

——職位出缺(該職位根據第27/2019號行政法規而設立);
——戴麗萍的個人履歷顯示其具備專業能力及才幹擔任本學院組織及資訊處處長。

2. 學歷:

——澳門大學工商管理學(管理資訊系統)學士;
——北京大學公共管理碩士。

3. 專業簡歷:

——1996年6月至2010年8月,旅遊學院資訊督導員;
——2010年8月至今,澳門旅遊學院高級技術員;
——2008年5月至2019年2月,旅遊學院資訊技術部開發小組職務主管;
——2019年3月至2020年3月,澳門旅遊學院資訊技術部支援小組職務主管;
——2020年4月至2021年3月,澳門旅遊學院組織及資訊處代處長。

———

二零二一年三月二十五日於澳門旅遊學院

院長 黃竹君


土 地 工 務 運 輸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二一年三月二十四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一)項、(二)項、第二款,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之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本局下列人員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合同其他條件維持不變:

潘頌恩,轉為第一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

郭秋霞及彭婉琪,轉為第一職階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

何志雄,轉為第一職階首席特級繪圖員;

廖晨,轉為第一職階首席技術稽查。

聲 明

茲聲明在本局以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方式擔任第十職階勤雜人員李志華,因達年齡上限,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十五條第(一)項的規定,自二零二一年三月二十日起終止職務。

———

二零二一年三月二十五日於土地工務運輸局

局長 陳寶霞


海 事 及 水 務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運輸工務司司長於二零二零年十二月十六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五條第一款之規定,以行政任用合同制度聘用李靜婷為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薪俸點430點,為期六個月試用期,自二零二一年三月八日起生效。

摘錄自運輸工務司司長於二零二一年一月六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五條第一款之規定,以行政任用合同制度聘用潘基祺為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薪俸點430點,為期六個月試用期,自二零二一年三月十日起生效。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五條第三款(二)項之規定,以行政任用合同制度聘用劉寶詩為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薪俸點430點,為期一年,自二零二一年三月十日起生效。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二一年二月二十二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六條第四款及第五款的規定,張建義在本局擔任第二職階技術工人職務的長期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二一年四月二十五日起續期三年。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二一年三月三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六條第四款及第五款的規定,鄭志龍、陳永廣及麥志鴻在本局擔任第五職階技術工人職務的長期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二一年五月四日起續期三年。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六條第四款及第五款的規定,麥玉蓮在本局擔任第五職階勤雜人員職務的長期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二一年五月四日起續期三年。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二十四條第三款(一)項、第四款及第七款之規定,本局下列人員之行政任用合同修改為長期行政任用合同,為期三年,生效日期如下:

第二職階一等海上交通控制員黎俊靄,自二零二一年一月二十六日起生效。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二十四條第三款(二)項、第四款及第七款之規定,本局下列人員之長期行政任用合同修改為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生效日期如下:

第一職階首席海上交通控制員羅志偉,自二零二一年一月二十六日起生效;

第二職階二等海事人員鄒小青,自二零二一年一月二十六日起生效;

第一職階二等海事人員鍾錦成,自二零二一年一月二十六日起生效;

第一職階首席技術員陳子文,自二零二一年二月二十二日起生效;

第二職階二等海事人員區漢廷,自二零二一年二月二十三日起生效。

摘錄自運輸工務司司長於二零二一年三月十一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五條及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八條的規定,下列主管人員因具備適當經驗及專業能力履行職務,其定期委任獲准續期一年,生效日期如下︰

黃超法學士擔任船舶及船員廳廳長,自二零二一年四月十日起生效;

陳宜婉碩士擔任航海學校校長,自二零二一年四月十日起生效;

李榮勝碩士擔任政府船塢廠長,自二零二一年四月十日起生效;

胡柱鵬碩士擔任海事活動廳廳長,自二零二一年四月十五日起生效。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二一年三月十二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三款及第五款的規定,本局臨時委任的二等高級技術員陳綺璇,獲確定委任於該職位,自二零二一年五月八日起生效。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二一年三月十六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第十四條第一款(一)項以及第二款的規定,批准本局人員何轉好職級變更,以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擔任第一職階首席特級技術輔導員,薪俸點450點,並自本批示摘要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日起生效。

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以及第二款的規定,批准本局下列人員職級變更至相應之職級、薪俸點,並自本批示摘要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日起生效:

高思遠、譚世賢及林柏瀚,以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擔任第一職階特級技術員,薪俸點505點;

王文俊及黃葆儀,以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擔任第一職階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薪俸點305點。

摘錄自運輸工務司司長於二零二一年三月十八日作出的批示:

