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24 期

政府機關通告及公告

二零二一年六月十六日,星期三

澳門特別行政區

      政府機關通告及公告

檢 察 長 辦 公 室

通 告

茲公佈,為填補檢察長辦公室編制內資訊(應用軟件開發)範疇高級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兩個職缺,以及填補開考有效期屆滿前本辦公室出現的職缺,經二零二一年二月二十四日第八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進行統一管理制度的專業或職務能力評估對外開考通告。本辦公室定於二零二一年六月二十七日上午九時三十分舉行知識考試(筆試),時間為三小時。考試地點為澳門羅理基博士大馬路683號檢察院大樓(請由大樓的側門進入)。

參加筆試的准考人的考試安排以及與准考人有關的其他重要資訊,已張貼於檢察院大樓地下(請由大樓的側門進入,查閱時間:週一至週四上午九時至下午五時四十五分;週五上午九時至下午五時三十分),並上載於檢察院網頁(http://www.mp.gov.mo/)及行政公職局網頁(http://www.safp.gov.mo/)。

二零二一年六月九日於檢察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譚炳棠


市 政 署

公 告

北京街與高美士街周邊道路重鋪瀝青路面及優化部份渠道工程

公開招標競投

1. 判給實體:行政長官。

2. 招標實體:市政署。

3. 招標方式:公開招標。

4. 施工地點:澳門北京街與高美士街周邊道路。

5. 承攬工程目的:重鋪北京街與高美士街部份周邊道路路面及優化部份渠道。

6. 標書的有效期:標書的有效期為90日,由公開開標日起計,可按招標方案規定延期。

7. 承攬類型:以系列價金承攬。

8. 臨時擔保:澳門元肆拾萬元($400,000.00),須以現金存款或受益人為“市政署”的法定銀行擔保或保險擔保提供。若以現金方式,需前往市政署財務處出納提交、或帶同本標書之存款憑證(一式三份)前往澳門大西洋銀行繳交,並於繳付後將存款憑證交回市政署財務處出納以換取正式收據。因繳付保證金而導致的所有開支費用,概由投標人負責。

9. 確定擔保:判予工程總金額的百分之五﹝為擔保合同之履行,須從承攬人每次收到之每次部分支付中再扣除5%,作為已提供之確定擔保之追加﹞。

10. 底價:不設底價。

11. 參加條件:在土地工務運輸局內有施工註冊者。

12. 交標地點、日期及時間:

地點:澳門亞美打利庇盧大馬路(新馬路)163號,市政署大樓,文書及檔案中心。

截止日期及時間:二零二一年七月十六日下午五時正〔標書須以澳門特別行政區兩種官方語言其中一種編製〕

13. 公開開標地點、日期及時間:

地點:澳門南灣大馬路804號中華廣場六字樓,市政署培訓中心。

日期及時間:二零二一年七月十九日上午十時正。

為了第74/99/M號法令第八十條所預見的效力,及對所提交之標書文件可能出現的疑問作出澄清,競投者或其代表應出席開標。

14. 查閱案卷及取得副本之地點、日期及時間:

有關圖則、承投規則、招標方案及其他補充文件,可於本公告刊登之日起至開標日止,於辦公時間內前往澳門南灣大馬路南通商業大廈十七字樓市政署道路渠務廳查閱。

有興趣者亦可於二零二一年七月九日下午五時前,向有關部門取得招標案卷副本,每份為澳門元叁佰元〔$300.00〕〔按照第74/99/M號法令第五十二條第三款的規定〕。

15. 工期:此工程之工期不得超過150天。

16. 標書之評審標準及其所佔之比重:

——工程總造價及各項單價——50%;

——合理工期——10%;

——施工方案及建議:

I. 詳細度、說明、步驟及關鍵的工作程序——6%;

II. 人力資源及建議資源的合適性——4%。

——對類似工程之經驗:

I. 具備同類型、其金額及規模相同或更大的施工經驗,並附上相關公共工程主發出之質量驗收證明——3%;

II. 同類型公共或私人工程的履歷——2%。

——材料質量——10%;

——安全計劃——5%;

——僱用澳門本地勞工比率——10%。

17. 附加的說明文件:由二零二一年七月九日至截標日止,投標者應前往澳門南灣大馬路南通商業大廈十七字樓市政署道路渠務廳,以了解有否附加之說明文件。

二零二一年六月四日於市政署

市政管理委員會委員 麥儉明

海洋花園大馬路、青洲河邊馬路及周邊道路重鋪瀝青路面工程

公開招標競投

1. 判給實體:行政法務司司長。

2. 招標實體:市政署。

3. 招標方式:公開招標。

4. 施工地點:海洋花園大馬路、青洲河邊馬路及周邊道路。

5. 承攬工程目的:海洋花園大馬路、青洲河邊馬路及周邊道路重鋪瀝青路面工程。

6. 標書的有效期:標書的有效期為90日,由公開開標日起計,可按招標方案規定延期。

7. 承攬類型:以系列價金承攬。

8. 臨時擔保:澳門元叁拾貳萬元﹝$320,000.00﹞,須以現金存款或受益人為“市政署”的法定銀行擔保或保險擔保提供。若以現金方式,需前往市政署財務處出納提交、或帶同本標書之存款憑證﹝一式三份﹞前往澳門大西洋銀行繳交,並於繳付後將存款憑證交回市政署財務處出納以換取正式收據。因繳付保證金而導致的所有開支費用,概由投標人負責。

9. 確定擔保:判予工程總金額的百分之五﹝為擔保合同之履行,須從承攬人每次收到之每次部分支付中再扣除5%,作為已提供之確定擔保之追加﹞。

10. 底價:不設底價。

11. 參加條件:在土地工務運輸局內有施工註冊者。

12. 交標地點、日期及時間:

地點:澳門亞美打利庇盧大馬路(新馬路)163號,市政署大樓,文書及檔案中心。

截止日期及時間:二零二一年七月十九日下午五時正﹝標書須以澳門特別行政區兩種官方語言其中一種編製﹞。

13. 公開開標地點、日期及時間:

地點:澳門南灣大馬路804號中華廣場六字樓,市政署培訓中心。

日期及時間:二零二一年七月二十日上午十時正。

為了第74/99/M號法令第八十條所預見的效力,及對所提交之標書文件可能出現的疑問作出澄清,競投者或其代表應出席開標。

14. 查閱案卷及取得副本之地點、日期及時間:

有關圖則、承投規則、招標方案及其他補充文件,可於本公告刊登之日起至開標日止,於辦公時間內前往澳門南灣大馬路南通商業大廈十七字樓市政署道路渠務廳查閱。

有興趣者亦可於二零二一年七月十二日下午五時前,向有關部門取得招標案卷副本,每份為澳門元叁佰元﹝$300.00﹞﹝按照第74/99/M號法令第五十二條第三款的規定﹞。

15. 工期:此工程之工期不得超過45天。

16. 標書之評審標準及其所佔之比重:

——工程總造價及各項單價——50%;

——合理工期——5%;

——施工方案及建議:

I. 詳細度、說明、步驟及關鍵的工作程序——3%;

II. 人力資源及建議資源的合適性——3%。

——對類似工程之經驗:

I. 具備同類型、其金額及規模相同或更大的施工經驗,並附上相關公共工程主發出之質量驗收證明——5%;

II. 同類型公共或私人工程的履歷——3%。

——設備及材料——16%;

——安全計劃——5%;

——僱用澳門本地勞工比率——10%。

17. 附加的說明文件:由二零二一年七月十二日至截標日止,投標者應前往澳門南灣大馬路南通商業大廈十七字樓市政署道路渠務廳,以了解有否附加之說明文件。

二零二一年六月四日於市政署

市政管理委員會委員 麥儉明


退 休 基 金 會

三十日告示

茲公佈,前經濟局退休首席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李永寧之遺孀黃燕華現向本退休基金會申請遺屬撫卹金;如有人士認為具權利領取該項撫卹金,應自本告示刊登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之日起計三十日內,向本會申請應有之權益。如於上述期間內未接獲任何異議,則現申請人之要求將被接納。

二零二一年六月九日於退休基金會

行政管理委員會主席 沙蓮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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茲公佈,前民政總署勤雜人員李潔萍之母親陳福娣現向本退休基金會申請遺屬撫卹金;如有人士認為具權利領取該項撫卹金,應自本告示刊登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之日起計三十日內,向本會申請應有之權益。如於上述期間內未接獲任何異議,則現申請人之要求將被接納。

二零二一年六月十日於退休基金會

行政管理委員會主席 沙蓮達


經 濟 及 科 技 發 展 局

公 告

茲公佈,經濟及科技發展局以行政任用合同制度填補高級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機械及材料範疇)一個職缺,以及填補開考有效期屆滿前本局出現的職缺,經二零二一年四月二十一日第十六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的統一管理制度之專業或職務能力評估對外開考通告,現根據經第23/2017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二十六條第二款規定,將本局專業或職務能力評估開考的投考人臨時名單張貼於澳門南灣羅保博士街一至三號國際銀行大廈六樓行政及財政處告示板(查閱時間:星期一至四,上午九時至下午一時、下午二時三十分至五時四十五分;星期五,上午九時至下午一時、下午二時三十分至五時三十分),並上載於本局網頁(http://www.dsedt.gov.mo/)及行政公職局網頁(http://www.safp.gov.mo/)。

二零二一年六月九日於經濟及科技發展局

局長 戴建業


勞 工 事 務 局

公 告

按照本局局長於二零二一年五月二十六日作出的批示:

應OK職業介紹中心准照持有人周葉的申請,本局根據第16/2020號法律《職業介紹所業務法》第十九條第一款(三)項的規定,註銷其編號為11/2020的職業介紹所業務准照,由二零二一年五月二十六日起生效。

二零二一年六月七日於勞工事務局

局長 黃志雄


澳 門 金 融 管 理 局

通 告

第005/2021-AMCM號通告

事由:保險監察——擔保技術準備金的資產要求

1. 引言

1.1 根據經第21/2020號法律修改,以及由第229/2020號行政長官批示重新公佈全文的六月三十日第27/97/M號法令第六十一條第一款的規定,技術準備金應由保險公司於每季度最後一日或經澳門金融管理局批准的其他日期以位於澳門特別行政區的等值及合理資產作擔保,而澳門金融管理局在有適當解釋理由的情況下,得許可根據預先訂定的條件以位於澳門特別行政區以外或源自外地的資產作擔保。

1.2 此外,該條的第三款亦訂定有關資產的性質、接受資產條件及資產百分率限額由澳門金融管理局以通告訂定,且不得在該等資產上設定任何負擔或責任。

1.3 另一方面,該條的第四款也規定有關的成份應考慮過去曾訂定者,且主要針對涉及調整擔保而設立技術準備金的增加數額。

1.4 基於以上因素,現制訂各保險公司擔保技術準備金的資產所必須遵循的規則。此等規則在資產的選擇方面給予較大的靈活性,從而使各保險公司可以採用較廣泛的投資策略以便達致各自的目標。

2. 定義

2.1 在本通告中,除文意另有所指外﹕

2.1.1“資產負債管理”是指業務管理實務上依據資產及負債對應關係進行決策與行動。在風險容忍度及其他限制下為達到財務目標的資產及負債相關策略的制定、執行、監控及修正的持續過程。

2.1.2“一般賬戶產品”是指除獨立賬戶產品以外的其他保險產品。

2.1.3“獨立賬戶”是指由人壽保險公司所持有的資金,而該資金與保險公司的一般資產分開維持。更確切地說,分配於獨立賬戶的資產收入及損益將撥入或扣減在此賬戶內,但不影響保險公司的其他收入及損益。

2.1.4“獨立賬戶產品”是指符合下列所有規範的人壽保險產品﹕

a)保單持有人有權從一系列的獨立賬戶資產中選擇相關投資資產;

b)以保單持有人所選擇的獨立賬戶資產的價值或收入來計算全部或部份的保單利益;及

c)保單條文訂明保單持有人要承擔全部或部份與其利益相連的投資風險。

2.1.5“技術準備金”具有經第21/2020號法律修改,以及由第229/2020號行政長官批示重新公佈全文的六月三十日第27/97/M號法令第五十六條給予該詞的涵義。技術準備金分為以下類別﹕

a)一般賬戶產品的技術準備金應定義為“一般賬戶準備金”;

b)獨立賬戶產品的技術準備金應分為兩部份,即“一般賬戶準備金”及“獨立賬戶準備金”﹕

i. 獨立賬戶產品的技術準備金是以產品的所有保單利益而釐定;

ii. 獨立賬戶準備金是獨立賬戶產品的準備金但不包括此產品的保證利益及/或保險利益所須的準備金,如投資相連壽險計劃產品的戶口價值/保單價值的準備金;

iii. 一般賬戶準備金是為獨立賬戶產品的保證利益及/或保險利益而設的準備金,而該準備金相等於技術準備金減去獨立賬戶準備金。此準備金歸屬於人壽保險公司的一般賬戶及其金額不可少於零。

3. 保險公司的責任

3.1 所有於澳門特別行政區獲許可的保險公司應建立完善的風險管理框架以識別、評估、監察、呈報及控制其投資活動相關的風險。此外,保險公司須備有一套獲董事會核准的整體投資政策及程序,當中包括有適當程序確保董事會能就投資活動及資產狀況取得適當的定量和定性資料。

3.2 董事會須在顧及有關資產負債管理及流動資金管理的關聯、保險公司的風險偏好、其風險及回報的目標及其償付能力狀況後,負責制訂及核准策略性的投資政策。

3.3 董事會須授權高級管理層執行整體投資政策。編制用於執行由董事會訂立的整體投資政策的營運政策及程序的投資委託書的責任亦可授權予高級管理層。然而,不論相關活動及職能為授權或外判,董事會均須對保險公司的投資政策及程序負上最終責任。

3.4 董事會必須確保保險公司已設立周全的報告及內部管控制度,而有關制度是旨在監控資產是否根據投資政策及委託書、法律規定及規管方面的規定進行管理。

4. 擔保一般賬戶準備金可採用的資產類別

4.1 下列為擔保一般賬戶準備金的資產可採用的限額,該限額按照一般賬戶準備金的總值來訂定﹕

擔保技術準備金可採用的資產類別 一般賬戶準備金的總值的百分比
下限 最高上限
a)存放於澳門特別行政區獲許可的信用機構的存款 5% 100%
b)座落於澳門特別行政區的不動產(基本計算——按有關資產的購入值或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財政局評估的價值計算) 50%
c)由政府、中央銀行(或等同的機構)或多邊國際機構發行或擔保的債務證劵〔名單見附件一〕或由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全資擁有的機構 95%
d)由其他機構發行或擔保的債務證券 85%
e)股票
e.1)在附件二中的認可證券交易所上市的股票
e.2)其他
70%
10%
f)可轉換債券〔包括在d項內〕 30%
g)證券投資基金(單位信託,互惠基金及匯集投資基金)或房地產投資基金 按第4.4及4.5條的規定
h)人壽保單的抵押貸款 15%

4.2 擔保技術準備金的資產須具有合適的流動性及變現能力,且不應受外匯政策限制,以便如期承擔保單賠償需求。

4.3 如保險公司未能向澳門金融管理局證明其投資政策及程序能有效地管理及控制各項風險以符合風險偏好聲明,及其流動性足以如期承擔財務償付需求,澳門金融管理局有權對該保險公司施加接受資產的額外條件及調整資產百分率限額。

4.4 用作擔保資產,投放於證券投資基金(單位信託,互惠基金及匯集投資基金)或房地產投資基金出資單位的最高限額,須考慮到組成該等投資基金的資產成份。

4.5 為此,允許每一分類的擔保資產最高比率(包括直接由保險公司持有的資產及間接透過投資基金的出資單位持有的資產),不得超過第4.1條所載表中a)項及c)項至f)項所定的限額。

4.6 不允許運用衍生工具而使保險公司的投資產生槓桿作用從而達到擔保作用。

4.7 不可選取下列各項作為擔保資產﹕

a)由保險公司發行的證券;

b)由公司發行或持有的證券,而該公司為保險公司的行政管理機關成員或監察機關成員或該公司持有超過保險公司10%的股本;

c)由公司發行或持有的證券,而該公司超過10%的股本是由保險公司的一名或多名管理人員,以其本人或其代理人、其配偶或其第一親等血親親屬的名義擁有;

d)由公司發行或持有的證券,該公司部份的行政管理機關或監察機關成員是由保險公司的一名或多名管理人員,以其本人或其代理人、其配偶或其第一親等血親親屬的名義擔任;

e)由保險公司擁有超過10%控制權的公司發行或持有的證券,但由該公司發行或持有的金融工具在附件二中所列的認可證券市場掛牌,或具本通告第4.1條c)項所指的同類性質者除外。

4.8 在取得第4.1條c)、d)及f)項的債務證券時,債務證券須至少達至或超過列於附件三的任何一家信貸評級機構所釐定的最低信貸評級,而最後評級將取決於以下規則﹕

i. 如有多於一個評級,使用次優的評級;

ii. 如僅有一個評級,使用該評級;

iii. 如債務證券沒有任何信貸評級,則其發行實體或保證人的信貸評級須符合上述i及ii的規則,且該債務證券的債權受償順位必須等同或高於優先債券。

4.9 第4.1條e)項所指的股票投資須在認可的交易所進行。該等認可交易所詳列於附件二內並會定期進行更新。

4.10 不包括在附件二中的交易所進行的股票投資,其最高限額按第4.1條e.2)項所訂。

4.11 第4.1條g)項所指的證券投資基金(單位信託,互惠基金及匯集投資基金)及房地產投資基金的出資單位祇在該基金已獲有權限當局批准方可取得。對這些投資基金進行的投資須遵從本通告對有關投資所訂定的限額及謹慎的原則。

5. 擔保一般賬戶準備金的資產的要求

5.1 以下為擔保一般賬戶準備金的資產的規管性規定﹕

a)保險公司須通知銀行/託管人,根據經第21/2020號法律修改,以及由第229/2020號行政長官批示重新公佈全文的六月三十日第27/97/M號法令第六十一條的規定,總額為〔澳門元/港元〕的資產用於擔保保險公司的技術準備金;

b)保險公司須要求銀行/託管人向澳門金融管理局發出書面通知,以確認銀行/託管人已收到保險公司不可撤銷的指示,除事先取得澳門金融管理局的書面批准外,保險公司不可轉移或提取全部或部份總額為〔澳門元/港元〕的資產;

c)保險公司須在每季度的翌月底或經澳門金融管理局批准的其他日期前,向澳門金融管理局提交以保險公司獲授權人適當簽署的用作擔保技術準備金資產的通知/建議;

d)如保險公司須設有的技術準備金總額高於銀行/託管人的確認信函中所顯示的總額,保險公司須:

i. 提交保險公司獲授權人適當簽署的擔保技術準備金資產的通知,當中顯示保險公司須設有的技術準備金總額的計算及建議在確認信函中所顯示的總額;及

ii. 要求銀行/託管人向澳門金融管理局發出書面通知有關確認信函中所顯示的總額已上調;

e)如保險公司須設有的技術準備金總額低於銀行/託管人的確認信函中所顯示的總額,且需解除確認信函中所顯示的全部或部份總額,保險公司須:

i. 提交保險公司獲授權人適當簽署的擔保技術準備金資產的建議,當中顯示保險公司須設有的技術準備金總額的計算及建議在確認信函中所顯示的總額;

ii. 提交涉及季度編制的精算評估報告,而該報告須符合所有相關通告的規定;及

iii. 提交澳門金融管理局要求的其他相關資料,該等資料須以澳門金融管理局同意的方式編制及核實;

f)如保險公司須設有的技術準備金總額低於銀行/託管人的確認信函中所顯示的總額,且不需解除確認信函中所顯示的全部或部份總額,保險公司須提交保險公司獲授權人適當簽署的擔保技術準備金資產的通知,當中顯示保險公司須設有的技術準備金總額的計算及現確認信函中所顯示的總額,並聲明不需解除確認信函中所顯示的全部或部份總額且確認信函中所顯示的總額維持不變;

g)銀行/託管人可上調確認信函中所顯示的總額而不須獲得澳門金融管理局的事先許可,但必須獲得澳門金融管理局的書面批准後方可下調有關確認金額;

h)銀行/託管人的確認信函須每年度最少一次交予澳門金融管理局;

i)無須事先取得澳門金融管理局的書面批准的情況下,保險公司可不時將託管於銀行/託管人的資產再投資,但託管於銀行/託管人的資產總值須不少於銀行/託管人確認信函中所顯示的金額;

j)銀行/託管人須確保有足夠的內部管控系統以監控託管於銀行/託管人的資產總值。如該等資產的市場價值總額在任何時間低於銀行/託管人確認信函中所顯示的金額,銀行/託管人必須直接向澳門金融管理局報告;

k)保險公司須每季向澳門金融管理局報告託管於銀行/託管人的資產市場價值及賬面價值,並須確保該報告內的擔保資產符合本通告第四部份的要求。該報告須與保險公司的季度財務報表一併交予澳門金融管理局;

l)保險公司須全面負責確保所有有效的法律要求得以嚴格遵守;及

m)澳門金融管理局保留對位於或源自外地的資產增加附加條件的權利。

5.2 如銀行/託管人的確認信函內註明的貨幣不是澳門元或港元,則保險公司須設定額外的貨幣匯率邊際。就本通告而言,設定貨幣匯率邊際的方法如下:

扣除貨幣匯率邊際後的金額 = 確認信函中所顯示的金額

當中

xi = 第 i 年日曆年末的貨幣匯率(XXX/MOP

t = 日曆年

6. 擔保獨立賬戶準備金可採用的各類資產

6.1 擔保獨立賬戶準備金的資產須為根據十一月二十二日第83/99/M號法令而獲澳門金融管理局許可的投資基金,或為根據《單位信託及互惠基金守則》而獲香港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許可的投資基金。

7. 擔保獨立賬戶準備金的資產的要求

7.1 以下是擔保獨立賬戶準備金的資產的規管性規定﹕

a)獨立賬戶資產須最少相等於所有獨立賬戶保單的賬戶價值/保單價值;

b)獨立賬戶資產是保單持有人所選投資選項的相關資產,以讓保險公司進行資產負債管理;

c)獨立賬戶資產足以完全支付獨立賬戶準備金;

d)獨立賬戶資產僅用於擔保獨立賬戶準備金,及與保險公司的一般資產分開維持;

e)保險公司須每季提交獨立賬戶產品的財務報告及確認證書,並與保險公司的季度財務報表一併交予澳門金融管理局;及

f)確認證書應使用保險公司的信頭紙並以保險公司獲授權人適當簽署,其中一人須為保險公司的首席執行官或總受託人,或獲澳門金融管理局接納的其他人。

8. 生效日期

8.1 本通告自公佈翌日起生效,並於同日廢止十二月十三日第003/2020-AMCM號通告。

二零二一年六月三日於澳門金融管理局

行政管理委員會

主席:陳守信

委員:黃立峰

———

附件一

多邊國際機構名單

(供第4.1條c)項考慮)