朱振威碩士,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五條及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八條的規定,因具備適當經驗及專業能力履行職務,其在本局擔任船舶檢驗處處長之定期委任獲准續期一年,由二零二一年四月二十六日起生效。

———

二零二一年三月二十三日於海事及水務局

局長 黃穗文


環 境 保 護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環境保護局局長於二零二一年三月十九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二款(三)項、第三款及第四款,以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的規定,自下指相應日期起,以附註形式修改本局下列人員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

鄺愛蘭——轉為第五職階勤雜人員,薪俸點150點,自二零二一年三月二十六日起生效;

周少琴及林雲——轉為第五職階勤雜人員,薪俸點150點,自二零二一年三月二十九日起生效。

———

二零二一年三月二十三日於環境保護局

局長 譚偉文


交 通 事 務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副局長於二零二一年二月四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第三款及第六條第四款的規定,梁詩遠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首席技術員的長期行政任用合同續期三年,自二零二一年四月一日起生效。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第三款及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本局下列人員的行政任用合同獲續期,職級、職階、日期及續約年期如下:

周偉德及林瑞海,第四職階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自二零二一年四月一日起續期兩年;

Aida Maria Albino Carreira,第三職階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自二零二一年四月一日起續期兩年;

吳景松,第三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自二零二一年四月一日起續期兩年;

梁尚文,第一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自二零二一年四月一日起續期兩年;

吳華勝,第四職階首席特級技術輔導員,自二零二一年四月一日起續期兩年。

摘錄自副局長於二零二一年二月二十六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第三款及第六條第四款的規定,羅詩茗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首席技術員的長期行政任用合同續期三年,自二零二一年四月十二日起生效。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第三款及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本局下列人員的行政任用合同獲續期,職級、職階、日期及續約年期如下:

李明傑,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資訊範疇),自二零二一年三月二日起續期一年;

曾美美,第一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自二零二一年三月十七日起續期兩年;

徐豪,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自二零二一年三月二十三日起續期一年;

李啓立,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自二零二一年四月三日起續期兩年;

黎俐婷,第一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自二零二一年四月三日起續期兩年;

黃景坤,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資訊範疇),自二零二一年四月十九日起續期一年;

李志豪及梁錦儀,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自二零二一年五月一日起續期一年。

摘錄自局長於二零二一年三月四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以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及第三款的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下列工作人員在本局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如下:

胡朝陽及陳燕婷,晉階至第二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455,自二零二一年二月十七日起生效;

鄭麗莎、麥劍輝及伍錦斌,晉階至第三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資訊範疇),薪俸點為650,自二零二一年二月二十三日起生效;

梁喜欣,晉階至第三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650,自二零二一年二月二十三日起生效;

梁穎芝及胡少妍,晉階至第三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430,自二零二一年二月二十三日起生效;

李偉漢,晉階至第三職階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薪俸點為330,自二零二一年二月二十三日起生效;

李欣,晉階至第二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625,自二零二一年二月二十六日起生效;

譚綺嵐,晉階至第二職階一等行政技術助理員,薪俸點為240,自二零二一年二月二十六日起生效;

黃嘉恩、黎期裕、沈演強及李俊傑,晉階至第二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455,自二零二一年二月二十八日起生效。

摘錄自副局長於二零二一年三月五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第三款、第六條第二款(一)項及第三款的規定,本局下列人員的行政任用合同修改為長期行政任用合同:

范思源,第一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自二零二一年二月九日起生效,為期三年;

李俊傑,第二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自二零二一年二月二十八日起生效,為期三年。

摘錄自局長於二零二一年三月十六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第三款及第四款、經第23/2017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五條,以及第12/2015號法律第二十二條之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Filipa Maria Santos Araújo在本局擔任職務的個人勞動合同第五條第一款,晉級至第一職階首席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540,自公佈日起生效。

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第二款、第三款及第四款、經第23/2017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五條,以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及第三款的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下列工作人員在本局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自公佈日起生效:

黎期裕、李俊傑、陳燕婷、胡朝陽、沈演強及黃嘉恩,晉級至第一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485;

譚綺嵐,晉級至第一職階首席行政技術助理員,薪俸點為265。

———

二零二一年三月二十四日於交通事務局

局長 林衍新


郵 電 局

聲 明 書

摘要

二零二零年財政年度第三次本身預算修改

本摘要所載的預算款項轉移是根據第2/2018號行政法規第五十二條的規定經由運輸工務司司長23/03/2021之批示許可,現根據同一法規第五十三條第五款的規定予以公佈:

———

二零二一年三月十八日於郵電局——行政委員會——劉惠明、梁祝艷、劉蘭華、譚韻儀、鄭秋明、鍾煥玲、吳美琪、葉頌華、孫君煬、徐芬及李貝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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