——非洲開發銀行;

——中國農業發展銀行;

——亞洲開發銀行;

——加勒比開發銀行;

——國家開發銀行;

——歐洲發展銀行議會(譯名);

——歐洲原子能共同體(譯名);

——歐洲復興開發銀行;

——歐洲中央銀行(譯名);

——歐洲煤鋼共同體(譯名);

——歐洲共同體;

——歐洲鐵路及全部車輛融資公司(譯名);

——歐洲投資銀行;

——歐洲投資基金;

——中國進出口銀行;

——美洲開發銀行;

——國際復興開發銀行(一般稱為世界銀行);

——國際金融公司(世界銀行附屬機構);

——伊斯蘭開發銀行;

——北歐投資銀行;及

——其他符合本通告第4.8條所訂信貸評級要求的多邊國際機構。

附件二

認可證券交易所名單

(供第4.1條e)項及第4.9條考慮)

——澳洲證券交易所;

——雅典證券交易所;

——B3 S.A. - Brasil, Bolsa, Balcão;

——意大利證券交易所;

——印度BSE;

——馬來西亞證券交易所;

——Cboe BZX Exchange;

——Euronext阿姆斯特丹;

——Euronext布魯塞爾;

——Euronext都柏林;

——Euronext里斯本;

——Euronext巴黎;

——法蘭克福證券交易所;

——香港交易所;

——印尼證券交易所;

——約翰內斯堡證券交易所;

——韓國交易所;

——倫敦證券交易所;

——盧森堡證券交易所;

——馬德里證券交易所;

——墨西哥證券交易所;

——名古屋證券交易所;

——納斯達克哥本哈根;

——納斯達克赫爾辛基;

——納斯達克PHLX;

——納斯達克證券市場;

——納斯達克斯德哥爾摩;

——印度國家證券交易所;

——紐約證券交易所;

——美國證券交易所;

——紐約電子證券交易所;

——新西蘭證券交易所NZX;

——奧斯陸證券交易所;

——菲律賓證券交易所;

——上海證券交易所;

——深圳證券交易所;

——新加坡證券交易所;

——SIX瑞士交易所;

——泰國證券交易所;

——台灣證券交易所;

——台拉維夫證券交易所;

——東京證券交易所;

——多倫多證券交易所;

——維也納證券交易所;及

——華沙證券交易所。

為免生疑問,現闡明凡在核准證券交易所上市的證券,即符合在核准證券交易所上市的規定,而不論該證券是否透過另一間證券交易所進行交易。

附件三

特定信貸評級機構名單及最低信貸評級要求

( 供第4.8條考慮 )

特定信貸評級機構 債務證券
(最低信貸評級)
長期債務
(於一年或一年以後才須償還)
短期債務
(須於一年內償還)
- 惠譽國際評級有限公司 BBB F2
- 評級投資訊息中心 BBB a-2
- 穆迪投資者服務公司 Baa2 優質-2
- 標普全球評級 BBB A–2
- A.M. Best Rating Services, Inc. bbb AMB-2

備註:債務證券須最少具備等同或高於此等最低信貸的評級,而最後評級將取決於以下規則﹕

• 如有多於一個評級,使用次優的評級;

• 如僅有一個評級,使用該評級;

• 如債務證券沒有任何信貸評級,則其發行實體或保證人的信貸評級須符合上述兩點的規則,且該債務證券的債權受償順位必須等同或高於優先債券。

資產負債分析表

(於三月十一日第14/96/M號法令核准之澳門金融管理局通則第二十條第六款)

於二零二一年四月三十日 

澳門元 
資產帳戶   負債帳戶  
外匯儲備   206,695,652,636.83 澳門幣負債   172,663,063,290.42
     
 

黃金及白銀 

0.00    

金融機構存款 

36,762,310,851.87
 

銀行結存 

139,839,657,307.15    

特區政府存款 

54,450,117,534.81
 

海外債券 

66,855,995,329.68    

負債證明書 

22,322,340,613.87
 

外判投資 

0.00    

金融票據 

50,677,700,912.00
 

其他 

0.00    

其他 

8,450,593,377.87
     
本地區放款及其它投資   7,982,440,393.93 外幣負債   0.00
     
 

輔幣 

211,854,700.00    

對本地居民或機構 

0.00
 

紀念硬幣 

3,415,301.95    

對外地居民或機構 

0.00
 

非流通銀幣 

5,856,000.40    
 

流通硬幣套裝 

127,335.84   其他負債   817,092,565.86
 

其他澳門幣投資 

58,265,887.49    
 

外幣投資 

7,702,921,168.25    

暫記帳項 

817,092,565.86
     

其他帳項 

0.00
     
其他資產   433,025,459.21 資本儲備   41,630,962,633.69
     
     

資本滾存 

35,767,246,574.12
     

一般風險準備金 

0.00
     

一般儲備金 

5,329,032,077.99
     

盈餘 

534,683,981.58
     
資產總計   215,111,118,489.97 負債總計   215,111,118,489.97
     

貨幣發行及財務廳
方慧敏
行政管理委員會
陳守信
李可欣
黃立峰
黃善文
劉杏娟 


統 計 暨 普 查 局

公 告

茲公佈,統計暨普查局以行政任用合同制度填補技術員職程公共關係範疇第一職階二等技術員一個職缺,以及填補開考有效期屆滿前出現的職缺,經二零一九年七月二十四日第三十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以對外開考進行統一管理制度的專業或職務能力評估開考通告,現根據經第23/2017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三十五條第三款規定,將統計暨普查局專業或職務能力評估開考投考人的知識考試(筆試)成績名單張貼於澳門宋玉生廣場411-417號皇朝廣場十七樓統計暨普查局(查閱時間:週一至週四上午九時至下午五時四十五分;週五上午九時至下午五時三十分),並上載於本局網頁(http://www.dsec.gov.mo/)及行政公職局網頁(http://www.safp.gov.mo/)。

二零二一年六月八日於統計暨普查局

局長 楊名就


消 費 者 委 員 會

名 單

統一管理制度——專業或職務能力評估對外開考

消費者委員會第一職階二等技術員(中文傳意範疇)

(開考編號:01-2019-T)

為填補消費者委員會編制內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二等技術員(中文傳意範疇)兩個職缺,以及填補開考有效期屆滿前本會出現的職缺,經二零一九年十二月十八日第五十一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進行統一管理制度之專業或職務能力評估對外開考通告。現公佈最後成績名單如下:

合格的投考人:

名次 准考人編號 姓名 身份證編號 最後成績
1.º 30 卓美娜 5156XXXX 67.58
2.º 117 梁嘉怡 1346XXXX 66.87
3.º 9 陳翊智 5145XXXX 65.15
4.º 156 白雅欣 1226XXXX 64.85
5.º 21 陳惠蘭 7440XXXX 64.34
6.º 112 李貴賢 1217XXXX 62.97
7.º 71 楊玲 5113XXXX 62.32
8.º 165 施少坤 1359XXXX 62.13
9.º 134 陸明揚 5213XXXX 61.97
10.º 119 梁淑嫻 1254XXXX 61.20
11.º 54 馮子維 1261XXXX 60.05
12.º 7 陳杏瑩 1223XXXX 59.00
13.º 103 劉淑敏 5129XXXX 58.50
14.º 174 黃國豪 5140XXXX 57.85
15.º 46 鍾展健 5212XXXX 57.23
16.º 12 陳嘉敏 1224XXXX 57.10
17.º 25 鄭美君 1234XXXX 56.77
18.º 192 王東程 5142XXXX 55.77
19.º 177 黃子源 5180XXXX 55.30
20.º 116 梁燕深 1387XXXX 55.15
21.º 100 林詠琪 1225XXXX 55.00
22.º 166 施瑞婷 5115XXXX 54.63
23.º 146 莫倩倫 5144XXXX 54.53
24.º 128 呂敏妮 1273XXXX 54.07
25.º 130 呂佩嫻 5169XXXX 53.93
26.º 154 聶詩敏 5197XXXX 53.85
27.º 15 陳潔盈 1295XXXX 53.77
28.º 35 張詠琳 1245XXXX 53.57
29.º 133 陸麗媚 5181XXXX 53.42
30.º 153 吳詩彤 5200XXXX 53.23
31.º 151 吳燕珊 1323XXXX 53.07
32.º 149 伍翠欣 5176XXXX 52.97
33.º 186 黃桂麗 1234XXXX 52.80
34.º 187 黃碧玲 1366XXXX 51.75

根據經第23/2017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三十六條的規定,投考人可自本名單公佈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翌日起計十個工作日內,就本名單向許可開考的實體提起上訴。

(經經濟財政司司長於二零二一年六月一日的批示認可)

二零二一年五月二十八日於消費者委員會

典試委員會:

主席:執行委員會全職委員 梁碧珊

正選委員:特級技術員 謝建君

候補委員:特級技術員 葉毅全


司 法 警 察 局

名 單

按照刊登於二零二一年四月七日第十四期第二組《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的公告,有關以審查文件及有限制方式進行晉級開考,以填補司法警察局以行政任用合同任用的法證高級技術員職程的第一職階首席法證高級技術員(電子證據範疇)一缺,現公佈投考人的最後成績名單如下:

唯一合格投考人:
酆達 72.55

根據第23/2017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三十六條的規定,投考人可在本名單公佈翌日起計十個工作日內向許可開考的實體提起上訴。

(經保安司司長於二零二一年六月四日批示認可)

二零二一年五月二十六日於司法警察局

典試委員會:

主席:廳長 陳思晶

委員:處長 何永堅

處長 龍漢威

按照刊登於二零二一年四月七日第十四期第二組《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的公告,有關以審查文件及有限制方式進行晉級開考,以填補司法警察局以行政任用合同任用的法證高級技術員職程的第一職階一等法證高級技術員(電子證據範疇)兩缺,現公佈投考人的最後成績名單如下:

合格投考人:
1.º 李賢超 71.64
2.º 鄧達斌 71.47

根據第23/2017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三十六條之規定,投考人可在本名單公佈翌日起計十個工作日內向許可開考的實體提起上訴。

(經保安司司長於二零二一年六月四日批示認可)

二零二一年五月二十六日於司法警察局

典試委員會:

主席:廳長 陳思晶

委員:處長 何永堅

處長 龍漢威


懲 教 管 理 局

公 告

茲公佈,懲教管理局以行政任用合同制度填補重型車輛司機職程第二職階重型車輛司機一個職缺,以及填補開考有效期屆滿前本局出現的同一職程職缺,經二零二一年四月二十八日第十七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以對外開考進行統一管理制度的專業或職務能力評估開考通告。現根據現行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二十六條第二款規定,將投考人臨時名單張貼於澳門南灣大馬路中華廣場8樓A座懲教管理局服務諮詢中心(查閱時間:週一至週四上午九時至下午五時四十五分;週五上午九時至下午五時三十分),並上載於本局網頁(http://www.dsc.gov.mo/)及行政公職局網頁(http://www.safp.gov.mo/)。

二零二一年六月九日於懲教管理局

局長 程况明


澳 門 保 安 部 隊 事 務 局

通 告

(開考編號:01- AUX-2021)

按照二零二一年六月二日保安司司長批示,並根據經第23/2017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及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的規定,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進行統一管理制度的專業或職務能力評估對外開考,以行政任用合同制度填補勤雜人員職程第五職階勤雜人員(廚師範疇)三個職缺,以及填補開考有效期屆滿前本局出現的職缺。

1. 開考類別及有效期

本開考屬統一管理制度的專業或職務能力評估對外開考,旨在對擔任廚師職務範疇勤雜人員所需的特定勝任力進行評估。

本開考有效期兩年,自最後成績名單公佈之日起計,旨在填補本局同一職程及同一職務範疇出現的職缺。

2. 職務內容特徵

須具備從本身工作地點學習得來的實踐知識,以便擔任通常屬非特定的勞力工作或執行簡單的體力勞動式的執行性職務。

3. 職務內容

擬定菜單及安排、監督和執行所有做膳所需的工作:配制適量的食物和調味品以烹煮所提供飯菜的數量;切割、洗滌、去骨、刮去魚鱗或執行其他同類工作;按照所煮飯菜的類型使用調味料調製食物;烹煮食物,用適當的器皿盛載以便將之炸、煮、炆、焗或烤,跟進烹煮過程和當食物熟透時離火;嚐試及調味,並將之放於已作適當伴碟和裝飾的器皿內;可製作餅食;有時負責廚房物資的供給和記錄每天耗用的物料;協助預計耗用食材數量及驗收貨物;維護食具和工作地點的衛生條件;並可協助其他的人員工作。

4. 薪俸、權利及福利

第五職階勤雜人員的薪俸點為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附件一表二所載的第一級別150點,並享有公職一般制度所規定的權利及福利。

5. 任用方式

以行政任用合同方式聘用,根據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五條規定,試用期為期六個月。

6. 報考條件

凡於報考期屆滿日(二零二一年七月六日)前具有小學畢業學歷,且具有11年擔任廚師職務範疇的工作經驗,並符合現行法律規定擔任公職的一般要件,特別是:澳門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成年、具任職能力、身體健康及精神健全,以及符合經第23/2017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十二條第三款規定,或第23/2017號行政法規第二條第一款規定的人士,均可報考。

7. 報考方式及期限

7.1 報考期限為二十日,自本通告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後緊接的第一個工作日起計(即二零二一年六月十七日至七月六日);

7.2 報考須以紙張方式或電子方式提交經第264/2017號行政長官批示核准的申請書《專業或職務能力評估開考報名表》,並附同報考要件的證明文件。

7.2.1 紙張方式

經投考人簽署的《專業或職務能力評估開考報名表》須由投考人本人或由他人(無須提交授權書)在報考期限內的辦公時間(週一至週四,上午九時至下午一時,下午二時三十分至下午五時四十五分;週五,上午九時至下午一時,下午二時三十分至下午五時三十分)到澳門兵營斜巷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提交。

7.2.2 電子方式

投考人須在報考期限內,於統一管理制度的電子報考服務平台(可透過網頁http://concurso-uni.safp.gov.mo/以及“澳門公共服務一戶通”手機應用程式進入報考平台)填寫及提交《專業或職務能力評估開考報名表》電子表格。

電子方式的報考截止日期及時間與紙張方式相同。

8. 報考須提交的文件

8.1 與公職無聯繫的投考人須提交:

a)有效身份證明文件副本;

b)本通告所要求的學歷證明文件副本;

c)具有11年擔任廚師職務範疇工作經驗的證明文件副本(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法律第八條第三款規定工作經驗,須以取得該經驗任職機構的僱主發出的文件證明;在經適當說明理由的例外情況下,按情況而定,可由典試委員會決定接納其他適合的證明文件);

d)填妥並經投考人簽署的第264/2017號行政長官批示核准的《開考履歷表》,須附同相關證明文件副本。

8.2 與公職有聯繫的投考人須提交:

第8.1點a)至d)項所指的文件以及由所屬部門發出的個人資料紀錄。

如第8.1點a)至d)項所指的證明文件以及個人資料紀錄已存於所屬部門的個人檔案,則無須提交,但須於報考時作出聲明。

8.3 第8.1點a)至d)項所指的證明文件的副本可以是普通副本或經認證的副本。

8.4 如投考人無提交第8.1點a)至d)項所指的文件,或倘要求的個人資料紀錄,投考人應在臨時名單所指期限內補交所欠文件,否則被除名。

8.5 上指的《專業或職務能力評估開考報名表》及《開考履歷表》可從印務局網頁下載或到印務局購買。

8.6 投考人應在報考申請書指明考試時擬使用中文或葡文作答。

8.7 如投考人於報考時所提交的第8.1點a)至c)項證明文件以及d)項所指的證明文件為普通副本,應於向部門提交組成任用卷宗所需文件的期間,提交該等文件的正本或經認證的副本。

9. 甄選方法

a)第一項甄選方法——知識考試(實踐考試,時間為三小時),具淘汰性質;

b)第二項甄選方法——甄選面試,具淘汰性質。

若投考人缺席或放棄任何一項考試,即被除名。

10. 甄選方法的目的

知識考試——評估投考人擔任某一職務所須具備的技術能力及/或一般知識或專門知識的水平;

甄選面試——根據職務要求的特點,確定並評估投考人是否適合所投考的組織的文化以及擔任所投考的職務。

11. 評分制度

在各項甄選方法中取得的成績均以0分至100分表示。

在淘汰試或最後成績中得分低於50分者,均被淘汰。

12. 最後成績

最後成績是在各項甄選方法中得分的加權算術平均數,計算方法如下:

知識考試 = 60%

甄選面試 = 40%

13. 優先條件

如投考人得分相同,則按經第23/2017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三十四條規定的優先條件排序。

14. 公佈名單、公告及通告

臨時名單及確定名單張貼於澳門兵營斜巷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通告欄並上載於行政公職局網頁http://www.safp.gov.mo/及澳門保安部隊網頁http://www.fsm.gov.mo/,上述名單的張貼地點及查閱地點的公告亦會公佈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

各甄選方法的考核地點、日期及時間的通告會公佈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張貼於澳門兵營斜巷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通告欄,並上載於行政公職局網頁http://www.safp.gov.mo/及澳門保安部隊網頁http://www.fsm.gov.mo/

各階段性成績名單張貼於澳門兵營斜巷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通告欄並上載於行政公職局網頁http://www.safp.gov.mo/及澳門保安部隊網頁http://www.fsm.gov.mo/,上述名單的張貼地點及查閱地點的公告亦會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

最後成績名單經認可後,公佈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並上載於行政公職局網頁http://www.safp.gov.mo/及澳門保安部隊網頁http://www.fsm.gov.mo/

15. 考試範圍

15.1 烹調指定菜餚(包括葡式菜餚及中式菜餚);

15.2 對廚房內各項設備的認識;

15.3 烹調過程中的衛生情況。

知識考試期間,投考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包括使用電子產品)查閱其他參考書籍或資料。

16. 適用法例

本開考受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及經第23/2017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的規定規範。

17. 注意事項

投考人提供的資料僅作招聘之用,所有報考資料將按照第8/2005號法律《個人資料保護法》的規定處理。

18. 典試委員會的組成

主席:副一等消防區長 黃仲勝

正選委員:副關務督察 樊寶霖

技術工人 盧偉建

候補委員:首席關員 劉灼怡

特級技術輔導員 黃洪光

二零二一年六月七日於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

代局長 關啓榮副警務總監


體 育 局

通 告

茲公佈,為填補體育局編制內高級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葡文傳意範疇)一個職缺,以及填補開考有效期屆滿前本局出現的職缺,經二零二一年二月二十四日第八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進行統一管理制度的專業或職務能力評估對外開考通告,本局定於二零二一年六月二十六日下午三時正為參加專業或職務能力評估開考的准考人舉行知識考試(筆試),時間為三小時。考試地點為澳門羅理基博士大馬路818號體育局西翼辦公大樓。

參加筆試的准考人的考室安排等詳細資料以及與准考人有關的其他重要資訊,張貼於澳門羅理基博士大馬路818號的體育局接待處。准考人可於辦公時間(週一至週四上午九時至下午五時四十五分;週五上午九時至下午五時三十分)到上述地點查閱,亦可在本局網頁(http://www.sport.gov.mo/)及行政公職局網頁(http://www.safp.gov.mo/)查閱。

二零二一年六月十日於體育局

局長 潘永權


衛 生 局

名 單

(開考編號:A05/TSS/LAB/2021)

為填補衛生局人員編制內高級衛生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首席高級衛生技術員(化驗職務範疇)四缺,經二零二一年二月三日第五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以考核方式進行限制性晉級開考公告。現公佈投考人最後成績如下:

合格投考人:
1.º 黃慧敏 67.25
2.º 黃靜儀 64.65
3.º 鄒柏森 63.70
4.º 黃雅鳴 54.25

根據經第23/2017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三十六條規定,投考人可自本成績名單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之翌日起計十個工作日內,就成績名單向許可開考的實體提起上訴。

(經二零二一年六月一日社會文化司司長的批示認可)

二零二一年五月二十一日於衛生局

典試委員會:

主席:首席顧問高級衛生技術員 劉綺芬

正選委員:首席顧問高級衛生技術員 李卓裕

顧問高級衛生技術員 李衍照

(開考編號:A20/FAR/2020)

為填補衛生局以行政任用合同制度任用的藥劑師職程第一職階一等藥劑師二十二缺,經二零二零年十月七日第四十一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以考核方式進行限制性晉級開考公告。現公佈投考人最後成績如下:

合格投考人:
1.º 陳潔芳 75.25
2.º 毛俊儒 71.55
3.º 韋家韻 71.38
4.º 胡嘉玲 70.38
5.º 許家琪 70.30
6.º 勞祥興 70.25
7.º 林偉明 69.13
8.º 梁沛祺 69.08
9.º 陳健培 68.70
10.º 阮俊豪 67.35
11.º 李敏行 66.75
12.º 傅子豪 65.65
13.º 黃旭彤 65.63
14.º 李頴賢 65.55
15.º 甘秀敏 65.08
16.º 崔蔚然 64.35
17.º 余碧君 63.85
18.º 黎永鋒 62.98
19.º 范佩瑩 61.20
20.º 陳希文 60.08
21.º 吳曼盈 59.85

被淘汰的投考人: 備註
何子華 48.75 a)

備註:a)最後成績低於50分。

根據經第23/2017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三十六條規定,投考人可自本成績名單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之翌日起計十個工作日內,就成績名單向許可開考的實體提起上訴。

(經二零二一年六月一日社會文化司司長的批示認可)

二零二一年五月二十五日於衛生局

典試委員會:

主席:藥劑事務處處長 趙穎

正選委員:藥物監測暨管理處處長 李世恩

顧問藥劑師 陳業開

公 告

(開考編號:00321/01-TS)

茲公佈,衛生局以行政任用合同制度填補高級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法律範疇)一個職缺,以及填補開考有效期屆滿前出現的職缺,經二零二一年四月十四日第十五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進行統一管理制度的專業或職務能力評估對外開考通告。現根據經第23/2017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二十六條第二款的規定,將衛生局專業或職務能力評估對外開考的投考人臨時名單張貼在澳門若憲馬路衛生局人事處(位於仁伯爵綜合醫院內)(查閱時間:週一至週四上午九時至下午五時四十五分;週五上午九時至下午五時三十分),並上載於衛生局網頁(http://www.ssm.gov.mo)及行政公職局網頁(http://www.safp.gov.mo)。

二零二一年六月九日於衛生局

局長 羅奕龍

第18/P/21號公開招標

根據行政長官於二零二一年三月二十四日作出的批示,為取得《向衛生局提供洗熨服務》進行公開招標。有意投標者可從二零二一年六月十六日起,於辦公日上午九時至下午一時及下午二時三十分至五時三十分,前往位於澳門水坑尾街258號百老匯中心3樓C座的衛生局物資供應暨管理處查詢有關投標詳情,並繳付澳門元陸拾玖元整($69.00)以取得本次招標的招標方案和承投規則影印本(繳費地點:仁伯爵綜合醫院地下之衛生局司庫科),亦可於本局網頁(www.ssm.gov.mo)內免費下載。

投標書應交往仁伯爵綜合醫院地下(R/C)本局文書科。遞交投標書之截止時間為二零二一年七月十六日下午五時三十分。

開標將於二零二一年七月十九日上午十時在位於澳門水坑尾街258號百老匯中心3樓C座的“會議室”舉行。

投標者須以現金或支票的形式,向本局司庫科繳交澳門元貳佰貳拾肆萬肆仟元整($2,244,000.00),或以抬頭人/受益人為“衛生局”的等額銀行擔保/保險擔保,作為臨時擔保。

二零二一年六月九日於衛生局

局長 羅奕龍

(開考編號:04919/04-T)

茲公佈,衛生局以行政任用合同制度填補土木工程範疇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二等技術員一個職缺,以及填補開考有效期屆滿前出現的職缺,經二零一九年十二月四日第四十九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進行統一管理制度的專業或職務能力評估對外開考通告。現根據經第23/2017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三十五條第三款的規定,將衛生局專業或職務能力評估對外開考的投考人的甄選面試成績名單張貼在澳門若憲馬路衛生局人事處(位於仁伯爵綜合醫院內)(查閱時間:週一至週四上午九時至下午五時四十五分;週五上午九時至下午五時三十分),並上載於衛生局網頁(http://www.ssm.gov.mo)及行政公職局網頁(http://www.safp.gov.mo)。

二零二一年六月十日於衛生局

局長 羅奕龍


社 會 工 作 局

通 告

(開考編號:ING-202104)

按照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二一年四月八日的批示,並根據第18/2009號法律《護士職程制度》、經第23/2017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及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的規定,社會工作局現以考核方式進行對外開考,以行政任用合同制度填補護士職程第一職階一級護士一缺,以及填補開考有效期屆滿前在本局出現的職缺。

1. 開考類別及有效期

本對外開考以考核方式進行,旨在對擔任第一職階一級護士所需的特定勝任力進行評估。

本開考的有效期為兩年,自最後成績名單公佈之日起計,旨在填補本局同一職程、職級及職務範疇出現的職缺。

2. 職務內容

一級護士職務包括:

2.1 評估個人、家庭及社區在護理服務方面的需要;

2.2 計劃及提供護理服務;

2.3 執行護理計劃,促使個人、家庭及社區等醫療就診者對護理服務方面加強信心,並結合教育活動推動病人自我照顧及公共衛生;

2.4 評價所提供的護理服務,進行相關的記錄並分析結果的成因;

2.5 利用研究及調查的結果改善護理服務;

2.6 協助提供護理服務的單位或部門的培訓活動。

3. 薪俸、權利及福利

第一職階一級護士的薪俸點為第18/2009號法律《護士職程制度》附件一所載的430點,並享有現行公職法律制度及護士職程制度所規定的權利及福利。

4. 任用方式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的規定,以行政任用合同制度任用,試用期為六個月。

5. 投考條件

凡於報考期限屆滿前符合以下條件者,均可報考:

a)澳門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

b)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十條第一款b)至f)項所規定的擔任公職的一般要件;

c)具官方核准的護理學士學位學歷或具第4/2010號行政法規《護理領域的同等學歷》規定的護理學學士學位同等學歷。

6. 報名方式及期限

6.1 報考期限為二十日,自本通告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後緊接的第一個工作日起計(即2021年6月17日至7月6日);

6.2 投考人須以紙張方式提交經第264/2017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一款(三)項核准的申請書《開考報名表》(格式三),並附同報考要件的證明文件,於報考期限內的辦公時間(上午9時至下午6時),經投考人或他人親身遞交到澳門西墳馬路六號社會工作局行政及人力資源處。倘屬代交情況,代交人士需在報名時出示其身份證明文件正本。

7. 報考須提交的文件

7.1. 與公職無聯繫的投考人應遞交:

a)有效的澳門永久性居民身份證明文件副本;

b)本通告所要求的護理學士學位學歷或護理學士學位同等學歷證明文件之副本(可一併提交相關的曾修讀科目證明,以助審查准考資格);

c)填妥經第264/2017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一款(四)項核准的《開考履歷表》(格式四),其內詳細列明學歷、專業資格/職業培訓、工作經驗及卓越表現,投考人須就所列提交相關證明文件;履歷表須以中文或葡文填寫,並經投考人親筆簽署,否則視為沒有遞交。

7.2. 與公職有聯繫的投考人應遞交:

a)上述第7.1點a)、b)和c)項所指文件;

b)任職部門發出的個人資料紀錄,其內須載明曾擔任的職務、現處職程及職級、聯繫性質、在現處職級的年資、擔任公職的年資、參加開考所需的工作表現評核、職業培訓;

c)如個人資料紀錄,以及上述第7.1點a)、b)及c)項所指文件,已存於投考人所屬部門的個人檔案內,可豁免遞交,但須在報名表上明確聲明。

7.3. 如投考人無提交第7.1點a)、b)及c)項所指的文件,或倘要求的個人資料紀錄,投考人應在臨時名單所指期限內補交所欠文件,否則被除名。

7.4. 上指專用格式的《開考報名表》(格式三)及《開考履歷表》(格式四)可於印務局購買或於該局及社會工作局網頁內下載。

7.5. 投考人應在《開考報名表》(格式三)中指出考試使用語言,是中文或葡文。

7.6. 如投考人所提交的上述第7.1點a)、b)項證明文件以及c)項所指的證明文件為普通副本,應根據經第23/2017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三十七條第四款(二)項規定所指的提交文件期間,提交該等文件的正本或經認證的副本。

7.7. 為了分析投考人所遞交的學歷是否符合本開考通告所要求的學歷,倘有需要,社會工作局可要求投考人遞交與學歷有關的課程大綱或其他文件。

7.8. 作虛假聲明或提交虛假文件,會被除名或不獲任用,還導致按情況向主管實體舉報以提起紀律及刑事程序。

8. 甄選方法

a)第一項甄選方法——知識考試(筆試,時間為三小時),具淘汰性質;

b)第二項甄選方法——甄選面試;

c)第三項甄選方法——履歷分析。

若投考人缺席或放棄上述任何一項考試,即被除名,但屬經第23/2017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三十一條第十一款規定者除外。

9. 甄選方法的目的

知識考試:評估投考人擔任職務所須具備的技術能力及/或一般知識或專門知識的水平。

甄選面試:根據職務要求的特點,確定並評估投考人是否適合所投考的組織的文化以及擔任所投考的職務。

履歷分析:藉衡量投考人的學歷、專業資格、工作表現評核、工作資歷、工作經驗、工作成果及職業補充培訓,以審核其擔任某一職務的能力。

10. 評分制度

10.1 在各項甄選方法中取得的成績均以0分至100分表示。

10.2 在淘汰試或最後成績中得分低於50分者,均被淘汰。

11. 最後成績

最後成績是在各項甄選方法中得分的加權算術平均數,計算方法如下:

知識考試 = 60%;

甄選面試 = 30%;

履歷分析 = 10%。

12. 優先條件

如投考人得分相同,則按照經第23/2017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三十四條規定的優先條件排序。

13. 公佈名單、公告及通告

13.1 臨時名單及確定名單張貼於澳門西墳馬路六號社會工作局總部的告示板,並上載於行政公職局網頁https://www.safp.gov.mo/及社會工作局網頁https://www.ias.gov.mo/,查閱上述名單的地點公告亦會公佈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

13.2 各階段甄選方法的考核地點、日期及時間的通告公佈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並張貼於澳門西墳馬路六號社會工作局總部的告示板,以及上載於行政公職局網頁https://www.safp.gov.mo/及社會工作局網頁https://www.ias.gov.mo/

13.3 各階段性成績名單張貼於澳門西墳馬路六號社會工作局總部的告示板,並上載於行政公職局網頁https://www.safp.gov.mo/及社會工作局網頁https://www.ias.gov.mo/,查閱上述名單的地點公告亦會公佈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

13.4 經認可後的最後成績名單公佈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並張貼於澳門西墳馬路六號社會工作局總部的告示板,以及上載於行政公職局網頁https://www.safp.gov.mo/及社會工作局網頁https://www.ias.gov.mo/

14. 考試範圍

14.1 法規知識:

a)《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

b)經第18/2018號法律及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改的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

c)經第4/2014號法律第10/2016號法律第10/2019號法律第22/2020號法律修改的第17/2009號法律《禁止不法生產、販賣和吸食麻醉藥品及精神藥物》;

d)第18/2009號法律《護士職程制度》。

14.2 專業知識:

a)基礎護理;

b)內、外科護理;

c)公共衛生護理;

d)成癮醫學知識;

e)精神科護理;

f)急救學;

g)藥物學;

h)護理身體評估;

i)醫院感染控制;

j)社區護理。

在知識考試(筆試)時,投考人僅可查閱第14.1點所指的法例,除原文外,相關文本內不得附有任何註解、範例及標示貼紙,亦不得以任何方式(包括使用電子產品)查閱其他參考書籍或資料;此外,投考人不得使用計算機。

15. 適用法例

本開考受經第18/2009號法律《護士職程制度》、經第23/2017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及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的規定規範。

16. 注意事項

投考人提供的資料僅作招聘之用,所有資料將按照第8/2005號法律《個人資料保護法》的規定處理。

17. 典試委員會的組成

主席:處長 區宏添

正選委員:一級護士(職務主管) 鄒宓

一級護士 黃建彤

候補委員:一級護士 阮月貞

一級護士 梁敏玲

二零二一年六月四日於社會工作局

局長 韓衛

(開考編號:ING-202105)

按照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二一年四月八日的批示,並根據第6/2010號法律《藥劑師及高級衛生技術員職程制度》、第12/2012號行政法規《高級衛生技術員職程職務範疇的從業方式》、經第23/2017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及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的規定,社會工作局現以考核方式進行對外開考,錄取一名實習人員參加進入高級衛生技術員職程所必需的實習,以便填補社會工作局行政任用合同制度高級衛生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二等高級衛生技術員(化驗職務範疇)一缺。

1. 開考類別及有效期

本開考為對外開考,以考核方式進行,在對擔任化驗職務範疇高級衛生技術員所需的特定勝任力進行評估。

本開考的有效期於實習人員名額被錄取後屆滿。

2. 報考條件

凡於報考期限屆滿前符合以下條件者,均可報考:

a)澳門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

b)根據現行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十條第一款b)至f)項所規定的擔任公職的一般要件;

c)具備化驗職務範疇學士學位學歷,或不頒授學士學位的連讀碩士學位或連讀博士學位。

3. 報名方式及期限。

3.1 報考期限為二十日,自本通告公佈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之日緊接的首個工作日起計(即2021年6月17日至7月06日);

3.2 投考人須填妥經第264/2017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一款(三)項核准、格式三的申請書《開考報名表》,並須連同下款所指的文件,於報考期限內的辦公時間(上午9時至下午6時),由投考人或他人親身遞交到澳門西墳馬路六號社會工作局行政及人力資源處。倘屬代交情況,代交人士需在報名時出示其身份證明文件正本。

4. 報考須提交的文件

4.1 與公職無聯繫的投考人應遞交:

a)有效的澳門永久性居民身份證明文件副本;

b)本通告所要求的學歷證明文件副本(可一併提交相關的曾修讀科目證明,以助審查准考資格);

c)填妥經第264/2017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一款(四)項核准的《開考履歷表》,其內詳細列明學歷、專業資格/職業培訓、工作經驗及卓越表現,投考人須就所列提交相關證明文件(履歷表須以中文或葡文填寫,並經投考人親筆簽署,否則視為沒有遞交)。

4.2 與公職有聯繫的投考人應遞交:

a)上述第4.1點a)、b)和c)項所指文件;

b)任職部門發出的個人資料紀錄,其內須載明曾擔任的職務、現處職程及職級、聯繫性質、在現處職級的年資、擔任公職的年資、參加開考所需的工作表現評核、職業培訓;

c)如個人資料紀錄,以及上述第4.1點a)、b)及c)項所指文件,已存於投考人所屬部門的個人檔案內,可豁免遞交,但須在報名表上明確聲明。

4.3. 如投考人無提交第4.1點a)、b)及c)項所指的文件,或倘要求的個人資料紀錄,投考人應在臨時名單所指期限內補交所欠文件,否則被除名。

4.4. 上指專用格式的《開考報名表》及《開考履歷表》可從印務局網頁下載或到印務局購買。

4.5. 投考人應在《開考報名表》中指出考試使用語言,是中文或葡文。

4.6. 如投考人所提交的上述第4.1點a)、b)項證明文件以及c)項所指的證明文件為普通副本,應根據經第23/2017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三十七條第四款(二)項規定所指的提交文件期間,提交該等文件的正本或經認證的副本。

4.7. 為了分析投考人所遞交的學歷是否符合本開考通告所要求的學歷,倘有需要,社會工作局可要求投考人遞交與學歷有關的課程大綱或其他文件。

4.8. 作虛假聲明或提交虛假文件,會被除名或不獲任用,還導致按情況向主管實體舉報以提起紀律及刑事程序。

5. 職務範疇的從業方式

對有關細胞病理學、臨床化學、臨床病理學、免疫學、臨床血液學、輸血醫學、醫學微生物學、醫學病毒學、遺傳學、公共衛生、化學分析、化學製造程序及化學品管理等範疇的技術、科學技術方法及程序進行研究、構思及評估,包括編製意見書,並確保結果的準確性及有效性,以達致輔助診斷、監測治療及進行篩查的目的。

6. 職務內容

二等高級衛生技術員的職務尤其包括:

a)指導及協調由其管理的衛生範疇的其他專業人員執行工作;

b)通過促進病人的診斷、治療及康復,使其復原,從而提高公共衛生的水平;

c)在相關治療程序中對病人作出評估;

d)以合適的技術及方法確保治療程序的執行,並促進病人在其康復過程中的知情參與;

e)提供對促進病人及居民福祉及生活素質屬必要的醫療服務。

7. 薪俸、權利及福利

第一職階二等高級衛生技術員之薪俸點為第6/2010號法律《藥劑師及高級衛生技術員職程制度》附件表二所載的460點,並享有現行公職法律制度及高級衛生技術員職程制度所規定的權利及福利。

8. 錄取進入實習的甄選方法

8.1 甄選是採用以下方法評分及比例進行:

a)知識考試(筆試)——50%;

b)甄選面試——30%;

c)履歷分析——20%。

8.2 在各項甄選方法中取得的成績均以0分至100分表示;

8.3 知識考試以筆試方式進行,時間為三小時,屬淘汰性質。得分低於50分者即被淘汰且不得進入下一項甄選程序;

8.4 缺席或放棄任何一項考試者即被除名。

9. 甄選方法的目的

知識考試:評估投考人擔任職務所須具備的技術能力及/或一般知識或專門知識的水平。

甄選面試:根據職務要求的特點,確定並評估投考人是否適合所投考的組織的文化以及擔任所投考的職務。

履歷分析:藉衡量投考人的學歷、專業資格、工作表現評核、工作資歷、工作經驗、工作成果及職業補充培訓,審核其擔任某一職務的能力。

10. 最後成績

10.1. 最後成績以0分至100分表示。最後成績是在各種甄選方法中得分的加權算術平均數;

10.2. 在淘汰試或最後成績中得分低於50分者,均作被淘汰論;

10.3. 如投考人得分相同,則按照經第23/2017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三十四條規定訂出排名的優先次序。

11. 公佈名單、公告及通告

臨時名單及確定名單張貼於澳門西墳馬路六號社會工作局總部的告示板,並上載於行政公職局網頁https://www.safp.gov.mo/及社會工作局網頁https://www.ias.gov.mo/,上述名單的查閱地點的公告亦會公佈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

關於各階段甄選方法的考核地點、日期及時間的通告會公佈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張貼於澳門西墳馬路六號社會工作局總部的告示板,並上載於行政公職局網頁https://www.safp.gov.mo/及社會工作局網頁https://www.ias.gov.mo/

各階段性成績名單張貼於澳門西墳馬路六號社會工作局總部的告示板,並上載於行政公職局網頁https://www.safp.gov.mo/及社會工作局網頁https://www.ias.gov.mo/,上述名單的查閱地點的公告亦會公佈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

最後成績名單經認可後,公佈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並上載於行政公職局網頁https://www.safp.gov.mo/及社會工作局網頁https://www.ias.gov.mo/

12. 考試範圍

考試範圍將包括以下內容:

12.1 法規知識:

a)《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

b)第28/2015號行政法規《社會工作局的組織及運作》;

c)第6/2010號法律《藥劑師及高級衛生技術員職程制度》;

d)經第18/2018號法律及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改之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

e)經第4/2014號法律第10/2016號法律第10/2019號法律第22/2020號法律修改第17/2009號法律《禁止不法生產、販賣和吸食麻醉藥品及精神藥物》;

f)七月十九日第34/99/M號法令─—規範麻醉品及精神科物質之買賣及合法使用。

12.2 專業知識:

a)實驗室認可體系及質量管理;

b)實驗室的安全和管理;

c)檢驗技術;

醫務化驗(臨床生化學、微生物學、免疫學、臨床毒物學和血清學);

公共衛生及藥品化驗(傳染病、食品化學檢驗及藥物化學檢驗)。

12.3 與毒品相關知識

在知識考試時,投考人可參閱上述法例,但不得使用其他參考書籍或資料及不可使用電子設備。

13. 進入實習

通過各甄選方法取得合格的投考人,按得分由高至低排列名次,並按照最後成績的順序錄取排名第一名的合格投考人進行實習。

14. 實習制度

14.1 按照二零一七年十二月十九日第28/IAS/2017號社會工作局局長批示核准,作為該批示附件之《社會工作局高級衛生技術員職程(化驗職務範疇)入職實習規章》進行;

14.2 實習為期一年;

14.3 是次實習主要目的是讓實習人員將所獲得的知識應用到實踐上,以便在實際工作環境中,學習了解擬要擔任第一職階二等高級衛生技術員的職務以及與每一工作崗位相關的具體特性;

14.4 進行實習的制度及薪俸

實習人員按照下列其中一種制度進行實習:

a)如不屬公務員,應按行政任用合同制度進行實習,而報酬為高級衛生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二等高級衛生技術員的薪俸點減20點,即440點;

b)如屬公務員,應按定期委任制度進行實習,如實習人員的原薪俸高於上項所指報酬,則維持收取原薪俸。

14.5 實習大綱及評核

a)實習大綱、評核制度、最後評核、其他條件和運作規則等載於社會工作局局長二零一七年十二月十九日第28/IAS/2017號批示核准之《社會工作局高級衛生技術員職程(化驗職務範疇)入職實習規章》;以及社會工作局局長二零二一年六月七日第9/IAS/2021號批示核准之《社會工作局高級衛生技術員職程(化驗職務範疇)實習人員培訓計劃》。

b)投考人可登入社會工作局網頁(http://www.ias.gov.mo)或在本期及在二零一八年一月三日第一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查閱培訓計劃及實習規章。

14.6 自實習成績名單公佈日起計,實習成績有效期為兩年。

15. 實習成績名單

15.1 實習結束後,實習人員的成績名單由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認可,並張貼於澳門西墳馬路六號社會工作局總部行政及人力資源處的告示板及公佈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以及上載到社會工作局網頁(http://www.ias.gov.mo)。

15.2 可根據經第23/2017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三十六條為入職開考的最後成績名單而定的規則,針對實習成績名單提出上訴。

16. 合格實習人員的任用

16.1. 合格實習人員的任用按照成績名單次序為之。第一名合格實習人員將獲以以行政任用合同制度第一職階二等高級衛生技術員(化驗職務範疇)聘用。

16.2. 未獲聘用的實習人員將因應情況被解除行政任用合同或終止定期委任。

17. 適用法例

本開考由第6/2010號法律《藥劑師及高級衛生技術員職程制度》、第12/2012號行政法規《高級衛生技術員職程職務範疇的從業方式》、經第23/2017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及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的規定規範。

18. 個人資料保護

投考人提供之個人資料只作本局是次招聘用途,所有遞交的資料將按照第8/2005號法律《個人資料保護法》的規定進行處理。所有個人資料會絕對保密及確保安全。

19. 典試委員會的組成:

主席:處長 區宏添(社會工作局)

正選委員:二等高級衛生技術員 袁轉好(社會工作局)

顧問高級衛生技術員 李衍照(衛生局)

候補委員:顧問高級衛生技術員 李之珩(衛生局)

首席高級衛生技術員 高雅瑤(衛生局)

二零二一年六月四日於社會工作局

局長 韓衛

第09/IAS/2021號批示

按照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第七條第四款所賦予的職權,並按照第6/2010號法律《藥劑師及高級衛生技術員職程制度》第十二條第二款及二零一七年十二月十九日第28/IAS/2017號批示核准之《社會工作局高級衛生技術員職程(化驗職務範疇)入職實習規章》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核准附於本批示並成為其組成部份的《社會工作局高級衛生技術員職程(化驗職務範疇)實習人員的培訓計劃》。

二、本批示須於投考人報名時告知投考人。

三、本批示自公佈日起生效。

二零二一年六月七日於社會工作局

局長 韓衛

附件

社會工作局高級衛生技術員職程(化驗職務範疇)

實習人員培訓計劃

一. 實習的具體目的

實習人員由社會工作局局長指定的具有專業及合資格的高級衛生技術員或醫生指導下進行與毒品分析方法、生化及尿液分析化驗、免疫及毒物學化驗、化學及藥物化驗等專業技術工作,透過分析及評估制定合適的毒品化驗計劃,以配合工作單位的工作方向和目標。透過實習增加對實驗室安全及質量管理效能,保證實驗室的有效及安全運作,從而改善及加強個人自主性及職業能力。在實習結束時,實習人員尤其應達到以下目標:

1. 知識學習

1.1 實習人員需對下列法規具備一定程度的認識:

1.1.1 第6/2010號法律《藥劑師及高級衛生技術員職程制度》;

1.1.2 第12/2012號行政法規《高級衛生技術員職程職務範疇的從業方式》;

1.1.3 第28/2015號行政法規《社會工作局的組織及運作》;

1.1.4 經第4/2014號法律、第10/2016號法律、第10/2019號法律及第22/2020號法律修改第17/2009號法律《禁止不法生產、販賣和吸食麻醉藥品及精神藥物》;

1.1.5 七月十九日第34/99/M號法令《規範麻醉品及精神科物質之買賣及合法使用》;

1.1.6 第8/2005號法律《個人資料保護法》。

1.2 實習人員須具有不同化驗範疇上的學術知識,包括毒理分析、尿液分析、使用各類藥品和酒精分析等。

2. 實習表現

2.1 技術應用的能力

2.1.1 實習人員需收集及了解不同類型的化驗技術資料,運用不同的評估技巧和化驗方法,作出專業及綜合性的化驗結果評估,並遵守《個人資料保護法》的規定作出詳細及完整紀錄。

2.1.2 在執行化驗分析計劃時,實習人員必須能夠適當地運用檢驗儀器和分析技術,對化驗期間所發生的狀況以及對存疑化驗結果作出應對判斷和分析,使化驗工作得到最大的效果。

2.2 作出主動性的能力

按化驗結果所得資料和數據,實習人員在導師的指示下獨立地設定完整的化驗流程和技術分析方案。亦需就戒毒治療範疇相關工作的持續完善提供意見和建議。

2.3 專業操守

實習人員採取專業態度,正確地以無私以及保密的方式,有效及積極執行職務。

2.4 對提升專業素質的意願

實習人員須有改善技術知識及工作方法的意願。

2.5 工作上及與公眾的人際關係

實習人員須在團隊中有良好的溝通技巧及能力,並應與同事、導師及上級合作及有效地溝通。

二. 實習單元及期間

  內容 期間 地點
單元一 ——生化和尿液化驗
——血清免疫學檢驗,治療藥物濃度測定和尿液濫用藥物測試
——醫學實驗室的檢測、安全及質量管理
(ISO 15189:2012——醫學實驗室質量和能力認可准則)
3個月 衛生局仁伯爵綜合醫院臨床病理科
單元二 ——化學及藥物化驗
——病毒血清檢驗和結核檢驗
——實驗室的檢測、安全及質量管理
(ISO/IEC 17025——實驗室質量體系要求)
3個月 衛生局公共衛生化驗所
單元三 ——認識各類毒品及本澳緝獲毒品的種類和形態
——毒品分析方法與技術
——毒品和毒物化驗實務操作
——各類檢驗儀器操作、維護與管理
➢ELISA
➢LC-MS/MS
➢及輔助分析相關儀器
——數據分析與報告
2個月 社會工作局戒毒康復處戒毒及維持治療中心
單元四 實務操作
——儀器及用品維護
➢ELISA
➢LC-MS/MS
➢以及輔助分析相關儀器
——檢驗樣本的收集及接收程序
——尿液篩檢及分析
——數據處理
——製作報告書
——行政文書處理
——資料維護
4個月 社會工作局戒毒康復處戒毒及維持治療中心

三. 培訓地點

1. 社會工作局戒毒康復處戒毒及維持治療中心。

2. 由社會工作局局長根據實習單元的內容訂定其他地點。

四. 培訓計劃期間之評核及評分準則

1. 培訓計劃期間之評核分兩部份:知識水平及實習表現,採取0至100分制計算,由導師根據以下準則進行評分:

知識水平評核(100%)

評核因素 比重
相關範疇的專業知識 30%
書面工作內容 30%
能力分析 30%
目錄及文獻參考 10%

實習表現評核(100%)

評核因素 比重
技術應用的能力 資料收集及評估能力 15%
化驗技術及知識應用 30%
作出主動性的決定 15%
專業操守 15%
對提升專業素質的意願 15%
工作上及與公眾的人際關係 10%

2. 培訓計劃的成績,是知識水平評核成績與實習表現評核成績的簡單算術平均數,成績取得50分或以上,方視為及格完成培訓計劃。

3. 及格完成培訓計劃的實習人員,方可進入實習的最後評核(筆試及口試)。

4. 在實習的最後評核中,取得50分或以上的成績,視為實習及格。

五. 解釋及填補漏洞

本培訓計劃的解釋或填補其漏洞屬社會工作局局長的職權。


高 等 教 育 基 金

通 告

第12/FES/2021號行政管理委員會決議

授予職權

根據並為履行《行政程序法典》第三十九條第二款的規定,現公佈高等教育基金行政管理委員會在二零二一年六月八日會議上根據第16/2018號行政法規《高等教育基金》第十一條第一款(三)項、第二款及第18/2021號行政法規《二零二零/二零二一學年大專學生學習用品津貼》第三條的規定所作出的決議:

一、授予主席老柏生在第18/2021號行政法規範圍內的下列職權:

(一)就發放學習用品津貼的申請作出決定;

(二)作出管理上述津貼所需的或適當的一般管理行為及因監察活動而產生的所需行為;

(三)核准進行支付津貼發放所需的行為。

二、本授權不妨礙收回權及監管權的行使。

三、對行使本授權而作出的行為,得根據《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六十三條第二款的規定提起不真正訴願。

四、本決議自公佈日起產生效力。

二零二一年六月八日於高等教育基金

行政管理委員會:

主席:老柏生

成員:丁少雄

許嘉路

郭曉明

李心瑜


醫 療 專 業 委 員 會

通 告

全體會議第1/2021號決議

根據第18/2020號法律《醫療人員專業資格及執業註冊制度》第八條第一款(三)項的規定,醫療專業委員會於二零二一年五月十二日舉行的第一次平常會議上作出決議:

一、通過載於本決議附件並作為其組成部分的《醫療專業委員會規章》。

二、本決議自公佈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翌日起生效。

二零二一年五月十二日於醫療專業委員會

醫療專業委員會主席 李展潤

———

附件

醫療專業委員會規章

第一條

標的

本規章根據第18/2020號法律《醫療人員專業資格及執業註冊制度》第八條第一款(三)項的規定,並根據第10/2021號行政法規《醫療專業委員會》第二十一條的規定,訂定醫療專業委員會的運作規則。

第一章

一般規定

第二條

成員的權利和義務

一、成員有下列權利:

(一)通過及修改本規章;

(二)建議召開醫療專業委員會會議;

(三)對議事日程提出異議;

(四)審閱醫療專業委員會的文件。

二、除第10/2021號行政法規第三款規定的義務外,成員還有下列義務:

(一)參加會議及表決;

(二)遵守本規章及對醫療專業委員會開展的工作保密。

第三條

任期及資格的喪失

一、醫療專業委員會成員及專責委員會成員的任期為三年,可續期。

二、任何醫療專業委員會成員得透過向醫療專業委員會主席提交書面聲明而放棄資格。

三、醫療專業委員會成員在下列任一情況下喪失資格:

(一)在一曆年內無合理理由缺席會議三次,不論全體會議或專責委員會會議亦然;

(二)在一任期內,兩次未就本規章第二十二條規定的須迴避的情況作出通知,以及未就《行政程序法典》第四十六條規定的任何事實作出通知。

四、醫療專業委員會具權限委任在程序調查方面經適當技術培訓的人士,並就上款規定的核實情況發表意見。

五、被針對的成員有權根據《行政程序法典》第九十三條及續後數條的規定陳述意見。

六、資格的喪失須在醫療專業委員會全體會議上審議,並由社會文化司司長決定。

七、決定資格的喪失的批示須公佈於《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公報》(下稱《公報》)。

八、倘專責委員會成員請辭或喪失資格,由醫療專業委員會全體會議議決委任替任人。

九、倘醫療專業委員會成員請辭或喪失資格,替任人經衛生局局長建議,以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委任。

第四條

醫療專業委員會主席的職權

醫療專業委員會主席的職權為第10/2021號行政法規第二條所規定的職權。

第五條

運作

醫療專業委員會以全會及專責委員會的方式運作。

第六條

秘書

醫療專業委員會設一名秘書,由衛生局局長於該局的工作人員中指定,秘書具下列職權:

(一)根據醫療專業委員會主席的指示,編寫醫療專業委員會全體會議議程及會議紀錄;

(二)確保醫療專業委員會全體會議召集書、議程及意見書草案的寄送;

(三)接收及跟進全體會議缺席解釋申請書;

(四)在第18/2020號法律第十七條所載的實習範圍內,跟進實習員提交的缺席解釋申請書;

(五)支援醫療專業委員會及專責委員會的運作,準備、處理及適時向有關成員派發醫療專業委員會及專責委員會職權範疇內的研究、意見書、提案及其它最新的技術資料;

(六)向醫療專業委員會通告行政範疇一切較為重要的事實;

(七)通知醫療專業委員會一切與向該會提供技術、行政及後勤支援人員的合同聯繫有關的事項;

(八)協調向醫療專業委員會提供技術、行政及後勤支援人員的工作;

(九)根據醫療專業委員會成員的預先建議,準備年度活動計劃草案並提交醫療專業委員會審議;

(十)準備年度報告草案並提交醫療專業委員會審議;

(十一)負責與醫療專業委員會全會及專責委員會運作有關的文書工作;

(十二)執行其他醫療專業委員會主席交付的職務。

第二章

全體會議

第一節

一般規定

第七條

會議召集

一、醫療專業委員會全體會議分為平常會議及特別會議。

二、平常會議及特別會議由醫療專業委員會主席至少提前三天召集。

三、特別會議應至少三分一成員要求而由主席於接收申請書十五天內召開,但必須至少提前三天通知。

四、召集書內應載明會議議程、討論事項、相關會議的日期、時間及地點,並附同所有相關的文件。

五、召集書以確保醫療專業委員會成員知悉召集內容的任何適當方式作出。

第八條

缺席全體會議的通知及解釋

一、醫療專業委員會成員如未能出席全體會議,應於相關會議召開前,透過填寫缺席解釋申請書作出通知,並將之提交予醫療專業委員會秘書。

二、未能提前遞交缺席解釋申請書的醫療專業委員會成員,應於相關會議召開後三天內向醫療專業委員會秘書提交。

三、缺席的解釋由醫療專業委員會主席審議及決定。

第九條

法定人數

一、第一次召集出席會議的成員達半數時,醫療專業委員會方可運作及作出決議。

二、倘出席人數未達所要求數目,相隔最少二十四小時得再次召集會議,醫療專業委員會可在三分之一成員出席且人數不少於八名的情況下運作及作出決議,但須於召集書內明確載明。

第十條

查核出席成員人數

一、查核出席成員人數由醫療專業委員會秘書在全體會議的任何時間內進行。

二、倘發現法定人數不足,秘書通知醫療專業委員會主席以中斷全體會議。

第十一條

會議的連續進行

一、全體會議一旦開始則不得中斷或中止,但不妨礙以下兩款規定的適用。

二、會議僅在下列情況下,經醫療專業委員會主席提議或應任何成員要求並經全體會議決議,方可中斷:

(一)不超過十五分鐘的短暫休會;

(二)恢復會場秩序和保障工作順利進行;

(三)當法定人數不足,醫療專業委員會主席決定重新進行點名時。

三、為執行專責委員會的職務,全體會議得隨時決議中止其會議,時間由有關決議訂定。

第十二條

決議的標的

已列入會議議程內的事項,方得成為決議的標的;倘屬平常會議,且經最少三分之二成員認定其他事項有立即作出決議的緊急性,則不在此限。

第二節

全體會議的運作

第十三條

工作的順序

一、全體會議的工作分兩個部份。

二、在會議的首部份,醫療專業委員會主席應:

(一)宣佈放棄醫療專業委員會成員資格的事項;

(二)通告、簡述或宣讀各專責委員會的通知;

(三)通告已提交予全體會議的任何提案、研究、報告書或建議;

(四)通告其他認為必要的相關事項。

三、會議的第二部份包括下列事宜:

(一)對醫療專業委員會成員中止職務和喪失資格作出決議;

(二)對專責委員會的設立、更改或解散作出決議;

(三)對提案、研究、報告或建議作出決議;

(四)對提交予全體會議的任何申請作出決議;

(五)對與醫療專業委員會有關的其他事項作出決議。

第十四條

發言

一、成員的發言旨在:

(一)作出表決聲明;

(二)參與辯論;

(三)提出申請;

(四)提出異議;

(五)作出解釋或說明,或要求獲得解釋或說明。

二、欲發言的醫療專業委員會成員應預先向主席申請。

三、發言根據申請的先後次序進行。

四、醫療專業委員會成員每次發言,不得超過五分鐘。

五、未經發言者同意,其發言不得被中斷,但以下兩款規定者除外。

六、當第四款規定時間接近完結時,醫療專業委員會主席得促請發言者扼要陳述。

七、倘發言者偏離所討論的事項或其發言含侮辱性或攻擊性內容時,醫療專業委員會主席得予以警告;如發言者仍堅持其態度,則主席可中斷其發言。

第十五條

表決的強制性

禁止所有出席會議且不屬須迴避參與表決的成員在表決時棄權。

第十六條

表決方式

一、所有決議均以記名表決方式作出,而表決時應先由醫療專業委員會成員投票,最後由主席投票,但表決是以秘密投票方式進行者除外。

二、涉及審議任何人的行為或人格的決議,均以秘密投票方式作出。

三、如對上款所指決議的屬性存有疑問,則醫療專業委員會須對表決方式作出決議。

四、如有人要求對以秘密投票方式作出的決議說明理由,醫療專業委員會主席應在表決結束後,按先前進行的討論作出說明。

五、須迴避或自認須迴避的成員,在討論及表決時均不得在場。

第十七條

決議所要求的票數

決議取決於出席會議的成員的過半數贊成票。

第十八條

表決時票數相同

一、如表決時票數相同,則醫療專業委員會主席的投票具有決定性;但表決是以秘密投票方式進行者除外。

二、以秘密投票方式進行表決時票數相同,須立即進行另一次表決;如票數相同的情況仍維持,則將決議押後至下次會議。

三、如在上款所指的會議表決時仍維持票數相同的情況,則進行記名表決。

第十九條

會議紀錄

一、醫療專業委員會每次會議均須繕立及通過會議紀錄,其內必須載有:

(一)會議日期、時間及地點;

(二)出席成員的姓名;

(三)邀請參與會議者的身份資料(如適用);

(四)議事日程;

(五)審議之事項;

(六)屬迴避、自行迴避及聲請迴避的情況(如適用);

(七)決議內容;

(八)相關投票的方式及結果;

(九)落敗聲明(如適用)。

二、會議紀錄擬本的電子檔,最少於會議紀錄通過前五天送至各醫療專業委員會委員,以便製作會議紀錄的最終版本並於緊接的會議上通過;基於事項的性質及緊急性,醫療專業委員會主席可透過有依據的批示決定在當次會議內製作及通過會議紀錄。

三、根據相關事宜的性質,醫療專業委員會得就會議紀錄的編寫採取必須的措施,以維護資料的保密性。

四、在獲得出席相關會議的醫療專業委員會成員確認及通過後,會議紀錄及其附件須由醫療專業委員會主席及秘書簽署。

第二十條

將落敗票記錄於會議紀錄

一、醫療專業委員會成員得要求將其落敗票以及投票的理由,載於會議紀錄內。

二、在決議中落敗且要求將投票的解釋性聲明記錄於會議紀錄內的成員,豁免承擔決議所可能產生的責任。

三、倘屬提供意見的情況,決議必須附同投票的解釋性聲明。

第二十一條

醫療專業委員會的行為

一、全體會議的行為稱為決議,公佈於《公報》時採取下列形式:

《全體會議第     /(年份)號決議》

二、決議按順序編號,其中包括毋須在《公報》上公佈的決議。

三、醫療專業委員會主席的行為以附有編號的批示形式作出。

第二十二條

迴避、自行迴避及聲請迴避

一、醫療專業委員會成員適用於《行政程序法典》第四十六條至第五十三條所載的無私之保障。

二、當醫療專業委員會成員處於上款所指情況時,應將須迴避的情況以書面方式通知醫療專業委員會主席,並向其提出自行迴避的相關申請。

三、如迴避的原因或自行迴避及聲請迴避的理由僅在當次會議上證實,處於第一款所指情況的醫療專業委員會成員應即時將其迴避通知醫療專業委員會主席,並以口頭方式向其提出自行迴避的相關申請。

第三章

專責委員會

第二十三條

適用規範

本規章第一章及第二章的規定經適當配合後,適用於各專責委員會會議的運作。

第二十四條

專責委員會秘書

一、各專責委員會設一名秘書,該名秘書在組成專責委員會的成員中選出。

二、秘書不在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由相關專責委員會最新成員代任,倘成員的年資相同,則由較年青者代任。

第二十五條

缺席專責委員會會議的通知及解釋

一、本規章第八條所指的缺席解釋申請書由未能出席專責委員會的成員向相關專責委員會秘書提交。

二、缺席的解釋由相關專責委員會協調員審議及決定。

第四章

最後規定

第二十六條

解釋及遺漏情況的填補

醫療專業委員會主席具職權以批示解釋本規章及對遺漏情況作出填補,為此,得聽取醫療專業委員會及專責委員會成員的意見。

第二十七條

修改規章

本規章可在醫療專業委員會主席主動或由最少三分之一醫療專業委員會成員要求下作出修改。

第二十八條

補充法例

本規章沒有明文規定者,補充適用《行政程序法典》的規定。


海 事 及 水 務 局

公 告

第004/DSAMA/2021號公開招標

1. 判給實體: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運輸工務司司長。

2. 進行招標程序的部門:海事及水務局。

3. 招標方式:公開招標。

4. 標的:為內港客運碼頭提供清潔及設施保養服務。

5. 底價:不設底價。

6. 參加條件:

6.1 競投者須為主行政管理機關設於澳門的公司,或為澳門居民之自然人商業企業主。

6.2 競投者已在財政局作營業稅納稅人登記。

6.3 競投者已在商業及動產登記局作商業登記。

6.4 競投者不是澳門特別行政區庫房的債務人。

6.5 競投者在商業登記中的業務範圍須同時包括以下業務:

6.5.1 清潔服務及;

6.5.2 物業管理。

6.6 不接納競投者以合作經營合同形式參與本次招標。

6.7 任何自然人或公司,均僅可提交一份標書。

7. 查閱案卷及取得副本之地點、時間及價格:

地點:澳門特別行政區萬里長城海事及水務局大樓一樓行政及財政廳財政處。

時間:辦公時間內。

投標案卷副本:價格為$400.00(澳門元肆佰元整)。

此外,亦可於海事及水務局網頁(http://www.marine.gov.mo)下載招標文件。

8. 交標地點、截止日期及時間:

地點:澳門特別行政區萬里長城海事及水務局綜合服務中心。

截止日期及時間:二零二一年七月十九日(星期一),中午12時00分截止。

倘因不可抗力之原因導致海事及水務局於交標截止時停止辦公,交標期限將順延至緊接之首個工作日相同時間。

9. 編製標書使用之語言:投標書及其附加文件(產品的描述及説明除外)應以澳門特別行政區之任一正式語文編製。當使用其他語言編製,應附經認證之譯本,而為了一切之效力,應以該譯本為準。

10. 標書有效期:90(九十)日,自公開開標之日起計,根據七月六日第63/85/M號法令第三十六條規定,可延長有效期。

11. 臨時擔保:$41,000.00(澳門元肆萬壹仟元整),以現金存款或以銀行擔保之方式提供。

12. 確定擔保:判給總額的百分之四(4%),以現金存款或以銀行擔保之方式提供。

13. 現場視察:

現場視察在二零二一年六月二十三日(星期三)上午10時00分在內港客運碼頭安排現場視察。

如報名出席現場視察的人數過多,海事及水務局得分批安排現場視察,具體安排由海事及水務局另作通知。

14. 公開開標日期:

地點:澳門特別行政區萬里長城海事及水務局多功能室。

日期及時間:二零二一年七月二十日(星期二),上午10時00分。

倘因不可抗力之原因導致海事及水務局於公開開標日停止辦公,公開開標日將順延至緊接之首個工作日相同時間。

根據七月六日第63/85/M號法令第二十七條所預見的效力,及對所提交之標書文件可能出現的疑問作出澄清,競投者或其代表應出席公開開標。

15. 評標標準:

投標價格:50%

服務計劃:32%

競投者的過往經驗:18%

16. 判給標準:

由總得分最高的競投者獲得判給,倘出現最高總得分相同的標書時,則按招標方案規定的項目作為判給的最後判定標準。

17. 招標文件之更新、修正及解釋等資料:由二零二一年六月十六日至截標日止,競投者應每日前往澳門特別行政區萬里長城海事及水務局大樓一樓行政及財政廳財政處或瀏覽海事及水務局網頁(http://www.marine.gov.mo),以獲取涉及招標文件之更新、修正及解釋等資料。

二零二一年六月八日於海事及水務局

局長 黃穗文


房 屋 局

名 單

統一管理制度——專業或職務能力評估對外開考

房屋局公共行政管理範疇

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

(開考編號:07-TS-2019)

為填補房屋局行政任用合同制度公共行政管理範疇高級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五個職缺,以及填補開考有效期屆滿前房屋局出現的職缺,經二零一九年九月十八日第三十八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以對外開考進行統一管理制度的專業或職務能力評估開考通告,現公佈最後成績名單如下:

及格的投考人:

名次 准考人編號 姓名   最後成績
1.º 254 胡小敏 5142XXXX 74.05
2.º 149 李加駒 5196XXXX 70.96
3.º 49 鄭家宜 5163XXXX 70.08
4.º 99 甘志杰 5203XXXX 69.65
5.º 162 梁浩文 1246XXXX 67.37
6.º 185 吳玉珍 1336XXXX 67.16
7.º 134 劉業健 5209XXXX 66.85
8.º 163 梁啓明 5191XXXX 66.27
9.º 199 岑靄詠 5179XXXX 65.84
10.º 213 鄧偉聰 5133XXXX 64.92
11.º 240 黃敏貴 1304XXXX 64.07
12.º 97 葉嘉麟 5206XXXX 62.77
13.º 211 譚德智 1230XXXX 62.03
14.º 137 劉雪瑩 1239XXXX 61.73
15.º 112 郭子安 1252XXXX 61.18
16.º 217 余章吉 1273XXXX 60.87
17.º 72 何綺璇 1219XXXX 60.85
18.º 14 陳雯詩 5197XXXX 59.25
19.º 84 洪金英 5129XXXX 58.06
20.º 152 梁焯南 1240XXXX 57.53
21.º 150 李兆東 1268XXXX 57.30
22.º 88 黃家儀 1390XXXX 57.28
23.º 67 馮偉傑 1238XXXX 55.48
24.º 53 蔡曉芬 5181XXXX 53.37

被除名的投考人:

准考人編號 姓名   備註
181 吳紫茵 5164XXXX (a)

備註:

(a)根據經第23/2017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三十一條第十款的規定,因缺席甄選面試而被除名。

根據經第23/2017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三十六條的規定,投考人可自本名單公佈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翌日起計十個工作日內,就本名單向許可開考的實體提起上訴。

(經運輸工務司司長於二零二一年六月七日的批示認可)

二零二一年六月七日於房屋局

典試委員會:

主席:顧問高級技術員 李嘉恩

正選委員: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 鄭國明

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 黃景棠


建 設 發 展 辦 公 室

通 告

茲特通告,有關公佈於二零二一年六月二日第二十二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的「C390B——輕軌石排灣線主體建造工程」公開招標,招標實體已按照招標方案第2.2條的規定作出解答,及因應需要,作出補充說明,並將其等附於招標案卷內。

上述的解答及補充說明得透過於辦公時間內前往位於澳門羅理基博士大馬路南光大廈九樓,建設發展辦公室查閱。

二零二一年六月十日於建設發展辦公室

主任 林煒浩


經 濟 及 科 技 發 展 局

通 告

商標的保護

營業場所名稱及標誌的保護

設計及新型的保護

發明專利延伸的保護

已授權發明專利的延伸

發明專利的保護

實用專利的保護

———

二零二一年五月二十八日於經濟及科技發展局——局長 戴建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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